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利用《工部局年报》、《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等档案,运用GIS技术复原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自始创(1854年)至被废除(1943年)期间所设立的各巡捕房的具体时间和地理位置,考证出其增设沿革和经费使用状况。本研究发现巡捕房总数与人口总数呈高度相关性,在尝试将巡捕房的数量、位置与城市人口的数量与分布相关联后,将其视为城市空间扩展的替代指标。通过对巡捕房设置的时空分布特征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公共租界的城市化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而这一过程与公共租界的地界扩张并不同步。 关键词: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城市空间/城市化/GIS
上海城市史研究虽已成显学,但国内外学界以租界时期巡捕(police)①或巡捕房(Police Station)为专题的成果还很少,且尚无专著出版,多以章节的形式附于上海史的著作之中。②虽然近年来已有一些相关的专题论文,但或因考察时段太短,或因关注区域有限,③都未能反映上海开埠后各巡捕房设立的全貌。④此外,这些成果均偏重于文字史料的梳理及考证,⑤未能将巡捕房的分布展现于地图之上以考察其空间特征。鉴于此,本文利用《工部局年报》(Report of the Municipal Council)、《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The Minute of Shanghai Municipal Council)等原始档案和相关史料梳理租界巡捕的制度史,并复原工部局掌管公共租界⑥期间(1854-1943),整个公共租界范围内所设立的各巡捕房的具体时间及地理位置。
一 巡捕制度
1845年,与英国驻沪领事巴富尔(George Balfour)会商后,上海道台宫慕久公布了《上海土地章程》(Land Regulations)。其中规定允许租地人“雇募更夫”“并设立更头,以专责成”,但需“将更夫姓名由地保小甲报明地方官查考”,⑦由此可知当时所雇募的应是华人,此应为租界巡捕之滥觞。⑧该制度在1854年英法美三国单方面签署的《上海英美法租界土地章程》中得到延续。
1854年7月11日,英驻沪领事主持召开租地人会议(Land Renters’Meeting),决议成立管理租界公共事务的机构——行政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即“工部局”,⑨并选举出7位董事。17日工部局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下设“道路、码头和警务委员会”(Roads,Jetties and Police Sub Committee),由其招聘督察员⑩及巡捕,同年制定《捕房督察员的职务条例》,督察员向董事会负责。1863年,英美租界合并为“公共租界”(International Settlement)。(11)1865年起,督察员改为向警备委员会(Watch Committee)负责并通过总办(Secretary)与董事会联系。1941年,日军攻占租界,改巡捕房为警察署。1943年,汪伪政权“收回”租界,巡捕房改称分局并入伪上海特别市第一警察局。
初设巡捕时租界尚地窄人稀,巡捕为工部局的主要雇佣人员,职责除“保持租界的平静、秩序和清洁”外,(12)有时还兼职收税员(13)和救火队等。早期的巡捕全为英国人——或是英国本土及领地的退役士兵,或是在沪的英籍士兵、水手等。(14)后一因“华洋杂居”的局面已成事实,二为节省“可观的费用开支”,(15)工部局便于1865年起开始招募华人巡捕,但多为基层人员,鲜被任以管理职务。1884年起开始招募印度籍巡捕(16)(一年后获纳税人会议准许,与之正式签约。(17)1898成立的骑警巡逻队则全由印度籍巡捕组成,专司越界筑路地段的巡逻之职)。1914年起开始聘用日籍警官,1916年起招募日籍巡捕,随后设立日捕股,专司日本侨民集中地——虹口的治安、交通事宜。1925年起开始招募俄捕,归日捕股管辖。而后随着日军侵华、上海沦陷和太平洋战争爆发,日捕势力渐大,1942年警务处高层重组,为日籍警官控制,(18)并一直维持到汪伪接收公共租界。(19)
二 巡捕房的空间分布
巡捕的办公楼称为巡捕房,除设有办公室外,通常还附有监狱、(20)巡捕宿舍、阅览室、游艺室、马厩、车库等附属用房。公共租界内的第一座巡捕房——中央捕房建于1855年,位于界路(今河南中路),后有扩建及改址重建;第一座分巡捕房——老闸捕房建于1860年,位于老闸地区;美租界的第一个巡捕房——虹口捕房建于1861年,位于虹口地区。(21)此后巡捕房数量渐增,至1943年时已有14个分捕房,分为4个警区。甲区:总巡捕房、老闸捕房、成都路捕房;乙区:新闸捕房、静安寺捕房、戈登路捕房、普陀路捕房;丙区:虹口捕房、汇山捕房、狄司威路捕房;丁区:杨树浦捕房、汇山捕房、哈尔滨路捕房。(22)这些巡捕房的设立时间和具体位置可依据《工部局年报》、《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等档案和《上海租界志》、《上海公安志》、《上海监狱志》等资料相互印证而得,其沿革如表1所示。
将表1中各巡捕房地址展现在地图上可得图1。
图1 公共租界各巡捕房地址
从现代城市规划学的角度来讲,巡捕房作为治安机构其选址应该是“位于辖区中心,服务半径合理;且要有一面临靠城市道路,具有单独的出入口,交通便捷;满足自身安全防卫条件要求”。(26)根据图1考察各巡捕房的位置及分布,可知纵以今日之标准来衡量,当时设置之巡捕房亦不乏可圈可点之处。(27)不止如此,仔细考究还可发现其选址的另一大特点:两面均临靠道路,即街角。这样的选择非常明智:其一,交通便捷、出警方便;其二,从观感上而言比夹于两栋建筑之间有着更大的视觉威慑力;其三,方便定位:门口便是两条交叉的道路,能如经纬线般将巡捕房的位置准确无误地传达。(28)
此外,巡捕房的选址还可视为一个典型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的案例。从初设巡捕房的1854年到租界被废除的1943年,再经过1945到1949年,虽然期间政局有过数次剧烈变化,但巡捕房的地址并没有受到多大影响。不管是汪伪政权接收租界,将巡捕房改为分局,并入第一警察局;还是国民政府接收汪伪政权、将租界改为上海市政府辖区,巡捕房的名称以及隶属关系一直在变化,但作为一个治安机构,其地理位置却一直很稳定。这种稳定甚至持续到今天:上海市公安局便位于中央捕房旧址;杨浦区公安局位于杨浦路巡捕房旧址;虹口区公安局位于虹口巡捕房旧址。这样的路径依赖既可理解为当初选址有远见:设在社区中心;亦可解释为历史的惯性;还可能是出于对“沉没成本”(Suck cost)的顾虑。
三 巡捕房的增设
巡捕房的数量随着租界的发展一直在增加,根据表1统计可得1854年至1943年间各年度巡捕房的总数,如图2所示。
图2 巡捕房逐年总数
从图2可以看出巡捕房逐年总数的拟合曲线是单调递增的,这意味着巡捕房一旦设立就不会被撤销。(29)根据数量上的变化趋势可知巡捕房总数有过3个持续的增长期(如图所示),分别是AB段(1854~1861)、CD段(1884~1912)和EF段(1925~1933),其增长的原因当与租界的地界扩张以及人口增多有关。
所谓与地界相关是指增设巡捕房可视为租界扩张的直接后果:唯有更多的巡捕房方能维持更大地界的社会治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租界当局与上海道台共同认可的大规模扩界只有3次,(30)且止于1899年。何以此后巡捕房总数仍有增加?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租界扩张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常是先以越界筑路或购置界外土地造成既定事实,再伺机通过领事或公使与当局签署条约使其具有合法性。但1 899年以后工部局虽一再寻求机会试图继续扩充,却屡次受挫,1912年民国建立之后,扩界更是无望。于是租界当局不得不另谋新法“曲线救国”:先将界外所购或所筑的道路与租界原有马路相接,租界的水、电、电话等亦供给该处居民,然后派出巡捕维持治安、收缴捐税,进而设置巡捕房。这样租界的实际边界既能一直伸展,还能让人“几乎察觉不着”。(31)而即使之后扩张的请求未被中国政府批准,工部局仍对此些界外地区掌有实际控制权——从这个角度来讲,增设巡捕房不止是租界扩张的后果,亦是扩张的手段。
所谓与人口相关是指租界内不断增多的居民一方面迫切需要巡捕的保护,另一方面他们缴纳的税款也使得新招募巡捕以及新增巡捕房成为可能。公共租界历年的人口数(表2)与巡捕房总数(图2)之间的相关性(图3)可证明:通过计算可知在统计时段内(1865-1942),租界人口总数与巡捕房总数的相关系数(Pearson Correlation)为0.953,且在99.9%的几率下相关性是显著的。
图3 1865~1942年公共租界人口统计数及巡捕房总数
既然巡捕房的数量与租界范围以及居民总数正相关,而后者均呈持续上升的趋势,何以巡捕房数在部分时段增长停滞(图2的BC、DE、FG段)?
这应与工部局的财务审批制度有关:在大笔财务支出上(如增设巡捕房),工部局仅有提案权,并无决议权,后者为纳税人大会(33)所有。与会代表均是租界居民,一方面他们自然希望租界里能有更多的巡捕及巡捕房,但同时他们也清楚这就意味着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数额巨大是巡捕房经费的特点之一,不管是购买巡捕房地基、建造房屋,还是发放巡捕薪酬,都是极大的一笔开销:自1891年起警务处的开支一直是工部局所属各室的第一位。(34)因此他们表决增设巡捕房的提案时会慎重考虑,如非必要,不会贸然增设。
这样的审批流程便令人容易理解巡捕房经费使用的另一特点——“省”。早期工部局收入微薄,而草创之初又事务繁杂,开支众多,经费经常捉襟见肘,因此在设置捕房、招募巡捕时,甚至采取了“谁申请、谁出钱”的制度:即若某人申请在某街道增派巡捕或设立巡捕房,工部局会先发函询问其费用该街道的纳税人是否有能力承担,若有,则“这笔经费一俟有了充分保证,董事会就愿意建立这样一个系统”;(35)若不能,则会婉拒。即使该申请者居住于界外区域,工部局明知界外设警有助于扩大势力范围,且因是该处居民主动提出的申请,本可顺水推舟,但却因经费不足不得不拖延或作罢。(36)
即使后来工部局的财力逐渐雄厚,但最终决定权仍在纳税人会议,这便使得其在各项开支上仍十分节省——不然可能得不到通过。因此在设立捕房时工部局多采取实用主义态度:能巡不增,能租不买,能修不建。即如果某路段不在当时现有的各捕房辖区,而根据章程,“没有首先取得纳税人的同意”就不能新建“区域性巡捕房”,(37)则通常会先派巡捕或骑警巡逻;(38)一段时间后,若觉得有必要,再提议增设捕房。而即使决定增设,在早期也是会先租赁该区某处房屋当做临时捕房——工部局先后所设立的14个巡捕房,近一半有过租房的记录。待经费充裕后,也不是另选新址营建,而是会优先考虑购买此前租赁的房子,因为这样更经济。如果不得不另外购地建房,在挑选地基和建造房屋时,会在报纸上刊登招标启示,(39)货比三家后再决定。
在这种实用主义理念的指导下,不仅新设巡捕房时董事会要一再讨论,现有巡捕要加薪的请求也难以通过,于是便常有巡捕因薪酬太低而怠工、罢工甚至“擅自出走”的状况发生,尤其是早期。(40)一度工部局财政紧张时甚至出现这样匪夷所思的场面:讨论巡捕的数量时,优先考虑的是余额最多能支付多少人,而不是维持治安最少需要多少人。(41)营建巡捕房时工部局更是格外谨慎:当巡捕房建筑破损、设备老化时,通常采取的措施是缝缝补补,而不是推倒重建。巡捕的营房条件并不好,不但“拥挤”,(42)还曾有过“漏雨严重”(43)的记载。不仅办公用房简朴,连牢房的建造也是从简。总办曾报告因为牢房不太牢靠,有罪犯“几乎逃脱”,(44)而2个月后,犯人便真的“从不很牢靠的捕房牢房中逃脱”了。(45)以上种种,可以从警备委员会设立之时工部局的要求中初见端倪,当时董事会认为委员会的责任之一就是在不影响捕房效能的前提下,“使支出尽量低于财政预算所批准的额度”。(46)因此在给纳税人会议做年度报告时,督察长(Captain-Superintendent)就常将租界巡捕的人均工作量(the average arrests per head of the Forces)以及人均开销(the cost per head of the Police)和租界居民为警务支出的人均负担(the cost per head of population for the Force)与纽约、伦敦和香港等地比较,结果往往是租界巡捕用更少的经费完成了更多的任务。①(47)
四 巡捕房与城市空间扩展的关系
就工部局而言,从节省开支的角度来看新巡捕房能省就省;但从维持治安的角度来看则是多多益善。这种矛盾表明公共租界巡捕房的总数是财力与治安两项因素博弈的结果,而这两者都与租界的纳税人口数直接相关:纳税的居民数一方面决定税入多少,而税入又决定工部局所能承受巡捕房的最大数量;另一方面他们是巡捕房的服务对象,又决定着需要设置巡捕房的最小数量。
工部局所掌握的纳税人口可视为城市人口(urban population),而在城市地理学中,城市人口的数量及其密度是定义城市的重要指标。(48)此前曾有学者论证过人口数量的剧增与上海租界地区城市化起步间存在因果关系,(49)然而这一城市化的具体空间过程却很难仅从人口数量的变动中反映出来——工部局的人口统计数据只具有数值信息,却没有其分布信息,即人口密度。而从本文的讨论中可知人口数与巡捕房总数高度相关,再考虑到巡捕房选址的特点——位于辖区中心,不能远离居民区,以便于出警。(50)因此以巡捕房的数量及地址作为人口总数及分布的替代指标用以衡量城市化程度,不仅可取,而且可行。也就是说,如果某街区设置了巡捕房,可以表示该区域的人口数量和密度已达到城市化标准。若以此为指标,根据图2可知公共租界城市化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再在图1中观察不同时段所增设巡捕房的空间分布,可发现其有明显的规律性,如图4所示。
图4 公共租界巡捕房设立顺序
从图4中可知早期巡捕房呈三足鼎立之势(英租界二座,美租界一座),此势维系近30年,其间唯有巡捕人数的增加,却无巡捕房数的变化。由此说明在租界的草创期,工部局的工作重心并非是“开疆扩土”,而是巩固根基,比如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三座捕房的势力范围应是租界内最早的城市建成区(urban build-up area);第二期所增设的巡捕房,其空间分布是以前期所设巡捕房为中心,呈波浪状扩展。可知此时工部局的运作已趋成熟,并开始积极谋求扩张。事实上,这一时段也正是租界地界扩张的高峰。但若将租界的扩张直接等同于城市空间的扩展,实则不妥:因为1899年时租界面积已达到最大值,然而直到20多年后,其边界区域才设置巡捕房,即第三期增设。可知这些区域在刚被纳入租界时居民人口不多、经济水平不高,还不能称为城市建成区。第三期的巡捕房增设当可证明该时段租界的城市空间扩展滞后于其地界扩展,故而不该简单地将地界范围等同于城市空间。
鉴于巡捕房既具有数量这一属性信息,亦具有地址这一空间信息,加之位于居民地中心的特征,因此可替代人口总数及其分布来反映城市空间扩展过程。而巡捕房的设立流程及资金来源则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如果一个区域设置了巡捕房,大致即可以表示该地城市化基本完成”。(51)据此可知上海公共租界的城市化过程大致是以今天的黄浦区为核心,呈扇形向西以及东北方向扩展,而参考城市地理学的定义,可知这一过程当属于“从城市中心向四周的扩散”,即“辐射扩散”。(52)具体而言,此扩散是向西以及东北两个方向,这点比较容易理解:核心区之东是黄浦江,之南为法租界,之北为华界,唯其西及东北有发展空间。后期租界已对闸北区、宝山区呈三面包抄之势,并试图吞并,(53)但时局多变,终未能如愿。在发展程度上,根据巡捕房南密北疏的分布特点可知公共租界的南部要比北部更为繁荣,这点亦可从道路的密度得到旁证。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在之前巡捕房增设三阶段的分析中,“成都路捕房”被视为“噪声点”没有参与讨论,而事实上其有可能代表了租界城市空间发展的下一个趋势:面积上的扩大已不是主要趋势,区域人口的增加才是主要趋势。只可惜随后不久上海便沦为孤岛,此趋势亦无从证实了。
以治安机构作为城市人口数量及分布的替代指标来反映城市化过程,在精度上要高于仅以地界扩张为指标,在工作量上要远小于逐点还原土地利用状况。(54)不仅如此,因为历史人口数据的缺失以及低精度,这一替代指标的出现使得在较少史料的情况下较高精度的复原城市化过程成为可能,并易于推广。
注释:
①即警察(police,policeman,policemen,constable),因当时中文尚未有“警察”一词,故时人以“巡捕”译之;同理,巡捕房即警察局(Police Station),时译为“巡捕房”、“捕房”。
②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郑祖安:《近代上海都市的形成——1843年至1914年上海城市发展述略》,见王鹏程主编《上海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171-207页;陆兴龙:《租界与近代上海城市建设》,见张仲礼主编《中国近代城市企业·社会·空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6-47页;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5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120页。国外学者的研究有英国布里斯托尔大学(University of Bristol)毕可思(Robert Bickers)教授的两篇论文:《谁是上海的巡捕,为什么他们会在那里?——1919年的新募英国巡捕》(参见熊月之、马学强主编《上海的外国人(1842-1949)》,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管理上海:维持通商口岸的治安》(参见马长林主编《租界里的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
③张彬的博士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9)《上海英租界巡捕房及其制度研究(1854-1863)》从制度和运作方式入手,利用原始档案和报刊资料,还原了巡捕房在英租界最初10年的发展历程,研究较为细致,但研究时段仅有10年,且研究区域仅为英租界。
④李兰的硕士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6)《上海公共租界的安全秩序管理初探(1854-1927)》为公共租界巡捕房专门研究的首篇硕士论文且关注时段较长,该文考察了租界巡捕房的制度渊源并阐述了其对租界的具体管理,但对巡捕房本身的发展却没有讨论,亦未列出该时段巡捕房的数量和名称。
⑤史梅定主编《上海租界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中“警务机构和武装”一章对巡捕房的介绍最为详尽,但偏重于史实记载,未对制度沿革多做分析。
⑥公共租界于1863年由英美租界合并而成,此前工部局掌管英租界。
⑦《上海土地章程》的中文原件遗失,本段引自英国国家档案馆的中文抄本(档号PRO,F.O.233/96PP.15-5)。转引自《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档案与史学》1995年第1期。
⑧蒯世勋:《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47页。
⑨1866年租地人会议通过《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改“行政委员会”为“市政委员会”(Municipal Council),但中文译名仍为工部局。
⑩督察员统管巡捕,后亦称为督察长、总巡、警务处长、警视总监等。
(11)即外国租界(Foreign Settlement),参见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2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516页。
(12)1854年12月19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册,第577页。
(13)1863年7月29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册,第687页。
(14)《上海公安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15)1865年11月10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2册,第524页。
(16)1884年12月22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601页。
(17)1885年4月22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616页。
(18)(19)1942年2月21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28册,第686页。
(20)1916年以后改为收押罪犯于华德路监狱。参见《上海监狱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21)史梅定主编《上海租界志》,第247页。
(22)《1936年工部局年报》,档案号U-1-1-949,上海市档案馆藏。
(23)巡捕房的设立有提议、招标、建造、启用等多个时间,本文采用的是其启用的时间。
(24)考虑到道路名称和门牌号码的不固定性,为方便以后的研究,笔者依据考证出的地址信息实地测量了各巡捕房的坐标。测量仪器为GPS,型号为麦哲伦海王星400(Magellan Triton 400),测量地点为建筑正门口或对街处。
(25)各巡捕房启用时间的顺序。
(26)刘玉清:《公安派出所规划建设模式探索》,《工程与建设》2009年第4期。
(27)稍有不足的是早期巡捕房建筑的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这也许是出于节省经费的原因,因此当1905年“大闹会审公廨”事件中大批示威群众包围老闸捕房后,巡捕们无力阻止抗议群众将巡捕房底层及一楼的建筑烧毁。工部局痛定思痛,一年后在捕房周围筑起10英尺的高墙,并开始巩固其他捕房。这一转变可参见《1905年工部局年报》,档案号U-1-1-918,上海市档案馆藏。
(28)值得注意的是今日上海大多数公交站点名称还是由两条路组成,比如“国定路邯郸路站”等,这种命名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空间信息的传递,在中国其他城市较为少见。
(29)事实上存在着拆除某巡捕房的记载,但那是因为该巡捕房迁于临近的新址了,其在建制上并未被撤销。
(30)第一次为1848年上海道台与英领事商定的英租界:北至苏州河、西至周泾浜,合2820亩;第二次为1863年上海道台与美领事商定的美租界:自壕沟起,沿苏州河至黄浦江,过杨树浦三里之地,合7865亩,并于1893年竖立界石,订立《上海新订虹口租界章程》;第三次为1899年工部局召开纳税人临时会议,通过新界址议案并提交领事,由后者转呈公使团及清廷并获得通过,公共租界面积扩张至33503亩。以上见徐公肃:《上海公共租界制度》第三章《公共租界面积之扩充》,原书出版于1933年,转引自《上海公共租界史稿》,第68-82页。
(31)Milard,China,Where it is and why,p.254,转引自徐公肃:《上海公共租界制度》,第82页。
(32)转引自《上海租界志》第116页,工部局正式对租界进行人口统计始于1865年,此后每5年一次,统计结果公布于《工部局年报》。
(33)1869年《土地章程》的修改案《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通过前为租地人会议。
(34)《上海租界的警务统计》,《上海统计》2003年第11期。
(35)1861年9月11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册,第624页。
(36)如静安寺捕房。
(37)1889年6月18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9册,第728页。
(38)1884年8月11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582页。
(39)1877年1月29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7册,第581页。
(40)1885年5月11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8册,第618页。
(41)1855年3月26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册,第579页。
(42)1863年7月8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册,第685页。
(43)1863年10月2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册,第692页。
(44)1861年9月25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册,第625页。
(45)1861年11月27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1册,第630页。
(46)1865年11月10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2册,第521页。
(47)《1892年工部局年报》,第52页,档案号U-1-1-905,上海市档案馆藏。
(48)许学强等:《现代城市地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出版,第47页。
(49)赵胜:《战乱与城市化——以近代上海城市化的开端为例》,《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50)1877年6月11日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7册,第601页。
(51)此论断受谭其骧先生《浙江省历代行政区域——兼论浙江各地区的开发过程》(1947)一文的启发。可以视为“一地方至于创建县治,大致即可以表示该地开发以臻成熟”的更小地域尺度的表述。
(52)朱翔:《城市地理学》,湖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
(53)如1899年5月12日,英国外相曾电英驻京公使,认为公共租界的扩界提案虽不错,但不宜有所规定,以免限制了将来向宝山等方向的扩张。见《1912年工部局报告》页101B所载《扩充租界备忘录》;1908年工部局函请领事团赞成“由租界至沪宁铁道间所有之地面(笔者注:包括闸北),全数并入租界,依土地章程,受工部局管理。”转引自徐公肃:《上海公共租界制度》,第75-76页。
(54)陈琍在《上海道契所保存的历史记忆——以(上海道契)英册1-300号道契为例》(《史林》2007年第2期)中使用道契资料将英租界部分区域的城市化过程从城市景观变迁的角度精确地还原;牟振宇在《近代上海法租界空间扩展及其驱动力分析》(《历史地理论丛》2008年第4期)和《近代上海法租界“越界筑路区”城市化空间过程分析(1895-1914)》(《历史地理论丛》2010年第4期)中通过复原道路和地产将法租界城市化过程的精度推至线以及点,这些研究均内容翔实、结论可靠,但工作量巨大,且对史料的质量及数量要求甚高,难以推广至其他城市的城市史研究。^
(转引自:《史林》(沪)2012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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