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贺长雄与民初制宪活动几件史事辨析
尚小明
发布时间:2013-12-31
摘要:有贺长雄受聘为袁世凯法律顾问的准确时间是1913年2月,初次续聘则在当年7月国会即将开始草宪工作之际,由代总理段祺瑞签署续聘合同。他能够被续聘,与他在此前抛出《观弈闲评》,提出有利于袁世凯的“国权授受”说及主张“超然内阁制”,有密切关系。同时,《观弈闲评》的出笼亦成为袁世凯对即将开始的草宪工作施加影响的一个重要举措。至于《共和宪法持久策》,则是有贺长雄在《观弈闲评》未能对草宪工作发生影响的情况下,针对当年10月出台的“天坛宪草”第一稿直接发出的攻击,是草宪过程中总统制与内阁制两种主张争斗的产物。以往研究者将其与1915年秋才发表的古德诺《共和与君主论》相提并论,说它是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制造舆论之作,是完全错误的。此时的袁世凯应当说尚以实行总统制为直接诉求,并未想放弃民主共和.
关键词:有贺长雄/袁世凯/法律顾问/《观弈闲评》/《共和宪法持久策》
有贺长雄是个日本人,但在民初中国政坛影响甚大。不仅因为他是袁世凯的法律顾问,在民初制宪活动中十分活跃,还因为他曾是早稻田大学、法政大学、东京帝国大学等校教授,民初国会议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有贺长雄以前的学生”。①对于此人在民初的活动,国内外曾有一些文章进行探讨,但由于资料原因,许多问题没有讲清楚,或者讲述有误。还有一些内幕,则为以往研究者所未知。②幸运的是,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保存了一些有关有贺长雄的原始文件,可以使我们对此人在民初制宪过程中的活动有更加清晰、深入的了解。③
一、续聘有贺长雄合同签押内幕
袁世凯聘任有贺长雄为法律顾问,与先前已被聘为政治顾问的英国人莫理循的推荐有关系。关于此事,莫理循在1913年3月14日致《泰晤士报》“国外部”主编达·迪·布拉姆的信中曾写道:
有贺长雄教授于3月8日到达北京,他有五个月的国际法顾问任期,专门帮助政府起草宪法。我在就任之初,劝告过袁世凯任用有贺教授。目前他在国际法学领域中被公认为具有与从前的俄国法学家德·马滕斯相同的地位。在向有贺长雄提出这项任命时,他借口体力不佳谢绝了。他的身体不成问题是虚弱的,但是,他不肯接受任命的真正原因是,当时许多日本人都抱有不愿同任何与建立中华民国有关的事发生联系的情绪。袁世凯起初反对批准这项任命,理由是有贺长雄来自一个君主政体性质的国家,这项任命,特别是因为它与起草宪法有关,会使那些正在扬言袁世凯本人想攫夺君主权力的人们更加惊疑。他认为,任命一个法国人更为明智。我于是提出了宝道这个人……回过头来再谈谈有贺长雄,我最近听说,对拒绝接受任命一事他已重新考虑,中国政府通过大隈重信再次向他提出了这一任命,他接受了。④
袁世凯聘请莫理循为政治顾问,签字时间是1912年8月1日⑤,莫理循向袁世凯推荐有贺长雄为顾问,应当就在此后不久,不过当时袁世凯并没有打算聘用有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南京临时政府刚刚迁至北京不久,孙中山即将北上与袁世凯举行历史性会面,稍后黄兴亦北上与孙、袁等一起商谈国事,双方关系至少在表面上很热络,此时聘请有贺长雄这样一个来自“君主政体性质的国家”的人为政府顾问,自然不合时宜。不过,据日方所藏资料,在12月24日仓知外务次官致福原文部次官的信中,曾谈到袁世凯发布招聘法律学者通告的事情⑥,说明袁世凯的想法至迟到1912年底已经发生变化。有贺后来在回顾应聘始末时,也说1913年1月的时候,袁世凯曾打电报给驻日公使汪大燮,请汪与大隈重信联系,督促有贺应聘。⑦1913年3月有贺到北京时,形势已有很大不同。一方面国会即将于4月份召开,袁世凯急需法律顾问,以便在制定法律特别是起草宪法时,能够发出声音,施加影响;另一方面袁世凯与国民党的关系正急剧恶化。就在有贺到京5天后,即3月13日,宋教仁在上海火车站被刺,虽然至今尚无确凿证据证明袁世凯是幕后主使,但当时国民党几乎一致将矛头指向袁世凯,双方已经撕破脸皮,此时袁世凯公开任命有贺长雄为顾问当然也就没有什么顾忌了。
莫理循的信件为我们了解袁世凯初聘有贺长雄为顾问一事,提供了如下三点信息:一,袁世凯政府最终是通过日本在野政治家大隈重信来聘请有贺长雄的;二,聘任期限为5个月;三,有贺长雄的工作是“专门帮助政府起草宪法”。袁世凯之所以只给了有贺长雄5个月的聘期,很可能是因为他对有贺长雄并不十分了解,需要一段时间来考察。而有贺长雄为了获得续聘,也在任期内竭力表现,著成《观弈闲评》一书,系统阐述了他在中国制宪问题上的主张,从而得到了袁世凯的肯定(详下文)。于是,随着合同期限来临,双方开始商讨续聘问题,袁世凯方面由总统府秘书李景龢、曾彜进具体负责此事。二人皆为留日出身,又曾作为前清考察宪政大臣的译员到过东京,那时他们就与有贺相识,并一起讨论过宪法问题。⑧在同有贺进行初步商谈后,曾、李二人呈文袁世凯,报告了商谈情况:
早间与有贺长雄商议继续留华事宜,大致如左:一、有贺允此次合同满后(七月期满),继续订立合同,惟七月间须回国一行,布置一切,八月来华,届时正值宪法问题方盛之时,可以随时接洽讨论。一、日本各学校职务,由有贺自行托人代理,唯东京帝国大学担任科目,须得该政府之允许方能请假,最好由此间与伊集院公使说妥,请其转报该国政府允许有贺暂时留华。一、有贺意,如此次续订合同,最好以一年为期,自今年八月起,至明年八月止。渠意宪法非一时所能解决,即解决后将来各项法律尚须次第厘订,渠亦愿相赞助。一、续订合同如定议后,所有酬金各节均易商议,届时再由阪西转陈。以上各节如何之处,谨候批示。李景龢、曾彜进谨呈。⑨
这份呈文的原件落款处并未注明时间,但在呈文中提到了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即伊集院彦吉)的名字,而伊集院的离任时间是1913年7月,恰好是有贺长雄合同快要到期的时候,因此可以断定,这份呈文的时间,就在6月中上旬。也就是说,在有贺长雄到京大约4个月后,双方开始商量续聘之事。呈文还提供了如下两个重要信息:
一,有贺长雄的初聘合同期满时间是1913年7月。由于初聘期限是5个月,因此可以断定,初聘合同的起始时间是1913年2月,换言之,袁世凯始聘有贺长雄为顾问的准确时间就是1913年2月。在日方所藏资料中,有贺长雄曾于2月20日写信给外务省阿部局长,报告到中国受聘日期。⑩外务大臣加藤高明也在同一天致电驻华公使伊集院,通知中国方面所聘顾问携家属启程。(11)这些都可以证明,有贺长雄于1913年2月中旬受聘为袁世凯的法律顾问。由于2月份时有贺长雄尚在日本,聘任合同很可能是他与中国驻日公使汪大燮签押的,随后有贺即启程来华。当然,不排除另一种可能,即有贺3月8日到京后才正式签押合同,袁世凯方面的签押人为谁就不得而知了。
二,由商谈续聘情况可以看出,有贺长雄态度非常积极,不但提出聘期最好以一年为期,而且流露出一年期满后仍然愿意继续服务的意思。特别是对于酬金问题,有贺长雄并没有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上,因此续聘商谈进行得很顺利。
需要指出的是,张学继在《论有贺长雄与民初宪政的演变》一文中,不但对于有贺长雄的初聘、续聘时间完全没有搞清楚,而且对于聘请有贺长雄的情况作了非常混乱的表述。文中写道:“有关资料表明,聘请有贺长雄为法律顾问一事,中日之间通过外交途径往返商榷达数月之久,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即是有贺氏在顾问任上的待遇问题。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坚持要求袁世凯给有贺氏每年4000英镑的薪金,并且一次订立长达五年的合同。”(12)张文所依据的资料是莫理循写给英国驻日大使威廉·康宁汉·格林的信件,信中谈到了中国方面聘任有贺长雄的一些情况。然而信的写作时间是1916年8月21日,距离袁世凯初聘有贺长雄已经过了3年半,并且当时袁世凯已经死去。由于这期间有贺长雄曾几度续聘,此时莫理循在信中所讲并不一定是指1913年初聘或续聘时的情况。更值得注意的是,莫理循在信中只是说“当袁世凯任命他时(指有贺长雄——引者),日本公使坚持要求给他每年4000英镑薪金,订为期五年的合同”(13),并没有明确说是哪位日本公使,而张文却凭空说这是3年前(即1913年7月)就已离任的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的要求。另外,从莫理循的信中也丝毫看不出因为有贺长雄的薪金等问题,“中日之间通过外交途径往返商榷达数月之久”,不知张文何所依据。
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聘任有贺长雄为法律顾问,主要是袁世凯政府和有贺长雄个人之间的事,而非袁世凯政府和日本政府之间的事,这就是为什么袁世凯要驻日公使汪大燮通过在野的大隈重信,而不是通过日本外务部门联系有贺长雄的原因。上述续聘有贺长雄的情形也证实了这一点。因此,因为有贺长雄的薪金等问题,“中日之间通过外交途径往返商榷达数月之久”,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在日方所藏有关有贺长雄来华就任顾问的资料中,我们也没有看到一条中国外交部门和日本外务省之间往返商榷的信件或电报。(14)至于有贺长雄背后有日本政府支持,是毫无疑问的,但那属于另一个问题,袁世凯心里是很清楚的。(15)莫理循所说日本驻华公使要求袁世凯每年给有贺长雄4000英镑薪金,订为期5年的合同,只不过是暴露了日本政府试图干涉中国内政的野心而已,并不能够认为聘请有贺长雄是两国政府商谈的结果。事实上,在一年多后进行的“二十一条”交涉过程中,日本政府曾提出“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16),结果被袁世凯视为损害中国主权最甚的条款之一,认为日本“竟以朝鲜视我国”(17),坚决拒绝就此商谈。原因就在于如同意日方要求,则将导致日本政府直接干涉中国内政,其性质与聘请有贺长雄权操自我完全不同。
袁世凯在接到李、曾二人的呈文后,批了“甚善”两个大字。于是李、曾二人进一步就合同细节与有贺商谈。到了6月29日,曾彜进又给袁世凯写了一份呈文,内容如下:
聘任有贺长雄合同已遵谕与商订,删去“待以宾礼”四字,另由秘书厅致函该博士,声明此意足矣。此项合同业经该博士阅过,别无异议,可否即日缮写正式合同,派定代表签押之处,伏乞批示。再,该博士希望援莫理循之例,由国务员代表签押,可否派司法总长许世英或交通总长朱启钤,伏乞钧裁。曾彜进谨呈。六月二十九日。(18)
此呈文落款处亦无年份,但其中提到了司法总长许世英及交通总长朱启钤,两人任职时间同为1912年7月26日至1913年9月4日(19),而有贺长雄1913年3月8日才到北京,因此,呈文中的“六月二十九日”是指1913年6月29日无疑。由呈文可知,合同原稿中曾有“待以宾礼”4字,但袁世凯可能觉得自己毕竟是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将这4字写入合同多少有损威严,另外当初聘任莫理循时协议中也没有这样的字样,于是曾彜进等人删除了这4个字,改由总统府秘书厅致函有贺表达此意。有贺对此并未表示异议,不过他提出“希望援莫理循之例,由国务员代表签押”,显然也是希望自己能够得到像莫理循那样的礼遇。聘任莫理循时,代表袁世凯签字的是内务总长赵秉钧(当时赵尚未任国务总理)(20),由于此时赵秉钧已经因“宋案”辞职,于是,曾彜进等向袁提出,可否由同级别的司法总长许世英或交通总长朱启钤为代表签押合同,请袁世凯裁决。
袁世凯同意曾彜进等缮写正式合同,准备与有贺签押。稍后秘书厅向袁世凯报告:“聘任有贺长雄合同已正式缮就,请派国务员署名签押。署名后仍请交还。”袁接到报告后批了5个大字:“段总长署名。”(21)这个报告也没有落款,但从字迹看,仍出自曾彜进之手。而“段总长”则指段祺瑞。在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赵秉钧因“宋案”辞职后,段祺瑞曾于1913年5月1日至7月31日代理国务总理(22),恰好在袁世凯方面与有贺商谈续聘合同期间。
联系前引呈文,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袁世凯第一次续聘有贺长雄,正式签押合同时间为1913年7月。在日方资料中,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曾于7月4日致电外务大臣牧野伸显,报告了有贺博士接受续聘的事,可证双方确于7月初签订了续聘合同。(23)日本“亚洲历史资料中心”所藏《支那佣聘本邦人人名表》,也注明有贺长雄第一次续聘时间为“自大正二年七月至大正三年七月”,即1913年7月至1914年7月。(24)至于续聘签押人,袁世凯决定由代总理段祺瑞为代表,而非由曾彜进等提出的司法总长许世英或交通总长朱启钤为代表,级别高于聘任莫理循时,可以说给了有贺长雄很大的面子。
由于有贺长雄在制宪等方面为袁世凯出谋划策,颇得袁信任,因此在1914年7月一年续聘期满后,被继续聘为顾问。1915年“二十一条”交涉时,有贺长雄还曾受袁世凯委派两次回日本打探消息,并利用日本政界矛盾进行活动。甚至在袁世凯1916年死后,有贺长雄依然做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北洋政府法律顾问,直至1919年7月底合同期满后回国。(25)
二、《观弈闲评》怎样出笼
《观弈闲评》是有贺长雄撰写的一部全面阐述其对中国制宪问题意见的著作。此书于1913年8月校印,为铅印线装,署名“日本法学博士、文学博士有贺长雄述”,但未注出版机构。全书共分9章,计120页,每页11行,每行24字,合计约3.1万余字。张学继在《论有贺长雄与民初宪政的演变》一文中说“有贺长雄用近五个月的时间精心撰写了《观弈闲评》一书”(26),显然是把校印时间当成了完稿时间,是不准确的。实际上,从完稿到排版、校印,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加之有贺长雄身份特殊,书稿内容又关乎中国制宪问题,正式出版前一定要经过袁世凯及其幕僚审核,因此有贺完稿时间一定早于1913年8月。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所藏相关资料证实了这一点。
先是李景龢和曾彜进曾联名给袁世凯上一呈文,内云:
有贺长雄每次讲演之宪法要旨,业经次第译成汉文,拟由秘书厅代为刷印,以便将来分送各界,可否之处,祗候批遵。李景龢、曾彜进呈。(27)
袁世凯阅后,在旁批了“速印”两个大字。此呈未署时间,但紧接着曾彜进又在6月22日单独给代理财政总长梁士诒写了一份报告,内云:
有贺长雄拟将其所讲演之中华民国宪法要旨刊行(书名《观弈闲评》)分送各界,奉谕速印。兹令**印字局约略计算,全书约六万余字,用三号字洋纸(与《容庵弟子记》同)华装一千部,约须一百五十元(每册一角五分)。若印二千部,只须二百四十元(每册一角二分)。若印三千部,价更廉,只须三百二十元足矣(每册一角零六厘)。应印若干部,请批示。曾彜进谨启。六月二十二日。
外,《观弈闲评》二册请阅后掷还。(28)
在这份报告中有“奉谕速印”字样,由此可知,李景龢和曾彜进的呈文是6月22日之前给袁世凯的。在袁世凯批复“速印”之后,曾彜进即于6月22日写报告给代理财政总长梁士诒,估算印刷费用,请梁士诒确定印数。从报告中最后一句“《观弈闲评》二册请阅后掷还”来看,梁士诒已提前看过书稿,因此他在报告右上方批了“此书记事不甚精实,可修改之”12个字,又在左侧批曰:“印三千部,由主计处发款。诒。二十三日。”(29)
透过李、曾二人呈文和曾彜进的报告,有如下几点可以明确:一,《观弈闲评》实际上是有贺长雄根据他到京后历次所作有关“中华民国宪法要旨”讲演汇集而成。二,有贺长雄至迟在1913年6月中旬就已经完成书稿,并且自己印刷了一些,分送各界阅览。从他3月8日到京,到完成书稿,大约花了3个月时间。三,由于有贺长雄不具备用汉文写作此书的能力,1913年8月校印本实际上是李景龢、曾彜进等人根据日文翻译而成。四,1913年8月校印本系由总统府秘书厅代为印刷,具体承印者可能就是报告中提到的“**印字局”,而印刷经费则由财政部主计处拨付。五,1913年8月校印本印数为3000部。之所以要印这么多,除了印数越多、每册成本越少外,恐怕主要还是为了扩大影响。
至于《观弈闲评》内容本身,有以下几点最值得注意:一、有贺长雄再三强调,中华民国系“由武汉起义首先发端,再由于前清皇帝让与权力,于是方能得完全存立”,或者干脆说“中华民国并非纯因民意而立,实系清帝让与统治权而成”。(30)二、由于第一条的原因,有贺长雄认为中华民国的国法与纯因民意而成立的共和国的国法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能将不参与革命、不赞成共和之地方暨诸外藩仍包于民国领土之内”;(2)“无须遵据普及选举法开国民会议”;(3)“中华民国宪法不必取法于先进共和国宪法”。他强调民国应当“有合乎民国情形独特之立法”。(31)特别是他认为南北统一前所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不完全符合统一后的情形,应当删除其中关于人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规定,或者改为“人民合法律所定资格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32)三、有贺长雄主张超然内阁共和政体,即“大总统先行决定政治方针,不问国会内外之人,但有依此方针行其政治者则举之,组织国务院。至其方针之当否,一归国务院负其责。虽有时出于不得已更迭内阁,然未必因国会失多数之赞成,而以之为辞职之准绳。考其政治方针之成绩如何,征诸国内舆论向背如何,大总统独断特行,而使内阁更迭。”四、关于大总统的职权,有贺长雄提出大总统应有“总揽政务之权”、“公布及执行法律之权”、“拒否法律及决议之权”、“提出法律案之权”、“发交教书(即照会——引者)于国会之权”、“命令权”、“特赦减刑复权之权”、“宣告戒严之权”、“制定官制官规且任免文武官之权(编制权)”、“缔结国际条约之权”、“陆海军统帅之权”等等。(33)五、关于大总统的责任,有贺认为民国宪法应作如下规定:“大总统不负政治及刑事上之责任,但大逆罪不在此项。”所谓“大逆罪”,是指“欲推翻共和政体叛逆大罪”。(34)
由有贺长雄的上述主张可以看出,他实际上大大贬低、甚至否定革命党人在迫使清帝退位、推翻君主专制统治过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他以“国权授受”为前提而提出的一系列制宪意见,一方面剥夺了人民的普选权,另一方面将总统的权力大大扩张,总统甚至可以无视国会的意见,“独断特行”,更迭内阁。因此,《观弈闲评》一书可以说大大背离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临时大总统袁世凯来说,有贺长雄的主张却颇合他的胃口。特别是当时宪法起草委员会即将于7月初成立,袁世凯急需这样一部著作来申明自己的意见,并对即将开始的草宪工作施加影响。因此,在李景龢和曾彜进提出可否将此书印行后,袁世凯立刻批复“速印”两个大字,急迫之情跃诸笔端。不仅如此,在印行《观弈闲评》的同时,从8月31日到12月1日,由进步党人、宪法起草委员李庆芳任社长的《宪法新闻》,还分6次刊登《有贺博士民国宪法全案意见披露》,试图影响草宪进程,而其内容实即《观弈闲评》一书的全部9章。(35)
《观弈闲评》可谓刚刚来华的有贺长雄献给袁世凯的一份大礼。当然,袁世凯也没有亏待有贺长雄。对比曾彜进等着手印行《观弈闲评》,以及前所论及曾彜进等与有贺长雄商谈续聘的时间,可以发现,两者大体同时进行,印行《观弈闲评》可能还要略早一点。因此可以说,《观弈闲评》的撰著对于有贺长雄获得续聘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不仅如此,袁世凯还让代总理段祺瑞作为代表与有贺长雄签押续聘合同,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表达了袁对有贺比对莫理循更为看重的态度。
三、《共和宪法持久策》的抛出及其实质
相较于《观弈闲评》,有贺长雄的《共和宪法持久策》一文影响要大很多,但遗憾的是,这种影响的获得,却是建立在对该文发表时间错误判断基础上的,即将它看成是在1915年秋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关键时刻,为了与袁的美国顾问古德诺所写《共和与君主论》相呼应,为袁复辟帝制制造舆论而发表的。如郭廷以著《近代中国史纲》,章开沅、林增平等编《辛亥革命史》,李侃、李时岳等著《中国近代史》,萧超然、沙健孙主编《中国革命史稿》,苑书义等编《中国近代史新编》,朱英主编《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社会变迁》,朱汉国、杨群主编《中华民国史》,以及其他许多著作及教科书,都采用了类似的表述。而实际上,《共和宪法持久策》已在此前大约两年,即1913年10月,就已经正式发表了。
虽然已有研究者指出此文发表时间上的问题,但对于《共和宪法持久策》是如何抛出的,它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却至今未能讲清楚。张学继在《论有贺长雄与民初宪政的演变》一文中说:“《共和宪法持久策》最早发表于《申报》(1913年10月30日)等报刊(后来也出了单行本小册子)。”(36)其实,单行本的校印时间为“中华民国二年十月”,因此它的发行时间十之八九是在《申报》10月末刊登该文之前。此外,在《申报》之前,《法学会杂志》已在10月15日就刊登了该文(37),《宪法新闻》也于10月26日刊登了该文。(38)
与《观弈闲评》一样,《共和宪法持久策》也是由日文翻译过来的。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现存一份《共和宪法持久策》的中文稿本,笔者曾将其与1913年10月校印的单行本逐字逐句进行核对,发现除了有三四处字词略有出入外,其他地方字句完全相同,由此可以断定,它就是《共和宪法持久策》的中译手稿本。至于译者,因未发现相关资料,一时难以确定。在这篇中译手稿本的右侧,译者写了“清稿交曾叔度”六字,曾叔度即曾彜进,因此可以将其排除在译者之外。从笔迹来看,也可以确定非曾彜进所译。但译者既然写明“清稿交曾叔度”,则《共和宪法持久策》中译本的最后校定,很可能是由曾彜进来负责的。这也说明,有贺长雄抛出《共和宪法持久策》,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由总统府秘书处策划的。由于有贺长雄是袁世凯的法律顾问,这一点并不出人意料。
最值得关注的是有贺长雄抛出《共和宪法持久策》的时机。从该文内容看,有着很明确的针对目标,即“天坛宪草”。该宪草的制定起始于1913年7月初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立,因以天坛祈年殿为办公场所,该委员会起草的宪法文本故名“天坛宪草”。从8月2日起,宪法起草委员会首先进行宪法大纲的讨论,并于9月20日公布。紧接着指定起草员草拟全文,于9月26日全部草出。随后进行字句修正,于10月11日大体完成一读。(39)10月14日至28日开二读会,10月31日又开三读会,一日通过全部条文。(40)在《共和宪法持久策》中,提到了“天坛宪草”的第四十三、五十六、八十一、八十三等条,但其内容及条号与10月31日最后通过的宪草存在差别,而与10月11日完成的宪草一读稿完全相同。(41)这就说明,《共和宪法持久策》是在9月26日至10月11日宪草第一稿修订期间完成的,然后迅速翻译成中文,赶在二读时先后在《法学会杂志》及《宪法新闻》等刊物上刊登出来,并另外校印了单行本。这一连串的动作充分表明,袁世凯力图通过此举,给最后阶段的草宪工作施加影响。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无论在国会当中,还是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当中,国民党人都占了多数,他们主张实行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因此在宪草中有“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决议”等等规定。(42)尽管袁世凯让有贺长雄提前抛出《观弈闲评》,申明自己主张总统制,但显然未能对草宪工作发生影响。袁世凯对此很不满意,这才又让有贺长雄匆匆抛出《共和宪法持久策》,将矛头直指“天坛宪草”一读稿,为将内阁制改为总统制作最后努力。
有贺在文章开头便摆出一种公允姿态说:“制定共和政体之宪法,须注重国民心理。苟国民心理以为不公平,虽宪法成立,亦难持久。”他认为,国民心理所期望的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互相独立,互相监视,期免专擅”的政体组织,但天坛宪草的拟定者“务扩张国会权力,显违三权分立之旨,偏向二权分立主义,即国会政府制”。他说,按照“天坛宪草”的规定,“国务员不能承大总统之意思施行政治,必须承众议院之意思施行政治,行政实权在众议院,而不在大总统,所谓大总统行政权独立,亦有名无实,其真正独立者只余国会与法院而已,故此种制度只能称之为二权分立主义,不得谓之为三权独立主义,而行政权依国会之意思行动,故又可称之为国会政府制。似此组织,实与了解共和之国民所预期之政体组织,大相悬殊,即与国民之心理不合。”他还对袁世凯不能参与制宪鸣不平,说袁世凯“为前清皇帝让出统治权、改为共和政体时,委任以组织共和统一南北全权之人,又为曾任临时大总统一年有余,亲当行政甘苦,为民国行政最有经验之人,又为将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总揽民国政务,对于民国国民之幸福发展负大责任之人。此人既已被选就职,而于制定宪法之大业,不使与闻其事,无论何人,皆存不公平之慨。”(43)
显然,有贺长雄的《共和宪法持久策》,实质上仍是在鼓吹总统制,与他在《观弈闲评》中提出的所谓“超然内阁制”可谓一脉相承,是民初制宪过程中,内阁制与总统制两种主张斗争背景下的产物。由于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后不久就爆发了“二次革命”,故《共和宪法持久策》也可以看成是袁世凯与国民党人在国会这个战场进行斗争的产物。不过,实行总统制与复辟帝制并不能等量齐观。在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前,曾有记者询问袁世凯主张何种政体,袁世凯表示“自以共和政体为主张,盖共和既已告成,而又欲适用他种政体,其愚孰甚”。(44)在前述《观弈闲评》中,有贺曾提出大总统应为“欲推翻共和政体叛逆大罪”,“负政治及刑事上之责任”,也得到袁世凯认同。而在抛出《共和宪法持久策》前,有贺长雄又表示:“共和之宪法,断无皇帝存立之理由。”(45)在《共和宪法持久策》中,我们也丝毫看不到鼓吹帝制的意思。因此,过去研究者将它与1915年秋古德诺所写《共和与君主论》相提并论,将它说成是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制造舆论,显然是错误的——不但在时间上相差了近两年,在内容上也没有呼应。应当说,此时的袁世凯尚以实行总统制为直接诉求,并未想放弃民主共和。
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共和宪法持久策》打着“制定共和政体之宪法,须注重国民心理”这个幌子来立论,但实际上却如当时的批评者所指出的那样,著者用心“不但不注重国民之心理,而反注重政府之心理,且不但不注重多数国民之心理,而反注重大总统一人之心理。首尾寥寥仅数千字,而乃前后自相矛盾如是,势利之中人,甚矣哉!”(46)
国民党虽然在“二次革命”的军事战场很快便遭到失败,但在国会战场却取得了暂时的胜利。《共和宪法持久策》的抛出并没有达到目的,经过二读、三读之后通过的“天坛宪草”,依然规定实行内阁制。袁世凯也曾提出“大总统任用国务总理、国务员及公使不必经议会同意”等修改意见(47),但并没有被宪法起草委员会采纳,因此,袁世凯“对于宪法上希望几乎断绝”。“欲挽回宪法,非破坏宪法会议不可;欲破坏宪法会议,非破坏国会不可。”(48)于是,1913年11月4日,袁世凯以国民党议员与“二次革命”有勾连为由,下令解散国民党,并撤销国民党党员的议员资格,致使参众两院因不足法定人数无法召开。1914年1月,袁世凯又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遂被废置。
1914年5月,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实行总统制。他终于还是达到了目的。
注释:
①《致达·迪·布拉姆函》(北京,1913年3月14日),[澳]骆惠敏编,刘桂梁等译:《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理循书信集》(以下简称《莫理循书信集》)下册,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102页。
②国内的研究主要有赵大为《有贺长雄及其〈共和宪法持久策〉》(《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2期)、张学继《论有贺长雄与民初宪政的演变》(《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3期)。日本方面的研究主要有熊达云《关于有贺长雄与民国初期北洋政权制宪的关系》(《山梨学院大学法学论集》1994年第29号)、李廷江《民国初期日本顾问——袁世凯与法律顾问有贺长雄》(《国际政治》1997年第115号)、松下佐知之《清末民初的日本法律顾问:以有贺长雄与副岛义一的宪法构想、政治行动为中心》(《史学杂志》2001年第110号)、曾田三郎《中华民国宪法的起草与日本顾问:以有贺长雄为中心》(《近邻》2006年第49期)等。
③这些原始文件均无标题,以下征引时所用标题皆为笔者自拟。
④《致达·迪·布拉姆函》(北京,1913年3月14日),《莫理循书信集》下册,第101—102页。
⑤《蔡廷干来函》附件(北京,1912年8月2日),《莫理循书信集》下册,第3—4页。
⑥[日]卫藤沈吉、李廷江编著:《近代在华日人顾问资料目录》,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33页。
⑦莫御:《中国新法制与有贺长雄》,《治言》第1年第1期,1913年4月1日,第15—16页。按莫御此文即有贺离日前所写《中华民国顾问应聘颠末》一文的翻译,有贺文最初登载于日本《外交时报》第200号。文中未提莫理循推荐之事,但他提到1912年夏曾因“大病之后,元气未复”,谢绝应聘为中华民国顾问。恰与上引莫理循信中所说“他借口体力不佳谢绝了”一句相呼应,说明莫理循曾经推荐有贺应有其事,只不过双方当时均无意向,故未能实现。
⑧[日]有贺长雄:《入京最初之所感》,《论衡》1913年第1期,第3页。
⑨李景龢、曾彜进与有贺长雄商谈续聘事给袁世凯的呈文及袁世凯的批复,原件藏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⑩《近代在华日人顾问资料目录》,第135页。
(11)《近代在华日人顾问资料目录》,第136页。
(12)张学继:《论有贺长雄与民初宪政的演变》,《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3期,第60页。
(13)《致威廉·康宁汉·格林》(日本中善寺,橡木,1916年8月21日),《莫理循书信集》下册,第582页。
(14)《近代在华日人顾问资料目录》,第133—137页。
(15)在聘请有贺一年多后,日本政府提出“二十一条”,袁世凯最初的反应之一,便是想到“有贺一定常与日本使馆接洽”,因此令总统府参议曾彜进往晤有贺,“密探日本内阁之真意究竟何在”。可知袁世凯对于有贺同日本政府之间保持着密切关系心里是清楚的。参见曾叔度《我所经手二十一条的内幕》,《近代稗海》第3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0页。
(16)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76页。
(17)曹汝霖:《一生之回忆》,香港,春秋杂志社1966年版,第116页。
(18)曾彜进为派国务员与有贺长雄签押聘任合同给袁世凯的呈文,原件藏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19)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42、50页。
(20)《蔡廷干来函》附件(北京,1912年8月2日),《莫理循书信集》下册,第4页。
(21)总统府秘书厅请袁世凯派员签署有贺长雄续聘合同的报告及袁世凯的批复,原件藏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22)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第7页。
(23)《近代在华日人顾问资料目录》,第136页。
(24)本条资料由在日华人学者冯青教授提供。
(25)《有贺长雄约满归国》,《晨报》,1919年7月28日,第3版。
(26)张学继:《论有贺长雄与民初宪政的演变》,《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3期,第61页。
(27)李景龢、曾彜进关于是否可以刷印有贺长雄宪法讲演给袁世凯的呈文及袁世凯的批复,原件藏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28)曾彜进就刷印有贺长雄《观弈闲评》一书给代理财政总长梁士诒的报告及梁的批复,原件藏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29)曾彜进就刷印有贺长雄《观弈闲评》一书给代理财政总长梁士诒的报告及梁的批复,原件藏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30)[日]有贺长雄述:《观弈闲评》,1913年校印本,第11、13页。
(31)有贺长雄述:《观弈闲评》,第16页。
(32)有贺长雄述:《观弈闲评》,第23页。
(33)有贺长雄述:《观弈闲评》,第63—72页。
(34)有贺长雄述:《观弈闲评》,第73页。
(35)《宪法新闻》第一次刊登《有贺博士民国宪法全案意见披露》是1913年8月31日第17册,但现存《宪法新闻》有目无文。其余5次刊登情况分别为:1913年9月8日第18册第112—139页,1913年9月21日第19册第165—198页,1913年10月26日第22册第183—216页,1913年11月2日第23册第199—225页,1913年12月1日第24册第247—266页。
(36)张学继:《论有贺长雄与民初宪政的演变》,《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3期,第55页。
(37)有贺长雄:《共和宪法持久策》,《法学会杂志》复刊第1卷第8号,1913年10月15日,第1—7页。
(38)有贺长雄:《共和宪法持久策》(评宪法草案),《宪法新闻》第22册,1913年10月26日,第69—76页。
(39)《宪法全案务文起草员集议纪事》,《宪法新闻》第21册,1913年10月19日,第98—104页。
(40)吴宗慈:《中华民国宪法史》,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38),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26页。
(41)10月11日草拟完毕的宪草栽10月19日发行的《宪法新闻》第21册第44—65页;10月31日最后通过的宪草载11月2日发行的《宪法新闻》第23册,第5—22页。
(42)《宪法起草委员会纪事》,《宪法新闻》第23册,1913年11月2日,第94—100页。
(43)有贺长雄:《共和宪法持久策》(中译手稿本),原件藏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44)《袁总统对于国会之谈片》,《宪法新闻》第8册,1913年6月1日,第85页。
(45)《有贺博士对于制定宪法之意见》,《宪法新闻》第16册,1913年8月20日,第156页。
(46)徐镜心:《驳有贺长雄〈共和宪法持久策〉》,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山东近代史资料》第2册,山东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7—128页。
(47)《大总统对于宪法意见之各种》,《宪法新闻》第21册,1913年10月19日,第136页。
(48)吴宗慈:《中华民国宪法史》,第39页。
(转引自:《近代史研究》(京)2013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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