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学瀛与清末吉林黑龙江对俄交涉
——兼论哈尔滨关道的性质
胡珀 胡凡
内容提要:1898年中东铁路工程局迁至哈尔滨,中俄之间的交涉日益增多,吉林、黑龙江相继建立铁路交涉机构,杜学瀛曾任吉林铁路交涉总局会办,驻哈尔滨负责吉林铁路交涉事宜。日俄战争后,署理吉林将军达桂与暂署黑龙江将军程德全联名请求添设哈尔滨关道,获清廷批准,杜学瀛署理哈尔滨关道,与沙俄中东铁路管理局开展了诸多交涉事宜。除对俄铁路交涉之外,还开展主权交涉、土地交涉、税务交涉等。从杜学瀛履职情况看,哈尔滨关道无疑是以海关道成例设立的地方外交交涉机构,不是地方一级行政建制。
关 键 词:杜学瀛/清末/对俄交涉/哈尔滨/关道
杜学瀛是哈尔滨地方史上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人物。但是,无论是民国初年黄维瀚撰写的《黑水先民传》,还是当代学者李兴盛编纂的《黑龙江流寓人士传记资料辑录》,乃至改革开放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出版的新方志,对其生平事迹的记载不是付诸阙如,就是语焉不详,以杜学瀛为研究对象的文章也是凤毛麟角①,殊为可惜。清末沙俄在中国修建中东铁路,妄图把中国东北变为“黄色俄罗斯”,对中国的主权、利权多有侵夺,而清朝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均无力回天。笔者综合运用档案史料,把杜学瀛的对俄交涉活动放到以上大背景中去考察分析,同时对哈尔滨关道的性质进行再认识,希冀东北地方史学界同仁重视杜学瀛及哈尔滨关道研究,并求教于方家。
一、清末吉林、黑龙江对俄交涉缘起和交涉机构的相继建立
有清一代,作为满族“龙兴之地”的东北地区相对于全国而言始终是一个特殊区域。晚清以前,东北地区实行军政合一的“军府制”管理体制,作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不论是吉林将军还是黑龙江将军,其外交权都是极其有限的,与外国的交涉权受到皇权严格限制。中日甲午战争中国战败,《马关条约》签订后,沙俄纠集德法两国导演“三国干涉还辽”丑剧。事后,沙俄转而向清朝政府谋求回报。1896年6月3日,李鸿章与俄国外交大臣巴诺夫、财政大臣维特在莫斯科签订了《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即著名的《中俄密约》。《中俄密约》对修筑铁路仅作了原则规定,1896年9月8日,中俄订立了《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12月16日,又订立《合办东省铁路公司章程》。
1898年6月9日,中东铁路工程局迁至哈尔滨。中东铁路工程全面开工之后,中俄之间的交涉日益增多,作为吉林、黑龙江地方军政长官的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具有地方外交交涉的决策权,同时也需要成立专门的交涉机构具体开展交涉事宜。1899年5月31日和10月5日,吉林将军延茂和黑龙江将军恩泽分别与中东铁路总工程师尤戈维奇订立《吉林铁路交涉总局章程》和《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章程》②,延茂分别任命戴洪钧和内贤二人为吉林铁路交涉总局总办和会办。1900年义和团运动席卷东北,吉林、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刚刚草创,即行废止。1901年7月18日,吉林将军长顺和尤戈维奇的全权代办达聂尔订立《增改吉林铁路交涉总局章程》。1902年1月14日,署理黑龙江将军萨保的代表湖南候补道周冕和中东铁路总工程师尤戈维奇、副总工程师依格纳齐乌斯和代办达聂尔重新签订《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章程》③。吉林铁路交涉总局以吉林分巡道文韫为总办,花翎分省、直隶州知州方朗为会办④,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则以周冕为总办⑤。
光绪三十一年(1905)九月七日,署理吉林将军达桂与暂署黑龙江将军程德全联名上《添设哈尔滨关道折》。在《哈尔滨关道性质考论——兼论哈尔滨设治时间》一文中,笔者已经就《添设哈尔滨关道折》的内容加以详细分析,限于本文篇幅不再赘述。其实很大程度上,添设哈尔滨关道的关键原因是“吉江两省辅车相依,此或失于转圜,彼亦受其连累,自宜不分畛域,两相联络,使外人无隙可乘,方足以固吾圉”。需要“提纲挈领之员为之周旋其间”,达桂、程德全联合推荐“现办哈尔滨吉省铁路交涉吉林候补知府杜学瀛试署斯缺”,建议“俟试署一年期满,果能称职,再请实授”⑥。十月四日,清廷同意“添设哈尔滨道员一缺。从署吉林将军达桂、署黑龙江将军程德全请也”⑦。十一月二十二日,吉林将军收到朱批:“著照所请,该部知道。钦此。”此外,在清末官制改革的背景下,光绪三十四年(1908),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先后奏请清朝政府在奉天、吉林两省设置交涉司,全权办理本省外交事宜。
二、杜学瀛在吉林铁路交涉总局及哈尔滨关道任内的对俄交涉活动
(一)杜学瀛在吉林铁路交涉总局任内的对俄主要交涉活动
杜学瀛,字伯雄,祖籍浙江绍兴府山阴县,早年寓居北京大兴,出身杂途。光绪十年(1884),经钦派大臣拣选,发往吉林差遣委用,历任吉林府经历、署理吉林敦化县知县、署理伊通州知州、补授农安县知县、署理双城厅通判、署理宾州厅同知,补授延吉厅同知等职务⑧。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九日(1902年1月17日),时任署理双城厅通判的杜学瀛呈文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即吉林铁路交涉总局),鉴于双城境内洋队(即东北义和团运动时以保护中东铁路为借口侵入的沙俄军队)尚未撤尽,请求裁撤双城交涉局后酌留委员办理交涉事宜,“俟洋队撤尽时,再将所留委员一律裁撤”。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认为杜学瀛的建议“固为因时变通办法”⑨,予以同意。据笔者所见,这是杜学瀛首次参与对俄交涉事宜。随着中东铁路修建,清朝吉林地方政府对俄交涉事务日繁,光绪二十八年(1902)六月二十六日,吉林将军长顺奏派杜学瀛会办吉林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事宜。七月十一日,杜学瀛接关防视事。从光绪二十九年(1903)七月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末,杜学瀛担任吉林铁路交涉总局会办二年有余,笔者通过爬梳剔抉档案资料,对其与沙俄中东铁路管理局开展的交涉事宜归纳如下:
其一是对中东铁路公司强占新甸至卡卡马一带沿江地亩一事屡次交涉,但是不得要领,效果不佳。光绪二十九年(1903)九月十五日,根据吉林将军长顺“据理驳阻”的指示,杜学瀛责令铁路公司将早已强占的新甸至卡卡马一带沿江地亩“全数退还”,并在以后多次进行交涉。代办达聂尔狡辩该地铁路公司早有购买之意,作为堆积火柴(即充当蒸汽机车燃料的条状木材)之地,并以“火柴系火车必用之物,所占地段系堆集(积)火柴必需之地”为辞拖延时日。光绪三十年(1904)十一月二十一日,杜学瀛报告署理吉林将军富顺,“风闻刻下沿江一带地亩较之去年原丈之时又逐处展占数晌至数十晌不等,若不赶紧及时定议,诚恐将来展占愈广,办理愈难”。于是杜学瀛与铁路购地处帮办刘平多次进行磋商。杜学瀛认为“使彼能退出一分即可收一分之补救”,当下只能无奈接受俄方提出的条件:将码头、摆渡口全行让出,其余占地凡一百华晌以内均让出10%,凡一百华晌以外者让出15%,并且改买为租,按照铁路合同以80年为期限⑩,并呈文提请富顺鉴核批示。光绪三十一年(1905)四月初四,杜学瀛呈文署理吉林将军富顺:铁路公司援引中俄《瑷珲条约》第一条“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此后只准中国俄国行船,各(个)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作为租用新甸至卡卡马一带沿江地亩作为沿江码头和堆积火柴之地的依据,请富顺鉴核批示。富顺批示“细译松花江三字在黑龙江以下,是否江、吉两省边疆与俄界毗连之处并非内地松花江而言”,俄方“所引条约有无误会”,应该“咨请外务部示覆后,交涉总局悉心查议禀告”(11)。
其二是光绪三十年(1904)三月,日本和沙俄已经在中国东北开战,沙俄军中需要大量粮食,中东铁路公司向杜学瀛提出,“凡铁路两旁无正经大道之处每一面暂租民地华尺两丈,垫修土道一条,以备雇用民车拉运军粮,籍补火车之不足”的请求,杜学瀛除派员前往各段、分局遵照办理外,还呈报署理吉林将军富顺备案。(12)
其三是被迫裁撤傅家店商铺水火会勇。光绪三十年(1904)十一月,杜学瀛呈文署理吉林将军富顺,俄驻吉武廓米萨尔照会吉林铁路交涉总局,威胁假如“以乡勇改兵之意不能作废并富家店(傅家店)乡勇不能裁撤,必行缴枪,其乡勇必由富家店(傅家店)遣出”。杜学瀛报告的事情原委是:“哈尔滨前报商铺水火会勇有缉捕盗匪之责,因名目太轻,拟仿照内地改为警察队,既然俄方提出照会,只好将枪械子母收回,所募勇丁二十名剋日遣散,裁撤该地乡勇以释猜疑”(13)。
其四是与中东铁路管理局交涉,要求其裁撤丁山为中东铁路管理局招募的马勇五十名和驻扎在双城的“俄员自招之华队”。丁山的马勇“专备缉捕胡匪”,在双城厅的所谓“华队”,“类皆游勇土棍充数其间”,骚扰地方,无端滋事,况且该队实际是沙俄为日俄战争护卫粮台所设,杜学瀛照会俄提督“将此项华兵全数裁撤”。同时呈文吉林将军咨请外务部照会日、俄驻华使臣(公使)妥为解决。钦差查看吉林现在地方情形署黑龙江将军达桂要求杜学瀛催促俄提督饬令裁撤,以靖地方;交涉总局咨明外务部分别照会驻京俄、日使臣查禁。(14)
根据笔者考证,上文中的“中东铁路公司”并非是指远在莫斯科的中东铁路总公司,而是指设在哈尔滨的“中东铁路管理局”,以“中东铁路公司”指代“中东铁路管理局”只是当时清朝政府部门行文的通行做法。此外,在本文所引用档案均出自中国社科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吉林省档案馆合编的《东北边疆档案选辑·吉林部分》,笔者并未全部查阅现保存于吉林省档案馆的“吉林交涉总局”档案,因而前文提到的四项主要交涉事宜有的没有处理结果也就不足为奇了。杜学瀛在吉林铁路交涉总局会办任内是否还有其他交涉事宜尚待进一步查考。
总结杜学瀛在吉林铁路交涉总局的任职行为,我们不难发现,一是虽然杜氏坐镇哈尔滨,直接负责与中东铁路管理局交涉,但是不论从资历还是从职权上来看,其实一定程度上只是吉林将军的属员,凡事必须向吉林将军请示汇报,与黑龙江将军衙门往来不多。二是与中东铁路当局的交涉,虽然也可算据理力争,不辱使命,但是由于中东铁路管理局之强势,往往效果不佳,一再退让。三是杜学瀛虽然在吉林任职多年,历守多地,但是毕竟是杂途出身,对外交涉乃至外交基本常识知之不多,难免被中东铁路管理局巧言蒙蔽,这对其以后担任署理哈尔滨关道道员,承担更为艰巨的交涉任务埋下隐患。
(二)杜学瀛在哈尔滨关道任内对俄交涉活动
光绪三十二年(1906)正月十六日,署理吉林将军达桂保奏杜学瀛于筹饷案内加二品衔并获得朝廷的批准。正月二十二日,署理吉林将军达桂与暂署黑龙江将军程德全联衔饬令杜学瀛赴任。哈尔滨关道(滨江关道)道员本为正四品衔,为其加二品衔,至此杜学瀛在一定程度上跻身清朝政府高级官员的行列。愚以为这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为在对外交涉中保持职衔对等原则。杜学瀛要向东三省总督、吉林将军(巡抚)和外务部负责,往往通过吉林将军(巡抚)、东三省总督向清朝政府报告哈尔滨交涉情形并接受他们的指示,与哈尔滨关道有往来的上级机关竟有五个之多,即:东三省总督、吉林将军(巡抚)、黑龙江将军(巡抚)、外务部和税务处(15)。“哈尔滨关道交涉事项以对俄者最繁,尤多主权之争”(16)。四月十八日卯时,试署哈尔滨关道杜学瀛正式启用关防视事,暂借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办公,此后杜学瀛与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会办宋小濂往往联合与中东铁路管理局交涉谈判。
杜学瀛甫一到任,即事无巨细,全力交涉。例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闰四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关道接铁路公司代理代办依万年克照会,声称“奉霍总办(即霍尔瓦特)订定铁路所管松花江两岸轮船停泊章程,合将章程送贵局查照”,会办吉林铁路交涉总局、花翎二品衔、试署哈尔滨关道杜学瀛当即复照驳阻。(17)关道设立之初,清朝政府曾想采纳达桂、程德全的建议,裁撤吉林、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但是却遭到了中东铁路管理局的强烈反对,甚至不承认关道的交涉主体地位,(18)无奈之下只好以杜学瀛继续兼任吉林铁路交涉总局会办。
杜学瀛还有一个以往我们重视不够的职衔:吉林会议专员。1901年,中东铁路公司先后三次拓展哈尔滨总站界,所展占土地除少数用作铁路用地,大多数被中东铁路当局出售或出租。高额的利润回报刺激了中东铁路当局的展地“热情”。1904年3月,东省铁路公司总办(即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霍尔瓦特)之全权代办达聂尔迫使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总办周冕就展购地亩问题进行磋商。在没有得到清朝政府授权的情况下,周冕擅自签订《展购铁路附近各站地亩合同》,许给土地20万垧,使中国的利权受到重大损失。事后,铁路公司要求按照合同展地,均被署理黑龙江将军达桂拒绝。(19)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二十二日,吉林、黑龙江会议专员杜学瀛、宋小濂受外务部委派与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霍尔瓦特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谈重订展地合同。同年十一月十八日(1907年1月2日),杜学瀛、宋小濂与霍尔瓦特、达聂尔草签黑龙江省、吉林省铁路应用地亩章程,黑龙江省展地126 000垧,吉林省展地55 000余垧。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十九日,杜学瀛试署期满,署理吉林将军达桂等请旨实授杜学瀛道员职务,清朝政府却调补萨荫图为哈尔滨关道道员,杜学瀛专任吉林会议专员。七月二十二日,吉林会议专员杜学瀛代表中方,东省铁路公司总办之全权代办达聂尔代表俄方在哈尔滨正式签订《吉林省中东铁路公司购地合同》。同日,正式签订《吉林铁路煤矿章程》,中东铁路公司获得铁路两侧30华里煤矿的采矿权;签订《吉林木植合同》,划出石头河子、高岭子、一面坡附近三处地段林木供俄人砍伐。八月十六日,吉林哈尔滨关道道员萨荫图充出使俄国大臣,杜学瀛得以继续暂署哈尔滨关道。
杜学瀛第二次署理哈尔滨关道后,多以吉林铁路交涉总局会办、暂署哈尔滨关道职衔继续参加对俄交涉活动。例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一月十四日,吉林铁路交涉总局会办杜学瀛、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会办于驷兴和东三省行营翼长张勋,会同铁路公司帮办葛罗姆车甫斯基商定“为防范匪患,保护居民以及铁路,彼此统筹办法”八条。十一月二十七日,花翎二品衔暂署哈尔滨关道杜学瀛和宋小濂、税务司葛诺发与俄国代表刘巴、拉特金、罗莽、达聂尔就税关问题经过近一年的反复磋商谈判,形成《满洲里并绥芬河两站税关暂行试办章程》五十四条,尚有数条俄国代表概不承认,需要清朝政府与俄国政府议商。杜学瀛将谈判经过与章程原文禀告署理吉林巡抚朱家宝,(20)最终中俄两国政府认可的《满洲里并绥芬河两站税关暂行试办章程》增改为八十八条。(21)
由于哈尔滨关道专办吉林、黑龙江铁路交涉,因此很多时候都需要同吉林将军(巡抚)、黑龙江将军(巡抚)及时报告对俄交涉情况。樊百川先生认为,海关道最终只剩下办理地方一切中外交涉一项主要职责,海关道的主要作用是在督抚的指挥下,对地方发生的交涉事件做低一级的处理,起外国领事官和督抚的缓冲作用。(22)杜学瀛兼任吉林铁路交涉总局会办,吉林将军(巡抚)会向其提出指示,而黑龙江将军(巡抚)往往提出建议,这从黑龙江将军程德全给杜学瀛的公函中得到印证,例如就如何筹备航运业,程德全建议“江省前购轮船驶行,哈尔滨系属巨埠,此节尤宜注意,四家子一带,务须酌留船坞,用以保我利权,是为至要”(23)。哈尔滨关道道员除了开展对俄铁路交涉之外,还开展主权交涉、土地交涉、税务交涉等事宜。
1.主权交涉。1906年10月,俄国财政部、陆军部和外交部召开会议通过了《东省铁路附属地民政组织大纲》十条。12月29日,公布该大纲。1907年7月,中东铁路总公司在中东铁路管理局设立民政处,成为中东铁路“附属地”,独立于中国行政主权之外的行政主管机构。此后,中东铁路管理局积极策划在哈尔滨等地铁路界内实行自治。杜学瀛与中东铁路管理局多次交涉无果,但是也算尽职尽责。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1908年1月30日),杜学瀛照会俄国总领事和中东铁路管理局及各国领事,声明反对成立自治公议会(24)。中东铁路管理局对哈尔滨关道的照会未予理睬。1908年3月11日,哈尔滨自治公议会部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组成第一届董事会。
2.土地交涉。光绪三十三年(1907),敖汉旗三喇嘛色登巴勒珠尔私自将北郭尔罗斯公界内蒙地租给俄人,所订合同黑龙江将军衙门不予承认,并咨理藩院饬昭乌达盟长速将色登巴勒珠尔拿获解送黑龙江衙门归案。为收回该地,吉、黑两省铁路交涉总局与俄驻哈总领事刘巴进行了多次谈判。十一月十八日,俄驻哈总领事刘巴、暂署滨江关道杜学瀛、候补道于驷兴为俄人别而格、麻而阔维一等由色登巴勒珠尔处租佃北郭尔罗斯王旗荒地案。经屡次会商,终于议定处理办法。十二月初二(1908年1月5日),中俄双方在领事署议定色登巴勒珠尔案,应还俄磨商别而格、麻而阔维一等款项约分两次偿还:第一次应还十七万五千卢布,须俟于道台收到东清铁路公司所发江省铁路荒价时偿还;第二次应交该商等二万九千八百四十三卢布,须俟杜、于道台由该俄商接收农事机器及由铁路公司收到江省地价及煤矿木植票费时偿还。并议妥偿还该俄商等此款后,该商等与三喇嘛所定租佃北郭尔罗斯公旗荒地合同自应作废。(25)
3.税务交涉。裁撤沙俄擅自设立的拉哈苏苏税关是杜学瀛任职末期的重要事件之一。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1908年1月14日),杜学瀛呈文署理吉林巡抚朱家宝:已经照会俄国驻哈尔滨总领事刘巴商议撤迁拉哈苏苏税关事。此前,发生了兴东道监工委员王延祜载运油酒路经拉哈苏苏被俄官截留强令纳税事件,清朝政府至此才意识到俄国越界设立税关的严重性,要求哈尔滨关道查清事件原委。杜学瀛照会俄领事“将所扣油酒先行发还”,还要将“税关庄厂撤回俄境以清界限”。刘巴称“查撤俄关事关紧要,非敝事所能主权,已将此案转禀敝国驻京钦使核定”(26)。光绪三十四年(1908)二月十五日,杜学瀛多次照会俄驻哈总领事刘巴,要求裁撤俄国在拉哈苏苏所设税关,刘巴百般搪塞,为防止撤迁无期,杜学瀛呈文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建议咨请外务部与俄国驻京钦使尽快交涉磋商。五月十三日,杜学瀛报告吉林巡抚,本月十一日,刘巴照会哈尔滨关道,俄国政府同意将拉哈苏苏税关撤回俄境,“惟撤退俄关改设华官事需两国政府彼此预先商定”。俄外务部已饬本国驻北京署理钦使与中国外务部磋商。尽管俄国政府已同意把拉哈苏苏税关撤回俄境,但它还是加上了改建华关应由中俄两国会商这一侵犯中国主权的条件,中国对此当然不能同意,据理力争。直到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1909年1月),俄国驻京公使廓索维慈才照会清政府外务部,称“已获本国户部札谕准将拉哈苏苏俄关撤去”。本来“当由滨江(哈尔滨)关道与税务司相机措置,派员接办”,当时已经“岁暮江寒,未能前往”,由滨江关道施肇基指派临江州知州吴士澂暂行接收。(27)此外,杜学瀛还就开设吉林汽船官营总局,中国船只在松花江航行等事宜与中东铁路管理局交涉,(28)但是成效不大,甚至有时竟然被俄方欺骗。
三、通过档案资料对哈尔滨关道性质的再认识
笔者认为“从设立背景、官员进退和道员主要职责来分析,哈尔滨关道其实是依照海关道成例设立的地方外交交涉机构”(29),此观点也得到不少专家、学者的首肯。但是通过黑龙江省内知名历史学者的指正,笔者也认为“不能以西北路道领有府、厅、县且有巡防专责,就认为其是地方行政管辖机构,其实无论是哈尔滨关道,还是西北路分巡兵备道,对外交涉都是其主要职责,甚至到了中华民国期间,滨江道道尹还兼任外交部哈尔滨交涉员”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愚以为,哈尔滨关道无疑是以海关道成例设立的地方外交交涉机构,虽然存在时间只有区区数年,况且吉林西北路道是其发展演化的产物,但是还需把哈尔滨关道,特别是其性质、作用作为一个特例来单独研究,同时并不存在所谓的“抽刀断水”之嫌。
史籍记载,被视为清朝政府第一个完全意义上的海关道——津海关道,“迳隶通商大臣,并不管辖地方事件,与他省巡道和他省关道兼辖地方者情形不同,向不归藩臬司统辖”(30)。由此可见,不管辖地方事务、专事对外交涉是海关道的职责所在。哈尔滨关道“专办(吉林、黑龙江)两省交涉事宜”,“其驻扎哈埠,系吉林地方,将来两省分属,何处应归管辖,以一事权,再由(臣)等察酌情形,另行奏明办理”(31)。有鉴于此,“哈尔滨关道是名副其实的政权机构”的观点尚待商榷(32)。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初一日,会办吉林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花翎二品衔、试署哈尔滨关道杜学瀛呈称:傅家甸已设立办事公所,委员熊冕章“接办清丈街基并地面一切事宜”,现在“公事较前繁多”,“实非该委员一人所能兼顾”,因此“酌请添派员差以资助理”,拟请添派文案、差遣各一员,局差四名,需要增加津贴二百五十吊,同时新增人员每月增加房租二百吊,均从货站船站钱项下开(33)。由此可见,傅家甸设立办事公所早于设立哈尔滨关道时间,而且接办清丈街基并地面一切事宜均已由吉林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移交办事公所,公务繁忙,之所以由哈尔滨关道行文吉林将军,是涉及从货站船站钱项下开支人员经费,并不能表明关道道员与办事公所委员的上下级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有资料显示1908年傅家店正式改称傅家甸。但是笔者前引史料,早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就已经称“傅家甸”,可以断定当时是两种地名称谓并用。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十一日,署理吉林将军达桂以哈尔滨“商贾云屯、行旅杂沓、华洋杂处、诉讼狱滋”,“拟请在哈尔滨援照奉天营口厅章程添设江防同知一员”,另设专门管理监狱的巡检兼司狱事一员,并于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获得清朝政府批准。虽然达桂在奏折中提到,该同知“归属哈尔滨关道所属,专理两省华洋交涉,并应稍微变通,凡在哈尔滨铁路交涉界内命盗案件亦统归该同知验勘详报,外此一应公事,仍均查照向章移送双城厅核办”(34)。
可是中东铁路管理局对吉林地方政府的这一行政规划并不承认,滨江厅同知无法参与对外交涉,吉林将军也再未强调滨江厅同知是哈尔滨关道的属员。虽然滨江厅的管辖范围只是在傅家甸而已,但是所有公事却一应管辖。宣统元年(1909)闰二月十九日,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吉林巡抚陈昭常向清廷奏请,“滨江厅原奏设于哈尔滨商埠内,仿营口厅之例,专管该地交涉案件,后因俄人不认,鲜能实行职务,现所辖不足十里,殊难成治,拟划双城沿江之地以益该厅,而改为双城府分防同知”(35)。《清史稿·地理志》总结归纳为“光绪三十二年(1906),置治傅家甸,为江防同知,驻滨江关道,分隶黑龙江省。宣统元年(1909),划双城东北境益之,江防改抚民,专属吉林,分巡西北路道驻厅”(36)。值得注意的是,抚民厅是清朝特有的地方行政制度与行政区划。笔者研读新近出版的《吉林省档案馆藏清代档案史料选编》,光绪末年至宣统年间,滨江厅江防、抚民同知多次就教育、荒务、实业、金融、禁烟等事宜与吉林省有关部门和吉林巡抚行文报告,因此有关滨江厅设治傅家甸的问题笔者还将专文探讨。
①根据笔者所见以杜学瀛为研究对象的专著还未面世,以杜学瀛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有戴伟:《首任道员杜学瀛》,《黑龙江档案》2006年第1期;纪凤辉、刘亚祥:《哈尔滨第一任道台杜学瀛》,《哈尔滨史志》(内部发行)1984年第2期;胡珀:《杜学瀛年谱简编》,《哈尔滨史志》(内部发行)2010年第3、4期。
②李鸿文、张本政编著:《东北大事记(1850-1949)》上卷,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第266页,第269页。另,“尤戈维奇”旧译为“茹格维志”。
③(19)步平、郭蕴深、张宗海、黄定天编著:《东北国际约章汇释(1689-1919年)》,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13-215页、第223-227页,第266-267页。
④李济棠:《中俄密约和中东铁路的修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58页。
⑤《萨保又为派令周冕总办铁路交涉并一切教案等事俾速就绪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编《光绪朝黑龙江将军奏稿》下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3年,第680页。
⑥(31)达桂、程德全:《添设哈尔滨关道折》,载李兴盛、马秀娟主编《程德全守江奏稿:外十九种》之《程德全守江奏稿》卷六,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3-205页。
⑦《清德宗实录》卷550,光绪三十一年冬十月癸卯。
⑧秦国经等主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官员履历全编》第6册,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753页下,杜学瀛。
⑨《双城厅通判杜学瀛为裁撤双城厅交涉局并酌留委员事给交涉总局详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吉林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104,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42-146页。
⑩《吉林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会办杜学瀛为铁路公司拟租新甸至卡卡马一带沿江地亩事给吉林将军的呈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吉林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105,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2-85页。
(11)《吉林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会办杜学瀛为铁路公司照请租给新甸等处沿江地亩事给吉林将军呈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吉林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105,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23-127页。
(12)《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会办杜学瀛为俄日开战拟修运粮支路事给吉林将军呈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吉林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105,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页。
(13)《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会办杜学瀛为富家店乡勇改为捕盗队伍已将枪械收回遣散事给吉林将军呈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吉林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105,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3-74页。
(14)《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会办杜学瀛为富家店乡勇为俄员自招华队在双城厅等处无端滋扰事给吉林将军禀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吉林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105,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7-142页。
(15)(16)施肇基:《施肇基早年回忆录》,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7年,第65页,第64页。
(17)黑龙江档案馆馆藏:《黑龙江交涉总局档案》,第一目录,第一六九卷。
(18)《致杜伯熊观察论俄员不认关道》,载李兴盛、马秀娟主编《程德全守江奏稿:外十九种》之《赐福楼启事》,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817页。
(20)《哈尔滨关道杜学瀛为俄议员会议北满洲税关五十四条给吉林巡抚的秉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吉林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106,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8-120页。
(2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501-511页。
(22)转引自赵宏林:《晚清地方对外交涉机构研究述评》,《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4卷第1期,2008年1月,第177页。
(23)《致杜伯熊观察论筹备航业》,载李兴盛、马秀娟主编《程德全守江奏稿:外十九种》之《赐福楼启事》,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868页。
(24)《哈尔滨关道杜学瀛为复铁路公司照会设立自治会事给吉林巡抚呈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吉林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106,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6页。
(25)黑龙江省档案馆编著:《黑龙江历史大事记(1900-1911)》,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12页、第114页、第116页。
(26)《哈尔滨关道杜学瀛为照会俄公使商令撤迁拉哈苏苏税关事给吉林巡抚的呈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吉林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106,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2-155页。
(27)(清)徐世昌编纂,李澎田等点校:《东三省政略》,卷三,交涉,税务交涉篇,纪拉哈苏苏税关,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
(28)《哈尔滨关道杜学瀛为松花江行船事宜呈东省铁路公司总办照会事给吉林巡抚的呈文(附照会原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吉林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106,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12-316页。
(29)胡珀:《哈尔滨关道性质考论——兼论哈尔滨设治时间》,载《多维视野与边疆经略中的黑龙江流域文明研究—黑龙江流域文明中心第三届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印,第150-157页。
(3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五辑),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809页。
(32)柳成栋:《哈尔滨设治及几个相关问题的再认识》收入《长铗文丛·方志论稿》,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06年,第377页。
(33)《哈尔滨关道为傅家甸办事公所添派员差房租是由船站项开支事给吉林将军呈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吉林省档案馆合编《东北边疆档案选辑》120,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1-159页。
(34)达桂:《为滨江关道政务繁要拟请添设同知等缺事奏稿》,载吉林省档案馆编《吉林省档案馆藏清代档案史料选编》63,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第707-713页。
(35)《督抚徐世昌陈昭常奏请添设民官酌裁旗缺折》,载黑龙江档案馆编《黑龙江设治》(上),内部发行,1986年,第65-68页。
(36)《清史稿》(关外本),卷五六,志第三一,地理三,吉林“滨江厅”条。
(转引自《东北史地》(长春)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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