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藩之破:中日《天津条约》第一款朝鲜撤兵问题考述
李育民 匡艳
【内容提要】:中日《天津条约》第一款撤兵条款从提出到形成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甲申政变失败后,日本为将清军彻底撤出朝鲜,谋划和主导了中日撤兵交涉的全过程。日本先是采取了以退为进的撤兵策略,以双方共同从朝鲜撤兵为幌子,诱使清政府同意从朝鲜撤兵。而清政府正值中法战争,担心日法联手而两面受敌,同时希望借机让日本从朝鲜撤兵,以“转圜之计”的暂撤考量同意共同撤兵。天津撤兵谈判中,由于李鸿章受到伊藤博文避重就轻、软硬兼施等谈判策略的误导,以及倚恃作为宗主国的将来派兵权,在撤兵时间和范围上均做了妥协,且在没有限制日朝条约内日本在朝驻兵权的情况下,形成了尽快撤尽驻朝两国兵弁的撤兵条款。此条款基本按照伊藤要求形成,反映了日本侵略朝鲜的手段和东亚扩张思想,是李鸿章失策的妥协条款。
【关键词】:中日《天津条约》;甲申政变;中日撤兵;李鸿章;伊藤博文
为解决中日两国在朝鲜甲申政变中的枪火冲突,1885年4月双方签订了中日《天津条约》,全约分为三个条款,其中第一款撤兵条款为:“议定中国撤驻扎朝鲜之兵,日本国撤在朝鲜护卫使馆之兵弁,自画押盖印之日起,以四个月为期,限内各行尽数撤回,以免两国有滋端之虞;中国兵由马山浦撤去,日本国兵由仁川港撤去。”[1]该条款的执行,打破了中日壬午驻兵朝鲜以来的朝鲜国内形势和东北亚国际局势,且对中朝宗藩关系和日本东亚政策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其重要历史地位,所以在中、日、韩三国近代史、中日韩关系史以及以李鸿章为主题的研究中均有所涉及,但对于该条款的专门研究成果并不多见。现有研究中,或分析该条款的谈判经过[2],或重点考察徐承祖对清政府撤兵决策的影响和作用[3],或剖析李鸿章同意从朝鲜撤兵的原因[4];日本学者中,或论证撤兵是日本对华交涉的主要目标[5],或阐述撤兵条款的实施和撤兵后日本朝鲜政策的调整[[6]],等等。这些研究都是单从中方或者日方立场来考察各自撤兵的原因和撤兵影响,目前尚无对该撤兵条款的形成过程作全面系统研究的成果。基于此,本文对比中日文原始资料,以中国朝鲜政策与日本征韩战略的博弈为视角,拟从甲申政变后中日两国殊途同归的撤兵考量、中日撤兵方案谈判与李鸿章接连妥协,以及中日《天津条约》第一款撤兵条款的最后形成三个部分,考察撤兵条款的形成过程,探究该形成过程的深层原因,揭示明治日本的对外扩张思想和侵略手段。拟由此深化对中日《天津条约》及其后果的认识,并助益甲午战前日本东北亚战略的进一步研究。
一 甲申政变后中日两国殊途同归的撤兵考量
1882年7月23日,朝鲜发生壬午兵变,日本驻朝公使馆在兵变中被袭,多名日本教官被杀。为此,日本国内舆论要求对朝鲜和中国强硬,甚至直接挑起中日战争。然日本政府决定以军舰为后盾先 对朝鲜谈判,如谈判失败再考虑出兵。时值张树声署理直隶总督,为防日本占得先机,他速将吴长庆部六营陆军派往朝鲜以掌控局面。因担心被卷入战争,清朝外交官马建忠建议朝鲜与日本妥协。日方借口壬午兵变中朝军对日保护不力,于30日强迫朝鲜签订《济物浦条约》,该条约第五款规定:“日本公使馆备兵员若干以备警事,设置修缮兵营,朝鲜国任之。若朝鲜兵民守律一年之后,日本公使亲做不要警备,不妨撤兵。”[[7]]由此谋取了在朝鲜的驻兵权。定乱之后,为防范日军,李鸿章命令吴长庆部三千陆军驻屯朝鲜,开始教授朝鲜整军经武、购机制械。从此中日两国开始驻兵朝鲜。随后清政府与朝鲜建立了全面的通商关系,使两国的宗藩关系走向实质化。日本数年来破坏中朝宗属关系的努力因此受到打击。1884年日本趁中法形势紧张之际,于12月4日勾结朝鲜开化党人发动了甲申政变,企图把中国军队驱逐出朝鲜,使朝鲜脱离中国,从而断绝中朝宗藩关系,然而政变失败了。
1.日本政府以退为进的中日共同撤兵策略
甲申政变后,日本国内舆论要求政府对朝中强硬:“断然诉诸武力,迅速收拾残局”,甚至向伊藤博文提出“干预朝鲜内政,并设法吞并之”。但外务卿井上馨和军部山县有朋等认为战争准备不足,强调“应该避免与清国发生冲突”;加之在甲申政变前,法国政府大量增加军费,宣称“将永久占领台湾”,而法国占领台湾将严重影响日本吞并琉球及其“南进”政策,于是日本政府决定“对台湾问题倾注全力”,政要们也很清楚如果参战既无力单独占领台湾,也无力牵制法国,因此“阁议决定分别同朝鲜和清政府谈判和平解决”[8]。
12月21日,在两大队兵力护卫下,井上外务卿亲自赴朝鲜谈判,日太政大臣三条实美对井上的内训有五条,其中三条为:
第二条:查明日清两国兵勇相斗事件的实际情况,如查得对方首先挑起事端,马上与清国全权大臣开始谈判并处理;如调查得不到确证,不必提及。
第三条:为防止将来日清两国在朝鲜发生破坏和平之事端,应预备必要办法,约以两国均撤回驻朝兵员。
第四条:如果不同意兵员撤回之事,适当规划将来于我国有利之情势[9]。
据以上三条实美内训第二条可知:首先查清事件责任问题,如果中方有责正好趁机追责谈判;如果无理由问责中国就不必与清政府谈判。因为明治政府一直在设法否定中朝宗藩关系,企图将朝鲜视为非清属国的“自主之国”,自然要跨过清政府,避开中国介入它与朝鲜之间的各种外交活动,对于与朝鲜的交涉,惯用强权政治的日本不愁达其目标。内训第三条表达了两国从朝鲜撤兵之主意,确实 因为两军同在朝鲜难免擦枪走火,而清军在数量和对朝鲜的影响力上都占据优势,发生冲突多对日本不利,所以以预防中日两国再生事端的大义名分提出双方撤兵。这条训令还提到应当为“两国均撤兵”预备“必要办法”,这里的“必要办法”无疑是有利于日本朝鲜政策的办法,是让井上自己设法处理。由此可见日本的目的至少是试图使清政府撤出驻朝兵员,消除中国对朝鲜的军事影响,从而破坏中国在朝鲜的优势地位。对于内训第四条的理解,可结合12月26日三条实美至井上的电报,“若他主张以属国为理由不予同意(撤兵),唯有双方共同驻兵而结局”。即规划“双方共同驻兵”以达到“于我国 有利之情势”,从而形成与中国在朝鲜的均势局面。三条实美在此电报中表示“是否与支那交锋,目前评议无法做出决定”,“须委托足下灵活处理”[10]。
井上1885年1月4日到达汉城,与朝鲜交涉之前,首先拜会了美国驻朝大使福地,并将朝鲜纷争的处理办法跟福地交换了意见,福地表示“朝鲜政府无疑会同意日方提案”,同时赞同设法使中国从朝 鲜撤军,认为“日本政府若同时将其军队撤回实乃上策,因为清国撤兵之后,日本再留驻兵已实无必要”[11]。如此一来,井上对此次事件的处理更为清晰。福地之所以与日本合拍,一方面美国也希望朝鲜成为完全的独立国;另一方面美国当政者认为“日本握有开启东方的钥匙”[12],一向利用日本为自己的亚洲扩张开路,所以美国公使一贯支持日本。
1月9日井上强迫朝鲜签订了《汉城条约》[13],由该条约前三款可知,井上完全回避了日本在政变中的责任和对朝鲜造成的损失,把政变中的责任全部转嫁给了朝鲜,反以受害人自居,规定朝鲜赔恤遇难日侨和被焚使馆,要求朝鲜政府谢罪和惩官。因此让日方有了政变无责的条约依据,也有了对清追责谈判的逻辑前提。且该条约第五款“日本护卫兵弁营舍,于日本公使馆附近择定,修建按照壬午续约(即《济物浦条约》)第五款实施”[14]。此条款重申了《济物浦条约》第五款[[15]]的驻兵权,被日本奉为圭臬,因为“《济物浦条约》规定日本在汉城驻兵还属于临时性质,而《汉城条约》则使之变成了永久性质”[[16]]。这一永久性质的驻兵权,就意味着日本拥有将来对朝鲜派兵的条约依据,正好可规避“中日共同撤兵”对日本将来朝鲜侵略活动的限制。井上以此落实了三条实美内训“应预备必要办法,约以两 国均撤回驻朝兵员”,为同中国进行撤兵谈判做好了铺垫。当然,如果清政府不同意撤兵,那就“唯有 双方共同驻兵而结局”,即添兵驻扎朝鲜,与清政府形成均势。如此一来可谓“进退两宜”,“进”则可添兵与清兵相当而与之抗衡,“退”而撤兵也不失随时派兵朝鲜之权利。此条约签订后,井上让随员电告日本政府“我所要求朝王已允,皆如愿以偿”[17]。
井上回国后,于1月23日与驻日公使徐承祖晤谈时释放“共同撤兵”的信号,“承祖昨晤井上谈朝事,辩论甚久,伊注意总欲中日两国驻朝之兵全行撤回,以省将来争端”[[18]]。且此后井上与徐承祖几次晤谈中均显示了比较坚定的撤兵要求,但是徐承祖按照清政府旨意拒绝了井上的撤兵建议。
日本政府参议伊藤博文也主张日清两国同时撤兵,但又担心对于撤兵谈判清政府很难同意;驻清公使榎本武扬也认为清政府不会同意撤兵,主张增兵朝鲜占领战略要地。深知国力尚不足以对华开战,且战争准备并不充分的日本政府,为避免中日战争,请求英国驻华公使巴夏礼试探清政府意图。而巴夏礼为避免中日在东北亚开战而影响英国的商业利益,大肆渲染日本极有可能与法国联合对华开战,劝中国同意共同撤兵,结果取得了清政府的口头同意。
井上于2月8日将对华交涉要求致电榎本公使:“第一,要求清国适当处理营官;第二,为了以后和清国的和平交谊,以及维持友谊且避免冲突,我政府提议撤回两国在朝驻兵。”[19]由此可知当时日本对清交涉的基本目标已明确,即惩官与撤兵,且重点在于撤兵,而这离不开《汉城条约》的铺垫。
在日方几次训令和电报中,均提到“为了维护日清和平交谊”提出共同撤兵,然其真实目的并非如此友好。因为是“共同撤兵”,表面上日本也将撤出驻朝日兵,看似两国公平的要求,而实际是日本采取了“以退为进”的外交策略,替日本征韩政略清扫障碍。首先,日本在朝鲜壬午驻军后,“使用了经济、外交和军事的一切手段,想要确立自己独占朝鲜的殖民地统治”,然而因为“清廷稍微加强了在朝鲜的势力”,以及“闵妃党实行反日政策而依附清廷”[20],使得日本在朝鲜扩张难以顺利开展。在壬午、甲申两次事变中,日本的图谋均因清军而受挫,故把清军驻扎视为实现其目标的最大威胁和障碍。他们认为只有驱走了中国军队,才能维护日本在朝鲜经营多年的侵略扩张。其次,撤出中国军队是去除中朝宗藩关系的重要一步,在共同撤兵的“公平”幌子下,达到破坏中国对朝鲜宗主权于无形,而日本则已预备好日朝《济物浦条约》,可随时以护卫使馆为借口再次派兵[21]。所以所谓“共同撤兵”,仅为日本军队暂时“退”出朝鲜国土,而实则为了进一步推“进”对朝鲜的侵略,以达到“征韩”的最终目标。
2.清政府“转圜之计”的撤兵考量
清政府为何同意撤出驻朝清兵呢?主要源于一厢情愿的“转圜之计”考量。所谓“转圜之计”,即为了避免日本与法国联合对清开战,利用缓兵之计“暂撤”满足日本共同撤兵的要求,以此得以转圜。同时借机使日本从朝鲜撤兵,减轻清军为防范日军而驻兵朝鲜所带来的压力。
甲申政变后,吴大澂奏报查办韩事之经过中说道:“揣度其情,或欲中国驻防各营尽数撤回。如果井上以此诘问,当告以中国有保护朝鲜之责,饬兵驻扎三年,兵民尚属相安,疑难據撤。” [[22]]可见吴大澂对于井上“尽数撤回”的要求并不同意,因为中朝特殊关系不能接受与日本平起平坐,况且这次政变是 日本公使与朝鲜开化党人勾结蓄意发动,因此认为更不能全撤。另光绪十年十二月初四军机处密寄李鸿章上谕如下:“该国孱弱已甚,此时丁汝昌等驻扎保护,事局尚未大定,自难撤回。将来如我军久驻该国,应如何妥为区划俾收保护实效。” [[23]]以上表明,清政府在得知甲申政变真相后,又遇井上托词不与吴大澂谈判,便开始疑虑起来,担心日本将在中朝宗属关系上做文章;亦认为朝鲜孱弱不堪,须筹 划将来清军久驻朝鲜之具体规划。
十二月初七,徐承祖被井上带入其一隐秘“办公事房”,二人有过“朋友闲谈”式的交涉。井上开门 见山谈朝鲜问题,表示“中国若不撤在朝清兵,料定不出半年事端必致复起”。徐承祖解释清兵驻扎乃应朝王所请镇压乱党,并非防范日本。井上提出之所以生出朝鲜两党相互倾轧之事端,是因为中日两军同驻朝鲜,因此“请彼此撤兵,实所以求长保太平也”。他还特意指出日本国内臣民主战者甚为不少,以示自己主和之不易,委婉暗示中国想要和平解决就该考虑撤兵提议。徐承祖回答“予与阁下竭力在和上办理,若将来办不到而出于战,此亦系无法之事也”,且劝日本政府面临国内人心浮动、货币贬值等不利环境,“当不与别邦言战”为好。对于井上以日本国内反华主战相威胁提议两国共同撤兵,徐承祖针锋相对,表达了希望和平但不惧日本开战的态度。由此井上将话题转入中法战争,“贵国与法国之事,如别国有人出来调处,能归于好否”。徐承祖回答我国本不愿战争,但法国过分在先,故“我朝决意分路力攻安南”。井上答:“若战败而和,必至失地削权,即日本面上亦不好看,予意仍以此时议和为妙。若贵国决意主战,务望小心为妙。”见徐承祖语气强硬,井上先是试探中国对中法战争的态度,提醒中国面临法战之时,应该避免与我日本开战,即以撤兵相妥协。次日,井上赴中国使署答拜时重提日本国内的主战态度,同时提到了俄使欲与其密商分占朝鲜,特意搬出中国向来畏惧的俄国,且 “总以劝中国不作高丽为属国”。徐承祖表示欲固中日邦交,“我国与高丽之事,贵国实可不必过问也”,希望日本“勿强所难”。井上答以“非敝国有何意见,因恐俄国虎视朝鲜,恐贵国徒享虚名而实受祸害也”[[24]]。可见对于井上利用法国、日本和俄国的共同压力相威胁,力劝中国当考虑撤兵和放弃属国,徐承祖当时的态度是针锋相对,毫不示弱。当天徐承祖便将与井上会谈要旨电奏了清政府。
十二月初九日(25日)清廷致电徐承祖:“华兵驻朝,保护属国,业已有年,又经朝王屡请留防,义难漠视。今该国乱党未靖,尤不可撤。”[25]由此可知,当时对于日本的撤兵要求,清政府的态度是断然拒绝。之后就中国难以撤兵之事,徐承祖找井上多次交涉,由于井上态度坚定,终未能谈拢。井上的积极游说加上目睹日本国内的反华态势,使徐承祖对于双方共同撤兵有了新的考虑,在他寄给总署与 井上问答节略函中,稍有表达了撤兵建议。同时他又把撤兵的理由致信了李鸿章,其具体理由有三:一是我朝绥抚属藩,向少有派兵之举,壬午派兵仅属特例,今因此而不能撤,恐此事终难议定;二是因有俄国虎视在旁,料日本不敢觊觎朝地;三是“正值法事方殷,未便多树一敌,恐其勾结法人与我为难”,且事不宜迟,若法人大举入寇,恐日本要求更奢。并提出“与日人议明,俟一年或半年后,韩廷练兵足以自卫,再行撤防”[26]。徐承祖的这三点撤兵建议,一方面还是从传统的中朝宗藩体制上考虑,因为对朝鲜并没有派兵的传统,即便撤兵也不代表放弃与朝鲜的宗藩关系,且目前日本不敢无视俄国而 吞并朝鲜;另一方面迫于与井上的交涉无法达到目的,又正值中法战争,撤兵可作暂时解决朝事的“权宜之计”,不然朝事法事并存政府压力更大。
然早在光绪八年十月,李鸿章对张佩纶“朝鲜善后六策”逐条奏复中就提到:“日兵驻扎王城,原约一年为期,现吴长庆既平内乱,本可撤回,臣因日兵未撤,遵旨饬吴长庆督军暂驻,实密谋钳制之法。”[27]李鸿章驻兵朝鲜就是为了钳制日兵,但庆军在兵力上有绝对优势,对日兵无甚忧惧,因而准备待日军一年期满撤尽之时“庆军再酌量抽撤”。撤兵是李鸿章早有的计划,但没有打算完全撤出甚至撤回教习。这次他收到徐承祖的来信后,于正月十四日致函总署如下:“适接孙麒(徐承祖)去腊十五日来函:拟似一半年后,朝鲜练兵足以自卫,彼此再行撤兵,为暂时转圜之计。”并向总署陈述了清军戌韩三年之不易,“我军戌韩三年,将士苦累嗟怨。稍缓本应撤换,但隔海远役,诸多不便。朝城各国官商毕集,口舌繁多,日人又从中拨弄,统将刚柔操纵难尽合宜,得人实属不易。如果日人允即尽撤,我军亦未尝不可暂撤;由敝处代为选雇德弁往朝教练,期其渐成劲旅,自行保卫;徐察局势随时酌办,仍可常派兵船赴朝巡探,似亦可备一策”[[28]]。并附上了徐承祖的来信。由此看来,对于撤兵,此时徐承祖和李鸿章已有了基本共识,即以缓兵之计的暂撤策略同意撤兵,设想的撤兵时间为,朝鲜练兵足以自卫的一年或半年之后。李鸿章还提出派人教练朝兵,期其渐成劲旅,自行护卫。而这也正合清政府意 向:中法战争之际,希望日本之事不要再生枝节,最重要的是与宗藩体制并不相悖。再加上巴夏礼出 面斡旋,力劝中国勿与日本对抗,以防日法联手,这也是清政府担心的问题。
至此,清政府同意暂时撤出驻朝兵员。中日双方撤兵意图皆为在朝鲜去除对方力量。中方意在以此维持原有宗藩关系,日方意在求日后达到己方单独控制朝鲜的目的。正如井上所言:“这是从朝鲜赶走清国实力的好机会。”[29] 而李鸿章也称:“今乘其来请,正可趁此机会令彼撤兵以杜其吞并之计。”[30]中日两国不同方针策略、不同的目标指向,都归到了双方“共同撤兵”这一实现形式上,因此中日两国就撤兵达成了最初的共识;对于共同撤兵,驻朝美使福地大加赞扬,驻华英使巴夏礼积极斡旋, 而朝俄也趁机开始秘密议约。既是众“望”所归,于是就有了中日双方在撤兵细节上的天津谈判。
二 中日撤兵方案谈判与李鸿章接连妥协
撤兵成为日本使团来华交涉的主要目标,始于在天津谈判的第四次会谈中。从第一次会谈开始,伊藤博文有意隐藏其真实目标,在次要问题“惩官”“赔款”上反复纠缠。为了打破僵局,李鸿章主动提出了交涉撤兵问题,因为前两项谈判无法进展又难以允同,他希望日方第三项要求能谈得妥当,哪怕做些让步。李鸿章在撤兵方案谈判中,因为一厢情愿地揣划将来仍可派兵朝鲜的设想,主动放弃了原计划等朝鲜练兵足以自卫的一年或半年后再撤;因为伊藤博文强硬的“均一”要求和反复强调无欲侵吞朝鲜的误导,无奈放弃了朝营中中国教习留任的最后一道防线,且没有限制日朝条约内驻兵护卫使馆的权利,最终违背初衷向伊藤博文妥协,同意了尽快撤尽朝鲜之兵员。
1.李鸿章在伊藤博文避重就轻的谈判策略下关于撤兵时间的主动让步
1885年2月24日,日本宫内卿伊藤博文授命全权大使,来华交涉中日朝鲜纠纷,3月14日该使率领一支阵营强大的使团抵达天津。先是北上两次与总理衙门交涉,其中3月20日伊藤在与奕劻等第二次会谈中,他提议为了根本解决此次朝鲜纷争,双方一同从朝鲜撤兵。另外也提出了咎责、惩官和赔恤问题,奕劻等并未同意。双方唯一共识就是两国自行解决此次纷争,不希望他国插手。
4月3日下午,李鸿章和伊藤博文在直隶总督衙门开始了第一次谈判,主要谈及了伊藤方面提出的关于朝鲜纠纷的两个主要问题,即“过去”之事和“将来”之事。其中“将来”之事是指,为避免中日两国再次在朝鲜发生纷争,希望中国撤出驻朝清兵。李鸿章表示若中日两国同撤,中国亦可考虑撤兵。中方记录中伊藤表示中国可商撤,日本亦可;如果中国仍留兵朝鲜,日本也将添兵至与清兵相当,如此一来更易生事。日本外交文书记录更为具体,记载了伊藤博文认为“日本与朝鲜有约不能骤撤”[31]之语,以来华谈判前井上馨的撤兵铺垫,和日本政府托巴夏礼为撤兵之事斡旋来看,共同撤兵是日本的主要方针,这里说“与朝鲜有约不能骤撤”显然是伊藤的谈判策略,即刻意隐藏自己的真实意图,提出超出期望的要求以达到自己期望的目标。正如伊藤博文授命全权后,向日本政府陈述这次对华谈判的要点所透露,其第二点谈到“如果对清谈判仅止于撤兵一事,我方要求甚为薄弱,事实上此薄弱要求我方又不得不问……清国对我之轻重决定于我之要求轻重而已”[32]。
第三次谈判主要争执的是政变中的双方责任问题。由于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俨然已成僵局,李鸿章为打开局面提议将来之事可谈。4月10日下午进行了第四次谈判,李鸿章首先提议共商撤兵之事,伊藤回答“然以前之事,亦不能置之不办”。表示同意先谈撤兵。当李鸿章提到徐承祖与井上的晤谈:“去年我国驻日钦差徐大人言及外务卿井上大人欲商议撤兵,总理衙门谓我中国保护朝鲜之兵与日本无涉,函属徐大人不必再言。今伊藤大人系头等公使,特派来华商议此事,我不便固执成见,可与伊藤大人议一办法”。伊藤当即表示“井上大人并未提及中国不肯撤兵”[33]。根据日方记录,伊藤进一步说明“或许此事不过是贵国公使与我外务卿之间的一席闲话,我内阁是由我皇帝陛下亲临统辖大政,若井上伯果真在阁席陈述,没有理由我从未听闻”[34]。伊藤不承认知晓当时清政府拒绝撤兵之答复,否认井上对徐承祖所提撤兵要求是日本政府之主要目标,其意欲何为?如前所述,在托巴夏礼斡旋之前,伊藤和榎本皆不认为清政府会同意撤兵,故伊藤一开始就采取了隐藏其真实目的、避重就轻 的谈判策略,造成了在次要问题上谈判艰难的局面。而当李鸿章主动提出日方最想谈判的撤兵问题时,伊藤却表现出仍留恋于前两项要求,否认共同撤兵是其政府之主要目标,好像撤兵对他们来说并不比惩官、赔款重要,可谓欲擒故纵,以狡黠策略误导了李鸿章,在撤兵具体问题上取得了谈判的主动权,使李鸿章轻易满足了日方要求,也因此其后的撤兵谈判一开始较为顺利。
李鸿章又提到,因“恐朝鲜国王又来恳求,不愿中国撤防,此事亦甚为难”。伊藤认为“撤兵之议,自中堂主之,通知朝王一节,另是一事,与中、日两国所议之约不相干涉”。李鸿章虽提议商谈撤兵,但同时言及朝鲜国王亦不欲撤兵,意在说明撤兵之议亦有为难。但伊藤认为中堂与我立约,不需朝王同意,事后知照便可。然后谈及撤兵数量,李鸿章问日兵是否全撤,伊藤答以全撤为妥;在撤兵时间上,虽李鸿章提议“可俟一年以后再撤”,但伊藤以“一年以后未免太迟,既议撤兵,早撤为妙”[35],认为以两国互相均一为宗旨,应尽早撤兵以免再生冲突,并根据皇帝批示和撤兵准备的实际时间,提议以四个 月为期限。对此李鸿章基本无异议。
然而李鸿章原计划“拟待朝鲜练兵足以自卫的一半年后”再行撤兵,为何在此次谈判中自破僵局, 却又放弃了原计划的撤兵时间,且对伊藤撤兵方案基本依从? 究其原因有二,第一,由于伊藤博文避重就轻等一系列谈判策略的误导,李鸿章希望在撤兵问题上满足伊藤的要求,使其放弃对惩官、赔款 的坚持。因为此前伊藤纠缠于惩官、赔款而使谈判难以进展,而且当李鸿章提议商议撤兵之事时,伊 藤仍表现出不愿放弃对前两项要求的谈判,使谈判显得格外艰难,误导了李鸿章为推进谈判采取了让 步。而李鸿章强调清廷朝议原本反对撤兵,以及朝王请留驻兵保护,但“今因伊藤大人衔命而来,不能不通融办理,但愿将撤兵一事办得妥当,伊藤大人回国复命亦有荣耀”[36],以示给伊藤以情面。并表示 “如欲连细枝末节一概获得满足,本大臣无法为阁下办到”[37]。提示伊藤放弃前两项要求,撤兵可办得妥当。第二,在撤兵时间上不做坚持,主要是考虑到作为宗主国有保护属国的义务,必要之时仍可再度派兵朝鲜。如果中、日两国撤兵后,朝鲜因内部党争或他国插手而再起骚乱,朝营中的清军教习至 少可以监视和传信,清政府便可行使宗主国特权,立即派兵入朝保护。也因此其后,李鸿章力争教习留任,而且将来派兵问题也必然提上议程。
2.李鸿章在伊藤博文软硬兼施的谈判策略下关于教习留任的无奈妥协
李鸿章在撤兵时间上无异议,清兵也可尽数撤回,但是因“去冬朝鲜国王曾有咨文云,新练三营,请我转饬驻朝各营派人教习,我已应允。派定在先,我兵撤回时,在朝鲜营中酌留教习之人,此不在兵队之数,须与伊藤大人言明”[38]。关于朝鲜政府聘请的中国教习,李鸿章主张不予撤回,伊藤却坚决反对,以“相互均一”要求中国撤回教习,就教习撤回与否,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对于第四次谈判内容,对比《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与《日本外交文书》,双方记录大致相同,日方记载更为详细。本节论证以中方资料为主,辅以日方史料详细之处。就撤教习问题双方的主要观点如下:李鸿章认为,教习乃应朝王之请训练朝鲜兵士,故不在撤兵之列。伊藤则言“莫若两国一律办理,不致互相猜忌”,因为“中国欲留教习,则日本也应派教习,而两国皆留教习难免双方猜忌”。李鸿章陈述了中国教习不宜撤回的数条理由,如“我兵所习德国操法,朝鲜各营现亦改用德国操,故请中国弁勇为教习”“因朝人与泰西通商未久,民情尚未融洽,不愿用西人为教习”“西人教习薪水甚大,朝鲜国小而贫,不能以重资聘请西教习”等。然伊藤剖析了朝鲜国内党争形势,表示若中国仍留教习,“我国亦有愿往朝鲜自备资斧充当教习之人”。坚持“总须两国均一办理方好”,而“两国教习留任难免彼此争胜易生事端”,所以坚持中国亦不宜留武官。对此李鸿章反问:“朝王不请日本人教习,日人岂能自往充教习乎?”伊藤答曰:“日本也有与朝鲜相熟之学生愿赴朝鲜教习兵操;若朝鲜兵勇赴中国学习操法,日本自无异议。”李鸿章以朝鲜国用不足为由认为不可行。伊藤以日本已赠予《济物浦条约》中朝鲜应赔之四十万,够资朝鲜出境训练之用。李鸿章表示这个四十万即便日本不赠予,朝鲜也根本无力偿付。随后李鸿章问:“朝王留我教习,愿练兵以自强。伊藤大人既与朝鲜要好,岂不欲其自强乎?”伊藤回答:“若除去中国武弁,便无教习之人,可说我不愿朝鲜自强;如他国之人均可当教习,何必定用中国人方能自强。我意不愿朝人立党,并非不愿华人当教习。”[39]日方记录中伊藤还说道:“吾本希望渐次清除党派倾轧,无非希望朝鲜安宁平静,吾希望朝鲜进步之情感比阁下更为迫切。”[40]李鸿章又言双方均望朝鲜自强,而朝王选雇中国教习仅为自强之用,奉劝伊藤支持中国教习留任。伊藤要求一律办理为好。李鸿章再次强调仅二十名下级士官,无须过虑。伊藤以“尤为重视(中日)两国之和好关系,不得不潜心深虑”为由,认为二十人足以带兵起事而再次拒绝,仍要求一律办理。李鸿章回答:“唯恐朝鲜国王不肯解其任,果真如此则我士官当再与朝鲜政府签约两三年,此事与贵国无关。”[41]其潜台词是朝鲜为我属国,我与朝王之事本与贵国无关。李鸿章继而指出事变乃日本党所为,而中国武官和 中国党并无不是之处,再次提到竹添之责。伊藤以党争之事属于朝鲜内部事务,与日本无关相回避,认为竹添之责也不过是猜疑。至此,一番激烈争辩并没有得出结论。
中方同意撤兵本是中法战争之时稳住日本的缓兵之计,并设想了以将来派兵防止撤兵后日本对朝鲜的觊觎。李鸿章本没有考虑撤回教习问题,所以当伊藤提到“尽数”撤回时,他并没有表示反对,只是“事先言明”教习乃朝王雇用,而非中国驻朝兵营之兵员,当不属撤兵范围。李鸿章之所以不愿撤回教习,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中朝之间的传统宗藩关系;另一方面教习留任也算是对朝鲜军事影响力的部分保留,因“唯恐待我兵一朝撤回,贵国趁机直接吞并朝鲜”[42]李鸿章担心完全撤离会给日本吞并朝鲜以便利,所以以朝鲜贫弱、朝人不喜西人教练、朝王请留等为由力争教习不可撤回。李鸿章虽未提及属国二字,但处处以宗主国立场从属国朝鲜利益出发据理力争,道理看似客观却略显无力。而伊藤博文为了打消中方疑虑,他表示迫切希望朝鲜进步,且重视中日和好,称自己并不是反对中国教习训练朝兵,而是为了避免中日争端再起,所以必须坚持两国“均一”,要求中国撤回教习。显得“有情有义”的借口,似乎与撤教习目标套合得合情合理,多少唤起了李鸿章的共鸣。
伊藤博文仍坚持“两国驻兵撤回之议,以均一为主旨不得偏颇,必须以相互对等平肩作为定约的根据”,之后李鸿章中断了在这个问题上的过多争论,他提出朝鲜系我国藩篱,如日本有吞并之心,中国必派兵争战。伊藤以“我国素无吞并如朝鲜般贫弱小国之意,日本本为贫弱之国,若合并之,再加上朝鲜之贫弱,势必陷入贫弱之极,人都愿富强,我岂自陷贫弱乎?”[43]且以日朝有约为由,否认了日本有觊觎朝鲜之心。见伊藤回答坚定,李遂表示“日后若有侵略朝鲜之他国,中国将举国之力以保朝鲜独 立”,提议“若将来他国有侵朝之举,中国必当派兵,日本亦可便宜出兵”。在此李鸿章首次提出中日共同保护朝鲜之意,伊藤表示切实希望维持朝鲜独立国体,李鸿章趁机道出“中日联合”的提议:“若他国 觊觎朝鲜之地,贵我两国相互联合竭尽全力以防侵略。”伊藤表示当不提及他国为好。李答“并非公然言其事,可贵我互订密约各自铭记于心”[44]。李鸿章开始盘算着与日本联合、互订“密约”保护朝鲜之事。此时不可忽视的背景是,中日交涉以来,朝鲜正在密谋与俄国订立由俄国保护朝鲜的密约。所以 李鸿章此次谈判中多次把话题引向朝鲜以试探伊藤态度。伊藤的回答甚为狡黠,如“支持朝鲜为独立 之国”,但此次无订密约权限。这也算是李鸿章初次“联日”试探没被拒绝,给了他幻想的空间,加上伊 藤博文始终坚定不移地要求双方“一律办理”,可谓软硬兼施,所以对于教习留任,李鸿章据理力争之后,无奈转向了妥协。4月11日,榎本公使致电井上,撤兵问题“谈判进展非常顺利”[45]。
关于撤兵的以上谈判中,已涉及的问题是撤兵时间和撤兵范围。对于撤兵时间,在伊藤博文避重就轻的谈判策略下,李鸿章主动放弃了“一半年后再行撤兵”,同意了伊藤提议“以四个月为期尽快撤回”。但撤兵范围是否包含教习撤回,双方出现了分歧,由于伊藤坚定地要求双方“均一”,以若清军留任教习,日本必将出任教习相威胁,以“希望朝鲜进步之情感比阁下更为迫切”“素无吞并朝鲜之心”为诱导,在如此软硬兼施的谈判策略下,李鸿章据理力争之后无奈转向妥协。
三 中日《天津条约》第一款撤兵条款最终形成
在商议双方草案的第五次谈判中,第一款撤兵条款已初具雏形。而其基本成形,在于第六次谈判中伊藤博文再拟条款,最后成约于4月18日双方签约盖印。在这个过程中,中方有过犹豫,如吴大澂草案仍就教习留任一事进行争取;有过追悔,如盖印签字前,罗丰禄欲在第一条款后加入限制日朝条约内驻兵权的字句,但终究于事无补,最后形成了这一条妥协的撤兵条款。
4月12日双方进行了第五次谈判,主要围绕伊藤博文和中方副使吴大澄所拟条约草案展开,双方草案原文如下:
日方伊藤博文所拟条款草稿:
(1)议定嗣后不论以何等名义何等约款,在朝鲜国内两国均不得有派兵师、差兵弁,建有兵营、占有营地、屯处港口之事,以免两国滋端之虞;(2)前条款仍与两国交战之权不相交涉;(3)将来在朝鲜国,如有日清两国交涉事端,或有彼此一国与朝鲜交涉事端,两国当均派委员务依和平办法,妥商办理;(4)两国均允劝朝鲜国王,使其团练精良巡兵足以自护其国,兼保护驻留外国人,又依两国所协同认可由朝鲜国选他国武弁一员或数员,委以教习之事;(5)两国均允遵第一条所载,将现在彼此派驻朝鲜国兵员于画押盖印之后,四个月限内均行尽数撤回,大日本帝国兵由仁川撤出,大清国兵由马山浦撤出;(6)至前两条所载事宜,彼此当于成约批准之后均简委员派往朝鲜国汉城批筹酌定,以便实行。
中方吴大澄所拟条款草稿:
(1)议定两国各撤驻朝鲜之兵,自画押盖印之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四个月以后中国将驻扎朝鲜各营尽数撤回,日本亦将驻扎朝鲜保护使馆之兵尽数撤回,两国同时办理,不得违逾;(2)朝鲜练兵各营之中国教习武弁,酌留十余人至二十人为度,定立年限,年满再行撤回;(3)以后朝鲜商民与日本商民偶有争端,如日本前往派员查办,毋庸带兵;或中国有派员查办之事,亦不带兵,免滋疑忌;(4)朝鲜本国如有乱党滋事,该国王若请中国派兵弹压,自与日本无涉;事定之后,亦即撤兵回国,不再留防[46]。
就草案来看,双方都就撤兵拟了专条,如伊藤博文所拟第五款和吴大澄所拟第一款。从双方条款内容来看,撤兵时间基本一致,撤兵路线是由伊藤草案提出,因为路线的安排根据两国便宜而定,李鸿章没有提出异议。但双方草约的撤兵对象范围有所不同,在伊藤草案中,第四款提出“两国所协同认可由朝鲜国选他国武弁一员或数员,委以教习之事”,而非留任中国教习;第五款关于撤兵范围的用语为“将现在彼此派驻朝鲜国兵员于画押盖印之后,四个月限内均行尽数撤回”,自然包括了撤回中国教习。而中方草案第一款对于撤兵范围的原文是“四个月以后中国将驻扎朝鲜各营尽数撤回”,显然首批撤回的是驻扎朝鲜的清军各营,不包括朝营中的中国教习。结合中方草案第二款“朝鲜练兵各营之中国教习武弁,酌留十余人至二十人为度,定立年限,年满再行撤回”可知,朝营中的中国教习待“年满再行撤回”。对于中方第二款,伊藤表示:“本大臣不得不断然抗议,此事前一次已经亲自向阁下陈述,若贵国士官驻留朝鲜,须以双方均一为准则,我国士官亦必驻留朝鲜。”其实李鸿章上次谈判后已准备妥协,这只是吴大瀓的最后争取,所以关于教习撤回问题李鸿章并没有再与相争。
由于李鸿章的妥协,撤兵的时间、路线、范围等已基本依照了伊藤草案。但是伊藤草案关于撤兵的第五款专条中提出“两国均允遵第一条所载”,而草案第一条可理解为:嗣后清政府不得以宗主国名义、日本不可凭日朝任何约款在朝鲜国内派兵师、差兵弁,建有兵营、占有营地、屯处港口之事。正如李鸿章所言“此次同时撤兵,以后永不派兵”[47],即对双方撤兵的有效期限作出了规定。若据此条款,不仅中方设想的“暂撤”变成了“永久撤兵”,且日方特意预备的《汉城条约》第五条款也因此受限。伊藤为何提出如此条款?
请看李鸿章与伊藤关于第一款的对话:当李鸿章问第一款“所指何事”时,伊藤解释称“为防将来以任何借口破坏此约而设”,并紧接着表示:“阁下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将来戒备之事而特设明文规定,亦可删除此等数字”,李鸿章问:“如果将来朝鲜发生内乱,朝鲜国王请兵保护,尊此约款,当如何处之?”伊藤回答:“如此情况则以双方均一为宗旨,唯有相互遵守双方互负义务,同样朝鲜向我国求兵保护,我国亦将如此。”随后谈及朝鲜地位问题,因分歧无法调和,双方无奈相约回避。其后对吴大澂草案稍作讨论后,伊藤又主动提出:“本大臣草案第一项中‘不得以何等名义何等约款’字句,如有异议可删除,阁下果真希望将之删除乎?”李鸿章答以“如此可删除。”并说明:“阁下一旦将本条画押,之后贵政府必断然抛弃吞并朝鲜之志。”伊藤回答:“如阁下所言,我国毫无吞并朝鲜之志。”[48]
伊藤提出此“永久撤兵”究竟为何意图?当然主要是为了限制中国作为宗主国的自主派兵权,因为他来华谈判的目标就是将清军彻底撤出朝鲜。第四次谈判中,李鸿章表示“嗣后若日本有此事(侵占朝鲜),中国必派兵争战”[49],伊藤了解到清政府在撤兵之后保留有将来派兵的计划,因此希望特别加以限制,即使日朝条约的驻兵权遭到限制。如日本将来武力吞并朝鲜,或可根据国际公法灵活利用战时派兵权,因而特意将此“交战之权”在草案第二条中明确列出,算是又一备案。同时,如不能使清政府永久撤兵,伊藤也不希望日朝约内驻兵权受到限制,所以当李鸿章持有疑义,伊藤马上就表示“亦可删除此等数字”,且其后再次主动提出“如有异议可删除”。但要求以两国相互均等处理此次撤兵。“永久撤兵”条款因此作罢,但将来如何派兵却成了一个关键性问题。
对于伊藤草案第一条,李鸿章认为:“若彼等唆弄朝鲜背叛中国,或朝人有内乱重大情节,或俄邻有侵夺土地之事,中国未便坐视不理。若订明彼此均不派兵,无事则可相安,有事则多牵制,此于我有害者也。”[50]本是以“暂撤”策略同意撤兵,加上撤兵的时间、范围皆因“将来派兵权”而让步妥协,自不会同意“永久撤兵”而“永不派兵”。而且清廷下旨“撤兵可允,永不派兵不可允”。因而这次谈判就将来派兵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争辩过程本文中不予赘述,因为伊藤始终坚持“两国均等”,结果李鸿章承认了将来日本享有与中国对朝鲜同等的派兵权,放弃了作为宗主国的自主派兵特权而勉强保住了“暂撤”,但已与“暂撤”的初衷大相径庭,因为再次派兵没有了宗主国特权还诸多受限。
在4月15日双方第六回谈判中,伊藤另拟草案,其第一款有关撤兵的条款为:“议定,两国各撤驻扎朝鲜之兵,自画押盖印之日起,以四个月为期,限内各行尽数撤回,免有两国滋事之虞,大清国兵由马山浦撤去,大日本帝国兵由仁川撤去。”[51]此条款从文字上结合了双方首次草案中的语句,基本体现了伊藤的撤兵要求,但不再包含永久撤兵的内容,李鸿章对此条款没有提出异议。当天总理衙门回电“着即照办”[52],予以同意。但是16日李鸿章遣幕僚罗丰禄与伊藤博文就这一撤兵条款做了进一步交涉,要求在第一条款后加入“日本与朝鲜约内有留兵护卫使馆一节,以后应作罢论”,被伊藤博文以关系日朝《济物浦条约》为由予以坚决拒绝。翌日罗丰禄再做坚持,伊藤博文以“此事非同小可,纵使谈判破裂,我也不能承诺”[53]。伊藤宁可谈判破裂也不愿在朝护卫日本使馆的驻兵权被限制,可见这一条款对于日本的意义。无奈罗丰禄将第一款再作变更,将“两国各撤驻扎朝鲜之兵”改为“中国撤在朝鲜之兵,日本国撤在朝鲜护卫使馆之兵弁”,在撤兵对象上做了明确规定,并在个别用词上稍作修改。对此伊藤勉强同意,以此形成了中日《天津条约》第一款:“议定中国撤驻扎朝鲜之兵,日本国撤在朝鲜护卫使馆之兵弁,自画押盖印之日起,以四个月为期,限内各行尽数撤回,以免两国有滋端之虞;中国兵由马山浦撤去,日本国兵由仁川港撤去。”[54]
李鸿章之所以在撤兵的具体细节上都依从了伊藤博文的要求,其重要原因是中国拥有作为宗主国将来再次派兵朝鲜的特权。而谈判艰难进行到最后,不仅中国对朝鲜的派兵权受到了限制,而且还 被日本谋取了相同的派兵权[55]。李鸿章自感让步过甚,希望能对日朝壬午续约第五款驻兵权进行限制,所以才会在双方条约基本拟订后,派罗丰禄做最后的争取。但伊藤自然不会同意,因为日本政府 为了规避共同撤兵对日本的不利之处,精心策划了将护卫使馆的留兵权长期化,如果在此受到限制, 岂不与他来华交涉的目的相左,与日本政府的东亚战略相悖,何况多轮谈判到此已接近尾声,李鸿章 此前多次妥协使他对于坚持原议即可达到目的做法有了更大把握。
四 结 语
综上所述,显然是日本主导了整个甲申政变后的交涉与天津谈判。中朝宗藩关系是明治日本征韩政略实施的最大障碍,在军事力量不足以与中国对抗的情况下,中国军队驻扎朝鲜是日本侵略朝鲜 的心头大患,故日本在甲申政变失败后,撤出驻朝所有清兵变得尤为迫切。甲申政变后,日本明治政 府经过多方权衡,决定以与清朝和谈的形式取得政变未竟之目标,采取以退为进的中日共同撤兵策略,企图诱导中国军队彻底退出朝鲜:先是强迫朝鲜签订《汉城条约》,转嫁了自己在甲申政变中的责任,并将《济物浦条约》长久化,为将来派兵朝鲜预备了条约依据;接着就撤兵问题井上馨以“朋友闲谈”方式私下游说驻日公使徐承祖,引导了清政府态度的转变;然后日本政府托巴夏礼出面斡旋,取得清政府口头同意。天津谈判中,伊藤博文采用了早就设计好的谈判方式[56],且主导了谈判的内容,即主要围绕日本提出的三项要求进行。伊藤博文采取了避重就轻、欲擒故纵、软硬兼施等多样化的谈判策略,可谓环环相扣,步步为营,一步步诱导李鸿章按其要求撤兵。至此,中方按照日方要求尽快撤出 了包括教习在内的所有驻朝清兵。因为中方坚持宗主国派兵权,日本让清政府永久撤兵的构想未得实现,但在将来派兵问题上谋取了与清政府同等的权利,造成了中日共同保护朝鲜的局面,宗主权俨 然名存实亡。因此,日本不仅实现了将清军尽数尽快撤出朝鲜的目标,而且因为日朝条约的存在,日 本在朝鲜拥有了大于清政府的条约权利,为最终使朝鲜脱离清朝、实现“征韩”政略创造了条件,可以 说是明治日本实现“征韩”的一步战略性胜利。
然而对清政府而言,这是一条失策的妥协条款,这一撤兵条款的达成,并没有达到李鸿章最初考 虑“暂撤”的目标。首先,清政府希望趁机将日本军队撤出朝鲜的目标并没有真正达成,因为不仅被日 本谋取了同等的朝鲜派兵权,而且没能限制日朝条约内的驻兵权,日本仍可凭《济物浦条约》以护卫使馆为名派兵朝鲜。正如1885年7月19日日本驻朝代理公使高平小五郎照会朝鲜外务督办金允植: “兹奉本国政府训令:今将我护卫兵于本七月二十一日全数撤回,此系遵照我明治十五年在济物浦所订两国条约,视其无须警备之时,暂行撤回。至于将来如遇有事,再须护卫,仍当随时派兵护卫,不得因此次撤警备,误谓废灭前约”,朝鲜政府复照同意[57]。其次,同意撤兵的另一重要目标就是为避免日法联合对清开战,表面上达成所愿,殊不知日本根本不会联法开战,因为法国占领台湾将严重影响日本并吞琉球及其“南进”政策,日本不可能助力法国占领自己觊觎多时的台湾,也不能够从法国手中争 得台湾。可惜清政府没能看清这一真相,结果成全了日本的要求。
总之,该条款的达成,清政府向日本妥协撤兵,为日本使朝鲜脱离清朝、实现征韩政略创造了条件;同时使朝鲜深感清政府不足为靠,加速了朝鲜国人对宗主国的离心。中朝宗藩关系被日本挑战的同时,朝鲜国内出现了对中国的背离。所以,虽然李鸿章在撤兵之后从政治上和外交上加强了与朝鲜的关系,中朝宗藩关系却加速走向瓦解。
[1]《天津会议专条》(1885年4月18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65页。
[2]王萌:《1885年中日〈天津条约〉谈判始末》(硕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2007年。
[3]戴东阳:《徐承祖与中日〈天津条约〉》,《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5年卷》,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2005年版。
[4]张礼恒:《李鸿章同意从朝鲜撤军原因探析》,《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第119~129页。
[5]山辺健太郎「日清天津条約について」、『アジア研究』第7巻第2号、1960年11月、1~46頁。
[6]大澤博明「日清天津条約(1885年)の研究」、『熊本法学』第106期、2004年。
[7]《附件二 朝鲜与日本续订之约款》,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6卷,北京:故宫博物院1932年版,第20页。
[8]信夫清三郎编,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问题研究所译:《日本外交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99~204页。
[9]山辺健太郎「日清天津条約について」、11~13頁。
[10]「伊藤参議三条公電報」、伊藤博文公編『秘書類纂·朝鮮交渉資料』上巻、東京:秘書類纂刊行会、1936年、337頁。
[11]山辺健太郎「日清天津条約について」、25~26頁。
[12]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Tyler Dennett , Americans in Eastern Asia),纽约: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22年版,第454页。
[13]《汉城条约》的内容:第一、朝鲜国修国书向日本国表示谢罪;第二、朝鲜国投支11万元,抚恤日本被打死打伤人员及填补日本商人被毁被抢的货物损失;第三、查拿杀害日本矾林大尉的凶徒,从重治罪;第四、新建日本公使馆及领事馆,由朝鲜国提供地基房屋,并拨交2万元建筑费;第五、在新建日本公使馆附近,由朝鲜国负责为日本修建护卫兵营,按照壬午续约第五款实施。摘自「朝鮮国京城甲申の変」、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第1部)第18巻第9册、日本国際連合協会、1950年、348頁。
[14]「約款審議ノ件」(明治18年1月8日)、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第1部)第18巻第9册、348頁。
[15]「済物浦条約調印ノ件」(明治15年8月30日)、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第1部)第15巻第7册、200頁。
[16] 王如绘:《近代中日关系与朝鲜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
[17]《直督李鸿章至总署据井上电日廷谓韩事如愿以偿电》,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36页。
[18]《至译署》(光绪是十年十二月初八日戌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1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以下各册均同版,不复注出),第418页。
[19]「朝鮮事変に関し清国武官処罰及轍兵に関し意見問合ノ件」(明治18年2月8日),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第1部)第18巻第8册、192頁。
[20]李清源著,丁则良、夏禹文译:《朝鲜近代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61~62页。
[21]1885年7月19日,日本驻朝代理公使高平小五郎照会朝鲜外务督办金允植,言明:“兹奉本国政府训称:今将我护卫兵于本七月二十一日全数撤回,此系遵照我明治十五年在济物浦所订两国条约,视其无须警备之时,暂行撤回。至于将来如遇有事,再须护卫,仍当随时派兵护卫,不得因此次撤警备,误谓废灭前约。”朝鲜政府复照同意。所以说策划双方共同撤兵时,就考虑到了撤兵对日本只是表面的和暂时的。
[22]《北洋会办吴大徵奏确查朝鲜乱党详情折》(十二月初四),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1041页。
[23]《军机处密寄李鸿章上谕》(光绪十年十二月初四日),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6卷,第40页。
[24]《井上来署答拜问答》(十二月初八日申正),《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编印,第1643~1648页。
[25]《军机处电寄黎庶昌徐承祖谕旨》(光绪十年十二月初九日),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6卷,第42页。
[26]《照录出使日本徐大臣来函》(正月十五日北洋大臣李鸿章涵稿),《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1650页。
[27]《议复张佩纶条陈六事折》(光绪八年十月初五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0册,第112页。
[28]《至总署请与倭使议撤朝鲜戌兵》(光绪十一年正月一十四日申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455页。
[29]远山茂树著,邹有恒译:《日本近现代史》第1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5页。
[30]《日本议立专条折》(光绪十一年三月初五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1册,第59页。
[31]「伊藤大使李鴻章天津談判ノ件(一)」(明治18年4月3日午後3時),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第1部)第18巻第8册、232頁。
[32]「清国二対スル談判意見」、伊藤博文公編『秘書類纂·朝鮮交渉資料』上巻、470頁。
[33]《与日使伊藤问答节略》(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申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471页。
[34]「伊藤李天津会談筆記要略」(1885年4月12日)、伊藤博文公編『秘書類纂·朝鮮交渉資料』上巻、575~576頁。
[35][36][38]《与日使伊藤问答节略》(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申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472、471~473、472页。
[37]「伊藤李天津会談筆記要略」(1885年4月12日)、伊藤博文公編『秘書類纂·朝鮮交渉資料』上巻、576頁。
[39]《李鸿章与日使伊藤问答纪略》(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申刻),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卷,北京:故宫博物院1932年版,第38~39页。
[40]「伊藤大使李鴻章天津談判ノ件(四)」(明治18年4月10日)、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第1部)第18巻第8册、269頁。
[41][42][43][44]「伊藤大使李鴻章天津談判ノ件(四)」(明治18年4月10日)、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第1部)第18巻第8册、270、272、272、271~275頁。
[45]「十日談判ハ撤兵ノミにて他ノ問題二論及セサリシ旨通報ノ件」(明治18年4月11日)、日本外務省编纂『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第1部)第18巻第8册、269頁。
[46]「伊藤李天津会谈笔记要略第五回」(明治18年4月12日)、伊藤博文公編『秘書類纂·朝鮮交渉資料』上巻、601~605頁。
[47]《全权大臣李鸿章致总署与伊藤商定朝鲜撤兵条款函》(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1145页。
[48]「伊藤李天津会谈笔记要略第五回」(明治18年4月12日)、伊藤博文公編『秘書類纂·朝鮮交渉資料』上巻、607頁。
[49]《与日使伊藤问答节略》(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申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473页。
[50]《全权大臣李鸿章致总署与伊藤商定朝鲜撤兵条款函》(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3册,第1145页。
[51]「伊藤李天津会談筆記要略第六回」(明治18年4月15日)、伊藤博文公編『秘書類纂·朝鮮交渉資料』上巻、636頁。
[52]《附译署来电》(光绪十一年三月初三日申刻到),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1册,第512页。
[53]「羅豊禄来館大使ヲ訪問スル」(明治18年4月17日)、春畝公追颂会编『伊藤博文伝』中巻、429~430頁。
[54]《天津会议专条》(1885年4月18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65页。
[55]所拟中日《天津条约》第三款:“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
[56]伊藤博文来华途经长崎时写下的甲案谈判方式为:“一开始发起讨论,由缓到急,由疏至密,使争论点达到极限,然后要求开一条活路的办法处理。”摘自:「伊藤大史ノ接受シタル情報」(明治18年3月6日)、伊藤博文公編『秘書類纂·朝鮮交渉資料』上巻、477頁。
[57]朝鲜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编:《李朝实录·高宗实录》第22卷,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影印版,第557页。
转引自《史学月刊》2022年第7期6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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