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留日学生“取缔规则”事件再解读
清末留日学生“取缔规则”事件再解读
李喜所 李来容
原文出处:《近代史研究》 2009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
内容提要 1905年中国留日学生因日本政府颁布“取缔规则”而发起的群体抗议活动,无疑是民族精神和爱国激情的张扬。但是,就“取缔规则”本身来讲,从出台缘由、性质到具体内容,实属正常的教育整顿,旨在进一步规范日本的留学教育。留日学生因日俄战争中国所遭受的民族耻辱,以及日常生活中受到的种种不公平待遇,积之日久形成强烈的反日民族情绪,以“取缔规则”为导火线,一触即发,从而将教育问题演变成一场激进的政治反抗运动。事实上,留日学生对此规则存有诸多的误解与误读,情绪化的激情有余,冷静的客观分析不足。难能可贵的是,留日学生也在“蛮干”的过程中逐渐反省,回归理性。这对留日学生日后的政治追求和社会活动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 清末留日学生 取缔规则 梁启超 陈天华
关于1905年中国留日学生反对日本政府的“取缔规则”(亦称规程)事件,学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是:“规则”的出笼,是日本和清政府相互勾结的产物,旨在破坏中国留日学生的革命活动。留日学生的强烈抗议,是辛亥革命时期一场颇有影响的反帝爱国运动,且带有反封建的性质,同时还表现出高度的民族自尊与爱国情操。对此,个别学者曾提出质疑,但由于史料所限,仅就“取缔规则”的名称、翻译、陈天华投海原因等方面做了某些澄清,而对有关规程的背景、性质、内容及事件的演变等,则未加以客观地解析。鉴于此,本文依据更多信而有征的史料,从辨析留日学生反对规程的理由入手,全面审视“取缔规则”事件的来龙去脉,揭示复杂面相所掩盖的历史真实,再现留日学生因误读而激进、由激进而反抗、再回归理性而自省的痛苦的转变过程。
一、规程出台与学界的初步反应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各国留学生的纷至沓来,日本政府就有意对国内的留学教育进行部署,如1900年公布的《关于文部省直辖学校外国委托生之规程》,对外国留日学生的入学手续做了规定,即须附有本人志愿书及本国公使或领事开具的委托书,至于管理章程则未予统一规定,仅表示相关细则由各校自行妥为商定。随后,由于中国留学生人数的大幅增加,及专为中国人而设的
公、私立学校的陆续增设,日本留学教育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多数学校为牟利而激烈竞争,教育速成化的风气日渐蔓延,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办学和管理水平亦参差不齐,加之留学生人数众多、良莠不齐,学校又涉及小学至大学专科各个不同层次,致使校方与留学生之间在保送入学、课程设置、住宿等问题上发生多次摩擦和纠纷。如1902年成城入学事件、1903年宏文书院学生因与校长商议课程无果而退学等。在此期间,日本教育界也纷纷指出留日教育的弊病,认为对相关私立学校“有加以严重监督的必要”。
受上述因素影响,日本政府认为亟需整顿留学教育秩序,遂着手制定统一、正规的章程细则。1905年11月2日,文部省正式颁布《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立或私立学校,在许可清国学生入学之时,于其入学申请书中,必须附加清国驻本邦公使馆之介绍书。
第二条 公立或私立学校,依从清国学生本人志愿,于该校所定学科中,阙修一科或数科。
第三条 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立或私立学校,须备有关教职员名簿、清国学生学籍簿、考勤簿,并将来往公文信件(日文中原为“往复书类缀”。各处翻译差别较大,如梁启超直译原文,驻日公使杨枢译为“往来信件”,天津《大公报》译为“往复书类”《,东方杂志》译为“照会诸文书”。相对而言,从这份规程的主旨及文部省的补充说明来理解,译为“来往公文信件”比较得体和符合本意———引者)等予以登记汇存。学籍簿内,须记载学生的姓名、原籍、年龄、住址、入学前经历、介绍入学的官署名称、官派或自费,赏罚,入学、转学、退学及学年、毕业日期,转学和退学的缘由等。
第四条 公立或私立学校,如欲许可清国学生转学或退学时,其申请书内必须附加清国驻本邦公使馆之承认书。
第五条 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立或私立学校,须于每年一月及七月份两次,将其前六个月间准许清国学生入学的人数,呈报文部大臣。清国学生之转学、退学以及毕业人数,亦依上述规定呈报。
第六条 公立或私立学校,遇有清国学生毕业或饬令退学时,须于一个月内,将其姓名及饬令退学的缘由,报告介绍其入学之清国公使馆。
第七条 准许清国人入学之公立或私立学校,经文部大臣认为适当者,将特为选定,并照会清国政府。
第八条 公立或私立学校,欲要得到前条所述的选定,其管理者或设立者须具备下列事项,向文部大臣提出申请。但依特别规定,既已申请或经许可的事项,可以省略。
一 关于清国学生教育的沿革。
二 校规中涉及清国学生教育的相关学则。
三 校长或学校代表者的履历。
四 教员姓名、资格、学业经历及所担任的学科科目。
五 清国学生定额及各学年学级的现在人数。
六 对清国学生的校外监督方法。
七 清国学生毕业人数及毕业后情形。
八 供清国学生使用之校地、校舍及寄宿舍等图样。
九 经费及维持方法。
十 教科书、教授所用器具、仪器及标本等目录。
以上第二项和第八项如须变更,须经文部大臣许可。
第九条 受选定之公立或私立学校,令清国学生宿泊的寄宿舍或由学校监管的旅馆、下宿等处,均须施行校外管理(日文中原为“取缔”,意即管理、监督,不少文本则采用直译———引者)。
第十条 受选定之公立或私立学校,不得招收为他校因性行不良而被饬令退学的学生。
第十一条 受选定的公立或私立学校举行考试时,文部大臣如认为必要,可派官员监视,或查阅考试内容及学生的答稿。该员如认为考试题目或方法不恰当,则可命其变更。试题、答案及成绩表最少须保存五年。
第十二条 受选定之公立或私立学校,于每学年结束后一个月内,须将有关清国学生教育的概况,呈报文部大臣。
第十三条 受选定之公立或私立学校,如有违背此规则或其成绩不良者,文部大臣将取消其受选定的资格。
第十四条 照本令所规定,凡拟递文部大臣的文件,须由地方衙署转呈。
第十五条 本令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小学堂及与之同类的各种学堂。
附则:本令自明治三十九年(1906)一月一日起施行。
与此前不同,新颁规程所监管的范围已从官立学校扩大至文部省辖内的中等及其以上教育程度的所有公私立学校,其基本宗旨,在于“一面励行监督此类学校,一面谋求刷新堕落学生之道”即既整顿接收中国留学生的公私立学校的办学秩序,又通过约束与监管,提升中国留学生的素质。就具体内容而言,其中第三、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条等大部分条款都是针对中国留学生所入读的公私立学校,仅第一、二、四、十及三、六、九条与中国留学生直接或间接相关。可见文部省在管理学校与监督学生之间尤重于前者,包括统一学籍、教学评估、规范考试、校外监督和宿舍管理、学校资格评定等,旨在改变留学教育秩序的混乱局面,严审入学资格,改善日常生活条件。
规程于11月2日公布于官报后,留日学生普遍表示反感和抵制。清国留学生会馆干事与各省同乡会负责人经多次会议,商定《学生公禀》,于11月28日以全体留学生的名义上呈驻日公使杨枢,请求代为转达至日本文部省。在禀帖中,留学生措辞委婉,称赞规程“用意至为美矣”,目的“无非为吾国学生谋学课之改良,期教育之完善”,表示“莫不感慰”。在此基础上,他们对第九、十两条提出异议,请求予以修改或取消。其理由是:(1)从经济负担加重、于学问无所补益、因习惯不同而妨碍卫生、兼学不便四个方面来讲,加强校外寓所的监管固然有益于留学生,但各校规模、设施、管理水平有所不同,若一律要求留学生入住学校管辖内的寄宿舍、下宿等处,则未必尽为适宜;(2)文中“性行不良”四字,范围太大、界限不明,在各校实际运作时极有可能出现偏差,如校方不满于学生所提的学课、经济、卫生等改良要求,难免会因私情而滥用职权。且即使有性行不良者,若知而能改,也当给予机会。
禀帖经驻日公使转达后,文部省考虑到规程可能存在歧义之处,同时鉴于留日学生的部分要求尚属合理,遂作一定让步,以缓和学界风潮。12月8日,文部省发表《省令趣旨说明》,重申其宗旨“原为监督此等学校起见,并非羁束清国学生”,并对大部分条款尤其是第九、十两条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解释。关于第九条,文部省一方面强调住宿管理的必要性,一方面又予以通融,表示并不强行规定统一住宿,若留学生所选择的居住环境较好,则“如自炊及共同宿所等类,不但在不禁之列,且将认为得所”。至于“性行不良”一词,则强调专指“紊品行,害秩序,触刑律”等。
二、误解与误读
尽管留日学生总会以全体留学生的名义提出了修改或取消部分条款的要求,但大部分自费留学生及一些官费生听信缺乏实证的坊间传闻及猜测言论,自感难以容忍其限制,不满足于少数条款的修改,而是要求一概取消。实际上,从当时留日学界所述的反对理由来看,他们对规程及其说明书的性质和内容存有诸多误解。
其一,认为规程是日、清两国政府相互串通的结果,欲借此压制留日学界的革命思潮,驱逐留日的革命党人。,事实上,现有档案、函件等有关资料可以证明,清政府虽不满于留日学界的革命倾向及混乱局面,也曾通过外交渠道,敦请日本政府代为监督和管理,,但因事关日本内政事务,没有也不可能直接参与规程的制订,勾结、串通之说难以成立。
在规程的制订过程中,清驻日公使杨枢的确知晓日本政府有此举措,但并不清楚具体内容。考虑到规程“于我国学生必有关系”,杨枢曾亲赴文部省,“请于未公布前抄稿示商”。在正式颁布前,文部省例行外交程序,将规程抄稿送至清驻日公使馆。使馆译出全文后,认为其中“有为整顿学校者,亦有间接管理学生者,实无苛待之意”。对清政府并未参与规程制订及杨枢在颁布前认可的情况,文部省官员泽柳政太郎的有关谈话,及留日学生总会致清外务部的电报可作证实。1905年12月13日,泽柳在《东京日日新闻》上谈及文部省发布新规程的理由及今后方针时,明确声明“没有特别同清政府协商,但也曾作为国际间事务将此项规定提出,并征得了清公使的承认”。留日学生总会在致清外务部的电报中,也援引日本各报的报道,指出规程在颁布前曾应杨枢之请,“抄稿示商”,并“经公使认可”。
关于规程发布的缘由,日本政府除前面所述教育改革的必要性外,的确有着更深的意图。早在6、7月间,一些日本报刊就曾风传政府拟发布清韩留学生“取缔规则”。消息虽然未经证实,但却向清政府示意日方在留学教育政策上有所转变,已开始注重管理中国留学生。11月中旬,中日两国政府将围绕东三省善后事宜进行谈判。而日本在此前夕颁布规程,主动作出管理中国留学生的姿态,并在部分条款上迎合了清政府的意愿,以此诱使其在东三省问题上作出更多让步。在规程公布初期,日本政府对留日学生提出取消全部规程的要求,态度极为强硬,明确表示“(12月)22日以前,断无废止省令之意,目前必须厉行”。12月22日正是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的画押时间。可见,规程发布的特殊时间、日本对清政府的示好意图,确有令人生疑之处,但这难以成为“日清勾结串通之说”的理由。
其二,对规程名称的误读。规程名为《清国人ヲ入学 シムル公私立学校 ニ关 スル规程》,中文当译为《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对此,留日学生的翻译不尽相同。少数人译为《关于使清国人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关于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规程》,基本符合原意。绝大多数留日学生未能详细考究规程的具体内容,加上误信一些日本报刊的失实报道,或将规程名称牵强地译为《公立私立各学校关于清国人入学之规则》、《关于清国留学生入学规则》;或误译为《清国留日学生取缔规则》、《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取缔中国留日学生之规则》、《取缔留学生规则》、《取缔中国留学生所入学校及寄宿舍之规则》,或误记为《取缔清韩留日学生规则》等,并一律简称“取缔规则”。这不仅将规程的对象由公私立学校转变为清国学生,而且皆以“取缔”名之,迥异于规程名称的原意。就“取缔”一词而言,中、日文均有使用,但意义有所区别,汉语的“取缔”意为取消、禁止,日文的“取缔”可译作管理、监督,因而不能直接互换。再者,考察规程内容,仅有第九条涉及留学生住宿问题时用了“取缔二字,若以中文意义上的“取缔规则”字样来概括规程全部,确与规程本意相去甚远。
其三,因听信不实传闻和对规程名称的误读,加之对日本侵华政策及日常求学生活中所受种种歧视和屈辱的反感,多数人不问规程具体内容如何,而武断认定日本侵辱我国权。
6、7月间,日本报刊盛传文部省拟发布《清韩留学生取缔规则》。留日学界闻之群情激愤,谴责日本政府将中国与沦为其保护国的韩国并列,实蔑视我国权。驻日公使杨枢迫于众议,照会日本外务省及文部省探询究竟。文部省随后在复照中作出澄清,称“并无其事,惟关于招收清国学生之各学校,拟加整饬,报纸所载,或系因此讹传”。至11月2日规程公布,留日学生质疑先前文部省对传闻的有关解释,认为日本政府“直以保护国视我”,其将清韩并列,“恐我之不能承认,乃变易其辞,去韩留清,不过如俗言所谓‘换汤不换药’之伎俩耳”,且“其条件(第九条)中,明明有取缔字样,不无蛛丝马迹之可寻也”。显然,留日学生提出的依据与以前的猜测并无二致,而且如前所言,并不清楚日文“取缔”之含义,故据此指责日本政府,理由不充分。
此外,留日学生认定规程名称为《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并以他国没有专为一国留学生颁布规则为由,指责日本政府给予中国留学生“特别待遇”,侵辱我国权。就规程名称而言,据前所述,可知其并非《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留日学生依据这一错误译法得出“有损国权”的结论,实属草率。就规程的特殊性而言,文部省的确将管理范围予以重新界定,从外国人所入读的官立学校细化为清国学生入学的公私立学校,但重点在于整顿相关学校。而针对清国留学生,实因中国留日教育的特殊状况所致。日本曾为中国留学生特设10余所专门学校,就1905年间8000余名的留学生规模而言,这“实为任何时期与任何留学国所未有者”。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日本政府在具体管理上无法直接套用国内有关小、中、高等学校的现行规则,另立针对性强的新条令是合乎情理的。
其四,认为规程内容“专与留学生为难,不尊重吾辈人格”,“不但禁止留学生的爱国活动,而且侵犯人身自由”,同时还“取缔中国留学生的政治活动,剥夺言论自由,禁止集会结社,检查书信”,“种种限制禁令,教人受不了”。这是具体根据规程第一、三、四、九、十条内容,指责日本政府侵害或剥夺留日学生求学、居住、秘密书信等自由。之所以会产生上述误解,是由于不少留学生不通日文,或未能亲见规程。如黄尊三在学界风潮兴起之时,就曾“至各处遍找日本取缔规则,不得,日报亦未见登载,殊属不解”。梁启超对这一情况作了详细记述,指出学界中“亲见此规则原文者,十不得一。又或见矣,而粗心读之,于其文法有不甚了解之处,不复措意。其他则或仅见译本,或并译本而未见之,积平居种种不快之感情,加以前此极可懊恨之风说,横亘胸中。故一见规则,不问名称如何,内容如何,辄相惊以伯有。”
在入学、转学或退学方面,日本政府曾作出统一规定,即各类学校学生入学须有保证人,转学和退学须经其承认。中国人留学日本也要遵循此例,入读公立学校的官费生须由清驻日公使或领事开具介绍书或承认书,控制较严;自费生则只须资格较深的中国人或日本人作保,求学相对宽松自由。规程颁布后,规定所有清国学生入学、转学或退学时须分别附有清国公使馆的介绍书和承认书,自费生感到有所不便,也属正常。对此,文部省不久即在说明书中予以解释,并放宽入学条件,强调除清公使馆和领事馆外,凡清国公使认可的清国人诸如留学生会馆干事等也具有同等效力。这与规程颁布前的入学情形,实际相差无几。关于“自费留学生大部分将受所谓清国公使馆之制〔掣〕肘,失去求学之自由”的说法,显然有失偏颇。至于“性行不良”一词,本是日本国内一般中学规则的通用语,并非专为中国留学生而设,如文部省所颁《中学校令施行规则》第五十一条就明确写有“性行不良”四字。但留日学生对此不甚了解,认为其意义过于宽泛,进而揣测“不知何者为良不良之标准?若以高谈革命为清廷所忌者,可以授意日本,诬指为‘性行不良’,而绝我入学之途,是其设计之险毒,可谓蔑以复加”。为澄清误解,文部省随后在说明书中将其范围限于有损社会秩序和刑律之类,且强调划分标准由学校独立审定,清国公使或文部省并不介入,实际不牵涉政治问题。
在住宿方面,留学生坚称第九条剥夺居住自由权,认为“日本惟对娼妓有勒令居住于指定地点之规定,今直以娼妓视我”。实际上,寄宿制度是当时日本教育界的一条办学经验。吴玉章记述成城学校的教学情形时,就提到“学生全部寄宿,只有星期三、六的下午和星期日才许外出”,认为这是“‘成城’的某些有益的经验”,也是“符合教育学原理的”。由于硬件设施、管理水平、教学理念等的差异,大部分公私立学校虽负有直接监督校内寄宿舍的职责,但有关留学生住宿的管理标准并不统一,如振武之类的军事学校就严格推行寄宿制度,宏文书院、经纬学堂等原则上规定学生须入住寄宿舍,但有特别情况者可获准走读。基于此,多数留日学生在住宿选择上十分自由,具体可大致分为寄宿舍、下宿、租屋三种。其中寄宿舍“价最廉,规则亦佳,惟与日本学生杂居,稍有不便”。下宿最为便利,且“随时迁徙,均可自由”,但因住宿人员复杂,良莠不齐,留学生中上当受骗、遭受屈辱者不在少数,还有不少人因缺少监督而懒散怠惰,荒废学业,甚至沾染恶习,堕落腐败。租屋则是留日学生相邀合租房屋,一切习尚,均随其意。当时,留学生的住所遍布东京等地多个区域,校内外活动十分频繁,如赴会馆、跑书店、往集会、听讲演等,且“朋友往来,几无虚日,时间半耗于应酬”,“几成为留学界之风气”。鉴于上述情况,规程第九条要求相关的公私立学校在寄宿舍之外,加强对留学生入住的下宿等处的管理。这确为整顿学生住宿秩序的必要条例,但对社会活动较多,或散漫无纪的留学生无疑是一大约束,许多从事革命活动的留学生更难于遵守纪律化的寄宿制度,因而成为其反对的焦点之一。为此,文部省在说明书中明确解释“校外取缔”是约束校方,并非限制留学生校外走读,或勒令居住于指定地点,也承诺留学生可自行租屋、共同居住等。可见,规程内容实际并不妨害留学生的居住自由,所谓“以娼妓类比歧视留学生”的说法有些牵强。
在通信方面,留学生单凭第三条中“往复书类缀”一语,指责日方侵害书信的秘密自由权。造成这一误解的原因,是留学生没有见到规程原文,以讹传讹,或见后而不通日文,加之文部省对“往复书类缀”一词未加详细说明,而误译为有关清国学生来往书信的登记册。对此,文部省在说明书中作出澄清,指出该条是参照《中学校令施行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专载教授职员及在学生徒于教育攸关切要事件,以管理上所不容阙者”,“往复书类缀”实际指公私立学校保存有关校务的来往公文信件,对学生的私人信件并不干涉。
就对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要求而言,将规程与同时期文部省所颁的《中学校令施行规则》、《私立学校认定规则》进行对比,其中有关留学生的内容与日本学生并无不同,所谓实行“特别待遇”之说实属误解。
三、从激进到反省
由于前述种种误解,加之受到日本舆论片面指责中国留学生放纵卑劣的刺激,留日学生以留学生会馆、学校班级、同乡会等为单位召开集会,发表演说,进而掀起全面的抗议活动。12月4日,宏文书院、经纬学堂、成城学校、东斌学堂等8校开始集体罢课。5日,300名留日学生聚会于富士见楼,决议实行同盟罢课,以迫使日本政府取消规程,法政大学、警察学校、女子师范学校等校留日生陆续加入罢课行列。自6日起,留日学生发起成立各校联合会,制订《学生自治规则》、《纠察学生自治规约》,并组织持短刀或手枪的纠察队,以言论煽动、武力胁迫的双重方式,促成了17所学校8000余名中国留学生参加的大规模罢课风潮。
在此风潮中,因成分复杂和个人追求、思想倾向的不尽相同,参与动机可谓五花八门:一部分人“决非徒在此规则问题”,俱是“蓄愤甚久,而借此一泄”;一般留日学生对规程的性质和内容又未真正了解,或是一些视留学为终南捷径的公派官员等,久以羁旅异邦为苦,因而不问宗旨如何就欣然附和,凑凑热闹;还有一些心不在学、意在镀金的纨绔子弟,惧怕将来受规程拘束,无法过浪荡生活,也混入反抗队伍。另有少数人“加入罢课团体,一来是好动的心理,觉得合群抵抗强权,有些活气;二来是好奇的心理,觉得这闹风潮的,都是些血性男子,好乘这空儿,认识几个英雄豪杰,将来好共举革命军”。那些倾向革命的留学生则意在藉此发动“革命”,其在公启中“明言此乃革命大机会,宜采此藉端,胁众作乱”。
参与的动机虽然不同,但希望把事情闹大的心情是一致的,这就使留日学界的反抗情绪失去控制,行动也愈发激进。其间,曾有人理性主张“详细调查日本政府取缔留学生之原因,与规则之内容,及各省同乡会对此问题之应付情形”。但“众以为不必调查,即日停课,多数举手,一哄而散”。以秋瑾、韩汝庚等为代表的革命党人更是竭力渲染规程的危害性,抨击清廷与日本政府勾结,指责反对联合罢课的留日学生会总干事杨度与驻日公使杨枢施展阴谋,破坏学生运动,“遂有匿名投书于使馆者,或称将置公使于死地,或云将剪公使发辫以示儆”,传单甚至明言“二杨之罪,不容于死”。
在日本政府的强硬态度下,罢课活动未能奏效,于是退学归国的呼声日渐高涨。12月8日,陈天华因愤于日本舆论对中国留学生的攻击和反抗运动出现的不良举措,以及忧心国事与学界前景,蹈海自杀。这对愈演愈烈的反抗风潮形成极大刺激。留学生群情激愤,误解陈天华蹈海的意图,认为其自杀意在“勉励同人,非进到取消取缔规则目的,决勿留东”,称唯有“坚握束装归国,还我自由,为反对不达之最后办法”。湖南、湖北等省留学生陆续宣誓画押,决心退学回国,同时还采取过激的强制手段,督促全体一致。秋瑾在浙江同乡会上,抽出短刃,掷案示众,并指名若干意见不同者,当场宣告死刑。一些留学生组织敢死队,声言“如不回国,众必杀之”。各队员皆藏刀于外套中,梭巡各校附近,遇有拒绝回国之表示,或仍追逐逸乐之行动者,辄加干涉,毫不宽贷,甚至出现殴打、刺击等冲突。受此影响,自愿、盲从或被胁迫回国的留学生,自12月13日起陆续启程,累计约2000余人。
如上分析,这场声势浩大的留学风潮,实因在日俄战争前后反日情绪高涨的特殊时代背景下,由误读、误解《取缔规则》而引发;而这场群体事件的个人动机尽管极其复杂,但因秋瑾等革命党人等居间鼓动,乘机造势,终于将一正常的教育事件演变成一场激进的政治运动。但是,从11月2日规程的正式颁布,到12月4日的集体罢课,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随着《取缔规则》的逐步明朗化,部分留学生已经开始反思风潮中的激进言行。在罢课、归国的过程中,即使参与其事的部分留学生,也逐渐对这场激烈的非理性运动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
首先,对规程的内容和性质进行较为客观的认识和反思。作为饱受非议的一方,文部省一再澄清规程本为“督治官私各学校而立”,“并非特为管束中国之留学生而专立,中国学生会意已错然”。对此,作为事件主体,留学生内部已有所分化,部分人开始作出反省,对规程的看法逐步转变。在风潮之初,陈天华就认为规程“出于文部省,专言我国学务;且细观条文,重在办学方面,与前报(指有关《取缔清韩学生规则》的传闻———引者)迥乎不同”。稍后,一些留学生为反对过激行动而发起成立维持会,强调规程“直接规定学校之准则,间接规定吾人入学之准则”,对于文部省监督公私立各学校的举措,“吾辈安能斥其非理”,且外国人有服从所在国法律命令的义务,“吾人以何理由而欲反抗所在国之法律”。对于规程的性质,部分留学生指出其属于日本内政问题,“仅于留学利益问题发生关系”,且经文部省解释后,“对于留学同人,实已有益无损”,同时还明确承认“认错题目”,规程实“无关国体之事”。在外间舆论方面,日本各报章尽管有着种种评论,但大体对规程表示支持,认为留学生对规程的解释过于偏狭。一些旅日华人则以旁观者的身份,对规程持有较为理性的认识。梁启超认为规程“利多而害少”,实际与国权无涉,且“未尝有他种特别侵我自由之处”。革命党人章士钊亦指出,规程“与国体毫无关系”,留日学界“直是误解”。
其次,基于对规程的重新认知,留日学生逐渐对同盟罢课、退学归国的激进手段进行反省与纠正。在学潮初起之时,不少留学生就存有不同意见,认为反对规程应先采用交涉手段,若贸然停课,将招致日本人的讥笑与嘲讽。陈天华对于罢课退学颇不赞成,因担心留日学界不能坚持团结,而反取自辱,遂在遗书中警劝留学生,凡事“不可徒任一时感触而一切不顾”,日后如有问题发生,“须计全局,勿轻于发难”,至于斗争事宜当“可了则了,万勿固持”。一些持平和心态的留学生随后作出反省,承认学界激于爱国热忱,“着手之处,认题少差,进行之际,手段亦左”,即误解规程在先,后又未循外交方式,而贸然停课归国,“遂自处于损失之地位,以向彼力争,诚不免操之过蹙,而一误于前”,于是“间接直接,破坏大局而有余”。胡汉民、汪精卫等革命党人亦从革命的立场出发,认为“不当以寻常学生之意气而牺牲革命之利益”,批评“退学归国为下策”,至于所谓“相率归国即行革命,尤属幼稚之见”。部分国内舆论指出,日本文部省虽“不能辞不采民论之咎”,但留学生受辱不忍,“诚不能免于轻率之过”。在此期间,一些过激派人士的态度也有所转变。联合会总代表胡瑛,因“鼓动同学退学归国,未尝不自悔其孟浪”。就连曾以最激烈手段力主全体归国的秋瑾,在回国后不久,也致书留日学生,指出忍辱留学与退学归国,在爱国问题上方式虽异,但精神相同,认可“能忍辱以成其学者,则辱也甚暂,而不辱其常矣”。
四、余 论
关于这场“取缔规则”事件,作为局外人的梁启超曾有过比较冷静而中肯的分析:
今次之决裂,其原因决非徒在此规则问题也。盖蓄愤甚久,而借此一泄也。(一)以近今日本对韩政策,在在痛心怵目,学界稍有血性者,无不表哀怜于韩,及闻有清韩取缔之风说,盖挑拨其恶感。(二)日本战胜后,其对于中国之政策,似有变动,舆论多持威逼主义,而现在方在北京会议满洲事件,相持未决,学界以爱国之故,对于日本多感不快。(三)在东习普通者,于其所入学校觉其教科之不完备、管理法之混乱,平昔已不胜感慨,特以求学之故,舍此无途,含辱忍垢以就之。(四)日本报纸对于我学生常有谩辱之批评,使我不堪。以此诸原因,故其恶感情磅礴郁积于胸中者既久,如炸药遍地,待热度而爆发。此规则之发布,则无端而忽予之以导火线耳。
梁启超综合的4条,较客观公允。前两条讲背景,即日本对韩国进行不公平的殖民统治并有将中国和韩国等同视之的倾向,以及日俄战争后日本对中国的欺压和殖民企图;后两条讲现实,即中国留日学生遇到的不公平待遇,和日本一些人的无端侮辱。概括起来,就是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的蔑视以及中国留学生在生活中的种种不满、郁闷,日积月累,遇到“取缔规则”颁布的导火线,突然酿成群体性的抗议事件。在晚清留日教育史上,因政治话题、民族情绪而激发的学界风潮并不少见,留日学生“动辄以退学罢课相要挟,除此之外,也无办法”。“取缔规则”事件即其中较为典型、影响较大的一例。事件的主流无疑是民族主义情绪的张扬和爱国主义精神的迸发,民族情结贯穿于事件的全过程。毫无疑问,这种朴素的爱国情操是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传之久远的一种自然元素。但是,因缺乏冷静的思考,而暴露出的盲目;因缺乏对形势的准确判断,而出现的随意;因缺少有力的组织领导,而展现的混乱;因参加人员的参差不齐,而被日本媒体侮之为“乌合之众”;因缺乏自律,而被看作放荡不羁;总之,整个事件展现的是因误读而愤怒,因愤怒而盲动,因盲动而蛮干,明显带有轻率、偏激、缺乏理性的倾向,是将民族主义精神纳入到非理性的政治运动之中。崇高的精神追求和政治素养的严重不足,形成了令人遗憾的反差。
在近现代的许多历史事件中,民族精神和主观、轻率、盲动常常不协调地融合在一起,将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纳入理性的轨道有相当的难度。这场“取缔事件”的起始、结局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例如,陈天华投海的主要原因是激愤于中国留学生在“取缔事件”中的盲动、蛮干、纪律差,尤其是少数人的不知自爱,借机胡来,让日本人找到了口实,污蔑中国人“放纵卑劣”。但留日学生闻讯后,在没有仔细研读陈天华遗书的情况下,就将其解读为由于他们抗议日本政府不够激烈,陈天华是以死来激励他们,于是号召“各校留学生全体罢课,有不从的,用蛮力对待”。这种“种豆得瓜”的悖论,说明留日学生已经受爱国激情的缠绕而远离了理智。值得庆幸的是,在运动后期,已经有不少留日生进行了反思,逐步转向理性。一向倡导“文明革命”的孙中山也从越南发来电报,反对留学生“全体归国”。亲身参加这场运动的吴玉章晚年回忆说:“孙中山先生的指示是完全正确的,它使人感到那个全体回国的决定,虽然出于义愤,却很不合乎策略,应该适时地加以改变。”吃一堑长一智。“取缔规则”事件由误读、激进到自省的转变,标志着弥漫于留日学生中强烈的爱国主义激情开始由感性向理性提升。
具体参见李新、孙思白主编《民国人物传》第1卷,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53—54页;林增平《清末留日中国学生反“取缔规则”斗争》,《林增平文存》,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5页;王开玺《取缔规则事件与革命派领导下的留日学生运动》《,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第99页;〔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376、353、382页等。
留日学生的住宿方式主要分为寄宿舍、下宿两种。前者由学校直接监管,后者即常年租住客栈,不受学校管理,一切均由旅店主人招呼。
关于日本文部省第19号令《,新民丛报》、天津《大公报》、《东方杂志》、《时报》及留日学界、驻日公使杨枢等均进行了翻译,内容不尽相同,在个别条款上差别较大。本文所引用的有关“取缔规则”的中译文主要参照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第377—379页)、梁启超在《新民丛报》第3年第23号上发表的《记东京学界公愤事并述余之意见》(梁启超著,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集》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2—293页)、驻日公使杨枢呈报的文部省令译文《收容清国人留学之公私立学校章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三十一年留日学生风潮史料》,《历史档案》2001年第3期,第63—64页)、《日本文部省所定公立私立各学校关于清国人入学之规则》(1906年1月5、7日天津《大公报》,第5—6、6—7版)、《日本文部省改订中国学生留学章程》(《东方杂志》第2年第3期,1906年3月25日,第49—51页)等。
1902年发生“成城学校入学事件”后,专使大臣载振、驻日公使曾与日外部大臣、驻华公使等商议办法,希望日本政府能够切实监管中国留学生。但日方认为管理中国学生应主要由清政府负责,对清政府的提议反应冷淡。
《驻日大臣杨枢为学生罢学办理情形事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三十一年留日学生风料》,《历史档案》2001年第3期,第67页。
为管理留学及防范革命,张之洞曾在清政府的授意下,于1903年8月拟订《约束游学生章程》,内容包括官费生、自费生入学须经驻日使臣、总监督公文保送;留学生入读的私立学堂须经文部省认可;留学生所入各公、私立学校应与清驻日使臣和留学总监督等相互配合,监察中国留学生的品行及妄发议论、刊布干预政治的报章等非本分行为,若有犯者,则给以停辍、退学等惩罚;出使大臣严查留学生相应的出版翻印行为等。该章程严厉监察中国留学生的言论、出版翻译等活动,特别注重转请日本校方进行联合约束,但实际难以推行。将此与规程对比,可见文部省的确在入学保送、审定学校资格、管束留学生品行及妨害治安的行为等方面,应和了清政府的部分要求,但又明显区别于《约束游学生章程》,与其原意并不相同。
附件二:《留日学生为不满日本文部省颁留学章程事致驻日大臣杨枢禀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三十一年留日学生风潮史料》,《历史档案》2001年第3期,第64页;独立苍茫子:《东京学界公愤始末告乡人父老兴学书》,《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2册,第223页。
《东京留学界函件》,录《时报》,收入国家图书馆分馆编选《时事采新汇选》第3卷,光绪乙巳腊月十五日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第7741页;杨源濬述,张湟溪记:《陈天华殉国记》《,湖南历史资料》1959年第1期,引自秦裕芳、赵明政《关于“取缔规则事件”的若干流行说法质疑》《,复旦学报》1980年第2期,第93页;徐双韵:《记秋瑾》《,辛亥革命回忆录》第4集,第210页;王时泽:《回忆秋瑾》,《辛亥革命回忆录》第4集,第228页;曹亚伯:《陈天华投海》《,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2册,第235页;冯自由:《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上编,收入《民国丛书》第2编,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198页;李烈钧等著:《党人三督传·胡汉民自传》,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吴玉章:《吴玉章回忆录》,中国青年出版社1978年版,第34页。
关于陈天华的死因,当时的留日学生和后来的多数史著都有较大的误解。基本认为:为抗议日本政府颁布的“取缔规则”,以死来促进反抗运动的进一步发展。这是在没有仔细研读其“绝命书”情况下的主观推理。其实,陈天华在“绝命书”中讲得很明确,中心是鉴于留日学生在反“取缔规则”运动中暴露的非理性、非文明倾向,遭到日本媒体的借题发挥,严厉攻击,为使留日学生能通过这次运动引以为戒,提高学养,在今后的政治活动中不给“日人以口实”,才愤而跳海。“绝命书”大致有两层意思:其一,对于反对日本政府颁布“取缔规则”的抗议活动,他本不同意,但既然已经爆发了,他也表示支持,前提是一定要有理有据,有利有节,进退自如,不要让别人抓住把柄。然而,运动的进程却让他失望,不少非理智的东西给日人的攻击污蔑找到了借口。他说:“鄙人死后,取缔规则问题,可了则了,切勿固执,惟须亟讲善后之策,力求振作之方,雪日本报章所言,举行救国之实,则鄙人虽死之日,犹生之年矣。”其二,中国要救亡图存,一靠提升民气,自身坚强;二靠革命,推翻清朝。对于革命的步骤和策略,他认为革命党人要去掉功名利禄之心,献身革命事业,依靠中等社会,联合下等社会,不要闭关锁国,慎择国际盟友等。总之,陈天华的死是经过冷静思索的,写“绝命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让同人误解其本意。参阅《陈星台先生绝命书》附跋,《民报》第2号,1905年11月26日,第2页。
杨源濬述,张湟溪记:《陈天华殉国记》《,湖南历史资料》1959年第1期,转引自秦裕芳、赵明政《关于“取缔规则事件”的若干流行说法质疑》《,复旦学报》1980年第2期,第93页。
张篁溪:《1905年留日学生罢课运动始末》《,文史资料选编》第33辑,第121页。
秋瑾:《秋瑾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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