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世纪英国旅华游记看中英接触中的通事
叶向阳
摘 要:本文以18世纪英国旅华游记为基本素材,并参考马士、范岱克、梁廷枏、梁嘉彬等中外相关研究论著,试图较全面地勾勒早期中英在若干南方贸易口岸接触中的一个特殊团体——通事,论述其所承担的职责、生存状况及在英人笔下的形象。本文试图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个案切入早期中英翻译史的通事研究与18世纪英国的中国形象研究。
关键词:中英翻译史;通事;译者研究;18世纪;英国旅华游记;中国形象;
英国学者格林堡(Michael Greenberg,1914—1992)说:“在现代时期,东西方接触的契机是贸易。……然而,那是西方去探寻契丹的财富,而非相反。”11635年,葡萄牙人授予英国东印度公司在葡萄牙远东殖民地的贸易权利,同年租了一艘英国船“伦敦号”(London),准备运货到中国,同船有一些英国商人。“伦敦号”抵达中国澳门后,停留了三个月,英国人在岸上搭了小棚子为自己经商。这是
英国船只与英国人首次到达中国港口。两年后,随着约翰·威德尔(John Weddell,1583—1640)率领四艘英船抵达中国澳门并溯珠江驶向广州,中英两国之间的第一次官方接触开始了。2不过,在威德来
华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中英关系基本陷入停顿状态。对此,普里查德(H.Pritchard,1907—1995)指出:“威德尔中国之行后的那些年,公司陷入了大困顿,而那些私商们似乎对中国贸易也缺乏兴趣。”3但即便如此,在随后的50年间,单就英国东印度公司抵华船只统计至少有10艘。41699年,新东印度公司属下的一艘商船抵达广州贸易,这标志着英国在广州建立了真正的永久贸易。到了18世纪,中英关系史仍是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主的英国商人在中国东南沿海的贸易史,涉及澳门、广州、厦门、舟山和台湾等地,其中广州成为他们与中国交往的最主要的舞台。中英贸易在18世纪的头20年有较大发展。中国最重要的出口产品是丝和茶,尤其是茶,增长迅猛,不久即成为贸易的主要品种。茶叶贸易成为18世纪英国发展中英关系的重要原因。5自从标志着广东十三行(Co-hong)制度萌芽的1720年至乾隆帝颁布诏书限制广州一口对外贸易的1757年,虽然冲突不断,但中英贸易在不断扩大,双方人员交往日益频繁。从18世纪50年代开始,英国在广州对外贸易中已占据举足轻重地位,其在广州的贸易量居所有国家之首。6那么,在中英之间存在根本语言障碍的情况下,双方贸易及人员的交流是如何实现的?显然,译者或称通事7作为沟通的媒介必不可少。然而,中外学术界对于本时期活跃在广州的通事虽已有一定的研究,但似乎并不重视当时英国人在其各种旅华记述中所描绘的译者形象及其穿梭于外商、行商与官员间的状况。
一、18世纪前的英国旅华游记与通事研究学术史回顾
据本人调查,随着中英直接接触在17世纪展开并在18世纪得到较大发展,来华英人留下了大量的旅行记、日记、回忆录及商业报告(本文统称为游记),其中已有部分公开出版。8这些游记给我们保存下了极为珍贵的有关早期中英翻译史译者研究的第一手材料。按本人调查,马戛尔尼使团访华前的英国旅华游记现已出版的共有14部(种),其旅华起讫年代为1637—1790年。其中,对于译者情况记录较多的作品,除了记载中英首次正式接触的芒迪(Peter Mundy,约1596—1667?)所作的《彼得·芒迪欧亚旅行记:1608—1667》(The Travels of Peter Mundy,in Europe and Asia,1608–1667,Vol.3,part 1,1919)外,还有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667?—1738)之《新东印度纪事》(A New Account of the East Indies,1727)、洛克耶(Charles Lockyer,生卒年不详)的《在印度贸易纪事》(An Account of the Trade in India,1711)、威廉·法扎克利(William Fazakerley,生卒年不详)的《1723年中国委员会旅华日记与咨询报告》(“Diary&Consultation Book of the Council for China for the Year1723”,2016)、9安逊(George Anson,1697—1762)的《环球航海记》(A Voyage around the World,1748)与诺伯尔(Charles Frederick Noble,生卒年不详)的《1747—1748年的东印度地区航海记》(A Voyage to the East Indies in 1747 and 1748,1762)七部(种)。另外,希基(William Hicky,1769年来华)的回忆录(The Prodigal Rake.Memoirs of William Hicky,1862)保留了一些珍贵的中西通用语语料。有关1793—1794年英国马戛尔尼使团访华过程中的翻译问题,受到较多关注且中文学界已有王宏志等学者较成熟的研究。10另外,有关1637年英国威德尔商船队来华期间的通事问题,学界已有一定的研究,1117世纪另一部英国旅华游记——丹皮尔(William Dampier)的《新环球航海记》(A New Voyage around the World,1697)并不涉及通事。因此,本文将集中讨论18世纪马戛尔尼使团前来华英人旅行记中的相关记载。
关于本时段欧洲商人来粤贸易所雇通事问题,目前所见较为系统的研究是荷兰裔美国历史学家保罗·范岱克(Paul A.Van Dyke)12的专著《广州贸易——1700—1845年间在中国海岸的生活与事业》(The Canton Trade.Life and Enterprise on the China Coast,1700–1845,2005)第五章《通事》(“Linguists”)。作者在本章中以大量的档案13等原始素材与马士的《东印度公司中国贸易编年史》(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5 Vols)等研究著作为基础,较为详尽地描述了1700—1845年在广州对外贸易中通事的职业特点、日常职责14、须处理的非常规事务15、其所用通用语及演变状况、中外文语言水平、通事数量、收费标准与额外收入以及通事陷入海关监督与外商双重辖制下的两难处境等。本章涉及本时段的英国来华人员旅行记四种——汉密尔顿、洛克耶、安逊与诺伯尔,但游记仅仅作为史料的补充予以零星引用。
最早给予本时期通事较多关注的是美国学者马士的《东印度公司编年史》。该著通过英国东印度公司档案与已出版的来华英商的旅行记、商务报告,丛集等,梳理了这一时期大量的相关史料素材,成为后世学者研究鸦片战争前中国南方通商口岸(主要在广州,也涉及厦门与宁波)通事问题的主要参考书。除了详述中国通事的雇用、服务内容与作为、能力不足、工作风险外,还对若干外籍译员在华经历及其能力,尤其在中英纠纷时的服务优势给予了大量的描绘,如英籍译员安德鲁·里德(Andrew Reid,在华活跃期1734—1736)16、洪任辉(James Flint,1720—?,在华活跃期1741—1759)、贝文(Thomas Bevan,在华活跃期1753—1757)11与法籍译员加尔贝(Mr.Galbert,在华活跃期1780—1787)17等。该著涉及的18世纪英国旅华游记作品有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667?—1738)《新东印度纪事》与洛克耶《在印度贸易纪事》,两著记录了18世纪初叶的广州、厦门的贸易情况。
在中方文献中,最早记录通事的是清人梁廷枏(1796—1861)总纂的《粤海关志》。该书以档案与原始记录形式,记载了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广东的对外贸易和对外交往活动。与上述的《东印度公司编年史》相比,《粤海关志》中关于通事的史料信息显得零星,尤其是有关18世纪的记录。但本书比较详细地记载了英商在明崇祯十年来华时所雇通事李叶荣(英人游记中作Paulo Norette)所谓勾结夷商贿赂官员的奸诈之举。18本著还记录了乾隆朝通事的报酬、职责等。19梁嘉彬著《广东十三行考》(初版1937年)是第一部研究广东十三行历史的专著,有多处涉及本阶段的通事(又称传译、译官),举凡通事的地域来源、个别通事转任行商、外船可予以自由雇用与解聘、通事为夷商代缴船钞规银、代雇买办并提供担保、通事须为夷商的不法行为负责、常受到官府的任意拘捕、殴打或羞辱、篡改外商申述以及关于洪任辉的一些事迹。20不过,这些信息大多取自马士的《东印度公司编年史》。范岱克于2011年出版了同一主题的专著《广东与澳门的商人——18世纪中国贸易的政治与策略》(Merchants of Canton and Macao.Politics and Strategies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ese Trade)。本著有多处附带涉及通事,且材料来源大多是珍藏在海外的档案。其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有关通事的以下事迹:为外商收集有关商业信息、联手行商为官方调查取证中外商贸纠纷与违规行为、陪同外商参加总督等重要官员就职、离职及途径时为其举行的宴会。21最后,作者将广东对外贸易的各种关系做了如下总结:“广东商人仅是一个巨大经济轮子上的辐条。……轮子上还有许多小轮齿(通事、买办与引水员)让所有机关都运转起来,而在这些轮齿老化时即予以更换。”22诚然,与这个贸易体系的规划者——皇帝、执行者——总督、海关监督与行商相比较,通事实属微不足道,以至很难在中外文献中找到其踪迹,然而这些“轮齿”或“螺丝钉”作为中西沟通的桥梁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二、 英国旅华游记中的通事
(一)汉密尔顿的通事
汉密尔顿于1693—1704年间曾四度来华,分别在厦门、澳门与广州停留从事贸易活动。在其《新东印度纪事》里,多次提到中国通事为其居间翻译及代理事务。据统计,共有三位中国通事分别在澳门、广州与厦门直接向汉密尔顿提供服务,另有两位澳门葡人短暂提供语言协助。在汉密尔顿雇用的三位中国通事中,有两位是由中国政府委派的。例如,1703年汉密尔顿在澳门时,驻扎此地的粤海关监督代表(Hapoa or Custommaster)给他安排了一位葡萄牙语通事:“他(指海关监督代表)在我们谈话过程中说,已带来了一位非常靠得住的人,会讲葡萄牙语,在我驻澳门期间担任我的通事,代为购买船上及已上岸的所有货物。”23
范岱克据此判断葡萄牙语在1703年还是通事与外商之间在广东的通用语,24这似乎有点牵强,因为这位中国通事是海关监督安排专为英商在澳门期间提供服务的,当然会首选讲葡萄牙语的通事。汉密尔顿此次来华还带来位葡萄牙语熟练的财务官(purser)25以备交流时的便利。然而,汉密尔顿并不想急于在澳门开展贸易,而要先到广州观察市场。估计这位会讲葡萄牙语的通事并未有机会发挥作用就被放弃了。随后,汉密尔顿带着货物登船来到广州,聘用了法国驻广州商馆的一位法籍译者,在其协助下向总兵(Chumpin)提出申请要求面见总督。在汉密尔顿与法国译者前往总兵处领取介绍信途中,法国译者遭到了抓捕并下狱,借口是他曾协助法国人私运货物上船。1704年初,汉密尔顿在离开广州前留下了50两银子的礼金,让法国商馆商人转交给尚在狱中的这位法国译者。26来华英商因对中国通事缺乏信任,有时会聘请通晓汉语的外国人为译员,但此举常会招致中国官方的嫉恨,且不管其汉语水平多高,并不能完全取代海关派遣的中国通事。27
在为汉密尔顿提供服务的通事中,记载最为详尽的无疑是汉密尔顿1700年来厦门时官方安排的中国通事,而且还是本书中唯一留下名字的通事——章官(Chanqua)。28此次与汉密尔顿商船同行北上厦门的还有艘英国战舰哈威克号(Harwich),但该舰未获得进入港口的许可。为了与道台(Teytock,即当地行政长官)交涉让英国军舰入港,汉密尔顿与章官一同前往并称:“通事与我在若干年前既已相识。在我们从道台衙门返回途中,我对通事说,倘若道台继续坚持不让我们的军舰享有与我们的商船同样的礼遇,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我们也将无能为力。”29听罢,通事向汉密尔顿透露了官方不愿意让该舰进入厦门港的真实原因——先期到达的英国商人挑拨离间并重金贿赂道台以阻止英舰入港,而且均由他经手。30随后,经过周密策划,并在汉密尔顿的合作行商(名Shawban31)与通事共同对道台的说服与贿赂下,军舰舰长终于受到礼遇并获得军舰停靠厦门附近鼓浪屿(Cullemshoe)的许可。然而,军舰在清洗时意外失事报废。为妥善安置军舰上的182位舰员,汉密尔顿再次偕同通事去找那位行商朋友协商:
我偕同我的密友通事,去见我的老朋友Shawban,并与他商讨如何才能迫使我的同胞变得更人道些,强制他们每船带走一定份额的失事军舰舰员。我们最后决定给总督写信,让他发布命令,即所有船只须先接受各自份额的舰员才能装货。我们还去拜见了道台,向他通报了该计划,他表示完全支持。……(英商船)多雷尔号(Dorrel)是第一艘被拦下的。……通事告知该船的大班(supercargo),海关监督已得到命令,任何事先不与我协商带走一定份额失事舰只舰员的船只,一概不能装运货物驶离。32
通事章官在此次中英交涉中,显然承担了汉密尔顿与其老友行商及道台的口译,同时笔译了汉密尔顿致总督的信件。然而,四年后英商对于已摇身一变为厦门“皇商”的章官却是痛恨与谴责,他成为厦门贸易环境险恶的罪魁祸首,“他们(指英商)均抱怨由我们从前的通事章官造成的极端困难处境。他曾去北京并从太子那里获得了执照,成为(在厦门)能与英商贸易的唯一商人。该特权使得他更加傲慢无礼与狡猾贪婪,让人无法忍受,并且已近乎毁掉了那个港口地贸易。”33
在本旅行记中还出现一位英文通事(English linguist),这应该是英国17世纪、18世纪旅华游记中首次明确出现“英文通事”,说明了从18世纪初开始,英商及英文在中国南方的对外通商口岸开始占据重要地位。一日,厦门地方官一行人在街道上遇到一位醉酒的英国海员挡道,“……但官员命令不要伤害他(指英国海员),即刻叫来了一位会英文的通事。……官员命令通事逐字告诉他海员刚才所说的话,以及他为什么要拿出一元钱来。在通事全盘告知后,官员大笑,差点从椅子上滑落。”34因此,范岱克所谓“到了18世纪30年代初,洋泾浜英文已取代了葡萄牙语成为与外国人交往的媒介”的说法,35从汉密尔顿的记载来看,这个时间可能要往前推一二十年。
(二)洛克耶的通事
在汉密尔顿最后一次来华离开后11个月,1704年12月英国商人洛克耶乘坐伦敦公司商船斯特沁号(Stretham)来到广州,其《在印度贸易纪事》里有两章专述中国,其中第五章《如何在广州进行贸易》(“How to Proceed in Commerce at Canton;...”)至少有13处叙写通事,是本阶段英国旅华游记中对于18世纪初广州通事的职业性质、报酬收取以及英商的应对策略等方面描写得最为具体的一种。本书首次提及通事是在有关中国部分的前一章,作者引用了一位驻中南半岛的英国人科宁汗(James Coningham)致东印度公司商船大班及驻中国负责人的信件:
由于所有英国人都健康欠佳,我们就没有派出任何人到任何港口。因此,我们就与当时在场的一位中国船长说明了此事。他同意代为前往,但其实是通事(Caifou)自告奋勇地为我们将礼物带给了国王。对此,他们回复说,派来一位中国人,跟派来一位通事毫无差别,不过,派来英国人会更好。我回答说,这是通事的错误,他应该把情况更好地给我们说清楚。36
我们并不清楚该通事的国籍身份,但说明至少在英人东来之初至18世纪,其对通事的职业期待是须身兼翻译、知晓对象国风俗并提供相关情报等职能。
作者在第五章指出,海关监督会“让你挑选自己中意的通事、买办与代理商人,以便能不受任何限制地与他们达成交易”。37接着,作者指出(在商船进入珠江内河并交了船钞后):
聘用一位通事并租赁一间便捷的房子是接下来要考虑的事……聘请通事并不需要太快确定,因为总是有五六位可供选择,不过他们是一丘之貉。我唯一可以推荐的是菲利斯(Phillis),38与其说是因为他诚实,还不如说是因为他愚蠢。……除了他之外,你所雇用的其他通事就无所谓挑选了,因为他们是一路货,无一不是骗子。然而,因为一般要聘请两位通事,……39
范岱克认为,在18世纪初每年仅有数艘外船抵广州港,竟有五六位通事可选,很值得怀疑,因为后来外船数量大量增加,通事数量也不过是三四位。另外,一次要聘请两位通事也与情理不合,因为通常的情况是一位通事要同时服务于若干艘外船。因此,他估计洛克耶是把通事助理(under linguists)不加区分地计算在内了。40以上看法是合乎情理的。紧接着,洛克耶明确指出了中国通事索要的酬金及其须履行的使命:
他们(指通事)要求外商付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一,同时还要求来交易的中国商人付他们出口货物交易额的百分之一。……最好的办法是看你欧洲商品的价值。如果按百分之一计算将达到三四百两银子,那就最多同意付给150—200两。……他们在海关处理你的相关事宜,并在你想要从船上发送或在船上接收任何东西(你并不在意是否与货物同时往返)时,获得贸易许可证(chop,或称cockets)。41
当然,海关监督等官员的一些“灰色费用”,如到珠江“家船”上消遣消费,其账单也须由通事转交英商报销。“……他(指海关监督)常将职责交付给副手(Chunquan),自己回到停靠在不远处的家船上以便消遣,该项费用由你支付,而这将是通事转交给我们的最后几张账单之一。”42洛克耶猜测这些账单属于通事对其的敲诈勒索。上述有关通事对于进出口货物买卖抽成的标准及其职责的说法与史书上的相关记载及史家的研究基本一致。范岱克对于通事的各种收入——包括雇佣费(engagement fee)、进出口抽成、领取贸易许可证与雇用运货舢板船代理费、商船离粤前的小费——进行了统计,并比较了通事对不同国别、公司及吨位商船的区别性索费情况,将每船的通事费核定在190—265两(taels)之间,43与洛克耶上述的付费建议大致相当。洛克耶还进一步为英商在进入港口之初、在广州贸易期间以及贸易结束后出港时,如何避免因信息泄露而遭敲诈之虞,不厌其烦地给出了以下忠告:
要避开你的通事将贸易许可证译出,同时要尽你所能用上所掌握的本领与好言好语,力图排除所有的约束。……须留出一个房间放置账本,同时私下的交易须非常谨慎,千万不能让中国人——尤其是通事探听到。……在所有的物品上船后,你只需获得放关牌……你的通事明白这些证件的重要性,因此可能会设法留在自己手里,直至你答应了此前可能做梦也没想到的条件才会放手交出。……你会发现他们开始蛮不讲理、过分放肆。此时需要你的甜言蜜语来哄骗他们。……要避免因通事扣押放关牌造成的不便,……若有可能,在通事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放关牌派发到自己的手上。如果此路不通,那么一旦得知证件颁发时间,即向海关监督申请,这势必会让通事措手不及。因为这些官员已明知不再有什么利益了,他们就像此前对你处处设置障碍那样,让通事的企图也不能得逞。44
显然,英商缺乏对通事的基本信任,往往将他们视同监视自己、刺探机密并随时要占自己便宜的“商业间谍”或码头地痞。同时,作者大致上也是不太信任通事在忠实传译上的“职业操守”,因此耿耿于怀地认为:“尤其重要的是通事须将我们对海关监督讲的话如实地翻译出来。由于他们常常对其心怀恐惧,以致唯唯诺诺败坏了我们最好的计划。”45
(三)威廉·法扎克利的通事
1722年12月27日,英国东印度联合公司(United Company of Merchants of England Trading to the East Indies)的四艘商船剑桥公爵号(Duke of Cambridge)、蒙塔古号(Mountague)、安公主号(Princess Ann)与哈特福德号(Hartford),从英国德唐尼斯港(Downes)出发前往中国。其中剑桥号(旗舰,商船队长官威廉·法扎克利乘坐)与蒙塔古号于次年7月15日抵达广州珠江外的虎门,法扎克利等人随即乘坐船载艇前往广州打听贸易状况。该船队在完成了在粤贸易使命后,于1724年1月16日离开广州返航。法扎克利撰有本次航行及在华交易的《1723年中国委员会旅华日记与咨询报告》。46
法扎克利等人抵达广州后次日,即选择广东行商金少(Cumshaw)并与之签订购货合同。471723年7月19日,英商拜见海关监督并提出给予英人通常享有的若干特权,其中第三条为“我们可以选择自己的通事、买办与仆人,在中方应允后,英船进入黄浦锚地”48。按常规,外船此时须在海关监督安排下聘请中国通事。同年8月28日,由于英商发现海关监督并未给予其在粤经商的特权,与在粤其他英商联合签署了一个申诉状。该诉状为行商金少所拟,经翻译并审阅后,由全体英商签署并准备递交给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49。由金少拟就的投诉状应该是由通事译为英文,但具体为何人所译未见记载。9月29日,文本中首次出现“通事”(linguist)字样:“通事告诉我们海关监督想要让所有欧洲人为他们从船上带进来的葡萄酒和亚力酒缴税。我们认为有必要去面见海关监督,并申述说我们相信所谓他在考虑向我们的葡萄酒和其他酒类收税,这只是通事在欺骗我们。但他说通事所说并不假,这确是他给予通事的指令……”50从以上可知,通事有为粤海关监督就有关贸易法则向英商传话的职责。同时,由于通事这个职业须接受海关管理,海关监督让通事传话时用了“命令他”(ordered him)这种上下级才有的措辞。另外,英商对于通事显然缺乏信任,他们从通事口中得到此项条例时的第一反应是“通事在欺骗我们”。
1723年10月20日,英商所雇用来运货的驳船在珠江搁浅进水,造成船上56箱瓷器被水浸泡。英商准备将受损的瓷器运回广州重新包装。他们通知通事前来帮忙处理有关事宜,但通事回话说由于天色已晚,直至次日上午均无法前往帮忙。511723年11月4日,剑桥公爵号装满货物后,英商命令通事向海关监督办理“放关牌”并索要发货清单。521724年1月10日,在完成了发货清单及所有货物的装运后,就只剩下结账了。其中之一是与通事商讨如何支付海关监督提出的为进出口个人商品及其他小物件缴纳税金,这是每年都会遇见的麻烦事,英商一般都不得不将这笔开支记在公司的账户上。53由此可见,通事有向英商提供商务咨询、商讨对策及代办手续等职责,但对于英商的“命令”可以拖延,而对于海关监督却是“唯令是听”,不敢耽搁。
(四)安逊与诺伯尔的通事
1742年、1743年两度率英国海军主舰“百总号”(Centurion)来到广州的英国海军准将安逊的《环球航海记》,是那个时代英国旅华游记中最著名同时也是抨击中国最严厉的一部,包括通事在内的中国人的“拙劣表现”是其对这个他们“不得不与之打交道的民族”作出评判的标准之一。在安逊首次来华时,其舰尾的中桅丢失,结果在中国官员的帮助与英人的悬赏下,终于原物找回。安逊为了感谢那位官员,就请通事转交50元感谢费,但这位通事竟偷偷地予以侵吞。事情败露后,通事被英人没收了全部所得近两千元,并受到鞭笞体罚。在安逊进一步斥责他时,通事将自己的行为归因于所谓中国人的极端不诚实,并用蹩脚的洋泾浜英语自我羞辱道:“Chinese man very great rogue truly,but have fashion,no can help.”(中国人确实是大无赖,但已成风气,没有办法)。54
安逊在旅行记里首次提及“翻译”事宜是在他直接给两广总督写信,该信“被译成中文”,但并未提及译者。由于对于广州行商的极端不信任,他把信件直接交给了海关监督,由其转交总督。55旅行记首次出现“安逊的通事”(Anson’s linguist)是在两个月后再度前来广州时。安逊抱怨该通事不断地向其打包票,称所需给养即日可达,而事实上从未兑现过。经查证,通事从未在总督处获得为英舰购货的许可,纯属敷衍英人的骗局。56为急于解决舰船补给等问题,安逊只得再次给总督写信,希望能与之面谈。这次,他请了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的商务代理兼译者洪任辉为其翻译信件,并在随后的面谈中聘其担任口译。57关于安逊在广州物色合适译员的困难程度以及最终聘请洪任辉的缘由,本旅行记是如此交代的:
在安逊先生决定撰写该信时,他在物色合适译员方面经历了重重困难。他完全清楚,没有一位平常担任通事一职的中国人,是可以放心依靠的。最后,他决定聘请洪任辉来承担此任。他是一位隶属于商馆的英国先生,汉语讲得极为出色。不管是翻译信件还是承担其他任务,他都为舰队司令安逊提供了无与伦比的服务。……除了此次例外,我们均随意地选择那少数几位仅会讲蹩脚英文的中国人或者翻译能力存疑的其他国家译员,来执行我们在广州港巨额的商业交易。58
与此前中国官方安排的通事所持的态度截然不同,安逊非常赞赏这位同胞译员:
我们聘请了上文已提到的洪任辉先生担任此次会谈的翻译。洪任辉先生恰如在其他一切事情上所做的那样,他在此事上所履行的职责令舰队司令非常满意。不管什么内容,他均能勇敢而无疑又非常准确地加以传译。相形之下,这个角色没有一位中国通事哪怕能以有限的忠诚度勉强承担的。59
然而,1747—1748年旅华的英国商人诺伯尔对于安逊尤其赞赏的所谓洪任辉面对中国官方时保持的勇气与“独立性”却有不同的说法:“他对中国官员毕恭毕敬,或者可以说他俨然就是个中国人。因此,在维护权利或为其同胞争取公正待遇时,就缺乏了一个英国人特有的与生俱来的勇气与果敢。”60至于洪任辉向诺伯尔一行所提供的翻译服务,在该旅行记中有如下若干处记载:“今天(1747年7月30日),洪任辉先生——(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代理兼译员,登上了船。据惯例,他须陪同(海关)官员测量船只。”61由于当天中午海上天气骤变,官员一行未完成任务即匆忙上岸躲避。两天后,他们再次登船。“官员进入后甲板时,非常殷勤地向船长致意,下级官员也同时屈膝致敬。中国通事与公司代理洪任辉站在一边,为官员与船长或货物管理员之间的交流充当翻译。”62“因为大班将要在公司代理洪任辉的陪同下前往广州,与总督面谈,他们先与几位行商见面,并被告知与总督面谈之事已安排妥当。至于出于何种条件,我茫然不知。”63关于洪任辉的中文水平,诺伯尔的评估似乎并不像上文“安逊游记”里所说的那样乐观:“据一些当地人称,即便像广州商馆代理、自少年时代起即已生活在他们中间的洪任辉,尚不能把汉语讲得很完美。”64显然,洪任辉已是被广东海关认可的译员,同时因其英国人的身份,以及对于中英文的良好掌握以及对于双方文化习俗与业务的熟稔,深得英人信任。然而,他并非是诺伯尔一行在广州逗留六个月从事贸易期间的唯一译员。但由于英方船长的鲁莽而触犯了海关官员,文献中记载的这位英方聘用的通事形象如下:“这位可怜的通事被戴上了镣铐,在一伙全副武装粗暴的清朝士兵押解下被带到商馆,并有两位满怀激愤的官员随行。……这位通事讲一口标准英文……”65通事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监督洋商在华行为,因此常要为洋人的不妥不法行为当替罪羊,此即为政府通过惩罚通事试图迫使英国人就范的例子。其实,诺伯尔在逗留广州半年期间,也学了点汉语:
通过不断的操练,同时在我的好朋友陈瞪官(Timgua)66的帮助下,我的发音准确,每位与我对话的中国人都能听懂。……我的词汇量太少,讲不了几句我就无语了,甚至还不足以应付讨价还价,于是不得不重检上面提到的让人迷惑的用语(指中英通用语)。67
本旅行记还记载了当时有些广州人学会了洋泾浜外文。除了诺伯尔的挚友陈瞪官外,还有一位中国苦力、一位厨师、一位老人能讲些英文或葡文,甚至还有中国商人送子女到商馆请英人教授英文。68
在马戛尔尼使团访华前的几十年间,来华英国人尚有五六部旅行记或相关著作,但均不直接涉及中方通事或外方译员在其访华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18世纪中叶曾两度来华的英国建筑师钱伯斯(William Chambers,1723—1796),在其有关中国建筑与园林设计的两部名著《中国建筑、家具、服装、器具设计》(Designs of Chinese Buildings,Furniture,Dresses,Machines,and Utensils,1757)与《论东方园林》(Dissertations on Oriental Gardening,1772)中,均宣称其相关内容大多来自与中国艺术家的交谈,69但他略去了通事如何在其与中国艺术家等人交谈中所发挥的媒介作用。
三、结语
从上述五部18世纪的英国旅华游记可知,本阶段中英为跨越巨大的语言障碍与文化差异,双方人员的有效交流须通过中方通事或外籍译员的媒介达成。虽然在18世纪中叶前后,已有英国人懂得汉语及中国人会讲些英语、葡萄牙语,但其数量或外文程度相对有限,总体上还不足以达成中英接触的直接交流。具体地说,在英国马戛尔尼使团来华前,在澳门、广州与厦门为英人提供服务的通事或译员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中国当地政府为英国人选派的领有海关执照的三五名职业通事,此为本时期双方交流的主体媒介;本阶段游记中予以重点描写的汉密尔顿在澳门时由中方派遣的讲葡文通事及在厦门所雇章官、洛克耶所雇菲利斯、安逊、诺伯尔、法扎克利分别所雇的三位不具名的中国通事。(二)由英国人私下选择、中国政府认可后聘请的外籍译员,如安逊、诺伯尔聘用的英国人洪任辉与汉密尔顿聘用的那位法籍通事,但外籍译员只能作为补充,中国通事照样必不可少。(三)英国人为了日常生活与工作便利私下雇用不被官方认可的译员,如在澳门为汉密尔顿提供语言服务的若干葡人。
至于上述中国通事与外籍译员的职业操守、翻译水准及其在英人心目中的形象,需分而论之。从总体上说,中国通事的翻译水平被认为普遍低下,职业操守堪忧。本阶段比较突出的例证是洛克耶所雇的菲利斯及安逊所雇的那位不具名的通事。英国人认为通事普遍不诚实,要么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因生性懦弱、惧怕官府责难而故意误译,要么参与中国商人与官员对英国人的欺诈、盘剥与索贿。这种情况在洛克耶的描述中予以了绘声绘色的呈现,且在安逊所雇通事身上尤为突出,最终受到英国人弃用甚至严厉惩罚。当然,这些通事的外语水平与文化修养也都较低,难博英国人信任。关于18世纪通事用于交流的“通用语”,诺伯尔曾指出其性质并举若干实例——“中国人用来与我们交流的用语,是一种欧洲语言的混合语,但大多数是英语与葡萄牙语的混合,外加一些他们自己的词汇”。例如:“I moiki handsom face for he,I moiki grandi chin—chin for he.”(我向他致意,我赞美了他)“Carei grandi hola,pichenini hola?”(你想要高大还是娇小的小姐?)。701769年来粤的英国人希基更是直接指出这是中国人讲的“一种奇怪的行话”(a strange kind of jargon),“词不成句的英葡混合语”(broken English and Portuguese),并举例:“Maskee can do!God damn!”(戴个假面即可!该死!)“Truly have muchee like Englishman.”(确实很像英国人)“Cumshaw”(赏钱、礼物,词源闽南话)“Qui si”(杂种,葡语)等。71通事的这种非标准用语已给英国人在理解及其口头表达上造成很大困惑,在笔译上通事更是难以胜任。然而,与通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英籍译员洪任辉,其汉语能力、口笔头翻译水平均受到安逊的赏识。安逊尤其赞美其能勇敢而准确地翻译其向总督申述的信件与会谈内容。当然,在本阶段也有个别中国通事受到英国人认可,如汉密尔顿在厦门所雇中国通事章官,他在办事能力与达成交流方面表现俱佳,以及诺伯尔称其所雇通事“讲一口标准英文”。72
通事在英国人中的整体形象与其作为译员及商贸中介的语言能力、职业操守及对英国人的忠诚度等方面均有直接关系。在以上整体趋于负面的情况下,当时英国人笔下通事的整体形象无疑同样是负面的。并且因通事为英国人在澳门、广州、厦门等南方外贸口岸所接触最频繁的中国人,难免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18世纪英国的中国形象。那个时代深刻影响英国乃至整个西方中国观的“安逊游记”即为典型例证。诚然,通事的负面形象固然是由于其整体素质不高与常有徇私舞弊劣迹,但也与其职责是由海关监督授命,即代理、监视、限制、说服夷商为主,以语言传译为辅密不可分。在雇佣者英国人看来,通事须忠诚于自己,维护其利益并将其意旨准确无误传达给中方,但通事往往顾虑重重予以回避或篡改。英国人这种貌似合理的期待显然与中国官府让通事与行商之间主要承担防夷排外政策执行者的职责发生严重错位。
注释
1 Michael Greenberg, British Trade and the Opening of China1800–1842.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1951, p. 1.
2有关中英早期接触的史实,请参见张轶东:《中英两国最早的接触》,载《历史研究》1958年第5期,第36—40页。
3 Earl H. Pritchard, Anglo-Chinese Relations during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 Urbana:University of Illinois,1930, p. 57.
4据马士(Hosea Ballou Morse,1855—1934)统计,其中1644—1673年有三艘抵中国澳门,1677年一艘抵中国台湾,1677—1682年六艘抵厦门(Hosea Ballou 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 5Vols, Vol. 1. Oxford:Clarendon Press, 1926, pp. 307–308,“Table of Shipping, 1635–1753”[《1635—1753年度航运表》]),这些都不包括英国东印度公司之外的“私商”(private traders)船只。
5 Pritchard, op. cit., pp. 70–71.
6(1) James Bromley Eames, The English in China. London:Curzon Press, 1909, p. 78.
7(2)在中国近代时期,充当中外间语言沟通等媒介之职的中方译者一般称作通事。在西文文献中,其英文对等词为linguist或interpreter。考虑到通事已成为中国近代时期中外关系史料中对于中方译者的约定俗成的称谓,同时又考虑到在本文所涉及时段通事须经粤海关或类似机构审核、聘任并受其辖制,且其职责远超出一般译者所承担的语言沟通的范围,因此本文将担任此职位的中方译者称作“通事”。然而,外方相关人员一般为英商私下雇佣,并未受到中方的承认与辖制,其身份及其履行的职责与“通事”有较大区别,本文一般仍称作译者。
8(3)尚有大量未出版手稿目前收藏在英国东印度公司档案(India Office Records)存放地大英图书馆(British Library)里。参见Marlene Kessler, et al. eds., The European Canton Trade 1723. Berlin/Boston:De Gruyter, 2016, p. 11.
9(4)本报告被编入Marlene Kessler, et al. eds., The European Canton Trade 1723(《1723年欧洲的广州贸易》,Berlin/Boston:De Gruyter, 2016)一书。
10(5)近些年王宏志在学术集刊《翻译史研究》(王宏志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等处陆续发表了多篇有关马戛尔尼使团访华直至中国近代时期中英接触中翻译问题的长篇论文,如《大红毛国的来信:马戛尔尼使团国书中译的几个问题》(2013)、《马戛尔尼使团的译员》(2018)等。王宏志最近又出版专著《龙与狮的对话——翻译与马戛尔尼访华使团》(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22)。
11(6)拙作《明末中英首次正式接触中的译者——以〈彼得·芒迪欧亚旅行记:1608—1667〉记载的威德尔商船队在华所聘译者/通事为中心》,已在《国际中国文化研究》(第2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21年,第111—127页)刊出。目前,本人所见对此进行专门考察的,有季压西、陈伟民著《中国近代通事》(学苑出版社,2007)的附录四《1636年:英国首次来华通商船队与通事》与王宏志论文《通事与奸民:明末中英虎门事件中的译者》(刊《编译论丛》,台湾,第5卷第1期,2012年3月,第41—66页)。前文仅将威德尔船队在珠江及广州的遭遇以及译者李叶荣所扮演的居间角色予以概述,基本属于对马士著《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译本有关内容的转述,完全未参考芒迪的“欧亚旅行记”等第一手素材。其实这也正是《中国近代通事》的基本写作模式与明显弊端。(参见《中国近代通事》,第402—407页)王宏志文首次以译者为中心来探讨此次中英首次接触或称“虎跳门事件”(Bogue Incident),运用并比较了中英第一手资料,具有较高的原典实证学术价值。
12(1)保罗·范岱克为鸦片战争前欧美商人在珠江三角洲及亚洲沿海贸易的研究专家。著有The Canton Trade:Life and Enterprise on the China Coast, 1700–1845(Hong Kong: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5); Merchants of Canton and Macao.Politics and Strategies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ese Trade(Hong Kong: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1); The Private Side of the Canton Trade, 1700–1840:Beyond the Companies(Eds. Van Dyke and Susan E. Schopp. Hong Kong: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8); Whampoa and the Canton Trade:Life and Death in a Chinese Port, 1700–1842(Hong Kong: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20)。
13(2)档案来源涵盖欧美,尤其是英国、荷兰、丹麦、瑞典、法国、美国。
14(3)举凡充当外商与海关监督、总督等官员之间的协调人、传递信息、口笔译、代理外商处理纳税、缴费、申请并领取执照等事务。
15(4)举凡参与组织救援、打捞遇险失事船只、协调救火、陪同外商参与接待来粤官员等。
16(5)“据马士的说法,里德是驻广州的英国商船代理,常在中方通事由于惧怕官府而拒绝提供服务时,兼职充当译员之责。”据称,他“学过些汉语”,但很可能“所掌握的汉语知识非常有限”。参见Hosea Ballou 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 Vol. 1. Oxford:Clarendon Press, 1926, pp. 227, 239。
17(6)据马士的说法,“托马斯·贝文先生是于1753年由英国东印度公司理事会(Court of Directors)派驻南京学习汉语的两位年轻人之一,而且他还于1757年陪同洪任辉受命北上(宁波)。”“除了托马斯·贝文外,英国东印度公司从未试图让其员工学习汉语。”参见Morse, op. cit., Vol. II, 1926, pp. 51, 209。然而,马士在本著第五卷的说法略有不同:“英国东印度公司理事会在考虑了洪任辉的真实价值后,将贝文先生等两位年轻人派往广州学习汉语,以备充当大班的译员。他们在非常困难的条件下开始学习。”参见Morse, op. cit., Vol. V, 1929, pp. 27, 48, 76。
18(7)在马士的著作中,首次提及加尔贝是在“1780年驻广州欧洲人统计”名下,他是当时驻广州八名与东印度公司无关的法国人之一。参见Morse, op. cit., Vol. II, pp. 50–51。1785年10月,英商聘请他直接向粤海关监督口头申诉,并称“加尔贝先生精通官话。英商更愿意采取口头方式,而非向海关监督递交书面申诉,因为他们难以相信行商与通事能将其想要表达的意思忠实地译出。”Ibid., p. 98。1787年11月30日,英国东印度公司向英国卡斯卡特使团发出的指令信(Instructions to Lt.-Col. Cathcart)中,特别提到使团抵达中国后可让驻广州的五位欧籍先生随行,其中即有“加尔贝先生,熟练掌握中国宫廷语言,有资格成为使团译员”。Ibid., p. 166。
19(1)梁廷枏著:《粤海关志》(校注本),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第440页。
20(2)同上,第160、545、546页。
21(3)梁嘉彬著:《广东十三行考》,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3—24、68—70、74—75、89—93、104、149、157、175—176、189页。
22(4) Paul A. Van Dyke,MerchantsofCantonand Macao. Politics and Strategies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ese Trade. Hong Kong: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 25, 32, 37, 184.
23(5) Ibid., p. 224.
24(6) Alexander Hamilton, A New Account of the East Indies, Vol. II, Sir William Foster ed.. London:The Argonaut Press, 1930,p. 120。本文所有游记引文均为笔者试译。
25(7) Van Dyke,The Canton Trade, p. 80.
26(1) Van Dyke,The Canton Trade, pp. 80, 82; Hamilton, op. cit., pp. 120, 124.
27(2) Hamilton, op. cit., pp. 122–123.
28(3) Van Dyke,The Canton Trade, p. 78.
29(4)这位厦门通事“章官”,四年后成为“皇商”(Emperor’s Merchant),试图在厦门垄断对外贸易。马士在其《东印度公司编年史》中对其有比较详尽的介绍“:(厦门的)第三位商人——章官(Chanqua)曾担任对外贸易的‘通事’。而他目前(1704年7月份)不在厦门港,正设法驱逐‘太子商人’并为自己获取皇商的职位。在这件事上他成功了,并在9月1日手拿皇家委派状来到厦门。……这位新皇商即着手组建厦门商人社,把他们全部掌握在自己手里。同月15日这个广州公行的先驱即开始运行了。”Morse, op. cit., Vol. 1, pp. 131, 132。在英人笔下,Chanqua有时亦写作Chanco等。参见Van Dyke,The Canton Trade, p. 134。刘鉴唐等主编的《中英关系系年要录》(第1卷,公元13世纪—1760年)称,1704年“中国行商章官(Chanqua)到厦门负责对英贸易”,并在“章官”后面作注称“指十三行中的‘东生行’的商人刘东生或其子刘家听,祖籍安徽”,参见上书,第279页及同页注3。又查梁嘉彬著《广州十三行考》“东生行”条目,称“东生行即刘家听,商名章官”,参见上书,第301页。不过,厦门“章官”乃18世纪初叶之人,而东生行的“章官”充当行商之时间,已是19世纪前后了,见《广州十三行考》,第302页,注2。因此估计两位“章官”非同一人,但确实均以Chanqua(亦写作Chanco, Chunqua)出现在英人笔下,在目前未获史料确证厦门Chanqua姓名的情况下,暂以“章官”命名之。
30(5) Hamilton, op. cit., pp. 136–137.
31(6)在该旅行记编者福斯特爵士(Sir William Foster)的注释里,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很难相信东印度公司商船的船长们会为这么一点小事而实施贿赂。我怀疑这不过是通事编造出来的故事,以便可以为道台(Titak)赢取一份可观的礼物。库克船长在其航海志里对行贿只字未提,同时给出了一个关于延迟允许其舰只入港的完全可信的解释。……后者(总督)的回复于9月4日由通事带到了舰只停靠的岛屿(Toa Tay Island),大意是该军舰准予入港并给与礼遇。”Ibid., p. 196,notes。
32(7)马士作“Shabang”,参见Morse, op. cit., pp. 131, 133。
33(1) Hamilton, op. cit., pp. 139–140.
34(2) Morse, op. cit., p. 134.
35(3) Hamilton, op. cit., p. 147.
36(4) Van Dyke,The Canton Trade, p. 77.
37(5) Charles Lockyer, An Account of the Trade in India. London:Printed for the Author, 1711, p. 94.在次页,作者明确指出:“所谓Caifou,即为通事(linguist)。”
38(6) Ibid., p. 101.但英商挑选、雇用通事的自由,至少在18世纪前几十年并非其自然享有的特权,须经谈判获得。参见下文有关“法扎克利的通事”部分。
39(7) Phillis(Phyllis)是葡萄牙语姓名,为此位中国通事的西文名,其中文原名不详。早期澳门、广州的中国通事常有西文名,如威德尔船长所雇中国通事的葡萄牙语名是Pablo Norette,其在中文文献中的姓名为李叶荣。
40(1) Lockyer, op. cit., pp. 102–103.
41(2) Van Dyke,The Canton Trade, pp. 81–82.
42(3) Lockyer, op. cit., p. 103.
43(4) Ibid., p. 143.另外,在本书的第153—154页,作者列出了“各种费用,以及珠江惯例索取表”(Sundry Charges, and Accustomary River Demands),并解释说:“这是你的通事带给你的最后账单。经仔细审查,这似乎是他们自己要欺诈我们的。”(第154页)作者甚至认为通事向此次与英商交易的广州行商收取的交易额百分之一的费用共109银两,实际上出自英商的钱袋子——因为英商无从比较货物的价格,这些与其交易的行商势必将货物价格提高以转嫁通事向他们索取的收费。(参见第155页)
44(5) Van Dyke,The Canton Trade, pp. 82–86.
45(6) Lockyer, op. cit., pp. 103–105.
46(1) Lockyer, op. cit., p. 108.
47(2)本日记与咨询报告已于2016年整理出版,来源著作信息如下:Mariene Kessler, Kristin Lee and Daniel Menning, eds., The European Canton Trade 1723.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Berlin/Boston:Walter de Gruyter GambH, 2016.
48(3) Ibid., p. 189.据梁嘉彬著《广东十三行考》,“雍正改元(1723)之际,行商经济已多陷于困难地步。当时广东商人之英文名号可考知者为Cumshaw……。Cumshaw亦称Seuqua,为当时商人中之有魄力者。……(康熙)六十年(1721),公行业已解散,行商有Cumshaw及Cudgin二家。Cumshaw亦称The Young Master Kin,当系粤语‘金秀’之译。……其后金秀改称Seuqua(亦作Suqua),其地位渐行重要。……雍正元年(1723),有Suqua, Cowlo, Quiqua,Tonqua(Seuqua之合伙人)四家。Suqua与Cowlo因不堪粤关压迫,一度另在厦门组行,后复回广东贸易。”(参见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88、102—103页。)
49(4) Kessler, et al., op. cit., pp. 188, 191, 201.关于给予英人在广州贸易的特权,尽管海关监督允诺在先,但在实施过程中似多有反悔。英商在“诉状”中细述官员对待英商的不合理做法,不过其中并不涉及挑选通事的自由,此条想必已得到了满足。
50(5) Ibid., p. 200.
51(6) Ibid., p. 208.
52(7) Ibid., pp. 211–212.
53(8) Ibid., pp. 213, 220.
54(1) Kessler, et al., op. cit., p. 218.
55(2) George Anson, A Voyage round the World. London:J. M. Dent&Sons Ltd., 1911, pp. 362–363。据范岱克研究,在18世纪,通事向每艘船所收的雇佣费因其所属国别与公司而有差异,但价格基本固定,英船是125银两(173.50元)。商船还要为进出口货物付各1%的佣金(linguist’s commission),按东印度公司一艘船的普通载货量计算,平均另加190银两(264元)。因此,一艘往返满载货物商船的通事费总计大致是438元,而安逊所乘战舰,仅在返航时购置了食品用品等补给品,并不进行正常的商贸,通事费理应还要少于商船平均值。因此,该通事可获得近2000元的费用属于记忆有误或夸张。参见Van Dyke, The Canton Trade, pp. 82–84。
56(3) Anson, op. cit., p. 328.在半年后再度前来珠江时,安逊又致信总督,同样未说明翻译与译者情况。这次信件由安逊副官赴广州城门直接递交。(Ibid., p. 355.)
57(4) Ibid., p. 358.
58(5) Ibid., p. 369.
59(6) Ibid.
60(7) Ibid., pp. 371–372.
61(1) Charles F. Noble, A Voyage to the East Indies in 1747 and 1748. London:Printed for T. Becket and P. A. Dehondt, 1762,pp. 306–307.
62(2) Ibid., p. 119.
63(3) Ibid., p. 121.
64(4) Ibid., pp. 288–289.
65(5) Ibid., p. 263.
66(6) Ibid., p. 287.
67(7)又作Tan Tinqua,即上文与英商法扎克利一行交易的金少(又名Tan Suqua,陈寿官之子。他们父子当时在广州经营广顺行)。参见Van Dyke, Merchants of Canton and Macao, pp. 79, 90–91。
68(8) Ibid., p. 264.
69(9) Ibid., pp. 210, 224, 225, 241.
70(1) William Chambers, Designs of Chinese Buildings, Furniture, Dresses, Machines, and Utensils. London:Printed for the Author,1757, p. 19.“这些内容是我在中国逗留期间获知的,部分来自我个人观察,但主要是Lepqua给予的教诲。”Lepqua可能是当时在广州的一位中国画家Leonqua(叶荣官)。参见Van Dyke, Merchants of Canton and Macao, p. 186;William Chambers, Dissertations on Oriental Gardening. London:Printed by W. Griffin, Printer to the Royal Academy, 1772,p. viii.“……下面有关中国造园方法的叙述,来自我本人在中国的观察、与其艺术家的交谈,以及旅行者在不同的时间传输给我的信息。”
71(2) Noble, op. cit., p. 262.
72(3) William Hicky, The Prodigal Rake. Memoirs of William Hicky. New York:E. P. Dutton&Co. Inc., 1962, pp. 132, 141–144.
73(4) Noble, op. cit., p. 287.
文章转引自《国际汉学》2023年第1期(总第34期)第7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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