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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间岛问题”和东三省“五案”的谈判详析
来源:中外关系 作者: 中外关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30

内容提要:本文对1907-1909年中日两国围绕“间岛问题”和东三省“五案”的谈判过程、内容及双方讨价还价的内幕,进行了详细的探析。日本挑起“间岛问题”以后,认识到“间岛”属韩的证据薄弱,决定放弃领土权而争取朝鲜人的管辖裁判归自己,作为谈判策略仍坚持“间岛”所属未定,再以承认领土权属于中国作为谈判筹码,夺取在“间岛”的特权和其他利权。日本驻京公使伊集院赴任后,与清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之间,进行了有关“六案”的七次会谈,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上。由于中方的坚决斗争,日方不但承认“间岛”领土权属于中国,还承认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归中国,并撤出了非法的“统监府间岛派出所”,这不能不说是中方维护领土主权方面的胜利。不过中方也付出了代价,如允许日本在“间岛”设立领事馆,承认对商埠内朝鲜人行使领事裁判权及对杂居地朝鲜人具有领事“立会”和“复审”权,再者承认了“东三省五案”的利权。

关 键 词:间岛问题 东三省五案 《间岛协约》 《东三省五案协约》

 

       日俄战争结束以后,19078月,日本声称图们江以北的“间岛”地区(今延边的部分地区)所属未定,以“保护”朝鲜人的名义,在延边的龙井村设立了“统监府间岛派出所”,挑起了所谓“间岛问题”。经过两年的外交交涉和谈判,19099月,中日两国签订了《间岛协约》和《东三省五案协约》。在大量事实面前,日本不得不承认中朝两国以图们江为界,即承认“间岛”领土权属于中国,同时以承认领土权作为谈判筹码,获得了在“间岛”设立领事馆和东三省“五案”的利权。

      学界以往对两协约的研究,可谓成果丰硕。①但大多笼统叙述交涉、谈判的过程,而没有细究谈判的具体内容和双方讨价还价的内幕。中国学界一般认为两协约都是不平等条约,由于清廷软弱,故而一再出让利权。②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日本确实以本属于中国的领土权作为谈判筹码,获得了在“间岛”的特权和东三省“五案”的利权。但是这种评价又难免偏颇,不能透过当时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特别是受到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的限制,对中方为了维护领土主权而进行的斗争和迫不得已的让步做出客观评价。③另外,学界有关东三省“五案”的研究,可能由于内容过于繁杂,梳理得还不够充分。

      本文试利用中日韩三国史料,包括《日本外交文书》、《统监府文书》、《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等,对“间岛问题”和东三省“五案”的谈判过程再做详细的探析,力求回答以下问题:“间岛问题”的谈判为何拖延了两年;日方采取了怎样的谈判策略,中方又是怎样应对的;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哪些事件促使谈判出现转机。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回答,将使我们更清楚了解日本最初的侵略意图和最终结局之间的差距,以及中方的坚决斗争和迫不得已的让步,从而使中日两国围绕“间岛问题”的角逐和斗争更加立体地呈现和贴近历史真实,以揭示日俄战争以后日本利用中朝界务纠纷及越垦朝鲜人问题,向图们江以北地区渗透和向东三省扩张利权的侵略本质。

一、日本挑起“间岛问题”及谈判策略的形成

      日本挑起“间岛问题”是利用中朝两国存在界务纠纷,以及图们江以北地区有大量越垦朝鲜人。中朝两国自明初以来就以鸭绿江、图们江为界,康熙五十一年(1712)立碑于长白山东南麓,碑文记载“西为鸭绿,东为土门”,明确以鸭绿江、图们江为界。④但是到了19世纪70-80年代,随着朝鲜灾民大规模越境开垦图们江以北地区,并将新开垦区命名为“间岛”或者“垦岛”,⑤开始否认以图们江为界的历史事实,提出所谓土门(指松花江上流)、豆满(今图们江)二江说。按照朝鲜的要求,光绪十一年(1885)、光绪十三年(1887),中朝两国进行了两次共同勘界,达成了以图们江为界的共识,但是在上游红土水、石乙水两条支流的合流处以上未达成协议,未签订正式的边界条约,这就为日本利用中朝界务纠纷挑起“间岛问题”留下了隐患。⑥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以中国战败结束,中日《马关条约》宣布朝鲜为“独立自主国”,朝鲜与清朝维持了二百多年的宗藩关系结束,1897年朝鲜宣布成立“大韩帝国”。1903年大韩帝国政府利用俄国占领东北之机,任命李范允为“北垦岛管理使”,企图借助朝鲜垦民的力量,将图们江以北地区纳入其管辖。⑦但不久李范允和他的“私炮队”被清朝“吉强军”赶出了上述地区,两国边界官之间签订了《中韩边界善后章程》,规定两国遵守“图们江一带水,各守汛地,均不得纵兵持械,潜越滋衅”。⑧此时正值日俄战争,中方曾要求韩方派员勘界,以解决两国边界的未决部分,但是朝鲜的内政外交已经被日本控制,日本驻北京公使内田康哉表示待日俄战后再谈,得到了中方的认可,⑨这就为日本在战后挑起“间岛问题”提供了口实。

      日方经过事先踏查和情报搜集,发现图们江以北的居民主要是越垦朝鲜人,占全体居民的7-9成;⑩而清政府的行政设施还不够完备,康熙五十三年(1714)清政府在珲春设立协领,后来升为副都统,这属于驻防八旗,到了1902年由于移民的汉人和朝鲜人的增加,清政府才设立管理地方民政的延吉厅。日本发现有机可乘,于是决定以“保护”朝鲜人的名义,设立统监府的派出机构。

      1907819日,日本派遣以陆军中佐斋藤季治郎为首的60多名日本宪兵和朝鲜巡检,在延边的龙井村设立了“统监府间岛派出所”。(11)同一天,日本驻北京公使向清外务部发出照会,指出:“间岛为中国领土,抑为韩国领土,久未解决。该处韩民十万余,受马贼及无赖凌虐。拟即由统监派员至间岛保护,请速电该处华官,免生误会”。(12)即一面声称“间岛”所属未定,一面借口“保护”朝鲜人,派军警驻扎该地。

      对此清外务部要求日本派员共同勘界。919日,清外务部电令驻日公使杨枢向日方提议,“先行撤兵,并派员会同勘界”。(13)但是日方无意于共同勘界,朝鲜统监伊藤博文在与中国驻首尔公使马廷亮会谈时(112)指出,先由两国政府协议划界的基础,再由双方任命委员实地调查。(14)可以看出日本并不急于勘界,而是想与中方进行谈判。日本设立派出所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占领该地,而是为了牵制中方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使“间岛问题”朝有利于日本的方向解决。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派出所以区区60多名日本宪兵和朝鲜巡检,加紧在当地扩张行政力。如将图们江以北的所谓“间岛”划分为四个区,即北都所、钟城间岛、会宁间岛、茂山间岛。还任命都社长1名,更分为41社,各置社长1名,又分290村,各置村长1名。(15)另在重要地点设立宪兵分遣所,附以朝鲜巡检,如在新兴坪、局子街、头道沟、湖川浦、禹迹洞、朝阳川、伏沙坪等处,设立了14个分遣所。(16)还擅改地名,订立木桩,如从图们江沿岸起至六道沟(龙井)为止,沿途钉立木桩,标识地名,桩上书写“大韩国北间岛某某社”。(17)还利用“一进会”金海龙等作为爪牙,鼓动朝鲜垦民拒绝向中方纳租等等。(18)

      对于以上派出所的非法行动,中方进行了坚决抵制和斗争。同年10月,陈昭常、吴禄贞带领约400名军警来到局子街,建立了“吉林边务公署”,(19)以后中方又陆续增派兵员、巡警,最多时达到了4000余名,显然在人数上压倒了日方。(20)与此同时,为了扼制派出所的四处扩张,边务公署在各地设立了14个派办处,包括六道沟、东盛涌、湖川街、马派、头道沟、太拉子、沙器洞、铜佛寺、吉地、八道沟、茶村、百草沟、凉水泉子、汉窑沟等。还封禁了中日合办的天宝山矿,使这一问题成为中日悬案谈判的重要内容,对日方起到了牵制作用。另外,边务公署还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派出所的势力和活动,如抓捕派出所聘用的朝鲜巡检;打击亲日派“一进会”的活动;抓捕日方邮政人员;拔去派出所设立的里程标;(21)以及在九等墟(古洞河)、娘娘库(松江镇)地方,要求越垦朝鲜人薙发易服、归入中国籍,(22)这一措施粉碎了派出所利用越垦朝鲜人将“间岛”范围扩大到松花江上游的企图。(23)

      如前述,日本一方面通过派出所积极扩张行政力,另一方面按照伊藤博文的指示,日本驻京公使开始与清外务部接触和谈判。127日,日本驻京公使林权助与清外务部尚书那桐、袁世凯在袁宅见面。(24)这是双方有关“间岛问题”的第一次会谈,涉及两个主要方面,一是“间岛”领土权问题,二是朝鲜人保护权问题。在会谈中,袁世凯根据康熙上谕(康熙五十年的查界谕旨)及光绪十一年(1885)勘界地图,指出中朝两国以图们江为界;还指出光绪十三年(1887)朝鲜致清朝的公文记载:图们江上游红土水、石乙水合流点以下双方测定完成,合流点以上至鸭绿江发源地尚未决定,即主张中朝界务应接续光绪十三年勘界结果。对此,林权助无言以对,只是要求中方将所掌握的公文、地图让日方抄写;同时指出“不管境界问题的决定如何,韩人的裁判管辖权不属于清国官吏”,即否认中方拥有对朝鲜人的保护权。袁世凯反驳道:“间岛”的朝鲜人具有特别地位,光绪十七年(1891)左右朝方曾将保护权依赖中方,《清韩通商条约》(1898)第十二条也有相关规定,(25)即主张“间岛”领土权和朝鲜人保护权均归中方。

      日本虽然以“间岛”所属未定和“保护”朝鲜人的名义,设置了统监府派出所,但是并不清楚中朝界务的来龙去脉。为了与中方进行谈判,日本加紧进行中朝界务的研究,通过派人实地考察和文献研究,不久得出了“间岛”属于朝鲜的证据薄弱的结论。(26)1907126日,日本外务大臣向驻京公使发出电文指出:“据我方调查,有关间岛问题的朝鲜政府的主张,其论据薄弱”,“为了制定境界的基础,先要了解对方的论据”。(27)这里所谓朝鲜政府的“论据薄弱”是指建立在土门、豆满二江说基础上的“间岛”属于朝鲜的观点难以成立。加之,考虑到中方坚决反对,特别是边务公署与派出所激烈对抗,日方决定放弃领土权而争取朝鲜人保护权归自己。190847日,日本外务大臣向驻京公使下达“间岛问题的内训”,指出朝方的主张其根据有些薄弱,不得不承认以图们江为界,准备向中方提出如下要求:1)允许日、朝人杂居于此;2)在局子街设立领事馆,在其他重要地点设分馆或派出所,朝鲜人的裁判权由领事馆行使;3)将“吉长铁路”沿长至会宁,提出修筑“吉会铁路”的要求;4)天宝山矿及其他事业的权利使之承认;5)中朝两国承认以图们江为界,红土、石乙二水由中日两国派员共同调查。另外,考虑到中方不可能立即接受以上条件,决定暂时仍坚持“间岛”所属未定。(28)411日,日本政府通过敕令公布了“统监府临时间岛派出所官制”,(29)其意图一是通过派出所继续向中方施加压力,二是与中方进行谈判争取实现上述目标。该“内训”的颁布,标志着日本的“间岛问题”谈判策略基本形成。

      如上,为了用领土权交换在“间岛”的特权,就要先否定中方以图们江为界的主张,再以让步于领土权的姿态来交换这些利益。为此,日方精心准备了反驳中方的照会,将“间岛派出所”所长斋藤季治郎从边远的龙井村调到北京与驻京公使一起讨论。(30)同年510日,这份照会终于出笼,交袁世凯,其核心内容是土门、豆满二江说和光绪十三年勘界案无效,如指出:1)中朝两国边界以白头山(长白山)上的碑为起点,西边以鸭绿江为界,东边以“土门江”为界。土门江是与碑堆相连的实际水流(指松花江上流)而非豆满江(今图们江)2)1885年勘界时朝方要求以“土门江”(松花江上流)为界,1887年朝方迫于中方的压力,才同意红土、石乙二水合流处以下以豆满江(图们江)为界,但是合流处以上相争未决,因此1887年会勘结果全然无效;3)1904年《中韩边界善后章程》第一条规定,两国界址以白头山上碑记为证(暗指碑文“东为土门”不是指豆满江),这说明豆满江(图们江)并不是两国确定的边界。(31)

      针对以上日方照会,72(阴历64),清外务部回复了一篇长文节略,逐一反驳日方的观点,强调中朝两国未定边界只是石乙、红土二水合流以上,要求两国派员进行踏查和测定。(32)但是日方一方面借故拖延谈判,另一方面向派出所增派宪兵,到了同年(1908)9月,日方军警已由最初的60多名,增加到了107名,后来最多时达到了250多名。(33)由于边务公署与派出所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双方军警之间的冲突事件不断发生。(34)

二、“禹迹洞事件”及东三省“六案”的七次会谈

      190810月发生了中日军警之间的冲突事件,即“禹迹洞事件”,又称“火狐狸沟事件”。这个事件缘起于日本向“间岛”地区增派宪兵和增设分遣所,故而在禹迹洞(朝鲜会宁对面)加盖士兵宿舍。延吉的边务公署闻讯后派军警前往制止,1012日,约有60多名中国巡警、宪兵出现在工地上,日方人员包括平田中尉在内共有17人,显然日方在人数上占劣势。最初双方军警发生肢体冲突,平田中尉在情急之下下令开枪,结果造成了中国巡警2人中枪即死,1人受重伤后死亡,另有3人受伤,日方也有3人受伤。(35)这起事件可以说是自派出所设立以来双方军警之间的最大的冲突事件,尤其中方受到了重大的人命伤害。

      中方在提出严重抗议的同时,敦促日方尽快解决“间岛问题”。1021日,中国驻日公使胡惟德向日方提出5项要求:1)惩治犯人;2)惩治其官长;3)抚恤伤亡者;4)撤退派出所;5)中韩界务查照光绪十三年成案接续会勘;“延吉境内越垦韩侨,应速定办法,此两节应立即由两国政府派员妥商清理”。(36)对于中方要求派人共同调查“禹迹洞事件”,日方推说“事理明白”而加以拒绝,(37)其原因是日方自觉理亏,不想被中方牵着鼻子走,显然这不利于“间岛问题”按日方的意图解决。(38)

      恰在此时,奉天巡抚唐绍仪作为专使出使日本,他受外务部之命向日方提议解决“间岛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是中韩界务接续光绪十三年成案之事,二是越垦韩侨之事。(39)1021日,唐绍仪和日本外相小村寿太郎进行会谈,二人详谈延吉之事。小村指出,中方以界务为重,日方以保护韩民为重,如果中方能承认日方“在延吉保护韩民之权”,那么日方也承认中方“在延吉有地主之权”。这是日本第一次公开表明可以有条件地承认“间岛”属于中国。他还指出,延吉的所有韩民“如通商口岸之韩侨民,应归日本保护,此外别无他望”,即要求开放“间岛”和允许日本设立领事馆,由日本对朝鲜人实施保护权。此外,他还提到了东三省铁路、煤矿问题,包括“新法”铁路,“南满”铁路与“京奉”铁路在沈阳交会,以及“吉长”铁路等,即后来所说的东三省“五案”。最后小村指出,伊集院公使已经赴任,不久会向中方提出和平商议之事。(40)唐绍仪、小村二人会谈重启了“间岛问题”的谈判过程。

      伊集院公使赴任后,于19081225(阴历1113)将“满洲六案”的件名通告了中方,(41)包括:1)法库门铁路,2)大石桥支线,3)“京奉”铁路延长至奉天城门,4)抚顺、烟台煤矿,5)“安奉”铁路沿线矿务,6)“间岛问题”等,即将东三省“五案”和“间岛问题”绑在了一起。(42)从这时起到第二年(1909)3月,伊集院公使和清外务部之间,进行了有关“六案”的七次会谈。

      1228(阴历1116),伊集院公使与清外务部的那桐、袁世凯、梁敦彦等在清外务部见面,此即第1次会谈。(43)会谈伊始,伊集院向中方人员详细说明“六案”的具体内容,中方则由袁世凯担当谈判。针对日方提出“六案”要求,袁世凯指出,有关东三省的铁路、矿山,最好和东三省总督谈判,有必要的话由中央政府劝告总督妥协,即委婉地拒绝日方将“五案”和“间岛问题”绑在一起。另外,有关“间岛问题”,袁世凯指出,根据唐绍仪的报告,小村外相已经明确承认“间岛”是中国领土。对此,伊集院予以否认,指出双方只是大体上交换了意见,以后日方还会追加论据,再听听中方的意见,公平合理地加以解决。(44)在这里,伊集院公使之所以在领土权问题上出尔反尔,可能出于一种谈判策略,即为了用领土权作为筹码交换朝鲜人保护权及其他利益。

      1909111日,伊集院公使与清外务部尚书梁敦彦、咨询陶大均举行第2次会谈。(45)会谈开始后,梁敦彦要求先谈“间岛问题”,伊集院要求各案一起谈。于是依次谈“新法”铁路、(46)“京奉”铁路、(47)大石桥支线、(48)抚顺、烟台煤矿等。(49)然而此次会谈双方并没有深入进行各案谈判,只是相互了解对方意图和互摸底牌。日方还将反驳中方边界论的觉书(汉译本)交给了中方,目的是牵制中方以作为谈判的筹码。(50)

      127日,梁敦彦带着右侍郎邹嘉来、右参议曹汝霖及陶大均来到日本公使馆,与伊集院公使进行谈判,此即第3次会谈。(51)主要谈“间岛问题”、抚顺煤矿和法库门铁路等。第一,有关“间岛问题”,梁敦彦拿出诸多证据来说明领土权属于中国,如光绪八年朝鲜国王咨文,光绪十一年、十三年勘界地图,朝鲜勘界代表李重夏的照会,朝鲜国王致北洋大臣李鸿章的咨文等;同时指出中朝两国争议地或者说未定地,只是图们江上游红土、石乙二水合流处以上。他还拿出韩、日两国的官私地图,包括22枚《大唐舆地图》(朝鲜),《韩国舆地图》,日本民间《朝鲜海陆全图》等,说明中朝两国以图们江为界。对于中方的以上证据,伊集院显然底气不足,但是仍狡辩称,民间地图不足为信,即使官版地图也不应将“间岛”争议区放入中国领域内。

      第二,有关抚顺煤矿,梁敦彦指出该矿属于王承尧的个人私产。(52)伊集院一方面表示将尽力补偿该矿主,另一方面强调根据日俄《朴茨茅斯条约》第六条,(53)及《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以下简称《东三省事宜条约》),日本享有对该矿的开采权,即要求由日本独自开采该矿。由于涉及日俄战后签订的条约及东三省煤矿利益,梁敦彦踌躇而不敢表态。(54)

      第三,有关法库门铁路,伊集院指出,为了避免中方修“新法”铁路(新民屯至法库门)而给“南满”铁路(长春至大连)造成的损失,要求隔一段距离比如在彰武台门,修筑从新民屯到彰武台门的铁路,再向西而不是向北延长,这样可以和“南满”铁路相隔稍远。他还提出了另一个补偿方案:中方照修“新法线”,同时允许日本修筑从“南满”铁路到法库门,再到郑家屯(双辽)的铁路。对此,中方人员表示难以接受,因为这样会使日本的势力向“南满”铁路以外的更广地区扩展。(55)

      23日,梁敦彦与伊集院进行第4次会谈,主要谈抚顺、烟台煤矿是否适用中日《东三省事宜条约》之事。(56)梁敦彦引用该条约“会议录”第十号指出,中方当时考虑到东三省矿山复杂,提出已经让给俄国的根据条约来处理,除此以外的矿山,为了防止将来产生误会,经日方同意在“会议录”上记下如下一段话:“奉天省内的矿山,不论既开未开,约定公平详细的章程”;而抚顺、烟台煤矿属于既开矿山,也没有让给俄国,所以无须让给日本。对此,伊集院表示中日《东三省事宜条约》已经承认了日俄《朴茨茅斯条约》,所以不仅铁路沿线的矿山,还包括日方认为利益相关的其他矿山,也应让给日本。意思是说抚顺、烟台煤矿根据两条约属于日本的正当权利。

      为了使中方清楚了解“六案”要求,26日,伊集院公使向清外务部递交了“有关满洲诸案件处理的觉书”。(57)210日,双方根据该觉书进行谈判,此即第5次会谈。(58)首先谈法库门铁路,梁敦彦表示不能同意日方提出的甲案和乙案,(59)要求搁置此问题,先讨论最重要的“间岛问题”。其次谈“间岛问题”的5个方面:1.有关日朝人杂居:伊集院指出,如果图们江北一带地方成为中国所属,那么中方应承认日、朝人杂居及营业,不得强制改风易俗。梁敦彦表示,朝鲜人的杂居暂且不论,但日本人的杂居不能承认。后来由于中方的坚持,始终未承认日本人在“间岛”的杂居权;2.有关开放商埠:梁敦彦指出,开放商埠会与诸外国发生关系,所以不大合适;伊集院表示,丝毫不用担心,其实没有多少外国人。于是梁敦彦要求日方提供设置领事馆及分馆的位置,表明中方为了使日方尽早撤出派出所,已决定允许日本设置领事馆。另外,有关朝鲜人保护权,梁敦彦指出,朝鲜人应分为两种,一是具有土地和房屋的住民,应置于中国的法权之下;二是单纯游历往来者,如果犯了法可以引渡到朝鲜。伊集院表示反对,指出所有朝鲜人的裁判管辖权全部要归日本。朝鲜人的裁判管辖权问题成为“六案”谈判中双方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使谈判久拖不决。对于中方来说,这关系到领土权和管辖权的统一,所以始终不肯让步;3.有关天宝山矿:梁敦彦指出,中国官方并没有承认中野二郎与程光弟之间签订的合同,而该矿与美国人有关系,美方对此也有说法,所以要求和“间岛问题”分开谈;4.有关不妨害“间岛”与中、朝其他地方之间的交通、贸易:梁敦彦指出,这个提法太抽象,将来可能产生误解,要求日方指明具体事项。伊集院表示,是有关中方不妨碍图们江渡船自由,以及允许朝鲜人从“间岛”搬运谷物等内容。显然日方的意图是将《中韩边界善后章程》(1904)的相关规定纳入到将要签订的新条约中,以加强对图们江以北地区的经济渗透;5.有关“吉会”铁路:梁敦彦指出,“吉长”铁路(吉林至长春)尚未完成,所以这个问题不要和“间岛问题”一起谈;如果将来要修“吉会”铁路,中国境内的由中国办,朝鲜境内的由日本办即可。然而伊集院坚持“吉会”铁路和“间岛问题”一起谈,考虑到中方不可能同意日方独办,于是提出中日合办。

      217日,梁敦彦和伊集院举行第6次会谈,涉及“六案”的各个方面。(60)首先谈“间岛问题”,1)有关领土权和裁判权:伊集院指出,只要中方承认有关“间岛问题”的5个条件及其他悬案(26日的日方觉书),那么日方可以在间岛所属问题上让步,他接到了这样的训令。这是伊集院第一次公开表明可以有条件地承认“间岛”领土权属于中国。对此,梁敦彦表示,如果只承认领土权而不承认中国对杂居地朝鲜人的法权,那将是有名无实的。他建议在该处开设二三个商埠,在商埠内居住或者在其他地方游历者,可以服从朝鲜法权;而在商埠以外(杂居地)居住且拥有土地从事耕作者,要和中国人一样看待,服从中国法权。可以看出中方在朝鲜人裁判权上做出了更大让步,除了单纯游历者以外,还包括商埠内居住者亦归日本裁判;2)有关天宝山矿:梁敦彦指出,对中日合办无异议,但仍需询问奉天总督;3)有关“吉会”铁路:梁敦彦指出,由于奉天总督反对,中日合办可能会有困难。“吉会”铁路始终是中方手中的一个筹码,后来中方以承认中日合办为条件,迫使日方在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和图们江水源问题上让步。这部分将在后面详述。

      其次谈其他悬案,1)有关抚顺煤矿:梁敦彦指出,奉天总督考虑到日方立场,同意中日合办。但伊集院表示反对,坚持这是日本的权利,要求独办;2)有关法库门铁路:梁敦彦指出,“新法线”可以和“南满”铁路隔开一段距离,意思是中方修筑“新法线”不会影响“南满”铁路的利益,所以中方无意中止“新法线”的修筑;3)有关大石桥支线:梁敦彦表示,这是小事。伊集院据此判断,将大石桥、营口线作为“南满”铁路的支线,可能不会有太大问题。

      以上通过第56次会谈,伊集院认识到中方在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上的态度坚决,为了使谈判取得进展,他向小村外相建议日方让步,即承认中方拥有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同时由日本监督裁判,包括日本领事“立会”裁判,或者朝鲜人不服裁判的话请求“复审”等。(61)但是小村表示反对,他下令伊集院公使:“有关韩民保护,希望彻底贯彻我主张”,“尽全力全部收回对韩民的裁判管辖权”。(62)

      228日,梁敦彦与伊集院举行第七次会谈,主要谈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和开放商埠的问题。(63)伊集院强调朝鲜人保护权是“间岛问题”的根本,日方既然承认领土权归中方,那么朝鲜人保护权应归日方。(64)他还将“间岛”的地理范围和要求开放的6处地名通告了梁敦彦。此外,伊集院还提出在商埠以外设置日本警察署或者警察官驻在所。(65)他之所以提出设警这一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非分要求,估计是一种谈判策略,即用更严苛的条件来牵制中方,迫使中方在杂居地裁判权上让步。对此,梁敦彦表示坚决反对,指出商埠以外的设警权这要比裁判管辖权对中方更为不利,中方根本不会考虑。(66)

      总之,通过以上七次会谈,日本将“间岛问题”与东三省“五案”绑在一起,以承认“间岛”领土权属于中国作为筹码,企图夺取朝鲜人管辖裁判权和东三省“五案”的利权。而中方为了使日方承认领土权属于中国及撤出派出所,除了在“五案”上让步以外,还允许日本在间岛设立领事馆和分馆,承认日本对商埠内的朝鲜人行使裁判权,但是在商埠外的杂居地则坚持中国的法权,这实为中方谈判的底线。可以看出,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上。

三、中方欲提交海牙仲裁及日方在杂居地裁判权上让步

      图们江以北的所谓“间岛”地区,越垦朝鲜人几占7-9成,如果日方只承认领土权而剥夺了对朝鲜人的管辖裁判权,那么中方的领土权就会形同虚设,因此中方坚持领土权和朝鲜人管辖裁判权的统一。为了给日方施加压力,不久中方提出要将“六案”提交海牙国际仲裁。

      1909322日,清外务部的曹汝霖向伊集院公使转达了有关“满洲悬案”的节略。(67)该节略几乎全盘否定了日方的“六案”要求,并提出要将“六案”提交海牙仲裁。其详细内容为:1)反对日本对法库门铁路的要求(甲案、乙案),指出中方欲修的“新法线”不会伤害“满铁”的利益;2)大石桥支线由中方自己铺设,不同意日方将其作为“南满”支线;3)不同意“京奉”线与“南满”铁路共同使用奉天车站,指出将“京奉”线沿长至法库门,不会伤害“满铁”利益;4)抚顺煤矿属于王承尧的个人私产,烟台煤矿也没有让给俄国的明文,所以根据《东三省事宜条约》的“会议录”,两煤矿的开采权不能让给日本;5)先商定有关抚顺、烟台煤矿的办法,再由奉天总督根据“安奉线”沿线的矿山规程,来商定“南满”干线沿线的矿山规程;6)有关“间岛问题”:a)“间岛”属于中国的证据明确,经由中方屡屡声明;越垦朝鲜人从来和中国人一样,受中国管辖,将来也会如此。越垦朝鲜人如欲复归朝鲜国籍,应于一年内将所领垦田产缴还中国,一律迁入商埠内居住;b)商埠由中方自行选择地段开放一二处,允许各国商民居住、贸易,设立领事;所有巡警、工筑、卫生及一切行政权,按照中国自开商埠的办法,统归中国地方管理;各国领事可照约管理商埠内的各该国居留人民贸易、游历事务。其现在延吉各处之日本文武大小官吏及宪兵等项,当即一律撤回;c)“吉长”路延长至会宁一事与界务无涉,自毋庸议。总之,只要“先将延吉问题结束”,那么“其余问题自易商办”,否则将各案“送交海牙和平会公断”,日本政府“是否愿交公断之处,即希见覆”。即一方面表明“间岛”领土权和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归中方,另一方面表明谈判的大门始终敞开着。

      与此同时,曹汝霖还将中朝边界论的另一份节略交给了伊集院。(68)该节略由吴禄贞起草,分为十三节,滔滔万言,一一反驳了日方有关中朝边界的谬论,强调“间岛”领土权属于中国。(69)在接到以上两份节略以后,伊集院认识到中方在“间岛问题”上的态度坚决,为了使谈判早日取得进展,他向小村外相建议,有关领土问题,毕竟中方的论据比日方充分,如果中方真的骑虎难下提交海牙仲裁,那对日本是不利的,所以妥协是最好的办法。他建议小村说服中国驻日公使胡惟德不要将“六案”提交海牙仲裁。(70)

      中方欲提交仲裁的消息,很快被西方媒体传开。324日伦敦《泰晤士报》登载了该消息,指出中方欲将满洲“六案”提交海牙仲裁,而日本驻京公使正致力于撤回该照会,局外者则对中方的措施表示赞同。(71)以上消息的透露估计是中方有意而为之,一是为了获得国际上的支持,二是为了给日方施加压力。

      为了了解中方的真实意图,日方加紧进行情报搜集,不久探得中方想依靠美国提交仲裁,(72)以及提交仲裁的建议可能出自与法库门铁路有关的英国人。(73)为了阻止英美等列强干涉,日本分别通过驻英、驻美大使与各该国联络。日本驻英大使与英国外务大臣会谈时,后者表示尚未得到任何通知,以及了解日方拒绝仲裁,英国的这种态度估计出自“英日同盟”的考虑,于是驻英大使表示英方不要干涉。(74)驻美大使与美国国务卿见面时,同样转达日本反对仲裁的意思。(75)

      与此同时,45日,伊集院派高尾通译官向清外务部递交觉书,表明日方反对提交仲裁。梁敦彦在与高尾见面时指出,中方最重视“间岛问题”,只要日方在“间岛问题”上让步,那么在其他问题上将尽力达成妥协。(76)可见中方的意图并不是真的要提交仲裁,而是为了牵制日方使其做出让步。在接到高尾的报告后,伊集院再次向小村建议在朝鲜人裁判权上让步,但小村仍表示反对,指出承认中方的裁判权就等于破坏“间岛问题”的根本。(77)

      不久中方表示撤回提交海牙仲裁的计划。517日,清外务部总理大臣奕劻向伊集院公使发出照会,指出东省各案之所以欲“送交海牙和平会公断”,是因为“会议多次,迄无效果,徒滋争执,故请交公断,以期速结”,但是考虑到日方要求“两国自行和平议决”,这与清外务部的“初意相符”,因而建议将“前议各案,从速定期会议,俾得早日解决”。(78)日方立即表示接受,519日,伊集院在照复中指出,提交仲裁只会招来第三者的干涉,建议在方便时择日重开谈判。(79)有关提交海牙仲裁的交涉至此结束,双方开始了新一轮的谈判。

      为了尽早谈判解决“间岛问题”,中方主动在各案上表明妥协,特别是在“五案”上表示让步。87(阴历622),清外务部向伊集院转达“东三省诸悬案节略”,包括:1)延吉为中国领土,该处越垦之民应归中国裁判;2)延吉即可酌开商埠,亦系按照自开商埠办法,埠内警察且应由中国自设,埠外更不待言;3)“新法”铁路:中国可允将拟造由新民屯展至法库门一路暂行缓议;4)大石桥支路:中国可允将此路让作“南满”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时,一律交还中国;5)抚顺、烟台煤矿:该两矿本系中国产业,今因顾重两国交谊起见,中国可允让由中日两国人合办,照“安奉”铁路沿线矿务一律办理;6)“安奉”铁路沿线矿务:此条贵国政府已允可与“南满洲”铁路沿线矿务同商人合办,现抚顺、烟台两矿,中国既允让归合办,自可一律商订章程。7)“京奉”铁路展至奉天城根:此事无非为便于交通起见,既与“南满洲”路线毫无妨碍,前节略所称各办各站一节,谅贵政府可以照允。(80)

      以上中方节略,除了“间岛”领土权和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以外,其他基本满足了日方要求。不过仍有几个问题与日方要求有差距,一是“吉会”铁路修筑权,未包括在该节略中;二是抚顺、烟台煤矿,日方要求独办,中方提议合办;三是“京奉”铁路,日方要求与“南满”铁路共用一个奉天车站,但中方提议各办各站。这几个问题双方继续进行谈判和讨价还价,特别是“吉会”铁路修筑权,实为中方手中的谈判筹码,中方凭此最终迫使日本在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上让步。

      如上,中方在各案上表示让步以后,日方的态度也有了变化。特别是清朝两宫去世(光绪帝、慈禧)以后政局发生变化,袁世凯被摄政王载沣免职,掌管外务部的庆亲王(奕劻)被指办事不力而反对派想趁机搞垮他,以及摄政王掌控局势后希望尽快解决“间岛问题”等,都使得一直与清外务部打交道的伊集院产生了危机感,他担心清朝政局不稳而使谈判节外生枝。(81)于是他再次向小村外相建议在朝鲜人裁判权上让步。为了加快谈判进程,他还建议将日俄战争的遗留问题“安奉线”改轨(82)与“六案”分开,认为这是两个问题都得以速决的捷径。(83)

      伊集院的建议得到了小村的支持,89日,小村向伊集院下达命令,指出:“鉴于清国政府多次声明只要在‘间岛问题’上我方让步,那么在其他问题上接受我方主张,决定在‘间岛问题’上满足对方,以图解决全部悬案问题。将‘间岛’杂居区域居住的韩国人的裁判权让给清国,从而为取得我当初保护韩人之实,要求立会裁判,以妥结间岛问题。”(84)

      813日,日本阁议通过了有关满洲悬案的对策,其中有关“间岛问题”规定:1)承认图们江为中朝两国国境,该江上游地方的边界,由中日两国派委员共同调查;2)中方在“间岛”开设三四个商埠,允许日本设立一个领事馆及二三个分馆(商埠为龙井村、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等,领事馆设置地为龙井村)3)使中方承认在一定的杂居区域内朝鲜人的杂居及营业。(该地域东为嘎呀河,北为老爷岭,西为老岭到达定界碑的地方)4)中方保障“间岛”朝鲜人的既得权力和利益,且承认天宝山矿为中日合办;5)中日两国不妨碍“间岛”与其他中韩地方之间的交通和贸易;6)居住在“间岛”商埠内或者在内地游历的朝鲜人,由日本行使领事裁判权;在商埠以外的杂居地居住的朝鲜人,由中国行使裁判权,日方派官吏立会裁判;7)“吉长”铁路沿长至会宁,与韩国铁路相连接,其铺设方法遵循“吉长”铁路之例,实行时期由中日两国的追加协议来决定;8)在本件决定以后,定实施日期,日方在这一日期之前设置领事馆,撤出统监府派出所。(85)对于以上阁议决定,小村强调是日方让步的极限,他下令伊集院,在杂居地设警权及“吉会”铁路等问题上尽量争取日方利益。(86)同一天,伊集院公使将满洲悬案的觉书通告了清外务部,准备以此为基础进行最后一轮谈判。(87)

四、悬案达成妥协及条约文的最终定夺

      中日谈判自322日中方提出要提交海牙仲裁后一度中断,于816日重开谈判,由外务部尚书梁敦彦和伊集院公使二人进行,主要谈以下问题:1)有关“间岛”领土权:伊集院表示,日本政府承认“间岛”属于中国,这是日方让步的明显证据;2)有关朝鲜人法律地位:梁敦彦强调从来由中国裁判,与中国人无异;可以开放一二处商埠,埠内的朝鲜人由日领裁判,这实为中方的让步。另外,有关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梁指出只有重大案件日领才有复审权。但伊集院表示反对,要求由双方共同调查朝鲜人的国籍,未入中国籍者仍由日领裁判。虽然日本阁议已经同意在这个问题上让步,但伊集院仍想再搏一次;3)有关开放商埠:伊集院要求开放6处,梁认为太多,要求择要开放一二处。梁还强调商埠内的警察、工事等事均由中方自理;4)有关“吉会”铁路:梁指出与“间岛问题”无关,将来也不想把“吉长”铁路修到边境。如前述,这可能是中方的谈判策略,为了牵制日方在杂居地裁判权上让步。对此,伊集院几乎哀求说“吉会”铁路只是在原则上约定一下;5)有关其他五案:日方最重视抚顺、烟台煤矿,中方答应让步,即由日本独自开采,同时要求对抚顺矿主王承尧给予优厚的补偿。(88)

      第二天(817),针对日方拟定的条约文,中方提出了修正案,(89)18日继续进行谈判。(90)首先,讨论日本领事“立会”问题,梁敦彦要求限定条件,如命盗大案或者监禁十年以上的重刑,以及民事诉讼案件中,财产十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中国官吏判定后知照日本领事;如果日本领事发现不按法律裁判,可以向中方请求复审。但是伊集院表示与日方的意图相差甚远而反对,为了牵制中方,他甚至提出在清政府各种法典及裁判所完备之前,暂由日本领事裁判朝鲜人;其次,讨论“吉会”铁路问题,梁敦彦指出,中方已经在其他问题上做了很多让步,所以不能再让了,他还因此受到了政府当局者的批评,要求取消该问题的谈判。伊集院则表示,如果不便放入条约的话,可以另签密约或者别约;梁敦彦表示再议,但无法保证其结果。无奈之下,第二天(19),伊集院派高尾通译官到外务部大臣那桐处,表示日方非常重视“吉会”铁路,如果达不成协议,搞不好其他悬案都达不成协议。那桐表示,杂居地朝鲜人的裁判权必须全部归中国,如果答应这个条件,那么可以另签有关“吉会”铁路的协约,规定在中方需要资本时首先使用日资。他还表示,如果日方在朝鲜人裁判权上让步,那么一天之内即可结束所有谈判。(91)显然他试图用“吉会”铁路修筑权来交换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全部归中方。

      821日,伊集院与那桐、梁敦彦一起会谈,谈判取得了突破。(92)1)有关朝鲜人裁判权:日方提出了条约草案,规定:杂居地朝鲜人服从中国法律,日本领事具有“立会”权利及要求“复审”的权利。(93)中方要求对日领“立会”限定条件,提出了修正案:“至于关系该韩民之民事、刑事一切诉讼案件,应由中国官员按照中国法律秉公审判,日本国领事官或由领事官委任官吏,可任便到堂听审。惟人命重案,则须先行知照日本国领事官到堂听审,如日本国领事官能指出不按法律判断之处,可请中国另派员复审”。(94)对于中方修正案中的“任便”到堂听审,伊集院要求加上“全部”到堂听审,那桐表示那样会使日方不胜其烦,指出中方承认日方修筑“吉会”铁路,是以日方将裁判权完全、无保留地转给中方为条件的,否则将撤回该铁路的修筑权。(95)最后,伊集院不得不同意中方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后来成为《间岛协约》第四款的正文。

      2)有关“吉会”铁路:伊集院表示在裁判权上日方让步很大,所以“吉会”铁路必须按照日方的提案进行。于是中方提出了修正案:“如果将来将‘吉长’铁路延长连接到朝鲜会宁的话,一切办法将按照‘吉长’铁路办理,开办时期按照中方的情形酌量办理,再和日本商议”。(96)

      3)有关茂山以上的图们江边界:中方要求以石乙水为界,理由是石乙水比起红土水(光绪十三年朝方曾要求此水)离长白山稍远,而长白山是清朝的发祥地,清帝室非常重视此山,特别是摄政王载沣看重此事。对此,伊集院指出,红土、石乙二水不过是五十步百步的问题,暂时不要决定以何水为界,将来由中日两国派人共同调查后再做决定。那桐表示反对,他指出如果边界问题不能全部解决,有悖于悬案全部妥结的宗旨,也无法向摄政王交代。伊集院表示再议。(97)第二天,伊集院在给小村的报告中,建议承认以石乙水为界,但小村下令仍坚持原案,即由中日共同调查后再做决定,(98)估计是为了拿这个问题与中方交换其他利益。

      如上所见,通过821日伊集院与那桐的谈判,最终解决了杂居地朝鲜人的裁判权问题,特别是中方修正案得以通过,这是中方长期斗争的结果,为此中方也付出了代价,包括同意日领“立会”裁判及请求“复审”,以及同意“吉会”铁路由中日合办等。(99)

      这以后,824日、26日、31日、91日,伊集院与那桐、梁敦彦之间进行了最后的谈判。(100)其中,24日决定了抚顺、烟台煤矿的条约文,在中方的要求下,加入了诸如“日本国尊重中国一切主权”等字句,删除了日方可能援以为例的不利于中方的内容,如“清国承认日本国根据‘日俄条约’(指《朴茨茅斯条约》)第六条及有关满洲的‘日清条约’(指《东三省事宜条约》)第一条,对两煤矿的正当的开采权”,而改为“中国政府认日本国政府开采上开两处煤矿之权”,并记入《东三省五案协约》的正文中。(101)26日决定了“五案”中的京奉线、大石桥营口线、安奉路沿线矿务及新法路等案的条约正文。(102)而抚顺、烟台矿务的条文及《间岛协约》的正式文本,于831日、91日谈判中最终定夺。94日签订了两协约,即《间岛协约》(103)和《东三省五案协约》。

      824日及以后的谈判内容,可归纳如下:1)有关抚顺、烟台煤矿:日方给予抚顺矿主王承尧一定的赔偿,但没有写入条约正文中,而是另外签订了公文。(104)

      2)有关茂山以上的图们江边界:中方提出以石乙水为界,日方提出从定界碑开始在红土、石乙二水中间画一条线,中方仍表示反对,坚持以石乙水为界。(105)后来涉及“吉会”铁路问题,中方提出如果日方承认以石乙水为界,那么可以将中日合办“吉会”铁路写入条约正文中,于是日方同意以石乙水为界。(106)其实,有关图们江上游边界,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从石乙水发源地再往上以何为界的问题。光绪十三年勘界时,中方曾提出石乙水连接小白山(天池东南20多公里)为界,这样可以和长白山天池相隔稍远,而朝方提出以红土水连接长白山碑堆为界。但是此次谈判中方根本无暇顾及这些,只满足于石乙水连接定界碑为界。然而定界碑的位置靠近天池(天池东南约5公里),实大大有碍于长白山发祥地。

      3)有关“间岛”开放商埠:日方提出的草案为“有关商埠的一切章程由日、清两国官宪另定”,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因为有损中国主权,后来日方不得不同意删掉此内容。另外,开放商埠的数目,日方最初提出6(龙井村、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下泉坪、铜佛寺),中方认为太多,要求去掉百草沟,可能考虑属于内地;但日方表示反对,要求在铜佛寺、下泉坪中去掉一个。最后在31日谈判中,中方表示地方督府反对开放这么多商埠,连局子街(该地有2万朝鲜人)也不同意开放,于是日方同意去掉下泉坪、铜佛寺2处,保留其他4处。(107)

      4)有关“吉会”铁路:21日谈判时,中方要求在协约以外约定以下内容:如果中方打算修“吉会”铁路,不足资本采用日资;中方作为自办铁路修筑时,则由中方自己决定。(108)26日谈判时,伊集院再次要求将“吉会”铁路的内容纳入条约正文中,并以图们江上游边界来牵制中方;(109)31日,中方不得不同意将有关“吉会”铁路的内容纳入条约正文中。(110)

      5)有关杂居地的范围:831日谈判时由日方提出,中方大体上无异议,但是地名与中方固有名称不同,所以绘制地图以作为补充。地图也是日方绘制的,上面有中文名称也有日文名称。(111)

      6)有关日期:31日谈判时,日方提出两个月内撤退派出所、设立领事馆,中方要求一个月内撤走,后来由于日方的坚持不得不同意两个月内撤走,中方还要求在条约正文中加入派出所即刻撤退的内容。(112)如《间岛协约》第七款规定:“本协约签订后,本约各条即当实行,其日本统监府派出所及文武人员,亦即从速撤退,限于两月内退清。日本国政府在第二款所开商埠,亦于两月内设立领事馆。”

      7)有关附属公文:很少有人注意到谈判的最终结果除了两协约以外,还有附属公文,这是作为秘密文件签订的。附属公文共有三条:1)日本国政府向当初与抚顺煤矿有关的清国人王承尧支付若干银,其金额参照其出资额从优协商配给;2)商埠地及地域内的工程、巡警、卫生等事,由清国政府自己办理。该章程由清国自己定,拟定后与该地驻扎领事接洽;3)天宝山矿如果没有障碍的话,由日清两国合办无异议,万一实行起来有困难的话,由两国妥商。(113)

      91日,双方结束了所有谈判,分为两个协约,即《间岛协约》、《东三省五案协约》,此外还有附属公文,但不公开。中方决定由外务部尚书梁敦彦签字,日方由驻京公使伊集院签字。94日二人完成签字。(114)长达两年的“间岛问题”的谈判最终结束。

      为了与中方进行“间岛问题”的谈判,日本进行了中朝界务的研究,通过派人实地踏查和文献研究,得出了“间岛”属朝鲜的证据薄弱的结论。加之中方的坚决反对,特别是边务公署与派出所激烈对抗,日本不得不决定放弃领土权而争取朝鲜人保护权归自己。19084月,日本外务大臣向驻京公使下达“间岛问题的内训”,决定承认“间岛”领土权归中方,同时争取在“间岛”设置领事馆,朝鲜人的管辖裁判权归日本,以及获得天宝山矿、“吉会”铁路等利权,同时为了牵制中方仍坚持“间岛”所属未定。该“内训”的出台,标志着日本的“间岛问题”谈判策略基本形成。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日本一方面利用派出所在当地极力扩张行政力,目的是牵制中方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另一方面下令驻京公使开始与清外务部接触和谈判。1907127日,日本驻京公使林权助和清外务部尚书那桐、袁世凯在袁宅见面,这是双方有关“间岛问题”第一次会谈,已涉及两个主要方面,一是“间岛”领土权问题,二是朝鲜人保护权问题。袁世凯主张领土权和朝鲜人保护权均归中方;而林权助对领土权含糊其词,却否认中方拥有对朝鲜人的保护权。由于双方差距太大,一时难以达成妥协。为了给中方施加压力,日方故意拖延谈判。

      190810月,在图们江以北的禹迹洞(会宁对岸)发生了中日军警的冲突事件,日方为了增设分遣所而加盖房屋时,与前来阻止的中国军警发生冲突,日方的平田中尉下令开枪,结果造成了中国军警33伤的恶性事件,此即“禹迹洞事件”。中方借这一事件向日方抗议的同时,敦促日方尽快解决“间岛问题”。恰在此时,奉天巡抚唐绍仪作为专使出使日本,他在与小村外相会谈时,提议解决“间岛问题”的两个方面,即中朝界务接续光绪十三年勘界成案和越垦韩侨问题。小村表示只要中方承认朝鲜人保护权归日方,那么日方可以承认领土权归中方,这是日方第一次公开表明可以有条件地承认“间岛”领土权归中方。此二人会谈重启了“间岛问题”的谈判过程。

      同年1228日,日本驻京公使伊集院向清外务部提出东三省“五案”与“间岛问题”一起解决,即提出“六案”要求。为了解决“间岛问题”,中方不得不同意“间岛问题”与“五案”一起解决。从这一天到第二年(1908)228日,伊集院公使与清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之间,进行了有关“六案”的七次会谈。日方的主张是,只要中方接受朝鲜人管辖裁判权归日方及“五案”的要求,那么日方可以承认领土权归中国。中方则主张领土权和管辖裁判权的统一,虽然承诺在图们江以北开放一二处商埠,允许日本在商埠内设置领事馆,对朝鲜人实施裁判权,但是在商埠外的杂居地则要求服从中国法权。由于双方在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上无法达成妥协,谈判遇到了瓶颈。

      为了牵制日方做出让步,19093月中方提出要将“六案”提交海牙国际仲裁。日方发现中方在领土权和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上的态度坚决;加之,通过情报搜集探得中方的背后有与法库门铁路有关的英国人及美国的支持;另外,日方还担心清朝两宫去世以后内部政局不稳,唯恐谈判会节外生枝,于是决定在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上让步,同时要求日本领事“立会”裁判和具有请求“复审”的权力。

      816日,双方重开谈判。824日,日方正式承认杂居地朝鲜人服从中国法权,中方也做出让步,承认日领“立会”裁判及具有请求“复审”的权力。同时,中方对领事“立会”限定了条件,规定只有重大的民刑事案件,日领才有“立会”权。其他悬案随之解决。值得一提的是,中方以承认“吉会”铁路由中日合办为条件,迫使日方承认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全部归中方(之前日方又提出朝鲜人分为归化者和未归化者,企图将未归化者纳入日本裁判)以及图们江上游以石乙水为界。91日结束所有谈判,94日签订了《间岛协约》和《东三省五案协约》,限定两个月内撤退“间岛派出所”,代之设立日本领事馆。

      从“间岛问题”的谈判路径来看,主要是在日本驻京公使和清外务部之间进行,日公使受外务大臣指挥,清外务部主要由总理大臣奕劻和那桐等指挥。具体谈判由驻京公使伊集院和清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二人进行,后期关键性谈判由那桐(大臣)、梁敦彦一起进行。中方还通过驻日公使胡惟德、驻首尔公使马廷亮,直接与朝鲜统监伊藤博文、外相小村寿太郎等交涉和谈判。190810月,奉天巡抚唐绍仪出使日本并与小村外相会谈,加速了“间岛问题”的谈判进程。

      从双方签订的两协约内容来看,首先,可以说是日本外交的胜利。日本利用中朝界务未决,以承认“间岛”领土权归中国作为谈判筹码,获得了在“间岛”设立领事馆及东三省“五案”的利权。这样一来,日本可以通过领事馆对商埠内的朝鲜人行使领事裁判权,通过合法途径,以“保护”朝鲜人的名义,向图们江以北地区渗透;还可以通过领事馆对朝鲜人进行监督和控制,达到扼制朝鲜反日运动的目的,这对日本巩固对朝鲜的殖民统治是有利的。不仅如此,日本还获得了东三省铁路、煤矿等利权,特别是将日俄战后通过《朴茨茅斯条约》获得的利权落到了实处,从而为“满铁”的发展扫清了障碍。

      其次,对于中方来说,两协约的签订,最终迫使日方承认“间岛”领土权和杂居地朝鲜人裁判权属于中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领土权和管辖权的统一,特别是迫使日方撤出了非法的“统监府间岛派出所”,这无疑是中方维护领土主权斗争的胜利。另外,由于中方的斗争,使日本的领事裁判权限定在四处商埠内,堵住了日本更大的侵略企图和野心,特别是由于中方的斗争,两协约增加了不少维护中国主权的内容,这就使得中方在以后与日方交涉时,有了更多的回旋余地,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

①有关《间岛协约》和《东三省五案协约》的签订过程,有以下研究:李盛焕:《近代東アジの政治力学一間島をめぐる日中朝関係の史的展開一》,錦正社1991年版,第59-94页;杨昭全、孙玉梅:《中朝边界史》,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446-526页;姜龙范:《近代中朝日三国对间岛朝鲜人的政策研究》,黑龙江朝鲜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91-163页;白榮勳:《東アジア政治·外交史研究ー「間島協約」と裁判管轄権ー》,大阪経済法科大学出版部2005年版,第15-52页;[]名和悦子:《内藤湖南の国境領土論再考ー二○世紀初頭の清韓国境問題「間島問題」を通じて一》,汲古書院2012年版,第183-207页;倪屹:《“间岛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延边大学,2013年,第70-91页;姜宏伟:《论1907-1909年中日关于“间岛问题”交涉》,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3年,等。

②杨昭全、孙玉梅:《中朝边界史》,第518页。

③姜宏伟对清政府为了维护国家领土主权而进行的斗争和所取得的部分胜利,给予肯定的评价。参见姜宏伟:《论1907-1909年中日关于“间岛问题”交涉》,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3年,第34页。

④有关康熙五十一年穆克登定界,详见张存武:《清代中韩边务问题探源》,《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期,1971年;杨昭全、孙玉梅:《中朝边界史》,第172-196页;李花子:《明清时期中朝边界史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38-87页。

⑤“间岛”、“垦岛”属于19世纪70-80年代朝鲜人的创名,最初指由其边民开垦的图们江的江中岛屿,后来随着其边民跨过图们江开垦江北土地,这一名称扩展到了图们江以北地区,再后来扩展到了鸭绿江以北地区。图们江以北地区称之为“东间岛”或“北间岛”,鸭绿江以北地区称之为“西间岛”。

⑥有关光绪十一年、十三年中朝勘界,详见张存武:《清代中韩边务问题探源》,《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期,1971年;杨昭全、孙玉梅:《中朝边界史》,第253-368页;李花子:《明清时期中朝边界史研究》,第87-104页;李花子:《1885年、1887年中朝勘界的重新认识》,《社会科学辑刊》,2015年第1期。

⑦有关大韩帝国的“间岛”政策,详见于杨昭全、孙玉梅:《中朝边界史》,第408-445页;李花子:《大韩帝国时期(公元1897-1910)的疆域观与间岛政策的出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483-498页。

⑧《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版,第5952-5953页。

⑨中井喜太郎:《間島問題ノ沿革》,《間島ノ版図二関シ清韓両国紛議一件》第3卷,アジア歷史資料センター网,レフアレンスコード:B030411956001REEL No.1-0352/0369

⑩篠田治策編:《统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史芸研究所影印本,2000年版,第53-54页。

(1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嚴南堂書店2001年版,第140页。

(12)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1卷,1932年,第10页;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第92-93页。

(13)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1卷,第16页。

(1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第146-147页。

(15)篠田治策编:《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第158-159页。

(16)篠田治策:《間島問題の回顧》,谷岡商店印刷部1930年版,第36页。

(1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49页;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3卷,第4页。

(18)王芸生编:《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五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10页。

(19)19071020日,吴禄贞到达局子街,25日陈昭常到达局子街。参见《统监府文书》2,“有关间岛问题的书类1-3”,国史编纂委员会1998年版,第404413-414页。

(20)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第243-244页。

(21)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第245-246254-256页;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35-436446-455页。

(2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42-445457-460页;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3卷,第13页。

(23)日本外务省将“间岛”范围限定在图们江以北地区,即北至老爷岭,西至老岭、定界碑,东至嘎呀河的范围,这原本是“间岛派出所”主张的“东间岛”范围。而派出所所指“西间岛”原指老岭以西的二道松花江上游地区,外务省并未将其纳入“间岛”的范围。参见篠田治策编:《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第47-50页。

(2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题一件”,第173-175页。

(25)《清韩通商条约》第十二条规定:“两国陆路交界处所,边民向来互市。此次应于订约后重订陆路通商章程税则。边民已经越垦者,听其安业,俾保生命财产。以后如有潜越边界者,彼此均应禁止,以免滋生事端。至开市应在何处,俟议章时会同商定。”

(26)190511月,日本驻朝鲜军向陆军参谋本部提交了报告书《间岛境界调查材料》,第二年3月再次提交了《关于间岛的调查概要》。19079月,参谋本部派遣两名测量手,对长白山的碑堆进行了调查。另外,统监府任命嘱托中井喜太郎于19079月提交了报告书《间岛问题的沿革》,内藤湖南分别被参谋本部和外务省任命为嘱托,于19062月和19079月提交了两份《间岛问题调查书》。以上报告书和实地踏查结果为日本出台“间岛”政策提供了依据。参见李花子:《1905-1909年日本调查“间岛”归属问题的内幕》,《近代史研究》,20152期。

(2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2册,“間島問題一件”,第172页。

(28)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37-439页。

(29)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37-439页。

(30)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37-439441-442页。

(3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44455-457页。

(3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466486页;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4卷,第2页。

(33)日本向“间岛”地区增派宪兵和朝鲜警察共两次,一次是在19085月,朝鲜反日武装团体向茂山对面进军,日本增派宪兵32名;另一次在19097月,边务督办吴禄贞与派出所强硬对抗,日本增派宪兵96名、朝鲜警察63名。参见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4卷,第4页;篠田治策:《間島問題の回顧》,第35页。

(34)据日方的《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记载,自派出所设立以来,与中方的边务公署发生的冲突和交涉事件,包括:天宝山事件,山林封禁事件,日清人争斗事件,里程标拔取事件,日宪兵职务妨害事件,对韩国官吏的中伤事件,对韩人辫发易服强制事件,豆满江渡船妨害事件,防谷令事件,19089月中旬清兵暴行事件,局子街事件,禹迹洞事件,盐专卖法施行事件,伏沙坪冲突事件,交番所建筑妨害事件,太拉子冲突事件,日本人拘留事件等。参见篠田治策编:《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第274-359页。

(35)篠田治策編:《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第320-324页;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517页;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4卷,第12-15页。

(3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530541页。

(37)篠田治策编:《統監府臨時間島派出所紀要》(1910),第324页。

(38)伊集院公使向小村外相建议同中方一起调查“禹迹洞事件”,但小村推说立即开始“间岛问题”的谈判而反对共同调查。参见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間島問題一件”,第527-528页。

(39)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4卷,第15页。

(40)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74卷,第24-25页。

(4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700页。

(42)将“间岛问题”和东三省“五案”绑在一起的建议是在寺内正毅任陆相兼外相时提出的。参见[]名和悦子:《内藤湖南の国境领土論再考ー二○世紀初頭の清韓国境問題「間島問題」を通じー》,第183-186页。

(43)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700-703页。

(4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703页。

(4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2-224页。

(46)日方担心中方修筑“新法”(新民屯-法库门)铁路,会与“南满”铁路产生竞争,故妨碍中方修“新法”铁路。

(47)“京奉”线与“南满”铁路共用奉天车站的问题。

(48)大石桥、营口线,日方想作为“南满”铁路的支线。

(49)根据1905年日俄两国签订的《朴茨茅斯条约》及《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日本主张抚顺、烟台煤矿应交由日本独自开采。

(50)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3-224页。

(5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7-228页。

(52)清外务部的陶大均以个人身份与伊集院公使面谈时指出,抚顺煤矿可以搞中日合办。参见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4-225页。

(53)《朴茨茅斯条约》第六条规定:俄国政府允将由长春(宽城子)至旅顺口之铁路及一切支路,并在该地方铁道内所附属之一切权利财产,以及在该处铁道内附属之一切煤矿,或为铁道利益起见所经营之一切煤矿,不受补偿,且以清国政府允许者均移让于日本政府。

(5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4-228页。

(5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8页。

(5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8-229页。

(5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29-232页。

(58)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2-235页。

(59)甲案:日方要求中方停止修“新法”铁路,而是修筑法库门-铁岭线,以与“南满”铁路相连接;乙案:日方允许中方修“新法”线,同时允许日方修筑从“南满”铁路一站,经过法库门到达郑家屯的铁路。参见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0页。

(60)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5-238页。

(6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8-239页。

(6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9-240页。

(63)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242页。

(6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39-240页。

(6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0页。

(6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1页。

(6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3-245249-254页。

(68)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5页。

(69)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五卷,第128-148页。

(70)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5页。

(7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5页。

(7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6页。

(73)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63-265页。

(7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8页。

(7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8-249页。

(7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9页。

(7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46-247254-255页。

(78)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72-273页。

(79)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273页。

(80)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5-307页。

(8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7-309页。

(82)根据日俄《朴茨茅斯条约》,日俄战时日本铺设的“安奉线”,在战后与清政府协商后可以改为宽轨,但东三省总督拒绝让步,要求日本先撤兵、撤警。日本根据该约也不肯让步,还威胁开工,并向各国驻日公使发出照会。为了早日解决“间岛问题”,清外务部决定在这个问题上向日方妥协。参见故宫博物院编:《清宣统朝中日交涉史料》第3卷,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71年版,第170-182页。

(83)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9页。

(8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09页。

(8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11-316页。

(8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12页。

(8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16-321页。

(88)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2-324页。

(89)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6页。

(90)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5页。

(9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8页。

(9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l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9-332页。

(93)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1页。

(9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1页。

(9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2页。

(9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0页。

(9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0333页。

(98)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33337页。

(99)直到1931年“9·18事变”前,“吉会”铁路只修到敦化,未到达朝鲜边境。参见姜龙范:《近代中朝日三国对间岛朝鲜人的政策研究》,第151页。

(100)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0-345349-352页。

(10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0-341页。

(10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0-345页。

(103)《间岛协约》签约时的全称为《有关间岛的日清协约》,中方则一直称之为《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实际上不单单包括界务的内容。

(10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2-343页。

(105)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3页。

(106)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9-352页。

(107)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1页。

(108)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29页。

(109)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4页。

(110)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49页。

(111)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1页。

(112)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1页。

(113)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2-353页。

(114)外務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満洲に関する日清協約締結一件”,第352-358页。

 

(转引自《史学集刊》(长春)2016年第201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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