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文物的价值而言,只有在其最初诞生国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下,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理解和发扬光大。
任何历史文物的存在和保护的价值,在于其文物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所谓文物的原真性,当然首先强调 其必须是真实的原物,不能是仿制赝品。而所谓文物的完整性,当然首先是要求文物自身无缺损,以保证其外在的自然状态,即其“ 原貌” 的完整。但是,除此之外,文物的原真性、完整性,还有更高层次的内在要求。也就是说,文物的原真性,还要求其保护、保存周围系统环境的原真性;而文物的完整性, 还要求其所包含各种历史信息的完整性。
大家都知道,任何国家的任何历史 文物,都是这一国家当时社会政治、经济、 文化、思想、习尚、价值观念等的产物, 并彼此间互相影响,互相烘托掩映。也就是说,任何历史文物都不是一件孤立的“ 物件”,而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阶段综合历史信息的物化凝结,同时又是一个国 家精神文化的载体。大量文物的流失,不但会造成一个国家文化发展的裂痕,而且将会导致一个国家或民族对历史认知的缺失。任何历史文物,一旦离开其所诞生 的母体,离开其广泛联系的内在文化系统,不但会失去其固有品质的光鲜,而且会失去其生命的活力。故此,当代文物保护 国际公约提出了“ 在起源地保护文化财产” 的原则。
产生于古埃及、古印度、古中国、古 希腊历史文化背景下的文物,离开其诞生的同类整体文化遗存的衬托,被孤零零地 “ 安放” 在与其历史文化形成极大反差的 “ 异国他乡”,或许还能保持其文物的“ 原貌”与“ 原色”,但却不能保持“ 原汁”,更不可能保持其特有的“ 原味”。试想, 在另外一个遥远而又格格不入的异质文化土壤和文化氛围中,人们怎能真实而准确地欣赏这一文物的艺术之美,又怎能全面理解其历史文化价值呢?某些国家或许可以刻意人工制造,或以影像等形式重构洞穴石窟,以展示其从他国劫掠或是“ 购买” 的石窟石雕或壁画,这样固然可以再现文物的局部环境,但却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复制其所依存的整体环境, 更不可能复制与其有着自然血肉联系的文化背景与文化传统。
从文物保护的角度而言,尽快促使被盗、被掠的文物回归到其原来的文化遗址上,与其原有的人文和文化环境融为有机的一体,不但有利于文物艺术品价值全面而充分的体现,而且有利于文物诞生国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光大。
尽管联合国及其下属专门机构做出的有关文物流失与归还的决议,因其仅仅属于宣言性、示范性或道德性的文本,缺乏实体性条款,不具有切实的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被人们称之为“ 国际软法”,甚至遭人诟病。但是,这些公约条款,毕竟是世界各国人民正义呼声某种程度的表达, 反映出有关被掠文物返还的发展趋向,具有重大的道义与舆论影响力。这不但对文物流出国是一个鼓舞,对于非法的文物流入国也是一种国际舆论压力,必将对日后 相关公约法律的制定,产生积极的影响。
近日,在甘肃敦煌举行的第四届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上通过了《敦煌宣言》,这是我国首次主导制定的文物返还领域的国际性规则。中国文物流失于海外 的类型与途径不同,我们的态度亦应有所差异区别。除了通过合法的途径或买卖方式购得不被中国政府禁止出口的某些中国文物外,我们皆具有追讨的天然权利。无论是在文物回归的情理和法理,还是文物价值的全面体现、文物回归的成功案例, 抑或是文物回归不受追讨上限限制和追讨的空间可能性方面,我们都具有进一步研究和努力的余地。
〔作者简介〕
王开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中国圆明园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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