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站首页 | 本所概况 | 新闻动态 | 本所学人 | 学术前沿 | 本所成果 | 人才培养 | 学术刊物 | 基地管理 | 清史纂修 | 清史文献馆 | 清风学社
  
新观点 研究前沿 中外关系史档案 机构综录
站内搜索:
请输入文章标题或文章内容所具有的关键字 整站文章 清代中外关系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清代中外关系研究 >> 新观点 >>
清代官书档案所见汉奸一词指称及其变化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0-08

清代官书档案所见汉奸一词指称及其变化

 

吴密

 

发布日期:2010920

 

  汉奸一词究竟起于何时,没有确切可考的文字记载,备查二十四史,竟无此词,唯《清史稿》中出现19次。有清一代,汉奸一词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指称。特别是晚清以降,在中西交流和碰撞的背景下,民族国家意识兴起,汉奸一词的含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辞海》解释,汉奸“原指汉族的败类,后泛指投靠侵略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中华民族的败类”。这一释义揭示了汉奸一词含义历史前后变化的特征,但把汉奸一词的原意释为“汉族的败类”,有欠准确。下面试从清代官书档案中所载汉奸一词具体指称和含义,探索其迁衍变化的过程。

 

一 清代汉奸一词的使用情况及其时代特点

 

目前,清代汉奸问题研究多从鸦片战争开始,国内较早研究鸦片战争时期汉奸问题的是郑剑顺的《鸦片战争时期的汉奸问题》,文中指出鸦片战争中汉奸群体的存在,分析了汉奸的人员构成、活动影响及清政府的对策,其后的众多研究大体在这一框架下进行探索[1]。学界对鸦片战争以前和以后的汉奸问题研究较为薄弱。魏丕德早在1966年的成名作《大门口的陌生人》中就对鸦片战争时期的汉奸问题给予了关注。他后来也注意到近代以前清代的汉奸现象,但他“无意赘述19世纪这段丰富的历史”,而把关注点放在抗战时期[2]。另一位作过较为细致研究的是日本学者王柯,他注意清代汉奸一词的出现及含义的转换,认为汉奸是“想象中的单一民族国家话语”,但对整个清代汉奸问题亦没作详细的梳理[3]。对鸦片战争以后汉奸问题作较为详细研究的是苏州大学孙洪军的硕士学位论文《晚清对外战争中的华人通敌研究》,主要从华人通敌行为的危害、成因及清政府的应对措施三方面进行研究。总体上说,学界对清代汉奸问题缺乏一个整体通盘的考察,这样就很难反映汉奸一词含义演变。实际上,清代的官书档案对此问题多有反映,这为我们弄清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长期的视角。

在皇帝的眼里什么样的人算是汉奸,也许记录帝王言行和日常事务的《起居注》很能说明问题。现在所见清代帝王起居注最早始于康熙十年九月,康熙朝设馆修起居注的制度延续了47(16711718),但并没有出现汉奸一词。其中记载事由和描述的情形不乏“大奸大恶”之人,如“沿海倘有奸宄勾边外寇,为害非细,尤当加意严防”之语,官员奏本中亦有“从来外寇侵犯,多有内地奸徒勾引”之说[4],这类人在雍正、乾隆时都被归为汉奸一类,但康熙《起居注》从未出现汉奸一词。

《清实录》作为清代历朝官修史料的汇编,其资料大多来自上谕、朱批奏折及内阁调取的起居注和其它原始档案。清朝12个皇帝,11朝实录,加上《宣统政纪》,具有前后连续性,亦可以比较好地反映汉奸一词在清代官方记载中的具体情形。汉奸一词在不同的阶段其词意指称并不相同,使用次数和频率也相差很大。下面依据《清实录》对汉奸一词出现次数和频率作了一个统计[5]

 

《清实录》中汉奸一词出现次数和频率[6]

年号

出现次数

起止年限

频率(/)

雍正

14

雍正元年(1723)至雍正十三年

1. 08

乾隆

131

乾隆元年(1736)至乾隆六十年

2. 18

嘉庆

42

嘉庆元年(1796)至二十五年

1. 68

道光

360

道光元年(1821)至三十年

12

咸丰

20

咸丰元年(1851)至十一年

1. 82

同治

  1

同治元年(1862)至十三年

0. 08

光绪

10

光绪元年(1875)三十四年

0. 29

 

  依据表中的统计数据,根据官方文书档案汉奸一词的具体运用情况,我们可以管窥清代各个时代的某些特点,得出如下两个结论:

一、从表中的统计可以看出,从清前期直至康熙朝都无汉奸一词出现[7]。雍正时,汉奸一词开始出现并频繁使用;随后在乾隆和嘉庆时期大量出现和运用;道光时汉奸一词的运用达到了最高峰;咸丰以降,出现次数越来越少[8]

二、结合档案文本以及上述统计,汉奸一词的使用反映了清代不同时期的历史特点。汉奸一词的大量出现与雍正朝对西南少数民族(主要是苗族)实行有效统治,并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密切相关。乾隆继承了雍正时期处理周边少数民族关系的政策,乾隆帝好大喜功,特别是在平定大小金川过程中,“涌现”了大量汉奸。这一时期,“十全老人”也频繁对外用兵,中缅战争期间就抓捕并严惩了许多出卖情报的汉奸。嘉庆时期,清朝已经在走下坡路,出现了严重的统治危机,汉奸大量出现在川陕楚白莲教活跃的地方。中西交流中出现的所谓汉奸现象在乾隆、嘉庆朝就已经有了,但全面爆发时则是道光时期。从表格中统计来看,道光朝汉奸一词出现频率最高,这无疑是近代初期中西方异常激烈的冲突和碰撞的一个反映。咸丰、同治、光绪和宣统时的统计非常耐人寻味,同治朝仅出现一次,与当时相对安定的国内外局势有关;从总的趋势上说,咸丰以降,汉奸一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少,以至七十卷《宣统政纪》中竟无汉奸一词出现[9],这实际上反应了清末历史变迁带来的华夷观念和满汉关系的一个深刻变化,同时也与民族国家意识的兴起密切相关。

 

二 近代以前汉奸一词运用及其含义

 

通过排比分析,近代以前官书档案中所见汉奸一词主要在三层意义上使用:一是用来指称联合、鼓动少数民族反清的汉人,这类用法较为普遍;二是指与清朝藩属国有联系,出卖朝廷利益的汉人;三是指违背清代法律规定,在沿海、边地交流贸易的汉人。下面试以相关记载予以具体说明。

()汉奸用来形容与少数民族联合反清的汉人。清朝统治者入主中原以后,沿袭了元明时期的土司制度对地处边远和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治理,但这一制度弊乱丛生,并不稳定。四川、陕西、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地的一些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无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雍正帝深为不满,“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所属土民每年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倍蓰。甚至取其马牛,夺其子女,生杀任情。”雍正帝认为土司之所以敢于违法乱纪与汉奸的教唆密切相关,“大率皆汉奸为之拨制;或缘事犯法,避罪藏身;或积恶生奸,依势横行。此辈粗知文义,为之主文办事,教之为非,无所不至,诚可痛恨”,雍正帝在上谕中要求各“督抚、提镇,宜严饬所属土官,爱恤土民,毋得滥行科派。如申饬之后,不改前非,一有事犯,土司参革,从重究拟;汉奸立置重典,切勿姑容宽纵”[10]。这份上谕可以看作是清代官方对待汉奸问题上首次作出的最高判定和认识,其处理办法作为先例而对后世影响很大[11]

尽管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始于雍正,但雍正帝对此政策非常谨慎。只是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从雍正六年的一份上谕可以看出雍正帝不但对改土归流的推行非常谨慎,而且试图分化少数民族和汉人的关系。该谕旨提到湖南巡抚王国栋奏称下峒长官向鼎晟愿意效永顺土司彭肇槐之例改土为流,雍正帝认为土司只要“循分奉法,抚绥其民,即与州县之循良相同,朕深嘉悦,何必改土为流,使失其世业”?故没有将下峒改土为流。后来向鼎晟再次呈请改土归流,适逢当地的土民控告土司不法行为,雍正帝认为当地土民控告土司不实,而是受了汉奸唆使蛊惑,“凡属土民,必无敢于控告土司之事,皆由于汉奸之唆使播弄,冀生事端,以便从中逞奸滋弊耳。若各处土司等因他处改为流,不得已而仿效呈请者,朕皆不准。若被汉奸唆使,土民控告,俾使土司获罪而改土为流者,朕更不忍。该督抚等当以朕内外一体之怀,通行晓谕,俾土司等守土奉法,共受国恩,不必改土为流,始为向化。若有汉奸唆使等情,尤应加意详察,至于土司实在不法,恶迹确著者,该督抚据实参劾治罪”[12]。可见雍正帝对那些主动提请改土归流的地区非常小心,唯恐其它地方竟相仿效,反而产生变乱。这份谕旨恩威并施,但重在安抚各地土司,使其各安其份。把当地的不稳定归结于汉奸扰乱破坏,也有离间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勿使他们联合反清之意。

乾隆朝平定大小金川时,亦是此类汉奸频繁出现的时候。实际上,汉奸这一层面的含义终清一代都有反映。光绪十七年四月,镇边厅同知王绩威会同署参将尉迟东晓履勘边界,行至石门坎(今澜沧竹塘乡),遭到千余名拉祜族袭击,把总孙汉祥、杨应光被杀,尉迟东晓中箭身亡,清政府对此事所下的结论仍然是:“此项夷匪,被游勇汉奸煽惑,胆敢抗拒官兵,伤及大员”[13]。可见,直至清末,那些鼓动少数民族反抗朝廷的汉人仍被冠以汉奸之名。

()汉奸用来指与清朝藩属国有联系、出卖朝廷利益的汉人。这可以通过乾隆朝清缅战争期间的几件“间谍”案加以说明。顺治十六年,李定国挟明桂王朱由榔入缅,清廷命吴三桂引兵入缅,迫缅王交出南明永历帝,“缅酋莽应时缚由榔以献,遂班师。缅自是不通中国者六七十年”[14]。缅甸与中国的朝贡关系实质上已经中断,直到18世纪60年代,中缅边境再次发生冲突,进而引发了全面的中缅战争。乾隆三十二年,中缅战争如火如荼之际“拿获奸细四名”,其中一名叫谢四道的人系宝庆武冈州人(今湖南邵阳武冈)“于十九年即投入缅匪境内”,“内地氏人胆敢投入缅匪,现兹来充侦探、奸细,其情甚属可恶”,乾隆帝要求当时的湖广总督定长“将谢四道父母亲、兄弟、妻子及合族不论男妇,俱着拿解来京,严加治罪”[15]

相同情形亦可见于李万全、尹士宾汉奸案。居住在腾越地区的李万全、尹士宾等“贸易缅城、熟悉夷情、与我等宣谕我国德威、极力招抚”[16],本来缅甸已经答应好遣官前来奉表纳贡,谁知后来贡使迟迟未到。随着清缅关系的恶化,李尹二人滞留阿瓦,朝廷认定二人为缅甸所用,两人的命运也随之改变,以至被定性为汉奸,“此等无藉之徒,罔知大义,惟利是图。倘或逸出边外,竟将我迩年办理军需情事,备细告知,以博其安身牟利。匪酋若更知此间虚实,益复无所顾忌或至复生事端”[17]。此事也引起了清政府对边境贸易的高度警惕,“如从前李万全、尹士宾,皆系内地之人潜往。可见开关之不能保无流弊,转不若严查关隘,不许一人出入”,亦严加禁止中缅边境贸易[18]

()在清代官方文书档案中所指的汉奸,许多其实并非是作乱反叛的汉人,而是指那些违背清代法律规定与少数民族、周边或西方国家进行交流的汉人,这种交流不限于经济方面,但以经济交流为主。满清入主中原后,虽然表面上统一了中国大陆,但统治并不稳固。首先是许多汉人并没有臣服于清朝的统治,终清一代,都存在反清复明思想。其次是在实行土司制度的少数民族地区亦存在极不稳定因素。再次是清朝与周边藩属国的朝贡关系时有紧张局面出现。复次,在中国与西方的关系上, 17世纪至18世纪的“礼仪之争”最终演变为清朝皇帝与教廷之间的冲突,出现了“百年禁教”的局面,而中西间的其它往来也由于闭关锁国的政策局限在广州一口。由于汉人在整个人口中占绝对比例,清朝统治者非常担心不满清朝统治的汉族势力与少数民族和藩属国中的反对势力结合起来危及清朝统治。因此,对内严格控制汉族与周边少数民族关系,对外闭关锁国,对汉民的活动作了许多限制,违背这些规制的汉民也就成了汉奸。

首先是严厉禁止汉民与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例如湖南西与贵州毗连,雍正帝就要求地方督抚严加稽查管理,“民苗杂处,奸宄丛生,文武大吏务于边境犬牙相错处,互相稽察,彼此协应,方能禁戢苗彝,绥靖地方。即如贵州之黎平府知府衙门,设于湖南所属之五开卫城内,闻五开城守备李孝恣为不法,曲庇汉奸,任其出入苗地生事”[19]。嘉庆时为了防止汉族私自进入少数民族地区,“其严禁汉民么入夷地一条最关紧要,夷民滋事,总由汉奸多方盘剥,并从中簸弄。除旧住各户,责令土司等严行稽查外,此后汉民概不准私入夷地。贸易者亦发给腰牌,勒限回缴,如逾限不回,查拿治罪”[20]

其次,汉民与周边国家的非法贸易也在禁止之列。例如,清朝, 在与交趾(即越南)交接的广西地区边境设有三关百隘,其中的平而、水口二关允许商民出入,镇南关则是越南朝贡的贡道,其它的隘口悉数封禁。由于通商互市的关口太少,许多边境之民冒险从瘴深雾毒、人迹罕至的幽僻小径,翻山越岭到越南勾通贸易。越南内乱时,两广总督策楞曾“奏请严禁汉奸出入,不许商贩到夷交易,逗遛番地,私娶番妇”。广西思明土府的壮族在雍正十年时改土归流,由宁明州管辖,“此等土民,全赖挑贩营生”,且当时的越南“又无私盐之禁”,许多人争相逐利,当地官员屡禁不止,那些违禁闯关的边疆居民也被当作汉奸[21]。前面提到的中缅之间的边境贸易也是如此。

再次,沿海一带的贸易也在严厉禁止范围之内。清军入关后,郑成功仍在东南沿海一带抗清,故清初例行海禁,多次颁布禁海令和迁海令。康熙统一台湾后,开禁沿海4个港口,允以通商,但多有限制。及至乾隆二十二年,乾隆帝以“民俗易嚣,洋行错处,必致滋事”为由把4口减为广州一口,且由十三行垄断其进出贸易。

清政府实行严厉的海禁和贸易垄断政策,非法贸易也就在所难免,由是贸易口岸出现了所谓的汉奸。乾隆二十四年,广州已是唯一的对外交流门户,由于不能阻遏西方商人与行商以外的中国人交流贸易,两广总督李侍尧对此颇为头痛,长文俱奏乾隆帝。在奏折中,他把教习外国人中文,违背行商制度,私自“招诱夷商投寓,图得厚租”,出入夷馆与外国人打交道的当地人称之为汉奸。“伏思夷人远处化外,前赴内地贸易,除买卖货物之外,原可毋庸与民人往来交接,与其惩创于事后,似不若防范于未萌”,于是李侍尧精心拟制出“防夷五条”[22]。乾隆帝对此相当重视,朱批军机大臣议奏,并于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通过“防夷五条”[23]。由此可见,此处所指的汉奸的产生与清代海禁政策、闭关锁国政策及行商制度密切相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有“夷”的地方必有汉奸,有汉奸的地方必与“夷”发生关联。清统治者入主中原后直到鸦片战争前,既防边地少数民族造反,亦防汉人心怀二心,更防汉人与少数民族、周边国家以及西方国家的人交流接触而危及清朝统治,表明清朝统治者对处于文化中心地位的汉人的一种防范和警惕心理。

 

三 鸦片战争前后汉奸一词的运用及其含义

 

乾隆后期,清朝腐败中衰的颓势日渐显露,及至嘉道更是内外交困。汉奸一词很大程度上仍然反映了清朝在处理内部民族之间关系以及清朝与周边国家和民族之间的关系时对于汉人的态度,其具体指称和含义已备述如前。然而,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中西交流在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冰冻和阻隔后,逐渐频繁,冲突和碰撞日益加剧。嘉道时期,在清代官书档案中汉奸一词无论在含义上还是在出现频率上都展露出新的时代特点———汉奸被大量形容为与西方人和国家发生联系的汉人。

前面已经提到,与西方发生联系的汉人被视为汉奸,这在乾隆时就已经出现了,只不过相当少。在乾隆朝实录中出现汉奸一词达130,然而用于指称与西方有关系的不足5次。嘉庆朝亦复如此,嘉庆朝实录中仅有一条记载与西方有关:“噶哩噶达部落(今加尔各答)夷人马吝带同通事汉人赵金秀到藏朝佛。该大臣等察看马吝面貌光景与西洋人相似,恐其素习天主教,假借朝佛之名,希图暗中传教等语。”嘉庆帝要求严防传教士在中国传教,结果马吝被驱逐出境。翻译赵金秀“以内地民人,由京师至广东,度越重洋,随夷人深入藏地,甚属可恶”,以汉奸论处[24]。乾嘉时期实行严格的闭关锁国政策,中西交流几近中断,故汉奸一词的这类指称相当少。

汉奸一词所反应的时代特点最为明显和含义变化最为深刻的时期莫过于道光一朝。在含义上如前所述,清朝面临的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敌人,这就意味着与汉奸发生关系的他者有了不同以往的变化。汉奸一词出现的频率如此之高,一方面反应了中西方碰撞异常直接和激烈,另一方面则反应了当时中国人在面临一个如此强大而陌生的敌人时暴露出了严重的认同危机。概而言之,与西方发生关系的汉奸多指如下几类人:

一、用来指称充当西方人翻译和中文教师的人。这种现象在乾嘉时期即已出现,如乾隆二十四年刘亚匾、洪任辉一案即是如此[25]19世纪初,基督新教开始在中国传播,他们面临的第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语言障碍,为此他们不得不找中文教师,但这会冒非常大的风险。美部会传教士卫三畏于道光十三年来到中国,他回忆刚到中国时的困难时记录道,“在那些日子里最大的困难是找不到合适的人教我们中文。我找到了一位文化教养颇为深厚的老师,为了防止被人告发,他采取了特别的预防措施:每次来时总是带着一只外国女人的鞋并将它放在桌子上,这样如果一旦有他害怕或不认识的人进来,他就可以假装自己是一个给外国人做鞋的中国师傅”。马礼逊是第一个来华的新教传教士,他的一个中文老师常常带着毒药,“这样如果一旦发现有人向官府告发,他就可以自杀免受折磨,———因为当时这样的指控对一个中国人来说是最严重和最危险的”[26]。鸦片战争中,当耆英看到“夷人内有手执铅笔,书写汉字”时,便会得出“显有汉奸勾串”的结论[27]

二、用来指称那些与西方殖民者发生经济及其它联系的汉人。道光时期,外国商人的言行受到诸多限制,正常情形下只能局限在洋行之内,外国人不得乘坐小轿,洋商的妻子、女儿、女仆不能随便活动,更不允许滞留广州省城居住。广东洋行司事谢治安甚至因“送给肩舆乘坐,冀图买卖赚利”给外国人而遭问责,革职去衔,流放新疆[28]。诸如“为夷人运私偷税,贿通兵役,朋比为奸”,替外国人雇卖乳母和婢女或代为购买“内地书籍”的行为都遭到严格的禁止[29]。这样的禁令现在看来比较荒唐,也不在情理之中,但当时却是再正常不过了。

汉奸与洋商发生关系的逐利行为中也包括帮助洋商进行鸦片走私,中英对峙期间出洋接济英国军队的行为。鸦片战争期间,林则徐采取了禁止通商、中断贸易的办法,希望籍此可以困住英军,知难而退,“现在禁绝柴米食物。撤其买办工人。自应权宜妥办。不可稍示以弱。至该夷等既以淡水为养命之源,务当稽查汉奸,毋许私行接济”[30],同时采用“以奸制奸,以毒攻毒”办法,雇佣此前为英国所用的渔船蛋户对付英军,但此类汉奸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三、指受雇于西方殖民者,为他们指引向导,提供情报,充作内应甚至武力对抗清军的人。工业革命后,西方殖民势力在全球进行扩张,然而在中国已是几经碰壁。由于语言不通,环境不熟,西方殖民势力经常雇募熟悉环境的汉人充当向导,传递信息。因此,清政府最忌内地人传递信息,“教唆”洋夷,如果有这种情形,必然会戴上汉奸的帽子而遭受严惩。鸦片战争期间,英国还雇佣了沿海一带的汉人充当外援内应,这让清政府非常担心,“倘遣人改装易服于辽阔无人之境陆续上岸,暗伏各处,迨聚至多人,然后绕至台后面突出逞凶,我兵瞥见后路有贼,势必相惊疑,不战自溃”,“倘该逆因海口严防,分遣汉奸匪党扮作商民难民僧道乞丐及各色技艺人等形状,潜踪分起,溷迹入城,作为内应,我兵纵能环城垣力御外寇,而仓卒之际,该逆从中滋扰,或放火延烧,或冲门横突,又何以御之”,为此,道光帝谕令天津、山东各海口官员派人处处留心,秘密侦察。同时,对从浙江前线遣散的各省壮勇,亦不放心,“尤恐汉奸假托壮勇名色,潜来窥伺”,要求地方在各省交界地方严密稽查[31]

四、汉奸也用来指那些信奉或传播基督教的教徒。19世纪以来,西方在中国的传教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此时,天主教因为“礼仪之争”发展仍然大受限制,新教传教士则带着无限热忱和毅力来到这个崭新的国度传播他们的福音事业,但这一开始就非常不顺利。除了前述语言文字障碍外,清朝也不允许他们传教。梁发是第一个受洗入教的中国传教士,他就因向等待参加乡试的士子散发宗教宣传的小册子被指责为汉奸[32]

汉奸问题是鸦片战争期间的一个重要问题,林则徐、奕经、邓廷桢、刘韵珂等人的奏折对此多有反应。奕经奉命赴浙抗英时发现“逆夷每到之处,必先暗遣汉奸,多方探听,布散谣言,煽惑人心,导引接济,以故我军之虚实,道路之险夷,每可预知。而汉奸行踪诡秘,随处皆可混迹,其中闽、广、浙江之人尤为居多”[33]。此种言论虽不无夸大之处,但并非完全的不实之词。实际上,清军在与英军作战时不得不时刻提防汉奸,据守镇江副都统海龄甚至因查办汉奸过于急躁严厉而“误杀良民,不计其数”,以致人心不服,引起民愤。现在围绕海龄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评价,一种把他刻划为英勇抗敌、以身殉国的民族英雄,另一种则把他说成是屠杀百姓的刽子手。其实道光帝自始就知道这两种说法,在上谕中他一方面说“副都统海龄自缢殉难,念其为国捐躯,特加优恤”;另一方面又说“海龄之死,闻系被民戕害等语。查拿汉奸,本系守城要务,若因此多杀无辜,激成内变,则其死殊不足惜”[34]。进而要求彻查海龄死因,严惩为首闹事的当地百姓。

清朝统治和汉奸在对待西方势力上走了两个极端。乾隆末年,马嘎尔尼使华时,清朝统治者仍欣欣然把他们当作一般的“贡使”接待,觐见礼节上更是大费周张。从清统治者的角度来说,他们对待西方国家仍然固守华夷秩序,采取天朝上国的傲慢姿态,把西方人当作化外之夷,故强调华夷分别。

而作为社会各阶层的民众来说,他们与西方人发生关联的原因则相当复杂,除了各种利益的驱使之外,还在于他们缺乏清晰、强烈的国家和民族认同意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些来自西方的“虬髯客”对于他们来说只不过是个“陌生人”(魏斐德语)

如果理解了以上两个方面,我们就不难理解当时国人在对待外国人时的所出现的两种截然相反态度:盲目极端的排外仇外和心甘情愿充作汉奸。

不管怎么样,在鸦片战争中,汉奸的帮助无疑对英法取胜起了很大的作用。战争结束后,中英双方签订了《南京条约》,总共十三款,其中的第九款为赦免汉奸条款,“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誊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35]这说明鸦片战争期间,汉奸问题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也可从道光朝《清实录》汉奸一词出现次数予以佐证说明。道光朝《清实录》汉奸一词总共出现360,而鸦片战争期间就出现了252[36]。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英国批准《南京条约》,赦免汉奸条款对清政府的影响还是相当大的,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直到道光二十五年八月的近两年的时间里,《清实录》中汉奸一词竟然再也没有出现过,与此前的频繁出现形成鲜明对照,这很难说是巧合或偶然。

 

四 清末汉奸一词使用的特点及变化

 

道光以后,清代官书档案中所记载的汉奸一词相当有限。如果要弄清楚这一时期的汉奸一词的特点就不能局限于清代的官书档案之中。如果我们对清代汉奸一词的含义作一个整体考察,就会发现汉奸一词含义实际上反映了清代华夷关系、满汉关系及国家关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一些特征,而这些特征在清末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清代官书档案中有汉奸一说,但基本不会用满奸、蒙奸、回奸、藏奸这样的词语来概括少数民族中违背清朝统治者法律和道德规范的一类人,笔者所见《清实录》和《起居注》均无此类记载[37]。也不见苗奸、()奸一说,这是因为他们本来就被清朝统治者视为夷的一类。显而易见,并不是这些民族没有出现这一类似情形,这算是清统治者在民族问题上采取的多重标准。

汉奸问题之所以集中体现在汉人上,不能不考究清代的满汉关系。满洲入关取代的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民族的政权,此中民族仇恨、文化冲突异常激烈。在清朝确立稳定统治前,汉族和满洲是一种华夷关系,在此之后则成了不对等的满汉关系。对汉人中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反清思想特别警惕,终清一代,都存在着防汉抑汉思想,汉奸一开始就成了汉民族的专有名词。尽管满族保留了相当的满洲特性,但满族统治很大程度上仍然难免蹈袭孟子所说的“吾闻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也”的民族融合宿命,迨至清朝灭亡后,满人几与汉人无异。

与汉奸相伴而生的是“夷”的观念。以满族为最高统治者的汉、满、蒙、回、藏与土司或流官管理下的周边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中还有“生蕃”、“熟蕃”之别),周边藩属国和西方国家之间并不是对等的,其间有一个等级和亲疏秩序,这种华夷观念仍然契合古代的“五服”理论,凡有汉奸的地方必有“夷”。此处的夷至少有三种,一为清朝治下,土司或流官管理的少数民族;二为朝贡体系范围内的藩属之“夷”;三为西方国家的“夷”。自古以来的华夷秩序的界限并不是固定的,但是从未完全打破过。鸦片战争中所集中爆发出的汉奸问题,让整个中国经历了一场民族和国家认同危机,这是华夷世界观与西方世界观的一次直接而激烈的碰撞,华夷观念的渐趋崩溃。随着世界观念的变化,民族国家意识的兴起,汉奸身份发生了变化,清末汉奸一词使用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此前的汉奸大都是籍籍无名的平头百姓,基本没有封疆大吏和朝廷重臣,而鸦片战争后人们所关注汉奸大都集中在官僚权贵身上。咸丰以后,尽管在前述官书档案中,有关汉奸数量有限的记载在含义上与此前没什么大的变化,但此时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普通百姓所关注的不是此类汉奸。

近代以后,在与西方碰撞的过程中,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打破了以往的朝贡体系和宗藩关系,取而代之的是近代条约体系。在西方国家的入侵面前,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被暂时掩盖起来。同时,许多以往被视为汉奸行为的活动在不平等条约中得到豁免并被明确保护,甚至“夷”的蔑称也在不平等条约中被明确禁止[38]。夷的观念逐渐消殆,故与“夷”相伴相生的此类平民化的汉奸概念式微,在正式的官书档案中记载愈来愈少。此时,汉奸多集中在官僚权贵身上,如洋务派、外交家以及谈论西学的人。清朝与其它国家近代外交关系建立后,出使西方的使臣如郭嵩焘、曾纪泽,涉外谈判的李鸿章、马建忠等都被指斥为汉奸。光绪十一年,“御史吴峋,参劾阎敬铭,目为汉奸;编修梁鼎芬参劾李鸿章,摭拾多款,深文周内,竟至指为‘可杀’”,结果两人因诬谤大臣,交部严加议处[39]。这一时期,此类官僚权贵式的汉奸也成了坊间闾巷、社会舆论议论的焦点,这在清末小说中多有反映[40]

其次,汉奸的民族身份在清末也有所淡化。汉奸概念超越了民族界限,其它非汉民族的人如果出卖国家利益也被视为汉奸,汉奸一词由是具有了部分现代意义。在前面的讨论的官书档案的记载中,具体指某一人为汉奸时当为汉人,但作为泛指时却又相当模糊。汉奸产生的地方多在沿海边陲边地,这些地方各民族杂居、交流、融合,当他们与其它国家和民族发生关系而危及清朝的统治时,官书档案中都以汉奸概称,似又不把汉族以外的其它民族排除在外。

清末,汉奸指称开始突破了民族界限非常明显。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期间,围绕着剿抚、和战,争论不休。汉奸这一标签既可能成为杀头的由头,也可能成为救命的稻草。光绪二十六年四月,义和团渐及京畿,英、美、法、俄、日、意等国军队也进入北京使馆区。各国联军与义和团开战,进抵廊坊。慈禧太后一方面派军机大臣赵舒翘等前往涿州、良乡宣抚义和团,另一方面又派那桐、许景澄与外国交涉,两人行至丰台,结果为义和团抓获,咸被斥为汉奸,两人最后不得不折返京师。

随着国内外局势的陡变,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清政府以光绪帝名义对十一国同时宣战,宣战诏书作如是动员:“其有同心敌忾,临阵冲锋,抑或尚义捐资,以助军饷,朝廷不惜破格加赏;苟其自外生成,临阵退诿,甘心从逆,竟为汉奸,朕即刻加诛,决不宽贷。”面对外敌入侵,进为忠信爱国,退者沦为汉奸,以这样的语气诏告天下,宣示中外,就不能说只是针对汉族人而言了。

这份宣战诏书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八国联军攻陷大沽炮台后,清廷处死了反对对外宣战的主和大臣许景澄、袁昶、徐用仪、联元、立山等人,此所谓以汉奸之名而获罪。随着战争局势的逆转,清廷对义和团由主抚变为主剿,对外由主战变为被迫议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袁、许等5位主和大臣因诤谏而被刑后,竟是联军兵打到北京后才由洋人迫清廷为他们“平反”,恢复名誉。同时,联军对那些极力排外和主战的大臣予以清肃,其中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荣禄一度被联军当作惩处的对象,为此刘坤一、张之洞等不得不纷纷为其陈情“剖白”。

光绪二十六年闰八月二十七日,刘坤一致电张之洞、盛宣怀和袁世凯。其中提到“联军将荣相、刚、董并论,骇极”,刘坤一认为联军把荣禄和支持义和团、极力主战的刚毅和董福祥并论不合适,希望联名“为荣剖白”。张之洞收到电文之后表示愿意列名为荣禄说情,并且说就应在刘坤一原电文中加上“董军助匪攻馆,荣相持令禁止,董不听,立杀其差官两员。此事各使在京可查。拳党谓荣相为汉奸四人之一,此语京城士大夫皆知”。张之洞还特别要求和荣禄一样,在原电文中说明自己与荣禄素不相识,意在言明自己只是陈述实情,不是因私交而为荣禄说情[41]。在这里汉奸标签俨然又成了救人活命的稻草。

义和团运动及八国联军侵华期间,汉人、满人和蒙古人统统可以称之为汉奸,汉奸突破了汉民族的界限已经习以为常,不足为怪了。从民国时期的一些小说来看,清末一些非汉族的人常被视为汉奸是非常正常的事。如《西太后艳史演义》就描写“有一日指骂皇上汉奸,恰恰被慈禧听见”,说的是大阿哥溥骂光绪帝为汉奸,结果被慈禧命人打了板子。《清朝秘史》则记载八国联军侵华期间,端王载漪和立山在慈禧面前发生争执,载漪愤而说“立山(蒙古正黄旗人)是汉奸,请皇太后立付典刑!”这种没有民族界限,或者说是以中华民族为整体来考虑汉奸的标准有一个形成过程,到了民国逐渐为人们接受。

最后,也是重要的一点就是随着主权意识及国家民族观念的兴起,汉奸一词逐渐有了现代的含义。前述汉奸身份的变化,是清末汉奸问题的重要特点,实际上与此也密切相关。现代意义上的汉奸通常与卖国是联系在一起的,简称“汉奸卖国贼”。近代中国在遭受西方列强侵扰的过程中,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一步步沦丧,相反相成的是主权意识和国家观念的萌发和强化。王韬、郑观应、黄遵宪、曾纪泽及何启等一部分比较了解西方的外交家和知识分子开始自觉的探索,主权观念逐渐产生,中国近代民族主义有了新的成份[42]。但是,从官方文书档案来看,同治年间的对外国家主权观念仍然非常淡薄。同治七年,成都将军崇实在“奏为考核人才以隆主权敬陈管见事”奏折中表示了对镇压太平天国过程中崛起的地方势力的担心,因而建言考核人才[43]。崇实在这里把“主权”看作是相对于地方督抚势力的朝廷之权,类似现在的对内主权,没有对外主权的含义。

“主权”正式成为清朝统治者的官方话语已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事了。八国联军侵华期间,围绕“惩凶”一条的中外谈判中对立比较尖锐,“各国既指惩办祸首诸臣。皆有除已死不计外之说。今又加罪于死后诸人不惟中国无此刑章。即泰西各国亦无此法律”,“现各国联军。竟将大员凭空拘禁。未免太不留中国主权”。清政府认为西方国家拘禁、惩凶,事关主权,“必至骇人听闻,激生事变,此说务须坚阻”[44]。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清朝统治者在败局已定情况下,发布上谕,希望列国“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表示了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高度关注[45]。可见,清政府在八国联军侵华之后,已经把“惩凶”和“割地”诸问题上升至国家主权层面。

由于有了近代的国家对外主权观念,出卖国家主权的人自然被视为汉奸。汉奸一词一旦与出卖国家主权和卖国联系起来,其现代的意义就更为明显。前面提及的对官僚权贵身份汉奸的指责有许多不过是顽固守旧者的短见,但有些指责并非完全是空穴来风。光绪年间,盛宣怀出卖国家主权,就被狠狠地参了几折,“再盛宣怀之为汉奸,人人皆知,亦事事可见。臣前后两折不过就现在应图补救者而言,若追论往事,如以铁路押与洋人,竟敢奏称路之所在,即为洋人权力之所在,明目张胆引敌入室。是又盛宣怀卖国一大罪案”[46],要求对盛宣怀罪恶昭著的卖国行为予以严惩。此处汉奸的含义基本上看不出与我们现在含义有什么差别。

 

五 结 语

 

从清代前期来看,汉奸一词主要是建立在华夷观念之上,这种华夷观念不同于现代的国内与国外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一种基于文化层面由内及外的认知理念和统治秩序,故汉奸主要出现在清朝治下的地理范围也就不足为奇。近代以后,面对西方的入侵,中华民族与西方侵略势力之间的矛盾上升为最主要的矛盾,国内民族矛盾处于从属地位,故汉奸主要出现在与西方侵略势力发生关系和接触的地方。道光时期,汉奸含义非常宽泛,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规定了西方国家在中国的通商、游历、传教等权力,汉奸一词的内涵和外延逐渐变小,其含义逐渐发生了现代转变。

清末民初,汉奸一词含义亦用得比较泛滥,以至时人认为“今日名词之滥用,未有如汉奸二字者也”,并对这种现象提出了批评[47]。清朝的灭亡标志着以华夷观念为基础的汉奸概念的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植根于中华民族之中的以现代国家民族观念为基础的汉奸概念。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48]。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民族的自觉探索和认同虽然得以大大加强,但国家意识的觉醒,民族观念认同的确立并非一日之功。令人深思和痛心的是,中日甲午战争期间,再次出现了大量的通敌叛国的汉奸行为,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日军的侵略行为[49]。与《南京条约》极为相似的是,《马关条约》中也有一条赦免汉奸条款:“清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清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为逮系。”[50]八国联军侵华时也是如此,一些因汉奸罪名而被处死的大臣在外国干预下得以平反,其它的所谓汉奸也得以豁免。

在对外战争中,国家能够完全自主地惩处汉奸已经是抗日战争之后的事了。“抗日战争铸就了中华民族”,“把现代‘中华民族’观念牢固地确立在最为广大的中国民众和海外华侨的脑中与心中的,也是这场持久而壮烈的抗日战争”[51]。从鸦片战争到抗日战争,正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中华民族作为自觉的民族实体历经百年的过程。可以说中华民族观念认同的产生和确立与近代以来纠结在国家民族意识后面的汉奸问题是一体两面、相反相成的同一个问题,反映了中华民族在面对外来侵略时的生死抉择。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2396086

(作者吴密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邮编100082)

 

(转引自《历史档案2010年01期)

 



[1] 郑剑顺《鸦片战争时期的汉奸问题》,《求索》, 1991 /04。其它研究鸦片战争时期汉奸问题的有张铨津《鸦片战争时期的“汉奸”问题之研究》,国立师范大学历史学系硕士论文, 1997;季云飞《鸦片战争期间的汉奸及清政府对策之探析》,《江苏社会科学》, 2000 /03;武艳敏、洪文杰《鸦片战争中英军的谍报活动及其影响》,《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 /02;白纯《鸦片战争前后的汉奸问题初探》,《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2000 /03;侯虎虎《试论鸦片战争中的汉奸问题》,《唐都学刊》, 2001 /01;潘攀《鸦片战争时期平民充当汉奸问题探析》,《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3 /01;王春霞《论第一次鸦片战争中官方对汉奸处置问题》,《求索》, 2004 /03;金峰《鸦片战争时期“汉奸”人员构成问题研究》,《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06;何景春《汉奸问题与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的失败》,《长白学刊》, 2007 /06;何景春《论鸦片战争时期汉奸活动的成因及影响》,《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08等。

[2] 魏斐德《汉奸!———战时上海的通敌与锄奸活动》,《史林》2003年第4期。

[3] 王柯《“汉奸”:想象中的单一民族国家话语》,《二十一世纪双月刊》20046月号。

[4] 《起居注》康熙十八年至二十年,172页。

[5] 除了《清实录》和《起居注》之外,清代的其它官书档案,如雍正朝的《世宗宪皇帝圣训》、《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乾隆朝的《钦定平定金川方略》、《平定两金川方略》及三朝《筹办夷务始末》等,对汉奸问题多有记载和反映。为了便于考察清代前后汉奸现象及汉奸含义的变化特征,本文主要以前后具有连续性的《清实录》作为主要参考,辅以其它官书档案,分析清代汉奸一词的具体含义及其变化过程。

[6] 此表依据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汉籍电子文献系统《清实录》整理统计所得。

[7] 笔者所见第一次明确运用汉奸一词的是康熙时任贵州巡抚的田雯。他在《黔书》中提到:“苗盗之患,起于汉奸。或为之发纵指示于中,或为之补救弥缝于外,党援既植,心胆斯张,跋扈飞扬而不可复制。当事者非畏贼而偷安,即养贼以自重,甚至勾贼以为利,其事之坏大抵然也。”参见《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古欢堂集》,卷三十八之《黔书》。另日本学者王柯通过这条史料认为“体现出民族共同体意义的‘汉奸’一词,最早出现于康熙中期”,见王柯《“汉奸”:想象中的单一民族国家话语》,《二十一世纪双月刊》20046月号。

[8] 康熙到嘉庆朝《起居注》汉奸一词的统计也可以印证《清实录》得出的结论。雍正以前的《起居注》中没有汉奸一词出现,雍正元年至八年出现了11,乾隆元年至乾隆六十年(缺乾隆三十五到四十三年及乾隆五十四、五十五年记录)共出现8;嘉庆元年至二十五年(缺嘉庆十七年和二十年记录)出现13次。与《清实录》相较,《起居注》不具前后完整性和连续性,故《清实录》的统计结果更能反应前后之变化。

[9] 《宣统政纪》虽无实录之名,但实际上是由《德宗景皇帝实录》的原班人马完成,体例与实录无异。

[10] 《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十,雍正二年五月,326页。亦可见于《起居注》(雍正元年至四年),489490页。

[11] 《清实录》中汉奸一词首次就是出现在雍正二年五月的这份上谕中。汉奸一词在这份上谕中两度出现,透露出清代官方对汉奸的看法,同时也声明了政府对汉奸的处置办法。这份上谕后来被广泛援引,如雍正帝下令纂修的《湖广通志》、《广西通志》、《贵州通志》,以及乾隆朝所撰《钦定大清会典则例》都引用了这份上谕,足见这份上谕对后来的影响之大。

[12] 《起居注》雍正六年,1255页。

[13] 《德宗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九,光绪十七年七月,9621页。

[14] 《清史稿·属国三》卷五百二十八。

[1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一史馆”)录副奏折(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档号031402001,缩微号0962423

[16]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十二,乾隆三十三年六月上,9711页。

[17]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五十四,乾隆三十五年三月上,43424351页。

[18]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五十七,乾隆四十三年五月下,1231页。

[19] 《起居注》雍正元年至四年,800页。

[20] 《起居注》嘉庆二十四年,54页。

[21]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九,乾隆九年六月下,826827页。

[22] 《史料旬刊》(乾隆二十四年英吉利通商案),故宫博物院19301931年版,307308页。

[23] 此五条分别为:“禁止夷商在省住冬”;“夷人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借领外夷资本及雇倩汉人役使,并应查禁”;“严禁外夷雇人传递信息积弊”、“夷船泊处,请酌拨营员,弹压稽查”。详见《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二,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上,760761页。

[24]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一,嘉庆十六年十二月上,39523961页。

[25] 在此案中的洪任辉系英国商人,“于内地土音官话无不通晓,甚而汉字文义亦能明晰”,两广总督李侍尧认为这是“汉奸潜滋教诱”的结果。洪任辉为开拓贸易辗转于东南沿海,并向清政府递交申请书,引起轩然大波,而四川人刘亚匾因“教授夷人读书”和“代作控词”,以汉奸论处。结果洪任辉遭受圈禁澳门3年、然后驱逐回国的处罚,刘亚匾即行正法。参见《史料旬刊》,342页。

[26] 卫斐列《卫三畏生平及书信:一位美国来华传教士的心路历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0页。

[27]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八,道光二十年八月,1382页。

[28]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道光十年十一月下,8341页。

[29]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五,道光十一年三月上,936937页。

[30]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五,道光十九年八月,11071页。

[31]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三百六十八,道光二十二年二月下,612617页。

[32] 魏斐德《大门口的陌生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50页。

[33] 《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1964年版,219页。

[34]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三百七十七,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上,810812页。

[35]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三联书店1957年版。

[36] 此为道光二十二年正月至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的统计数据。

[37] 在笔者所见实录和起居注中没有此用法,在清代官书档案亦非常少见。但也不能说完全没有,如咸丰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西宁办事大臣福济在奏折中多次用“回奸”一词来指称“交通野番重犯”的马尚碌(河州回族人),见一史馆藏录副奏折(咸丰朝),档号034585102,缩微号3291158

[38] 例如中英《天津条约》第五十一款规定:“嗣后各式公文,无论京外,内叙大英国官民,自不得提书‘夷’字”。

[39] 《德宗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光绪十一年六月下,970971页。

[40] 《外交小史》、《孽海花》、《清代野记》等清末小说有许多类似的记载和描写。必须注意的是,在清末,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等这样的汉族大员及后来康梁维新派都被斥为汉奸。像曾国藩、李鸿章等部分是因为他们处理对外事务时丧失了国家主权,但这些人被冠上汉奸之名最重要的是原因是因为他们作为汉人却极力为满清政府效力,这与清末排满革命思潮有很大的关系,也与清末民初革命派推翻清朝统治,试图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革命愿望有关。例如,《民报》1907年增刊《天讨》除了刊布军政府《讨满洲檄》、各省“革命书”和“讨满檄”等排满革命文章之外,在报刊前面的插页中还刊有“过去汉奸之变相”和“现在汉奸之真相”两幅插图,对维护满清统治的汉奸予以辛辣的讽刺和抨击。第一幅图根据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品秩和官服“补子”动物形状,极具讽刺意味地把他们画成人首兽身的形状,说明“过去汉奸”所受到, 的朝廷恩宠及他们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同时,把张之洞等为代表的所谓“现在”之汉奸全部画成砍头劈脑的形象,与过去形成鲜明对比。见1907年《民报》增刊《天讨》所载“过去汉奸之变相”及“现代汉奸之真相”插图。由于此等汉奸话语和形象非清代的官方表达,故不在本文详加论述。

[41] 《张之洞全集》,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8349页。

[42] 王尔敏《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179页。

[43] 一史馆藏录副奏折(同治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档号034623080,缩微号3330558

[44] 《德宗景皇帝实录》卷四百七十七,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下,28722941页。

[45] 《德宗景皇帝实录》卷四百七十七,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下,28722941页。

[46] 一史馆藏录副奏折(光绪朝),档号035397037,缩微号4073075

[47] 作者认为不能把那些“曾仕满人者”一概称作汉奸,在南京临时政府中有许多类似财政总长、审计处总办陈锦涛这样曾仕清的汉人,“我民政府方招徕之不暇,固未尝斥为汉奸也”,故不能以汉奸待这样的“曾仕满人者”。作者在这里的观点应该说是比较公允的,不过有意思的是陈锦涛在抗日战争时期却真的成了一个名符其实的汉奸。老圃《汉奸释义》,上海自由社编辑《中国革命记》, 1912 /16

[48] 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49] 孙洪军《浅议甲午战争中的汉奸》,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4月。

[50]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三联书店1957年版。

[51] 黄兴涛《民族自觉与符号认同:“中华民族”观念萌生与确立的历史考察》,郭双林、王续添编《中国近代史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709页。

发表评论 共条 0评论
署名: 验证码:
  热门信息
“二十一条”交涉的另一条管道...
近代西方文献中的南海 ——海...
19世纪买办的垄断地位和延伸...
19世纪买办的垄断地位和延伸...
李鸿章苏州杀降事件还原
幕末与明治时期日本人的上海认...
近代《泰晤士报》关于辛亥革命...
清末留日学生“取缔规则”事件...
  最新信息
1868年亚洲文会黄河科考:...
“祛文务质”:18世纪文质视...
清末民初边疆危机中的“政府外...
《真光初临》中的晚清潮州妇女...
英国政府与1917至1918...
《尺素频通》与晚清宁波商贸
1898-1899年中法广州...
清鲜关系中清朝礼制的张力
  专题研究
中国历史文献学研究
近世秘密会社与民间教派研究
近世思想文化研究
清代中外关系研究
清代边疆民族研究
中国历史地理研究
清代经济史研究
清代政治史研究
清代社会史研究
中国灾荒史论坛
  研究中心
满文文献研究中心
清代皇家园林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生态史研究中心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3-2007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Powered by The Institute of Qing History
< 本版主持:曹雯> < 关于本站 | 联系站长 | 版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