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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档案谈晚清欧洲人在华游历
来源:   作者:胡忠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0/11

欧洲人来华, 早在汉代就有记载。此后两千年中, 欧洲与中国的交往断断续续。元代威尼斯人马可·波罗来华旅游, 著有著名的《马可·波罗游记》, 在欧洲引起轰动。明末清初的耶稣会士赴华之潮, 更谱写了东西交通史上的新篇章。然而, 中国正式对外国旅游者开放, 则开始于咸丰十年( 1860年) 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这一时期, 欧洲人成为外国人在华游历的先驱和主角。关于这一段历史, 现存大量欧洲当事人的游记文献, 为研究者提供了许多方便, 在此基础上的研究论文专著也颇多。但来自官方的记录特别是清朝政府档案中有关的原始史料,由于各种原因在研究中却很少被人引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现存明清档案1000多万件, 其中清代外务部档案及其它相关全宗的档案中, 保留下来了大量的有关晚清时期欧洲人在华游历活动的官方原始记录。本文拟在对该馆所藏有关晚清时期欧洲在华游历者史料初步考察的基础上, 就这一段历史中的几个问题做一简略记述与分析。

一 “游历护照交涉案”及清朝政府对游历护照的管理

19世纪中叶以前, 欧洲人是不准在中国内陆随便游历的。“游历” 一词在清代官方文件中正式出现, 始于咸丰八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的《天津条约》。该条约第九款规定: “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 值得注意的是, 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 英、法、美等国都先后与清政府签订了《天津条约》, 但只有英国在与清政府的条约中, 明确了西方人在中国“游历” 的概念。因此可以说中英《天津条约》揭开了欧洲人在华内陆游历的序幕。

晚清外国人在华游历史上, 最引人瞩目的是“游历护照交涉案”。有关此案, 在一些游记及非官方的笔记中曾有提及, 但多是只言片字, 无由窥其全豹。清代外务部档案的记载, 为此案的研究提供了系统的史料。从档案来看, 此案的出现, 主要是由于清政府的失误所造成的。很可能, 英国对欧洲人在华游历方案的提出是蓄谋已久的, 而清政府在这方面则显得准备不足。

护照是一个政府控制旅游的最有效的行政手段, 清政府的高层领导人当然也知道这个道理。但由于他们的抵触情绪, 或者说是漫不经心, 在某些技术细节方面没有深思熟虑, 从而陷入了被动局面。这些细节问题在条约签订后, 很快就浮出水面, 使清政府头疼不已。“游历护照交涉案” 首先出现的是关于对游历护照填写的界定上。中英《天津条约》中, “游历” 与“通商” 是写在一起的, 因此, 英国领事在发护照时, 统一填写“游历通商” 护照。在当时,游历、传教、通商是三个并列而概念不同的事情。尤其通商一事, 关系到清朝的税收。签约后, 中方马上就意识到了这个漏洞, 于是从咸丰十一年十月开始与英国公使讨论, 提出以后英人入中国内地通商执照不由外国领事衙门发给, 而是由中国海关统一发给。总理大臣在给英国公使卜鲁士( Frederick Bruce) 的照会中说: “贵国近入内地之人颇有并非通商贸易而专意以各处游历为事者, 似前项执照内将游历通商四字合写稍涉牵混, 前已将此层面为议定。嗣后发给执照须将游历通商四字分别填写, 如专为入内地买卖货物而用则于执照内注明通商字样, 不必再写游历等字。” 并强调希望今后通商护照“系由关给发” , 并不由领事衙门发给。几乎同时, 另外一份相同内容的咨文也由总理衙门发往了全国各地有关衙门遵照执行。

英国方面对此很不以为然, 反应十分强烈, 照会总理衙门, 强调“游历”、“通商” 二词条约正式文本中已写定, 不容更改。同时表示对于外国旅游者来说, “即于通商、游历二者分享与否自应任听其便, 本国并无令其分晰指定之例, 实可无庸将执照式样更改”。

就在双方高层交涉未决的同时, 各地方中国官员与英国领事之间就此事已爆发了实质性的冲突。同治元年至三年( 1862年— 1864年) , 牛庄(营口)、汕头等口岸因为中方官府已接到了总理衙门的咨文, 要求外国人护照上通商与游历分开填写, 而英方驻该地领事则称从未接到英公使的有关改章文件, 不同意二词分开来写。于是发生了中方官员拒绝在英方护照上盖印签发的事件。英方态度也很强硬, 英驻牛庄的领事密迪乐( Thomaw T. Meadows) 甚至对中方牛庄守尉说, 如果不盖章, 英国人将执没有中方官印认可的护照照常在中国内陆游历,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方负责。经过中英双方不断地交涉, 同治三年九月, 总理衙门明确做了让步: “兹英国以游历执照不应删去通商二字迭次照会本衙门照约核办, 查条约九款游历二字之下既有通商二字, 是游历执照内添有通商字样, 亦不能禁其添写…… 嗣后各国游历执照如列有通商二字者, 领事官送请地方官盖印, 准其印给。”

这个结果在当时应该算做很理想的结局。表面上中方做了让步, 实际上却是个双赢的局面, 因为中方想要实质性地区别游历与通商的目的已达到了。通过协商中英双方达成共识, 凡通商护照, “至洋人入内地买土货, 应仍以运照及三连报单为凭, 卖洋货仍以税单为凭。凡涉买卖之事, 均不得以游历通商护照抵作入内地买卖单照”。外国人在华买卖必须亲自到第一个入关口报明领照。

“游历护照交涉案” 的另一个热点, 表现为外国人在华游历护照的格式竟长达十几年没有固定。直到光绪初年, 总理衙门才与各国驻华公使讨论此事。焦点首先反映在护照姓名的填写上。由于各国公使领事下发的护照以中文为主, 因此人名也填写中文译名。即使后来明文规定要在中文名旁填注外文名字, 以便核验, 但还是没有很好地解决不同中文译名所带来的麻烦。这是因为当时地方官多不识外文, 只认中文, 而由于同一外文名字中文译名前后不同,给确认带来了障碍。在外务部档案中多次见到有欧洲各国公使因为护照上的译名前后不同,或译错了而照会请求更改的事情。光绪二十七年十月( 1901年11月) , 法国教士雷钟和、王德美执俄国发放的护照由俄境入新疆。而法国方面此前通知中国新疆方面的文件上, 将两人的名字译为雷济华、王林度。新疆官方为了确认两个法国人的身份, 费尽周章, 最后确认时, 已是第二年正月了。

此外, “游历护照交涉案” 的另一个焦点是游历地点的填写问题。中英《天津条约》规定:英国人出口岸百里以外, 就得申请护照。游历护照上必须详细填写外国人在华游历起止地点(一般填省) , 并详细填报所经过的地方。这方面, 中外双方开始时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但清政府显然并不想全国都对欧洲人开放, 曾经规定, “洋人在华游历向以四省为限”。当然, 实际上从档案记录来看, 执行得并不严格, 很多护照上填写超过四省范围。但如果超过太多, 中方也会加以拒绝。光绪三十三年, 两广总督发现英国领事送报的护照上有擅填“十八省” (清朝全部行政省区) 的, 于是电报外务部, 要求晤见英国公使给与拒绝。光绪元年初, 中方对新的游历护照规定: “除仍前注明省分外, 另将欲往何处府县地方详细开列。” 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又出现过闪失。在没有通知各国使领的情况下, 一些地方官衙开始执行, 于是招来了各国的反对, 几乎又酿冲突。

欧洲人在华游历护照, 盖印签发后一般由执照人随身携带保存, 以便随时验证。但刚开始时, 由于中方没有经验, 曾出现过入关入门时收缴护照的情况。同治三年二月, 英国人威德勒等3人执游历护照入北京, 在广渠门时护照被守门官员收缴, 并送到总理衙门查验。总理衙门立即意识到: “索取原照呈缴衙门后, 该洋人落于客店及城中他处游行, 手无执照无凭稽查, 必致又费周章。”于是规定以后外国人护照由该人随身保管, 中方官衙不再收缴。

外国人在华护照一般均以1年为限, 到限后护照要交发照的领事, 该领事将作废护照送中方有关衙门核销。同治二年八月, 总理衙门咨行中方各有关衙门: “所有洋商由各关卡请领游历通商各执照, 例应事竣后随时缴销, 现在各关卡所发游历通商各执照是否均各如数缴销并有无逾限, 自应按时汇报以凭查核。”从此定下了各盖印签发关道定时汇报核销游历通商护照数字状况的规矩。一般来说各地作法不尽相同, 通常是年底一报, 也有的按季度来报。游历护照制度, 是中方控制外国人在华游历的重要手段。一般外国人是严格遵守的, 特别是驻华官员。宣统二年五月( 1910年6月) , 法国驻华公使出北京城外赴晚宴, 特意向外务部申请执照。

按照条约规定, 外国人游历护照的颁发由各国使领负责, 送到中国地方衙门盖印认可签发。但有时中国官衙也可应外国使领的要求制作一些特殊的护照。比如外国人赴蒙古的游历护照, 通常要由理藩院来制作蒙古文护照。另外, 各地方道府关卡等机构都有权受理外国领事送交的护照并盖印签发。从档案记载来看, 沿海或靠近外国口岸的地方官衙签发最多, 如江苏的镇江关, 宣统二年一年盖印签发的外国人游历护照多达208张。内陆的九江关, 属于中流, 光绪三十三年一年签发了66张。而陕西的洋务局在一份致外务部的报告中提到: “本局自壬寅(光绪二十八年, 1902年)五月间开办以来, 迄今已历六载, 检查档册, 并未发过游历过境洋人护照。”

通过在“游历护照” 问题上中国与各国的交涉过程, 我们很容易看出, 清政府在外国人在华游历这一事情上的态度显然并不积极, 而且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他们几乎看不到任何积极的因素, 而是当做一项政治任务来控制管理。其后果是投入巨大人力物力, 但没有任何经济效益, 而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断出现麻烦。

二 外务部档案中对晚清时期欧洲人在华游历活动的记录

从档案记载来看, 在中国内地旅游的人分为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及直接从外国申请入境旅游的外国人两种, 其中在华工作人员跨省游历者居多。从欧洲在华旅游者的身份来看, 有官员、教士、学者、学生、商人等等, 其中教士占很大比重。从光绪三十一年四川省报上的夏季各国洋人来川游历清册统计看: 十一队人中, 有五队中有教士。欧洲在华游历的人中以英、法人最多。尤其是法国, 各省每年报册甚至还要专门单做一册“法国人传教游历名册”。迄今没有发现有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大规模具有商业色彩的旅游团。

欧洲人在华旅行的目标, 主要是各处风光及人文。初期主要集中在北方, 因为当时南方太平天国起义持续了十多年, 同治三年( 1864年) 南京陷落后, 余波未靖。以致中英《天津条约》中说: “惟于江宁等处, 有贼处所, 俟城池克复后, 再行给照。” 北京、天津、东三省在开禁初期是欧洲人在华旅游的首选。同治二年年终牛庄所报数字, 印发的20张游历护照,全部是去东三省及天津的。太平天国起义平息后, 东南沿海各省成了旅游热点。当然西南、西北也有人迹。出于政治原因, 清政府也会设些禁区。比如川、滇及西藏地区, 一度被关闭。光绪三十三年, 英国人帕沃洛克曾持甘肃、西宁的护照, 想硬行闯入西藏, 被当地官员发现劝回。

虽然清政府对外国人在华游历一事并不情愿, 因此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旅游项目的开发与投资, 但逐渐的一些自然人文景点还是对欧洲人优惠开放的。以北京为例, 在清末, 甚至一些皇家园林也对外国人开放。光绪末年, 颐和园每月三天逢五日对外国人开放。东西陵也有限制地对外国人开放。甚至连皇帝的宫殿—— 紫禁城, 外国人也可以申请参观, 当然这是在皇帝不在宫中的时候。如光绪三十三年五月, 当时光绪、慈禧太后正在颐和园避暑, 因此法国公使申请法国绅士罗德入紫禁城参观。另外, 对于欧洲在华游历者一些特殊请求及专门的考察, 清政府也会酌情给与协助与便利。如欧洲学者考察参观中国学堂等。考古似乎是个很风行的事, 但必须得到中国官方的认可与批准, 如法国博士沙畹, 受法国政府派遣来华“考求古迹” , “凡过各处地方官均皆优加接待, 百端助考, 以致考究一切无不易于措手”。植物学家偏爱西南, 如宣统元年, 英国植物学家福尔斯申请来华赴云南考察, 该人以前就曾在云南游历过3年。

三 外务部档案反映出的欧洲人在华游历面临的种种掣肘及清政府的负担

从档案来看, 当时欧洲人在华游历, 许多方面存在着不谐。首先对于在华游历的欧洲人来说, 实际上面临着许多客观上的困难。

语言、文化背景的不同是首要的障碍。由于各种原因, 当时中国人对欧洲人普遍存有戒心甚至敌意。欧洲人在中国内地游历过程中, 往往会因此受到冷落与拒绝。典型的事例是同治十三年冬季, 英国有两人从烟台前往河南开封游历, 到了开封城外, 发觉地方官已严饬所属, 不准放二人入城, 也不准渡口送渡二人, 附近的旅店, 也不准留宿二人。后来又有一位教士从归德府赴开封, 也遭到了同等的对待。归德府的官员提前向开封官员打了招呼, 进城后, 各处旅店都不接纳。这个教士只好找县官出面, 强行安排才勉强找到了落脚点。此后, 官方为了避免麻烦, 多次来催问何时起程。

社会治安同样也是在华游历的欧洲人不能躲避的危险。清末社会动荡, 治安不靖, 给旅游者带来了人身安全的威胁。当时欧洲人在华游历通常要结伴而行, 而且为了安全, 许多人带了枪。尤其是比较敏感的传教士, 有时还要有武装的洋兵护送。同治二年, 牛庄英国领事赴沈阳凤凰城一带游历, 半路上就遇到了武装土匪的拦截。

清政府对游历者人为设立的种种限制与繁琐的手续, 也增加了游历者的负担。欧洲人在华游历所过州县要向官府报告, 同时沿途查验护照, 层层过卡, 不胜其烦。所到之处要有官差随同, 一些官方差役名为保护, 实为监视, 并处处设障碍。旅游范围卡得很死, 不得有所逾越。一些地方官府也存在着粗暴之处, 同治九年还发生了英国游历者在维西厅被当地官员逼凌囚禁的事件。

外国人在华游历对清政府来说, 也是个说起就头疼的事情。首先从心理上讲, 外国人在华游历, 是通过中国战败后签订的条约来规定的, 叫清政府很有些屈辱的感觉。这是导致中方抵触情绪的根本原因。另外, 清政府在这件事的管理上也有不堪重负的感觉。

由于清政府一直将外国人在华游历当做一件重要的政治事情来对待, 因此不得不在接待及保护方面的人力与物力上做很大投入。光绪后期, 随着在华游历的外国人不断增多, 各地方政府已开始感到吃力。按照规定, 一旦各国公使、领事将护照送到中国衙门, 盖章生效后,该衙门就要向沿途各有关官府发文, 要求随时核验并派人保护。重要人物还要派专员一路随行, 同时还要向上汇报。另外各地还要定时将出入境的外国人姓名、时间、护送情况详细上报。接待派差是要花钱的。光绪三十四年, 陕甘总督升允给外务部几位官员的信中说: “近来洋人多向地方官责索支应, 陕西接壤晋、豫, 其山西、河南如何供支势难两岐, 即如此次法国教士贺广才由晋来陕, 执有岑云帅所给护照, 内填沿途所需用车马人夫陕省只得如数应付,及其赴鄂时也只得照样换给护照, 明知非约章所有而前站既经预备, 孰不敷衍从同。第各国游历传教之徒现在往来较前尤多, 此端一开, 势必供应日增, 各州县不堪其扰。”

一些欧洲来华旅游者并不遵守规矩的行为, 也给官方的管理带来了很大麻烦。虽然条约中规定如果无照在中国内地游历, 中方有权扣拘, 交就近的该国领事惩办, 但还是有人并不领护照。这种情况到了清晚期尤其严重。光绪二十八年, 四川洋务局造报的该年秋季外国洋人来四川游历姓名清册上载, 一共有八伙人入四川境内, 其中有四伙人当中发现有人没有护照, 或声称护照丢失。甚至有人在没有护照的情况下从事商业活动。宣统元年, 广西左江道上报的本年夏季《验无护照游历洋人扣留解交情形缘由清册》载: 五月二十三日据署百色厅龚丞育麒查出有英美烟公司英国人下利等在并无护照的情况下, 运烟到百色售卖。

同时, 即使领了游历护照, 还有个别的人打着游历的旗号从事其它活动。比如光绪二十九年, 英国商人任克罗威德斯执游历护照到库伦, 竟然打算长期居住, 并要建房做生意。其它如光绪三十二年, 英国人司坦因在敦煌挖掘文物, 引起当地官民不满, 要求外务部与英使交涉强制停止。

中国百姓不堪其扰。外国游历者在华游历, 受到官方保护, 每到一处, 该地方百姓往往会被摊派供应车辆等劳役。另外, 一些游历者仗恃中国官方势力, 欺压百姓。光绪三十二年九月, 法国游历者和爽到新疆旅游, 自称是回教主派来查教的, 到处索贿, 共得白银143两,摊收各礼拜寺经银174两7钱。不遂时, 便擅自革除了当地两名阿訇。又奸宿当地14岁的女孩。当地百姓敢怒不敢言, 因为当时和爽身边带了好几名保护的清兵。

综上所述, 从外务部档案对晚清外国人在华游历的记载来看, 晚清时期欧洲人是在华游历的主流。由于清政府的种种抵制, 当时的旅游还处于初级阶段, 具有强烈的官办色彩。由于没有经济机制的介入, 谈不上繁荣。但客观上欧洲人作为中国对外旅游开禁初期第一批主力军, 对增进中国与世界的接触及相互了解与交流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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