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皇帝从未下令关闭江、浙、闽三海关
王宏斌
发布时间:2011-12-25
摘要:史学界在讨论清代前期的“闭关政策”时,几乎一致认为乾隆二十二年皇帝曾经下令关闭江、浙、闽三个海关,从此以后中国对外贸易的唯一通商口岸是广州。这类说法完全是虚假判断。事实上,不仅乾隆皇帝从未发布过关闭江、浙、闽三个海关的谕令,而且这三个海关一直都在正常履行其管理对外贸易之职能。
关键词:海关/闭关/限关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政治形势,史学界对于清代前期的“闭关政策”进行了热烈讨论。这场讨论对于中国的经济和文化领域对外开放毫无疑问起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就学术研究来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失误。例如,清史研究者几乎一致认定,江、浙、闽三个海关于乾隆二十二年被关闭,只留下广州作为唯一的对外贸易口岸。大家都是在这个大前提之下,对于“闭关政策”进行讨论的。问题是,江、浙、闽三个海关在事实上不仅从未被关闭,而且历经乾隆、嘉庆和道光三朝,一直都在正常运行。如此重大的学术研究失误,理应尽快得到纠正。笔者在1998年做博士论文答辩时,已经明确指出:“单口贸易是指单口对西方国家贸易。中国的其他口岸并未关闭,中国的商船可以从宁波、厦门等港口驶出,东洋和南洋国家的商船也可驶入这些港口。”①这个问题在当时写得比较简单,由于缺乏对于江、浙、闽三个海关在乾隆、嘉庆、道光朝运行情况的举证,没有引起学术界应有的关注。今天,有感于错误观念的继续流行,笔者著文对此问题加以申论。 一 所谓“闭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中国史学界关于“闭关政策”的讨论早在1954年就开始了。当年,王仁忱首先提出“闭关政策”,他说:“乾隆时因怕广州关税减少,并鉴于在广州虎门、黄埔等处满清设有官兵,对于英国侵略者给以控制较为便利。遂决定加重浙江海关的税率,旋于乾隆二十二年就决定关闭三关,仅留广州一关。”② 1958年,戴逸先生指出:“到1757年,乾隆帝索性将通商地限定在广州一地,而且外国商人在华的贸易和其他食物都要通过清政府特许的公行商人来进行。”③ 就上述论著来看,关于“闭关政策”的讨论,前提条件都是乾隆二十二年清帝宣布关闭江海关、浙海关和闽海关,此后只留下广东一个口岸对外贸易。 从1979年开始,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史学界对于“闭关政策”再次展开研究和讨论。戴逸先生说:“清初,中外贸易并没有限制在一地,外国商人可以到广东、福建、浙江沿海的口岸贸易。一七五七年(乾隆二十二年),乾隆皇帝以‘民俗易嚣,洋商错处,必致滋事’为由,将通商口岸限制在广州一地。”④最近,戴先生仍持是说⑤。 胡思庸先生随后也发表文章,认为:“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以后,封闭了其他三个口岸,仅留广州一口。”⑥ 谢俊美教授也说:“在乾隆二十二年,清帝下令封闭江、浙、闽三海关,仅留广州一口与外贸易。”⑦ 张光灿认为,闭关政策的开始应追溯于康熙五十六年的禁海令,而闭关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限制和管制外国商人来华贸易。“在这一点上,则是愈来愈严,最后限制在广州一口进行贸易。”⑧ 陈东林、李丹慧两人认为:“乾隆二十二年限令广州一口通商,是一个转折点,标志着清代闭关政策的制度化。”⑨ 黄磊认为闭关政策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限定广州一口通商,而关闭其他沿海口岸”⑩。 以上文章史论结合,颇有新意。从1990年以来,关于清代的“闭关政策”问题,史学界又陆续发表四十余篇文章,但大多是对于先前观点的肯定和修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史学界50年来对于清代前期“闭关政策”的讨论,形成了两种主要观点:其一,多数学者认为,清代的“闭关政策”始于乾隆二十二年,这一年清廷下令关闭了江、浙、闽三个海关,只留下一个粤海关负责管理外国的一切贸易(又称单口贸易)。其二,“闭关政策”始于康熙五十六年的禁海令,最终形成于乾隆二十二年的一口通商令。这两种意见实际上都是以乾隆二十二年的上谕为标志的。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大家一致认为清朝前期实行了“闭关政策”,而后从不同角度对于“闭关政策”的起因、内容、性质和作用分别进行了分析。 上述观点甚为流行,不仅为许多论著所采用,也被编入教科书。例如:获得第三届国家教委优秀教学一等奖的高等学校教材这样说:“清政府把对海外的贸易严格限制在广州一口,规定外国商人销售商品和购买土货,都必须通过少数特许的‘行商’之手,进行严格控制。”(11)再如,徐中约编《中国近代史》,也说:“中国在1842年对西方开放之前的八十五年中,广州是惟一的对外贸易开放口岸,这段时间中国的对外关系基本上与广州贸易有关。”(12)于此可见,“乾隆二十二年,清帝宣布关闭江、浙、闽三海关”,“广州是惟一通商口岸”的说法,已被史学界广泛接受和肯定。而在笔者看来,这两个判断都是错误的。 二 乾隆皇帝从未下令关闭江、浙、闽三个海关 关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下令关闭江、浙、闽三个海关的说法,笔者最初也是信以为真的。但是,经过仔细查阅上谕档和《清高宗实录》,均没有找到与上述说法完全一致的上谕,因此认为,大家所说的下令关闭江、浙、闽三个海关,只留下粤海关负责对外贸易,似乎是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1757年12月20日)的一则上谕。为了准确理解其涵义,现将其引录全文如下: 谕军机大臣等:杨应琚所奏勘定浙海关征收洋船货物酌补赣船关税及梁头等款,并请用内府司员督理关税一折,已批该部议奏。及观另折所奏,所见甚是,前折竟不必交议。从前令浙省加定税则,原非为增添税额起见,不过以洋船意在图利,使其无利可图,则自归粤省收泊,乃不禁之禁耳。今浙省出洋之货,价值既贱于广东,而广东收口之路,稽查又加严密,即使补征关税、梁头,而官办只能得其大概,商人计析分毫,但予以可乘,终不能强其舍浙而就广也。粤省地窄人稠,沿海居民大半借洋船谋生,不独洋行之二十六家而已。且虎门、黄埔在设有官兵,较之宁波之可以扬帆直至者形势亦异,自以仍令赴粤贸易为正。本年来船虽已照上年则例办理,而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但此等贸易细故,无烦重以纶音。可传谕杨应琚,令以己意晓谕番商。以该督前任广东总督时,兼管关务,深悉尔等情形。凡番船至广,即严饬行户善为料理,并无与尔等不便之处,此该商等所素知,今经调任闽浙,在粤在浙,均所管辖,原无分彼此。但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豫令粤关,传谕该商等知悉。若可如此办理,该督即以此意为咨文,并将此旨加封寄示李侍尧。令行文该国番商,遍谕番商。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此于粤民生计并赣、韶等关均有裨益。而浙省海防亦得肃清。看来番船连年至浙,不但番商洪任等利于避重就轻,而宁波地方必有奸牙串诱,并当留心查察。如市侩设有洋行,及图谋设立天主堂等,皆当严行禁逐,则番商无所依托,为可断其来路耳。如或有难行之处,该督亦即据实具奏。再将前折随奏交部议覆,可一并传谕知之。寻,覆奏:臣已遵旨晓谕番商洪任等回帆。并咨移李侍尧及札行宁波定海各官一体遵照。现在尚无设立洋行及天主堂等情弊(13)。 从上面这则上谕,可以得到四层意思:第一,对于洪任等“番商”,清朝君臣最初准备采取提高关税的经济措施,试图让其自动返回传统贸易地,从而达到“不禁之禁”的目的。后来,他们又认为浙江沿海接近茶丝产地,价格便宜,担心“番商”避重就轻,难以达到其目的,只好采取行政手段。第二,乾隆皇帝令新任闽浙总督杨应琚,“以己意晓谕番商”,勒令洪任等“番商”“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虽然这是皇帝的旨意,却不是用谕旨的方式颁布的。因为,“此等贸易细故,无烦重以纶音”。第三,杨应琚按照皇帝旨意办理,已晓谕“番商”洪任等回帆,“并咨移李侍尧(新任两广总督)及札行宁波定海各官,一体遵照”。第四,令李侍尧行文该国番商,遍谕番商,“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 通过对这一谕旨的认真解读,我们不仅没有得到“乾隆皇帝下令关闭江、浙、闽三海关”的旨意,而且也没有得到“广州作为惟一通商口岸”的信息。正确的理解只能是,勒令洪任等“番商”从今以后只能在广东通商,不得再赴浙江等沿海地区进行贸易。 问题在于,这里的“番商”究竟是指所有外国人?还是仅指以英国、葡萄牙、荷兰、西班牙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的商人?我们需要从洪任辉事件说起。谕旨中的“洪任”,即洪任辉(14)。他精通中文,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翻译。乾隆初期,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贸易份额越来越大,公司的负责人对广州的行商制度和海关陋规十分不满,他们于1755年(乾隆二十年)派遣洪任辉率领船队到达宁波定海港,采购茶丝等中国产品,并出售欧洲的商品,获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因此,在1756年和1757年分别减少了在广州的商船数量。这自然影响了粤海关的关税收入。两广总督杨应琚在各方要求下,奏请皇帝,希望提高浙海关的关税,以便迫使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商船重新回到广州,这是一个“不禁之禁”的方案。乾隆皇帝收到杨应琚的这一奏折,认为是一个很好的方法,立即谕令闽浙总督喀尔吉善与浙江海关更定税则。“但使浙省税额重于广东,令番商无利可图,自必仍归广东贸易。此不禁自除之道。”(15) 经过一段时间的公文旅行后,当权者终于制订了一个从重加税的方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两广总督杨应琚会奏,经过户部议准,最后奏请皇帝批准。略谓:“外洋红毛等国番船向俱收泊广东。近年收泊定海,运货宁波。请将粤海、浙海两关税则更定章程。嗣后除照例科征之比例、规例二项,彼此均无增减无从议外,至正税一项。如向来由浙赴粤之货,今就浙置买,税饷脚费俱轻。而外洋进口之货,分发苏、杭亦易,获利加多。请将浙海关征收外洋正税,照粤海关则例酌议加征。其中有货物产自粤东,原无规避韶、赣等关税课者,概不议加。如货本一两,征银四分九厘。但浙省货值有与粤省原例不符者,应照时值增估更定。其价同货物,仍循其旧。至船只梁头之丈尺及货物进口出口之担头,悉照粤海关税则,不准减免。”(16)针对这一奏折,乾隆皇帝批示指出,提高浙海关的税率,目的在于海防安全,而非增加税收。谕旨这样说:“近年奸牙勾串渔利,洋船至宁波者甚多,将来番船云集,留住日久,将又成一粤省之澳门矣。于海疆重地、民风土俗均有关系。是以更定章程,视粤稍重,则洋商无所利而不来,以示限制。意并不在增税也。”(17) 但是,杨应琚调任闽浙总督后又上了一个奏折,说明宁波接近茶、丝原产地,即使提高了税率,也难以防止西洋商人继续前往浙江沿海,不如采取直截了当的办法,勒令西洋“番商”只能在广州进行贸易。乾隆皇帝认为其“所见甚是”。浙海关加税的讨论失去实际意义,这才有了1757年12月20日(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的谕旨。从上述君臣的谕旨和奏折中可以看出,此次讨论在浙海关加税也好,最后勒令在广州一个口岸贸易也好,都是针对“外洋红毛等国番船”,谕旨中的“番商”,主要是指英国、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等西洋商人。 因此,我们所得到的结论是,在1757年经过闽浙总督、两广总督、户部和皇帝之间的反复讨论,最终决定把西洋“番商”限制在广州一个口岸,而非在这一年下令关闭江、浙、闽三个海关。对于这样的措施,笔者认为与其用“闭关政策”来概括,倒不如用“限关政策”更确切。因为“闭关”谕令根本不存在。 我们之所以认定“清廷宣布关闭江、浙、闽三个海关”完全是一个虚假判断,不仅在于乾隆皇帝从未宣布关闭江、浙、闽三个海关,还在于将广州看成是“惟一的通商口岸”(即单口贸易)也是错误的,是因为“向来各国番商,俱有一定口岸”(18)。中国的四个海关在管理进出口贸易方面,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自然分工有所不同。江、浙、闽三个海关历来管理的侧重点在于日本、朝鲜、琉球等国的东洋贸易,粤海关的侧重点在于管理西洋、南洋各国贸易。说清廷下令关闭江、浙、闽三个海关,不仅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情理。因为,将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与东洋各国的贸易改在广州来进行,将是极为荒谬的决定,清朝的君臣无论如何不会昏庸到如此地步。 三 江、浙、闽三个海关一直在正常运行 就事实来看,江、浙、闽三个海关一直在正常运行。关税的正常征收应当最能充分体现其职能的正常发挥。按照当年户部对于海关和常关的规定,关税的上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正额,二是赢余。前一项通常是固定的数额(19),后一项有所变动。“向来各关征税,于正额之外,将赢余一项,比较上三届征收最多年份。如有不敷,即著经征之员赔补。”(20)由于“赢余”的上缴,是“比较上三届最多年份”,数额便不断有所提高,如有不敷,即著经征之关员赔补,时间越往后,赢余数额越大,经征关员常常完不成数额,需要赔补。例如,1788年(乾隆五十三年),闽海关征税一年期满,征收盈余,比较上两届短少银53720两。经户部议覆,奏请管关各员按经征月日,照数赔补。而皇帝认为,这一年因台湾用兵影响了税收,因此著令加恩宽免。“所有此次闽海关短少之赢余银五万三千七百二十余两,著魁伦、徐嗣曾、伍拉纳各按经征月日,赔补一半;其余一半著加恩宽免。”(21) 有时遇到征收不足的情况,海关监督或将军、道员为了避免赔补(22),经常采用挪后移前的方法来应付(23)。1799年(嘉庆四年),清廷整顿关税,谕令废止“三年比较之例”,而采取“赢余”固定办法。这一年,钦定“江海关赢余为四万两千两”,“浙海关赢余为三万九千两”,“闽海关赢余为十一万三千两”,“粤海关赢余为八十五万五千五百两”(2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与粤海关一样,继续履行着征收关税、报解关税“赢余”的职能。到了1804年(嘉庆九年),浙江海关的“赢余”额数,调整为“四万四千两”(25),“其余各关,仍照嘉庆四年赢余定额征收”(26)。 同样,海关税则的确定和调整也能充分体现其职能的正常运转。例如,1825年(道光五年),更定浙海关税则。羽毛缎一项,上等照哆罗呢例,每丈作八尺,九折,税一钱八分;次下照哔叽缎例,每丈作八尺,九折,税一钱八厘;粗白布,二丈八尺以上者,均以二丈八尺科计,每十匹作八匹,征税二分四厘;二丈八尺以下者,均以一丈四尺科计,每二十匹作八匹,征税二分四厘;闽广粗麻布,每件作四匹,税八厘,不论单头、连机,总须按匹计算(27)。 就商品的流向来看,对外贸易可以分为进口和出口。无论是进口和出口,外国商人固然可以经营,中国商人当然也可以经营,因此,限制西洋商人在广州贸易,并不等于取消了中国商人在江、浙、闽的出海贸易权利。如果真的取消了内地商人的出海贸易权利,那么,清廷所有关于商船制造的规模、水柜的大小、风帆多少的规定等,都将是画蛇添足。在此我们必须指出,江、浙、闽三地出海贸易的人数还是很多的,除了传统的茶、丝、瓷器之外,他们还为各省铸币局担负着采购洋铜的重要任务。乾嘉时期,宝苏局铸造制钱需要大量洋铜,“苏商每年发船十三只”,前往日本“办铜九十八万余斤”(28)。1771年(乾隆三十六年),闽商也开始派船经营洋铜。苏商认为闽商不该与其展开竞争,遂请求官方干涉。户部决议,暂停闽商采办。略谓:“苏商所办洋铜亦以供内地官民之用,原可五分畛域,毋庸复为深究。”(29) 江、浙、闽三个海关在乾隆、嘉庆和道光时期正常承担着管理对外贸易的职责,就必须与外商打交道。这一时期,东洋各国对华贸易尽管总量有限,而从未停止过。例如,1786年(乾隆五十一年),暹罗国贡船抵达广州,随同有十余只商船,请求免税。这样的使团显然已经不单单是执行外交使命,在某种程度上已具有商业性质。清廷认为,外藩呈进方物,“其正副使贡船自应免其征纳税银”。至于商船,则应按照规定纳税。 在谕令对于该国随同之商船照常征税的同时,乾隆皇帝想到了琉球国使团,他说:“因思福建省亦有琉球贡船到闽海关,有无似粤省夹带商船情事?该将军向来如何办理?倘亦有夹带船只,一例免税之事,该将军应遵照现降谕旨,于贡船到关时,逐一查验。除正副贡船,仍照旧办理免税外,所有夹带商船,俱著查明,一体按货纳税。”(30)于此可见,琉球等藩属国的使团前来中国,如有商船随行,按照规定闽海关是要对其照常征税的。 由于琉球使团通常有双重使命,第一当然是外交,第二自然是商业,主要是采购丝绸等制造品。正是具有这样的双重性质,琉球朝贡人员通常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进京人员,二是留边人员。进京人员在觐见结束后,通常在会同馆交易一段时间;而留边人员一般在福州柔远驿馆进行交易(31)。留边人员在离开中国时,根据朝廷关于“属国进贡回洋,携带内地货物,准予免税”之规定,通常要向闽海关申报免税货单。而闽海关在查验有无违禁货物之后,按照惯例,通常给予免税优待,每次“大概总未出五百两以外”,而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就比较特殊一些。“琉球贡船回国,兑买丝绸、布匹等物,免过税银共一千二百余两。”(32)这引起乾隆皇帝怀疑,认为不符合惯例,要求福州将军做出说明。福州将军奏报说:“查该国贡船,顺治年间准其贸易,康熙年间复予免税。经前督臣喀尔吉善奏准以带银置货,并无限额。恐欺隐滋弊,嗣后令据实报明,经官公办。其入口、出口税银若干,向系闽海关之南台口委员查照则例核数,申报将军照验,免税放行。自乾隆三十一年以后,该国进贡船二只,入口不出三百两,出口皆在五百两外。接贡船一只,入口皆在二百两内外,出口不出五百两。至三十六年,入口免税二百四十九两,出口八百一十九两。较之往年,为数已多。今四十年,较前更多,实因来船带银及置货,视历年加增之故。”免税有时多一些,有时少一些,均属正常纳税征税范围(33)。这件事情告诉我们,闽海关在乾隆时期经常接待琉球国使团,一直正常履行着管理外国商人来华贸易的职能。乾隆皇帝对于江、浙、闽等地对外贸易情况是了解的,对于中外商人的公平贸易是关心的。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谕旨道:“朝鲜、安南、琉球、日本、南掌及东洋、西洋诸国,凡沿边沿海等省份夷商贸易之事皆所常有,各该将军督抚等并当体朕此意,实心筹办。遇有交涉词讼之事,断不可徇民人以抑外夷。”(34)如果真的在乾隆二十二年下令关闭了江、浙、闽三个海关,上面的这通皇帝谕令就过于矫情了。 另外,在此顺便指出,现有的研究成果显示,日本萨摩藩对中国的贸易,一直隐藏在琉球国王派遣的朝贡使团中,不仅每一次朝贡使团携带的资金是萨摩藩提供的,而且朝贡使团每一次从中国购买的货物都要经过日本派驻琉球那霸的“在番奉行”者清点之后,才能将船只驶往日本的鹿儿岛卸货。也就是说,中日之间的贸易是在中琉朝贡贸易的名义下进行的。因此,有人指出:“萨摩藩主导的琉球对华贸易无疑对萨摩藩当局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这项对外贸易由大名垄断,为萨摩藩的藩库增加了大量收入,受到萨摩藩官员的监督。这是萨摩藩的秘密贸易,所以贸易金额和数量的确切数字很难知悉。”(35) 除了正常管理本海关应当承担的管理事务之外,一旦遇到特殊情况,江、浙、闽三个海关还有临时处置的职能。例如,1781年(乾隆四十六年),有一艘名为“郎吗叮”的吕宋商船(36),在驶往广州途中遭遇大风,停泊于厦门港,恳请就近贸易。闽海关查验该船并无损伤,怀疑其有意趋避。署福建巡抚杨魁奏请道:“请嗣后该国商民来闽船只,并无损坏者,一概不准发卖货物。”这种不顾事实,缺乏情理的做法,立即受到乾隆皇帝的训斥。谕旨这样说:“杨魁此奏所见转小。吕宋商民遭遇风暴飘至厦门,幸未伤损,亦情理所有,若竟遣回,转非体恤远人之意。如因闽海关输税定例,与粤海关多寡不一,该国商民,意图就轻避重,何不咨查粤海关条例,令其按照输纳,该商民等趋避之弊,不杜自绝。嗣后该国商船,有来闽者,俱著照此办理。”(37)假若闽海关根本就没有管理对外贸易的职能,乾隆皇帝的训斥就显得毫无道理了。 在这一年,户部奏请颁发江海关则例,明确规定东洋商船出口货税律。一套海关则例的制订与颁发,不可能针对的是偶发的贸易事件,只能是长期对外贸易政策的体现。假若在乾隆二十二年江海关真的被乾隆皇帝下令关闭,那么,在24年之后户部如此慎重研究并公布其税则,国家机关之行为就变得十分荒唐和可笑,完全不可理解了。 总之,笔者认为乾隆皇帝从未下令关闭江、浙、闽三个海关,乾隆二十二年闽浙总督的晓谕,只是勒令西洋番船(即欧洲各国商船)不得前往浙江等沿海地区,从此以后只能在广州贸易而已。就事实上说,江、浙、闽三个海关在乾隆、嘉庆和道光朝继续正常履行其管理对外贸易的职能。因此,史学界关于“乾隆二十二年下令关闭江、浙、闽三海关”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至于说“广州是惟一的对外国贸易口岸”,同样也是不准确的。
注释: ①王宏斌:《清代前期海防:思想与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②王仁忱:《满清的海禁与闭关》,《历史教学》1954年第12期。 ③戴逸:《近代中国史稿》第1册,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65页。 ④戴逸:《闭关政策的历史教训》,《人民日报》,1979年3月13日第3版。 ⑤“乾隆时为限制中外贸易,仅留广州一口通商,设粤海关,通过公行商人为中介,向外国来华商人征收关税。”见戴逸:《海关篇·小序》,《清史编纂通讯》2009年第12期。 ⑥胡思庸:《清朝的闭关政策和蒙昧主义》,《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第2期。 ⑦谢俊美:《论清代的闭关政策》,《历史教学》1979年第10期。 ⑧张光灿:《论清代前期的闭关政策》,《宁夏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 ⑨陈东林、李丹慧:《乾隆限令广州一口通商政策及硬伤洪仁辉事件述论》,《历史档案》1987年第1期。 ⑩黄磊:《清政府闭关政策的一种虚幻表象》,《贵州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 (11)李侃、李时岳等编:《中国近代史》第4版,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8页。 (12)徐中约:《中国近代史》,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37页。 (13)《清高宗实录》第550卷,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中华书局1986年版。 (14)又写作洪仁辉,英文名字为James Flint,洪氏曾经到达天津,说服当地官员代递其呈文,结果是该官员因贸然陈奏,受到降三级处分。洪氏于1759年回到广州,旋即被逮捕,判处监禁三年,然后遣送回国。 (15)《清高宗实录》第530卷,乾隆二十二年正月庚子。 (16)(17)《清高宗实录》第533卷,乾隆二十二年二月甲申。 (18)《清高宗实录》第1141卷,乾隆四十六年九月丙寅。 (19)“浙海关额税银三万五千九百八两有奇,赢余四万四千两。”“闽海关额税银七万三千五百四十九两有奇,赢余十一万三千两。”“粤海关额税银四万三千五百六十四两,赢余八十五万五千五百两。”(《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235卷,户部,关税)“江苏海关额税银二万三千九百八十两有奇,赢余四万二千两。”(《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234卷,户部,关税) (20)(2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238卷,户部,关税考核二。 (21)《清高宗实录》第1319卷,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丙午。 (22)“福建将军管理闽海关事务。其所属各口岸,向系将军派人稽查分管。”(《清高宗实录》第1083卷,乾隆四十四年五月丙午) (23)例如,乾隆三十四年发生的闽海关税额短少预提下届银数挪后掩前一案。查出常在任内,管关官役亦有乘机舞弊,蒙混造报等情(《清高宗实录》第826卷,乾隆三十四年正月癸巳)。 (24)(2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190卷,户部,关税,考核,第28~29、30页。 (25)《清仁宗实录》第130卷,嘉庆九年六月戊辰。 (28)《清高宗实录》第849卷,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壬申。 (29)《清高宗实录》第899卷,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戊子。 (30)《清高宗实录》第1251卷,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乙丑。 (31)“窃查琉球一国远处东南,地多荒僻,产物无几,凡食物、器用多需内地。荷蒙我朝殊典,念其向化之诚,恩纶叠沛。凡进贡船只准带土产货物、银两在闽贸易,建设柔远驿馆,抚恤安置,委员监看交易。其出入关税悉行宽免。而查办人员亦因外国船只向无输税之例,但验无夹带违禁货物,即便放行,由来已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为陈奏琉球贸易情形折,档案号4-260-3。 (32)(33)《清高宗实录》第1003卷,乾隆四十一年二月戊午。 (34)《清高宗实录》第1021卷,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甲午。 (35)罗伯特·K.酒井:《作为萨摩藩属地的琉球群岛》,见费正清编、杜继东译:《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3页。 (36)吕宋,在乾隆时期为西班牙殖民地,中国人常以大吕宋称呼西班牙。 (37)《清高宗实录》第1141卷,乾隆四十六年九月丙寅。
(转引自:《史学月刊》2011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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