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周生有案”交涉
李育民、杨秀云
发布时间:2012-1-29
摘要:日俄战争期间,对俄国逃兵无故砍毙路人周生有命案的处理,中俄双方由于对中俄条约及近代国际法有着不同的理解,各自沿着“守法”与“违法”两个截然相反的方向行事。中方始终忠实地遵守中俄条约和战时条例,谨慎地援引相关规定索要凶犯,力求会审。俄方则无视国际法和战时条例。坚持治外法权,独断专行,拒交和庇护凶手,竟而指责中国违背中立,以武力胁迫中国接受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周案的处理过程和最终结果再说明弱国办理外交的艰难。
关键词:俄国 周生有案 袁树勋
“周生有案”是指日俄战争时期,逃往上海的俄国“阿斯科”号巡洋舰水手酗酒后砍毙路人周生有而引发的中俄之间的交涉,案件起因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双方对案件的处理分歧太大从而使得交涉极为艰难,几近激起上海民变。最终清政府屈于俄方的讹诈和恫吓而妥协结案。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此案没有专门研究,只是在有关日俄战争的论著中略有提及,其中对此案研究最为详尽的是崔志海的《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史林》2005年第2期)一文,该文对此案交涉过程做了一定的考察,但由于该文不是对此案做专门研究,因而论述略显简单。本文主要依据《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清季外交史料》及战时中立等相关规定,从中俄分歧、治外法权及战时中立制度等角度,试图对此命案的交涉作一比较详尽的考察。
一 案件的缘起
1904年2月至1905年9月,日俄为争夺中国东北与朝鲜在中国进行了一场帝国主义战争。腐朽的清政府不但未能加以阻止,反而宣布“局外中立”,从而旁观了一场本国领土遭外人蹂躏而不敢吭声的战争。日俄开战后,上海道台袁树勋宣布上海为中立区,分别照会日、俄驻沪领事,申明两国军舰不得在上海沿江沿海口岸停泊、采运或作战,日俄领事均复照同意。但战争前后,俄国船舰弁兵依然多次非法驶入远离交战区的上海避难,日本也以此为借口,不时将船舰驶入上海。日俄两国一方面要求中国严守中立,另一方面又不断破坏中国的中立,动辄指责中国不守中立屡以武力相威胁,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中、日、俄三方间的外交纠纷。
1904年8月12日,在旅顺战败的俄国鱼雷艇“格罗苏福意”号和巡洋舰“阿斯科”分别驶抵上海引翔港船坞躲避和修理。当时清政府的《局外中立条规》明确规定:交战国的军舰、军队,“如有败逃入中国境内,应收其军器,听中国官员约束,不得擅自行动”[1]。后两艇舰先后卸除军械,被拖往浦东东清码头存放。为防俄船舰官兵寻衅滋事,袁树勋与俄国领事反复交涉,约法四章。规定其员弁水手体操、闲游等事项,不得往别处闲游,即偶至租界,亦应限定人数、时刻,另派妥当之人巡察[2]。
尽管袁树勋绞尽脑汁希冀防患于未然,俄兵依然我行我素,越限游荡酗酒之事常有发生,甚至发生了砍伤华民致死的“周生有案”(下称“周案”)。1904年12月15日,俄国巡洋舰“阿斯科”号水手亚其夫与地亚克两人私自外出,酗酒后乘车至南京路外滩,因拒付车资与车夫发生争吵,亚其夫夺过路旁木工所用铁斧行凶,将路过的宁波人周生有砍伤致死。两俄兵当场被巡捕解至俄总领事馆,俄驻沪领事阔雷明将两人交送回舰,只是说按军律处理了事,由此引发了中俄处理残杀华民涉及治外法权的中俄交涉。
二 艰难的交涉
俄国逃兵无故残杀中立国人民,凶手归谁审讯?怎样审讯?此类案件在中国尚无成例可鉴,中外条约也无明确的条例可援。俄方倚仗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坚持按中俄条约或续增条约中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行事,托词此系军事之案,应照俄国海军律例讯断而拒绝交出凶手。因为中俄《天津条约》第7条俄文本最后有下述几句:“俄国人获罪,应照俄国律例科罚……俄国人在中国内地犯法,应审讯治罪者,解送俄国边界地方或俄国办事官员驻扎海口办理。”[3]《北京续增条约》第8条也有类似规定:“若有杀人、抢夺、重伤、谋杀、故烧房屋等重案,查明系俄罗斯国人犯者,将该犯送交本国,按律治罪……遇有大小案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4]
而中方依据中俄《天津条约》第7条有“通商处所俄国与中国所属之人若有事故,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会同办理”的规定[5]和《中俄改订条约》第11条有关两国人民在中国贸易等事致生事端,应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共同查办的规定[6],一方面谨守条约中“会同办理”、“共同查办”等规定,另一方面又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坚执俄舰从战地逃至中立国境内,按照公法,凡解除军装,扣留人员之舰及船员均受中立国法律管束。今被保护国之人,无故戕杀保护国之民,已非寻常命案,不能按治外法权处理,凶手应交华官归中国法办。
就这样,中俄双方都坚决要求按条约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来处置案犯,而这些条款本身有不尽完善甚至相互矛盾之处。双方各执一词,俄国又公然蔑视国际法和战时条例,从而使得“周案”交涉异常艰难。
1.凶手归谁审讯
凶手交送回舰按俄军律处理,俄方的淡然处之自然激起清政府和民众的极大义愤,负责处理此案的上海道袁树勋、清外务部及上海各界一致要求将凶手交中国政府严惩。
袁树勋力索凶手交中国政府处理。18日,他照会俄领事阔雷明交出凶犯,由中国政府审讯。但俄领声称得由水师官审讯,领事亦无权,拒绝交出凶手。19日、28日,袁树勋两次亲赴俄领事署面商交涉,还严正指出:“俄船逃至中立口岸,败兵归我保护平安,岂有反任残害我华人之理?万不能照寻常交涉命案,应归华官讯理。”[7]但俄领认为,案情“事出意外,实属误伤”。双方几次辩论都毫无进展。袁树勋请求外务部与俄总领事订期会讯商办,但俄方一再置若罔闻。
袁树勋反复照会俄领,表明中国的严正立场。袁树勋指出包庇凶犯的严重后果:“此凶犯,乃容留在沪应由我中立国约束之兵丁,贵总领事竟不饬令交出,听其逍遥法外,视人命如儿戏,置公法于弁髦。沪上商民同深公愤,并闻日本人之经商在沪者,尤有戒心。设因此而有意外之虞,我国不能曲全中立之责,应由贵总领事担其责任。”[8]直到12月29日,阔雷明才复照袁树勋,依然态度强硬:“该犯乃系水手兵丁,本总领事唯有将其移送该兵舰水师官员审讯之一法,来文所请送由中国官员审讯一节,置两国约章于不顾,断难照办。”[9]
清政府也坚决要求俄方交凶。清政府支持袁树勋的主张,多次电令袁树勋、南洋大臣与俄领事严词交涉,催促俄驻华公使立即交凶会审。24日,外务部指示袁树勋,“周生有案仍催俄领交凶”,“将来归到照约章会审定罪亦尚妥协”[10]。28日,又电示袁树勋,“如俄领不允照办,即不准其回国,无庸再照俄使”[11]。但31日,俄公使照会外务部,声称“俄国卸兵装舰艇之官兵等仍照约章享有各理权,并应按照俄国律例惩治,并无一国准将其所属之人按照中国律例治罪者”,并说已奉俄国国家之命,不得将被告水手交出归华官办理[12]。
上海各界更是采取各种措施索要凶犯。案发之地的上海各界尤其义愤填膺,齐心协力索要凶犯。近代以来,外洋倚仗治外法权的庇护,肆意践踏中国的法律和主权却逍遥法外,最早开埠的上海各界对此早已深恶痛绝。特别是甲午战败和《辛丑条约》的签订,深重的民族危机强烈刺激着中国人的民族自尊心,激发了国人的民族主义情绪,加上这一时期上海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宣传,民族主义思潮尤为高涨。这一切促使上海地方官、绅商、媒界及广大民众在关系国民权益的问题上很自然地团结起来,为维护民族尊严而进行顽强抗争。
《东方杂志》发文指出:“俄国海军律例只能行于俄国军镇区域或它处军港”,该舰“逃至中立港内,受人拘留,则上海……非俄施行法律之地”[13]。“周案”发生后,宁波同乡会致函外国驻沪领袖领事、德国人克纳贝(W.Knappe),望其能主持公道。上海四明绅商还与克纳贝进行面谈,提出解决此案的种种办法:一是此事宜归会审公堂审判说,二是此案宜在上海审问说,三是此案人犯宜在上海治罪说,四是此等人(注:指水手)再扰治安宜预防说[14]。克纳贝答应将力说俄总领事设法惩凶,以保租界治安。上海商人何良栋、严信厚等致电外务部饬令俄国领事交出凶犯。寓日华侨代表孔兆城、董阜成致电外务部,要求依法严惩凶手。
最后迫于多方压力,12月31日,俄领事被迫将凶手由“阿斯科”号转押至俄领署暂行禁押。
2.观审还是会审
在如何处置案犯的问题上,中俄意见相左。袁树勋要求另开特别公堂,由南洋大臣派员在上海县署内与俄总领事共同审讯罪犯[15]。阔雷明则称此案应由俄总领事馆审判,并定于1905年1月13日开审,只许上海派官员到俄领署观审。克纳贝则说公共租界不便干涉此案。
袁树勋对观审一说予以驳斥,声称无论是按照近期所订的对滞留上海俄兵的约束办法,还是中俄《天津条约》第七条的规定,凶犯应由中俄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中俄改订条约》第11条也有共同查办的规定。袁树勋电请外务部与俄力争,组织特别公堂,交犯会审,因为“在沪甬人不下二三十万,基于公愤,势甚汹汹,各日报又从而鼓动,之意欲得俄犯而甘心……风涛所撼难以弹压,窃恐别滋事端”[16]。
清政府与袁树勋态度一致,坚持由中俄会审而非观审。1905年1月2日,清外务部连发两电分至袁树勋和驻俄大臣胡惟德,表明“讯饬交凶会审,从严治罪,并申明约束订立妥章,严饬俄兵遵照,以重民命而昭公理!”[17]“交战国逃兵在中立界内滋事用其国军律裁判,无此办法。自应即照战时公例,不得以无治外法权论。即按照约章亦应会同华官审办……务希切告外部讯饬交凶会审,从严治罪”[18]的立场。
1月5日,阔雷明照会袁树勋,强调根据中俄《续增条约》,杀人重案如系俄国人,罪犯应交俄国,按律治理。袁树勋当即复照驳斥。但俄领态度蛮狠,复照坚持如“不派员观讯,即当独断”[19]。对于俄领的蛮横行径,袁树勋一面急电外务部力争设特别公堂派员会审,电请外务部和两江总督普告各国,勒令俄滞留上海的所有俄舰艇驶离上海口岸,不再予以保护,以申公愤而全中立[20]。同时照会俄总领事晓以利害,“无论交凶会审,本道屡奉外务部明文,万无派员观审之理”,“恐在沪甬人数十万……公愤迫切,一唱百和,激成意外之变。众怒难犯,地方官实有不能弹压之势。所请派员观审一节,断难照允!即使贵总领事及贵国带兵官遽行讯办,独断独行,未能满众人之心,则本道万不能承认!此案仍不得视为了结!惟有仍请照本道所议特别公堂会同讯办,始足以服大众之心,而伸死者之冤!”[21]袁树勋要求会审、拒绝观审的态度不可谓不强硬。
然而,俄领仍一意孤行,于1月13日在俄领事署内自开特别公堂审理此案,袁树勋未派员观审。在无华员会审的情况下,俄方单方面以主犯亚其夫误杀为由,判其失去一切自由并罚作苦工4年,水手地亚克因违背巡捕监禁5天。
俄方独断独行,对草菅人命的两凶手如此轻判,袁树勋坚决拒绝承认判决结果。俄兵骄纵,俄领袒庇,使得整个上海群情激愤,纷纷筹备集会抗议。14日,寓沪宁波商董集会议决:即日起停止使用华俄道胜银行发行的钞票;致电清外务部、商部,要求照会驻华公使转令驻沪领事赶快交出罪犯,设立特别公堂,由华官会同审讯,严定罪名;限令俄国逃舰及鱼雷艇等即刻驶离上海口岸,以安定人心。15日,袁树勋请外务部照会俄使:“俄领独断,万难承认,在沪华人亦绝不甘服……公愤汹汹,日甚一日,今日各帮开商会,闻四明公所明日亦有开议之说,虽经职道与各商董极力开导,然只能劝解,不能遏抑,只能暂阻,不能终禁。总之,此案非办到特别公堂不能会讯,非办到会讯不能服众。”[22]并请外务部致电胡惟德转请俄政府将办理不善的俄领事阔雷明撤回,否则,如有不测,不能保护[23]。同一天,外务部致电胡惟德,鉴于甬人欲将暴动,切告俄“外部讯电俄领,速交特别公堂公平会审”[24]。此时,外务部深恐商民“不忍小忿,聚众暴动”,“别生枝节,即更难结束”[25],要求盛宣怀督同袁树勋速为妥筹办理。15日,甬绅函告四明公所,已定明日开议,工党均欲停工罢市。袁树勋闻讯深夜飞函阻止暴动。
对于中方的纷起抗议,阔雷明根本不予理会,坚持“洋犯在华向无会审之例,驻京各使齐声不允,凶手定罪已严”[26]。17日,再次开庭依旧维持原判。亚其夫由法国巡捕带往法界西牢监禁,待战事结束后送回国。此后,盛宣怀与俄领交涉四时之久,再次要求会审、复审,但均遭拒绝。俄领坚持,误杀判刑四年亦是极重,只同意四年可自凶犯回国之日起算,在沪监禁之日不算在内[27]。德、法领事均偏袒俄方。
三 无奈的结局
正当整个上海官民对判决结果奋起抗议之时,俄政府通告各国,指责清政府违背中立,“十一个月以来,中国有不能守、不愿守之意,如烟台雷艇任日得利,日本在局外地统胡匪给饷项,日员充直隶边军兵官,均有实据。战初,日水师即据有庙岛、烟台及沿海它处私运军火于青泥洼,汉阳官厂卖与铅料各节。诘问华官,复语含糊。据各处消息,中国实未守局外,且竭力预备为与战计,民情汹汹,甚为西人危。俄政府不能不提醒各国,彼欲力保中国局外,惜中国为日所迫,未曾做到,倘再有此项情节,俄不得以只能顾自己利益以对此种中立矣。”[28]中国各驻外大臣也纷纷收到所驻国转发的俄国指责中国不守中立,暗助日本的通告。美国公使照会称,有他国政府行知美政府中国不守中立者有五个方面:一是日本在东三省招红胡子为兵;二是中国练军用日本人为教习;三是中国政府准日本借用庙岛;四是烟台有人将战例禁货运往大连湾;五是汉阳官家铁政局将铸铁料卖给日本[29]。究竟何为战时中立?谁在违背中立?战时中立是指非交战国在交战国进行的战争中采取的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中立国不仅不参加交战国之间敌对的武装行动,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的任何一方[30]。中立国和交战国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力并承担一定的义务。中立国和交战国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是相互对应的[31]。事实上,自日俄交战以来,清政府就晓谕中国军民,严守中立,如履薄冰,深怕得罪任何一方。俄国屡次违背中立,却反而指责中国不守中立,它这样做显然是司马昭之心。北洋大臣袁世凯一针见血地揭露其讹诈目的:一是旅顺不守,羞愤难堪,恐国人起讧,故意责问中国,谓有中国助日本因不能支,借为掩饰;二是近日俄以大队由辽西袭日后路,虑我暨日人责其犯中立,先捏此抵制;三是波罗的海舰队将至,无处驻足,先诬蔑我不守中立,为日后强占我海口做准备[32]。时人也都认为俄方在为自己进犯辽西破坏中立、为议和时抵制中国问罪,为下台希望各国调处而搅乱大局,寻找借口[33]。胡惟德认为,俄方“旨在借端以便陆师绕辽右击敌或兼为异日水师擅泊口岸”,到时一定中俄间枝节横生,请求外务部立即通告声明,否则,“利在人,而咎在我”[34] 。对俄国的凭空捏造和吹毛求疵,外务部一一加以驳斥,胡惟德也与俄外部进行辩驳,清政府驻外国使臣亦向所驻国政府予以声明。但俄方坚持“美曾联合各国保中国中立,若有违背,俄即不认”。袁世凯认为,为应对俄方指责我不守中立,“由大部各驻使反复辩论,不如请明降谕旨申明严守中立,较辩论可百倍得力”[35] 。
此时,外国领事也名为不介入,实际却偏袒俄国,例如辽西虽经北洋大臣声明为中立,然而日俄均不明认,美国通告各国也只称满洲境外作为中立。开战以来,俄兵多次出没、侵犯辽西。俄方指责中国违背中立以来,更以大量军队绕辽西袭击牛庄,日人纷纷效尤。北洋大臣致电外务部,此种情形“势难偏禁,然而不严切诘阻,恐现之行队过境将变为屯扎久驻,无论日俄承认与否,在我应由大部照会两使切实责阻”[36] 。
在此情形下,外务部害怕因“周案”引发暴动,给予伺机扩大侵略的俄方以中国违背中立的口实,决定大事化小,尽快妥协结案。25日,清外务部致电盛宣怀,“周案”“希从速妥筹了结,以安人心而维大局”。同时致电袁树勋“身任地方,责成所系,当以安抚人心,兼顾大局为要义,利害轻重之间必能熟思审处……从速妥善了结”[37]。此后,清廷完全改变对“周案”的态度,放弃对袁树勋的支持,反声称:“沪道执中立办法并无确切依据,欲借此争治外权,各国亦未必助我。俄捏造我不守中立,现在通告理论,我固有词,若以暴动,转贻口实,利害所关甚钜。持高论而居美名,徒坏大局,非任事者所宜。”[38]
盛宣怀抱着“息事宁人,不生枝节为主”的旨意,首先承认俄人已定之案,并说,“办案全凭条约、律例两端。条约无可争,只可争律例……若果是误杀,虽争会审亦何益”,“约事如此,空言无补”[39]。“现在俄败,正想讹人,岂可再生枝节?”[40]于是分头派人对义愤填膺欲采取行动的甬人、报馆等晓以利害,完全否定袁树勋一再坚持的公堂会审建议。2月3日,盛宣怀督同袁树勋、两江总督魏光焘及上海宁波籍商人代表等与俄领筹商“周案”,俄领坚持照条约应归俄方自断了结,不可复议。最后,双方议决4条:(1)将案卷验送清驻俄公使胡惟德,照询俄外交部转咨俄海军部复核,对亚其夫判禁8年。(2)亚其夫刑期应以自押到俄国之日算起,在沪监禁无论久暂,不在限内。(3)应给抚恤银两,可听苦主自做善举。(4)俄舰兵民来者应援引威海卫等处章程圈禁保护,不得任令游荡,酗酒滋事[41]。同日,盛宣怀电告外务部“周案”了结,“抚恤甬人虽不甘接受,然华民得恤亦数少见”[42]。外务部复电“所议甚妥,自可就此结束。希电商南洋督饬袁道将善后事宜妥办,期息事宁人,以维大局”[43]。“周案”就此了结。
四 简要评价
“周案”的交涉结果,明眼人都知道,盛宣怀与俄领的交涉只是表面文章,仅仅是出于“稍慰人心”的考虑,已无多少实际意义[44]。因为一、二条的实际决定权仍在俄方,这些条款并不能使凶手得到应有的实质性惩罚。“周案”交涉由一开始中国上下同仇敌忾,坚持索要凶犯,“非办到会讯不能服众”,几乎激起罢工到最终以俄方独断轻判,草率结案,确实有点雷声大而雨点小,整个案件交涉显得虎头蛇尾,令人很不解气。事实上,不管是负责处理案件的地方官袁树勋,指导案件交涉的清政府,抑或是案发之地的上海民众,都一致要求中俄会审,严惩凶手。他们所提理由不可谓不正,态度不可谓不坚决,僵持了近三个月,最终清政府迫于压力,态度逆转,强迫上海地方官民委曲求全,妥协退让。之所以出现这样一种结局,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使然。
首先,俄国坚执中俄条约的治外法权,蔑视国际法的道义和权威。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犯,可以说俄国走在所有西方国家的前列。早在1710年,沙皇政府就曾授予他的北京商队以“裁判中俄商人的纠纷”的权力[45]。这种非法活动,被认为是西方殖民主义者“在中国境内争取治外法权”的“第一炮”[46]。十年以后,沙皇政府又派出使团,进一步要求在北京设立长驻的领事,在各省设立领事的附属机构,并成立商务法庭,处理两国商人的纠纷,但没有得到清政府的正式批准[47]。中俄《天津条约》和《续增条约》签订后,俄国在中国的治外法权获得了条约依据。自此以后,俄国人在中国杀人越货的犯罪行为,无不逍遥于中国法律之外。但这种治外法权只是针对寻常案件而言的。日俄战争期间,俄兵擅自闯入上海,是没有任何条约“依据”的,这类军队不应享有国际惯例上的治外法权。况且,当时中国已屈辱地宣布局外中立,得到了交战国及国际上的承认。显然,在中立期间涉及与交战国的案件应依据战时中立条规及国际法来处理。依照国际法,中立国有对交战国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义务,也有履行中立国的权力。中立国可以对逃入其领土的士兵军队给予庇护,但必须解除其武装,并采取防止他返回他的部队的必要措施,中立国可以将其拘禁[48]。“由于中立国必须防止他们逃跑,它必须实行严峻的措施,它可以对任何企图破坏这种措施或不遵守关于秩序、卫生等纪律规则的被拘留的部队人员加以严厉处罚。”[49]据此,中国完全有权对逃入上海的所有俄逃兵实行拘禁,对违规人员实行严厉处罚,就更不用说对犯有命案的凶手有惩治权了。况且国际法还规定,“虽然被拘禁的军队不是中立国的战俘,但他们属其看管,因此是在该中立国的纪律权力之下,像战俘是在俘获他们的国家的纪律权力之下一样。因为他们已被解除武装,他们不享受武装部队在国外的治外法权”[50] 。可是,面对中国各界索要、会审罪犯的合理要求和抗争,俄方横加拒绝,坚持中俄条约中的治外法权,依据俄律法中第1058条所列等第最轻之罚来处置罪犯,且不容中方置喙。
其次,俄国恃强凌弱,动辄对中国以武力相威胁。依照国际法,中立国与交战国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早在18世纪,国际法就有“交战国有尊重中立国的领土的义务”[51] 的规定,《日俄战争中国严守局外中立条规》也明确规定了“战国不得稍犯中国作为局外之疆界”[52]。国际法中的战时中立条例更是有交战国有防止其军队和人民侵犯中立国及其人民的合法利益的防止义务。然而,俄国却无视国际法的这些规定,屡次破坏中国的中立,非法出兵辽西,侵犯中国领土,逃舰弁兵骄横残暴,在中立区不断寻衅滋事。不仅如此,俄方不但没有尽到交战国应尽的义务,反而贼喊捉贼,向国际社会指责中国不守中立,动辄以武力相威胁,为扩大侵略寻找借口。正如一家英国报纸说:“俄人处心积虑,欲使中国预闻战争,待将有所借口,以乘机攫利耳。华人坚守中立,计卒不行。”[53]这样,对强权者而言,国际法并不足以成为制约其野蛮行径的有效武器,反而常被践踏。清政府尽管知道俄国的狼子野心,无奈缺乏与其抗衡的军力,在俄方因战败而伺机寻衅之际,生怕上海民众罢工激起事变,因小失大,给予俄方扩大侵略的口实,只好晓谕军民谨守中立,对俄国一再妥协、退让。再次,清政府对国际法认识水平与应用能力有限。综观“周案”处理的整个过程,清政府各级官员没能很好地利用国际法的相关知识来进行批驳,他们的交涉依据主要是中俄有关治外法权的条约,这些条约本身又有歧义或前后矛盾,而俄国又专以其中对彼有利的一面作为交涉依据,从而使得清政府的抗争显得苍白无力。
综上所述,中俄双方对“周案”的处理各持不同的态度,对中俄条约与近代国际法各有不同的理解,各自沿着“守法”与“违法”两个截然相反的方向在行动。中国为确保中立大局,始终小心翼翼地遵守中俄条约和战时条例,忠实地维护条约的道义与权威,谨慎地援引相关规定进行交涉。而俄方一直不断地破坏中国的中立,始则逃舰败兵不断逃入中立区,继则不服中立区的约束,寻衅滋事,行凶杀人,终则污蔑中国不守中立欲启衅端而使凶手免除应有的惩罚。显然,这些极端蛮横的侵略行径,是其恃强凌弱的一贯表现,也是对国际公法的随意践踏。“周案”的处理过程和最终结果说明弱国办理外交的艰难。这是近代中国留给后人最深刻的历史教训。
注释:
[1]《日俄战争中国严守局外中立条规》,王彦威等:《清季外交史料》第181卷,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2850页。
[2]《江督周馥咨外部据沪道禀拟约束俄兵七条请照会俄使饬遵文》,《清季外交史料》第186卷,外交史料编纂处,民国24年,第2909页。
[3][4][5][6]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88、151、88、400页。
[7]《收沪道致外务部电》(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国家清史编撰委员会:《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40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8][9]《俄水手杀人案往还公牍汇登》,《申报》,1905年1月2日。
[10]《发南洋大臣、江海关道电》(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国家清史编撰委员会:《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8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7页。
[11]《发江海关道电》(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8册,第369页。
[12]《俄使雷萨尔致外部沪俄兵砍毙周生有案请按俄律惩治罪人照会》(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86卷,第2907页。
[13]《俄兵砍毙华人案》,《东方杂志》第1期,“时评”,第5页。
[14]《译四明绅商与上海租借领袖领事面谈俄水手杀人案节略》,《申报》,1905年1月1日。
[15][19]《收沪道致外务部电》(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初八日),《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40册,第158页。
[16]《收上海道致外务部电》(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40册,第137页。
[17]《发南洋大臣、江海关道电》(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8册,第371页。
[18]《发驻俄胡大臣电》(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8册,第371页。
[20]《苏松太道上两江总督电》,《申报》1905年1月14日。
[21]《苏松太道袁观察致俄总领事照会》,《申报》1905年1月14日。
[22][23]《收沪道致外务部电》(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初十日),《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40册,第163页。
[24]《发驻俄胡大臣电》(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初十日),《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8册,第377页。
[25]《发盛大臣电》(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初十日),《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8册,第378页。
[26][27]《收盛大臣致外务部电》(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十三日),《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40册,第170、174页。
[28]《俄通告各国谓中国违背中立原文》(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86卷,第2912页。
[29]《外务部致胡惟德战国凭空吹求希与俄外部驳论电》(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86卷,第2912页。
[30][31]刘健主编:《国际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9、360页。
[32][35][36]《收北洋大臣致外务部电》(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十二日、十八日),《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40册,第167、167、185页。
[33][34]《使俄胡惟德致外部俄通告中国违背中立宜向各国声办电》(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86卷,第2911~2912、2911页。
[37]《发江海关道电》(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8册,第387页。
[38][43]《发盛大臣电》(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九日),《清代军机处电 报档 汇编》第38册,第387、388页。
[39]盛宣怀:《寄周玉帅》(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愚稿》第67卷,第17页。
[40][42]《收盛大臣致那大人电》(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九日),《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40册,第195、204页。
[41]《商约大臣盛宣怀致外部周案与俄领会订办法电》(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清季外交史料》第186卷,第2914页。
[44]崔志海:《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史林》2005年第2期。
[45]汪敬虞:《赫德与近代中西关系》,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9页。
[46]葛斯顿·加恩著,江载华译:《早期中俄关系史》,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5页。[47]汪敬虞:《赫德与近代中西关系》,第109~110页。
[48]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下卷(争端法、战争法、中立法)第2分册,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03~204页。
[49][50][51]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下卷(争端法、战争法、中立法)第2分册,第205、205、125页。
[52]《日俄战争中国严守局外中立条规》,《清季外交史料》第181卷,第2850页。
[53]丁守和主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第3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9页。
(转引自:《史学月刊》201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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