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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总领事与清津海关道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9-25
俄总领事与清津海关道
——从刻本史料看同治年间地方层面的中俄交涉
发布时间:2012-9-25
 
    摘要:珍稀刻本史料《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俄国孔总领事来函》,收录了同治年间通商口岸天津俄国总领事与清津海关道之间为解决华俄纠纷的往来信函,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中俄地方层面的交涉概况。地方层面的交涉在国家层面交涉的结果——条约体制下运作,是中俄关系的基础组成部分。它不但具有独特的运作模式,而且条约体制中许多不平等的文本内容都必须通过地方层面的交涉才能落实。中俄双方在具体交涉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交涉原则差异体现了当时中俄两国在东亚区域内整体外交态势的差异。
    关键词:刻本史料/中俄交涉/总领事/津海关道/条约体制
 
    中外交涉具有层面性。考察中外条约体制正式确立后清同治年间的中俄交涉,①可以发现当时中俄两国的官方交涉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国家层面的交涉主要指北京与圣彼得堡之间牵动两国关系大局的高层交涉(一般指俄国驻华公使与清朝总理衙门以及清驻俄公使与俄国政府之间的交涉),交涉的主题不外条约体制的建构与完善。地方层面的交涉则指俄国领事与清海关道(在西北中俄边境地区的通商口岸则为将军、参赞或领队大臣、道台等新疆地方官)之间在通商口岸基于条约体制的交涉,②主要解决在通商口岸实践条约体制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具体问题,如华俄商务、法律纠纷等。这类地方层面的交涉虽然未必能左右中俄两国关系的大局,甚至两国高层也未必与闻,却反映了中俄条约体制实践的具体情形。事实上,近代中外条约文本中有相当多的不平等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都要通过地方层面的具体交涉才能落实。只有把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交涉结合起来考察,才能展示中俄官方交涉的全貌,把握官方交涉的本质。然而,已往中、俄学界大都集中关注国家层面的交涉,相对忽略地方层面。③本文主要利用两份学界鲜有注意、反映天津地方中俄交涉的珍稀刻本史料《俄国孔总领事来函》、《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④以天津为中心探析同治年间条约体制下地方层面的中俄交涉情形,⑤旨在尝试开辟早期中俄关系史研究的新领域。不妥之处,敬请专家批评。
    一、地方层面中俄交涉的基本模式
    自1851年中俄签订《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俄国就开始建构中俄关系的不平等条约体制。此后,俄国利用第二次鸦片战争的机会,威逼中国签订一系列重要的不平等条约,⑥基本确立中俄关系的不平等条约体制。中俄关系格局的这种变化导致中俄商贸状况于同治年间发生大变。表现有二:其一,使原先局限于恰克图等弹丸之地的俄中“商务边界”扩展到整个中俄边界乃至中国内陆许多地区。俄国著名“中国通”孔气(Скачков К. А.)⑦对之有精确总结:“伊宁条约为我们开放了伊宁和塔城的市场;瑷珲条约使我们能够在黑龙江、乌苏里江和松花江流域自由贸易;天津条约解除了我们在恰克图买卖城自由贸易的所有阻碍;北京条约使我们获得了英、法、美等国获得的所有在中国开放港口的自由贸易利益,使我们能够在整个俄中边境地区沿额尔古纳河、石勒喀河至朝鲜边境一线进行自由免税贸易;库伦和张家口也对我们的商队开放了。”⑧其二,开辟了俄国梦寐以求的海路贸易。按照清朝传统的对外贸易体制,俄国只能在恰克图与中国进行陆路贸易,“不许前往沿海任何口岸贸易”,⑨但俄国一直企图突破这种体制。⑩到19世纪中叶,中俄确立了不平等条约体制,俄国染指海路贸易的愿望变成现实。当时中俄海路贸易之路约分三道,按贸易额由小到大排列分别是:东路由汉口等地经天津转运到俄罗斯远东滨海地区;南路直接由产茶地如汉口等经上海(过中国南海、印度洋、苏伊士运河、黑海)用海轮运至敖德萨;(11)中路则从汉口等地经上海至天津转运通州,然后走陆路经张家口、恰克图运往俄罗斯腹地。(12)其中,中路实际上是海陆联运,不但节省运输时间,大幅降低运费,且由于茶叶在海上运输的时间短,味道要比东、南路通过长程海路运入的茶叶好得多,深受商人和用户欢迎,(13)因此其在中俄贸易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是故,处在这条中俄海陆联运贸易商路上的中转枢纽港口——天津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中俄条约体制确立后中俄商贸状况的变化改变了天津在中俄关系格局中的地位。
    随着在中俄贸易链条中的作用日渐上升,天津在中俄关系格局中的地位也与日俱增。当时中俄两国政府分别在天津实施了新的不同寻常的行政举措。俄国方面,1861年4月,俄国开始在天津设领事以管理商务,首任领事为孟第(ПещуровД. А.)。(14)1867年,以外交部亚洲司译员身份闲居圣彼得堡的孔气,被任命为驻天津领事。(15)1870年,俄国决定将天津领事升格为总领事,管理中国境内所有对俄开放的商埠事务。孔气又被任命为首任俄国驻津总领事,直到1879年卸任回国。(16)天津领事升格为总领事,是与天津在俄中商务关系中地位的上升密切相关的。(17)
    清政府方面,同治九年(1870)九月十六日,工部尚书毛昶熙上奏,认为“专办洋务,兼督海防”的三口通商大臣“有绥靖地方之责,无统辖文武之权”,主张裁撤此职,并建议:“其新、钞两关,税务较繁,可否添设海关道一员,专司其事,并管理寻常华洋交涉事件。”(18)十月二十日,恭亲王奕訢上奏,建议朝廷采用毛昶熙的建议,裁撤三口通商大臣,设立津海关道,并主张委托直隶总督李鸿章“酌议,奏明办理”。(19)十月二十六日,李鸿章回应,支持设立津海关道,并力荐陈钦为首任津海关道。(20)由于李鸿章的支持,清廷即发上谕批准设立津海关道,并委任陈钦为首任津海关道。(21)为使津海关道成为实职,闰十月李鸿章又连续上折,建议津海关道的权力范围有三:管辖天津税务;统管天津口岸洋务;兼督海防。(22)是年十一月初六日,在李鸿章主持下,又制定了《津海关道章程》。(23)有学者认为,津海关道的设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正统官僚体制中开始出现官员职能的“专业化趋势”,“此前,正统官僚体制中地方职务一般是以负责某一地区事务为基准,而这一道台职务却负有特定的使命,其职掌限于处理外交事务、襄助国防和征收关税,这些职能使其带上了外交与专业化色彩”。(24)
    作为适应中俄商务变化的行政举措,中国津海关道和俄国驻津总领事的设立进一步促进了通商口岸天津的繁荣。当时的天津已发展成为“中国第二大商埠”,(25)西方各国商人、外交官云集,华洋杂处,各类大大小小的华洋交涉事务日繁。在此背景下,俄国总领事孔气和津海关道陈钦之间展开了频繁的地方层面交涉。关于天津地方层面中俄双方交涉的基本模式,新“发现”的两份珍稀刻本史料《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26)(以下简称案A)和《俄国孔总领事来函》(以下简称案B)中所记载的案例有比较清晰的反映。
    
    由表1可知,无论案A或案B,孔气与陈钦之间的往来信函占绝大多数(案A:34,案B:51),其次是陈钦与属下天津县衙门之间的信函(案A:11,案B:18),再次是陈钦与李鸿章之间的往来信函(案A:8,案B:5),而孔气与李鸿章之间的往来信函则不但极少(案A:2,案B:1),且都通过陈钦转交,不是直接联系。(27)不同主事人之间信函数量的这种递减关系也反映出孔气与陈钦之间的交涉性质属于地方层面。
    从内容看,两份刻本史料记述的是当时发生在天津的两件“华俄”商务案。为此,孔气与陈钦之间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交涉。
    《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所述茶船被碰案梗概如下:同治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八点,俄商阜通洋行所雇李有茶船行抵西沽丁字沽之间,适刘正有(刘起祥)的运麦船搁浅,正雇伙计用缆绳在河对岸拖船。茶船驶来时虽极力呼喊伙计将缆绳放入河中,可是正在卖力的伙计未能听见,以致茶船从缆绳上驶过。当时岸边一水井旁有一木桩,因河道涨水隐于水下。由于缆绳的阻力影响,茶船撞上木桩,致使茶船船帮被撞坏“六寸长,一寸宽”,河水浸入,将部分茶叶浸湿,造成损失。数目为:白毫茶6箱,28两/箱,合银168两;白毫茶10箱,7两/箱,合银70两;砖茶175箱,9.5两/箱,合银1662两5钱;砖茶12箱,4两/箱,合银48两。再加上“捞救挑晾人工及回津船费”,总计合银1972两。七月二十五日,孔气向陈钦申诉,要求“会审”此案,赔偿俄国阜通洋行损失。同治十一年三月结案,最后按李鸿章的意见,由雇船人与当事人李、刘三方合赔京钱1000吊,另将残茶折银380两,整个赔偿数目约当俄商损失的三分之一。
    《俄国孔总领事来函》所述糖船受损案梗概如下:同治十一年八月,俄国天津隆顺洋行通过洋行雇船伙计菅玉恩,雇陈升驳船为洋行运货。八月十一日,陈升驳船载洋行糖货300包从天津出发前往通州义盛栈,十二日凌晨行至刷纸庙附近。当时,河东贾家桥渔民张一的渔船当河停泊捕蟹。渔船的铁锚沉在船与河北岸之间浅水处,并且立有尺许标杆。当货船逆水行至渔船附近时,张一及时通知货船,别往浅水抛锚处行驶。待货船驶过渔船后,突然风起浪高,货船被风浪所激,倒退至渔船抛锚处,压倒标杆,铁锚顿将货船船底插漏,以致货仓浸水,货船赶紧另雇船抢救糖货。后经洋行与办案委员核实,损失数额为:糖溶化79包,按市价银6.325两/包计,合银499.675两;抢货小船雇价及人工费、纸张、竹篓等合银36.51两。两项共损失银两536.185两。八月十三日,孔气致函陈钦,要求会审此案并赔偿隆顺洋行损失。同治十二年四月结案,俄商最终实际获赔银186.72两。
    由上述案件可知,俄国孔总领事之所以与清津海关道陈钦发生交涉,原因是在天津地域内发生了与俄国洋行商务利益攸关的经济纠纷。虽然纠纷的直接当事人都为中国人,但其背后牵涉的经济利益却与俄国洋行有关。因此,交涉处理通商口岸华俄商务纠纷显然是所有通商口岸地方层面中俄交涉的基本主题。
    此外,基于表1及上述案件可以断定,天津地方层面中俄交涉所采用的主要联系方式是“函来信往”。当然,也有“面商”的时候,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中俄双方根据条约体制对华俄商务案件进行会审时面商;二是利用偶然机会面商。如案A记述,十二月初十日,陈钦“因往贺俄国元旦,会晤孔总领事,职道复用言开导,孔总领事仍坚执前词”。(28)很显然,面商纯属偶尔为之。其实,不独天津地方层面中俄交涉的主要联系方式是“函来信往”,其他俄国在华通商口岸如伊犁、塔城、汉口等地交涉的联系方式也基本一致。(29)
    综合A、B,中俄双方函来信往所涉及主事人有:俄国住津总领事孔气、柏副领事,津海关道陈钦及所属委员陈、钱、徐三令,(30)天津县及所属宋、宝、任三令,直隶总督李鸿章和俄国驻华公使倭良嘎里(А. Г. Влангали)。(31)从信函的内容看,这些主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方三层五对”。“两方”是指中、俄双方。中方包括清天津县、津海关道和直隶总督及道、县所属诸令(委员、大老爷),俄方包括俄驻津总领事、副领事及俄国驻华公使。其中,中方以津海关道为重心,俄方以驻津总领事为重心。“三层”是指中、俄双方的交涉所涉行政级别可划分为三个层次:高层为清直隶总督、俄驻华公使,但从刻本史料看,他们之间没有发生横向直接联系。中层为清津海关道、俄驻津总领事(副领事)。下层为具体承办案情的天津县。其中,高层对中层的行为有指导、遥控作用,中层上传下达、横向联络、会商判决、且对高层负责,下层则主要听从中层的命令、落实具体案情。可见,三层关系中,中层在中俄地方层面交涉中起关键作用。而“五对”则指在中俄交涉“两方三层”体系中存在的五对关系。
    第一对关系,也是最重要的一对关系,即孔气与陈钦之间的关系。孔气作为俄国总领事,代表俄国政府遵循条约体制管理通商口岸天津(也兼管其他商埠口岸)的俄国侨民及其商务,凡天津的俄国洋行、侨民与中国官员、百姓发生纠纷,孔气均直接与津海关道陈钦发生交涉,并参与案件的审查、判决。正因为这对关系非常直接,所以,他们之间的信函数量最多。
    第二对关系,是陈钦与属下天津县之间的关系。陈钦在接到孔气的交涉函后,即将俄方的信函转交天津县,并饬天津县将案情真相调查清楚。在案件判决以后,天津县还负责具体执行判决。天津县仅对津海关道负责,不直接与俄方发生关系。可以说,天津县就是案件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三对关系,是陈钦与李鸿章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津海关道虽然专司天津地方对外交涉,但行政上仍然隶属于直隶总督。因此,每当中外交涉发生,津海关道便有义务将交涉的进展及发生的问题等上报直隶总督,并听从直隶总督对办事机宜的指示。以案A为例:陈钦曾四次将案件详情上报李鸿章,且每次都得到李的指示。(32)
    第四对关系,是孔气与俄国公使倭良嘎里之间的关系。在天津中俄商务案交涉过程中,俄国公使虽没有直接出面,但孔气随时汇报交涉的基本情况,倭良嘎里也经常指示机宜。
    第五对关系,是孔气与直隶总督李鸿章之间的关系。在中俄双方对案情等争论不休的情况下,孔气有权要求直接向李鸿章申述,但申述却必须以津海关道为中介。
    需要说明的是,从刻本史料来看,尽管孔气和陈钦将中俄交涉的详情分别通报给俄国驻华公使倭良嘎里和直隶总督李鸿章,倭良嘎里和李鸿章也分别对属下指示机宜,但倭良嘎里和李鸿章之间却从未就天津商务案发生直接联系,也就是说,中、俄两国政府高层之间并未发生直接关系,这说明交涉始终控制在天津地方层面,没有升格到国家层面。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其中就没有升格趋势。以案B为例,当中俄双方为案情争论不休时,陈钦就曾贸然建议孔气将实情申报俄国公使,由公使照会总理衙门,但遭到孔气拒绝,“窃思本总领事,专司本国通商,此案并非有关两国大体,自应由本总领事会同中国官员办理”。(33)孔气认为事情较小,没有必要升格到国家层面。其实,联系当时中、俄国家层面的交涉情形,孔气不想小事化大实另有缘由。从同治十一年初开始,俄国就趁中国西北回民叛乱之机,欲插手伊犁事务。(34)深谙外交事务的孔气自不敢贸然将天津地方层面的交涉升格到国家层面,以影响俄国对华政策的大局。可见,地方层面的交涉是否上升为国家层面,决定于俄国所面临的外交形势。在中国弱势外交的时代,外交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别国手中。
    刻本史料所载信函,基本上展示了同治年间中俄地方层面交涉的核心制度。当然,发生在条约体制下通商口岸的这种地方层面的中俄交涉不但级别、规模不能与国家层面的中俄交涉相比,且交涉模式也完全不同。
    二、地方层面中俄交涉的法律基础
    如前所述,中、俄国家层面交涉的基本使命是为中、俄两国关系的全方位发展确立和完善条约体制。而相对来说,地方层面中俄交涉的基本使命却要普通得多,它不过是要解决在通商口岸实践条约体制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华俄商务及其纠纷问题而已。因此,在通商口岸——中国的主权行政区内所发生的地方层面的中俄交涉,尤其是商务纠纷,既是中俄官方之间的交涉,又不可避免地牵涉中国内政。故从法律的角度看,地方层面的中俄交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双重性:它既要遵守已经确立的中俄条约体制,又随时要遇到条约体制之外的中、俄各自的国内民、刑法律问题。
    首先,来看看条约体制内地方层面中俄交涉的法律基础问题。
    如果以信函所涉问题为纲来分析两份刻本史料,就会发现,中俄双方往来信函涉及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1)俄方报案、中方立案侦查;(2)中俄双方辩论案件真相及责任划分、赔偿数额的核定;(3)中俄双方辩论会审;(4)中俄双方商榷辩论判决结果。由此可见,这两件发生在通商口岸天津的“华俄”商务纠纷案从立案到审讯到审判,都由中(津海关道、天津县)俄(案A为柏副领事,案B为孔总领事)双方共同参与,而俄国人之所以有权在中国主权行政区的通商口岸参与司法审判,其法律基础就是中俄两国不平等条约体制中所规定的俄国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35)及其延伸物——会审。为此,必须弄清一个基本问题,那就是中俄不平等条约体制究竟在何时且如何规定俄国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的问题。
    然而,中、俄学界关于俄国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的研究尚不尽如人意。(36)由于受到西方学者如威罗贝(Willoughby)等人的影响,(37)民国学人一度误将俄国排除在“订约设定领事裁判权各国”之外。(38)毫无疑义,俄国是“订约设定领事裁判权各国”之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俄国究竟通过哪个条约获得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的?迄今为止学界亦见仁见智,没有定论。主要有两种观点:(39)部分学者认为俄国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是通过1858年签订的中俄《天津条约》攫取的;(40)另一些学者则主张是通过1851年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攫取的。(41)基于中俄条约史的历史实际,后一种说法比较合理。
    从17世纪末的《尼布楚条约》开始,中俄在边境的某些地区就已经实行平等的边境地方官裁判制度,为早期地方层面的中俄交涉确立了法律基础。中俄《尼布楚条约》规定:“若有一、二下贱之人,或因捕猎、或因盗窃,擅自越界者,立即械系,遣送各该国境内官吏,审知案情,当即依法处罚。”(42)意思很明确,如俄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中国官吏抓住后要送给俄方官吏审判;反之,如中国人在俄国境内犯罪,俄国官吏抓住后,也要交还中国官吏审判。这说明,法理上中俄两国互相拥有“裁判权”,权力对等,因而具有平等性质。此后,1727年的中俄《恰克图界约》(《喀尔喀会议通商定约》)也有类似规定。(43)从1768年的《修改恰克图界约第十条》和1792年的《恰克图市约》开始,类似规定更加具体:一是规定华俄混合案件,中俄两国边境官员“公同”“查讯”;二是明确规定中俄双方会讯地点在“犯事卡伦”。虽然学术上这种“犯事卡伦”是否具有“法庭”的性质,还有待研究,(44)然会讯审判之后,不但中、俄犯人各按自己的法律治罪,且华俄混案“定案后,各应解至交界地方,当众行刑”。(45)可见,当时地方层面中俄交涉的条约法律基础不但相当明确、细致,且双方平等,与后来的片面领事裁判权显然有别。
    1851年中俄签署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首先,这个条约是在沙俄经济侵略和武力威逼的情况下签署的,(46)实为中俄首个不平等条约;(47)其次,综合该《通商章程》第二、七、九、十三款的相关规定,其所涉领事裁判权的内容有:(1)中国允许俄国商人居住在中国境内伊犁、塔尔巴哈台等指定地点。(2)俄国首次正式向中国境内派驻“领事”,(48)以管理这些留居中国境内的俄国商人。领事是领事裁判权存在的基本前提。(3)俄国商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人发生民事纠纷,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只接受俄国法律制裁。(4)如果俄国人犯刑事案件且与中国人有关,“即照恰克图现办之例办理”,即由中俄官员会审,然后俄国人按俄国法律治罪。至于中国人能否居住在俄国境内以及中国人在俄国境内犯法应该如何,却没有明示,也没有规定中国有权向俄国派驻领事。很显然,这是地地道道的片面领事裁判权。由此可知,俄国获得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实始自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而不是稍后的中俄《天津条约》。但中俄《天津条约》、《北京续增条约》却把俄国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由中国西部通商口岸扩展到内地通商口岸。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无论是俄国总领事孔气,还是中国津海关道陈钦,都习惯依据中俄《天津条约》、《北京续增条约》(或基于片面最惠国待遇而依据中英《天津条约》)来实践俄国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49)
    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俄国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即中俄不平等条约体制中的会审条款,却往往成为俄国实践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超越中俄不平等条约体制界限的契机。根据当时整个中外条约体制的相关条款,只有在当事人一方为中国人、一方为俄国人时,才适用中俄会审。而本文所涉案件当事人均为中国人,照约外人不能干预。故在案A中,陈钦对柏副领事要求会审不以为然,乃致函孔气:“查船户等俱系中国人民,自应由中国官讯问。”可是,孔气申辩:“贵道在总理衙门行走有年,于各国条约自必极为熟悉,查英国条款第十七条、本国条款第七条,均有凡交涉事件,须两国官员会同审办明文,今该船户等虽系华民,然其案情则因水湿俄商货物,正与会讯之例相符。”(50)这里,孔气很清楚地说他要求会审所根据的是中俄《天津条约》第七款和中英《天津条约》第十七款,这显然是牵强附会。(51)同样,案B的当事人也均为中国人,陈钦在接到孔气呈递的俄国隆顺洋行状纸后,即饬令天津县初步侦查,并将结果函告孔气。孔气看到初查结果与隆顺洋行所呈报的不一致,于是致函要求会审:“拟照中外官员一同会讯章程,请贵道订期会讯,方为信谳。”(52)与案A不同的是,此处孔气声明其要求会审的根据是“中外官员一同会讯章程”。这个所谓“中外官员一同会讯章程”究竟是何章程,不太明确。有可能意指与案A相似,也有可能另有所指。如果是后者,那么极有可能是同治八年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因为只有该章程第三条规定:“凡为外国服役及洋人延请之华民,如经涉讼,先由该委员将该人犯所犯案情移知领事官……至讯案时,或由该领事官或由其所派之员,准其来堂听讼。”(53)根据这一条,外国洋行所雇用的中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适用于各中外条约所规定的中外会审。而俄国完全可以凭借片面最惠国待遇要求适用这个章程。本文所涉两案中恰有一方是俄商所雇佣的华工,虽是中国人,却牵涉俄商的具体利益。因此,孔气可能正是援引《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而要求中俄会审。此处之所以言“可能”而不确定,是因为:(1)此章程本身未说明是否可以适用于上海以外的其他通商口岸;(2)从双方办案的往来信函看,陈钦及孔气均未直接言明其所遵循的“中外官员一同会讯章程”就是《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尤其是陈钦,显然并不清楚《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类似规定。在案A中,陈钦先申明本案本来不适应“中外会审”制度,然而为取信俄国人,以免引起无谓争执,才不得不答应孔气会审的要求。(54)因为有案A为例,所以在随后的案B中,当孔气提出要会审时,陈钦干脆直接表示同意:“拟派前天津县任大老爷并原审委员,带同一干人证,前赴紫竹林会讯公所,或与贵总领事,或与柏副领事会同讯问,以昭信谳。”(55)这充分表明,同治年间俄国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的实践已大大超过中俄条约体制所允许的界限。无论陈钦、孔气是否知道《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事件的本质都意味着俄国片面领事裁判权已扩及纯粹中国人的案件,这是对中国司法审判权的一种明目张胆的破坏。事实上,根据相关资料,清末各通商口岸这类案件可能为数还相当多,以致光绪元年引起清政府重视:“光绪元年七月初八日,准闽浙总督咨据福建通商局司道详称,闽省各口自开办通商以来,凡华民与洋人交涉事件因而致讼者,应由领事官照会地方官秉公办理,历历在案。近来有华人在洋行充作行伙买办者遇有诉讼事,该行行主亦代为禀请领事官照会地方官办理,遂致洋案愈多。本司道细心酌议,嗣后凡系真正洋人与华民诉讼者仍由领事官照会地方官秉公办理。其有华人在洋行作为买办伙伴与华民华商因案互讼,应令自赴地方官呈明,听候讯断,洋行主不得干预,领事官亦毋庸代为照会。”(56)之所以在条约实践过程中出现如此偏差,究其实,关键在于外人的挟势逼迫。
    其次,天津地方层面中俄交涉的法律程序,综合案A、案B,大致有五个方面:(57)
    (1)报案与初审:首先,孔气代俄国洋行向陈钦呈递诉讼状纸,通告洋行单方面提供的案情梗概,并提出诉讼赔偿要求(数额)。然后,陈钦即饬令天津县侦查。天津县接到饬令后,迅速传涉案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讯问,并实地调查,弄清案情。再到洋行调查损失情况,然后将结果报呈陈钦,陈钦随即差人禀告孔气。
    (2)中俄会审:在案件审理中,一般情况都是天津县侦查所得案情与孔气当初从洋行所了解的案情不符,于是,孔气要求与陈钦订期会审。然后,双方相关人士按商定日期会审,地点或在道署、县衙,或在领事馆、紫竹林会审公所。(58)
    (3)中俄双方函来信往,反复辨明案情真相,划定责任及赔偿数额:一般来说,孔气最初从洋行了解到的案情与天津县侦查审讯所得的案情,以及会审中所得的案情三者有很大差别。洋行所提供的案情得自原告洋行雇佣的伙计,基本上是假象。由天津县审讯并经实地调查得来的案情比较接近真相。而会审时,往往洋行所雇伙计临时翻供,致使案情趋近初始的假象。究竟何为真相,于是,陈钦与孔气之间就开始函来信往,互相辩驳。以案B为例。当天津县审讯时,洋行所雇船主陈升自己招供,他的糖船是在驶过张一的渔船后,受风浪所激,倒退回来,才撞上张一安放在浅水处且竖有尺高标志的铁锚,以致船被插漏。而且,还有证人指证。可见,事故与张一并无直接的关系。然而,会审时,仗着洋行撑腰,船主陈升翻供,说是张一的铁锚原本安放在河心,又没有竖立标志,以致糖船被铁锚所伤。这样一翻供,事实完全颠倒。如按前者审判,陈升自然是主赔,张一至多帮赔;但如按后者审判,无辜的张一倒成了主赔。为了维护俄商的利益(根据当时惯例,俄商所雇船主实际上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孔气坚持后者就是案件真相。但陈钦却不屈服,根据事实一再辩解,乃至双方互相讥刺。(59)
    (4)中俄双方会商审判结果:双方对案件真相争论不休,俄中双方的审判意见亦大不相同。一般形式上都是俄方提出判决方案,而津海关道则进行有限抗争。
    (5)上诉:中俄双方对案情真相、审判结果意见不一,尤其是俄商不满津海关道在执行审判中拖延与抗争时,俄国领事可通过津海关道函诉于直隶总督。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五个法律程序,除第二个程序(会审),其余程序都在当时中俄不平等条约体制之外,都属于中国国内法的范畴。因为天津虽然也有租界、领事馆、洋行,外国人也经常仗势横行不法,但它毕竟没有设立类似上海的“会审公廨”,中国主权区的司法程序仍然起着主导作用。
    至于在华俄民、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问题,依照条约体制中领事裁判的有关约章规定,在中俄会审后,凡俄国公民俱由俄国法律惩治,中国不得干预。此所谓俄国法律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俄国领事依据俄国外交部颁布的《领事章程》依法管理俄国在华公民。根据资料,俄国外交部于1820年、1853年、1893年及1903年多次修订《领事章程》,(60)其第190条即专门针对中国、日本,其中明确规定:“俄罗斯领事或其他作为俄罗斯政府在中国的代表有权根据俄罗斯法律审讯自己的侨胞。”不过,据别林斯的研究,沙俄《领事章程》第190条内容相当空泛:“没有涉及俄罗斯在华法庭的管辖范围问题,没有涉及在境外怎样筹建这些俄罗斯法院的问题,于诉讼程序上也没有涉及在中华帝国范围内执行俄罗斯法律的程序。”(61)另一方面,当俄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犯案时,领事裁判实施的具体惩罚措施主要依据俄国国内(民、刑)法的相关规定。(62)
    但如前所述,只有对犯法的俄国侨民才能适用俄国法律。而本文所涉案A、案B中,事实上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人,不存在适用俄罗斯法律的问题。因此,两案基本上按照中国法律审结。然而,就连这点也遭到孔气的挑战。以案B为例,在初步审判之后,洋行船主陈升应负担一半罚款。可是,他仅仅向天津县缴银8两,剩下260多两的罚款则为洋行私下免除,并由洋行向县衙出示赔款收条。由于有洋行撑腰,陈升气焰嚣张,要求天津县马上释放自己,结果遭到天津县的一顿毒打。对此,孔气立即来函表示抗议,认为天津县此举“非但不合律例,亦且不合条约”。陈钦也立即回函反驳:“查中国人因钱债涉讼,经官审断,即需将应交银两,依限当堂呈缴。今陈升即经遵断具限,复不按限当堂交银,已属非是。及经天津县诘问,仍敢出言顶撞,显系目无官长。天津县将其板责,并无不合。”可俄总领事不依不饶,接着纠缠:“天津县非但不放陈升,且又将伊板责……本总领事闻之,实深惊骇,尤不解此为按引何律?”对此,陈钦明确表示,陈升犯上受责,符合中国律例。(63)案A的情形亦大致相当。可见,在办理这类假(当事人均为中国人)“华俄混合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俄国人的威逼,尽管在程序上存在条约实践超出条约文本界限的苗头,但最终定案基本上依照的还是中国法律。
    三、地方层面中俄交涉的原则差异
    发生在天津这类通商口岸的中俄商务纠纷案件,虽然形式上是法律问题,然究其实仍事关中俄两国商务关系的大局。从18世纪开始,俄国就效法西欧,实行重商主义经济政策,并屡次派遣使团访华,目的之一就是开展对华商务。尤其在19世纪中叶,俄国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基本实现对华领土掠夺之后,到同治年间,商务已成为其对华外交的重中之重。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俄国在华商业利益即“利益至上”,就成为这个时期中俄交涉尤其是中俄地方层面交涉最重要的原则。
    俄国驻津总领事孔气出身于俄国驻北京布道团,属于布道团系统的汉学家,一生大部分时间活动和居住在中国。(64)他作为那个时代俄国最典型的“中国通”,深得俄国外交衙门的赏识,其行为既能契合中国文化习气,又能对当时俄国在华贸易“利益至上”的原则心领神会。
    具体来说,孔气在与陈钦就案情反复争辩的过程中,始终顽固坚持俄国对华贸易“利益至上”的原则,略举两例。
    其一,孔气在确定洋行的损失数额时,一贯从多不从少。案A中,洋行损失数额出现两组数字。其中,第一组数字较大,经过三次核实才确定:七月二十五日,孔气根据从洋行得来的消息,初报损失数额为“铺底白毫茶18箱,砖茶193箱”;八月初五日,徐委员赴洋行查验,洋行通事开出另一清单,数额增加不少:白毫茶19箱(挑出好白毫茶13箱零45.5斤、水湿白毫茶5箱零19.5斤),砖茶213箱共合13632块(挑出好砖茶1692块、上等水湿砖茶703块、中等水湿砖茶5699块、下等水湿砖茶5538块);(65)八月十六日,陈钦派委员与柏副领事双方会勘,得实际损失数额为:全湿白毫茶为6箱,单价28两,合168两;半湿白毫茶10箱,折价7两,合70两;全坏砖茶175箱,单价9.5两,合1662两;次坏砖茶12箱,折价4两,合48两;人工费等合23两,总共损失数额合银1972两,双方签字确认。第二组数字是天津县在讯问当事人船主李有时出现的。据李有供称,茶叶原本仅损失90多箱,虽然未能说清茶叶损失种类(白毫茶、砖茶)及具体数目,但损失数额比起第一组数字显然要小得多。洋行损失数额出现两种不同情况,为此双方展开争论。陈钦认为,船主李有所供90余箱应是实数,但估计俄国人不肯承认,因此致函孔气:一是提出损失数额统计有误,认为90余箱应是俄商损失的实额;二是指出洋行茶叶损失额的增加是因为俄商在抢运茶叶的过程中,把湿茶与干茶混合堆放所致,属俄商自己操作不当,90余箱之外的损失俄商没有理由要求赔偿。对此,孔气反唇相讥,认为李有的供词不可信,洋行损失数额前后不一致是因为统计方法不一,有时以箱计、有时以块计。同时反对陈钦将残茶分等处理,认为“至上中下三等之说,万不可行。缘茶被水渍,即成弃物,绝无分等售残之说”。最后,为了不使俄商利益受到损失,孔气坚决主张以双方会商统计数字即1972两为准。(66)损失数额的定夺从多不从少是孔气的原则,决不让步。
    其二,孔气坚决反对适用有损俄商利益的“行规”。基于重本抑末的传统,清代商业法规极不健全,当时许多商业纠纷只能依靠行业内部认同的经官府备案或未备案的、(67)成文或不成文的“行规”来调节。(68)如案A在赔偿方面就牵涉这种行规。一是赔偿数额行规。根据船户李有供认:“小的们船户装载货物,每逢湿损,向有章程。每箱包赔1000文、800文、1200文不等。倘是满载货物,全行沉没损坏,不论货物值钱若干,不过将船归行内抵赔完事。现在有大直沽船户,装载萨宝实洋行糖货,全行沉没,值银一万余两,洋行内就是将原船掏去抵赔,是实。”(69)这里所谓“章程”,应该就是“行规”。如果照此办理,那么,每箱只需赔1000文左右。根据清代银钱比价的变化情况,当时的比价极有可能在1两银:1800文左右。(70)如果如此,每箱当赔银0.56两,则俄商损失赔偿数额就可以降低至203箱×0.56两+23两(人工费)共136.68两。就算再将船只没收抵账,赔偿数额也不会超过茶叶实际损失数额的十分之一。这份供词估计不会有假,因为当时俄商的货船一般都有保险,(71)何况李有还提供了萨宝实洋行不久前的类似案例。孔气是绝不容许这样赔偿的,他立即致函陈钦,对这个“行规”进行批驳。他写道:“又李有供向有章程,湿货每件不过赔钱一吊上下,既云定有章程,天津县何不饬将章程呈案查验?竟据一面之词,率行具详。至萨宝实行糖船碰沉一事,姑无论其虚实,即使果然,时势不同,决不能援彼证此。”(72)当时的行规,尤其是“罚则”既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的。估计案A中有关轮船失事赔偿的所谓“章程”就是不成文的,深知中国习俗的孔气必定内心有数,故要求将《章程》呈案查验。可是,不成文的行规又如何呈案查验?至于萨宝实洋行本就是孔气的借住之地,洋行轮船碰沉赔偿的事实,孔气也必定是心知肚明,故没有否决,但却否认适用此案的合理性。可见,为了不使俄商利益受损,孔气不惜强词夺理。二是相关责任人的“分赔”行规。无论案A或案B,都说明在当时的雇船行普遍存在一个行规,即当所雇船只失事后,代洋行雇船的伙计也一并分赔。所以,案A中陈钦就依据这个行规,最后判决受雇船主李有、麦船主刘起祥与雇船行伙计刘荣林一块分赔。当时,孔气深表赞同,因为只要洋行赔款有着落,谁赔是无所谓的。可是,到案B,情况就不一样了。此案陈钦照样判处当事人陈升、张一与雇船人菅玉恩三人分赔,但却遭到孔气的坚决反对。原因是案A之后一年多来,随着天津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劳动力比较紧张,洋行与雇船者、受雇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一些微妙变化。当受雇船只失事后,雇船伙计和受雇船户表面上仍然“分赔”,但洋行为了与之建立一种劳务密切关系,实际上已经不敢让他们“分赔”了。也就是说,雇船伙计和受雇船户的赔款实际上由洋行承担。案B隆顺洋行损失银两536.185两,如果由张一一人赔偿,则洋行可得净数。如果由张一、陈升分赔,洋行只能实得半数。如果由张一、陈升、菅玉恩分赔,洋行则只能实得三分之一。而如果按以前的行规实行三人“分赔”,俄商以后就可能雇不到船只,就算雇到船只,价格也会很高。这即是孔气在信函中所担心的“驳船闻之,亦必相戒,不敢揽本国洋行货物。此后雇价,必且日增,实与通商大有窒碍”。(73)为此,孔气先是争取由张一一人赔偿,遭到陈钦的坚决抗议后,同意张一、陈升二人分赔,但坚决不同意三人分赔,因为这样离孔气“利益至上”的原则就太远了。
    实际上,利益至上的交涉原则,孔气早在此前处理“天津教案”时就已露端倪。1870年,孔气刚升为天津总领事,就遇到震惊中外的“天津教案”。“天津教案”的主角本来是法国人,与俄国人毫不相干。但碰巧俄国顺丰洋行(即萨宝实洋行)有三位俄商被百姓误杀。当时,清政府还没有设置津海关道,于是就由直隶总督委派的委员及天津府与俄总领事交涉。经过谈判,清政府决定“每伤一人,给予恤银五千两”(74)(后改为每人恤银一万两)。(75)奇怪的是,当清政府决定判处误杀三位俄商的四个中国人死刑时,孔气却“央求缓办”。这当然不是俄国人良心发现,秘密就在于孔气熟悉中国习气,深知俄商欲在天津顺利经营商业,就不能像法国人那样与百姓结怨,否则因小失大,势将影响在华利益。“俄国在天津的商业利益,确实比三条人命更要紧。”(76)这点,李鸿章在当时就已窥见。他在致总署的函件中认为:“俄领事孔气再三央求缓办……鸿章侦得俄酋实情,既要恤银,不肯再杀多命结此仇怨。”李鸿章在复丁日昌的信中也谈道:“俄国四犯,该领事再四央缓,似有见好百姓之意。”(77)果然,“其时津郡绅民,闻有四犯缓决之说,众情欢跃”。(78)孔气终于为俄商营造了一个获取商业利润的群众基础,此后俄商在天津的贸易便有了明显增长。据孔气统计,1871年经天津运往俄国的茶叶(包括白毫茶和砖茶)约598252普特,而1875年经天津运往俄国的茶叶(包括白毫茶和砖茶)达到1064288普特,(79)五年间俄中茶叶贸易额便增长了近一倍。
    与之对应,津海关道所持交涉原则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作为弱势外交大背景下的地方外交官员,维持地区的华洋和局就是最高利益,因此清方的交涉总原则不外“妥协”。但综合陈钦在交涉中的作为可以断定,他不是单纯“妥协”,而是利用一切机会进行“有限抗争”。以案B为例,陈钦的“有限抗争”交涉原则表现为:
    其一,排除万难,竭力追究案情真相。如前所说,孔气并不关注案情真相本身,哪一种“真相”对俄商索赔有利,他就坚持哪种“真相”。但陈钦则尽力与之斗争,努力探询案情真相。在侦查讯问过程中,陈钦发现渔民张一实在冤枉,而陈升等仗着洋行撑腰,行诬赖之事,故屡次以事实辩驳孔气。案B的关键在于,张一的铁锚是否下在河道中间,并是否竖立标杆。在陈钦的饬令下,天津县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取证,并结合当事人、证人的供词,终于弄清事实真相:张一的铁锚下在河边,且竖杆标示,陈升的船被撞漏,与张一实无直接关系。这样,俄国洋行的损失赔偿就没有着落,因此遭到孔气极力反对。但陈钦毫不示弱,始终坚持自己勘定的案情真相。案情真相不明,案件就无法了结,俄商也就无法获赔。为此,双方反复辩驳,案件拖延数月。以致孔气恼羞成怒,直接向李鸿章申诉:“迩来凡交涉事件,每至拖延时日,了结无期,皆因海关道素有成见在胸。遇事动至延宕时日,永无了期。即如交涉控案,关道无论案情若何,总欲委罪俄商。其与俄商搆讼华人,则无论其是非曲直,一味袒护,极力辩驳,不如意不止。”(80)孔气的申诉从侧面反映了陈钦的“有限抗争”并非虚词。
    其二,试图借助公共舆论抗争。以案B为例,在陈钦努力将案件真相调查清楚,并且绘成图示的情况下,孔气仍然漠视事实真相,甚至为了俄商的利益,不惜歪曲事实。陈钦忍无可忍,只好提出诉诸公共舆论。其措施有三:(1)“拟将全案供词及图说情形,悬示新关前”,以供众人评说。(2)“另订日期,邀请各领事官公同会讯,令中外商民,群相观听,总期是非曲直,昭然不爽”,陈钦认为“此即各国新闻纸之用意也”。(81)(3)将中俄双方有关案件的辩驳信函刻印成册,送给相关部门及相关人物,以便让大家对案件审理的是非曲直进行评述。虽然遍邀各国领事“公同会讯”更有损于国家主权,但陈钦将案件交涉诉诸舆论的举动在当时既属创举,也实为无奈之举,实际上为晚清对外交涉中的“有限抗争”做了极好的注脚。
    其三,抓住一切机会,千方百计减轻当事华民的损失。以案B为例:(1)尽力将案由委诸“天灾”。陈钦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陈升的糖船在驶过张一渔船之后,突遇大风浪急,糖船控制不住,方才倒退,以致撞上张一渔船的铁锚。于是多次致函孔气,认为糖船的遇险,主要祸首乃是“天灾”。如果事故由天灾引起,那么华民自然不用赔偿。(2)反对孔气的“二人分赔”判决方案,坚决主张“三人分赔”。案件发展到最后,双方纠缠于案情真相。最后,孔气竟不顾事实,强行判定俄商损失由张一、陈升二人分赔,公然损害中国的司法审判主权。面对孔气的强横,陈钦亦不示弱,以行规和案情真相为依据,坚决主张陈升、张一、菅玉恩“三人分赔”,从而减轻无辜渔民张一的负担。陈钦的行为使孔气十分恼火,一直到最后一刻,孔气仍在强烈抗议,但陈钦依然毫不退让。
    历史表明,晚清中俄双方在地方层面交涉中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原则差异,实际上取决于当时两国在东亚区域外交舞台上的强弱态势。俄国作为列强之一,在东亚区域内的外交态势一直是强势的,因此孔气有坚实后盾坚持“利益至上”的交涉原则。反观清朝,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在东亚区域内威风扫地,历史悠久的东亚宗藩体制即将崩溃,在外交态势上一直处于弱势,唯一能坚持的也就是有限抗争而已。基于同样理由,中俄在地方层面交涉中的这种原则差异与当时国家层面中俄交涉乃至整个中外交涉的原则差异是一致的。
    四、结语
    分析两份珍稀刻本史料的基本信息,同治年间天津地方层面中俄交涉的一般操作模式已基本明了。不过,种种迹象表明,这种地方层面的中俄交涉也隐含着突破地域局限升格到国家层面的趋势。这种升格趋势是否变成现实,主动权始终掌握在俄国人手中,这是中国弱势外交的必然反映。历史上,中俄两国之间最先确立边界条约体制,且最先向俄国开放的商埠主要集中在中国西部地区如伊犁、塔城等,是故中俄地方层面的交涉也最早出现在中俄边境地区以及中国西部地区的通商口岸。然而由于同治年间天津在中俄商务关系中的独特地位,决定了天津地方层面的中俄交涉相对来说更具有典型意义,甚至可以说是当时整个中俄地方层面交涉的缩影。
    国家层面的中俄交涉主要涉及建构两国关系大局的条约体制,而地方层面的交涉则是解决中俄条约体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商务和法律纠纷问题。因此,发生在中国各通商口岸的地方层面中俄交涉的法律基础便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要遵循已经建构起来的中俄不平等条约体制,同时又面临条约体制之外的中俄国内法问题。中俄不平等条约体制作用于地方层面中俄交涉的关键是片面领事裁判权及其延伸——中俄会审制度。历史上,早在17世纪末,中俄两国就已经相互取得边境地方官裁判权。然而,自1851年签订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始,俄国终于在中国西部地区攫取了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此后经咸丰末年中俄《天津条约》、《北京续增条约》,俄国全面攫取了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从法理上说,如果没有这种不平等条约体制所规定的片面领事裁判权,俄国领事就没有直接介入通商口岸——中国主权行政区域内进行司法活动的法律基础。而且,根据本文所涉两个案件的具体情形,涉案双方均为中国人,俄国领事本无权干预。但在交涉中,俄方存在超越中俄不平等条约体制的违法行为。也许正因为如此,俄方虽然成功强行干预案件的审理,但在具体司法程序和结案的具体法律依据方面,最终又不得不基本参照中国的国内法。
    尽管两份珍稀刻本史料所记述的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均为中国人,但俄国领事强行插足其中,从而使纯粹的华民纠纷演变成地方层面的中俄交涉。就历史实际看,这种交涉虽局限于地方层面,但亦与当时国家层面的中俄交涉大局密切相关。俄国领事凭借俄国在东亚的强势外交态势,在交涉中坚持“利益至上”的原则,为维护俄商的利益,不遗余力。反之,处于弱势外交态势下的清政府地方外事官员,在咄咄逼人的俄国领事面前,没有实力与之争利,唯有想方设法,“寓抗争于妥协之中”。(82)晚清弱势外交的总原则虽然是妥协为主,但也不乏有限抗争。晚清外交操作中的这种大妥协小抗争的原则不但存在于国家层面,且贯穿于地方层面。由此可见,晚清中俄两国在官方交涉中各自坚持的交涉原则,因两国在东亚区域内的国力强弱差异而有着天壤之别。
    总之,地方层面的中俄交涉是中俄官方交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清季国家层面中俄官方交涉的结果——中俄不平等条约体制中的许多不平等条文,只有通过这种地方层面的官方交涉才能落到实处。然就早期中俄关系史的研究现状来说,这无疑是基于新史料而提出的一个新问题、新领域,期待学界同仁努力挖掘新史料,从而对之进行更系统、更深入的研究,以丰富早期中俄关系史学科的内容。
    承蒙两位匿名外审专家提出中肯的修改意见,深表谢忱;同时,感谢薛衔天研究员及张俊义副研究员的指教。
    注释:
    ①“条约体制”(阎立:《“朝貢体制”と“条約体制”のあいだ》,《大阪経大論集》第58巻第6号,2008年1月,第91-111頁),学界又称为“条约口岸体制”、“条约制度”、“通商口岸体制”等,“是指鸦片战争后以不平等条约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中西交往体制”(吴义雄:《条约口岸体制的酝酿——19世纪30年代中英关系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页)。笔者采用“条约体制”的表述,主要是因为清朝文献里曾将中国传统的对外交往制度明确表述为“天朝体制”(《大清皇帝为派人员居住天朝照管本国买卖一节断难听许给英国王敕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英使马戛尔尼访华档案史料汇编》,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第550-551页),与之对应,鸦片战争后西方强加于中国的近代对外交往制度自应称为“条约体制”。“条约体制”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因此在某种情况下又可称为“不平等条约体制”。
    ②乾隆二十七年(1762)十月上谕:“伊犁为新疆都会,现在驻兵屯田,自应设立将军,总管军务。”(《清实录》第17册《高宗纯皇帝实录》卷673,乾隆二十七年十月下,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519页)自此至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之前,伊犁将军为清季新疆最高长官。其下则陆续设立参赞大臣、办事兼领队大臣等官属。(参见马汝珩、马大正主编:《清代的边疆政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334—335页)当时新疆主持中俄交涉事务的主要是伊犁将军及各地参赞或领队大臣。但在乌鲁木齐、伊犁、喀什噶尔等地,亦由道台负责与俄国领事之间地方层面的交涉。(尼·维·鲍戈亚夫连斯基:《长城外的中国西部地区》,新疆大学外语系俄语教研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61页)
    ③20世纪80年代前一度兴盛的早期中俄关系史研究,于今已陷入停滞,主要表现为各种类型的学术断裂。其中有些是时代的断裂,如嘉、道时期的中俄关系就几乎是一片处女地。还有一些是层面的断裂,主要表现为中、俄学界对民间中俄关系及地方层面中俄官方交涉的关注不够。
    ④俄国著名汉学家李福清(Б. Рифтин)院士在孔气收藏的丰富汉籍中,发现《俄国孔总领事来函》。(李福清:《与众不同的俄罗斯汉学研究与收藏家К. А.斯卡奇科夫》,田大畏译,《文献》2009年第2期,第69页)笔者在国内亦发现一册《俄国孔总领事来函》(津海关道署刻印,同治十二年四月,共88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且发现另一册类似刻本《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津海关道署刻印,同治十一年十月,共62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当初津海关道刊刻这些往来信函仅仅“为了分送各领事官详阅”(《俄国孔总领事来函》,第31页),再加上呈直隶总督李鸿章册、总理衙门备案册及海关道自留册,俄国孔领事言明需要的3册(《俄国孔总领事来函》,第56页),估计两份刻本史料的刊刻数目只有15册左右,留存至今的估计更少。
    ⑤天津在19世纪下半叶于中俄商务关系链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该口岸所发生的地方层面中俄交涉的情况当具有代表性。
    ⑥19世纪中叶建构起来的中俄不平等条约体制主要由四大条约构成,即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8月)、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5月)、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6月)和中俄《北京续增条约》(1860年11月)。(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第78-80、85-86、86-89、149-154页)此后所签订的许多中俄条约是对已建中俄不平等条约体制的扩展或修补。
    ⑦Скачков К. А.曾任俄国驻塔城、天津等地领事,学界一般译为“康·安·斯卡奇科夫”,但曾国藩、李鸿章称其为“孔气”。(参见《曾国藩全集》第3册,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1997年,第1548页等;《李鸿章全集》第30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13页等)张德彝、邵友濂称其为“孔琪庭”。(参见张德彝:《四述奇》卷11,贵荣校,北京:同文馆,光绪九年,第36页;镇江市博物馆编:《邵友濂使俄文稿和家书中的沙俄侵华史料》,《文物》1976年第10期,第22页)
    
    ⑨蔡鸿生:《俄罗斯馆纪事》,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73页。
    ⑩早在19世纪初,俄国为了与英美在中国南方进行贸易竞争,就曾尝试介入广州的海路贸易。(АВПРИ, ф. СПБ, Главный архив, 1-7, оп.6,1802 г., д. №1, п.2,л.2-3, Тихвинский С. Л. и Мясников В. С. ,Русско-Кumаǔсκuе оmноwенuя  ⅩⅨ еке, Маmерuа ы u Докymeнmы,1803-1807,Т.1,М.,1995 г.,С.42-43.延丰:《奏为俄罗斯夷船来广贸易》,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古籍整理研究会编:《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全集》第7册,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3613-3617页)但因清政府极力反对,未能如愿。(АВПРИ, ф. СПБ Главный архив, 1-7, оп. 6, 1805 г., д. №1-а, п. 28, л. 178-179, Тихвинский С. Л. и Мясников В. С., Русско-Кumаǔскuе оmноwенuя  ⅩⅨ еке, Маmерuа ы u Докуменmы, 1803-1807, Т.1, М.,1995 г., С. 405-406)
    
    (12)参见郭蕴深:《中俄茶叶贸易史》,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99页。
    (13)郭蕴深:《中俄茶叶贸易史》,第121页。
    (14)参见《奕訢桂良文祥奏接到俄使照会系译俄和约送演枪炮察看东界折》,贾桢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2792页。
    (15)参见《崇厚为俄驻津领事官派领事孔补任事札》,天津市档案馆编:《三口通商大臣致津海关税务司札文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24页。
    
    (17)当时英国驻津领事在写给英国外交部的商务报告里也谈道:“1870年1月天津的俄国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这个事实证明俄国政府现在似乎把天津当做对华贸易的最重要的中心。”(Great Britain Foreign Office, Commercial Reports from Her Majesty's Consuls in China, 1869-1871, Tientsin, London: Harrison and Sons, 1871, p. 154.转引自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308页)
    (18)《毛昶熙奏敬陈管见请撤三口通商大臣折》,李书源整理:《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116-3118页。
    (19)《奕訢等奏遵议毛昶熙请撤三口通商大臣折》,李书源整理:《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3161页。
    (20)参见《裁并通商大臣酌议应办事宜》,《李鸿章全集》第4册,第107-108页;《奏保陈钦沈保靖片》,《李鸿章全集》第4册,第112页。
    (21)参见《上谕》,李书源整理:《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3174-3175页。
    (22)参见《致总署:议设津海关道》,《李鸿章全集》第30册,第131-132页;《致总署:请缓铸津海关道关防》,《李鸿章全集》第30册,第134页。
    (23)参见《酌议津海关道章程折》,《李鸿章全集》第4册,第173-175页。
    (24)K. E.福尔索姆:《朋友·客人·同事》,刘悦斌、刘兰芝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67页。
    (25)雷穆森:《天津租界史》,许逸凡、赵地译,刘海岩校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46页。
    (26)《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又名《俄国领事官照会磕碰阜通洋行茶船函稿》,曾辑入《晚清洋务运动事类汇钞》。(佚名辑:《晚清洋务运动事类汇钞》下册,北京: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9年,第1106-1126页)
    (27)李鸿章与陈钦、孔气之间的这些信函,多种版本《李鸿章全集》均未见收录,特此补遗。
    (28)《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第46、50、43页。
    (29)自咸丰十一年(1861)二月份开始,中俄双方就通商口岸伊犁、塔城停止以中国官布易换俄国羊只一事发生地方层面的交涉,当时中俄双方交涉的方式亦为“函来信往”。(参见《俄罗斯国居驻伊犁格纳喇匡苏勒大臣咨大清国总统伊犁等处将军文》、《伊犁将军咨俄国居驻伊犁格纳喇匡苏勒大臣文》,转引自厉声:《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90)》,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6页;《常清等奏请停止中俄伊犁塔城通商章程内以布换羊之条折》、《谕明谊等著与俄勘界使臣议明此后停止伊犁塔城以布易换俄国羊只》、《谕常清等著停止由官方以布易换俄国羊只》,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3编下,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148—1150页)关于这点,曾任俄国驻塔城领事的鲍戈亚夫连斯基也有过详细描述。(参见尼·维·鲍戈亚夫连斯基:《长城外的中国西部地区》,第293页)此外,汉口于清季亦有华俄纠纷案,中俄交涉的基本方式也是“函来信往”。(参见《江汉关详俄商轮船碰沉民船溺毙人命追赔结案文》,姚之鹤编:《华洋诉讼例案汇编》上,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第212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年,第162-164页)
    (30)两份刻本史料将协助办理商务案的道、县所属官员钱、徐、任、陈、宝、宋等诸人称为“某令”,“某委员”、“某大老爷”,均非实职官衔名号。其中仅有一处注明隶属津海关道的“钱大老爷(令)”为“候补知县”。(《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第59页)
    (31)孔气在信中提到曾当面向公使汇报,并得到公使的面谕,可见俄国驻华公使也没有置身事外。(《俄国孔总领事来函》,第84页)
    (32)参见《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第4、17、42-44、58-61页。
    (33)参见《俄国孔总领事来函》,第36、38-39页。
    (34)参见《文硕奏与俄人交涉情形片》、《奕訢等奏与俄驻京公使辩论情形折》等,李书源整理:《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3416、3505页等。
    (35)学术界往往笼统称之为“领事裁判权”。但近代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实际上都只是外国人单方面享受的权利,具有不平等性质,因此准确提法应该是“片面领事裁判权”。(参见法权讨论委员会编:《列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志要》,北京:京华印书局,1933年,正文第2页)
    
    (37)威罗贝既将俄国排除于享有在华“治外法权”国家之列,却又承认俄国曾在华拥有治外法权。(参见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王绍坊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354、355页)许多民国学人涉及“领事裁判权”的著述,大都参考了威罗贝的著作,受其影响是很明显的。(参见郝立舆:《领事裁判权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第119页注释;孙晓楼、赵颐年编著:《领事裁判权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60页注释等)
    (38)参见郝立舆:《领事裁判权问题》,第16-19、32页;《领事裁判权的撤废问题》,[著者、版权均不明],1930年,第18-20页;孙晓楼、赵颐年编著:《领事裁判权问题》,第168-171页,等等。
    (39)有些人也曾提到俄国通过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获取了在华领事裁判权。(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张汇文、姚曾廙等合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67页);民国时期一些档案资料亦作如是观:“考俄国之置领事裁判权于我国,实滥觞于前清康熙二十八年中俄黑龙江界约。”(北洋政府农商部档案,全宗013,目录1,案卷26;《筹办中俄交涉事宜公署意见书》,北洋政府外交部中俄会议办事处编印,1923年,第71页)实际上,中俄《尼布楚条约》是一个平等条约,根本不存在俄国攫取在华片面领事裁判权的事实。
    (40)陶广峰:《关于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几个问题》,《比较法学》1988年第3期,第58页;李育民:《中国废约史》,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4页等。
    
    (42)《中俄边界条约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73年,第2页。
    (43)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12页。
    (44)这种边境临时审判所在同治年间的具体情形尚需探索。到19世纪80年代即光绪年间,它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正式的、固定的中俄“国际会审法庭”,即“司牙孜”。(参见厉声:《中俄“司牙孜”会谳制度研究》,《新疆社会科学》1988年第4期;К. Ш.哈费佐娃:《国际会审法庭——19世纪下半叶调解俄中关系的新形式》,阿拉腾奥其尔译,《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年第2期)这种“司牙孜”制度本质上亦是一种地方层面的中俄交涉。
    (45)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28、30页。
    (46)主持谈判的伊犁将军奕山等人害怕“径行拒绝,致激事端”,遂妥协,答应签订《章程》。(《清实录》第39册《宣宗成皇帝实录》卷475,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第979—980页)
    (47)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沙俄侵华史》(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92页。
    (48)有人认为,出身瑞典而服务于俄国的工程师洛伦茨·郎喀(Лоренц Ланг)作为领事于1719年被派到北京,是俄国首次向中国派遣领事。(  МИД Росuu,Шире Крyг, №03, 2009 г. http://www.shirekrug.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30&Itemid=1,2010年8月)但这种说法并未获得中、俄学界的普遍认同。俄国学界一般认为当时他“作为俄国的商务代理人留在北京,由清政府供养”。 其法定身份仍然只是“商务代理人”,而非“领事”。当时两国往来的官方外交文书均未明示和承认郎喀的“领事”身份。(参见尼古拉·班蒂什-卡缅斯基编:《俄中两国外交文献汇编(1619-1792)》,中国人民大学俄语教研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
    (49)别林斯在谈及俄国领事于中国行使司法权的依据时写道:“我仅指出迄今在实际中应用的以下条款:(1)1858年6月1日天津条约中的第七条;(2)1860年11月2日北京条约补充第八条;这些条款规定了在中国逗留的俄罗斯侨民的权利,因俄方的过错而发生的刑事案件不属当地满大人的管辖范围,而属于我们自己官员的管辖范围(边境长官、领事或其他)。”(Беренс 3., Россuǔскuǔ консy ьскuǔ су    Кuмае, ВСБ, кн.1, СПБ, 1913 г., С.21.)这里作者采用了“实际中应用”的说法是符合当时现实情况的,与法理上俄国片面领事裁判权肇始于早一些的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并不冲突。
    (50)《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第12页。
    (51)中俄《天津条约》第七款:“通商处所,俄国与中国所属之人若有事故,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会同办理。”(参见《中俄边界条约集》,第25页)中英《天津条约》第十七款规定,当中国人与英国人之间发生纠纷,“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8页)可见,无论是中俄条约体制,还是中英条约体制,“会审”的前提都是华、洋纠纷,纯粹的华人案件是不允许外人插手的。
    (52)《俄国孔总领事来函》,第13页。
    (53)《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1868年12月)实际上是对此前所确立的中外条约体制的一种有利于列强的修补和完善。
    (54)参见《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第14—15页。
    (55)参见《俄国孔总领事来函》,第14页。
    (56)参见姚之鹤编:《华洋诉讼例案汇编》(下),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第213册,第126页。
    (57)内地通商口岸的情况明显有异于中国西北地区的通商口岸,主要是西部地区居民以及往来的俄国属民不但民族成分复杂且多信仰伊斯兰教,发生纠纷时都习惯适用自己的宗教法规。有时,俄国领事也将案件委托“商约”审理,并默许其使用伊斯兰宗教法规来处理俄中民、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带有浓厚的地方及宗教特色。(参见尼·维·鲍戈亚夫连斯基:《长城外的中国西部地区》,第284、299—305页)
    (58)“紫竹林会审公所”的名称仅在案B中出现过一次,虽说坐落于紫竹林租界,然其是否相当于同治八年在上海租界区设立的“会审公廨”,尚需进一步研究。(参见《俄国孔总领事来函》,第14页)
    (59)参见《俄国孔总领事来函》,第25—64页。
    
    (62)如俄刑法典第175条注2、3规定了俄驻华领事对在中国触犯刑法的俄国臣民的裁判权限。(参见尼·维·鲍戈亚夫连斯基:《长城外的中国西部地区》,第279页)
    (63)参见《俄国孔总领事来函》,第45、47等页。
    
    (65)《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第5页。此赔偿数额清单不见于《晚清洋务运动事类汇钞》所辑《俄国领事官照会磕碰阜通洋行茶船函稿》。
    (66)《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第10、36、6页。
    (67)陈亚平:《清代法律视野中的商人社会角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97页。
    (68)姚公鹤:《上海闲话》卷上,上海:商务印书馆,1917年,第65页。
    (69)《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第28页。
    (70)清代的银钱比价,向来有官、市之分。同治十年、十一年的银钱比价大致在1:1800左右波动。(参见谢杭生:《鸦片战争前银钱比价的波动及其原因》,《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2期;王宏斌:《晚清货币比价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4、96—97页)
    (71)关于当时洋行运货保险的问题,见于案A受雇船主李有的供词。李有供称:“湿货赔偿之事,萨宝实行即有两次,皆有保险不保险分别办理。”(《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第34页)
    (72)《辩论阜通茶船被碰案》,第30页。
    (73)《俄国孔总领事来函》,第48页。
    (74)《复陈津事各情折》,《曾国藩全集》第3册,第1552页。
    (75)《致总署论津案缓狱》,《李鸿章全集》第30册,第129页。
    (76)蔡鸿生:《俄罗斯馆纪事》,第168页。
    (77)《致总署论天津教案》、《复丁日昌》,《李鸿章全集》第30册,第113、112页。
    (78)《教案内俄案另结折》,《李鸿章全集》第4册,第384页。
    
    (80)《俄国孔总领事来函》,第55页。
    (81)《俄国孔总领事来函》,第24—25页。
    (82)参见陈开科:《耆英与第二次鸦片战争中的中俄交涉》,《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4期。
    (转引自:《中国社会科学》(京)201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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