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海上丝绸之路经略与海权渐失
章忠民 胡林梅
内容提要:海洋经略方式对国家能否拥有海权具有关键作用。抑制海上自由商贸的朝贡贸易和海禁政策是明清时期经略海上丝绸之路的主要方式,朝贡贸易因缺乏贸易激励无法维系自身发展,致使国家力量退出远海海权,海禁政策造成政府主动放弃近海经营并将海上民间力量“挤出”致近海海权渐失。明清海洋经略方式既是导致海上丝绸之路衰落、海权渐失的内在因素,也为西方获取海上丝绸之路的控制权提供了历史机缘。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及英国先后采取内生动力不同的海洋经略方式,致使中国海权在它们之间转换。东西方不同海洋经略方式及其碰撞共同推动中国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海权的历史嬗变。明清海洋经略方式与海权关系的分析为当下中国海权道路选择与建构给出了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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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 词:海洋经略方式 朝贡贸易 海禁政策 海权渐失
明清海上丝绸之路经略与海权渐失存在内生关系。明清缺乏自由贸易的海洋经略方式是导致政府和民间力量渐次退出海上丝绸之路、中国海权渐失于西方的关键因素,也是西方获取海上丝绸之路控制权的实践根据。揭示这两者间关联对中国当下海权道路选择与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透视明清时期中国海权从远海、近海退缩的步伐,探究海上丝绸之路经略方式的诟病,并对东来的西方在海上丝绸之路的经略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出海上丝绸之路经略方式与海权维护之间的内在关联,阐明海上经贸与合作是维护和发展海权的关键因素,强调当代中国必须选择走合作共赢而非排他式的海权道路。
经略海洋源于“经略海上”一词,这一概念最早出自郑若曾所著《海防图论》和《筹海图编》两书,它本意始于明朝应对海上威胁而采取驱敌自守的海防思想。这一词语的内涵延伸到现在是指一个国家经营、谋划、治理、开发海洋,维护海洋权益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总体方略。就世界海上经略方式而言,在机器大生产之前,人类开发海洋能力极为有限,少有海洋开采和海洋资源利用,海外投资也极为少见,唯有海上贸易才是经略海洋的主要形式。其中海上贸易政策最能集中体现国家对待海洋的态度,反应国家对海域、海岛、海港及海外关系的重视程度,决定着国家选择走向何种海权道路。古代经济史上,中西方海洋经略方式迥然不同。西方视海洋为连接世界的通途,以争夺制海权、服务商业贸易为中轴;中国沿袭重农抑商体制,海洋承载中国宾服四方的通道,国家力量保障了这一海上通道的海权安全。明清时期秉承古代朝贡贸易方式,并与海禁政策一起构成了海洋经略体系。朝贡贸易自身运行机制的局限与海禁政策相表里,合力造成国家力量和民间力量在海上丝绸之路渐次缺位,这就预设了海上丝绸之路沿线中国远海及近海海权的不断弱化与缺失。
一、明清朝贡贸易从海上丝绸之路退出致远海海权丧失
朝贡贸易是中国海上丝绸之路主要贸易形式,它通过国家力量来保障沿线海权安全。朝贡贸易具有高投资低收益的国家政治属性,这一局限性造就了此种经略方式运行的弊端与困境。正是海洋经略方式的这一缺陷致使明清从开拓海权到主动舍弃海权的历史进程的出现。
(一)朝贡贸易局限性的历史续延
朝贡贸易是政府垄断的非市场交换,海上丝绸之路经略在历史起端上就具有高成本、低经济收益的局限性。有关朝贡贸易历史最早记载始于《汉书》:“其州广大,户口多,多异物,自武帝以来皆献见”,记载中显示东汉时期“平帝元年始中,王莽辅政,欲耀威德,厚遗黄支王,令遣使献生犀牛”①。可见,中国与周边诸国朝贡关系是通过贡品和赏赐交换来维持,并实现“耀威德”的目的,对于中国来说其交换成本远高于“献见”之物的价值。实则为由政府垄断、违反市场规律并服务于政治统治的经济交往形式,体现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宗藩政治认同。因而朝贡贸易得以历代沿袭,而其局限性并没有随着历史的演变而消除。
海洋经略不同于陆地社会治理,空间转换、人员流动与物质交换是维持其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这与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体制是不相容的。以朝贡贸易为主体的海上经略方式在运行中遇到了困境:朝廷集中国家力量进行声势浩大的海上航行,并扫除沿途影响中国海权的不安定因素,实现了政治目的的同时开拓了远海海权;然而,其本身蕴藏着短命的历史悲剧,朝贡贸易因缺乏自由贸易的内在激励而动力不足,不得不减小规模或干脆放弃前期业已经略的海权。这样海上的经略就陷入以政治热情而扩展、以经济窘迫而收拢的尴尬境况。历史上汉、唐、宋元时期国力强盛,有足够的实力去积极地经略海洋,此外的一些朝代经略则曾出现明显的收敛态势。这一困境在封建社会成熟的明清时期尤为显著,两代海上丝绸之路经略历经了从拓展海权到渐失远海海权的演化过程。
(二)明朝海上丝绸之路经略下的海权拓展
明朝时中国封建社会已经发展成熟,封建政治制度向度完备,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这为明王朝以大规模的朝贡贸易形式来经略海洋奠定了基础。明永乐年间,郑和航海将中国历史上的朝贡贸易推到巅峰阶段,明廷开拓并分享了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朝贡国家的海权。在明朝,朝贡贸易是唯一合法的海外贸易。郑和航海作为合法海外贸易得到国家大力支持,由其组织的船队浩大,且满载丝绸、瓷器、香料等商品,并配有武装力量,船队凭借高超的航海技术,“因循着古代以来东西方海上丝绸之路、香料之路的旧途”②,同时将海上丝绸之路延伸到西亚、北非。随着郑和下西洋船队广泛开展外交活动,海上贸易范围扩大到西亚及非洲东海岸,前来进贡通好的国家和地区增加到数十个,朝贡贸易达到空前规模。永乐年间海上经略取得超越历史的成功,它以宏大政治气势赢得“八方来朝”、“大一统”的政治气象,成就了明政府高度的国际威望。因而,中国作为宗主国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分享朝贡国海权的气候。可见,朝贡贸易的政治收益中已经包含了明廷对藩属国的海权分享,这从另一层面显示了明朝这种海洋经略方式对海权的拓展。
除此之外,永乐年间的航海将中国海权扩展到北非沿海地区,建立沿海支点,并在南亚扫除了海权隐患、加强中国对南海海权的管控。对近海和远海的管控可以从郑和航海前后两个阶段的成就上考察。通过郑和前三次下西洋,中国控制从太平洋通往印度洋的重要支点包括满剌甲、锡兰国③。这样国家力量与东亚、东南亚国家密切协作,有效地管控沿线重要支点地区,拥有东亚、东南亚这一中国近海海权。从第四次航海起,船队驶过锡兰国以后横渡印度洋、远航非洲,其中在印度洋以木骨都束和卜剌哇国(今索马里东南岸)为航海贸易基地,到访东非肯尼亚、坦桑尼亚、索马里等国,这样对远离中国本土的海上丝绸之路拥有主导权。从空间上来看,永乐年间航海已经将中国海权由近海拓展到远海,且两个区域之间都有重要支点来连接④。这种依靠国家力量来经略海洋的方式,以举国之力获取远海海权效果十分明显,但朝贡贸易自我损耗的经营方式内在地规定了其维护远海海权的有限性。
(三)明清海上丝绸之路经略下的远海海权丧失
明清海洋经略方式因缺乏自由贸易而国力损耗巨大,不得不停止对远海的经略。明廷出于朝贡贸易对国库损耗的考虑,渐次减少海外朝贡贸易。明中叶以后朝贡贸易渐减,国家力量逐步从海上退缩,业已开拓的远海海权随之被弃置,其意味着中国在集体无意识中渐失远海海权。
朝贡贸易的经济收益十分有限,气势宏大的海上朝贡贸易难以持久。从明朝永乐年间郑和航海所需船只成本、贡使招待费及对明政府朝贡国赏赐等开支上来看,政府付出的代价十分高昂。“考虑帝国整体的收支,则完全出超。郑和出发前在巨大的宝船上装满了陶瓷器、丝织品等中国特产,这些都将慷慨地赠给所到之处的王候贵族们。而回贡的物产完全无法与之相称。”⑤显然,这种海上经略方式客观上拓展中国海权的同时,也隐藏着难以为继的尴尬。另外,从财政贡献率上看,朝贡贸易在各种财政税收项目中最低。明代税赋包含田赋、盐课和杂色收入,国际贸易税收(番舶抽分)归类于杂色收入。依据美籍华裔历史学家黄仁宇统计,1570年-1590年前后明朝国际贸易税收仅为7万两白银,仅占杂色收入378万两白银的1.86%;占田赋、盐课等在内的收入0.22%⑥。这组数据显示朝贡贸易和民间贸易对整个社会的贡献,也反映出民间贸易对整个国家经济的贡献极为弱小,这表明了朝贡贸易经济贡献远小于政治贡献,因而当明廷通过宏大的远航达到政治目的以后,其自身内耗性的负向影响便凸现出来,这就意味着明朝不可能持久地将朝贡贸易持续下去,也就预设了明廷对远海经略的放弃。
明中期以后中国远海海权开始丧失。郑和之后,中国远洋船队再未越过马六甲,从西洋迅速退缩至东洋,甚至南海一带也少见中国舟迹帆影。明廷下令禁止建造远洋船只,又下敕命禁止保留超过两根以上桅杆帆船。从此船员只得在大运河的小船上当雇工,郑和的大战船因搁置而烂掉。尽管有各种机会与海外交往,但当时明廷决定对世界不予理睬。自此,中国主动放弃了明中叶开拓的远海海权,这一局势在清朝得以延续,甚至强化。清廷没有组织过大型朝贡贸易,其船只甚至没有超越过东洋范围。不仅如此,随着朝贡贸易锐减以及明清对海上民间贸易的压制,中国近海经略同样因缺乏贸易内在激励也潜伏着危机。
可见,朝贡贸易高成本、高政治收益、低经济收益的属性是造成明廷远海海权开拓与退出的关键性因素。它使明清海洋经略方式具有政治不平等性、经济内耗性和发展不可持续性,也就注定其存在的短暂性。在这里朝贡贸易局限性显现无余,它既以政治收益和远洋航行的形式来拓展海权,又因朝贡贸易经济的局限性而招致明政府放弃对远海的经略,从而致使中国远海海权丧失。明朝中国远海的经略深刻反映了明清时期中国海洋经略的自身局限,它给我们当代中国人留下了宝贵的经略海洋的历史经验与教训,西方正是首先占有中国远海海权即非洲、印度洋再开始蚕食中国近海,可见远海经略对近海安全至关重要,没有了远海,近海也就无安全可言。
二、明清民间贸易从海上丝绸之路溃散致近海海权渐失
海禁政策是明清经略海洋的又一重要形式。明清通过行政命令手段规定海禁政策来压制并将民间力量从海上挤出。明清沿袭朝贡贸易管控海上民间贸易,采取海禁政策来否定民间海上贸易合法性。作为其回应而生的海上走私集团徘徊于盗与商之间,他们最终在与政府博弈中被消灭或被招抚。继国家力量在海上退出之后,民间主体日渐从海上丝绸之路溃散。明清的制度安排加速了近海空间萎缩,原本具有相对优势的近海海权已悄然渐失。明清海洋经略的行政干预手段强制性武断地将民间贸易从近海丝绸之路上摧毁,这样,中国的近海海权逐渐丧失,这一历史嬗变对鸦片战争后的中华民族命运之影响极为深远。
(一)明清抑制海上民间商贸的历史沿袭与现实选择
明清压制海上民间贸易既是历史惯性使然,也是应对当时海上危机的现实选择。中国历代通过朝贡贸易来管控对外交往,明朝还先后间歇性地实行海禁政策,而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来至海上的威胁强化了海禁政策执行。这样,促成禁海经略方式产生原因包含着内生的自然经济体制与外在异族威胁的因素,而事实上两者之间的回应产物海商集团又是海禁政策制定的另外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这样,明朝在放弃远海经略的基础上,开始以保守性管理方法来经营中国近海及沿海港口,禁海的经略方式便由此而生。首先,中国大陆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本身对海上贸易有着天然抵抗,管制贸易是中国历代政府一贯做法。明朝时沿海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带动了海上贸易兴盛,这种情况冲击了传统抑商政策;加之郑和大航海引起世人对航海功效价值的质疑,于是海禁政策便成了时人摆脱当时经济困扰的缘由。其次,来自海上的威胁强化了明政府限制海上贸易。明朝时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面临先后来自海上前明遗部的反抗及日本倭寇的骚扰,明政府采取海禁政策就是基于“筑长城御敌于千里之外”思想,坐地为牢的错误利用海洋这一天然屏障以阻隔海上敌对势力进犯。最后,海禁政策催生的走私贸易集团成为明政府又一敌对势力,这一海上形势的转变导致朝廷实施更为严厉的海禁政策。历史惯性、外来威胁以及内生敌对势力这三股力量,在时间交替、空间并存中考验并冲击着明清帝国。而两朝政府终究因循重农抑商旧习,将自己锁定在原有体制窠臼里,采取海禁自保、抑商驱敌的闭关锁国海上经略方式以期维持帝国长治久安。
(二)明清经济与行政措施并举抑制民间海上贸易
明清政府采用经济管制与行政指令并举的措施将海上民间力量挤出丝绸之路。两朝通过收缩市舶司(清朝称之为海关)压缩民间商人海外活动空间;并通过剿灭海商、海盗和招抚海上贸易集团来驱散海上民间经济贸易活动。
首先,明清政府利用传统的沿海管理优势强化抑商措施,加强市舶司管理。政府对来往货物多加限制,且市舶司数量时增时减,到乾隆二十四年只有粤海关一处⑦。明清政府通过关闭市舶司来减少对外贸易,阻隔陆地与海上联系。这一政策使广州海域以外的海权处于空置状态。其次,明清政府在剿灭倭寇时顺势成功扼杀海商海盗⑧。海商海盗主要来源于海禁政策的自然回应⑨。明清政府剿灭倭寇时一并将游离于海商与海盗之间的这股中国海权民间维护力量扫出浩荡的海平面。最后,则是传统体制力量对海商集团的胜利。明清时海上贸易集团已经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⑩,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中国民族海权(11),然而两朝运用政治手腕招抚海上集团(12),使这股新生海上民间团体成为其体制内力量。明清经济与行政措施并举抑制民间海上贸易,并由此导致可怕的海权空间虚置及海权维护主体的溃散,这就注定了中国近海海权要逐渐丧失。
(三)明清海洋经略方式导致近海海权渐失
随着海权基层维护主体的溃散,中国近海海权处于空置状态。海商抑或海盗的存在都显示着中华民族海权所在,他们主导了山东、浙江、福建、广东、台湾等相连海域的经营,尤为重要的是他们一度对抗西方殖民者维护了海上民族权益。然而,明清实施海禁政策后,海上活动主体或覆灭或被融化于传统体制中。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就此评论说:“因为中国商人缺乏西方商人所拥有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正是制度结构上和向外推动力方面的根本差别,在世界历史的这一重要转折关头,使中国的力量转向内部,将全世界海洋留给了西方的冒险事业。”(13)这一历史性转折对中国经贸制度以及世界观点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最直接的就是近海海权处于真空状态,为外来力量介入留下了空隙。
总之,朝贡贸易对海上民间贸易具有“挤出”效应,其与海禁政策联动生成了海商海盗的“溢出”效应,而强大的抑商政策吞噬了海上民间力量,这种连环效应最终使明清拥有的近海海权优势逐渐消失。明清海上丝绸之路经略方式经历了扩大朝贡体系到实施海禁、直至闭关自守的嬗变。亚洲、太平洋与印度洋的海上关系、航线沿途地区、航线节点都从朝廷视线中淡出,海上经略前期成果包括中国对远海、近海主导权逐渐被舍弃。就这样,明清在集体无意识中将丝绸之路上由点、线到面的海权交给了大航海时代的西方东来者。
三、西方东来者对海上丝绸之路的侵占、经营及其影响
注重海上贸易的西方人,在海上自由贸易机制和国家力量双重推动下开始侵染东方海权。西方人于15世纪中叶在宗教热情和财富欲望的鼓动下进行了海上探险活动,中国的丝绸之路很快被他们侵占。明朝开拓的海权由西向东、从中国远海到近海瞬息被西方控制。这些先后到来奉行重商主义的西方殖民者各持自己的经营策略,致使中国海权在它们之间转换,呈现出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历史秩序。对于中国来说,此时已经是危机四伏、四面楚歌,苦难的近代史即将拉开帷幕,导致近代中国全面走向衰败的鸦片战争依然埋下了重要的伏笔。
(一)葡萄牙占取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海权主导权
欧洲经过黑暗的中世纪以后商业城市开始兴起,商人的财富欲望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更为强烈。国家和商人结成利益联盟,通力合作开拓海外空间,共同分享海外经贸和殖民回报。他们一边仰仗国家持续支持,一边假借中国对海上丝绸之路空置的历史机遇,先后获取了朝贡贸易所开拓的北非、印度洋、南太平洋的远海海权及在明清海禁政策下弃置的近海海权。
葡萄牙侵染中国海权以南海为中心。葡萄牙人追寻郑和航海线路,绕过非洲南端的好望角,占领印度西南部的果阿,并迅速进入明帝国的沿海地区,在南中国海站稳脚跟(14)。葡萄牙人先建立马六甲——马鲁古群岛殖民据点和经济联结带,随后以广东海面上川岛为中心开始向南经略印度尼西亚,向北侵占中国澳门地区。这样,从明中叶到清代西方殖民者控制下的海上丝绸之路就演变为澳门(广州)——果阿(印度)——里斯本(欧洲)的传统丝绸之路航线。这“标志着一直自东向西由中国起航的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已经衰落,代之而起的是由西方海上强国葡萄牙船队开辟的,逆方向的近代海上丝路正在从西向东兴起”(15)。总体上看,这一变局意味着海上丝绸之路的经营主导权已经由中国移位到葡萄牙。
葡萄牙侵占并经营中国明清开拓的远海及近海。在地理空间上,这一带有中国开拓的远海海域,也包括南海近海地区;从他们经营的商品种类来看,中国的丝绸瓷器依然占据着重要份额,也就是说葡萄牙人用海上贸易及武力护航方式主导了中国丝绸之路海权。这个时期正是中国朝贡贸易和海上民间力量逐步退出丝绸之路的过程。客观上说,葡萄牙人通过“三角贸易”促进了这一地区商品流动和区域经济发展。但是必须看到葡萄牙为这一沿线人民带来了压迫和剥削,这种掠夺奴役式的海上经略方式注定不能持久。
(二)西班牙对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海权的分割与扩展
继葡萄牙东来不久,西班牙航海者在政府支持下,分割并扩展了海上丝绸之路及其沿线海权。西班牙商人在王室支持下建立美洲殖民地,并占领亚洲菲律宾、关岛和马里亚纳群岛一带中国近海地区(16),尤其是强烈的商业意识促进他们开拓新海上丝绸之路。西班牙人在明代中后期利用大帆船从中国漳州月港经马尼拉到墨西哥的阿卡普尔科,主要是用中国运来的生丝、丝绸、茶叶、棉布和瓷器以及一些工艺美术品等商品换取美洲的金银,由此开辟以菲律宾为中心的“马尼拉大帆船”新丝绸之路。大帆船贸易时代持续了250年于1815年结束。
显然,西班牙人对中国海权有破坏兼延伸的历史功过。它垄断原丝绸之路的南亚部分及以东地区,造成影响至今的中国对南中国海海权的失序。同时他们开拓中国到美洲的新海上丝绸之路,促进与扩大了中国与拉丁美洲的经济文化交流。必须指出,西班牙经营海洋的模式充满血腥残害与粗暴掠夺,这种杀鸡取卵式经营注定会被历史淘汰。
毋庸置疑,新旧丝绸之路的经营方式大为不同。中国对丝绸之路的经营如上文所述,要么是官方垄断朝贡贸易,要么是被官方严格管控的民间贸易,无论经营理念还是经营范围,都不可与西班牙相比。体现在“马尼拉大帆船贸易,作为经济手段,不再为大明帝国和大清国的政治服务,即不再为旧有的‘华夷世界秩序’服务,而是为西班牙之母国服务”(17)。两种迥然不同的海上丝绸之路的经略方式造成海权归属的移位,明清政府在收缩朝贡贸易及实施海禁政策过程中,毫无觉察地将中国海权让渡给了西方。明清中国海权丧失于葡萄牙、西班牙的历史过程,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明清海洋经略方式的症结所在,其抑制海上贸易、弃置海上空间的政策与举措为当下中国海权道路抉择提供真切的历史经验教训。当下的我们应该经营好、完善好、发展好多方经济贸易合作机制及海上安全保障机制,从根本上避免重蹈历史的覆辙。
(三)英荷凭借新经略方式掌控海上丝绸之路海权
荷兰、英国两国是继葡萄牙、西班牙之后进行海上探险,它们失去葡萄牙、西班牙凭借探险活动获得海权的机会,只得通过寻求新的海上经略方式来获取海权,即以“海洋自由”与“贸易自由”方式经略海上丝绸之路。
荷兰、英国具有自由贸易优势,它们以海上自由贸易为手段和筹码参与中国海上丝绸之路争夺。从此,海上丝绸之路经略打上了滥觞于西方的航海海权法规和武力争夺烙印。1604年,荷兰人雨果·格劳修斯的《海洋自由论》成书,该书攻击并否认在此之前西班牙、葡萄牙人的“海洋占有权”理论,主张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显然,“海洋自由”与“贸易自由”的真实目的和背后动因就是要打破葡萄牙和西班牙对海权的主导局势,以为英荷寻求更大的国家利益。丝绸之路就是荷兰和英国将其主张和雄心付诸行动的教练场。十七世纪中叶,荷兰通过与葡萄牙、西班牙的武力角逐确立了在西太平洋地区的霸主地位,并以荷属东印度公司殖民地为依托展开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中国大陆及郑氏集团的贸易。1652年-1654年,英荷战争中荷兰失败,它在太平洋上的势力也逐渐衰退,十八世纪时英国成为这一片海域的主角。英国东印度公司在1600年成立后迅速向苏门答腊与马来半岛扩张。1685年始在广州设立东印度公司分号,至此大英日不落帝国牢固地掌握了中国海上丝绸之路海权。
英国正是利用其在中国远海及近海的绝对海权优势,依仗东印度公司经营权势对中国进行罪恶的鸦片贸易,并以中国反对鸦片贸易为借口发动了鸦片战争。其结果是英国用武力撬开了中国紧闭的国门,于1842年正式登上曾被清政府作为唯一对外开放的广州港。鸦片战争的失败宣告明清海洋经略方式的失败,同时也证明了英国对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经略方式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的借鉴意义。
西方对丝绸之路海权控制与角逐的实践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海上经略方式与海权维护的内在关联。首先,西方经略不同于中国的朝贡贸易及海禁政策。西方国家与私人组成联盟共同经略海上,这种经略方式既体现民族意志又承载着整个国家利益,他们以世界为中心,以寻求利益为导向,将海洋作为通往其利益源头的通道,海洋所在就是其利益所在,因而西方海洋经略方式能为维护海权提供充足的内生动力,能很好地拓展和维护其海权。其次,葡萄牙和西班牙掠夺式海上贸易被荷兰和英国的自由航海、自由贸易所冲垮,前者海权主导地位随之也让位给后者,这一历史演变也恰好证明不断优化的海上经略方式对海权维护的关键作用。依靠国家支持的西班牙和葡萄牙采取粗暴掠夺的方式经营其海权范围;荷兰、英国凭借强大的商业力量及相对先进的海上武装战胜其对手,并赋予了体现自己民族意志的航海自由权。西方不同国家之间两种经略方式的转化显现了西方人海洋经略方式的进步。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西方人始终采取弱肉强食的经营方式,他们依靠实力来实现经略目标,并依靠实力来维护经略成果。因而,西方人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依靠实力才能不断优化海洋经略方式,才能拓展好和维护好现有的海权。最后,从结果上看,西方海上经略方式铸就其海权的攻势基调,西方人面向海洋积极开放,以饱满的热情开拓海权以获取更大的利益范围,西方的攻势直接侵入到中国的远海、近海海域,使中国逐渐收缩海权范围,甚而蚕食中国沿海港口,这一过程与中国海权从远海到近海的渐失形成此消彼长态势。
从整体上看,西方之所以能不断获取中国海权,就在于其利用了明清海洋经略方式下海权空置的历史机缘,将注重海上贸易的海洋经略方式移植到中国海上丝绸之路,攫取并主导了中国海权。中国的朝贡贸易以牺牲国家经济利益来换取政治利益,海禁政策以国家行政命令直接摧毁了海上民间力量,这样政治与经济之间、国家利益与民间利益之间的对立关系,使明清时期的中国逐渐成长为一个静态生命体,而这一生命体里却包含着这种对立之后僵硬的统一,即民间海上力量归隐于国家力量,国家经济利益服从政治统治安全。这样的一个生命体对周围海域既没有利益追求,也没有拓展空间的热情与实力。然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利益与私人商业集团已结成联盟,他们不但联手共同开拓了新航路,而且将这一联盟成功侵入到明清远海、近海,鸦片战争以后它们直接打入到清朝这个静态的生命体之内,从而造成了中华民族近代的百年沧桑苦难。中西方海洋经略方式的不同所造就的不同历史后果深刻启示我们,海洋经略方式决定着一个国家对海权的拓展情况和维护程度,不断创新、优化海洋经略方式是我们当代人重大的使命。
明清海上丝绸之路衰落与海权渐失的过程,实质就是明清海上经略方式被否证的历史过程,也是不断调整的西方海上经略方式获取海权的证实过程。这个过程正是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史初步形成时期,此时海上丝绸之路沿线东西方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有机体正在生成,一个是渐趋超稳定而不断衰败的中国,一个是迅猛成长而日渐强大的西方。一定意义上,丝绸之路构成了两个社会有机体的“中间地带”,这一地带即是西方鲸吞明清远海和蚕食近海的结果。“中间地带”上中国海权一步步被压缩、中国社会有机体日渐被蚕食,整个中华民族处于风雨飘摇的前夜。有如此的历史结果,究其原因,就在于中国与西方不同的海洋经略方式,抑制海上贸易与注重海上贸易理念之下的政治与经济、国家利益与民间利益之间博弈结果各为不同:中国远离海洋,放弃海权,加速中国社会有机体的颓废;西方则积极探险海洋,拓展海权,因此成就了一个个海上强国。由此可见,一个民族的海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它的海洋经略方式,而海洋经略直接影响其海权维护,直接关乎黎民百姓的福祉、关乎国家命运与民族的存亡和兴衰。
以史为鉴,我们必须注意中国当代海权道路选择问题。21世纪是海洋世纪,中国既要在避免战争中崛起,又要维护自身海权及海外利益,在两难的选择中避免落入“修昔底德陷阱”。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是中国当代海上经略方式的初步实践,必须吸取历史经验与教训来优化自己的海上经略方式,这就要在加强海上贸易、海外投资与海上合作时更加务实,努力打造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间的命运共同体以消解崛起中遇到的挑战。历史教训与现实尝试共同彰显中国海权道路的应然路径:其一,明清朝贡贸易从海上丝绸之路退出致远海海权丧失的历史启示我们,必须依靠国家现有的实力走出近海驶向远海,将中国经济深度与世界接轨;其二,明清民间贸易从海上丝绸之路溃散致使近海海权渐失的事实告诫我们,近海是国家安全关键防线,对其的经略必须是国家力量、民间资本与周边国家一起构建一个命运共同体,从而以合作、共建、共赢的方式维护好近海海权;其三,西方东来者对海上丝绸之路的侵占、经营既给我们留下沉痛的历史教训,同时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西方排他式海权道路必须要被摒弃,取而代之的是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质的合作共赢式海权道路,以支撑中国的和平崛起。
收稿日期:2015-11-10
注释:
①《汉书·地理志第八下(卷二十九)》,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578页。
②何芳川:《崛起的太平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8页。
③第一次下西洋智慧地剿平广东逃犯、亡命海外而沦为大海盗并阻碍海上交往的陈祖义;他们数次到达满剌甲,帮助其摆脱暹罗国侵扰,与其建立友好关系,并以此为据点进行贸易和物质补给,从而控制了东南亚的咽喉要道;第三次西洋之行的归国途中,郑和使团在锡兰国(锡兰山)遇险时以奇兵破敌,并加强了与锡兰国的关系,由此控制了从太平洋通往印度洋的重要支点。参见郑一钧《郑和全传》,中国青年出版社2005年版,第413页。
④这种远海与近海之间的连接关系可以从以下论述中看出,“除了利用各交通中心站和海航贸易基地外,还把位于满剌加、忽鲁谟斯中间的东西贸易辐辏之地古里国,作为船队实施其对东西方贸易与经济计划的一个大本营。以古里为大本营,郑和船队既可以与南亚诸国频繁进行贸易,又可以加强和协调船队在东南亚和西亚、东非沿岸的贸易,起到了东西方贸易纽带的作用”。参见郑一钧《郑和全传》,中国青年出版社2005年版,第450页。
⑤[日]上田信:《海与帝国》,高莹莹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8页。
⑥张杰:《“郑和谜题”:国家的贸易激励、选择权与制度冲突》,《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2期。
⑦洪武年间明政府一度在福建泉州、浙江宁波和广东广州设立三个市舶司,又曾一度废弃,明永乐三年得以恢复,并将三处市舶司分别更名为“来远”、“安远”、“怀远”,清朝乾隆先后在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间设立闽、粤、江、浙四海关,乾隆二十四年关闭江、浙、闽三海关,留粤海关行商垄断对外商贸易事务。
⑧据松浦章考证的明代海商海盗情况,最初永乐年间的海盗为张阿马,他经常和日本保持关系,并勾引倭夷入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海商与海盗、倭寇之间的界限。当时先后纵横于海上的海盗、海商集团有王直、林立、吴平、曾一本、林道乾、林凤、郑芝龙等。参见[日]松浦章《明清时代的海盗》,李小林译,《清史研究》1997年第1期。
⑨在明实录《世宗实录》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四月甲午条里能见到如下几点:一是王直、毛海峰等因海禁政策的严厉不能谋取暴利,于是率领海盗集团进行袭击活动;二是因日本国内的饥馑,米价腾贵,人们因饥饿而横行掠夺。
⑩嘉庆年间的“大出海”蔡牵,有镇海王之称,他的海盗集团从沿海航行的海船那里征收商税,以对沿海航行船只收费为获利形式。日本学者松浦章认为,“蔡牵从沿海航行的海船那里征收一种商税,对收取了商税的海船不采取袭击行动,这也确保了民众方面的航海安全,从而使民众与海盗的关系更加密切”。可见,这种海盗集团以商养商的形式与农业生产方式俨然不同,其基本上具有商业资本主义的性质。
(11)林凤与菲律宾殖民者西班牙发生了马尼拉之战。郑成功曾与荷兰发生激烈冲突,且郑成功成功地从荷兰人手里收复台湾。参见倪乐雄《郑成功时代的海权实践对当代中国的意义》,《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12)具有代表性的为嘉靖年间的王直集团。
(13)[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
(14)1511年,葡萄牙人先后武力侵占重镇马六甲,开始东窥太平洋。次年,侵占生产香料的马鲁古群岛而深入西南太平洋地区,于1517年由费尔南多·皮里茨·德·安德洛德率领的葡萄牙船队,抵广东海面上川岛。由此,开始分南北两路向西太平洋广大地区渗透、扩张,在南路他们集中目标经略印度尼西亚地区,中国则是其北路目标。1553年,更使用欺骗、贿赂手段,侵占澳门。参见何芳川《崛起的太平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0页。
(15)何芳川:《崛起的太平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2页。
(16)西班牙王室于1492年派遣意大利航海家克利斯托弗·哥伦布朝着与葡萄牙人相反的方向横渡大西洋去寻找通往东方的新航路,结果发现美洲“新大陆”,并于1571年占领菲律宾,紧接着在西太平洋控制了关岛和马里亚纳群岛。
(17)何芳川:《崛起的太平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2页。
(转引自《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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