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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半岛的中国租界——以1884至1894年仁川华商租界为个案研究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4-01

朝鲜半岛的中国租界——以18841894年仁川华商租界为个案研究

贺江枫

发布时间:2013-3-31

摘要仁川华商租界作为晚清中朝关系的过渡性产物,在1884年中朝签订《仁川口华商地界章程》后迅即建立。华界由清商务委员总理市政,华商商董负责界内商务等事宜。华界巡捕由英方领导,中英合办,管辖华界及公共租界,遇有犯事之徒将其转送该国领事办理。清商务委员负责华商诉讼,若华商与日美等国商民冲突,由两国领事互行照会查办,华界韩民犯事,朝方应将情节叙明,转照中方查核送交。华界土地实行“国租”,中方控制地契发放权及存备金管理权。

    关键词仁川;华商租界;中朝关系

 

    朝鲜半岛的中国租界,自188442日《仁川口华商地界章程》签订,至19131122日废除,前后跨越近三十年,地域涉及仁川、釜山、元山等地,类型包含专属租界与公共租界。1894年美国人比德称赞“中国租界是稳固的,有着漂亮的衙门和会馆建筑,以及成排的装满商品的欣欣向荣的商店。伴随着繁忙和嘈杂的持续的爆竹声及锣鼓击打声,中国人在贸易方面明显将日本人远远甩在了后边”。①然因近代朝鲜半岛国际局势的变化,中国在韩租界的转化过程,时人多难窥其全貌。

    学界部分论著对中国在韩租界已有所涉及。②诺伯(Noble)对中日专属租界、公共租界的建立及其土地制度的演变等均有所阐述;韩国学者李铉宗、孙祯睦就朝鲜开港后的租界问题多有论述,涉及外交、都市文化等方面,因研究资料受限,部分史实仍待重构。川岛真基于日本外务省档案重点展现中国在韩租界的废除过程。拉森(Larsen)从传统、贸易、多边帝国主义等纬度考察近代中朝关系,对中国在朝租界的设立、发展及演变均有所涉及,但拉森将华界视为清帝国主义在朝势力存在的象征,与历史真相相去甚远,且未曾探讨租界的管理模式等。权赫秀曾提及陈树棠等人在中国租界建立或维持方面的作用,可惜多点到为止。王恩美对汉城华人居留地有精深的研究,但汉城开栈与设立华界有所不同,且王著的史实描述亦有错误。本文以18841894年仁川华商租界为考察对象,重点分析仁川华商租界设立、拓展的缘由及过程,展现仁川华商租界的商董议举、巡捕设

 

IsabellaBirdKoreaandHerNeighboursLondon:KPILimited1985p.31.

②主要代表性论著有:川岛真:《中国近代外交の形成》,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4年版;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和应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KirkW.LarsenTraditionTreatiesandTrade:QingImperial-ismandChosǒnKorea1850-1910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8;李铉宗:《韩国开港场硏究》,一潮阁1975年版;孙祯睦:《韩国开港期都市变化过程硏究》,一志社1982年版;权赫秀:《陈树棠在朝鲜的商务领事活动与近代中朝关系(188310-188510)》,《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155-161;张启雄:《清末中韩宗藩关系的政策转变——从宗藩关系到宗属关系》,《国际中国学研究》第12辑,第255-273;王恩美:《首尔城中的“法外之地”——中国人居留地的形成与中国人的活动(1882-1894)》,《台湾师大历史学报》第44期,第133-178;HaroldJ.Noble,“TheFormerForeignSettlementsinKorea,”The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23No.4(Oct.1929)pp.766-782

 

立、土地及司法制度,俾使今人对中国在韩租界的认识更加丰富化。

一仁川华商租界的建立

    1882年朝鲜壬午兵变后,中朝宗藩关系进入新的阶段,清政府逐渐由“放任”而转变为“牵制政策”。李鸿章以“正名定分”为由,积极促成《中国朝鲜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的签订,该章程第二款“中国商民在朝鲜口岸如自行控告,应归中国商务委员审断”,规定华人在朝鲜享有领事裁判权;第四款“两国商民前往彼此已开口岸贸易,如安分守法,准其租地赁房建屋”,允许华人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①若无土地租赁权,租界即无存在的前提,无领事裁判权,警察武装的设立亦无法理基础。《中国朝鲜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实为中国在朝租界之滥觞。同时李鸿章认为发展中朝商务首重仁川,“在朝鲜西境,紧接渤海,距烟台水程不过一日,距该国王京陆路不及百里,华船前往贩运,必先聚泊仁川”②18831016日总办朝鲜商务委员陈树棠抵达汉城,陈表示当务之急除择地建立公馆外,最重要之事即为“赴济物浦勘议码头、地界”。③

    随后德兴号事件爆发,“陈树棠为了避免再有类似事件的发生,便向朝鲜政府提出希望华侨也能和日人一样享受待遇,换言之即也要设立中国人租界地”。④部分清廷官员不满情绪高涨,以驻日大使黎庶昌为最,“朝系我之属邦,岂有为华商而反不得立足之地”,建议清廷在朝“定出华人租界,以免日后争论”。⑤1122日陈树棠在向朝抗议的同时,仁川租界的设立迅即展开,127日开始勘察地界。李鸿章为此明确指示仁川口华商基址“饬匠绘图勒石为界,侔地界章程商订妥善,会同地图呈送”。⑥

    1883127日陈树棠与朝鲜统理衙门官员同至仁川,“议定给予华商住居界址地基,除四周俱留分界公路外,东至日本租界路为界,宽英尺一百二十六美突;⑦南至海关地界路为界,宽四百七十美突;西至海为界,宽一百零五美突;北至各国租界路及山上为界,宽四百七十美突”。⑧1211日清商务委员李乃荣与仁川税务司官员往指定基址,“托彭君代请石匠刻字”,⑨勒石为界。至于租界名称,陈树棠就“华商地界”和“大清地界”二者孰优孰劣,思考再三。1212日去信叮嘱李乃荣,租界界碑“用大清地界四字,细想似尚未妥,改用华商地界四字较为合适,不沾朝鲜之光,不失上国之体”,⑩华商地界的称谓由此而来。

仁川租界界址、名称议定后,租界的平地办法初步定由兵勇代平,故1884115日陈树棠就租界章程事照会朝鲜督办闵泳穆,“华商住居界内,完纳地赋等章程,似须与各国有别,方合体例”,要求“即行合同本道妥为商约,拟议条例”。[11]朝鲜反对此议,“此次仁川口之华商租地纳赋,宜无异同”。[12]21日中朝就租界事展开谈判,所拟章程共计六款,朝方要求188437日之前中方明确所有章程内容,以便章程最终签订。[13]

    随后清兵撤回中国,华商自筹费用难以实现,改由朝鲜政府代平界址,此事的暂时议定使租界

 

①权赫秀:《近代中韩关系史料选编》,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②戴逸、顾廷龙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0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208页。

③《派员赴朝鲜办理商务章程》,驻朝鲜使馆档01-41-010-05,中研院近代史所档案馆藏(以下所引“驻朝鲜使馆档”均为中研院近代史所档案馆藏,后文不再标明)

④秦裕光:《旅韩六十年见闻录—韩国华侨史话》,台北中华民国韩国研究学会1983年版,第14页。

⑤《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3卷,第1258-1263页。

⑥《釜山华商德兴号控日本官()》,188416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12-03

⑦“美突”即英文meter的音译。所勘基址面积约5公顷左右。

⑧⑨⑩《仁川港口卷()》,1884112日,18831211日,18831212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04-01

[11]亚细亚问题研究所韩国外交文书编纂委员会编《旧韩国外交文书》第8卷《清案1》,高丽大学校出版部1970年版,第22页。

[12] 《清案1》,第23页。

[13] 《仁川港口卷()》,1884121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04-02。

 

章程的订立为时不远。34日陈树棠照会朝鲜,认为121日所拟章程第一款“惟华商一年之内恐商务未兴,来者无多,若定限一年以外,即准别国人居住,则后来华商必无地可住,查日本及各国租界章程并无定限若干年,即准别国人居住明文,自应比照办理”,要求朝方“将此条删去”。此外,陈树棠要求章程应首先声明华商租界“事例亦较各国为优,各国不得援以为例,华商贸易亦要彼此公平,均沾利益,不使朝鲜稍有亏赔,以尽敦睦之谊”,其它条款即以121日章程为基础,请朝方议定。①

    317日朝方照覆陈树棠,对中方所拟章程“比较日本所订租界章程,略加厘改”,将陈树棠所拟“与各国不同”的声明删除,并且围绕平地费用、存备金管理权、地契发放权等与中方展开角力。②陈树棠对朝方的修改意见表示不满,318日照覆朝方,“查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计三条,本道再比较日本章程,悉心详细揆度,再四熟筹,维觉字句间尚有未能周到之处,恐将来日久,彼此稍有所见,倘或藉言论拟议,则彼此均无裨益,必将谓原定章程未能明白周到”,要求朝方将上述各款“略加厘改”。③朝方就存备金管理权有所让步,改为“比照将来英美德各国存备金存储之最妥善者公议存储,以期稳妥”,存备金支用“须先由管理租界事务绅董会议用处数目,禀由彼此商务官核明支用”。并且朝方将地税征收权让予中方,“十二月十五日以前赴中国商务公署完纳下年地税”。④

    对于中方所拟声明,“不料该政府执意删去首段”,尽管陈备感所拟章程“不成事体,悚惶无地”,然因华商“立候平地造铺,刻不能待”,朝方坚持“定章方肯平地”,中方“迫不得已收就,与彼定拟章程”,⑤223日陈树棠照覆朝鲜“本督办再加查阅,明白妥合,均可作为定议,实深欣幸”。⑥188442日《仁川口华商地界章程》最终“记名盖印”。⑦

    仁川华界章程签订后,中朝围绕华界平地多有分歧,陈树棠认为“自春至秋,开筑工程仅及其半,经费浩用不赀,雇工未能尽力,似此旷日持久,工效难收,且所平地段多未切中要处”,1884930日与朝鲜会商,变通办理,不再由朝鲜代为平地,“将华界内未平地段概行收回”,“所有已平基地及盖有店铺基址,侔与海关核准垫用经费若干,再行示明照价公拍,作为上等之地缴纳底价”;⑧因平地办法的更改,《仁川口华商地界章程》第四、五、六条多有不符之处,中朝官员就此拟具新规。⑨

    1884101日陈树棠诏谕仁川各商,更改租界地契发放规则,“呈候本理事查核,以凭会商洪监理发给执照可也”。[10]此后华商租界的管理,即以188442日《仁川口华商地界章程》及930日的补充修改条款为法理依据。

三里寨新界的拓展

    中朝贸易的迅速发展,在朝华商不断增多,中方试图扩展仁川租界。《仁川口华商地界章程》第一条规定“日后华商驻满,应更扩充地址,待广招来”,为华界扩展提供了条约依据。1886年华商禀请仁川商务官陈希珍扩充租界,“冬春以来,生意渐有起色,盖造铺面者遂纷至沓来,弟苦于租界逼仄,营造无从下手,惟商等即经航海而来,必须度地受厘,计沾蝇利,再四思维,惟有公恳宪台详请会同朝鲜政府援照扩充租界之例,在三里寨地方再为筹划若干”。1886526日陈希珍就拓展租

 

①《清案1》,第35-38页。

②中方条款见《清案1》第35-38;朝方条款见《清案1》第48-51页。

③④《清案1》,第52页、第53-54页。

⑤《仁川华商地界》,188446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05-04

⑥《清案1》,第54页。

⑦《清案1》,第61页。《仁川口华商地界章程》全文参见《近代中韩关系史料选编》,第23-27页。

⑧⑨《仁川华商地界》,1884930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05-04

[10]《仁川华商地界》,1884101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05-04。此外,《仁川华商地界》该卷宗所保存的华商租界地契,其签发人为中国官员,并无朝方印信。

 

界事请示袁世凯。①袁世凯赞同扩界,“现在商民云集租界,即无隙地营造市房,自应相度宽阔之区扩充租界,以广招来”,528日照会朝鲜,要求在“三里寨地方再为筹划若干,俾商得以起造”,②530日朝鲜“饬知仁川监理按照华商租界第一条,会同陈守勘办”。③

中朝双方围绕三里寨华界拓展的谈判持续甚久。朝鲜仁川监理对中国拓界多有异议,表示“中国商民扩充租界事,未经政府准许之地,事系创有,不敢擅行”。④615日袁世凯要求朝鲜政府“饬催仁川监理,迅与陈守勘定商办”。⑤530日朝方议允拓界,66日却又回绝中方提议,“仁川华商租界扩充事,查各国租界内尚多空闲,华商之遵章居住,实为公允,更择另租,恐更不便,请饬知陈守与该港监理,照章商办,使两国商民得为安业,甚幸”。⑥袁世凯对此极为不满,616日照会朝鲜,暗示勿因此事影响两国关系,“扩充租界如蒙允准前议,当即饬陈守会同监理,亲往踏勘,妥慎商办,务令两国商民彼此相安,均无妨碍,而方臻妥善,务望酌夺”。⑦在中方压力下,仁川监理态度改变,617日答复“系是商务不容扯皮,故兹又关饬到,即会同陈守亲往踏勘,依前关妥办”,⑧朝鲜政府当日函覆中方,将派员会勘三里寨,“仁港华商租界扩充一事,现又饬知该港监理会同陈守,踏勘妥善”。⑨但618日朝方致函袁世凯,希望能够另觅他址,“查三里寨地方有朝鲜商民数百户之多,安居乐业,历有岁年,须另于三里寨附近一带空阔之区度地”。[10]袁世凯态度强硬,坚持己见,“商民开设店铺,宜择通衙大道、士商来往之区,缔造经营始能成肆”,“华界左近悉为各国租界,现已无可推扩”,“三里寨地方虽距华界稍远,而襟山带海,地势较为阔大,又近汉城,往来孔道,起造市房,可望成市,舍此它求,更无适用之处”。[11]中朝意见的歧异使得拓界进展甚缓。

    直至1887年,中方承诺三里寨韩民“将来华商盖造之时,资助迁移”,且“该寨岭东暨大同商会街北直至海滩地面,仍归朝鲜商民居住”,三里寨新界方才勘定。[12]1887718日中朝官员会勘三里寨新辟租界,“其岭迄西及大同商会以至海港街南地面,周围计营造尺八千八百尺,内方计营造尺十一万五千八百四十尺”,“已同严监理,督率兵丁,立定界碑,划作华界”,1887718日中朝拟定《三里寨扩充华界章程》,[13]华商租界遂得以拓展。

华商租界的管理模式

    1884年《仁川口华商地界章程》的签订,宣告仁川华商租界法理地位的确立,然清廷在藩属国开设租界可谓古今未有之举,在西方列强纷至沓来的现实境遇下,如何实现华商租界的有效管理?笔者分别就土地制度、华界巡捕、华商商董及司法制度展开论述,努力呈现华商租界管理制度建构的动态过程。

    ()华商租界的土地制度

    仁川华商租界的土地制度,中朝双方围绕着平地办法多有更迭。陈树棠初始提议,由清政府统一租赁土地,负责界内地基平整,待平整完成后,分别拍卖于华商。后因清兵撤回中国,中方无力平整,改由朝鲜负责界内平地,再分别拍卖给华商,平整费用则由各拍卖地块平摊。但在租界界址平整的现实过程中,中朝双方就平整费用、范围多有歧异,租界平整进展甚缓。平地办法被迫再次更改,华界土地由清政府分别拍卖给华商,土地平整则由受拍华商各自负责。在平地办法更改的同时,华界的土地存备金管理权、地契的发放权亦随之变动。

 

①《扩充仁川华商租界》,1886526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19-04

②③《清案1》,第305306页。

④亚细亚问题研究所韩国近代史料编纂室编《旧韩国外交关系附属文书》第3卷《统署日记1》,高宗23年五月初四日,首尔:高丽大学校出版部1972年版,第384页。

⑤⑥⑦⑧⑨《统署日记1》,高宗23年五月十二日,第386;高宗23年五月十三日,第387;高宗23年五月十四日,第387;高宗23年五月十五日,第388页。

[10] [11] [12] 《扩充仁川华商租界》,1886618日,1887713日,1887713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19-04。

[13]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2331-2334页。

 

    租界界址初步划定后,18831212日陈树棠认为仁川华界“应由华商自行平基,拟将来订议章程应拟于地租内加抽若干平基之费”。①华商为此提出二议,一为“拟向三帮(闽粤一帮、江浙一帮、燕齐一帮),每帮借出银二百两,共六百两先借旧税关门平地,随平随拍卖,以银先还借项,后余银做马路码头”;一为“拟先收此地之大马路街拍卖,收银先做好马路码头,各买家之地即由各人自平,要照马路高低为准,不准参差”。②1214日李乃荣召集华商齐议平地办法,华商认为“我们断不能如日本苛待朝鲜,但为公平,彼此无亏,我自理我租界,与朝鲜无涉,只需公道纳租于朝鲜便可,若要朝鲜理我地界,必理不好”。③对华商所提平地办法,陈树棠赞成向华商借资的建议,但反对分帮办理,“切不可分帮,兹分帮则异日必有树党之弊,至于树党则自己先不联合,何以御外侮耶!”④

    1215日陈树棠将“明年二月派勇来平基”的消息告知李乃荣,“着即说于商人知之,此善法为众商人闻之,必意外胜欢”,⑤李乃荣“闻之实喜而不昧也”,“召数百营勇来,不一月即可竣工,侔竣工时收地拍卖银两,重赏营勇,营勇必乐于赴工”。⑥17日陈树棠示意李乃荣,“此时切勿急躁,即各商切勿张皇,务须不动声色,静候此处各事议妥”。⑦

1884121日陈树棠与朝鲜官员商谈租界章程,议定以37日为限,“任由华商议妥,或由贵政府平地,或由华商自平,再行定夺立约”。⑧124日陈树棠得知“有调回兵营内渡之说”,迅即指示李乃荣平地须另觅他法,“兵勇果然内调,则自己平地无兵勇可供帮忙,且须由商家自行筹数千金,方能兴工。侔地平之后,乃能公拍地段,收回原费。如商家情愿自己平地,即须告知兵勇不能定实可借之故,又须该商等酌议如何筹费”,望其“传集商人公议,愿由朝鲜平地,抑愿由自己平地,早日定夺告知,以便此处与彼立约也”。⑨216日李乃荣与众商集议,“自己平地,必须先预筹款约六七千金乃可动工,若欲随平随拍,于现在未用之地随后再平,此议断断难行”,如果“朝鲜政府代平,可由众商公议董事一人出来管理,每工每日到关登记工账,该董事按月支回薪水,至薪水多少或由商人自订,或由本署代议,如此办法亦不致吃亏,且省商人筹款,甚属妥善”。众商“皆以工程浩大,经费难筹,自平之说亦已心灰”。[10]确定由朝鲜平地后,222日陈树棠函示李乃荣“平地章程此处妥议日久,订归朝鲜平地,数日间即与其定夺立约”。[11]

1884322日李乃荣会同仁川海关税务司官员勘察平基事宜,“税关门前旧址及怡安、致中和等店现在坐落之地,基址不高,宜先就此开手动工”。[12]待华界章程签订后,416日陈树棠照会朝鲜华界平地“刻难缓待”,朝鲜17日回覆“业经饬知该港监理事务,理应速办,不至迟延”。[13]仁川华界平地事宜迅即开始。

    华界平地费用,由朝方先行垫付,再以土地拍卖收入平摊,但中朝围绕平地器械价格、雇工薪水等多有分歧,几至发生停工之事。陈树棠对于平地费用可谓锱铢必较,如419日陈树棠称“又闻关口处一齐平地,工人同用,未知是否,如果属实须向税务司金别将说明,关口地乃是朝鲜公地,华商地界乃华商建铺之地,不能同用工人,须宜分开,以免日后清算时或有争论,仍将情形示知”。[14]中方认为朝鲜“外衙彼即加意骄难,朝鲜官又为洋人唆摆,未能实力代办”,徒感“种种棘手,大费踌躇”,[15]遂即华界补充条款中,条件苛刻,将本由朝方掌控的存备金管理权、地契发放权归中方控制。

    仁川华商租界为专属租界,并不允许西方列强及日人在界内建造房屋、居住。但中国国势衰退,清官员与列强交涉时,谨小慎微,避免与列强发生利益纠葛。中方购得仁川旧海关房屋,华商熊

 

①②③④⑤⑥⑦《仁川港口卷()》,18831212日,18831214日,18831215日,18831217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04-01

⑧《清案1》,第36页。

⑨《仁川港口卷()》,1884124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04-01

[10] [11] [14] 《仁川港口卷()》,1884216日,1884222日,1884419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04-02。

[12] [15] 《仁川华商地界》,1884322日,1884416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05-04

[13] 《仁川华商地界》,1884417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05-04。

 

渭川意图将其转租于英国人,陈树棠断然否决,“鄙意以为断断不可,恐既租后,即难取回,当租于华商或阁下搬去住寓为是”,①由此可见一斑。

    ()华界巡捕的设立

    仁川华商租界如何维护界内治安、保护华商利益?陈树棠等通过设立华界巡捕来达此目的。清政府国势衰微,在与列强利益冲突时,多力不从心,中方遂利用英国的国际地位,请其负责华界巡捕的领导权,“将来疑难之事有捕头当头,颇得声势”。②华界巡捕初始为英人一名,华捕三名;管辖范围包括华商租界及公共租界,巡捕经费中英各负其半;其职责则为“遇有犯事之徒拘挐,立即转送该国领事办理”。

    仁川华商初来乍到,清商务委员认为该地“似此贼多,殊甚骇闻,亟应设法保护华商店户”,1883129日李乃荣与华商商议“拟请朝鲜人二名暂为华商巡捕”,并于当日起巡守,以图“不良之徒稍为敛迹,不敢肆无忌惮”。③但此法未能解决问题,尤其是中日商民时有冲突,如何保护华商利益、免失国体,中方亟应考虑。188465日华界发生日本士兵殴伤毕锦和一案,直接促使华界巡捕的设立。

    65日日兵池田至华界,与清国人二名相碰,遂起争闹,池田用石块将毕锦和面部打伤。④事件发生后,陈树棠指示李乃荣“应与日本领事按照中日约条,认真诘驳办理,毋稍迁就,致失国体”。⑤因日人在朝享有领事裁判权,李乃荣照会日本领事,请其究治。日领事则有意开脱,“我国法陆两师各有军法,固不待言,且究断罪科,亦应解送回籍,况该犯已经交送于该船长,则于本领事亦无提究该犯之权,又于法律所不准者也”。⑥池田一案,中方除外交交涉外,别无抵制之法。为此,613日李乃荣向陈树棠建议“日来日本商人之放肆,急宜雇募巡捕,以护商民”,⑦15日陈树棠函覆“巡捕亟应雇募,此是最要最美之事”。⑧巡捕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始。

    612日李乃荣与英国副领事卡士会商设立巡捕,英国主张“各国租界现自必须添设巡捕,华商界亦不宜缓,最好华界雇定巡捕三四名,我有英人马快一名可充巡捕头,工食常给,亦是二十余元,华捕公费二十余元,两家联络巡视各国租界及华商地界,遇有犯事之徒拘挐,立即转送该国领事办理”,李乃荣赞同英国建议,“按此办理,地界各有基址,而巡捕保护商民店铺一体周巡,暂且会办,甚善,侔明日议明定夺”。⑨615日李乃荣请示陈树棠,力陈中英合办巡捕的优点,“商界必须要雇巡捕三名、四名,全蒙副领事互相联络,添入英人马快一名,以充巡捕头,将来疑难之事有捕头当头,颇得声势,现下各商人无不悦意”,巡捕章程一事计划“三日后会商定实”,只是巡捕经费问题仍待解决,因“仁川目前商店无多,公费恐有不敷,亟应向城内各店酌抽”。⑩陈树棠对此十分认可。

    618日李乃荣与英副领事卡士议定巡捕事,计划由“英领事署之马快充当巡捕头人”,“华捕归其管束”,招募华人充巡捕职缺者四名,“华捕每月每名薪工银十元”,徐汉臣“充华捕头目,每月工金十二元”,共计公费洋五十二元,本要均派,因章程未实,每月华捕工洋四十元由仁川监理收规给发,“一侔妥订章程,彼此各给一半,至巡捕号衣、草帽、铁器、手扣一切要需之物,应早购用”,并选定623日开办,各巡捕“均属强壮,足可控制丑类之命矣”,但巡捕章程李乃荣“未敢擅兴订立”,只能表示“容后各章加订”。[11] 620日陈树棠指示“即与该副领事定议开办”,但华商巡捕仅可设置三名,与英合作“切勿与订合同,且必先待集众商谕知”。巡捕经费“应由贵署会同众商妥议,由众商具禀,方行开办,似更妥协”。[12]

    设立巡捕,每月所需经费“洋五十二元,除置巡捕日用衣帽、木槌、夜灯外,华商按月应筹出洋二十六元”,[13] 622日李乃荣召集仁川华商“集议新设巡捕四名,每月要需洋二十六元,由众商认

 

[11] [12] [13] 《仁川华商地界》,188465日,1884618日,1884620日,1884622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05-04

②④⑤⑥⑦⑧⑨⑩《仁川日本水兵殴伤华人毕锦和》,1884615日,188465日,1884615日,1884626日,1884613日,1884615日,1884613日,1884615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12-13

③《仁川港口卷()》,1883129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04-01

 

捐”,并议定“按月照此收捐,侔平地妥浚,将各铺房地丈量大小计捐,如有加巡捕,必须再传集议定夺”。⑥陈树棠除要求华界巡捕改为三名外,其他办法均按李乃荣之议执行。仁川华界的巡捕制度基本确立。

    1887年袁世凯在三里寨新拓租界,然而“华韩杂居,往往因交易口角,甚致相殴”,袁世凯认为“推原其故,总由语言不通,易致滋事,又与租界隔越,耳目更有难周”,而“华商巡捕向只三名,卑署听差亦属无多,本租界内商务日繁,已觉不敷遣用,势难兼顾”,所以将“自行添设巡捕一名,专于三里寨地方弹压巡察,遇有华韩滋事情事,立时解散,或即禀报查办”,但是“以华役谕华人,不难帖服,而以华役晓韩人,未以听从,始以语言不通之故,致起衅端,而华役语言终亦不甚通晓,是以依然多事,且该处地广人稠,巡捕实难周顾”,如果“借拨韩兵,帮同华商,随时巡察,既语言可通,亦听从较易”,“实于华韩商民两有裨益”。故袁世凯于1888624日照会朝鲜,希望“就近拨派韩兵四名,交李丞差遣,随时巡查,以免滋事”。⑦626日朝鲜赞同袁世凯提议,“饬知仁监,拨派韩兵四名,差遣听用,至韩兵津贴,应由卑职自行筹给,以免华商韩民口角滋事”。⑧三里寨华商新界巡捕为华韩共治,朝方巡捕可在租界内行使权力,华捕负责华商、韩兵管辖韩民,但领导权由中方控制。

    ()公举租界商董

    1883年陈树棠初抵朝鲜,仁川仅有“华商坐贾怡安号、粤籍陈敬等十余人”,多系在日经商,“私由日本到釜山,因华官未到,改赴济物浦设立行栈。”⑨随后自中国来者源源不断,大部分“以仁川为商业活动中心,尽量发挥生意手段,将由中国输入的食料品杂货推出,再购买朝鲜的砂金等送往本国,不久便掌握了市场中的商权,尤其在仁川租界地内开设大买卖的华侨巨商与散布在韩国全域的华商皆有着紧密联系,使生意日益兴隆。[10]仅一年之隔,仁川租界聚集华商已达235名,[11]尤以广东、山东、三江三帮为多,他们将租界视为经商乐土,”我大清皇朝江苏省之上洋,其有租地者与英法美耳,迄今海外万邦各商鳞集,如趋乐国,毫无阻碍。[12]

    随着华商不断增多,如何有效管理界内华商,亦须清政府考虑。1883年《办理朝鲜商务章程》规定清仁川商务委员负有管辖租界华商之权,“各口商民有控告案件,由委员遵照奏定贸易章程第二条,秉公分别办理”。[13]现实中,清商务委员自难兼顾全部事务,陈树棠认为华商商董可协助商务委员,负责具体事务,“此专为联络保护、通达商情、以求商务利益起见,尔众商或思身历各埠,何行无规,何商无董,即各埠至下贱微末生意,亦无不有公所行规、董事者,况以上国人来商属国,体面尤须顾重”。[14]

    《仁川口华商地界章程》规定租界平地“由朝鲜政府筹备,派员督工办理,并会同中国驻理商务官与商董一人会同布置,核明一切工程费用数目”,陈树棠“便请华侨推选,后公成福老板熊廷汉与肇康号老板诸观光两人被选为商董,两人不仅是工程监督而且也成了汉城和仁川地区的华侨代表”,“公成福是山东系(代表北方),肇康号是浙江(代表南方),正好显示出当时华侨社会的两大势力圈”,此民间组织“其性质与今日的商工会议所相似,也是华侨协会的前身,专门管理华侨们的一切事务并提供给华侨做集会场所”,“可说是半官半民性的团体”。[15]

    华界章程签订后,陈树棠强调“现值工作伊始,亟须众商会议公同保举监工商董”,“此系第一

 

⑦《清案1》,第458页。

⑧《统署日记1》,高宗25年五月十七日,第689页。

⑨《派员赴朝鲜办理商务章程》,18831021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10-05

[10] 《旅韩六十年见闻录—韩国华侨史话》,第16页。

[11]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四卷,第1803页。

[12] 《釜山华商德兴号控日本官()》,日期不详,驻朝鲜使馆档01-41-012-02。

[13] 《李鸿章全集》第十册,第206-208页。

[14] 《众商公举商董卷》,188471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05-07

[15] 秦裕光:《旅韩六十年见闻录—韩国华侨史话》,第17页。

 

紧要公事,万万不可稍缓”。①然而李乃荣“着令公举一人出来料理,日久未有回音”。②1884430日华商东帮仁丰栈于连会等人禀请“公成福记蓝翎五品顶戴候选县丞熊廷汉、肇康号光禄寺署正衔附贡生诸观光二人充当商董,派至仁川轮值监工,以专责成,此外一切巨细商务并归二人协理,以免混淆”。③52日陈树棠批示“该商董即刻赴工”,并要求众商“即可公同酌议每月每商董酌送薪水银若干,按月定期支送该商董收入,以资办公,慎勿玩延”,但商董薪水归入平地费用,“由众商拍得地段者均派归还”;且授予商董管理“界内一切事务、商务及捕房、医院、义地各等事宜”,公同众商“妥速筹议章程”。④

    523日仁川广帮商人禀请李乃荣,认为“所议熊、诸二人董事,本帮颇有未便,既是山东、三江帮均有董事,而本帮亦须选举一人出来,似为公允”,随即广帮推举“易宝荆为董事,因其才识优长,办事稳慎,堪以维持本帮公务,恳请恩准给札”。⑤李乃荣当即请示陈树棠。陈树棠断然否决广帮此议,“今已日久,毋庸复议加添,惟每帮再各议帮董一人,亦无不可,但须要常驻仁川者方合”。⑥526日李乃荣告知广帮商人,“今该商等先前各皆退缩推诿,侔众商公举别人发给谕示之后,又复具禀议举商董,如此纷更,实属碍难办理,且凡华商在此者,无论何帮均当视同一家,遇有公事,务须会集详细妥议,舍寡泛众,一秉至公,切勿稍有分帮分门之见,自相龌龊,致贻笑于外人”。⑦熊、诸二人遂为首届华商商董。

    然熊廷汉、诸观光“皆系偶至仁川,随即返城,不能驻工平地,实非所以重公务而专责成,且设立会馆公所日久,一切公所长成屡催集议,迄未定妥”,71日陈树棠以此二人“殊属玩延,想系该董贸易事烦,谅难兼顾,本道亦不便强其所难,应行辞退,公推替人办理以重公事”。⑧商董人选的确定又成一时难题。

    陈树棠要求华商“勿见小而忘大,勿吝财而忘害,公同酌商,从长计议,即日妥订章程、行规”。⑨720日仁川众商议举冯子林为商董,在仁川督工、料理平地兼董各商事务。冯子林为监生,“久商海外,熟悉洋情商务”,陈树棠此次较为满意。24日陈树棠为新任仁川商董冯子林“发给仁川华商公所戳记一颗”,授权其“受理众商一切大小事务”。⑩

    仁川商董至此选定,商董可谓华界管理的重要人物,管辖“界内一切事务、商务及捕房、医院、义地各等事宜”。华商商董在华界发展过程中亦发挥着较大作用,如1890年华商租界沟渠“数年尚未筑砌,每逢夏令大雨时,行水无消纳,流灌街衙,行人不便”,商董即督令工匠“开工砌筑”,[11]此问题方得解决。就商董身份而言,多为获取清国科举功名之人,由华商议举产生,但亦须获得清官员的支持,如若商董不能够履行职责,清官员可随时替换,熊、诸二人即属此类情况。

    ()华商租界的司法制度

    租界的司法制度,“对有约国的外人来说,租界内或租界外的司法制度并没有多大差别”。[12]《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规定“中国商民在朝鲜口岸如自行控告,应归中国商务委员审断”。[13]若华商与日美等国商民冲突,则由两国领事“互行照会查办”; [14]华界韩民若涉及诉讼,朝鲜官员“应将情节叙明,转照该分署,查核送交,侔案结仍应送回”。[15]在现实境遇中,华商与他国人发生利益冲突,领事裁判权能否对华商有所庇护?笔者以1888年日本水手华界欧伤华商案及1892年韩人张济英案试图对此问题有所回答。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众商公举商董卷》,1884430日,1884524日,1884430日,188452日,1884524日,1884525日,1884526日,188471日,188471日,1884724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05-07

[11] 《扩充仁川华商租界》,1890412日,驻朝鲜使馆档01-41-019-04

[12] 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页、147页。

[13] 《近代中韩关系史料选编》,第3-7页。

[14] 《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5卷,第2613-2614页。

[15] 亚细亚问题研究所旧韩国外交文书编纂委员会编《旧韩国外交文书》第九卷《清案2》,首尔:高丽大学校出版部1970年版,第106页。

 

    1888910日,仁川华工与日本水手在华界发生口角,日水手“不问来由,即将邝汗狠殴,啸聚水手数十人,并在港日人帮同动手,日兵将所带腰刀拔出砍人,界内华人纷纷逃避”。华界巡捕徐汉臣前往弹压,将日人加藤抓获,交在场日本巡捕,但华商伤者六名。①因中日商民在韩均有领事裁判权,即便日兵在华界滋事,华界巡捕须将日兵转交日领事审判,故徐汉臣抓获日人加藤后,将其转交给日本巡捕。为使滋事者受到惩罚,911日李荫梧照会日本领事“今该水手等众至数十人之多,在华界肆行滋事,并敢持刀致伤华捕等多人,殊属不成事体,除本署差人张天福年老受伤恐致不测,已请贵领事验明,并将各受伤人等赶紧拨医治疗”,并提供日兵滋事证据“凶斧一把,逞凶日兵村上号帽一项”,要求日领事“先将滋事各水手与在港帮同动手各日人分别指留拘集审办,并请即行知照贵兵船应当如何办理,并即严禁之处,免致再生事端”。②日使对此责任多不承认,后双方多次交涉,直至1889126日,日使照会李荫梧,告知处理结果,将内田忠三郎判处十日监禁,其他控告人均判无罪。130日李荫梧虽对日方判处表示不满,但并未就惩凶一事多做纠缠,要求日方赔偿伤者,“伊东提督所允养伤之费,迄今久无着落,揆之案情,殊非平允”。③54日日方赔偿日洋百元给予殴伤华人。518日日使告知李荫梧,“外务衙门将百元银票转寄前来”,“希将该银饬给张天福具领”,强调中方不可因此“援以为例”。该案至此结束。④

    1892年仁川华界发生张济英一案,“仁川转运局委员张济英在华商租界将华商雇佣小工韩人朴姓拿去,肆用鞭扑,擅行私押,又将署内挑水夫韩人朴姓拿往”,朝鲜官员在华界之内不得任意抓捕,若“华商雇佣韩人,若因犯事,或被案件牵连,必须提审,亦应将情节叙明,转照该分署,查核送交,侔案结仍应送回”,华界巡捕等告之韩人“既经我署雇佣,岂能擅自拿提”,但张济英置若罔闻,擅押局内,华界巡捕“索之再三,始行放出”。随后,袁世凯于628日照会朝鲜,认为此事不符体例,“张济英竟迭次擅自拿办,殊属任意妄为”,要求朝鲜将“该局员张济英从严申斥查究,而免效尤”。⑤

结论

    何为租界?租界“其特点是外人侵夺了当地的行政管理权及其他一些国家主权,并主要由外国领事或由侨民组织的工部局之类的市政机构来行使这些权力,从而使这些地区成为不受本国政府行政管理的国中之国”。⑥仁川华商租界是否等同于近代中国的“租界”?若两者性质相同,则仁川华商租界须具备“当地已设立外人的市政机构”及“建立外人藉以进行行政管理的警察武装”的特质。

    首先,仁川华界的管理,清仁川商务委员总负其责,华商商董协助执行,负责“界内一切事务”,商董人选由华商议举产生,但亦须获得清官员的认可与支持,如若商董不能够履行职责,清官员可随时替换;其次,仁川华界巡捕,由中英合办,英方控制巡捕领导权,管辖范围包括华商租界及公共租界,经费中英各负其半,“遇有犯事之徒拘挐,立即转送该国领事办理”;同时,若界内华商与日、美等国商民冲突,则由两国领事“互行照会查办”,华界韩民涉及诉讼,朝鲜官员“亦应将情节叙明,转照该分署,查核送交,侔案结仍应送回”;此外,仁川华界的土地实行“国租”,清商务委员与朝鲜议定界址,由华商拍得土地,自行平整。地契由清仁川商务委员颁发,土地公拍基地余费及底价四分之一、年税三分之一作为存备金,由中方控制。以此观之,仁川华商租界具备租界所必备的特质,与近代中国所言之租界有共同性。

    如何理解仁川华商租界,能否将其等同于英法列强掠夺中国主权的产物?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①②③④《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五卷,第2605-2620页、第2610-2621页、第2618-2619页、第2610-2611页。

⑤《清案2》,第106页。

⑥费成康:《中国租界史》,第384页。

 

“当传统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无法维持中朝关系时,中国便不得不应用近代西方国际法的某系规则来维持体制,一方面劝导朝鲜对外开国,一方面又在宗属原理上套用国际法的宗主国原则”,①晚清外交呈现出“传统的朝贡关系与西方列强所强加的近代条约关系由相互冲突到相互调适、兼容乃至一度共存的所谓‘一个外交两种体制’过渡性局面”,②仁川华商租界即为此种局面下的过渡性产物。甲午战争爆发后,中朝宗藩关系瓦解,朝鲜“向清国政府宣明,将向订各章程一律废罢”,③仁川华界危在旦夕,其历史命运若何,待另文叙之。

 

①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和应用》,第276页。

②权赫秀:《晚清对外关系中的“一个外交两种体制”现象刍议》,《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4期,第83页。

③《清案2》,第322页。

 

(转引自:《史林》(沪)2012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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