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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对反洋教斗争的防范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0-08

晚清政府对反洋教斗争的防范

 

侯芬娥

 

发布日期:2010830

 

晚清反洋教斗争系指中国政府、官、绅、民反对基督教(指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三大教派)会的斗争,包括立案的教案以及未曾立案的反洋教起义斗争。晚清时期,由于列强侵略、教会势力横行、基督教与中国传统文化之间的差异、社会问题等因素,此类矛盾层见叠出,连绵不断。据统计,晚清有案可查的教案多达1998(赵树好:《教案与晚清社会》,中国文联出版社2001年版,247)。在列强的压力下,大都以清政府“惩凶”、道歉或赔款告终,也有个别案例成为列强发动侵华战争、攫取在华权益的借口。反洋教斗争给清政府政治、经济和外交等各方面带来巨大的压力,并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1861年起,清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防范。探讨晚清政府对反洋教斗争的防范,不仅有助于理解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也有助于认识当时的中外关系,并给今人以启迪。但迄今为止尚无人关注这一问题,本文拟作简要分析,以推动这一问题的研究。

 

一 查禁反教宣传品

 

据笔者所见,早在1867,清政府就开始查禁反教宣传品。是年54,总理衙门咨湖广总督李鸿章称:“同治六年三月十六日,据英国阿(礼国)公使来函,以去秋江西赣州等处,忽出揭帖两种,皆系辱骂洋人等词……查匿名揭帖,定例綦严。今赣州等处,既有此项匿名揭帖,地方官未经照例销毁,又未经查照定例查拿严办,相应抄录英国照会,抄单咨行贵督查照,迅饬该地方官照例办理,并出示禁止。”(《教务教案档》第2,台北,中研院近史所1974年版,5)

1870105日、18,总理衙门接连收到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Sir Thomas F.Wade)照会称:“烟台署领事梅呈送《辟邪实录》一书,美国教士之迁移,实系此书布散所致……且据九江领事许详报抚州教堂被毁文内,即指是书江西流传甚广,并有刊版等情。”1023,总署致函南洋通商大臣曾国藩、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指出:“查传教一节,弛禁以来,条约本有明文。地方官果能调护稽查,民教相安,自不致于滋事。近来教案迭出,总由地方官平日漫无防范所致。即如《辟邪实录》一书,空文诋毁,于事本无实济,与匿名文书无疑,地方官任其散布,不为禁止,以致遇有教案,徒添话柄,实于办理中外交涉事件,大有妨碍。除咨行山东、江西巡抚外,应咨贵大臣转行各省督抚,一体查照办理可也。”(《教务教案档》第2,432)

1891,湖南人周汉撰写了大量反基督教揭帖,成为是年长江流域大规模反教起义的重要诱因,并传遍全国,影响巨大。起义被镇压后,清政府对匿名揭帖仍心有余悸。18921,总理衙门专门通令各省查禁揭帖:“照得匿名揭帖,本干例禁,立法甚严。自发捻扫平后,散勇惰民思欲借端为乱,辄假西人传教为言,期动众听。于是刊为书说,编作歌谣,绘成图画,率皆鄙俚不经不堪寓目。而愚民无识,往往为所煽惑,甚或酿成巨案。本年沿江教案层见叠出,悉皆谣传实阶之厉。本衙门前准湖广总督电称,此等谣传,实为祸首,拿获审实,即行正法。此诚曲突徙薪之良策。惟查办必须各属实力奉行,尤须各省同力合作,庶可弭患未然。”“此等谣传不独有碍邦交,即中国内治亦宜严惩。相应咨行查照,通饬各属一体查禁。如有似此匿名揭帖等件立即销毁,并究查捏造之人,从重惩办,以弭隐患。”(李刚己:《教务纪略》卷3,条约、章程)

1895726,总署收法国驻华公使施阿兰(A.Gérard)照会称:“咸丰八年定立和约十三款末节内载,向来所有或写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无论何处,概行革除等语。而光绪十六年复刻《大清律例》,仍有禁止天主教之件。应请按照约章转饬,将光绪十六年《大清律例》一书,及所有同载者一体销毁等因。”不久,施阿兰交出《大清律例刑案统纂集成》一书,云系光绪十八年新刻,内有禁止邪教等语。92,施阿兰再度照会总署称:“此种坊刻律例等书,不独京中发卖,中国各省亦有出售。希查照饬令各省一体销毁。”97,总理衙门致函各省督抚,指出:“当经检阅,系坊间刊刻,并非官书,不足为据……禁止天主教律例,既经刑部于同治九年奏准删除,自不得再行登入。当经咨行步军统领衙门谕禁各书坊,务得坊刻之《大清律例刑案统纂集成》书内禁止邪术门所载,西洋人在内地传习天主教一条,并上层所载禁习西教各节,一律销毁在案。”针对施阿兰的第二次照会,总署再次咨行各省督抚,“查照条约部章,饬令各府州县地方,出示晓谕各城乡书坊,将坊刻律例书内所载禁习天主教各节,一律查明销毁,以符约章可也”(《教务教案档》第5,台北,中研院近史所1977年版,235-236)

此外,清廷还多次发布类似上谕,查禁反教宣传品,对“扫清灭洋”更是严令取缔。

从上述查禁反教宣传品的过程可以看出,清政府认为反教宣传品违反条约,“空文诋毁”,“率皆鄙俚不经不堪寓目”,“于事本无实济”,“徒添话柄”,“甚或酿成巨案”。因而对它的查禁从出示禁止、销毁,查究捏造之人,从重惩办,到“正法”,措施越来越严厉。在笔者看来,这些宣传品确有大量荒诞不经的东西,体现了中西文化之间的差异和抵牾,但也不全是“空文诋毁”,还包括揭露列强侵略、部分教士教民横行霸道和号召人民反侵略反洋教的内容。可见,反教宣传品不仅是中西文化冲突的产物,更是政治因素影响所致。由于列强侵略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更由于列强保护下的教会势力严重地冲击了传统社会,引发了普遍的仇教心理,因而国人乐于接受这些宣传品,甚至在一怒之下,毁堂打教;兼之这些宣传品采取秘密方式传播,所以屡禁不止,甚至于愈禁愈多,对反洋教斗争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二 责令持平办案

 

晚清反洋教斗争的高潮始于1861,该年发生教案27(《教案与晚清社会》,247)。突如其来的反教浪潮引起清廷的高度重视,此后,它迭次责令地方官持平办案,以期缓和民教矛盾,避免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1861,清廷发布上谕:“嗣后各地方官凡交涉习教事件,务须查明根由,持平办理。如习教者各系安分守己,谨饬自爱,则同系中国赤子……倘或倚恃教民,不守本分,干预别项公私事务,或至作奸犯科,霸地抗租,欺侮良民,则不独为中国之莠民,亦即系伊教中之败类,必应照例治罪,决不能因习教而少从宽假。各该地方官务当事事公平,分别办理,以示抚绥善良之至意。”(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上海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10919)其中要求地方官“查明根由”,持平办案,对作奸犯科的教民要照例治罪,令地方官办案时要“事事公平”。

两年后,1863425,清廷指示江西巡抚沈葆桢:“与外国交涉事件,一切须持平办理,该抚断不可稍存成见,致有偏抑。”(《清末教案》第1,中华书局1996年版,363)再次强调持平办案。

18761028,清廷针对四川江北、内江、邻水、南充、巴州、营山等地的反教案件,密寄成都将军魁玉、四川总督李瀚章等上谕:“川省民教积不相能,日与寻仇,深恐酿成祸患。现在魁玉等函报该衙门内江县有团民杀毙教民之案,邻水县有教民杀毙团民之案,均有拆毀教堂之事。法国使臣即有邻水教案请为保护之词,亟应迅速持平办结,以弭衅端。近来中外交涉事件甚多,措置稍有不当,即致枝节丛生,不可收拾。该省教案层见叠出,尤当设法妥办,早为完结,以靖地方。著魁玉、李瀚章、文格严饬各该地方官,迅将该处各教案秉公查明,妥速办结,毋得日久耽延,致贻后患,将此由五百里各密谕知之。”(《清末教案》第2,中华书局1998年版,126)其中指出教案可能导致法国干涉,酿成衅端,要求地方官“秉公查明,妥速办结”。

义和团运动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地方官袒教抑民,致使民教矛盾激化。在义和团运动被镇压后,清廷要求地方官员“平日与民相亲,随时开导,遇有民教争讼,听断持平,无偏无激”(杨家骆:《义和团文献汇编》四,台北,鼎文书局1973年版,121),“务使民教相安”(《清季外交史料》,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2494)。这份上谕反映了清政府在义和团运动后另辟蹊径,力图通过调和民教矛盾,杜绝反洋教斗争的发生,减少中国方面的损失。

综上所述,“持平办理”是晚清政府对反洋教斗争一直强调的原则。数十年间,它以“查明根由,持平办理”,“不得存心偏重”,要“一视同仁,但分良莠,不分民教”,“听断持平,无偏无激”等为原则,这本身并没有错,但原则的坚持却十分困难。因为清廷及其各级地方官的内心深处仍存在华夷之辨和纲常名教的观念,他们对与中国传统文化相抵牾的基督教充满着恐惧和排斥,因此在发布这些上谕时往往言不由衷,总想限制教会。然而,这一时期的反洋教斗争从以前的清政府独立处理、拥有完全裁决权,变为清政府和自称代表教会利益的西方列强共同处理。每逢反洋教斗争发生,列强往往以外交讹诈和炮舰威胁双管齐下,清廷虽不乏抗争之举,但妥协多于抗争。比如,1861-1890年间能够搞清地方官态度的505起教案中,清政府袒教的案例多达313,62%,而比较公平的只有192,仅占38%(《教案与晚清社会》,151),大都未能真正做到持平办案。

 

三 限制教会

 

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后,清政府被迫完全解除教禁,提高教士教民地位,致使教会势力急剧膨胀,这时,反洋教斗争迅速发展。因此,清廷又设法限制教会势力:

其一,建议列强督促教士慎选教民。186293,总理衙门照会法国公使哥士耆,建议“教主神甫分赴各省,宜慎择良善也”。并警告说:如果教士“一意招徕,来者不拒”,“万一素行无赖之人,托名习教,一经溷迹其中,难保不向邻里乡党肆行无忌。彼同乡共里,耳目最亲,一旦以众人之所轻贱者,忽为外国所尊礼,其心已有所不服。又况恃为护符,更加挟制,安得不激成事端”,“误收一败教之人,即添一教中之害,自不若事先审慎,防患于未然。嗣后传教者于愿意习教之人,务宜悉心查访,实系安分良民,方许从游。如有品行不端,或已经犯法欲借习教为护符者,即行屏斥不纳。如此办理,则善士盈庭,门墙清肃,百姓虽不尽习教,当不致以身不习教,因于习教者稍有猜疑”(《教务教案档》第1,台北,中研院近史所1974年版,25)。这一建议遭到了哥士耆的拒绝。1871,总理衙门再次向列强驻华公使建议教士慎选教民,将其登记造册上报中国官府,同样遭拒。晚清时期,教徒(尤其是天主教徒)成分不纯是反洋教斗争的重要原因之一,列强使领及其他外交官如能督促教士慎选教民,必然会大大减少此类冲突。然而,他们却拒绝这一建议,致使此类事件有增无减,恶性发展。

其二,建议教士教民归地方官管辖。1869,总理衙门接受英国驻华公使阿礼国有关教士教民归地方官管辖的建议(Paul A Cohen,China and Christianity ,the Missionary Movement and the Growth of Chinese Antiforeignism1860~1870,Harvard:Harvard University 1963,p198),626日照会阿礼国,进一步阐释:“传教士既欲久居中国,渐广其传,不欲中国人民歧视,自当与中国人民平等。如佛教亦来自西域,其与中国人各习各教,日久相安者,以教虽不同,传教之人则同归地方官管辖也。即中国最重之圣教,如进士翰林已经出仕者,若回籍家居,教授生徒,亦仍归地方官管辖,此定制也。今各国教士多服中国衣冠,而不遵中国制度,是先自外也,是示人以不平也。而习教者亦因而效尤,或欺压平民,或违抗官长,无怪人心积怒,到处诧异也。”在此,总理衙门指出基督教与佛教、儒教的根本区别在于教士不服从地方官管辖,中国教民欺压平民,违抗官长,主张将教士、教民“改归地方官管辖,而不准地方官苛待,斯两得其平,自无意外之虞矣”(《教务教案档》第2,15-16),并请阿礼国转告英国政府。这项建议有助于制止教士对民教纠纷的干预,抑制教民的不法行径,大大减少教案,无疑是合情合理的,但遭到英政府拒绝,不了了之。

其三,建议制止教士干预词讼。民教冲突发生后,许多教民往往歪曲事实,诬控乡民,教士大都偏听教民一面之词,直入官府,干预词讼,益增民众对教会的愤恨,引发新的打教事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总理衙门屡次与外国驻华公使协商,要求禁止教士干预词讼。即“凡遇教民争控案件,本系中国之民,自应静候中国地方官秉公核办,主教及传教士均不得出而干预。如果地方官审断不公,例准教民呈控本府;本府不理,再控司道;司道不理,再控督抚。不得依仗教势,率行越控。如教民干犯律例,罪有应得,仍由地方官照中国例自行治罪,主教及传教士不得与闻”(《教务教案档》第1,45)。中国和外国都应根据本国法律处罚各自犯罪之人,外国不得借教案进行敲诈。但这一建议也遭到拒绝。因此,教士干预公私事件有增无减,地方官多因惧怕列强,听之任之。至1902,清廷通过外交途径,同西方列强以条约形式修改有关基督教管理条款,先后签订了《中英通商条约》、《中美通商条约》、《中葡通商条约》、《中瑞(瑞典)通商条约》,这些条款都有教民遵守中国法律、教士不得干预中国官员治理华民之权的规定(《清季外交史料》,2611282628972992),并得到多数教士的执行。

其四,对教士教民的其他限制。这些限制包括教士不得无照传教、乘坐大轿,“嗣后主教及传教士一切车马仆从,须照中国士人之例,随携一二家僮,任便骑马坐车,或乘二人肩舆,不可乘坐绿呢紫呢大轿,及用有职衔人引马,以致骇人听闻”。教士致地方官的信函公文只能称禀呈,不可用照会,教士不得自称“愚弟”(《教务教案档》第1,45~46)。教民“应守中国法度”,不可免除正当捐税和差徭,不得藐视官长,不得着洋装,“俾免冒充外国主教,致为外国主教之累”(《教务教案档》第1,25~26)。中国妇女不得入教,外国女修士不得在华传教等等。这些建议,有助于规范教士教民的行为,缓和民教矛盾。但除了教士不得自称“愚弟”外,其余均遭拒绝。

上述限制教会的建议如果实施,必然能够延缓教会势力的发展,抑制部分教士教民的不法行径,减少国人对教会的猜疑和对立情绪,从而使反洋教斗争数量大大减少。然而,由于清政府及多数地方官软弱无能,昧于世界大势和国际法知识,兼之列强的蛮横,这些建议大都未能实施。

晚清时期,清廷虽然采取种种措施防范反洋教斗争,但由于基督教与中国传统文化之间的差异依然存在,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中国人民和外国侵略势力及其教会的矛盾逐渐加深,因此无论清廷采取什么办法,都不能有效地预防此类斗争的发生。比如1842-1860年间共发生68起教案,年均仅有3.6;1861-1894年间教案总数多达759,年均22.3,是上一阶段的6倍还多(《教案与晚清社会》,247)。此后数年间,教案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也进一步扩大,最终发展成为席卷全国的义和团运动。可见,清政府防范反洋教斗争的种种举措都以失败告终。义和团运动失败后,一方面反教者元气大伤,无力进行大规模的斗争;另一方面,东西方文化交流更加密切,中国民众对基督教的怀疑和误会减少;兼之教会加强自身建设,注意约束教士教民行为,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努力和中国社会其他成员和睦相处,注意不直接依靠外国政府的政治保护,不寻求列强的条约和军事援助,把自身的宗教事业和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相分离。因此,中国社会中打教反教的观念渐趋淡化,反洋教斗争迅速减少。

(转引自史学月刊2010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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