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与出行方式是人类社会进步程度与生活方式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史载:“黄帝作车,陶唐氏制彤车,有虞氏制鸾车,夏后氏制锡车。”车、马、轿基本可以概括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三种陆路交通工具。其中,出行最为舒适但耗费人力的是“轿”或称“舆”,几乎是特权与奢华的标志;其次是依靠马、牛等畜力牵引的“车”,上自天子五辂,下至庶民骡车,等级鲜明,礼制繁复;再次是骑马(包括驴、骡、骆驼等),广泛适用于社会各阶层。在传统社会中,交通工具和出行方式往往会成为财富、权力以及身份等级的象征。在封建王朝的统治策略中,对王公大臣、文武百官出行仪制的规范,既是统治者整顿吏治风习的内容,也是统治者塑造君臣关系、构建政治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在清以前,对官员出行方式的礼制规定往往侧重于身份与权力秩序的规范,即所谓“士庶人车服之制”以彰显“各有等差”。清代在继承中原传统礼制的过程中,基于满族自身的“我满洲本业原以马步骑射为主”的民族传统以及在统一全国过程中依靠八旗“扫靖群雄,肇兴大业”的历史经验,更倾向于强调满洲文武“骑射”的技能,以维护“立国之本”,而视坐轿、乘舆之类的出行方式为贪图安逸、软懦奢靡的汉人习气。因而,在有清一代,统治者对违例乘轿的限制尤多,例禁甚严。
本文通过梳理清政府对官员骑马与坐轿方面的规定、对违例坐轿的查禁以及骑马政策在各种客观制约条件下的变通等内容,试图分析清代国家统治策略之下制度与社会生活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探讨清代国家制度的目标设定及其实际效果的成败教训。
一、明代以前官员车马待遇与身份等级
官吏出行仪制很早就已成为国家礼制中的重要内容。早在先秦时期,作为中华文明礼制经典的《周礼》中就有“服车五乘”的规定,即“孤乘夏篆,卿乘夏缦,大夫乘墨车,士乘栈车,庶人乘役车”。“二十四史”也多设有专门的《舆服志》对天子乃至士庶的出行仪制进行繁文缛节般的规定。秦汉以降,这一礼制规范沿袭不辍,“汉唐以来车辂,天子至公卿,皇后至外命妇,各有等差,大扺皆仿周制而损益之也”。
隋唐时期出现类似轿舆的“檐子”“兜子”,并对官员乘坐这类出行工具开始进行限制。唐文宗开成五年(840),御史中丞黎植奏:“朝官出使自合乘驿马,不合更乘檐子。自此请不限高卑,不得辄乘檐子。”除特殊情形之外,百官出行只能乘马。宋代旧制,依然是“百官入朝并乘马”,“在京百官不用肩舆,所以避至尊”,只有耆德大臣及宗室才“许乘肩舆”。后来,又禁止民间使用檐子、兜子。宋仁宗景佑三年(1036),规定“民间无得乘檐子,其用兜子者,所舁无得过二人”。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冬天,因京城大雪道路泥泞,“暂许百官乘轿”,但不得入宫门,道路通畅后又“复常制”。
至南宋更加礼遇文官,建炎元年(1127)宋高宗强调“君臣一体,朕不欲使群臣奔走危地”,于是“诏百官特许乘轿”,只是不得“入皇城”。原本是考虑到冬天雨雪路滑,特许百官坐轿,但由于限制放宽,各地方官群起仿效,无论冬夏,皆乘轿出行。不久,有人奏称各地州僚纷纷“乘轿张盖”,无奈宋高宗又诏令进行限制。绍兴七年(1137),规定监察御史以上官员出入京城、宰执以下“退朝入局”,除雨天外,必须乘马;沿边臣僚、内地巡尉“并令乘马”。所有这些规定,都只为一个考量,即如果“不少裁抑,于礼未安”。可见,至少在唐宋时期,官员在原则上无论上朝还是出使,均需骑马,至于乘轿、肩舆(包括檐子、兜子之类)则往往是特殊天气和道路情形下的例外之选,体现的是皇帝对臣子的一种恩遇。元代或许是由于统治者本身为善于骑射的蒙古族的原因,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即《元典章》)乃至《元史·舆服志》中未见相关记述。
明太祖朱元璋重视礼制建设,强调“礼法,国之纪纲”。明初虽然规定公卿百官乃至庶民可以使用马、牛等畜力牵引的车,但不得使用“以人代畜”的轿或肩舆。另外,还对不同品级官员使用车、轿的装饰进行了规定:凡车、轿不得雕饰龙凤文,不得描金,不得用丹漆;职官一品至三品,用间金饰银螭绣带,青缦;四品五品,素狮头绣带,青缦;六品至九品,用素云头青带,青缦;庶民车、轿并用黑油,齐头平顶,皂缦,禁用云头。即便是骑马,自公卿至庶民在骑马鞍辔的装饰上也有明确的等级限制,即所谓“鞍辔之制”。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驸马都尉胡观违规乘坐晋王朱济焙的朱红顶篷、覆以棕盖的轿舆,被给事中周景所弹劾。可见,明前期对百官乘轿的禁令尚严。正如陆容《菽园杂记》所言:“洪武、永乐间,大臣无乘轿者,观两京诸司仪门外,各有上马台可知矣。”
然而,坐轿毕竟舒适安逸,何况江南物候乃至道路状况下难以一概骑马,“南中亦有无驴马雇觅外,纵有之,山岭陡峻局促外,非马驴所能行”。在这种情况下,“两人肩一轿,便捷之甚”。自明宣宗时期开始,京城内外官员乘轿就已难以禁止。面对如此局面,明政府只好规定有资格坐轿的官员仅限于在京官员。明景泰四年(1453),允许在京三品以上官员乘轿,“其余不许违例”;至于在外各衙门,无论品级高低,“俱不许乘轿”。即便皇帝特恩允许坐轿,对轿子的规格也有限制。明成化十三年(1477),再次强调文职三品、年六十以上可许乘轿,武职则一切禁止。 弘治七年(1494),规定北京、南京及在外文武官员,除奉有恩旨以及文武例应乘轿者,“止许四人扛抬”,禁止使用八人抬大轿。除此之外,“不分老少,皆不许乘轿”。明武宗正德四年(1509),礼部侍郎刘机鉴于《明集礼》中曾允许“公卿大臣得乘安车”,于是奏请“定轿扇、伞盖品级等差”,明武宗认为“京城内安车、伞盖久不行”而“却其请”。可见,明中期以后官员放弃骑马或乘坐安车而乘轿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以至于嘉靖十五年(1536)礼部尚书霍韬上奏朝廷:“迩者文官皆用肩舆,或乘女轿,乞申明礼制,俾臣下有所遵守。”霍韬此奏意图恢复旧制,然而,明政府此时只是“定四品下不许乘轿,亦毋得用肩舆”。隆庆二年(1568),给事中徐尚弹劾应城伯孙文栋等乘轿出入,“骄僭无状”,朝廷谕令“两京武职非奉特恩不许乘轿,文官四品以下用帷轿者,禁如例”。万历三年(1575),明政府又明确规定,武职衙门及勋戚等官“不许用帷轿、肩舆并交床上马”。尤其是武职官员,“军职若上马拏交床、出入抬小轿者,先将服役之人问罪,指挥以下参问,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③ 。从屡禁不止的谕令来看,明中后期不仅京内外文官普遍乘轿,而且武职官员亦多违例乘轿或肩舆。
中国古代礼制往往因俗而成,骑马与坐轿(包括肩舆之类的人力出行工具)之别,从出行的舒适度而言,两者存在着较大差异,甚至成为朴实劳苦与舒适安逸的象征。因此,在清以前,作为中原王朝的传统舆服礼制,骑马坐轿的待遇之别本身具有两种功能:一是借此区别身份尊卑,从而构建封建社会的政治秩序,正所谓“元明以来,卤簿之名不施于臣下,而尊卑仪从具有差等” ;二是运用于文武之别,强调武职官员不得随意坐轿,以维护勇武朴实之风,防范武备废弛。从明初开国皇帝朱元璋强调“不欲勋臣废骑射,虽上公,出必乘马”⑤ 的思想以及明中后期对武职官员坐轿问题的整顿来看,都体现了这一点。骑马坐轿礼制的这种双重功能为接下来的“清承明制”奠定了基础。
二、清代官员骑马、乘轿的待遇与规范
“国家之用,典礼为急。”清入关定都北京伊始,尽管战火频仍,大江南北尚未底定,但清政府即着手于政治礼制秩序的规范和建设。清承明制,清初一开始也是按照爵位和品级来限定乘轿的资格,乘轿区域也限定在京城及皇城以外,所乘轿的规制也是四人抬轿。顺治元年(1644)四月,定公、侯、伯、都统、尚书、内大臣、大学士等一品之上的王公大臣在“皇城外许坐四人暗轿”,如果不愿坐轿,依旧可以骑马。康熙元年(1662),将乘坐四人暗轿的范围扩大至公、侯、伯、都统、内大臣、镇国将军、子、辅国将军、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男、大学士、学士、尚书、左都御史、侍郎、副都御史、銮仪使、通政使、大理寺卿以上。
对于乘轿的款式、轿夫数量及装饰,有明确的品级规定。顺治九年(1652)四月,定诸王以下文武官民舆马服饰制:亲王以下、郡王以上,乘八人轿,亲王入朝至午门外下马降舆,郡王至午门前两配楼角下轿;贝勒乘八人轿,贝子以下、辅国公以上,坐四人轿,在皇城门下轿;若不乘轿、愿骑马者,各从其便。关于所乘轿的规制,宗室公以上乘明轿;民公、侯、伯、固山额真、尚书、内大臣、大学士只允许坐四人暗轿。关于乘轿时所用随从的装饰,康熙六年(1667)题准,亲王、郡王轿夫、执事人用绣团狮、绿缎衣;贝勒、贝子、公轿夫、执事人素绿缎衣。关于暖轿的装饰,亲王为金黄盖、金黄幨、红帏;世子为红盖、金黄幨、红帏;郡王为红盖、红幨、红帏;贝勒为红盖、青幨、红帏;贝子为红盖、红幨、青帏;镇国公为皂盖、红幨、皂帏;辅国公为青盖、红幨、青帏,“均用银顶”。
关于文武百官,清初制度规定,汉人文官可以乘轿,区别在于按不同品级规定所乘坐轿顶的装饰和抬轿人数有不同。汉人文官乘轿,三品以上,顶用银帏,盖用皂,在京舁夫四人,出京舁夫八人;四品以下,顶用锡,在京舁夫二人,出京四人。至于直省地方,文官都可以乘轿,河道、漕运总督参照总督;学政、盐政、织造暨各钦差官三品以上,参照巡抚;四品以下,参照两司。督抚用轿夫八人,司道以下、教职以上用轿夫四人。其余地方杂职一律乘马。满人以武职为主,少数亦担任文职。在一般情况下,满人文职坐轿是参照汉人文官执行的。
武官乘轿则经历了从清初以品级区分待遇,到清中期以后全面禁止的变化。由于清初仍按照爵位、品级区分坐轿待遇,满大臣一品以上“例准乘轿”⑥,因此无论京城都统、副都统、护军统领、前锋统领,还是各地驻防将军等从一品的满官武职也可以乘轿。与此同时,汉人出身的提督、总兵作为绿营从一品和正二品武职外官,也在允许之列。以至于在乾隆初年以前,各地将军、提督和总兵等武职官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还配备有额定轿夫银两。形成这种局面,并不是统治者不重视骑射和武备建设,而是清初以来通过坐轿礼制区别身份高下的真实反映。
但在康熙朝以后,随着统治者眼中八旗风气的败坏,尤其是军队战斗力的下降,对于骑马坐轿的礼制规范,除了以爵位、品级继续区分身份待遇之外,开始重点强调满官或武职的坐轿禁令。统治者日渐强调本民族的满洲“国语骑射”为立国之本,为避免满官(往往也是武职)“沾染汉人习气”而骄奢淫逸,因此开始特别强调在京“满洲文武均乘马”,满洲文官只有一品文官“年老疾病不能乘马者,许乘轿”;尤其“八旗大臣并不得乘车,违者,查旗御史参奏”。对于从一品以上满洲武职可以坐轿的情形,乾隆帝在二十二年(1757)做出调整,“以满洲大员皆宜夙习劳勚,不可耽于安逸,故将都统、将军、提督等乘轿之制,尽行裁革”。此后,不断强调武官无论在京还是驻防各地,一律乘马,“有年老不能乘马者,听其奏闻请旨”。因此,在清代雍正、乾隆两朝以后,尤其是旗人“国语骑射”能力日益衰退的情形下,清统治者对于骑马坐轿礼制的建设重点开始转向维护八旗骑射和“满洲根本”上来。
与乘轿类似的是乘坐肩舆,清代对此限制尤严,入关之初,便明确规定京官不许乘坐肩舆。除非有皇帝特旨恩赐,不仅是武官、满人官员严禁乘坐肩舆,即便是可以坐轿的文官也不得乘坐。即便是骑马,关于马鞍、缰绳、后鞧、脚蹬,以及仆役的装饰、所用棍伞、前导马等事项,依据使用者的品级,均有细致的规定。比如马缨,康熙四年(1665)题准,四品以上官员所乘马才能“许用繁缨”。关于马缰绳的颜色,二十四年(1685)题准,宗室、亲王、世子、郡王马缰(即扯手),用金黄色;长子、贝勒、贝子用紫色;公用青色,而且各自使用的缰绳不得转让给他人。关于引马前导,在京大九卿,詹事以上,武官男、副都统、散秩大臣以上,“许用一人”作为引导,“余官不得僭用”。直省官员,文三品、武二品官以上,可以“用引马”。
至于管理马匹之仆役的装饰同样依据品级加以区别。康熙六年(1667),定都统、镇国将军、内大臣、县主额驸、子、满汉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执事人帽顶上插绿翎”。七年(1668)题准,凡加太师公、和硕公主额驸,所用金黄棍改为红棍,棍端用铜镶,执事人用绿布衣、绿带、红毡帽,铜顶上插绿翎。民公及加级侯、郡主、额驸,所用金黄棍亦改为红棍,棍端用铜镶。八年(1669)题准,在京官停用杏黄伞、金黄棍。又,规定公以下官员出京城,许用鞍笼闲马前导,军民人等不得用,违者治罪。康熙朝中期以后,违规的现象越来越多,“衣服鞍辔,原有禁例,今观鞍辔等饰甚为僭越,下至家奴鞧镫,皆用鋄金”。三十九年(1700)议准:马鞍,惟三品官、轻车都尉以上,许用虎皮及狼、狐皮,有品级、无品级笔帖式及库使、举人、官生、贡监、生员、护军、领催以至兵民等,马鞍不得用绣及倭缎䌈线镶缘,鞍韂、红托、鞧辔等物不得用鋄金。雍正元年(1723),鉴于“大小官定有品级”,而“近有不分官职,马系繁缨”,甚至“使人引马”,雍正帝遂命八旗都统、步军统领、都察院严行稽查此类违制者。七年(1729),又“闻近来引马繁缨之属,有不按定例、任意假借者”,再次下令步军统领、五城御史分别稽查内外城“违例僭越之人”。以上,看似烦琐的骑马规定,真实反映了清代以此区别身份尊卑的礼制建设目的。
可见,清廷对宗室王公乃至满汉文武大臣等各种身份人员有关乘轿、骑马的各种礼制规定,既有延续中国封建社会传统“舆服”礼制的一面,也有清代以满族作为统治者而着意强调“国语骑射”以及极力维护“八旗根本”等满汉问题这一时代特性的一面,它反映了清统治者在建构和规范政治社会秩序过程中的主观性选择,也反映了时代变迁之下清统治者对国家“大传统”与满洲民族“小传统”相结合与调适的努力。在这一过程中,作为中原王朝传承有序的骑马坐轿礼制与满洲重视“骑射”的民族传统,在传承中实现了融合。
* 本文选自《地域文化研究》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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