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站首页 | 本所概况 | 新闻动态 | 本所学人 | 学术前沿 | 本所成果 | 人才培养 | 学术刊物 | 基地管理 | 清史纂修 | 清史文献馆 | 清风学社
  
学者风采 文献与出版 田野调查 秘密宗教与秘密会社 民间宗教 书评 理论方法 研究刊物 专业索引
站内搜索: 请输入文章标题或文章内容所具有的关键字 整站文章 近世秘密会社与民间教派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近世秘密会社与民间教派研究 >> 秘密宗教与秘密会社 >>
强化主流意识形态 打击秘密教门会党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5-09

清王朝如何维护其文化安全

秦宝琦

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意识形态的安全。鉴于意识形态乃是主流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任何一个统治阶级,为了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均需要维护其意识形态的安全,进而维护其文化安全。清王朝的统治阶级深悉个中的奥秘,因此竭力维护其意识形态的安全和文化安全,以巩固王朝的政权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清朝统治阶级为了强化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一方面把正统儒学与程朱理学抬高到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并且把它作为对百姓进行教化的工具,称作“教”或“正教”;另一方面则把同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相悖的思潮贬低为“邪说”,将其载体作为“邪教”加以遏止与打击。

这里首先需要阐明中国传统文化中“教”与“邪教”的内涵。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教”同我们今天所说的“宗教”虽然有联,但也有区别。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说的“教”是指对百姓的“教化”,历代统治者均把儒释道“三教”作为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和对百姓进行教化的主要手段,这里所说的“三教”是指对百姓进行教化的三种手段,而不是今天我们所说的三种“宗教”。既然把儒释道三教作为对百姓进行教化的“教”,那,一切同三者相悖离或对立的思潮也就被称之为“邪说”,其载体就被贬之为“邪教”。

 

一、清王朝为什要把教门与会党作为“邪教”加以打击? 

 

关于白莲教等教门

被清朝当局斥为“邪教”的秘密教门,包括白莲教、罗教、八卦教等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秘密结社。当局把它们称为“邪教”,首先是因为其信仰核心即对“无生老母”的崇拜和“天盘三副”等“教义”,往往被教主用作反对清朝统治的工具。其核心内容是宣扬“无生老母”乃是人类的始祖与主宰,她看到东土即尘世的人变的阴险狡诈,便派遣她所生育的96亿“皇胎儿女”来到东土,度化尘世的众生。可是,这些儿女在东土贪恋尘世的浮华享乐,以至“埋没灵根”,无法再回到无生老母身边,只好在尘世蒙受三灾八难。教主们于是宣称:只有入教者在劫难降临时,才可以得到无生老母的拯救回到天宫,其他人则随同旧世界毁灭。这无非时给予信徒们一张进入“天宫”的入场券,尚没有明显的反社会、反时政的内容。后来,一些教首又将其世俗化,赋予造反夺取世俗政权的内涵。他们提出:当今世界正处于红阳劫的末期,正经受人类历史上最大和作后一次劫难。劫难降临时,无生老母将派遣弥勒佛降生尘世,在人间建立一个无比幸福美好的“白阳世界”。而这位降生尘世的弥勒佛(也就是他们的教主)乃是“白阳世界”的主宰。所以,“天盘三副”的教义,也就变成了教门首领们推翻世俗政权,建立神权统治的神学依据。教主们通过平时传徒敛钱,积蓄人力和物力,在社会矛盾激化时,便组织和动员教徒和其他下层群众起来造反。清代民间教门的造反活动,基本上都是在“天盘三副”教义的鼓动下进行的。这种教义显然是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严重挑战,所以,清朝当局便将其贬之为“左道惑众”的邪说,其载体被贬为“邪教”加以打击。

关于天地会等会党

天地会、哥老会等会党是清代下层群众为互济互助和自卫抗暴而结成的民间秘密结社。他们利用“华夏正统”的民族观念来挑战清王朝统治的法性,以“反清复明”相号召,不断反抗清朝统治,并且在广大汉族人民,特别是下层群众中拥有大量同情者与支持者。“满汉畛域”一直是清朝最为敏感的意识形态问题。因此,以“华夏正统”观念为基础的“反清复明”思潮,也就成对清朝统治的严重挑战,一切反满思潮均被称为“邪说”,对于利用文字表达反满思潮者,便利用“文字狱”加以迫害;对于利用结社组织表达反满思潮者,如天地会、哥老会等会党组织,则被作为“邪教”加以打击。

 

二、清王朝统治阶级维护文化安全的主要措施 

 

加强教化,以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钳、打击“异端邪说”和“邪教”。[1]

清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利用“教化”来强化其主流意识形态。在顺治十六年的一件“上谕”称:“朕惟至治之世,不專以法令為事,而以教化為先。”“法令禁一時,而教化維可久。若徒事法令,而教化不先,是本而務末也。”强调“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康熙帝在《上谕十六条》中也说:“朕惟至治之世,不专以法令为事,而以教化为先。”[2]乾隆皇帝也说:“从来为治之道,不外教养两端”。[3]

清朝统治阶级一以所谓“正教”来钳“邪教”。乾隆帝说:地方大吏“果能留心化导,使小民知忠孝大义,则平时尊君亲上之心、睦姻任恤之谊皆根于至性,油然而生,岂有复从邪教、与群不逞之徒为伍,甘蹈法网者?”[4]嘉庆帝也认为,“教化”乃是“正人心”的关键:“夫化民成俗,必先使百姓勿惑于邪,同趋于正,而后教化兴。”[5]又说:“先圣王以道德仁义、礼乐刑政裁成辅相,化育万方,使民趋于正道,恐为邪教所惑也。” 嘉庆帝说:百姓传习“邪教”,“实皆由于地方教化不兴”所。因此“正教昌”则“邪说自熄矣”。[6]

清朝统治者一再“劝导”百姓不要结盟拜会。在嘉庆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闽浙总督玉德发出告示:“尔等良民,各当安分守法,勿为邪教所惑,致蹈法网。如此剀切晓谕,即从前误经传习者,均可改过自新,既不致罹罪多人,亦属有裨风化。[7]两广总督那彦成更在《严禁结盟拜会》之告示中提出:“尔等安守本分,各勤生业,即为盛世良民,何苦听奸人愚弄,自寻死路。”[8]

嘉庆年间的地方官员黄育楩认为,“严禁邪教,而不将邪经中语详为辩驳,民既不知邪经之非,虽尽法惩治,而陷溺已深,急难挽救。”于是,把他在钜鹿、沧州等地担任地方官任上搜集到的六十八种“邪经”,用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特别是儒家的思想作为武器,加以批驳。强调儒家学说中的“三纲”“五常”,特别是要忠君孝亲等思想来批驳邪教的教义。提出:“习教必多谋逆,是不忠也,治罪必至绝嗣,是不孝也。不忠不孝,即乱贼之流。” 又根据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发提出:“习教便是不孝。”因为,习教之人,一旦犯案,有父母者必遭拖累,无父母者必遭绝嗣,所以,是最大的不孝。黄育楩还用儒家传统的“女祸”思想来攻击教门,提出教门所说无生老母执掌天宫,乃是“阴阳颠倒”,他说:“试观古来女后专权,必致祸乱,假使无生老母执掌天宫,则阴盛阳衰!”

以法律武器钳、打击非主流意识形态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清王朝为维护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在《大清律》里,专门设置有关惩处邪教和会党的律例。

关于惩处“邪教”的律例。

清初顺治三年,清廷将明律稍加修订,作为《大清律》颁行全国,并将禁止“邪教”的律文写入其中:“凡师巫假借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惑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9]

为了督促官员门对邪教的查拿,康熙五年制定了有关对官员治理教门的惩处办法:“凡邪教惑众,在京五城御史,在外行督抚,转行各地方官严禁查拿。如不行查拿,督抚等徇庇不参事发,在内该管员每案罚俸三月,在外州县官降二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10] 为了鼓励人们揭发举报习教事件,康熙十四年又规定:“凡旁人出首邪教者,不论犯人男妇多寡,共追银二十两给赏。如原专拿之人拿获者,追给赏银十两。”以奖励出首告发的方式来广官员的耳目,以便把习教事件消灭在萌芽之中。而且对有捉拿之责的捕快、衙役、保甲长等人,亦给予奖赏。[11] 这些措施对于遏制教门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嘉庆二十年又将《大清律》中有关惩治教门的律例加以整合、修订,使之更加易于操作:“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为首拟绞立决,为从未逾六十及虽逾六十而有传徒事情,俱改发回城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如被诱学习,尚未传徒而又年逾六十以上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旗人消除旗档,与民人一律办理。至红阳教及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者,发往乌鲁木齐分别旗民当差为奴。其虽未传徒,或曾供奉飘高老祖,及收藏经卷者,俱发边远充军,坐功运气者杖八十。如有具结改悔,赴官投首者,准其免罪,地方官开造名册,申送臬司衙门存案。倘再有传习邪教情事,即按例加一等治罪。”[12]这样,就把原来《大清律》中“禁止师巫邪术”的笼统规定,改为以不同教名分别情况定罪,便于官员执法。

有关惩处会党的律例

禁止异姓结拜

清代会党的前身是异姓结拜组织,主要活跃在顺治、康熙、雍正三朝。顺治初年,结拜异姓弟兄组织多“纵横乡曲,良民受其害,有司不敢谁何”。[13]朝廷遂颁布禁令:“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鞭一百。”之后,因多有借异姓结拜弟兄组织武装反清者,清廷遂加大治理力度,顺治十八年定:“凡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著即正法。”[14]

最初,因为结拜着人数不多,故规定:“歃血结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杖一百。[15]

禁止“结会树党”

雍正初年至乾隆中期,异姓结拜弟兄多发展为立有会名之“结会树党”组织,如铁鞭会、父母会、桃园会、子龙会、一钱会、铁尺会、关圣会、小刀会、边钱会、关帝会、北帝会、顺刀会等。但雍正三年颁布之《大清律例集解附例》中,尚无针对“结会树党”之专条,且对结拜弟兄案件之处理又不分人数多寡,官员于审案时无所适从。乾隆二十九年,福建巡抚定长奏制定禁止“结会树党”之专条,并且按照结会人数多寡定罪。[16]但刑部于乾隆三十二年馆修入律时,仅增设禁止“结会树党”之专条,[17]并未依结会人数多寡量刑。

乾隆三十八年广东揭阳县陈阿高等四十余人聚众结盟,广东巡抚德保依律将为首之陈阿高拟以绞候,发回监禁,与陈素好之林阿裕等闻讯纠众劫狱。事发,乾隆帝认为德保对该案“拟罪过轻”,事缘“旧定之例原未允协,夫以歃血定盟,谓不分人数多寡,殊觉瞒顸失当。岂有十人内外与多至四、五十人者漫无区别呼?”遂颁旨令刑部另定条例,以示创惩。[18]刑部遵旨拟将该条例改为:凡异姓人但有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者,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聚至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其无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序齿结拜弟兄,聚众至四十人以上之多,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年少居首,并非依齿序列,即属匪党渠魁,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发极边烟瘴充军。如序齿结拜,数在四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为从各减一等”。[19]

禁止结拜天地会

乾隆五十二年,台湾林爽文起义使天地会名称暴露,起义失败后,台湾各地仍不断发生“复兴天地会”事件。其重要者有乾隆五十六年台湾彰化张标、谢志等“复兴林爽文天地会”和乾隆五十七年台湾彰化陈潭等“重起天地会”事件。乾隆五十七年于重修《大清律》时,便增加相关条款:“台湾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羽,或听诱被胁而素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20] 嘉庆年间,鉴于天地会已经从台湾蔓延到福建、广东等省,于是又将律文中最初仅针对“台湾不法匪徒”,改为针对“闽粤等省不法匪徒”。

禁止结拜哥老会

晚清时期,哥老会在各省利用“开堂放飘”发展会众,酿成多起重案。光绪十八年(1892)十一月,刑部将禁止哥老会之条款载入《大清现行刑律》[21]:“各省拿获会匪,如讯系为首开堂放票者,及领受票布辗转纠伙,散放多人,或在会中充当元帅、军师、坐堂、刑堂、礼堂名目,与入会之后虽未放飘,辗转纠人而有伙同抢劫情事,及沟通教匪煽惑坑害者,一经审实,即开录详细供招,禀请复讯,就地正法,悬竿示众,仍随案具奏。此外,如有虽经入会,并非头目,情罪稍轻之犯,酌定年限监禁,俟限满后,察看是否安静守法,能否改过自新,分别办理。其无知乡民被诱被胁,误受匪徒飘布,希冀保全身家,并非甘心从逆之人,如能悔罪自首,呈缴飘布者,一概从宽免于究治。其有向充会匪自行投首、密告匪首姓名因而拿获,一律免罪。若投首后又能作线拿首要各犯到案究办,除免罪之外,仍由该地方官酌量给赏。地方文武员弁能拿获著名首要,审实惩办,随案奏请优奖;若妄拿无辜,扰累闾阎,以及纵匪贻害,亦即严行参处。” [22]

 

结语:几点启示 

 

我们通过研究清王朝维护其文化安全的措施,可以得到几点启示:

首先,应该强化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使之成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对全民进行思想教育的思想武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出现所有制的多元化,从而导致思想的多元化。在上层建筑领域,既有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也有非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作为执政党,就必须强化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同时引导非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于那些反对主流社会意识形态,特别是各种邪教组织,必须加以遏止和打击,从而维护主流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我国当今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既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也包括中国传统文化重点精华部分。强化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与核心价值体系,既可以凝聚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又可以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巩固国家的政权和维持社会的稳定。

其次,逐步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和国文化安全。并且根据现实生活的发展变化,对有关法律法规也应当根据社会的变化而做当修订与完善。清王朝在这方的做法,值得我们鉴。清代的《大清律例》的内容,就是根据国情的变化而逐步修订而趋于完备。如清初顺治三年颁布的《大清律例》中有关惩处“邪教”的内容,并不完全清初的国情,如律文中惩处弥勒教、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教门,在清初大多已经不存在,相反,如善友会、龙天门教等,不仅在民间流传而且还以武装反抗清朝统治,而《大清律》里却没有提及。后来经过多次修订而逐渐完善。再如清初顺治年间的异姓结拜组织,最初主要从事抢劫活动,因此对违犯者仅处以“鞭一百”;后来,异姓结拜组织成为反清的工具,带有政治内容,于是在到顺治十八年将惩处力度加大,改为“著即正法”;再如康熙年间由于异姓结拜组织的人数尚少,因此律文中规定“不分人之多寡,照谋叛未行律”惩处。到乾隆年间,异姓结拜组织的人数大量增加,动辄数十人甚至百人,因此在乾隆三十九年改为依人数多寡量刑定罪。

第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政策

嘉庆初年爆发历时九载,波及川、楚、陕、豫、甘五省的教门大起义,清廷动用十多省军队和团练,耗费巨额的人力武力,仍然难以把白莲教镇压下去。嘉庆四年,嘉庆帝亲政后,及时调整政策,提出“不问较不教,但论匪不匪”的政策,从而瓦解白莲教起义的队伍。同治年间,哥老会、天地会在各地不断发展蔓延,并且举行武装反抗。特别是太平天国起义失败后,数十万的湘军被裁撤,这些人无以为生,纷纷投入天地会、哥老会中,是会党的势力迅速扩大。曾国藩为遏止会党的发展,又模仿嘉庆年间对待白莲教的政策,提出“不问会不会,但论非不匪”的政策,结果也遏哥老会的发展。

清王朝这两项对待非主流社会意识形态及其载体的政策,是从维护清王朝政权和社会稳定出发的。由于非主流社会意识形态及其载体乃是客观存在,必须面对这个现实。这个政策的出台,使非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及其载体对国家政权的对立尽量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维护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

 

 

 

注释:



[1] 本文限于篇幅,只探讨清王朝对下层群众组织的钳与打击,至于对于士大夫的反满思潮则用大兴文字狱的办法处理,拟另文探讨。

[2] 《康熙朝实录》34

[3] 《清会典事例》398,礼部,风教。

[4] 《上谕挡》乾隆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5] 《清会典事例》,399,礼部,风教。

[6] 《御邪教说》,载石香居士:《勘靖教匪述编》。

[7] 《上谕挡》嘉庆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上谕“。载《天地会》(六)第263——264页。

[8]  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十一。 

[9]   马建石主编:(清)吴坛:《大清律例通考》校注,页543

[10] 《大清会典》776,刑部三,“禁止巫师邪”。 

[11]  (康熙朝)《大清会典》一百十六,禁止师巫邪

[12] 《大清律例根源》三十九,“禁止师巫邪教”。 

[13] 周在浚:《行述》,载《赖古堂集》附录。

[14] 雍正朝《大清会典》,194,“奸徒结盟”。 

[15] 雍正朝《大清会典》,194,“奸徒结盟”;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七百七十九。

[16] 《宫中档乾隆朝奏》,第二十二辑,福建巡抚定长,乾隆二十九年十月初八日。

[17]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七七九;《大清律例根源》,五十四。同治刻本。

[18] 《乾隆朝上谕档》乾隆三十九年正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内阁奉上谕。

[19] 《清高宗实录》,951,乾隆三十九年正月二十二日,据刑部奏;吴坛:《大清律例通考》,二十三,刑律盗贼,上,光绪五刻本;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六百一十九;《大清律例根源》,五十四,刑律,贼盗上,谋叛。

[20] 吴坛:《大清律例通考》,二十三,“刑律贼盗”;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六一七;《大清律例根源》,五十四,贼盗上。

[21] 《大清现行刑律案语》,载《大清现行刑律》,二十,贼盗,上,谋叛。

[22] 《大清会典事例》,六一七,刑部,刑律,贼盗,谋反大逆;光绪《大清现行刑律》二十,贼盗上,谋叛。

资料来源:《今日中国论坛》200723

发表评论 共条 0评论
署名: 验证码:
  热门信息
秦宝琦: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 教...
“收元之主、真紫微星”的悲喜剧 ...
民间信仰研究的理论反思
一贯道发展论:劫波之后从台湾走向...
清代民间秘密宗教中的道士——以红...
日本常用姓氏英文拼写
陈进国: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
柯若朴 Philip Clart...
  最新信息
程智与明清之际道教龙门派新探
潮人善堂仪式文化在东南亚华人社会...
一九二九年宿迁小刀会暴动与极乐庵...
《中国秘密社会史》的作者、底本与...
一九二九年宿迁小刀会暴动与极乐庵...
.一九二九年宿迁小刀会暴动与极乐...
一九二九年宿迁小刀会暴动与极乐庵...
阎锡山的帮会与“残留”日本人
  专题研究
中国历史文献学研究
近世秘密会社与民间教派研究
近世思想文化研究
清代中外关系研究
清代边疆民族研究
中国历史地理研究
清代经济史研究
清代政治史研究
清代社会史研究
中国灾荒史论坛
  研究中心
满文文献研究中心
清代皇家园林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生态史研究中心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3-2007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Powered by The Institute of Qing History
< 本版主持:曹新宇> < 关于本站 | 联系站长 | 版权申明>
账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