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书额
摘 要:1927年春,冯玉祥率西北军出兵河南,参加武汉国民政府发动的二次北伐。当时,河南境内的红枪会正值鼎盛,对于省内时局的发展举足轻重。在面对共同敌人的情况下,西北军对红枪会采取了怀柔、利用的政策;红枪会对西北军亦持欢迎态度,并在冯玉祥应允其所提种种条件后,暂时接受了西北军的安抚。西北军与红枪会之间的这种关系,看似合作,实为相互利用。随着西北军对河南的完全占领,两者最终分道扬镳。西北军与红枪会之间关系的演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军阀势力与地方武装关系的共同性。
关键词:二次北伐;西北军;红枪会
1927年4月,武汉国民政府发动第二次北伐。冯玉祥的西北军作为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出师潼关,进兵河南。此时,河南境内红枪会异常活跃,其发展达到巅峰。在很大程度上,这两支武装力量都是影响时局发展的重要因素,两者关系的演变更与时局变幻密切相关。对此时西北军与红枪会的关系进行分析,既有助于加深对这段历史的认识,也可藉此揭示军阀势力与地方武装关系的共同性。以往史学界虽对西北军及红枪会均有较多论著发表,但对二者关系问题却鲜少关注①,是故为文。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
以冯玉祥为首的西北军最初称国民军,成军于1924年10月北京政变,是北洋政府属下的武装。1925年1月,冯玉祥被段祺瑞政府任命为西北边防督办,其所部也随之被称为“西北军”。1927年4月,武汉国民政府决定进行二次北伐,将该部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冯玉祥任总司令,但时人仍多称之为“西北军”。事实上,番号与编制的变化并没改变其军阀武装的本质。是年5月1日,冯玉祥在西安宣誓就职,督师东出潼关,进兵河南,参加北伐。但是进入河南后,西北军即面对如何处理与红枪会关系的问题。
红枪会是以自然村落为单位,具有一定迷信色彩的地方武装,1920年前后由山东传人河南。在当时战火频起、匪祸连连的形势下,红枪会以其“抗捐御匪、保家自卫”的口号而大受乡里欢迎,迅速蔓延至河南全境。随着声势日益壮大,红枪会不可避免地与河南省内各种军政势力发生利益冲突。1926年春,红枪会曾在直系吴佩孚的唆使下,将冯玉祥下属岳维峻部驱逐出境。此后红枪会势力高涨,迅速达到巅峰阶段,成为各方竞相拉拢的对象。此次冯玉祥参加北伐,出兵进攻直奉势力,河南境内的红枪会成为西北军必须慎重对待的武装势力。
冯玉祥首先通过政工宣传,对红枪会进行示好和拉拢。1927年4月15日,冯玉祥在《国民联军出关会师声讨张作霖告河南民众书》中指出:“红枪会只有在国民党的指导之下与我们革命军队联合一致,共同反抗帝国主义与吴、张等军阀始能得到解放。”[1](pp.5~6)与此同时,国民军联军总政治部派出人员,到豫西一带做红枪会的工作。岳维峻为表示不计前嫌,在就职南路军总司令时宣称:一年前“红枪会在豫西和我军为难,固然有些是受了吴佩孚的嗾使,但外县驻防军队,良莠不齐,百姓为反抗那些军纪不佳的部分,起而自卫,亦是一因”[2]。西北军行至洛阳时,冯玉祥又令部下每日去帮农民割麦,以拉拢人心[3]。
实际上,此时红枪会已对境内直奉势力极为愤恨。一年前,直系吴佩孚为借红枪会之力进入河南,曾允以减免税收、授红枪会会首以官职等。但在控制了河南后,他不仅没有兑现诺言,反而变本加厉地征收苛捐杂税及钱粮,其搜刮程度比之岳维峻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4](p.1986),还血洗了起而反抗的村寨。红枪会那些满怀做官希望的会首们,“把仗打了,不得官做,自己所有的兵卒、枪弹反被吴佩孚的人提的提了,编的编了”,手中的师长、旅长委任状都成了废纸[5](pp.9~17)。因此,河南红枪会“无论其为良、坏分子,皆为愤恨和失望”[6](pp.1369~1371),甚至喊出了“打倒吴佩孚”的口号[7](p.284)。奉系军阀进入豫北后,同样在其统治区内以各种名目征收杂税,预征钱粮;加之其溃军在北逃途中烧杀抢掠,红枪会对其更是恨之入骨,“见有奉军,即行攻击”[8]。而当西北军东出潼关的消息传来时,河南红枪会大都秉持欢迎态度。渑池红枪会会首决定率众迎接冯玉祥部队,共同攻打直系张治公等部[9](pp.66~82)。新安、宜阳、洛阳等县的红枪会则放弃麦收,请冯进兵[10]。
总而言之,红枪会是冯玉祥进兵河南过程中不得不先行借重的力量,而河南民众在迭遭直奉军阀蹂躏之后,也将希望寄托在冯玉祥身上,渴望西北军的到来。这两支性质各异的武装之所以后来能够结成联盟,决定性因素就是双方有着共同的敌人。但这同时也就决定了,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只能是暂时的。
二
相对于其他军队来说,冯玉祥所部西北军军纪较好;冯玉祥向来以“农民的儿子”自我标榜,而且的确有些平民作风,1922年他在短暂治豫期间给当地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声誉也为老百姓所乐道。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其军队的本质。冯玉祥对河南红枪会的所有政策,均是以维护该军事集团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纪律严明是西北军的一贯作风,此时出于笼络红枪会的目的,冯玉祥又在这一点上大做文章。1927年6月3日,冯玉祥致电所部各军官兵,要求“凡本军实力所及,对民众务须均实保护亲爱。对农工民众尤宜推心置腹,尽可能的扶植其势力,拥护其利益,绝不可横暴野蛮,失掉民众同情,玷我夙称有纪律军之职责”[11](p.345)。进驻郑州后,冯玉祥棍打无故扣留农民车辆的两名营长,又枪毙了擅自向民间征发骡马的两名马弁,以严肃军纪。西北军某连官兵被偃师红枪会拘捕并缴械后,冯玉祥只是在红枪会头目道歉后简单了事[12],以示宽大为怀。冯玉祥还曾令军中骡马下乡,代农民耕田;并以手谕传令全军,谓“红枪会是民众组织,我军处处以民为主,应与红枪会一致联络,切勿生丝毫歧视之心”[13]。
可以说,冯玉祥西北军对红枪会的拉拢最初获得了一定成功。在红枪会的帮助下,西北军与武汉北伐军迅速会师郑州,取得了中原战役的重大胜利。以往有关论著论及河南红枪会在这一阶段的举动时,多由此认为红枪会已经接受了中共的“革命改造”,助冯军入豫即属“革命的举动”。然而笔者认为,红枪会虽以当地农民为主要成员,但其一切大权均由团长、总团师等会首掌握,而这些会首多由当地地主、富农、士绅充任,这就决定了该组织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性质,同时也决定了其行为带有不可避免的浓厚地方色彩。客观上,红枪会反抗直奉军阀的举动,对国民革命军二次北伐起了一定策应作用;但是,红枪会的这种举动主要出于对直奉军阀残暴统治的不满,迎冯入豫也主要是为了借以驱逐自己眼前的敌人。如果据此而得出此时红枪会已属于“革命组织”,其会众已具有“革命意识”的结论,并不符合历史事实。究其实,红枪会对西北军的短暂接受也是建立在冯玉祥应允其所提种种条件基础上的。
至7月初,奉军虽仍占据黄河以北,但实际上对这一地区已经无力执行行政职能,各地基层政权均为红枪会所把持。冯玉祥为保证所属各部顺利渡过黄河,继续北攻,先行挑选了军规较为严整的一个营过河,与豫北红枪会进行交涉;并且商定,若西北军兵士下乡作恶,听凭红枪会处办,但对西北军的军事行动,红枪会“亦勿干涉”[14]。7月9日西北军先遣部队渡过黄河,抵达彰德城外。城内红枪会最初闭门不纳,冯玉祥先派人与其谈判,又组织便衣宣传队入城讲演,抚慰民众。11日,双方终于约定各不相扰,红枪会方才开城放行。同样,在漳河北岸,西北军亦遭红枪会阻抗,不得不进行谈判;磁县以北、石家庄以南地区的各枪会会首也是最初态度强硬,所提条件极为苛刻,经宣传队多方调解,态度才渐渐软化,与西北军达成了协议,其内容大致为以下几点:一,冯玉祥委任各县民团总团长(即红枪会首领)为第某队别动队司令,并令其担任北伐先驱;二,冯军所至之地,地方不负饷糈夫役等义务,冯军如有骚扰人民之事,准民团格杀勿论;三,冯军酌量拨给别动队枪炮子弹,并派军官担任作战指挥,但不得干涉会务;四,凡受奉、直、鲁军阀蹂躏之地方,冯军应设法赈济[15]。协议达成之后,河南新乡、浚县、滑县、濮阳一带红枪会均表示接受冯军编制,并拟进攻山东观城、朝城、范县等处[16];直隶保定、大名两道区的三十余县也放弃了对西北军的抵抗,将矛头转向直奉军阀。
在西北军与红枪会的联手攻击下,奉军腹背受敌,慌忙后撤,丢下枪支弹药、牲口、车辆等不计其数。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安阳县西高穴到赵村一段漳河河滩上,奉军就遗弃大炮三十门、炮弹五百发、各种枪支五百余支及子弹万余发。冯玉祥西北军对于红枪会从奉军手中所缴获的武器弹药并未强行夺取,而是高悬标语,称“红枪会乃我军之左右臂”,或采用委任红枪会会首为旅团长等手段,变相对其加以利用[17]。 总之,此时西北军在与直奉军阀势力交战河南的境况下,同红枪会既有利益的冲突,也存在合作的必要,双方的条件谈判是为必然。但是二者之间这种相互利用的关系,不久就随着合作基础的消失而破裂了。
三
红枪会虽是出于自卫目的而组建的农民武装,它所进行的抗税、御匪等行动也有一定正义性,但是,在地方豪绅控制下的红枪会所具有的封建割据性,是不能被任何正统行政权力所容忍的。冯玉祥被任命为河南省政府主席后,同样不会容许境内异己力量的挑战。 7月10日,就职不久的冯玉祥就改组红枪会事致电鹿钟麟,称:“此等事须从实地实事做去,不是一纸公文可以了事。须先从最近几县,明示办法,切实考查,使确为有利无弊,做成一个好榜样,然后教他县效法,庶可化行全省。”[18](pp.9~10)
7月末,西北军完全占领河南,孙良诚部先遣部队抵达石家庄,并与阎晋达成合作意向。至此,冯玉祥整顿河南省内秩序的时机成熟了。
8月初,冯玉祥通令各县将红枪会“导入正轨”[11](p.457),要求限期将红枪会改编为地方保卫团[19]。紧接着,冯玉祥又以河南省政府的名义发布了《河南地方红枪黄枪等会改编民团暂行条令》[20]。在这份条令中,冯玉祥先对枪会的兴起表示理解:“各县地方人民,因受土匪之蹂躏,暨军阀之压迫,每多自立红枪、黄枪等会,或类似该会名目,冀图自卫,其志可嘉,其情堪悯”;接着承认,红枪会“此次援助民军,不惜重大牺牲,成绩颇著”;但随即又称,由于“其组织不善,份子复杂,以致行动逾常轨,弊端丛生”;因此“为绥靖地方保卫闾阎起见”,应对其“详加开导,布新去莠,一律改为民团,以作河南革命成功刷新民治之后盾”;条令还明白指出:对于“遵照前令改组民团,安分守己,保护乡里者,一律加以保护”;但“若不受官吏告诫,藐视革命命令,动辄举出范围,准驻地各军随时报告,分别情节,一律严办,万勿姑息”。冯玉祥如此软硬兼施,无非是出于将红枪会转变为任其调遣的武装力量的考虑,可谓煞费苦心。
但是,此时河南红枪会已经今非昔比。经过数次作战,红枪会不仅赶走了境内直奉军阀,消除了眼前最直接的敌人,更获得不少枪支弹药,增强了自身力量,势力大涨。因此,面对西北军的收编,各地红枪会出现分化。总的来说,黄河以南的红枪会多接受西北军的改编,而且在红枪会民团化的过程中,红枪会会首多是积极的,甚至是热心的,他们限制会众的行动,把各会改编为受官府控制的保卫团(民团),并规定团员的人数、薪额,再以保董、团总的角色来维护地方安定。如原红枪会会首孔庆升,就担任了民团军的小头目。对于这种现象,日本学者三谷孝先生曾解释说,因为红枪会会首同时又是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者,面对村落内部的不断纷争,他们自然“热切地期待着安定的政权与乡村秩序的再次结合”[21](p.292)。这话不无道理。红枪会会首率部接受改编,其动因主要是对权力的追逐,从而实现他们对地方社会另一种形式的控制。但在豫北地区,如滑县、安阳、林县、武安、涉县等地,红枪会对西北军的改编就持激烈对抗态度,甚至将冯玉祥任命的林县、涉县与辉县县知事驱逐,另行委任,还设置了总务、会务、财务、执法等八大处来代替旧的县政府[22],将豫北一带视为自己的势力范围。豫北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一是此处活跃的天门会②势力高涨,在直隶、河南、山西交界的20多县里拥有30多万会众,并掌握了这些地方的行政权,例如武安、涉县、安阳、临漳、林县、滑县、浚县、辉县、淇县、汤阴等十余县的县长均有名无实,而由天门会掌握着一切行政和司法之权。二是奉系与直鲁军阀不甘心退出这一地区,因此对红枪会也有所拉拢,例如孙殿英利用与滑县红枪会会首霍文炳有亲戚关系这一条件,以答应为其提供枪械子弹、军衣马匹等,蛊惑红枪会接受奉军指挥,共同反冯,因此当冯玉祥所派毛印相、侯贯一等人向滑县红枪会提出将其改编、不得再行抗拒丁银捐税、干涉词讼等时,便遭到拒绝,毛印相等人也被红枪会关押[23](pp.66~78)。
对于红枪会的抗拒,冯玉祥西北军采取了镇压政策。8月17日,冯玉祥向部属王鸿恩发出了“查剿滑县红枪会电”。电文称:“顷接滑县任县长等寒电,称该县红枪会滋扰地方,曾经警队与民团协力击散。然以未受大创,现又啸聚各乡,抗纳粮捐,抢掳杀奸,日有数起。并探闻有奉方派人从中鼓煽”;“若保民卫民,则是正当之民众团体,若奸淫掳杀,则是乱民盗匪,败坏国纪,法所必诛。望即查明严办。”[18](pp.20~21)在西北军的围剿下,河南红枪会终以豫北天门会被剿灭为标志,暂时退出了历史舞台③。
综上所述,在武汉国民政府发动二次北伐期间,西北军与河南红枪会的关系对于当时的形势变化以及北伐的进展有着重大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时局变换的动因与产物。在共同的敌人面前,二者维持着貌似合作、实为相互利用的关系;但是,性质的差异决定这种关系只能是暂时的;随着西北军对河南的完全控制,二者合作的基础消失,红枪会被西北军或是收编,或是镇压,二者关系终以红枪会的消亡而结束。总之,这两支武装力量的关系演变,不仅是北伐革命史上重要的一环,也是认识军阀势力与其他地方武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面镜子。
注释:
①对冯玉祥西北军与红枪会的关系有所涉及的论著主要有:冯玉祥《我的生活》(黑龙江出版社1981年版)、[美]薛立敦《冯玉祥的一生》(浙江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王宗华、刘曼容《国民军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李泰棻《国民军史稿》(台北文海出版有限公司1971年版)、[苏]普里马科夫《冯玉祥与国民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简又文《冯玉祥传》(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和《西北从军记》(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刘敬忠等《国民军史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乔培华等“冯玉祥与枪会”(《郑州工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4期)、倪侃“河南红枪会与武汉国民政府第二次北伐”(《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等。但是上述论著对西北军与河南红枪会在武汉国民政府二次北伐期间的关系演变均无系统论述,或将红枪会的举动简单地归结为革命行为。对此,笔者在文中有详细论述。
②红枪会并无统一领导,组织分散,在各地的名目不一,天门会为其活动在豫北地区的一支。
③至1929年初,豫北天门会势力基本被西北军剿灭。抗日战争期间,红枪会、大刀会等各种名义的地方武装再度兴起,但其性质已与1920年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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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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