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中期外国银元在粤流通探微——兼论清代官府的货币观念及其局限性
张景瑞
文章转引自《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第114-126页
摘要:清代康熙开海后,西班牙、荷兰等国银元作为货币在广东日渐流行。起初,外国银元通行于广州至澳门一带,至对西洋“一口通商”前夕遍及广东主要港口和东部地区,乾隆中后期流布全省。乾隆、嘉庆年间,西班牙银元是广东市场主要的交换媒介和价值尺度,广泛用于中外贸易、不动产交易、土木兴建和金融活动等社会生活领域,从而大幅挤占了纹银的流通空间。嘉庆、道光时期,官员将银元盛行视为导致纹银外流的原因之一,他们提出的应对主张分为顺从民便和禁用银元两类。这些主张较为极端,各有弊病,反映出官方调控银元流通能力的不足。官员又普遍认为银元来自国外,从中国流出无损民财,故不禁银元出洋。道光朝,大量银元从广州外流无甚窒碍,加剧了中国的银荒危机,由此显现出清人货币观念的局限性。
关键词:清代;外国银元;广东;社会生活;货币观念
外国银元,俗称番银、番钱、洋银等,自明后期主要通过中外贸易源源输入中国,其数甚巨,可以成亿枚计。巨量银元输华后,“因小民计图便利,日渐通行”[1],至清代道光前期银元已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江西等省成为主要货币。[2]既有研究多聚焦于外国银元的输入数量和近代银元的流通问题,对清前中期[3]银元在华如何扩散和使用却着墨无多,即便偶有相关陈述,也未作深入探讨。[4]分析清前中期外国银元的流通情形,既是理解银元在华流通演变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揭示银元如何影响中国社会经济的关键之一。康熙开海后,银元在东南地区从仅扮演次等角色,到逐步与传统银两并驾齐驱,甚至有凌而上之的趋势,以致嘉庆、道光年间“凡完纳钱粮及商贾交易,无一不用洋钱”[5]。正是基于银元流通的大发展,嘉、道时期君臣才普遍将银元广泛使用视为纹银外流的重要原因,并想方设法平抑节节攀升的银元价格。与此同时,也有时人察觉到银元广泛使用引发的国家利权受损、币制日趋复杂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清后期日渐加剧,严重制约了近代中国的发展。只有探明清前中期外国银元的流通情形,才能更深入地理解近代的银元问题。
此外,关于清代官府对外国银元流通的看法以及从中反映的货币观念,既有研究也殊少关注。揆诸史实,清前中期多数官员认可银元是合法货币,并秉持顺从民便的理念,反对禁用银元。但鉴于银元来自国外,官员未完全将其与内地银两等量齐观,故向不查禁银元出洋,与嘉、道年间官府三令五申禁止纹银出洋形成鲜明对比。清前中期官府对银元的主流看法延及清末,深刻影响了白银流通格局和白银出洋政策,不容忽视。
广东是明清时期中外贸易最为发达的地区,也是外国银元较早广泛流布的地区。尤其在清代对西洋“一口通商”时期,广州乃洋船聚集之所,银元遍布市集。嘉庆朝广东布政使曾燠曾感叹:“粤人日望洋船至,花边银钱行遍地。”[6]因为广州独特的贸易地位,嘉、道时期广东要员主要承担了查禁纹银外流的重任,并屡次接奉谕旨覆奏白银出洋情事。他们反复陈述中外贸易需用银元的情由,力主准许银元出洋,其言论充分展现了官府对于纹银和银元的不同态度。今专文探讨,旨在考察清前中期银元在广东流通情形的演变过程,探究官府对银元流通的流看法及其反映的货币观念,期能深化清代货币史和广东社会经济史研究。
一、外国银元流通地域的扩展
康熙开海后,到广州贸易的外国商船络绎不绝,康熙五十四年至乾隆十四年(1715—1749)间,平均每年约11只。在外商带来的物资中,外国银元占据较高比重。万朝林与范金民的研究表明,康熙开海后,到广州贸易的外国商船以英吉利和法兰西两国为主,“法兰西基本无货输出,主要付以银圆;英吉利银货两付,以银圆为主;其他国家虽以货物为主,但比重较低,因而外洋货物在输华的全部商品和白银中所占比重不高”。他们估计,“康熙后期至乾隆初年,仅由广州入口的西洋各国船只,每年输入白银当在100万两至200万两之谱”[7]。除了广州,澳门也是清前期银元输入广东的重要窗口。康熙中期,曾任东莞知县的浙江嘉善人钱以垲记,驶入澳门的外国商船“满载珍异,白银巨万,皆鬼子钱。钱有鸡钱,有十字钱,有银豆,有牛舌饼。至则闽人为董其事,分散百工作诸器,用淫巧以易瑰货”[8]。所谓“鸡钱”,即“钱内有鸡头”的银元,八三色[9],成色较低。“十字钱”又称“十字番钱”,九五、六色[10],是一种手工打制的西班牙银币,因一面有耶路撒冷十字而得名。[11]18世纪,输粤的外国银元还有荷兰银元、威尼斯窦吉吞银元、法国皇冠银元等。[12]这些银元中,西班牙银元输入数量最多,其产生的影响也最为深远。
早在康熙中期,西班牙银元即可在广东流通。康熙三十四年至三十五年(1695—1696),意大利那不勒斯人吉梅利·卡勒里(GemelliCareli)来华旅行,在广东数次使用西班牙银元,这为了解康熙朝银元在广东的流通情形提供了一则难得的案例。据卡勒里记述,康熙三十四年,他在澳门登陆,随后携带一批货物乘船前往广州。途中,他遇到海关巡役,送给每位巡役1枚银元以免货物被搜查。抵达广州后,他雇佣两位中国天主教徒作为进京途中的仆人。第一位仆人收取4枚银元作为定金,其月薪是1两银子,而第二位仆人的月薪则是1元。他们搭乘官船出发,用3枚银元换取了一间船舱。卡勒里还记录了途中西班牙银元与铜钱的兑换比价。他行至韶州府时换乘一艘新船,用钱700文,等同于1元。在从江西吉安至南昌的路上,卡勒里比较了1枚西班牙银元在广州和江西的价格差异。他说,1元在广州可兑换1140文铜钱,而在江西则不超过750文。次年,他又称,在江西南安府,1元可兑换1000—1100。[13]
纵观卡勒里使用西班牙银元的情形可知,在澳门至广州一带,西班牙银元用于打点巡役、雇佣仆人、支付船费、兑换铜钱等项,毫无窒碍,显然是这一带的通行货币。而在广东韶州与江西南部,银元主要用来兑换铜钱,并未直接用于消费,说明银元在当地的接受度有限,未如在广州那般畅行。就银元与铜钱的兑换比价而言,不仅在广东、江西两省的差异较大,即便在广东省内不同地域也有不小的差别。1枚银元在广州换钱1140文,在韶州府却只换得700文。推原其故,盖因广东各地铜钱的差异较大。[14]康熙朝广东省内清代制钱与历代古钱并存,清代制钱又有1钱重与1钱4分重之分,加上民间私铸小钱,铜钱种类纷繁不一。各类铜钱在广东的流通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直至雍正后期,“自新兴河头以南迄高、雷各处,总用唐宋古钱,价亦随时低昂,制钱无过问者。地方官虽出示禁约,迄不能改”[15]。由于各地铜钱的大小、质量参差不齐,西班牙银元与铜钱的兑换比价自然也就不尽相同了。到雍正朝,西班牙银元在广州市场被普遍使用。[16]雍正后期,广东按察使张渠称:“会城人多用银钱。自番舶来,其形圆如钱。”[17]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对西洋“一口通商”前夕,西班牙银元已遍布广州、惠州、潮州、高州等府主要口岸。乾隆九年(1744),广州将军策楞奏称粤海关各口担规银所收货币的种类不一,有“色银”“番钱”,且查历年奏销册内,“澳、惠两口之十字钱则另条报销”。“澳口”指澳门正税口,“惠口”指惠州府各税口。由此可知,其时澳门和惠州府各口担规银征收西班牙银元。策楞又称“各口所收规银,其平色俱详载于例册之内”[18]。今存最早的粤海关例册应是乾隆二十四年(1759)成书的《粤海关规例》[19],该例册只是将“一口通商”前的“一切陋规名色俱行删除更正,统作‘归公’字样”,所记税款“与向例应征银两毫无增减”,因而从中仍可见乾隆前期粤海关各口的征税详情。据该例册可知,潮州府各口和高州府梅菉正税口、芷挂号口的担规也征收西班牙银元。如在潮州府澄海正税口,驶往江南的糖船“每百斤收府担纹银肆分、本担番银贰分,另每包收番银贰厘。又每船收番银叁两壹钱,如载糖不及四百包者,收番银壹两陆钱伍分”;从福建进口的寿枋、板枋,“满载每船收银贰两玖钱,半载收银壹两肆钱伍分”,这里的“银”即“十字番银”。又如在高州府芷
挂号口,“潮州、福建船进出口货物,每担红重收银壹分肆厘”;从潮州、福建运来的杉、杂木寿枋、板枋,“每副收银壹分肆厘”。这两则规例中的“银”也是“十字番银”[20]。上述记载也说明,潮州和福建商人是推动外国银元散布于广东沿海的主力人群。
与此同时,西班牙银元也逐步成为广东东部内陆民众的常用货币。乾隆二十二年(1757),潮州府海阳县官员清查龙湖书院学田,“清出洲地七百五十一亩一分七厘零,实征司平花边银七百四十一两三钱六分八厘”,“永归书院,为师生修金、膏火、祭祀韩祠及乡会盘费之用”[21]。“花边银”又称“花银”“花钱”,是1732年后西属美洲殖民地发行的机器铸币,以边沿带有花纹而得名。同年,惠州府永安县民刘绽一借欠刘辑烈“番银一十九两五钱”,以田产作为抵押,“每年纳利谷五石二斗五升”[22]。乾隆二十三年(1758),嘉应州兴宁县监生陈郁诬告胞叔陈枢臣买差殴毙伊父。为坐实案情,他先“许送王彭元花钱十元做成谎状,另送钱三千文”,又“许廖元才花钱十元,先交五元,浼令作伴赴臬司衙门控告”,还向刑书“嘱令照应,许送花钱二十元,先交五元”,向仵作“许送花钱四十元,先交六元”[23]。此案中,陈郁上下打点,几乎全用花钱,由此可见花边银在当地已颇受欢迎。
到乾隆中后期,西班牙银元已流布广东全省,即便在边远府州也通行无碍。在北部,乾隆三十八年(1773),韶州府仁化县典史何安城审案受赇枉法,先收受原告“番银四十圆”,应允偏袒,又接受被告家属“番银六十圆”,答应为被告开脱[24];乾隆四十年(1775),南雄府保昌县珠玑镇民为官道寺捐献香资,其中钟利行捐“花钱一员”[25]。在西部,乾隆三十九年(1774),营千总邱佩章为罗定州连滩镇安宁庙“喜捐麒麟炮,随行银五大员”[26]。在南部,乾隆二十八年(1763),雷州府遂溪县监生梁举朝殴毙陈国英之母,后嘱令其兄“措备花银一百两”向差役行贿。[27]乾隆四十二年(1777),万州营游击傅山“差兵勒诈铺户郑进合等番银”[28]。乾隆后期,有廉州府民充当海盗,到安南销赃,获取银元维持生活。[29]1嘉庆九年(1804),廉州府钦州天地会会首叶凤轩伙同黄添相、郑宁发等抢夺炮台村钟姓牧草、大小水牛12只,“卖得番银一百二十六圆均分”[30]。上述事例说明,乾隆中后期广东使用西班牙银元的人群非常广泛,涵盖士、农、商、官、兵等各个群体。
乾隆年间,在西班牙银元使用地域不断扩展的同时,其主流种类也在变化。乾隆前期十字钱盛行,到乾隆中期花边银后来居上,及至乾隆晚期,番头钱也渐渐流行起来。乾隆五十一年(1786),两广总督富勒浑的长随殷士俊因受贿被抓,其在粤家产以及寄回苏州老家的金银被查抄,抄出的白银货币中纹银、元丝银共计9970两,番头钱6201两。[31]番头钱,又称“佛头银”或“番面银”,指1772年后美洲铸造的带有西班牙国王头像的银币,成色比花边银低些,只有九成。嘉、道年间,番头钱与花边银在广东各府受到的偏好不尽相同。广州人黄芝记,番头银盛行于广州、南雄、韶州、连州、肇庆等府,而花边银则流行于潮州、雷州、琼州等府[32],二者在粤流通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二、外国银元在社会生活中的使用
康熙开海后,外国银元使用逐渐遍及广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乾隆前期,银元是广东大额交易的主要货币,民间“自十两以外,概用花边番银”[33]。此后,银元“行用尤广,大商小贩无不以洋银交易”[34],这促使银元逐步在与纹银的竞争中占据上风。嘉庆朝两广总督吴熊光称“民间行使,必须先将纹银兑换洋钱”[35]。银元甚至取代纹银成为银钱相权的关键货币,以致“粤东钱价视洋钱为增减”[36]。银元对清代广东社会经济如此重要,但其流通的具体情形一向缺乏阐述。今选取中外贸易、不动产交易、土木兴建、金融活动四个领域,揭示清前中期外国银元在广东社会生活中使用的具体情形及发展演变。
(一) 中外贸易
清代官方规定,外商与行商贸易,应核定价值,以货易货。但揆诸实际,各类商品多寡不齐,价难划一,以货易货难以彻底贯彻,中外贸易需要贵金属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外国商船载来的大量银元恰好满足了这样的需求。早在康熙年间,银元即是中外商人共同使用的通货。康熙三十八年(1699),英吉利“麦士里菲尔德号”商船大班与商人洪顺官达成协议,订购生丝、茶叶、绸缎、水银、白铅等货物,约定“付给洪顺官的2/3为现款,而1/3为货物”。洪顺官首次收取预定货银2000枚西班牙银元,此后又两次领取货银共计15000元。次年,洪顺官联合其他商人购买“麦士里菲尔德号”商船所载半数绒布,付银5000两,其中银元占据2400两。[37]此后至嘉庆初年,银元在中外贸易中的使用一直获得官府默许。嘉庆四年(1799),两广总督吉庆奏称:“西洋夷商来粤贸易,向系以货易货,或有不敷价值,亦系互用番银。”[38]
清前期,中外贸易中的银元主要是以箱为单位按重量计算的,至迟于乾隆后期,其主要用法由称量逐步转变为计数。乾隆五十一年(1786),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部注意到“近来流行付给商人的银元按个数计算”,但不赞成这种做法。嘉庆元年(1796),驻广州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称“我们财库在白银使用上,多年来的收发皆已按个数计”,只有在运用从欧洲运来的银元时仍须遵从董事部的要求按重量计算;又说除英国人外,在广州贸易的其他欧洲国家的商人,都将银元“按个数付给当地人;而商人亦普遍用同一办法支付欧洲债权人”。显然,其时中外商人计数使用银元是绝对主流。至嘉庆三年(1798),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部不再坚持己见,准许自欧洲发出的现款“按银元个数计算,而不按箱算”[39]。
银元也在中外交易中充当价值尺度。嘉庆二年(1797),广州商人鸠卦与瑞典牧师卡尔·克里斯汀签订的商业单据载:
九月初一日买到喘巴礼士地伦大绒六匹,长一百六十九马,共价银三百七十七员,言明买回:珠茶一百斤(入罐二百个),银一百廿元(罐番自办);熙春一百斤(入罐一百四十个),银九十元(罐番自办);桂皮四百斤,银八十八元;丝线三十斤(白十斤、元十斤、集色十斤),银一百五十元;边干九百支,银三十元;小种茶九箱(五斤箱),银廿九元。共计银五百〇七员,除绒银三百七十七员,番应找来银一百卅员,准至半个月其货交楚。[40]
从中可知,无论是外国绒布,还是中国丝线、桂皮以及各类茶叶,皆以银元计价。除了银元,外商偶尔也会带来银块或银条。这些白银往往折算成西班牙银元使用。乾隆十八年(1753),英吉利“皇家公爵号”运来54315.1两银条作为购货资金,但发票与信件未说明银条的价值。英商只能从每根银条削下一片,交由几个商人送给不同的化验人鉴定成色,再“将银条称过并化作银元计算”支付给行商。[41]乾隆四十四年(1779),英国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也称:“公司在广州支付白银的会计规则,是将所有生银化为92成色,即近于旧花边墨西哥银元的成色。”[42]据此可知,乾隆年间西班牙银元是中外贸易价值核算的核心标准。
(二) 不动产交易
乾隆年间,银元普遍用于广东田宅买卖。乾隆十五年(1750),南海县泮塘梁宅“买受泌冲堡凤冈乡连兴文、兴贤等祖父遗下山地一段”,“价银二十八元零五钱”;乾隆三十六年(1771),南海颜氏族人“新买受谭幹明铺屋平排二间,坐落广州府税馆后”,“价银伍百两,另中人银壹拾贰两,签书银壹两肆钱肆分,补平银壹两伍钱,合共用去番银伍百壹拾肆两九钱四分,司码平兑”[43]。由此可知,山地、铺屋买卖皆可用银元作为交易媒介。在广州府之外,银元用以购买田产的案例也不罕见。乾隆三十八年,潮州府海阳知县范同知组织重修西湖南岩佛庵后,将剩余石块“变价花边一百九十员”,“置买北厢粮质中田四亩”作为香火田。[44]乾隆四十二年,韶州府英德县刘上贵、刘上洪兄弟叔侄“因无银应用”,将粮田卖与本房刘上科,“时值价银壹拾伍两正,银水花钱奂戥司码”[45]。
田宅买卖产生的税费也可用银元缴纳。自雍正七年(1729)起,广东田宅交易须交纳税契银和科场银,二者合称“税科银”,税率是每价银1两,税银3分,科场银1分。[46]乾隆四十年,著名行商潘振承家族承买集和行房产,用银1.5万两,“银水花钱司码”,按例缴纳税科银花钱600两。[47]当然,如此大额的税科银并不常见,普通民户缴纳的税科银往往只有数两,甚至更低。嘉庆三年,广州府香山县民陈灏禧买得12亩屯田,用“银壹百零伍两,花边司码”,缴纳税科银花边银4.2两。[48]
银元还用于交租。葡人僦居澳门,例应“岁输地租五百金”,但乾隆六年(1741)香山知县王植称:“夷俗用番钱代银,不能足纹银之数,故历收番钱六百金。”[49]乾隆中期后,商民也广泛使用银元租赁寮铺、田地、山地。乾隆四十五年(1780),广州府新会县人廖都荣等献出8间寮铺作为宗族祀典尝业,寮铺“现赁,每年租银弍拾弍大员”[50]。乾隆五十七年(1792),高州府茂名县人林懋中佃种玉泉庵坡地,“岁缴租花钱一百零八两,并缴批头银一百两”[51]。嘉庆十三年(1808),嘉应州兴宁县人曾庚生将祖屋后山地租与钟潮槐挖石烧灰,“议定每年租银二百元,书有批约交执”[52]。类似记载较多,不复枚举。
(三) 土木兴建
乾隆朝以降,外国银元也是广东土木营建的主要资金。乾隆二十七年(1762),潮州府澄海县凤窖乡绅民捐款复开玉带溪,捐资皆是银元,自1元至20元不等,共计248元。[53]乾隆三十四年(1769),广州千年古刹光孝寺重修寺院,“凡诸檀越,如响应声”,共捐献700大员又6中员。[54]其中,著名行商颜时瑛捐“六十大员”、潘振承捐“五十大员”。此外,本寺僧人出资134大员,住持圆德捐献“衣钵资花银六百零五大洋”。[55]乾隆四十八年(1783),雷州府遂溪县赤坎埠潮州会馆树立的《题建正座碑记》记载了客号、商行、船户的捐款明细。除了陈隆利、陈合利各“捐银十两”,其余商民均捐银元,共计1621元。[56]乾隆五十五年(1790),罗定州西宁县连滩新旧两墟商铺共计215家,合力集资花银850元又2两,鸠工庀材营建新会馆,声势浩大。[57]商民捐献的银元,多归实用。乾隆四十八年至五十五年(1783—1790),遂溪县麻章墟商民集资营建北帝庙,所收花边银主要用于购买建材、支付酬金。其中,支付砖石、灰瓦、泥沙、石柱、石墩等计37元,支付脚费、家伙、铁钉、馆租、杂项钱等计6元,支付木料72元,支付木师、泥水、石匠工钱共计7元。[58]
此外,银元还可以充当土木营建收支核算的核心标准。嘉庆十一年(1806),遂溪县灵山宫僧人修缮屋宇,“善男信女踊跃乐助,共成厥美”。捐资中大员、中员、铜钱皆折以大员计,“通共捐花银弍百零七元五角”[59]。嘉庆二十一年(1816),雷州府信众为塑造府城诸佛神像捐款,“通共捐得实在洋银壹百捌拾叁圆零五角,纹银陆两伍钱,铜钱贰拾贰千陸百文,共用实银贰百捌拾肆圆,尚欠陸拾伍圆零肆角”[60]。
银元充当记账货币,促使其货币单位体系逐步成熟完善。乾隆中期,今人司空见惯的“元、角、分”单位体系即已在广州使用了。乾隆三十八年,番禺县石溪秦氏创建宗祠,立碑记述族人捐款明细。碑文称“绪杰三大元又一角七分”“业达一中元又一角一分”“显佐五角五分”等。[61]除了“元、角、分”,银元单位体系还有“元、角、色”。道光八年(1828),遂溪县麻章墟北帝庙重建,绅士商民“诚心乐助,克成美举”,“通共捐题并糖秤银五百零六元一角一色”[62]。“角、分”“角、色”等辅助单位的产生,解决了以银元表示1元以下畸零数目的不便。银元单位体系的产生标志着中国出现了新的价格标准。
(四) 金融活动
清前中期,外国银元日渐流行吸引了广东不法之徒作伪牟利。乾隆十六年(1751)成书的《澳门记略》称银元“易滋伪,十字钱尤甚”[63]。针对银元的作伪手段多样,“或铲其银面,或插铅钉,甚至以铜为质,外饰银箔,狡狯之谋不一而足也”[64]。此外,还有人仿铸银元。乾隆后期,广东学政李调元称,花边银“自洋外来,以便于鬻物,市中多用之,然内地亦能制,故真赝相错云”[65]。
真假银元掺杂,促使鉴别银元真伪成为民间金融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金融业者会在真银元的币面用硬戳打上作为质量保证的印记。据道光年间长期生活在广州的美国人亨特称,银元“每经过一次手就称一次,打上一个戳记,用广州话来说便成了‘戳洋’或‘戳钱’,第一次的‘戳记’是看银师在检验时加的,以保证其质量。久而久之,这种银元逐渐失去原形,只能用‘两’来计算,零数就用钱、分和铜钱来计算”[66]。“戳洋”毛糙、减重,最终演变为破损的烂板银元。烂板银元在乾隆后期即已普遍存在。乾隆五十二年(1787),广东巡抚图萨布称“市铺旧存洋钱俱经剪凿”[67]。至道光朝,烂板愈发盛行,浙江钱塘人梁绍壬称“粤中用钱,千敲百凿,率皆烂板”[68]。与烂板银元相对,完好无损的银元俗称镜面银元。
烂板、戳洋、镜面并行,银元主币、辅币并用,由此产生多样的货币兑换需求和兑换业务。广州人梁松年记,道光年间当地银钱铺经营的业务包括“以银换钱,以银换银,以轻银换重银,以重银换轻银,以成圆换中钱,钱入碎银之类”。梁氏还解释说:“粤东用鬼头洋银,洋银则贵成圆而贱碎。成圆每员重七钱二分为重,不及七钱二分为轻,碎换成圆,圆加银一分或二三分,谓之出水。”[69]“成圆”即戳洋[70],其与镜面的价格较高,而烂板的价格则较低,以烂板兑换镜面需要补水。嘉、道年间,补水数额起伏不定,主要取决于市场需求,少则1分,多则6—7分。[71]
综上所述,乾隆、嘉庆年间,外国银元成为广东市场主要的交换媒介和价值尺度,广泛用于中外贸易、不动产交易、土木兴建、金融活动等社会生活领域。银元也是广东商民惯用的记账货币,可以作为多种货币价值核算的核心标准。这是其价值尺度职能深化的结果,由此促使银元单位体系逐渐形成。乾隆前期,银元单位“元”(又作“员”或“圆”)愈发普遍地使用。到乾隆中期,辅助单位“角、分”也已产生,标志着银元单位体系的成熟。然而,乾隆朝以降,银元以“两、钱、分”作为单位的现象仍在粤广泛存在,说明其用法是计数与称量并存的,这与银元在江南地区计数流通形成鲜明对比。[72]推原其故,盖因流通领域中真假银元掺杂,广东商民产生了在币面加盖硬戳以证明银元为真的惯例,由此催生出镜面银元与烂板银元之别。前者币面光洁,受损微小,能够计数使用,嘉、道年间纹银与之兑换有时甚至需要“倒添成色”[73]。后者则失去了银元原本重量统一的特征,向银两靠拢,只能称重使用,其与镜面银元兑换须加补水。银元在粤流通的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
三、官府对银元流通的看法
清前中期,外国银元为何能够在广东愈用愈广呢?既有研究主要强调银元具备形制统一、价值稳定的使用优势与铜钱供应不足等因素,殊少考察官府在银元流通扩展中发挥的作用。官府认可外国银元是合法货币,是银元能够在粤流通的关键前提。乾隆七年(1742),署两广总督庆复上奏反对禁止南洋贸易,指出了银元流通对广东财政经济的重要意义。庆复奏称“今若遽议禁止南洋贸易,内港之商船固至失业,外来之洋艘亦皆阻绝”,“内地土产杂物多至壅滞,民间每岁少此夷镪流通,必多困乏,游手贫民俱皆待哺,内地生计维艰,虽各省关税缺额每岁不过数十万金,苟于商民生计有益”[74]。从中可知,广东开海派官员认为银元输入和使用能够促进商品交易,维持商民生计,有助于关税足额征收,与国计民生关系匪浅。这是官府认可银元是合法货币的现实基础。
清前期,广东官府对银元流通扩展也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官府不仅准许以银元缴纳海关关税,而且在银元广泛使用后,还允许以银元折纳正供钱粮,这进一步增强了银元的信用。乾隆六年,香山知县王植指出该县正供钱粮向由银匠和米铺包揽,“银匠收银,以十字番钱一两三钱三分,代纳正耗银一两。米铺收米,则每石收十字番钱二两上下不等”。王植革除陋规,“酌量示谕,每正耗银一两,止许收十字番钱一两二钱八分”,米铺收米则每石“定以十字钱一两八钱二分,折足纹银亦一两七钱之内”[75]。官府颁定银元与纹银的折价,是对银元折纳钱粮的正式认可,由此提高了银元在广东赋税中的地位。正是在清前期官府的认可下,银元才能凭借自身的使用优势愈用愈广,并逐步在广东货币流通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然而至嘉庆朝,部分广东官员开始担忧银元广泛流通的不利影响,意欲禁止民间使用银元。嘉庆十二年(1807),两广总督吴熊光奏陈银元流行的危害,称:
省会及佛山镇五方杂处,贸易皆以洋钱,遂流行通省。小民惟利是图,趋之若鹜,虽绅士等亦沾沾以洋钱常挂齿颊。即如鸦片烟之流毒内地,番摊馆之诱引良民,及西洋邪教易于煽惑人心者,未始不由于此。甚至民间行使,必须先将纹银兑换洋钱,再将洋钱兑换制钱使用。是国宝流通,转使外夷潜操交易之柄,于国政甚有关系。[76]
吴熊光认为银元流布会败坏人心,不仅引诱绅民趋利,也为鸦片、番摊馆(即赌局)、西洋宗教“流毒内地”推波助澜。更重要的是,银元主要由外商输华,这会致使国家利权渐由外商掌握。吴熊光曾私下感叹:“是中国利权,外夷操之,成何事体。”[77]其看法是颇有见地的。但他忽视了银元在华长期广泛流通的既定事实及其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而奏请南方各省渐次禁用银元。[78]嘉庆帝不以为然,批驳道:“江、浙、闽、广等省行使洋钱相沿已久,民间称便,若遽纷纷饬禁,概令倾熔,无论势有难行,且恐徒滋扰累,激生事端,所奏不可行。”[79]事实证明,嘉庆帝所言不虚。嘉庆二十年(1815),广东布政使赵慎畛“示禁,勿用番银”,这引起广州商民不满,“民为罢市”。最终新示撤回,南海、番禺两知县“家喻户晓,听其仍旧,乃复立市”。广州知府高廷瑶感叹“众之难犯也!”[80]可见,民间对银元依赖之深已致官府难以禁止银元流通了。
嘉、道年间,广东要员中以吴熊光、赵慎畛为代表的主张禁用银元者始终是少数派,多数人则认为应当顺从民便。广东要员力主顺从民便的言论主要体现在他们与朝中官员的争论中。
自嘉庆朝始,随着纹银外流逐步引起朝廷重视,部分朝中官员将银元输入视为纹银外流的重要原因,意欲堵塞银元来路,禁止外商以银元易货。嘉庆十九年(1814),户部左侍郎苏楞额将银元输入与纹银出洋、关税亏短等问题联系在一起,奏称“夷商已将内地足色银两私运出洋,复将低潮洋钱运进,任意盘踞,欺朦商贾,不但有干例禁,且于中华民生乐利,日被侵耗。商贾往往贪易洋钱,而于货物转为末务,以致关榷税课盈余银两渐形亏短”。他奏请“敕下两广督臣、粤海关监督严禁,各口如有夷商偷运内地银两,及贩进洋钱交易者,从重惩办”[81]。两广总督蒋攸铦、粤海关监督祥绍不认同苏楞额的奏议,称“夷商来粤交易,向系以货换货”,“如应找不敷尾数皆用洋钱”,“往往出口货价,多于进口货价,只有找回洋钱,实无偷运纹银出洋情事”。他们还派人“取各种洋钱煎试,比较足色,均在九成上下,不至过于低潮”,奏准“俯顺舆情,免其饬禁”,“以安夷商,而便民用”[82]。
道光九年(1829),福建道监察御史章沅也认为银元输入与纹银外流相关,奏请“嗣后通市务当恪遵宪令,只准易货,毋许易银”。[83]针对章沅的奏议,两广总督李鸿宾、广东巡抚卢坤及粤海关监督延隆联名上奏,阐述了中外贸易使用银元的缘由。他们称“商等与夷商交易,历系以货易货”,“彼此议价,原期两相抵对,惟各货多寡不一,价难画一”,“此两相交易,不能不用银找数之实在情形也”,而“官银久禁出洋,商等何敢故违,自取咎戾”,故“夷商等每应找给商等番银,即商等偶然找给夷商,俱用番银”。李鸿宾等还调查了行商贸易出入货簿,认为货款“内地找去较少,夷商找来较多”。最后,李鸿宾等人一面强调将严密查禁官银偷漏,另一面则认为银元在内地行使已久,“自难骤加遏绝,应请照常行使,以适民用”[84],获得道光帝准允。[85]
与蒋攸铦所说银元只是单向输入广东不同,李鸿宾等则指出银元存在输入和输出的双向流动。相较于严禁纹银出洋,银元出洋则无严格限制[86],二者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这种差异更通过律例得以强化。道光十三年(1833),刑部酌定“黄金白银出洋,均照私运米谷出洋例治罪”,但“刑部所定条例,只概言白银,并未指称洋银亦在禁例。是纹银出洋有禁,而洋银无禁”。御史黄爵滋曾分析过官府不禁银元出洋的原因,称:“意以洋银本来自外洋,不妨转用出去。”[87]这体现了清人内外白银有别的货币观念。
受此观念影响,嘉、道时期,大多数官员只将纹银外流视为国民财富的损失,而认为“洋银出洋非消耗也”。然而,银元在“内地行使已久,且皆以内地货物易之,虽名曰洋银,实则内地之银矣”。银元从国内流出,实则也是内地白银外流,“倘偷漏过多,则民财亦竭”[88]。
道光十三年,黄爵滋率先指出白银出洋政策的漏洞,“恐内地纹银且相率化为洋银”而流出,奏请禁止银元出洋。[89]然而黄氏的奏请遭到了闽、粤、江、浙要员的集体反对。两广总督卢坤坚持顺从民便的主张,认为“禁止洋银出洋,于广东商夷交易均有窒碍”,不可行。他分析道,“粤省洋银出洋,有内地商贾携带者,有外洋夷船携带者”。对内地商贾而言,“制钱既多难带,金银出洋又干例禁,势不能不携带洋银”。而行商与外商交易,“价值如有不敷,既不便强令夷人添置货物,又不准官银交兑,向以番银找给”,“既以番银找给夷人,即不能禁其不载运回帆”。最终,卢坤说“所有广东省洋银出入海口,应请仍照旧章办理,免其查禁”[90]。
卢坤奏陈之际,中国已由白银净流入国变为白银净流出国。[91]在此情形下,官府仍放任银元出洋,则为外商从中国大量运出银元提供了极大便利。道光前期,嘉应人吴兰修较早指出了
银元由输入到输出的转变,称外商“始犹以洋银买货,今则尽以归国矣。始则专收光面,今则兼用碎花、纹银矣”[92]。道光十九年(1839),御史骆秉章也称:“从前夷船到粤货物之外,另携新板洋银,以便找给货价。乃近来夷人止带禁物,并无另带洋银,及其出洋之时,不拘纹银、洋银,任意携带而去。”[93]吴兰修、骆秉章所言也有统计数据为证。据《广州纪录报》和《广州周报》刊登的“英国在广州贸易清单”载,以元为单位计算,1834年4月至次年3月,英商从广州运走银元103万余元、纹银236万余元;1835年4月至次年3月运走银元130万余元、纹银230万余元。[94]据此推算,道光时期每年从广州外流的银元总额可能占流出白银总额的30%左右。
银元大量出口并未引起官府的警觉,甚至被广东官员视为严禁纹银外流的成效。道光十七年(1837)春至十一月,官府共查处白银出洋和鸦片入口案件30起,缴获“纹银八千六百六十一两零,番银三千二十七两零,鸦片烟泥三千八百四十二斤”。广东官员认为“起获私运银两多有洋银在内”,是纹银出海较难、外商售卖鸦片兼收银元的明证。[95]大量银元从广州流到海外,加剧了中国白银外流危机,致使广东陷入银荒。鸦片战争前夕,“粤中纹银不见有余,即洋银亦日形短少”[96],这一点今人殊少提及,值得注意。
结语
康熙开海后,西班牙、荷兰等国银元主要通过中外贸易源源输入广州和澳门,随即作为货币进入流通领域。起初,银元通行于广州至澳门一带,到对西洋“一口通商”前夕即已遍布广东主要港口和东部地区,至乾隆中后期遍及全省。乾、嘉年间,以花边银、鬼头银为代表的西班牙银元是广东市场主要的交换媒介和价值尺度,广泛用于中外贸易、不动产交易、土木兴建和金融活动等社会生活领域。随着其价值尺度职能的深化,西班牙银元也被用作记账货币,由此促使“元、角、分”单位体系日益成熟。银元在广东市场日益盛行,大幅挤占了纹银的流通空间,甚至取代纹银成为银钱相权的关键货币。银元盛行也引起牟利者仿铸和作伪,广东商民因而形成了在币面加盖硬戳以保证银元质量的惯例。该惯例削弱了银元重量统一的使用优势,导致清中期烂板银元在粤广泛流通,银元的计数与称量用法长期并存。
近代史学者魏建猷指出,外国银元在华流通促使中国币制日趋复杂,一方面,“外国各种银元在中国流通的区域各有一定的地区”,鸦片战争后西班牙、墨西哥、英国、日本、安南、美国等国银元各霸一方。追本溯源,一类银元在一定区域内占据优势地位的现象早在嘉庆、道光年间就已初现端倪,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西班牙番头银盛行于广州、南雄、韶州、连州、肇庆等府,而花边银则流行于潮州、雷州、琼州等府。另一方面,“各地商人使用洋钱习惯的殊异,‘此地呼为净光,彼地则苛为烂板’”[97]也加剧了中国币制的复杂。清人将银元区分为净光和烂板的做法,也可追溯到清中期。嘉、道年间,烂板在广东愈发盛行,到清后期更成为银元的主流。银元流通与中国币制的关系问题从清中期到近代具有显著的延续性。
清前中期,外国银元能够日益流行,离不开官府的准许。大多数广东官员认可银元是合法货币,甚至允许业户以银元完粮纳课,这增强了银元的信用。至嘉、道年间,朝野上下围绕银元盛行导致纹银外流的问题展开争论,广东官员考虑到中外贸易对银元的高度依赖,力主顺从民便,反对朝中官员意欲禁用银元的奏请。揆诸实际,顺从民便和禁用银元皆不是应对外国银元盛行的良策。前者放任“中国利权,外夷操之”,危害颇巨;后者则忽视了银元对东南地区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不切实际。这两种较为极端的主张在嘉、道时期颇为流行,反映出官府的应对策略相当匮乏。[98]推原其故,盖因官府未掌握银元的供应权,未建立起有关银元发行、调拨、回笼的货币制度,无法从供求方面对银元流通采取实质性的干预举措。
此外,清前中期,官员又普遍认为内外白银有别,只将银两外流视为国民财富的损失,而以为“洋银出洋非消耗也”。因此,他们只禁纹银外流,而准许银元出洋。银元自由出洋,满足了东南沿海商业发展对白银货币流动的需求,促进了国内外和东南各省间的商品流通。但至道光年间,中国已由白银净流入国转变为白银净流出国,大量银元从广州流到海外无甚窒碍,加剧了中国的银荒危机,由此显现出清人白银货币观念的局限性。
[1]林则徐:《漕费禁给洋钱折》,《林文忠公政书》,北京:中国书店,1991年,第67页。
[2]《清宣宗实录》卷163,道光九年十二月丙子,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7245页。
[4]陈春声:《清代广东的银元流通》,《中国钱币》1985年第1期;周玉英:《明清时期福建经济契约文书研究》,呼和浩特: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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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宣宗实录》卷163,道光九年十二月丙子,第37245页。
[6]曾燠:《南汉铅钱叹》,《清代诗文集汇编》第45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84页。
[7]万朝林、范金民:《清代开海初期中西贸易探微》,《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4期。
[8]钱以垲:《岭海见闻》,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54页。
[9]宁寿堂:《银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28页。
[10]屈大均:《广东新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06页。
[11]金国平:《中国澳门与美洲白银——流入中国之西班牙美洲币名论考》,《澳门研究》2017年第4期。
[12]张渠:《粤东闻见录》,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126页;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1卷,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73页。
[13]JohnFrancisGemelliCareri,“AVoyageRoundtheWorld,Part4,”ACollectionofVoyagesandTravels,Vol.4,London:PrintedbyassignmentfromMessrs.Churchill,1704,pp.279,282,284,288,384.
[14]JohnFrancisGemelliCareri,“AVoyageRoundtheWorld,Part4,”ACollectionofVoyagesandTravels,Vol.4,p.360.
[16]除了西班牙银元,荷兰银元也在雍正年间的广州市场中流通。张渠称广州人使用的外国银元中有“漫作人骑马像者”,即荷兰银元。见张渠:《粤东闻见录》,第126-127页。
[17]张渠:《粤东闻见录》,第126-127页。
[18]《广州将军策楞奏折》,乾隆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李国荣主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第2册,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第709页。
[19]乾隆十三年(1748),两广总督策楞接管粤海关关务后,大幅修订粤海关规例:“有从前查报归公时遗漏,而今补载者;有平色笼统,而今分晰者;有银数讹刻,而今改正者;有重复开列,而今删除者;并有奏明特旨减免,而今声明者。”这奠定了乾隆二十四年《粤海关规例》的基本内容。参见梁廷枏:《粤海关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62页。
[20]李侍尧、尤拔世纂:《粤海关规例》,陈建华、曹淳亮主编:《广州大典》第323册,广州:广州出版社,2015年,第9、51、52、72页。
[21]乾隆《潮州府志》,《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24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432页。
[22]《乾嘉时期广东档案资料辑存》,林雄主编:《明清广东稀见笔记七种》,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23页。
[23]《诬告胞叔殴毙伊父装伤蒸检》,全士潮等纂:《驳案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496、497页。
[24]《两广总督李侍尧等奏报审办孀妇叶刘氏诬控伊媳奸产私孩案事》,乾隆三十九年四月初一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5辑,台北: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第149、150页。
[25]《里东官道寺碑记》,乾隆四十年,莫昌龙、何露编:《韶关历代寺院碑记研究》,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33页。
[26]《重建戏台碑记》,嘉庆二十一年,“粤桂毗连地区传世碑铭汇集数据库”之“广东边界碑铭”,http://www.ctcasean.com/beita/view.php?id=5e2f42b61c11dc6206d3290b5fce3d58,访问时间:2022年11月15日。
[27]《两广总督苏昌奏为审明昏庸妄断之县令从重定拟折》,乾隆二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1辑,台北: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第210页。
[28]《两广总督杨景素奏报将勒索不法之游击傅山等革职事》,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1辑,台北: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第481页。
[29]周育民:《江洋大盗:乾嘉年间几份海盗的供单》,张伟主编:《中国海洋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海洋出版社,2013年,第167页。
[30]《两广总督那彦成等奏审拟钦州天地会首叶凤轩等人折》,嘉庆十年六月十一日,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合编:《天地会》第6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488页。
[31]《广东巡抚孙士毅奏报究出富勒浑长随舞弊确据请彻底究办折·附件二:殷士俊金钱钱文衣饰等物清单》,乾隆五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2890-2891页。
[32]黄芝:《粤小记》,《清代广东笔记五种》,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89页。
[33]《署两广总督班第奏覆办理流通钱文折》,乾隆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辑,台北: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第372页。
[34]《两广总督卢坤等覆折———银元出口未便禁止仍照旧章》,道光十五年六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43页。
[35]《两广总督吴熊光等奏请饬禁洋钱折》,嘉庆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二)》,北平:故宫博物院,1932年,第8页。
[36]吴熊光:《伊江笔录》,《续修四库全书》第117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17页。
[37]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1卷,第99、100、101、105页。
[38]《清仁宗实录》卷56,嘉庆四年十一月,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9818页。
[39]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2卷,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12、313、348页。
[40]瑞典哥德堡大学图书馆档案,档号H21:1,nrl177。
[41]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1卷,第337页。
[42]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2卷,第48页。
[43]《重修颜氏迁粤家谱》卷3,清光绪十三年刻本,上海图书馆藏,第35、43页。
[44]《香灯田碑》,乾隆四十二年,谭棣华、曹腾騑、冼剑民编:《广东碑刻集》,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45页。
[45]《乾隆四十二年英德刘上贵卖粮田契》,罗志欢、李龙潜主编:《清代广东土地契约文书汇编》,济南:齐鲁书社,2014年,第189页。
[46]乾隆《广东赋役全书·南海县》,陈建华、曹淳亮主编:《广州大典》第314册,广州:广州出版社,2015年,第362页。
[47]潘剑芬:《剑桥大学怡和洋行档案中的十三行潘宅买卖契约考释》,纪宗安、马建春主编:《暨南史学》第18辑,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9年。
[48]萧国健、卜永坚:《广东香山县小榄华平社萧氏文献专辑》,《田野与文献: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2008年第50期。
[49]王植:《崇雅堂稿》,《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72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290页。
[50]廖文峰纂修:《武威郡廖氏家谱(广东新会)·尝业》,桑兵主编:《七编清代稿钞本》第344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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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乾隆五十七年高州玉泉庵坡地〈规条〉碑》,罗志欢、李龙潜主编:《清代广东土地契约文书汇编》,第168页。
[52]《广东兴宁县民曾鲤肥因分配租金纠纷致死小功服兄曾庚生案》,嘉庆十三年八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1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34页。
[53]《凤窖乡开复玉带溪碑记》,乾隆二十七年,谭棣华、曹腾騑、冼剑民编:《广东碑刻集》,第281、282页。
[54]中员是外国银元中的一种辅币,其重量是主币大员的一半。
[55]《光孝寺重修山门碑记》,乾隆三十五年,谭棣华、曹腾騑、冼剑民编:《广东碑刻集》,第12-14页。
[56]《题建正座碑记》,乾隆四十八年,谭棣华、曹腾騑、冼剑民编:《广东碑刻集》,第460-462页。
[57]《连滩新旧两墟会馆碑记》,乾隆五十八年,谭棣华、曹腾騑、冼剑民编:《广东碑刻集》,第751-755页。
[58]徐冠勉、吴子祺:《埠与墟———商业会馆与清代粤西南地方社会》,《历史人类学学刊》2019年第1期;《麻章墟重建北帝庙碑志》,乾隆五十五年,谭棣华、曹腾騑、冼剑民编:《广东碑刻集》,第463-464页。
[59]《重修灵山宫碑记》,嘉庆十一年,杨培娜、谢湜编著:《雷州碑刻集》上册,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22年,第84页。
[60]《新彫塑诸佛神像捐题芳名碑》,嘉庆二十一年,杨培娜、谢湜编著:《雷州碑刻集》上册,第86页。
[61]黄学涛、刘正刚:《大都市中的乡村印迹———广州石溪村考察记》,《田野与文献:华南研究资料中心通讯》2014年第75期。
[62]《重建玉虚宫碑》,道光八年,谭棣华、曹腾騑、冼剑民编:《广东碑刻集》,第468页。
[63]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74页。
[64]黄芝:《粤小记》,《清代广东笔记五种》,第389页。
[65]李调元:《南越笔记》,《清代广东笔记五种》,第271页。
[66]亨特:《广州番鬼录》,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4页。
[67]《广东巡抚图萨布为拨银易换洋钱解闽备用事附片》,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64辑,台北: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第849页。
[68]梁绍壬:《两般秋雨盦随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07页。
[69]梁松年:《梁松年集》,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408-409页。
[70]光绪《广州府志》,《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3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836页。
[71]《两广总督邓廷桢折———覆议外省行用洋钱无碍》,道光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48页。
[72]清中期外国银元在江南地区的流通情形见张景瑞、范金民:《清前中期洋钱在江南的流通及影响》,《江海学刊》2022年第5期。
[73]吴熊光:《伊江笔录》,《续修四库全书》第1177册,第495页。
[74]《署两广总督庆复为议南洋贸易照旧进行事奏折》,乾隆七年二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年间议禁南洋贸易案史料》,《历史档案》2002年第2期。
[75]王植:《崇雅堂稿》,《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72册,第357页。
[76]《两广总督吴熊光等奏请饬禁洋钱折》,嘉庆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二)》,第8页。
[77]吴熊光:《伊江笔录》,《续修四库全书》第1177册,第496页。
[78]《两广总督吴熊光等奏请饬禁洋钱折》,嘉庆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二)》,第8页。
[79]《清仁宗实录》卷189,嘉庆十二年十二月甲戌,第31795页。
[80]高廷瑶著、李祥兰校注:《〈宦游纪略〉校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81页。
[81]《户部左侍郎苏楞额奏请严禁洋商私运内地纹银及贩进洋钱折》,嘉庆十九年正月二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8、9页。
[82]《两广总督蒋攸铦等奏为遵旨查禁纹银出口情形并酌议章程折》,嘉庆十九年闰二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10、11页。
[83]《福建道监察御史章沅奏为请禁外商以违例货物私易官银出洋折》,道光九年正月二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54、55页。
[84]《两广总督李鸿宾等奏为遵旨查禁官银出洋及私货入口并会议章程七条折》,道光九年六月初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56、57页。
[85]道光十三年,道光帝采纳浙江巡抚富呢扬阿的奏请,谕令“外洋夷人在粤贸易,亦只准以货易货,或以纹银易货,不准以洋银易货”。但从实际结果看,此谕令似乎没有落实。见《上谕———禁止纹银出洋》,道光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20页。
[86]嘉庆二十三年(1818)前,官府对外商回国带走的银元数额没有任何限制。至嘉庆二十三年,两广总督阮元奏准,规定外商只能带回三成买货余款,“余听借给别夷办货输税”。但从后文道光朝银元外流的情形来看,该项规定未能真正落实。见《两广总督邓廷桢等奏复应准许乃济所奏弛鸦片之禁并拟章程九条折》,道光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07页。
[87]《御史黄爵滋折———民间私铸银元已非一日纹银银元应并禁出洋》,道光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42-43页。
[88]《江南道监察御史骆秉章奏陈整饬洋务以绝弊端折》,道光十九年六月初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631、630页。
[89]《御史黄爵滋折———民间私铸银元已非一日纹银银元应并禁出洋》,道光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43页。
[90]《两广总督卢坤等覆折———银元出口未便禁止仍照旧章》,道光十五年六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43、44页。
[91]关于中国由白银净流入国变为白银净流出国的时间节点,学界看法不一,有1825年、1826年、1827年、1828年以及19世纪30年代等多种说法。参见林满红:《银线:19世纪的世界与中国》,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63页。
[92]光绪《广州府志》,《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第3册,第836页。
[93]《江南道监察御史骆秉章奏陈整饬洋务以绝弊端折》,道光十九年六月初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630页。
[94]“StatementoftheBritishTrade,atthePortofCanton,fromthe1stofApril,1834,to31stMarch,1835.,”TheCantonRegister,November3rd,1835;“StatementoftheBritishTrade,atthePortofCanton,fromthe1stofApril,1835,to31stMarch,1836.,”TheCantonPress,October29th,1836.
[95]《两广总督邓廷桢、广东巡抚祈、粤海关监督文祥奏为遵旨筹办外洋趸船情形并拿获纹银鸦片及接济办艇多起具覆》,道光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宫中档道光朝奏折,档号107126,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96]《江南道监察御史骆秉章奏陈整饬洋务以绝弊端折》,道光十九年六月初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630页。
[97]魏建猷:《中国近代货币史》,合肥:黄山书社,1986年,第109、110页。
[98]道光时期,为平抑银元价格,道光帝谕令东南各省督抚晓谕商民,“嗣后行使洋钱,必以成色分两为凭”,“不准纹银转补洋钱之水”。这种主要以行政命令抑制银元价格的行为注定是无效的,也反映出官府调节银元流通能力的不足。参见《著两广总督邓廷桢等严查纹银出洋并洋钱增值事上谕》,道光十六年九月初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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