В.С.米亚斯尼科夫 叶柏川译
俄华银行的建立
1895年4月17日(俄历4月5日),日、清帝国全权代表伊藤博文和李鸿章在马关签署日中和平条约。朝鲜半岛上发生的战争越过了清帝国的边界,清政府担心日本会进攻北京,因此被迫在领土和其它方面做出让步。《马关条约》包括11项基本条款和3项补充条款,其中,第一条是中国承认朝鲜彻底、无条件地独立和自治,第二条是关于中方在满洲南部地区做出领土让步。
《马关条约》向日本臣民开放了四个可以从事贸易、开办工业和居住的中国港口,使他们在这些地区像在其它开放城市和港口一样,享受同样优惠的待遇。这些港口包括湖北沙市、重庆和中国的两个“天堂”城市苏州及杭州,日本轮船获得了通航至重庆和苏、杭的权利。除了关税及其它优惠条件,日本企业主还获得了在中国开办和经营工业企业的权利,在当时,其它国家的臣民并未得到这些权利。根据条约,中国须支付2亿两的战争赔款。该条约通过交换1895年5月8日(俄历4月26日)在芝罘[②]批准的公文得以生效。
《马关条约》还附有1张地图和3条关于允许日军驻留在其占领的威海卫地区的独立条款,并规定,驻军每年给养费用的四分之一由中国承担。[③]欧洲国家没有坐视日本的胜利果实,1895年4月23日,俄罗斯、法国、德国照会日本政府,“建议”放弃割占辽东半岛。这些国家在远东水域集结的海军力量强化了该建议的效力,[④]日本没有料到这些国家会联合行动,被迫有所收敛,《马关条约》在获得批准后又被重新修改,辽东半岛归还中国,但赔款增至2.3亿两。至于其它方面的利益,尽管以康有为和孙中山的革命战友为首的中国各派改革力量强烈抗议,还是落入了战胜国手中。[⑤]
俄国驻中国公使А.П.卡希尼曾这样向彼得堡汇报《马关条约》签定后清帝国的情景:“大批形形色色的金融家,在中日战争刚一结束,就怀着同样的想法从世界各个角落来到北京,希望利用当前中国的局势,抢先得到租界沿岸对自己有利的、能够获取丰厚利润的从事铁路建设的大型企业,以及经营矿场、设立银行及其它机构的权利。”[⑥]
在许多国家、公司、个人为占领中国市场而激烈竞争的背景下,1895年在彼得堡诞生了创建俄华银行的想法。法国资本直接参加了俄国在这一年向清政府提供的第一笔4亿法郎的巨额贷款[⑦],这是根据马关条约中国必须向日本支付的赔款。这一贷款被称为“1895年四厘借款”,是俄国政府在国库财政状况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提供的。俄国政府之所以能够实现这一财政行为,是因为筹集了大量俄国、主要是其它国家的私人资本。与俄国银行、彼得堡国际商业银行、俄国外贸银行、彼得堡贴现贷款银行和伏尔加-卡姆商业银行一起,法国的巴黎银行和里昂银行也在贷款中占有很大份额。
贷款声明第五条规定,“该声明具有同条约一样的效力和意义,它自中国政府与提供贷款的银行家们签定合同之日起生效,直至所有债务被偿还。”[⑧]根据这一条款,在彼得堡成立了董事会,目的是组建在东亚国家开展贸易的“俄华银行”。董事会的发起人包括艾斯别尔·艾斯别罗维奇·乌赫拖姆斯基大公,列涅-勃利斯,里昂贷款管理局成员、五等文官伊万·列奥奇耶维奇·格列施坦特,卢拖里夫·国津格尔男爵,艾涅斯特·杰诺尔曼吉,艾都艾尔特·涅次林,艾拖里夫·罗什金,亚科夫·施杰尔恩等。
银行董事会与全体股东大会
俄华银行获准在俄国的亚洲地区及这一地区边界周围的国家开展业务。银行业务委托给由全体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经俄财政大臣任命的不超过11人组成的董事会管理。银行建立之初,发起人就选举了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主席。银行的经营目标、发展方向及各项业务活动等,都是根据1895年12月10日皇帝尼古拉二世在皇村批准的章程决定的。为发展业务,银行可在东亚国家设立分支机构。银行董事会和总行设在彼得堡,并且同时成立了一个特殊的俄国分行,该分行可利用部分资本金和暂时闲置的资金在俄国范围内根据当地的条件开展业务,但每项业务都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得到俄国财政大臣的许可。
银行章程规定董事会可以推行积极的扩张性的财务政策。根据在彼得堡举行的全体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财政大臣的批准,董事会获得了在俄国及业务需要的国外地区设立分行的权利。银行董事会制定的各分行的管理和业务规则要经全体股东大会批准,并严格遵守银行章程,并且,分行业务由银行的全部储备金[⑨]、备用金及其它财产作为担保。
关于银行的存续,没有设定任何期限。经俄国财政大臣批准,银行的初始资本金为600万金卢布,这笔资金是通过发行48000股每股面值125金卢布的股票筹集的,并且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和财政大臣批准,银行可以通过增发新的相同面值(相对于最初的125卢布)的股票来增加资本金。例如,根据1898年6月27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并经财政大臣批准,银行通过发行12000股发行价为187.5卢布的股票,将资本金从1899年1月起增加了225万卢布。银行章程规定,自章程批准之日起的30年内,银行发起人和第一批股票的认购者,有权以全体股东大会确定并经财政大臣批准的发行价,优先购买此后发行股票数量的四分之一。为了确保这项权利,银行发行了创建人证书,每证10股。
俄华银行共发行了4800份创建人证书。证书赋予银行发起人和第一批认购者的权利,从银行创建之日起,30年期满后自行终止并转给所有股东。但是历史却给出了另一个结果:俄华银行只存在了15年。[⑩]创建人证书未被赋予表决权,其持有者应服从全体股东大会的所有决议。
银行应在章程通过的6个月之内开始运行,但针对第一期募集600万金卢布资金的股票,必须向财政大臣提交所有股东按每股面值的25%(即150万金卢布)已经出资的证明,因为根据资金到帐情况,这笔款项应缴纳到俄国国家银行。剩余股金交纳的时间及金额由银行董事会确定,但每次必须酌情在“政府通报”、“金融工商报”及其它俄国和外国报纸上发布公告。为了使所有股本在银行开业之日起两年内缴齐,缴款公告必须在规定期限前一个月发布。
在缴纳第一期股票票面价值的25%时,董事会向认购者发放临时证明,并在证明上标注下一笔应缴纳的股金数额,直到交纳完最后一笔股金后,临时证明才被换成真正的股票。
为增加银行资本金,全体股东大会可以决定发行不低于面值的股票的数量,但必须保证持有创建人证书的股东按规定要求认购的数量,同时,股东大会可以确定认购股票的方式,包括交款的数量和期限,但交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持有临时证明的认购人有责任支付全部款项。临时证明可转让给他人,但需得到董事会允许并在银行帐簿上登记。经董事会同意并转让临时证明后,原认购人或转让人无需继续交纳该证明规定的款项。
未经董事会确认已交纳应缴款项的临时证明,在交款责任期限内,不得转让或赠与他人。
在董事会公告确定的期限内,认购者如未能缴清某项款项,银行将向其追讨,并且,每超出结算日1天扣除5%的利息及5%的罚金。超出指定期限一个月仍未缴清款项的,证书编号将在“政府通报”、“莫斯科公报”、“金融工商报”及其它国外报纸上公告,如果公告刊出后两个星期内仍未缴纳证书规定的款项,董事会有权出售过期证书,号码不变,并注明这些证书是用来替代那些没有按期交款的证书。出售证书所得,扣除花费及规定的利息和罚金,再用来补足原证书持有人没有按时交纳的证书规定的款项,剩余部分归还给原证书持有人。
根据股东的自愿选择,公司股票可以是记名式股票,也可以是凭证式股票。所有股票发放时从留有存根的帐簿上撕开,上面有编号、董事会三名成员及会计的签名以及银行印章。每张股票附有利息券,在十年之内可以凭此券获得分红;十年之后,再向股票持有者发放新的利息券。
公司的凭证式股票从一个持有者转让到另一个持有者手中,不需要任何手续,公司只承认手中持有股票的人为股票所有者。转让记名股票须向银行董事会提交声明,并附有更名给受让者的股票。
股东死亡后,根据遗嘱或法律规定,股票转给其继承人,但在任何情况下,每股股票不得拆分。
对于丢失的凭证式股票,银行将在三年内予以公告,并同时公告根据股票发放红利的声明,公告的费用由董事会认为有足够的证据申请股票归其所有的申请人承担。此后,如果在这三年之内无人再对以上股票的权利提出主张,这些股票将作为副本在银行寄存五年。五年期限结束时,发出最后公告,公告6个月后,股票归上述申请人所有。有趣的是,董事会成员在上任时,其名下应拥有至少100股的股票,这些股票也被寄存于银行,直到全体股东大会批准其离职审查报告为止。
银行章程还规定了董事会成员的轮换制度。全体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此后,在下一个三年里,根据协议和抽签每年有三位成员离职,再选举三位新人接替他们的职位;然后,根据选举排名,每年有三位成员离职,但是,离职的董事会成员可以再次当选。
董事会在自己的成员中选出主席,主席空缺时,也是通过选举,由另一名成员担任。董事会主席每年在年度股东大会之后选举一次。
如果某位董事会成员在任期期满之前离职,要在最近的一次股东大会上根据董事会呈文,选出新的成员执行离职者任期内的职责。如果因董事会成员离职或暂时离开,使得董事会成员人数少于四人,董事会应确定一名临时成员,让他在最近一次全体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履行相应职责,直到临时离开的成员回来。按照规定,如果有三名董事会成员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通过书信或电报)参加,则董事会的决议被认为有效。在投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的一票是决定性的。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
1、管理股东资料;
2、管理所有银行事务;
3、任命银行执行经理、经理助理及分行经理和银行经纪人;
4、根据当地规定,保持同政府机关和官方人士除现行银行业务以外的各项事务联系;
5、在每一个预算年度到来之前审核银行支出情况,年终时审核银行各项业务决算及其业务状况;
6、寻求更加有利于银行业务发展的途径;
7、宏观考察银行业务,指定董事会成员或选举专人检查执行经理的行为;
8、详细审查当前银行业务之外的所有问题;
9、预先审查将提交全体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
10、审查执行经理认为可能导致董事会解散的问题;
11、确定有权签署银行债务的人员并将其公布在彼得堡、莫斯科及国外报纸上;
董事会可全权委托一名或几名成员为执行经理,处理银行业务。执行经理或完成同样职责的董事会成员的责任是:
1、根据董事会决议管理银行业务,处理公文、帐簿事宜以及以银行名义的书信往来。执行经理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详细的工作细则,履行自己的职责。
2、招聘或解聘银行职员,并在董事会预算范围内确定他们的工资;
3、根据现行章程,制定银行可用资金的使用计划;
4、确定利率水平和银行的委托业务;
5、根据当地规定,在银行各项业务方面与当地政府机构进行联系。
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代表,可以以其名义行事,无需特别的委托书,但是单独的董事会成员只有获得董事会的特别全权委托,才能以全体股东大会的名义行事。
董事会成员、执行经理和经理助理,还有分行经理及其他银行雇员,不可以使用银行期票和贷款。
董事会主席和其他成员,以及执行经理,不以个人财产对银行债务负责任;但因越权,甚至是违法或不慎行为而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的,以个人财产负法律责任。
担任执行经理的董事会主席、董事及董事会其他成员,因管理公司事务付出的劳动,获得全体股东大会规定的酬金。
董事会成员同其他银行职员一样,有义务保守有关银行业务和委托给银行的私人业务及其帐目的秘密。
银行拥有俄国财政大臣批准的印章。所有持有银行股票的人,有权参加全体股东大会,但只有持有不少于25股股票的股东才有表决权;持有75股股票的股东拥有两票表决权;150股有三票表决权;250股有四票表决权;高于250股的,每100股增加一票表决权。
股票持有者必须在全体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内向董事会出示股票,才能获得出席会议的权利。记名股票持有者,只有在不晚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根据银行帐簿已将股票登记至其名下的人,才可以出席会议。
持有股票少于25股的股东,可根据共同协议将每个人的股票集中在一起,以获取一票或几票表决权。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表决权的股东,需从其所代表的股票持有者那里得到委托书。
有表决权的缺席股东可以将自己的权利转交给同样有表决权的其他股东;但是一个人不能获得两份以上的委托书,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凭借自己拥有的股票和根据委托书获得的表决权不得超过20票。关于转送表决权的委托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在股东大会召开三天前送达董事会。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根据以上规则,确定有表决权的股东名单,名单要打印出来,在股东进入会场时发给他们,还要从到会的股东中选出两位进行检查,并清点到会的具有表决权的票数。
全体股东大会分为一般会议和特别会议。一般会议于每年不晚于6月份召开,特别会议由董事会酌情召集,讨论特别紧急的事务。但是,如果总计拥有50票表决权的股东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无条件同意他们的要求。
召开紧急股东大会时,董事会应最迟于会期前6个星期,在“政府通报”、“金融工商报”、“莫斯科通报”上,并酌情在其它国内外报纸上发布公告,同时刊登股东们要求讨论的问题。
只有到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不少于40人,并且他们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到银行发行股票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时,股东大会才可以召开并有效。否则,至少在第一次未能召开的股东大会两个星期后,才可召集第二次会议。这次重新召集的会议,无论到会股东人数多少及他们持有的股票数是多少,都被认为有效;但是会议只能对第一次未能召开的会议所确定讨论的问题做出决定。在大会讨论其它议题之前,先从股东中选出大会主席,选举之前,会议由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主持。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以相对多数票通过,大会决议即被认为有效;而在有些情况下,需要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但是只有到会股东(本人或通过委托人)所持股票数量不少于银行股票总数的一半时,才能对这些问题作出决定。如果这些问题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召集的全体会议上都没有得到解决,则召集第三次大会,在这次大会上,无论参加会议的股东人数多少及他们拥有多少表决权,大会决议都被认为有效。
全体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是:
1、选举董事会成员
2、最终批准年度工作报告,股东大会可成立特别委员会,审核工作报告和董事会工作。
3、通过设立分行的决议;
4、变更或补充银行章程的决议;
5、增加银行资本金的决议;
6、关闭银行或停止银行业务的决议。
全体股东大会上进行的所有选举应根据大会确定的规则进行。一次全体股东大会可根据需要持续几天,但不能超过一个星期,持续时间由大会自行决定。
根据规定程序作出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对于所有股东,包括缺席和不同意该决议的股东,都具有约束力。
银行业务
如同俄华银行章程强调的那样,“该银行对于支持同东亚国家的贸易具有特殊意义”,在得到这些国家及当地政府允许后,银行可以从事如下中间业务:
——期票以及贸易中产生的支付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其它债务的贴现与再贴现。
——用自有资金或受私人、商行委托买卖各种有息债券、股票、股份和证券。但是规定,用自有资金购买的未经主要欧洲国家担保的货物及有息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四分之一。
——用自有资金买卖贵金属、金币及各种汇票、信用证等。
——认购公债、股票和证券。
——通过海路、河路和陆路运输货物,同时接收货物作为抵押,签发存货单。
——在有担保或记帐情况下承兑期票。在极特殊的情况下,银行可以给自己的客户发放无需担保的贷款,但贷款总额不能超过银行资本金(真正投入的)的一半,并且期限不超过四个月,超过该期限,如借款人不能以现金还款或按约定提供抵押物,银行应进行追讨。董事会成员或被董事会赋予该项权利的分行经理,负责对此采取必要措施。
——接收无限期、定期及活期存款。
——有偿保管各种有价证券及其它贵重物品。
——以银元、美元、法郎或其它当地货币发行自己的债券,但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和备用金的规模。债券向认购者发售,并且在银行营业部及分行兑付,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在营业部保持不少于流通债券总额三分之一的现金。
——在清帝国境内代收应缴纳的税收;与所在地国库有关的业务,但像制造地方货币这样的业务,要得到中国政府的允许;根据俄华银行创建协议,按照与中国政府签定的借款合同支付借款,并获得在中国境内建设铁路和铺设电话线的租让合同。
——发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
1) 以国家发行的有息债券、股份、股票或私人公司发行的证券作为抵押,但抵押价格不超过交易所价格的90%。
在某些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延长上述贷款期限至一年,无需任何担保。延长期限的规则应由俄财政大臣确定。
2) 凭提货单、货栈存货单,或交通代办处、铁路和轮船公司的发票,以不易损害的货物作为抵押,但贷款额不能超过货物价值的80%。抵押货物应投保,保额必须超过贷款的10%,并且保期最少要超过抵押期限一个月,以保证货物保单能质押在银行里。只有以茶叶作为抵押物时可以例外,可按其价值的90%发放贷款。
3)以贵重金属作抵押时,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国家允许的贵金属抵押物数量的价值;
4)以不易损货物价值的80%进行抵押时,货物应存放于安全防火的可靠地点,并且火险保额应高于申请贷款额度的10%,保期至少超过抵押期限一个月,保单质押在银行里,以保证贷款人至少在货物保存期满一个月后付清存货地点的租金。
——经营火险和其它不幸险;
——用第三方的资金买卖不动产。但是在中国,这种买卖不动产的行为只能在对外贸易开放地区进行。
在俄罗斯帝国境内,该银行被允许开展以下业务:
——俄国及外国期票,以及其它不超过9个月的贸易债务的贴现与再贴现。
——利用第三方资金或自有资金,买卖各种本国发行的由政府担保的不动产抵押有价证券,买卖其它国家发行的或由其它国家担保的有价证券。除买卖法、德和英国发行或担保的有价证券外,每次买卖其他国家的有价证券都要事先得到俄国财政大臣的允许。
——收取期票及其它定期单据和有息债券到期支付给银行的付款。
——在设有银行分行或经纪人的地区,承办向第三方的付款业务,但要求付款人在(俄华)银行开立活期帐户,并预先全额存入所支付款项,或者付款人提供无争议的、诚信的抵押物。
——在俄国境内外设有(俄华)银行分行或经纪人的城市,承办汇款业务。
——以自有资金或受他人委托买卖贵金属、金币、国内外汇票或期票,以及矿业局根据矿业章程发放的提取黄金的单据。
——在俄国境内及国外发放期票、汇票及贷款。
——认购公债和发行债券,但每次都需得到俄国财政大臣的许可。
——凭担保或以贷款形式承兑期票。
——通过海路、河路、陆路运输货物,接收货物作为抵押并签发货栈存货单,但与东亚有直接关系的贸易除外。
——买卖货物,但条件是这种贸易应与东亚国家有直接的联系,并且有利于发展与该地区国家的贸易联系,或者符合同亚洲国家或在其境内进行贸易的俄国商行的利益。但经财政大臣批准的在符拉迪沃斯托克及其它东西伯利亚地区设立的分行,可以从事更为广泛的业务。
在欧洲地区建立的分行(除俄国外),可以从事当地法律允许的所有银行业务。
银行可以贴现期票或其它由两人签名担保的定期债务。在以有价证券、贵金属和货物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对由一人签名的期票也可以进行贴现。
银行可以发放通过背书或银行帐簿登记方式转让的具名的有息或无息债券,筹集银行存款。
在俄国,所有国家机关可以根据财政大臣规定的价格购买银行发行的以存款作为抵押的债券,如同股票一样。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以有价证券、货物或其它不动产作为抵押的银行贷款,抵押物将立即被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归债权人所有,无需向债务人发表声明及进行任何诉讼。这一程序使银行可以根据现行法律处理未偿还的债务。
只有在根据地方法律银行被迫提供其发放的债券及结算帐簿时,客户的存款及活期帐户,才能被查封,暂归国家管制。
金属及其它货物;提货单;交通代办部门、铁路或船运公司的发票;有价证券或其它一切提交给银行作为担保的抵押物,在借款人没有付清银行贷款及银行利息、罚金、过期费用和违约金之前,不得因个人或国家诉讼而被国家监管或被查封,不得交给对银行债务人有债权要求的其他人。因此,为偿清银行债务而进行的出售抵押物的行为,不得因任何诉讼而被中止。
银行吸收的存款及活期储蓄、票据贴现以及其它金钱债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银行自身拥有的资金(即资本金和备用金)的9倍。
一般情况下,银行向每一位独立客户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十分之一,只有经过银行董事会决议和财政大臣允许才可以提高贷款规模。
银行营业部的现金,加上存放在金融同业的活期存款,不应少于银行债务的10%。在必要时,可以从这部分款项中拨出资金偿还银行债务,但同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贴现和贷款的规模。
禁止银行认购自己发行的股票(这如同发放有价证券贷款)。
银行只能购买用作其总行或分行行址及库房设施的不动产。日俄战争后(1904-1905),由于在哈尔滨购买了未被批准的土地上的房产,使银行蒙受了重大损失并陷入危机。
年终决算与业务管理
行提供年终报告的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旧历,银行的业务年度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董事会应该至少在全体股东大会审查决算报告之前两个星期,公布年度决算报告,并发送给希望预先审阅报告的董事会成员,最后将决算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起,一式三份呈送给财政大臣审查。
像反映总行及其分行每月的各项业务开展情况的资产负债平衡表一样,年度报告应一式三份呈送俄国财政部。只有在获得财政大臣的允许后,才可以根据指示公布年度报告或资产负债表的部分内容。年度报告要刊登在“政府通报”、“金融工商报”及其它在圣彼得堡、莫斯科和巴黎发行的三种报纸上。
在年度资产负债平衡表中,应该尽可能剔除不良债务。国家发行的或其它有息债券的核算价格不得高于其认购时的价格,如果编制资产负债平衡表之日的交易所价格低于其购买时的价格,债券核算价格按交易所价格计算。正如讽刺作家所说:“让我们分配利润,而不是成本。”这一原则在俄华银行得到严格遵守,其成本核算十分谨慎。按照银行章程,扣除所有支出和损失后的年利润,董事会首先提取一定比例给银行执行经理和经理助理发薪金,包括分行经理和经理助理,然后将不少于净利润的1 0%作为银行一般备用金。
剩余部分如果不超过储备金的6%,全部用作股东分红。如果剩余部分超过6%,超出6%的部分:15%发给董事会成员,5%发给银行职员,其它未分配利润(80%),董事会可酌情将其补充为红利或者如果全体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留作银行特别备用金。
股票红利在预先发布公告后根据利息券发放。如果某利息券从第一次公告之日起10年内没有向董事会出示,其红利不再发放,而作为银行财产。当然,银行营业部所保留的红利金额,像其它不需要付息的资金一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计算利息。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银行较大的支持,减免了银行国内及国外分行部分业务利润的税收(在俄国,国内股份公司的利润要纳税)。
为保证经营活动的稳定,俄华银行设立了两种备用金——一般备用金和特别备用金。银行一般备用金用来抵偿可能产生的业务损失,它由每年为这笔款项提取的资金及其利息构成。一般备用金每年提取,直到其总额达到银行储备金的一半为止,并且,在没有达到储备金的三分之一以前,按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达到储备金的三分之一后,按年度净利润的2%提取。
一般备用金以俄国国家发行的或由俄国政府担保的有息债券的形式保存。当一般备用金不少于储备金的三分之一时,根据全体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降低提取一般备用金的比例。如果在某一年度为抵偿损失需要动用一部分一般备用金,那么在以后的几年里,要从净利润中提取资金来补充这部分备用金,逐年恢复以上提到的规模,连同这笔资金的利息在内,直到一般备用金达到所规定的标准。
特别备用金用来抵偿可能产生的业务损失,或在需要时补足分配给股东的6个百分点的红利。特别备用金耗尽后,银行损失再用一般备用金核销。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银行经营随时可以停止。如果备用金无法抵偿的银行损失达到储备金的四分之一,股东大会应停止所有银行业务,并进行清算。只有股东将储备金补充到原有规模,才能够挽救银行。[11]
银行章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和义务。1897年1月,在圣彼得堡用法文公布了银行业务决算情况及1897年1月的资产负债平衡表。[12]1898年6月公布了银行1897年各方面业务的情况,同样1899年5月公布了1898年的决算情况。[13]
1897年股东大会决定将银行资本金增加到1125万卢布,清政府也同意投入450万卢布。按照原计划,根据此前签订的条约,清政府将按以上金额的比例分享银行的利润或承担损失,但事实上清政府没有投入这笔资金,补充条约也没有签订。
俄华银行的亚洲及欧洲分行
俄华银行在亚洲的分行受俄国政府代表的保护,并且在根据条约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里,它们属于司法管辖。俄华银行对中俄关系的影响不仅局限于金融方面,依靠强大的金融界和国家的支持,它在俄国政府实现其在远东的一系列对外政策过程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贷款是1896年俄中联盟条约[14]签订的前提,俄华银行作为谈判的一方,是中国政府修建中东铁路的代办处。这不仅仅表现在形式上,实际上俄华银行是中东铁路真正的管家。
俄华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不局限在与建设和运营中东铁路相关的金融业务。早在20世纪初,它已经成为俄国与中国(特别是在满洲、新疆及上海和杭州的租界地区)、日本及其它一些国家贸易的主要贷款方。俄华银行以高额和及时的利润回报吸引着股东,事实上,如果说1897年银行支付每张股票的红利还是7卢布50戈比,那么在1898年涨至13卢布,而到1899-1900年间已达到15卢布。
俄华银行的分行在俄国的亚洲部分及境外的经营活动,使其占领中国和日本的有价证券及资本市场的战略得以实现。
1896年6月2日,俄财政大臣批准了银行在弗拉迪沃斯托克、尼古拉耶夫斯克和恰克图的分行的业务细则。这些规定发表在《法令汇编》(1896年8月20日第102号)中,1900年12月8日和11日又对细则进行了明确和补充。
根据分行细则,在符拉迪沃斯托克被允许开展以下业务:
——俄国、外国期票及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贸易债务的贴现与再贴现。
——发放不超过一年期的贷款,这项业务以国家发行的有息债券、股份、股票和私人公司发行的证券作抵押,但不得超过交易所价格的90%。在特别正当的条件下,允许符拉迪沃斯托克、恰克图和尼古拉耶夫斯克分行为自己的客户发放无需担保的贷款,但是每家分行的这种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真正投入的资金)和备用金的10%,并且这一限额应包含在银行章程规定的无担保贷款的总额之中。这种贷款的期限不应超过四个月,超过该期限,如借款人未以现金归还贷款或未按规定提供抵押物,放款行应进行追讨。董事会成员和负责发放贷款的分行经理,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追讨。
——以提货单、货栈存货单,以及交通代办处、铁路和轮船公司的发票作抵押发放贷款,但贷款额度不超过不易损害货物价值的80%。作为抵押的货物应被投保,保额必须超过贷款的10%,并且保期最少要超过抵押期限一个月,以保证货物保单能质押在银行里。
——以贵重金属作抵押时,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国家允许的贵金属抵押物数量的价值;
——以不易损货物价值的80%进行抵押时,货物应存放于安全防火的可靠地点,并且火险保额应高于申请贷款额度的10%,保期至少超过抵押期限一个月,保单质押在银行里,以保证贷款人至少在货物保存期满一个月后付清存货地点的租金;
——吸收无限期、定期和活期存款;
——有偿保管各种有价证券及其它贵重物品;
——为第三人或以自有资金购买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股票、股份、证券和俄国允许流通的抵押单据。买卖其它国家发行的或外国政府担保的有价证券。每次购买这种有价证券(除了法国、德国和英国)都要预先得到财政大臣的允许。
俄华银行可以买卖货物,但条件是这种贸易应与东亚国家有直接的联系,并且有利于发展与该地区国家的贸易联系,或者符合同亚洲国家或在其境内进行贸易的(俄国)商行的利益。
以自有资金或受他人委托买卖贵金属、金币、国内外汇票或期票,以及矿业局根据矿业章程发放的提取黄金的单据。
此外,地方分行可收取期票及其它定期单据和有息债券到期支付给银行的付款。同样可以承办向在设有银行分行或经纪人的地区的第三方的付款业务,但要求付款人在(俄华)银行开立活期帐户,并预先全额存入所支付款项,或者付款人提供无争议的、诚信的抵押物。分行可根据银行决议贴现有担保的或记帐的期票,同时向国内外签发期票和汇票。
通过发行公债、股票或债券补充流动资金,但每次都要得到财政大臣的批准。
俄华银行分行为海运、河运和陆运货物提供资金,并且接收货物作为抵押,签发货栈存货单,但与东亚有直接关系的贸易除外。在此情况下,银行为第三方委托购买的货物,以及在以上条件下银行转运的货物提供火险和其它不幸险。
1898年,俄华银行又在伊尔库茨克、布拉格维先斯克、上乌丁斯克、赤塔、斯列津斯克、维吉姆开设了分行。每一批分行都根据地方特色制定自己的业务细则,1898年5月26日,这批分行的细则得到财政大臣认可,以后在1900年11月8日进行了修改。[15]
细则规定,新的分行机构可以进行国内外期票和各种偿付期不超过10个月的贸易债务的贴现及再贴现。
在其它金融业务中,允许发放不超过9个月的贷款,以国家发行的有息债券、股份、股票、证券及私人公司发行的证券作抵押,但贷款额度不超过交易所价格的90%。
但是任何规定都有例外。伊尔库茨克、布拉格维先斯克、上乌丁斯克、赤塔、斯列津斯克分行“在特别正当的情况下”,可以向自己的客户发放无需担保的贷款,但这些分行与其它国内外分行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真正投入的)和储备金的一半。这种贷款期限不应超过30天,超过该期限,如借款人不能以现金归还贷款或提供规定的抵押物,分行应进行追讨。在此情况下,上述分行有权发放贷款的负责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同其他分行一样,这些分行可凭客户的提货单、货栈存货单;交通代办处、铁路及船运公司的收货单;以及转运的不易损害物品的单据作为抵押,发放贷款。这种贷款的额度不应超过所抵押货物价值的三分之二,货物应投保,保额高于贷款额10%,保期至少超出抵押期限一个月,以保证保单质押在分行里。贵重金属可以进行抵押,但抵押价格不得超过交易所价格的90%。
客户也可以以不易损坏的货物作抵押获得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所抵押货物价值的60%,但条件是这些货物要保存在防火条件较好的地点;火险投保额至少高于贷款额的10%;为使保单能质押在银行分行里,保期要超过抵押期限一个月;为使存放地的租金由借款人支付,保期至少要超过货物存放期限一个月。
俄华银行分行可吸收无限期、定期和活期存款;有偿保管各种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用第三方的资金买卖各种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股份、股票、证券和俄国境内允许流通的抵押单据。
分行贸易业务包括接受私人和贸易商行委托出售其货物,但是要收取一定的预付金作为佣金;以自有资金或受他人委托买卖贵金属、金币、国内外汇票或期票,以及矿业局根据矿业章程发放的提取黄金的单据。
分行业务也包括收取期票及其它定期单据和有息债券到期支付给银行的付款;同样可以承办向在设有银行分行或经纪人的地区的第三方的付款业务,但要求付款人在(俄华)银行开立活期帐户,并预先全额存入所支付款项,或者付款人提供无争议的、诚信的抵押物。
通过俄华银行分行,可将资金汇往俄华银行设有分行、经纪人、代办处的各地。在支付收到的汇款时,可签发在俄国国内外都可以使用的期票和信用证。在得到财政大臣的批准后,可认购公债、发行股票和证券。
俄华银行在俄国的亚洲部分不断扩展自己的业务。1900年3月20日,在撒马尔罕和浩罕又批准了新的分行细则。[16]如同在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的分行一样,银行的中亚前哨也可进行国内外期票及其它支付期限不长于9个月的贸易债务的贴现与再贴现。发放贷款的条件与以上分行的条件相同。
撒马尔罕和浩罕分行可以用自有资金买卖有销售担保的货物,但是这些交易应与亚洲国家有直接联系,或者有利于与这些国家的贸易联系,或者符合与亚洲国家或在亚洲国家境内从事贸易的俄国商行的利益。用来从事贸易的自有资金不应超过银行储备金的二十分之一。
后来,这些分行的工作经验进一步丰富,并在制定用于调整国外分行业务的工作细则时得到应用。这些工作细则是俄国商务和法律思想别具一格的杰作。这一思想根据卡杰克斯·那破仑的原则,尽量考察各种情境,它对于今天的俄国银行制定在国外开展业务的工作细则也不失为一部有益的教科书,当然,在借鉴的时候应根据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境对其原则进行修改。[17]1904-1905年日俄战争之后,俄华银行的作用大大减弱。1910年,俄华银行股份公司与俄国北方银行股份公司合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了俄亚银行,集中与所有东亚国家发展金融信贷业务。值得指出的是,这时的俄国银行资本在东亚遇到了来自其他国家的激烈竞争,这种竞争的例证是加入国际银行团的激战。
俄国参与在华国际银团
1909年,英国、法国和德国的银行及公司组建联合银团,其中包括:英国的广东-上海银行、不列颠-中国公司和中央铁路公司,法国最大的8家银行的代表印华银行,德国银行辛迪加的代表德华铁路公司等。银团代表与中国政府签订了五厘借款合同,又称湖广借款,总额550万法郎,用于修建横贯中国南北并经过中国最富庶的湖北和湖南两省的铁路。
上述三国建立的强大的金融垄断集团,引起了美国商界的不安。在国家议会的促成下,美国商业寡头也组建了强大的银团,其中包括摩根、卡利曼、胡恩、列伯、费尔斯特·耐什尔银行和耐什尔·西吉银行。这一银团也伺机向中国提供铁路与工业建设贷款,同时,美国外交部制定了美国金融资本向满洲地区渗透的计划。1909年11月6日,美国国务卿弗·诺可斯先后向英国及其它国家递交备忘录,建议向中国提供国际贷款,从俄日手中购买中东铁路与南满铁路,使其国际化。在该计划遭到上述国家拒绝后,美国开始贷款铺建一条从南部满洲(青州市)到俄中边界(瑷珲市)的新铁路。1910年10月27日,以摩根为首的美国银行家与清政府签订条约,向中国提供五千万美元贷款用于改善宫廷的财政状况及满洲地区的工业交通建设。以此条约为依据,美国银行家坚决要求加入国际银团。虽然法国几经犹豫,但在德国和 英国的先后积极支持之下,美国被吸收加入银团。
美国的一系列扩张计划遭到俄国和日本的强烈抗议。美国关于满洲问题的要求促使她们进一步接近。1910年7月4日,两国签署俄日协定,规定双方有义务互相支持和尊重此前俄日之间,以及两国与中国签订的所有条约、公约及其它协议所规定的满洲地区的现状。
双方商定,如果出现威胁满洲现状的局面,两国应立即协商,采取双方认为可维持原状的必要措施。[18]
俄国和日本还要求接收她们加入国际银团,并将银团中英、法、德、美的活动范围限制在满洲以外的中国地区,将满洲留作俄国和日本的特别势力范围。希望与这两国接近的英、法不顾美国的反对,同意吸收俄国和日本银行进入国际银团。这样,银团变成由世界上六个最强大的国家组成的金融联盟。
对于美国金融界来讲,吸收俄国和日本加入银团意味着美国在华政策的失败,因为当时美国的主要目标是清除俄国和日本在满洲地区的影响,使美国资本能够自由渗透到那里。
沙俄与日本的接近使美国人丧失了其在满洲贸易中已经取得的地位,同时,参加银团使美国银行丧失了自主性,并且不得不同金融资源不如美国的竞争者们分享利润。在此情况下,美国领导层认为继续留在银团里于己不利。于是,美国银行听从再次当选为美国总统的威尔逊的建议,退出了银团。
一战前夕俄国在中国的投资
1895-1914年,俄国在中国的投资明显超过她向这个国家出口商品的价值。尤其是在整个满洲地区处于沙俄势力范围下的1895-1904年,俄国资本迅速流入中国。这些投资的总额是当时俄国向中国出口的货物价值的5.5倍(分别是5亿6390万卢布和1亿零190万卢布)。
俄日战争后,俄国向满洲地区增加投资的范围缩小,只局限于其北部地区。根据1905年《朴茨茅斯条约》,将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南部地区及大连、旅顺港让予日本后,俄国在这一地区损失的财产数额达1亿2300万卢布(包括铁路、港口和生活设施,煤矿、机械及其它企业)。
俄国向中东铁路的后续投资主要是以政府补贴的形式。沙皇政府为中东铁路公司提供道路收入担保,承担了绝大部分中东铁路运营的开销,并且每年以拨款形式投入庞大资金来冲抵中东铁路公司的财务赤字。
1903-1913年期间,政府对中东铁路的投资总额达1亿7858万卢布,而中东铁路公司的直接投资并不多(1906-1913年共300万卢布)。中东铁路公司与政府的这种关系,使得俄国企业主和银行家在以各种形式向中东铁路提供材料设备和贷款的过程中,获取了巨额利润。围绕中东铁路,成长起来一系列俄国企业、商行和居民村。俄日战争后,俄国在北满殖民地上的人数增加了10万人。
俄国资本积极参与了对满洲地区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在满洲地区的加工工业中,俄国资本主要投资于面粉加工。俄国在城市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以及满洲贸易和银行方面的投资也非常重要。
许多俄国投资伴随着外国投资。在统计中,这种混合投资经常只是按照俄国企业合伙人的投资计算,此外,一些投资,尤其是在某些满洲地区,根本未被统计。总的来讲,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俄国在华投资额约为20亿卢布(4亿7480万美元)。尽管财政状况相对薄弱,但她在这一地区的投资仅次于英国(6亿750万卢布),排在第二位。
俄华银行、俄亚银行与俄中贸易
1895-1914年中国对外贸易额由3亿1500万两增至9亿2550万两,增长1.8倍,俄中贸易的增长也十分迅速,但其略低于中国外贸总额的增长幅度。在此期间,尽管在某段时期俄中贸易的增长速度和规模曾有过激烈波动,但俄中贸易额还是从4660万卢布增长到1亿1830万卢布,增幅超过1.5倍。
中日战争结束之初,陆路贸易中的货物运输仍沿用老的方式(牲畜驮运和河运),而海路贸易由于俄国海上商船队的薄弱几乎没有得到发展,这使得俄中贸易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随着西伯利亚铁路干线与中国边境的接近,尤其是中东铁路的投入使用,俄中贸易额显著增加。日俄战争促进了俄中贸易的增长,这首先是因为必须保证满洲地区俄国军队的大批给养供应。俄军撤离满洲地区,并将中东铁路南部、旅顺和大连港让予日本后,俄中贸易迅速缩减。
但是,从1910年起,俄中贸易又开始扩大,这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俄国远东地区的居民继续增加;阿穆尔铁路投入建设;符拉迪沃斯托克港规模扩大;最后,由于对中国东北及乌苏里铁路实施统一管理。在这一时期,同此前一样,俄国在对华贸易中是亏本的。在20年中(1895-1914),俄国进口额比出口高出8亿8700万卢布(平均每年4440万卢布)。
俄中贸易规模(单位:千卢布)
|
1895年 |
1904年 |
1914年 |
出口 |
5 027 |
22 972 |
28 765 |
进口 |
4 1567 |
52 455 |
89 558 |
但是,俄国进口额在以上阶段大幅度增长(4799万1千卢布,或增幅超出1倍),不只是因为俄国从中国进口茶叶,茶叶出口只增加了442万4千卢布,更多的是由于进口其它以前从未进口过或者购进数量很少的货物,主要是食品,包括玉米、丝、肉、黄豆、蛋及其它。俄国远东成为中国食品的重要消费者。
由于远东与俄国工业中心之间铁路的畅通,使俄国对中国棉布和丝绸的进口需求大幅度缩减,同时为俄国纺织品在东方打开了销路。
这样,俄中贸易在1895-1914年间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无论是从规模结构还是发展方向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面对其它国家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俄中在西部边境的贸易则稳定得多,双方在这一地区以易货贸易为主,贸易范围和规模十分平稳。
一战期间的俄中关系
第一次世界大战明显改变了大国间在远东地区的力量对比。一战之初,俄国政府就减少了对这一地区的关注。
战争从本质上改变了俄中贸易的性质:俄国中央地区的工业全力支持前线,不但无力生产出口中国的商品,甚至已不可能为东部边区提供足够的给养。在这期间,俄国中央地区几乎完全停止了向中国输出商品,俄国向中国出口的主要是在临近中国边境地区生产的产品。同时,战争不只增加了东部边区,还有俄国中央地区对中国食品和原料的需求,1916年,俄国对中国商品的进口额迅速增长,达到6550万两(1914年为4330万两),特别是经过太平洋诸港、外贝加尔和新疆边境地区运入的中国商品数量大幅增长。
俄国在1916年的商品出口额比1914年略有增加(分别是2570万两和2210万两),但其中远东地区的商品占三分之二(鱼、木材、毛皮、海白菜、鹿茸、人参等),当时俄国中央地区生产的棉布、糖、石油和金属制品等的出口大幅减少。临近1917年时,受到俄国国内经济崩溃、货币贬值的影响,俄国与中国的贸易联系急剧萎缩。
将自己的命运同协约国联系在一起后,俄国自然应该考虑盟国在远东事务中的利益。1914年,不列颠政府向彼得堡提出修改涉及西藏问题的1907年俄英协定。英国企图摆脱协定中对其在西藏地区活动的限制。1914年3月9日(2月24日),外交大臣С.Д.萨佐诺夫在给俄国驻北京使臣В.Н.克鲁宾斯基的电报中谈到,他“准备考虑这一问题,但是,在顾及英国应该获得的好处时,也要提出俄国方面的愿望”。[19]
这一时期占首要地位的是日本和美国,但她们的状况不同。拥有雄厚资金和商品资源的美国,还没有准备好对远东地区实施直接的军事侵略,美国尚未在中国领土上拥有牢固的据点,其投资主要集中在贸易上。当时中国的工业和交通由其它大国控制,在此情况下,美国商界需要一些时间加强在中国的影响——或者通过在那里建立稳固的基地,或者通过加强对中国政府的影响,将其变为顺从的美国政策的执行者。在此之前,美国就企图打着国际利益的旗号掩饰自己的政策。1914年9月15日,美国与中国签订《促进共同和平》条约,条约在形式上仅仅规定了调整美中关系的程序,而由各国代表组成的作为仲裁人的国际委员会,却包含了与中国有条约责任的国家的代表以及同中国没有条约关系的第三方的代表。
但是,这一次美国没有实现自己的计划,因为她遭遇了觊觎在中国实现霸权的日本。日本在南满和朝鲜地区拥有强大的军事基地,凭借雄厚的军事实力反对美国的政策,并以对德作战为借口,向中国东部最大的沿海省份山东派遣了大量军队。在结束同德国在山东的战争后,日本不顾中国的抗议(1915年1月7日),侵占了山东全省,然后向中国政府发布照会,提出“二十一条”,这是日本企图在政治和经济上控制中国的庞大计划。
日本公使日置益于1915年1月18日提交的“二十一条”,共包括五章:
1)关于山东省(要求中国承认日本与俄国关于该省达成的协议,山东省及其相邻岛屿不租予第三国,日本人有权在该省修建铁路和居住);
2)关于南满和内蒙东部地区(日本坚持延长租借南满铁路、大连和旅顺港的期限至99年,对内蒙东部实行监控,延长其监管吉林-长春铁路的权利至99年);
3)关于汉冶萍钢铁联合体(将汉冶萍公司变成日中合营企业,在未经日本允许的情况下,中国无权处置该公司的资产);
4)中国不得向第三国割让或出租中国沿海的任何据点;
5)关于日本控制中国的一般政治要求。中国政府必须在政治、金融和军事事务方面聘请日本顾问;中国重要地区的警察机关要由日本人和中国人共同管理;中国所需武器的50%以上要从日本购买,建立日中武器加工厂;赋予日本在华中地区和长江谷地修建铁路的权利,未经日本允许不得在福建修建铁路和港口等。[20]
日本政府企图向国际社会甚至其同盟国英国隐瞒向中国政府提出的“二十一条”。但是,中华民国外交部向美国驻北京公使通报了这一消息。1月25日,中国报界公布了日本的无理主张。日本政府显然没有料到事情发生这样的转折,最初甚至否认曾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的事实。1915年1月27日,日本驻华盛顿公使发表正式讲话,反驳中国报界发表的消息。同时日本政府向驻北京的使臣发布命令,要求强迫中国政府立刻进行谈判,履行协定中向中国提出的要求。
1915年5月,中国政府接受了日本提出的要求,尽管条约略有缓和,但仍然使中国面临着变成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地的危险。中国人民果断地起来斗争,反抗日本的侵略。5月25日,袁世凯政府与日本签订条约的日子,被称为“国耻日”。全国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抵制日货、日本银行和贸易组织的运动。
沙皇政府并未采取实质措施反对日本瓜分中国。俄国统治层将日本看作可靠的同盟者,认为日本可以保证俄国对中国的侵略,并且在必要时支持俄国本土的专制制度。不顾俄国对内对外的根本利益,沙皇政府与酝酿着不只占领中国还要占领俄国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的日本帝国主义结盟了。
1916年7月3日,作为对1907年2月13日和1910年7月4日公约的发展和补充,俄国与日本政府签订了《俄日联盟条约》[21],条约由公开条款和秘密条款两部分构成。根据公布的条约,双方有义务不加入任何损害其中一方利益的联盟,在受到他国威胁的情况下,双方应协商一致共同采取措施,保卫双方在远东地区的利益。条约仅仅规定了共同维护双方在远东的利益、可能涉及到的国家领土问题和内部利益,并不涉及对外扩张的对象。条约秘密条款部分,是关于条约的具体对象—中国,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反对企图在这一地区建立统治的其他觊觎者。在第一项秘密条款中声称:“缔约的崇高双方认为,他们的生活利益要求中国不能落入对俄国和日本有敌意的第三国的控制之下,如果情况需要,将建立公开的友好关系,采取措施,以抵制企图制造类似状况的行为。”[22]
俄国专制政府倒台后成立的临时政府,企图保留,如有可能,甚至发展旧条约体系。1917年3月5日,俄国驻华公使Н.А.古达筛夫向外交部长吴晋藩声明,临时政府保留以往条约的效力。临时政府外交部长П.Н.米留科夫向联盟国家发布照会,力图使他们相信,“解放的俄国能够用当今人类先进的民主国家可以理解的语言发表言论,她试图使自己的言论与同盟国保持一致。临时政府向民主国家发表的这一渗透新思想的声明,当然不会让人们有丝毫理由认为,已经发生的转折使俄国在共同的联盟战争中的作用会有所减弱。完全相反,这加强了全国人民坚决取得这场世界大战的胜利的信心。临时政府掌管我们国家的权利,将完全遵守我们对同盟国家的承诺。”
在这次照会上,俄国部长,同时是历史学家和记者,也是立宪民主党的发起人之一的П.Н.米留科夫,描绘了自己对于战后和平建设的梦想,“我们继续对这场战争的最终胜利怀有充分的信心,与盟国保持完全一致”,他强调说,“我们还完全相信,这场战争提出的问题(见俄、英、法、意密约对海峡及大陆架的规定—В.М.)将在建立持久和平的牢固基础的过程中得到解决,正在进行共同努力的民主国家将寻求到预防未来新的流血冲突的方法。”[23]
协约国民主国家在企图将中国卷入反对德国的战争的同时,也不愿错过继承德国在中国和太平洋地区遗产的机会。例如,不列颠与日本签订了关于远东问题的密约,1917年2月16日,不列颠驻东京使臣格·格林以本国政府的名义使日本外交部相信,英国“将在国际会议上支持日本取得德国在山东的权利,及掌握赤道以北的岛屿的主张”,当然,日本政府也应在未来缔结和平条约的程序中同样支持不列颠对坐落在赤道以南德国岛屿的控制权。日本外相在答复格林的照会上,非常高兴的以本国政府的名义使其确信,“日本政府完全支持不列颠将在国际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控制赤道以南的德国岛屿的主张。”[24]同时,日本和法国在东京进行了同样的照会互换,法国同意日英协定中日本提出的领土主张,作为交换,要求日本坚持中国与德国断绝关系。[25]
俄国外交部以独特的方式参加了联盟国家企图将中国卷入反对德国和奥匈帝国的战争的集体行动。当这些国家为此提出通过延期支付“战争赔款”向中国提供财政帮助时,拥有赔款份额最多的俄国(大约29%),同意与其它国家做出同样的“牺牲”,取让步的平均值,即10%。
协约国的外交努力获得了成功。1917年3月14日,中华民国总统改变了自己的决定,宣称德国挑起的这场战争的发展,损害了中国公民的利益。[26]于是,8月1日,中国政府向德国和奥匈帝国宣战。
[③]《远东事务条约与外交文件集(1895-1905)》,圣彼得堡,1906年,第1-13页。
[④] А.Л.那罗奇尼茨基《资本主义国家在远东的殖民政策(1860-1895)》,莫斯科,1956年,第703-704页。
[⑤] С.Л.齐赫文斯基《19世纪末中国的革新运动》,莫斯科,1980年,第102-114页。
[⑦] 1895年6月24日关于提供贷款的声明及当天签订的关于交换文本的记录。见《俄中关系(1689-1916)》官方文件集,莫斯科,第67-69页。
[⑨] “储备金”在《章程》中称“资本金”,“储备金解释为真正以股票投入的资金”(见《俄华银行章程》,圣彼得堡,1901年,第5页)。
[⑩] 详见А.С.伊帕托娃《俄华银行(1895-1910):历史纪事》,载《中国,中国文明与世界:历史、现实、前景》第四届俄罗斯科学院远东所国际学术研讨会提纲与报告。莫斯科,1993,第一部分,第225-229页。
[12] Compte-Rendu 《1897年1月俄华银行业务》,圣彼得堡,1898年。
[13] Compte-Rendu 《1898年俄华银行业务》,圣彼得堡,1899年。
[15] 《俄罗斯帝国法令汇编》,圣彼得堡,1901年。1900年6月6日第60号法令。
[16] 《法令汇编》,1900年6月6日第60号。
[17] 关于分行的活动也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工作细则。(见《俄华银行工作指南》,圣彼得堡,1909年,第3-267页。
[18]见Э.Д.格利姆著《远东国际关系史条约与文件集(1842-1925)》,莫斯科,1927,第176-177页。1910年7月4月日的日俄条约,见А.Л.纳罗奇尼茨基、А.А.古贝尔等著《远东国际关系》第一部,16世纪末至1917年,莫斯科,1973年,第258-259页;Е.А.别洛夫《20世纪初的俄国与中国》,1911-1915年的俄中冲突,莫斯科,1997年,第39、259页。
[19]《帝国主义时期的国际关系》,沙俄及临时政府档案馆的文件(1878-1917),第三辑,1914-1917年,莫斯科-列宁格勒,1931年,第515-516页。
[20]Ю.В.丘多杰耶夫、З.Д.卡特科娃合著《中国-日本:爱,还是恨?》,莫斯科,1995年,第127-140页。
[22] Э.Д.格利姆《条约与文件集》,第191页。
[23] Ю.В.克柳奇科夫,А.萨班宁《条约、照会、宣言中的近代国际政策》,第二部分。帝国主义战争时期至解除苏维埃俄国的封锁。莫斯科,1926,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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