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日俄战争后,清政府就收回“南满”铁路附属地外的电信利权、烟台—大连间海底电信线的经营管理、中韩边境接线等问题主动与日本展开交涉。日本利用东北亚国际通信环境的变化,积极构建“满洲”、朝鲜半岛与本土之间的通信网,在维护既得电信权益方面态度强硬,致使中日交涉一度陷入僵局。另一方面,清政府收回“满洲”北部铁路附属地外的电信利权后,俄国以欲废除中俄电约为由向清政府施压,要求在一年之内与日本签订同等条件的电约。最终在英国斡旋下,清政府以向日本许以特殊权益的方式签订中日电约。而清政府试图尝试中韩日直接通信的构想,终因日本的态度消极未能实现。
日俄战争后,随着日本继承俄国在“南满”的权益,完善在该地区的通信网络成为其在东北扩张的迫切需求。日本先后接管韩国的电信事业、将战时军用的电信设施开放民用,加强了“满洲”、朝鲜半岛与日本本土之间的通信网建设,此举影响到拥有中国对外通信专利权的大北、大东电报公司权益,也给东北亚国际通信环境带来了新的变化。①另一方面,清政府不仅试图收回被日本、俄国侵占的东三省电信利权,也希望利用这一契机,寻求中日韩之间直接通信的可能性,以摆脱中日之间大北电报公司通信专利权的桎梏。日俄战争后的中日东三省电信交涉即产生于这样的背景之下。
关于晚清中日之间的电信交涉,学界的研究多集中于围绕朝鲜半岛、闽台、日台之间电信问题的中日角力。②而东三省的电信交涉包含多个层面,既有海底电信线的连接、管理及中韩边境接线等传统问题,又涉及铁路附属地内外国电信局与中国电报局之间互相传递电报等实际运用问题,学界虽就双方交涉过程有所提及,但限于史料,对于清政府内部决策过程与交涉中方针的变化、国际形势变化对既有通信体制的冲击以及第三方因素对交涉的影响等仍有待深入探讨。③本文拟利用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务部档案、台北“国史馆”藏邮传部档案及日本外务省、英国外交部等史料,更为系统地考察清政府的应对,厘清围绕东三省电信利权的中日交涉过程,并兼顾东北亚国际通信环境的变化,阐明影响中日电约缔结的国内、国际要素及实际电信运用中的问题。
一、1905年北京会议与中日初期交涉
为筹备海防,1884年9月李鸿章奏请在修建北塘至山海关电信线的基础上,由山海关延长至营口、旅顺,正式开始东北的通信网建设。此后逐渐扩展,至1900年东北境内已有电信局所22处,电线总长达8500余里。④由于其目的重在国防及保障官电畅通,因此形成的电信网仅仅覆盖了东三省的主要干线。1896年9月,清政府与俄国签署《合办东省铁路公司章程》,其中第6条规定“凡该公司建造、经营、防护铁路所必需之地,又于铁路附近开采沙土、石块、石灰等项所需之地……准其建造各种房屋工程,并设立电线,自行经理,专为铁路之用”,俄国藉此获得在铁路附属地内架设电信线的权利,成为其在东三省扩张电信的嚆矢。⑤
庚子事变后,东北境内的电信局、所及杆线或遭义和团民破坏,或被俄军占领,几乎无一幸免。俄国在占领东北全境后又于1900年委托大北电报公司铺设旅顺至烟台的海底电信线。1902年清政府根据与俄国签订的《交收东三省条约》,收回了奉天、新民、锦州三个电报局。翌年,督办电政大臣袁世凯派遣道员陈同寿赴东北筹划修复通信网,但又因日俄战争的爆发而中断。
日俄战争时期,因清政府的“中立”政策,清军均退至铁路沿线两旁的60俄里之外,并通饬东北各地,宣告由俄军自行保护铁路电线。⑥另一方面,日本于1904年3月9日切断了上述的烟台—旅顺间海底电信线,封锁了旅顺的对外通信,并于同年5月开通了佐世保至大连的海底电信线,这是日本修建的首条连接海外大陆的海底电信线,在战时的军用通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⑦随着战争的主战场移向辽东半岛,日军在所到之处均铺设电报电话线,而原属清政府的电杆、电线、电报局也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⑧战争期间,东北的22个电报局除锦州、新民府外,均处于瘫痪状态。⑨
当美国有意介入调停后,清政府迅速命出使大臣积极收集所驻国政府动向,并要求各地督抚就东三省善后方略及应对日俄和谈的方针上奏具体意见。在电信方面,日俄《朴茨茅斯和约》签署后,清政府于1905年9月9日即由中国电报总局洋总管德连陞(F.N.Dresing)⑩照会日本递信省,提出“鉴于商业及政治上的重要性”,希望率先就修建旅顺或大连与烟台之间的海底电信线及中韩之间的通信问题与日方进行协商。(11)如下文所述此举出自电政大臣袁世凯的授意,主要基于如下考虑。第一,烟台是京津地区与上海之间电信线的中转要地,庚子事变时德国擅设烟台—青岛—上海线,大东与大北公司又先后铺设了烟台—大沽线、烟台—威海卫线、烟台—旅顺线,为避免重蹈覆辙,清政府希望通过尽早协商烟旅海线保护在烟台的中国电报局权益。第二,中韩之间横跨鸭绿江的九连城—义州线毁于中日甲午战争后,因韩国拖欠中方垫付的建设费用一直未被修复。(12)此外,日俄战争爆发后,日本全面接管韩国的电信事业,并随着战线的扩大,在东北多处设置军用通信所,架设军用电话电报线,侵害了中国的电信主权,因此,该问题也亟须解决。(13)
日本收到清政府的照会后,因忙于批准《朴茨茅斯和约》的手续及准备中日之间关于东三省善后的谈判,并未及时回复。但9月底有传言称俄国意图通过大北公司向清政府转让烟旅海线后,日本外务省与参谋本部迅速作出反应,命驻天津总领事伊集院彦吉向袁世凯确认此事。袁世凯则借机提出该海线可由中日合办,并向伊集院探询日本意向,驻华公使内田康哉遂向外务省建议可利用袁的想法进行交涉。(14)
1905年11月,根据《朴茨茅斯和约》,日本为继承俄国在东北的权益与清政府在北京商议善后事宜。中国的全权大臣为庆亲王奕劻、外务部尚书瞿鸿禨、直隶总督袁世凯,参赞官为署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署外务部右丞邹嘉来、商部右参议杨士琦、翰林院检讨金邦平、商部主事曹汝霖任书记官。日本的全权大臣为特派全权大使外相小村寿太郎、特派全权公使内田康哉,参赞官为外务省政务局长山座圆次郎、公使馆书记官落合谦太郎、郑永邦、外务书记生高尾亨任书记官。会谈地点设在北京锡拉胡同练兵处(15),自11月17日至12月22日共计举行22次会谈。
双方首度提及东三省的电信问题是在11月29日的第7次会谈中,日本在之前的大纲11条之外,提出6项追加条件,其中第3款为“中国政府允由旅顺口至烟台、由牛家屯至营口并在铁路沿线之日本电报事务由日本经理,并允由营口至北京之中国电线杆上附加电线一条”。(16)对此,袁世凯于12月4日第11次会谈中提出了如下的修正案。
中国允由旅顺至烟台海底电线在借地期限内作为中日暂行合办,日本专管旅顺之一端,中国专管烟台之一端,彼此各收报费无庸划拨。其在南满洲沿铁路各电线照旧存留,但只可传递铁路关涉各事,不准收有费之商报。所有中国在庚子以前原有各官商电线产业,日本政府一律交还中国接管,中国并得以随时扩充电线及邮政利权。(17)
由此可见,中国的基本方针是由中日合办旅顺—烟台间海底电信线,禁止“南满洲”铁路沿线的日本电信局收发商报,收回东三省的电信利权。
对于日本提出的增设营口至北京电信线的要求,袁世凯以庚子事变时的八国联军为例,指出虽然日军现驻扎在营口,但撤兵后电信线也应一并撤去,且一旦承认日本的要求,他国必将仿效,因此无法同意。而牛家屯—营口间的电信线因该段已设铁路,无须另文注明。小村也表示对中日合办烟旅海线并无异议,双方一致同意经调查后再商讨报费计算及“满洲”境内军用电信线的处理问题。(18)
12月9日的第14次会谈中,中日继续就电信问题进行协商。小村先行撤回增设营口—北京间电信线的提议,就烟旅海线表示基本上同意中国的提案,具体事项日后可随时商议。但对于归还中国电信线的要求,小村认为经庚子事变及日俄战争后,中国的电信线已被破坏殆尽,现存均为日军铺设的电信线。袁世凯则称,中国可赎买这些电信线,且购回“北满”的电信线事宜也正与俄国进行交涉。小村主张条约中只写入烟旅海线,但袁坚持须同时写明陆地与海底电信线的事宜,经过一番争论后,双方同意撤回各自的提案,并将“嗣后凡有关于奉天省陆线及旅烟海线交接事件,可随时随事彼此商定办法”的声明写入会议节录内。(19)
然而,在会谈迎来最终阶段时,新民府—奉天之间的电信线问题再次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12月18日的第20次会谈中,袁世凯强调须在会议节录中加入如下内容,“奉新间日本军占取中国电线应从速交还,未交以前由中国在该处电杆挂线通电,其余原有各线路中国应即分别修复”。小村认为,电信线相关事宜此前会议已定日后妥商,无须另定条文。袁世凯遂表示须先确定商议的具体日期,在得到小村回国后当从速催办的承诺后,同意在节录中删去该段条文。(20)
经过一个多月的交涉,中日于12月22日正式签订《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及附约,日本继承自俄国的权益正式得到清政府的承认。另外,根据存记于会议录的事项,汇总为《中日会议节录内存记条文》,上述的电信问题也被列入其中。(21)
中日会谈期间,双方约定保守秘密,袁世凯也采取措施严防泄密(22),因此协议的内容多不为人知。条约批准后,即有抨击中国利权多受侵害的言论。(23)后世学者也有批评清政府全盘接受日本的要求,丧失了诸多利权(24),但也有学者认为正是袁的外交努力为中国挽回了部分利权。(25)1905年时袁世凯除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外,还身兼督办铁路、电政大臣、练兵会办大臣、会议商约大臣等多项职务,在清政府内部的实际影响力之大可谓一时无二。1905年围绕“满洲”善后问题的中日会议,也是袁作为清政府的核心人物首次登上对外交涉的舞台中心,自当在交涉中保持慎重的态度且据理力争。(26)相对于日俄朴茨茅斯和谈在27日内举行了10次正式会谈,中日在36日内举行了22次正式会谈,强度之大、交涉进展之困难可想而知。正因为袁的不懈周旋,谈判的进展缓慢超乎日本的预料之外,日本也难掩焦虑之情,一时坊间甚至揣测会谈或将不欢而散。(27)从谈判笔记中记载的袁的活动来看,其在会谈中虽然抱病在身(28),仍长时间与日方争论条款的细则,迫使日本作出了一定让步。正是因为袁世凯锲而不舍的交涉,日本欲大幅扩大在“南满洲”权益的企图才未得逞。
二、1906年东京会议与中日交涉之僵局
北京会议期间,德连陞作为电政顾问从上海的中国电报总局赴京,1906年1月7日其在归途中拜访日本驻烟台领事小幡酉吉,告知近期将代表清政府赴日交涉烟旅海线事宜,并传达了清政府的基本立场,即在旅顺或大连可由日本电信局收发官电与商电,在烟台的日本电信局只可收发日本政府官电,其他商电均由中国电报局收发。小幡将此报告外务省,指出从“满洲”各地向山东或是中国南方拍发电报,均须辗转通过旅顺—营口—天津的线路传递,如烟旅之间直接通信,不仅可以减少报费,实现迅捷地联络,还可在通商与经济方面为关东州与山东半岛的繁荣创造条件。小幡强调,为对抗德国在山东的势力,有必要通过烟旅海线加强两地之间联系的紧密性。(29)根据中日在北京会议上达成的协议,经过递信省与外务省的意见交换,1906年3月8日日本终于正式回复德连陞之前的照会,表示愿意就此进行协商。(30)
与此同时,清政府迅速着手修复东北的通信网,1906年北京电报局总办黄开文奉命赴当地与日军、俄军相关人士协商接收、修复电信线事宜。对于奉新段电信线,日本拒绝于撤兵之前向中国移交后,袁世凯采取权宜之计,暂向日本借线一条以图恢复奉天至新民府之间的通信,待日军撤兵后再图收回。(31)此外,袁世凯决定沿“南满”铁路新建奉天—长春—吉林与奉天—辽阳—营口段电信线,实现与中国原有电信线的连接,并拟定计划增设奉天—安东、铁岭—通江子—法库门段电信线,补修奉天至铁岭以北及铁岭—新民府段电信线,全面重建东北电信事业。当中国通告日本勿妨碍电信线的架设、修复作业时,日本却以“若通过日军占领地时,在撤兵之前须保护军务”为由予以拒绝。1906年3月末,铁岭至新民府段的900多根电杆与公主屯至新民府段的300多根电杆先后被日军擅自切断,外务部向日本表示强烈抗议,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防止再发生类似行为。(32)
在围绕现地电信问题中日针锋相对时,清政府于5月派遣电报总局总办周万鹏(33)与德连陞赴日协商东三省的电信问题。5月28日举行的第一次会谈中,周万鹏向递信省提出了两项协定的草案,分别为《中日电信协定草案》(13款)与《中韩电信协定草案》(11款)。(34)
《中日电信协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日本在协定缔结后的一个月内,自旅顺附近铺设至烟台之海线,该海线在两端上岸及电报局所需设备之相关费用,由中日双方各自分摊。
2.海线之烟台一端由中国管理,旅顺一端由日本管理,维修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3.为传递旅顺与烟台之间的日本官电,烟台中国电报局设一线连接烟台日本领事馆,相关设备之费用由递信省负担。
4.为传递烟台与关东州之间的日本官电,烟台中国电报局每日早间八点钟起,每三小时内设三十分钟,允准烟台日本领事馆与旅顺直接通报。
5.日本允准中国在旅顺附近设一电报局,与租借地外之中国电报局接通,并可与旅顺日本电报局直接通报。
6.日本如与大北公司签订新的协定,或是修订现有之协定,须保证相关规定同意中日可经韩国国境通报。如日本未与大北公司修订或更新协定,当再与中国协商。
7.本协定有效期至1912年12月31日,如更改或作废,须于12个月前通知对方。
而《中韩电信协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设一横跨鸭绿江之电线,连接中韩境内的中国电报局与韩国电报局。
2.两端电局的建设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横跨鸭绿江之电线为韩国所有,铺设及维持费用由韩国负担。
3.如韩国与俄国签订电信协定,经由西伯利亚线传递电报,须保证报费不得低于中韩之间的报费。
4.本协定有效期至1912年12月31日,如更改或作废,须于12个月前通知对方。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中日电信协定草案》的附注中明确提出此协定基于“满洲的商电收发属中国电报总局专管范围”的前提,旨在除“满洲”的租借地与铁路附属地外,完全恢复中国在东三省的电信主权。而《中韩电信协定草案》则试图通过朝鲜半岛实现中日之间的直接通讯,以摆脱大北公司专利权的限制。(35)
面对中国的积极提议,日本似乎显得准备不足。在6月5日的第二次会谈中,递信省以并无权限讨论“满洲”电信的主权问题为由,提出只协商烟旅海线的连接、报费的设定等专门事项。中方则反驳称应优先讨论根本性问题。(36)翌日,周万鹏与德连陞照会外务省,希望就该问题明确具有相关权限的谈判对象。(37)另一方面,收到周万鹏的报告后,袁世凯通过外务部与驻日公使杨枢,要求日本政府同时就烟旅海线及中韩边境的电信线连接问题进行协商。(38)但日本坚持此次协商不应涉及奉天省内电信管辖权之类的基础问题,且中国在中韩边境未设有电信线,因此只宜讨论烟旅海线问题,拒绝作出让步。(39)换言之,中国认为自身的提案完全履行了北京会议达成的协议,而日本却将会谈的宗旨定为“商议技术性事项”,有意回避中国要求,双方立场的分歧初现端倪。
随着谈判进程受阻,在东京滞留一个多月后,中方改变方针,表示中韩接线一事可待日本撤兵后再行协商,希望先就烟旅海线问题进行磋商。(40)依照中国修改后提出的《中日电信协定草案》(12款),中日分别于7月11日与13日进行了两次会谈。
中国的新提案主要就如下两点作出了修改。第一,删去了“满洲的商电收发属中国电报总局专管范围”的表述,追加了“日本政府承诺烟台日本领事馆利用烟旅海线,不收发官电之外的电报。如有违反,本协定立即失效”一条。第二,删去了涉及大北公司的相关条文,追加了“本协定自烟旅海线铺设之日起立即生效,有效期直至日军从满洲撤兵,且中国修建至韩国边境的电线,双方一致同意协商中韩电信联络,修改本约之日”的内容。(41)
7月11日的会谈中,递信省通信局长小松谦次郎表示日本的立场与中国的提案相去甚远,并主张日俄战争前俄国曾在烟台收发官电、商电,故日本可继承该权利。而中方辩驳称,俄国未经中国允许擅自收发商电,中俄并未缔结任何协定,双方辩论后未果。接着,13日的会谈中小松提出了日本的基本立场,即“烟旅海线由日本政府铺设及所有,与烟台日本邮局相连接,允自该局引一线接通中国电局,由中日共同利用该海线”。周万鹏则答以新草案是根据电政大臣之训令修改而成,对于日本的提案须呈报本国听候指示。但袁世凯指出,中日双方在烟旅海线上具平等权利,无法接受日本的主张,同时认为日本无意让步,遂决定中止此次东京谈判。周万鹏与德连陞也于7月16日踏上归途。(42)
关于此次交涉决裂的理由,递信省的官方说辞为只有就专门事项进行协商的权限,但据驻日公使杨枢密报,外务大臣林董曾私下告知日本拒绝中国的提案缘于两点。第一,电线与铁路有密切关系,铁路问题尚未解决,难以遽议电线事宜。第二,东三省现处于日本军政之下,须待日军撤兵后,两国应商事件方可从容筹议。(43)但实际上日本拒绝协商东三省的电信问题,应是在“满洲”扩张电信利权的既成事实上,意图加强对该地区通信的实际控制。自5月15日开始,日本利用安东县、营口、大连、旅顺、辽阳、奉天等17处的军用通信所开始收发商电,5月25日起又将收发日文商电的范围扩大至西旅顺、东大连、普兰店、瓦房店、熊岳城、大东沟、大孤山等19处。其报费设定为每字日元30分,对于未设电报局之处,则通过邮递扩大通信网络。(44)日俄签订《朴茨茅斯和约》后的1905年10月,日本陆军省即从军事、经济、政治的需求出发,强调确保直隶、山东、奉天省与韩国及日本本土之间通信权的必要性。(45)递信省也希望经佐世保—大连间海线收发商电的范围不限于日本与“满洲”之间的局部通信,而是扩充至国际电报,确定了撤兵后也不关闭日本在“南满”电报局的方针。(46)与此相对的是,袁世凯旨在收回东三省的电信主权,将日本的电信利用限制在铁路附属地内。在临近东京会谈前,外务部右参议朱宝奎曾向驻华代理公使阿部守太郎暗示,如日本成功赎买对马—釜山线,中日之间的电报联络即可不经第三者,对于两国均大有益处(47),但日本却未有积极的回应。围绕烟旅海线,日本提出的单独铺设、管理的要求,比起北京会谈时达成的协议可说是有了大幅后退,双方迥异的态度导致会谈不欢而散。
在此过程中,日方档案中留存的德连陞在赴日谈判前后向日本发送的3封密电尤为耐人寻味。第1封密电是1906年4月21日自上海发出,内容为德连陞告知日前已敦促袁世凯尽早决定与日本协商电信问题,并称自己与周万鹏5月初将被派往日本。但发自4月27日的第2封密电却透露情况发生了变化,袁世凯“采纳了一部分无知部下的进言,立场有所转变”,即袁认为“在中国修复东三省的电线之前,与日本交涉中韩边境电信联络一事亦属无益。这意味着对韩国皇帝的侮辱,而旅顺只是一租借地,与日本协商、签署协定并非明智之举”,最后袁世凯甚至发出“从日本处得到回复等了好几个月,应该也要让日本等待同样长时间”的意气之言。得知袁的态度骤变后,德连陞大为吃惊,立即致电朱宝奎,说明中国应采取的立场。同时告知日本正就赎买对马—釜山线与大北公司交涉,分析大北可能就出售该海线索取回报,要求日本保证中日达成的协议将不损害大北的利益。因此建议在5月底大北董事米歇尔森(Peter Michelsen)访日前,应迅速与日本达成协议。之后,德连陞再度致电袁世凯,指出日本有可能强行铺设电信线,力劝袁早日开启谈判,但仍未能如愿。究其原因,德连陞认为或是俄国暗中贿赂京中的官员,煽动反日的氛围。
第3封密电是德连陞回到中国后的7月25日发出的。其中称自己及中方官员对交涉过程中日本的态度均大感失望,同时指出正因日本的失策导致谈判一无所获,不解日本为何特意激怒在中国极具影响力之人物(指袁世凯),对日本的应对表示了不满。(48)
另一方面,正如德连陞的密电所提及,在中日交涉过程中也不可忽视大北公司的动向。1906年4月,依照大北公司董事长史温生(Edouard
Suenson)的指示,大北远东地区总经理伯纳(Iwan Berner)照会日本递信省,声称愿派大北董事米歇尔森与总办白森(J.J.Bahnson)为代表,就一度中断的对马—釜山线出售事宜重开谈判。(49)同时,大北公司也担心中日通过中韩电信线直接通信,对中日交涉的动向保持了高度关注。5月中旬,伯纳致电日本递信省的电信顾问斯通(W.H.Stone)(50),指出中韩接线虽然会侵害大北的权益,但如附加一定条件也可予以承认,希望派米歇尔森作为大北的代表,参加中日的正式会谈。但斯通认为递信省将会拒绝大北的要求,回复称现在并非协商对马—釜山线的时机,在此之前应先确定日本与大北谈判的日期与场所。(51)随后,日本开放“南满”的军用电信线用于收发商电,大北公司在得知日本计划利用佐世保—大连间海线收发日本、“满洲”、韩国之间的电报后,表示其专利权将受到侵害,呼吁相关各方进行协商(52),但日本对此置之不理。
1906年9月1日,日本宣布大连开放通商的同时,设在旅顺、大连、奉天、安东、辽阳、营口、铁岭的日本电信局也开始通过佐世保—大连间海线收发国际电报。对于日本这一单方面的行为,中国表示铁路沿线的电信线只能用于铁路相关的业务,并向日本及万国电报公会声明绝不承认日本以军用电信线收发商电的非法行为。同时,敦促日本按照北京会议达成的协议,尽快重开谈判。(53)另一方面对于佐世保—大连线传递国际电报的低价竞争,大北公司董事长史温生向日本强烈抗议,认为损害了该公司的通信专利权(54),并通过俄国驻华公使璞科第(D.D.Pokotiloff),提议由日本、中国、大北公司三方共同协商来解决这一问题。(55)然而日本反驳称佐世保—大连线为连接辽东租借地与本土之用,收发国际电报是“帝国之自由”,而铁路沿线传递商电是继承自俄国的权利,毫不理会大北的抗议。(56)
为打开僵局,1907年1月底德连陞赴北京拜访了日本公使林权助,解释称中日电信线相连的难题在于大北专利权的限制,如中日的电信线在“南满洲”相连,并通过日本的陆线或佐世保—大连海线传递国际电报,将违反与大北的合同,因此解决方法是将中日间的通信限定为局部范围,或是国际电报的价格须与大北线保持一致。就烟旅海线,德连陞再次提出中日合办的方针,并称去年东京会谈中因翻译的问题未能充分进行沟通。(57)
在此次会晤中,为准备重开谈判,德连陞将自己拟定的草案事先交给林公使过目。其内容除了一些条款的变动外,基本上沿袭了1906年东京会谈时清政府提交的修正案。林权助在指出内容还需进一步修改的同时,与德连陞一致同意基于该方案在随后的谈判中力求达成妥协。德连陞认为林权助的回答较之前大为合理,迅速向清政府进行了报告,表示将在中日达成协议后以同样的宗旨与俄国协商“北满”的电信问题。(58)
然而,对于清政府的提案,递信省认为虽较之前有所让步,但仍就烟台的日本邮局不能直接收发电报及须向清政府支付费用表示不满。递信大臣山县伊三郎声称“继承(日俄)战前俄国享有权利为唯一之主义”,坚持如不满足这一点即无必要与中国进行协商。(59)随后德连陞与林公使又进行了数次的磋商,清政府作出让步,同意烟旅海线可传递日文商电,但最后因递信省态度强硬,双方意见相持不下,交涉再次中断。
随着1906年清政府的官制改革,电政与路政、邮政、船政均归于新成立的邮传部管辖之下。电报总局因结算的原因,于1907年5月正式完成移交邮传部的手续,并改称电政局。之后的中日交涉则通过邮传部进行。(60)
三、英国的介入与中日交涉之转机
中日电信交涉陷入停滞后,清政府转而优先处理中俄间关于“北满”的电信问题。在俄国准备撤兵,提出转让东清铁路之外的电信设施之后,清政府一方面命令当地官员接收,一方面由邮传部与璞科第协商,确立了撤去东清铁路附属地以外俄国电局、收购所有电信线、电杆等附属品的方针。(61)对于日本拒绝支付的本线费,璞科第表示没有异议,同时暗示如将经烟旅海线、大连—佐世保线传递的中日电报限定为官电,大北公司应不会反对。(62)1907年5月21日与23日,清政府与东清铁路公司签署《东省铁路附属地外满洲电线交还中国换文》,以银12万元的价格购回以下电信线及材料:(1)齐齐哈尔至海兰泡;(2)齐齐哈尔至铁路车站;(3)哈尔滨至密海路西门诺夫斯克两线并本线各站所有器具、电池与材料;(4)海林铁路车站至宁古塔;(5)陶赖昭至吉林两线;(6)陶赖昭至伯都讷;(7)陶赖昭至五棵树、宽城子;(8)宽城子铁路车站至城;(9)海拉尔铁路车站至城;(10)吉林、额木索、宁古塔线及所拟额木索、提塔苏线现有之一切电线材料。(63)
此后,清政府开始接收“满洲”北部的电信线,并于10月7日与东清铁路公司签订《会订东清铁路电报交接办法合同》(10款),成功撤去了东清铁路附属地外的俄国电报局,并就长春、海林、哈尔滨、齐齐哈尔、海拉尔等地中国电报局与俄国电报局之间的连接与电报的传递作出明确规定,不仅实现了讯息传递的快捷性,也保障了中国电报局的权益。(64)合同不仅在开头注明“凡在中国境内发寄官商电信或准他人发寄官商电信,乃中国所有之主权,而操诸电局。中国政府允许路局(指俄国东清铁路局)建造铁路,并准其建设电线,传递电信,以应铁路必需之用,惟此项电线专为铁路办公所需之用,以示限制”,还在第9款中规定,“倘日后东三省日、俄两国铁路电线接通,路局允许只传铁路真实公务互相交接之报”,对日俄之间利用东清铁路与“南满”铁路直接相连传递电报的可能性进行了牵制。
与俄国的交涉告一段落后,清政府再次向日本提出就“南满”铁路的电信线、烟台与辽东半岛之间海线及中韩边境接线事宜重开谈判。但日本坚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为前提,即经日本电信线传递的电报不向清政府缴付费用,保留营口、辽阳、奉天、长春以及其他在“南满”铁路附近商埠的日本电信局及附属设施、大连至烟台之间的日本邮局可直接收发官电、日文商电。这些有损中国主权的要求招致了清政府的反对,谈判再次陷入僵局。(65)
在中日交涉停滞之时,12月10日俄国公使璞科第突然照会外务部,声称绝不承认中国在“南满”电信问题交涉中向日本许以特殊权益,并根据中俄电约第10款,在一年期限内中国若不能按照中俄同等条件与日本达成协议,将宣布中俄电约作废。(66)
收到该照会后,清政府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如与俄国保持同等条件,要求支付本线费、撤去铁路附属地外的电报局等主张的正当性无疑得到了支持,但难题是如何在一年的期限内使日本改变强硬的态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周万鹏表示英国大东公司正担忧日本在“南满”收发国际电报或有损自身的在华利益,建议可通过与日本有同盟关系的英国调停,打开目前的僵局。外务部采纳了该建议,当即致电驻英公使李经方,希望英国出面说服日本。(67)
英国大东电报公司正担心一旦中日无法达成协议,日本将可能寻求与俄国陆线相连实现与欧洲的通报,而低廉的报费将会与大东、大北公司形成竞争,影响两公司的收益,因此呼吁英国政府运用与日本的良好关系介入,避免中日交涉决裂损害英国权益。(68)
英国外相葛雷(Edward Grey)一方面指示驻日大使窦纳乐(Claude MacDonald)向日本表明,通过俄国线路减价与欧洲通报将给英国电报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这同样也是英国国家战略利益的巨大损失,另一方面要求驻华公使朱尔典(J.N.Jordan)就中日交涉的最新进展作出报告。(69)朱尔典于12月底报告了中日电信交涉的原委,其认为中俄电约的第9款规定将来日、俄两国铁路电线即便接通,也不能传递商电,且不得以低价与中国电报局竞利最为重要,同时说明了中日争论的焦点以及俄使最近的照会内容。朱尔典指出,如俄国废除电约,不仅会恢复东清铁路附属地之外的电报局与中国电报局形成竞争,而日俄也有可能无视中国与大东公司,单独在“满洲”就日俄间直接通报达成协议,这样日本即可经由俄国确保与欧洲的通信线路,从而损害大东公司的利益。(70)为避免俄国毁约,葛雷指示窦纳乐向日本政府表达英国立场,称期待中日比照中俄电约,就“南满”电信问题达成协议。同时向其秘密透露大东、大北公司已就中日、菲律宾与欧美的国际报费降价初步达成协议,接下来将争取美国太平洋商务水线电报公司及德荷电报公司的同意,可在适当时机向日本暗示英国有意降低日英间通报费用,诱使日本放弃通过俄国建立与欧洲通信的新线路。面对英国的担忧,日本解释称并无新设与欧洲通信线路之意,外务大臣林董私下也向窦纳乐称可以向清政府支付本线费,同时表示已指示驻北京公使,愿意与中国达成令人满意的协议。(71)
在英国建议双方应相互让步后,日本的态度有所缓和。1908年2月3日,林公使将以下的最终让步方案告知德连陞。第一,中国承认烟台的日本报房可用烟台与租借地相接之海线收发烟台本处的日本官电及烟台与日本设有电报各处往来的日文商电。第二,日本可裁撤铁路沿线以外及未开商埠之内的电局,但位于铁路沿线及设在商埠界内的电局予以保留。第三,允诺支付小额的本线费。2月15日,林权助又对第二项的电报收发范围作出补充说明,提出限定为往来于日本本土的日文假名电报、带罗马字的日文电报及西文电报。(72)对于日本的提案,德连陞认为已比之前大有让步,提出如照中国拟定办法可酌情允准。在德连陞起草的方案基础上,邮传部作出如下修改:第一,烟台一端海线由中国政府安设及管理,日本邮局须在指定时间内传递日本官电及与日本各处往来之日文假名商电,且不得收发往来中国各处电报。第二,铁路附属地外之日本电局应归还中国,日本民众拍发电报可享受一定优惠。(73)
然而,日本以最终方案无变更余地为由,拒绝了邮传部尚书陈璧的提议。(74)因英国的介入而出现转机的中日交涉再度前景不明。赴葡萄牙参加万国电信会议的德连陞4月22日从里斯本致电邮传部,表示俄国所定期限紧迫,宜尽早定夺,以便在当地与日本委员磋商细则。德连陞还提到,朱尔典曾对其称日本已迁就中国,如不接受日本所拟各节,责任在中国,更不能期望英国之援助,敦促尽快制定应对方案。邮传部担心如保留铁路沿线商埠的日本电报局,其他国家也将会效法此先例,但如若不允,“日本既占据在先,又复扩充于后,恐遂蔓延无制,日久事生,诸多棘手”,转而向外务部及东三省总督、奉天巡抚征求意见,并希望由外务部出面正式交涉。(75)
5月19日朱尔典前往外务部,声称英国准备调停“南满”的电信问题,向外务部递交了4点节略。第一,“满洲”所有日本电局除铁路各局及附近铁路商埠数处电局外,其余全行停闭。第二,凡来往电报应纳中国税捐。第三,按照俄国章程,允限制通行电报。第四,烟台大连海线允定合宜章程,查视来往电报。朱尔典指出中日交涉难点在于铁路沿线外商埠的日本电报局应如何处置,强调可注明拟允日本在“满洲”收发日文电报条款加以限制,而日本同意缴付本线费可视为承认中国主权,极力劝说中国接受日本的条款。(76)
对于英国的节略,邮传部认为第二、第三、第四点均可承认,但关于第一点,如保留铁路附属地外商埠内之日本电报局,与俄国所订电约或有可能作废,而目前商埠尚未定界,将来划界交涉时平添牵掣,更有他国效法日本之虞,如胶济、滇越铁路援此先例,将穷于应对。邮传部指出,俄国废约与否的关键,“不在日约之成不成,而在日约与俄约之是否一律”,建议可应允日本水线减费、设日文报生等优惠条件以示让步,并就英国节略,提出如下相应的修改方案。(77)
第一,拟申明为“南满洲”所有日本电局,除附近铁路各局外,均归还中国管辖。如日本发寄和文电报,中国电局可特设晓东文报生代为发递,如实为铁路发递之电报,可特别减费。
第二,拟申明为凡来往电报,照中俄电约应交中国电局过线费,惟电费价目并不过多,应俟订定合同细目时再行酌定。
第三,拟申明为所有日本电局收递电报,日本政府承允仅收假名写成之日文电报,或罗马音拼成之日文电报或西文电报与日本设有电报径归管辖之处往来者,并不侵占中国电局利益,至日本铁路电局与中国电局彼此通报办法,悉照“北满洲”中俄电约办理。
第四,拟申明为中国特别允许日本在大连烟台海中设立水线,其大连一头直至离烟台七英里半为止,由日本安设修养,其烟台一头则在烟台海岸之七英里半,由中国安设修养,并接至烟台东岸之中国电局。水线之大连一头,全归日本使用,其烟台一头,则归中国使用,并归中国所有。惟因欲供日本特别之用,故烟大水线当在日间所定时刻径与日本之烟台邮局接通,准由该邮局在该线传递实系烟台本处之日本官电以及烟台本处之日本商电与日本设有电报径归管辖之处往来者,惟此等商电须用假名书写,此项报费由日本量予津贴中国若干,此事当于订立详约时议定。凡中国其余各处来电,日本允竭力阻止,不使在烟台接转。至经由该水线传递之报所有本线费与过线费及传报时刻,一切详细条目,当于两国议定电约时商定。惟此项水线系特别允许之件,以后不得将水线扩充,亦不建造陆线或无线电报及不论他法争夺中国电局内地暨海滨电报权利。并须声明,此草约有一条不成,则须全盘另议。
邮传部的草案对于日本的要求设定了底线,即一旦准许保留铁路沿线外日本电局,也须确定具体的局名及数量,并限制日本肆意扩大利权,力图维护中国电报局的权益。外务部经过右参议梁如浩与奉天巡抚唐绍仪的商议,同意了邮传部拟定的方案,并表示如日本仍坚持保留铁路附近长春、辽阳等处商埠的电局,可设定两年或三年的过渡期限暂由日本自行管理,待中国培养通晓日文电报的报生后,即可满期后收回。(78)
在里斯本参加万国电信会议的周万鹏、德连陞按照邮传部的最新提案询问了与会日本委员的意向,但日本再次表示了拒绝。鉴于日本不肯让步的态度,外务部担心一旦罢议,不仅前功尽弃,日本原设20多处电局无法撤去,中俄电约也将作废,因此拟定一通融办法,将中日电约暂定为过渡性质的合同,须订明修改换约的期限为3年或5年,期满后另行订约,希望以此保留收回日本电局的权利。(79)此时清政府已就向日本作出一定程度的妥协做好思想准备,送至邮传部的该函上分别有外务部总理大臣庆亲王奕劻、会办大臣那桐、尚书袁世凯、左侍郎联芳等首脑的签字,可视为面临中日交涉前清政府高层最后定下的指导性方针。
四、中日电约的签订与缔约后的电信利用情况
接到清政府的指示后,结束了里斯本万国电信会议及欧美视察的周万鹏与德连陞在归途中再度赴日,于8月14日照会日本政府要求重开中日电约的谈判并提出5条节略,具体为:第一,中日电约缔结后,中国收回铁路附属地之外的日本电信线,并向日本支付相应的金额。第二,在“南满”铁路附近的商埠,中国特许设一电线连接铁路附属地用于传递日本电报,该电线由中国政府管理,限期10年。第三,上述特许电线由日本政府任命之事务官在中国电局内操作,中国为此设一特别事务室。第四,该电线仅限于收发日本官电、假名或罗马字电报,不得攘夺中国电局之利益。第五,设于上述商埠内之日本电局不得直接收发商电,一切均须通过中国电局实行。(80)
对此日本政府选派外务次官石井菊次郎与外务省通商局长仓知铁吉为交涉委员,与中方委员展开谈判。但在进入正式交涉前,德连陞应日本的要求,秘密地将中俄电约的最终草案提供给石井。(81)德连陞的这一举动极为意味深长,其提供的版本故意隐匿了第9款关于牵制东清铁路与“南满”铁路互传电报的内容,并在手续费及决算时期等方面与正式的条约存在若干差异之处。(82)不管怎样,日本为对比俄国所获权益,在谈判前夕得到中俄电约的文本自然意义重大。然而,日本对该文本的真实性一直存疑,曾用非常手段进行过确认。(83)最终得知上述差异是在1910年1月自东清铁路副总裁阿列克桑德尔·尼古拉耶维奇·文策尔(Aлександp Николаевич Вентцель)处获取该电约的副本之后。(84)
日本收到中国的节略后,经过外务、递信、陆军三省的共同审议,于8月22日提出相应的5条提案,基本承认中国的要求,但另外要求增加烟台陆线由日本建造及收发西文商电,设于“南满”铁路附近商埠之日本电局应与铁路附属地内享受同等待遇,须由设于中国电报局内之日本电报房直接收发日本官电、日文商电或西文商电。此外,“满洲”现有的日本电话局不能交还中国,在另订协定之前维持现状等内容。(85)邮传部认为“满洲”现有之电话线也应由中国出价赎回,如日方不允,也须指定某处电话不得扩充。对于日本主张保留的“南满”铁路外电局,中国允特借一线或两线归日本使用,期限可放宽至15年,但均应由中国电报局经理,反对日本报房直接收发电报,且不得包括西文商电。(86)8月30日,周万鹏与德连陞根据邮传部的修改意见,向石井递交了中日电约的8条大纲。经双方协商后,中国允让铁路附属地外商埠之日本电局可传递与日本电局往来之电报,规定由日本电报生在中国电局内收发,并于9月9日向日本提出了最终草案。(87)之后围绕着注明指定商埠、电话线不得扩张等具体表述,及电信线的赎买价格,经双方多次谈判,于10月12日正式签订中日电约。(88)具体8款内容如下:
第一款 中日两国当于关东省某处安设水线一条,通至烟台。该水线自离烟台七英里半归日本安设、管理,七英里半之南归中国安设、管理。该水线于离烟台七英里之北彼此相接。关东一头全归日本办理,烟台一头全归中国办理。惟该水线每日当直接至烟台日本邮局若干时,以应日本特别之需,其时刻当足敷所用,由彼此议定。烟台日本邮局可由该水线收发烟台本境与日本电局来往之日本官电及烟台本境之日本商电。惟此项商电,须用日文书写。此项电报,日本当付给中国本线费若干,其数目当由彼此议定。其烟台中国电局至日本邮局连接之线,当由中国建造、管理。其余中国各处来往电报,日本允竭力阻止,不使在烟台接转,并承允若非先经中国允许,于租借地外及铁路境外中国各处不安设水线、建造陆线并电话线,以及各种无线电报,惟以后他国若有举办,当援利益均沾之条办理。至由关东、烟台水线传递之报,其本线费及过线费价目当特订合同遵行。
第二款 日本在“满洲”铁路境外之电线应由中国付给日本日洋五万元,当立即全行交与中国。其“满洲”铁路境外日本电话线,日本愿与中国妥订办法。办法未订以前,日本允若非先经中国政府允许,当不再扩充,亦不用为传递电报,争夺中国电报生意。
第三款 在“满洲”附近日本铁路境之商埠,计安东、牛庄、辽阳、奉天、铁岭、长春六处,中国政府允自各该商埠通至铁路境内借给电线一条或两条,全归日本使用,以十五年为期。此项电线至铁路界为止,由中国巡管妥善。
第四款 本约第三款所指之借线应由日本所用之日本报生在中国电局内收发电报,其所需合宜之报房及办公之处由中国备给,每年共租金墨西哥洋七百元,由日本付给,惟报生之寓处不在其内。
第五款 本约第三款所指之借线只可用为传递与日本电局往来之报。
第六款 在本约第三款内所指之商埠,日本报房当设立于中国电局之内,其投送日本电报之信差当不着特别号衣。
第七款 所有在“满洲”日本电线所发之报,日本允每年付给中国政府日洋三千元,以作贴回之费。
第八款 本约当由中日两政府核定,俟烟台、关东水线及日本在“满洲”电线详细合同订妥后,即当施行。
中日电约签署后,日方又新任递信书记官兼外务书记官田中次郎为谈判委员,与中方进行细则的磋商。经过约1个月的协商,中日于11月7日分别签署《烟台关东水线办法合同》(15款)与《满洲陆线办法合同》(10款)。(89)关于烟台—大连间海底电信线的运用与管理以清政府提出的方案为基础,而“南满”陆地电信线的运用则基本上沿袭了中俄电约的规定,由此清政府也避免了俄国废约的危机。
自1905年11月就“满洲”善后问题举行的北京会议,至1908年10月达成协议,中日交涉过程中因双方立场对立以致协商屡有停顿,而最终实现缔约,英国的斡旋可谓一大转机。在英国介入后,日本一改之前的强硬姿态展现出一定的让步,清政府也在坚持收回电信主权的前提下,采取务实的做法灵活应对,为达成协议奠定了基础。(90)此外,中俄电约签署后,彼此之间的电报传递极为便利,但中日、日俄之间的电信线因未直接相连反而信息交换极为不便,这种政治、经济上的客观需求也是促使中日电约成立的一个因素。(91)
中日电约签订后,外务部分别照会俄国、英国公使,声称已按中俄电约同等条件与日本缔结电约,因此一年前璞科第的照会内容自然无效。(92)然而,事实上中俄、中日电约中围绕铁路附属地外电信局的规定截然不同,考虑到承认保留日本电信局将会招致俄国的抗议,清政府删除中日电约中的相关条款,制作了一份专门出示给俄使的“副本”。(93)而11月中旬,光绪帝与慈禧先后去世,清政府批准该合约的手续一时延后,直至1909年1月11日外务部才知照日本电约已得到正式批准。但因担心俄国会提出同样的要求,清政府向日本提出希望作为密约暂缓半年公开。(94)1909年6月,清政府再次要求日本可向公众告知电信事务处理方面必要的事项,但希望省略特别优待日本之条款。同年12月面对日本就密不公开的期限应至何时的询问,德连陞与邮传部尚书陈璧沟通后,回复称协约大纲的公开无妨,但细则的公开有可能引起列强,尤其是俄国要求享受同等待遇,为免给中日两国带来不利,仍然要求继续采取保密措施。(95)可见清政府恐俄国及其他列强要求利益均沾,始终对公开电约全文持慎重态度。
1909年2月10日,东三省电报总局魏鸿钧、上海电政局总办毕德生(Vilhelm Petersen)在大连协同日本委员田中次郎、关东都督府通信管理局长加藤顺次郎开始接收工作,共计收回300多公里的电信线,并于4月1日完成支付5万日元的手续。(96)同年7月,烟台—大连线开通后,日本通过烟台—大连—佐世保海线、满铁沿线—安东—新义州线,分别形成了“南满洲”、朝鲜与日本本土之间的通信网。中日电约规定烟台与“南满洲”地区往来电报只限于日文电报,但实际上日本电信局收发中文商电的情况也屡屡发生。清政府曾收集日本电信局利用烟台—大连线传递中文商电的证据,抗议日本违反中日电约,侵害了中国电报局的利益。(97)在日本辩解这是局员的操作失误,今后将加以注意后,邮传部又驳斥称这并非一局之现象,而是发生在日本电信局的普遍现象,如再有发生中国将追究赔偿相关损失。(98)
这一问题的背后,浮现出中日电报局之间的竞争关系。中文电报通常是以4位数字表示1个汉字,电报费用的高昂曾在1908年的万国电信会议上引起关注。(99)自1909年起,清政府虽然推出电报费一律减价二成的措施,但基本上同省内中文电报每字为银元8分,出省者按距离逐渐递增。如奉天—直隶之间商电每字为1角,奉天—山东省之间商电每字为1角3分,奉天—蒙古之间则最贵,商电每字为3角2分,密码及西文电报更要加倍收费。(100)与此相对的是,根据《烟台关东水线办法合同》规定,“满洲”境内日文商电每宇为1角,烟台与关东州往来日文商电每字为1角5分,日本电信局采取的做法是收到中国人要寄送的汉文电报后,以日文假名注音后按日文商电拍发,而收电的日本电信局再按照假名译回汉文。(101)日本电信局不仅报费低廉,且效率较高,受到一般中国用户的欢迎。同盟会派系的报纸慨称如中国电报局不改善服务,“收回主权,挽回利权”不过空谈而已。(102)
庚子之前东三省未设电报总局,所有分局官办者归北洋官电局节制,商办者归上海的中国电报总局管辖。庚子之后开始筹设电报总局,又因日俄战争一度停办,直至1908年各电局才正式归东三省电报总局管理。但其中营口局是由北洋官电局与东三省电报总局共同管辖。原先东三省建设通信网的重点在于边防,日俄战争后重建通信网、从日俄赎回电信线等均花费不菲,具体费用则依靠督抚设法筹措。而报费收入中占比最高的为商电,其次为官电,但日本电信局的低价竞争影响了中国电报局的收益。(103)为了对抗日本,德连陞提出在锦州与北京、锦州与天津之间增设直达的电信线,并将已有的锦州至天津线改为奉天与天津的直达线路,不仅可以使得直隶与东三省的通讯变得更为快捷,也可惠及20余行省往来之官商电报。(104)此外,清政府也开始改革电报局组织,扩充电信网,还采取优惠措施,如与日本电信局邻近的部分局所的人名、地名免收报费,改善配送服务等。(105)但日本电信局收发中文商报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清政府自1911年7月起决定将烟台与关东州之间的电报大幅降价至每字2分(106),中日之间围绕电信利权的竞争激烈可见一斑。
日俄战争后,日本掌控了韩国的电信事业,并利用佐世保—大连间海线、“满洲”境内的军用电信局构建与本土的通信网,打破了大北电报公司对中日间通信的垄断地位。面对东北亚国际通信环境的变化,清政府在袁世凯的主导下,一方面积极向日本提议合办烟台—大连海线、中韩边境接线,一方面力图收回铁路附属地外的电信利权。尽管中俄之间顺利签订电约,收回了“满洲”北部铁路附属地外的电信线,但日本拒绝撤去“南满”铁路附属地外的电信局,坚持在烟台的日本邮局拥有直接收发电报的权利等,使得中日交涉陷入僵局。在俄国废约的压力下,清政府求助英国,敦促日本让步,最终以保留满铁沿线部分商埠内日本电信局的措施,换取了日本承诺关闭铁路附属地外的电信局、交还电信线,不扩充陆地电信线、无线电、电话线。然而,清政府虽然通过中日、中俄电约收回了东三省的电信主权,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挽回了利权,实际上日本电信局收发中文电报的行为屡禁不止,尽管这是违反中日电约的行为,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日本电局因报费低廉和服务的迅捷,广泛受到当地商民欢迎。因此,必须注意到条约的规定与实际效果中存在的背离现象。(107)
在中日交涉过程中,除了清政府的应对外,也不可忽视国际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一是拥有中国对外通信专利权的大东、大北电报公司的动向。大东公司因担忧俄国废约会使得日俄直接连线从而影响自身利益,积极推动英国介入,促成中日电约的签订。而大北公司在中日间通信方面的垄断地位虽在日俄战争后有所动摇,但对中国和日本而言仍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受大北通信专利权的限制,日本构筑的通信网仍只能限于中日之间的局部通信。而清政府希望绕过大北公司实现中韩日之间直接通信的构想,也因日本的态度消极而落空。(108)其二是中日俄三国在电信利权交涉中始终处于一种互相牵制的关系。清政府最初设想率先与日本达成协议,在中日谈判受阻后,又先与俄国签订中俄电约。但俄国唯恐清政府向日本许以特殊权益,不惜以废约威胁。清政府最终不得已还是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签订中日电约,并被迫以“密约”的形式寻求日本的“合作”,隐瞒俄国。这也体现了三国之间围绕东三省电信权益的错综复杂关系。
①日本于1871年通过丹麦大北电报公司铺设的海参崴—长崎—上海间海线开始国际通信,1882年为委托大北公司铺设长崎—釜山间海线,向该公司许以20年日本与亚洲大陆之间的国际通信专利权(1900年又允诺延长10年)。而清政府1899年1月与大北、大东两公司缔约,赋予阻止他国海底电信线在中国沿海登陆的排他性通信专利权,庚子事变后该合同的有效期又被延长至1930年底。
②山村義照:《朝鮮電信線架設問题と日朝清関係》,《日本歴史》(587),1997年4月;郭海燕:《从朝鲜电信线问题看甲午战争前的中日关系》,《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郭海燕:《甲午战争前后日本构筑朝鲜电信网的军事行动与对外交涉》,《抗日战争研究》2014年第4期;林於威:《闽台海底电线与中日交涉之研究(1895-1904)》,硕士学位论文,台北,政治大学台湾史研究所,2010年;贵志俊彦:《植民地初期の日本—台湾間における海底電信線の買収·敷設·所有権の移転》,《東洋史研究》第70卷第2号,2011年9月;王东:《甲午战前中朝关系与朝鲜电报线的建设》,《史学月刊》2016年第6期。
③夏维奇《晚清电报建设与社会变迁——以有线电报为考察中心》(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65—169页)主要基于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纂的《海防档·丁电线》等史料,对中日交涉的史实进行了梳理,而王鹤亭《晚清中外电信交涉》(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历史系,2004年)从国际法的视角肯定了清政府收回东北地区电信主权的努力,但都认为在日本强权下中国做出了巨大让步。日本的大野哲弥《国際通信史でみる明治日本》(東京,成文社2012年版,第221—263页)与有田輝雄《情報霸権と帝国日本3——東アジア電信網と朝鲜通信支配》(東京,吉川弘文館2016年版,第333—380页)主要从日本扩张东亚通信网的视角出发,指出日本控制朝鲜半岛的通信为其奠定了东北亚通信网的霸权地位,而中日电约的成立也降低了大北公司在东亚的实际影响力。因《海防档·丁电线》之中并未完全收录东三省中日电信交涉的档案,故既往研究中对清政府的交涉方针缺乏全面的分析,也未对电约签订后的实际电信运用情况等进行展开。
④交通部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电政编》第1册,交通部总务司1936年版,第25—27页。
⑤《合办东省铁路公司章程》限定铁路的电信线仅用于铁路事务,但俄国为谋求东北重要城市与本国的通信联系,在未得到清政府的允许下,擅自在东清铁路全线铺设电信线,收发官商电报。南満洲铁道株式会社哈爾濱事務所:《満州の電政·前篇》,哈爾濱,南満洲铁道株式会社1930年版,第82—95页。
⑥《俄人自行保护铁路电线案》(光绪三十年正月至二月),孙学雷、刘家平主编:《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外交孤本档案》第41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3年版,第17162—17241页。
⑦奥谷留吉:《日本電気通信史話》,東京,葛城書店1943年版,第203页;日本電信電話公社海底線施設事務所編:《海底線百年の步み》,東京,電気通信協会1971年版,第152—154、168—169页。
⑧《日俄在东边等处毁坏电局电杆》(光绪三十年十一月),《日本军用电线移植铁路迤东》(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台北“国史馆”藏,邮传部档案,017000001907A,017000001911A,“邮传部档案”的藏所在下文注释中不再注明。
⑨徐世昌等编纂,李澍田等点校,吉林师范学院古籍研究所整理:《东三省政略》第11卷,“实业·附东三省电政”,吉林文史出版社1989年版,第8页。
⑩Frederik Michael Nicolai Dresing(1867-1912),丹麦人,1884年进入大北电报公司,先后被派驻欧洲、中国,1903年就任上海电报高等学堂总教习,后被雇为中国电报总局洋总管,不仅在技术上多有建言,还多次代表清政府参与电信方面的对外交涉、出席国际电政会议。1912年11月15日因肺炎死于北京,其墓现位于上海宋庆龄陵园的外国人墓园。The Electrical Review,Vol.71,November 29,1912,pp.880—881。
(11)《F.N.Dresing致递信大臣大浦兼武函》(1905年9月9日),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日清郵便約定締結一件第1卷》,外務省記録,2.7.1.11,属“外務省記録”的日文档案藏所在下文注释中不再注明。
(12)交通部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电政编》第3册,第170—171页;朝鮮総督府逓信局:《朝鮮通信事業沿革小史》,京城,朝鮮総督官房総務局印刷所1914年版,第6—10页;郭海燕:《从朝鲜电信线问题看甲午战争前的中日关系》,《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13)日本递信省宣布1905年4月1日起在中韩境内的军用通信所开始收发普通商电,并设定日文、英文电报的价格为每字日元20分。《軍用通信所の公衆電報開始》,《東京朝日新聞》,1905年3月30日;《満州開発の施設》,《東京朝日新聞》,1905年4月1日。日本报纸的社论中多期待此举促进贸易。
(14)《驻上海事务代理松冈洋右致外务大臣桂太郎电》(1905年9月30日)、《驻华公使内田康哉致外务大臣桂太郎电》(1905年9月30日)、《驻烟台领事小幡酉吉致外务大臣桂太郎电》(1905年10月1日)、《日清郵便約定締結一件第1卷》,外務省記録,2.7.1.11。《芝罘旅順間海底電線二関シ袁総督合辦ノ意向》(1905年10月20日),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39卷第1冊,東京,日本国際連合協会1959年版,第447—448页。
(15)邹嘉来:《仪若日记》(未刊本),光绪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日本东洋文库藏,下同。据邹嘉来日记中记载,小村一行于11月12日晚8时抵北京,下榻于东交民巷的六国饭店。当晚外务部尚书那桐、外务部右侍郎伍廷芳、顺天府尹李希杰前往车站迎接。小村于11月13日下午拜访庆亲王奕劻,15日与内田一起招待外务部首脑,16日上午与内田觐见慈禧与光绪帝并递交国书,下午又赴外务部主办的宴会。邹嘉来:《仪若日记》,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十月十七日、十月十九日、十月二十日。
(16)大野指出日本向中国提交该追加条款的日期为11月22日(大野哲弥:《国際通信史でみる明治日本》,第23页),误。22日是小村致电外务大臣桂太郎报告上述条款的日期,向中国提出的日期为11月29日。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38卷第1册,東京,日本国際連合協会1958年版,第123、129页。
(17)《中日全权大臣会议东三省事宜节录第十一号》,王彦威纂辑,王亮编,王敬立校:《清季外交史料》第194卷,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
(18)《満洲二関スル日清交涉談判筆記·第11回本会議》,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38卷第1册,第310—313页。
(19)《中日全权大臣会议东三省事宜节录第十四号》,《清季外交史料》第194卷,第15页;《満洲二関スル日清交涉会議録第十四回》,《満洲二関スル日清交涉談判筆記·第14回本会議》,《日本外交文書》第38卷第1册,第191—192页,第337—339页。
(20)《中日全权大臣会议东三省事宜节录第二十号》,《清季外交史料》第194卷,第31—33页;《満洲二関スル日清交涉会議録第二十回》,《満洲二関スル日清交涉談判筆記·第20回本会議》,《日本外交文書》第38卷第1册,第200—201页,第374—376页。
(21)《満洲二関スル日清交涉談判筆記·第2回本会議》《満洲二関スル日清交涉談判筆記·第18回本会議》《日本外交文書》第38卷第1册,第215页,第357页;《清季外交史料》第194卷,第34—37页。正如第11次、第14次会谈中双方的交锋所示,中日在针对“奉天省陆线及烟旅海线交接”事宜方面的态度略有不同。中国认为日本撤兵后撤去军用电信线是理所当然,更关心的问题在于此前照会递信省的内容,即烟旅海线的中日合办及中韩边境的电信线交接,但日方更重视如何确保已在“满洲”收发商电的既得利益,双方认识的分歧导致以“可随时随事彼此商定办法”含糊的表述写入条文,这也成为之后交涉久延不决的一个原因。
(22)会谈过程中,袁世凯严格控制相关人员的出入,监视信函的往来,并对有关“满洲”问题的新闻电报实行审查,内外都处于严加戒备的状态。《清国政府の検閱》,《東京朝日新聞》,1905年12月1日;《北京会議(四)秘密の保たるる所以》,《東京朝日新聞》,1905年12月6日;《袁の電報検閱》,《東京朝日新聞》,1905年12月13日;《停止检查满约电信事》,《申报》,1905年12月5日,第1张第2版。会议结束后,据称唐绍仪曾将此次会谈的特征概括为“三密:亲密、详密、秘密”。外務省編:《小村外交史》,東京,紅谷書店1953年版,第227页。
(23)《政府各大员不满意于满约》,《申报》,1906年1月13日,第1张第2版。
(24)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4卷,天津大公报社1932年版,第252页;吕思勉:《日俄战争》,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103页。
(25)李恩涵:《唐绍仪与晚清外交》,《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期(上),1973年,第86页;张华腾:《袁世凯对东北问题的关注与东三省改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0年第2期;吕慎华:《清季袁世凯外交策略之研究》,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第275页。
(26)庆亲王因病只出席了第1次、第16次、第17次、第18次、第22次会谈,除去首尾两次礼节性的仪式外,实际只参加了3次会谈,而会谈中中方主要的发言者为袁世凯,可认为其是实质的交涉负责人。另据邹嘉来日记可知,在收到日本的大纲11条后,袁世凯亲自起草了修正案,并获得了庆亲王与瞿鸿禨的认可。邹嘉来:《仪若日记》,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7)《長時間の談判(行悩みの情形あり)》,《東京朝日新聞》,1905年12月11日;《北京会議所謂行悩の疎通》,《東京朝日新聞》,1905年12月13日;《北京会議中止論》,《東京朝日新聞》,1905年12月16日。在谈判结束后的欢送宴会上,小村曾向曹汝霖吐露,“此次我抱有绝大希望而来,故会议时竭力让步,我以为袁宫保必有远大见识眼光,对于中日会议后,本想与他作进一步讨论两国联合对抗俄国之事,不意袁宫保过于保守,会谈时咬文嚼字,斤斤计较,徒费光阴”,这从侧面反映了袁世凯坚持维护主权,甚至令谈判对手小村也感到难缠。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28)《日本全权大使小村寿太郎致临时兼任外务大臣桂太郎电》(1905年12月6日),《日本外交文書》第38卷第1册,第136页;《袁世凯の病気》,《読壳新聞》,1905年12月10日。
(29)《驻烟台领事小幡酉吉致外务大臣加藤高明机密信》(1906年1月16日),《日本外交文書》第39卷第1册,第443—447页。
(30)《递信大臣山县伊三郎致F.N.Dresing照会》(1906年3月8日),《日清郵便約定締結一件第1卷》,外務省記録,2.7.1.11。
(3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海防档·丁 电线》,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57年版,第2623—2625、2627、2629—2637页。
(32)《海防档·丁 电线》,第2652—2653、2668—2673、2682—2693页。
(33)周万鹏(1864-1928),字翼云,上海宝山县人。1873年被选派赴美留学,1881年自Holyoke高等学校毕业后进入电信预备学校学习,旋因清政府之命于同年9月回国。之后历任上海电报局总管、会办、总办、电报总局总办、闽浙电政监督、交通部邮传司长兼邮政总局电政督办、江苏电政监督兼上海电报局局长、上海电报传习所监督等职。《前交通部邮传司司长翼云周公行状》,卞孝萱、唐文权编:《民国人物碑传集》,团结出版社1995年版,第268—275页;民国《宝山县再续志》第14卷,“人物志事略”,第1—4页,张允高、钱淦等纂修:《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版;Edward J.M.Rhoads,Stepping Forth into
the World:The Chinese Educational Mission to the United States,1872-81(Hong
Kong: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2011)。
(34)《递信大臣山县伊三郎致外务大臣林董机密信》(1906年6月1日),《日本外交文書》第39卷第1册,第455—463页。
(35)日本自1906年1月起接管所有韩国的邮政、电信业务,而连接日本与朝鲜半岛的呼子—釜山间海线原由大北公司铺设,日本政府1890年以85000日元的价格购回了呼子—对马段海线,但围绕对马—釜山段的交涉则一直进展缓慢,直至1910年才以16万日元的价格与大北达成一致。当时中国也关注着大北与日本的交涉动向,原设想日本一旦成功收购该段海底电信线,可不借助第三者实现两国的直接联络,从而共同摆脱大北公司专利权的束缚。朝鮮総督府逓信局:《朝鮮通信事業沿革小史》,第10—13、80—81页;日本電信電話公社海底線施設事務所編:《海底線百年の步み》,第84—86、170—171页。
(36)《递信大臣山县伊三郎致外务大臣林董机密信》(1906年6月6日),《日本外交文書》第39卷第1册,第463—464页。
(37)《周万鹏、F.N.Dresing致外务大臣林董照会》(1906年6月6日),《日清郵便約定締結一件第1卷》,外務省記録,2.7.1.11。
(38)《海防档·丁 电线》,第2680页;《日本外交文書》第39卷第1册,第464—465页。
(39)《電線接続交涉委員会ノ決裂事情回答ノ件》(1906年6月25日),《日本外交文書》第39卷第1册,第467—468页。
(40)《電線接続交涉二関スル清国委員ノ権限二付清国政府訓電ノ件》(1906年7月5日),《周万鹏、F.N.Dresing致通信局长小松谦太郎函》(1906年7月5日),《日本外交文書》第39卷第1册,第469—471页。
(41)《芝罘旅順間電線接続二関スル清国委員ヨリ草案提出ノ件》(1906年7月10日),《日本外交文書》第39卷第1册,第472—477页。
(42)《芝罘旅順間電線接続交涉日清委員会決裂事情通報ノ件》(1906年7月19日),《日本外交文書》第39卷第1册,第477—479页;《海防档·丁电线》,第2690页。
(43)《收驻日本杨大臣致丞参信一件密件》(光绪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务部档案,02-02-007-04-003,外务部档案的藏所在下文注释中不再注明。
(44)《満州電報事務拡張》,《東京朝日新聞》,1906年5月15日;《満州の公衆電報》,《東京朝日新聞》,1906年6月3日;《満州電報の配違》,《東京朝日新聞》,1906年6月4日。
(45)《陆军次官石本新六致外务次官珍田拾巳函》(1905年10月14日),《満韓並之卜直接二関連スル地方二於ケル電信網ノ設備二付陸軍省意見申出一件》,外務省記録,1.7.4.21。
(46)《満洲二於ケル公衆電報及旅順芝罘間海底電線ノ経営二関スル逓信省ノ意見開陳ノ件》(1906年8月16日),《在満我電信局ノ海外電報取扱二関シ照会ノ件》(1906年8月16日),《日本外交文書》第39卷第1册,第486—490页。
(47)《奉天省二於ケル陸上電信線接続並旅順芝罘間海底電信線連絡問题ノ件》(1906年5月22日),《日本外交文書》第39卷第1册,第453-454页。
(48)《日清郵便約定締結一件第1卷》,外務省記録,2.7.1.11。这3封密电均使用了代号,第一封与第二封电文的收件人为Mr.X.Y.Z,署名为F.Q.R,第三封电文的收件人为Mr.X,署名为P。从电文的内容可以判断发件人为德连陞,收件人极有可能是外务省的官僚。
(49)《Berner致通信局长小松谦次郎照会》(1906年4月6日),《佐世保大連間海底電線二依ル日満間電信交换一件》,外務省記録,1.7.4.25。
(50)William Henry Stone(1837-1917),爱尔兰人,电信技师。1872年受雇于日本工部省电信寮,除从事技术指导外,还协助制定电信相关法规。甲午战争与日俄战争时分别因功获二等勋、一等勋,旅日40多年后在东京去世,葬于青山灵园。東京朝日新聞社編:《朝日日本歴史人物事典》,東京,東京朝日新聞社1994年版,第68页;高橋善七:《お雇い外国人7通信》,東京,鹿島研究所研究会1969年版,第188-193页。
(51)《Berner致Stone密电》(1906年5月18日),《Stone致Berner电》(1906年5月21日),《Berner致Stone电》(1906年5月25日),《Stone致Berner电》(1906年5月26日),《佐世保大連間海底電線二依ル日満間電信交换一件》,外務省記録,1.7.4.25。
(52)《P.Michelesen致递信大臣山县伊三郎照会》(1906年6月30日),《佐世保大連間海底電線二依ル日満間電信交换一件》,外務省記録,1.7.4.25。
(53)《海防档·丁 电线》,第2696-2697页。日本于1906年10月将大量的电信器材秘密运入“满洲”,此举也引起了英国方面的注意。据英国驻沈阳总领事弗尔福德分析,这些器材更可能用于电话事业,且当时除牛庄外,铁岭、沈阳、辽阳、安东各地的电话系统均被日本垄断,预测日本军政结束后,该问题将成为中日交涉的一个焦点。Consul-General H.E.Fulford to Sir J.Jordan,January
9,1907,Confidential British Foreign Office Political
Correspondence,China,Series 1,1906-1908[Microfilm],The National
Archives(TNA),FO371/224/7681.
(54)《P.Michelsen、Bahnson致递信省函》(1906年9月10日),《佐世保大連間海底電線二依ル日満間電線交换一件》,外務省記録,1.7.4.25。
(55)《海防档·丁 电线》,第2698、2702页。除1874年12月至1875年6月拉斯勒福曾短暂出任丹麦驻华公使外,晚清丹麦驻华使臣一职均由俄国公使代理。因丹麦皇室与俄国皇室的姻亲关系,以及俄国皇室为大北公司的大股东,俄国公使也常就大北公司事宜与清政府进行交涉。
(56)但驻华公使林权助向外务省的报告中,指出此问题的中方实际负责人为袁世凯,日本的强硬姿态“有损中国的种种对日感情”,“进一步激起强烈的反感”,或将影响其他问题的交涉,建议应采取合作路线,商讨与铁路沿线之外的中国电报局相互连接等有利于双方之事。《在満我電綠局ノ海外電報取扱二对スル清国政府ノ抗議二付辯駁ノ件》(1906年9月22日),《電信問题二関シ清国政府ヨリ抗議ノ件》(1906年9月28日),《日本外交文書》第39卷第1册,第497-504页。
(57)另一方面,大北公司董事米歇尔森于1907年2月也拜访林公使,商议了对马—釜山线的出售及佐世保—大连线的相关问题,并表示针对日本的抗议是出于向公司股东应尽之义务。《清国電政局顧問「ドレージング」ヨリ満洲二於ケル日清電信線連絡上ノ難点二関申出ノ件》(1907年1月31日),《日清電信線連絡問题並大北電信会社支配人来訪談話ノ件》(1907年2月12日),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1册,東京,日本国際連合協会1960年版,第625-627页。
(58)《清国電政局顧問「ドレージグ」ノ日清電線条約私案要領報告ノ件》(1907年2月25日),《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1册,第627-628页。此处可见清政府希望优先与日本协商电信问题的初衷。德连陞将于4月启程赴欧,其一度对中日交涉的进展充满乐观,并期待在里斯本与相关各方磋商协定的细则。《P致X电》(1907年2月13日),《佐世保大連間海底電線二依ル日満間電信交换一件》,外務省記録,1.7.4.25。
(59)《「ドレージング」ノ日清電信条約案二对スル我方ノ意向二関スル件》(1907年3月11日),《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1册,第642页。
(60)苏全有:《清末邮传部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47-48页。
(61)由于这些电信线窳败不堪,亟需重加修整,运回本国费用又不菲,因此俄国急于减价出售。最初俄方出价19万卢布,清政府指出其中一部分原为中国之物,不应混淆,最终双方议定计价洋银12万元。《海防档·丁
电线》,第2726-2729、2742-2743页。
(62)《日清電信連絡問题二付在清露国公使トノ談話報告ノ件》(1907年3月1日),《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1册,第628-629页。
(63)《海防档·丁 电线》,第2731-2733页。王铁崖编辑的《中外旧约章汇编》中收录的该换文称赎买金额为墨洋100万元,石楠在确认了英译本、俄译本与汉译本之后,指出该金额的舛误及若干地名翻译不准确之处。石楠:《〈中外旧约章汇编〉补正两则》,《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2期。
(64)《会订东清铁路附设电线交接办法合同》(光绪三十三年四月),邮传部档案,登录号017000001901A。中俄电约签订后并未立即公布,邮传部在编辑本部奏议时也因“事关重要应守秘密者存目不印”未收录合同全文。邮传部参议厅编:《邮传部奏议类编·续编》,“例言”,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14),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如下文所述,1908年8月中日协商电约时,德连陞曾秘密将中俄电约的最终草案提示给日方,而日本直至1910年1月才通过东清铁路公司副总裁文策尔掌握了中俄电约的全部内容。但英国公使朱尔典1908年2月已通过清政府的“线人”得到中俄电约的中文副本,并报告英国外交部。SirJ.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February 5,1908,FO371/408/9699.
(65)《海防档·丁 电线》,第2747-2749页。此时,驻北京的日本公使与递信省之间的意见对立日益严重。林权助对递信省僵硬的态度提出异议,暗地批评其注重细枝末节、忽略根本,希望政府从大局利益重新调整方针。对此递信大臣山县伊三郎表示强烈不满,称林公使“反复使用欠妥之语”,指责其偏向中国。但1908年初山县因铁道预算问题辞职,由内相原敬兼任递信大臣。《日本外交文書》第40卷第1册,第673-681页;大野哲弥:《国際通信史ごみる明治日本》,第251页。另一方面,负责交涉的德连陞也对递信省“非妥协的姿态”深感失望,指出协议受阻是因为日本不遵照“合作与让步的原则”,将中国看成是本国的一个县。《P致X电》(1907年11月7日),《日清郵便约定締結一件第2卷》,外務省記録,2.7.1.11。
(66)《海防档·丁 电线》,第2750页。
(67)《海防档·丁 电线》,第2751-2753页;《外部致李经方请英国劝日本闭歇南满铁路境外电局电》(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清季外交史料》卷208,第10页。
(68)Mr.W.Bullard to Sir J.Jordan,March 1,1907,FO371/224/12745,Eastern
Extension Australasia and China Telegraph Company to Foreign Office,October
25,1907,FO371/224/35295.
(69)Sir Edward Grey to Sir C.MacDonald,October
31,1907,FO371/224/36004,Sir Edward Grey to Sir J.Jordan,December
19,1907,FO371/224/41337.
(70)Sir J.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December
20,1907,FO371/224/41633,Sir J.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December
23,1907,FO371/408/4359.
(71)Sir Edward Grey to Sir C.MacDonald,January
3,1908,FO371/408/40,Sir C.MacDonald to Sir Edward Grey,January
9,1908.FO371/408/978.
(72)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東京,日本国際連合協会1960年版,第241-246页。
(73)《烟台大连电线并南满铁路电线事》(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初二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1-001。
(74)《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第248-250页。
(75)《烟台大连电线并南满铁路电线事》(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初二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1-001;《南满电线问题请与日使开正式交涉并见复由》(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初七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1-002。
(76)《南满洲电线事》(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1-004。
(77)《南满洲中日电约英使所送节略兹加条议送复并录送俄使照会及中俄电约此事可否与唐中丞妥商惟葡会期迫宜早决议由》(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1-006。
(78)《南满洲日本电局事》(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1-008。朱尔典在致英国外交部的报告中指出,清政府中唐绍仪的反对态度最为坚决,唐声称日本在战争结束后将军用电信线转为民用不合情理,中国决不允许牺牲主权来接受这些外国电报局的存在。Sir J.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May 11,1908,FO371/408/16175,Sir
J.Jordan to Sir Edward Grey,May 27,1908,FO371/408/24135.
(79)《中日电约事》(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初一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1-011。
(80)《日清電信協約ノ清国案二对スル觉書提示ノ件》(1908年8月15日),《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第259-261页。
(81)《F.N.Dresing致外务次官石井菊次郎函》(1908年8月19日),《満州二於ケル日露及露清間電線関係雑纂》,外務省記録,1.7.4.22。
(82)德连陞曾向英国驻日大使窦纳乐告知日本政府并不知晓第9款这一秘密条文,窦纳乐也指出该条款极为重要,若俄国废除中俄电约,日俄即有可能就此达成协议,而日本若通过俄国陆地电信线与欧洲通报,费用将远低于英国大东公司的海线,英国的权益也会受到严重影响。Sir C.MacDonald to Sir Edward Grey,October
3,1908,FO371/408/34270,Sir C.Mac-Donald to Sir Edward Grey,October
4,1908,FO371/408/38934.
(83)德连陞住宿东京帝国酒店期间,发生了一起诡异的失窃事件。在其就寝时,有关中国电报机密文件在内的所有个人文件遭窃,但最终未抓获任何嫌疑人,失窃文件也不知所终。"The Telegraph Convention Ratified",The North-China Herald
&S.C.& C.Gazette,February 13,1909,"A Sensational
Burglary",The North-China Herald & S.C.& C.Gazette,February
20,1909,Lancelot Lawton,Empires of the Far East:A Study of Japan and of Her
Colonial Possessions,of China and Manchuria and of the Political Questions of
Eastern Asia and the Pacific Vol.Ⅱ,London:Grant
Richards Ltd,1912,pp.1203-1204.
(84)《驻俄临时代理大使落合谦太郎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密电》(1910年1月26日),《驻俄临时代理大使落合谦太郎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大郎机密信》(1910年2月6日),《満州二於ケル日露及露清間電線関係雑纂》,外務省記録,1.7.4.22。
(85)《清国侧ノ日清電信協約案二对スル我方对案通報ノ件》(1908年8月22日),《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第264页。
(86)针对邮传部的意见,外务部表示为达成妥协,应以周万鹏等在现场交涉者拟定之办法为优先,透露出外务部希望以灵活的态度推动交涉进展,早日达成协议的考虑。《周道万鹏等电称日外部送来电约办法五条本部拟定更正各条并附原电请核定见复由》(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三十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1-013;《函复邮传部中日电约先由周道等酌拟办法请呈核定由》(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二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1-014。
(87)《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第265-268页;《海防档·丁 电线》,第2822-2823页。
(88)《复邮传部函复电约事》(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1-024;《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第277-281页。
(89)《咨送中日电约条款合同由》(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2-008;《日本外交文書》第41卷第1册,第281-294页。
(90)1908年8月第二次出任首相的桂太郎组阁后,任命小村寿太郎为外务大臣。小村是1905年北京会议时日方的全权大臣,熟悉中日电约交涉的原委,也采取了稳健的态度。据周万鹏报告,此次交涉中“外务省颇肯通融,而递信、陆军两省甚不谓然,屡欲决裂罢议”,建议为免再起波折,应尽早签约。《中日电约事此次应否援照办理之处希酌核见复并电驻日胡大臣照会日政府由》(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初九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1-021。
(91)如日本驻哈尔滨领事欲向“南满”方面拍发电报,必须先通过俄国的电信线致电长春,经俄国电信局转寄后才能送达日本电信局,因此当地要求改善通讯联络的呼声很高。《驻哈尔滨领事川上俊彦致外务大臣林董机密信》(1908年2月3日)、《驻哈尔滨领事川上俊彦致外务大臣林董机密信》(1908年7月6日),《満州二於ル日露及露清間電線関係雑纂》,外務省記録,1.7.4.22。
(92)《照会俄廓使中日电约业经签押璞前使声明废约各节应毋庸议由》(光绪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2-002;《致英朱使节略中日电约事》(光绪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2-003。
(93)《另呈电约合同以备俄使索阅由》(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2-012。
(94)《照会日本伊集院使奏准中日电约希知照外务省定期接收由》(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2-014;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東京,日本国際連合協会1961年版,第215-217页。
(95)《日本外交文書》第42卷第1册,第219-220页。
(96)《派东三省电报局总管魏鸿钧洋员毕德生接收中日电线条款陆线等合同希照复日使由》(宣统元年正月初五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3-001;《接收南满洲铁路境外日本电线文据一件又附图表十二件》(宣统元年闰二月廿三日),邮传部档案,017000002002A;《驻日公使胡惟德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照会》(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一日),《日清郵便約定締結一件第3卷》,外務省記録,2.7.1.11。
(97)《照会日本伊集院使东三省日本电局擅收华文商电应转饬禁止由》(宣统元年七月初三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3-008;《收德连生致日使函》(宣统元年十一月十五日),《日电局擅收华文电报》,邮传部档案,017000002006A。
(98)《奉天日本电局收发华文电报一案政府已严行申饬并将原送收条电稿照复由》(宣统二年五月初七日),外务部档案,02-02-007-03-009;《请转照日使立案东省日电局如再收华文电报应赔偿损害》(宣统二年六月十九日),《日电局擅收华文电报》,邮传部档案,017000002006A。
(99)周万鹏曾在万国电信会议上申诉“南满洲”的日本电信局侵害中国的电信利权,但与会者表示若中国不降低电报资费,改善服务,将不受理该问题。"The Imperial Chinese Telegraphs",The Far Eastern
Review,July 1908,p.34.
(100)交通部铁道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交通史电政编》第2册,第165-167页。
(101)日文与中文因都使用汉字,而日文电报每字是按7个假名计算,中文电报每字只对应1个汉字,当拍发同样字数的汉字电报时,日本电信局的收费更低。而且,日本电报局还推出收电局名称、收电人姓名免费、密电不征收额外费用等优惠措施,吸引了众多中国用户,导致中国电报局的利益大受影响。
(102)《电报收回之无效》,《民呼日报》,1909年6月23日,马鸿谟编:《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6页。
(103)《邮传部第二次交通统计表(光绪三十四年)·东三省官电局纪要》,国家图书馆古籍馆编:《国家图书馆藏近代统计资料丛刊》第36册,北京燕山出版社2007年版;陈湛绮编:《清光绪年二十二省财政说明书·直隶奉天卷》第2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8年版,第106-108页。
(104)《直督咨本部据东三省督抚咨电局请锦京加挂一线奉津改作快机各节请查照文》(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邮传部图书通译局官报处编:《交通官报》第9期,第10—13页。
(105)苏全有:《清末邮传部研究》,第339-340页。
(106)"The Attack on the Chinese Telegraph
Administration",Peking and Tientsin Times,September 9,1911.
(107)吴玉章曾指出:“中国对于电务事项,近十年来,所欲限制外人者,已尽力研究矣,而迄于今日,实际上仍无何等效果之可言,此何故哉?则以所定之条件,表面上虽若可以恐吓外人,实际上仍不足以钳制外人也。”吴玉章:《中东铁路电权问题》,《东方杂志》第27卷第8号,1930年4月25日,第25-38页。
(108)1910年日本吞并韩国后,10月29日外务部照会日本公使伊集院彦吉,要求就横渡鸭绿江的安东—义州线接续问题重开谈判。但递信省当时正就购买对马—釜山线与大北公司进入最后的谈判阶段,对于中日之间的通信问题,认为须“慢慢研究其利害得失”,而将中国的提议束之高阁。《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机密信》(1910年11月1日),《递信大臣后藤新平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机密信》(1910年12月27日),《満州ト朝鮮トノ境上二於テ日清両国電信接続協定希望ノ儀清国ヨリ申出一件》,外務省記録,1.7.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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