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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广州府海防同知职能之演变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9-03
简论广州府海防同知职能之演变
发布时间:2012-8-31
 
    摘要:广州府海防同知是在虎门和澳门受到英国、西班牙等国兵舰威胁情况下设立的。自1744年4月被批准设立之日起至1849年8月葡萄牙人“钉关逐役,抗不交租”为止,广州府海防同知对于澳门的行政管理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权责十分明确,有效地捍卫了中国主权。而从1849年到1887年,该海防同知尽管从法理上仍然拥有对澳门民番事宜的行政、司法管理权以及对进出口澳门港船只的稽查权,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其职责,名不副实。从1887年到1911年,该海防同知完全丧失了对澳门的控制权,只有一些兼辖事务,形同虚设.
    关键词:广州府海防同知/澳门/职责/职能
 
    在清代关于澳门的历史文献中,经常出现广州府海防同知、澳门同知、澳门厅、前山同知、澳门军民府同知等机构名称,实际上这是同一个衙门。那么,该衙门是何时成立的?为什么有这么多名字?尤其是该衙门的职能经历了哪些演变?在中葡关系史上起了哪些作用?值得加以探讨。
    一、红夷兵船入侵澳门与广州府海防同知之设立
    (一)“红夷兵船”入侵虎门与“吕宋”兵船侵扰澳门
    1743年7月,一场飓风之后,两艘英国大型战舰突然闯入虎门,停泊于狮子洋:“癸亥六月,海大风,有二巨舶进虎门,泊狮子洋,卷发狰狞,兵械森列,莞城大震。制府策公欲兴兵弹压,布政使富察托公庸笑曰:无须也,但委印令料理,抵精兵十万矣。公白制府曰:彼夷酋也,见中国兵,恐激生他变,某愿往说降之。即乘小舟,从译者一人,登舟诘问,方知英夷与吕宋仇杀,俘其人五百以归,遇风飘入内地,篷碎粮竭,下楗收船。五百人者,向公号呼乞命。公知英酋有乞粮之请,而修船必须内地工匠,略捉搦之,可制其死命,乃归告制府及托公,先遏粜以饥之,再匿船匠以难之。英酋果不得已,命其头目叩关求见。公直晓之曰:天朝柔远,一视同仁,恶人争斗,汝能献所俘五百人,听中国处分,则米禁立开,当唤造船者替修篷桅,送汝归国。英酋初意迟疑,既而商之群酋,无可奈何,伏地唯唯。所俘五百人焚香欢呼,其声殷天。制府命交还吕宋,而一面奏闻,天子大悦,以为驭远人,深得大体,即命海面添设同知一员,而迁公驻扎焉。”①这是说,英国两艘军舰在海上遭风,需要修理和补充粮食,紧急停泊于狮子洋。在布政使托庸的建议下,两广总督策楞委派东莞县知县印光任带领翻译登上英国战舰,询问事由。印光任得知“英夷”与“吕宋”之间爆发战争,英军捕获了五百名“吕宋”俘虏,准备返回英国,不幸在海上遭遇大风,篷碎粮竭,不得不停泊于中国内洋。船上的“吕宋”俘虏求救于印光任。印光任返回后,向策楞建议,“先遏粜以饥之,再匿船匠以难之”,如此这般,可以救出“吕宋”战俘。策楞采纳了印光任的建议,依计而行。英军舰长无可奈何,只得听从中国官员处分,交出了俘虏,事件得以平息。乾隆皇帝得到奏报,非常高兴,遂谕令添设海防同知一员。
    这一资料中所说的“英夷”与“吕宋”之间的仇杀事件,是指英国与西班牙之间因奥地利皇位继承而爆发的战争。这场战争虽然以欧洲为主要战场,而战火事实上也蔓延到美洲和亚洲。英国借此机会,派出两支舰队,一支袭击墨西哥湾,另一支攻取吕宋,试图一举夺取西班牙在中美洲和亚洲的殖民地,结果均未成功。前述事件即是英国与西班牙战争进行到第三年,发生在中国海面、引起中英官员交涉的一场风波。
    与袁枚所记略有出入,《澳门纪略》云:“八年六月,吕宋兵败,红夷将归献俘,被飓飘二戈船入狮子洋。红夷素剽贼,明时屡入粤求市,恃其巨炮发之,可洞裂石城,震数十里,即世所传红夷炮者。时远迩惊诧,大府疏劾虎门守将王璋,光任以东莞令奉檄往勘,至则诸夷以饥乏乞济,其酋安心意殊狡黠,光任反复开陈大义,安心悟,释吕宋俘,由澳门伺便还国,凡二百九十有九人,然后为之给廪饩,葺帆橹,严周防。至九月,风便,乃去,策楞以闻。既复念惟惩可以毖后患也,因上改设海防同知议,请即以授光任。九年三月,需命未下,吕宋忽驾三舶泊十字门外,光任适奉牒,相度建署形势,至澳,讯即去年所释红夷俘,其酋西士古以赍书谢恩为言,而意实伺红夷,图雪耻。光任因留澳,密白大府,许达其书。旋命光任持谕往谕之,谕词严正,吕酋闻之,心折。四月八日,扬帆归,而光任亦拜迁职之命矣。”②这一资料系当事人的亲身经历,说西班牙被俘人数是299人,比较可信。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兵舰撤离之后,中国官员派船遣送了西班牙的俘虏。而西班牙人却“以赍书谢恩”为借口,派遣三艘兵船,于1744年4月停泊于澳门十字门外,准备在中国海面攻击英国船只,以图雪耻。如果任其所为,则欧洲国家间的战火势必在中国领土和领海燃烧。印光任奉策楞之命登上“吕宋”兵船,义正词严劝其迅速从中国领土撤退。5月19日(四月八日),西班牙兵船听从劝告,撤离了澳门,事件得以平息。
    从上述资料来看,广州府海防同知的设立,是在虎门与澳门接连遭受英国、西班牙军舰侵扰的背景下,经两广总督策楞奏请,才被乾隆皇帝批准的。
    (二)广州府海防同知之设立
    乾隆七年七月二十五日(1742年8月25日),广东按察使潘恩榘最早提出了设立广州府海防同知的建议。在潘恩榘看来,“广州府属香山县有澳门一区,袤延一十余里,三面环海,直接大洋,惟前山寨一线陆路,通达县城,实海防之要地,洋舶之襟喉也。”现在澳夷计有三千五百余人,内地在此佣工艺业的中国民人约二千余人。外夷与内地民人杂处,管理颇为困难。为此,他建议仿照先前广东理瑶抚黎之例,移驻府佐一员,“专理澳夷事务,兼管督捕海防,宣布朝廷之德意,申明国家之典章。”③
    乾隆皇帝接到潘恩榘的奏折后,朱批:“告之督抚,听其议奏”。两广总督策楞接到朱批谕旨后,也认为澳门乃外夷聚居之区,“防范不可不周”。就军队设防来说,已经分设香山、虎门二协,营制似已联络;惟洋船出口、进口之时,稽查盘诘文员未有专属。“现驻县丞一员,实不足以弹压。”旋即敕令两司详议。在布政使托庸与按察使陈高翔看来,澳门之前山寨现有衙署,若添设官吏,未免又增经费,应在通省同知、通判内酌为裁并、抽调。④他们认为,肇庆府现有捕务系由同知、通判分管,应将同知移驻前山寨,“令其专司海防,查验出口、进口海船,兼管在澳民番。其所遗捕务归并肇庆府通判兼理。惟是该同知职司防海,管理番民,较著理瑶厅员其责尤重,若不优其体统,无以弹压夷人。查粤省理瑶同知例设弁兵,应请照例给予把总二员,兵丁一百名,统于香山、虎门两协内各半抽拨,并酌拨有桨船只,以资巡缉之用。至前山寨既设同知,所有香山县县丞应移驻澳门,专司稽查民番一切词讼,仍详报该同知办理。”⑤正在筹议间,发生了英国军舰入侵虎门事件。署两广总督策楞与广东巡抚王安国接到两司议详,一致认为,将肇庆府同知移驻前山寨,专管海口,约束澳夷,“实与海疆大有裨益。”于是,他们于乾隆八年八月初四日(1743年9月21日)联名奏请批准。
    九月十三日(10月29日),乾隆朱批:“该部议奏”。吏部接到朱批谕旨,经过讨论,认为策楞等人的建议合理,全部采纳其办法。覆奏称:“应如该署督所请,肇庆府同知,准其改驻广州府前山寨,稽查弹压,属广州府管辖。原管捕务准其归于肇庆府通判管理。香山县县丞亦准其移驻澳门,专司稽查,属该同知管辖。其移驻同知员缺,准其改为要缺。嗣后缺出,令该督抚于现任属员内拣选调补……其应给同知关防,应照该署督所拟,‘广州府海防同知关防’字样,俟命下之日,吏部移咨礼部,照例铸给,以昭信守。”⑥吏部会议具体月日不详。按照印光任的说法,乾隆九年三月,“需命未下”;四月初八日,“拜迁职之命”⑦。据此可以推知,吏部批准设立“广州府海防同知”的时间大致在乾隆九年三月上旬(1744年4月中旬),京师与广州之间的公文往来需要一个月左右,印光任接到谕令的时间在四月上旬(阳历5月中旬)。在此之前,尽管印光任已经按照策楞的委派开始处理澳门事务,而他的官衔仅为署理肇庆府同知。
    由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在前山寨设立广州府海防同知当以吏部奏折被批准的时间为准,即1744年4月中旬。该衙门的官方称谓是“广州府海防同知”。由于该海防同知主要管理澳门民番事宜,稽查澳门港进出口船只,因而又被称为“澳门同知”、“澳门厅”;其驻扎地点为前山寨,习惯上又称其为“前山寨同知”;他既管理民政又带兵负责海防事宜,因此又被称为“澳门军民府同知”。这样就出现了同一衙门有五个不同称谓的现象。
    二、广州府海防同知之职责与任用条件
    (一)广州府海防同知之职责
    按照最早建议设立广州海防同知者的设想,其主要职责应是:“凡驻澳民夷,编查有法,洋船出入,盘验以时,遇有奸匪窜匿,唆诱民夷斗争、盗窃及贩卖人口、私运禁物等事,悉归查察办理,通报查核,庶防微杜渐。”通过海防同知履行职责,使“住澳夷人不致蹈于匪彝,长享天朝乐利之休,而海疆亦荷敉宁之福矣。”⑧按照这种设想,广州府海防同知是澳门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拥有对澳门地区的一切主权,有权派兵稽查该地区一切违法违禁事件。
    按照吏部的规定,该同知既是澳门地区最高行政长官,又是高级法官。“至该同知职司防海,管理番民,准照理瑶同知之例,给与把总二员,兵丁一百名,统于香山、虎门两协各半抽拨,并酌拨哨桨船只,以资巡缉。所有在澳民夷一切词讼,责令移驻县丞稽查,仍详报该同知办理。”正是基于这种规定,第一任广州府海防同知印光任将其职责进行了程序化和明细化处理:
    1.海防衙门拨给引水之人,引洋船入虎门湾,停泊于黄埔。洋船一经投行,行主、通事即需报明海防衙门。货齐回船时,仍需将时日预报海防衙门,听候盘验。
    2.海防衙门应责县丞对引水之人详加甄别,并发腰牌执照,列册通报查考。对私出接引者,从重治罪。
    3.海防衙门应出示晓谕,严禁贸易民人私入澳门或携带妻室入澳。责令县丞编立保甲,细察加入天主教之民人。已加入天主教并藏匿在澳门者,准其一年内首报回籍。
    4.澳门夷目如有恩恳上宪之事,不可委托熟识商民赴辕投递禀贴,而应由澳门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词通禀。
    5.夷人在澳门修船,如需购买材料,须将船身丈尺数目以及船匠姓名开列呈报海防衙门。该船匠估计实际用量后,向海防衙门出具甘结,方能获得腰牌印照,在省采买用料。运送回澳时,沿途地方官弁需验照放行。余剩材料由在澳县丞查明后缴官存储。对多报买运的夷目和船匠等,严加讯究。
    6.县丞应将在澳的各种内地工匠造册编甲约束,取具连环保结备案,以防止他们为寄寓澳门的夷人修造船只、房屋时因贪利而教诱为非。如有违犯,甲邻连坐。
    7.在前山寨设立海防衙门,派拨弁兵,弹压番商,稽查奸匪。所有与海防相关的事务,应与老万山、澳门、虎门、黄埔等各协营一体联络,会同办理。⑨
    除上述事项外,该海防同知还有两项重要职责:一是警务职责,即同时兼管番禺、东莞、顺德、香山等四县捕务;二是军务职责,所辖海防营100名士兵,分为马、步两部分:马兵负责陆路巡逻,并支应一切差事;步兵则分为两哨:一哨驾船巡逻澳门附近海面,一哨留守防卫城寨,两哨换防,“按月轮流更替”。该海防同知与其他海防军队的关系,兵部也有明确规定:“至澳门海口有老万山一处,为夷船出入要区,向拨香山、虎门、大鹏三营官兵二百名驻防,轮年更替。查海防衙门较近于各该协营,应令该同知就近查察,每遇换汛,该营员移咨查考。如香山、虎门各营统巡会哨月日,亦令该同知一体查报。又,洋船出口,必先由老万山经过,应饬驻防弁兵遇有洋船到境查明,飞报海防衙门,会同香山协营转报。再,自澳门、虎门以达黄埔内外一带营汛,遇有海疆民夷事宜,该汛并报海防衙门,以便相度缓急,会同办理。”⑩
    1809年,英国兵舰开到澳门,以向葡萄牙宣战为由,派兵三百名强行登陆,占据东西炮台、三巴寺和龙嵩庙。这一事件平息之后,澳门周围的驻军有所调整,于前山寨改设游击一员、中军守备一员、水师千总一员、把总二员、外委二员、额外外委二员,招募营兵弓步战守四百名,分左右哨,作为前山营。其游击、守备驻扎寨城镇守,均改为左路题缺。派拨把总一员率兵专防关闸汛地;外委一员率兵协防望厦村;并将同知旧管之兵丁九十名,再添新兵十名,交水师千总督率,外委一员管带,驾驶桨船在澳门之东、西、南三面往来巡查,统归游击管辖。(11)
    清代制度规定,一旦发生盗劫等重大失事案件,要追究该辖区内各级文武官员的责任。为便于追查责任,分别规定了专管(专汛)、兼辖、统辖(统巡)等处分办法。广州府海防同知与其他衙门之间的责任关系是:“嗣后澳内地方,以同知、县丞为专管,广州府、香山县为兼辖。其进口、出口与内洋事件,则以专守汛口与驾船巡哨之把总为专管,同知为兼辖。至该同知兼管番、东、顺、香四县捕务,仍照旧例,以各地方官为专管,同知为兼辖。”(12)
    (二)广州府海防同知之任用条件
    按照以上分工,广州府海防同知既要管理澳门的内地民人与外国寄寓人员,处理民夷纠纷等再审案件,又要稽查附近海面出入的各种商渔船只,还要负责番禺、顺德、东莞、香山四县的捕务,“责任綦重”,必须选择精明能干的人员担任。那么,其任用的特殊条件有哪些?
    海防同知一职,最早设立于1554年(明嘉靖三十三年),当时由于抗倭斗争的需要,总督张经奏请于苏州、松州等通海要路,增设海防同知,负责管理兵船。(13)后来,沿海各府陆续添设是职,专门负责海防事宜。清朝沿袭明朝这一制度,在沿海战略要地,设立是职,辅佐知府,专门负责海防事宜。担任广州府海防同知一职,作为一般资格,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凡是本省各府在任同知、通判,均可调补;凡是满俸五年,任内没有降级降薪处分的州县官员,均可擢升。作为特殊条件,必须是精明强干、熟悉夷情的人员,“方可胜任”。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一般资格和特殊条件,则可以打破常规,重点选拔符合特殊条件的人。这可以从两广总督与吏部商议该海防同知的任用资格的几个事例中得到证明。
    其一,印光任是两广总督推荐的第一任广州府海防同知。1743年,署任两广总督策楞在推荐奏折中指出,稽查海口,弹压番民,最需要熟悉海疆夷情人员。“查有东莞县知县印光任,为人干练,办事有才。自雍正八年到粤,屡任要缺,颇著能声。本年六月内,差委该员查办英吉利夷哨船一事,更为得体,洵属出色之员,任内虽有降俸、住俸二案,惧系因公议处,可否仰邀圣恩,逾格将印光任补授肇庆府同知?”@然后移驻前山寨,主管海防事宜。印光任上任后,吏部发现其于1739年(乾隆四年)落地银造册延迟,予以降调处分。1746年4月9日(乾隆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策楞接到吏部咨文,得知因公降调人员,经过“引见”,发现其人尚属可用,立即奏请将印光任发回原任,特别强调该员驻扎前山寨,稽查澳门一带地方,“抚驭民番,颇能贴服,虽原缺已经题补有人,但边海要地,正难得此熟练之员,可否仰邀圣恩,仍行赏发来粤,酌量录用。”(15)这一请求尽管没有得到批准,但从中不难看出任用该海防同知之特殊条件。
    其二,1748年,第二任广州府海防同知张薰升补潮州府知府,所遗之缺,不是部选之缺,应是地方拣选、调补。两广总督策楞奏请张汝霖接任,他在奏折中强调指出,香山县澳门地方,濒临大海,直达重洋,为夷人聚居之地,稽查、弹压,海防同知职守綦重,必得精明强干、熟悉风土夷情之员,方可胜任。香山县知县张汝霖才具干练,办事勤敏,“澳门即系该县管辖,夷人久已悦服。”以其升补广州府海防同知,“尚属人地相宜”。(16)
    其三,1760年,广州府海防同知许良臣被参革,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请图尔兵阿接任,但遭到兵部议驳:图尔兵阿于任内承追洋商刘元举未晚关税银两案内,降俸二级、待罪督催一案,尚未开复,“与升署之例不符”,要求另选合例之员调补。李侍尧接到吏部咨文,再次奏请:“澳门系属民番杂处之区,其平时稽查严密,遇事斟酌防范,以及抚辑商夷、巡缉透漏等事,全在同知得人,始于要地有裨。今臣等前与两司于通省丞悴牧令中严加详选,虽不乏合例之员,求其于该地情形熟谙而又能强干有者,实不可得。惟南海县知县图尔兵阿才识敏达,办事干练,理繁治剧,妥协安祥……任内虽有承追降俸处分,系属因公墨误,参例止为发俸。”(17)为此,请求先行署任该海防同知,俟接扣五年俸满,另请实授。
    其四,1803年,广州府海防同知丁如玉因故离任,其遗缺需要拣选、调补,两广总督倭什布奏请以广州府同知王淦调补。他说,该同知驻扎澳门,管理在澳民番事件,查验商船出入,地冲事繁,必得精明强干之员,方足以资治理。经布政使、按察使在通省州县之内遍加遴选,“实无合例堪以升调之员”(18),唯有现任同知王淦才具明干,办事勤能,在粤年久,熟悉夷情,虽任内有失察蠹役一案,与例稍有未符,但人地实在相需,奏请调补广州府海防同知。
    从上述事例来看,对于广州府海防同知一职,两广总督十分重视。无论是从州县官中升任还是从同级官员中调补,都特别强调其精明能干和熟悉夷情,即人地相宜的特殊条件,而一般资格可稍有放宽。
    三、广州府海防同知前期之职能(1744-1839年)
    从1744年广州府海防同知正式设立,到1839年禁烟运动兴起,在此95年间尽管存在着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中国政府对于澳门始终拥有完全的主权,这不仅有大量档案资料为证,而且可以从历任广州府海防同知履行其职责中体现出来。
    1744年4月,西班牙人“以赍书谢恩”为借口,派遣三艘兵船,停泊于澳门十字门外鸡颈地方,准备在中国海面攻击报复英国船只,经印光任等劝退。翌年7月,英国6艘战船在澳门附近之鸡颈地方集结,“诡言将往日本贸易”。印光任接到报告,一面调集巡海舟师,“分布防范”,一面派人劝其从中国海面撤退。是年9月14日(八月初九),英国战舰扬帆起航,准备夺取即将到达的法国商船。法国商人告急,印光任接到报告,当即与香山协副将林嵩一起调动水师战舰,一字横截海面,“且遣澳门夷目宣谕威德”。傍晚西南风起,法国三艘船只迅速驶入澳门,“红夷计狙,乃逡巡罢去”。(19)
    
    1748年5月某夜,两名中国人被巡逻的葡萄牙士兵抓获,未经任何审讯就**,弃尸街头。这一暴行激起民众强烈不满。广州府海防同知张汝霖经过调查,得知凶犯名为亚吗卢和安哆呢,带兵头目名叫若些,即要求澳门总督文东尼(Anthony Joseph Telles de Meneyes)交出凶手。文东尼按照其一贯做法,“既不交出死者尸首和凶犯,也不调查凶犯情况,而且不验尸。”为达到验尸和惩办凶手的目的,中国官员采取强硬措施,下令中国居民撤出,要求商贩停止对葡萄牙人的生活品供应。而文东尼继续顽固地拒绝交出肇事者。葡萄牙人采用贿赂手段,偷偷将三十根金条塞到其中一位中国地方官员手中,并向他保证,凶手已被贬黜至帝汶。“金子产生了预期的作用,在供应中止二十天之后,禁令解除了。”(21)这一事件的中文记载是,“澳门番夷亚吗卢等打死民人李廷富、简亚二一案,尚未审结,夷目委黎哆辄将亚吗卢等附搭洋艘,照伊本国夷例,押发地满(即帝汶)地方,安插受罪。理应追回审究,但地满远隔重洋,势难即获。亚吗卢等殴死窃盗,罪不至死,可否邀恩照夷例完结,免其追拿”。(22)乾隆皇帝对此处置十分不满,但又无可奈何,只是谕令“嗣后遇有此等案件,必须执法处置,使夷人知所敬畏,不宜稍为迁就。”这一事件结束之后,张汝霖与香山县令暴煜详筹善后事宜十二条,以中文和葡文勒石立碑,规定:澳门不得随意建筑房屋和天主教堂;任何欧洲罪犯均应接受审判;禁止贩卖中国人口;禁止欧洲恶棍和娼寮窝藏歹徒;不准传播和信仰天主教;不准欧洲商人在澳门以外游荡,等等。(23)
    1754年5月6日,为外国商人前往澳门探亲给发印照事,广州府海防同知魏绾通知葡萄牙澳门理事官,称:经过藩司议详,督部院批示:在省会夷商前往澳门探亲、贸易等事,责成行商通事查询确实,出具保结,赴关验明,给予印照,而后放行。一面移知驻澳海防同知,转饬夷目,查询相符,再将该夷商交付所探之澳夷收管约束。“限满事竣,催令依限回省,毋任逗留”。“现在英国商人或咖随带小厮三名,剑刀三口,鸟枪三枝及其行李已经到达本府,明日到达澳门。”要求夷目委黎哆等“照依事理,即便查明,该夷商何日到澳,照内人数是否相符,刻日收管约束。并饬令该夷商依限照例具禀本府,发给照票回省,毋得任其逗留,在澳滋事。”(24)
    1787年5月20日,署任广州府海防同知刘某得知,外国人雇佣蛋户水手,驾驶大三板船私出海面游荡,逗留在外,数日不回,认为“夷人私自出海,民人受雇驾船,均干禁例”。为此,札令葡萄牙澳门理事官协同查拿。要求札令到达,“该夷目等即便遵照,立即确查各国夷人,果否雇请民人水手驾船出海游荡,逗留未回?有无在外滋事?照实禀覆本署府,以凭详究。仍转饬各国夷人,嗣后不许雇请民人水手驾船私行,出海逗留滋事,务各遵守天朝法律,毋得抗违。”(25)
    1807年2月,驻扎澳门的香山县丞盘获民人余连弟等四人向外国商人购买铁炮,打算将所有人犯解交香山县审讯。葡萄牙澳门理事官拒绝合作,声称夷人并无私卖铁炮之事,所购军器由官兵亲自押解,并不牵涉华人。如有私卖,自必照办。炮位乃是夷人物件,请立即发还,“别处官员不能取去”。署任广州府海防同知王衷对于这一答复深表不满,当即札令夷目委黎哆等必须配合,“札到,该夷目即便听候香山县讯明,饬知办理。毋得擅将炮位取回。”(26)
    1812年7月22日,一艘越南商船声称在海上遭风,船漏难行,需要修理,停泊于澳门附近洋面。海防同知衙门接到报告,派人登船查问,得知船主认识澳门西洋人“茶老哥”,请其将船上所载乌木、花盐、粗米等货物出售。海防同知马彪认为,越南船只遭风飘入,应由中国地方官查办,“岂容澳夷私与往来”。澳门夷人“茶老哥”私与越南商人交通,“大属违例”。一面委派驻澳县丞带领兵役前往查缉,一面向葡萄牙澳门理事官发出札令,要求该夷目“将茶老哥系澳内何人,因何敢与该船私相交接,有无串通交易情事,逐一查究,据实禀复。仍传谕阖澳夷人,不得违例私与该船往来及收买货物。如敢故违,该夷目亦大干未便。凛遵毋违。”(27)
    1826年8月上旬,葡萄牙澳门理事官委黎哆接到夷商蔑颠禀报,声称他雇佣船匠正在修造尖尾三板驳艇时,不仅船匠等人被捉拿,而且接到拆毁该船通知。“而此项驳艇均蒙各宪施恩准造”,符合惯例,备文转恳广州府海防同知允准其继续修造。委黎哆据此禀请“俯准装造”。广州府海防衙门冯某为此发出札令:夷人装造华艇,按例应报明批准,方可动工修造,并且修造船只的规模不得超过标准。驳运船只长度不得超过三丈,而夷人所造华艇已超过五丈,因而要求委黎哆“转饬该夷,刻日将违例私装尖尾三板驳艇立即拆毁,以符定制。”(28)
    1834年9月14日,为英国商务监督律劳卑不遵约束事,广州府海防同知胡承先发布告示:“现奉督抚宪照例封舱,停止该国贸易,并出示严禁,毋许华人代为买办及受雇服役工匠船户人等,不许受该夷商雇用在案。兹恐有不法奸民贪利违例,私与交易、佣雇等弊,合亟出示严禁。……如有私自交易佣雇者,立即查拿,分别从严究办,决不宽贷。”(29)
    1839年8月15日,禁烟运动达到高潮,英国商务监督义律蓄意破坏,准备挑起战争。钦差大臣林则徐、两广总督邓廷桢与广东巡抚怡良下令封舱,断绝对英国人的一切供应。为此,广州府海防同知蒋立昂与香山县知县、驻澳门县丞联名发出告示,禁止居澳夷人以生活日需品接济英夷。而西夷及其他夷人要求供应每日必需食物,则须开列清单,交代理人汇总,“以其总数禀报本军民府等核定数量后,将谕饬各该商等充分供应。”同时,晓谕所有居住澳门的本地民人及商人按审查核实的指定食物及必需品,照常供应居住澳门的西洋夷人及其他各国夷人。除此以外,丝毫不能售卖。至于英夷所雇用的买办和佣人,则必须立即撤出。长期居住澳门从事买办的商人,必须忠实执行上述规定。(30)
    从上面列举的各个年代的大小事例来看,自广州府海防同知设立之日起到1839年禁烟运动兴起止,历任海防同知对于澳门的管理尽管存在着控制与反控制之间的摩擦以及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员代表中国政府,对于这一民夷杂居的特殊地方进行着有效的行政管理,一直在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平心而论,广州府海防同知的职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与设计者的初衷存在一定距离。这一方面是受到了葡萄牙在澳门理事官的各种抵制,另一方面是由于各个衙门事权不一,难以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香山县知县张甄陶对此看得比较清楚。在他看来,澳门设立海防同知,专司弹压番夷,规制颇为郑重,“其实事权不属,夷性桀骜如初”。且未设此官之前,该地离香山县城遥远,一切小事可已,夷汉各不生心。自设立此官后,其内地之法,“不得行于夷”。夷人之事,皆得责于我,转滋多事。海防同知驻劄在前山寨内,离澳门十三里,凡事不闻不见,不过委之驻澳县丞,“此官几于虚设”。虽有标兵一百,把总二员,稽查夷船出入,其实夷舶只由海关稽查,同知兵役从不登船查验,不过照依关部禀报具文而已。(31)张甄陶的这些看法虽然未免偏颇,但还是反映了部分历史真相。
    四、广州府海防同知后期职能之弱化(1839-1911年)
    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后,澳门作为外国人的聚居地,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区域,广州府海防同知成为重要角色之一。无论是钦差大臣林则徐视察澳门,向外国人发布收缴鸦片公告,还是回答外国人的信件,广州府海防同知都是重要执行者之一。与此同时,无论是英国商务监督义律等人向中方递交外交说帖,还是回答钦差大臣林则徐的信函,以及外国商人向中方说明问题,该海防同知也是外交公文的经手人。
    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强烈地刺激了葡萄牙人的侵略野心。他们一反自明朝以来“素称恭顺”的态度,于1843年派遣使团到达广州,希望获得同香港一样的全部权利。他们向钦差大臣耆英提出了免交租银五百两的要求,因事关中国主权问题,被断然拒绝。他们要求外交平等,而中国官员只允许澳门的理事官与前山寨的海防同知、驻扎澳门的县丞使用平行的公文,不得与高级地方官来往。他们要求开放澳门为自由通商口岸,中国官员允许葡萄牙在五口通商,但要求在澳门的船只应照黄埔之例缴纳关税和船钞,不过给予了一定优惠条件,即慷慨地免除了修理房屋和船只牌照费。这样,澳门的地位类似于中国的一个通商口岸。中国官员在此仍然掌握着关税的征收权和领土的管辖权。在这些谈判中,广州府海防同知虽然不是中方谈判的主角,但也是重要参与者之一。1843年6月10日的《转呈前山同知欢迎钦差大臣耆英之贺文》,1843年6月23日《前山同知给澳门理事官的复函》,1843年7月21日《钦差大臣耆英对澳门议事亭之批示》,1843年7月25日《前山同知通知钦差大臣代表钱燕诰莅临澳门议事亭函》等外交文件都记录了该海防同知参与活动的信息。由于广东形势变化,广州府海防同知的职守显得更加重要。1845年1月26日,两广总督耆英和广东巡抚程矞采在确定广东各级官员繁、要、冲、简级别时,将广州府海防同知提升为“海疆繁、难最要缺”:“广州府海防同知驻扎前山地方,专司海防并澳门民番事件,向定为海疆冲要缺,在外拣选、调补,澳门距香山县一百余里,民夷杂处,该同知拊循弹压,事繁责重。现在各国夷商均准赴澳门租屋贸易,稽查一切,视昔尤难,应请改为海疆最要缺,仍管顺德、香山二县捕务,由外拣选、调补,在任之员,如果经理妥协,三年俸满即升,并先加升衔,以示奖励。”(32)
    然而,几年之后,在澳门发生的一次事变使广州府海防同知突然变得无足轻重。1849年3月5日,葡萄牙的澳门理事官哑吗勒(Toao Maria Ferreira do Amaral)发出一项公告,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境内不得征税,“葡萄牙海关现已关闭,当然不能容许一个外国海关继续在澳门办公。”(33)旋即下令封闭粤海关办公处所。为了抗议葡萄牙人的蛮横做法,中国商人纷纷离开澳门,携带家眷迁移到粤海关的黄埔办事处附近。澳门一时街道荒凉,港口空空。哑吗勒恼羞成怒,于4月25日又发布了一个更加野蛮的布告,声称迁徙者如果事先不得到澳门葡萄牙官方的允许,他们的房屋和财产将以“放弃”处理。这一公告不仅未能阻止殷实的商人离开,反而激怒了居民和土地所有者。两广总督徐广缙和广东巡抚叶名琛懦弱无能,认为这是葡萄牙人的阴谋诡计,以此来激怒中国人,挑起战争,不敢采取针锋相对的措施。“臣等再四筹思,惟有用商以制夷”,将澳门关口丁役人等撤到黄埔,以为“一迁移间,既可俯顺商情,并足使该夷坐困,且免糜帑兴师。”(34)令人奇怪的是,清廷也认为如此办理“较为周妥”。
    哑吗勒的蛮横无理遭到了疯狂报复。8月22日,哑吗勒骑马到关闸外游玩,傍晚回到三巴门外,被人杀死,割去头和手。葡萄牙人请求中国官员缉拿凶手。两广总督徐广缙敕令香山协副将叶长春、前山营都司张玉堂等人会同广州府海防同知英俊,督催弁兵查拿凶手。8月12日,案件侦破,沈志亮等人因报复而杀人。葡澳当局趁机扩大事端,“钉关逐役,抗不交租”,外国使节也为此提出抗议。葡萄牙人通过这一事件,事实上完成了对澳门的侵占。
    1849年以后,葡萄牙人以哑吗勒被杀为借口,不再交租,而屡求通商。中葡谈判旋起旋辍,双方争论的焦点自然是澳门的主权问题。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后,葡萄牙人再次要求缔结通商条约,中国谈判代表认为通商条约可以缔结,关键是澳门的主权地位。唯有承认中国对澳门的主权,允许中国派遣官员管理澳门,才可以进行商约谈判。经过双方谈判代表多次交涉,葡萄牙人承认将中国对澳门的主权状况写入条约,“添列澳门设官一款”。在这种情况下,仿照与普鲁士的通商条约,起草了中葡《和好贸易草约》。该草约第九款规定:“大西洋国大君主,现即谕令澳门官员实心出力(帮同防备该处)。或有损害大清国各种情弊,必须时时加以筹办,仍由大清国大皇帝任凭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办理通商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员应系或旗或汉,四五品人员。其职任、事权得以自由之处,均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35)这一条款事实上并未承认中国对澳门的主权,所派官员只不过类似各国领事官而已。后来,中方谈判代表终于明白过来,于1864年6月换约时,薛焕提出修改意见,略谓,现在澳门绕越漏税现象严重,“于中国税项大有妨碍,应将第九款澳门设官一层,仍照从前旧规稽查收税。并告以澳门本系中国地方,与英法诸国领事官驻扎之例不同。”(36)此后,双方谈判代表继续围绕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长期争论,最终没有谈拢。中国未能恢复先前对澳门的管理体制,葡萄牙也没有达到使中国官员承认其占有澳门的目的。
    从1864年到1887年,广州府海防同知的职责表面上没有发生变化,但已势成秋扇。这可以从其选拔任命中逐渐显现出来。1854年,广州府海防同知英濬因病出缺,所遗之缺乃是“海疆繁难最要缺”,两广总督叶名琛推荐番禺县知县李福泰署任,继续强调“非得尽心民事,熟悉夷情之员,不足以资治理。”(37)至1866年,选拔广州府海防同知的标准已经发生变化。是年,署广州府海防同知程承训因丁父忧离任,广州将军瑞麟奏请张曰衔署理,推荐的理由仅仅是“张曰衔人品端详,心地廉静”(38),不再强调其任职的特殊条件,即精明强干和熟悉夷情。而到了1878年,广州府海防同知一职变得更加无用。时任海防同知陈坤从1878年开始在广州负责清查布政使库储各款,直到1888年尚未返回本任。如此“繁难最要缺”,陈坤“历俸十年”,竟然可以不顾本衙门事务。于此可以想象,广州海防同知衙门所管事务大为减少,已经变得可有可无了。
    1884年,中英双方经过漫长谈判,终于达成外国鸦片进口税厘并征协议,即洋药进口每百斤征税银30两,同时再征收厘金80两,合计每担外国鸦片可以征收110两白银。清廷认为这是一项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的事情,颇为重视。但在双方达成的协议中,英国声明:洋药税厘并征,有约各国应一体遵照,否则,英国政府有单方面废除该专条的权力。(39)这是由于当时中国官员对进出澳门的中国民船装载的货物均按国内标准征税,以表示对于澳门拥有主权,而对于香港的同类船只却按照较高的洋货来征税,这样在贸易条件上使澳门比香港占了优势。因此,香港总督提出上述条件,要求香港与澳门采取同样的办法。但这一附带条件却成为葡澳当局要挟的条件。葡萄牙人狮子大张口,不仅要求中国承认葡萄牙人永驻澳门的权利,而且要求中国再答应他们三个条件:“一则关栈办法举行照办若干时,则澳门附近新设之关卡停办若干时;一则关栈照办若干时,则准葡萄牙国驻用管理对面山地方若干时;一则赴澳门之华船在中国各口完纳税厘,一切即照中国不赴澳门等项之船一律办理。在该口不得因赴澳门致多拿税课,行海时以不得因赴澳门被巡船扰累。”(40)这是既要中国官员承认其永久驻扎澳门的权力,又要继续享受内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要中国放弃缉私关卡。由于中国官方急于征收鸦片税厘,不得不付出沉重代价。1887年3月26日在里斯本签订草约,承认葡萄牙永久占据和管理澳门及其附属地。这样,清朝官员最终失去了对澳门的行政管理权。
    
    总而言之,自1744年4月被批准设立之日起至1849年8月葡萄牙人“钉关逐役,抗不交租”为止,在此105年里,广州府海防同知对于澳门的行政管理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权责十分明确。而从1849年到1887年,在这38年间,该海防同知尽管从法理上仍然拥有对澳门民番事宜的行政、司法管理权以及对进出口澳门港船只的稽查权,但由于葡萄牙人的对抗和破坏,已无法履行其职责。特别是从1878年开始,“澳门海防同知”完全名不副实。从1887年到1911年,在这24年里,该海防同知完全丧失了对澳门的控制权,不仅无法控制澳门的司法和治安,而且丧失了对进出口澳门港的各类船只的稽查权,只有一些兼辖事务,形同虚设。与此同时,葡萄牙人不仅一步步实现了对澳门的殖民占有,而且利用第二次鸦片战争和鸦片税厘谈判,逼迫中国谈判代表承认了葡萄牙人对于澳门的所谓“永久驻扎权”。广州府海防同知对澳门的管理职能的逐渐丧失,正是晚清中国对外关系史演变的一个缩影。

    注释:
    ①袁枚:《小仓山房文集》卷三十五,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光绪十八年(1892)铅印本。
    ②⑦⑨(19)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广东,乾隆十六年(1751)刻本。
    ③潘恩榘:《奏为澳门移驻府佐一员事》,乾隆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3-0068-053。
    ④“广东省属:广州、韶州、惠州、潮州、肇庆、高州、廉州、雷州、琼州、知府各一人;连山、佛冈、阳江、赤溪、直隶厅同知四人,广州、潮州、雷州、海防同知各一人,广州府佛山、虎门、同知二人。理事同知一人,潮州地方同知一人,广州、惠州、潮州、高州、地方通判各一人。”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六“吏部官制,各省知府等官一”。
    ⑤策楞、王安国:《奏请将肇庆府同知移驻澳门专管海防事宜》,乾隆八年八月初四日,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3-0072-026。
    ⑥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卢坤、邓廷桢主编,王宏斌等校点:《广东海防汇览》卷六,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2页。按:原编者在此处将吏部奏折时间误写为乾隆三十年,实际是乾隆九年。
    ⑧潘恩榘:《奏为澳门移驻府佐一员事》,乾隆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3-0068-053。
    ⑩策楞:《题请核销广州府海防同知移驻前山寨香山县丞移驻澳门修建衙署支给地价等各项银两事》,乾隆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题本,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2-01-04-14243-007。
    (11)百龄:《筹议添设营汛加强澳门等处防务事》嘉庆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录副奏折:03-1692-025。
    (12)策楞:《题请核销广州府海防同知移驻前山寨香山县丞移驻澳门修建衙署支给地价等各项银两事》,乾隆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题本,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2-01-04-14243-007。
    (13)《明世宗实录》卷417,嘉靖三十三年十二月辛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影印本。
    (14)策楞:《奏请将印光任补授肇庆府同知事》乾隆八年八月初四日,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3-007-028。
    (15)策楞:《奏请将降调原广州海防同知印光任仍发来粤酌量录用事》,乾隆十一年闰三月十八日,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4-01-30-0048-011。
    (16)策楞:《奏请以张汝霖升补广州府海防同知事》,乾隆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4-01-12-0057-040。
    (17)李侍尧:《奏请将图尔兵阿升署广州府海防同知事》,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3-0463-029;李侍尧:《奏为要缺需干员请以图尔兵阿升署广州府海防同知事》,乾隆二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4-01-12-0102-047。
    (18)倭什布:《奏请王淦调补广州府海防同知事》,嘉庆八年十二月初九日,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4-01-12-0269-046。
    (20)(41)广州府海防同知任期资料主要摘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录副奏折和朱批奏折,并参考了张海鹏主编的《中葡关系史资料集》(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邓开颂和黄启臣合编的《澳门港史资料汇编:1553-1986》(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任职官员包括正式任命和暂时署理两类情况。
    (21)龙思泰:《早期澳门史》,吴义雄、沈正邦合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7年,第126页;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资料集》上册,第510页。
    (22)《清高宗实录》卷336,乾隆十四年三月甲寅,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年。
    (23)(24)(25)(26)(27)(28)(29)(30)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资料集》上册,第512~516页;第631页;第563~564页;第574页;第579页;第589页;第883页;第897~898页。
    (31)贺长龄、魏源合编:《皇朝经世文编》卷八十三兵政十四,海防上,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92年,第68页。
    (32)耆英、程矞采:《奏为澳门同知等繁要各缺较昔尤为难治请酌改缺项俸次事》,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4-04-04-0815-060。
    (33)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张汇文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380页。
    (34)《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80,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56辑第551种。
    (3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57年,第188~189页。
    (36)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资料集》下册,第1246页。
    (37)叶名琛:《奏为广州府海防同知英濬因病出缺请以番禺知县李福泰升补事》,成丰四年七月十四日,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3-4104-015。
    (38)瑞麟:《奏为委令张曰衔署理广州府海防同知事》,同治五年五月十五日,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号:03-4623-033。
    (39)(40)《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六编,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页;第6页。
   (转引自:《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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