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期中印边界东段的若干协定
吕昭义
发布时间:2013-9-24
摘要:19世纪中期有关中印边界东段的协定文本及形成这些协定的背景、进程、结果表明,在英属印度入主阿萨姆前,存在着一条沿着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平原边缘,或喜马拉雅山南侧坡脚行走的传统习惯线。这条线在一些山口地带的两属状况及不完全按照属地原则的管辖情况正体现了传统习惯线不同于近现代国际边界的特征。英属印度入主阿萨姆后,通过这些协定的订立承袭了传统习惯线,并以有利于它的方式解决了两属及不完全按照属地原则管辖的状况,但并未改变传统习惯线的基本走向,也未将管辖扩大到山地部落地区。
关键词:中印边界/东段/协定
英国东印度公司兼并阿萨姆后,19世纪中后期分别通过中印边境东段的门巴族、珞巴族头人订立了若干协定。印度总理尼赫鲁在1959年9月26日就中印边界问题给周恩来总理的信中就这些协定作了如下解读:
尽管如此,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那些部落丝毫没有受到西藏文化、政治或其他方面的影响,而这只能是由于西藏当局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在这个地区行使管辖权。另一方面,印度的行政管理逐渐移入这个地区。在1844年和1888年同阿卡人、在1862年-1863年和1866年同阿波尔人,在1844年和1853年同门巴人,都签订了协定,把印度政府的权力扩及他们身上。①
尼赫鲁在信中继续说,到20世纪西姆拉会议之前,英属印度建立萨地亚边区、巴利帕拉边区,1911年至1912年的冬季派遣米西米调查团对洛希特地区、1912年至1913年对迪邦河谷和阿波尔人地区进行测量,1913年至1914年贝利上尉对这整个地区进行了广泛的测量。“在这些详细材料的基础上,才在1914年确定了印藏边界”。据此,尼赫鲁认为:
因此很清楚,麦克马洪线并不是印度政府任意强加在弱小的西藏头上的东西。它是这个地区的自然的、传统的、种族的和行政的界线的正式的体现。②
尼赫鲁在信中所提到边境部落有门巴,以及在我国民族划分中属于珞巴族的阿卡、达夫拉、米里、阿波尔诸部落和划分为僜人的米西米人。关于门巴族、珞巴族、僜人的历史发展进程及中国中央政府通过西藏地方政府对他们进行的有效行政管辖,我国学术界尤其是藏学界已有大量的论述,笔者也作了一定的考察。关于“麦克马洪线”及其相关问题,笔者也有过论述。③要言之,麦克马洪为了实现英属印度“战略边界计划”而在西姆拉会议期间与西藏地方代表夏扎通过换文而弄出来的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乃是英帝国封锁、镇压印度民族解放运动的产物,既是对中国的侵略,也是与印度民族解放运动为敌的。笔者拟引证若干19世纪中期的有关协定,并将这些协定置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入主阿萨姆后其东北边境的形成与演变历史进程中进行考察和解读,力求解答以下问题:在明托提出战略边界计划前,英属印度东北边境走向如何?通过这些协定,英属印度是否将行政管理移入这些地区,是否将权力扩及这些部落的身上?
一、协议文本
尼赫鲁的信并未提供他所说的协定文本,然而要对其解读并作出评判,首先须正本清源,引证协定文本。这里,笔者将搜集到的有关协定翻译罗列如下,同时为了便于分析,按时间顺序编号。
第1号协定:《那尔贡的江觉七王、④斯伦七王、陈东多七王及打陇宗的通达比王、陈东多扎米、彭甲扎米加入的协定》(An Agreement entered into by Changjoi Satrajah,Sreng Satrajah, Cheeng Dundoo Satrajah, of Naregoon and Tong Dabee Rajah, Cheng Dundoo Bramee, Poonjai Bramee of Takhal Tooroom, dated 24 Maug 1250 B.S.—1844)⑤
依照总督阁下的安排,我们将获取卡里阿帕拉山口⑥总收益的三分之一,即5000卢比,我们自愿保证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我们保证从现在直到永远满足于上面所提到的5000卢比的款额,而放弃获取该山口任何可能得到的收益的一切权利。
第二条,在我们通行(至山口时),我们保证我们的交易活动只限于在乌代古里和蒙列代⑦建立市场的地方,绝不干预农民,绝不允许我们的任何布提亚人⑧实施任何压榨的行为。
第三条,我们放弃了在山口的所有权力,永不再向农民征收任何地租。
第四条,我们同意向设在蒙列代的英国法院提出申诉,以求得对我们在他们的土地上遭受的所有冤屈的补偿。
第五条,如果我们违反任何上述条款,我们将丧失获得上述补偿金的权利。
法朗士·简肯斯(Frans Jenkins)
总督代理
第2号协定:《阿卡—普尔巴特的塔吉王加入的协定》(An Agreement entered into by the Taghi Raja of the Aka⑨Purbat, dated 26th Mauy 1250 B.E.)⑩
我加入了公元1842年1月28日的协定,该协定规定:我不得在与农民交往时伤害他们,我从1842年起从英国政府获得20卢比补偿金,并在查尔山口(11)的所有村庄进行贸易。现在,以这种方式进行的贸易被认为对于农民是暴虐和不公平的,因此被要求终止。我愿约束我自己,将我的贸易活动限制在拉哈巴里(Lahabarree)和巴里帕拉(Baleepara)建立市场的地方,并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我本人及我的部落将把我们的交易活动限制在拉哈巴里、巴里帕拉和提斯普尔(12)的市场内。我们将不再如以往那样进入农民的私人住宅与他们交往。
第二条,我将切实注意不使我部落的任何人在英国境内实施任何压榨行为。
第三条,我们将就我们受到的冤屈向英国法院提出补偿的申诉,我们永不自己进行私刑处罚。
第四条,从这一协定生效之日起,以下述补偿金的定期支付为前提条件,我保证遵守以上条款。
支付给西姆科里阿卡王(Seemkolee Aka Raja)32卢比
支付给苏莫王(Soomo Raja)32卢比
支付给内苏王(Nesoo Raja)26卢比
总计120卢比(13)
第五条,假若我违背上述任何条款,我将使我自己失去我的20卢比的补偿金,并丧失前往平原地区的特权。
(原文的直释文)
法朗士·简肯斯(Frans Jenkins)
总督代理
第3号协定:《江觉、哈扎里·卡瓦·阿卡王、昌·苏利·哈扎里·卡瓦、卡布努·哈扎里·卡瓦·阿卡王、尼朱姆·卡帕苏拉·阿卡王加入的协定》(An Agreement entered into by Changjoe, Hazari Khawa, Aka Raja, Chang Sumly Hazari Khawa, Kabooloo, Hazari Khawa Aka Raja, and Nijum Kapasorah Aka Raja, on the 29th Maug 1250 B.E.)(14)
在这里,依照我们的习俗,我们手持一领虎皮、一领熊皮与象粪,宰杀一只家禽,立此誓言:我们永不对英国政府之下任何农民实施任何暴力与压榨之罪行,我们将忠实地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无论任何时候我们进入查尔山口,我们都将向帕特伽勒报告我们的到达,并公平地交换我们的货物,不以任何方式对任何农民犯下偷窃与欺骗的罪行。
我们还要特别留心防止我们的任何人在尊敬的公司领土内犯任何罪行。
第二条,我们还保证永不成为任何现时或可能成为英国政府敌人的同伙,并承诺尽我们的力量以一切方式反对他们,我们还要报告我们所获知的任何有关反对英国政府的情报,并按照我们从当局收到的指令行动。如果一旦证实我们参加了任何阴谋,我们将失去进入英国领土的特权。
第三条,我们将以非武装形象进入平原地区,并将限制在拉哈巴里、巴里帕拉、乌朗、(15)提斯普尔建立市场的地方,再不如同以往那样在农民的私人住宅内与他们交易;我们也不允许我们的人这样做。
第四条,所有与农民的民间债务都将通过法院而得以解决,我们承认在英国的国家中顺从于英国的法律。
第五条,我,卡帕苏巴阿卡王,同意接受60卢比的补偿金以代替对查尔山口的勒索款项;我哈扎里卡瓦阿卡王同意接受120卢比以代替同类的款项。这将被视为剥夺了我们与查尔山口的任何关联及我们从农民获取的一切索取。我们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否则将丧失我们的补偿金。
(原文的直释文)
法朗士·简肯斯(Frans Jenkins)
总督代理
第4号协定:《里德上尉、坎普贝尔与布提亚王昌达多、纳芒·列敦、道·努尔伙1853年在达朗齐拉卡里阿帕拉签订的条约》(Treaty signed by Captain Reid and Campbell, and Changdandoo Namang Leden and Dao Nurhoo, Bhutia Rajas, on the 28th january 1853, at Kurreahparah, Zillah Durrung)(16)
我们,昌达多王、纳芒·列敦王、道·努尔伙王,受第巴王派遣向东北边境总督代理传交友好信函,希望原有的存在于印度政府与我们拉萨政府之间的(但最近由于我们的一个噶林的不良行为而被干扰的)友好关系得以恢复,出于我们的最高愿望——维持我们的政府与印度政府间的和平(现在我们得到保证印度政府无意于侵犯我们的国家),在此我们庄严宣告:立即撤出所有超过维护我们自身国家秩序所需的军事力量,遣散士兵回家;如果和平是由我们而遭破坏,我们须意识到我们对迄今为止印度政府每年给我们政府的5000卢比的所有权利都将丧失,我们与平原地区人民的交易也将终止。我们当着里德上尉和坎贝尔的面同意并发誓遵守上述所有良好的意愿,签署由图卡·马哈默德·达洛伽(Tuckha Mahomed Darogah)从孟加拉语文本翻译的布提亚语文本的协定。
除此之外,关于下至平原寻求保护的噶林及其追随者和其他的人,我们承诺不伤害他们,但希望总督代理人的善意帮助,与他们交好,并劝说他们回到自己的国家。
第五号协定:《民荣阿波尔人1862年11月15日加入的协定》(Agreement entered by Meyong Abors on 5 November 1862)(17)
为采取措施维护在民荣阿波尔边境地区的拉金普尔(Luckimpore)、上阿萨姆(Upper Assam)行政区的英国领土的完整性,为了维护和平与安宁;鉴于阿萨姆执行专员为转达执行高级秘书致孟加拉政府的1862年8月8日编号为No. 265-T信中的孟加拉政府指示的1862年10月11日编号为No. 11的信,拉金普尔代理专员得到授权开展这一事务,公元1862年在拉里木克营地(Camp lalee Mukh),与民荣阿波尔人结成以下生效的约定。
第一条 对于民荣阿波人在敌对英国政府期间所实施的冒犯行为,为此而召集的村寨头人已提出予以宽恕的请求,并得到原谅,和平得到恢复。
第二条 民荣阿波尔人承认英国领土延伸到山脚的边界线,并在此保证尊重这一边界。
第三条 英国政府将确定边境平原地区位置,将视方便与需要,建站设立岗哨,或修建堡垒,或开通道路,民荣阿波尔人不得抱怨上述安排,不得借此对这些事务发表任何意见。
第四条 民荣阿波尔人承认所有居住在民荣山边缘的平原地区的居民为英国臣民。
第五条 民荣阿波尔人保证不进行以骚扰英国领土内的居民为目的骚扰和跨越边界线的活动。
第六条 跨越边界线的通行对于民荣阿波尔人和任何为了交易与友好交往的目的而到民荣村寨的英国臣民都是自由的。
第七条 民荣阿波尔人可前往他们认为适宜利用的市场或交易地点,他们保证在这种场合不携带他们的长矛和弓箭,只可带刀。
第八条 任何民荣阿波尔人期望到英国领土居住或占有土地,须保证缴纳由代理专员确定的税额,这项要求须在事先就予以考虑。
第九条 民荣阿波尔人保证不在英国领土内种植和运送鸦片。
第十条 民荣阿波尔人在英国领土内有任何冤屈,或发生任何争议,阿波尔人将克制自己不自行私刑处罚,他们须向代理专员申诉补偿,并遵照他作出的裁决。
第十一条 为了使遵从这一约定的8个克尔(khel)(18)或社团的民荣阿波尔人能够维持一个警察所来防止任何劫掠者利用平原地区来达到其邪恶的目的,并使他们能够采取措施逮捕任何违法者,代理专员以印度政府的名义同意所提到的社团每年可收到以下物品:
100把铁锄
80瓶朗姆酒
30蒙德(19)盐
2西尔(20)阿布卡里鸦片
2蒙德烟叶
第十二条 以上物品在签订该约定的第一年已经支付,此后将每年度按照他们在与代理专员会面时所说的在拉里木克或其他任何民荣山口一侧方便的地方支付给民荣阿波尔人的8个克尔或社团的代表。
第十三条 在会见代理专员之际,为表达其延续友好情感的真切愿望,保证呈送一对猪和家禽的礼品,用以交换他们将得到惯常适宜的答谢之物。
第十四条 如民荣阿波尔人违背或不遵守该约定的任何条款,约定将被视为意义、无价值的,不再有效。
第十五条 拉金普尔、上阿萨姆代理专员留存该约定英文正本,副本将提供给签署该约定的民荣阿波尔人。
第十六条 1862年11月5日,拉金普尔、阿萨姆代理专员代表英国政府参与并盖印章,民荣阿波尔人8个克尔或社团的得到公认的头人或酋长签名或标记,批准这项包括15个条款的约定。
H·S·比瓦尔(Bivar)上校
上阿萨姆、拉金普尔代理专员(一等)
东北边境总督代理人
(以下为签署该协定的8个克尔的34位头人的签名)
上述这些协定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要处理和解决什么问题?是怎样解决这些问题的?协定的签订对边界产生了什么后果?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了解英属印度所承袭的阿霍姆王国的北部边境情况。
二、阿霍姆王国的北部疆界
13世纪20年代,上缅甸的一支掸人在苏卡发(Sukapha)的带领下,翻越帕特凯山进入次大陆东北,击败那加人后,沿布拉马普特拉河西进,沿途征服诸王国与部落,占据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平原,建立独立王国,史称阿霍姆王国(Ahom Kingdom)。18世纪后期,阿霍姆王国衰落。缅甸雍籍牙王朝统一缅甸后,征服阿拉干和曼尼普尔,三次进兵阿霍姆王国,并驻兵阿萨姆。英国东印度公司插手阿霍姆王国,支持反缅势力。公司与雍籍牙王朝关系恶化,1824年第一次英缅战争爆发,公司派一支部队进攻阿萨姆,主力取海路攻占仰光,迫使缅甸接受《扬达波条约》(Yangdaboo Treaty)。该条约第二款规定,阿萨姆割让给英国东印度公司。据此,英属印度承袭了阿霍姆王国在阿萨姆的疆域。
关于阿霍姆王国的疆域,研究英属印度东北地区的权威布延(S.K.Bhuyan)依据其研究结果,绘制了一份1682-1826年阿萨姆疆域图。这里复制如下:(21)
在这份1英寸等于48英里的图上,点、长划交替线(·—·—)表示1936年英属印度东北地区的疆域。关于这条边界线笔者拟另撰文论述,这里仅指出按照这幅图,其时英属印度东北地区的北部边界是从不丹南部边界东端从西向东的延长线。图中的粗横线标示1682年至1826年阿霍姆王国管辖下的阿萨姆疆域。其北部边界起自位于不丹边界之南的戈阿尔帕拉县(Gorlpara dist)境内的戈阿尔帕拉的北部。戈阿尔帕拉位于东经90°38'、北纬26°10',已属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平原地带。这条边界线从戈阿尔帕拉向东北方向行走,穿过迦摩缕波(Kamrup),沿达朗(Darrang)北部的河谷平原边缘平行,再向东北方向经过马朱里(Majuli)、拉金普尔、萨地亚(Sadiya)河谷平原边缘后跨过布拉马普特拉河,平行向东跨迪邦河(R.Dibomg),过洛希特河后折转向南。这条线基本上沿河谷平原的北部边缘延伸,河谷平原北缘之外的山区完全在阿霍姆王国管辖下的阿萨姆疆域之外。
显然,英属印度承袭的次大陆东北地区仅只是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平原地带,其北部疆界是喜马拉雅山南侧山坡边缘与河谷平原边缘交会的地带。这里选用“地带”这个词,是要表明这条传统习惯线的属性。也就是说它不是一条相关国家缔结边界条约,并在地面经过勘界和标界而确定的近现代国际体系之下的国际边界线,而是一条历史上相关国家或政权组织对边疆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双方的交往及由此产生的双方治理范围的交接而逐步形成的传统习惯线。这是一个地带,而不是一条精确的线。因此要对这样的传统习惯线作出合乎历史实际的研究,就只能从边境地区的实际治理状况及双方对边境问题的处理入手。
与阿霍姆王国北部疆界接壤的地区为我国西藏地方东南部的门隅、珞渝、察隅。门隅边境地区的主要居民为在我国称为门巴族而英国及其他国外著作所称的布提亚人,察隅边境地区的主要居民为我国称为珞巴族而英国及其他国外著作仅单列其部落名称的阿卡人、达夫拉人、阿波尔人和米里人。察隅边境地区的居民为我国称为僜人而英国及其他国外著作所称的米西米人(Mishmi)。
关于察隅及僜人情况,因上引诸协议并未涉及,本文从略。其余边境部族的分布情况大体是:从布延绘制的地图东端由西向东,卡里阿拉山口平地(Kuriapara Dwar)以北为七王管辖下的布提亚人;查尔山口平地以北为鲁普赖甘(Rooprai Ganw)和舍尔甘(Sher Ganw)两个布提亚人支系;在查尔山口平地以北还居住着两个阿卡人支系,即哈扎里—卡瓦人(Hazari—Khawas)和卡帕觉人(Kapachors);劳山口平地(Nao Dwar)和切山口平地(Che Dwar)以北为达夫拉人;由此向东,在后来的英属印度拉金普尔县西西区(Sisi District)至德亨河(Dihang)之间的平地及低山地带为米里人;德亨河与迪邦河间的山区为阿波尔人(Dibang)。
1869年英属印度副总督威廉·格雷(William Grey)指示负责管理孟加拉政府政治文函的麦肯齐(Alexander Mackenzie)撰写《孟加拉东北边境备忘录》。麦肯齐查阅孟加拉政府秘书处、外交部1780年以后的有关东北边境地区政治史的记录,断断续续花费了十多年时间,于1884年完成其著述。(22)在该著作中,麦肯齐依据英属印度入主阿萨姆之初的文件,追溯阿霍姆王国与上述诸山地部落间的关系。他发现诸山地部落对山口平地及在山口平地耕种的农民具有某种确定的权利,有权向山口平地农民征收一种称为“布沙”(Posa)的赋税。阿霍姆王国承认山地部落的这一权利,并在管理人和税收制度上作出特殊安排,以保证山地部落权利的实现。他指出:布沙是英国人兼并阿萨姆时,阿霍姆王国赋税制度的一个特征,是一种准确规定的赋税,相应的数量从国家对农民的征收中扣除,以确保对布沙的缴纳。(23)
麦肯齐在书中列举了诸山地部落享有的布沙:在卡里阿帕拉山口平地,布提亚人的七王每年有权向山口平地农民征收相当于山口平地收入三分之一的5000卢比的赋税。在查尔山口平地,布提亚人的两个支系普鲁赖甘和舍尔甘从山口平地征税;阿卡人的一个集团哈扎里卡瓦人则每年向分给他们的“克尔”每户农民征收一套妇女衣服、一捆棉线、一块手巾;另一个集团卡帕觉人则征收布匹。在劳山口平地和切山口平地,达夫拉人每年向每十户山口平地农民征收一匹双幅布、一匹单幅布、一块手帕、一把刀(?)、十头角牛、四西尔盐。在拉金普尔县西西区至德亨河之间的平地及低山地带,山区的阿波尔人声称迁移到这片平地的米里人是其臣属,不论他们迁移到哪里都不能改变这种关系。为了维持他们与平原地区的贸易,阿波尔人不允许米里人迁离德亨河沿岸。阿波尔人还宣称他们对从其居住的山里流出来的德亨河中的鱼及金子具有权利,渔民和淘金人必须向他们上缴贡纳。阿霍姆王国同样承认阿波人的上述权利,不允许德亨河沿岸的米里人迁离,让德亨河的渔民和淘金人向阿波尔人而不是向阿霍姆王国纳税。(24)
以上史实表明,阿霍姆王国的北部疆域大体上是以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平原的边缘为界的,在河谷平原的边缘与喜马拉雅山南侧坡脚边缘交会的地带,边界的划分是不明确的,具有两个明显的特性:第一,在一些地段,特别是双方交会的山口及山口下的平地领土交错,造成两属的状况。第二,并不完全按照属地的原则进行管理,许多山地部落有权越境对居住在阿霍姆王国境内的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的人征收贡纳,并限制其活动。造成这两大特性的根源在于边境地带的自然条件及边境两侧居民不同的谋生方式。喜马拉雅山南侧山势陡峻,从世界屋脊迅速下降到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平原,气候与植被具有明显的垂直分布特征,人们按照不同的自然条件选择谋生方式。总体而言,山区居民多从事游牧,平坝居民多从事农耕,但随着季节的变化,双方经济活动的地域有交叉与轮换。入冬以后,高山天寒地冻,水冷草枯,以放牧为生的山地部落赶着牲畜下至山口以下的平地过冬,来年气温上升,高山草甸绿草茂盛,他们上山放牧。与山地游牧部落相反,平原地带的农耕者在气候暖和季节从平原来到山口以下的平地耕地种播,收获庄稼,天气转凉后又下至平原的村庄。年复一年,周而复始。
政治管理必须适应人们的谋生方式。边境两侧的政府也对边境地区和边民的管理采取特殊的方式。如在门隅地区,每年的11月当山地的门巴人下至山口平地过冬之时,管理门隅地区的错那僧俗两位宗本也从错那下迁到江卡办公;而到6月,随着门巴人从山口平地返回山区放牧,他们也返回错那。阿霍姆王国则在税收方面保障山地诸部落对山口的权利,并同意山地部落所属的政权对越境而来的原山地部落的臣属具有管辖权。
由此可见,沿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平原边缘行走的阿霍姆王国北部疆界是一条以疆界两侧自然环境和居民的谋生方式为基本依据,通过双方适应这种谋生方式的行政管理的长期实践而形成的,河谷平原边缘拔地而起的山岭划分出了双方的交界,但在双方交往的山口地带存在着两属及不完全按照属地原则管辖的情况。这种现象正是传统边界线特性的体现。
三、英属印度对阿霍姆王国北部疆界的承袭及对印度东北边界的调整
英属印度兼并阿萨姆后承袭了阿霍姆王国的北部疆界并将之作为英属印度的东北边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英属印度并不是简单地原封不动接受阿霍姆王国的北部疆界,而是按照他们对国际边界的认识,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对原有的疆界及边境管理作出修改和调整,制定成协议,以多种手段使边界另一侧政权接受。早在1826年2月,英属印度马塞上尉(Captain Matthie)就与普鲁赖甘和舍尔甘两个布提亚人支系的“七王”达成协议,以英属印度达朗当局每年向他们支付2526(或者2527)个卢比为条件,“七王”同意不再直接向山口平地农民征收布沙,改为英属印度印度直接征收赋税。(25)此后,英属印度将这一方式推行至东北边境诸地。本论文所翻译和罗列的协议即为英属印度修改和调整其对东北边境治理的产物,其中第4号专为一个特殊事件所签订,拟在下文单独论述,其余各协定分述如下:
第1号协定:《那尔贡的江觉七王、斯伦七王、陈东多七王及打陇宗的通达比王、陈东多扎米、彭甲扎米加入的协定》。该协定为解决山区门巴族(即协定中所说的布提亚人)对卡里阿帕拉山口平地原有的权利而订立。中国藏南的门隅是门巴族世居地,划分为北南两部。北部为现今中国西藏错那勒布办事处所属的四个门巴族自治乡和尚在印度控制下的达旺地区。南部包括现在印度控制下的申隔宗、德让宗和打隆宗。这个部分如同一个楔子沿不丹东部边界以南直插至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平原,其南部边界距离布拉马普特拉河仅30英里,离该河谷平原的商业城镇乌代古里仅11英里。历史上门隅属西藏地方错那宗管辖,错那宗政府在达旺设立“达旺朱哲”和“达旺谷哲”管理机构。“达旺朱哲”(意为六人会议)由达旺寺的管理机构“达旺细哲”的四位成员和错那宗的僧俗两位宗本(僧宗本由拉萨的哲蚌寺委派,俗宗本为西藏地方政府委派)组成,决定重大事务。达旺谷哲(意为九人会议)由达旺朱哲的成员再加上申隔宗、德让宗、打隆宗宗本组成。很早以来就有一条商路从娘江曲河谷南下至达旺,再过色拉山口,经德让、邦迪拉,从喜马拉雅山南侧坡脚南下,过卡里阿帕拉等山口,进入布拉马普特拉河平原。乌代古里就是随同这条商路贸易的发展而兴起的边境商业城镇,中国西藏以及云南、四川的商人驮运货物到这里销售。英属印度兼并阿萨姆后,力图打开对西藏的通商门户,在乌代古里等地兴建市场,吸引从西藏来的商人,扩大对藏贸易。在阿霍姆王国时期,卡里阿帕拉山口平地是双方管理交会的两属地区,如前所述边境地区门巴族对于山口平地农民征收大约相当于平地年收入三分之一的布沙。英属印度一方面要维持和扩大经由此山口的商路贸易,另一方面又打算改变边界和边境管理的状况。1844年英属印度总督代理人简肯斯的助理戈登上尉与门巴族头人谈判,并使他们接受这项协议。按该协定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英属印度向加入该协定的布提亚诸头人每年支付相当于山口平地年收益的三分之一(5000卢比);布提亚诸头人放弃获取该山口任何可能得到的收益的权利和对山口的管理权,不再向农民征收任何地租。第二条规定,布提亚诸头人承诺将其交易活动限制在英属印度当局建立市场的乌代古里和蒙列代,绝不干预农民,也绝不允许其下属的任何布提亚人实施任何压榨的行为。第四条规定,诸头人及其下属如在英属印度境内遭受冤屈,必须向设在蒙列代的英国法院提出申诉。
第2号协定:《阿卡—普尔巴特的塔吉王加入的协定》。该协定为解决阿卡人的一支卡帕觉人对查尔山口平地农民的权利而订立。卡帕觉人有权向查尔山口平地的农民征收布匹,但英属印度达朗当局将此视为压榨。卡帕觉人的头人塔吉率领其部属进入平地强行征收,英属印度遂禁止塔吉及其下属进入山口平地。1829年塔吉因与阿卡人另一支系哈扎里卡瓦人内讧而出逃阿萨姆,被达朗当局抓捕入狱。1835年塔吉获释后回山区重新召集部下,多次袭击山口平地,武力征收布沙。大约在1841年塔吉再次出走山口平地。1842年1月英属印度达朗当局以向他支付20卢比补偿金为条件,使他接受了一项协定。该协定规定塔吉及其下属可以在查尔山口的所有村庄进行贸易,但不得不骚扰和伤害平地农民。1843年英属印度再次与塔吉订立协定,本文列举的第2号协定即这项新订立的协定。这项新协定将1842年协定规定的塔吉可在查尔山口的所有村庄进行贸易视为“对于农民是暴虐和不公平的”,予以终止。另行规定:塔吉及其部落的交易活动只限于在拉哈巴里和巴里帕拉市场以内,不得进入农民的私人住宅与他们交往,不得在英国境内(英属印度)实施任何压榨行为;塔吉及其部落在山口平地如受冤屈,须向英国法院提出申诉,不得自行私刑处罚。卡帕觉人的其他头人西姆科里阿卡王、苏莫王、内苏王也接受该协定,英属印度分别向他们支付不同数额的补偿金。
第3号协定:《江觉、哈扎里·卡瓦·阿卡王、昌·苏利·哈扎里·卡瓦、卡布努·哈扎里·卡瓦·阿卡王、尼朱姆·卡帕苏拉·阿卡王加入的协定》。此项协定为解决阿卡人另一支系哈扎里卡瓦人对查尔山口平地的原有权利而设立。英属印度将哈扎里卡瓦人对山口平地农民的布沙权也视为勒索(Black Mail),1844年使他们接受该项协定。协定规定:英属印度分别向卡帕苏巴阿卡王、哈扎里卡瓦阿卡王分别支付60卢比和120卢比补偿金,以代替他们对查尔山口的勒索款项,并作出保证:他们及其部落成员凡进入查尔山口均须向英属印度地方当局报告,公平地交换,不以任何方式对任何农民犯下偷窃与欺骗的罪行;不成为任何现时或可能成为英国政府的敌人的同伙,报告所获知的任何有关反对英国政府的情报,并按照收到的指令行动;进入平原地区不得携带武装,活动范围限制在拉哈巴里、巴里帕拉、乌朗、提斯普尔的市场,不得进入农民的私人住宅内与他们交易;在英国的国家中遵从英国法律,通过英属印度的法院解决与农民的民间债务纠纷。
以上三个协定的日期前后仅相差五六日,协定上代表英属印度的签署人虽然是总督代理人法朗士·简肯斯,但与山地诸部落交涉谈判都是戈登上尉(Captain Gorden)。显然这是一次英属印度阿萨姆当局预先谋划,并拟好协定而采取的集中解决所涉及地段边界问题的行动。
第五号协定:《民荣阿波尔人1862年11月15日加入的协定》。英属印度入主阿萨姆后,阿波尔人仍然坚持他们对平原地区的米里人和在德亨河上捕鱼、淘金人的权利。1848年一伙卡恰里淘金人被居住在德亨河西岸山区的多巴(Dhobas)阿波尔人抓捕,带进他们的山寨。英属印度维契上尉(Captain Vetch)带领一支部队进入山区解救。被抓捕的卡恰里人虽然获释,但维契的营地遭到阿波尔人的攻击,经过剧烈的战斗,阿波尔人才撤离。维契放火烧毁多巴阿波尔人的山寨。1851年一大群阿波尔人移居到平原边缘地带的迪尔季莫(Dirjmoo),并向淘金人征收赋税。其时,英属印度当地政府正将淘金权承包给比阿人(Beeahs),决定派遣军队并在河口处设立永久性兵站以保护承包淘金的比阿人,同时还决定采取一些安抚阿波尔人的措施,如建立年度集市,不向布拉马普特拉河北岸德亨河附近的米里人村庄收税。但是这些措施效果不尽如英属印度所预期的。1858年,克邦(Kebang)的阿波尔民荣人下山袭击并摧毁距离迪布鲁加尔(Debroogurh)兵站仅6英里的比阿人村庄森加简(Sengajan)。克邦民荣阿波尔人此举是对该村的比阿人多年前从他们的山寨出走并拒绝向他们纳贡的报复。1858年、1859年英属印度政府两度派遣远征队征讨克邦,但均遭克邦民荣阿波尔人的顽强抵抗,无功而返。此后英属印度在阿波尔边缘地带部署军队,构筑堡垒,封锁山区,修建道路,为大规模征讨作准备。1862年,在英属印度军事压力下,民荣阿波尔人的34位头人下山与英属印度拉金普尔副专员达成这项协定。该协定第二条规定:“民荣阿波尔人承认英国领土延伸到山脚的边界线,并在此保证尊重这一边界”。在双方遵守此项边界划分的前提下,英国有权在自己边界一方“建站设立岗哨,或修建堡垒,或开通道路”(第三条);“民荣阿波尔人承认所有居住在民荣山边缘的平原地区的居民为英国臣民”(第四条);“民荣阿波尔人保证不进行以骚扰英国领土内居民为目的的骚扰活动与跨越边界线的行为”(第五条)。协定还规定:民荣阿波尔人移居英属印度领土或购买土地,必须向英属印度当局纳税;在英属印度境内如受冤屈,必须向英属印度当局申诉,不得私刑处罚;不在英国领土内种植和运送鸦片;前往市场或交易点不得携带规定禁止的武器。为使民荣阿波尔人遵守上述条款,并防止越境劫掠,英属印度当局向民荣阿波尔人提供定量的铁锄、酒、盐、烟等物品。
概括起来说,以上几个协定的核心内容是:第一,英属印度地方当局向有关山地部落支付补偿金,取消诸山地部落向平原农民直接征收布沙或贡物。第二,在继续开展和扩大边境贸易往来的同时,限制山地部落在山口平地的活动范围,禁止他们在贸易点之外与平地农民的交往。第三,在原来的两属地区和英属印度管辖区内确立英属印度司法权的唯一性,完全按照属地的原则进行司法和行政管辖。通过以上协定,英属印度对原来的传统习惯线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两属地区纳入英国单方的直接管辖之下,取消了山地部落对两属地区农民及进入英属印度境内的山地部落的臣属越境管辖和处置的权力,按照边界的划分确立属地管辖的原则,在英属印度一侧确立其司法权的唯一性。通过这种调整,英属印度消除了原传统习惯线所具有两属和不完全按照属地区原则进行管辖的特性。当然,英属印度是以有利于它的方式来进行调整的,即将两属地区纳入其单一管辖范围之内、建立英属印度司法的唯一性。
但是,从整个边界的走向来看,英属印度的调整并没有改变传统习惯线沿着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平原边缘,或喜马拉雅山南侧坡脚延伸的基本走向,只是在一些山口地带将两属地区纳入其管辖。协定订立后,1872年至1873年英属印度勘划东北边界。与达旺布提亚人间的西起德奥萨姆河(R. Deosham)东至洛塔河(R. Rowta)边界的勘划进行顺利,西藏地方政府官员亲临,接受了边界的划分。其余地段的勘划均遭反对或抵抗。洛塔河以东至加布鲁河(R. Ghabroo)间的边界勘划因查尔山口布提亚人反对而拖延,直到1876年布提亚人才接受边界的划分。与阿卡人边界的划分遭到卡帕觉人的激烈反对,他们指出英属印度提出的从波洛里河(R. Bhoroli)至卡里迪克赖河(R. Khari Dikrai)间的边界划分侵夺了他们在平地的传统放牧权。英属印度从平地划出一块49英亩土地送给他们后,边界的勘划才得以进行。后来,卡帕觉人、达夫拉人曾多次进入平地,在该新划分的边界线英属印度一侧树立界标。与达夫拉人的边界线由于达夫拉人袭击安托拉村,英属印度封锁边境,未能进行。1876年至1877年英属印度试图勘划与阿波尔人的边界,但遭阿波尔人反对,也未能进行。这些已经勘划,或英属印度提出但未能进行勘划的边界,都是沿着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平原边缘,或喜马拉雅山南侧坡脚行走。从这一点来说,至少在1910年明托提出“战略边界”计划以前,英属印度对阿霍姆王国北部边界传统习惯线的走向采取了认可与承袭的立场,并将它视为与中国的边界。简肯斯在与门巴族头人订立了上述第1号协定后,向东印度公司报告说:
在这条道路(指取道达旺的道路——引者)上,中间没有独立政权的阻隔,英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的领土相连,这是一条把中国的西北省区、西藏东部及鞑靼内地的产物带到英属土地的最近的道路。(26)
显而易见,上述所引的诸项协定即是英属印度对这条沿着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平原边缘,或喜马拉雅山南侧坡脚行走的传统习惯线承袭与调整的产物。而在上述诸协定中,无论是门巴族头人或珞巴族各分支的头人仅是承诺进入英属印度境内始遵从英国的管辖与法律,接受其司法裁决,英国的管辖及司法权不能延伸至边境之外的地区。因此这些协定恰好证明了英属印度的管辖权仅及经过调整后的边界线英属印度一侧。
四、协铙扎巴事件与1853年协定
第4号协定,即1853年英属印度官员里德上尉、坎普贝尔与布提亚王昌达多、纳芒·列敦、道·努尔伙在达朗齐拉卡里阿帕拉签订的条约,系中、英间为解决门巴族头人协铙扎巴逃亡英属印度事件而签署。依据该条约可以分析19世纪中期传统习惯线中方一侧的部落头人在与英属印度订立关于边界和边境管理的协定后,其地位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真如尼赫鲁在信中所说的“把印度政府的权力扩及他们身上”。
根据第1号协定,英属印度向门巴族头人支付5000卢比的补偿金,协铙扎巴负责从英属印度当局接受这笔补偿金。1851年,因协铙扎巴私吞补偿金,引发达旺寺喇嘛聚众斗殴。事件发生后,驻藏大臣穆腾额“与诺门罕饬令前派番目秉公查办”。清廷得奏报后,令穆腾额“另拣汉番各员陈禾生等前往,会同妥筹办理”,并指示穆腾额,该处“地连边界,自当持以镇静,不可轻启兵端”。(27)穆腾额与达赖喇嘛会商后,派遣陈禾生及藏官台吉夏扎·旺秋杰布、代本白马占堆前往达旺查办。协铙扎巴闻讯,与其同伙霍尔冲等人分别出逃英属印度、不丹。陈禾生、旺秋杰布、白马占堆率军追至山脚边境,向英属印度提出交涉,要求引渡协铙扎巴等人。英属印度派遣官员到边境谈判,双方签署这项条约。
该协定开篇即声明参与谈判的昌达多王、纳芒·列敦王、道·努尔伙王是“受第巴王派遣向东北边境总督代理传交友好信函”,目的是恢复由于协铙扎巴的不良行为而被干扰的“印度政府与我们拉萨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维持我们的政府与印度政府间的和平”。按照该协定,参加谈判的门巴族头人在印度政府保证“无意于侵犯我们的国家”的条件下,宣布“立即撤出所有超过维护我们自身国家秩序所需的军事力量,遣散士兵回家;如果和平是由我们而遭破坏,我们须意识到我们对迄今为止印度政府每年给我们政府的5000卢比的所有权利都将丧失,我们与平原地区人民的交易也将终止”。关于协铙扎巴及其追随者,参与谈判的昌达多王、纳芒·列敦王、道·努尔伙王承诺不伤害他们,但要求“总督代理人的善意帮助,与他们交好,并劝说他们回到自己的国家”。
事件处理完毕,穆腾额上奏清廷“协铙扎巴及霍尔冲逃至披楞、布鲁克巴等处,已据该头人出具切结,或称代为永远监禁,或称情愿代捕交出。现在边防静谧照常相安。”张其勤《清代藏事辑要》在抄录《清实录》上述记载后加注释说:“协铙扎巴逃往披楞甲噶尔地方,披楞不允交犯,谓彼国规矩,凡身犯死罪来逃者,例不交出,现已将该犯徙于远处监禁,决不在唐古特边界生事,霍尔冲逃往布鲁克巴山中,经该头目往捕未获,随出具甘结,无论何时拿获,即行交出。”(28)
本文所引的英文本协定与中方的记载并不完全相同。据麦肯齐记述,协定签署后,英属印度对协铙扎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协铙扎巴在远离边界的高哈蒂居住多年,1861年他曾返回山区,但不久又外逃印度达朗县,1864年移居卡里阿帕拉,该年4月被门巴人下山杀死。英属印度并未追究此事,而是认为布提亚只是惩处一个他们的同族人,并未给英属印度造成危害,并要求阿萨姆当局今后不得允许政治避难者居住在边境地区。(29)看来中方记载的英属印度承诺“现已将该犯徙于远处监禁,决不在唐古特边界生事”较为合乎事实。
参照英文本的协定、中方记载和麦肯齐的记述,可证实以下几点:
第一,参加谈判是门巴族头人,但协定中他们明确宣告是受西藏地方政府指令,传达西藏地方政府信函,表达西藏地方政府愿望。而中方记载表明,在此事件和处理上,西藏地方政府从头至尾都是通过驻藏大臣按照清廷的指令办理的。
第二,英文协议中明确说明5000卢比的补偿金是支付给门巴族头人所属的政府的,而不是支付门巴族头人的。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英国和英属印度策划出版《艾奇逊条约集》14卷伪书提及派遣巴里帕拉边境地区政治官员莱特富特(Lightfoot)越境到达旺收集情报,莱特富特返回后提供的报告中有关于这5000卢比布沙补偿金的分配情况:1122卢比由达旺寺送到拉萨,其中600卢比给哲蚌寺和其他寺院,522卢比为西藏政府留下。剩余的3878卢比在错那宗和达旺宗本间分配。(30)可见该项收益是由中国西藏地方政府接受并进行再分配的,并非协铙扎巴或加入该协定的门巴族头人个人所得。英属印度怎么能够通过支付给门巴族头人所属政府的补偿金而改变门巴族及其头人的地位呢?
总之,无论是在1844年协定订立后,还是在1853年协定签署后,门巴族属于中国西藏地方政府管辖之下的地位根本没有改变,英属印度不仅没有将其管辖扩大到他们身上,而且对他们越境杀死协铙扎巴一事也未追究。因此,尼赫鲁信中称“印度的行政管理逐渐移入这个地区”毫无依据。
五、结语
通过对上述协定及其形成背景等的分析,可以说明:第一,英属印度入主阿萨姆后承袭了阿霍姆王国的北部传统习惯边界线,以之作为英属印度的东北边界线。这条传统习惯边界线沿着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平原边缘,或喜马拉雅山南侧坡脚延伸。这些有关中印边界的协定只字未提还有一条什么沿喜马拉雅山脊延伸的边界,“麦克马洪线”与传统习惯边界线风马牛不相及。第二,英属印度对传统习惯边界线以有利于它的方式对传统习惯边界线进行了调整,将两属地区纳入其管辖,废止不完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的状况,但并未改变沿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平原边缘,或喜马拉雅山南侧坡脚延伸的基本走向,英属印度也并未通过这些协定将其“行政管理逐渐移入这个地区”,“把印度政府的权力扩及他们身上”。
这两点结论与上引尼赫鲁信中的论断正好相反,其论断之颠倒黑白,着实令人咋舌、惊诧。笔者倒希望尼赫鲁也许没有认真地阅读这些协定,也没有对这些协定产生的背景及结果进行过研讨,这些恣意妄为、信口雌黄的议论来自印度外交部历史司司长戈帕尔之类的官员。(31)究竟真相如何,恐怕要待印度政府公布其内部文档才能得到解答了。
注释:
①印度尼赫鲁总理1959年9月26日就中印边界问题给周恩来总理的信,《人民日报》1960年1月3日。
②印度尼赫鲁总理1959年9月26日就中印边界问题给周恩来总理的信,《人民日报》1960年1月3日。
③笔者有关上述问题的研究参见:《英属印度与中国西南边疆:1774-191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英帝国与中国西南边疆:1911-1947》,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年版;《“中国威胁论”与英属印度的“战略边界”》,《中国边疆研究通报》,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关于中印边界东段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97年第4期;《麦克马洪线的由来及其实质》,《世界历史》2005年第2期;《英属印度的战略边界计划与赵尔丰、程凤翔对察隅边防的巩固》,《南亚研究》2006年第1期;《〈西姆拉条约〉草案附图“红线”存疑》,《南亚研究》2006年第2期;《达旺历史归属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1年第1期。
④七王(Sathrajas)为边境地地区门巴族头人的头衔,并不是指有七位王。
⑤Aitchison, Charles Umpherton(Compiler),A collection of Trities, Engagements and Sanads Relating to India and Neighboring Countries,Colcuda,Vol.1,pp.148-149.
⑥卡里阿帕拉山口(Kuriapara Dwar)为中国西藏与阿萨姆之间,从娘江河谷南下经达旺进入布拉马普特拉河谷平原乌达尔古里的古商路的重要通道,阿霍姆王国北部传统习惯线正穿越该山口,英国入主阿萨姆前该山口及山口下的平地为两属地带。
⑦乌达尔古里,英文为Oodalgooree,又写作Udalguri,位于东经91°9′、北纬26°9′,为中印传统习惯边境的商业集市。麦肯齐指出:“来自西藏各地,包括拉萨、西部、东部甚至北部的商人地云集这里,他们中有的穿着中国服装,使用中国器具,各方面都像中国人。许多人带着家眷,用强壮的小马驮运货物,每年来到集市来的小马有数百匹之多。”(A. Mackenzie,The North-East Frontier of India,pp. 15-16)据估计1809年西藏与阿萨姆的贸易额为20万卢比。1852年,英属印度将集市地点改在平原地区蒙列代(Mungle Dye),以方便从孟加拉来的商人,但从西藏来的商人并不愿意到炎热平原地区去,蒙列代集市贸易并未如英人所企望的那样发展起来。
⑧布提亚人(Booteahs或Bhutias),英属印度官方及国外文献中对生活在不丹及中国西藏地方藏南地区的门巴族的称呼。
⑨在英属印度官方文件及外国诸多著述中,没有珞巴族这一族称,只有珞巴族各分支称谓,珞巴族在中印边境东段的分布自西向东分别为阿卡人(Akas)、达夫拉人(Daflas,或Daphlas)、阿波尔人(Abors)、米里人(Miris)。
⑩A. Mackenzie, The North-East Frontier of India, First Published in 1884,entitled“History of the relations of government with the hill tribes of the north-east frontier of Bengal”.Reprinted in India 1979, 1981, 1989, 1994, 1995. Published and printed by K. M. Rai Mittal Publication, A-110, Mohan Garden, New Dehli-110059(India),p.24.
(11)查尔山口(Char Dwar),为中国西藏地方南部边境珞巴族的一支阿卡人居住地与英属印度阿萨姆达朗县交界的山口,传统习惯线穿越该山口,山口及山口下的平地为两属地带。
(12)提斯普尔(Tezpor),南亚次大陆东北部重要城镇,位于东经92°49'、北纬26°38'。
(13)原文如此,所列三项补偿金数目与总计不符,总计中可能还包括其他补偿金。
(14)A. Mackenzie,The North-East Frontier of India,p.25.
(15)奥朗,英文为Oorung,又为Orung,南亚次大陆东北部城镇,位于92°16'、北纬26°41'。
(16)A. Mackenzie, The North-East Frontier of India, p. 17.
(17)A. Mackenzie, The North-East Frontier of India, pp.43-44.
(18)克尔是阿霍姆王朝对其尚带有部落社会特性的社会基层组织的称谓。该协定引用这个词来指称缔结协议的山地部落的诸群体。
(19)蒙德(maund),印度重量单位,各地差异较大,在多数地区1蒙德折合82.28磅。
(20)西尔(seer),印度重量单位,1西尔等于2.057磅。
(21)布延的图载于其著作《英国与阿萨姆关系:1771-1826》(Anglo-Assamese Relations,1771-1926,Gauhati,1949)。
(22)该书1884年发表时书名为《印度政府与孟加拉东北边境山地部落关系史》(History of the relations of government with the hill tribes of the north-east fronrier of Benga),印度米塔尔出版社(Mittal Publications)从1979年开始多次再版此书,将书名改为《印度东北边境》(The North-East Frontier of Indai)。改换的书名罔顾历史,仿佛上述诸山区从英国入主阿萨姆之始就是英属印度东北边境之一部分,英属印度就对诸山地部落进行治理与管辖。这显然是对作者原意的歪曲。
(23)A. Mackenzie, The North-East Frontier of India, p.21.
(24)A. Mackenzie, The North-East Frontier of India, pp. 16, 18, 19, 22, 27.
(25)A. Mackenzie, The North-East Frontier of India, p. 19.
(26)Alastair Lamb, The McMahon Line, A Study in the Relation Between India, China and Tibet, 1904 to 1914,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Ltd, Vol.Ⅱ,p.299.
(27)张其勤原稿、吴丰培增辑:《清代藏事辑要》第1辑,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53页。
(28)《清文宗实录》卷89,咸丰三年三月癸酉;张其勤原稿、吴丰培增辑:《清代藏事辑要》第1卷,第456页。
(29)A. Mackenzie, The North-East Frontier of India,p.19.
(30)Parshotam Mehra, The North-East Frontier,Vol.2,pp. 91-93.
(31)在印度与中国发生边界争论后,尼赫鲁派外交部历史司司长戈帕尔到至英国伦敦查阅英国外交部和印度事务部档案的有关文件,要求他置当时的一切政治考虑于不顾,作一番关于历史证据的客观评价。1959年11月戈帕尔回到印度,向尼赫鲁汇报称档案文件有利于印度主张。
(转引自:《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京)201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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