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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颐和园建筑修缮机制探析(上)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2/22

摘要:建筑是园林的重要组成要素,也是园林管理工作的重要对象,更是园林研究和保护的重要课题。有鉴于以往对颐和园建筑的研究多集中在清代,研究内容主要针对园林建筑的沿革、形制、风格等方面,较少涉及民国时期的建筑修缮,本文通过对民国时期颐和园相关档案资料的系统梳理,从机构分工、规章制度、实施流程、工程经费等方面对建筑修缮的基本状况和发展变化进行阐述,探析其运行机制。

关键词:民国时期 颐和园 建筑修缮机制

颐和园是中国皇家园林建筑体系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独立的园林整体,是一个完美的园林建筑群。作为中国现存最完整的皇家园林,其重要性及价值无须赘言。[1]有清一代,清廷非常注重对园林建筑的修缮和养护,建立严格的工程管理和修护制度,并设置专门的岁修经费,在清宫颐和园档案中也有大量建筑修缮修护的记载。

1912年宣统帝退位后,依照清朝政府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拟定的《清室优待条件》中“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的条款,颐和园仍属于皇家私产,由清室内务府管理。溥仪小朝廷时期,建筑修缮仍循旧制,将颐和园划分五段,静明园为第六段,由各段“园务”负责建筑的看守和日常巡查,另外从售票所得的收入中,提出一部分“以备补助岁修等项工程之用”。[2]1924—1928年,颐和园的归属权在清室和北洋政府之间几经更替。由于二者的财政状况都非常紧张,能用于颐和园建筑修护的经费有限,仅仅是勉力维持现状罢了。

北伐战争结束后,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接管颐和园,随后又移交北平市政府管理。1928年8月15日,管理颐和园事务所成立,“管理颐和园全部暨圆明园、静明园等处,及其一切附属事务”。[3]事务所是颐和园等处的直接管理者,园内外的建筑修缮和养护是其主要的工作内容,并由其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同时,事务所作为市政府的直属机构,有关建筑修缮的事宜需要上报审批,并由专门负责工程修缮、文物保护的机构负责或协助进行。

民国时期,颐和园逐渐由封闭的皇家园林转变为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伴随着身份和功能的转变,近代化的园林管理模式逐渐建立。在建筑修缮方面,相关管理者既有对旧有模式的继承,也进行了一定的改良和创新,逐步形成了一套新型的运行机制。本文将从机构分工、规章制度、实施流程、工程经费等各方面对民国时期颐和园建筑修缮机制进行探析。

一 颐和园内部机构和规章制度

(一)管理颐和园事务所

旧有的清室办事处所制定的“暂行职掌规则”,历时既久,沿袭应用殊多不便,“自应斟酌现在情形,因时制宜,力求适合事实,然后责有专归”。[4]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管理颐和园事务所一经成立,便着手建章立制,明确机构职能、人员设置和责任分工。1933年,《修正北平市管理颐和园事务所章程》和《修正北平市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办事细则》由市政府准予备案。

章程第四条规定,事务所下设总务股负责修缮工程,保管股负责建筑稽查。普通修缮内部可以解决,但涉及古物时,情况要复杂得多。第八条规定:“本所关于扩充园务及特别修缮、临时设置等,应先拟具计划书呈请市政府核定,按序进行。”办事细则对工程修缮的具体事宜有详细规定,如第十三条规定:修理各项工程由工务员按日将人夫数目、工程情形登记工程簿,由庶务员查明盖章,经总务股长复核,呈所长核阅。第十七条规定:各园建筑由各稽查员按照地段随时巡查,遇有坍塌破坏者,呈报保管股通知总务股饬工修理之。其涉于总务事宜,得径报总务股处理。[5]

事务所曾于1942年、1946年两次制定新的组织规程,在建筑修缮方面的规定与1933年的章程基本相似。1949年北平解放后,依照《北平市人民政府颐和园管理处组织规程草案》的规定,颐和园由“所”变成“处”,由下设的管理科园务股负责园林一切建筑物之整修,揭开了颐和园历史新的一页。[6]

(二)颐和园委员会

1940年12月,北京特别市公署制定《北京特别市公署管理颐和园委员会章程》和《北京特别市公署管理颐和园委员会事务所组织规则》,决定设置颐和园委员会负责颐和园等处的事务。1941年1月,颐和园委员会正式成立。

章程规定:“颐和园属于北京特别市公署之管辖,设委员会管理之。本委员会受市公署之指挥监督,由市公署分别聘委员九人至十一人组织之。”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领导,“由委员会讨论决议:提议保存本园产业古迹事项,核定本园建设修缮事项等重要事项”,组织规则中也明确“本所关于扩充园务及特别修缮临时设备等事,应先拟具计划书提交委员会议决通过,呈请市公署核定按序进行”。工程修缮仍由总务股负责,保管建筑物和各地段巡查守护也由保管股继续负责。同时规定“事务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由委员会拟定人员呈经市公署委任之”,“本所所长受委员会之指挥监督”。[7]

颐和园委员会的设立使得在程序上正副所长不再直接向市政府负责,对于制约所长、防止腐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委员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遇到很大的问题。1942年5月20日,时任市府秘书长兼管理颐和园委员会委员的吴承湜呈 报管理中的种种问题:“因各委员均有本职,该园又在郊外,自汽油限制后,实难时时前往视察。近奉令更迭,该事务所长正在力谋刷新,如照现制,徒使公文辗转需时,实际上公文到处仍可覆核。可否即予裁撤,并将该事务所组织章程予以修正。”市长当即同意,裁撤管理颐和园委员会,章程也被废止。[8]

(三)颐和园评议委员会

1948年,北平市政府“为指导、改进颐和园管理事务,设置颐和园评议委员会”,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颁布《颐和园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共八条。

规程第二条规定委员会的任务,“关于宫殿亭台修建工程设计事项,关于园务改进事项,关于监督古物保管事项,关于特交审查事项”。第三条规定人员组成:“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由市政府就本市民意机关、地方士绅及有关机关首长遴选,聘充。本会设秘书一人,事务员二人,由市政府职员调派兼充。该会每季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从该会的组织架构和人事任命上看,该会受市政府直接管理,“决议案件送市政府采择施行”。[9]

颐和园评议委员会是颐和园内部管理机构改革的一次尝试,从规程看,评议委员会更像市长的咨询顾问组织,同时也可以认为其对所长业务有监督之作用。

二 颐和园外部机构

(一)北平市工务局

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特别市组织法》,1928年8 月,北平特别市政府成立北平特别市工务局,其前身为 1914年成立的内务部土木工程处。该局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全市工务事务,包括房屋、公园、公墓及体育场所等建筑事项,市民住房、道路、桥梁、沟渠、堤岸及其他公共土木工程建设,河道船政管理,广告、路灯管理,等等。作为全市各类工程的主管机构,工务局受市政府指令负责或协助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处理颐和园等处的建筑修缮工程事务。

市工务局的主要职责如下。(1)对园产查勘估价。如1928—1929年,有商人欲购买圆明园影壁、石柱、太湖石等,市政府令工务局会同事务所进行查勘估价,以便招商拍卖,同时对商人出价进行评估。[10](2)查勘工程,评估用料造价。查勘后有准予修理的情形。如景福阁前抱厦修缮工程,事务所招商估价后,市政府令工务局“迅速派员查勘”,工务局呈复“勘察情形似应修理,原估工料亦尚属实……令行管理颐和园事务所遵照办理”。[11]也有暂缓修理的情形。如1937年听鹂馆工程,市政府“令饬工务局派员查勘,估计修理,嗣据该局呈复详勘情形,并拟具修缮计划说明书,估计预算及平面图表,计共需费五万九千五百余元,具报到府,经核需款太巨,应暂缓修理”。[12]

1945年北平光复后,市政府对工务局进行机构调整,颐和园修缮工程仍由工务局管理,并主要由该局下设的文物整理处负责。如1946年,重建颐和园云辉玉宇牌楼工程启动,北平市政府工务局管理该项工程,经第四次标价审查会决,最低标建平营造厂中标。第一期工程竣工之后,工务局“经派员勘验,尚无不合,准予验收,并准第二期工程”。[13]1946年,启动修缮颐和园围墙工程,工务局向市政府发函“经饬本局文物整理工程处派员勘估,计共倾倒二十五处,业经拟具修缮图说,招商投标,由大隆营造厂承做,现已订立合同,日内即行开工。呈报市政府,并由该处径函管理颐和园事务所知照”。[14]

(二)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

1933年6月,时任北平市市长袁良鉴于市内文物建筑实有进行系统维护修缮的必要,同时也为实现建设北平游览区计划,开始着手规划北平文物古建筑之整理修缮事宜并逐步开展相关工作。1934年冬,北平市政府制定北平市文物整理计划,并呈请国民政府行政院驻北平政务整理委员会核准。1935年1月11日,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在北平正式宣告成立。1935年1月15日,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决,将整理修缮北平文物古迹事宜委托北平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但在文物整理修缮工程实施之前,须拟具完整的计划提会核定,工程竣工时仍报请派员组织验收。

北平市政府为执行北平文物整理修缮事宜,于1935年1月16日设置文物整理实施事务处,其正、副处长分别由市长及工务局局长兼任。该处主要负责北平市内文物整理的各项设计、工程及其他关系文物的编辑宣传事务,并负责筹拨专款,编拟计划,分期实施各项修缮工程等。1935年末,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移设南京,直隶于国民政府行政院。1936年3月,北平市文物整理实施事务处改组为“旧都文物整理实施事务处”,直属于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

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先后实施两期文物整理工程,均聘请中国营造学社为技术顾问,具体施工力量主要为北平市工务局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北平各私立营造厂商的古建营造匠师。第一期文物整理工程于1935年5月开工,1936 年10月竣工,包含颐和园内之桥梁。北平市文物整理实施事务处发函给管理颐和园事务所“查颐和园内界湖桥、绣漪桥、玉带桥、半壁桥等四座桥梁修缮工程,经本处招商承办,开标结果,以中和木厂开价最低,审查合格,准交该厂承修,即日前往开工”。[15]

第二期文物整理工程于 1936年10月开工,至1938 年4月移交伪建设总署为止。如1937年,旧都文物整理实施事务处发函给管理颐和园事务所“查玉泉山玉峰塔等修缮工程,经本处标由宝恒木厂承修,现正商订合同”,并解决运料、存料以及监工人员住宿等问题。[16]另,“查本处修缮贵园仁寿殿及东宫门内外等工程,业经标由广茂木厂承做”,并请颐和园暂借房屋作为监工人员办公住宿之用。[17]

(三)伪建设总署

伪建设总署于1938年4月成立,原隶属于伪临时政府行政委员会,后直属伪华北政务委员会领导,1943年改组为伪工务总署,负责公路、水利、港湾、都市建设等事务。

1938年,伪建设总署接替原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的职责,制定北平市文物整理计划,整理修缮北平文物古迹事宜。颐和园建筑修缮工程也由其统筹,如1938年9月,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向伪市公署呈报“以颐和园内长廊及御船等残破拟请派员视察指示”,伪市公署令伪建设总署将长廊工程列入文物整理工程五年计划案内。但至1940年7 月,该项工程仍未进行,“长廊残破情形较前更甚”。[18]1940年,关于修复颐和园涵虚堂河边栏板石事宜,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呈报伪工务局,伪工务局将现场情况及工程计划报送伪市公署,由伪市公署核示指令,并由伪建设总署列入文整工程。[19]

伪建设总署可直接负责或督办颐和园建筑修缮工程,并与管理颐和园事务所进行沟通协调。如1940—1944 年,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令直接下属部门伪建设总署、伪工务总署对颐和园养云轩、听鹂馆及谐趣园修缮工程进行督饬。[20]1942年,修缮文昌阁工程由伪建设总署都市局代为负责。[21]1943年,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向伪建设总署公路局局长上报“颐和园应行修缮工程表”,请其批准,并请“转咨建设总署代为修缮”。[22]

(四)行政院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

1945年,北平光复后,遵照国民党中央命令,仿照前例,设立行政院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在北平市工务局设立文物整理工程处,专门负责文物的整理事宜。1947年 1月,北平市工务局所属文物整理工程处移交行政院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正、副处长仍分别由市长及工务局局长兼任。委员会决定文物整理项目的对象及预算,工程处负责实施,每项工程计划由委员中对中国建筑有专门研究者予以最后审核。

1947年,行政院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发布公函查本会职“因文物整理之指挥监督事宜,对于各项文物之保管修缮,应有统筹必要”,请各保管文物机关“将每月门票收入情形告知本会”,以判断是否需要给予协助。[23]1948年,因“本所财力有限,无法修整”,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向市政府申请由文整处代修仁寿殿彩画油饰、西宫门外牌楼,以及负责北宫门油饰保养工程等。

注释:

[1] 颐和园管理处编《颐和园志》,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第 124 页。

[2] 《步军统领衙门函内务部(附试办颐和园游览售券章程)》,1914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1001—1915.

[3] 《北平市政府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拟具管理园务组织条例、修正现行章程的呈及北平市政府的训令》,1933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044.

[4] 《北平市政府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拟具管理园务组织条例、修正现行章程的呈及北平市政府的训令》,1933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044.

[5] 《北平市政府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拟具管理园务组织条例、修正现行章程的呈及北平市政府的训令》,1933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044.

[6]《北平市政府组织规程、分房负责办事通则及管理颐和园事务所组织规程草案》,1949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1997.

[7] 《北京特别市公署公布管理颐和园委员会事务所组织规则及北京管区防空规定》,1940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0-001-00158.

[8] 《北京市公署关于撤销颐和园委员会的令》,1942年 5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1-007-00079.

[9] 《北平市政府中南海公园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颐和园评议委员会组织规则和北平市沟渠管理规则等》,1948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01-002-00421.

[10] 《北平特别市政府令工务局会同管理颐和园工务所对圆明园破壁景壁、石柱、太湖石查勘估价具报的训令及该二局所的会呈》,1928—1929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17-001-00300.

[11]《北平市工务局关于估颐和园内景福阁前面抱厦承重柁下沉等工程用工料及做法的呈和市政府的指令等》,1933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17-001-00897.

[12]《北京特别市颐和园事务所关于修缮本园听鹂馆工程事宜的呈及市政府的指令》,1937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1015.

[13]《北平市工务局报送重建颐和园云辉玉宇牌楼工程承做合同书、标价审查会纪录、图样等的呈及给文整处的指令以及市政府的指令等》,1946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17-001-03101.

[14] 《北平市工务局关于报送修缮颐和园围墙工程概算、图说及工程竣工请验收的呈及市政府的指令等》,1946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17-001-03164.

[15]《北平市文物整理实施事务处关于修缮颐和园内界湖桥事项给颐和园事务所的公函》,1935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826.

[16]《旧都文物整理实施事务处关于玉泉山玉峰塔工程由宝恒木厂承修的公函及管理颐和园事务所的复函》,1937年5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924.

[17] 《旧都文物整理实施事务处关于颐和园仁寿殿等工程由广茂木厂承修的公函及管理颐和园事务所的复函》,1937年5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923.

[18] 《北京特别市管理颐和园事务所关于修理园内长廊的呈及市公署准照的指令》,1940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1145.

[19] 《北京特别市工务局关于修复颐和园涵虚堂河边栏板石事宜的呈及市公署的训令、指令》,1940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17-001-02292.

[20] 《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关于修缮颐和园内养云轩、听鹂馆及谐趣园的文书(附听鹂馆临时借用简章)》,1944年7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2005-00248.

[21]《北京特别市管理颐和园事务所为修缮文昌阁的呈及市公署的指令》,1942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0942.

[22]《北京特别市公署关于修筑海淀路口、整理工事、收用民房、迁移费交办事宜给管理颐和园事务所的训令及颐和园应行修缮工程表》,1943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1457.

[23] 《行政院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关于古建筑保养修缮与管理颐和园事务所的来往函》,1947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21-001-01794.

原文刊发于《北京史学》2021年春季刊(总第13辑)

本文作者: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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