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史视角下的《蒲安臣条约》与中拉招工谈判
王延鑫
【摘 要】1868年,中美双方签订《蒲安臣条约》,其第五款内载明:“两国人民自愿往来居住之外,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这一条款强调以自由移民取代原有的契约制招工方式,从而有助于防范苦力贸易,并使美国在华招工合法化。随着中拉间苦力贸易渐趋停滞,以后拉美国家来华招工,上述条款被借用到双方谈判与立约中。虽然因各国招工实际情况不同,上述条款被引用时会有所增删,但强调自由移民这一点,始终未变。对外国政府来说,借用上述条款是为了引入华工,同时避免苦力贸易的恶名,满足国内经济建设的需要;但对清政府来说,则是为防止苦力贸易的弊端,同时也为予民生计,谨防民变。上述条款的引入,不仅有助于推动中拉建交,还有利于防范苦力贸易再度兴起,并对华人移民拉美的方式与数量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反映出19世纪中后期美国对中拉关系的深入影响。
【关键词】中拉关系;蒲安臣条约;苦力贸易;自由移民;美国
1867年11月末,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卸任美国驻华公使一职1。由于他在任内积极推行“合作政策”,因而颇得清政府的好感与认可。1868年《天津条约》10年修约期将至,考虑到外交人才匮乏,清政府决定任命蒲安臣为“办理中外交涉事务大臣”,会同钦差大臣志刚和孙家穀等人出访美、英等国,代为交涉中外事务。尽管清政府并未给予蒲安臣修约的决定权,而是强调相关决定需知会总理衙门复准后实施2,但在美国期间,他还是与国务卿西华德(William Henry Seward)共同主持签订了《中美续增天津条约》,即《蒲安臣条约》。1869年,中美正式批准互换这一条约3。
值得注意的是,《蒲安臣条约》第五款规定:
清国与大美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为是。现在两国人民互相来往,或游历,或贸易,或久居,得以自由,方有利益。两国人民自愿往来居住之外,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是以国家许定条例,除彼此自愿往来外,如有美国及中国人将中国人勉强带往美国或运于别国,若中国及美国人将美国人勉强带往中国或运于别国,均照例治罪。4
这一条款不仅带有反对苦力贸易的性质,还有助于美国以自由移民5的方式招募华工,同时也为后续中拉招工谈判提供借鉴。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界关于《蒲安臣条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早期中美关系与美国华工史领域,并未扩展至晚清中拉关系史方面6。而在晚清中拉关系史方面,学者们也大都忽视了《蒲安臣条约》尤其是上述第五款对中拉招工谈判的影响7。即便有学者注意到《蒲安臣条约》的上述影响,也仅在清朝和秘鲁的招工谈判中有所提及,并未延伸至拉美其它国家,也未进一步探讨引入《蒲安臣条约》的后续影响8。鉴于此,笔者从全球史的视角出发,结合相关中外文原始材料,梳理并分析《蒲安臣条约》尤其是第五款引入中拉招工谈判的时代背景、具体经过与后续影响,以此揭示《蒲安臣条约》的重要作用,体现华侨华人史的内在联系,展现中国、美国与拉丁美洲的深层互动。
一、 中拉间苦力贸易渐趋停滞
从时代背景上讲,《蒲安臣条约》尤其是第五款引入中拉招工谈判,实际与中国和拉美间苦力贸易渐趋停滞有关。19世纪中后期,英国、西班牙等传统西方强国需要加快发展其在拉美的殖民地经济,而秘鲁、美国等新兴国家也需要发展国内经济和铁路建设,恰逢此时黑人奴隶制逐渐被各国废除,因此上述国家面临劳工短缺的危机;反观清朝,正面临“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李鸿章语),国力日疲,民生凋敝,处于内忧外患之中,这实际给上述迫切需要劳动力的国家以可乘之机。在外国公司与本国拐匪的勾连下,东南沿海大量民众受契约所骗,被拐运至古巴、秘鲁、英属圭亚那等地,从事体力劳动。以古巴华工为例,从出发地看,以闽、粤两地人居多;从出洋方式看,主要以契约华工为主9。中拉间苦力贸易的盛行带来一系列问题,如社会不安、民怨载道、“苦力船”事件频发、华工受虐等,这成为苦力贸易渐趋停滞的重要原因。
面对这一状况,清政府起初坚持原有的海禁政策,反对民众私自出洋。直至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英、法两国占领广州,两广总督劳崇光在广州与其议定《外国招工章程十二条》,准其在广东通商口岸招工,同时指出:“凡有自愿出洋之人,必须在中国地方官前当面声明,由地方官将合同逐句讲解给听。”10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又分别与英、法等国于1860年签订《天津条约》及其《续增条约》,允许两国在华招工,并将招工口岸从广东扩展至全国各通商口岸。需注意的是,尽管在外国压力下,清政府被迫允许英、法等国在华招工,从而使招工合法化,但仍强调各地督抚大员要妥善议定章程细则,保护情甘出洋的华工11。1864年,清政府与西班牙签订《和好贸易条约》,准许西班牙在华通商口岸招收契约华工,但仍强调中外官员要会定章程,妥善保护华工12。
1866年,为进一步杜绝苦力贸易,同时为各省查办拐卖案件提供依据,总理衙门恭亲王奕又与英、法两国驻华公使签署《续订招工章程》,强调在华招工应照章办理,严禁其它招工之法13。此外,清政府还照会英、美等有约国,提出禁止在澳门招工,禁止无约之国来华招工,并希望英国能将此意转达西班牙14。嗣后,因英、法两国国内对某些条款持有异议,拒不批准上述章程,所以两国公使又提修约要求,西班牙也紧随两国之后,主张修约。但总理衙门认为,既然上述章程已议定刊行,便无重议更改之理,所以坚辞不允15。受此影响,英属圭亚那在华停止招工达7年之久16。经过不断交涉,尽管清朝与英、法等国在华工出洋方式上还存有分歧,但也达成重要共识,即反对苦力贸易,寻求合法化招工。
虽然美国从国家利益出发,也会袒护从事苦力贸易的本国船长,但总体上它和英国一样,也反对苦力贸易17。美国不仅借机与清朝签订《蒲安臣条约》,力主以自由移民取代苦力贸易,还积极介入秘鲁华工案,为清朝传递消息,出谋划策,表明自己反对苦力贸易的主张。1869年,美国驻秘鲁公使阿尔万·P.霍维(Alvan·P.Hovey)和美国驻华公使劳文洛斯(J.Ross Browne)联手,将秘鲁华工的禀词传递到清政府面前。清政府重申旧有立场,表示应照《续订招工章程》办理招工事宜,禁止无约之国来华招工,并希望美国驻秘鲁公使施以援手18。美国不仅应清政府要求,敦促秘鲁关注华工问题,还向清政府建议应派员驻扎有约之国,就近保护华工19。
1871年,美国再次将秘鲁华工的禀词传递到清政府手中,同时建议为图长远之计,清政府应和秘鲁议换和约,以此解救受虐华工20。在美国看来,清政府需吸取教训,认识到自己的国际责任,并学会按通行的国际规则来解决苦力贸易问题21,从而实现外交的近代化。出乎意料的是,中国和秘鲁间议约的时机很快到来。1872年5月,一艘名为“玛也西”号(Maria Luz)的秘鲁籍船只,载着230多名华工从澳门启程前往秘鲁,后因海风吹断桅杆,不得不驶入日本横滨港维修。船上华工黄木庆不堪船主虐待,跳海逃生,恰巧被临近英国军舰上的人救起22。后在英、美等国的支持下,日本判决船长虐待华工成立,船上华工终得自由23。受此事影响,迫于国际压力,葡属澳门政府宣布于1874年3月禁止在澳门从事苦力贸易24。而秘鲁政府也决定派遣使团前往日本和中国,处理“玛也西”号事件善后事宜,并通过立约解决招工等议题25,从而开启秘鲁来华招工谈判的大门。
与秘鲁招工类似,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苦力船”事件的频发,古巴华工案也出现转机。1872-1873年间,清政府顶住外交压力,一度拒绝西班牙驻华公使白来辣(Juan M.Pereyra)与代办丁美霞(F.Otin y Mésias)提出的招工诉求,并拒绝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但西班牙并不轻易放弃,反而“哓渎不已”26。后在英、法、美、德、俄五国公使的调停下,清政府决定派员前往古巴调查华工处境,并依据华工状况,再行决定是否同意招工并进行赔偿。为此,1873年10月,清政府与西班牙议定《古巴华工条款》。根据这一条款,中国可派员前往古巴调查华工处境,嗣后可将调查报告呈报总理衙门,并由总理衙门转抄给上述五国公使及西班牙公使,以便五国参与公评27。这一条款为后续陈兰彬等人出访古巴调查华工情形提供了外交依据。
总之,到1874年为止,经过中外不断交涉,运往拉美的苦力人数大为减少,以古巴为例,当年前往古巴的华工人数已不足2700人,而1872年和1873年的出洋人数分别接近9000人和5500人28。中拉间苦力贸易渐趋停滞,既与英、美等国反对苦力贸易的立场与举措有关,也与清政府的不懈努力有关;既与苦力贸易自身的弊端有关,也与华工的持续反抗有关;既与“玛也西”号事件提供的历史机遇有关,也与当时中外舆论的持续批评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中拉间苦力贸易渐趋停滞,并不意味着秘鲁、西班牙等国准备放弃在华招工,相反,它们相继遣使来华,继续商议招工方式的问题;而后,巴西、墨西哥等国也遣使来华商议类似事宜,从而为《蒲安臣条约》尤其是第五款引入中拉招工谈判提供了历史机遇。对此,会同蒲安臣一道出访的钦差大臣志刚和孙家穀似乎早有预见,他们在向总理衙门解释《蒲安臣条约》时特意指出:“第五款系指西班牙国贩运‘猪仔’,陷害华民无数。闻各国皆斥为非理。美国并无此事,立此约者,为别人说法也。”29
二、 与秘鲁及古巴的招工谈判
1873年10月,秘鲁特使葛尔西耶(Aurelio García y García)率领使团抵达天津。虽然双方不断举行磋商,但始终无法就华工处境、招工方式等议题达成一致,谈判陷入僵局。随着冬季到来,葛尔西耶在英、法两国公使的邀请下进京越冬,而直隶总督李鸿章也按照惯例前往保定处理总督衙门事务30。在英国调停下,1874年5月至6月间,双方重启谈判,但由于原有分歧较大,谈判并不顺利。6月12日,双方又因条约效力、最惠国待遇等问题产生矛盾,葛尔西耶拂袖而去,并扬言将于5日内离开。13日,李鸿章考虑到“彼已允立查办资遣华工专条,不值与之决裂;又未便自我转圜,使其得步进步”,便派人向美国驻天津领事施博(Eli T.Sheppard)和法国领事林椿(P.Ristelhueber)传递消息,希望由他们出面调停此事31。
接报后,施博随即前往葛尔西耶处,了解会谈失败的原因,查找彼此分歧所在。在招工问题上,葛尔西耶曾建议,一旦中国委员查明秘鲁华工状况后,中国应据此与秘鲁再签移民条约,而李鸿章非但拒绝此提议,还表示倘若发现华工状况不如人意,则当下所签条款也应废止,并且不愿给予秘鲁最惠国待遇。14日,施博拜访李鸿章,向其建言倘若不签订条约,秘鲁已答应的查办华工专条也难确保,并向他提出在招工议题上,可遵照《蒲安臣条约》第五款施行,即通过自由移民的方式解决,而其余争议条款可仿照各国和约制定32。李鸿章基本赞同施博的建议,尤其是招工方式正合他的心意。早前,为避免外国人以契约为名拐招华工,同时照顾中外利益关切,保护秘鲁华工性命,李鸿章暗示总理衙门可采用《蒲安臣条约》中第五款的办法处理招工议题,并认为此法无合同与招工馆羁绊,实际“最为崭截”33。
随后施博又受李鸿章委托,前往葛尔西耶处,向其转达中方的上述看法。但葛尔西耶的表态并不明确,略显含糊34。14日当天,经法国领事林椿调停,秘鲁使团秘书爱谟尔(J.F.Elmore)还与江苏记名海关道孙士达举行会谈。孙士达提出中方可在条约效力、最惠国待遇等方面做出让步,但秘鲁招工需按《蒲安臣条约》第五款的办法进行。爱谟尔表示认可,但还需请示葛尔西耶同意。15日,孙士达与爱谟尔再次会面,通报葛尔西耶和李鸿章对昨日谈判的看法。也许是中方的让步起到了效果,葛尔西耶最终认可按自由移民的办法处理招工问题。16日,葛尔西耶与李鸿章举行会谈,进一步敲定《中秘友好通商航行条约》的内容,并于6月26日签订条约35。之后,双方又于次年8月互换条约。
值得注意的是,《中秘友好通商航行条约》的第六款与移民问题相关,它规定:
大清国与大秘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或游历,或贸易,或佣工,或久居,得以自由,方有利益。除两国人民自愿往来居住外,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现经两国严行禁止,不准在澳门地方及各口岸勉强诱骗中国人运载出洋。违者,其人各照本国例,从严惩治。至所载运之船,一并按例罚办。36
与《蒲安臣条约》第五款相比,不难看出,此第六款前半截继承了自由移民的主张,强调“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不同之处在于首次将“佣工”明确纳入“自由移民”中,从而使秘鲁的招工方式更为明朗、规范;后半截则根据秘鲁在华招工的实际,提出要禁止秘鲁在澳门及其它通商口岸诱拐民众出洋,主张要严惩涉案人员和船只,从而有利于打击苦力贸易的中间链条。总之,相比于《蒲安臣条约》第五款,上述规定显得更为严密,不仅符合总理衙门一直以来保护华工的精神与政策主张,还统筹兼顾英国、美国及秘鲁的利益关切,从而最大限度地得到各方认可。
与秘鲁类似,古巴华工案的交涉也颇费周折。1874年,为了应对西班牙的招工与索赔要求,在总理衙门的安排下,陈兰彬等人前往古巴,实地调查华工处境,并撰写完成相关报告37。这一报告成为古巴雇主虐待华工的关键证据。之后,总理衙门不顾西班牙的阻拦,执意将此报告公之于众,引发后者强烈不满38。1875年4月,在英国调停下,总理衙门同意与五国公使及西班牙驻华代办丁美霞重启谈判39。丁美霞趁机提出“西班牙版”的招工章程,其第六款规定:“如有华民自愿前往古巴地方谋生,听其勿须定立合同,皆准随从招工商人前往夏湾拿。俟到彼后,与自行愿投之工主在中国总领事官案前订明工约。其应领工钱,均酌本人手艺,工作拙巧,以及曾在古巴并无工约之华人所得工钱若干,以为定式。”40其意看似以华工自愿为主,不再纠缠于合同,但仔细琢磨,招工主动权还是在招工商人手中。
对此,总理衙门一针见血地指出:“招之则非自行出洋谋生,且与美国新约‘不准另有新法招致’之语不符。”41“美国新约”即指《蒲安臣条约》,察总理衙门本意,当在防范外国商人以自愿出洋之名,趁机拐卖华工。在五国公使看来,上述第六款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他们认为“按第六款所载,向日在中国各口招致华工办法从此停止,非自愿随从招工商人前往者,皆不准上船。若愿前往,俟到彼后,随招工商人自行投工。其未出口之前,或在公所内或下船后,中国派员稽查,自可妥保,不致流弊。至华工到古巴后,应立工约内如何订明一切章程,须由中国先行会同裁夺”42。
察五国本意,重华工出洋大于华工保护。上述补充看似对西班牙招工方式有所限制,但实际并未使华工尽得出洋自主权,仍需依附于招工商人,因此难免留下拐卖空间,难除拐卖流弊。面对上述招工建议,总理衙门在致五国公使的照会中,强调五国应秉公调停,不可偏袒西班牙,且应先商议保护华工之法,之后再按《续订招工章程》的要求,将各方所拟条款参酌为一,妥定招工办法。总理衙门还以中美所签《蒲安臣条约》为例,再次声明中国并不查禁“不待承招、自行出洋”的自由移民,但“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43。
正值谈判间,云南“马嘉理事件”(又称“滇案”)发生,英国提出“滇案”了结以前,不再调停中西间的招工谈判,谈判因此中止。直至1876年,“滇案”渐趋平息,西班牙驻华公使伊巴里(Don Carlos Antonio de Espaňa)也到达北京。双方在五国公使的调停下,重启谈判44。最终,经过反复商谈,双方拟定《中国民人前往古巴如何优待条约》16款,于1877年11月签署完毕,又于次年12月互换条约。其中第三款规定:两国定准,嗣后彼此庶民出口前往,无论单身或携带家属,皆以出于情甘自愿为要;总不准或在中国各口,或在他处,妄用勉强之法及施诡谲之计,诱令华民人等不出情愿而往。如有两国人民、船主人等违背此约者,则两国必将其人从严查办,均照本国律例从重定拟罪名。大日国又允所有待各大国同类之人最优之处,中国人民或已在古巴者,或嗣后前往者,亦应一体均沾。45
不难看出,上述第三款承袭了《蒲安臣条约》第五款和《中秘友好通商航行条约》第六款的内容,强调自由移民,不得施加其它拐卖之法,严惩违法人员。但不同之处在于:其一,将准许出洋的人群扩大到华工“家属”;其二,将禁止诱拐华工的地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强调除中国通商口岸外,在其它地方同样禁止;其三,将华工的最惠国待遇一并在后面罗列,不再另立条款。如此一来,上述条款变得更为细致完善,既为清朝保护华工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打击苦力贸易,也不妨碍古巴来华合法招工,满足雇主的劳动力需求。
总之,在英、美等大国的调停下,通过清朝与秘鲁及西班牙的艰难谈判,双方最终采用《蒲安臣条约》中自由移民的方式,取代原有的契约制招工,这不仅有助于杜绝原有的苦力贸易,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还有助于满足秘鲁或古巴的劳工需求,开启中拉之间自由移民的新时代,并为后续巴西与墨西哥来华招工提供借鉴。
三、 清朝与巴西及墨西哥的招工谈判
虽然巴西对华工的需求不似秘鲁和古巴那样突出,但随着奴隶贸易的终结、废奴主义运动的高涨,巴西也需要更多劳动力。据统计,截至1874年,约有2472名华工抵达巴西46。1879年,为扩大招工规模,巴西驻英国公使白乃多积极与清朝驻英、法两国公使曾纪泽联系,表示该国愿派使臣与中国立约通商,并有意招工。总理衙门接到曾纪泽的报告后,先是主张设法阻止,后见巴西遣使之意坚决,便又主张“若为修好通商立约,自有成案可援。至招工一节,实为中国之害,断难应允”47。经曾纪泽切实劝阻,巴西使臣喀拉多(Eduardo Callado)表示,中国既不许招工,巴西当先与中国商议立约之事48。1880年,喀拉多一行前往中国,商议立约事。和之前一样,总理衙门认为可先由外省大员会办,并主张由南北洋大臣“派员探明该国使臣行至何处,即由该大臣一面截留,一面查看情形,能不立约最好,如必须议约,即由该大臣奏明请旨办理,以符向章”49。
1880年6月,巴西使团经由上海抵达天津,与李鸿章展开会谈。按总理衙门要求,李鸿章先以双方距离较远、经贸联系较少为由,主张暂不立约,后“察其来意诚恳,似难固拒”,又见其“远道来此,欲循西国通例,议立通商条约,并未提及招工”,因此便主张与之立约,“惟在相机辩论,查照各国约章酌议变通”50。此后双方往来辩论,巴西意在为此后的通商乃至进一步的招工做打算,而中方则希望借此一改往日条约中的弊端,以期开启收回利权之路51。在谈判中,李鸿章向喀拉多询问在巴华人情况:“曾闻贵国虐待华人视同奴仆,有乎?”喀拉多矢口否认,并解释说:“华人先后到巴约二千人,皆是出于自愿者,本国亦待之甚好,且贵国人有在本国成亲者。此次本大臣来华兵船上,亦有华人三名,皆愿回本国。盖本国待华人与待英、法人无别。”52
经“唇焦笔秃”般的艰苦谈判,“嗣以秘鲁条约为底本,删去招工各条,并参用别国一条约,定为十六款”53。后因巴西国内就个别条款持有异议,不肯批准上述条约,不得已又进一步修改,最终定为17款54。双方于1881年10月签订《中巴和好通商条约》,并于次年6月互换条约。其中第一款规定:“嗣后大清国与大巴西国暨厥人民永存和好,永敦友谊,彼此皆可前往侨居,须由本人自愿,各获保护身家、财产,并一体与相待最优之国民人同获恩施利益。”55不难看出,该条款同样符合《蒲安臣条约》中强调自由移民的主张,并和前述《中国民人前往古巴如何优待条约》一样,添入最惠国待遇一条。但与以往不同的是:其一,由于清政府反对巴西来华招工,因而此处借用《蒲安臣条约》中自由移民的主张,主要为便利双方民众往来;其二,虽说中巴条约名义上不涉及招工问题,但却不可不防拐卖流弊。因而此处借用自由移民的主张也是为防微杜渐,避免可能发生的苦力贸易。正如李鸿章所言,上述第一款中“添入‘须由本人自愿’一语,即寓禁阻设法招致之弊”56。
尽管双方已互换条约,但因“招工之议未定”,巴西迟迟不愿遣使来华57,外交先后由巴西驻上海和香港的总领事代理58。1888年,巴西废除黑奴制,这使得它对劳动力的需求大为增加。1892年,经过一番前期商议与准备,巴西决定派遣阿喜巴吉(Joaquim Francisco de Assis Brazil)充任驻华公使一职,并派辣达略(Barão do Ladario)来华商谈招工事宜。1893年,阿喜巴吉因故未能成行,而辣达略也因对日本移民兴趣更浓,率团由香港转而前往日本,并与之订立和约59。由此,中巴招工谈判再次中断。
尽管招工之议未成,但此时清政府对巴西招工的态度已发生转变,即由先前的坚决拒绝转为有条件地允许招工。在清政府官员傅云龙、郑藻如等人看来,巴西地广人稀,允许其招工,实际有助于解决沿海民众的生计问题,防止民变发生,不过需要妥议招工办法,以免重蹈古巴、秘鲁华工的覆辙60。对此,清驻英国兼法国公使薛福成向总理衙门建言,相较于别国,“惟赴美国之华工,人人有自主之权,获利较丰,称为乐土”。他进一步指出,“务使人人有自主之权,去留久暂,悉从其便,则田主非但不能虐待,而挟制、扣留、转鬻诸弊,亦不禁自绝矣”61。由此可见,薛福成也认可美国的办法,希望清朝在巴西招工中考虑此法。
与巴西类似,随着国内现代化建设的开展,墨西哥也面临劳动力缺乏的问题。在认识到无法获得充足的欧洲移民后,它将目光转到吃苦耐劳的华工身上。墨西哥驻美国公使卢美路62(Matías Romero)是这一议题的倡导者与实践者。1884年和1885年,卢美路积极联系清朝驻美公使郑藻如,希望与清朝立约,引进华工。郑藻如先是婉拒卢美路的要求63,后为保护华工,防患于未然,又主张与墨西哥立约。他在致总理衙门的公文中提出:“与其于既受凌虐之后,始行设官挽救,害大而事难,不若趁其未往之先,妥订章程,设法经理,事易而害小。”64郑藻如的这一看法,奠定了此后清朝驻美公使处理此事的基本主张。后因卢美路想在本国议约,郑藻如不同意,此事遂寝。
1885年,张荫桓就任驻美公使后,卢美路又多次与之联络,商议立约招工之事。考虑到美国当时的排华举动,张荫桓认为华工赴墨可为“权宜之计”,但需防范墨西哥再行排华之事65。由于迟迟未得到总理衙门授权,张荫桓只能一再婉拒卢美路的立约请求66。1889年,崔国因到任驻美公使后,与墨西哥立约之事再次提上议程。与郑藻如、张荫桓等人的主张类似,崔国因主张为防患于未然,应先行订约,以保护华工67。值得一提的是,他借鉴英国保护本国移民的做法,认为将来与墨西哥谈判立约时,应考虑允许华工加入墨西哥国籍,并与墨西哥商议互交逃犯条款,以此保护和约束华工68。
1893年,新任驻美公使杨儒到任后,为应对美国排华运动的影响,使海外华人多一通商做工之处,总理衙门最终授权杨儒与卢美路商议招工之事。经过谈判,双方达成初步协议,其通商部分以《中巴和好通商条约》为底本,其招工部分则以《中国民人前往古巴如何优待条约》为依据69。杨儒还派员前往墨西哥,实地探访,并将相关情形,呈报总理衙门。后因墨西哥政府一直没有回复对条约草案的意见,遂使谈判中断70。1896年,伍廷芳就任驻美使臣后,双方谈判获得突破性进展。后因卢美路去世,伍廷芳又与墨西哥继任驻美公使阿斯芘罗斯(Manuel Azpíroz)复议此事,最终双方达成共识,于1899年12月14日签订《中墨和好通商行船条约》71。次年6月,中墨双方互换条约72。
上述条约第五款规定:
两国允准,嗣后彼此人民出洋,无论单身或携眷属,皆须出于情甘自愿;不准或在中国各口,或在他处,妄用勉强之法,或施诡谲之计, 诱令中国人民不出情愿而往。如有两国人民及船只违背此约,则两国必从严究办,均照本国律例从重拟定罪名。73
对此,伍廷芳在给总理衙门的公文中进一步解释:“第五款,不准诱拐华人出洋一节,是查照日斯巴尼亚约办理……华人自闻中墨议约,赴墨者已有数千人,固虑他族欺凌,尤恐奸民掠卖。现于定约之始,预防流弊,必须本人情愿,不准诱令出洋,则包揽诱拐之风不禁自绝。”74
虽然伍廷芳指出第五款是查照“日斯巴尼亚约”办理,即按照1877年签订的《中国民人前往古巴如何优待条约》办理,但倘若追根溯源,不难发现,在强调自由移民这一点上,此款与《蒲安臣条约》第五款的内容,并无实质不同。另外,与中巴条约一样,此处强调自由移民也是为防患于未然,避免重蹈古巴、秘鲁苦力贸易的覆辙。但与中巴条约不同的是,这一条款不仅有助于满足墨西哥对华工的需求,还有助于缓解美国排华运动所造成的冲击,使华工有安身立命的新处所。
总之,经过清朝与巴西及墨西哥的艰苦谈判,《蒲安臣条约》中强调的自由移民主张,又得到进一步扩展,不仅局限在秘鲁与古巴等从事苦力贸易的国家或殖民地,而且进一步扩展至巴西、墨西哥等原有联系较少的国家,从而有助于双方人员往来,满足相关国家的劳工需要。但与上述中秘或中古条约不同的是,中巴或中墨条约中引入自由移民的主张,主要是为了避免苦力贸易的悲剧重演,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而非取缔原有的苦力贸易。
四、 引入《蒲安臣条约》的历史影响
当1868年《蒲安臣条约》签订时,中美双方可能并未意识到这一条约的示范意义究竟有多大,尤其是上述强调自由移民的第五款,其意义尚未充分彰显。此后,随着中拉间苦力贸易渐趋停滞,以及拉美国家来华招工,这一条款被借用到中拉招工谈判中去。经过双方往复磋商,直至1899年《中墨和好通商行船条约》签订时,中拉谈判才告一段落。这一历史过程的实质在于,双方试图用自由移民取代原有的苦力贸易,从而改变华人移民拉美的方式,推动华人移民拉美合法化。虽然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这一过程如白驹过隙,但其历史影响却不容忽视。
首先,《蒲安臣条约》第五款的引入,间接推动了中拉建交。当时,拉美各方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合法方式引入华工,满足国内经济建设的需要,而清政府的主要意图则是防范苦力贸易,保护民众。通过谈判,双方意识到只有通过自由移民的方式,充分尊重包括华工在内的双方民众的移民自主权,才能促进人员往来,满足彼此需求。而为了保障自由移民的顺利实现,维护中外移民的正当权益,双方需要互派外交机构和人员,从而间接促使中拉建交。
以《中秘友好通商航行条约》为例,除在第六款中提出“自由移民”外,双方还在第二款和第四款中提出,彼此互派公使和领事,以敦友谊,并“办理本国商民交涉案件”。另有第15款专门提出:“中国商民在秘国有控告事件,准其原、被告任便呈禀地方官,照例审断,与秘国商民及待各国商民之例,一律办理。”75以此强调应公平对待华人,保护华人的正当权益。之后,清朝与古巴、巴西、墨西哥等所签订的条款,也都有类似内容。由此看出,在由苦力贸易向自由移民的转变过程中,中拉双方需要建立外交关系,以此保障自由移民的正常运行。
其次,《蒲安臣条约》第五款的引入,为清朝打击苦力贸易提供了重要依据。1877年,受秘鲁雇主委托,美国同孚洋行(Wisner Co.)来华参与拐运华工。事情败露后,美国驻粤领事林干(Chas.P.Lincoln)联合秘鲁驻华公使爱谟尔(即原秘鲁使团秘书),欲以运载船客之名而行拐运华工之实。对此,两广总督刘坤一以《蒲安臣条约》和《中秘友好通商航行条约》为依据,据理力争,认为同孚洋行违背华工意愿,私自诱拐华工出洋,与条约不符,因而坚决驳斥对方的无理要求,积极解救被困华工76。1879年1月,为彻底解决此事,避免美国驻华公使再行纠缠,应总理衙门要求,驻美公使陈兰彬照会美方,提出交涉:“同孚洋行代秘鲁招工,实与中国、秘国所立条约不符。”77
与秘鲁类似,墨西哥和巴西等国的苦力贸易也遭清政府查禁。1905年,法国商人魏池以法国宝流铜矿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福建拐运500多名华工前往墨西哥做工,致使病故、被虐死者达200多名。后经驻墨代理参赞谭培森查证,发现确有其事。闽浙总督遂派员前往墨西哥,代为交涉,妥善安置幸存华工78。1907年,魏池又欲在福建拐运1000多名华工前往巴西,旋遭当地官民联合查禁,并取得法国驻闽领事的支持79。上述例证表明,尽管条约签订,由于国力疲弱、外方介入、拐匪帮办等,苦力贸易仍有零星发生,但清政府通过引述相关条约以及建立使领馆,坚守自由移民的政策,从而有助于减少华工拐卖现象的发生,防范苦力贸易再度大范围兴起。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清朝自身的外交活动也与国际接轨,逐步走向近代化。
再者,《蒲安臣条约》第五款的引入,对华人移民拉美的数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对秘鲁、古巴等原先从事苦力贸易的国家或殖民地来说,订约后华人移民人数呈现出先减少后增加的特点。对秘鲁来说,虽然旧的苦力贸易遭到查禁,但因秘鲁从事苦力贸易名声不佳,再加上交通不便等,自由移民的新方式一时难以发展起来,自1875年至1903年间华人移民人数相对较少,据推算,最多1000人80;之后自1904年至1908年秘鲁限制华人入境前夕,随着中国与秘鲁间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秘鲁驻香港领事的积极推动,自香港抵达卡亚俄的华人移民人数有所增加,总计有8610人81。
和秘鲁类似,自1877年双方订约后,直到1899年古巴独立运动胜利,受交通不便、战争行动等影响,古巴由苦力贸易向自由移民的转换亦不顺利,其境内华人数量由4.7万多名下降至不足1.5万名,并且一般年龄偏大,多为早年抵达古巴的男性华工82。古巴独立后,由于政府开始限制华人入境,自1903年至1910年,依清朝驻哈瓦那领事馆的数据,仅有2128人抵达古巴83。至于巴西,由于清政府未与其订立招工章程并严防苦力贸易,因此,自1881年双方订约后直至1900年,抵达巴西的华人移民不足600名84。总之,对秘鲁、古巴等地来说,订约后华人移民数量的变化,既反映出中外交涉下反苦力贸易的斗争取得重要胜利,也反映出面对苦力贸易的历史包袱以及移民输入地的社情变化,由苦力贸易向自由移民的转变并非一帆风顺,实难一蹴而就,而这与秘鲁、古巴意图扩招华工的签约初衷有所偏离。
但对墨西哥来说,则属例外,华人移民人数不降反升。早在中墨议约期间,华人便闻风而动,前往墨西哥的已达数千人85。议约后,人数更是逐年增加。1904年达到8000多人86,而到1907年,“旅墨华工,东北一带不下数万,或在车路佣工,或在田园耕作”87。由此可知,订约后墨西哥在引入中国移民方面,确实增长迅速,可谓“一枝独秀”。究其原因,主要有四点:其一,相较于秘鲁和古巴等,双方原有联系较少,苦力贸易积案不多,较易处理;其二,当时墨西哥正处于波菲里奥·迪亚斯(Porfirio Díaz)时期,政治和社会相对稳定,经济发展迅速,劳工需求量大;其三,由于美国不断掀起排华运动,华人赴墨人数比以往增多;其四,清朝驻美国兼墨西哥公使不仅努力保护在墨华人,还努力畅通和保障华人赴墨渠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88。这一移民势头前后持续10多年,直至1910年墨西哥排华运动兴起,才逐渐减弱。
总之,《蒲安臣条约》第五款的引入,既有助于中拉建交、抑制苦力贸易,也影响到华人移民拉美的方式与数量。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历史过程还反映出19世纪中后期美国对中拉关系的影响力。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兴起,美国经济高速发展,正处于新兴大国的位置;而它所倡导的自由移民主张,能够为中拉双方所接受,实际折射出这一时期美国对中拉关系的深入影响。美国的介入与影响虽然有可能惠及中拉双方,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为本国利益服务。
五、 结语
随着中拉间苦力贸易渐趋停滞,以及拉美国家来华招工谈判,《蒲安臣条约》尤其是其第五款,逐渐被借用到中拉谈判中去。所不同者,对外国政府来说,借用上述条款是为了引入华工,同时避免苦力贸易的恶名,满足国内经济建设的需要;而对清政府来说,借用上述条款既是为防范苦力贸易,以免伤民性命,损国形象,也是为在必要时疏解民困,予民生计,以防民变。其中,对秘鲁和古巴等从事苦力贸易的国家或殖民地来说,清政府这一举措是为了“亡羊补牢”,变革原有苦力贸易的弊端,但对巴西和墨西哥等原有联系较少的国家来说,清政府这一举措则属于“防微杜渐”,防范可能出现的苦力贸易。
《蒲安臣条约》第五款之所以能推广开来,既与英、美等国谋求在华合法化招工有关,也与清政府对海外华人的积极保护有关;既与拉美国家面对多方压力妥协退让有关,也与海外华侨华人的持续反抗与奔走呼吁有关。上述条款的推广,不仅有助于解决清朝与拉美国家间的建交障碍,促使双方建交,还有利于防范苦力贸易再度大范围兴起,保护海外华人免受虐待,并对华人移民拉美的方式与数量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反映出19世纪中后期美国国家实力的增强及其对中拉关系日益强大的影响力。
文章转引自《历史档案》2023年第3期第56-67页。
注释
1《中美往来照会集 1846—1931》,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册,第279—280页,第3册,第122—123页。
2中华书局编辑部、李书源整理:《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6册,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159—2160页。
3中华书局编辑部、李书源整理:《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7册,第2790页。
4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62页。
5美国建国后近百年,因为需要人力资源,几乎没有任何移民限制,因此称这段时间为自由移民时期。移民为美国繁荣做出了贡献,但随着移民数量的增加,19世纪后半期,美国开始调整自由移民政策,对移民进行限制。
6敬敏:《中美历史学界就蒲安臣相关研究成果评述》,《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18年第1期。
7李安山:《拉丁美洲华侨华人研究概述》,北京大学亚洲-太平洋研究院编:《亚太研究论丛》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258页;束长生:《巴西华侨华人研究文献综述与人口统计》,《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
8瓦特·斯图凡特著,张铠、沈桓译:《秘鲁华工史(1849—1874)》,海洋出版社1985年版,第167—168页;Robert L.Irick,Ch’ing Policy Toward the Coolie Trade,1847—1878,Taipei:Chinese Materials Center,1982,pp.350—351.
9吴凤斌:《契约华工制》,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46—247页。
10朱士嘉编:《美国迫害华工史料》,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27页。
11中华书局编辑部整理:《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7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497、2502、2506、2509—2510页。
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大学、澳门理工学院编:《清代外务部中外关系档案史料丛编——中西关系卷》第1册,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9—10页。
13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中国官文书选辑》第1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54—156页。
14当时清朝与西班牙签订的《和好贸易条约》尚未换约,又因西班牙公使有事出京,总署无从相商,故请英国代为转达。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中国官文书选辑》第1册,第161—163页。
15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中国官文书选辑》第1册,第178—218页。
16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6辑《拉丁美洲华工》,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页。
17李家驹:《清政府对华工出洋的态度与政策》,《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6期。
18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中国官文书选辑》第3册,第966、968—969页。
19《中美往来照会集 1846—1931》第3册,第288—289页。
20《中美往来照会集 1846—1931》第3册,第374—376页。
21No.68.Mr.Low to Mr.Fish,on board Flag-ship Colorado,Harbor of Nagasaki,May 13,1871,FRUS 1871,pp.112—114.
22Case of the Peruvian Barque Maria Luz with Appendix,Tokio:The Authority of the Foreign Department,1872,p.1;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中国官文书选辑》第3册,第997—998页。
23Case of the Peruvian Barque Maria Luz with Appendix,pp.3—4,pp.10—14.
24No.73.Mr.Lewis to Fish,Leg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Lisbon,Feb.4,1874,FRUS 1874,p.807.
25Memoria que el Ministro de Estado en el Despacho de Relaciones Exteriores Presenta al Congreso Ordinario de 1874,Lima:Imprenta del Estado,1874,p.69.
26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 《中国官文书选辑》第2册,第548页。
27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 《中国官文书选辑》第2册,第551—552页。
28陈兰彬、谭乾初:《使美纪略·古巴杂记》,岳麓书社2016年版,第95页。
29志刚:《初使泰西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7页;中华书局编辑部、李书源整理:《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7册,第2792页。
30吕芳上主编,陈雅铃编辑:《清季华工出国史料》(1863—1910),“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5年,第397—400页;Memoria que el Ministro de Estado en el Despacho de Relaciones Exteriores Presenta al Congreso Ordinario de1874,pp.230—231.
31吕芳上主编,陈雅铃编辑:《清季华工出国史料》(1863—1910),第417页。
32Sheppard to Williams,United States Consulate,Tientsin,July 15,1874,encl.4 with No.49.Williams to Fish,Leg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Peking,July 25,1874,MS Despatches from U.S.Ministers to China,1843—1906,Volume 36,MS,Gale数据库.
33吕芳上主编,陈雅铃编辑:《清季华工出国史料》(1863—1910),第406页。
34Sheppard to Williams,United States Consulate,Tientsin,July 15,1874,encl.4 with No.49.Williams to Fish,Leg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Peking,July 25,1874,Despatches from U.S.Ministers to China,1843—1906,Volume 36,MS,Gale数据库.
35Elmore to Seward,Tientsin,June 25,1874,encl.with Seward to Davis,June 30,1874,Despatches from U.S.Consuls in Shanghai,China,1847—1906,Volume 18,MS,Gale数据库.
36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40页。
37王杰、宾睦新编:《陈兰彬集》(四)《古巴华工事务》,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5页。
38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 《中国官文书选辑》第2册,第910、912页。
39《中美往来照会集 1846—1931》第4册,第225—226页。
40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 《中国官文书选辑》第2册,第932页。
41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 《中国官文书选辑》第2册,第932页。
42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 《中国官文书选辑》第2册,第930页。
43(清)周家楣著,志钧编:《期不负斋政书》,出自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9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年版,第145—162页。
44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2),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0—223页。
4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53页。
46Robert Conrad,“The Planter Class and the Debate over Chinese Immigration to Brazil,1850—1893”,The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Review,vol.9,no.1,(1975),p.42.
47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2),第367页。
48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2),第410页。
49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2),第368页。
50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9册奏议(九),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
51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2),第431—432页。
52《李鸿章全集》第6册《译署函稿》,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2页。
53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9册奏议(九),第144页。
54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9册奏议(九),第439—440、473页。
5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95页。
56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9册奏议(九),第144页。
57《清季华工档案》第7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8年版,第3122页。
58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总署抄档,喀使两年前已卸差本总领事兼理一切事务嗣后文件仍祈送本署由,光绪十年闰五月十一日(1884年7月3日),档案号:01—15—047—01—003;喀大臣现已回国如有公事请劄行本领事由,光绪十四年二月初二日(1888年3月14日),档案号:01—15—047—03—001。
59Jeffrey Lesser,Negotiating National Identity:Immigrants,Minorities,and the Struggle for Ethnicity,Durham,NC:Duke University Press,1999,pp.35—36,pp.83—84;杜娟:《弃中取日:近代巴西东亚移民政策的转变》,《世界历史》2021年第4期。
60《清季华工档案》第7册,第3121—3122、3125—3126、3132—3140页。
61《清季华工档案》第7册,第3170—3171页。
62在历任驻美公使的日记或呈文中,此人有多种译名,如“罗露美”(张荫桓《三洲日记》)、“罗墨”(张荫桓致总理衙门公文)、“罗麦罗”(崔国因《出使美日秘日记》)、“卢美路”(光绪二十六年伍廷芳奏折“具奏墨西哥订约告户画押情形由”)等。而《清史稿·邦交志八·墨西哥》也依伍廷芳的上述奏折,称其为“卢美路”。为方便起见,避免混乱,本文依《清史稿》说,称其为“卢美路”。
63崔国因:《出使美日秘日记》第1册,朝华出版社2018年影印版,卷1,第77页。
64崔国因:《出使美日秘日记》第1册,卷1,第86—87页。
65朱士嘉编:《美国迫害华工史料》,第94页。
66张荫桓著,鄢琨校点:《三洲日记》(上下),岳麓出版社2016年版,第31、35、441页。
67崔国因:《出使美日秘日记》第2册,卷8,第803页。
68崔国因:《出使美日秘日记》第4册,卷15,第1394—1395页。
69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4),第1917页。
70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5),第2324—2326页。
71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总署抄档,具奏墨西哥订约告户画押情形由,光绪二十六年正月二十日(1900年2月19日),档案号:01—21—038—02—004。
72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上),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9页。
73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35页。
74陆元鼎编:《各国立约始记末》第5册,台北华文书局有限公司1968年影印版,卷23,第2456页。
7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39—341页。
76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中国官文书选辑》第3册,第1099—1101页。
7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组织整理:《中国驻美国公使馆致美国国务院备忘录(1868—1906)》(1),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8—99、125—126页。
78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中国官文书选辑》第3册,第1276—1281、1283页。
79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中国官文书选辑》第1册,第241—244页。
80Adam McKeown,“Inmigración china al Perú,1904—1937:exclusión y negociación”,Histórica,vol.XX,no.1,(1996),pp.64—66.
81Adam McKeown,“Inmigración china al Perú,1904—1937:exclusión y negociación”,Histórica,vol.XX,no.1,(1996),p.63,pp.66—68.
82U.S.War Department,Office Director Census of Cuba:Report on the Census of Cuba,1899,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00,p.71,p.135,p.195;陈兰彬、谭乾初:《使美纪略·古巴杂记》,第95页。
83Miriam Herrera Jerez and Mario Castillo Santana,Contested Community:Identities,Spaces,and Hierarchies of the Chinese in the Cuban Republic,edited by David L.Kenley,translated by Charla Neuroth Lorenzen,Leiden:Koninklijke Brill NV,2017,p.23.
84陈太荣、刘正勤:《19世纪中国人移民巴西史》,中国华侨出版社2017年版,第48页。
85王彦威、王亮辑编,李育民等点校整理:《清季外交史料》(6),第2727页。
86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务部抄档,具奏由墨回美日期及抵后见闻所及各折片咨呈查照由,光绪三十年八月初一日(1904年9月10号),档案号:02—12—003—01—035。
87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中国官文书选辑》第3册,第1271页。
88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160《邦交志八》,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697—4698页;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务部抄档,墨国弛禁华人登岸惟防疫甚严拟酌添参领等官以筹保护由,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初八日(1903年11月26日),档案号:02—12—002—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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