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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顺治十二年前的对日海外贸易政策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06
清顺治十二年前的对日海外贸易政策
           
                          荆晓燕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关键词] 清代;顺治;海外贸易;日本
[摘 要] 清朝初期,顺治帝开始调整对日政策,采取一种更加积极的姿态,力图将日本纳入其宗藩体系之内。在对日海外贸易方面,这一时期并未厉行海禁,而是允许拥有政府执照的商船前往日本及东南亚国家进行贸易,贩买铜斤或者一些政府急需的物品。这一时期的对日贸易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清朝以后的海外贸易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顺治年间特别是顺治十二年以前的海外贸易政策,在清朝文献中记载很少,而且语焉不详。关于这一时期清朝是否实行过允许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的政策,学术界还存在争议。来新夏、李喜所认为从顺治元年到顺治十二年(1644~1655年) ,清朝沿袭了明朝的海禁政策,但并未进行充分论证。① 陈尚胜、陈希育则认为顺治前期曾允许中国商民出海前往日本贸易洋铜。② 万明反驳了这种看法,认为清朝从顺治初年起就因袭了明朝的海禁政策,准许商民出海购铜的政策只是一项临时性的措施。③ 可见,这一问题还未得到完全解决。本文对顺治十二年以前的对日海外贸易政策进行了探析,认为这一时期并未厉行海禁,而是允许拥有政府执照的商船前往日本及东南亚国家进行贸易。
 
一 清初对日政策的调整
 
    早在皇太极时期,清就试图通过朝鲜作为中介建立与日本的官方关系。1637 年初皇太极亲率大军征朝,朝鲜国王李出降。在皇太极的招降条件中,专门就朝鲜对日本关系问题作了说明:“日本贸易,听尔如旧,但当导其使者赴朝,朕亦将遣使至彼也。”[1 ] (p3593~3594) 这一政策表面上是给予朝鲜对日贸易的自由权,但清政权更期待的是朝鲜能够充当一个友好中介,引导日本使者来到大清,通过和平的方式让日本成为清国的附属国。
    清朝问鼎中原之后,继续实行这一政策,争取建立与日本的宗藩关系。顺治二年(1645 年)十一月,有日本民人漂到清国,清帝将幸存的13人通过朝鲜送回日本。顺治帝之所以这么做,一方面是源于天朝上国怀柔远人的宗藩体制思想, 另一方面也表明他有意再建与日本的宗藩关系。这一点在他给朝鲜国王的谕旨中体现得比较明显。谕旨称:“今中外一统,四海为家,各国人民,皆朕赤子,务令得所,以广同仁⋯⋯但念其父母妻子,远隔天涯,深用悯恻,兹命随使前往朝鲜。至日,尔可备船只,转送还乡,仍移文宣示,俾该国君臣共知朕意。”[2 ] (卷一二) 由此可见,顺治帝送回日本漂人,是想博得日本的好感,并通过这一行动来构建中日宗藩体系。在清初的局势下,确实需要与日本搞好关系,这对于尽快消灭南明和东南海疆的反清势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之后,清政府发出更加明显的信号,要与日本建立朝贡关系,以图恢复两国之间的官方外交。顺治四年(1647 年) 二月,清廷因浙东、福建平定颁诏天下,其中明确提到:“东南海外琉球、安南、暹罗、日本诸国,附近浙、闽,有慕义投诚、纳款来朝者,地方官即为奏达,与朝鲜等国一体优待,用普怀柔。”[2 ] (卷三○) 但实际上,这只是清政府一厢情愿的想法,清日之间的朝贡关系并未建立起来,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根本没有关于日本的贡道、贡期、赐予等方面的规定。
清朝未与日本建立朝贡关系主要是由于日本方面不积极,这是因为:第一,日本在明末时曾希望恢复两国之间的朝贡关系,但遭到了明政府的拒绝。清初清政府愿意与日本建立朝贡关系,但此时日本已经进入了锁国时期,严厉禁止出海贸易。所以,两国间恢复朝贡关系的时机就被错过了。第二,清朝建立时,中日之间的私人贸易已经很繁盛。除了两国商人之间的直接贸易外,日本还通过葡萄牙、荷兰以及东南亚等地的商人来获取中国商品。所以,在经济上,日本没有与清王朝建立朝贡关系的迫切需要。第三,从思想上来说,日本认为清政权起于蛮夷,并非正统王朝,因而对清国入主中原、成为华夏共主存在一种抵制心理。虽然清日之间的朝贡关系并未建立起来,但可以看出,清朝对日本的态度比之明末要更积极一些。在这种政策基调下,清政府并未断绝与日本的贸易关系,而是由政府颁发执照继续与日本进行贸易。
    此外,顺治帝对明末及南明政权的赴日贸易商人也采取宽容的态度。据《明清史料》记载,商人乔复初于弘光元年(1645 年) 三月从定海出关赴日贸易, “只因中国未定,故弗敢造次来归。羁迹异域,将历五载。闻我朝定鼎,柔远恤商,将陈京等货尽数给还,是以倾心向化,慕义输诚。于正月初三日离日本,过稗沙,为各营官兵尾追。至二月初六日收泊吴淞”。清廷对此次事件的处理也是宽大的,只是将“旧给单引三张,并姓名籍贯及盘过货物备造清册送户部查核”,此外并没有深究。[3 ] (p155) 这次事件发生在顺治六年,而顺治九年又有赴日商人从日本回国。“(福) 建省五十余人亦往日本贸易。世等问其来历,彼等备说满洲养民极好⋯⋯因此世等俱皆剃头于本年正月内正欲回来,遭风将船飘至朝鲜大经县⋯⋯查各商系流贼入寇时前往贸易,非自本朝私行飘海者。臣等仰体皇仁,议将二十八人俱放回原籍,其原货并着领回。”[3 ] (p272) 在这两则史料中分别提到清朝“柔远恤商”、“满洲养民极好”,这说明顺治初期对日贸易政策是比较温和的。同时,对前朝及南明政权的赴日贸易商人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顺治帝采取这样的态度是有一定用意的,这样可以避免使日本认为清朝要全面禁止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避免在两国贸易关系上引起大的波动,从而为贸易关系的平稳过渡打下基础。
 
二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律与执照贸易
 
    为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管理,顺治三年颁布了“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律”,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 4 ] (p327~328) 这一律令被当做顺治十二年以前实行海禁政策的主要依据。因此,这一律令在当时是否实行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史料考察,顺治十二年以前确实实行了这一条例,其根据是《明清史料》中记载的对顺治十年山东即墨女姑口查获的洋船私贩日本案的处理。
    顺治九年(1652 年) 二月,发生了一起山东即墨商人私通日本的案件。黄之梁、可翰明、杜得吾等人“潜纠不逞之徒,各买绸绫布等货,挈附来相之舟。假道庙湾,售之倭国。走险若鹜,甘冒厉禁”[ 3 ] (p349) 。他们所带去的绸绫等货物在日本销售一空,于次年四月从日本带回“胡椒、紫檀、钢藤”等物,返回山东即墨女姑口之后被人告发。此案经过审理,判决如下:黄之梁等通番商人“俱合依将段疋、绸绢、丝绵私下海货卖者律,各杖一百”;“薛来相、周尚文、段安俱依驮载之人减一等律,各杖九十,货物、舡并入官”。以上两项判决都是严格按照顺治三年颁布的“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律”来执行的。禁海令中还规定, “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也按照这一规定对人口、军器问题进行了重点检查。结果发现船上有网巾假发等小孩扮戏之物,但并没有小孩。于是审查人员怀疑该船将小孩贩卖到倭国,但经反复审讯才得知小孩因为遭遇飓风而坠海,并非以“人口售之于倭”,因此免于以人口出境罪论处。此外,船上还有钢藤、弓矢等违禁之物,但念及这些物品是用来自卫的, “亦与私将军器下海者有殊”,因此不以军器出境罪论处。通过本案的审理过程可以看出,当时对赴日走私贸易的案件是严格按照“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律”来审理的。
    但不能根据这一律令就认定顺治前期实行海禁政策。因为这个律令是“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律”,重点在于强调不准“私出”和“违禁”。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对海外贸易进行管理,禁止“私出”。同时,国家对出海贸易有一系列的管制措施,出海贸易必须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才不算违禁。因此,这一律令的颁布,旨在加强政府对海外贸易的管理,并非是要实行海禁。元朝律书《通制条格》中也有类似的规定,“金、银、铜钱、铁货、男子妇女人口、丝绵、段疋、销金、绫罗、米粮、军器,并不许下海私贩诸番。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决壹百柒下,船物俱行没官。若有人首告得实,于没官物内壹半充赏。重者,从重论”[5 ] (p231) 。但元朝并未实行海禁,而且其海外贸易极为兴盛。上述规定的目的是将海外贸易置于市舶司的管辖之下,杜绝走私贸易,而并非要实行海禁。从这个角度说,清初的“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律”也同样如此,它更侧重于强调政府对海外贸易的管理权,并非是完全禁止海外贸易。即使在现代的海外贸易中,进行走私贸易并携带违禁物品也是不被允许的,因此不应该以这个律令为标准认定顺治前期实行海禁政策。
    当时确实存在合法的海外贸易,而且是由政府颁发执照的。政府实行这种执照贸易主要是为了赴日本及东南亚国家采购铜斤。鉴于国内铜斤紧缺,清政府早在顺治二年就发布了准许商民赴日贸易的敕令,目的在于购买铸造钱币的铜料。敕令说:“凡商贾有挟重资愿航海市铜者,关给符为信,听其出洋,往市于东南、日本诸夷。舟回,司关者按时值收之,以供官用。有余,则任其售于市肆,以便民用。”[6 ] (卷一九《钱法》) 这一规定与“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律”并不矛盾。因为既然是“关给符为信”就谈不上是私出,既然进行铜斤贸易是国家许可的,当然也就谈不上“违禁”,因此是被允许的。
关于这种执照贸易的情况,文献记载很少,但可以通过一些事例隐约地看出端倪。《朝鲜李朝实录》中曾记载过顺治年间海外贸易的情况。
  仁祖王二十三年(清顺治二年) 十月丙戌,黄海监司郑维城驰启曰:“今月初三日,汉船一只,自白翎镇外洋漂到吾义浦,船中人皆汉人之剃头者也。其中有马儒者,自称清国漕都司,以天津军饷贸贩事出来,遇风漂来云。”备局令其道,厚给衣粮而送之。儒称以风势不便,乞留过冬,庙堂许之。[1] (p3752~3753)
从这段记载来看,这艘漂流到朝鲜的商船并非是私自出海,而是经过清政府批准的合法出海。虽然材料没有明确指出这艘船是往日本市铜,但这艘船上有清朝的官员“清国漕都司”,而且他以“天津军饷贸贩”,就一定是采购政府急需的物资,从这一点分析,他很有可能是到日本购买铜斤。
    上述事例中的马儒是清政府的官员,因此这一事例多少带有一些官方贸易的性质。那么这个执照是否可以发放给民间进行贸易呢? 答案是肯定的。顺治时期陈肇鼎通番案是比较典型的,能有力地说明这个问题。顺治十一年(1654年) , “南台牙户陈肇鼎,因都司库乏黄制药,遂借居奇,纠集夏元一、李伯雷、谢明卿、郑伯玄,指称借贷,各凑重资,打造大船”,并于次年二月出海贸易。他们出海后贩买了大量的番货带回国内,事发被捕。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案件中,陈肇鼎出海时是借采买硫黄之名申请到执照的。文中多次提到这个问题,如“认领照票采买”、“呈请院道给文采办”、“黄土查系奉文采买”、“查详允给牌在十一年七月内”。而且文中还两次强调该执照是颁发于顺治十一年七月,是“在未禁之先”。[ 3 ] (p716~718) 这都说明在顺治十二年之前,由政府发给执照的合法的海外贸易是确实存在的, 是不被禁止的;而且,这种执照并不一定只限于铜斤一种产品,上述事例中就是以采买硫黄的名义申请执照的,也得到了许可。
    关于当时的海外贸易情况,在当时的一些敕谕、奏疏中也曾提及。根据一份顺治九年十月的档案记载:“凡浙、闽、广东海寇,俱责成防剿。其往来洋船, 俱着管理, 稽查奸宄, 输纳课税。”[ 3 ] (p67) 可见,当时东南沿海地区的海上贸易是存在的,并未厉行海禁。清朝官员慕天颜在上疏中也提到:     “犹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见市井贸易咸有外国货物,民间行使多以外国银钱,因而各省流行,所在皆有。自一禁海之后,而此等银钱绝迹,不见一文,即此而言,是塞财源之明验也。”慕天颜曾历任浙江钱塘知县、福建兴化知府、江宁巡抚,由于长期在浙江、福建任官,对于沿海贸易情况比较了解。他提到顺治六七年时允许海外贸易而并未实行海禁,这是比较可信的。[7 ] (卷二六《户政·理财》)
随着郑成功海上抗清势力的增长,顺治十二年正式颁布禁海令:“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督抚镇曰:海逆郑成功等窜伏海隅,至今尚未剿灭,必有奸人暗通线索,贪图存利,贸易往来,资以粮物。若不立法严禁,海氛何由廓清。自今以后,各该督抚镇着申饬沿海一带文武各官,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或地方官查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缉,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 通同容隐, 不行举首皆论死。”[ 2 ] (卷一○二) 从这条材料可以看出,顺治时期的海禁政策主要是针对郑成功的,它是一项战时的非常措施,而不应该被看成是清朝开国之后的既定国策。郑氏海上势力被剿灭的第二年,康熙帝即下令废除海禁、开海贸易,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但即使在颁布禁海令之后,仍给执照贸易留有余地。据《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记载,顺治十二年题准:“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 8 ] (卷一一四)这里明确地指出有执照的海船是允许出洋的,这是顺治前期执照贸易的继续。
    但是,对这种执照贸易的实际贸易量不能做过高的估计,因为一般只有采买政府急需的物品才会申请到执照,像铜斤和硫黄都属于此类。而未见采买普通商品可以申请到执照的例子,所以在这样一种体制下,中日民间贸易并未得到充分发展的空间和机会。
 
三 顺治前期对日海外贸易政策的意义
 
    顺治前期执照贸易的实际海外贸易量是有限的,但这一时期的对日贸易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清朝以后的海外贸易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顺治三年发布的准许商民赴日贸易的敕令扭转了明后期以来禁止与日本贸易的政策,使得对日贸易合法化。自从嘉靖年间中日朝贡关系断绝以来,明朝统治者对日本着意防范。嘉靖倭患使得双方的关系更加恶化。1567 年,明廷在福建漳州月港部分开放海禁,准许人民出海贸易。但贸易地区仅限于东南亚,明令禁止前往日本贸易。这一点在史书中有明确记载:“隆庆改元,福建巡抚都御史涂泽民请开海禁,准贩东西二洋。盖东洋若吕宋、苏禄诸国,西洋若交阯、占城、暹罗诸国,皆我羁縻外臣,无侵叛。而特严禁贩倭奴者,比于通番接济之例,此商舶之大原也。”[ 9 ] (卷七《饷税考》) 万历年间,日本举兵入侵朝鲜,明廷派兵援助,遂爆发万历朝鲜之役。至此,明朝的中日关系恶化到极点。万历四十年(1612年) ,明政府进一步申严对日贸易禁令,增加了“通倭海禁六条”。鉴于“往者通番律轻,人多易犯”,特将“走倭者、出本者、造舟与操舟者、窝买装运与假冒旗引者以及邻里不举、牙埠不首、关津港口不盘诘而纵放者,并馈献倭王人等以礼物者;它如沙埕之船当换,普陀之香当禁、船当稽,闽船之入浙者当惩,酌分首、从,辟、遣、徙、杖,著为例”。[10 ] (卷四九六) 不仅如此,为了防止浙江和直隶商民进行对日走私贸易,1613 年11 月,直隶巡按薛贞命令禁止浙江和直隶之间的海上往来,“江南与浙江之定海、楚门、石塘、石浦、马墓等处,江北之通州、如皋、泰州、海门等处互相往来,是在一体禁戢,使浙江之船不得越定海而抵直隶,江北之船不得越江南而走浙江,则通倭无路而邻国不至为壑矣”[10 ] (卷五一三) 。明政府不惜封锁国内沿海省份之间的海上往来以达到消除对日走私贸易的目的,可见这时对日贸易控制之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日本曾多次要求恢复两国之间的朝贡关系,但明朝统治者都明确回绝。
    如1610 年,明朝应天商人周性如到达肥前的五岛并晋谒德川家康。德川家康命本多正纯和长谷川藤广分别修书托周性如带给福建总督陈子贞。本多正纯的信中说,家康素有与明朝和平通好之意,请于福建商船开来长崎时,秉承明帝的旨意送来勘合,果能如此,则在秋季信风起后,必派使船一艘赴明。长谷川藤广的信中则说,如明朝发给勘合,自己当亲任专使前往明朝,重修两国旧好,年年往返船只,互相交易。[ 11 ] (p625) 但明朝对此并无任何答复。所以自中日朝贡贸易断绝后,两国之间的贸易一直属于非法的走私贸易,得不到政府的承认和支持。
    而清朝立国之初就发出与日本建立朝贡关系的信号,虽然并未实现,但这已经表明清政府对日本的态度较之明政府而言发生了转变,是一种相对积极的姿态。顺治帝毕竟是清朝定鼎中原的第一位皇帝,他的政策必定对以后的政策产生重要影响,甚至起到奠基性的作用。从康熙开海后一直到鸦片战争前,清朝都未曾禁止过对日贸易,而且给予特别的重视,采取了一些保护、鼓励性的政策。康熙晚期,清朝的海外贸易政策开始趋向于保守,主要标志就是1717 年颁布的“南洋禁航令”。清政府正式宣布:“凡商船照旧东洋贸易外,其南洋吕宋、噶吧等处不许商船前往贸易。”[12 ] (卷二七一) 清政府之所以严格禁止中国商民赴南洋贸易,主要是因为康熙帝认为太多中国商民移居到东南亚,有可能在海外聚集生事,对付清王朝。对此,他说:“海外有吕宋、噶喇巴等处,常留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薮也。”[12 ] (卷二七○) 但此时康熙帝并未禁止赴日本的贸易,主要是因为清政府需要采办日铜以作为铸币的原料。这样,在南洋贸易被禁止的情况下,中日贸易却一枝独秀。虽然“南洋禁航令”不久即被废除,但从此事可以看出清统治者对日本贸易的重视程度。我们可以将这一政策与明朝开漳州月港海禁的政策做一比较,两者正好相反:康熙“南洋禁航令”禁止南洋贸易,只允许赴日贸易,而“隆庆开禁”却允许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惟独禁止对日贸易。由此可以看出,清朝对日贸易政策比明朝更为积极、更为务实。
    其次,顺治帝颁布的准许商民赴日贸易的敕令突出了铜斤贸易的意义并鼓励中国商民赴日办铜,将中日之间的铜斤贸易摆到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以后康、雍、乾三朝君主也都很重视日本洋铜的进口,中日铜斤贸易一度繁盛。《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七记载:“采买洋铜例往东洋日本。自康熙二十二年设立海关,是时洋铜即已流通内地。逮三十八年以京局额铜交商办解,寻改为八省分办,复改为江浙总办,皆取给于东洋。至乾隆三年京局改用滇铜,而江浙等省仍用洋铜配铸。自是年奏定商额,以后各船岁往日本之长崎澳,易铜以还,分供铸局。鲸波万里,来往不惊。盖由圣世承平,民乐业,以东远产而岁致中邦,宛如内地官山之利焉。”[ 13 ] (卷一七《钱币考》) 可见,从康熙开海到乾隆年间,日本洋铜一直是政府铸币用铜的一个重要来源。据台湾学者刘序枫统计,自1684 年开放海禁后,日本洋铜的年输入量为300 万~400 万公斤,1696~1710 年达到最高输入量400 万~700 万公斤。[14 ] (p111) 洋铜的大量进口,缓解了国内铜斤不足的状况,增加了铜钱的供应量,对于清朝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参见来新夏、李喜所《第一次鸦片战争前清政府的对外政策》,载于《文史哲》1980 年第2 期。
②参见陈尚胜《闭关与开放:中国封建晚期对外关系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69 页;陈希育《清代日本铜的进口与用途》,载于《中外关系史论丛》第四辑,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 年版,第58~67 页。
③参见万明《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明与清前期海外政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第470~471 页。
 
参考文献:
[ 1 ]吴晗辑. 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 第九册[ Z] . 北京:中华书局,1980.
[ 2 ]清世祖实录[ Z] . 北京:中华书局,1987.
[ 3 ]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明清史料: 己编上册[ Z] . 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
[ 4 ]大清律例[ Z] . 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
[ 5 ]黄时鉴点校. 通制条格[ Z] . 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
[ 6 ]张寿镛. 皇朝掌故汇编[ Z] (内编) .
[ 7 ]贺长龄辑. 清经世文编[ Z] . 北京:中华书局,1992.
[ 8 ]张廷玉纂修.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Z] . 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 9 ]张燮. 东西洋考[M] . 北京:中华书局,1981.
[ 10 ]明神宗实录[ Z] . 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
[ 11 ]木宫泰彦. 日中文化交流史[M]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 12 ]清圣祖实录[ Z] . 北京:中华书局,1985.
[ 13 ]皇朝文献通考[M] . 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 14 ]刘序枫. 清康熙—乾隆年间洋铜的进口与流通问题[ A ] . 汤熙勇主编. 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 第七辑[ C] . 台北: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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