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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埠后厦门海关银号与外商的纠纷——洋银与纹银兑付
来源:文章转引自《经济社会史评论》2023年第4期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5-31

开埠后厦门海关银号与外商的纠纷——洋银与纹银兑付

村上卫 (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

王丹(华东政法大学日语系)


本文原载于京都大学《东方学报》2019年第94期,由华东政法大学日语系讲师王丹翻译;译者在原文基础上进行了部分编改。

文章转引自《经济社会史评论》2023年第4期。


要:

本文通过考察184311月厦门开埠后,替政府征税的海关银号与英国商人之间的纠纷,探讨开埠后清朝贸易管理体制重组的影响和沿海地区的白银流通情况。海关银号在纳税时只接受洋银,不接受纹银。此外,他们在汇兑时采用厦门汇率,拒绝接受广州汇率。这一行为引发了外国商人与海关银号之间的纠纷。最终,英国提出外交交涉,促使厦门接受纹银,且采用广州汇率纳税。从此,统一了五个通商口岸纳税时的白银汇兑汇率。海关银号企图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控制对东南亚的贸易和移民业务,招致英国商人的不满。18462月,厦门海关银号被革退。之后,厦门的广东籍买办数量增加,广东人对厦门口岸的控制力越来越强,造成了19世纪40—50年代厦门口岸的动荡以及走私、海盗和苦力贸易等活动的泛滥。

关键词:洋银;纹银;海关银号;纠纷;白银流通

清朝贸易管理体制从17世纪末开始逐渐形成,表现为对牙行这一中间商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当时最大的对外通商口岸广州,贸易管理和征税基本被行商这种有势力的牙行承包。但是,到了18世纪末,随着清朝对欧美贸易额的急速增长,行商的资本难以为继,纷纷破产。广州的贸易管理体制于是发生了动摇2。在第二大对外通商口岸厦门,洋行、商行等管理贸易的牙行势力也逐渐衰退3。加之,鸦片是禁品,牙行无法对鸦片贸易的扩张发挥管理作用4。因此,17世纪末以来形成的由牙行等中间商管理征税和贸易的清朝传统贸易管理体制,在开埠前便面临崩溃的危机。

学界已有一些研究成果,探讨了各地开埠后清朝贸易管理体制的重组与海关的关系。在广州,开埠之前通事和银匠5就以洋行、保商的名义负责征税事务,开埠后其权力进一步扩大。银匠接受海关的委任,开设海关银号,成为政府的征税窗口。他们不仅对白银进行鉴定及称量,还从事汇兑、贷款、贴现等金融业务。通事则包揽了向粤海关纳税的全部相关事务。19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茶叶出口渠道发生变化,行商势力日渐衰退,通事的权力进一步增大。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为了应对新发展起来的小轮船和老闸船贸易,清政府又根据外籍税务司制度设立了洋关6

在上海,最初征税也是以垄断性中介参与其中的旧广东式的形式进行,之后逐渐演变为特殊的形式。上海海关的广东籍职员与买办勾结,走私横行,后因小刀会起义,海关功能丧失,征税机关引入了外籍税务司制度,才有效打击了走私行为7

在厦门,根据费正清的研究,由4名有势力的商人承办海关银号,从事征税业务。但是,他们拒绝按照广州的白银汇兑汇率征税。为此,英国驻厦门领事阿利国(R.Alcock,英国外交官)向海关监督提出外交交涉,之后双方达成一致,开始按照广州汇率征税。后来,海关银号的商人与马来亚进行贸易,还插手移民业务一事。他们的行为妨碍了英国商人与新加坡的贸易,因此英国领事通过英国公使向钦差大臣耆英施加压力。18462月,这4名商人被革退8

对于这场围绕厦门海关银号的纠纷,费正清认为其原因在于海关银号设定的汇率过于恣意,并未提及该纠纷发生的原因和海关银号被革退后造成的影响。因此,当时货币的流通情况和海关银号所起到的作用,值得进一步研究。

19世纪前半叶,银贵钱贱问题被广泛关注,学界一般认为其原因是鸦片的大量输入导致了白银大量外流。但是,近年来也涌现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同观点。林满红认为墨西哥独立导致白银产量下降,因此造成了银贵9。伊利戈因认为是拉美国家独立,造成银币的质量下降,市场对作为本位货币的卡洛斯银币失去了信任,导致对拉美银币的需求减少了10。万志英则强调了清朝经济的内部原因,认为当时市场对卡洛斯银币的偏好、铜钱的价值下降以及钱票的发行导致铜钱的价格下跌等11。另一方面,岸本美绪研究了中国各地的白银用途,指出19世纪前半叶,外国银币流通的地区是非常有限的。岸本着眼于贸易收支的恶化和白银流出,强调了研究市场模型的重要性12

综上所述,学界对白银问题讨论热烈,但是大多仅依赖于开埠前零散的中英文合同文书的片段进行讨论,关于当时中国的白银使用情况还有诸多不明确之处。而对开埠初厦门的白银使用情况进行研究调查,能够管中窥豹,推测出开埠前后中国沿海地区白银使用的真实情况。

本文首先介绍当时厦门的白银流通概况。其次,围绕厦门海关银号的纠纷,探索其原因,思考海关银号的作用及他们被革退后的影响。最后,对开埠前后沿海地区的白银流通情况进行考察。本文依据的史料主要是英国领事报告13

一、 厦门海关银号的设立

184311月,厦门开埠。根据1843722日制定的《五口通商章程》第8条,海关要选择殷实铺户设立银号,发给执照,代政府征收洋商的关税和吨税:

英商进口,必须钞税全完,方准进口。海关应择殷实铺户、设立银号数处发给执照,注明准某号代纳英商税银字样,作为凭据,以便英商按期前往。交纳均准用洋钱输征,惟此等洋钱,色有不足,即应随时随地由该口英官及海关议定,某类洋钱应加纳补水若干,公商妥办。

该条款描述了19世纪中期中国通商口岸在税收方面的具体操作规定。交纳均准用洋钱输征指的是所有应缴税款必须用外国货币,即洋钱来支付。这是当时为了便于与外国商人进行贸易而设定的规则。然而,洋钱并非一视同仁。由于当时的货币没有统一标准,不同来源或制造工艺的洋钱成色可能有所不同,出现色有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即应随时随地由该口英官及海关议定,这意味着如果出现质量不足的洋钱,则由当地的英国官员和中国海关共同商议,确定应该如何补足这一差额。这通常是通过加收一定比例的额外费用,也就是补水,来实现的。

根据该条款,厦门需要选定、任命海关银号。1843128日,署厦防同知霍明高与霍姓督理厦门税务协领照会驻厦门英国领事纪里布(H.Gribble,英国外交官):

……照得厦门口港,钦奉谕旨,准贵国商民往来通商贸易,业经议定章程,所征船钞货税,应设银号数处,以便英商按期前往交纳。先奉大宪札饬举充,当经本分府协领会同出示招募,竝饬差查举,未得有人。嗣因贵管事到厦开市,应征税课,难以延误,当经议定贴补银水,着令海关原设华商倾煎铺[银匠]陈广春,暂行经理。兹据李泰昌、李盛兴、林裕安、陈通源等四人,应募承充,取具认充结状,同族保邻佑行铺各结禀送前来。现经本分府协领查该铺户等,均系熟谙倾银事务,确有身家,堪以代纳英商税银,自应准其充当银号。14

由此可见,清政府议定贴补银水,并任命陈广春前去经理此事,没有与英国领事协商就单方面决定了白银汇率的问题,这违反了《五口通商章程》关于应随时随地由该口英官及海关议定的条款。

关于开埠伊始厦门的情况,1844年,福州将军兼闽海关监督保昌上奏称,厦门战火纷飞,当地富商纷纷没落,原本数十家牙行,现在只剩1215。尽管保昌的这番话主观上是对厦门海关税收不足的解释,但也反映了相应事实。18418月,英军占领厦门后,强盗放火焚烧盐仓和船舶,四处掳掠,厦门遭受了极大的损失16。如前所述,之前负责征税的牙行势力衰退,再加上鸦片战争的影响,政府选定担任海关银号的商人是需要时间的。

政府选定的海关银号和外国商人之间最大的问题就是纳税时如何处理各种类型的白银。本文首先对厦门的白银情况进行概览,再探讨纳税问题。


二、 海关银号和洋银、纹银

1. 厦门的白银流通

18世纪后半期,随着在广州茶叶贸易的发展,西属美洲铸造的卡洛斯银币大量流入中国。19世纪初,拉丁美洲各国独立后,更多种类的银币流入中国。在开埠前,只有广东省的广州府及周边、福建省南部沿海地区以及台湾等地广泛使用外国银币(洋银)17。这些地区流通着多种银币,不同地区的汇兑汇率也不同。后来,在广东省顺德县等地出现了大量伪造的洋银,因此为了防伪,市场上开始在洋银上刻印商店屋号和记号。打刻多的被称为烂板、烂银、烂洋,最后甚至成为碎片。

由于东南地区洋银成色较低,且十分复杂18,19世纪初,洋银在广州成为称重货币19。之后,道光十年(1830年),洋银在厦门也开始计重不计数,道光年间《厦门志》载:厦门率用番钱,银肆取巧,挖凿至破烂不堪,大为人累。一再破案,犹有怙恶不悛者。道光十年。饬各行商公议,厦秤七钱二分为一圆,计重不计数,俾奸者毋所用其巧,其事乃已。20由此可见,当时厦门对洋银是计重而不计成色的。

18世纪中叶的史料中,也能看到福建人根据重量来计量洋银的习惯21,因此,也有可能在碎洋银问题恶化之前,厦门就开始出现了洋银称量货币化的趋势。

184311月,纪里布领事的报告中记载,由于在厦门流通的洋银对应每100两纹银的汇兑重量平均比广州轻1.7两,为了接近广州标准,清政府提议,每100两支付1.5两火耗费,作为改铸时的损耗补贴。其中具体包括改铸时的炭费6钱、工匠2人的工资5钱、硝石费3钱、建筑费122。从此,厦门的火耗费为1.5%,与1842年广州的火耗费相同23

这样一来,就相当于在厦门接受了下表的广州标准24。洋银对应每100两纹银的汇兑重量如下。

该汇率是广州基于东印度公司过去的分析试验所得出的重量换算率25。这也是厦门首次接受广州汇率。

根据纪里布领事的调查,在厦门流通的纹银成色大多非常低。当地成色最足的是10两的银锭(小锭),纯度相当于100touch26,但流通数量极少27。其次是天津宝(纯度98touch),平时很难得到。再次之是泉州府铸造的纹银(纯度97touch)。而流通数量最多,最为常见的厦门纹银,纯度为9295touch或以下。据说,在中国的几个通商口岸中,厦门是最难用商品交换到纹银的28

厦门的纹银纯度不稳定,而且几乎没有高成色纹银在市场流通。这与万志英在调查了泉州不动产合同中的货币比例后,所指出的1810年纹银已不再使用的结论一致29。这以上是纠纷产生的社会背景。

2. 纳税问题

1844212日,香港总督兼在华英国公使璞鼎查(Sir H.Pottinger,英国外交官)报告纪里布领事,清朝地方政府在收取正税(Imperial Duties时,接受当地铸造的纹银,按碎洋银汇率汇兑,同时也按重量收取高成色纹银。纪里布领事评价,考虑到厦门纹银的状况,清朝地方政府的这一提案是公正的30

184439日,地方政府和领事就采用纹银纳税一事达成了协议。协商过程中,火耗费成了矛盾的焦点。鉴定时广州将白银倾镕2次,而厦门是3次,故坩埚中残留的白银就进了海关银号的腰包。最终,领事和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免除了1.5%的火耗费31。从此开始了夷税的征收。

但是,不久之后又因为纳税问题发生了纠纷。61日纪里布领事的报告中提到,有几个英国商人带着纹银前往海关银号,提出如果鉴定结果为纯度100touch以下,可以补贴不足部分,但海关银号声称只能按照碎洋银汇率(每100两折合113.30732)接受纹银纳税,此外还要求他们支付1.5%的火耗费33。这样一来,就等于将纹银的纯度仅视作88.3touch,比纯度最低的厦门纹银还要低得多。基本相当于海关银号拒绝纹银纳税。因此,纪里布领事要求兴泉永道说服海关银号,让他们同意除洋银外,也可以采用纹银纳税。34

兴泉永道答复纪里布领事,政府颁发执照给海关银号,允许他们征税时不收纹银,只收洋银35,所以无法强制他们接受纹银纳税,其他口岸的规则也不能适用于本口岸36。使用纹银纳税是理所当然的事,所以五口通商章程中并没有特别指出。海关银号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提出只接受洋银。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厦门的白银流通是以洋银为主的。在清朝方面看来,各地区白银的兑换比率不同是正常的。因此,五口通商章程中也规定了汇率由各口岸协商决定。

但是,英国方面却认为应该用纹银纳税,也无法接受纳税时各口岸汇率不同的情况。因此,纪里布领事将此事报告英国公使,建议公使将这一情况转告钦差大臣耆英,以期待能有明确规定可以使用纹银纳税37

之后,英国公使通过与钦差大臣的外交交涉,推动了新规定的出台。825日,闽浙总督刘韵珂在给兴泉永道恒昌的牌文中写道,在广东一律接受纹银纳税,其他口岸保持一致,因此福州和厦门也应保持一致。他命令福建布政使、海关委员、协领与英国驻福州领事李太郭(G.T.Lay)在福州召开会议,制定海关银号对各种白银的处理办法。兴泉永道恒昌立刻向闽浙总督保证会遵守规定,并命令厦防同知遵守该规定,同时命令海关协领照会纪里布38。该规定的内容如下:

·无论何项纹银何项番银,每百两加银号倾鎔火耗银一两二钱。

·元宝纹银色十足,无庸补水,每百两加给火耗银一两二钱。

·元宝纹银色不足,应随时公平估计,每两应补低银若干,每百两仍加火耗银一两二钱。

·小锭碎块纹银色参差不齐,应随时公平估计,每两应补低水银若干,每百两仍加火耗银一两二钱。

·孟加拉洋银,照广东章程,每两补低水银八分九釐一毫五丝,每百两仍加火耗银一两二钱。

·麦西哥洋银,照广东章程,每两补低水银一钱六釐二毫九丝,每百两仍加火耗银一两二钱。

·玻利非亚洋银,照广东章程,每两补低水银一钱八釐三毫三丝,每百两仍加火耗银一两二钱。

·祕鲁洋银,每两低水银一钱二釐七毫七丝七忽,每百两仍加火耗银一两二钱。

·广东原议有碎洋银一条,福建省向不行用应无庸议。

·洋银成色高低不等,广东所定不过大概,尚难作为准据,以后洋银成色如有与前数条参差不符,应随时当面倾鎔后,再定贴水数目。

·各种纹银及各种洋银,如番商银号争论,色不能遽定,应当面下火倾销,以昭公充。

·此次议定之后,以文书行到之日起,照新议条规办理。39

该规定详细列出了不同种类的洋银和纹银,以及它们在纳税时应补偿的银量差异和火耗费用。这些规定反映了当时银币纯度不一致的现实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贸易和税收问题。40

根据该规定,对于元宝、小锭等中国铸造的纹银和碎纹银,对纯度低的进行鉴定,补贴不足部分;而对于除碎洋银以外的洋银,例如卢比、墨西哥银元、玻利维亚银元、秘鲁银元,则按照广东(广州)章程,即根据换算率进行补贴。规章规定汇率为对应每100两纹银,卢比为108.913两,墨西哥银元为110.629两,玻利维亚银元为110.833两,秘鲁银元为110.277 7两。这与开埠初期的汇率相比有了些变化,毕竟在固定的章程中体现变化的汇率还是有些困难的。此外,规定中提到福建省向不行用,福建没有碎洋银流通,侧面证实了福州当时几乎没有洋银流通的情况41,但是这并不符合厦门的实际情况。此外,规定基本上是以广州汇率为基准制定的。

该规定接受纹银纳税,并且规定了所有纹银、洋银的火耗费都是1.2%。将火耗费这一附加税统一为广州标准,比起之前各个地区的手续费和附加税各不相同的情况,有了很大的进步。

从以上几点来看,该规定极有可能是福建省地方官员受命于钦差大臣而制定的,没有充分考虑到发生纠纷的厦门的实际情况。对海关银号来说,将汇率统一为广州标准,就无法通过汇率差额赚取手续费,火耗费也会减少。而且规定如果产生了纠纷,则必须要在外国商人面前进行鉴定,这对于海关银号而言是难以接受的。此外,汇率与税收有密切关系,清朝地方官员也不希望看到税收减少。

因此,此后海关银号与外国商人的纠纷依旧持续不断,最大的问题就是海关银号拒绝接受纹银纳税。184411月,到厦门赴任的领事阿利国注意到纠纷问题,于129日与霍协领会面,双方协议,规定如下:

·无论何项纹银何项番银,每百两加银号倾鎔火耗银一两二钱。

·元宝纹银色十足者,无庸补水,每百两加给火耗银一两二钱。

·元宝纹银色不足者,应随时公平估计,每两应补低银若干,每百两仍加火耗银一两二钱。

·小锭碎块纹银色参差不齐,应随时公平估计,每两应补低水银若干,每百两仍加火耗银一两二钱。

·各种纹银及各种洋银,如番商银号争论,色不能遽定者,应当面下火倾销,以昭公充。42

以上规定基本为之前8月份规定的简化版,重点在于火耗费为1.2两,并且接受不同种类的纹银、元宝。

1211日,阿利国照会霍协领,要求他承认该规定,并提出鉴定时应该在外国商人面前进行,倾镕白银的重量不应超过243

然而,1226日,霍协领在给阿利国的答复中,没有承认该规定,而是介绍了1223日海关银号李泰昌等4人的禀文内容。李泰昌等人主张如下:去年11月他们担任海关银号时,当时的规定是只接受西班牙银币、墨西哥银币、卢比这3种白银。今年8月,钦差大臣耆英批准外国商人以纹银纳税。912日,他们与纪里布领事和外国商人福布斯(Forbes)会面,当场对天津元宝进行倾镕鉴定,发现每100两有4.21两不足,火耗为1.2两,于是领事命令外国商人按照这个数额纳税。因此,他们不同意再次会面并重新倾镕鉴定。他们还主张,纹银倾镕鉴定一次至少需要10两,而不是1244

海关银号希望阿利国领事可以遵循912日他们与纪里布领事之间达成的协议,还强调了之前的规定是只接受外国银币,在他们承办银号后,规定却单方面改动了,所以他们据理力争。因此,霍协领在答复中也要求阿利国领事遵循912日的协议。

1231日,英国商人塞姆(F.D.Syme)在给阿利国领事的信中,就海关银号拒绝接受纹银一事,这样写道:

几种天津宝纹银被多次熔铸,成色较高,因此所有广东人的银号都将其认定为纯度98touch。但是,在厦门即使经过3次回炉倾镕产生4.3%的折扣(包括1.2%火耗费),海关银号却依然拒绝接受天津宝纳税。

银币的相对价值如下:

100两纹银、天津宝为103.2两,与143.34美元等价

100两碎洋银或西班牙银币为111.829两,与155.32美元等价

因此,用碎洋银或西班牙银币纳税的话,每100两的税金,我们将损失11.98美元,约8%。在广州,天津宝纹银被认定为价值与重量相同或基本相同。厦门与广州的标准不同,导致了我们很大的损失45

对于塞姆来说,用带有溢价的洋银来纳税的话,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换言之,海关银号的目的就是为了得到溢价部分的利润。46

最终,由于当时有英军驻扎在厦门海域的鼓浪屿,塞姆通过中国商人辗转得到了墨西哥银币,而纳了税。因此,纳税时的损失比使用西班牙银币和碎洋银少,但每100两仍有5美元的损失47

17日,阿利国领事答复了霍协领的照会。对于霍协领无视1211日的协议,与海关银号的意见保持一致,阿利国表示非常失望。银号主张鉴定纹银时倾镕量为10两,需要三次倾镕。对此,阿利国领事认为,鉴定最重要的是准确,应避免浪费。他指出,英国政府每年在英国本国刻印数百万两金银,鉴定时每根金条中只减去最多一便士(1.555 2g)作为火耗,且只倾镕一次。鉴定时倾镕量越大,产生的损耗就越大,如果缺乏专业知识,鉴定技术不精,损耗甚至有可能达到10%以上。此外,关于厦门海关银号提出的天津宝每100两有4.3两不足的情况,他反驳道,在广州和其他口岸都将天津宝视为足色100两,厦门海关银号的鉴定结果是不科学的。他引用了道台照会纪里布领事的内容,指出闽浙总督和福建布政使皆说过福建应遵循广州等地的做法接受纹银纳税。他还提出,现在海关银号的折扣率相当于对厦门的西洋贸易又增加了6%—8%的税,这不符合条约规定。因此,他要求霍协领督促海关银号接受广州标准48

由此可见,英方认为厦门海关银号主张鉴定纹银时增加倾镕量和次数是浪费且毫无依据的。海关银号之所以想增加倾镕量和倾镕次数,是为了增加损耗和浪费,目的是获取坩埚中残留的白银,增加自己的收入,与鉴定精度无关。

1845123日,阿利国领事与霍协领在英国领事馆举行了会谈。阿利国领事重复了在照会中提出的主张。对此,霍协领表示,他本人赞成规定的内容,但海关银号有异议,认为广州标准比厦门当地低。他还指出,必须保证海关银号得利,银号的业务才能进行下去49

可见,海关向李泰昌等人承诺了一定的利润,让他们负责海关银号的业务,担心他们无利可图,撤退不干,因此无法强制他们遵循广州汇率。换言之,在承办海关银号的业务时,他们是以厦门汇率为基础,确保利润为前提的。

会谈中还讨论了停泊在厦门的Velocipede号船只的纳税问题。该船只的商人提出能否由领事担保,先用天津宝等元宝按照重量或假定其纯度为100touch预付关税,等向广州询问汇率后,再正式向银号支付关税,补足差额。对此,霍协领表示无法强制银号执行50

最终,阿利国领事提出了妥协方案,让商人将海关银号拒绝接受的纹银交由领事馆保管,以按照广州汇率纳税为条件,允许Velocipede号出港,海关同意了51。虽然由领事馆暂时保管纹银,避免了船舶滞留,但是该方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该问题只是暂时推迟了。

128日,阿利国领事和霍协领再次举行会谈。英方建议海关银号提高纯度认定,双方达成协议,海关向广州照会汇率。这期间,银号按照纯度98touch接受天津宝,实际汇率与广州汇率的差额,银号方面由海关担保,英国商人方面由领事担保52。将天津宝的纯度视作98touch,是现实的纯度,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从此,广州汇率也适用于厦门了。

在同一时期,上海也因为火耗费的问题出现了纠纷。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G.Balfour,英国外交官)一开始不认可1.2%的火耗费,但由于福建和广东都达成了协议,最终还是接受了这一比例。18441225日,巴富尔将这一结果通知了在上海的全体英国人53。从此,通商口岸的火耗费统一为1.2%,广州汇率开始适用于全部口岸。明末以后,随着外国银币的流入以及各地方财政的需要,银币的汇率开始了多样化发展。此次变化是汇率走向标准化的一次重大转变。但是,海关银号的问题并不仅仅只是白银的汇率问题54


三、 海关银号和东南亚

1. 东南亚贸易

18451126日,沙利文(G.G.Sallivan,英国外交官)领事在报告中描述了海关银号的来历和他们如何利用自己的地位牟利:

……厦门口岸的银号是一些势力很大的商人,他们以泰昌行的名义,与马来群岛等地进行贸易。同时,他们还从事汇兑和改铸海关关税的业务。这些人对船舶业务非常熟稔。他们时常跟随海关官员前往船舶检查,寻找新加坡或槟城的华人承运人,利用自己与海关的关系和作为征税人的身份优势,强迫承运人提供便利,以便自己获利。他们利用自身有利的地位,成为货物的买家,并屡屡成功。因为承运人心知肚明,如果反抗,银号能够很轻易地给他们制造很多的困难。55

由此可见,海关银号利用其地位优势,掌控了厦门的东南亚贸易。他们对东南亚华人施加压力,迫使他们将货物卖给自己。从他们陪同海关官员检查可以看出,清朝地方政府希望恢复由牙行掌控贸易、贸易管理与征税一体化的机制,因此默许了海关银号掌控贸易的行为。

184584日,英国领事李太郭照会兴姓税务协领称:

……照得上月间,据本国心姓商人赴本关禀称,该商在寔力港租赁鲁打船,载货来厦,请验征税入行。原是英商货物,自应遵照原议每百两贴火耗银低水银一两二钱,无如该银号籍口外国船籍,恣意勒索每百两贴火耗至十数两之多,为转请饬照原议等情。56

照会中提到的应该是一位新加坡华人。海关银号利用清朝地方政府对华人包租外国船的反感57,趁火打劫地向他们收取了额外的火耗费。这也是对从事新加坡贸易的华人的打压。因此,李太郭要求税务协镇在规定的时间内革退李泰昌等人58

同年9月,英国领事李太郭(G.T.Lay,英国外交官)在报告中称:

……本人到达福建后,银号接受纹银纳税,倾镕白银时的火耗费也与广州标准相同。并且只要买家是英国商人,用各国船只运输的全部商品,都适用该规则。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现在与马尼拉的贸易全部都由塞姆经手。这些业务以前掌握在银号商人手中,经过本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和海关的公正处理,尽管银号百般阻挠,最终还是失败了。现在,银号又阻挠新加坡华人为英国代理商提供信息和公平交易。等待他们的会是同样的失败。因为本人下定决心摧毁任何垄断,不让贸易成为特权,仅为特定人群提供特殊渠道。59

由此可见,英国领事向海关(税务协领)施加了压力,使海关银号丧失了对马尼拉贸易的掌控。之后,塞姆商会(F.D.Syme&Co.)等英国商人掌控了与马尼拉的贸易。此外,海关银号对新加坡华人的影响力也被削弱了。而与新加坡贸易最为息息相关的就是移民业务。

2. 向东南亚的移民

在厦门,对东南亚的贸易与移民业务密切相关。沙利文领事在报告中提到:

与东南亚的贸易中最大的利益来源是每年移民过去的华人劳工,这些都成了银号的收益。当然,也有不少其他商人为了追求利益包租英国船,加入这一贸易。但是,移民违反了清帝国的法律,需要政府的消极默认,才能顺利进行。所以承运人和雇船主害怕政府和银号的干涉会暴露他们的违法行为,只能任由他们摆布,被玩弄于股掌之中。

那是去年年底的事,本人亲眼所见。一个厦门商人包租了一艘英国的三桅帆船克雷斯特号(Crest)用于向新加坡运送华工和货物。雇船主认为没有银号的帮助也可以完成生意,遂拒绝与银号搞好关系。不久,官方发布了一封布告,禁止那艘船从事移民,如有违反,将派出海防同知逮捕住在船只上的雇船主,这是法律中最严苛的惩处了。60

厦门出口到东南亚的商品数量少于进口的商品数量,所以向东南亚移民劳工是必然的结果61。海关银号利用当时政府不认可向海外移民的规定,在贸易业务上牟利。从布告的内容来看,厦防同知等清朝地方官员也很有可能是海关银号的背后推手。那么,控制贸易和掌控移民的银号商人被革退后,造成了哪些影响呢?


四、 海关银号被革退后的影响

1. 银号的革退

如上所述,英国领事通过英国公使向钦差大臣耆英提出外交交涉,海关银号被革退。18451212日,钦差大臣耆英告诉戴维斯(J.F.Davis,英国外交官)公使,在厦门代理征税的银匠商人骗取税金,已由闽浙总督下令,请福州将军调查处理621224日,英国副领事沙利文要求督理厦门税务协领革退李泰昌等463

184627日,督理厦门税务协领照会沙利文副领事,告知已革退李泰昌等4人,考虑到税务工作不能无人继任,避免税务工作因缺乏操作主体而中断,所以派遣金广丰暂时行使银号的业务64。李泰昌等有势力的商人被革退后,厦门的银号业务只能委托给了金广丰这样的小商人。

但是,海关银号的不当行为并未就此消失。1846430日,塞姆经营的商品又因为税金问题与海关银号发生了纠纷,英国领事莱顿(Layton,英国外交官)说道:

督理厦门税务协领是旗人噶尔萨,他年事已高,软弱无力,完全不能胜任所在机关最普通的职务。他被贪婪的海关官员随意摆布,接下来我们之间可能会发生更多纷争。65

这说明一个不了解情况的旗人担任督理厦门税务协领66,被海关的胥吏、衙役们随意摆布。关于同一个纠纷,莱顿在8月的报告中也写道:

也许海关(税务协领)并非出自本意,但是海关银号和海关官员经常要求外国船对外国货品和用外国船运送进口的商品(英国船除外)交纳不合理的额外税金……67

从上述报告可知,海关对英国以外的船征收附加税。由此可见,海关银号的人员更换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时的不当行为

2. 银号被革退后的影响

银号被革退后有哪些影响呢?首先是控制贸易的能力下降了。18441月,福州将军保昌上奏称,在厦门不存在与外国人勾结的走私行为,内地的奸民逃税问题也已经调查完毕,进行了处罚,厦门的整体情况平稳有序68

但事实上,1845年年末开始,厦门沦为走私口岸69。厦门的税收道光二十四年(公元1844年)为48 13270,道光二十五年(公元1845年)为3173471,道光二十六年(公元1846年)为35 78372,有所降低。此后,一直持续减少,直至19世纪50年代中期,税收才恢复73。这一方面是受到了海盗活动猖獗74,英国领事公馆远离海岸,与贸易监督困难等因素影响。另一方面,英国商人泰特(J.Tait)成为西班牙代理领事,利用西班牙船籍与马尼拉进行走私贸易75,将海关银行的商人从对马尼拉的贸易中排挤出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清朝地方政府尝试把征税的权力委托给有势力的商人,以图更好地控制和管理贸易,却以失败告终,不得不改为委托小商人,这样一来,对外国商人的控制也变得更困难了。有势力的中间商遭受排挤后,上海也开始陷入走私横行的局面76

厦门当地有势力的商人被革退后,无法继续通过控制贸易来发展壮大自身,大量的外地商人从广东等地来到厦门。清朝地方官僚一直对外国人雇用的广东人保持戒备。1844210日,厦防厅要求英国领事提供在厦门的通事以及外国商人、船舶雇用的广东人的名单77。此外,1844219日,钦差大臣耆英会见厦门领事纪里布后,33日在给纪里布领事的书信中,就厦门贸易的十条规则征求了他的意见,并在第6条中提到:

所有的通事和银匠都来自广东和福建,品行有好有坏。您无法保证他们的良好行为,管理起来恐有困难。今后,请让雇主把通事和银匠的名单报给您,一旦他们违反法律,地方官员会与您一起审判他们78

可见清政府对外国人雇佣的来自广东、福建的通事、银匠是有所戒备的。

1844228日,英国领事提供给厦防厅一份名单,领事馆职员有5名福建人,2名广东人,其中1名福建人出生于槟城。英国商人科俾士雇用了3名广东人,1名福建人79。这个时期广东人还较少。后来,英国商社进入厦门后,广东籍的买办也随之增多,围绕海关银号的纠纷也增多了。英国领事和英国商人依靠广东籍银匠判断汇率是否合理80,这也侧面反映了广东人在汇兑业务等方面的影响力之大。在福州,英国商人在贸易领域对广东银匠有很强的依赖性81,厦门极有可能也是同样的情况。广东人的增加,加上前述走私猖獗、广东的海盗和苦力贸易等问题,致使厦门治安陷入恶化。

由于厦门当地有势力的商人丧失了对东南亚移民的控制,导致了苦力贸易的发展。塞姆商会和泰特商会(Tait&Co.)控制了对菲律宾的贸易,与他们雇佣的广东客头一起成为了中南美等地苦力贸易的管理中心82

另一方面,没有了厦门有势力的商人对东南亚贸易的垄断,东南亚华人和其他外国商人更容易进入厦门口岸从事贸易。之后,华人与当地官民之间的对立又引发了另一种纠纷,最终成为了厦门小刀会起义的导火索之一83

五、 结论

综上所述,开埠伊始,清廷地方政府希望恢复贸易管理的旧秩序,通过有势力的商人作为中间商,管理征税和贸易。但是,由于英国领事的不认可,导致了开埠后的混乱。当地商人承办厦门海关银号后,因为纳税时的汇兑汇率和火耗费不同,与习惯广州贸易规则的外国商人发生了纠纷。厦门海关银号之所以不接受统一的汇率和火耗费,是为了利用汇率差额,确保地方政府和银号的收益。海关银号只接受几种特定的白银种类,也侧面反映了当时白银的流通情况。英国领事无法理解这种不同地区采用不同汇率、火耗费以及当地拒绝接受纹银纳税的做法,于是提出了外交交涉,促使厦门采用了广州汇率,银号被革退,最终促成了五个通商口岸在纳税时白银汇兑汇率统一的重大变化。从此,清朝内地汇率虽依旧不统一,但一部分口岸开始出现了统一汇率,双重秩序开始并立。

通商口岸汇率的统一,推动了跟随欧美商人的广东买办、银匠在各通商口岸势力的扩大与渗透。英国方面的施加压力,阻碍了厦门当地有势力的商人管理征税、贸易,换言之,英国阻止了厦门广东化,却促进了厦门广东人化。这也是开埠后走私愈加严重的原因之一。

之后,英国不得不重建自己摧毁的秩序。在19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英国协助清朝地方政府解决了厦门苦力贸易、海盗等问题,镇压了小刀会起义84

另一方面,上海引进了外籍税务司制度,减少了走私行为,也镇压了小刀会起义。从此,条约口岸体制建立起来了。外籍税务司制度之所以能够解决问题,是因为其客观上在中国的行政体系中树立西方的标准行政程式,这有助于解决由于不同地区采用不同标准所导致的问题。另外,外籍税务司具有专业的税务和贸易管理经验,能够更有效地进行税收征管,减少了走私和税收漏洞85。但是,外籍税务司也造成了中国税收主权的不完整。

另外,英国通过外交交涉,成为了破坏和重建清朝贸易管理秩序的主导者。关于英国在贸易和战争以外的日常外交交涉中所起到的作用也值得关注。

在白银的使用方面,缴纳到海关的白银会被倾镕后制成纹银。之所以厦门海关银号愿意接受洋银却拒绝接受纹银,是因为与洋银相比,厦门的纹银纯度各不相同,成色不稳定,因此没有溢价,很难从中获得确定的收益。海关银号是商人所开,因此拒绝接受纹银。当时纹银供应不充足,信任度不高,这一点也值得学界留意。

碎洋银等多种成色的洋银则作为称量货币通用,没有发现像伊利戈因所称的那般,由于本位货币卡洛斯银币的崩坏而导致拉美银币的需求减少。卡洛斯银币停止供应所造成的影响,应该只是暂时的。

如果将厦门的白银流通情况放在全国来看,如岸本的研究表明,清代的洋银、银锭、铜钱的使用方式在不同地区有很大差异86。正如本文前述,白银的流通方式也不统一。鸦片的大量输入导致了纹银大量流出海外87,拉美银币在东南沿海流通,极有可能加剧了沿海地区以外的银荒。除了白银,还需要考虑铜钱的流通。开埠后,长期稳定的汇率瞬间发生了变化,白银的流通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将开埠后的史料套用在开埠前是不科学的。

总结而言,厦门开埠后的海关银号与英国商人之间的税收纠纷,具体表现为接受何种类型的银元(洋银或纹银)以及使用何种汇率(厦门或广州)进行税收。这一问题可能看似微不足道,实则触及了清朝贸易管理体制与当时国际贸易格局的复杂互动。海关银号的政策选择不仅反映了清政府对外贸易管理的具体实践,也揭示了不同货币和汇率体制对中西贸易关系的影响。从税收纠纷的起因来看,海关银号在税收时只接受洋银并使用厦门当地汇率,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在尝试通过货币政策来控制和引导外贸。这种尝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清朝当时的海关管理和贸易政策密切相关。然而,这一政策遭到了英国商人的强烈反对,因为它增加了商人的贸易成本并影响了贸易的便利性。这一纠纷最终通过英国的外交交涉得以解决,导致厦门海关不得不接受纹银并采用广州汇率进行税收。这一变化的意义远不止于解决了一个局部的税收问题,它实际上标志着清朝与西方贸易体制更为深入的融合,也反映了西方商人和政府在清朝贸易政策中的影响力逐渐增大。此外,这一纠纷背后还有深层次因素,包括海关银号试图借助其特殊地位来控制其与东南亚的贸易和移民业务。这一做法实际上暴露了清朝内部在贸易管理上的矛盾和冲突,也为后来的走私、海盗和苦力贸易等非法活动提供了土壤。通过对1843年厦门开埠后的海关银号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不仅揭示了清朝贸易管理体制的复杂性和局限性,也提供了一个观察当时中西贸易关系和货币体制交互影响的有力视角。


注释:

1冈本隆司『近代中国と海関』,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9年,第95-109页;Paul A.Van Dyke,The Canton Trade:Life and Enterprise on the China Coast,1700-1845,Hong Kong: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2005,pp.95-115,170-176.

2村上卫『海の近代中国--福建人の活動とイギリス·清朝』,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13年,第32-38页。

3(1)村上卫『海の近代中国--福建人の活動とイギリス·清朝』,第61-88页。

4(2)参见宫下忠雄『近代中国銀両制度の研究--中国幣制の特殊研究』,日本学术振兴会,1952年,第76页。

5(3)冈本隆司『近代中国と海関』,第147-170页。洋关,民间简称,全称是某关税务司署,是海关具体业务实际上的掌门人,多由外国人担任,故民间将其称为洋关--译者注

6(4)冈本隆司『近代中国と海関』,第185-203页。

7(5) J.K.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s,1842-1854,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3,pp.206-208.

8(6) Man Houng Lin,China Upside Down:Currency,Society,and Ideologies,1808-1856,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2006

9(7)亚历山德拉·伊里戈因(Alejandra Irigoin)「道光年間の中国におけるトロイの木馬--そして太平天国反乱期の銀とアヘンの流れに関する解釈」,豊岡康史、大橋厚子编『銀の流通と中国·東南アジア』,山川出版社,2019年,第63-107页。

10(1)万志英(Richard von Glahn)「十九世紀中国における貨幣需給と銀供給」,豊岡康史、大橋厚子编『銀の流通と中国·東南アジア』,第157-178页;Richard von Glahn,“Economic Depression and the Silver Question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in Manuel Perez Garcia and Lucio De Souza,eds.,Global History and New Polycentric Approaches,Palgrave Macmillan,2018,pp.102-103.

11(2)岸本美緖「十九世紀前半における外国銀と中国国内経済」,豊岡康史、大橋厚子編『銀の流通と中国·東南アジア』,第113-150页。

12(3)本论文依据的外交文书如下:Great Britain Foreign Office(以下简称FO);Embassy and Consular Archives,China:Correspondence Series I(以下简称FO228);FO,Embassy and Consular Archives,China:Amoy(以下简称FO663)

13(1) FO663/50署泉州厦门海防分府霍·督理厦门税务协领府霍致特调驻镇厦门总理英国商民事务管事府记照会”(道光二十三年十月十七日)

14(2)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筹办夷务始末补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6年,第76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保昌奏”(184442日收)“惟该处自经兵燹,富商巨贾大半凋残,从前在彼行户,多至数十家,近则十存一二。

15(3)村上卫『海の近代中国--福建人の活動とイギリス·清朝』,第116页。

16(4)纹银原本指最高成色的足银(十足银),但实际上不同地域的纹银纯度也不同。后来,纹银成为各种银锭的总称,参见宫下忠雄『近代中国銀両制度の研究--中国幣制の特殊研究』,第110-117页。

17(5)岸本美緖「十九世紀前半における外国銀と中国国内経済」,豊岡康史、大橋厚子編『銀の流通と中国·東南アジア』,第116-122页。

18(1)来新夏编著:《林则徐年谱长编上》,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30-231页。

19(2)百濒弘「清代における西班牙弗の流通(原著1936)」,『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研文出版,1980年,第102页;増井経夫『中国の銀と商人』,研文出版,1986年,第18页;岸本美緖「十九世紀前半における外国銀と中国国内経済」,豊岡康史、大橋厚子编『銀の流通と中国·東南アジア』,第121页。

20(3)百濒弘「清代における西班牙弗の流通(原著1936)」,『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第101页。厦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厦门志-清道光十九年镌》,鹭江出版社,1996年,第519页。

21(4)岸本美緖「十九世紀前半における外国銀と中国国内経済」,豊岡康史、大橋厚子編『銀の流通と中国·東南アジア』,第116-117页。

22(5) FO228/31,Gribble to Pottinger,No.3,November 13,1843.

23(6) Chinese Repository,Vol.XII,Canton:Printed for the proprietors,1842,p.397.

24(7) Chinese Repository,Vol.XII,p.397.

25(8) 19世纪前半期,印度的货币也是多种多样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835年发布货币统一条例,大量铸造银币(公司银元)。参见谷口谦次「19世紀前半のインドにおける経済不況と貨幣供給:貴金属貿易と貨幣鑄造」,『三田学会杂志』1093号,201610月,第96-100页。这里所说的卢比指的应该是公司银元。

26(1)濱下武志『近代中国の国際的契機--朝貢貿易システムと近代アジア』,东京大学出版会,1900年,第61页;Chinese Repository,Vol.XII,p.397.

27(2) 100touch是纯度100%的意思,但是根据当时中国的精炼技术,纯度100%的纹银是无法实现的,根据1865年印度造币局的分析,当时足银的纯度为99.15%。参见宮下忠雄『近代中国銀両制度の研究--中国幣制の特殊研究』,日本学術振興会,1952年,111页。交趾支那的情况应该与中国差不多。此外,考虑到当时中国的鉴定技术不够精确,在中国100touch的纯度不能说是100%。因此本论文中标记为touch

28(3)据史料记载,这种银锭是越南交趾支那铸造的。越南的白银产地在北部山地,金匠、银匠集中在以河内为中心的三角洲地区,因此阮朝的白银铸造中心在越南北部。由于越南白银持续流入中国,明命帝(阮福晈)1838年和1839年再次颁布了命令,禁止白银出口。多贺良宽「近世ベトナムの経済と銀」,豊岡康史、大橋厚子編『銀の流通と中国·東南アジア』,第212-219页。

29(4) FO228/31,Gribble to Pottinger,No.14,Feb.12,1844.

30(5) Richard von Glahn,“Foreign Silver Coins in the Market Culture of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24,No.1,2007,p.54.

31(6) FO228/31,Gribble to Pottinger,No.14,Feb.12,1844.

32(7) FO228/31,Gribble to Pottinger,No.25,March 9,1844.

33(8)此处应为113.207两的笔误。

34(1) FO228/31,Gribble to Clinslie,No.44,June 1,1844.

35(2)交涉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纹银与碎洋银的汇率换算,二是火耗费的征收。首先,纹银与碎洋银的汇率换算问题。清朝地方政府接受当地铸造的纹银作为正税,并按照碎洋银的汇率进行兑换。这一做法得到了纪里布领事的认可,尤其是考虑到厦门纹银的品质状况。然而,后来出现的纠纷表明,海关银号对纹银的纯度有更为严格的要求,这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一系列问题。其次,是火耗费的问题。火耗是在冶炼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氧化、挥发等)导致金属重量减少的现象。在协商过程中,这一费用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免除了1.5%的火耗费。虽然除了火耗费外,并没有明确存在其他先入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海关银号对纹银纯度的严格要求实际上成了一种隐性的先入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纹银作为纳税手段的可行性。--译者注

36(3)海关银号不收纹银,只收洋银,主要考虑的是纹银和洋银在税收和流通中的不同地位。由于纹银的纯度普遍较低(尤其是在厦门地区),而且纯度不稳定,这给税收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海关银号因此可能倾向于接受纯度更高、更易于管理的洋银。这样,海关银号在纳税和兑换过程中可能会有更多的利润空间,尤其是当涉及到火耗费和其他与纯度相关的费用时。另外,由于各地区白银的兑换比率不同,海关银号有可能通过这种差异来获取额外的利润。这也是为什么纪里布领事提到,有英国商人提出如果纹银纯度低于100touch,愿意补贴不足部分,但海关银号仍然坚持只接受按照碎洋银汇率的纹银纳税,并要求支付1.5%的火耗费。--译者注

37(4) FO228/31,Gribble to Clinslie,No.44,June 1,1844.

38(5) FO228/31,Gribble to Clinslie,No.44,June 1,1844.

39(6) FO228/50,Incl,No.2,Alcock to Davis,No.9,Feb.8,1845;FO663/50,“福建分巡兴泉永海防兵备道厦门管事府记照会”(道光二十四年七月十三日)

40(1) FO228/50,Incl,No.1,Alcock to Davis,No.9,Feb.8,1845;FO663/50,“福建分巡兴泉永海防兵备道厦门管事府记照会”(道光二十四年七月十三日)

41(2)这条规定对银币成色等多有涉及,但这是之后发生的事情。前文提到,英国领事纪里布就纹银纳税问题与中国地方政府进行了交涉。纪里布领事认为,考虑到厦门纹银的状况,清朝地方政府的提案是公正的。然而,这一问题很快引发了纠纷,因为有英国商人提出,如果纹银纯度低于100touch,应该允许补贴不足部分。由此,英国与中国发生了一些纠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闽浙总督刘韵珂发布了新的规定,明确了不同种类的纹银和洋银在纳税时应如何处理。这些规定旨在解决由于银币纯度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包括如何公平地评估不同纯度的银币,以及如何计算由于纯度不足而产生的额外税收。--译者注

42(1)直到光绪年间,福建省北部沿海地区的不动产合同文书中几乎看不到洋银的使用。李红梅「清代における福建省の貨幣使用実態--土地売券類を中心として」,『松山大学論流』183号,2006年,第166页;岸本美緖「十九世紀前半における外国銀と中国国内経済」,豊岡康史、大橋厚子編『銀の流通と中国·東南アジア』,第117-118页。

43(2) FO228/50,Incl.No.3,Alcock to Davis,No.9,February 8,1845;FO663/50,“大英钦命驻剳厦门总理本国通商事务官事府亚致得利厦门通商税务满州镶白旗协镇府霍照会”(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二日)

44(3) FO228/50,Incl.No.3,Alcock to Davis,No.9,February 8,1845.

45(1) FO663/50,“督理厦门税务协镇府霍英国管理商民事务管事府亚照会”(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46(2) FO228/50,Incl.No.1,Alcock to Davis,No.9,February 8,1845.

47(3)海关银号坚持以洋银纳税,是因为洋银通常带有溢价,这为海关银号提供了额外的收入来源。此外,通过控制汇率和火耗费(即银的加工成本),海关银号能进一步增加其收益。--译者注

48(4) FO228/50,Incl.No.1,Alcock to Davis,No.9,February 8,1845.

49(1) FO228/50,Incl.No.5,Alcock to Davis,No.9,February 8,1845;FO663/50,“大英钦命驻厦总理本国通商管事府亚致大清钦命督理厦门通商税务协镇府霍照会”(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50(2) FO228/50,Incl.No.6,Alcock to Davis,No.9,February 8,1845.

51(3) FO228/50,Incl.No.6,Alcock to Davis,No.9,February 8,1845.

52(4) FO228/50,Incl.No.6,Alcock to Davis,No.9,February 8,1845.

53(5) FO228/50,Incl.No.7,Alcock to Davis,No.9,February 8,1845.

54(1) J.K.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s,1842-1854,p.206.

55(2)包括但不限于汇率、货币纯度、火耗费用、地方与中央政策的不一致,以及海关银号作为商业实体的利润考量等。不同种类的银币(如纹银、元宝、洋银等)和它们在不同地区(如广州、厦门)的汇率,以及这些汇率如何,都会影响税收和商人的利润。因而,纠纷与汇率是存在关联的。然而,这一问题也涉及到其他多个方面,包括货币的纯度、火耗费用、地方与中央的政策不一致,以及海关银号作为非政府商业实体的角色和利润动机等。因此,虽然与汇率有关,但问题的复杂性远超单一的汇率因素。首先,海关银号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种商业实体,其目的在于获取利润。这一点在霍协领的表态中得到了明确:必须保证海关银号得利,银号的业务才能进行下去。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海关银号对于纹银和洋银的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因为不同类型的银币在市场上的价值和流通性各不相同,从而影响了海关银号的利润率。其次,纹银和洋银的纳税问题也涉及到货币的金属价值和火耗(即加工成本)。这一点在阿利国领事的照会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述,他指出在英国,政府每年刻印数百万两金银,鉴定时每根金条中只减去最多一便士(1.555 2g),且只倾镕一次。这与海关银号主张的三次倾镕和10两的倾镕量有明显的不同,暗示了后者可能是为了获取更高的手续费或利润。第三,不同地区(如广州和厦门)对于纹银和洋银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这不仅反映了地方与中央的政策分歧,还反映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贸易状况的差异。这一点在阿利国领事和霍协领的多次会谈中得到了体现。最后,这一问题也涉及到中英之间不平等的贸易和外交关系。英国方面通过外交手段试图推动新规定的出台,但由于海关银号的商业利益和地方政府的考量,这些努力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回应。--译者注

56(3) FO228/50,Sullivan to Davis,No.84,Nov.26,1845.

57(1) FO663/50,“大英钦命厦门正使总理本国通商事务管事府李致督理通商税务协镇府兴照会”(184584)

58(2)清朝地方政府认为华人包租外国船只,会导致税收的减少,对此是反感的。参见村上卫『海の近代中国--福建人の活動とイギリス·清朝』,第253-254页。

59(3) FO663/50,“大英钦命厦门正使美理本国通商事务管事府李督理通商协镇府兴照会”(184584)

60(4) FO228/50,Lay to Davis,No.66,Sept.23,1845.

61(1) FO228/50,Sullivan to Davis,No.84,Nov.26,1845.

62(2)关于厦门的入超引发移民,先行研究有小泽纯子「一八五二年厦門暴動について」,『史论(东京女子大学)38集,1985年,第54页。

63(3) FO663/50,“大清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协办大学士兵部尚书两广总督部堂宗室耆为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总理香港地方军务兼五港英商贸易事宜世袭子爵德照覆”(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64(4) FO663/50,“大英署理厦门通商本国管事官府副管事府琐致督理厦门海关税务协领府兴照会”(18451224)

65(5) FO663/50,“督理厦门税务即补协领府兴致署理英国通商事务管事府琐照覆”(道光二十六年一月十二日)

66(6) FO228/60,Layton to Davis,No.25,Apr.30,1846.

67(7)福州将军敬称,黄旗协领噶尔萨做事得心应手,对厦门的情况很了解。但这是套话,并不可靠。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筹办夷务始末补遗》,第141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监督敬片

68(1) FO228/60,Layton to Davis,No.42,Aug.24,1846.

69(2)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筹办夷务始末补遗》,第76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保昌奏”(1844310日发)

70(3) J.K.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s,1842-1854,pp.348-350.

71(4) 1844314-184533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筹办夷务始末补遗》,第105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监督敬片

72(5) 184534-1846220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筹办夷务始末补遗》,第136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监督敬片

73(6) 1846221-1847210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筹办夷务始末补遗》,第173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监督敬片

74(7)咸丰五年(185411-185511)厦门的税收开始恢复。冈本隆司『近代中国と海関』,第183页。

75(8)村上卫『海の近代中国--福建人の活動とイギリス·清朝』,第137-165页。

76(9) J.K.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s,1842-1854,pp.348.

77(10)在上海,垄断性中间商的介入形态逐渐变化,许多小规模的仓库商开始负责通关手续。参见冈本隆司『近代中国と海関』,第194页。

78(11) FO663/50,“署泉州海防总捕驻镇厦门分府霍致驻厦门英国管事官记照会”(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79(1) FO228/31,Gribble to Pottinger,No.26,March 14,1844.

80(2) FO663/50,“大英特调驻华管事官府记致特授厦防总捕分府霍照覆”(1844228)

81(3) FO228/50,Alcock to Davis,No.9,Feb.8,1845.

82(4)但是,在福州广东银匠不被信任。参见冈本隆司『近代中国と海関』,第241页。

83(5)关于厦门的苦力贸易,参见村上卫『海の近代中国--福建人の活動とイギリス·清朝』,第6章。

84(6)村上卫『海の近代中国--福建人の活動とイギリス·清朝』,第5章。

85(1)村上卫『海の近代中国--福建人の活動とイギリス·清朝』,第166-179248-252275-285页。

86(2)参见孙建伟:《开禁:海关诉说》,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年,第125-131页。

87(3)岸本美緖「十九世紀前半における外国銀と中国国内経済」,豊岡康史、大橋厚子编『銀の流通と中国·東南アジア』,第113-130页。

88(4)百濒弘「清代における西班牙弗の流通(原著1936)」,『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第115-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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