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期间列强对中国军火市场的争夺
滕德永
发布时间:2013-8-31
摘要:外购军火是清季清军新式装备最为重要的来源之一。清末新政期间,为了满足编练新军需要,清政府的外购军火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面对中国庞大的军火市场,列强展开了激烈的争夺。各国军火商手段层出不穷,甚至各国政府也参与其中。列强对中国军火市场的激烈争夺,给清政府的外购军火带来诸多问题。对此,清政府缺乏有效的应对,他们试图改变地方外购军火混乱无序的局面,但最终归于失败。
关键词:清末新政时期/列强/军火市场/争夺
军械革新是清军近代化的重要内容,而外购军火则是其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清政府外购军火问题为学界所关注,但其重心在购舰方面,至于清政府购买枪炮问题的研究尚不够深入。主要研究成果有:周建明的《李鸿章与中德军械贸易》等文,德国施丢克尔的《十九世纪的德国与中国》以及乔伟和李喜所等合著的《德国克虏伯与中国的近代化》等书,但这些都是个案研究。对于列强如何销售其军火及清政府如何应对军火外购情况关注不够。拙文即是从列强抢夺中国军火市场角度考察清季的军火外购问题,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指正。
经过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以及太平天国运动的沉重打击,清政府认识到西方军械的先进性,并由此走上了购买外国军火之路。清政府购买外国军械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增大,成为清军新式装备最为重要的来源之一。
甲午战争后,尤其是清季新政期间,清政府的军火外购规模更是达到了高峰。据不完全统计,仅1908年至1911年间清政府购买外国军械价值为白银896万余两。面对中国如此庞大的军火市场,列强展开了激烈的争夺。
一、清末新政期间列强对中国军火市场争夺之概况
在清政府购买外国军火的初期,列强曾经给予支持。英法驻华公使主动向清政府请缨,愿意为其“代买”军火。在列强的支持下,一大批西方军火进入清政府的军队,这一定限度上改善了清军的装备水平,提高了其战斗力。但这些军火主要是西方军队的淘汰品,性能远远低于西方现役军队所用军火,而对于一些较为先进的武器,列强却制定了严格的出口限制。
不过,为了本国的军火利益,列强积极争夺中国的军火市场。在清政府建设海军前期,凭借其海军强国的影响及赫德等人的帮助,英国成为在华军火销售最成功的国家。这种垄断在19世纪80年代为德国所打破。1879年,日本侵占琉球,英国政府对华军火禁运,清政府不能得到充足的军火供应,转而寻求德国。德国方面反应迅速,并借助中国驻德公使的帮助,很快取得清政府的巨额订单。赫德得知这一结果,对英国政府的不作为非常气愤,并对英国军火在华的销售前景表示悲观。其后的事实也验证了赫德的担忧。德国军火逐步确立了其在华的销售优势。1893年和1894年,德国输出的炮身在各国中处于首位,步枪则分别处于第三和第四位[1]258,292,293。
进入20世纪,清政府施行军事改革,掀起新一轮的军火外购高潮,各国竞争也日趋激烈。
德国是对华军火输出的头号大国,它渴望在清政府编练新军之际,巩固并扩大自己的军火市场。1905年3月1日,德国参议葛尔士向清政府面交节略,就直隶总督袁世凯正在购求法国大量炮位之事发表意见,以为清政府应该向德国购买。因为清廷正与克虏伯厂议购大炮72尊,八九个月内即可送到,如果将准备从法国购买的大炮的计划转向克虏伯厂购买。克虏伯厂可以在九到十个月内交付。另外,为了坚定清政府的购买决心,他还对法国炮的质量提出质疑:法国炮位主要是些旧炮,是在南非洲尚未开战以前定买而未交付之炮;此外,法国也不可能有时间为清政府制造新炮,“该法厂现与葡萄牙布尔加里亚两国成做炮位,无暇他顾”[2]1093。所以,这些炮位并不值得购买。
清政府将此文下发袁世凯。袁世凯奏称:购买法国炮位乃是去年之事,并且经过了严格的考察,“确系精良之器”。且在订立合同时,得到法国驻天津领事的担保,合同之中也设有专条,一旦炮位运到,“如果查系旧炮改制,或并非原式最新之炮,任凭退还”[2]1095。
其实,袁世凯此时未选择德国炮位还有深层次的原因。几天之后,袁世凯向清廷再次陈述购买法国炮位的原因。他指出,购买外国炮位原应划一,但考虑到目前中外局势,一旦发生变故,“即恐中多窒碍,不得不改用法炮。”[2]1096清政府将此函知德国公使。此事乃告结束。
英国并不甘心在中国军火市场上的失败,亦在竭力维持。甲午战前,英国军火在华销售地位已经下降,义和团运动后,英国军火市场更是萎缩。不过,英国军火商仍在努力维持。对于清王朝急需扩大的市场,他们也积极参与竞争。1904年5月28日,英国公使萨道义致函清政府,推荐费克斯马克心铸炮厂所铸陆地过山炮。对于此炮,他不惜赞美之词,称其“为环球所共称之头等利器”;同时,他强调该厂“实为名望素著,所铸军械,亦皆上等之物”。为了进一步坚定清政府购买信念,他声称费克斯马克心厂是英国铸造炮位及各等军火最出名的厂家,“其所造各项,敝国军中向来颇为购置,取用之时,甚为得力”,“希将来练兵即购用此等炮位”[2]1077。其实,英国公使此举也实属无奈。由于军火交易能否最终实现主要取决于清廷朝中要员的态度,所以,在此之前,该代理商即在天津将所铸炮式及价值呈递袁世凯,并希望他转交庆亲王奕劻。不过,奕劻对此并不关心,以致他们不得不直接联系陆军部。即使如此,清政府也未改变其态度。
日本是后起的军火销售国,他们积极展开对华军火销售权的争夺。甲午战争后,日本经济飞速发展,其兵工业获得极大发展,从原来的军火输入国一跃转变成军火输出国。19世纪末,英国贝思福路经日本回国,曾经参观其兵工厂。他对日本兵工厂的效率以及生产能力表示欣赏。日本军工业的发展急需开拓新的军火市场。甲午战争的失败,让清政府认识到日本的先进性,这为日本军火进入中国创造了条件。并且,由于日本与清政府双方关系进入到一个合作的“黄金时期”。双方开展广泛合作,日本军事教员迅速代替德国成为清政府军事改革的重要影响力量。
义和团运动后,虽然列强还在对清政府施行军火禁运,但张之洞就准备向日本购买军火。而在列强对华的军火禁运结束后,各地方纷纷向日本采购军火。1903年,袁世凯为北洋订购了价值120余万两白银的日本军火。同年12月,两江营务处向日本三井洋行订购了价值日金22余万元的军火。其后,由于日俄战争的影响,日本对中国的军火出口受到很大影响。但战争结束后,各地相继开始购买日本军火。从1908年至1911年,清政府方面购买日本军火的数量不断增加。至清亡前夕,日本已经成为清王朝继德国之后的第二大军火来源地。
日本军火在中国的巨大成功,与其政府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对于中国这个庞大的军火市场,日本垂涎已久。义和团运动后,尤其是在日俄战争之后,日本加强了对中国的武器出口。在其后的军火市场中,日本占有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辛亥革命爆发后,为镇压革命,清政府迫切需要各国协助。为此,贝勒载涛寻求日本支持。日本方面则别有所求,他们企图借机扩大乃至垄断中国的军火市场。对于日本方面的这一要求,载涛深有忧虑,不敢贸然答应,而是借口“若全部购用日本武器,在邦交上颇有碍难之处”,妄图用列强打压日本。日本方面提出大炮可以全用德国,而步枪方面则可以全用日本的主张。最终,清政府也未接受日本的建议。不过,这已经不再重要,日本军火的优势地位已经确立,并且一直保持到民国时期。
此时,即使在中国没有太多军火利益的俄国,也参与列强争夺军火销售权。1906年5月10日,俄国公使转述丹麦外务部大臣电称:丹麦马驮轻机快炮,即多管机器炮是丹麦爱司色尔得厂用最新式方法创制,其“制造之精坚灵便,轻快异常,实冠乎欧洲诸国各轻机快炮之上”。这种军械在欧美非常畅销,而该厂独享其专利,其他厂商不得“仿造滥售”。法国逸信洋行则是这种炮位在中国专行代办之处。英国乐可西公司曾经购买其制造之法,不过只准其售卖英国、加拿大及英国属地,并立有合同。现在乐可西公司不遵守约定,将此炮售予中国,近日即可运送来华。因此,俄国公使代替法国逸信洋行请求清政府,为保护丹麦炮厂的利益,请不要购买英国公司的这种枪炮。[2]1126
对于俄国方面的要求,清政府一边将有关事宜下发相关督抚,一边向英国方面核实。英国方面否定了法国逸信洋行的质疑,极力维护自己的销售权力,并就此事与俄国方面进行交涉。为了强调自己的合法性,英国方面以为,若俄国方面所言属实,他们应当按照公例,“在应管公堂控追”。请求清政府方面不要偏听偏信,“致该公司生意亏累”。[2]1131
袁世凯则认为,无论是英国公司,还是丹麦国公司,“向来均无商标牌号,报中国政府批准”。其售卖之权,主要是各生产商寻求销售代理,并知照中国政府。因此,“中国实无责任为之理处,亦未便干预”。所以不管何国军火,中国都可以自由购买,各国公司并不能进行干涉。[2]1135其后,清政府将此态度函照英俄,此事方告结束。
二、列强争夺中国军火市场之策略
为了在争夺中国军火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确保本国的军火利益,各国列强的争夺愈演愈烈,其手段亦层出不穷。
一是贿赂清政府的购械官员是各国军火商常用手段。1889年,李鸿章所属的天津军械所与德国信义洋行签订了巨额的军购合同,价值超过了550万马克。此合同的签订,虽然有李鸿章较为推崇克虏伯炮的因素,李认为克虏伯炮“可以命中致远,质坚体轻,行走如飞,现在俄德法各国平地战皆以此器为最利”[3]4534。但信义洋行将清政府首付的10万两定金全部用来贿赂清政府官员,亦发挥了重要作用。[1]263为了帮助德国艾哈德兵工厂在中国寻找市场,军火买办雍剑秋向捷成洋行①提出三个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即是要用大量金钱收买中国当局官僚。[4]239
二是良好的人脉在清政府的军火外购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巩固自己的市场,列强在清政府内部积极建立自己的人脉关系。军火外购初期,赫德与李鸿章的关系链使得英国军舰在清王朝的销售极为成功。德国与中国驻德公使荫昌保持了较好的关系,保证了军火销售渠道的畅通。1906年,荫昌出任陆军部右侍郎及出使德国大臣,后来又继铁良任陆军部尚书等职。1909年春,荫昌再次出使德国。1910年2月,载涛到德国考察陆军期间,荫昌负责参赞传译。不仅如此,荫昌还娶了一个德国女子为妻。这种良好关系的建立,以及荫昌身份地位的提升,为德国军火的销售创造良好条件。这也引起一些英国人的强烈不满,《泰晤士报》的记者莫理循就抱怨说,荫昌“自然强烈地同情德国人”,他帮助清政府订购了大量德国军火。[5]739
三是借机要挟逼迫清政府以垄断中国军火市场。随着清政府军火外购量的不断增加,列强之间的争夺益加激烈。1907年,清政府陆军部决定寻求一种适合中国新操陆军所需的最新最利之陆路炮。为达目的,陆军部特别派遣明晓炮理人员,考察各国炮位。经过考察,陆军部认为外国所用大炮都不适用于中国。因此,中国所用之炮,必须另用新法制造。在当时,主要的竞争者是德国的克虏伯厂和法国的士乃得厂。
清政府要求样炮所有费用由德法两炮厂承担,对于最后未能获取订单的厂家,清政府仍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为了获取清政府好感,德法两厂都强调此事不易,但为了争夺这个市场,接受任务后,“该两厂系各由自己独出心裁,苦思力索何项之炮能与中国合宜?”
德国厂商以为,“大凡在本地考验之炮,方能知本地之合式。”所以,两厂决定样炮制作完毕后,各将洋炮四尊运至中国试放,由陆军部派人查看,厂方根据他们的意见进行改良。同时,为了进一步控制清政府的购械活动,垄断中国军火市场,德国方面要求清政府以后向他厂购买炮位,也应当仿照这次办理,而不能凭空认为该厂之炮优于法德两厂之炮。
其实,德国驻华公使提出这样的要求,实际上是对清政府购械自由的干涉,不过,清政府却不敢有任何反驳,反而立即调查事情缘由。结果发现,德国所指乃因黑龙江购买奥国炮位事情而发。为了息事宁人,清政府发出一份致歉函,承认此举“太欠斟酌”,希望德国方面不要再行追究,并决定以后炮位不足,“仍向德厂订购”[2]1213-1216。
这一事件反映出两个重要信息:一是当时中国军火市场竞争的激烈;二是德国军火虽然在中国仍然处于垄断地位,但已经受到挑战,而为了保持这种优势,他们企图利用这种手段逼迫清政府就范。不过,这只能是他们的一厢情愿,清政府已经越来越多地购买日本军火了。
四是大打军火性能、价格、创新牌以赢得军火市场。在激烈的军火销售过程中,列强可以影响清政府对军火的选择,但并不能最终左右清政府的决定,以致有些军火未能在华销售,最后只得运送回国。[6]所以,更多时候各国军火商必须依靠自己寻求销售出路。为了销售其军火,各国军火商极力夸大这些武器的杀伤力。“这些军火商还向其展示那些不知过去了几多年月、千奇百怪、狂妄自大的发明——他们夸大这些武器的杀伤力——每分钟可以消灭百万敌人,却对自己毫无损伤。他们都宣称自己的军械最好,在现代战争中最值得信赖。”对于言过其实的夸张,他们的同胞都看不过去,不由得进行讽刺:“好像他们所有的军械都是自动的,都不需要士兵使用,而可以让敌人自动送死。”[7]133-134
仅仅如此,还不能让清政府充分了解自己代理军火的性能,尤其是不能让清政府决定购买自己代理的军火,在激烈的竞争中占得先机。为此,很多军火代理商纷纷将自己的产品进呈清政府的相关部门并进行试验,力求在竞争激烈的军火销售市场占取先机。
1911年8月,德国瑞记洋行由外洋专运机关枪一尊,子弹5000发来华试验[8]。
1911年8月22日,奥匈帝国外务部代本国兵工厂呈送子弹式样一箱[9]。
清政府是否决定购买某种外洋军火,价格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为此,各国军火商也努力将其代理的军火价位上达清政府。1911年,捷成洋行将其代理的各种炮件价格开列清楚,呈报清政府,并且强调该洋行还能仿造各种枪支子弹,能够满足清政府多种需要[10]。
很多军火商很好地把握了清政府一味求新的购械心理,他们宣扬产品的独特性、先进性。1910年,四川订购德国泰来洋行新式机关枪。该洋行为显示该枪新式,提出较为严格的使用要求。“须用敝行秘制上等无烟药弹,实因敝行拣选上等药质配就相当之药力,故能连放极快,如用他家同一口径之子弹,或药力太猛,或药力不足等弊,不能施放则敝行概不担任也。”[11]该洋行的目的很简单,即要垄断对这一军火的销售,而清政府正如他们所想,很快予以应允。
五是设法在华建厂扩大在华军火市场。清季中国军火市场上的激烈竞争令各国军火商倍感压力,为此,他们也积极探索新的销售模式——在中国建造兵工厂。清末陆军部设立后,克虏伯厂总办德雷克来华赴京之际,即与陆军部尚书铁良商谈在华建厂事宜[12]。其实,早在甲午战争后德国方面已经有此提议。清政府方面也表示出极大兴趣,但最终却未能成行。不过,清政府的军火需求潜力为各国军火商所垂涎,所以暂时的失败并未令他们放弃,值此清政府练兵之际,德国方面再提此方案。清政府认为,“本国自制军械尤当加意考究,以为中国兵工自立根基”[13],对此并没给予太多关注。德国方面并不甘心失败。鉴于对军火需求的急剧增加,清王朝亦曾考虑建造一个大型的兵工厂,“可造中国全国各省所需之军械”14。这些消息为德国驻华公使和德国礼和洋行经理柏士所得悉,并转达至克虏伯厂方。于是,克虏伯厂在华建厂的提议再起。但由于反清起义迭发,清政府无心考虑建厂。不久,清王朝在辛亥革命中灭亡,克虏伯在华建厂的事也就无从谈起。
三、清政府对列强争夺中国军火市场的应对
由于列强的激烈争夺,加之地方政府军火外购的各自为政,导致清政府的外购军火制式杂乱,质量参差。这不仅耗费了清政府巨大的财力,而且限制了清军整体战力的提高。为此,清政府力求改变这种局面。
清政府统一了外购军火的制式。规定清军所用步枪制式标准,口径为六密厘八,枪筒长115倍口径,子弹出口速率须650密达以上[15]。这也是军械外购的标准,清政府要求各地都要遵循。
为了进一步确保外购军火制式划一,清政府还制定了严格的军火外购制度。首先,清政府严格规定外购军火的购买程序。练兵处规定,各地购买外洋枪炮,需要将所订购枪炮的名称,口径,速率等内容先行报部审批。经陆军部审核、选定式样后,地方才能与外国军火商签订购办合同。[16]在所购外洋军械运送来华之时,各地方必须将所购军械的种类、数量等内容事先电知陆军部。陆军部核准后,由负责部门发给护照,并该关税务司验明护照及所运件数相符,方准起运。最后,订购部门需要将进口日期报知主管部门,转咨陆军部查核[17]。并且,清政府还规定各地订购外国枪炮的价格要与北洋一致。
为了确保外购军火的质量,清政府还加强了外购军械的验收工作。1907年8月,练兵处规定:各省所购外国军火运到之日必须派遣人员认真查验,是否与合同一致,有无虚报滥收等情况,验收人员签字画押后,由该将军督抚备文咨送练兵处备案[18]。
其次,清政府施行严格的军械奏销制度。1908年,陆军部决定:军实司的奏销案件应在本部门核算后交由承、政参议两厅请派人员进行复核,并送由丞参署押,再行上报批示。并且,陆军部还要求各省在购买军械等项时将所有外文合同、清单咨送到部,由军实司通晓外文人员进行核对,“如军实司无此项译核人员,届时即由承政厅派员复核、署押,以备存查而昭慎重”[19]。
最后,清政府还制定严格的申报制度。陆军部要求各地必须详查本地军械情况,“总计枪炮若干,子弹若干,军队学堂现用若干,合用不合用,存储若干,係何项枪炮,购置于何年月,制造于何局厂,抑或采自外洋并枪炮口径、速率、及最大射距、子弹种数、枪用炮用、重量、信管,及装药之重量种类,统须按照本部所立表格详细填写”[20]。清政府以此加强对军械的管理,防止各地浮冒、贪污。
清政府的购械程序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但这个过程的完善至清王朝灭亡也未能完全实现。
面对列强对中国军火市场的激烈争夺,清政府力求占据主动,从而购求到符合清军需要的军火,以改善军队的装备,提高清军的战斗力。清季新政中清政府努力统筹全国的军火采购,以改变各省各自为政的局面,进而改变清政府军械外购的无序、混乱局面,实现清军军械制式的划一。但清政府的这种尝试遭遇到各省督抚的阻挠,并最终导致清军军械制式划一运作的失败。
注释:
①捷成洋行由两位来自德国的合伙人Jacob Jebsen及Heinrich Jessen于1895年3月在香港创立,公司在中国注册。1919年,捷成洋行在原本属于德国的Apenrade设立联营公司Jebsen & Co A/S。当时德国与丹麦重新划定接壤边界,Apenrade被划入丹麦领土。1921年,Jebsen & Co A/S宣布成为丹麦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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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研究院.海防档·购买船炮[M].台北:艺文印书馆,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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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室委员会编.天津的洋行于买办[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7.
[5](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理循书信集(上卷,1895-1912)[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6.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宣统三年闰三月天津泰来洋行将一批久未**械运回国请发护照事,兵部陆军部档案全宗[Z].卷宗号28(3).
[7]Holcombe, Chester, The Real Chinese Question. New
York : Dodd, Mead & company, 1900.
[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宣统三年八月陆军部知照税务出准东三省总督咨请德瑞记洋行运械来华试验事,兵部陆军部全宗[Z].卷宗号28(4).
[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奥外部送呈子弹式样一箱请发护照,兵部陆军部档案全宗[Z].卷宗号28(3).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谨将敝行经理爱赫特各项炮件开呈钧鉴事,兵部陆军部全宗[Z].卷宗号239.
[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四川同上海泰来洋行合同,兵部陆军部档案全宗[Z].卷宗号239.
[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兵部陆军部档案全宗[Z].卷宗号632.
[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姜提督呈验鄂造残**开单咨令考验更正,兵部陆军部档案全宗[Z].卷宗号633.
[1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德国克虏伯厂愿协助中国创设制造军械厂到陆军部详函,兵部陆军部档案全宗[Z].卷宗号635.
[1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总理练兵处就奏贵省修改机器局事电云南丁制台,兵部陆军部档案全宗[Z].卷宗号633.
[1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宣统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陆军部通电各省,兵部陆军部档案全宗[Z].卷宗号284.
[17]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正续编:第12册[M].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
[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东三省总督咨文:派员验收克虏伯炮递运到营点收相符,兵部陆军部全宗[Z].卷宗号633.
[1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日管理陆军部事务和硕庆亲王呈,兵部陆军部档案全宗[Z].卷宗号239.
[2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咨送事,兵部陆军部档案全宗[Z].卷宗号637.^
(转引自:《军事历史研究》(沪)201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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