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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被俘者圆明园受虐致死考谬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9/07

王开玺

     1860 年 10 月初,侵入北京的英法联军大肆劫掠了圆明园内文物书画、珠宝玉器。随后,英国代表额尔金又以清政府“不讲道义,不顾国际法”①,将俘获的英法战俘在圆明园内虐待致死为口实,野蛮地命英军于10 月 18 日、19 两日,将北京西北郊的五园三山等皇家园林焚为灰烬。

      额尔金的这一说法,是为了证明英军焚毁圆明园是师出有名的合理行为。按此逻辑,英法被俘者是否在圆明园内受虐致死,即成为评判中外是非的关键。

     当时,中国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战败,咸丰帝率王公大臣等逃往热河的避暑山庄,北京沦陷。身为清廷和恭亲王奕,对于中外议和能否成功,中外关系将朝什么方向发展,均无任何把握,惊悸惶惑,理所必然。当其时,奕或慑于英法侵略者的军事淫威,但论事之利害,不复计理之是非,无暇亦无胆量与英法就此具体问题进行交涉与辩解;或是拘囿于中国官员传统的“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的律例观念,自认为清廷虐待外国人致死而理亏,故根本未曾意识到可以就此问题与之进行交涉剖辩。

     正是由于这一未曾引起人们注意的特殊历史原因,导致清廷就此问题与英法方面进行交涉辩驳史料的缺失,从而致使我国史学工作者再现、考察、研究这一历史事件之时,没有可资利用的相关史料,失去了历史诠释的话语权。

     亦正因如此,不但外国的众多学都相信了额尔金的上述谎言,即使是我国的史学工作者也多为其谎言所误、所蔽。

     笔者经过认真爬梳中外相关史料,认为额尔金所谓英法战俘在圆明园内受虐致死一说,并无事实依据,或是别有用心的捏造,或是依据并不真实传言的揣测。现就英法被俘者在圆明园内受虐致死的几个问题进行史实孝谬,以正视听,还其以历史的本来面貌。

一、英法被俘者是否被关押圆明园内并受虐致死

     巴复礼等英法被俘人员,在清军前敌指挥僧格林沁和大学士瑞麟面前确曾受过虐待,后来也的确有英法被俘者被杀或因受虐而死。马士的《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郑曦原等译的《帝国的回忆:〈纽约时报〉晚清观察记》中,均有记述。对此我们无需回避或否认,更无赞同肯定之意。如何认识和评论清廷虐待英法被俘者,并非本节关注讨论的问题。本文所要论说的主旨,是证明额尔金所称英法被俘者在圆明园内受虐而死的说法,纯为无稽之谈,不过是为其焚毁圆明园寻找借口而已。  

(一)英法方面相关史料的辩析考谬

     英法联军占领北京后,英国方面不但以极其肯定的口吻说,清政府和咸丰帝“将俘虏首先解送圆明园,并且就在这行宫中,开始施行他的苛刑,终使他们陷于死亡等事,都由法人诺曼先生,和其他的人给证实了”。并且还煞有介事地声称,“在邻近大殿的几间屋子里面,还找到他们的几件衣服,并且在御厩中,所有我们的马匹和鞍辔,几乎全部都寻着”②。

     10 月 17 日,英国代表额尔金首先照会恭亲王奕坚称:“英法侨民,即在此园内遇害极惨。吾等在此园中,发见英法骑兵之马及军装,且有一勋章,系由一法国军官之胸剥取之者。”③

     10 月 18 日,英军司令格兰特致函法军司令孟托邦也称:“被俘之英法人,手足拘缚三日,不给饮食,如此暴行,即在圆明园中为之。”(4)

   法国首席代表葛罗在给法国外相的信函中,也是危言耸听地宣称:英法被俘者,被“手足背缚,四肢齐捆,载于车上,送至圆明园中,置一室内,无人援救,四日之后,死于饥寒,尸为鼠虫所啮”。(5)

   法国人科尔迪埃的《一八六 O 年中国之远征》一书,则更为明确具体地说,英法联军在圆明园中的一个小亭子中,发现了“外国人被拘囚者之遗物,如佛雍格兰德响(Foullon-Grandchamps)炮兵大佐之衣服,阿德尔(M.Ader)君鞍鞯等物之详单,又战地医院[帐]目,及印度士兵之鞍具七整套等”。(6)

   以上外国方面的史料记载,似乎人证、物证俱在,已无可置疑地证明,英法被俘人员的确被清政府送至圆明园之内,并在此遭到种种非弄虐待,以致多人在此毙命。

   但事实却并非如此。理由有四。

   第一,英国方面的记载多有相互矛盾之处。

   英国代表额尔金于 10 月 14 日致函恭亲王奕称:“英法侨民,并非战时俘虏者……乃清国政府竟加之以缧绁,拘之狱中,而苛暴以待之;具有数人,因此而殒命者。”(7) 在此,额尔金称英法被俘者被“加之以缧绁,拘之狱中”,而不是确指圆明园。10 月 16 日,额尔金给恭亲王奕的照会称,“据查,园庭似为(英法)两国员人数名受各等暴虐之处。”(8)  在此,额尔金虽然口气已有明显的改变,但态度还算谨慎,使用了“据查”、“似为”等含混模糊的外交辞令。但是,到了 10 月 17 日,额尔金给恭亲王奕的照会则明确改称:“英法侨民,即在此园中遇害极惨。”(9)难道此时额尔金的确已经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而改变了他的认识吗?绝对不是这样。

   英军翻译事后的回忆颇值得重视。他说:“根据赛克骑兵的口述看来,他(指咸丰帝)将我们可怜的国人,带到此地,使他们在邻近的地方,经历种种苛刑。”在此,赛克骑兵虽说英法被俘者被“带到此地(即圆明园)”,但他同时又极明确地说,英法被俘者并非在圆明园,而是“在邻近的地方,种种苛刑”。由此可见,所谓英法被俘者在圆明园内受虐之知识产权,纯为子虚乌有。

   英军统帅格兰特于 10 月 16 日给清政府的外交照会中说,9 月 18 日、19 两日,清军将拘捕的多名英法员弁移送北京时,除英法各有一人被“送回(英法)两军,以便汇报”外,“其余兵丁四名,与前多名,皆送海淀(在此专指圆明园),或在淀远近(即圆明园附近)地方,捆缚甚凶,大违各国之常理。旋于初八日(22 日),将多名分为五六人一股,远押各监。”(10)这一照会,透露出的两点信息,值得重视。

   其一,格兰特所说这些被送至圆明园及其附近地方的英法被俘者,“捆缚甚凶”,基本符合实际情况,但并未言及他们在圆明园内受虐致死。

   其二,这些英法被捕俘者于三天后,即被五六人为一拨,分散转移关押于各州县监狱。格兰特所说的“远押各监”,不但与其他英法被俘者的日后回忆相符,而且与清政府相关人员的记载完全相符。

   第二,英法方面声称,他们“在邻近大殿的几间屋子里面,还找到他们的几件衣服,并且在御厩中,所有我们的马匹和鞍辔,几乎全都寻着”11,“吾等在此园中,发现英法骑兵之马及军装,且有一勋章,系由一法国军官之胸剥取之者。”12  英法方面在未说明任何理由和根据的情况下,即主观地“认明这些对象原属巴夏礼先生那般人的”。13  我们虽无可靠的史实证明其结论是错误的,但我们却有理由怀疑其推断的可信性。

   英法军队的士兵在抢劫之时,忘乎所以,颇为失态。英军步兵第九十队队长第卧耳斯莱曾描述法军说:“环围法军营盘的地面……他们大都用他们所能找到的,形式最滑稽的衣服,装扮出来……有人披上妇女们的描鸾绣凤的袍子,而且所有的兵士们,差不多都弃去他们平常的军帽,戴上中国官吏的翻缘朝冠。”14  沃尔斯利的《一个士兵生涯的故事》中也有类似的记载,“法国军官不断进进出出(圆明园),进去的空着两手,出来的满载着抢劫到的各式各样的东西,许多人穿着华美刺绣的妇女的袍褂,差不多所有人都戴着漂亮的中国红缨帽来代替法国的军帽。”15

     法国人如此,英国人同样也是如此。英国人德里松在其《翻译官手记》中记载说:“英国人的营地也同样又熙熙攘攘起来……我们这里开起了化装舞会,炮手们来的时候身上裹满了皇后的旗袍,胸前尽是大官们的项圈。”与法国方面不同的是,英国军营里的这一切都是“井然有条”的。“而在那边,每个帐篷里都是物品成堆,大家已经开始公开拍卖自己的东西了。”16

     据此,我们有理由怀疑所谓在圆明园内寻得英法被俘者衣物等,可能是其抢劫之时自己丢弃的。

    第三,被释还的英法被俘者所谓其被押送至圆明园的证言,似亦有可疑之处。英国人之所以认定被俘者被关押虐待致死于圆明园,是根据“赛克骑兵的口述”17,  而且“都由法国诺曼先生,和其他的人给证实了”。18  初看起来,似乎当事人言之凿凿,无可置颖,但笔者仍有诸多疑问。

   其一,我们都知道,北京西北郊一带,清廷的皇家禁苑与达官显贵的私邸园林颇多,而这些园林的建筑形式与风格是颇为一致的,这在外国人看来尤其如此。英法被俘者此前从未到过此地,试想,这些被俘者,被押送至一个陌生的地方,从何而知其一定为圆明园呢?

   其二,且不要说这些被俘者根本没有关押于圆明园之内,即使假设他们的确曾被关押于圆明园之内,那么他们也决不可能通过正门进入圆明园,因而无法看到圆明园的匾额,更无从辨认此处即是圆明园。

   其三,退一步讲,假设这些英法被捕俘者的确是从圆明园正门进入圆明园的,那么我们可以设想,这些被俘者是做为可恶的“英夷、法夷”,而不是清廷的客人而进入圆明园内的,不可能任其如闲庭信步般地东张西望,观赏品评圆明园大门上的匾额或园内美景。

   其四,我们再退一步,即使这些被俘者的从圆明园正门而入,也的确看到了“圆明园”这一匾额,那么,我们还是疑虑重重。这些并不认识中文的外国人,怎么可能认出“圆明园”这三个笔画较多的繁体字呢。

因此,英法被捕俘者所谓被押送至圆明园云云,或是其当时的猜测,或是事后的主观臆断,甚至是别有用心的造谣。英法被俘者的回忆证实笔者的上述推断决非出于某种狭隘情感的主观臆断。他说:“在关押我们的第一个地方,什么东西也没给我们吃……在关押我们的第二个地方……”19 这一被俘者主要是讲述其遭受虐待的情形,但他一直是用关押我们的“一个地方”,“第二个地方”这样模糊不清的数字概念,而不是明确的圆明园或其他地名概念,甚至连东西南北这样的方位概念也没有。

   第四,部分被释生还的英法被俘都的回忆,证明他们并未被押送至圆明园。

   法国人科尔迪埃记载,10 月 8 日下午,巴夏礼等八人被清廷释放回至英营后说,他们被捕后,“初解至通州,过八里桥,即令下车,带至白旗都统裕麟(原文如此,应为瑞麟之误)营中补审后,巴夏礼与罗克同被 禁锢一庙内。继又与一印度士兵纳新,队长夏诺安之二传令兵,同车载至北京,既辱且痛,身上伤痕累累也。既至京,加锁练,置于狱,与群囚共处于污秽之中。”20

     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确知二点信息。其一,英法被俘者大多伤痕累累,但细揣文章,其受到创作乃是来北京以前之事。马士的记载也印证这一点。他说,这些人在通州被俘后,被带至清军统帅僧格林沁和大学士瑞麟处,在那里,“受到许多野蛮待遇”,“被推倒跪在瑞麟面前受审”。据此可见,英法被俘者的“伤痕”,就百来北京之前所致。21 其二,英法被俘者,“初解至通州”,后又“载至北京”,“既至京,加锁练,置于狱”,并且是“与群囚共处于污秽之中”。

   英国人巴夏礼在1861年3月30日的《北中国先驱报》上,发表回忆文章,讲述了本人是如何与英法联军从天津进入北京,如何打着停战旗帜来到清军营地,被清军逮捕,关入刑部监狱的。他被关入监狱之后,“发现自己是在一群大约七八十个外表粗野的囚犯之中”。22    

     由此可见,英法被俘者及外国方面的记载也承认,巴夏礼等人被押送到北京后,被监禁于刑部监狱之中,并未言及被缚送圆明园。


(二)中国相关史料的辩析考证

   对于英法被俘者关押于何处这一问题,中方的绝大多数记载是明确而一致的。

   直接指挥擒获巴夏礼等人的清军前敌统帅僧格林沁,在给咸丰帝的奏报中明确地说:他擒获巴夏礼等人之后,首先将其“解往通州”,然后“知会载垣等迅即回京,即将巴夏礼等一并押解进京”。23

    清刑部尚书赵光亦有明确的记载:怡亲王载垣、兵部尚书穆荫在通州一带与英法议和,“八月初四日,口语决裂,将巴酋及伊手下人诓拿解京,锁铐交刑部监禁。”24

     号称中国近代四大日记之一,《翁同龢日记》咸丰十年八月初四日记载,“是日,怡王、穆荫、桂良、恒祺均回京。怡王等羁英夷通事巴夏礼等十十余人,下刑部获。”25

     另外,赘漫野叟的《庚申夷氛纪略》、不著撰人的《英夷和议纪略》、不著撰人的《庚申都城戒严事记》、吴廷栋的《拙修集》、吴可读的《罔极编》、徐树钧的《圆明园词序》等中方史料,均记巴夏礼等人并未被押解至圆明园,而是被关押于刑部狱中。

   中方史料中也有巴夏礼等人的确曾被押解圆明园的记载。

   不著撰人的《庚申英夷入寇大变记略》虽明确记述怡亲王载垣曾将巴夏礼等人“押解赴(圆明)园”,但郑亲王端华、肃顺等“奸党”,因担心咸丰帝或亲自,或钦派大臣审问巴夏礼等人,而使自己“贿赂充斥,内结外连”等罪行暴露,故“见巴夷一到”,“即急令解进京城”。也就是说,巴夏礼等人刚被送到圆明园,就立即又被送回北京城内,“分交顺天府刑部分禁”。26

     中方明确记载巴夏礼等人被押解于圆明园的相关史料,只有鲍源深的《补竹轩文集》,“初四日戌刻,怡邸解夷酋巴夏礼等二十余人到圆明园,交提督府下处派兵看守一夜,兵丁凌虐之”。27

     “孤证不立,疑证不取”,这是人们考史辩伪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鲍源深的这一孤证材料,似不能证明什么问题。

   根据中外相关史料的记载,我们似乎可以断定,英法被俘者未被关押于圆明园,更未在此受到虐待迫害。

二、英法被俘者究竟被关押并受虐致死于何处

   巴夏礼等英法被俘者既然未被关押圆明园,那么,他们究竟被关押于何处呢?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

   英法被俘者大致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以英军巴夏礼、洛克等为首的九人。第二部分是其他被俘者。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巴夏礼等人的被关押地。

   如前所述,有相当多的中文史料记载,巴夏礼等人是被关押于清刑部监狱之内。大量的档案史料也证明了这一点。

   《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记载,僧格林沁拘禁巴夏礼等人是 9 月 18 日(八月初四日)。9 月 19 日,管理刑部大臣、大学士桂良上奏折说:“本月初四日(9 月 18 日)戌刻,准和硕怡亲王载垣等拿获夷匪巴夏礼等五名,派员押解到部(即刑部)。当经提牢当月各司员严行收禁。”接着,由“大学士瑞麟由军营派员解送受伤夷匪四名,于初五日巳刻到部,亦即收禁”。“除派员帮同严密防范外,臣等公同亲赶南北两监查阅”28。9 月 22 日(八月初八日),桂良等人再次上奏:“本月初四、五(9 月 18、19 日)等日,收禁解到夷匪九名内巴夏礼一名,收禁北监97 第三所。”29 此外,刑部尚书赵光也明确记述称:“自初五日,怡王将英酋巴夏礼诓拿,奏交刑部锁铐收禁,并该酋手下十余人,亦皆锁禁南北二监。”30

     需知,桂良、赵光这三个不同文本记载的当时,英法联军尚未占领北京,任何人也不可能逆料日后中外之间将会发生有关战俘的严重交涉之事,他们不但没有伪造事实的动机,而且根本无此可能。然而,这三个文本对于清廷收禁英法被俘者的时间、监禁地点等的记载,却是完全相同。只是由于赵光记述时间较晚一些,故记述英法被俘者的人数较桂良多出二三人而已。由此可见,巴夏礼等人自被拘拿后,根本未曾送至圆明园,巴夏礼被关押于刑部北监第三所,其他人则分禁于南北二监各牢房之中。

   后来,因英法方面索要巴夏礼等人甚急,并以清廷若不交还巴夏礼等,必将进攻北京城想威胁。无奈之下,清武备院卿恒祺31  于 9 月 22 日亲至刑部监内,诱说巴夏礼致信额尔金,劝阻英法退兵。

    9 月 25 日,巴夏礼在刑部送上自己的名片,“约恒祺面说”,恭亲王立即命恒祺前往刑部,询问约见之意。巴夏礼提出与洛克同居一处的要求,并称清廷“如欲遣人议和,必须该酋同往,免致扣留”。32

     10 月 2 日,清廷将巴夏礼、洛克等从刑部“提出”,“于德胜门内高庙 33  暂住……仍以礼相待”。34

     10 月 5 日,清廷又将“法酋伊德士、哦不干的二名,亦由刑部移禁该处(即高庙),以示平允,惟不准与巴酋晤面。”35

     10 月 8 日下午大约 3 点钟,清政府“将巴夏礼送到德胜门外夷营”。(36)

    刑部尚书赵光的记述与《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完全一致,而且更为详细。

    从以上史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自从巴夏礼等 9 月 18 日被捕,直至其 10 月 8 日被释放,并没有出现任何时间上的中断缺失,更没有被关押地的混乱不清,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断定最为清廷重视的巴夏礼、洛克等人,始终没有被送至圆明园。

   另外,所谓巴夏礼等人遭受虐待云云,如果说不是无中生有,至少也是夸大其辞。清刑部官员上奏说:巴夏礼被囚禁刑部监狱后,因其“系夷酋要犯,饬令官人严加防范,并令提牢厅早晚饮食,均令其适意,不可稍加凌辱”。然而巴夏礼却“桀骜不训,骄悍成性,辄敢在监与官人生气,不肯饮食(即以绝食抗议)”。9 月 20 日,巴夏礼“忽患腹痛之疾”,刑部官员“即赶紧饬传官医生,诊脉用药。伊并不令诊视,亦不肯服药”。后来,清廷官员为其另置房间,“并加意开导,始食米粥如常”。(37)

   清刑部尚书赵光的记载,与刑部的上奏完全相同。初六日,赵光与另外两名刑部堂官去南北二监视查之时,巴夏礼反复声言:“我本奉我国将令来议和,大局未定,何以遽将我诓锁铐收禁?我有何罪,是何道理?”赵光向巴夏礼解释说:“尔昨日系钦命王大臣怡王等将尔拿至,奉旨收禁。我三人乃刑部堂官,前来阅视,并非承审研讯,尔无须多言,但静以俟之,亦决不令官人凌虐汝。惟刑具乃奉旨锁禁,未敢开释。”赵光特别命令“提牢司狱各官,令官役禁卒小心防守,不可凌虐为要”。“初六日,提牢满汉司官来禀,巴酋不食,意欲求死”。赵光认为:“此人关系其綦重,尔等须再三婉言劝慰,待以好饮食,不可以常犯视之。伊若肯食,不妨以鱼肉鸡羊等特待之,若无费,予言,令饭银处先提银五十两,交尔开销可也。”

    我们说赵光的这一记载是可信的,还有一个来自巴夏礼本人的重要佐证。如前所述,巴夏礼本人在《北中国先驱报》上发表的文章也记载说:“刑部官员指示监狱首领,给我提供一些我能吃的食物,据说刑部官员还确定了我的伙食标准为每天一先令。”原来巴夏礼担心“所需费用由看管我的狱卒支付……多花狱卒的钱银”而“可能招致他们对我的粗暴行为”,但事实恰恰相反,这些狱卒“是最先对我表示善意和体恤的一个人,每天我能吃到两顿米饭或面条。同时配有少量的肉和蔬菜。另个,还有一些糕饼、农家面包(即馒头)及少量的茶和烟……从挂在墙上的名册中,我发现他们把我定为叛乱者。当局命令给七十三名叛乱者戴上最重的脚镣刑具,但我却属于这七十三名这外的五人之一”。(38)  从巴夏礼的记述中,我们很难看出其在刑部监狱中受虐的痕迹,反而多少给人以略受优待的感觉。

   9 月 29 日,恒祺又去刑部监狱探望洛克,“解其锁练,移与巴夏礼共一室”,巴夏礼、洛克等人甚至可以“行教中忏除罪恶之礼”(39)  10 月 4 日,巴夏礼给额尔金的信中也说:“现在中国官员,以礼相待。”(40)  据《翁同龢日记》咸丰十年八月十八日(1860年 10 月 2 日)载,“巴酋释出后,大(兴)、宛(平)办供给,肴馔皆东麟堂承办,恒祺伴伊闲话,成琦带兵为之巡护……恭邸给巴酋礼五色,恒祺为备铺盖,巴酋喜甚。”(41)巴夏礼等人从刑部监狱转移至高庙时,对清刑部官员的悉心款待亦表示满意,特别“向提牢摘帽申谢不已”。(42)

   除巴夏礼等人之外,其余英法被俘者被关押于何处呢?

   既然最为清廷重视的巴夏礼、洛克等人未送至圆明园,其余次要的被俘者更无理由一定要送至圆明园。

   9 月 23 日(八月初九日),恭亲王奕接到英法两国照会,要求清廷立即释放英法被俘者,并有信件交清廷转交被俘的英国人巴夏礼和法国人埃斯凯拉克。恭亲王上奏时说:“前次所获之逆夷,系巡防大臣分交各州县看押,臣等一时亦难查知麦酋在何处监禁。”由此可见,其他英法被俘者既未被送至圆明园,也未被送至北京城内,而是由巡防大臣“分交各州县看押”。(43)   10 月12 日,恭亲王奕致函葛罗表示,清政府对于“所拘留之外国人,已早申言,愿即释放。其在此者(即关押于北京的巴夏礼等  人),先即择日放回。其余失踪及负伤者,亦将极力搜寻,一并送还也”。(44)

   恭亲王奕的上奏及给葛罗的信函都是可信的。另一部分英法被俘者发现了这一部分英法被俘者的某些行迹。

   据夏夑的《中西纪事》记载,巴夏礼等人被擒获后,“并其散夷数十人悉絷送京师,经刑部讯供”后,是被“监大(兴)、宛(平)两县狱”的。(45)

   吴廷栋的《拙修集》记载,“夷兵二十余保,分羁刑部及各州县监”。

   这些中文史料均证明,这一部分被俘者的确是被送至各州县监狱内予以关押,与恭亲王奕所说其他英法被俘者由巡防大臣“分交各州县看押”的说法是一致的。

   那么,这一部分被俘者到底被关押在哪些“州县”呢?笔者遍查《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未见相关记载。

   令人兴奋的是,清刑部尚书赵光的《自订年谱》对此有明确的记载:“又陆续拿获英法两国文武兵将 30 余人……续分寄昌平、密云各州县。”(46)   刘毓楠的《清咸丰十年洋兵入京之日记》不但非常明确地记载巴夏礼的情况,“(八月)初五日(9 月 19 日),将夷酋巴雅里等九名,解交刑部,不准审讯”,而且非常明确地记载了其余 27 名被俘者的关押地点,“房山等县,将夷兵分寄于狱,多寡不等”。(47)  后来,他又明确记载,“(八月)二十八日(10 月 12 日)……房山送回夷人 12 名,内有不兰革、革尔兰山、布尔连心三名病故”。(48)

   综上所述可见,巴夏礼等 9 人,先被关押于刑部狱中,后被送至高庙,10 月 8 日被送回英军军营;其他 27 名英法被俘者则被分别关押于大兴、宛平、房山、密云、昌平等县狱中。其中房山县关押了 12 人,病故 3人,其余 9 人于 10 月 12 日被释送回。

   英法被俘者的事后回忆,也印证赵光的刘毓楠的记述是准确的。一名被释放的英法被俘者曾说:“他们一直被囚禁于(距北京)50 英里以外的一个地方。”(49)

   另一个被俘者事后也回忆说:他们一行共 7 人,被俘后多次转移关押地点,到了“第一个地方”、“第二个地方”,另一位被俘的印度锡克士兵证言,他们曾被装在车子上,“走向山区……第三天晚些时候,我们到了一座和天津差不多大小的城镇……我们被关进了城中的监狱。”(50)   这被俘者的讲述未必准确,但根据其有关“这个地方三面被高山包围”的地形地貌的描绘,他们被关押的地点,既不在北京城,也不在圆明园,而是在距北京有相当长一段距离的远郊区县,则当确属无疑。依其所说“被囚禁于(距北京)50 英里(约 80 公里)以外的一个地方”,及其走了三天的行程来看,他们似乎是被关押于密云县监狱。

   英法被俘者被关押的地点已经十分清楚和明确了,英法所谓其被俘者被关押于圆明园,并在此遭受虐待致死的说法,纯属别有用心的捏造。

三、结论

   事实胜于雄辩。中外相关史料皆无可辩驳地证明,英法被俘者并未被关押于圆明园,更未在些受到虐待迫害。英法所谓其被俘者被关押于圆明园,并在此受虐致死的说法,纯属别有用心的捏造。英国代表额尔金对清政府“不讲道义,不顾国际法”的指责,也是荒谬不能成立的。

注释:

1、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京,《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 卷,第 3、4 号,民国二十二年五月一八日,第105 页。

2、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 卷,第 3、4 号,第 65 页。

3、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京,《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 卷,第 3、4 号,第 114 页。

4、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京,《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 卷,第 3、4 号,第 111 页。

5、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京,《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 卷,第 3、4 号,第 116 页。

6、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京,《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 卷,第 3、4 号,第 102 页。

7、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京,《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 卷,第 3、4 号,第 105 页。

8、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二次鸦片战争》第五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8 年版,第 188 页。

9、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京,《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 卷,第 3、4 号,第 114 页。

10、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二次鸦片战争》第五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8 年版,第 189 页。

11、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京,《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卷,第 3、4 号,第 65 页。

12、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京,《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卷,第 3、4 号,第 114 页。

13、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京,《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卷,第 3、4 号,第 99 页。

14、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京,《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卷,第 3、4 号,第 91-92 页。

15、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二次鸦片战争》第六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8 年版,第 356 页。

16、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二次鸦片战争》第六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8 年版,第 360 页。

17、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京,《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卷,第 3、4 号,第 85 页。

18、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京,《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卷,第 3、4 号,第 65 页。

19、郑曦原编,李方惠、郑曦原、胡书原译:《帝国的回忆:〈纽约时报〉晚清观察记》,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1 年版,第 203 页。

20、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京,《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卷,第 3、4 号,第 102 页。

21、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57年版,第 678 页。

22、参见[美]D•布迪、C•莫里斯著,朱勇译:《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年版,第 100 页。

23、贾桢等:《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第七册,中华书局 1979 年版,第 2322-2323页。

24、赵光:《赵文恪公自订年谱》,光绪十六年刊本,第 114 页。

25、陈义杰点校,翁同龢:《翁同龢日记》第一册,中华书局 1989 年版,第 69 页。

26、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二次鸦片战争》第二册,第 47 页。

27、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二次鸦片战争》第二册,第 112 页。

28、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二次鸦片战争》第五册,第 94 页。

29、贾桢等:《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第七册,第 2354 页。

30、赵光:《赵文恪公自订年谱》,第 180页。

31、恒祺,字子久。曾任粤海关监督。与时在广州的巴夏礼打过交道。故此奉恭亲王奕之命,对巴夏礼等人多方劝诱。

32、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二次鸦片战争》第五册,第 132 页。

33、高庙位于德胜门内积水潭附近。

34、贾桢等:《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第七册,第 2382 页。

35、贾桢等:《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第七册,第 2402 页。

36、贾桢等:《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第七册,第 2421 页。

37、贾桢等:《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第七册,第 2355 页。

38、[美]D•布迪、C•

39、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 卷,第3、4 号,第 102 页。

40、贾桢等:《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第七册,第 2401 页。

41、陈义杰点校,翁同龢:《翁同龢日记》第一册,第 73 页。

42、赵光:《赵文恪公自订年谱》,第一百二十一页。

43、贾桢等:《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第七册,第 2356 页。

44、欧阳采薇译:《西书中关于焚帑圆明园纪事》,《北平图书馆馆刊》第 7 卷,第3、4 号,第 104 页。

45、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二次鸦片战争》第二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78 年版,第 376 页。

46、赵光:《赵文恪公自订年谱》,一百十四页。

47、刘毓楠:《清咸丰十年洋兵入京之日记》,第 180 页。

48、刘毓楠:《清咸丰十年洋兵入京之日记》,第 183 页。

49、郑曦原编,李方惠、郑曦原、胡书原译:《帝国的回忆:〈纽约时报〉晚清观察记》,第 197 页。

50、郑曦原编,李方惠、郑曦原、胡书原译:《帝国的回忆:〈纽约时报〉晚清观察记》,第 203 页-第 204 页。

(来源:《圆明园》学刊第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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