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李天贵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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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ks Chinese merchants Amoy
本文关注的重点不是瓷器本身,而是运输瓷器和陶器到荷兰东印度公司(VOC,下文简称荷印公司)亚洲总部巴达维亚的中国商船、船员及其乘客。自从克里斯蒂安·约尔赫(Christiaan Jrg)关于荷印公司瓷器贸易的开拓研究以及20世纪80年代初迈克尔·哈彻(Michael Hatcher)关于东印度大商船“海尔德马尔森号”(Geldermalsen)的惊人发现公布以来,我们对荷印公司在广州的贸易活动以及把成千上万件瓷器从中国高效运至欧洲的方法已经相当清楚。然而,最近一些船只残骸的发现提醒我们,中国瓷器并不只是通过欧洲东印度商船运到国外。①阿姆斯特丹的克里斯蒂(Christie)拍卖行继拍卖“海尔德马尔森号”上的“南京船货”(Nanking cargo)之后,1992年又拍卖了“头顿船货”(Vung Tau cargo)这批更加令人振奋的康熙青花瓷。它来自一艘17世纪90年代在越南沿海着火沉没的中国商船。1999年,哈彻又在另一艘巨大的中国沉船“泰兴号”(Tek Sing)中发现瓷器。该船是在1822年驶往巴达维亚(今雅加达)的途中,于苏门答腊东部的邦加岛附近沉没的。船上1600余人遇难,35万件德化青花瓷散落海底。②而在之前的1998年,在印度尼西亚勿里洞岛附近的一艘阿拉伯帆船残骸中发现了更古老的货舱。它向我们展示了瓷器贸易更悠久的历史。从这艘沉船中出水的一只长沙窑瓷碗落款为“(唐)宝历二年七月十六日”,即公元826年。③
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三种出口商品分别是丝绸、瓷器和茶叶。与丝绸和茶叶不同的是,如果处理得当,瓷器可以永久保存。例如,从沉船中打捞上来保存完好的和散落在印尼群岛海底的中国古代瓷器,或成为古玩店里展销售卖的瓷片与整器,或被普通家庭当作传家的宝贝。它们既见证了瓷器的经久不衰,也见证了其在亚洲内部贸易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④中国瓷器在荷印公司的东印度总部巴达维亚极其普遍,这可以从荷印公司档案数不清的记录中清楚地看到:在孤儿院、医院以及社会中,从最普通的家庭到巴达维亚总督府的餐桌等,各个层面都能见到日常使用的中国瓷器。确实,中国瓷器的运输、进口、销售和购买也许就是如此普通,以至于从没有人想过要为中国这一重要的商业活动写些什么。
巴达维亚商业中心
中文史料没有太多涉及中国和巴达维亚之间重要的运输联系是如何运作的。这一联系是巴达维亚城内大型华人社区的生命线。而对瓷器如何在巴达维亚销售所知更少。连近年来发现的巴达维亚华人公馆档案(即《公案簿》)也没有提及这一重要的商业活动,除了谈到一条每天都在销售瓷器的“碗街”之外。⑤碗街的存在被一位曾在18世纪30年代到访过巴达维亚的中国文人程逊我(Cheng Sunwo)所证实。他在对城镇的描述中提到,这条位于城市西部的“碗街”,“横直俱唐人所住,贸易者最众”⑥。
然而,如果有人花时间和精力搜集那些分散的荷印公司档案和中文文献,就多少能拼凑出一幅更为连贯的瓷器贸易图景。正如我们所知,不仅实力雄厚的老客伙(queijwijs,客商)会带着瓷器和其他能在这条街上销售的中国珍宝偿付前来巴达维亚的旅费,就连中国的新移民(singkeh,新客)也会如此。我们也知道,这些在“碗街”(荷兰语Straat van Porceleijn,瓷街)的商人被授予特权。他们不像其他商人那样每日为其活动摊位向税吏缴费,而是每月缴纳5荷兰盾。⑦
本文尝试将荷兰档案资料和道光十二年(1832)《厦门志》结合起来进行探讨。道光《厦门志》中载有关于贸易组织的有趣内容。还有两篇给北京雍正皇帝的奏折,事关违法移民的茶商和瓷器商。不过,在把这些内容放入历史情境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在荷印公司存在的200年间荷兰对中国帆船贸易采取的政策。大多数外国船舶都被荷印公司满怀猜忌地拒于巴达维亚的锚地之外,唯独中国商船不同。这对于理解巴达维亚的独特性和重要性非常关键。荷兰人之所以积极鼓励中国商船驶入巴达维亚,是因为他们根本就离不开这些帆船带来的巨大财富。对于印尼群岛各处的商人而言,中国商品就像一块磁铁。他们反过来又带着自己的热带产品到此销售,把巴达维亚变成一个名副其实的商业中心。每年来此的中国客伙及其所携的丰富多样的商品,从根本上改变了东南亚的商业活动。在巴达维亚,中国商人奠定了镇上主要街道的基调。荷兰对巴达维亚的中国贸易的控制已有详细描述,此处只作简略介绍。⑧
与中国的航运联系
1595年,第一艘荷兰船抵达爪哇西部的万丹港口。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帆船在印度尼西亚群岛的出现是一个常见的景象。热情好客的华人居民将从荷兰新来的移民安顿在自己家中。正是在万丹,荷兰人见证了中国贸易的巨大潜力。因此,1619年当他们在万丹以东只有100英里处的巴达维亚成立总部时,荷兰人就竭力吸引万丹的华人前来。
由于明朝禁止外商私自来华,接下来的岁月里,所有把荷兰船舶派往中国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1662年,荷兰人在中国沿海的台湾岛设立贸易商馆以便进一步接近中国市场的努力也因遭到明朝忠臣郑成功(也称作国姓爷)军队的驱逐而化为泡影。⑨T.沃尔克(T.Volker)在其关于17世纪荷印公司瓷器贸易的史料汇编中提供了诸多资料,涉及40多年间经由台湾进行的繁忙贸易以及后来与日本之间同样兴盛的贸易。持续至17世纪80年代的明清易代一度造成中国瓷器出口骤然下降,日本瓷器趁势崛起。⑩直到1727年即荷印公司商船到达亚洲100多年后,他们才开始在中国南部港口广州进行正常贸易。但即便如此,此后也花了30多年时间中国和荷兰间才建立起可靠的直航贸易。(11)
因此,17~18世纪荷印公司和巴达维亚及其数量庞大的华人移民都依赖中国洋船航运的联系,特别是与福建厦门港的联系。巴达维亚华人也主要来自彼岸。如果说直到18世纪20年代,中国洋船航运提供了巴达维亚和中国唯一的常规化联系,那么之后它就一直是巴达维亚华人社区和他们家乡的生命线。每年成千上万的华人来到这里。富商和小贩在二月初携带他们的商品到来,然后在六月初回去。常年留下来的则是那些在国外寻找新生活的工匠、农民或不熟练的劳工。他们有些一待几年,有些甚至滞留终生。我们从17世纪出版的《巴达维亚城日志》的多个条目中知道,除了人们熟知的丝绸、茶叶和瓷器三大宗商品,还有大量的中国日常用品如铁制品(铁锅、铁针、器械)、纸制品(纸伞、书写用纸),各种糖果和美食也都有进口。托马斯·莱佛士(Thomas Stamford Raffles)在19世纪初撰写的《爪哇史》中还提到每年自厦门、广州发往巴达维亚的8~10艘中国洋船,“运载茶叶、生丝、软布、漆纸伞、铁锅、粗瓷、蜜饯、南京布(nankeens,即松江土布)、纸张和无数特别适合华人居民的小物品”(12)。
同时期一份中文史料道光十二年《厦门志》也记道:“其出洋货物,则漳之丝绸纱绢、永春窑之瓷器及各处所出雨伞、木屐、布匹、纸扎等物。闽中所产茶、铁,在所严禁。”(13)事实上,永春瓷和泉州德化瓷齐名。“泰兴号”出水的瓷碗底部便有与德化瓷相同的砂质痕迹。而从莱佛士的描述判断,严禁茶、铁的禁令并没有起多少作用。
当然,我们永远都无法确知到底有多少这样的货物来自中国。因为与荷印公司卷帙浩繁、内容广泛的船货记录相比,中国方面并没有相关的资料。更严重的问题是,就连巴达维亚档案里也没有关于厦门商船的准确数据。原因很简单。荷兰当局很早就决定不仔细检查中国商船上的进口商品,而是在常规的通行费和停泊税基础上,只就整船货物再征收一个固定的赎回费(redemption fee)。(14)这避免了港务人员检查过关的中国商人的进口商品时所有常见的愤怒和争吵。(15)这些摩擦一定程度上和远道而来的疲惫商人的坏脾气有关,但主要也源自他们的合理担心,即若在雨季高峰期逐一检查商品,将会导致其变质。而且,每年第一艘从厦门来抵的中国帆船可以免征通行费。这表明中国帆船在巴达维亚多么受欢迎。
洋船贸易的兴衰
前往巴达维亚的中国洋船贸易存续了200年,随着1822年“泰兴号”海难或多或少走到尽头。有趣的是,其间连续经历的形成、繁荣和衰退三个阶段几乎正好反映了荷印公司本身的兴衰。从1619年巴达维亚建立到1683年清朝平定台湾的60多年是贸易的形成阶段。这一阶段充满不确定性。时值明清易代,1644年清军夺取北京。清朝在宣布建立后实行海禁政策,以减轻扫除郑成功领导下的明朝势力及其后裔的困难。直至收复台湾,康熙皇帝仍然禁止臣民进行海外航行和贸易,并以组织严密的政策防止他们定居海外。换句话说,虽然可能至少得到沿海省份地方官府的暗中支持,但这60年间中国洋船驶往巴达维亚的做法实际大多有违朝廷的意志。1683年以后,这项半非法的贸易发生巨变,洋船贸易虽仍受到严格限制,但已合法化。
最初,抵达港口的中国商船数量增加,巴达维亚当局对此相当满意。中国商船带来的瓷器和其他商品的价格相对较低,这样暂时就不必向中国寻求更紧密的贸易联系。然而,当中国沿海经济复苏时,大量商船投身长途海外贸易,新一波淘金者离开中国。巴达维亚政府不欢迎这些新来者,称其为“各种不带来商品贸易,只知道欺诈和盗窃的乌合之众(geboeffte)”(16)。政府采取特殊措施阻止他们到来,并将其遣回来时搭乘的船上。不过,荷兰政府明确声明要小心处理,以免瓷器商被这些严厉的规定所影响,“可以允许一两个没售完瓷器或其他商品的商人留下”,直到下一个贸易季节。(17)
不过,到18世纪30年代末,巴达维亚当地的经济由于多种原因出现衰退,包括巴达维亚周边地区(ommelanden)的制糖业危机以及接连发生的严重疫病。(18)一群群亡命的华人在乡村横冲直撞,当抓捕这些闹事者并将其流放到锡兰岛的高压措施失败后,当地情况失控。1740年夏天,巴达维亚乡村发生一场华人暴动,接着华人叛乱分子在城区进行全面的打砸破坏。愤怒的荷兰人和巴达维亚当地土著进行了可怕的报复,结果造成了对叛乱者同胞的大屠杀。一周内接近8000名中国男丁妇孺被砍死。(19)这一灾难性事件发生之后的几年,中国移民虽又重新开始,但相对于东南亚其他新兴港口,巴达维亚已逐渐失去商业中心的突出地位。除此之外,来自印度、英国人所谓的“港脚商人”(country trader)和中国商人更喜欢驾船驶往他处。此举动摇了荷兰总部在东印度群岛的地位。1795年法国革命军占领荷兰共和国之后,荷印公司宣布破产并于1800年解散。与欧洲的贸易或多或少被切断。这使巴达维亚的经济在接下来的16年里急剧下滑。吧城见证了法国主导东印度群岛的短暂期,然后是1811-1816年英国主导的过渡期。19世纪20年代,新建立的英属新加坡殖民地超越巴达维亚,成为东南亚首屈一指的商业中心。
公司贸易和私人贸易
中国商船带到巴达维亚的瓷器都销往何处呢?他们只是满足当地的使用需求,还是也被再出口到欧洲?“头顿号”沉船表明,这艘船当时正在把瓷器运往欧洲的途中。《巴达维亚城日志》每月月底有关各岛间航运的资料显示,数量相当可观的中国瓷器被运往群岛的其他港口。正如上文已提到的,从17世纪80年代起,大量在巴达维亚当地购买的中国瓷器通过荷印公司被运往欧洲。但巴达维亚的公司员工为贪图个人利益,也购买瓷器出口,结果削弱了荷印公司的官方贸易。
所有这些都在1694年1月变得明朗起来。巴达维亚政府接受十七绅士(Heren Zeventien)的指令,试图禁止自己的员工私自携带瓷器回国,除非他们愿意支付每磅1荷兰盾的离谱运价。这引发了公司员工及巴达维亚当地瓷器商的抗议。据统计,巴达维亚每年进口的200万件瓷器里,约120万即总数的60%进入群岛的地方市场,40万由公司销往欧洲,剩下20%为个人拥有。新政策的后果是,倘若私人商贩被迫停止供应瓷器给荷印公司,后者将面临损失8万荷兰盾的风险,更不用说“30位店主和超过200名街头小贩会失业”(20)。瓷器商抱怨说,他们“用饱含泪水的眼睛预见到他们的末日了”。因为他们害怕新政策会让他们没办法把商品出售给私人买家。总督威廉·范·奥特霍恩(van Outhoorn)看见新政策的错误,请求十七绅士撤回决议。他撰写了1694年的帆船贸易报告,展示了在其他商品之中,就有公司亲自从帆船商人手中购买的不少于462309磅的瓷器。(21)中国帆船运到巴达维亚的瓷器数量之巨由此可见一斑。
巴达维亚公案簿(Plakaatboek,即官方公案汇编)告诉我们,私人贸易和公司本身一样古老。在十七绅士给第一任东印度总督皮特·博斯(Pieter Both)的指示里言及,尽管公司全体员工不得不发誓,但基于自身利益,“商人、船长和其他有资格的个人正在走私最好和最精美的瓷器、漆器和其他珍品”(22)。显然这种私人交易不能被彻底根除,正如公案簿在1634年提到的,巴达维亚政府容许荷印公司的高级官员携带价值高达100荷兰盾的瓷器或其他货物回国。(23)因公司董事抗议,1644年11月18日十七绅士才严格禁止瓷器的私人贸易,但收效甚微。(24)
1694年禁令终究实施,但50年后的1744年7月10日,巴达维亚政府的政策显然更有弹性。它允许员工只要支付货物价值的40%作为运费,就可以在船舱最底层运载瓷器和茶叶。当然,一旦船只漏水,它们会更容易受损或受潮。这一许可在随后几年里多次更新。1757年后,巴达维亚政府允许使用瓷器和茶叶的专递箱(bestelkistjes)。尽管这一年广州和荷兰本土之间开放直航,公司雇员仍然在巴达维亚购买瓷器并运回国内。荷兰政府明确将此认定为不公平竞争,并向中国帆船的大班发出不具有效力的警告,告诉他们不应运来大批精选的瓷器,以免引起欧洲品味对巴达维亚的注意。(25)
中国洋行和洋船
现在让我们从中国的角度来研究瓷器贸易。在康熙末年到雍正初年即1717-1727年中国自由贸易政策被迫中断的十年之后,前往巴达维亚的洋船贸易再度兴盛。1683年,清朝政府决定建立专门洋行与外国人进行海外贸易。洋行(即领有执照的商人行会)主要设在广州,就地同外国人做生意。但人们常常忘记,在厦门也有类似的洋行存在,他们和“番邦”如马尼拉、巴达维亚等进行海外帆船贸易。
洋行洋船比通常的洋船要大。这些船只在选定的船厂建造并需要特殊的许可证。为抵御海盗,官府为这些宝贵的商船在其出航前每艘装备2门大炮、8支步枪、10把剑、10套弓箭以及多达30斤的火药。商船归航时,上述武器必须上存官仓。所有出航的海客都必须登记姓名,女性不允许出国,以防止大规模的移民潮。帆船在每年早春离开厦门,在秋初乘南风返回。原则上,每名下番的海客都要在一年之内返回。但现实中,只有那些和海外港口进行常规贸易的海客害怕不被允许再次出海,才会遵守这一规定。
洋行为出航的船舶提供保障,并支付海关税费。厦门港口的文武官员在帆船离开之前进行巡查。这些省级官员与海外贸易有直接联系。根据朝廷的规定,福建总督和巡抚必须在春季提供印尼群岛的贡品70斤食用燕窝给朝廷,在秋季军队还必须再提供90斤。洋行也必须每年交付一定量的铅作为给省军械库的贡品以表敬意。全部礼品的总价值估计每年约为2万两。
“头顿号”和“泰兴号”沉船的发现地能告诉我们一些有关洋船航路的信息。它们在二月份乘北风离开中国,用几天掠过越南、柬埔寨的海岸;穿过泰国湾时陆地刚从眼前消失,就已掠过马来西亚半岛东海岸,一路南下行到廖内群岛。接着从那里出发向南沿苏门答腊东海岸,在邦加和勿里洞岛之间穿行,最后到达被千岛群岛(Pulau Seribu)包围的终点:巴达维亚港。
重约1000吨的“泰兴号”是一艘极其庞大的洋船。大多数洋船或称为艎舡(wangkang),要小得多(大约300吨),有两根到三根可以升起大型蝙蝠翼状帆的桅杆。这些洋船都是相当笨重的船只,船舵巨大,很难驾驭,相当消耗舵手的力量。船上的劳动分工基本如下:船长掌控全局,一名引水员及其一名助手“负责检查速度,测量水深并观测罗盘”;一名压板或称水手长,负责维持船员之间的秩序并操纵大炮。还有几名船员在航行中各司其职:舵手和他的助手驾驶帆船,缆索负责人及其助手看好索具;两名锚手负责沉重的铁木锚;三名桅杆手负责三根桅杆;两人负责拖船或舢板(这是用来在平静的水面或在锚地上操纵帆船);木匠“修复船舶的破损部分”;搬运工维持船舱和甲板的清洁;一名香主照料海上女神妈祖的祭坛,在罗盘前烧香,并给沿途经过的神圣海岬和海岛献上贡品,如越南南部海岸对出的昆仑岛;最后还有厨师和几十名普通水手。(26)
与船长权威几乎相等的是商人(nakhoda)或大班,他们保护船上的货物和钱财。商人也有义务和责任维持独立旅行的客商(queijwijs,即客伙)间的秩序。这些客商住在商船的后甲板高处。货物则被存放在甲板下的舱室。在整个3~4星期的航程中,还有几百名乘客露宿甲板与少量的个人物品存放在甲板上。据说“泰兴号”搭载了约1600名乘客和200名船员,而大部分帆船包括全体船员只能搭载400~600人。
荷兰政府总是给予大班特别优待。在抵达时,大班通常会给巴达维亚总督呈上一封厦门船主的信函和若干礼物。(27)信中通常请求照顾,例如帮助迅速检查并在巴达维亚办理出境手续,不过往往也包含特殊的商务信息。
两位不守规矩的瓷器商人
这些往返航行于中国沿海和巴达维亚的瓷器商人是谁?《雍正朱批谕旨》让我们对此事有更深入的理解。(28)由于缺乏更多信息,我们只好将就采用以下两个案例。这些是雍正皇帝记录下来用以备忘的,他以每个早晨处理呈献给他的任何奏章而自豪。尽管很难想象天子将决定两个被卷入官僚政治漩涡的瓷器商人的命运,但我们仍应探究这一案例。雍正十一年(1733)腊月,福建总督郝玉麟和巡抚赵国麟联合给雍正上了一道奏章,其中提到非法再入国境的两桩案件。他们的陈述如下:
我们认为福建大部分人依靠海外贸易谋生。那些出国经商的人之中也有一些留在国外。现在,根据漳州(厦门附近)的一份报告,陈魏和杨营两人带着他们的妻子、侍妾、婢女和行李乘帆船(从巴达维亚)返回时被发现并逮捕。在其到达自己的家乡时,他们悄悄租一条小船,在帆船到达时将其搭载回乡。
陈魏如是供述:
我最初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在广州买茶叶并出发前往巴达维亚开始我的生意。康熙五十五年(1716)我迎娶了杨小姐,她同样来自福建。那年我回到了广东,买了瓷器,并再次离开前往巴达维亚。出售商品后,我得到了一点小利润。随后的康熙五十六年(1717),帆船出海(到巴达维亚)的禁令已经生效。很少有船到海外,所以我不能回来。我本来不想长留国外。(现在在位的)皇帝于雍正七年(1729)解除禁令后,我又回到了家里。我在家住了三年。雍正十年(1732)我在苏州捐了个监生(国子监的学生)的功名,然后再次买了一批茶叶,坐船从广州到巴达维亚。因为我原本是一个商人,我无法停止贸易!每次出国我都买一份许可证,所有事情都由船上的大班(nakhoda)安排。因为母亲和兄弟们都还在家乡,我经常寄钱回来抚养他们。去年春天,我的妻子去世了,留下我们的三个女儿。由于没有儿子,我买了三个当地小妾、两个当地的童仆和四个婢女。所有这些仆役均在有荷兰官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购买。我购买了外国大米,带着全家回到家乡以照顾年老母亲,过着守法良民的生活。我没有将违禁商品带回国。离开巴达维亚时,华人甲必丹(华人社区的首领)把我们送到大班郭佩(Guo Bei)的帆船上。(29)今年五月我到达(厦门湾)附近的大担(Da dan)岛。因为我这次回来没有许可证,担心港口的调查,我租了一条小船从大担回家。我住在国外是逼不得已。这并不是因为我想继续留在海外。如果我是那种忘记了家园的人,我又何必把整个家庭带回国呢?(30)
杨营的情况同样有趣。他是一名来自厦门附近同安县的商人。(31)杨说:
雍正六年(1728)一月,我用三百两资金购买了一批茶叶和瓷器,并登上了开往巴达维亚的商船。在那里,我娶了一个华人妇女郭氏。我本来想坐同一艘船返回,但因病不能成行。雍正八年五月,我回到广州,买了货物。雍正九年一月,我再次来到巴达维亚。每次出国我都购买许可证,所有都是由大班安排的。我的哥哥杨课原本在巴达维亚娶了一个妻子,生下了我的两个侄子。但去年,我哥哥死了。我的妻子生下两个男孩和一个女孩,他们还很小,所以我买了一个奶妈(乳母)和三个奴仆,一切按照荷兰官员的规则进行。我在巴达维亚告诉了华人甲必丹,为什么我希望带上我全家,包括妻子和孩子共11人。于是他指派了(大班)高凤的商船给我。六月,我们来到大担岛。因为没有授权证书,我害怕(官府的)检查,于是雇佣一艘小渔船从大担回家,但被当地官员逮捕了。我是一个守法的人。由于禁令在雍正五年解除,漳、泉两府民人都获准到海外从事贸易。如果现在人们挣得足够的生活物资,那么我们应该感谢国家。我不敢忘记祖国,所有的海外华人都想回国。因为我愚笨,我这次悄悄违反了规定。我只请求饶恕。
呈递奏章给皇帝的总督郝玉麟和巡抚赵国麟建议对他们宽大处理:
这些沿海的愚民最初一直与巴达维亚贸易。因为生意和禁令陈魏不得不留在海外。杨营在禁令解除后出洋,未经允许又悄悄返回,他应当愧疚。
皇帝恢复了海面上的和平与秩序,“圣化覃敷,海洋宁谧”,这对“人稠地瘠,向苦食用不敷”的漳州民人而言是幸运的。这两名高级官员暗示,这两个瓷器商人应该有机会为自己赎罪。如果获准向当地的粮仓捐赠丰厚的物资,他们两人可以保证其管辖的百姓有更好的生活。皇帝点头同意,这两个不幸的商人也因此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奏折原文见附录)。
这些证词给我们介绍了往返于中国与巴达维亚之间的中国商人很多有趣的事情。首先,我们这里说的是福建商人,他们喜欢南下前往广州购买茶叶和瓷器,而不是用帆船从厦门出口德化瓷器。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或许皆因广州一地拥有最优质的茶叶和景德镇瓷器,这多亏了其连接内陆的道路与河流的便利交通。同样有趣的是,他们两人都不专门买卖茶或瓷中的任何一种,而是选择将两者组合起来。茶叶和瓷器组合装载在荷印公司的商船上,是众所周知的理想装载方式。瓷器用作压舱物,顶上的茶叶则能给其良好的保护。中国帆船上的茶叶被装在芦苇篮子(canassers,或指箩筐)里——而不是像荷印公司的商船装在箱子里——大概这些箩筐和包装好的瓷器组合起来更适合中国帆船的货仓。
尽管陈先生和杨先生都在巴达维亚娶了华人女性,并在那成了家,但他们继续照顾在家乡的亲人,并最终决定回国。考虑到陈先生给自己捐了监生的功名,他应当曾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但他内心仍然是一名商人,这由其无法停止做生意可以看出来。这些荷兰和中国史料的零散记载给我们留下联系中国东南沿海省份与巴达维亚之间的“走廊”诱人的一瞥。它们还让人得以了解那些使用这一走廊出口中国瓷器的商人。毫无疑问,进一步研究巴达维亚国家档案馆中很少被使用的公证档案和尚未发表的18世纪巴达维亚城日志,也许会对由帆船船主进行的瓷器贸易有更完整的理解。
附录:雍正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谕旨
(福建总督郝玉麟,福建巡抚赵国麟)同日又奏为请旨事。窃照闽省沿海居民多有贩洋为业,往来外域,经营趁息,以致逗留番邦者。兹据(朱批:查获此案人犯之员弁等,当加奖赏,以示鼓励)漳州镇道府县详报:查获陈魏、杨营等犯,携带妻妾仆婢并行李等物,于大担门外,暗雇小船,装载回家。经漳州府讯,据陈魏供称:犯生向在广东贸易,于康熙五十三年,买有茶叶货物,在广搭船往噶喇吧。五十五年,娶了妻室杨氏,原是福建人。本年犯生回至广东,买了磁器等货,复往吧国。卖完了货,又卖布匹,稍有利息。原去的船已回棹了,遂于五十六年奉禁,出洋船只稀少,回来不得,并不是甘心久住番邦。自蒙万岁爷天恩,开了洋禁,雍正七年,才得回到家里住了三年。十年上,在苏州捐了监生,又买茶叶等货,仍在广东搭船到噶喇吧。原是做生意的人,不能歇业。历次往来,上税、照票俱托船户料理的。家中尚有老母、兄弟,常寄银信回家赡养。今年春间,妻室不在了,留下三个女儿。因无子,买了两个番妻、两个小番使女、四个番仆,都是当着荷兰番官,明白买的。带了些番米、行李,同家眷回归故土,侍奉老母,永为盛世良民,并无违禁货物。起身的时节,夷目甲必丹配了郭佩的船,本年五月里,到大担门外。犯生因今次未曾请得牌照,汛口盘诘严谨,为此雇了小船,由大担外洋回家。犯生从前羁留外邦,实非得已,并不是甘心住在番邦的。若忘了故土的人,于今就不挈眷回乡了。只求详察。讯据杨营供称:小的原在同安县做生意。雍正六年正月,在广东将本银三百两,买了些茶叶、磁器,搭船到噶喇吧,娶了妻室郭氏,是中国人。原要随船回家的,小的因染了病,至八年五月里,仍回广东买了货,于九年正月又往吧国。这几次出洋,纳税、照票都是船主代为料理的。小的有个哥子,杨课,原在吧国娶有嫂子,生下两个侄儿。上年哥子不在了,小的取得妻室,生了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年纪尚小。又买了一个乳妈、三个番仆,俱系在番官说定身价买的,连嫂子、侄儿共十一口。向番目甲必丹说明搬眷情由,他配给了高凤的船,于今年六月里到了大担门外。因没有照,怕塘汛查验,雇了一只小渔船,由大担外洋到家,就被本县拏了。小的原是守份良民,自雍正五年奉恩旨开了洋禁,漳泉的百姓得到番地做生意。如今家给人足,无不感戴国恩。不但小的不敢忘本,即现在外邦的俱有思归之念。小的因愚蠢无知,这次误犯私渡禁令,只求超释等情,供吐在案,正在叙详间。复据陈魏、杨营为叩求转达下情事:呈称魏等边海愚民,向在吧番贸易,魏因生意牵缠,又因禁洋,以致淹留番地。营自开禁后出洋,不合无照;私渡回家,甘罪何辞。但窃思漳南一带,人稠地瘠,向苦食用不敷。深幸比年以来,圣化覃敷,海洋宁谧。魏等往来生理,获利丰家,实皆皇恩帝泽,沾被无穷。今魏等情愿将所获余资,仿照社仓之例,魏捐谷八千石,营捐谷五千石,并各造仓厂,备赈乡党,稍伸报效,以赎罪愆。乞怜魏等愚蠢无知,宏施祝网,加惠闾阎,仁泽永垂万年等语,将陈魏分别议拟,由司会详前来。臣等伏查雍正六年间,前督臣高其倬疏称,留住噶喇吧吕宋之人,系康熙五十六年定例。以前者定限三年之内准其回籍,如康熙五十六年定例后,私自去者自不应准其回籍等因。会题钦奏谕旨,洋禁初开,禁约不可不严,以免内地人民贪利漂流之渐。其从前逗遛外洋及违禁偷往之人不准回籍,钦此。臣等伏读圣谕,我皇上训诫愚民,不思故土,逗遛外地,并禁其贪利漂流之渐者,实属天心慈爱之深,诚亘古以来所未有也。今查陈魏于康熙五十五年自广东往噶喇吧经营生理,至雍正七年始行回家,系在雍正六年钦奉谕旨,不准回籍之后。虽据供从前因生业牵缠,又缘禁洋船只稀少,欲归不能,并非甘心异地。质讯邻右,佥称陈魏实系良民。但该犯今于本年七月间,未有牌照,挈眷偷渡回籍,实属不合。杨营虽系雍正六年奉开洋禁之后往番贸易,但亦无照携带眷口偷渡潜回。查陈魏违禁回籍之处,律无正条,应与杨营均照“偷渡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律,应各杖一百,徒三年。船户郭佩、高凤应照“偷渡台湾人等,知而不举”例,各杖一百,徒三年,均属不枉。今据陈魏、杨营呈称,情愿共捐谷一万三千石,建造仓厂,备赈里党,以赎罪愆。臣等备查各该犯携眷回籍情形,依恋故土,与甘心异域者有间。可否仰吁圣慈,准其捐赎,予以自新?船户郭佩等照依牵连人犯例,酌量完结。洪恩出自圣裁,臣等未敢擅便。谨据情恭折具奏,伏祈睿鉴。谨奏。(朱批:念若等依依故土之情,应准其捐赎。但饬行地方有司,时加约束,毋使任意他往)
本文原为范·坎彭(van Campen)、J.T.艾伦(J.T.Eliens)主编《荷兰黄金时代的中国和日本瓷器》(Chinese and Japanese Porcelain for the Dutch Golden
Age,Zwolle:Waanders Uitgevers,2014)一书第六章,原标题为“The
Batavia Connection:the Chinese Junks and Their Merchants”。
①C.J.A.Jrg,Porcelain and the Dutch China Trade,The
Hague:M.Nijhoff,1982; C.J.A.Jrg,The Geldermalsen:History and
Porcelain,Groningen:Kemper Publishers,1986.
②http://www.blouinartinfo.com/market-news/article/761872-captain-michael-hatcher-a-real-reallifeindiana-jones-sells-sunken-treasure-ataustralian-auction_'Captain
Michael Hatcher a real life Indiana Jones.'
③S.Worrell,"China Made," National
Geographic,Vol.215/6,2009,pp.112-122.
④韩槐准:《南洋遗留的中国古外销陶瓷》,新加坡青年书局,1960。
⑤L.Blussé and M.Cheng,the Archives of the Kong Koan of
Batavia,Leiden:Brill,2003.
⑥程逊我:《噶喇吧纪略》,1748。程氏作为塾师在爪哇度过了八年的时间(1729-1736)。译者注:此处译文所据底本为姚楠整理本,见王大海撰、姚楠校注《海岛逸志》附录《噶喇吧纪略》,香港学津书店,1992,第177页。
⑦J.A.van der Chijs,Nederlandsch-Indisch Plakaatboek,1602-1811,17
Vols.,Batavia's Lands drukkerij:Nijhoff,1885-1900,Vol.3,p.343,381.原文为两个rijksdaalder,rijksdaalder也称Silver
Ducat,1个rijksdaalder合2.5荷兰盾。
⑧L.Blussé,"the VOC and the Junk Trade to Batavia:a Problem in
Administrative Control," in L.Blussé,Strange Company,Chinese
Settlers,Mestizo Women and the Dutch in VOC Batavia,Dordrecht:Foris
Publication,1988,pp.97-155.
⑨T.Andrade(欧阳泰),Lost Colony:the Untold Story of China's First Great Victory over
the West,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1.
⑩T.Volker,Porcelain and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As Recorded in
the Dagh-registers of Batavia Castle,Those of Hirado and Deshima,and Other
Contemporary Papers,1602-1682,Leiden,1954.
(11)L.Blussé,"The VOC and the Junk Trade to Batavia:a Problem in
Administrative Control",pp.128-35; Y.Liu,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s
Tea Trade with China(1757-1781),Tanap monographs 6,Leiden:Brill,2007,pp.2-5.
(12)T.Stamford Raffles,a History of Java,Kuala
Lumpur,1965,Vol.1,p.205.
(13)周凯:道光《厦门志》第二册,1961,第167页。译注:原文所引书籍未能查到,所录史料原文据周凯道光《厦门志》第二册,《台湾方志集成》丛编本,宗青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5,第177页。
(14)这一情形不适用于来自长崎的中国帆船。
(15)具体细节参见L.Blussé,"the VOC and the Junk Trade to Batavia:a Problem in
Administrative Control",pp.143-145。
(16)J.A.van der Chijs,"Bepalingen nopens de aanvoer en het
verblijf van Chinezen te Batavia," in J.A.van der
Chijs,Nederlandsch-Indisch Plakaatboek,1602-1811,17 Vols.,Batavia's Lands
drukkerij:Nijhoff,1885-1900,Vol.3,p.262.
(17)J.A.van der Chijs,Nederlandsch-Indisch
Plakaatboek,1602-1811,Vol.3,p.265.
(18)P.van der Brug,Malaria en malaise De VOC in Batavia in de
achttiende eeuw,Amsterdam,1994.
(19)R.Raben,"Uit de suiker in het geweer.De Chinese oorlog in
Batavia in 1740," in J.T.Lindblad and A.Schrikker eds.,Het verre
gezicht,politieke en culturele relaties tussen Nederland en Aziё,Afrika en
Amerika,Franeker,2011,pp.106-123.
(20)C.J.A.Jrg,"Chinese Porcelain for the Dutch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Trading Networks and Private Enterprise," in Rosemary
E.Scott ed.,the Porcelains of Jingdezhen,Colloquies on Art & Archaeology in
Asian no.16,London:Percival David Foundation of Chinese Art,1993,p.197;
L.Blussé,"The VOC and the Junk Trade to Batavia:a Problem in
Administrative Control," pp.124-25.
(21)L.Blussé,"The VOC and the Junk Trade to Batavia:a Problem in
Administrative Control",p.126.
(22)J.A.van der Chijs,Nederlandsch-Indisch
Plakaatboek,1602-1811,Vol.1,p.11.
(23)J.A.van der Chijs,Nederlandsch-Indisch
Plakaatboek,1602-1811,Vol.1,p.330.
(24)J.A.van der Chijs,Nederlandsch-Indisch
Plakaatboek,1602-1811,Vol.1,p.105.
(25)J.A.van der Chijs,Nederlandsch-Indisch
Plakaatboek,1602-1811,Vol.3,p.70,2 July,1751.
(26)校者注:这段文字原文为:“除船主外,船中职务的分配计有:‘财副一名司货物钱财,总杆一名分理事件,火长一正一副掌船中更漏及驶船针路,亚班(按掌了望)舵工一正一副,大僚二僚各一管船中僚索,一碇二碇各一司碇,一迁二迁三迁各一司桅索,杉板船一正一副司杉板及头僚,押工一名修理船中器物,择库一名清理船舱,香公一名朝夕焚香楮祀神,总铺一名司火食。’水手的数目依船只大小而定,小者十余名,大者百余名。”(见黄叔璥《台海使槎录》第一卷“海船”条,转引自田汝康《17~19世纪中叶中国帆船在东南亚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第27~28页)
(27)L.Blussé,"The Vicissitudes of Maritime Trade:Letters from the Ocean
Hang Merchant,Li Kunhe,to the Dutch Authori ties in Batavia(1803-1809),"
in A.Reid ed.,Sojourners and Settlers,Histories of Southeast Asia and the
Chinese,St.Leonards NSW:Allen & Unwin,1996,pp.148-163.
(28)聂德宁教授为我指出这些案例,谨致谢忱。
(29)这里指的是首领或华人甲必丹,他与其幕僚所管理的华人公馆统辖着巴达维亚的华人社区。See L.Blussé and M.Chong,the Archives of the Kong Koan of
Batavia,Leiden:Brill,2003.
(30)允禄、鄂尔泰等编《雍正朱批谕旨》第五十五册,点石斋书局,1887,第105页。
(31)允禄、鄂尔泰等编《雍正朱批谕旨》第五十五册,第106页。
(转引自《海洋史研究》(京)2016年第2016第9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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