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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朝前期国际贸易政策中内外商待遇的不公平问题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0-08

论清朝前期国际贸易政策中内外商待遇的不公平问题

——对清朝对外政策具有排外性观点的质疑

 

陈尚胜

 

发布日期:20101010

 

 

摘要:19世纪以来欧洲主流学术界认为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具有闭关性和排外性的观点,一直被我国学术界所接纳和认同。所谓“闭关”的观点,虽然揭示了清朝海外贸易政策的根本属性,但它却是英国等西方工业化国家强加于清朝的话语霸权;若从英国本身自1718世纪末曾连续颁布的排他性的《航海条例》等法令看,当时英国指责清朝实行闭关政策的虚伪性显而易见。如果对清朝关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与外国商人来华贸易的基本政策、关税征收和具体管理措施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清朝采取的是有利于外国商人却不利于本国商人的海外贸易政策。因此,清朝政策并不具有排外性。从本质上看,清朝在海外贸易方面对本国商人与外国商人采取不同待遇的政策取向,是“重农抑商”和“怀柔远人”两种传统观念的反映。

关键词: 闭关; 西方话语;《航海条例》; 优惠外商; 抑制内商

  

19世纪以来,欧洲主流学术界认为当时清朝所奉行的国际贸易政策具有闭关性和排外性,甚至马克思也接受了这种观点。他在1853年所写的《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说:“清王朝的声威一遇到不列颠的枪炮就扫地以尽,天朝帝国万世长存的迷信受到了致命的打击,野蛮的、闭关自守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的状态被打破了,开始建立起联系。”[1]同时,他还认为,清朝实行对外闭关自守政策,不仅有着地理上和文化(人种)上的原因,而且有着满洲贵族统治全国的政治原因:“仇视外国人,把他们逐出国境,这在过去仅仅是出于中国地理上、人种上的原因,只是在满洲鞑靼人征服了全国以后才形成一种政治制度。欧洲各国从17世纪末为了与中国通商而互相竞争,它们之间的剧烈纠纷曾经有力地推动了满洲人实行这样的排外政策,这是毫无疑义的。可是,推动这个新的王朝实行这种政策的更主要的原因,是它害怕外国人会支持很多的中国人在中国被鞑靼人征服以后大约最初半个世纪里所怀抱的不满情绪。由于这种原因,外国人才被禁止同中国人有任何来往。”[2]

在上述文字中,当时西方学者对于清朝前期的对外贸易政策作了两个方面的认定:一是清朝前期对外贸易政策具有闭关性,二是清朝前期对外贸易政策具有排外性。而正是这种对外国人的排斥性决定了清朝前期对外贸易政策的闭关自守性。西方学术界的这种观点,20世纪50年代以来,基本上被我国学术界所接受并认同[3]。人们普遍认为,清朝在鸦片战争以前采取了闭关锁国政策,而闭关政策造成了中国近代的落后挨打。本文的研究将围绕着西方学术界关于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具有闭关性和排外性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予以展开,并对清朝海外贸易决策取向的思想观念进行溯源考察,以便从清朝海外贸易政策的个案来探讨中国传统文化的涉外特性。

 

       一、“闭关”话语系统的真实性、虚伪性和片面性问题

 

西方主流学术界关于清朝前期实行闭关自守政策的观点,当时是针对清朝政府对于英国等西方来华贸易商人的政策而作出判断的。不过,我国著名清史专家戴逸先生在研究中却发现:“清政府的闭关政策,一方面限制中国人民出海贸易,或在外国侨居,禁止许多种货物出口;另一方面,对来华的外国人也作了种种苛细而不必要的限制和防范。”[4]就是说,清朝的闭关政策不仅针对外国来华贸易商人,也针对本国出海贸易商人。

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以严中平先生为代表的中国学者先后著文对马克思的相关观点进行过质疑。严中平先生认为:“在明清两代,中国政府是针对外国海盗冒险家的行径,限制他们只许在少数港口进行贸易,并加以管束监督的,这是出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安宁所采取的国防措施。世界各国无不如此,中国当然也必须提高警惕。只要外国人在中国法律规章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贸易,他们就受到保护和优待。”实际上,据英国下议院东方贸易情况调查小组在1830年的调查,“绝大多数在广州住过的作证人都一致声称广州的生意几乎比世界一切其他地方都更方便好做”。所以,他“不承认在历史上中国封建政府,曾经实行过什么‘闭关自守’政策。更不承认,中国曾经出于地理上、人种上的原因,对外实行过‘野蛮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的’‘闭关自守’政策。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提法是一个失误”。在他看来,马克思之所以在清朝对外政策问题上产生认识上的失误,是由于深受当时西方殖民主义者有关报道和议论的影响。当时,清朝面对西方人在华的诸多不法活动,“只许英商在广州一个口岸和政府特许的少数行商进行贸易,并对外国人的行动加以约束,禁止鸦片进口。于是在鸦片贩子的带头之下,向中国推销工业品的产业资本家,经营中英印贸易的商业资本家,从事欧亚航运的商船资本家,在英国内外市场上进行活动的银行资本家群起鼓噪,一致叫喊中国仇外排外,贸易不自由”。于是,“闭关自守”就成为这些西方殖民者对清朝海外贸易政策进行诋毁和攻击之词。而事实上,清朝对外商来华贸易实行的是严格管理监督的政策[5]

几乎同时,郭蕴静先生在《清代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兼谈清代是否闭关锁国》一文中也认为,清朝并没有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她指出,清朝统治者入关后,因忙于国内统一战争,无暇顾及对外贸易。1655年以后,为了对付郑成功的反清力量,清朝先后出台的“海禁”令和“迁海”令,只是权宜之计,并非对外关系的既定国策。她还认为,“一、历来任何主权国家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和自身的地位,在对外关系方面(无论政治或经济)制定的政策、措施,都带有限制性”;“二、清政府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无疑是严厉的,有些条文过于苛刻。然而,其内容和目的却没有超出‘限制’与‘防范’的界限,并不是从根本上断绝对外通商往来”;“三、所谓‘闭关锁国’,并未见诸清代史籍、文献。而最早使用这一措词的却是西方列强,他们迫切希望扩大中国市场,愤于清政府的种种限制,而将之强加于清政府的”;“四、(清朝)即使关闭一些口岸,但并没有影响对外贸易的进行”[6]。后来,黄启臣、夏秀瑞、王永曾诸学者也通过自己的研究提出了相似的观点[7]

  上述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着清朝海外贸易政策的内容是否允许外国商人进入中国贸易来讨论闭关问题的。然而,马克思在《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却是围绕着清朝海外贸易政策的性质来讨论闭关问题的。从这种内容与性质的差别看,人们举例质疑并未完全解决问题。那么,究竟如何来认识一个主权国家在对外贸易政策本质上的“闭关”或“开放”问题呢?客观地说,作为一种带有“闭关”或“开放”性质的主权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应是15世纪以后全球化出现后的产物。由于全球化进程的出现,使各个主权国家都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外部环境。从此,一些主权国家的政府采取积极利用外部环境的对外贸易政策,来谋取本国的经济实力发展;也有一些主权国家的政府则采取消极限制外部环境的对外贸易政策,来维护自身的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因此,界定这种对外贸易政策性质上的“闭关”或者“开放”,关键是要考察这个政府在政策的本质倾向上是消极地限制还是积极地利用外部环境因素。就此而论,清朝无疑是用消极的防堵、隔离和限制性的措施来处理日益发展的国际贸易事务。于此而观,清朝在海外贸易上实行闭关政策的观点应具有相对的真实性。

然而,从语源上看,“闭关”和“开放”等词汇是在西方国家通过工业革命奠立机器大工业生产格局后所出现的一种话语系统。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体系的确立,西方工业资产阶级不仅需要为其工业生产准备充足的原料,更需要为其大量的工业产品寻找市场。由此,他们不仅需要加强对已成为殖民地国家的控制,还需要对一些独立的仍是农业文明的主权国家进行贸易扩张,甚至进行更大规模的殖民侵略。于是,“闭关自守”和“闭关锁国”就成为他们指责这些主权国家妨碍其贸易扩张的理论武器,“开放”也就成为他们企图打开这些国家市场的“文明”话语。据考察,汉语系统中的“闭关锁国”等词汇,最初来自于日本。1801,日本兰学家志筑忠雄节译德国人恩格尔伯特.肯普费(Engelbert Kaempfer)所著的《日本史》时,曾用“闭关锁国”的概念来表述日本德川幕府初期的对外政策[8]。清朝末年,“闭关锁国”等词汇即从日本输入中国。从德国人肯普费已明确指出日本德川幕府实行闭关锁国政策的情况看,日语中的“闭关锁国”等词汇显然起源于西方国家。而在记载中西贸易的英语文献中,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西方部分对华贸易商人,基于清朝把他们的对华贸易事务限定在广州一个口岸和政府特许的少数行商进行交易,使得他们扩大对华贸易的诸多要求并未得到全部满足,于是他们开始以“闭关”话语来诋毁和攻击清朝对外贸易政策,甚至叫喊中国人仇外和排外。1793,英国派遣马戛尔尼使团访华谋求向广州以外的中国口岸扩展对华贸易的企图受阻后,英国政界和知识界也开始采用“闭关自守”的话语对清朝海外贸易政策进行指责和诟病。我们不难发现,英国等西方国家当年对清朝海外贸易政策使用“闭关自守”和“闭关锁国”等标尺进行评判的举动,充分地表达了他们要求占领中国市场的真实用心。而对于清朝前期的中国来说,国民经济体系的高度自给自足性本身就缺乏向英国商人“开放”的客观环境。如果我们绝对地使用“闭关”话语来讨论清朝前期的海外贸易政策,不仅盲目地认可了西方国家经济霸权的正当性,而且对于清朝这样的农业文明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运用工业文明国家的国际贸易标准进行评判,也难免有生搬硬套之嫌。

其实,即使在当时算是标准的工业化先进国的英国,对其他国家也没有采取他们所要求的“开放”。众所周知,英国在17世纪以后曾连续制订和实行排他性的《航海条例》,禁止外国商人染指英国本土以及其殖民地的运输业和商业。而英国在工业革命以后,仍然存在着排他性的对外贸易政策。譬如,1785年英国与爱尔兰之间所草拟的通商条约,原是为两国工业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互惠特遇而订,就因为遭到英国制造商公会的反对而被抛弃[9]。由此可见,连当时形成“闭关”或“开放”话语标准的英国也没有绝对的开放,他们却起劲地指责清朝海外贸易政策的闭关锁国和排外,显然带有虚伪性。

而且,“闭关”或“开放”的政策研究取向,实际上也难以处理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演变的复杂进程。从1644年到1840,清朝前期几乎占有整整二百年的时间。在这期间,清朝统治者鉴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而对海外贸易政策也先后多次予以调整。而简单地以“闭关”或“开放”来判定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的性质,都是将它视为一成不变的政治行为,因而无法揭示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的演进的复杂轨迹。中国台湾学者张彬村在考察明清两代海外贸易政策时就已注意到,明清两朝关于官方海外贸易的政策,无论是中国官方的出海活动还是外国官方的来华朝贡贸易,都是在走向消极退化的方向;而就民间贸易政策而言,则表现出积极进取的发展趋势。因此,单用“闭关自守”来形容明清两朝的海外贸易政策,即使适用于官方贸易,也决不适用于民间贸易[10]

另外,我们还应当看到,清朝海外贸易政策“闭关论”已无法从海外贸易政策层面揭示出清代中国何以落后挨打的真正原因。在闭关论的学者看来,清朝采取闭关政策,阻碍了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特别妨碍了中国人民学习世界先进的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从而使中国在科学技术、社会生产等方面完全落后于西方,由此造成了近代中国的挨打局面。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对中国落后挨打的归因过于简单化。关于这一失误,高翔曾经指出:中国落后于西方是历史长期演变的结果,它有着广泛的历史原因,而把落后完全归罪于清朝所推行的闭关政策是不公正的[11]。同时,上述观点只是结论,缺乏具体的事实论证。闭关论者所确认的“闭关”,多是指清朝对外国商人来华贸易所采取的严密防范和严格限制的措施。既然外国商人普遍受到这种防范和限制,为何清朝海外贸易发展的最后结果却是:被动贸易(指外国商人的来华贸易,尤其是西方商人的来华贸易)的日益发展和主动贸易(指中国商人的出海贸易)的不断萎缩呢[12]?显然,用这种“闭关”政策无法解释本国商人海外贸易不断萎缩和外国商人来华贸易日益发展的原因。因此,“闭关”论也就不能从海外贸易的政策层面揭示出清代中国何以落后挨打的原因。

从世界历史发展进程看,也不乏闭关锁国并未导致落后挨打而对外开放却未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的实例。例如,与清朝处于同一时段的日本江户幕府(1603 1867),16391854年间就采取了比清朝更为限制的海外贸易政策,它仅仅允许中国、荷兰、朝鲜和琉球四国商船前往日本贸易,而禁止日本商人的出海贸易。日本江户幕府的上述政策,已被学术界认定为“锁国”政策。但一些学者却认为,锁国政策是推动明治朝(1868 1911)日本近代经济发展的一个正面因素[13]。而依附论学者也看到,一些第三世界国家虽然采取了对外开放的政策,但其经济却一直处于不发达甚至落后的局面[14]。由此可见,简单地使用“闭关”或者“开放”的研究取向来研究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已难以说明上述国家现代化的不同结果。

 

二、清朝海外贸易政策中的国内商人与国外商人的待遇比较

 

西方学者根据清朝对外国商人来华贸易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而认定清朝海外贸易政策具有排外性的观点,我们认为这种判断过于简单,因为它忽略了对清朝海外贸易政策的国内商人内容的全面了解。从英国的《航海条例》来看,他们在航运业和贸易事务上所采取排外性的措施完全是为了保护英国国内商民的利益。因此,要考察清朝对外国商人的来华贸易政策是否具有排外性的问题,同样也应该结合清朝对于本国商人的出海贸易政策进行全面地比较和观察。

首先,我们就清朝对本国商民出海贸易与外国商民来华贸易的基本政策作一考察和比较。

顺治三年(1646)清朝在公布《大清律集解附律》时即保留了其蓝本《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未成军器)、铜钱、缎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监候);因而走泄事情者,(监候)。其该拘束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直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财,以枉法论。)[15]

从此,清朝开始实行“海禁”,直到康熙二十三年(1684)在全国正式开放“海禁”为止,本国商民的出海贸易(除采办洋铜的官本商船外)以及外国商船的来华贸易基本上受到禁止。清朝虽然在这一期间局部对本国商民实行过“出海市铜”的措施,但从总体上却维持了“海禁”政策[16]

不过,在清初“海禁”期间,海外国家却可以凭借清朝允许的“朝贡”活动前来中国贸易。清朝顺治四年(1647)二月的“颁诏天下”,其中一条即希望建立与海外国家的传统“朝贡”关系:“东南海外琉球、安南、暹罗、日本诸国,附近浙闽,有慕义投诚纳款来朝者,地方官即为奏达,与朝鲜等国一体优待,用普怀柔。”[17]不久,清兵攻占广东,清朝政府又在针对广东地区的《颁恩诏》中宣布:“南海诸国、暹罗、安南,附近广地,明初皆遣使朝贡,各国有能倾心向化称臣入贡者,朝廷一矢不加,与朝鲜一体优待,贡使往来,悉从正道,直达京师,以示怀柔。”[18]

此外,澳门葡萄牙人也于顺治八年(1651)以后享受与内地商人贸易的优待,由南海和香山两县官员协同市舶司机构对澳葡的贸易事务进行管理[19]。清初“海禁”期间市舶司在澳门贸易方面所征收的关税收入,据康熙元年兵部尚书明安达礼的题报:

    香山县所属濠镜澳,乃夷众聚集之地,先是其商贩越洋前来贸易,市舶司每年可获二万二千余两税银,用资军饷。每逢船回澳门,市舶司官员即会同香山县掌印官员丈船抽税,每年合计报部,汇入军饷办理。[20]

由此可见,清初“海禁”期间澳门的葡萄牙人也享受了允许贸易的政策优待。

康熙二十三年,清朝在东南沿海地区正式设立了粤、闽、浙、江四海关,从此开放了本国商民的出海贸易和外国商船的来华贸易。然而,清朝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的政策,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至雍正五年(1727)的十二年间就有剧烈波动,并且采取过“南洋之禁”的政策[21]。乾隆五年(1740),由于荷兰殖民者在巴达维亚大量屠杀华商,酿成“红溪惨案”,又险些造成新的“南洋之禁”政策的出台[22]。而清朝对于外国商民来华贸易的政策,在此期间却比较稳定,但在乾隆二十二年也出现重大变化,清朝把外国商人的来华贸易从原来的四个海关所属港口自由选择改为只许广州一口通商[23]。两广总督李侍尧也根据清廷决策而制订了《防范洋人条规》,意在对来广州贸易的外国商人的人身活动进行限制。不过,外国商人的来华贸易虽然受口岸限制,他们在广州贸易虽然也受到人身活动的限制,但他们在广州的贸易活动本身却丝毫未受影响。嘉庆(1796 1820)、道光(1821 1850)时期,清朝先后颁布了《民夷交易章程》(嘉庆十四年)、《防范夷人章程》(道光十一年)和《防范贸易夷人新规》(道光十五年),虽然不断修订并完善对来华贸易的外国商人的防范措施,但允许外国商人来广州贸易的基本政策却依然未变。然而,有间接证据表明,本国商民的出海贸易,在道光十五年(1835)左右因为“防夷”的需要而被清朝政府禁止。道光十五年,两广总督卢坤在《防范贸易夷人新规》中的第八条曾述及:

    惟粤省与福建、浙江、天津等省,洋面毗连,各省奸徒坐驾海船在外洋与夷人私相买卖货物,即从海道运回。此等奸贩既不由粤省海口出入,无从堵拿,而洋货分销,入口渐少,于税饷甚有关系。[24]

从上述“各省奸徒坐驾海船在外洋与夷人私相买卖货物”一语看,清朝在此时已对本国商民的出海贸易采取了禁止政策。所以,卢坤才在“条规”中规定:

    无论何省海船置买洋货,一律赴粤海关,请用盖印执照,详注货物数目,不准私买,咨明闽、浙各省通行遵照,并于各海口严行稽查。如有海船运回外洋货物,查无海关印照,即属私货,照例究办,船货入官。[25]

闽、粤等省的商人“置买洋货”,必须先到粤海关纳税,看来闽、粤等海关已完全停止受理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的纳税事务。此后,林则徐也在道光十九年(1839)的一份奏折中说道:“华民惯见夷商获利之厚,莫不歆羡垂涎,以为内地民人格于定例,不准赴各国贸易,以致利薮转归外夷。”[26]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清朝对于外国商民来华贸易的基本政策,要比它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的基本政策更为稳定和开放。

其次,我们再就清朝对于本国商民和外商的关税政策作一考察和比较。

康熙开海时所确立的关税,有货税和船钞两类。由于货税是按照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和外国商人的来华贸易,只要进出口的货物相同,同一海关内其税率也完全相同。所以,从货税角度来看,中外商人的贸易待遇是基本平等的。不过,在减免货税待遇上,中外商人的待遇却不尽一致。如雍正二年(1724)、雍正六年(1728)曾专门下旨,准许暹罗商人运米来华时,其他货物可以免税[27]。而此时清朝却强行规定,本国商船前往东南亚必须运载大米回国,但却没有对其他货物免税的待遇。直到乾隆四年(1739),清朝才取消了本国海商必须携带米粮回国的规定。乾隆八年(1743),清朝又将外商带米免税的临时措施作为定例规定下来:“自乾隆八年始,嗣后凡遇外洋货船来闽、粤等省贸易,带米万石以上者,著免其货税银十分之五;带米五千石以上者,免其十分之三。”[28]三年后,因两艘暹罗商船载米在四千石左右而不足五千石事例的出现,清廷又补充规定:对运米不足五千石之数,免其货税银十分之二[29]。而乾隆帝对于本国出海商民载米回国是否应该免税的问题,虽然屡次接到个别官员的奏请,但却拖延不决。乾隆十六年(1751),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事新柱在一件奏疏中说:“内地贩洋商船,每年出口自五十余只至七十余只不等,若令回棹多带食米,则较番船更为充裕。在洋商船大者载货七八千石,其次载货五六千石,但涉历风涛,权衡子母,其带别货之利胜于带米,是以带归者少,唯有大加宽恤,自必踊跃乐从。”为此,他请求嗣后援照乾隆八年外洋番船带米免税之例,略为变通,凡带米三千石以上者,免其货税十分之三;带米五千石以上者,免其货税十分之五;带米七千石以上者,则货税全免;不及上述数量者,地方官员给予一定奖赏,带回之米听商民自行粜卖。乾隆帝接到新柱这件奏疏后,批示军机大臣会同户部官员讨论决定[30]。第二年,两广总督阿里衮也上奏请求,对本港洋船(指广东省前往东南亚地区贸易的商船)载米回粤,应照外洋船只(即外国来华商船)之例,一体减免货税。乾隆帝接到阿里衮奏请后仍不同意,专门“谕军机大臣等:阿里衮奏称,本港洋船载米回粤,请照外洋船只之例,一体减免货税等语。外洋货船随带米石,至闽、粤等省贸易,前经降旨,万石以上免其货税十分之五,五千石以上免其货税十分之三。原因闽、粤米价昂贵,以示招徕之意。若内地商人载回米石,伊等权衡子母,必有余利可图,若又降旨将船货照例减税,设一商所载,货可值数十万,而以带米五千石故,遂得概免货税十分之三,转滋偷漏隐匿情弊,殊非设关本意。至上年新柱在粤,因米价未平,出示晓谕,乃随时酌量办理之事,岂可援以为例耶?著传谕阿里衮知之”[31]。然而,由于当时米价昂贵,乾隆帝为平抑米价,最后还是同意并下令:“准其照外洋番船之例,一体分别减免船货之税。”[32]不过,这项对本国海商载米免税的待遇只是在大米供应严重不足引起米价昂贵时的临时措施。由此可见,清朝在载米免税问题上给予外商的待遇要厚于本国出海商人。

再看清朝海关对中外海商征收船钞的情况。康熙时期曾规定船钞是分本国商船和外国商船并按商船的等级进行征收。从表面上看,清朝海关对于外国商船所征收的船钞税银要高于本国商船所征收的船钞税银,如外国一等商船,需交船钞一千一百二十两。而外国一等船的标准,是指船长在75尺及其以上,船宽在24尺及其以上,长宽相乘之积为18平方丈,这样每平方丈平均征银62.2两。而本国一等商船的标准,是指船长在73尺及其以上,船宽在22尺及其以上,长宽相乘之积为16.6, 平方丈,每平方丈平均征银15两。依照商船丈量的数据计算,外国二等船每平方丈征船钞银的标准为57.1,而本国二等商船每平方丈则征13;外国三等商船每平方丈的征收标准为40,而本国商船每平方丈所征收的标准仅为11[33]。不过,由于船钞的征收标准是计算船只的面积而不是体积,而外国商船尤其是西方商船吃水较深,既使其长宽尺寸与本国商船的尺寸相同,其载重量却远远大于本国商船,因而它所载货物的货值也远远高于本国商船。据一位学者研究,在船钞负担与商船载货值的比例上,即使是一等船,西方商船所负担的船钞占商船载货值的0.75%,而本国商船所负担的船钞则占商船载货值的0.85% [34]。依此可见,本国商船所负担的船钞税实际上要重于外国商船所缴纳的船钞税。

从雍正时期开始正式征收的“规礼银”,在鸦片战争前夕曾是引起西方商人对清朝海关关政最为不满的内容之一。粤海关对于外国商船所征收的规礼银,自雍正时期开始为1950两。至道光十年(1830),清朝本着“以示体恤”的精神对外国商船进出口规礼银的主要部分减免二成,成为1719[35]。而在本国出海商船较多的闽海关,一等商船也要向地方官员交纳进出口规银1200两。虽然本国海商所交纳的规礼银数目还是比外商交纳规礼银的钱额少,但若考虑本国出海一等商船所载货物的货值不及西方商船所载货物的货值三分之一左右的情况[36],那么本国商船所负担的规礼银占商船所载货值的比例,实际上又远远高于西方商船负担的规礼银占其商船所载货物的货值的比例。尽管乾隆二十九年(1764)清廷曾经下令查处过地方大员的这种违法行为[37],但不久却又恢复。道光时期曾有人深有感慨地说:

    福建之厦门码头,本为内地贩洋商船聚泊之所,后因陋费繁重,屡次禁革,乃愈禁则愈甚,遂致洋行歇业,洋贩不通。幸内地商人可任其所之,不致激成事端。[38]

本国出海商人竟为沉重的规银陋费所累,因无处伸理,最后结局只能是被迫停止出海。而从时人“幸内地商人可任其所之,不致激成事端”的简短之语中,我们也可以感受到这位官员对于中外商民在关税待遇上的不公平甚为痛心。显然,本国商船所负担的规银陋费远比外国商船所负担的为重。

即使是清朝海关在征收其他的杂税时,也存在着本国商人重于外商的情况。如粤海关在对船料征加耗银时,规定外国商船不另加征,而本国商船则要加征10%的耗银。海关在向户部报解税银时,通常也要征收一种叫做“添平银”的附加杂税。粤海关在乾隆二十六年(1761)以前,每千两关税加缴添平银20,乾隆二十六年以后则改为15,其添平率为1.5%。这些添平银,最后自然要落实到进出广东各港口的中外海商来负担。不过,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以后只受理本国海商出海贸易的闽海关的添平银负担率,却相当于粤海关的十三倍之多。嘉庆六年(1801),清廷“覆准闽海关征收二八添平银两,永行革除”[39]。所谓“二八添平”,即加缴20%。仅从20%1.5%的添平银缴纳费率的巨大差别看,只受理本国海商出海贸易事务的闽海关远远高于内外商贸易事务兼理的粤海关。显然,清朝海关向本国海商所征收的杂税也远远重于向外国来华贸易商人所征收的杂税。

因此,从上述清朝海关所征收的货税、船钞、规礼、杂税等四个方面情况看,本国出海商民所承担的关税率明显高于外国来华商人所承担的关税率。

再次,我们就清朝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和外商来华贸易的具体管理措施作一比较。清朝管理海外贸易的具体措施,从演变趋势上基本表现为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的管理逐渐放宽,而对于外国商人来华贸易的管理却在逐渐加强。然而,细察清朝对于海外贸易管理措施的具体内容,对本国商人出海贸易的管理却远远严格于对外商来华贸易的管理。清朝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的管理措施,在康熙二十三年开海之初,曾规定有商人在出海前取具保结,从所在地方领取印票执照,只能打造单桅并且是五百石以下船只,禁止携带枪炮等武器出洋[40]。到康熙四十二年(1703),出海商船才许用双桅,但仍有梁头尺寸和船员人数的限制。雍正时期,虽然出海商人携带军器的禁令一度被取消,但却仍有限制,如每艘商船火炮不得超过二位,火药不得超过30斤等。直到乾隆末年,这一携带有限火炮的措施才得以被许可。乾隆十二年(1747),清朝还曾规定:“福建省牯仔头,桅高篷大,利于走风,未便任其置造,以致偷漏,永行禁止,以重海防。”[41]嘉庆十四年(1809)又规定:“商、渔船只,各按海道远近人数多寡,每人每日带食米一升之外,并带余米一升,以防风信阻滞。若有多带米谷以及麦豆杂粮,即系偷运。”[42]由于上述措施的执行,使得本国海商在航海能力(帆船桅杆数量、米粮供应能力)、载重量、安全防卫能力(携带枪炮、刀具等武器数量)等方面,无法与外商展开竞争。

中国海商在本国大宗商品的外销经营上也受到清朝的严格限制。乾隆二十年(1755),清朝为了维护“以商制夷”的广州洋行体制,曾规定外商在广州所购买的生丝和茶叶,一律由行商采购,其他商人不得染指。为了维护广州行商的采购制度,清朝又严禁闽、皖、浙等省出产的茶叶从海路运销广州或海外。嘉庆二十二年(1817),嘉庆帝曾专门下达关于茶叶外销途径的“敕谕”:

    闽、皖商人贩运武彝茶、松罗茶,赴粤省销售,向由内河行走。自嘉庆十八年渐由海道贩运,近则日益增多。洋面辽阔,漫无稽查,难保不夹带违禁货物,私行销售。从前该二省巡抚并不查禁,殊属疏懈,念其事属已往,姑免深究。嗣后着福建、安徽及经由入粤之浙江三省巡抚,严饬所属广为出示晓谕,所有贩茶赴粤商人,俱仍照旧例,令由内河过岭行走,永禁出洋贩运。趟有违禁私出海口者,一经拿获,将该商人治罪,并将茶叶入官。若不实力禁止,仍听私运出洋,别经发觉查明,系由何处海口偷漏,除将守口员弁严参外,并将该巡抚严惩不贷。漏税事小,通夷事大,不可不实心实力杜绝弊端也。[43]

而从“从前该二省巡抚并不查禁,殊属疏懈”之语看,关于禁止中国商人向海外运销茶叶的规定早已存在。这样一来,使得中国商人在海外贸易活动中无法经营本国的优势货源———茶叶。而外国商人尤其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商人却因此垄断了中国茶叶在世界市场上的销售。

在生丝的出口贸易方面,清朝政府曾一度采取禁止的政策。乾隆二十九年(1764),清廷最终取消了生丝出口的禁令,但却作出了生丝出口的数量限制,规定江苏省赴日本采办铜料船,每船准带二三蚕糙丝一千二百斤;一般出洋商船,每船准带糙丝三百斤;浙江省赴日本采办铜料船和出洋商船,每船准带土丝一千斤、二蚕糙丝一千斤;福建省出海商船,每船准带土丝一千斤、二蚕糙丝一千斤;广东省出海商船,每船准带土丝一千斤、二蚕糙丝六百斤[44]。但清朝对于外国商船载运生丝的数量,却许以一万斤的数量。清朝规定,“至粤省外洋商船,较他省为多,其配往各洋丝斤,亦较他省加广,请令每船于旧准带丝八千斤,再准加带粗丝二千斤,连尺头总以一万斤为率”[45]。这样,中国出海商人在本国大宗商品的销售领域,由于清朝相关规定的严格限制,在与外国来华贸易商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从清朝对来华贸易外商的管理措施看,康熙开海之初就采取了洋行商人的管理体制。外商来到清朝设关港口后,即入住洋行商馆,并由洋行商人评定物价和代交关税,签订贸易合同。乾隆中期限定外商在广州一口贸易后,强调了洋行商人对外商的管理责任,清朝政府也连续颁布章程,对来粤外商加强管理和防范。不过,清朝对外商的管理和防范措施,主要是针对他们在华的活动所作出的限制,如外商必须投宿行商的商馆,不得在内河闲游,不得带外国妇女进广州城,不得在广州过冬,不得携带枪炮火药进入广州,外商雇用人夫也是先受禁止后受限制,外商遇事也必须用禀帖形式通过行商转递给广东地方官府等。这些限制,基本上与贸易本身无关。关于这一点,连西方商人也承认,虽然在广州的生活受到一定限制,但“比起能积累一笔可观资财的前景来,根本算不了一回事”[46]

在上述对外商的管理章程中,还有一项关于外商的护卫兵舰不得在广州近港黄埔驻泊的规定。即使有这项规定,清朝对于他们提出的补给生活必需品等要求却能给以满足。如嘉庆七年(1802),英国护卫兵船司令黎尔提出,因“本国与佛兰西、吕宋二处有隙,货船来粤回国,恐被拦截抢夺,是以国王派有兵船三只来往护送。船内粮面缺乏,恳求准买米粮,以资口实”。两广总督吉庆在接到报告后,即派人通知黎尔:“尔等皆远涉重洋护货来广,自应仰体大皇帝怀柔远人德意,按口计食准买口粮。”[47]而清朝因为沿海地区粮食不足,对于本国商船出海贸易却一直实行数量限制。

从广州洋行体制的表层看,可能构成对外商来华贸易的限制。因为在这种体制之下,行商基本上垄断了与来华外商的主要贸易业务,束缚了外商与行外商人的自由交易。然而,清朝之所以设立洋行体制来具体管理外商的来华贸易,则是带有保护外商贸易利益的目的。在清朝统治者看来,“商得其人,则市易平而夷情洽;商不得人,则逋负积而饷课亏”[48]。由此来看,清朝设立行商制度的目的,有着通过稳定市场秩序使“夷情”融洽和完成关税的双重任务。正是带着融洽“夷情”的目的,清朝从乾隆二十四年(1759)开始就曾明令禁止行商对外商的“商欠”,一旦得悉行商对外商的“商欠”发生,清朝必将当事人的财产变卖予以偿还。当某位行商因破产而无法偿还外商的“商欠”时,清朝从乾隆四十五年(1780)开始便实行其他行商共同分摊的办法,来偿还破产行商对外商的债务。而当行商们不能及时共同分摊某位行商对外商(夷商)的欠款时,乾隆帝甚至下令动用关税垫付:

    内地商人拖欠夷商银两,若不即为清欠,转致贻笑外夷,着福康安等即将关税盈余银两,照所欠先给夷商收领,再令各商分限缴还归款。[49]

因此,在鸦片战争前夕不少西方商人都曾承认,在广州做生意,比在世界其他任何地方,都更加容易和安全[50]。然而,清朝却没有用相同的规定来约束外商。而且,清朝对外商欠本国行商的债务却不闻不问。所以,在鸦片战争前,也有一些不讲信誉的西方商人在广州欠下大量债务后,往往溜之大吉,本国行商则无从追讨。由此也可认定,清朝行商体制虽有“防夷”意图,实际上也采取了片面的利惠外商的措施。

这一措施不仅体现于广州的行商制度中,在本国出海商人的贸易事务中也有实例。乾隆七年(1742),曾有浙江慈溪商人邵士奇在苏禄国骗得该国采购货款3730两而卷逃回籍,结果为苏禄朝贡使团所告发。清朝在得悉这一情况后,立即将邵士奇从原籍提解归案,但由于邵士奇已将所骗银两花费,浙江巡抚便从浙江地方府库中支取同额银两偿还给苏禄[51]。所以,从清朝对海外贸易制订的各种管理措施和具体处理事例看,对本国商人的限制要远远甚于对来华外商的限制,而对来华外商的债务利益更采取了具体的保护措施。根据上述三个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清朝无论是在海外贸易的基本政策上,还是在关税政策和具体的管理制度方面,都呈现出一种限制本国商人要远远甚于来华外商的政策特征,而外商从清朝那里所得到的贸易利益待遇也远远高于中国本国商人,甚至还以牺牲本国商人利益来成就来华外商的利益。从这一比较看,清朝在海外贸易政策方面可以说是“排内”而不“排外”。

 

             三、余论:“怀柔远人”与“重农抑商”

 

清朝为什么要在对外贸易政策上实行一种对外商优惠而对本国商人限制的不同待遇?我们认为,这是由于清朝统治者在制订相关政策时的指导思想不同所造成的。从清朝对于本国商人的出海贸易政策看,康熙帝在统一台湾之后虽然开放了对本国商民的海禁,认为商业贸易可以裕民利国,但后来却在政治上把与外国有联系的本国商业势力视为有害力量,特别是他执政的后期。他曾说:“海外有吕宋、噶喇巴等处,常留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薮也。”[52]而同意开放南洋之禁的雍正帝曾认为:“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故农为天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是逐末之人多,不但有害于农,而并有害于工也。”[53]由于他认为商贾增多会有害于农工两业,因此更加歧视出国海商:“朕思此辈多系不安本分之人,若听其去来任意,不论年月之久远,伊等益无顾忌,轻去其乡而漂流外国者愈众矣。”[54]由此可见,清朝最高统治者已从政治上把本国海商视为一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所以清朝兵部也要求有关官员“详立规条,严加防范”[55]。乾隆帝也曾明确地说:“国家设立榷关,原以稽查奸宄,巡辑地方,即定额抽征,亦恐逐末过多,藉以遏禁限制。[56]而对于出海商人在海外惨遭杀害的情况,清朝也是表示“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57]。显然,清朝统治者在制订本国商人出海贸易政策以及制订具体管理制度时的指导思想,依据的是传统的“重农抑商”观念。

而在制订外商来华贸易政策方面,清朝从最初在迁海时期为澳门的葡萄牙人网开一面,即是为了体现“朝廷的柔远之意”;到康熙末期清廷与罗马教廷之间发生“礼仪之争”时,清朝采取禁止本国海商前往南洋贸易的措施,却仍是本着“怀柔远人”的方针,维持了西方商人的来华贸易政策。即使是乾隆、嘉庆、道光三个时期,虽然清朝连续制订和颁布了多份防范外商的管理章程,但用清朝最高统治者的话来说,也是因为“粤省地方濒海,向准各国夷船前来贸易,该夷商远涉重洋,懋迁有无,实天朝体恤之恩。然怀柔之中,仍应隐寓防闲之意[58]。由此可见,“怀柔远人”仍是清朝处理外商来华贸易事务的指导思想。所以,清朝在对本国商船准带2000斤生丝出海时,却许外国商船带出一万斤生丝,“以示加惠外洋至意”[59]。清朝最高统治者之所以对于行商欠外商债务问题如此重视,也是基于“抚驭远人,全在秉公持正”的“怀柔”理念。[60]即使林则徐在广东为查禁鸦片而与不法外商进行斗争的艰难时刻,他仍然坚持开放对外商的茶叶和大黄贸易,“准其照常互市,以示怀柔”[61]

清朝在制订本国商人出海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制度时,依据的是“重农抑商”观念;而在制订外商来华贸易政策和管理制度时,依据的则是“怀柔远人”的思想。政策构成的理念的不同,导致了中外商人在清朝海外贸易政策待遇上的巨大差异。从我们所作的上述实证研究看,西方学者所认定的清朝国际贸易政策具有排外性的观点,撇开其国家利益方面的曲解不论,至少也是一种对清朝实际情况的误判。

 

 

(转引自 文史哲2009年02期)

 



作者简介:陈尚胜,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山东济南250100)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6 7页。

[3]  陈尚胜:《“闭关”或“开放”类型分析的局限性———近20年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研究述评》,《文史哲》2002年第6期。

[4] 戴逸:《闭关政策的历史教训》,《人民日报》1979313日。该文又收于宁靖主编:《鸦片战争史论文专集.续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91 98页。

[5] 严中平:《科学研究方法十讲———中国近代经济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参考讲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92177172173页。按:这本著作虽出版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却是严中平先生给1982级研究生授课时的讲义。

[6] 郭蕴静:《清代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

[7] 黄启臣:《清代前期海外贸易的发展》,《历史研究》1986年第4;夏秀瑞:《清代前期的海外贸易政策》,载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92,1106 1119;王永曾:《清代顺康雍时期对外政策论略》,《社会科学》(甘肃)1984年第5期。

[8] 参见[]高桥磌一:《高桥磌一著作集》第2,日本あゆみ书房,1984;[]加藤荣一:《幕藩国家的形成与对外贸易》,日本校仓书房,1993.

[9] []保尔·芒图:《十八世纪产业革命》,杨人楩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319页。

[10] 张彬村:《明清两朝的海外贸易政策:闭关自守?,载吴剑雄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四辑,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1,45 59页。

[11] 高翔:《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444页。

[12] 陈尚胜:《也论清前期的海外贸易———与黄启臣先生商榷》,《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4期。

[13] []北岛正元:《江户时代》,东京:波岩书店,1971,34;[]信夫清三郎:《江户时代.锁国の构造》,东京:新地书房,1987,171-207;Marius B. Jansen,Tokugawa and Modern Japan, John W. Hall and  Marius B. Jansen, des.,Studies in the Intitutional History of Early Modern Japan,Princeton, princeton Univ. Press, 1970, pp. 317-330

[14] []安德鲁·韦伯斯特:《发展社会学》,陈一筠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55 -61页。

[15] 《大清律例》卷二2《兵律》“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327 328页。

[16]  陈尚胜:《清初“海禁”期间海外贸易政策考》,《文史》2004年第3辑。

[17] 《清世祖实录》卷三2“顺治四年二月癸未”,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18] 《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三“顺治四年七月甲子”。

[19] 陈尚胜:《清初“海禁”期间海外贸易政策考》,《文史》2004年第3辑。

[20] 《兵部尚书明安达礼等题报澳门相继有船来可否抽取税银请交户部议奏本》(康熙元年十二月十八日),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44页。

[21] 韦庆远:《论康熙时期从禁海到开海的政策演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9年第3;收入氏著《明清史新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372 388页。

[22] 郭成康:《康乾之际禁南洋案探析———兼论地方利益对中央决策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

[23] 陈尚胜:1757年广州一口通商政策的形成与澳门问题》,载耿?、吴志良主编:16 18世纪中西关系与澳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17 133页。

[24] 梁廷枏:《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

[25] 梁廷枏:《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

[26] 中山大学历史系编:《林则徐集·奏稿·中》,北京:中华书局,1963,640页。

[27]  席裕福:《皇朝政典类纂》卷一一七《市易》“藩部互市条”,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2年。

[2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2《礼部》“朝贡·市易”条,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

[29]  据《清高宗实录》卷二七五“乾隆十一年九月戊午”条。但据《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三《市籴考》记载:乾隆七年七月,“有暹罗国商人方永利一船载米四千三百石零,又蔡文浩一船载米三千八百石零,并各带有苏木、铅、锡等货,先后进口。查该番船所载米石,皆不足五千石之数,所有船货税银未便援例宽免。得旨:该番等航海运米远来,慕义可嘉,虽运米不足五千之数,著免船货税银十分之三,以示优恤”。这与上引《实录》中所载的免货税银“十分之二”不同。然而,《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九七《四裔考》中却记载:“该番航海远来,仍加恩免其货税银十分之二。”看来,《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三文中记载有误。我们认为,从不足五千石情况处置,最有可能是免货税银十分之二,以示与超过五千石有所区别,故以《实录》卷二七五的记载和《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九七的记载为准。

[30]  新柱:《奏请酌免洋船带米货税以裕民事折》,载《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一辑,815-816页。

[31] 《清高宗实录》卷四二四“乾隆十七年十月己亥”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32]  阿里衮:《奏请准本港洋船带米回粤者减免船货税折》,载《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三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6,772

[33] 《粤海关志》卷九《税则》的记载,划分外国商船的等级标准,一等:长七丈五尺,宽二丈四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八平方丈;二等:长七丈二尺,宽二丈二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五点八四平方丈;三等:长六丈六尺,宽二丈,长宽相乘之积为十三点二平方丈。划分本国商船的等级标准,一等:长七丈三尺,宽二丈二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六点六平方丈;二等:长七丈,宽二丈,长宽相乘之积为十四平方丈;三等:长六丈,宽一丈八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点八平方丈;四等:长五丈,宽一丈六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八平方丈。

[34] 陈希育:《中国帆船与海外贸易》,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350页。

[35] 参见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卷,396页。

[36] 据陈希育考察,外国商船平均贸易额为150000,而中国商船贸易额却只在2142942858两之间。见前揭书第349页。

[37] 《清高宗实录》卷七2七“乾隆二十九年三月甲戌”条记载:“谕军机大臣等,前因闽海关有陋规番圆,各衙门朋分收一案,因命舒赫德等前往查办,并有旨传询杨应琚、福增格,令其据实具奏。”

[38]  文庆等纂修:《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六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

[39]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十九《征榷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40] 《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二2《吏部》“处分例·海防”条;卷七七六《刑部》“兵律·关津”条。

[41] 周凯:《厦门志》卷五,1931年重印本。

[4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三2《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条。

[43] 《粤海关志》卷一八《禁令二》“茶之禁”条。

[44] 《清高宗实录》卷七2八“乾隆二十九年四月丙戌”条。此处并综合了《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三《市籴考》和《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九《户部》两书中的有关记载。

[45] 《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三《市籴考》。

[46]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北京:三联书店,1957,85页。

[47] 《两广总督吉庆奏闻晓谕英护送兵船须停泊澳门外洋情形片》(嘉庆七年三月),《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一册,623页。

[48] 《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

[49] 《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

[50] 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55页。

[5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付奏折》,案卷号1261 3,《乾隆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浙江巡抚常安奏折》。

[52] 《清圣祖实录》卷二七2“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壬子”,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53] 《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七“雍正五年五月己未”。

[54] 《清世宗实录》卷五十八“雍正五年六月丁未”。

[55] 《清世宗实录》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辛丑”。

[56] 《粤海关志》卷一《皇朝训典》。

[57] 《署两广总督庆复奏覆仍准各国船只来粤贸易折》,载《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一册,190页。

[58] 王之春:《清朝柔远记》卷七“嘉庆十九年冬十二月申定《互市章程》”,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

[59] 《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三《市籴考》。

[60] 梁廷枏:《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

[61] 《钦差大臣林则徐奏得洋商已缴鸦片请暂缓断绝互市片》(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见《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511 5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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