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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颐和园建筑修缮机制探析(下)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2/22

三 建筑修缮实施流程

(一)主要程序

普通的建筑修缮工程可由颐和园自行派工修缮,而重要的古建修缮需呈报市政府查勘,并严格按照一定程序执行。具体流程可以 1929 年石舫及钓鱼台工程修缮为参照。(1)逐级呈报。“因近日淫雨连绵”,调查股股长朱仲伦逐一查看园内建筑物,向所长呈报“最为危险者,一即昆明湖内之清晏舫,二即谐趣园之钓鱼台,均因年久失修,危险万状”。所长章上达将预备“兴修之处”上呈市长。(2)市府勘查。市政府派复查颐和园物品委员会王尊素就近查勘具报。在得到王尊素的具报后,市政府下发训令,令颐和园“即日招工,分别堪估,具单呈核”。(3)工程招标。事务所“登报招商投标,并请派员监视开标”,当众开标后,将中标者、工料价款单等上呈,市政府指令“应准以标价最低之恒茂木厂得标承修”。(4)竣工验收。石舫工程告竣,颐和园请示验收,市政府派员验收相符。[1]

工程修缮申报、审批、施工、验收环节严禁错乱或遗漏。1929 年,双亭等处坍塌,“系年久失修,异常危险”,事务所“业经招工勘估,具单呈核在案”,但未等市政府批准便“已饬工人于八月七日开始动工修理”。市政府为此训斥事务所所长章上达:“该所既已勘估具单呈核,正在听候核定,何得先自擅专,据报开工办理殊属非是,成事不说,姑准照办。”并又重申工程修缮务须恪遵程序办理,不得违背指令。[2]

(二)招标事宜

1. 招标机构

工程招标是建筑修缮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民国时期对旧有建筑修缮机制进行改革的重要举措。在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建立初期,招标工作自行负责,并由市政府进行监督。之后由于工程修缮经费的来源以及文物整理计划的开展,工程招标也随即交由其他负责机构进行代理招标,但也需经过市政府同意和监督。上文提及的市工务局、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等机构都曾负责过招标事宜。

此外,市政府下设的购办委员会也曾负责颐和园工程招标。如1931年,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向北京特别市政府呈请“修理佛香阁琉璃花墙暨自行修垫园门内外甬路两旁天井一案,拟请由钧府购办委员会招标承办”,并附工料规范和图纸。经市政府同意并指派购办委员会招标后,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函致几家木厂,通知其该工程“经呈请交由市政府购办委员会代为招标承修”,并附有购办委员会招标广告。[3]同年,管理颐和园事务所为重修耶律楚材墓庐工程招标,但由于“各商所投重修耶律楚材墓庐标价高低悬殊,审择或有未当,不足以示公允”,因此向市政府申请“撤销前案,改由钧府购办委员会另行招标承修”。[4]

2. 招标流程

颐和园建筑修缮工程招标的主要流程如下:由招标负责机构对外发布标单;各商可先领取标单说明,确认参加后,亲持标函并交标价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投入标箱;随后当众开标,一般以标价最低者中标,若中标者反悔,保证金不予退还。

如 1929年9月12日,事务所呈报工程招商投标开标情形,“将杏桥(荇桥)、双亭、钓鱼台三处工程登报招商投标,并将投标期间、开标日期呈报,并请派员监视开标在案。兹于九月十一日下午三时,由钧府派李科员承禧来所监视,当众开标,计投标者仅华昌厂、顺成厂、恒茂厂三家,华昌厂所投标额合计洋六百七十六元,顺成厂所投标额合计洋六百二十五元,恒茂木厂所投标额合计洋六百零三元五角。各商所投标额,以恒茂木厂为最低。可否准其得标,不敢擅专,理合检同标签及工程做法各三纸,一并备文呈请鉴核示遵”。9月16日,市政府“准以标价最低之恒茂木厂得标承修”。[5]

经招标开标后,中标商承揽该工程,另需寻找铺保作为担保人,与事务所签订合同,详细说明工款总额、付款办法、开工日期、完工期限、因故停工措施、逾期完工赔偿责任、工程做法、保固年限、铺保责任等内容。值得一提的是,在保固期限内,承揽商对该项工程需负绝对责任。如 1940 年,仁寿殿油饰有数处脱落崩裂,由原承作商赔修。[6]

四 建筑修缮工程经费

(一)主要来源

民国时期,从上到下各级政府的财政都不宽裕,经费更是成为衡量建筑修缮工程能否实施以及可以进行到何种程度的重要指标。颐和园建筑修缮工程的经费大部分来源于其收入,收入又以颐和、静明两园各种游览券价及园内外房租两项为大宗,各商号营业提成次之,地租又次之。[7]为保障工程修缮经费,市政府制定《北平特别市颐和园建设基金保管简章》,建立起建设基金制度。作为建设基金,这些收入需要上交财政局,后续工程修缮时再申请拨款。即修缮资金取之于园,用之于园。

简章明确基金来源、用途、监管、使用流程等项规定。“颐和园之全体收入除开支呈准各项经费外,所有余款均应存储作为该园建设基金”,“除拨充该园必要之正当建设暨修缮经费外不得挪作别用”,“为谋基金处理之适宜暨保管之周密设立基金监理员”,“由市政府就素有声誉之市民中选聘二人”,“动用基金应先由管理颐和园事务所拟具事由,商取基金监理员同意,再呈请市政府核定”,“经基金监理员签字盖章生效”。[8]

以 1932 年东八所修缮工程为例。在工程实施前,事务所开具做法、报价、工料规范等交由市政府直属的购办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承办商签署合同,基金监理员共同签署,之后由财政局核收拨发;待工程通过市政府竣工验收后,再指派财政局发放尾款。[9]

颐和园工程修缮经费既有从年度修缮预算内支出的情形,如1942 年,关于修缮排云殿西库房、清华轩廊子、荟亭等工程所需费用,管理颐和园委员会上报市公署由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应支年款修缮费项下支出;[10]也有非预算内支出的情况,如 1931 年,南湖涵虚堂两旁假山石缝崩裂,“所需工料价款拟请作为临时开支,并请于指令核准时令饬财政局备款照拨”。[11]

(二)其他来源

颐和园资金紧张时,会申请临时拨款、救济款及向银行借款等其他途径筹措修缮经费,但都需经过市政府审批。如1929年,管理颐和园事务所由于“票价收入骤形锐减”,请求市政府拨款2000元,并承诺“一俟春融票价收入畅销时谨当如数缴还”。[12]1938年,北京特别市公署令工务局对整理颐和园门前道路及广场项目拨款,并指明:“所需公款应由颐和园收入项下支付,在该园收入不充以前,暂由财政局救济款内垫付。”[13]1946年,颐和园入不敷出,向市政府申请向市银行借款周转,市政府指令“由财政局转饬市银行暂行垫借一百五十美元以资周转,一俟该园地租收到,仍即缴还”。[14]

列入文整工程的项目使用文整专款工程费。如1946 —1947年开展石丈亭修缮工程,北平市工务局在市政府鉴核批准之后,令文物整理工程处“详估价款,迅即施工”,并指出“需款由文整专款工程费项下列支,仰即办理具报”。[15]此外,管理颐和园事务所也会专门向行政院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申请协助。如 1948年,事务所致函行政院文整会工程处,提出仁寿殿灰皮彩画坠落,“本所财力有限,无法修整,拟请贵处派员复勘,设法修复以壮瞻观”。[16]

(三)经费审核

由于财政紧张,修缮工程经费需经过市政府严格审核,并非每次修缮工程申报都能得到批准,曾有多次因需款过大而取消工程的情况。如 1937 年着手听鹂馆及长廊工程,事务所向市政府上报并指明“本所无此专门工程人员,拟请钧府转饬工务局派员来园,将该两处油饰工程分别估计价目,以便酌量修理”。后工务局进行估价,市政府认为款项巨大,指令暂缓修理。[17]1944年本欲开展修理园内亭桥工程,已由财政局拨款,即将实施时发现拟定工程款不足以完成该项工程,重新估计需款过大,因此停止该项工程,已拨款项由所长如数缴库。[18]

同时,市政府也会审核估价是否准确,如有不符,需重新估价。如1937年,北平市政府指出工务局所拟修筑颐和园门前油路及石板道工程预算中,沙子单价估价错误,应递减,并给出工程应需总价。[19]

结 语

民国时期颐和园建筑修缮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在颐和园内部,建章立制,明确职责分工、人员设置;制定修缮计划,拟制经费预算;建立日常巡查、逐级呈报的制度;遵循普通工程内部解决,重要工程由上级统筹推进的原则。在颐和园外部,由市政府对修缮工作进行全面统筹,令事务所会同工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修缮工程;建立严格的申报、审批、招标、施工、验收程序;同时在经费方面予以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相关管理者为保障建筑修缮经费,建立建设基金制度;为保证修缮质量,在修缮工程合同中详细罗列做法规范、验收要求、保固期限等;建立工程公开招标比价制度等。此外,颐和园作为重要的文物单位,其建筑修缮也被纳入北平市的文物保护工作中,得到相关文物保护机构在技术、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支持。

对民国时期颐和园建筑修缮机制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对颐和园建筑修缮档案的梳理,有助于厘清建筑形制的发展变化脉络,完善建筑历史沿革。其次,详尽的做法规范和图档为建筑历史考证和复原设计提供依据,也为现今的古建修缮提供参考和借鉴。再次,颐和园作为当时北京地区重要的皇家园林,对其建筑修缮机制沿革进行系统整理和研究能积极推动其他坛庙园陵的相关研究。最后,颐和园建筑的修缮始终与时局紧密相关,它见证了民国时期北平市的社会发展面貌和遭受日本侵略的屈辱,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民国时期是颐和园园林建筑修缮的过渡时期,对园林建筑起到一定的保护、维护作用,也为现代建筑修缮机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然而,由于时局动荡,政府更替频繁,人员变动较大、文物保护机构力量薄弱以 及其他一些因素,无法从法律、经费、人员、技术等方面对颐和园的建筑修缮做到切实保障。1949 年初,北平市人民政府指示对颐和园内建筑进行勘查,尚有许多重要的亟危建筑无法得到及时修护,园林建筑失修失养严重。

注释:

[1] 《北平市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修复园内建筑给北平市政府呈及北平特别市政府指令》,1929—1930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239.

[2] 《北平市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修复园内建筑给北平市政府呈及北平特别市政府指令》,1929—1930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239.

[3] 《颐和园事务所关于修理佛香阁花墙和修垫园门外甬门路两旁天井的呈及市政府的指令》,1931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453.

[4] 《颐和园事务所关于重修园内耶律楚材祠墓的呈及市政府的指令》,1931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438.

[5] 《北平市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修复园内建筑给北平市政府呈及北平特别市政府指令》,1929—1930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239.

[6] 《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重新裱糊修整梁福阁、仁寿殿的呈文及北京特别市公署的指令》,1940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1292.

[7] 《北平市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本所临时借款申请备案给北平市政府呈及市政府指令》,1937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951.

[8] 《北平市政府制定颐和园建设基金保管章程及售水夫管理规则》,1930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2-007-00049.

[9] 《北平市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修缮园内房屋及所用经费请查照北平市政府呈以及市指令》,1932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586.

[10] 《颐和园事务所关于修缮园内建筑和经费问题的呈及市公署的指令》,1942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1212.

[11] 《颐和园事务所报修房屋情况及市政府的指令》,1931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399.

[12] 《北平市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请求拨款给北平市政府呈及市政府指令》,1929 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129.

[13] 《北京特别市工务局关于报送整理颐和园门前道路及广场计划、图表、预算和开标结果的呈及市公署的指令等》,1938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17-001-01719.

[14] 《北平市政府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呈报卅五年经常支出情况并申请借款的呈及市政府批转市银行办理拨款事宜的指令以及北平市银行就拨还款事项与管理颐和园事务所的来往公函》,1946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1575.

[15] 《北平市工务局关于报送改修颐和园石丈亭等处意见、做法说明书、图样和工程竣工请验收的呈及市政府的指令、训令等》,1947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17-001-03061.

[16] 《北平市政府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代修仁寿殿灰皮彩画给行政院文整处的公函》,1948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1901.

[17] 《北平市工务局报送勘修颐和园听鹂馆及长廊等处工程平面图、说明书预算表的呈及市政府的指令、训令》,1937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17-001-01523.

[18] 《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将王前所长移交修理园内桥亭工程费用如数缴库的呈文及北平特别市政府的指令》,1944 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1490.

[19] 《北平市工务局关于报送修筑颐和园门前油路及石板道计划、预算表、平面图的呈及市政府的指令》,1937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17-001-01488.

原文刊发于《北京史学》2021年春季刊(总第13辑)

本文作者: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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