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日修好条规》历来被视为近代中日两国的唯一对等条约。可嗣后清朝藩属国的次第丧失事件和台湾日据事件每每被处理成彼此无涉的孤立个案等研究现状表明,中国学界对于条规本身的对等属性问题尚缺少体系性的反思。事实上,肇端于牡丹社事件的日本征台、巧取琉球、并吞朝鲜以及甲午战后的割占台湾等事件,无一不根源于条规这一法理前提。日本拆解宗藩体系的整体设计与虚实进路意味着,条规的签署,不但让中方丧失了东亚的传统核心地位,还使清廷在日方的公法恶用下无法不弃琉保台、弃韩自保直至割台苟安。近代以降东亚世界的整体变局和日本对邻国的侵越与压迫,亦始自条规,成于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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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 词:宗藩体系 中日修好条规 牡丹社事件 琉球 朝鲜 台湾
日本近世以来的行动目标,更多遵循的是它自身的逻辑。换言之,该逻辑的走向和展开,主要依赖于如何确保其目的性价值的实现,而鲜及其他。从这个意义上讲,周遭环境的每次重大变化,都会被日本视为实现自我理想的良机:当地缘政治变动中强弱平衡的国际关系屡屡被外力打破时,当次第发生的外部冲击总能被有效地转化为壮大自我的“权威借助”手段时,日本前赴后继的历史积累,会少有悬念地帮助它去改变区域世界的权力结构;其拆解“宗藩体系”的整体设计和虚实进路,便集中展现于区域权力转移的渐变过程中。然而,《中日修好条规》签署后所发生的清朝藩属次第丧失和日本割占台湾等一系列事件每每被学术界处理成彼此无涉的孤立个案等研究现状表明①,对于条规本身之所谓对等属性问题,似乎还需要做出某种体系性的反思。
一、与中国比肩的悲愿与《中日修好条规》
康有为曾历数过日本对中华体系的拆解行动:“日本蕞尔岛国,其地十八万方里,当中国之一蜀,而敢灭我琉球,剪我朝鲜,破我辽东,跞我威海,虏我兵船,割我台湾。”②康氏的话,其实牵出了一个事件链,这个链条,起自1871年的“牡丹社事件”,而终于1895年的《马关条约》。除辽东、威海和台湾外,康有为的其他控诉或许让今人颇为费解。但是,当人们回到他所处时代的东亚区域关系时,这种费解,才会转为理解。在那个时候,数百年来一直与中国朝廷保持朝贡册封关系的琉球和朝鲜,并不被认为是中国之外的国家,至少也是中国的属邦(藩属)。换言之,直至晚清时期,通行于东亚区域内部的显在关系原则,依然是中华中心的“宗藩体制”。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去观察日本和日本行动所引起的激烈反应,才有助于人们了解东亚固有关系体系以及这一体系的灭裂轨迹,也才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和把握遭遇于东亚地区的内外规则,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彼此扭曲和显隐交替的真实过程。事实上,除欧洲列强外,积极充当并且有能力摧毁东亚体系的急先锋,正是当年游移于“宗藩体制”内外的日本。
早在江户开府后的1636年,日本在给朝鲜的外交文书中,就主张要径书日本年号:“朝鲜者明之幕下,我日本者特不然也。开辟已降,伟然建紫宸,特更改天元,则自今而通用书可记我元。”③明清鼎革后,幕府决定在对马藩递给朝鲜的外交文书上,废止以往的明朝年号,改用日本年号;同时要求朝鲜国王在给德川将军的国书上,换掉以往的“日本国王”,而采用“日本国大君”称号(将军在致朝鲜国王国书时的自署,则按惯例仍写作“日本国源某”)。④“大君”名号的自封,使朝鲜国王和德川将军成了对等关系;因将军以上还有天皇,于是,整个日本亦从此与中国之间画上了等号。荒野泰典认为,这一图式,后来被明治维新政府继承并在现实当中实现了当初的设计。⑤实际上,为了实现这一设计,明治政府在确立宪法、用“大日本帝国”的自我封号使东亚区域关系发生质变以前,曾经以急迫的方式布下过一着久经考虑的妙棋,即《中日修好条规》的签署。
《中日修好条规》(《日清修好条规》),从1871年4月27日(明治4年3月8日)日本派遣赴清使节外务卿泽宣嘉和外务大丞柳原前光时起,经特命全权代表大藏卿伊达宗城的全力斡旋,直到9月13日(明治4年7月29日)完成双方签署,历时近5个月。实际上,柳原前光早在一年前就催促中方与日本签订双边条约,但从双方交涉情况看,清廷不仅不甚积极,起初还委婉地拒绝了日方的请求。⑥日本方面在缔约过程中情急有加,这一点,毋庸讳言。⑦然而,即便清廷后来同意签约,双方在条约措辞和表述上,仍不免龃龉争执,有时甚至相与睥睨,睚眦必报。由此而发生的纠葛细节,每每意味深长。日本天皇在呈给清朝皇帝的信函中这样写道:
大日本国天皇敬白大清国皇帝:方今寰宇之间,交际日盛。我邦既与泰西诸国通信往来,况近邻如贵国,宜修亲善之礼也。而未有通使币结和好,深以为憾。乃特派钦差大臣从二位行大藏卿藤原朝臣宗城,以遣贵国而达诚信,因委以全权便宜行事。冀贵国思交谊,笃邻好,即派全权大臣会同酌议,订立条约。两国蒙庆,永久弗渝,乃具名玺敬白。伏祈皇帝,康宁万福。⑧
日方纡尊而堂皇的言辞下,固不乏心情之急迫,但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刺激中方的一贯做法。除了“大日本国天皇敬白大清国皇帝”一句与小野妹子向隋炀帝的对等表达在格式上几无差别外⑨,“我邦既与泰西诸国通信往来,况近邻如贵国”一语,亦明显内藏倨傲,大有挟西洋以自重的味道。这些表述,虽引起过中方的不快,但回敬之辞,却也未尝相让,且暗含某种蔑视。在讨论日本国首脑是否可用“天皇”称谓时,中方指出:“天皇氏为首出神圣。后世皆推崇,莫敢与并。今查贵国与西国所立各约,称谓不一。而中国自同治元年以来定约者十余国,皆称君主,即布国亦然。应请另拟尊称,以避上古神圣名号。否则唯好仅书两国国号,以免物议。……若天皇之称,考古之圣帝名王,亦未敢与之并称。是以皇帝二字,虽易代犹同此称;而天皇,则往古未闻沿袭。在身为帝王,尚不敢以之自居,而凡在臣民之尊其君者,更可知矣。我朝敬天法祖于郊禘之礼,祝版尚须抬写天字,则不敢以天皇待邻邦之君,更可想见。则天皇二字之不通行于天下者如此。”日方见此,虽竭力为“天皇”之称正名和辩白,但因争执下去恐误大事,只好暂以下面话语作结:“今两国立约,仅书两国国号亦可也。至于来往国书及公文,则我国自称曰天皇,贵国回称日天皇或曰皇帝,两从其便。”
然而,当商讨条约标题时,日方又开始揪住中方不放,认为题头与“日本国”并列的“中国”称谓,有失妥当:“中国系对己邦边疆荒服而言,约内两国相称,明书国号为正。”对此,中方的解释理直而气壮:“我中华之称中国,自上古迄今,由来已久。即与各国立约,首书写大清国字样,其条款内皆称中国,从无写改国号之例。来笺谓己邦边疆荒服而言,似属误会,未便照改。”后来,在条约于7月8日拟将付署之际,日方再度重申了不可用“中国”为开首之理由:“中国之东有满洲、朝鲜,以西有西藏、后藏、昆仑山,若云其内之中国,岂非有指斥周边为外夷而自尊为中国之嫌乎?”遂决定于汉文条约开首处写“大清国”和“大日本国”,余则可书“中国”和“日本”;而在和文开首处,可书“大日本国”和“大清国”,余则可署“大日本”和“大清”,以国号表之即可。然而,日方看上去完全是为清廷着想的提议,却丝毫也不单纯:如果清廷坚持“中国”称谓,则满、鲜、藏、疆就成了“外夷”而不应纳入“中国”版图;可倘若自称“大清”,则“中国”又无异于“华夷”杂糅体或至少与“外夷”相混一。这至少体现出日本对中国的两大“非友善”:一是“中国”自“中国”,“外夷”自“外夷”,故清廷无格代表“中国”;二是将清朝的龙兴之地“满洲”亦列入“外夷”的说法意味着,“明清鼎革”即为“华夷变态”的畴昔印象,在日本的文化感觉上似并未有所改变。照理,中方应坚持“未便照改”之前语才是。但从条约的最终成文看,在《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的开首处,无论是日文版还是汉文版,显然均遵照了日方意见,只不过日文版排序为“大日本国·大清国”,而汉文版为“大清国·大日本国”而已;至于“中国”和“中国人”字样,则多散布于汉文版的具体条款中,而日文版中的相应表达,仍是“大清”和“大清人”。从李鸿章给朝廷所上奏折中可以看出,中方曾就以上问题亮明“严正”的立场:“所有前经籖商各条,尚不过遇刁难,惟彼所力争而固执不化者,条规开首,必欲我皇帝与该国天皇并称;章程内载两国国号,必欲大清国与日本并称;又所恳求而狡猾莫测者,则在于仿照西约一体均沾。假如前一条依其说,则是中国约章刊列彼主非常之尊号,将来可以征信于史册,目前更可以陵轹东洋,夸耀西洋,而彼得获其名矣;后一条允其请,则援照西约事例,可以入我内地,处处贸迁,我不能与之争,而彼得或其实矣。”其对手柳原前光,“颇习华书,深悉中西和约利弊曲折,坚欲伸其所说”,“意颇翘然自负。臣乘其措辞罅漏,偶厉声色以折之,谓若存牢不可破之见,此事只可罢议,该使始俯首允遵”。但是,李鸿章的“厉声”似乎并未真起作用,因为上述所谓“牢不可破之见”,最终还是被一一突破。至于何以会如此,明治4年日本外交史料所记李鸿章之态度,似需要注意:“天皇尊称书写事,本毋庸议论。复函时称天皇抑或皇帝,可由我权衡酌定。虽然,我皇上复函时不至以不敬之名号称贵国之帝也”。⑩而李鸿章在所上奏折中的解释却是:“所有条规开首,浑含其词,及章程内分写两国,仍称中国及日本字样,均尚得体。其均沾一层,决不许用。”(11)然而,“条规开首”这一最不能“浑含其词”的地方,却被李鸿章在报告朝廷时作了“浑含其词”的处理;而这一至为重要的细节却意味着,当“大日本国”与“大清国”在条约开端处比肩并立时,日本谋求了千百年之久的与中国对等悲愿,终于在新世界国际关系的绝对权威依据——“国际法”规则下,首次化为现实。在民族独立、国家平等的新时代,倘若日方恪守条约第一条所谓“大日本国倍敦和谊,与天壤无穷。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等约定行事,则“中日史上唯一平等条约”云者,或许应无物议。可日本的许多做法,却难以让人相信,条约果真就可以约束他们的全部言行。无论“大清国”国号建议中埋藏了多少日本的外交玄机,但国号毕竟还是国号。可当其外务卿与意大利公使谈及清朝事宜时,却满口“支那”或“支那政府”,对中国全无尊重,遑论“以礼相待”了。(12)随着日本的“自封”行程已臻抵“大日本帝国”之极致处,这种情况已变得赤裸裸全无遮掩,“シナ(支那)”“チヤンコ口(清国奴或清国佬)”等对“中国”和“中国人”的蔑称已势若连天蔓草,难以芟除。(13)
二、佯攻台湾与巧取琉球
与荒野泰典的观点相仿佛,张启雄教授认为,“明治以来,尤其是中日修好条规缔结后,日本自比天皇为皇帝,幕府为国王,遂视朝鲜为下位之国。J=C,C>K,∴J>K(C=中国,J=日本,K=朝鲜)的观念日盛;又以满清出身北狄,遂视清为夷,以己为华,取清而代之的观念,日益强盛。于是起兵‘进出’中华世界”。如果日本所扮演的仅仅是用“中华世界”规则来“争天下”之角色,那么,上述的解释应已足够圆满。然而,日本外务卿在意大利外国公使面前和日本人内部讨论问题时对中国的大不敬表现,证明《中日修好条规》中“大日本国”与“大清国”的对等并立,只不过是形式和假象。对中国的蔑视式“对等”已不啻把中国“相对化”的事实意味着,日本真正心仪并亟欲与之比肩者,是欧洲(Europe)而非其他。特别是当日本意识到出自欧洲的“国际法”将给日本的亚洲行动带来极大的便利时,一个对外关系的新构图——∵J=E,∴J>C,使利用“欧法”来“解决”东亚问题的想法,乃迅速成为日本朝野的主调和共识。起初,李鸿章在曾根俊虎等“兴亚会”和“大亚洲主义”者“联亚抗欧”论的煽惑下,曾萌生过“联日抗欧”的“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可是,亦如张启雄教授所指出的那样:“中日修好条规缔结之际,即是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崩解之时。”(14)这种理解的意义应在于,日本人所抛出的所谓“大亚洲秩序”,其组建者应该是日本自己,而不可能还是中国。可是,日本建立该秩序的第一步,显然不是“聚合”,而是“拆分”,即如何首先解体以往以中国为中心的“华夷体系”。而这一点又恰恰决定了日本行动的法理依据,不可能还是前近代的“宗藩体系”规则,而是欧洲“国际法”规定下的“条约体系”标准。这样才便于理解,何以日本在发动“甲午战争”(“日清战争”)之前,要次第制造“牡丹社事件”(1871年11月—1874年8月)、“江华岛事件”(1875年5—9月)和“甲申事变”(1884年12月)等一系列事端。
“牡丹社事件”之经纬,曾被黄遵宪《日本国志》简记如下:
先是,辛未十一月,有琉球船遇飓风飘至台湾,为生蕃劫杀五十四人。癸酉三月,小田县民四名亦漂到遭害。喜事者因谓生蕃豺狼,不可不膺惩,特以生蕃、熟蕃有异,欲先质经界于我。会种臣在北京,乃寄谕种臣,命询台地事。种臣难于启口,因遣副使柳原前光问我总理衙门大臣毛昶熙、董恂,昶熙等答曰:“蕃民之杀琉民,既闻其事,害贵国人则我未之闻。夫二岛俱我属土,属土之人相杀,裁决固在于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预贵国事而烦为过问。”前光因大争琉球为日本版图,又具证小田县民遇害状,且曰:“贵国已知恤琉人,而不惩台蕃者何?”曰:“杀人者皆属生蕃,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穷治。日本之虾夷,美国之红蕃,皆不服王化,此亦万国之所时有。”前光曰:“生蕃害人,贵国舍而不治,然一民莫非赤子?赤子遇害而不问,安在为之父母?是以我邦将问罪岛人,为盟好故使某先告之。”反复论诘者累日,卒不能毕议。及前光归,白状,于是征台之议遂决。甲戌三月,以陆军少将西乡从道为都督,陆军少将谷干城、海军少将赤松则良为参军,率兵赴台湾。……初,师发长崎,复遣柳原前光于北京,领事九成至厦门,亦书告闽浙总督李鹤年。书曰:“去年副岛大使以下既报贵国政府,今将起师问罪于贵国化外之地。若贵国声教所暨,则秋毫不敢侵犯。疆场密迩,愿毋致骚扰。”鹤年覆书曰:“台湾全岛,我所管领,土蕃犯禁,我自有处置,何借日本兵力为。至贵国人民四名之遇祸者,我台湾府吏实救庇之,何可以怨报德?请速收兵退我地,勿启二国衅。”鹤年以闻,时总理衙门、北洋大臣既先驰奏,我朝乃命船政大臣沈葆桢巡视台湾,调兵警备。前光至京谒总理衙门,词旨抵牾,于是二国势将构兵……(鸿章)既而念日本近在肘腋,无以其欲,恐有妨亚细亚洲后来和局。乃终许抚恤筹补银,限期撤兵,两国遂和好如初。《条款》曰:“照得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查办。兹以台湾生蕃,曾将日本国政府属民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蕃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蕃诘责。今与清国议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清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清国许给以抚恤银十万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清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四十万两。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往来公文,彼此撤回注销,作为罢论。至该处生蕃,清国自行设法妥为约束。”(15)
“牡丹社事件”,起因于“八瑶湾事件”。同治十年(1871)10月29日,一艘按例遣使向清廷进贡的琉球船到中山府纳贡后遭遇飓风,船漂至台湾东南八瑶湾时触礁倾覆。船上有69人,3人淹毙,余66人泅水登陆,误入牡丹社“生番”地界。其中,有54人被杀,余12人为汉人所救,幸免于难,是所谓“八瑶湾事件”,又称“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琉球难民回国后,日本得知消息,乃暗自筹划,两年后,假“借地操兵”之名(16),于同治十三年(1874)日本陆军中将西乡从道率4艘军舰及陆海军官兵3600多人侵台“征番”。交战双方互有死伤,“官民所报,生番死者多于倭兵,而倭将所称,则倭兵死者多于生番”。(17)最后,在英国的斡旋下,1874年10月31日,李鸿章与大久保利通在北京谈判媾和,所签《中日北京专条》内容有三:1.日本出兵,为保民义举,“中国不指以为不是”;2.清朝支付“抚恤银”(日方称“偿金”)50万两白银,其中,给“遇害难民之家”10万两,购买日军在台之“修道建房”等设施40万两;3.待所列款项一半交付一半以还款凭单确立后,“遂将日本在台之军师立行撤退回国”。(18)是为“牡丹社事件”。
然而,明眼人不难看出,日本在事件后索要赔款时似乎并没有狮口大开——50万两白银,对中日双方而言似均无法构成过大的忧喜,所以事件本身的要害并不在此。事件的结局固然暴露了清廷对新近占国际关系主导地位的“条约体系”颟顸无知,但日本从西方拿来的一整套外交组合方案和设计缜密、步步为营的攻防手段,以及这场外交博弈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却构成了研究者所需关注的大问题。
实际上,日本人在《专条》中能够要到“中国不指以为不是”的理据,与李鸿章自陷于“华夷体系”与“条约体系”之混乱的法理泥淖关系密切:“前与驻津美领事毕德格论及各使会议一节,据称或以非使权应办之事,或东使谓与各国无干,未便遵允,则亦无甚裨助。且各使即肯公平曲直,未必尽诎彼而直我。平心而论,琉球难民之案已阅三年,闽省并未认真查办,无论如何辩驳,中国亦小有不是。万不得已,或就彼因为人命起见,酌议如何抚恤琉球被难之人,并念该国兵士远道艰苦,乞恩犒赏饩牵若干,不拘多寡,不作兵费,俾得踊跃回国,且出自我意,不由彼讨价还价,或稍得体而非城下之盟可比。内不失圣朝包荒之度,外以示羁縻勿绝之心,未审是否可行。”(19)无疑,能以50万两“抚恤银”即可了断“牡丹社事件”,在李鸿章看来未必不是他外交能力的重要体现;可这一体现的道理性前提,却恰好构成了日本人提出“中国不指以为不是”之说法的理直气壮的根据。这意味着,日本在这场事件中,要的或许不是“钱”,而是“理”,尤其是其求之不得、却又被主动相送的“理”。事实是,在获得这个“理”之前,日方所动用的全部心思、手段甚至军事行动胁迫下的强词夺理行为,几乎都是围绕它而切入、而展开的。那么,这个“理”的确切指向究竟是什么呢?
德川时代的琉球王国,位处中日之间的“两属”状态。(20)然而,在“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仅过去两个月的同治十一年(1872)正月,鹿儿岛即派人来琉球,向琉球王府通报幕府时期的萨摩藩已更名为鹿儿岛县诸事。同时,答应豁免琉球拖欠萨摩藩的一切债务,并称琉球人祖先乃日本人,而清朝皇帝不过夷狄,应早归母邦,速为之图云云。(21)同年9月14日,当尚泰王所派使臣尚健等谒见明治天皇时,日本方面竟出人意表地宣读了天皇册封尚泰为“琉球藩王”并“叙列华族”的诏书。(22)关于日本何以会如此迅速地着手琉球“处分”问题,有日本学者指出,“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应该被视为“东亚华夷秩序与万国公法秩序相互冲突的典型案例”。正唯如此,“明治政府才于明治5年合并琉球、设置琉球藩,并进一步否定了琉球迄今在日本和清国之间的两属状态。因为只要立足于万国公法的单纯性原理,那么,琉球是清国领土还是日本领土,抑或‘无主’之地,便只能允许存在一种关系属性,而华夷秩序眼里的所谓两属观念,在这里并不存在。从这一逻辑出发,琉球漂流民被台湾住民所害,对日本国民而言便意味着被清国国民所害,清国也就要为此承担某种法律责任。可这样一来,清朝把台湾视为自国领土的观念究竟根源于怎样的法理依据,就成了需要回答的问题。明治政府试图以该事件为契机,来一举解决缠绕在东亚国际秩序形态上的全部问题,于是明治6年(1873)3月,日本政府便以《日清修好条规》批准为由,向清朝派遣了外务卿副岛种臣”。(23)这意味着,台湾自古以来即属中国版图这一自明问题,将被日方推向争论前台并准备接受各种角度的“拷问”。
“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发生后至明治6年,日本单方面急迫地“解决”琉球所属问题及其相关行动,似乎都是在为出兵台湾做铺垫。但是,如果要移师台湾,就必须先行证明被杀害的琉球人乃“日本国属民”;而琉民所属关系问题一俟得到解决,日本向台湾问罪,才有了充足的理由和借口。问题是,如果台湾是清朝领土,那么,日本的军事行动,就势必因侵略中国而引发中日冲突。果如此,不但清朝,那些在东亚地区有着各自利益的欧洲列强,也一定会反应激烈,干涉纷至,致使日本前功尽弃,预谋难举。于是,如何解构台湾清属的法理依据,就成为日本当局须绞尽脑汁、高调发声的大问题。这意味着,副岛种臣来北京交换《修好条规》的行为不过是幌子,其掩藏于换约背后的真实目的,乃在于刺探清廷对台湾主权认识的虚实。于是就有了前引《日本国志》中副岛种臣副使柳原前光与清朝总理衙门大臣毛昶熙、董恂讨论“生番害人”时的那番对话。毛昶熙伊始不承认“蕃民之杀琉民”即等于中国人杀害日本人,因为无论台湾还是琉球,“二岛俱我属土,属土之人相杀,裁决固在于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预贵国事而烦为过问”。可由于1872年琉球已被明治政府化为“内藩”,因此,柳原前光“大争琉球为日本版图”的用意,已不言自明。然而,当柳原问及“贵国已知恤琉人,而不惩台蕃者何”时,毛昶熙的蛇足式回话却让日方始料不及并如获至宝,即“杀人者皆属生蕃,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穷治”。这便是后来被日本人反复炒作的所谓“化外之民”说。(24)在“化外之民”之所居被讹为“化外之地”,而“化外之地”即“无主野蛮之地”等系列归谬下(25),柳原前光撂下的“我邦将问罪岛人,为盟好故使某先告之”等狠话,好像并未有违日本的征剿对象与清朝无关的逻辑预设。然而,如果仅仅一句“化外之民”就可以给日本提供足够的出兵理由,那就过于低估了日本人的折冲能力。“牡丹社事件”中,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大久保利通,对中国有关台湾主权的相关记载,似了若指掌,几若学者然。(26)然而,中方亦同样理直气壮:“夫台湾之事,贵国之兵涉吾土地,中国并未一矢加遗。且生番地方本属中国。无论事前事后,不待本衙门论及,久为中外所共知”,“台湾为中国地方,台湾之内山非中国地方乎?”(27)“查各国所属邦土,不得以臆度之词,任意猜疑。各国政教禁令亦不得以旁观意有不足径相诘难。中国与贵国修好条规第一条内载两国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第三条内载两国政事禁令,应听己国自主,不得代谋干预,不准诱惑土人违犯各语,所言极为切要。夫台湾地方,本属中国,不待辩论,久为中外所知。其如何绳以法律及兼辖各厅县之处,中国本有因俗制宜之政令。如遇有中外交涉事务,当有中国照约查办。”(28)
在中国历史上,三国时代与台湾的人员往来和元朝的对台建制已自不待言,1688年清朝收复台湾后始设台湾府与台湾、凤山、诸罗三县隶属福建省的事实,则尤复不容置喙。(29)在正式统一台湾前,清廷曾与郑氏有过多次谈判。清廷何以必须收回台湾,不仅因台湾世属中华,而且连当时的台湾支配者,亦是中国之人。当郑经提出“苟能照朝鲜事例,不削发,称臣纳贡,遵事大之意,则可矣”等要求时(30),康熙的回答至为明确:“若郑经留恋台湾,不思抛弃,亦可任从其便。至于比朝鲜不剃发,愿进贡投诚之说,不便允从。朝鲜系从未所有之外国,郑经乃中国之人。”(31)而且,台湾与清廷和琉球与清廷,在关系的性质上毕竟是有差异的,即前者是中国领土,而后者是朝贡藩邦。唯此,当郑经要求“请照琉球、高丽外国之例,称臣奉贡,奉朝廷正朔,受朝廷封爵”时,康熙坚决不允,认为“台湾贼皆闽人,不得与琉球、高丽比”。(32)可在如此历史事实面前,日使为什么还要对“牡丹社事件”中昭然若揭的对华“侵越”行动持所谓“版图之义未确,则侵越之名未当。本国断断不能承认此鹘突不了之案,而甘受不容之罪”等否定态度呢?又何以将中国隐忍宽容、竭力维和的“不以一矢相加遗”行为反诮为自认理亏的无奈反应呢?(33)这除了能证明学界以往的推察尚略显浅表外,还极易让人忽略西方国际法所拥有的解构力量,以及日本人超常发挥这一近代国际关系规则的深层用意。事实是,在台湾主权问题上,清廷的法理与欧洲的法理并不缺乏可以对话的空间,而日本方面最终也并没有坚持仿佛已被它认定了的“台非清属”结论。
大久保利通的老到,要求他与清廷交涉的第一时间就必须摆出一副理直气壮的姿态,并在居高临下的攻势中展开其看似缜密却未免牵强的设计。首先,针对清廷所谓“化外不治”者应“宜其风俗,听其生聚”等说法,大久保的狡辩是:“无律是无国也,此二语奚足以为属土之征?贵国于土蕃,果有立法治民之权,则其俗必不可纵者有一焉。曰戕害漂民是也。此事土蕃习以为常,无所畏惮。贵国以为尝有法治之实欤?”(34)在他看来,台湾是否属于清国,关键要看其有无政教:“兹所辩论两相抵牾而不合者,由台蕃属否之实未判也。要判其实,不得不征该地有无政教。”为什么这样讲呢?“夫欧洲诸名公师所论公法皆云:政化不逮之地不得以为所属。是为理之公者”,“今只要请教一言,曰不论化之内外,政之有无,未绳以法律之民,未设立郡县之地,而称该地在版图内,抑亦有说也欤?此是两国议事吃紧公案。此案未了,所谓悉心同商办法者,将从何说起?其将何以善将来乎?是以本大臣所以不得已于再三也。附呈公法汇抄一册,以便照阅,幸垂熟思。抑贵国既指台蕃自称以为属在版图,而疑我国有犯其权以致节外生枝。所引修好条规统系两国交际条款。今台蕃既在中国之外,则绝不与之相涉,况代谋干预一事,本大臣不惟不敢,亦非所愿。本大臣所询及者,只在贵国政教之实果否施及台蕃,非问贵国内地之政,焉得谓害贵国自主之权哉!”(35)大久保利通递呈给中方的《公法汇抄》(36),无疑为他的以上言说提供了现行而强势的法理注脚:“茂龙西利氏为公师出于最近时而推重于世者。其言曰:‘……凡称占有者,寻觅新域已有占据之意向而施以实政之谓也……’又曰:‘各国得有权兼并无人之境及蛮夷之地者,必由开疆辟土教化其民创造其政。凡国之主权,非施于实地则无得焉……若一国广略蛮土自称执主权而其实不能开拓管理者,已非生聚之谊,而又阻他国使不得开其地也……故一国虽有掌管邦土之名而无其实者,他国取之不为犯公法。’”(37)大久保甚至干脆直言:“贵王大臣专以修好条规为言,不欲省本大臣所进万国公法。夫修好条规之与此案不相涉,本大臣业经言之,今不必论!”(38)这几乎等于说,在西法的衡量下,不但台蕃毫无政教且不在中国版图之内,甚至即便被外国据为己有,也不算违背公法!问题是,中方大臣除了《修好条规》外,似不甚详于“公法”,且敢直截了当承认之:“贵大臣欲引公法,不据修好条规云云。即以万国公法言之,贵国举动是否与公法中一一相合,自有公论。本王大臣未能详悉泰西公法全书精义,不敢据以问难。”(39)而大久保却坚决主张以“公法”断案:“夫两国遇有争端,将何以为决?曰事证,曰公法。不以事证,无以为据;不有公法,无以为断”,“夫管属之义,由有实政。无实政者,不得为管属。公法所论,亦经本大臣抄出供阅。贵王大臣乃以未能详悉为词,于晤谈时又云‘公法专录泰西事,中国不在其列’等语。盖有国斯有国法,有万国相交斯有公法,是理之不可沦者”,“夫公法既不足省,事证既不足据,则两国争端,究何所决?”不难发现,中方越不谈“公法”,大久保就越发强调之,直至最后将日本对清廷的外交压迫推向极致方肯罢休:“我国自护我民不得已而有惩番之举,非可中沮。自今以往,山内山后,将益开辟榛莽,服者抚之,梗者锄之,以终吾事”,“嗣后纵有千万辩论,本大臣断不领教。即有善巧办法,亦不愿闻也!”(40)然而,大久保表达中最重要的话语,我以为当在“我国自护我民不得已而有惩番之举”这一句。
不懂公法,显然使清廷在台湾主权问题上频生语塞,攻防失序,这一点已毋庸讳言。(41)随着争论的升级和日方的步步紧逼,台湾归属问题已迅速淹没了其他所有矛盾和争执,成为清廷必须全力营救的最大急务。于是,一个戏剧性的变化,“及时”地发生于日本的一个暗示中,即接下来将要讨论的所谓“两便办法”。(42)在台湾主权问题已受到空前威胁的情况下,闻此暗示,竞使清廷军机大臣文祥大喜过望,仿佛终于找到了保全台湾的稻草:“本大臣前因来文内言及两便办法之语,意谓贵大臣欲行归结此按[案],与本大臣从前向柳原大臣所谈肺腑之言,及贵大臣初次所言‘专为保全和好而来’之语相合”,“若能平心商酌,有直截了当之语,不只顾全一面,将此事便两面皆可下场,庶不至与两便之说相背。亦知贵大臣欲全和好,或不至如本大臣所虑”。而且,当日本方面索要偿金的说法一经流露(43),则中方曾一度强硬的态度,竟旋即丕变:
一、贵国从前兵到台湾番境,既系认台番为无主野蛮,并非明知是中国地方加兵。夫不知中国地方加兵,与明知中国地方加兵不同。此一节可不算日本的不是。二、今既说明地属中国,将来中国于贵国退兵之后,中国断不再提从前加兵之事。三、此事由台番伤害漂民而起,贵国兵退之后,中国仍为查办。四、贵国从前被害之人,将来查明,中国大皇帝恩典酌量抚恤。(44)
从起初的侵越纠弹到最后的自寻“下场”(台阶),且以不知者不怪为由反谓日方侵台“不算日本的不是”以及“贵国从前被害之人,将来查明,中国大皇帝恩典酌量抚恤”等说法,均表明中方在“牡丹社事件”问题上对日本所谓“我国自护我民不得已而有惩番之举”的说法,已开始持默认甚至肯定的态度。日本在进入谈判程序后口头上似乎并不认为“两便办法”与“属不属之论”有何关联,但一俟补偿即行退兵的承诺(45),却在保台问题上给了清廷貌似“失而复得”的巨大获得感甚至成就感。然而,清廷之所以会有如此反应,除了在“公法”辨争上自认不敌外,亦不乏军事实力不及日本的现实忧虑:“议者咸谓日本迥非西洋之比,然有明中叶全盛之时,萃俞、戚、谭、刘之将才,竭苏、浙、闽、粤之兵力,狼噬豕突,数十年而后定,不可谓非劲敌。其陆战虽西人亦惮之。台湾与之邻壤,形胜扼要,物产丰饶,彼既利欲熏心,未必甘为理屈;而所以敢于鸱张者,则又窥中国之器械之未精,兼恃美国暗中之资助。其已抵台南各船,均非中国新船之敌,而该国尚有铁甲船二号,虽非完璧,而已摧寻常轮船,则绰绰有余。彼有而我无之,水师气为之夺,则两号铁甲船,不容不购也。”(46)这意味着,中方即使集中全部精力去应对日本,台湾亦未必确保,遑论兼顾其他?而对日本来说,琉球的归属问题,显然已在这番折冲樽俎中水到渠成,再无悬念。这幕由日本所导演的“双赢”大戏,意味着日本在这场外交博弈中,其实已获完胜。换言之,中方真正的失守和日本切实的获取,并不是台湾问题,而是琉球王国此后的所属或曰主权问题;而日本在谈判中着力最多、辩词最强的台湾归属案,可能反而是它最不想、也暂无能力解决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并且也直到这个时候,日本人对“属不属之论”不再感兴趣的表白,似乎并非假话。在被日方用来威压清廷的“公法”这个逻辑严密、前提苛刻和令人难以招架的西力装置面前,前近代东亚地区的旧规则曾如此困顿不堪,以至清廷在日本人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佯攻下,竟急着去“丢卒保车”,而且在清廷的秤盘上,似乎如此轻重选择,还蛮划算。清廷显然忘记了其如此行为的无穷后患——中国用以连接区域关系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宗藩”纽带,从此已踏上了“寸断之旅”。从这个意义上说,大久保等人为转移中方的琉球注意力而大行“攻其所必救”策略的超级外交手腕,其终竟收获到对方的感恩戴德之效和以失为得之幸!不仅如此,“牡丹社事件”解决后,沈葆桢、丁日昌等人还率部全力加强台湾海防,生恐日本再度袭来。(47)可实际上,几乎从一开始,日本对琉球主权的暗中设计及其行动力度,就远远超过了其在台湾归属问题上的公开式论辩。而中方的“恳请互让”态度和“台海强固”措施,还反讽地构成了对日本的真实目的和解体东亚行动的暗默式“配合”。
这意味着,在利用国际法尝试颠覆台湾法理地位之前,日本就开始了以国际法之刃来切断琉球与清朝间宗藩纽带的行程。而且,与台湾问题上大久保利通折磨清廷的手法相仿佛,松田道之等人为占据国际法理上的优位,不但如法炮制了大久保的做法,还用所谓“公法”标准给琉球开示了主权归日的“十六个条”以及中琉理应分断的“十二个条”:
一曰地脉绵亘,二曰日本人种,三曰上记、六国史及他书所记,四曰收缴朝贡租税,五曰以日本货币为通货,六曰言语文字同,七曰已半为鹿儿岛县所辖,八曰从来即设官廨,九曰现已驻军,十曰补助其国用之不足,十一曰劝农刑事及布施政教,十二曰神祭佛教同于内地,十三曰其中兴国王乃日本人皇之后胤,十四曰日本之屏藩,十五曰竖日本之国旗,十六曰为藩内蒙难之民报仇,取清国抚恤银而与之。十六个条内,合于万国公法者有四:一曰地脉绵亘,二曰政教布施,三曰官廨设置,四曰驻军。其非清国隶属之明证者,大略有十二个条:一曰地脉上与其国无有断续,二曰未有政教布施,三曰未设官廨,四曰未尝驻军,五曰人种不同,六曰未收租税,七曰言语文字不同,八曰祭典不同,九曰藩下人民遭台湾岛人暴杀而旁观,十曰以征台为义举且出具抚恤银,十一曰对先年岛津家久之征讨置而不问,况其国已半割授与岛津氏,十二曰庆长年间征韩之役时,琉球将兵赋送与肥前名古屋(疑为名护屋——引者注)而未见谴责。……属国云者,皆有名而无实,既非政令之属国,亦非天然之属邦,尤不合万国之公法也。(48)
可由于上述说法终不免牵强甚至强权,因此,琉球的激烈反应,便在所难免。1875年1月,同治皇帝病死,光绪帝即位。按惯例,中国皇帝发生人员交替时,“宗藩”之间须互遣使臣,彼此确认。可当琉球将派人向清廷行庆吊之礼时,却遭到了大久保利通等人的坚决阻止。理由是,琉球王国乃日本上古神人所开,琉球之所谓“天孙氏”,亦即其后裔。而最为要者,琉球已被日本册封并纳入其属地。由于日本曾在1873年将琉球事务的管辖权由外务省移至内务省,因此,为了从根本上断绝中琉关系,日本乃于光绪元年(1875)6月派遣内务大丞松田道之出使琉球,明确要琉球断绝与中国长达五百年的宗藩联络,停奉中华正朔,废止福州琉球馆,改用日本法律,允许日本驻军,并谕尚泰向天皇谢恩。尚泰万般无奈下,只好托病不出,令臣下与松田道之周旋。他本人在给松田所修的一封长信中写道:“本藩往昔之时,政体诸礼式不成立,诸篇不自由,隶属皇国、支那,蒙两国指挥,渐渐得成。藩用之物件,亦需两国调办。其外,犹不断承蒙仁恤,皇国、支那之恩,诚难举而尽言。两国实为父母之国,举藩奉戴,几万世不相替,以为笃志忠诚。自今欲赴支那进贡、庆贺并请封册,如被禁止,不啻绝亲子之道,忘累世厚恩,必至失信义也。每虑及此,心痛不已。”对此,尚泰使臣“三司官”甚至称:“皇国于各国讲究交邻之道,本藩于支那则为父子之道、君臣之义。其情义之所系,至大至重,此乃无上之条理,与邻国交际之情义不可同日而语。守信义,乃万国所同好;失信义,乃万国所共恶。全万国同好之信义,岂非(明治)政府之盛典?且各国之交际,应以信义处置。本藩以坚守信义为保国之要具。……本藩笃信,唯有不失信义,方无前途之烦忧。”(49)因毫无效果,琉球三司官乃向“大荷兰国”“大法兰西国”和“大合众国”等国公使求救,并陈述了事件的整部经纬。(50)然而,琉球人的这一切努力,其实已于事无补。当1875年危机发生时,琉球曾向宗主国清朝遣使告急,但清廷除了责令驻日公使何如璋去调查外,似乎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1878年8月30日,日本政府在何如璋喋喋不休的交涉声中,决定改琉球为郡县。当时还在中国的琉球使臣尚德宏,闻讯后声泪俱下,向李鸿章跪求驰援。李鸿章虽然想到了利用列强力量来摆平此事,但最终未果。于是,1879年,也就是日本本土全部完成“废藩置县”(1871年11月)后的第八个年头,明治政府开始对琉球如法炮制,并最终将琉球藩改成了冲绳县。屈指算来,从1609年德川时代萨摩藩觊觎并俾使琉球向己朝贡,经1872年的明治政府纳琉球为“内藩”,再到1879年的废藩置县,易名冲绳,日本为吞下这块垂涎久矣的土地,足足用去了270年的时间,当然,也使用了可能使用的全部心机和招数。至此,这个飘摇于西太平洋数百年之久的“守礼之邦”,从此宣告灭亡。不可思议的是,为了使这一吞并行为显得光明堂皇和根据丰满些,日方竞将庆长16年(1611)以高压手段逼迫琉球藩王和臣下撰写的所谓归属日本誓言——“尚宁誓文”和“三司官誓文”,也统统搬将出来,称“自此,其后世服萨摩吏治于今,经三百年矣”!(51)
其实,稍加回顾便不难了解,琉球被逼入绝祀境遇,实非突兀:既然中日1874年10月所签《北京专条》之第一条即等于默认琉球为日本所属,那么,同治十三年(1874)冬琉球对清廷的朝贡和庆吊使派遣,又如何可能成行呢?当李鸿章1879年3月欲借洋人(美国前总统格兰特[日本文献表记为克兰德(グラント)])之力去保护琉球时,日本人立即端出了《北京专条》第一条,即“日本出兵,为保民义举,中国不指以为不是”,弄得格兰特只好顾左右而言他。(52)这恐怕也是琉球问题能留给何如璋的唯一权利只能是口头谴责和强烈抗议的根本原因。(53)可是,关于藩属国琉球到底能否成为国际法意义上的中国领土问题,倘若了解1880年3月日本向清政府提出“分岛、改约”案,即琉球群岛的北部和中部岛屿属日本管理,南部诸岛如宫古岛、八重山归清政府管辖之议案,便不会有人会擅自否定这种可能性。(54)而且,清总理衙门大臣沈桂芬于1880年10月28日与日本草签的《琉球条约》及《酌加条款》,还一度将这种可能落实到了条约层面。如果能巧妙地应对日本在中国的最惠国待遇问题,那么上述条约中划归给中国的“宫古岛”等领地就意味着,1871年“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发生后日本的全部谋划和行动及其最终凝结物——《北京专条》,就有了重新讨论的外交空间。惜乎,清廷为了眼前微利的不肯让渡而有意对上述约款的延宕不理做法,不但让“中方在琉球问题上一无所得,使中国轻易地丧失了琉球群岛的南半部”,甚至也贻害今日——从那一瞬间起,中国便失去了“由东海进入太平洋的重要通道”。(55)
三、国际法恶用下的并吞朝鲜与割占台湾
实际上,《中日修好条规》、“牡丹社事件”及由此牵涉的琉球、台湾问题,说到底不过是同一件事的不同侧面而已,即如何在确立与中国“比肩对等”关系的基础上解决琉球归属问题。毋庸讳言,日本在国际法使用上的高妙技法,已通过“条规”和“专条”的签署而实现了最初也最有效的发挥。正因为有了这一步的成功,日本在解体前近代东亚体系的途路上,才开始加挡提速,并将锋镝所向对准了与琉球性质相逼肖的第二个目标——朝鲜。事实上,和琉球“处分”一样,日本对朝鲜的觊觎,亦远非一日;而如何遂成所愿,日方的设计亦显然未尝离开与中国“比肩对等”的基本前提一步。1870年4月,日本外务省向太政官(明治政府最高官厅)递交了“对鲜政策三个文”,即所谓“对韩外交三策”:1.日韩绝交旁观案;2.武力迫韩开国案;3.日中交涉先行案。张启雄教授注意到,太政官决定优先施行的方案,刚好是第三案,即:“先派遣皇使至支那(缔结)通信条约等,程序均已齐备,其归途可直迫朝鲜王京。皇国与支那比肩同等之格既告确定,当然将朝鲜下降一等。用(上国)礼典临之,彼当无异议可言。”(56)但表面看,中日对等关系一俟确立,日本就可以像对付琉球那样直接以册封关系来处理朝鲜事务,可实际的步骤却并非如此简单。在西力东渐的国际大势面前,日本似乎更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如何先利用国家平等的“国际法”原则将中韩藩属关系切开,然后再徐图其他。黄遵宪记录了该过程的片段:
八年(1875)十月,以外务少辅森有礼为特命全权公使,遣如北京。明年丙子,以朝鲜炮击云扬舰事,命森有礼请总理衙门以书告朝鲜劝修好。有礼又往保定谒北洋大臣李鸿章,鸿章饮之酒,而纵谈曰:“平秀吉想是千古伟人,然朝鲜之役,前后七年,明以朝鲜为我国藩篱,在所必争,致丧师縻饷,两受其害。”有礼曰:“朝鲜果为中国藩属否?”鸿章曰:“此天下万国所共知,且《条规》中既载之。”有礼曰:“《条规》中何尝及此?”鸿章曰:“两国所属邦土,非指朝鲜诸国而何?俟他日修约补为注明可也。”有礼因曰:“朝鲜屡拒我国书,今又无端击我兵舰,我国是以有征韩之议。”鸿章曰:“朝鲜误于不知耳,且亚细亚洲宜合纵连横,外御其侮,何可以兄弟之国日寻干戈。苟或兴师,中国亦岂能袖手旁视。以大字小,愿贵国熟图之。”鸿章又取笔书“徒伤和气,毫无利益”八字示之。(57)
类似的激辩,亦记录在《清季外交史料》当中:
总理衙门:查朝鲜为中国属国,隶即属也。既云属国,自不得云不隶中国……朝鲜实中国所属之邦之一,无人不知……合照修好条规所属邦土不相侵越之意,彼此同守。
森有礼:贵王大臣所以引条规所属邦土不相侵越之意者,盖就将来我国与朝鲜交涉,凡有该国政府及其人民向我所为之事,即由贵国自任其责之谓也。若谓不能自任其责,虽云属国,徒空名耳。(58)
总理衙门:朝鲜为中国属国,中外共知,属国有属国之分际,古今所同。朝鲜实中国之邦之一,即中国之自任也,岂得谓属国为空名?岂得谓于条约无所关系?
森有礼:其所自任者果何事实……其不空名之实似亦不曾见。(59)
总理衙门:修其贡献,奉我正朔,朝鲜之于中国应尽之分也;收其钱粮,齐其政令,朝鲜之所自为也,此属邦之实也。纾其难,解其纷,期其安全,中国之于朝鲜自任之事也,此待属邦之实也。不肯强以所难,不忍漠视其急,不独今日中国如是,伊古以来所以待属国皆如是也。(60)
森有礼:高丽与印度同在亚细亚,不算中国属国。
李鸿章:高丽奉正朔,如何不是属国?
森有礼:各国都说高丽不过朝贡受册,不收其钱粮,不管他政事,所以不算属国。
李鸿章:高丽属国几千年,何人不知?和约上所说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诸国,此是外藩,为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历来如此,不始自本朝,如何说不算属国?(61)
森有礼取日方惯用的“名”“实”标准去回敬中方,显然有依“国际法”来切割“宗藩”关系之用意在。可当总理衙门对照“公法”已有所妥协,即“臣等查朝鲜虽隶中国藩服,其本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中国从不与闻。今日本国欲与朝鲜修好,亦当由朝鲜自行主持”的时候(62),森有礼却反而未将“公法”放在眼里。(63)
清廷对朝鲜藩属属性的“自明”式说辞,与谈及琉球甚至台湾时的讲法,本来就看不出太大的差异,可总理衙门一句“今日本国欲与朝鲜修好,亦当由朝鲜自行主持”的表态,却给日本的对韩行动,留下了口实。由于上一轮日本“完胜”中国后日方已了解了清朝的底细,因此,受教于俾斯麦的“实力=权力”论,遂开始在日本的对华关系中迅速发酵,尽管碍于西方压力,日本乃不得不在形式上履行一个程序。1876年,日本军在炮舰的威逼下,迫使朝鲜与之签订了《日朝修好条规》即《江华岛条约》。这一看似与《中日修好条规》颇为形似的日韩“对等”条规,既躲开了来自西方的国际法谴责,也初步切开了中朝间长达五百年之久的宗藩纽带。而朝鲜的自立却意味着,从此朝鲜半岛发生任何事情,中日双方均可以对等的身份同时过问,而这种国际法意义上的中日关系,到1884年的“甲申政变”后,也终于获得了切实的体现:这一年12月,在日本的鼓动下,由金玉均“独立党”所发动的“外结日本,内行改革,联日排清,脱离中国,宣布朝鲜独立,实行君主立宪”(64)之反清独立运动正式爆发。运动虽然遭到了袁世凯的镇压,但1885年4月日本派伊藤博文与李鸿章签订的《天津会议专条》(亦曰《中日天津条约》)却明确规定:从此两国出兵朝鲜须互相通知。这就使日本与中国的对等事实,又进一步在朝鲜问题上再度获得确认。当在国际法招牌下日本的上述行动一次次得手后,《天津会议专条》里中日对朝“权利均等”说所埋下的伏危,还终于在十年后转型为中日《马关条约》。中国在“甲午战争”中的“完败”(65),使日本对台湾的所属问题便不再依赖大久保利通的唇焦舌敝,它只需要国际法中的另一个规定——战败者割地,就已经足够了。而日本的行动惯性和力度还在于,1910年,日本像强占琉球一样把朝鲜半岛三千里江山亦一口吞下。明治天皇先后施之于琉球和朝鲜的“册封敕诰”,还隐现着对前近代东亚宗主国的恶意报复和巨大反讽——毕竟,中国在“兴灭继绝”理想下未曾也不想实现的“藩属”内附局面,俨然在国际法的旗帜下由日本实现了。
然而,正如日本史研究专家霍尔所注意到的,日本终于“随着西方的新影响到达日本”而“把日本和它长期以来依靠的、文化上的良师益友隔离开来”。明治政府为了迅速凌驾于东亚各国之上,希望尽快将自己变身为西方式的“国民国家”。(66)效果当然十分明显,随着明治政府文治武功的日趋显赫和成功变身,日本终于在不长的时间内便赢得了欧洲国家的重视:不但成功地修正了不平等条约,还在1894年7月16日与当时世界头号帝国英国缔结了《日英通商航海条约》(简称《日英新约》)。其意义正如英国外交大臣金伯利(Lord Kimberley)在《日英新约》签署后的贺辞里所说:“该约之性质对日本而言,比打败清国大军还要优越得不知凡几!”(67)话虽如此,但日本能与西方列强取得对等地位,显然更多得益于《中日修好条规》及其所埋下的伏笔。这意味着,琉球问题、朝鲜问题和台湾问题,说到底,不过是一个问题而已。近代以来日本的膨胀及其系列行动,终于使虚实参半的“华夷秩序圈”被彻底解构;而李鸿章所谓“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亦终于在东亚地区变成了不争的现实。
①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1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版;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1853-1972》,東京,每日新聞社1974年版;丁名楠、余绳武等:《帝国主义侵华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高放:《近现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来龙去脉》,《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欧阳跃峰等:《李鸿章与近代唯一的平等条约》,《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张振鹍:《论不平等条约》,《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陈在正:《牡丹社事件所引起之中日交涉及其善后》,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2期下册,1993年6月;林子侯:《日韩江华岛事件的检讨》,台北《食货月刊》第14卷,1984年第3、4、5、6期;等等。偶有提及《中日修好条规》与“甲午战争”之关系者,而且其有关“牡丹社事件”和“琉球问题”的涉及亦不乏可圈点处,但由于研究者将战争的原因主要措置于“修约不成”这一简单的因果律上,故而对如此系列重大事件的立体观察,尚付阙如。参见廖敏淑《〈中日修好条规〉与甲午战争:以修约交涉为中心》,《抗日战争研究》2014年第4期。
②康有为:《日本书目志》,《康有为全集》第3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0页。
③荒野泰典:《近世日本と東アジア》,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88年版,第11—12页。
④按照明治日本人的说法,“日本之与西国处立各约有大君之称。此系前幕府自己为称,原非出自天皇者也”。《清國トノ修好條規通商章程締結ニ関スル件》(明治4年7月4日),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馆編:《日本外交文書》第4卷第1册,東京,日本外交文書頒布会1957年版,第246页。
⑤荒野泰典:《近世日本と東アジア》,第12—13页。
⑥《照会》(明治4年5月15日),《日本外交文書》第4卷第1册,第189页。
⑦《清國トノ條約草案提出竝二同草案至急下渡アリ度旨伺ノ件》(明治4年4月30日),《日本外交文書》第4卷第1册,第165页。中国当时的态度是:“夫中国非有所希冀,欲与贵国立约也,特因去岁情词恳切,并送来十六条,均以两国立论,其中虽有数条未能妥洽,余尚可采,是以我中堂奏准,派使前来会议。”《应宝时陈钦给柳原前光等函》,《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9册,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287页。
⑧《大日本國天皇敬白大清國皇帝》(明治4年辛未5月×日),《清國トノ修好條規通商章程締結二関スル件》,《日本外交文書》第4卷第1册,第177—178页。
⑨明治6年癸酉4月,明治天皇为换约事在“日本国书”之开篇处亦书:“大日本国大皇帝,敬白大清国大皇帝。”《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9册,第3629页。
⑩此处及上两段,均出自《修好條規起首國名ノ下尊号ヲ揭ケサル解》(日期不詳),《日本外交文書》第4卷第1册,第245—247页。
(11)《李鸿章奏与日本国定约情形摺》,《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9册,第3307—3308页。
(12)《大清國大日本國修好條規》(明治4年7月29日天津ニ於テ調印,明治6年3月9日批准),《日本外交文書》第4卷第1册,第204、202页。
(13)张启雄:《“中华世界帝国”与近代中日纷争: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一》,蒋永敬等编:《近百年中日关系论文集》,台北,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92年版,第40页注52。不过,对于作者混一清朝与日本之不同性质的表述,引者不敢苟同。
(14)张启雄:《“中华世界帝国”与近代中日纷争: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一》,蒋永敬等编:《近百年中日关系论文集》,第13、18页。
(15)黄遵宪:《日本国志》上卷第6卷《邻交志》上,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149页。
(16)《奕等奏日本兵船现泊厦门请派员查看折》,《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10册,第3736页。
(17)《文煜等奏沈葆桢等到台日期并倭兵情形折》,《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10册,第3774页。
(18)《賞金額ハ清國政府ノ意二任セ我力征蕃ヲ義挙ト認メシムル等ノ和議條件二関スル件》附属書(明治7年10月25日),《臺灣生蕃討撫一件》,《日本外交文書》明治期7年第7巻,東京,日本外交文書頒布会1955年版,第310页。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该文件的名称,即所谓“赏金额度听凭清政府意见,但须承认我方征蕃乃义举”。
(19)李鸿章致总署函《论台事归宿》(同治13年7月16日),顾廷龙、戴逸编:《李鸿章全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页。
(20)喜舍場朝賢:《琉球見聞録》,東京,東汀遗著刊行會1952年版,第28—29页。
(21)東恩納寛悖:《尚泰侯実録》,東京,明光社1924年版,第183—189页。
(22)《列聖全集》之《詔勅集》下巻,東京,列聖全集編纂會1916年版,第194—195页。
(23)坂本多加雄:《明治国家の建設》,東京,中央公論社1999年版,第144页。
(24)“我副岛钦差奉使之际,告以惩办蕃民之事,而何不引以为贵国之责,而诿以化外?此非以蕃民为在中国之外者而何?”又,“利八遭风被劫,实在昨春。其回国也即副岛钦差奉使之后。当时我国既认台湾为贵国化外,则何须渎告请辨也?”《清國総理衙門ヨリノ答覆書反駁ノ件》附属書二(明治7年9月27日),《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44页。
(25)《大久保辨理大臣ヨリ日清交涉経過説明ノ件》(明治7年10月14日),《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67—268页。
(26)《清國側ノ主張ヲ駁シ取急キ歸朝スへキ旨通告ノ件》照会(明治7年10月25日),《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303—304页。
(27)《大久保辨理大臣ノ問條二對スル答覆書送致ノ件》附属書(明治7年9月22日),《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37—238页。
(28)《臺灣藩地二清國ノ政令及不及ヲ詰問スルハ日清條約二違反スル旨等回答ノ件》(明治7年9月30日),《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47—248页。
(29)赵尔巽编:《清史稿》第260卷《施琅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9867页。
(30)江日升:《台湾外记》,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05页。
(31)中国科学院编辑:《明清史料·丁编》第3本《勅谕明珠等郑经比例朝鲜不便允从》,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555页。
(32)《清圣祖实录》第109卷,《清实录》第5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8页。
(33)“版图之义果确无所疑耶?名实之间果莫有相乖者耶?”“果使版图之义确而无疑”,“大国”“何故有派使告于总理衙门者,衙门非不闻知而诿以化外不理,任其自辨?”《清國側ノ改圖ヲ促シ五日ヲ限リテ回答ヲ求メ両便ノ辨法アラハ通知アリ度旨要求ノ件》照会(明治7年10月10日),《臺灣生蕃討撫一件》,《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62页。
(34)《臺灣藩地二清國ノ政令ノ及フヤ否ヤノ件》附記(明治7年9月19日),《臺灣生蕃討撫一件》,《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35页。
(35)《清國総理衙門ヨリノ答覆書反駁ノ件》照会(明治7年9月27日),《臺灣生蕃討撫一件》,《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42—243页。
(36)《公法汇抄》,是法兰西法学家博瓦索纳德(Gustave émile Boissonadede Fontarabie,1825-1910)为日本政府所提供的国际公法摘抄本。里面汇集了西洋国际法学家发得耳(也译作“滑达尔”“瓦特尔”)、麻尔丹、叶菲德耳和茂龙西利等人的“无主地先占论”和“实力管辖领有论”等所谓国际法条规。博瓦索纳德滞留日本20余年,历任日本太政官法制局御用主管、元老院御用主管、外务省事务顾问、国际法顾问等职,并为日本起草过刑法典和民法典。据司马辽太郎讲:“明治7年(1874),在台湾东海岸曾发生冲绳人被杀的事件。明治政府想:究竟台湾归哪一个国家所属?”时在明治政府任职的波瓦索纳德遂根据他编的以上抄本,为日本做出了以下“御用”报告,即:“台湾岛是无主之国。”(李登輝、司馬遼太郎:《対談:場所の悲哀》,《遇刊朝日》,1994年5月6—13日号連載)。
(37)《清國総理衙門ヨリノ答覆書反駁ノ件》附属書二(明治7年9月27日),《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45页。
(38)《清國側ノ改圖ヲ促シ五日ヲ限リテ回答ヲ求メ両便ノ辨法アラハ通知アリ度旨要求ノ件》照会(明治7年10月10日),《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61页。
(39)《清國側二テ尽スヘキ所ハ必ス回避セサルへキ二ヨリ和好ノ大局ヲ全クスヘク日本側二テモ其ノ責二任セラレ度旨申出ノ件》照会(明治7年10月11日),《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66页。
(40)《清國側ノ主張ヲ駁シ取急キ歸朝スヘキ旨通告ノ件》照会(明治7年10月25日),《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303—305页。
(41)中方在与日本争论何以对生番未立法律,不设郡县时,竞引《礼记》和不成文法来断狱:“查台湾一隅,僻处海岛,其中生番人等,向未绳以法律,故未设立郡县。即《礼记》所云不易其俗,不易其宜之意,而地土实系中国所属。中国边界地方,似此生番种类者,他省亦有,均在版图之内,中国亦听其从俗从宜而已。”《给日本国外务省照会》,《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10册,第3736页。
(42)《大久保辨理大臣ヨリ日清交涉経過説明ノ件》(明治7年10月14日)、《我力十月十日附照会二回答シ兼テ両便ノ辨法商議方二就キ照会ノ件》(明治7年10月16日),《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69、271页。
(43)《文清國軍機大臣ヨリ大久保辨理大臣宛:互讓ヲ懇请シ併セテ病ノ為商議議二出席セサル旨通知ノ件》(明治7年10月18日)、《両便ノ辨法トシテ我方ヨリ賠償ヲ要求ノ件》(明治7年10月18日),《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76—277页。
(44)《両便ノ辨法トシテノ撤兵償金等商議ノ件》附記(明治7年10月20日),《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89页。
(45)《両便ノ辨法トシテ我方ヨリ賠償ヲ要求ノ件》(明治7年10月18日)、《両便ノ辨法トシテノ撤兵償金等商議ノ件》(明治7年10月20日),《日本外交文書》第7巻,第280、285页。
(46)《文煜等奏遵旨会筹台湾防务情形并敬陈管见折》,《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10册,第3756页。
(47)陈在正:《牡丹社事件所引起之中日交涉及其善后》,《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2期下册,1993年6月。
(48)喜舍場朝賢:《琉球見聞錄》,第44—45页。又,《琉球案件二ツイテ指令ノ件》附属書二(明治12年7月16日),《琉球所属二関シ日清両國紛議一件》,《日本外交文書》第12巻,東京,日本外交文書頒布会1949年版,第183页。
(49)喜舍場朝賢:《琉球見聞錄》,第59、28、39页。
(50)東恩納寛悖:《尚泰侯実録》,第357—359页。
(51)《琉球案件二ツイテ指令ノ件》附属書二(明治12年7月16日),《日本外交文書》第12巻,第183—184页。
(52)東恩納寛悖:《尚泰侯実録》,第412—414页。又,《琉球所属二ツイテ「グラント」氏調停其他情報ノ件》(明治12年8月12日),《日本外交文書》第12巻,第185页。
(53)《琉球所属二関シ日清両國紛議一件》(明治12年2月26日—10月22日),《日本外交文書》第12巻,第176—201页;東恩納寛惇:《尚泰侯実録》,第352—357、385—386页。
(54)喜舍場朝賢:《琉球見聞錄》,第149页。
(55)《望琉球而兴叹》,新华网手机版,http://news.xinhuanet.com/mil/2013-12/27/c_125924411.htm。
(56)《對鮮政策三箇條伺ノ件》(明治3年4月,日缺),《朝鮮國トノ通交二関スル件》,《日本外交文書》第3巻,東京,日本外交文書頒布会1955年版,第144—145页。“策文”汉译部分参照张启雄《“中华世界帝国”与近代中日纷争: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一》,第36页。
(57)黄遵宪:《日本国志》上卷第6卷《邻交志》(上),第150页。
(58)《总署覆日使声明朝鲜为我属国照会》《日使覆总署朝鲜虽中国属邦徒系空名照会》,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第4卷,1932年刻印,第35页。
(59)《附日使致总署声明朝鲜不能承认为中国属邦照会》,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第5卷,1932年刻印,第2—3页。
(60)《附总署覆日使声明朝鲜系中国属邦照会》,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第5卷,第3页。
(61)《照录李鸿章与森有礼问答节略》,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第5卷,第6页。
(62)《总署奏日本使臣来称欲与朝鲜修好折》,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第4卷,第32页。
(63)《照录李鸿章与森有礼问答节略》,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第5卷,第5—6页。
(64)金玉均:《朝鮮改革意見書》,《金玉均全集》,漢城,亞細亞文化社1979年版,第110页。
(65)韩东育:《甲午战前清朝内治环节的阙失与战后中日落差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10期。
(66)约翰·惠特尼·霍尔(John Whitney Hall):《日本:从史前到现代》,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9—170、222页。
(67)《對英談判終了二付衷情披瀝ノ件》(明治27年7月19日),《條約改正二関スル件
對英交涉》,《日本外交文書》第27巻第1册,東京,日本外交文書頒布会1953年版,第113页。
(转引自《近代史研究》(京)2016年第201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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