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兰彬与中国维护出国华工权利的起始
虞和平/陈君静
发布时间:2013-12-31
摘要:华工出国自近代以后大量增加,那么晚清政府对出国华工抱以何种态度?已有的相关研究大多认为清政府是不顾华工死活的。发生于1873年的陈兰彬奉旨调查古巴华工状况之事,却显示了另一番情景。近代以后,华工出国方式和中国对待华工政策,开始向正规化和法定化方向转变,既立约保护华工的人身权利,也立约规范外商的招募行为。陈兰彬调查古巴华工及其所带来的新订华工条款,可以说是中国维护出国华工权利的第一次实质性行动,开启了近代中国政府对待出国华工政策的新时期。
关键词:陈兰彬/出国华工/总理衙门/西班牙/古巴
1873年,陈兰彬奉旨赴古巴调查华工状况,在中国的出国华工史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开启了中国维护出国华工权利的新阶段。对此,已有的华侨、华工史研究著作多未涉及,唯有陈碧笙所著《世界华侨华人简史》略有陈述和评论,指出:“1872年(应为1873年)清政府派陈兰彬前往古巴调查华工受害情况,1874年报告发表,舆论哗然。1877年中西《会订古巴华工条款》始禁止妄用勉强施行诡谲之计诱令华工出国。自此以后,西方侵略者在华南猖獗达二三十年之久的苦力贸易始逐渐敛迹。”①由此可见,陈兰彬调查古巴华工状况及其历史意义,未得到相关研究的足够重视和应有评价,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一、陈兰彬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国华工状况调查
陈兰彬奉旨调查古巴华工之时,正值出国华工状况和中国对待华工政策发生重大转变之际。中国自明代起就有民众出国谋生,做工、务农、经商皆有之,以做工为主,故称之为“出国华工”。华工出国,进入19世纪后数量加速增加,到五六十年代时达到高峰,直到20世纪30年代这一增加势头才告结束,总数约达一千万人次。在这自明代以来的数百年中,出国华工的状况,以及中国政府对出国华工的政策都发生过明显的变化,其中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发生了制度性的变化,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西方侵略者掳掠华工的方式从私下非法行为转变为正规法定行为。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前,因为中国历代政府严禁人民私自出洋,也严禁外国人从中国口岸掠贩人口,所以无论是中国人民自行出洋做工,还是外国人掳掠华工出洋,都为非法的私下行为。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以英国为首的侵略者一面继续私下非法掳掠华工,一面谋求掳掠华工正规化、法定化,这一企图通过与清政府签订一系列条约而得以实现。1859年,英法联军占领广州期间,占领军行政委员英国人巴夏礼(Harry Parkes)曾先后通过向广东巡抚柏贵和两广总督劳崇光施加压力,未经清朝中央政府同意,私自先行在广州和广东各海口设立招工公所,制定招工章程和契约,强行实施所谓的正规招工。接着,1860年10月24日和25日,英国和法国在北京先后与清政府签订《续增条约》(亦称《北京条约》),规定:“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法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法)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法)国船只,毫无禁阻。”②这一条文不仅使清政府以条约的形式正式赋予英法两国在华招工的正规权利,而且将这一权利从广东扩大到全国各通商口岸。1864年,清政府又与西班牙在天津签订《和好贸易条约》(亦称《天津条约》),准其在中国各通商口岸以“立约为凭”的方式,招募“华民情甘出口在日斯巴尼亚(即西班牙)所属各处承工”者③。1866年,清政府又与英、法公使议定,签订了《续定招工章程条约》22条④,具体规定了外国在中国通商口岸招工的程序和华工待遇,亦使外国在华招工进一步趋于正规化。
二是中国政府对出国华工的人身权利从置之不管转变为立约保护,并对外商招募华工的行为方式进行立约规范。清政府在正式给予外国在华招工权利的同时,也向招工各国提出了保护华工权利的要求。在1860年与英法两国签订的《续增条约》中初步提出这一要求,规定:各通商口岸所在“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法)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⑤。在1864年与西班牙签订的条约中,除了继续强调前项规定之外,还就其招募华工的行为方式规定:“不得收留中国逃人及另有拐卖不法情事。如有前项情弊,一经地方官知会领事官,即行查出送还中国究办,不得掯留。”⑥
到1866年与英法两国签订的《续定招工章程条约》,则第一次全面提出了华工的权利及招工各国应负的责任,包含了工期、工时、工食、工资、往返路费、满期安置、患病医治、招募行为等。内中第八条规定:“华民承工出洋,或系独身一人,或系携同家眷,所立合同字样必须逐款开载:一、指定何国何处承工,年限多寡;一、限满回国,计其人口约保水脚路费若干;一、在彼作工预定日期、时刻;一、在彼承工应受衣物、工食并各等利益;一、遇有疾病,医治医药不用该人工值;一、只身出洋,或有眷口留在中华,意欲按年计月拨给养家之费,应扣若干。”第九条规定:“合同所定承工年限,不准逾于五年,期满如欲回国,彼处必将合同所注水脚路费若干,按数备全交付,便船送回中华。如或限满不欲回国,其法有二:一则听凭该处官宪准否留住,准时,即将合同原定路费一项全数付给便用;一则听其复行承工,另立合同,即将原约所定银数付给一半,听其自用,而此次合同仍不过五年为期,期满仍照前次合同原数付船送回。设若华工到彼处后,患病不能作工,该处不俟限满,先行按数给钱送回,否则准其赴官禀请伸诉。”第十条规定:“承工工作日期时刻,定准七日之内必得休息一日,一日之内作工不过四时六刻(即外国九点钟零二刻也)。”“休息时日之间,如果正工之外,该工力能别有操作,抑或另承工课,准向本主酌定酬值。”又在末尾继续细化和强化外商招募华工的行为规范,规定:“除华民不待承招,自行出洋,中国官宪毫不拦阻外,若有意图招工,不遵章程,另行设法,招致华民承约出洋作工,此为例所严禁,查出另行重办。更有华民不肯离国,有人胆敢私行骗往,勉强胁从,即照刑部奏定新章,立予正法。”⑦
在这些条约签订之后的几年内,中外之间没有发生华工权利和招募行为问题的纠葛,但这并非外国招募华工完全按约办理,亦非如有的论者所言清政府置华工权利于不顾,而是清政府尚不知外国招募华工及华工遭遇之实情。到1869年清政府才开始知悉华工在海外之受虐待情形,总理衙门说:“同治八年间,(西一千八百六十九年)在秘鲁地方之华工三万余人,呈诉在彼受苦情形。”1872年,又从“《新报》所载,知古巴地方之华工,其受苦视在秘鲁者略等”。于是“咨照闽广两制台,并饬总税务司,一切务照定章办理在案”。同时,收到美国领事报告,称:“招工一事,系无业游民意图营利,募人赴各处诱骗愚民,载往极远海岛地方,挑掘雀粪,待之如奴隶,役之如牛马,苦不胜言,应请出示禁止。”“并经美领事会同丹、布(德)、英、法、荷、瑞各国领事照会厦门道,商请查办。”⑧总理衙门随即照会西班牙使臣,“所有招工非照二十二款章程办理者,概行禁止,并令停办古巴招工之事”。“一面行知闽广各省,一律查禁。”⑨但是西班牙使臣不承认古巴有“凌虐华工情事”,并声言:“中国若能指定何官何商在何处凌虐华工”,“当治其不按章程之罪”。接着又有西班牙商人在广州呈请招工前往古巴夏湾拿(即哈瓦那),未获两广总督批准。西班牙使臣遂以为中国不按条例办理,迭与总理衙门照会、信函往返辩论,相持数月,未有定议。到1873年3月间,西班牙使臣要挟总理衙门说:“若中国欲保护华工,必须派一领事前往夏湾拿地方照料保护”;“中国既准英法两国招工,而独不准日国(即西班牙),得毋不公乎?”⑩4月间,西班牙使臣变本加厉,又照会总理衙门,说其国“商人去年在粤请办夏湾拿招工,广督未经准行,以致该商亏空三十余万元之多”,代为讨问赔偿(11)。
面对西班牙使臣的咄咄逼人,总理衙门欲凭借各国使臣公论予以反击。鉴于美国使臣并各国领事均先有关于古巴华工遭受虐待的照会,总理衙门遂于1873年7月间邀集英、俄、法、美、荷兰、日耳曼各国使臣进行共同评议,“询以古巴夏湾拿有无凌虐华工情事”。但是,各国使臣恐招嫌怨,不肯明言,“总以应请中国派员往查为词”(12)。“六月二十六日,荷兰国钦差函称:酷待华工暨古巴民乱各节,现无确据可凭,惟他国民人来居某国者,其国理应时加保护,若贵国实有确据,华工在某国受辱,即停止招工出洋,是所应行。”“闰六月初九日,美国署钦差伟(卫廉士)函称……华工是否受辱,必在该处方能查明,然据见闻所及,古巴华工实有受辱情事,贵国理宜派委前往严查;若果实有其事,中国即禁止招工出洋,亦为理所当然。”闰六月“十一日,英国公使威收信一函,内云:设若传言英国商人使用华工有苛待之处,则英国国家定催请中国派委查究。至于赔偿一节,若英商未尝苛待华工,则所应赔偿自不能免,若风闻洵属确实则其赔偿自应免议”(13)。
凭借各国使臣公论反击西班牙的计划既不能实现,总理衙门便采纳各国使臣建议,决计派钦差前往古巴实地调查。1873年9月21日(同治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总理大臣奕上奏朝廷,指出只有派员前往古巴将实情调查清楚,才能解决与西班牙的纠葛,并建议派刑部主事、留美学生监督陈兰彬为调查委员。该奏折说:“臣等现以此事若非派员往查,匪特该国所请赔偿之款难于办理,且古巴夏湾拿地方即实有凌虐华工情事,势亦不能禁其招工,流弊更属无穷。因思现在选带学生出洋肄业委员主事陈兰彬,驻扎美国,距日国不远,如令就近往查,尚属简易。拟即札饬该员前往日国古巴夏湾拿地方,查明该处华工是否实受凌虐,以便臣衙门酌核办理。并饬总税务司赫德遴派江汉关税务司英国人马福臣、天津关税务司法国人吴秉文,随同该员前往,既不至有人地生疏之虑,且将来如查出该处华工实有受虐情形,亦属共见共闻。该国使臣自不能以中国委员一面之词,再行狡辩,庶足以关日国之口,而服各国之心。”此奏折当即获得朝廷批准(14)。
1874年2月19日(同治十三年正月初三日),陈兰彬与马福臣、吴秉文一同起程,于3月17日(正月二十九日)抵达古巴夏湾拿城,开始对古巴各地的华工状况进行调查。陈兰彬此行是中国对出国华工的第一次实地调查,它虽是清政府在西班牙的逼迫之下和驻华各国使臣的怂恿之下而作出的艰难选择,但也不失为清政府维护出国华工权利的一种积极表现,由此开启了中国维护出国华工权利的实际行动。
二、陈兰彬的调查所得与华工出国真相的第一次揭示
陈兰彬抵达古巴后,对华工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一是其足迹所至遍及华工集中之地,到达8个城市,普遍考查工所、卖人行、官方监狱,调查了14个制糖厂。据其所记:“(二月)初三日查衣巴呢司卖人行,初四日查夏湾拿城工所,初五日复查卖人行,初六至十一等日复查工所,十三、十四、十五等日查夏湾拿城官监,十七、十八日查那司格里亚司糖寮。二十二日抵马当萨司城,连日查工所、官监,并所属三格阿也打罗糖寮、敢勒写别司恩糖寮、雅么里亚糖寮。二十八日过格颠剌司城,连日查工所、官监,并查所属夜司必朗萨糖寮、聂吉里婀糖寮、三安多里婀糖寮。三月初一日到查西马虏聂些埠,初三日过科垄城,连日查工所、官监,并查所属日斯巴里亚糖寮、夫厄虏厄底古巴糖寮。初六日过萨故阿城,连日查工所、官监,并查所属三打安那糖寮、三打意萨播拉糖寮、格必多里婀糖寮。初九日过先辉过司城,连日查工所、官监,并查所属茹阿泥打糖寮、敢得拉里亚糖寮。十三日抵故阿那海城,查工所、官监,十五日由三安多里婀埠回夏湾拿,十七日抵故阿那八过阿城,即日查所属三打格阿打里那糖房。”所到之处广泛访问华工,“共录得口供一千一百七十六纸,又收得一千六百六十五名口禀帖八十五张”(15)。
二是所调查的内容涉及华工状况的各个方面。陈兰彬在出发之前即由总税务司赫德代为设计了需要调查的内容51项,在实地调查中一一加以考察,“无论从前之事与现在之事,须将一切不合之处确切查明”。这51项内容归纳起来涉及13个方面:
(1)华工受招之地和方式,包括“古巴华工系从中华何处招去?”“古巴承工华民是否均有合同?”“立合同时是否将合同内字句语言令华工明晰?”
(2)华工运输途径,包括“华工往古巴时,途中所搭坐之船种种安置有无妥章预为照料?”“华工途中受冤屈按国法可否申诉?”
(3)华工流转过程,包括“华工到古巴时登岸办法若何?”
(4)华工劳动状况,包括“承工年限之内华工情形如何?”“承工年限内,合同各条是否照行?”“工主不按合同,该工人等有无申诉之律?”“工人不按合同,工主有无申诉之例?”“工主是否体恤工人?”“工人是否听从工主?”
(5)华工人权状况,包括“国法准否工主惩治工人?”“工主按例惩治工人,工人不服,有无上告之例?”“承工年限内工人有无休息时日,可否任便,有无保护之例?”“以工主招工之花费而论,以工人在华常挣之工钱而论,以工人先知中国工价后愿立合同始往古巴而论,工主令工人照合同承工,是否有不公道处,有无不按例处?”“工主性情不一,有居心忍刻,有待下慈祥,于此两项内有无可指发之案,工主与工人相持大概情形如何?”“承工华人所作工夫系按合同内批明之事为其所愿为而已,非与为奴者可比,古巴现在工人,彼处究系待之以奴,抑系以自主雇工之理待之,古巴各处有无为奴者,如有,彼处待伊等如何?”“华人有经被讯者,能令其情尽乎词,抑有所畏逼而使之不敢言否?”“查讯华人时,日斯国官民等有无代为方便其事者?”“查讯华人时,日斯国官民有无从中阻碍畏吓情事?”
(6)华工出国缘由,包括“工人不一,有因勤劳性成愿离故土以冀有益于身家者,此等人到古巴系甘心远去必能操作过人。又有因作慝犯科思以远避者,此等人到古巴虽亦出情愿,然怙恶不悛仍萌故志。又有因性本愚鲁被人拐去者,此等人到古巴其所作工夫,安能灵敏。又有明干之人,一时误听人言,堕其诓骗之术者,此等人到古巴幡然醒悟,气忿盈怀,必致刻不能安,群然偾事。工主若不能明此等情节,则疑其行为反常矣。以上四等人,到古巴各项如何度日?”“工人于承工年限内,所有一切于其见合同后自计之初愿是否相偿,如有违其初心之事,其合同何时何地而见,又应惟何人是问?”
(7)华工满期处置,包括“承工年限已满,归于何处?”“工人年满后或他去或仍在古巴,是否均任其自便?”“工人自愿留住古巴,其章程如何?”“工人自愿他去,其章程如何?”“工人年满后,究系愿留住者与愿他去者孰多孰少?”“工人初次承工,年满欲留住,所得工值是否多于初次,应否另立合同,其新立合同中之利益是否增加?”“工人承工年满后,或欲回国或欲他去,其章程保护之法如何?”“现闻古巴有新章出,系因其地人民叛乱为暂行试办者,其章内有云,合同所定年限已满华工仍应归伊前主抚庇等语;又云,如该工人定欲他去不愿仍归前主,即将置之于城内一公所等语,其所谓前主抚庇者若何,其所谓城内公所者若何?”
(8)华工生活状况,包括“古巴岛之哈法那等城市内有无华工,如有究系何项人等,其情形若何,并彼处所待情形若何,并听其所言之情形若何?”“古巴岛之四乡内有无华工,如有究系何项人等,其情形若何,并听其所言之情形若何?”“古巴监狱内有无华工,如有华工系犯何章何罪,受何项刑罚,待犯人情形如何?”“华人在古巴有娶妻者否,所娶系何处人氏,其家室现在如何,其子女能得其教养否?”
(9)华工管理状况,包括“日斯国(即西班牙)曾否代华工设立章程,如已设立,其章程内有无保护照料华工之条,可能尽善尽美,如未能善美,其弊之大小若何,因何不能杜绝?”“镇守古巴将军于分内之事,在未经报明国家之先能否设立章程,抑将所拟之章必俟国家议定。古巴将军所拟章程,曾否有被伊国议驳者,抑有自议章程而未经试办者?”“现在古巴境界有何处叛乱者?”“叛乱人民内曾否有华工随逆,如有,系从何时,在于何地,其助逆情形如何?”“因其叛乱,其管理华工章程曾否有因此而更改者,如有改章,其更改章程与承工华人有何关系,如仅系为暂行防范,则其所防范者,或系国家应防之事,抑或待工人过严之条,如有此等额外之章则试辨之,执法轻重若何,年满者如有上等之人居古巴城内营谋者,伊等以其章程为何如?”
(10)华工身体及医疗状况,包括“华工在古巴身体强弱如何?”“华工有疾病彼处以何法医治料理?”
(11)华工死亡情况,包括“华工在古巴每年内所死数目以百人计算约死若干?”“华工在古巴死者是否均系病故,抑有因他事致死者?”“华工在古巴死者,工主作何安置,已经工满与未经工满之人有无分别?”“华民在古巴人数现有若干?”
(12)华工从业领域,包括“华工在古巴以四类分计,一系自谋生计,一系承工年限未满,一系承工年限已满现需另谋他去,一系在监禁者,此四类中每类约计人数若干?”“古巴华人中曾否有营谋致富者,古巴人民视华人之人品高下能如待己否,其国家看待华工与其人民能同一律否?”“华人居住古巴,现在曾否有才艺出众为难能可贵之事者,有此等人,所得工值利益能不负其才技否?”
(13)华工回国状况,包括“现居古巴之华人情形较中国孰好孰坏,现在有无追悔情事思图他去者,如有此等情事,能任其自便否?”(16)
经过陈兰彬的周详考察,查明了古巴华工从出国到输送、做工、受虐各个环节的基本状况,其具体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华工出国的缘由是:“被拐骗来者居十之八。”
(2)华工运输途中死亡的状况是:“船上数月打伤、自尽、死亡已不止十分之一。”
(3)华工被诱骗的地点有:澳门、厦门、汕头、广州黄埔、香港、上海吴淞口(17)。
(4)华工被诱骗的方式有:诱立合同、逼立合同、顶名立合同、馆中派交合同、船中派交合同、无合同(18)。
(5)华工来源地域的分布是:“粤人最多,闽、楚、江、浙次之,余外则旗籍及各省人亦无所不有。此次抽查所及,已见有文武员弁,胶庠秀士,被人拐卖,杂在佣作之中。”(19)
(6)华工做工的种类有:“其买在人家铺店者无几”,“至买入糖寮者,人数较众”(20)。“卖在夏湾拿等城内佣工者,如糖房、烟铺、鞋铺、帽铺、铁铺、炭铺、面包铺、糖果铺、石作、木作、泥水作、洗衣作、火车馆、街灯馆、扫街馆、砖瓦窑、驳船行,以及侍仔、厨子等项俱有。亦间有工满后,得有满工照纸,自作小买卖者。”(21)
(7)华工受虐待的状况是:在糖寮劳动者“尤为凌虐不堪,其工夫过重,其饮食过薄,其作工时刻过多,其被棍撞、鞭拷、锁闸等诸般荼毒又最甚,递年各处打死、伤死、缢死、刎死、服毒死、投水死、投糖锅死者累累不绝。现时折本、坏脚、瞎目、烂头、落牙、缺耳、皮开肉裂,指请验伤者已复不少”(22)。寮主对“华工之劳逸不问,饥饱不问,生死亦不问也。一日两餐,发生蕉四条准作华工一餐者以为能,发三条准作一餐者更以为能矣。勒华工每日做工二十点钟者以为能,勒至做二十一点钟者更以为能矣”(23)。工主等对华工“恣行凌虐,均自设有监房脚闸,及一切刑具。总管、管工常带领大狗佩刀,执棍持鞭,任意施用,华工等时有性命之忧”(24)。
(8)华工合同期满后的处置状况是:“满合同年限之后,工主多不给满工凭据,仍勒令再作数年或十数年,依然照常受虐,倘不肯允,即送工所锁押修路,并无工银,与官监人犯一律,务使华工必由工所出雇与商人,立新合同,俟其满日复送工所,如此者至再至三,各华工不但不得回国,并不得自行觅工。且自咸丰十一年二月后来者概不发满工执照,人人可以拘拿,即旧有执照之华工,无论在途在室,巡役等随时搜验,常被将执照收毁,送入工所,受虐更属无穷。”(25)
(9)华工在古巴死亡的状况是:“自道光二十七年六月起,至同治十一年七月总局核算人数之日止,除道光二十八年至咸丰二年无来船,计二十年到古巴登岸华工十一万四千八十一人,据该局清单止剩得五万八千四百人。”除出港他往者数百人外,“死过五万三千五百二人,其船中死过一万五千余人,尚不在此数内”(26)。
三、陈兰彬的调查与华工状况的第一次改善
总理衙门在收到陈兰彬的调查报告后,立即向各国驻华使臣和本国相关部门官员通报了调查报告,使国内外共知古巴华工受虐待之实情,以争取各国使臣的同情和支持,力图迫使西班牙使臣就范。总理衙门在给朝廷的奏折中说:“臣等细阅册内所查华人承工各节极为详细,其惨毒情形历历如绘。拟即刊刻分致各国使臣查照,并咨行南北洋大臣暨各海关道知悉。俾得共见共闻,将来仍邀各国使臣公同评断,其日国(西班牙)使臣能否就范,及将来在彼华工能否筹画尽善之处,尚无把握,而有此详细供词以为依据,或可杜彼族之狡辩,而开华工一线之生机。”(27)
与此同时,陈兰彬调查报告刊印以后,也不乏被中国舆论界参考和引用者,并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如北京刻印的《中西见闻录》,在1874年10月份刊发的第26号上,刊登了一篇关于古巴华工受虐待的文章,“其内言古巴之华工,无一不受苦者,来者绝迹,且有‘剩将死后残骸骨,还要烧灰炼白糖’等句”。使西班牙使臣极感不安,气急败坏地向总理衙门提出惩处作者和该刊发行者的要求(28)。在南方,广州出现了《生地狱图说》一书,极言“古巴地方凌虐华工之处”,西班牙公使读后,认为“该书所称各节,半由汇造华工口供清册内采出”,要求总理衙门“将此《生地狱图说》一书纸版全毁”(29)。这种民间舆论也不能不使西班牙使臣感到一种压力。
陈兰彬调查报告所陈述的古巴华工实情,使总理衙门得以有理有据地与西班牙及各国使臣展开谈判,并处于主动地位。总理衙门一面邀请各国使臣评议古巴华工受虐待状况,一面向西班牙使臣及各国使臣提出修订古巴招用华工章程。在总理衙门的建议下,总理衙门、西班牙使臣和各国使臣三方面各草拟一份新章程,三方在华工权利应有所保护方面虽有所认同,但在解决现存古巴华工问题方面则存在分歧。中方主张:“总须将现住古巴之华工分别陆续送回,以后再往古巴之华工,与各国洋人住彼处者一律保护,不得再有凌虐情事。”(30)“先救现受凌虐之华工,是以表明能保将来之工,而后可办招工。”但西班牙使臣和各国使臣之意在于“保工与招工并举”(31)。
总理衙门坚持自己的主张,仍“与各国使臣极力商议”,力图将三方所拟章程“合而为一”。但正当三方热烈商议之际,适有光绪元年春间,云南发生英国翻译官马嘉理被刺杀一案,英国使臣威妥玛遂提出,此案未结以前,所有与西班牙商量修订章程各议论,“此后概不相预”,并随即离开北京。修订章程之事被迫中止。在这种情况下,总理衙门继续采取了具体的外交行动,于1875年末,“奏派陈兰彬出使美国及日国、秘鲁三国办理交涉事件”(32)。
直到光绪三年(1877年),总理衙门经过不懈努力,终于获得了效果。总理衙门直接与西班牙使臣商定,“将从前所议各条目酌核增损,议出章程凡十六款,彼此核阅画一,定于十月十三日,将条款互相画押”(33)。新章程终于产生,名为《会订古巴华工条款》。与旧章程相比,新订的《会订古巴华工条款》,使古巴华工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维护,其具体改进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停止诱骗立约招工。第一条规定:“所有同治三年九月初十日大清国、大日国在天津定立条约,内载立约为凭招华人承工各节,嗣后既不招人出洋承工,自无庸立约为凭。”
(2)承认以往招工有不善之处,撤销误工赔偿要求。第二条规定:“前约承工出洋,未能尽善之情,既经今已除去,自应将前者议及赔偿一层,两国互相罢论。”
(3)准华人自愿自由往来,享有与其他大国同等待遇。第三条规定:“嗣后彼此庶民出口前往……皆以出于情甘自愿为要……大日国又允所有待各大国同类之人最优之处,中国人民,或已在古巴者,或嗣后前往者,亦应一体均沾。”
(4)现有华工之有身份者、年老体衰者、孤寡妇女,均由古巴出资送回。第十一条规定:“现今在古巴承工之华人内,恐有从前在中国或读书,或作官,及此项人之亲属,大日斯巴尼亚国敦崇和谊,愿将此项人等由日国自出船资,载回中国”;“现今在古巴之华工内,所有年老力衰,以致不能作工之人,并中国孤寡妇女,兹大日国允将此二项内自愿出岛回国之人,亦由日国出资送回”。
(5)现有华工之合同期满者由古巴出资送回,或听其自便。第十二条规定:“现今在古巴之华工,合同期满,原合同内如有雇主人等应送回国等语,大日国自应督令该雇主人等,按照合同而行”;“原合同未载送回本国之语者……有无力自备船资回国之人,应由古巴地方官与中国总领事等官详商设法,以便送回”;所有“合同工期已满之华工,俟此次条约互换之后,即应一体予以期满之执照一纸……其人或愿仍在该岛居住,或愿出岛他往,均听其便”。
(6)被无罪关押之华人均应释放。第十四条规定:“现今在古巴所有拘于各处工所之华人,俟此次条约互换之后,一体放出,并将应立之章内所定各项执照,亦皆发给,总将其人与在彼处各项华人一律相待。”(34)
陈兰彬调查古巴华工及其所带来的新订《会订古巴华工条款》,可以说是中国维护出国华工权利的第一次实质性行动,它开启了中国政府对待出国华工政策的新时期。这次维护华工权利的过程还表明,以往相关研究所说的,清政府对出国华工的态度总的说来是完全不顾华工死活;西方各国对待华工的态度都是欺凌和压迫的,都是不支持维护华工权利的;华工出国的缘由主要出自本国的推力和外国的拉力,未免显得过于笼统、简单,仍需要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注释:
①陈碧笙:《世界华侨华人简史》,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24页。
②《续增条约》,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第145页、148页。
③《和好贸易条约》,《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20页。
④《续定招工章程条约》,《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42~246页。
⑤《续增条约》,《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45页、148页。
⑥《和好贸易条约》,《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20页。
⑦《续定招工章程条约》,《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42~246页。
⑧《广东海关税务司申报西班牙招工案节略》,同治十年十一月至同治十三年八月,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53~554页。
⑨《总署奏陈兰彬查访古巴华工事竣回京折》,光绪元年,《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915~916页。
⑩《广东海关税务司申报西班牙招工案节略》,《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557页。
(11)《奕等奏派员查访华民在外洋做工受虐情形折》,《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548页。
(12)《奕等奏派员查访华民在外洋做工受虐情形折》,《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548页。
(13)《广东海关税务司申报西班牙招工案节略》,《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558页。
(14)《奕等奏派员查访华民在外洋做工受虐情形折》,《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549页。
(15)陈兰彬等:《陈委员(兰彬)、马税司(福臣)、吴税司(秉文)致总理衙门呈送〈古巴华工事务各节〉申呈》,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579~580页。
(16)参见陈兰彬《古巴华工事务各节》,《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581~649页。
(17)陈兰彬:《古巴华工事务各节》,《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582页。
(18)陈兰彬:《古巴华工事务各节》,《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583页。
(19)陈兰彬:《古巴华工事务各节》,《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643页。
(20)陈兰彬等:《陈委员(兰彬)、马税司(福臣)、吴税司(秉文)致总理衙门呈送〈古巴华工事务各节〉申呈》,《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580页。
(21)陈兰彬:《古巴华工事务各节》,《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617~618页。
(22)陈兰彬等:《陈委员(兰彬)、马税司(福臣)、吴税司(秉文)致总理衙门呈送〈古巴华工事务各节〉申呈》,《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580页。
(23)陈兰彬:《古巴华工事务各节》,《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591页。
(24)陈兰彬:《古巴华工事务各节》,《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596页。
(25)陈兰彬等:《陈委员(兰彬)、马税司(福臣)、吴税司(秉文)致总理衙门呈送〈古巴华工事务各节〉申呈》,《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580页。
(26)陈兰彬:《古巴华工事务各节》,《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631~632页。
(27)《总署奏陈兰彬查访古巴华工事竣回京折》,光绪元年,《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916页。
(28)《西班牙署理驻华公使为〈中西见闻录〉一书揭露古巴苛虐华工实情向总署抗议照会》,光绪元年二月初六日,《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912~914页。
(29)《西班牙公使伊请将〈生地狱图说〉纸版销毁致总署照会》,光绪三年二月初九日,《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918页。
(30)《总署奏陈兰彬需留京办理古巴华工交涉请勿派往云南片》,光绪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914页。
(31)《周家楣代拟总署复五国公使书》,同治十二年三月,《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896页。
(32)《奕等奏为订定古巴华工条款各缘由折》,光绪三年十月十六日,《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920页。
(33)《奕等奏为订定古巴华工条款各缘由折》,光绪三年十月十六日,《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册,第920页。
(34)《会订古巴华工条款》,《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53~356页。
(转引自:《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合肥)2013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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