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海洋分界问题再讨论
王巨新
文章转引自《海交史研究》2023年第2期。
(文内图表省略,具体请参看原文)
摘 要:清代内外洋划分制度经历了康熙后期创始,康熙末年成型,雍正以后有所发展的历程。清政府划分内外洋的初衷,是为了明确海洋盗案法律责任。各省确定内外洋范围的方法,主要是以海岸、岛礁、港湾、墩汛等重要地理标志物作为内外洋名及内外洋分界线。由于缺乏科学测绘手段,清代对于内外洋的具体划分并不十分精确,但符合当时官民对海洋的认知水平,能够帮助盗案事主与地方官弁迅速确定事发地点,并明确地方州县与水师官弁的法律责任。通过内外洋划分及一系列相关制度,清政府对中国海域实施了有效的管辖权。
关键词:清代前期;内洋;外洋;管辖权
清代前期,不仅沿袭明代进行各地方政府及水师协营间的海防责任区域划分,而且开始进行近海远海间的内外洋划分。这一时期的内洋、外洋划分,虽与现代国际法中的领海、毗连区有本质不同,但代表了中国封建王朝晚期对海洋管辖权的认识和实践,标志着中国传统海洋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一、 问题的提出
2015年,王宏斌先生在《近代史研究》发表《清代内外洋划分及其管辖问题研究——兼与西方领海观念比较》一文,引起学界对清代内外洋划分问题的关注。该文提出,清代将接近大陆海岸和岛岸的海域划分成三个部分:一是内洋,这部分海域由于靠近大陆海岸或岛岸,以一些小岛为标志,由沿岸州县和水师官兵共同负责管辖;二是大洋、深水洋或黑水洋,这部分海域无边无际,“非中土所辖”,类似于现代的公海;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条洋面,清人称其为外洋,这部分海域通常以距离中国海岸、岛岸最远的岛礁为标志,由于超出了文官的管辖能力,委派水师官兵进行巡阅巡哨1。在此基础上,王宏斌又陆续发表一系列相关论文,分别讨论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直隶、奉天各省内外洋划分的准则和界限2,并汇辑出版资料集《清代近海管辖权资料长编》和著作《清代内外洋划分及其管辖权研究》3。这些成果在分析沿海各省内外洋分界线时,将凡是靠近(5公里以内)大陆海岸和设立府、县、厅治岛屿的岛岸附近的岛屿和洋面均划入内洋,凡是远离(5公里以外)大陆海岸和设立府、县、厅治岛屿的岛岸附近的岛屿和洋面均划入外洋。
王宏斌的相关研究大大拓宽了中国海洋史的研究范围。受其影响,何沛东、汪小义、孙靖国等几位学者亦撰文讨论清代内外洋划分问题4。他们主要利用方志和舆图资料,分析清朝前期对于各省近海海域的内外洋划分,为该问题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资料。其中何沛东通过对清代沿海地区方志的梳理,提出当时划分内外洋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小海区标定法”,即将港口、岛礁等代表的小海区标定为内洋或外洋,内外洋呈片状分布,此种方法方便应用,较为普遍;二是“类直线基线法”,即以若干个沿海的港湾、墩汛为起点向海洋中延伸若干里得到的基点,将这些基点连接成线即为内外洋分界线,此种方法在当时的条件下,难以实践,比较少见。
上述研究成果,主要从水师巡洋或历史地理角度分析清代各省内外洋划分问题,使得人们对清代近海海域管辖权的认识更加清晰。不过,相关研究仍有进一步深入的空间。其一,上述研究成果并未深入讨论清代内外洋划分制度的形成背景和发展过程。清政府是何时开始对管辖海域进行内外洋划分的?清代内外洋划分制度是如何形成发展的?内外洋划分制度出台后,清政府是否制定配套法规或对原有海洋海事管理制度进行调整?缺乏对这些问题的深入讨论,对清代海洋分界与管辖权问题的认识就不够全面。其二,水师巡洋自明代就已形成,为何内外洋划分制度至清康熙后期才创始建立?主要从水师巡洋或历史地理角度探讨内外洋划分制度,能否反映清政府推出内外洋划分制度的真实初衷?内外洋划分是清政府加强海洋海事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我们还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其三,现有成果对清代内外洋具体范围的讨论,很大程度上是借用现代地理测绘标准来确定内洋和外洋。而清朝前期确定内外洋范围并绘制相关海图时,显然并无这些测绘手段,加之海岸、岛礁、港湾、墩汛、沙线、潮汐、航线等在清代以后多有变迁,所以用此方法来确定内外洋范围,其准确性大打折扣。由此,本文主要讨论清代内外洋划分的形成发展过程,分析清代文献和方志舆图中对各省内外洋划分状况的具体记载,以及清政府对内外洋划分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补充,以期更全面认识清代前期的海洋分界及管辖权问题。
二、 清代前期内外洋划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清代内外洋划分制度并非沿袭自前代,而是经历了一个康熙后期创始,康熙末年成型,雍正以后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
(一)康熙后期内外洋划分的创始
词汇学角度分析,康熙四十二年(1703)前,并无“内洋”之概念,虽有“外洋”词语,其内涵却并非与“内洋”相对。在(顺治三年)《大清律集解附例》、《清祖实录》、《清圣祖实录》、(康熙)《大清会典》、(雍正)《大清会典》对于清康熙四十二年以前史事的记载中,均未出现“内洋”词语,仅《清圣祖实录》中有两处“外洋”之记载:一处是康熙三年(1664)十一月,镇守福宁总兵官吴万福疏报,广东叛将苏利“密遣贼艘,从外洋潜入闽地”5。另一处是康熙十九年六月,广东巡抚金俊疏报,委署虎门副将张瑜进剿“逆贼”谢昌,谢昌等“由外洋远遁”6。从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外洋”,是泛指海洋,并无特指意义。
但是,在《清圣祖实录》、(雍正三年)《大清律集解》、(雍正)《大清会典》对于康熙四十二年至五十四年的史事记载中,“外洋”词汇开始频繁出现,并开始出现“内洋”之记录。其中《清圣祖实录》有“外洋”记载6条、“内洋”记载1条7;《大清律集解》有“接济外洋”“偷越外洋”定罪之附例;(雍正)《大清会典》有5条涉及外洋、内洋之规定。其中(雍正)《大清会典》5条规定如下:
(康熙四十二年)覆准:各处商船……如有偷越外洋者,查获之日,船户、舵工各责四十板,枷号三个月,劫失不作盗案。8
(康熙四十五年)覆准:福建外洋商船,如有违例私造者,照渔船例加一等处分。9
(康熙四十五年)覆准:山东胶州海口……内洋海汛失事,责在水师;海岸失事,责在陆营。10
(康熙四十八年)议准:浙江宁、绍二府,人稠地窄,米少价腾。温、台二府,上年丰熟价贱。给与温、台殷实商民买米印照,开明米数,勒限缴销,将所买米石,从内洋运入宁、绍二府,平价粜卖接济。俟秋收米价渐平,该抚具题停止贩卖。若有借此贩卖外洋者,巡海防汛官员不时查拿,从重治罪。11
(康熙五十一年)覆准:商船查汛挂号,悉由内洋行走。如弁兵有勒索等弊,俱照例议处。如商船不走内洋,不赴汛地挂验,俱照例枷责。至于闽省装载杉木,仿江南沙船式,用布幡平底,俱由内洋行走。12
《大清律集解》两条附例都集中在“兵律·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下:
(康熙四十六年)商渔船只,不分单桅、双桅,悉从民便……若船中夹带违禁硝黄、钉铁、樟板等物,接济外洋者,船户以通贼论斩;舵工、水手知情,同罪;不知情者,皆杖八十、徒二年。保结之人,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船主在籍,而船只出洋有事,并责问船主。承察取结之地方官,及汛口盘察之文武各官,俱革职。卖放者,革职,流二千里。13
(康熙四十六年)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非,余船并坐。余船能将为非船户首捕到官者,免其坐罪。初出口时,必于汛口挂号,将所有船照呈送地方官或营官验明,填注月日,盖印放行。入口时,呈验亦如之。总计经过省分,一省必挂一号。回籍时,仍于本籍印官处送照查验,违者治罪。如有不由各汛,偷越外洋者,船户舵工人等,并富民谋利自造商船租与他人,及租之者,俱各杖一百、枷号三个月。失察及知情之该管各官,俱交该部议处。14
为何在康熙四十二年(1703)后,清朝文献中频繁出现外洋、内洋记载及相关法律规定?这与当时清政府加强海洋海事管理有关。康熙二十三年(1702)清廷宣布开海后,各省出海贸易和采捕船只日增,海洋盗匪案件也频频出现。为加强海船管理,保障海洋安全,清廷于康熙四十二年推出两项重要制度。一是商渔船只分类管理制度。即将出海船只分为商船、渔船两类,从船只修造、给照印烙,到挂号出口、入口稽查,制定一系列管理法令,并强调船只不得偷越外洋,“如有偷越外洋者,查获之日,船户舵工各责四十板,枷号三个月,劫失不作盗案”15。二是洋盗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清廷规定:“沿海各营洋面,有岛有屿,宜另为派定船只,以将备带领,常川驻守。其余各汛,以千把游巡。如有一年之中,该营汛内失事一二案者,仍照例以盗案参处。其失事至三四案者,千把革职,副将、参将、游击降二级,留任图功。倘能拿获盗船,仍与开复。至五六案者,降四级调用。七八案者,革职。总兵所属营内,共有失事十案者,降二级,留任图功。至十案以外者,降二级调用。再守备例不作兼辖,但水师与陆路不同,守备兼轮防哨巡之责,亦应与参游一例处分。”16这一制度,明确了沿海水师官弁的缉盗法律责任,根据一年内洋盗案件数量,分别进行不同的惩处。
康熙四十六年(1707),清政府又对浙闽两省洋盗案件缉捕法律责任作进一步规定:“浙闽海洋行船有被劫者,闽省以总兵官为统巡,分巡之参游守为兼辖;浙省以总兵官为统辖,本标之游守为兼辖。如有盗案,该督抚题参到日,将两省分巡、委巡各官降一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俱限一年缉获。如不获,题参到日,将分巡、委巡之参游守等官降一级调用,统辖之总兵官降一级、罚俸一年。再巡哨期内,本汛并无失事,又能获奸船一只者,兼辖官记录一次,二只者,统辖之总兵官准记录一次,多者照数递加。”17据此规定,如本汛发生洋盗案件,勒限一年缉获盗匪,逾限未获,予以处罚;如未发生洋盗案件,又能缉获奸船,给予议叙。
可以说,康熙后期清朝原始文献中开始频繁出现外洋、内洋之记载,特别是清朝律例开始围绕外洋、内洋制定一些法律制度,将接济外洋、偷越外洋作为犯罪予以惩罚,标志着清代内外洋划分的创始。然而,这一时期清统治者对外洋、内洋的认识还不清晰,尚未明确内外洋的具体范围和法律地位。
(二)康熙末年内外洋划分制度的正式形成
清代内外洋划分制度的正式形成,目的在于明确洋盗案件的缉捕法律责任。康熙四十六年清廷限定洋盗案件要在一年内缉获盗匪,但海洋缉盗比陆地困难,官兵很难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因而该制度出台后有不少官员遭到参劾处罚。由此,康熙五十五年(1716)闰三月,曾任闽浙总督的都察院左都御史范时崇上奏提出:商船出海,有在外洋被劫者,与汛地相去甚远,其兼辖、统辖官员,应免题参。据此,兵部正式提出内、外洋划分,并对内、外洋盗案缉捕责任出台新规:
内洋失事,仍照定例议处。若果系外洋被劫者,难定专汛、兼辖,惟责之分委总巡,题参到日,限一年缉贼。如不获者,照村庄道路失事一年限满不获之例,将原参分委总巡分别议处,贼犯令接管官照案缉拿。其失察出口入口各官,亦应仍照定例议处。
再,海洋缉贼较陆地倍难,陆地获贼过半,例得免议,海洋无论内外,获贼一半者,亦应免其处分。至哨巡官弁,如在巡期之内并无失事,而能拿获以前盗犯,抑或本汛并无失事,而能拿获别汛盗犯十人以上者,审明盗供,行劫洋面与年月日期相符,分委总巡等官各准记录一次。其从前如有降罚之案,准其开复,以示鼓励。倘内洋失事,捏称外洋,后被失主告发或査出之日,将哨巡及专兼各官均照讳盗例处分。既经失主告发,该管督抚提镇若不査明据实揭报题参,照徇庇例议处。18
根据此规定,清廷将内洋、外洋盗案的法律责任作区别处理:内洋发生盗案,仍照内地盗案定例,由专汛、兼辖各官承担法律责任;外洋发生盗案,只由分巡、委巡、总巡官及失察出入口各官承担法律责任,文职免其处分。并勒限一年缉获盗匪,若一年内获盗比例超过半数,免除责任追究。若巡期内未发生洋盗案件,而能拿获以前盗犯,或缉获别汛盗犯十人以上,予以奖励或开复从前降罚之案。若内洋案件捏报外洋发生,亦追究法律责任。
为配合新规实施,兵部还规定:“外洋失事,将被劫船只在内洋何汛出口,查明咨部存案。着令该汛游守缉拿,获日审讯盗供。若有以内洋失事,捏称外洋者,即依讳盗例处分。”19兵部还提出,各省内外洋名,此前无凭稽查,应令各该督抚造册咨部,以备查核。康熙帝谕准此议20。由此,清廷正式将管辖海域分为内洋和外洋,并对内外洋盗案缉查责任作出不同规定,“如遇失事,分别内、外洋面,照地界查参议处”21。
康熙五十五年(1716)清廷立法区分内外洋盗案法律责任,并令沿海各省将内外洋名造册送部,标志着清代内外洋划分制度的正式形成。(康熙)《文昌县志》曾载:“旧制防海处分,惟港内失事,责之汛守。若在内外洋面,本属汪洋浩淼,则委之莫可稽考而已。康熙五十四年(1715),大部以汛守推诿,行造内外洋名,以专责成,法严而密,诚莫以加矣。”22此载称康熙五十四年兵部指令各地造报内外洋名,当为康熙五十四年已开始议行此事,康熙五十五年清帝正式谕准兵部所议。
(三)雍正朝以后内外洋划分制度的发展
康熙末年内外洋划分制度正式形成后,其核心内容即内外洋盗案法律责任追究,在雍正时期曾有所曲折。雍正五年(1727),兵部覆准:“凡遇海洋失事,无论内外洋面,照内洋失事例处分。”23这实际是恢复内外洋划分之前的责任追究制度。到乾隆元年(1736),清廷又议定:“内洋失事,文武并参;外洋失事,专责官兵,文职免其参处。其内洋失事,文职处分,照内地无墩防处所武职处分之例,初参停其升转,二参罚俸一年,三参罚俸二年,四参降一级留任。”24至此,清廷关于内外洋盗案的责任追究制度最终确定下来。
需要指出的是,康熙末年内外洋划分制度形成后,清代档案文献中的“外洋”,有时并非专指与“内洋”相对的外洋海域,而是泛指海外国家。如雍正五年(1727)六月,雍正帝下谕提出,康熙帝在位时曾议令“内地之人留在外洋者,准附洋船带回内地”,现在“往外洋之船,或去来人数不符,或年貌互异者,即系顶替私回”,应严饬守口官于洋船入口时详加稽查。此外,现在南洋之禁初开,“其从前逗留外洋之人,不准回籍”25。在此谕令中,雍正帝三次提到“外洋”,指的都是海外国家。雍正六年八月,杭州将军鄂弥达等上奏提出,浙江平湖县乍浦港“系江浙海口要路,通达外洋诸国”26。雍正七年七月,雍正帝下谕内阁指出,广东三面临海,各省商民及“外洋番贾”往来贸易者甚多27。这里记载的“外洋”,也都与海外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 清代前期各省内外洋范围的确定
康熙五十五年(1716)清廷要求各省将内外洋名造册报部,因各省沿海情况复杂,兵部并未提出内外洋划分的统一标准,而是要求各省督抚自行确定内外洋名并报告兵部。遗憾的是,学界迄今尚未发现各省造册报部的相关档案。因此本文主要依据康熙末年以后沿海各省纂修的方志和舆图,考察其内外洋划分实际状况。
(一)广东内外洋划分情况
广东是内外洋划分较早的省份。康熙末年纂修的《文昌县志》记载:康熙五十四年,兵部令各省行造内外洋名,“我文邑造报内洋七处:铺前港、抱虎港、新埠港、铜鼓岭、清澜港、抱陵港、长岐港”28。文昌县能即时将新造报内洋名7处纂修入县志,说明行动是比较迅速的。
乾隆朝方志中,乾隆二十一年(1756)纂修的《廉州府志》载有《廉州府内外洋界图》。图中绘有里、外两层沙线,并注明“里层沙线系廉州府内、外洋分界”29。该志还记载有合浦县和钦州内洋界名,其中合浦县内洋界名25处:大观港、亚乪港、滘头、那隆港、鱟鱼港、燕子港、三汊内、八字山、冠头(领内)、北湾、南湾、陈瑾港、白虎港、旧场港、白龙港、牛屎港、珠场港、调埠、陇村、川江、榕根港、永安港、对达、砍马墩、英罗(澳内);钦州内洋界名15处:石龟岭、鱼洲坪、红沙湾、牛头湾、三口浪、亚公山、东西鸦墩、蛹崙港、黄坡门、猫尾海、独榄、金鼓港、洗牛港、丝螺港、乌雷山。值得注意的是,《廉州府志》仅载内洋界名而未录外洋界名,对此该府志解释云:“外洋何以不书?淼淼者不胜书也,详内洋而外洋可知矣。”30也就是说,外洋浩淼,界名难以详述,外洋在内洋之外,知内洋则可知外洋。
乾隆二十七年(1762)纂修的《潮州府志》则记载了潮州府属潮阳、揭阳、饶平、惠来、澄海5县内外洋名情况。其中潮阳县内洋名8处:南炮台、钱澳、河渡门、葛洲、角石汛、广澳、莲澳、放鸡山;外洋名2处:钱澳氵表、广澳氵表。揭阳县内洋名2处:北炮台、青屿。饶平县内洋名3处:虎仔屿、鸡母澳、大小金门;外洋名12处:深澳、隆澳、腊屿、洋屿、西阁、长山尾、前江澳、王屿、侍郎洲、海山、溪南、溪北。惠来县内洋名10处:靖海港、神泉港、澳脚、溪东、华埔、金东洲、赤洲、文昌、石狮尾、石碑澳;外洋名8处:东澳、芦园、茭梭、西澳、赤沙澳、华涌、乌涂尾、排兜。澄海县内洋名9处:莱芜、溪东港、东港口、沙汕头、三湾、南洋、山头仔、樟林、盐灶31。
道光朝方志中,道光二年(1822)纂修的《广东通志》中,载有《广东内外洋海防图》32,标注有广东海域内外洋名及具体位置。从图1可以看出,内洋名主要标注在海岸、岛礁、港澳等重要地理标志物面向陆地的一面,外洋名主要标注在上述重要地理标志物面向海洋的一面,其外一般是浩淼海洋,再无其他重要地理标志物。
在道光十三年(1833)纂修的《廉州府志》中,载有《廉州内外洋图》33,与上述(乾隆)《廉州府志》所载《廉州府内外洋界图》变化不大,同样绘有里层、外层两条沙线。但(道光)《廉州府志》所载合浦县内洋界名由25处减为20处,钦州内洋界名由15处增至20处,并增加了合浦县外洋界名6处、钦州外洋界名9处。这说明清代内、外洋界址是随时代发展而有所调整变化的。具体而言,(道光)《廉州府志》所载合浦县内洋界名20处为:大观港、亚乪港、滘头、那隆港、鱟鱼港、燕子港、三汊港(内)、八字山、冠头岭(内)、北湾、南湾、陈瑾港、调埠、陇村、川江、榕根港、永安港、对达、砍马墩、英罗港(内);钦州内洋界名20处为:猫尾海、黄坡门、亚公山、东西茅墩、蛹崙港、独榄、金鼓港、洗牛港、乌雷门、丝螺港、三口浪、石龟岭、鱼洲坪(内)、红沙湾、牛头湾、王城澳、白沙湾、老鸦洲、渔埇港、榄埠;合浦县外洋界名6处为:九龙沙(外)、雷公沙、白虎沙(外)、斜阳、高沙、珠场沙;钦州外洋界名9处为:白龙尾(外)、西蚬沙、老人沙、象鼻沙、三墩(外)、玳瑁墩、红排石(外)、青苔头、猪仔门。该府志还明确记述增载外洋界名之原因称:“旧志边隘门只书内洋而不书外洋,实属缺略。兹特详增于此,俾文武各凛巡防云。”34这是说旧府志缺载外洋界名,实属缺漏,新府志特予明确记载,以供遵照。
此外,在道光十八年(1838)纂修的《广东海防汇览》中,载有“三路海图”35,亦标注有广东海域内外洋名具体位置。从图2可以看出,图中被标注为内洋的地点,一般有海汛、岛礁等重要地理标志物;被标为外洋的地点,一般是陆地突出洋面的海角,或是外部无任何岛礁等地理标志物的港湾地带。在《广东海防汇览》中,还录有新宁县(今广东台山市)内外洋名情况。其中内洋名24处:独崖、东滘口、鱼塘湾、鹿胫、旗坛、西滘口、楜椒石、白蕉湾、大排小沙湾、台冲、麒麟阁、甫草角、青兰角、沙栏涌、牛头湾、椰子角、双洲口、望头前、蓢箕角、官涌口、坭嘴、横山、上川岛、下川岛;外洋名21处:黄茅洲、大角头、铜鼓角、大金岛、小金岛、笔架岛、穿龙岛、乌猪岛、桅甲门、沙底洋、平洲、黄麖门、木殻洲、琵琶洲、狗练角、蟒洲岛、亚公角、神洲、鬼洲、北渡津、娘澳36。
(二)福建内外洋划分情况
关于福建内外洋划定时间,前述左都御史范时崇于康熙五十五年初建议施行内外洋划分制度,而范时崇曾于康熙四十九年至五十年任闽浙总督,所以福建必然是推行内外洋划分制度的重点区域。由此可推断,福建内外洋划定时间,当在康熙末年。
关于福建内外洋界限,道光朝纂修的《晋江县志》记载了多处涉及内外洋分界的“水汛澳口”:
祥芝:外港,在县东。《闽书》:“东抵外洋大海,南至永宁卫,与崇武所相对。明初徙石湖巡司于此。”《方舆纪要》:“明参将王麟破贼严山老于此。”
五堡:外港要口,上至祥芝,下至东埔。水程二里内系内洋,二里外系外洋。
东埔:外港要口,上至五堡,下至东店。水程二里内系内洋,二里外系外洋。
东店:外港要口,上至东埔,下至厝上。水程一里内系内洋,一里外系外洋。
厝上:外港要口,上至东店,下至沙堤塘。水程三里内系内洋。
沙堤:外港要口,上至厝上塘十里,下至寨下塘。水程三里内系内洋,三里外系外洋。
寨下:外港要口,上至沙堤,下至永宁。水程五里内系内洋,五里外系外洋。
永宁:外港要口,距县东南五十里。水程五里内系内洋,五里外系外洋。《闽书》:“东滨大海,北界祥芝及浯屿寨,南连深沪、福全,为泉襟裾。”
梅林:外港要口,上至永宁,下至鲁东澳六里。水程五里内系内洋,五里外系外洋。
鲁东:外港要口,上至梅林塘十里,下至深沪十里。水程六里内系内洋,六里外系外洋。
深沪:外港要口。在县东南七十五里。《闽书》:“东滨大海,北永宁卫,南福全所,西邻浔美,通南日,接铜山。由深沪至永宁卫为佛堂澳,海寇出入必经之地,元置巡司于此。”
乌浔:外港要口,在县东南九十里。水程五里内系内洋,五里外系外洋。《闽书》:“南临大海,东接深沪,西连福全,有圳上澳,在深沪福全间。”37
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晋江县是以“外港要口”外水程里数作为内外洋分界线,其中有港口外水程一里分界者,也有二里、三里、五里、六里分界者,由它们确定的内外洋界线相对比较清晰。此外,该县志还载有《晋江县海防图》38,图3以平滑曲线标示内外洋分界线,可供参考对照。
台湾为福建屏障,台湾海域内外洋划分是福建内外洋分界的重要内容。对此,道光朝纂修的《福建通志》载有《台湾海口大小港道总图》39,图4绘有标示台湾内外洋分界的平滑曲线。不过,该图并未标明内外洋分界的地理标志物。
在同治朝纂修的《淡水厅志》中,载有《淡水厅全图》和《沿海礁砂形势图》41,图5有多处标注“外洋”,但无“内洋”标注,也无地理标志物作为分界标示。
(三)浙江内外洋划分情况
浙江内外洋划分时间,当在雍正初年。据(光绪)《永嘉县志》载,雍正二年(1724)题定,“温州海洋汛,自南至北分为四股”42。此当为浙江明确内外洋范围之始。
从表中可以看出,浙江内外洋多以岛礁、山嶴、塘汛、海门等为内外洋名。其中定海镇中、左、右、昌石四营共辖内洋名224处、外洋名55处;黄岩镇中、左、右三营共辖内洋名19处、外洋名12处;温州镇右营共辖内洋名19处、外洋名1处。
该通志“疆域”篇还记载了定海县内外洋名及定海县与相邻之镇海、象山等县以及江南洋面交界情况:
东自沈家门至塘头嘴、普陀、大小洛伽、朱家尖、树栨、洋屿、梁横、葫芦、白沙,南自龟山至大小渠山、小猫、六横、虾岐,西自大榭、金塘至野鸭、中钓、外钓、册子、菜花、刀柯、鱼龙、兰山、太平、捣杵,北自灌门至筊杯、官山、秀山、长白、龟鳖、岱山、峙中、双合、东垦、西垦、燕窝,东南自十六门(一名十衕门)至大小干拗山、桃花山、顺母塗、登埠、马蚁、点灯、马秦,西南自竹山至鸭蛋、盘屿、螺头洋、螺蟹屿、寡妇礁、摘箬、大猫、穿鼻,西北自里钓至马目、瓜连、菰茨、五屿、桃花女,东北自钓门至螺门、兰山、青黄肚、栲鳖、竹屿、东西岳、长塗、剑山、五爪湖、朴头王山、放手山,俱内洋地。若东之浪冈、福山,北之大小衢山、鲞蓬、寨子、烂东瓜,西北之大小渔山、鱼腥脑,东北之香炉花瓶、青帮、庙子湖、鼠狼湖、东西寨、黄星、三星、霜子、菜花、环山,则皆外洋也。
其(定海)南内洋至六横,与镇海县接界;西内洋至金塘,与镇海县蛟门山接界。北外洋而上,为羊山、徐公山,则江浙连界。若西南之梅山、青龙港、穿鼻港、旗头洋,则属镇海县。东西双屿、牛门、青门、旦门、锁门、澹水门、洞下门、道人龙洞、乱礁鞍子、大目、牛栏、珠山、韭山、石浦、孝顺洋,则皆属象山县。西北内洋之游山、七里墅、虎蹲、招宝、蛟门固属镇海县,而外洋之东西霍、七姊妹亦附镇海县。黄盘则为江南省金山县卫对出,滩、浒二山在羊山西北者,俱属江南省汛,惟乍浦属嘉兴府之平湖县。东北外洋至浪冈,犹江浙联界,而花脑、洛华、梳头、马迹、裘子、璧下、东库、大小盘、陈钱、李西则专属江南省汛地。44
将该记载与上表对照不难发现,该通志“海防”篇与“疆域”篇对于定海等县内外洋面的记载大致相同,但名称多有文字差异,当为辑录原始资料差异所致。
在乾隆朝所修方志中,《象山县志》记录了该县内外洋分界情况:“韭山者,外洋之要冲,番舶开船所必经,象海第一门户也。韭山峰有九大山、二小山,一故又名九山。……韭山正对日本,山以外辽阔大洋,又昌国之咽喉也。若两山嵘览,有险可守曰蹇;山涂可耕曰嶴;海中有石曰礁;小山曰屿,其东西殊。牛门,青门,旦门,锁门,淡水门,铜瓦门,道人港,锯门洞,乱礁鞍子,小睦,牛栏基,珠山,孝顺洋,石坛山,皆内洋也,其外皆外洋也。惟大睦洋界于内外之间。”45可以看出,象山县多以山澳、岛礁、海门等为内外洋界划分界限。
关于温州镇所辖内外洋面,除上述《浙江通志》所记该镇右营所辖内外洋名外,(光绪)《永嘉县志》中还记载了该镇中营、左营水师分巡内外洋面情况。其中温州镇中营水师专防三盘口,贴防长沙海岸,两月一换,巡哨内外洋面岛澳。
雍正二年题定,温州海洋汛,自南至北分为四股:中营巡哨为中段之北一股。《事实册》:东南白脑门与左营接界,其南面洋属左营,北面洋属本营。东北至鹿西横址与玉环营接界。
外洋以北双排为界。要地七:曰霓澳。在府东百余里,东南风可泊,亦曰前川屿,旁有黄石礁,北有北村屿、深门、状元澳、天窗澳。中有重山即鸡笼屿。其西南洋面属右营。曰黄大奥:前有青苓屿、乌鹊嘴,与黄华港直冲。曰三盘:在温港东二百余里,门外即东南大洋,内有鱼东中及东廊、西廊等奥,东冲干山二门。南北风可泊,巡哨与左营接界。曰大门:山嘴西北有沉水礁,门外有豆腐岩、尾澳及龙泉头。曰长沙:与破奥、黄裙山、虎头屿,俱属外洋,进洞头门、铁炉头,即为内洋也。曰鹿西:系外洋地,最冲要。过大小笔架、观音礁,即布袋澳。又有稻杆屿、鲳鱼澳,俱属外洋。曰双排:系外洋经过口筐,东为横址地,横址之西北洋面属玉环营巡哨。
温州镇左营水师专防凤凰山,贴防南龙海洋,两月一换,巡哨内外洋岛屿。本营海汛为中一段之南一股,南自大四屿,与瑞安营[接]界;北至白脑门,与中营接界。其极东外洋,为北麂山。
要地五:曰凤凰山,山高大如鸟形,周围乱石甚多,西面为内洋,东即外洋,无风亦有大浪,商渔船经此必取水,东北风可泊船,东南风收至官山暂椗,又有凤凰冠及爬牙齿,又有对屿、纱帽屿、五凤楼、卯礁、小丁山、牛头屿、大丁山,俱东南洋,宜避暗礁浅涂。曰铜盘山,其西为内洋,东为外洋,南风可寄椗樵汲,春夏可采捕。又有长腰屿可暂泊,有鸡冠屿暗礁宜避,有大时奥,东北风可停,又有北麂山孤峙洋中,水深浪恶,其奥三有二可泊樵汲。以上俱正东洋面,防哨宜严。曰南龙山,山系外洋,东北风可暂泊,春夏可采捕,又有半洋、水洞二礁,大小、明甫屿,俱险难泊。曰大瞿山,东为外洋,西为内洋,奥中东北风可泊,其西北洋系中营界。又有小瞿山。曰白脑门,山属内洋,北与中营汛接界,奥小,可暂椗汲水。又有南策山,东属外洋,与北策山相望。以上俱东北洋面。46
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温州镇中营所辖霓澳等7处要地,左营所辖凤凰山等5处要地,均为内外洋划分之重要地理标志物。
此外,在光绪三年(1877)纂修的《黄岩县志》中,载有一份《海防营汛图》47。图6绘有一条比较平滑的内外洋界线,并在界线靠近陆地一侧标示为“内洋”,远离陆地一侧标示为“外洋”。此可与上述《浙江通志》所载黄岩镇辖内外洋面情况,互为对照参考。
(四)江苏内外洋划分情况
江苏近海岛屿不多,其内外洋划分之记载,均在乾隆朝以后,且主要集中在长江出海口及江浙海域交界处。如乾隆十年(1745)八月,署两江总督尹继善奏称,崇明为全省门户,“自崇明出高、廖二嘴,即为外洋”,大羊山屹峙于中,其北则小羊山,为江浙两省分辖之处,每年派拨兵船,春秋两次出巡。出口之高、廖二嘴,名曰“汇头”,距崇明300余里,暗伏水中,极其危险48。这段奏报中,提到“汇头”为崇明海域内外洋之界限,“小羊山”为江浙海域之分界。乾隆三十年,江南苏松镇总兵马金在奏报巡查外海情形时再次提到,从吴淞港出“汇头”,距崇明县300余里,西为高家嘴,东为寥角嘴,水面400余里,中伏铜沙,最为险阻,“从此出口,即属外洋”49。
道光六年(1826),因京杭大运河高家堰大堤溃决,运河水势偏低,漕粮北上成为难题,清政府决议将江浙部分漕粮改为海运,由此开拓出自上海至天津的海运水程。据记载,该水程共4000余里,分为6段,其中第一、二段涉及内外洋界限。第一段:海船自上海县黄浦口岸东行50里,出吴淞口入洋,绕行宝山县之复宝沙,迆至崇明县之新开河,计110里。又70里至十滧,是为内洋。十滧可泊船,为候风放洋之所,隶崇明县属。第二段:自十滧开行,即属外洋。东迆180里至佘山,一名蛇山,又名南槎山,系荒礁,上无居民,不可泊,但能寄椗,为东出大洋之标准,系苏松镇所辖50。这两段水程中,提到十滧为内外洋之界限,佘山为外洋之外边界,可见此段海域内洋、外洋之基本情况。
需要补充的是,出于海防之需,清代前期沿海各省一般都绘有比较详细的“洋图”。乾隆三十年(1765)十二月,刑部议覆两江总督高晋所奏:“查江省洋面县界里数,各营已给有定图,应将洋图再加较正,发洋海州县,并送部存案。嗣后内洋失事,仍带事主会勘;如系外洋,令事主于进口处不拘何衙门呈报,该衙门讯明被劫处所里数若干,即将该事主所开赃物报明各该管印官。该管官查照洋图,定为何州县营汛所辖,飞关该州县会营査缉。”51从中可以看出,江苏绘有“洋图”,标明各州县营所辖内外洋界限里数。可惜的是,学界迄今尚未发现此洋图。
(五)山东内外洋划分情况
山东划分内外洋时间较晚,约在雍正末年乾隆初年。雍正十年(1732)正月,山东巡抚岳濬奏请在长山列岛之沙门岛设通判一员,带兵役40名,“每年于四月初旬赴岛,驻至十一月回郡,一以稽查船只,一以编管居民”。雍正帝将奏折批交河东总督田文镜议奏。田文镜指出,此举不仅会导致“荒滨僻壤之中,俨然成一收税验船口岸,外而需索商民,内而扰累百姓,贻害无穷”;而且会造成“官与将弁不和,役与兵丁不辑,必从此起”。因此,应“仍照旧例,外洋责之巡哨官兵,内口责之州县有司,似毋庸添此通判一员也”52。在这段讨论中,与“外洋”相对的仍然是“内口”,而非“内洋”。另据乾隆元年(1736)刊行的《山东通志》记载:“沿海口岸,大小不可殚述,今标举其最要者。大口为商船出入,盘诘必严;小口为渔筏往来,稽查宜密。陆汛则内地之分防,水师则外洋之巡哨,而巡司则近逻远瞭,亦有诘奸御暴之责焉。”53在此记载中,也是内地、外洋之分,而无“内洋”之名。
在乾隆初年纂修的《莱州府志》中,首次记录了山东半岛掖县、昌邑、潍县、胶州、即墨等县附近海域的内外洋界址:
掖县正北为三山海口,西北为蜉蝣岛,岛之北为外洋,达天津;东为高沙海口,为石灰嘴海口,为王徐海口,与招远县分界;西为小石岛海口,为黑港海口,为海庙海口,为虎头崖海口,为海仓口,入昌邑县界,俱内洋。
昌邑海仓口折而西,为下营口,为白狼河口,入潍县界。
潍县白狼河口西北为黄家庄,与寿光县分界,俱平洋内地。惟距岸四十里有红滩一道,介昌、潍二县,滩南为内洋,滩北为外洋。
胶州正南为柴湖荡;西南为枣林口,为古镇口,为龙湾口,与诸城县分界,内洋;东南为唐岛口,为灵山岛,岛之南为外洋,为竹岔岛,为古积洋,俱外洋;为淮子口,为黄岛,为头营子口,为塔埠头口,为女姑口,入即墨县界,俱内洋。
即墨县西会岛口,为胶、即接界,其西南为阴岛,为豹岛即槟榔屿,为芥荠岛,为青岛,俱内洋;正南为墨岛,内洋;为大古积岛,为小古积岛,俱外洋;东南为赤岛,为福岛,为泽化岛,俱内洋;为苍岛,为劳公岛,为车门岛,为千里岛,为车古岛,为女子岛,为狮子岛,为大管岛,俱外洋;为小管岛,内洋;为岛,外洋;正东为女岛,为田横岛,为律岛,俱内洋;东北为赭岛,为青岛,外洋;为栲栳岛,为白马岛,内洋;又北为香岛,与莱阳分界。54
据此记录,山东管辖海域是以岛屿、海滩等为内外洋界址,各海口汛口和部分岛屿归入内洋,部分岛屿(如竹岔岛、大古积岛、小古积岛、苍岛、劳公岛、车门岛、千里岛、车古岛、女子岛、狮子岛、大管岛、岛、赭岛、青岛)归入外洋。此外,在乾隆中期纂修的《即墨县志》中,记载了自胶州塔埠头口至即墨香岛的内外洋界址,所记与《莱州府志》基本相同,惟将泽化岛记入外洋55。
总的来看,由于兵部要求沿海督抚自行确定内外洋界址,导致清代前期各省内外洋界限划分情况较为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以海岸、岛礁、港湾、海门、墩汛等地理标志物作为内外洋名。此为基本方式,多见于方志文字记载,也有一些舆图在地理标志物旁标注内洋、外洋字样。(道光)《广东通志》和《广东海防汇览》中,不仅有文字记载的部分内外洋名,而且在所附舆图中也标注了内外洋名所在位置。对此种方式,(道光)《厦门志》载:“南北沿海各汛近处,谓之内洋;外海深水处,谓之外洋。”56晚清署澄海县知县陈善圻所撰《澄海县舆地图说》也称:“内洋:各洋以枕近某岛屿为洋名,里数详海岛;外洋:各洋以枕近某岛屿为洋名,里数详海岛。”57二是在部分舆图中,明确绘有内外洋分界线。前述(道光)《福建通志》所载《台湾海口大小港道总图》、(道光)《晋江县志》所载《晋江县海防图》、(光绪)《黄岩县志》所载《海防营汛图》,均属此类情况,且所绘内外洋分界线均为较平滑曲线。三是在个别舆图中,仅在距离海岸较远的海洋区域标注“外洋”,而未标注“内洋”。前述(同治)《淡水厅志》所载《淡水厅全图》和《沿海礁砂形势图》,属于此类情况。
四、 内外洋划分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完善
内外洋制度是清政府加强海洋海事管理的重要制度创新。该制度出台后,与之相关的其他一些法律制度也随之制定、调整和完善。
首先,对内外洋行驶船只实行差异化管理制度。康熙四十二年实行商渔船只分类管理制度后,至雍正十一年(1733),清廷议准:往贩外洋商船,准用头巾、插花并添竖桅尖;内洋商船及渔船,不许用头巾、插花、桅尖58。乾隆四年(1739)再次强调:沿海各省,凡系内洋商渔船只,头巾、插花并所竖桅尖一例严行禁止。如有私带出洋,查出照例治罪。守口官弁照失察夹带违禁货物例,分别议处59。嘉庆九年(1804)规定,嗣后内洋船只不准配带炮位军器,外洋商船“准其按照旧例,携带炮位器械等件,不得有逾定额”。外洋船只挟带炮械出洋时,须验明数目、填给执照放行。进口时,须将原领执照送官查验,或有短缺,须详悉声明失落缘由。如有捏报情事,别经发觉,即将该商按例惩治60。根据这些制度,外洋商船准用头巾、插花并添竖桅尖,亦准携带防卫炮位军器,内洋商渔船只则均予以禁止。
其次,对内外洋巡船失事实行不同的恤赏制度。(乾隆)《大清会典》规定:“凡巡海遭风,受伤者在外洋,官准军功加级,兵准一等伤给赏;在内洋,官准军功记录,兵准二等伤给赏。身故者在外洋,官兵皆照阵亡之例;在内洋,官照阵亡例减一等,兵减半,各给恤典。”61据此规定,巡船在外洋遭风出现官兵伤亡,恤赏标准要高于内洋失事。当然,如果巡船在内洋遭风,捏报外洋,也要给予严惩。如乾隆四十二年(1777),浙江定海镇昌石营都司郑文龙、把总江三定因管理不当,致使巡船在内洋遭风触礁击碎。郑文龙冀免赔补,捏报出事地点在外洋,被浙江巡抚王亶望查出参奏。因“巡船停泊内洋遭风,捏报外洋击碎,律例并无治罪正条”,刑部议定采取“比引问拟”办法,判令郑文龙“比照官军谎报漂没船粮,乘机侵盗至六百石以上例,拟斩监候”,江三定“与郑文龙同罪,照例拟斩监候”62。
第三,对内外洋盗案事主实行不同的会勘制度。乾隆三十年(1765)十二月,清廷议准两江总督高晋所奏:“内洋失事,仍照例文武带同事主会勘。如外洋失事,听事主于随风漂泊进口处,带同舵水赴所在文武衙门呈报,该衙门即讯明由何处放洋,行至被劫处所约有里数若干,即将事主开报赃物报明各该管印官。该文武印官查照洋图,定为何州县营汛所辖,飞关所辖州县会营差缉。事主即予宁释,毋庸候勘。至详报督抚衙门,无论内外洋失事,以事主报到三日内出详驰递,以便据报行查。”63据此规定,如内洋发生盗案,仍照旧由文武官员带同事主前往会勘;如外洋发生盗案,事主报案讯明后即予宁释,不再候勘。至乾隆三十三年,该制度经律例馆修订,附于《大清律例》“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后,成为定例。
第四,对内外洋外国船只实行不同的管理政策。清朝前期,允许外国商船进入广州黄埔贸易,但禁止外国兵船驶入内洋。乾隆七年(1742)和二十九年(1764),分别有英国兵舰“百夫长号”和“亚尔古舟号”到达广州,广东官府禁其驶入虎门,否则要依照商船纳税。嘉庆十四年(1809),清廷谕准两广总督百龄等拟定的《民夷交易章程》,明确规定外国兵船禁止驶入内洋:“查外夷来广货船,向例停泊伶仃等处外洋,报明引进黄埔河面,查验开舱,原不许护货兵船驶入内港。应如该督等所请,申明例禁,晓谕夷人一体遵照,并饬守口员弁严密稽查,如有外夷护货兵船驶入内港,立即呈报,一面驱逐,停止贸易。”64嘉庆十九年(1814),两广总督蒋攸铦等奏定的《酌筹整饬洋行事宜》再次强调:“嗣后所有各国护货兵船,仍遵旧制不许驶近内洋,货船出口亦不许逗遛。如敢阑入禁地,即严加驱逐,倘敢抗拒,即行施放枪炮,慑以兵威,使知畏惧。”65道光十五年(1835),两广总督卢坤等制定的《增易规条》中再次强调禁止外国兵船驶入内洋:“嗣后各国护货兵船,如有擅入十字门及虎门各海口者,即将夷商货船全行封舱,停止贸易,一面立时驱逐。并责成水师提督,凡遇有外夷兵船在外洋停泊,即督饬各炮台弁兵加意防范,并亲督舟师在各海口巡守,与炮台合力防堵。弁兵倘有疏懈,严行参处。”66
结语
综上所述,清代前期内外洋划分制度创始于康熙四十二年,成型于康熙五十五年,发展于雍正以后各朝。清政府之所以出台内外洋划分制度,主要是为了明确洋盗案件的法律责任:内洋发生盗案,由文武官员共同承担缉捕法律责任;外洋发生盗案,仅追究巡洋官兵责任,陆地文职免其参处。沿海各省内外洋范围确定后,又发展出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清代内外洋划分制度与水师巡洋制度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各省在确定内外洋具体范围时,将靠近海口、岛礁、沙洲等处,地方州县能够缉拿盗匪的海域作为内洋;而将远离海岸、岛礁等处,陆地官兵力所不逮,而水师官兵力所能及的海域,确定为外洋范围。
清代前期各省对于内外洋的划分,一般是以港口、海门、塘汛、山嶴、岛礁、沙洲等重要地理标志物作为内外洋界址。为方便识读,当时绘制的一些洋图,也主要围绕地理标志物标注内外洋名,但是限于当时尚无现代科学测绘手段,这些标注并不十分精确。清代使用港口、海门、塘汛、岛礁等地理标志物来确定和标注内外洋面,符合当时官民的海洋认知水平,有利于盗案事主和文武官弁迅速确定出事海域位置,以藉此明确洋盗案件的法律责任。而且,水师官兵巡洋会哨时,也注意以这些地理标志物作为巡防路线和会哨地点。
尽管清代对于内外洋的划分和标注并不精确,但从后来发生的诸多洋盗案件审理来看,清代前期的内外洋划分制度,基本能够解决洋盗案件的法律责任问题,并没有因为内外洋认定而产生太多纠纷。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清代前期尚无领海、毗连区等现代国际海洋法范畴,清朝官民对于海洋的认识还囿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天下观,特别是对“外洋”的外部边界认识并不清晰,甚至将海外各国也称作外洋。不管如何,清代前期已有关于内外洋划分的法律制度,并且以此为依据确定洋盗案件法律责任和水师巡洋会哨范围,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传统海洋法律的走向成熟。而且,必须强调的是,不管内洋还是外洋,都是清政府管辖的海域,清政府通过内外洋划分及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对中国海域行使了较为有效的管辖权。
注释
1王宏斌:《清代内外洋划分及其管辖问题研究——兼与西方领海观念比较》,载《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3期,第67—89页。
2王宏斌:《清代前期广东内外洋划分与水师职能》,载《红旗文稿》2015年第23期,第22—25页;《清代前期广东内外洋划分准则》,载《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第102—113页;《清代前期广东水师巡洋会哨章程述论》,载《国家航海》2016年第15辑,第57—70页;《清代前期台湾内外洋划分与水师辖区》,载《军事历史研究》2017年第3期,第76—93页;《清代前期浙江划分内洋与外洋的准则和界限》,载《社会科学辑刊》2016年第2期,第102—114页;《清代前期江苏的内外洋与水师巡洋制度研究》,载《安徽史学》2017年第1期,第18—32页;《清中期山东的内外洋与水师巡洋制度研究》,载《晋阳学刊》2018年第3期,第16—28页;《清代直隶内外洋划分与天津水师的四度兴废》,载《河北学刊》2017年第6期,第53—62页;《奉天府的内外洋与盛京水师巡洋制度》,载《晋阳学刊》2020年第2期,第40—45页。
3王宏斌:《清代近海管辖权资料长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清代内外洋划分及其管辖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
4何沛东:《清人对内外洋的地理认知》,载《国家航海》2016年第15辑,第16—29页;《基于方志资料的清代内外洋划分方法的考证》,载《历史地理》2017年第35辑,第87—100页;汪小义:《关于清代内外洋划分的几点认识》,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9年第3辑,第80—89页;孙靖国:《古地图中所见清代内外洋划分与巡洋会哨》,载《中国边疆学》2020年第13辑,第257—266页。
5《清圣祖实录》卷13,康熙三年十一月甲午,北京:中华书局,1985—1987年影印,第4册,第201页。
6《清圣祖实录》卷90,康熙十九年六月庚辰,第4册,第1142页。
7《清圣祖实录》卷232,康熙四十七年正月庚午,第6册,第318页;卷238,康熙四十八年七月己卯,第6册,第377页;卷243,康熙四十九年九月辛亥,第6册,第417页;卷250,康熙五十一年八月戊寅,第6册,第483页;卷251,康熙五十一年九月丙午,第6册,第485页;卷254,康熙五十二年三月戊寅,第6册,第509页。
8(雍正)《大清会典》卷139,《兵部·职方清吏司·海禁》,《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61—79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94年,第8731—8732页。
9(雍正)《大清会典》卷139,《兵部·职方清吏司·海禁》,第8733页。
10(雍正)《大清会典》卷139,《兵部·职方清吏司·海禁》,第8747页。
11(雍正)《大清会典》卷39,《户部·蠲恤五·积贮》,第2175—2176页。
12(雍正)《大清会典》卷139,《兵部·职方清吏司·海禁》,第8735页。
13《大清律集解》卷15,《兵律·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雍正三年(1725)武英殿刊本,第15—16页。
14《大清律集解》卷15,《兵律·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第16页。
15(雍正)《大清会典》卷139,《兵部·职方清吏司·海禁》,第8731—8732页。
16(雍正)《大清会典》卷139,《兵部·职方清吏司·海禁》,第8746—8747页。
17(雍正)《大清会典》卷139,《兵部职方司·海禁》,第8747—8748页;《钦定兵部处分则例》八旗卷36,《巡洋》,道光三年(1823)刊本,《续修四库全书》第85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77页。
18(雍正)《大清会典》卷139,《兵部职方司·海禁》,第8757—8759页。按:(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24《吏部·考功清吏司·海防》,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0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第464页)和(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97《吏部·处分例·海防》,《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41—70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94年,第4497—4498页)记作:凡内洋失事,专兼各官仍照内地盗案定例处分。若果系外洋被劫,难定专汛、兼辖,应将文职免其处分。倘系内洋失事,捏称外洋,后被事主告发,或察出之日,将专兼各官皆照讳盗例处分。既经事主告发,该管督抚若不察明据实揭报题参者,照徇庇例议处。
19(雍正)《大清会典》卷139,《兵部职方司·海禁》,第8757页。
20《清圣祖实录》卷268,康熙五十五年闰三月癸亥,第6册,第627页。
21(雍正)《大清会典》卷139,《兵部·职方清吏司·海禁》,第8759—8760页。
22[清]马日炳纂修,赖青寿、颜艳红点校:(康熙)《文昌县志》卷5,《兵防志·洋汛》,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年,第115页。
23(雍正)《大清会典》卷139,《兵部职方司·海禁》,第8761页。
24(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26,《吏部·考功清吏司·贼盗》,第620册,第518页。
25《清世宗实录》卷58,雍正五年六月丁未,第7册,第892页。
26《清世宗实录》卷72,雍正六年八月乙未,第7册,第1080页。
27《清世宗实录》卷83,雍正七年七月甲子,第8册,第111页。
28[清]马日炳纂修,赖青寿、颜艳红点校:(康熙)《文昌县志》卷5,《兵防志·洋汛(新增)》,第115页。
29[清]周硕勋修,王家宪纂:(乾隆)《廉州府志》册首《廉州府内外洋界图》,乾隆二十一年(1756)刻本,见广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辑《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廉州府部(二)》,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6年影印,第13页。
30[清]周硕勋修,王家宪纂:(乾隆)《廉州府志》册首《廉州府内外洋界图》,第28页。
31[清]周硕勋纂修:(乾隆)《潮州府志》卷4,《武备·营汛》,光绪十九年(1893)保安总局重刻本,第7—8页。
32[清]阮元等修,陈昌齐等纂:(道光)《广东通志》卷124,《海防略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重刊本,第2394—2433页。
33[清]张堉春修:(道光)《廉州府志》卷14,《经政·海防》,见广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辑《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廉州府部(三)》,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6年影印,第305—306页。
34[清]张堉春修:(道光)《廉州府志》卷14,《经政·海防》,第304—305页。
35[清]卢坤、邓廷桢主编,王宏斌等校点:《广东海防汇览》卷1,《三路海图》,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7页。
36[清]卢坤、邓廷桢主编,王宏斌等校点:《广东海防汇览》卷3,《舆地二·险要二》,第97页。
37[清]胡之鋘修,周学曾、尤逊恭等纂:(道光)《晋江县志》卷5,《海防志》,《中国地方志集成·福建府县志辑》第25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影印,第70—71页。
38[清]胡之鋘修,周学曾、尤逊恭等纂:(道光)《晋江县志》卷1,《图考志·晋江县海防图》,第13—14页。
39[清]陈寿祺等撰:(道光)《福建通志》,同治十年(1871)重刊本,台北:华文书局,1968年影印,第19—20页。
40[清]胡之鋘修,周学曾、尤逊恭等纂:(道光)《晋江县志》卷1,《图考志》,第70—71页。
41[清]陈培桂纂辑:(同治)《淡水厅志》卷1,《图·淡水厅全图》《图·沿海礁砂形势图》,同治十年(1871)刊本,第1—2、8—10页。
42[清]张宝琳修,王棻、孙诒让等纂:(光绪)《永嘉县志》卷8,《武备·海防》,光绪八年(1882)刊本,《续修四库全书》第708册,第179页。
43[清]嵇曾筠等监修,沈翼机等编纂:(雍正)《浙江通志》卷97,《海防三》、卷98《海防四》,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1册,第486—490、503、516—517页。
44[清]嵇曾筠等监修,沈翼机等编纂:(雍正)《浙江通志》卷3《疆域》,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9册,第169—170页。
45[清]史鸣皋修,姜炳璋等纂:(乾隆)《象山县志》卷6,《军政·海防》,乾隆二十三年(1758)刊本,《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76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影印,第465页。
46[清]张宝琳修,王棻、孙诒让等纂:(光绪)《永嘉县志》卷8,《武备·海防》,光绪八年(1882)刊本,《续修四库全书》第708册,第179—180页。
47[清]陈钟英等修,王咏霓纂:(光绪)《黄岩县志》卷首,《舆图·海防营汛图》,光绪三年(1877)刊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影印。
48《清高宗实录》卷247,乾隆十年八月是月,第12册,第189页。
49《清高宗实录》卷745,乾隆三十年九月是月,第18册,第204页。
5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11,《户部·海运·沿途段落道里》,《续修四库全书》第801册,第466页。
51《清高宗实录》卷750,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丙辰,第18册,第260页。
52《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126之23,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1册,第695—697页。
53(清)岳濬等监修,杜诏等编纂:(雍正)《山东通志》卷20,《海疆志》,雍正七年(1729)重修,乾隆元年(1736)刊,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40册,第370页。
54[清]严有禧纂修:(乾隆)《莱州府志》卷5,《兵防·海汛》,《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44册,乾隆五年(1740)刻本,南京:凤凰出版社,2008年影印,第97页。
55[清]尤淑孝修,李元正纂:(乾隆)《即墨县志》卷4,《武备·营汛》,乾隆二十九年(1764)刻本,第5页。
56[清]周凯修,凌翰等纂:(道光)《厦门志》卷4,《防海略》,道光十九年(1839)刊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年影印,第87页。
57[清]陈善圻:《澄海县舆地图说》,清抄本,第16页。
58(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14,《兵部·职方清吏司·海禁》,第623册,第396页;(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507,《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第3667页。按:头巾,指在桅杆顶部使用头巾顶;插花,指在主桅两侧增加布帆。据(道光)《厦门志》卷5,《船政略》载:“头巾顶,以布数十幅为帆,张大篷顶上,若头巾,能使船身轻。插花亦以布帆,张大篷两边,遇旁风,使船不欹侧。”
59(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508,《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二》,第3677页。
60《清仁宗实录》卷137,嘉庆九年十一月壬子,第29册,第871—872页。
61(乾隆)《大清会典》卷65,《兵部·职方清吏司·巡防》,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609页。
62[清]全士潮:《驳案新编》卷3《名例下》,清光绪十年(1884)刻本,《续修四库全书》第873册,第55—58页。
63(嘉庆)《大清会典则例》卷509,《兵部·绿营处分例·巡洋》,第3735—3737页。
64《军机大臣庆桂等奏会议两广总督百龄等酌筹民夷交易章程逐款胪陈呈览片》(嘉庆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载故宫博物院编:《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第3册,北京:故宫博物院,1932年,第16—18页。
65[清]梁廷枬总纂:《粤海关志》卷29,《夷商四》,《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181—184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75年,第2070—2086页。
66军机处录副奏折:《□□□呈酌议增易防范夷人章程八条清单》(道光十五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3-298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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