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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十七世纪荷兰海权的崛起与对台湾的侵占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6-03
试论十七世纪荷兰海权的崛起与对台湾的侵占
发布时间:2012-5-31
 
    17世纪,在欧洲航海国家大举向东方殖民扩张的进程中,地处连接东北亚和东南亚交叉点的我国领土台湾成为新兴海权代表荷兰觊觎的对象。荷兰凭借强大海上实力趁机侵占台湾并构建起庞大的远东殖民贸易网络,将台湾作为拓展贸易和建立远东霸权的重要据点,自此台湾沦为荷兰殖民地38年,不断卷入西方国家主导的资本主义殖民贸易体系。
    一、荷兰海权崛起及台湾卷入西方殖民贸易体系
    16世纪末17世纪初,世界范围内的海权形势出现新的变化,尼德兰摆脱西班牙王朝统治成立资产阶级性质的荷兰联省共和国(1581年),被马克思称之为“十七世纪的资本主义典型国家”,有历史学家也称其为“世界上第一个赋予商人阶层充分的政治权利的国家”。荷兰不仅赢得民族独立和自由,而且为之后的经济起飞和海权崛起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荷兰凭借先进的造船业大幅降低海洋运输的成本;建立高度授权和资本化运作的东印度公司(1602年)减少国内海外探险者之间的恶性竞争,统一组织领导、集中人力与资本从事对外贸易扩张①;依靠国家信誉以近代股份筹资的方法吸收和募集社会资金,以维持对外贸易所需要的庞大资本;通过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赢得欧洲各国商业委托人的信任。美国学者诺斯和托马斯曾从新制度经济学解释称,“荷兰不是依靠自然的恩赐,而是发展了比其对手有效的经济组织并在这样做的过程中获得了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与其国家之小规模不相称的重要性”②。在航海技术、贸易资本、机构制度等基本条件逐步具备后,荷兰自1596年派遣第一只船队前往东印度群岛探险后开始加快对东方商业贸易的扩张步伐,逐步成为第一批海权强国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强劲竞争对手,被誉为“世界马车夫、贸易的中间商、欧洲的代理人和经纪人”③。
    扩展和垄断贸易以赚取巨额商业利润是荷兰向亚洲殖民扩张的最主要目的,为了破除葡萄牙和西班牙对世界海洋的垄断和控制,荷兰人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和准备。在海权理论上,荷兰著名思想家格老秀斯在《论海洋自由》一书中竭力为作为新兴海洋强国的荷兰辩护,强烈质疑和批判葡萄牙和西班牙垄断海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竭力强调荷兰人应拥有航海权,有权参与东方贸易,“所有人依国际法均可自由航行”,“每个民族均可与另一个民族自由地交往,并可自由地与之从事贸易”④。格老秀斯关于海洋自由的开创性论述为荷兰加入葡、西垄断的航海贸易竞争扫除了思想障碍,是“帮助推翻先前葡、西两国大洋垄断体制的头号思想利器,宣告了现代世界第一条延续至今的全球性原则”⑤。在海权的实践上,荷兰以东印度公司为组织形式,通过武力征服逐步占领了跨越非洲和亚洲的诸多重要贸易据点,1619年在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建立第一座城市,并以此为基地在东方编织起囊括台湾在内的庞大商业贸易网络。“荷兰仅靠着200万人口,15000艘商船(占全欧洲四分之三的吨位)和16万海员的海上商业力量,却囊括了全世界五分之四的海上运输量,殖民地遍及亚、非、美洲和大洋洲”⑥。
    台湾面积虽小,“但因其天然资源及地理位置的关系,在近世初期重商主义时代,曾经一度卷入各殖民国竞相攫取殖民地的旋涡”⑦。早在16世纪中后期,台湾在东亚航线上已具有重要地位,成为欧洲殖民者和周边国家觊觎的对象。16世纪90年代日本丰臣秀吉曾谋划招抚台湾未果,由于明朝实施海禁政策,台湾反而成为中国内地与日本之间进行货物贸易的中转站。随着台湾贸易地位的日益重要,江户时代的日本幕府曾两次派兵攻台,结果仍无功而返,然日本与台湾之间一直保持着较为密切的贸易联系和往来。1623年2月,巴达维亚城寄给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会的书信中称,“日本人亦每年来该处(大员)与中国人贸易。”⑧ 与此同时,称霸东方的葡萄牙和西班牙也十分关注台湾地理位置的战略意义,一直图谋借机占领。16世纪末,荷兰继葡萄牙、西班牙之后开拓东方航路,力图在关键的海上位置建立军事和贸易据点,控制东南亚地区的香料贸易。进入17世纪,欧洲和日本市场对中国商品诸如生丝和瓷器的需求快速增长,经营中欧、中日之间的商品贸易具有高额利润回报,这极大地刺激了荷兰人前往东方扩张的心理欲望。1603年,荷兰人在马六甲海峡劫掠一艘葡萄牙商船“凯瑟琳”号,缴获1200大捆生丝,随后将这些生丝押回阿姆斯特丹拍卖获利达225万荷盾,相当于当时荷兰东印度公司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史料显示,荷兰东印度公司从东方以低价购买生丝贩卖到欧洲的毛利一般都超过300%。荷兰东印度公司曾在一项指令中称,“我们必须用一切可能来增进对华贸易,首要的是取得生丝,因为生丝利润优厚,大宗贩运能为我们带来更多的收入和繁荣,如果我们的船只无法直接同中国进行贸易,那么公司驻各地商馆就必须前往中国船只经常往来的地区(北大年等地),购买中国生丝。”⑨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在中国沿海建立适合贸易转运的商业据点,掌握中国商品货源,进而建立与中国直接贸易关系就成为荷兰远东政策的重要内容。
    17世纪20年代,荷兰人在经济利益的强大诱惑下再次远航到中国表示希望与明朝进行贸易通商,然而明王朝因中国东南沿海备受“倭寇”袭扰而采取海禁政策,加上素有天朝上国的自大心态和长期形成固有的朝贡贸易体系,对荷兰提出的通商计划缺乏兴趣,只答应允许中国商人出洋贸易,而不许外国人到东南沿海一带经商。当时荷兰加入东亚地区的殖民角逐,实力不够强大,于是采取以谈判交涉和利益交换为主的方式力求达到通商目标,但亦未完全放弃武力施压。有史料记载,“因为据我们所能看到的,要用友善的方法来达成通商目的将非常艰难而且麻烦,要不是因我们的武力在澳门战败而变得那么脆弱,情况就会不同了,又因经常有很多士兵生病,很缺乏各种需用品”,“不过我们还在等候时机,希望在神的庇佑下,将会赐给我们比迄今更好的(可以去攻打中国的)时机”⑩。在对中国东南沿海商船贸易进行骚扰难以奏效的情况下,荷兰先后两次攻打葡萄牙控制下的重要贸易港口澳门,但均告失利,随后不得不将目光转向在远东贸易航路中地位愈益重要的澎湖。澎湖背靠台湾,面对着明朝政府唯一允许开放对外贸易的福建漳州港,澎湖岛上有一处适合大船停泊的港湾,容易控制中国沿岸港口,遏阻中国对外贸易的航路,因而荷兰东印度公司在1622年再次派兵占领,将其作为对中国大陆和日本贸易的转接基地。由于澎湖毗邻东南陆地,在明朝海防中的地位相当重要,1624年明朝政府派兵逼迫荷兰人离开澎湖,默许荷兰转往台湾的大员(今台南安平)重新建立贸易据点。不过,荷兰人初来大员并未顺利实现其扩展贸易的目标,一方面面临来自中国海商集团和海盗的威胁,另一方面又有日本和西班牙对手的竞争,因而一开始很难谋利,反而承担了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消耗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荷兰人更不愿放弃夺取中国大陆贸易据点的计划,此后陆续增加驻守大员的兵力,并不断扩充财力支撑。1629年,荷兰据台第四任总督朴特曼上任后开始推行“贸易与战争交互为用”的政策,处心积虑通过战争一举打开对华直接贸易的大门,“在中国贸易,就像在东印度其他地方一样危险,除非使用武力,别无办法迫使那些大官就范,也没希望改善贸易”(11)。1633年,朴特曼对福建沿海发动了三次进攻,荷兰军队初始占据一定优势,但由于动员能力和补给有限,加上明朝军队实力强大、策略得当,最终在金门的料罗湾一战中大败。当时荷兰巴达维亚城方面向东印度公司总部报告指出,“我们去年发动的战争结果已表明,自由无限制的中国贸易,凭武力和强暴是无法获得的。”(12)
    明王朝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围绕中国东南沿海贸易据点争斗的结果表明,明朝虽步入衰落,但其中央集权结构下的陆权实力仍可以在近岸防御和对抗处于崛起中的新兴海权国家荷兰;荷兰虽处于海权扩张的上升通道,但毕竟国家规模偏小,兵力有限,力量分散,与盘踞东亚的殖民据点间路途遥远,补给周期长,亦无法完全通过战争撬开与中国直接贸易的大门。此后,荷兰东印度公司开始加强殖民经营,出于寻找黄金、强化控制以及传教等考虑不断向台湾内地扩张,同时鼓励中国内地商人和汉族移民前往台湾进行贸易和垦殖,招徕中国商船驶往其控制下的巴达维亚进行贸易。可以说,“在这38年间,台湾从一个被视为化外之域的小岛,一跃成为众家争夺的贸易重镇”(13),被迫卷入西方殖民贸易体系。
    二、台湾在荷兰东方殖民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
    在荷兰人的殖民统治下,台湾逐步被纳入到荷兰凭借海权所建立和运营的殖民贸易体系中,其定位及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海外贸易的中转站。荷兰崛起的时代是重商主义盛行的时期,商业利润很重要的一部分源自流通领域,而贱买贵卖的不等价交换则是巨额利润的源泉。荷兰东印度公司向远东殖民扩张的主要目的即是通过垄断低价购进东方国家盛产的生丝、瓷器、香料、鹿皮等商品,然后依靠其庞大且具有竞争力的海上商船运输能力以高价往外分销,从中赚取十分可观的差价利润。在与葡萄牙和西班牙的竞争中,荷兰建立联结东西方的商贸网络不仅需要有强大的海上力量保障,而且需要有为舰队提供补给以及能与东方国家直接贸易的据点。台湾在荷兰占领前就是中国商船走私贸易的中继站,在荷兰统治下构建东方殖民贸易体系中的首要定位也是商品交易和运输的中转站。一方面,荷兰利用大员港口鼓励和吸引中国商人前往台湾进行货物贸易,然后将购入的商品转运至西欧和日本进行销售。当时除欧洲市场外,日本在结束内乱后商品经济实现恢复和较快发展,对生丝和绢布的外在需求增大,荷兰在经过调查后决定依靠1609年在日本设立的平户商馆,以台湾为基地致力于发展中日之间的转口贸易。特别是日本德川幕府1639年实施锁国政策后,葡萄牙在日本的贸易链条被切断,荷兰商馆则保留下来继续经营着中国大陆、台湾、日本之间的三角贸易,荷兰向日本贩运中国丝织品的规模不断上升,1640年跃升至8.3万斤,此后一直保持在六七万斤的高位。1641年,荷兰进一步攻占葡萄牙自1511年即据有的重要海上通道马六甲海峡,葡萄牙在亚洲的贸易进一步萎缩,荷兰则独霸印度与中国沿海之间的贸易。另一方面,台湾是连接荷兰占据的巴达维亚殖民地与中国大陆的重要中间站。荷兰东印度公司不仅通过派驻台湾总督掌握中国东南沿海的贸易情况,吸引和招徕中国商人前往巴达维亚交易,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东亚地区以台湾西海岸为汇集点的南方与北方航路,为荷兰试图垄断东方贸易提供了便利。事实上,明末中国私人海上贸易的三大出口商品丝、糖和瓷器有相当大的部分是通过台湾转口输出的,荷据时期台湾的出口贸易是大陆海上贸易的组成部分,大员是中国对外贸易的转运中心之一(14)。
    (二)出口商品生产地和税收来源地。荷兰人“虽以贸易上的利益为主要的目的,但为奖励商业,即商品的生产起见,他们也曾用力拓殖农业,向中国大陆招致垦民,输入家畜,供给资本,规定地制,并教化先住民,而收得效果”(15)。除利用大员港口转运和分销中国内地商品外,荷兰人还极力掠夺台湾岛上丰富的原料和资源向外出口,以换取金属货币。当荷兰人初踏上台湾时,就发现当地盛产的糖和鹿皮可供出口贸易,荷兰东印度公司曾建议驻印度的代理商使用报废和返航荷兰的船只运送糖回国。台湾学者戚嘉林指出,“福尔摩沙(台湾)原就生产稻米与甘蔗,荷人认为其天然环境颇适于栽种甘蔗,故希望能在福尔摩沙生产其整个东印度公司亚洲驻地人员所需的米与糖,从而使福尔摩沙成为荷兰殖民地的粮仓。”(16) 17世纪上半叶,荷兰人输入日本和欧洲的商品不仅有中国内地产的丝绸、瓷器和东南亚产的香料,还有来自台湾的糖、鹿皮等。据格拉曼计算,1636年有一艘荷兰船从东印度将糖运回荷兰贩卖所得利润是成本的1.75倍(17)。随着向台湾岛北部和东部的扩张,荷兰人开始展开农业拓殖。荷驻台第四任总督朴特曼任内曾积极争取汉人从事稻米和甘蔗为主的农作物种植,逐步奠定了日后米、糖在台湾农业中的基础地位,“总计17世纪30年代,从台湾销往欧洲与中国的糖,多达一百万磅”(18),“荷兰据台,已从大员商馆的格局,迈向殖民地的经营”(19),台湾逐步被赋予“荷兰殖民地粮仓”的地位。研究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亚洲殖民扩张史一般分为商业掠夺和殖民地统治两个时期,前一个阶段重在通过商业贸易和不等价交换获取利润,海外领土扩张服务于商业利益的需要;后一个阶段重在经营和掠夺殖民地,主要表现即抢夺原材料和实行掠夺式的赋税制度。荷兰殖民统治台湾38年间,除利用台湾作为贸易中转站的功能谋利外,还通过高压统治和税收政策掠夺了大量财富。早在1625年,荷兰人曾为限制日本人在台湾的贸易一度决定对所有贸易商品征收10%的输出税,结果导致日本商人强烈不满爆发“滨田弥兵卫事件”。此后,荷兰人为缓解财政收支窘迫的困境,不断加强税收掠夺,包括对鹿肉、鹿皮等征收出口税以及其他林林总总的什一税和人口税等。“从1636-1637年,各项强收税捐均有6000多盾,到了1644-1645年增为11.7万多盾,比贸易收入的7.7万多盾足足多出4万盾,意味着就地抽税远比飘扬海上还要有赚头。”(20)
    (三)打击西班牙和葡萄牙海上对手的重要据点。“荷兰人早在到达东方之初,就打算垄断中国的丝织品贸易,他们急需在中国沿海寻找一个立足点。这个立足点既可作为进攻菲律宾西班牙殖民地的据点,又可对抗任何无视荷兰海上贸易垄断而敢于冒险到马尼拉贸易的中国商船。”(21) 从战略位置看,台湾是中国大陆的海上屏障,亦是东亚地区海上运输的重要咽喉,地处中国大陆与菲律宾贸易航道的中间,控制它可以直接干预西班牙人与中国的贸易往来,对中国东南沿海商船也形成一种威慑效应。“晚明的台湾海峡是东亚最为重要的国际通道,谁控制了台湾海峡,便拥有了东亚贸易的主动权。”(22) 荷兰人占领台湾后,妄图“阻绝中国与吕宋间之贸易”,“独获市利之权”,极力鼓动中国商人前往大员进行商品交易,但因中国帆船远赴马尼拉的航行经商经之有年,且所得利润高于大员,因而不少中国商人仍然倾向选择与资金充足的西班牙人交易。为改变这种被动局面,荷兰人在不断提高商品买入价的同时,开始以台湾为据点诉诸军事武力,频繁破坏福建漳州与马尼拉之间的贸易往来,除保证在荷兰军舰护航下前往巴达维亚的航船安全外,其余均可能会遭到掠夺。“荷兰殖民者就是把台湾作为占领菲律宾的阶梯,企图以武力来切断漳州与马尼拉之间的贸易。”(23) 荷兰驻台第三任总督纳茨曾向巴达维亚总督报告称,“我们必须不遗余力地破坏中国与马尼拉的贸易,因为要是能做到这一步,我们深信诸位将看到西班牙人自动离开马鲁古群岛,甚至离开马尼拉。”(24) 此外,台湾海峡也是福建商人与澳门贸易的必经航路,荷兰人控制海峡便能打击侵占澳门的劲敌葡萄牙。为突破荷兰人对贸易航路的封锁,西班牙人从1626年起相继占领了台湾北部的鸡笼和淡水作为殖民据点,并在当地建筑防御堡垒,其后几年间又将势力范围扩展至台湾东北部海岸地区,极力拓展与中日双方的贸易,在顶峰时基隆一度成为中国华南沿海与东南亚之间的重要通商中心,这进一步激化了西、荷两国之间的矛盾。荷兰人担心西班牙的介入不仅将威胁其贸易地位和航运安全,还可能鼓动台湾原住民和汉人联合反对其殖民统治。荷兰驻台湾总督纳茨直言西班牙的威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西班牙从基隆直接派武装船只截击荷兰快艇和商船;第二,西班牙人把商人和商品吸引到北部居留地去;第三,西班牙煽动台湾本地土著居民和大陆汉族移民袭击荷兰人。(25) 在根本利益冲突下,1642年荷兰人最终用武力将盘踞台湾北部达16年的西班牙人赶出了台湾。
    荷兰凭借有利的地理位置对中国商船进行拦截和劫掠,确实打击了西班牙控制的马尼拉与中国东南沿海之间的商业贸易,漳州、泉州的商船不得不开始转往台湾与荷兰人进行交易,“即便有冒险到马尼拉的,也只敢载少量船货,如1626年到吕宋的50艘华船仅运去40担生丝,而同时期载到台湾的丝却有900担”(26)。期间,荷兰人还持续从对中国商船进行劫掠中获得了庞大利益。“1645年底,荷船在马尼拉沿岸截获了两艘由福建安海驶往当地的大帆船,船上装满了生丝、丝织品及其他商品,价值总计27.7万多盾。大员荷馆1644至1645年间,贸易收入不过7.7万多盾,1645至1646年间也只有12.2万多盾”(27)。可见,台湾在荷兰远东殖民贸易体系中充当了重要军事据点,对维护荷兰与远东贸易航道的安全以及控制东亚区域海上霸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几点思考
    17世纪是全球霸权结构调整的变迁时代,伊比利亚半岛的葡萄牙和西班牙日渐没落,新兴强权荷兰与英国相继崛起,伴随世界领导者更替的是西方殖民者海外利益的重新划分,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台湾走进西方强权的掠夺视野并最终沦为荷兰殖民地。台湾被荷兰侵占并被纳入其主导的殖民体系,其中的背景值得思考。
    (一)台湾被纳入荷兰殖民体系客观上是17世纪东西方陆权与海权势力消长的结果。自大航海时代开启,东西方国家间的贸易往来开辟了新的且成本较低的海上航路,西方殖民者凭借庞大的海上军事力量和商船运输能力把持着东西方之间的商品货物买卖,巨额商业利润不断刺激着他们将殖民扩张的触角延伸到地大物博的中国。荷兰是17世纪全球新兴海上霸权国家,其推行海外殖民扩张政策不仅具有先进航海技术和强大经济实力的支撑,而且拥有社会和经济组织上的制度优势,是当时世界权力格局中一股处于上升阶段且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先进力量。相反中国时值明末大动荡时代,明朝虽凭借固有的武力将荷兰人赶出澎湖,但面对国内风起云涌的农民起义以及北方满族势力的威胁,并无力顾及防卫台湾,最终对荷兰人将军事和贸易据点撤至台湾采取了忍让和默认的态度。从这个角度看,荷兰殖民者觊觎台湾是基于该岛对拓展远东贸易有着十分重要的地缘价值,但台湾被纳入殖民贸易体系的决定因素是新兴荷兰海洋霸权在与日益陷入危机之中的明朝进行较量中所具有的领先优势。这一点在此后中国大陆与台湾的分合历史中一再得到印证,作为陆权存在的中国能否保持繁荣强大足以抗衡外来海上强权的侵略和袭扰,也即中国(陆权)与挑战者、干预者(海权)之间的实力对比关系直接影响着台湾的历史命运。
    (二)海权观念的巨大差异从根本上影响中国封建王朝和西方列强对台湾地缘战略价值的看法。17世纪西方虽未形成系统的海权理论,但欧洲民族的海外冒险精神和追求利润的强烈需求,使其对探索和利用海洋充满激情和勇气,进而对台湾地缘战略价值给予高度重视。“各国基于台湾具备战略价值、经济利益和航路安全之需,对台湾的港口垂涎已久”(28)。事实上,在17世纪初期,独特的贸易和军事价值一度导致在台湾出现日本、西班牙、荷兰等外国势力竞争并存的局面,而后随着日本实行海禁锁国政策退出,以及盘踞台湾北部的西班牙人被击败,荷兰才最终确立了在台湾的殖民统治地位,进而利用台湾的海上通道价值为其殖民贸易和统治服务。反观之中国,明朝初年就开始实施海禁政策,在沿海地区建立卫所旨在抵御倭寇入袭,郑和七下西洋也只为宣扬中华帝国威仪,继续推行偏离市场规律的“朝贡贸易”,封建统治阶层重陆地、轻海洋的传统思维使之对海洋及重要战略据点和通道的认识严重不足,对台湾作为中国东南门户以及在远东贸易中的重要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固然,海权观念的差异是东西方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综合因素影响的结果,但这种差异所导致的对台湾地缘政治价值的不同认识,深刻影响中国封建王朝与西方殖民者对台湾政策的历史选择。
    (三)郑氏海商集团对荷兰海权的区域优势是郑成功收复台湾的重要基础。荷兰人据台后,郑氏集团与荷兰殖民者围绕海上贸易的争斗从未停止,郑成功基于抗清斗争、维护国家领土以及郑氏海商集团利益等需要决定收复台湾,其整体陆海军事力量与荷兰在远东的实力对比成为关键。十七世纪五六十年代荷兰殖民者在东方不断扩张,但本国领土和人口规模有限,加上海外殖民地范围十分广泛,使其无法在所有殖民地大规模驻军和移民人口,这也是其海权过度向外扩张所呈现出来的明显软肋。从历史资料看,荷兰殖民者占据台湾后虽极力向北部和东部推进,但真正管辖地区限于“北部的基隆和淡水两港和以安平为中心的台南平原”(29),建筑城堡数量不多,规模不大,驻军人数也相当有限。1650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曾决定台湾岛内平时守军不得少于1200名,最多时全岛近2200人(30)。郑成功在誓师起兵抗清后,凭借以东南沿海为基地对外贸易积攒了雄厚经济实力,鼎盛时期士兵达20万人,并拥有各种大小船只5000余艘,1661年郑成功率2.5万人大军和400余艘舰只进军台湾,在整体实力上明显占优,这也是后来不畏荷兰东印度公司增援而最终迫使荷兰人于1662年投降的力量保障。荷兰被赶出台湾后其远东贸易体系受到重挫,一直伺机卷土重来,并企图与清王朝联手夺回台湾,但囿于军事力量与郑氏集团相差甚远而始终无法达成。
    四、结论
    随着16世纪以来欧洲海权强国不断向远东进行殖民扩张,台湾以其作为贸易中转站和军事基地这一独特的地理位置成为西方殖民者觊觎的对象。17世纪荷兰海权崛起,凭借强大的海上实力向东方拓展贸易,并趁明朝陷入内忧外患、陆权衰弱之际侵占台湾,将之纳入其构筑的远东殖民贸易体系。台湾沦为荷兰殖民地在某种意义上是东西方传统陆权与新兴海权势力消长的结果,也反映了中国封建王朝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台湾地缘政治价值的不同认知。郑成功收复台湾背后所展现的实力原则,从一个侧面说明台湾的历史命运与主要作为陆权国家的中国和觊觎台湾的域外海权国家间的竞争态势息息相关。
    注释:
    ① 荷兰政府授予东印度公司诸多主权国家拥有的庞大权力,包括对外发动战争、缔结条约、招募军队、发行货币、建立据点等,自此荷兰对东方的贸易形成一个权威和一种意志。伊曼纽尔·沃勒斯坦在著作《现代世界体系》中称东印度公司是“集投机事业、长期投资和殖民于一身的资本主义贸易公司的典范”。
    ② 道格拉斯·诺斯、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页。
    ③ 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二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④ 格老秀斯:《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⑤ 时殷弘、霍亚青:《国家主权、普遍道德和国际法——格老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欧洲》2000年第6期,第12页。
    ⑥ 王立东:《国家海上利益论》,国防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⑦(15) 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之台湾》,周宪文译,帕米尔书店1985年版,第3页、第4页。
    ⑧ 赖永祥、曹永和译:《十七世纪台湾英国贸易史料》,台湾银行1959年版,第2页。
    ⑨ Albert Hyma, A History of the Dutch in the Far East, George Wahr Publishing Co. Ann Arbor, Michigan, 1953, p. 130.
    ⑩ 《雷尔松寄总督顾恩函》,1622年10月8日于澎湖,载《荷兰台湾长官至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1)1622-1626》,江树生主译,“国史馆”台湾文献馆主编,台湾南天书局出版2007年版,第16页。
    (11)(18) 《热兰遮城日志》第一册,第40页、第233页。
    (12)(23) 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台湾联经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13)(19)(20)(27) 司马啸青:《台湾荷兰总督》,台湾玉山社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1月,第4页、第152页、第257页、第254-255页。
    (14) 陈孔立主编:《台湾历史纲要》,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16) 戚嘉林:《台湾史》,海峡学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17) 李金明:《17世纪初荷兰殖民者在澎湖、台湾的海盗贸易》,《台湾研究》1999年第3期,第88页。
    (22) 徐晓望:《论17世纪荷兰殖民者与福建商人关于台湾海峡控制权的争夺》,《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33页。
    (24) Compbell,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Taipei: Cheng Wen Publishing Company, 1972, p. 55.
    (25) 厦门大学郑成功史料调研组:《郑成功收复台湾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6-108页。
    (26) 李金明:《17世纪初荷兰在澎湖、台湾的海盗贸易》,《台湾研究集刊》1999年第2期,第66页。
    (28) 林丽容:《台湾史》,上大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94页。
    (29) 周文顺:《台陆关系通史》,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页。
    (30) 陈碧笙:《台湾地方史》,中国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66页。
  (转引自:《台湾研究》(京)2011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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