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之守与应时之变
——鸦片战争后失事官员责任追究透视
王瑞成
发布时间:2014-1-31
摘要:鸦片战争结束后,清王朝并无我们期待的深刻反思。他们所进行的善后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战败责任追究,这包括道德拷问和法律责任追究两方面,这两者是王朝要坚守的根本。但承担责任的地方官员,对一场力量悬殊的中外战争中职守责任的理解与朝廷存在差异,同时他们更关注如何应对战后外部的压力和复杂的局面,要求朝廷能做一些变通。根本之守与应时之变的分歧构成战后政治变动的内在张力,并预示着整个晚清政局的走向。
关键词:鸦片战争/责任追究/根本之守/应时之变
一场对外战争的失败,对一个国家而言就是一场全面危机。这一危机来自两方面:一是战败直接后果引发的,诸如签订屈辱性条约,割地赔款,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就是当政者合法性的危机。
解决这一危机有两种办法,一是朝廷负责,皇帝下罪己诏,由此启动变革,励精图治,以求能够担当起应付外部威胁的责任,由此重新获得信任和政权合法性。但这一举措不可能来自王朝中央的主动,只有在强大压力之下,才会迫不得已地采用。
另一解决合法性危机的办法是王朝在战后超然于事件之上,以直接当事人责任追究方式来转嫁战败的后果,并由此重申和坚守国家之根本:道德与法律,强化政权固有的合法性。鸦片战争战败后清廷选择的是后一种方式。
但对一场并不全由于地方失职而导致战败的责任追究,地方官员并不心悦诚服;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责任追究而非集体反省,并不能解决战败后面临的外来压力和危机,而地方直接当事人还得面对战后的压力,这使得他们陷于两面夹击的困境,不得不抗争。
鸦片战争后责任追究就是这样一场意味深长的较量。①
一、道德拷问
在1840年开始的中英战争中,中国沿海地区的官兵面临着双重考验:坚守城池和一旦城池失守后如何保全气节。这两点均事关国家之根本。
在定海第一次失守时,定海知县姚怀祥就于定海城破时,出北门投普慈山下梵宫池殉难。此举得到朝廷褒奖,“部议照阵亡例给云骑尉世职,入祀本籍府城昭忠祠。”[1]583典史全福、定海军营书记李昌达亦于城陷时投河殉难,次日全福妻房氏也效夫殉难。[1]594但影响最大的还是钦差大臣裕谦的殉节。
道光二十一(1841)年八月二十六日,在镇海失守之时,钦差大臣裕谦“行至泮池之旁,望阙磕头,当即跳入池内殉节。经兵丁捞起,抢护出城,抬至宁波府属,易衣灌汤,仅止微息”。次日,过余姚县城四五里地方气绝。[2]198
裕谦之死对朝廷和江浙前线是一个巨大的冲击。朝廷立即对裕谦的殉节行为给予褒奖。称赞裕谦为“功臣后裔,世笃忠贞”,“该督锐意图功,方资倚畀,兹以镇海县城失陷,投水殉节,为国捐躯,深堪悯恻”。加恩赠太子太保衔,照尚书例赐恤,任内一切处分悉予开复。[2]239
裕谦是鸦片战争中殉职的最高层级的官员。裕谦的节烈行为和朝廷的褒奖,对于东南沿海的官员无疑产生了巨大的道德压力。一时官员殉节蔚然成风。
这种殉节行为分两种情况:
一是完成了的殉节行为。如上海典史杨庆恩在上海城陷之时,“见势力不敌,在小东门大马头投入黄浦江殉难”。3]32京口副都统海龄在镇江沦陷后,与其妻及次孙长安均自缢身亡,其子及其女自缢获救。[3]251
但更多的是做出殉节的姿态或殉节遇救。
余姚县知县彭嵩年,“查明实系情急投河,被水勇陈士高、陈士茂等捞救,背负至徐士衡家换衣调治,均经饬传到案,众口一词,委无捏饰情事”。[4]557
宁绍台道鹿泽长,宁波府知府邓廷彩,鄞县知县王鼎勋,镇海县知县叶堃,署定海县知县石浦同知舒恭受,当三城失守时,均各殉难被救,未致伤生。
宁绍台道鹿泽长随同前钦差大臣裕谦防守镇海,当城破兵退之后,情急坠城,伤腿未死,复投入水中殉难,又经兵勇捞救得生。石浦同知舒恭受在官兵与英军接仗之时,“该员上城力守六昼夜,接济兵粮并无贻误。嗣缘城陷情急,服毒殉难,经乡勇等抬赴岱山,解救得苏”。宁波府知府邓廷彩,鄞县知县王鼎勋,于宁波失陷之后,“查明实系殉难遇救得生”。[3]554-555
镇江知府祥麟在副都统海龄自尽后,即投入泮池自尽,经民人和府役救起,扶入学宫。“该府复乘间自缢”,又被解救苏醒,护送出城。[3]616
显然,这是在道德和法律压力之下不得不做出的姿态。我们无法证明这种殉节未果的原因,但显然朝廷对此无法原谅,在战后的责任追究中并不考虑殉节未果这一因素。
在守土职责和保全气节这两者之间,朝廷似乎采取道德优先的原则。这在海龄殉节问题处置过程中有充分表现。
在海龄因殉节而受到朝廷褒奖后,有人奏参称:“因海龄查拿汉奸,误杀良民不计其数,以致人心不服,将该副都统围住,海龄纵兵开炮轰击,逆夷探闻内变,趁势直入府城,海龄之死,闻系被民戕害。”[3]99朝廷要求对此确查。后经耆英查明,海龄“将拿获形迹可疑之十三人处斩,此外并无妄行杀戮。其于城陷后,与伊妻及伊孙自缢尽节,亦经查讯明确,并非被人戕害,均已毫无疑义。”
对海龄的做法,耆英的评价是:“该副都统因夷船逼近郡城,闭门固守,并严拿汉奸,系为慎重地方起见。惟不肯酌留一、二城门听民逃难,以致城陷后惨遭蹂躏,其赀财亦因聚集一处,尽饱贼囊。并将拿获形迹可疑之十三人概予骈诛,办事殊属草率失当。其所以身后犹不免怨,物议沸腾者实由于此。”其结论是:“第念该副都统阖门殉难,大节无亏,可否仍遵前奉谕旨给与赏恤之处。伏候圣裁。”[3]251-252
朝廷最后裁定:“海龄固守镇江,拿获奸细,办理草率,原有应得之咎。惟既阖门殉难,大节无亏,著仍遵前旨,照都统例赐恤。”[3]277大节显然重于职守。
而对一品大员余步云的即行正法则从另一侧面反映出朝廷对地方官员操守的高标准严要求。
对余步云的判决词意味深长。其中列举余步云的罪责是失守城池。但按惯例,战败失地一般是拟斩监候,为何独余步云即行处斩?原因出在道德污点:
“以一品武职大员身膺海疆重寄,从未杀获一贼,身受一伤,畏死贪生,首先退缩,以致带兵将弁相率效尤,奔溃弃城,直同儿戏。”对此,上谕使用了一句情绪化的表达:“每一念及,愤恨实深!”判决词随后列举“广东之关天培、祥福,江苏之陈化成,福建之江继荟,皆以提镇殉难。即定海失陷,总兵王锡明、葛云飞、郑国鸿力战身亡。镇海、宁波失事,总兵谢朝恩被炮轰击,落海身死,裕谦以文员督师殉节”。这与余步云形成鲜明对比:“独余步云系本省提督,乃竟志在偷生,靦颜人世。倘不置之于法,不惟无以肃军政而振人心,且何以慰死节诸臣忠魂于地下?”所以对余步云从重处置原因是其既不殉难,也不殉节。
道光帝最后还安慰性地指出,“朕办理刑名,悉本钦恤,各省应死重囚苟有可原情节,无不予以生全,况系一品大员,岂忍遽加诛戮?似余步云之见敌辄退,首作历阶,实属法无可贷,不能不明正典刑也。将此宣谕中外知之”。3]757明确了朝廷捍卫法律与道德之根本的意志。
通过对地方相关官员的褒奖和惩戒,朝廷在一场完败的战争之后竟然获得了道德优越感,这种优越感也传播到更广泛的范围,成为一种社会舆论,这在鸦片战争后的各种著述中都有充分表现。②而这种道德优越感对清王朝抚平战争创伤至关重要。对战败的反思转变成对具体责任人的道德评判。但地方官员对这种气节要求似乎并不完全认同。
二、法律责任追究
战后责任追究首先由兵部和吏部分别追究失职责任,然后将应“治罪”的人员提交刑部定罪量刑。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大清律例》“主将不固守律”,规定“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围贼所掩袭,因而失陷城寨者,斩”。其中第二条例文,规定凡沿边、沿海及腹里州县与武职同城,若遇边警及盗贼生发围攻,不行固守而辄弃去,或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负有守土责任的州县官员比照将帅失陷城寨律处斩监候,同城知府和捕盗官发边远充军,统辖兼辖各官交部分别议处。[5]587-588也就是说文职官员也同样负有守土之责。
依法追究责任的核心问题是“城守”——城是否失守和官员是否负有城守职责。
如对厦门失事各员处分中,因厦门海口系同安县所属地方,距县城七十余里,并无城池,四面濒海,亦无扼要之所。“查前例所定处分罪名,系专指地方官失陷城池者而言,若厦门海口本无城池,同安县城亦并未失事,未便科以失陷城池本例,自应酌量办理。应请将前任兴泉永道金光耀,一并照溺职例革职。”[3]696-697
刑事责任追究由刑部拟定处罚意见。
如对厦门失守一案,虽然厦门地方并未建设城池,但顾教忠系专防同知,陈胜元系该处水师领袖,杨靖江系派拨鼓浪屿防守之员,未便以寻常失察盗贼论,仅予以降革完结,致涉轻纵,“请旨将顾教忠、陈胜元、杨靖江三员,均于革职上加重发往军台效力赎罪,以示惩警”。[3]750
镇江失守案中,镇江府知府祥麟,京口副将孝顺武,守备卢万春,“于夷船驶入京口侵犯镇江,该员弁等均不能协同固守拦截,以致失陷城池,均属罪有应得,未便因祥麟曾经殉难遇救,独予宽减”。决定均照同城知府及捕盗官拟军例,拟发边远充军,从重俱发往新疆,充当苦差。而卢万春于接仗坠马后躲避民舍,改装出城,“情尤不堪,应酌加枷号一个月,满日再行发遣,以示征儆。至已革署丹徒县钱燕桂系属守土州县,按例罪应拟斩”。[3]617-618
定海、镇海、宁波、余姚各府县失事员弁中,署定海县事已革石浦同知舒恭受,鄞县知县王鼎勋,署余姚县事试用知县彭嵩年,均系守土州县。专防镇海营参将周维藩,宁波城守营都司李宗白,均系专城武职。宁波府邓廷彩系同城知府,定海镇右营游击胡得耀等军事将领,均有协同防剿之责,即与捕盗官无异。
最后将舒恭受、王鼎勋、彭嵩年、周维藩、李宗白五员,均照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专城武职、守士州县拟斩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邓廷彩等十六员,均依同城知府及捕盗官拟军例,拟杖一百,发边远充军,从重发往新疆充当苦差。[3]558-559
地方督抚中,两江总督牛鉴的处罚最重。其罪名是“身任封疆,办理夷务半载有余,其捍卫疆圉宜何如周详慎重,以期万全,乃不能固守吴淞海口,致夷船得以驶入,攻陷宝山等县。又于江口误恃滩高水浅,不为严防,致夷船闯入长江,失陷镇江府城。实属防堵不密,贻误机宜,罪有应得,自应按律问拟”。最后依守备不设失陷城寨拟斩候律,秋后处决。[3]658
朝廷派出的军事统帅奕山、奕经、文蔚被革职定为斩监候,特依顺、齐慎为革职留任。其罪过是“老师糜饷,坐失机宜,辜恩昧良,莫此为甚”。[3]489
朝廷对失事官员的处置采取的是从重原则。认为“地方盗贼生发,各方该文武员弁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以致失陷城池,其情节较寻常案件为重,故律例治罪皆予从严,所以重职守而昭炯戒也”。
刑部并指责“本年江南镇江及浙江镇海等处失守文武之各员弁,该将军总督等于奉旨查办之后,率将罪应拟斩拟军各员弁,分别拟以革职议处了事。似此迁就办理,将律例几同虚设”。并请旨饬下两江、闽浙各总督,“务当破除情面,按照各律例详叙供招,分别妥拟具奏,庶几有犯必惩,方合整肃军务慎重刑章之道”。[3]617-618
此外在处置失事官员时,不考虑殉节未果情节,也不考虑失守的原因。
如在对定海、镇海和宁波失守情形调查中,虽然注意到“定海之役,实系孤悬海外,转战六昼夜之久,更兼风雨交加,兵力已竭所致,败退各员弁兵丁自应请旨加恩免议。镇海则实因金鸡、招宝两山为逆所踞,先失形势,以致夷匪四面环攻,兵力莫当。宁郡则实因城垣辽阔,兵单炮乏,空虚无助,以致相继失守,尚非将士不肯用命之故”。但“惟失地丧师究有难逃之责,若不从严分别惩办,诚如圣谕,恐各将士纷纷效尤,无以振士气而肃军威”。仍然要依法严办。[3]553-554
上谕强调“军营获罪各员弁拟斩、拟军之例,总以城寨是否失陷及曾否弃去为断,若于已失、已去之后,复借口呈以上各情,希翼幸免,似此纷纷避就,何以励臣节而肃戎行?”[3]558-559但地方官员对此有不同看法。
牛鉴在供词中为自己辩解说“逆夷之船炮为从来所罕闻,往籍所未载,其船之坚百倍于我,其炮之利百倍于我”。至于有人说“夷匪腰脚甚直,能水战而不能陆战,能乘船而不能乘马,此又不然”。牛鉴哀叹:“即如吴淞口有炮数百尊,有兵万余众,经营两年,溃败俄顷。虽丧心病狂,疏懈亦何至此极。此鉴所以椎心泣血,叹息痛恨,于事势之无可如何,不敢有一点欺饰也。”将战败的原因归咎于面对强敌无可奈何。[3]652-653
刘韵珂在自请治罪奏折中的说法更是意味深长。他“追思前此之失地丧师,总由臣不识庸闇,措置未能尽善所至,于省城重地虽幸获安全,实由仰赖天威,该逆未敢深入之故。不然则臣之措施只能维系人心,断不能扫除敌焰,安知江宁之二处,不先见于杭州,又岂敢贪天之功,以为已力”。[3]578将失守视为必然,而平安纯属侥幸,功过实非地方官员所能掌控。
这里的责任追究涉及中国战败的原因这一关键问题。但这在战后已是一个政治问题,清廷并不公开承认失败,自然无法公开讨论,只有寻找替罪羊。
三、官员留任之争
在对沿海失事官员的责任追究过程中,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在这些经历了对外战争和对外交涉的官员大面积被查处之后,谁来应对战后持续存在的外来压力和危机?地方督抚开始要求将一些有能力但又面临处罚的官员留任。
两江总督耆英在奏报上海宝山吴淞口失守各员情形时,称赞宝山县知县周恭寿,署提标右营游击封耀祖,“于敌拥大众入寇,兵溃民逃,非智力所能抵御之际,消弭内江,保护居民庐舍死生,以冒一己之不韪,登万姓于衽席,迥非借口安民,不行固守者可比”。并且“民皆称为好官,洵属不愧此等通权达变有作有为之员,本应据实保荐,以示鼓励”。只是由于有失守城池之咎,“未便掩过言功,致滋冒滥”。其他文武官员“亦属功过两不相掩”。要求将宝山县知县周恭寿,宝山县典史胡长庚,署提标右营游击事抚标中军参将封耀祖等,“请交部分别议处,仍责令各该员帮办善后事宜,以观后效”。耆英并特别申明,“臣非敢沾染外官恶习,市恩见好”。[3]603-604
但刑部对此并不买账,认为此案上海、宝山等县文武各员,于逆夷侵犯境地均不能固守城池,致被攻陷,俱属罪有应得。[3]707-708
对奉化县知县金秀堃等失事一案,扬威将军奕经等奏称,奉化县知县金秀堃与把总汪长清有守土之责,当逆夷犯境,不能固守,失陷城池,固属咎无可逭。“但该县僻处一隅,并未驻设大兵巨炮,团练之义勇又分各乡自行保卫,所恃者仅止乡勇,汛兵声势极为单弱。该逆拥众二千余人前住侵犯,凶焰甚张。该县等率领兵勇,至中途遏阻不及,致被窜入城中,实由贼众我寡,势不能支,与他处之设有兵炮复致失事者,情节不同。事后安抚居民,办理兵差,俱无贻误,奏恳给还顶带。”[3]520
刑部的答复是,此案已革奉化县知县金秀堃系守土州县,已革把总汪长清系专汛武职,于英逆侵犯奉化,既经失陷城池,未便因该处并未驻设大兵巨炮遽予量减。“且业据该将军等查明,该夷退去并非该县等之力,自应仍按本例问拟。相应请旨,将金秀堃、汪长清均照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专城武职守土州县拟斩监候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3]576
尤其是在舒恭受和鹿泽长留任问题上,朝廷与地方经过了一番激烈的较量。
早在道光二十二年九月选任宁波知府人选时,闽浙总督怡良等就提出新放宁波府知府人地未甚相宜请改以舒恭受升补。[4]394
在朝廷不予理睬后,浙江巡抚刘韵珂随后又以“该革员为此时宁波万不可少之员”,恳请将舒恭受及已革宁绍台道鹿泽长一并留于宁波,会同接任之道府办理庶务,借以镇抚民夷。[3]590
但上谕告知刘韵珂“国家设官分职,责有攸归,失地之员罪名轻重自有一定。即令其人官声素著办事亦有微劳,而功不掩罪,断难因人地相需,辄准留备差遣。且恐此端一开,流蔽滋甚,又何以持刑罪之平?现在鹿泽长业经革职,舒恭受已降旨照部议斩监候,秋后处决。该抚所请暂留宁波帮办之处,著不准行。”[4]414
在得到朝廷不准留用的回复后,刘韵珂在奏报查勘宁波镇海地方情形及筹议造船的奏折中,借用民意,“为民请命”,再次要求留用鹿泽长和舒恭受。
他说“前此在省之时,已据绅民联名控诉。兹自绍兴途次至宁波、镇海往返之间,具禀者纷至沓来,跪求者填衢溢巷,并有请留前任鄞县知县王升勋、宁波城守营都司李宗白、提标右营游击吴金标之人”。虽然晓以“各该员,失守城池咎有应得”。但“该绅民等以各员平素爱民若子,均著循声。鹿泽长、舒恭受尤为夷人敬服,言无不听,伊等恃以保护。若一旦罢去,设此后该夷扰害闾阎,接任之员恩信未著,未能向其约束,阖郡生灵难免涂毒。且恐该夷妄怀猜疑,别生枝节,故欲臣为民请命,代乞恩施,并称伊等愿集银两为各官赎罪等语。情词恳挚,并有耆老焚香,声泪俱下者”。[3]738
与此同时,刘韵珂还不惜冒犯朝廷,另外递上“奏为再行冒陈舒恭受事迹请格外加恩片”,强烈要求留用舒恭受。
他首先申明,从朝廷对失守官员的处罚,“仰见我皇上明罚敕法,为天下万世立名义之防。臣虽至愚,具知圣意,岂敢再事渎陈,冒犯宸严,自取罪戾”。但“特念臣被任最重,受恩最深,辗转思维,有不忍不密言,不敢不密言者。今日言之,而皇上予臣以谴责,臣亦有所不敢辞”。他认为舒恭受“其人已授命而未经绝命,虽幸免而实非苟免,似不能不据事推情,略加区别”。
在舒恭受平日服官之政绩之外,刘韵珂特别强调舒恭受在抚夷方面的作用。称舒恭受被英人“誉为青天”,深受对方信任。
“仰求圣明俯赐览察,如蒙宏开汤网,哀其殉节之实非虚捏,念其微材之可备驱驰,曲予矜原,仁施法外。”
这一再抗争让道光帝大为恼火,而舒恭受的深受外人信赖,也是道光帝在情感上所排斥的。他在刘韵珂的奏折上批道:
“谅汝所奏亦不敢虚假!然因此获罪者甚众,朕赏功罚罪,岂能办理两歧?即如革职定罪之将军,参赞等,数年来皆无片长可录耶?只缘国法具在,朕亦无可如何耳。由来尽节捐躯之大小文武俱按定例予以恤典,从无论及平素居官若何。若失地偷生之辈,其治罪与否,视其平素居官之贤否以为准则,有是理乎?能服天下乎?余步云无军动乎?朕亦无可奈何。汝只论一面之理,为一人之谋,冒昧哓哓,独不思朕之难以处之也。再尚有一言,朕欲问汝,该革员既以死自誓,曷不同三镇一并捐躯,至今尚靦然于世耶。”[3]741-745
这一严词责问才让浙江地方官员不得不闭口。
但第二年,在舒恭受被判处斩监候后,两江总督耆英再次上奏,请将舒恭受戴罪当差发往定海。“但该官犯因失守城池,罪拟斩候,法之所在,奴才不敢因夷务甫经蒇事,海疆善后需人,辄即为之破例乞恩。可否发往定海戴罪当差,如果和辑民夷,著有成效,再行分别办理。”道光帝朱批“碍难准行”,[1]416再次加以拒绝。
直到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朝廷责成被革职的鹿泽长督率定海厅同知林朝聘就近经理定海的夷务,“并饬现任道府于应办善后事宜,随时商议”。[6]419而舒恭受也免死发往新疆。时任两广总督的耆英又再次奏请留废员舒恭受襄办定海洋务。原因是定海只有已革道员鹿泽长一人,不敷差委。将舒恭受暂留定海,随同鹿泽长襄理民夷交涉事件,等定海收回,再请旨发往新疆。6]424这一次朝廷终于同意,将舒恭受暂停发遣折回浙江效力赎罪。[6]426
这一长达三年的官员留任之争,显然已经超越了人事任用个案本身,背后实际上涉及地方官员对战败责任追究的异议,尤其是应对战后危机中洋务人才的实际需要。双方争执的重点是:这个受处罚的官员是个什么样的人?是否有罪?留任是否必要和能否做变通?这一争执可以说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人事之争。
刘韵珂实际上是以舒恭受这一特殊例证表达地方官员的不满。另一方面,地方上当务之急是办理夷务急需人才,而战后人才匮乏。
在中英和谈初期,耆英就派遣咸龄、黄恩彤、舒恭受和鹿泽长,“连日会见夷酋,反复详议”。可见舒鹿二人是办理夷务的要员。[3]366
闽浙总督怡良等在请改以舒恭受升补宁波府知府的奏折中就指出,钦差大臣耆英等遵旨招抚时,以舒恭受与宁绍台道鹿泽长均为该夷所敬,调赴江省差遣。旋以抚议已成,饬令同鹿泽长回浙,收复镇海,承担善后工作。[3]346
而且舒恭受“平时之政迹洋溢于浙东,英夷闻而钦敬,誉为青天,啧啧称道弗绝。盖该夷虽为异类,亦知服善”。
刘韵珂并指出,“现在该夷因台湾戮俘之事复露构祸之心,而咪利坚、佛兰西二船久留不去,视耽欲逐;不卜后事如何。宁波等处居民感怀恐怖,然私心窍计以有该革员等在,该夷或不致即有推刃之心,可幸无事”。
刘韵珂还语带威胁地指出,如果对舒恭受等“革职者革职,治罪者治罪,譬犹抚育婴儿去其乳哺之人,其不致于啼号而危殆者几希”。不仅如此,更大的危险还在于,“英夷服该革员等之城信,尤深感皇上之恩施,盖因皇上准予抚绥。该革员等始能措手,是以本其敬仰皇上之心,而信伊等者益深。今见伊等皆不免于戾,彼以为前之议抚乃不得已而款我之谋,日后必将大申讨伐,故仍议失地之咎,虽襄理抚局者亦不能宽,因是积疑生忌,积忌生变,则海疆之患将由是而萌”。即对舒恭受的留任还是治罪,涉及外人对朝廷抚夷政策的判断,事关大局。
刘韵珂表达的一方面是自己的担心,“此臣通筹国家大局而不敢不言者也”。另一方面也是对朝廷的警告。[3]741-745
钦差大臣耆英再次提出留用舒恭受的理由也是“定海地方辽阔,孤悬海中,民夷杂处,易滋生事。虽然有总兵同知各官,恐未能尽为该夷所诚服,一切控驭抚绥,难期得力。而夷兵完全撤退,要在两年之后,不能不预为准备”,但“再三筹度,实属难得其人”。[1]416
可见地方官员关注的是如何应对战后出现的复杂局面,这与朝廷维护节义根本和法律制度的主旨存在分歧。
四、结语:根本之守与应时之变
由上述我们可以看出,鸦片战争后地方官员的责任追究过程中,中央和地方存在着矛盾。这一矛盾可以概括为:根本之守与应时之变的冲突。此前琦善的对外妥协和对琦善的责任追究就已经体现出这一点。③
从战后官员责任追究中我们可以发现,朝廷是在自身体制内判断战时地方官员的责任和应得的处罚。这时国家之间的战争被当成直接当事双方敌军和中国官兵的战争,朝廷成了超然的裁判者,参与其中的还有当时的舆论。这就使战后中国迅速回归战前体制中,这正是朝廷所追求的目标——维系根本。责任追究替代了战后反思。
但毕竟中国无法回到战前的轨道。尤其是沿海地方官员要应对南京条约之后的严峻形势。他们争的不仅是个别洋务人才,更重要的是明确战败原因和中国面对的现实。否则在朝廷和外部强敌的夹缝中,地方官员将无法应对。
从政治制度来分析,专制体制中的地方与中央存在差异。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地方主要关注具体事务;而朝廷更注重维系根本大体。即事件的解决不能伤及国体,否则朝廷的合法性会产生动摇。
在平时,中央与地方还是在一个统一的体系中,基本体现为地方服从中央。一般不会产生大的分歧。但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双方就会产生冲突。
首先,既有制度和应变之间的冲突。专制体制的致命弱点是缺乏应变能力,而事件的即时性和千变万化要求具体应对者具有应变能力,尤其在信息传输速度缓慢的情况下。应变能力的获得要求地方权力扩大,一定程度的自作主张,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权力下移,专制权力的弱化。因而中央选择坚守制度根本。但坚守根本只适应平常,无法有效应对事件,因而在迫不得已情况下,中央会让出部分权力,事后再回收。
其次,地方承担具体事件处理责任,因而也要求相应的权力。但专制体制之下往往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这也是地方在面临责任追究时产生抵触情绪的原因。
在一般情况下,这一矛盾会因事件的终结而逐步回到常规体制之中。但在晚清有一个变化,即鸦片战争开启的事变,不是内部动乱,而是外部冲击。且外力带来的新的变故是持续的,即一“前所未有的历史大变动”。这要求持续的应变,且这一应变与国家根本之间产生冲突,使王朝无法回归原来的权力体系和格局。这就是晚清基本的政治态势:根本之守与应时之变的冲突,体和用的分离,这就在地方与中央之间形成巨大的张力和权力重新分配,并最终导致架空中央和朝廷的瓦解。
注释:
①鸦片战争史研究战后部分,自近代史看,关注的是近代化起步与否,因而,研究集中在魏源等开眼看世界问题:而自晚清史视角,则关注鸦片战争善后。有关鸦片战争善后,主要集中在防务和外交方面,如贾小叶《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清政府关于善后防务的认识、讨论与决策——兼论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近代化未能起步的原因》,《人文杂志》2007年第4期;郭卫东《鸦片战争后期中英善后交涉》,《社会科学研究》1996年第4期,但对失事官员的责任追究目前为止尚未见到专门研究。
②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的揭发和批判,将战争失利责任归咎具体责任人,在这一严词抨击过程中,划清与战败的关联,从而超然于事外,获得道德优越感和重建道义责任。
③参见王瑞成《审判琦善:一种历史语境和事实的重建及其意义》,《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5期。
(转引自:《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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