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文岛事件与甲午战争前中日关系之变化
郭海燕
发布时间:2013-11-24
摘要:在甲午战争爆发前的近代中日关系史上,1885年4月英国制造的巨文岛事件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它是《天津条约》签订后,中日两国面临的最大外交课题,也是甲午战争爆发前中日实力对比发生变化的转折点。围绕巨文岛事件,中日分别在对英外交、对朝外交和中日两国外交三个层面进行了较量,这实际上是一场中日围绕宗属体制的较量。以巨文岛事件为契机,《天津条约》签订后中日在朝鲜对等地位的局面被打破,形成了中国掌控东亚外交主动权,日本孤立被动的格局。中国成功地在东亚国际关系中强化了中朝宗属体制,将《天津条约》签订后,朝鲜为中日两属之国的状态,恢复到之前的中国专属状态,并给日本的“属邦批判”论和朝鲜“独立国”论彻底打上封印。1885年中国在巨文岛事件外交上的胜利,使日本失去了在《天津条约》中取得的外交优势和通过外交手段解决朝鲜问题的途径,巨文岛事件发生之后的十年期间,《天津条约》一直呈现出一种空洞化状态。
关键词:巨文岛事件/中日关系/甲午战争/《天津条约》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分析中日对巨文岛事件所采取的外交策略①,阐明《天津条约》以后中日关系发生变化的过程②,及其对历史进程产生的影响。同时指出:巨文岛事件是中日关系在东亚国际关系中发生变化的转折点,也是甲午战争爆发前中日关系当中的重要历史环节。以巨文岛事件为契机,《天津条约》签订后中日在朝鲜对等地位的局面被打破,形成了中国掌控东亚外交主动权、日本孤立被动的格局。中国成功地在东亚国际关系中强化了中朝宗属体制,将《天津条约》签订后,朝鲜为中日两属之国的状态,恢复到之前的中国专属状态,并给日本的“属邦批判”论③和朝鲜“独立国”论彻底打上封印。
与本文相关的已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两大领域:一是有关《天津条约》以后的中日外交关系,一是英占巨文岛事件。目前已有的研究,都将二者作为单独个案分别进行考察,综合分析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几无所见。具体而言,以往的研究没有意识到《天津条约》以后,巨文岛事件在中日对朝宗属关系变化中所起的历史作用,也就是说缺乏综观巨文岛事件与中日关系这一视角的分析和实证,致使对这一时期中日关系的研究尚无人涉足④。相反,对巨文岛事件的研究,皆将分析视角定位在“清政府与英俄”图式中,排除了与之密切相关的中日关系。至于运用中日两国史料,对中国在巨文岛事件中,利用对英外交争取外交主动,置日本于被动的经过,更是完全无人涉及⑤。可以说,研究视角的欠缺,史料使用的偏颇,是研究此时期中日关系的遗憾。有鉴于此,笔者在分析《天津条约》以后的中日关系时,按历史的发展进程,将分析视角置于巨文岛事件与中日关系之联系上,并运用中日两国史料进行比较分析,阐明巨文岛事件在中日对朝宗属关系变化中所起的历史作用,以弥补现有研究之不足。
从1885年4月3日中日天津谈判开始,经过4月15日英占巨文岛,4月18日《天津条约》签订,6月5日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对中国提出《朝鲜变法八条》,到7月11日中国拒绝日本为止,短短三个月,中日两国在东亚国际关系中的势力对比发生了巨大变化。本稿将对以上经过从三个层面进行考证:第一,中日如何利用英国开展其外交政策的,结果如何?第二,中日在巨文岛事件中实施了怎样的对朝鲜外交政策,结果如何?第三,中日两国之间的直接交涉,可称为“第二个天津谈判”的结果如何?将考证时期以中国拒绝日本《朝鲜变法八条》为终结,是因为以此为契机,日本完全丧失了介入朝鲜的外交手段,中日外交实力对比就此形成定局。
一、巨文岛事件中的中日对英外交
1.日本借巨文岛事件否认宗主国出兵权。
中日天津谈判期间,英国以“如中日两国从朝鲜撤兵,我国将有一打算”的军事行动,对朝鲜问题进行干涉,于1885年4月15日即中日《天津条约》签订两天之前,占领了朝鲜半岛南端的巨文岛⑥,并于占领之前的4月12日将此举最先通知了中国,而后于4月20日通知日本外务省,最后于4月24日通知当事国朝鲜外署⑦。仅从英国通知中日朝三国之举,足以见证巨文岛事件与中日关系之密切了⑧。当时,正在天津与李鸿章谈判的伊藤博文,就英占巨文岛问题对李鸿章表示“英久据于日本尤不利,但恐暂据备俄,可姑待之”⑨,并向李鸿章提供自绘巨文岛地图⑩。李鸿章也早在4月8日接到总理衙门的电报,得知英占巨文岛的消息,并作出了“英暂据此备俄,与朝鲜中国皆无损”之见解(11)。可见,天津谈判期间李鸿章和伊藤对英占巨文岛之举,因其有防俄之效皆做出暂时默许之姿态。虽然李鸿章与伊藤在英占巨文岛问题上有所共识,但是这并没有减缓谈判中双方对立的局面。当谈判焦点归结到朝鲜出兵权问题时,李鸿章以“朝为属邦”为据,坚持朝鲜撤兵后,“如朝鲜遇有重大动乱和外来侵略”,或“有他国(指俄国)侵略朝鲜领土,中国必派兵前往”,即宗主国义务出兵之主张(12)。对此,伊藤认为:
中堂之意是如有第三国侵占朝鲜,损害贵国(指中国)利益时,贵国有派兵朝鲜之权。以本大臣的理解,贵国强调的派兵权利与朝鲜独立或不独立之事毫无关系,派兵只是从贵国利益出发而已。如有第三国占领朝鲜和日本之间的岛屿,将会给日本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日本对此侵略行为需加以防御。现在如有第三国占领巨文岛或攻击此岛,我国与贵国同样也有派兵朝鲜之权。(13)
显然,伊藤有意歪曲李鸿章的主张,借英占巨文岛造成的危险,将中国出兵朝鲜的目的曲解为“保卫自国安全”,其目的是否认中国宗主国对朝鲜的义务出兵权,同时又以保卫国家领土安全为借口,为日本争取朝鲜出兵权。其实,伊藤来中国前,日本制定的对中谈判内容只有两项:一是“协议”即与中国商议从朝鲜共同撤兵,一是“要求”即向中国要求惩办中国将官并对伤亡日本士兵进行赔偿(14)。朝鲜出兵权问题不在预定谈判内容之中。但是,如上所述,伊藤巧妙地利用巨文岛事件与李鸿章周旋朝鲜出兵权问题。
1885年4月18日,中日签订了《天津条约》。从其交涉过程可以看到,有关“互相知照出兵”一项,中日两国从开始就在大义名分上,依靠不同理论解释对朝鲜的出兵权,其背景则是中日围绕宗属关系的激烈对立。《天津条约》虽然暂时缓解了中日驻朝鲜军队再次发生军事冲突的危机,但双方的戒备毫无放松。签约后,伊藤密书朝鲜临时代理公使近藤真锄,令其密切“注意在朝鲜清官清兵活动,为确保清兵从朝鲜撤兵,尽力防止暴动再起”(15)。李鸿章也在签约后告诫同仁“该使入历欧美各洲,极力模仿,实有治国之才。专注意与通商睦邻,富民强兵诸政,不欲轻言战事并吞小邦,大约十年内外日本富强必有可观,此中土之远虑,而非目前之近忧。尚祈诸公及早留意是幸”(16)。
总之,天津谈判期间,日本借巨文岛事件与中国周旋,最后夺取了朝鲜出兵权,且以《天津条约》这一条约形式确定了日本对朝鲜出兵权,不仅在军事上获得了与中国同等地位,还将朝鲜置于中日两属之国的状态。对中国来说意味着在朝鲜优势的减弱,对日本则意味着在朝鲜势力的扩大。
2.中国利用英国公开承认宗主权反击日本。
总理衙门得到英占巨文岛的确切消息是4月5日来自中国驻英国公使曾纪泽的电报。此后,至4月底,曾纪泽受命总理衙门,在伦敦与英国外交部交涉巨文岛问题。几番交涉之后,曾纪泽于5月1日电报总理衙门呈报交涉结果:
安岛之事已屡次争论,刻议约云:英据该岛,中朝允不阻难。惟英据一年后,察该岛岁税若干,每年以税归之高王,高丽入贡中国,安岛应派费若干,应于税中除出,送交中国作为贡款,并声明英不得损该岛居民权利。可照此订约画押否,乞示。东洋多方扰我上邦之权,泽意欲议此次约挽回之,删。(17)
这是一份中英有关巨文岛占领协议,史称《巨文岛协定案》或《中英协定草案》(18),其内容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英国与中国交涉巨文岛问题时,改变了以往对中朝宗属关系的暧昧态度,对之给予了公开承认(19)。二是英国在占领巨文岛问题上,没有与当事国朝鲜交涉,而是直接与中国交涉。特别是第二点,英国直接与中国交涉之举本身,就已表明其公开承认了中国对朝鲜的宗主权。众所周知,1883年欧美诸国与朝鲜缔结条约时,拒绝了中国将“朝鲜为中国之属”写入条约的要求,整个国际局势对公开否认中朝宗属关系的日本是有利的。但是,此刻英国在巨文岛问题上,以《协定草案》的形式承认了中国对朝鲜的宗主权。英国态度的转变,对当时的日本是致命一击。可以说,以巨文岛事件为契机,围绕中朝宗属关系的国际形势开始变得对中国有利,宗属体制本身也开始发生变化,由中朝两国之间相互认可的宗属关系进入了有第三国英国公开承认的阶段。中国驻英公使曾纪泽试图利用这一事实反击日本,建议在《协定草案》上签字,对此中国是如何反应的呢?
3.中国以防御日本为目的的对英外交。
5月1日,总理衙门接到曾纪泽的《协定草案》和建议后,立即上奏。皇帝重视此事并下旨:“属国之地,岂可由我许其占据且于中取利,尤非政体。倘为他国借口,流弊甚多。”(20)接旨后的总理衙门于同日电告李鸿章,“此事应若何措置方为妥协,著李鸿章酌议速奏”(21)。接到电报的李鸿章立即制定出对英、对朝、对日外交对策回电总理衙门。具体如下:在对英国对策上,李鸿章分析“若允英据此岛,俄必将索占永兴湾,日本亦必有词,后患更大”,建议总理衙门对英国可采取“暂置勿论”(22),也就是对《协定草案》采取暂不答复也不与之交涉的外交姿态。对朝鲜外交对策上,李鸿章推测“英果欲占领,须自与朝鲜议办。朝虽弱小,谅不能无故允许,即允亦当疏报中朝”,决定待朝鲜前来商议“届时仍可诘责”,认为只有这样才“较为名正言顺”(23),即李鸿章遵照了属邦“外交内政自主”之惯例。对日本的外交对策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地通过对英、对朝外交对策实现的。具体而言,李鸿章对英“暂置勿论”的实际效果是对英占巨文岛之举的默许,此策表面针对英国,实则为防日俄。虽然李鸿章忧虑,英占巨文岛可能招来日俄侵占朝鲜其他领土的危险,但此时李鸿章更重视“俄、日畏英水师之强,断断不敢逼视,得英船横鲠于其间,亦未始非朝鲜之屏蔽”,英国有起到阻止日俄对朝鲜野心之作用(24),而默许是实现此外交对策的前提,是防日防俄而择取的外交手段。
可是,就在李鸿章建议总理衙门对《协定草案》采取“暂置勿论”策的翌日即5月2日,俄国公使来访,对李鸿章声称“如许英据巨磨,俄亦欲据一岛”(25)。如前所述,“暂置勿论”策是为牵制日俄而定,现在却成了俄国侵占朝鲜领土之借口,为此李鸿章决定放弃。于是,5月3日,李鸿章急电总理衙门:“英据巨磨岛万不可允,昨已沥陈。……乞速电止曾,勿贻后悔。”(26)并奏:“鸿拟派丁汝昌带兵船往巨磨察探英人动静,并密函劝朝王切勿轻许。可否。”(27)总理衙门接此电报后,同意李鸿章对时局的分析和其改变外交对策的决定,于5月3日、4日两次急电驻英国公使曾纪泽,指示“英约不可画押”(28)。曾纪泽接旨后,于5月5日告知英外交部,中国不能在《协定草案》签字(29)。就这样,中国通过改变对英外交对策,封住了俄国侵占朝鲜领土的借口,对日本也起到了防患于未然之作用。
可见,《天津条约》签订后,中国防御日俄的外交对策首先是通过对英外交政策实现的,制定巨文岛事件外交对策的焦点也是以防日俄为主要目的。对中国,威胁朝鲜的不是英国,而是日俄,特别是通过《天津条约》使朝鲜成为中日两属之国的日本。正如李鸿章在改变其对英外交对策时分析的,英“占此岛实非窥觎朝鲜,亦非窥伺北洋。况朝鲜近患在俄与日……中与朝若许英占,必贻俄日以口实,惟其不许,他日俄日若欲分占,我仍可暗嗾英以合力谋拒,是在钧署与驻英公使随时操纵而联络,之所谓不战而屈人者也”(30)。足以证明李鸿章改变对英外交对策的目的。
应该指出,无论“暂置勿论”即默认英占巨文岛,还是不在《协定草案》上画押即不同意英占巨文岛,两者并不矛盾,其实质都是以牵制日俄、保护属邦领土,维系中朝宗属关系为目的。对李鸿章来说,应局势变化而改变其外交策略,选择风险最小的外交手段才是有效的制日俄措施。还有一点需指出,中国虽未在《协定草案》上画押,但不妨碍中国利用此案中英国承认中国宗主权的事实回击日本,因为对中国来说,重要的是《协定草案》出台本身的意义。此时的日本是怎样行动的呢?
4.日本通过对英国主张朝鲜“独立国”与中国抗衡。
就在中英交涉《协定草案》之际,4月20日日本外务卿井上馨接到英国特命全权公使有关占领巨文岛的正式通知。其实,早在3月,日本就已经知道英国可能占领巨文岛(31)。但当时的日本,除了正在天津谈判的伊藤博文向李鸿章表明看法和提供巨文岛地图之外,未采取相应对策。此刻,接到英国正式通知的井上馨立刻于4月21日送书简致三条太政大臣:
如昨日所述,驻清国公使榎本来电,闻听英国外务卿将占巨文岛之举告知清国驻英公使曾纪泽。俄国也令其将官与朝鲜交涉此事,企图占领朝鲜北方某岛。目前,对我帝国来说,密切注意英俄两国动向及两国军舰在我帝国近海附近的活动乃是政略上的必要措施。眼下,在朝鲜的三个开港口岸,虽有我两艘军舰巡逻,但我认为这很不够。此刻,我帝国应特派军舰两艘赴此地(指巨文岛附近海面)巡察,以观英俄两国军舰之动向,收集有关军机情报,就此事我将随时向您汇报。特请您对海军省下令执行此务。(32)
众所周知,4月18日签订的《天津条约》中规定,中日两国必须在4个月内从朝鲜共同撤兵。此时撤兵尚未完成,日本又作出派遣军舰的决定,此举足以说明日本对巨文岛事件的重视程度。之后,井上馨又于4月22日致函英国公使,其内容如下:
即使与我帝国有着友好关系的贵国(英国)倘若占领我帝国领土附近的土地岛屿,我帝国政府对此也不能不给予关注。望贵国政府告知为何占领此岛?贵国政府就此事,可否已与朝鲜有过交涉?我帝国政府在此事真相大白之前,不得不保留发表见解。(33)
日本首先向英国追问占领巨文岛之原因,而后向英国表明“保留表态”的立场。在尚未了解中英动向之前,日本对英采取“保留表态”的外交策略,即可从侧面反对英国此举而又不至树英国为敌,还可为其根据局势变化而改变外交对策留有余地。
井上馨信函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井上以“可否已与朝鲜政府有过交涉”的询问方式暗示英国,有关巨文岛事件的交涉应在朝英两独立国之间进行。我们知道,日本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对中朝宗属关系一般是通过两种途径坚持其政治立场:一是采用视朝鲜为“独立国”手段否认中朝宗属关系,一是直接对中国的“属邦”论进行批判。在巨文岛事件中,日本首先采用了对英国主张朝鲜“独立国”的外交手段,来阻止宗主国中国对巨文岛事件的介入。
与此同时,日本驻英国公使河濑真孝也配合政府展开对英外交活动。4月24日,河濑向英国外交部询问巨文岛事,对此英外务大臣解释“此举是为防御其他列强而采取的先发制人之策”,并“希望日本政府对该防御策给予认可”。对英国的要求,河濑避而不答却强调说“巨文岛为朝鲜所属”(34)。我们知道,在这之前,就巨文岛事件,英国一直与中国交涉。而河濑的发言,使作为与朝鲜有约之国的英外交大臣不得不作出反应,马上命令其驻北京代理公使,将英占巨文岛之举通知朝鲜(35),代理公使接到命令后立刻通知了朝鲜(36)。可见,英国通知朝鲜政府是在日本督促下进行的。如果巨文岛局势由此进入日本所期的朝英交涉,那么控制朝鲜的外交行动就成了控制巨文岛事件的关键。
二、中日在巨文岛事件中对朝鲜外交控制权的争夺
1.中国强化中朝外交关系。
俄国公使的来访使李鸿章改变了对英外交对策,同时也改变了对朝鲜外交对策。具体而言,李鸿章由等候朝鲜国王(以下称朝王)商议后再介入的方式,改变为直接派军舰前往朝鲜,递密书指示朝王的对策。5月5日即俄公使来访后的第三天,也是中国对英表明不签订《协定草案》的当天,李鸿章密遣水师提督丁汝昌率“超勇”、“扬威”两舰“密速潜行朝鲜”(37),任务是向朝王递交密书和协助朝鲜处理巨文岛事件。5月10日,丁汝昌率其舰抵达京城(38),“拜谒国王,面呈鄙函”,即提交了李鸿章给朝鲜国王的密书(39)。
这是一份指导朝王处理巨文岛事件的密函。函中,李鸿章首先提到“伊藤前与鸿章谈及,谓英若久踞巨磨,于日本尤不利,如贵国借赁与英,必为日人所诘责,俄即不兴问罪之师,亦必就近割据别岛”,目的是提醒朝王警戒日俄,同时指出“该岛当东海之冲,与中国之威海、芝罘,日本之对马岛,贵国之釜山均相距甚近”的重要地理位置,告诫朝王“英人虽以防俄为词,焉知其用意非别有所注”,朝鲜无论何种形式,或租或借都将“开罪于近邻,殊属失策,且于大局甚有关”。最后希望朝王“坚持定见,勿为幣重言甘所惑,或购或租,断不可轻易允许”,还特别强调“兹派丁提督随带兵轮前赴该岛察看情形,并令与贵国政府切实晤商务,希审慎办理为要”(40)。在李鸿章看来,为封住日俄借巨文岛事件侵占朝鲜领土的借口,中朝两国皆不可同意英占巨文岛之举。假若朝鲜实施与中国相悖的外交对策,李鸿章以防御日俄为主眼的对英外交对策将功亏一篑。对李鸿章来说,控制朝鲜的对英外交行动是对日俄外交政策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丁汝昌到来之前,朝鲜虽然在4月初从日本驻朝鲜公使处得知英占巨文岛的消息,但将信将疑。4月24日,当接到英国外交部的正式通知时,既没采取相应措施,也未通知中国。丁汝昌的到来使朝鲜政府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朝王接到李鸿章密函后,立刻决定“饬政府酌商,即差妥员附撘偕往该岛察看”实情,并向英驻巨文岛船主表明态度(41),由此中朝对英外交步伐走向一致。可以说,《天津条约》后,中国正在利用巨文岛事件,逐渐使其成为控制朝鲜外交,强化中朝宗属关系的机会。
朝鲜参判严永世等遵朝王命令,与丁汝昌一行于5月16日到达巨文岛,之后又于18日抵达长崎(42)。其间,先后与驻巨文岛的英国军舰船主和驻长崎的英海军提督交涉,声明“该岛为本国之地方”,并提出抗议(43)。与此同时,朝鲜外署也于5月20日致函英国领事,正式表明朝鲜政府对英占巨文岛之态度,其内容如下:
近从海内传闻,知贵国有意于巨文一岛(即哈米屯也)。此岛系我国地方,他国不应占有,于《万国公法》原无此理,且惊且疑,未便明言。日前派员前往该岛查看虚实……贵国若以友谊为重,翻然改图,亟去此岛,岂惟敞邦是幸,抑亦万国之所共钦诵;如其不然,敞邦义不当默视,且声明与各同盟国,听其公论。此事不可迟延,故兹先函明一切,请贵领事立赐回音,切切盼望之至。(44)
此时,英占巨文岛已历时一个月有余,朝鲜按照中国的外交布局,对巨文岛事件采取了外交行动,即不同意英占此岛。与中国相比,作为当事国,朝鲜更直接明确地表明了反对立场(45)。至此,日(俄)侵占朝鲜领土的借口,被中国主导的中朝联手外交彻底封死。中国在实施了对英外交后,又通过加强中朝外交关系,控制了朝鲜外交和巨文岛事件局势。
除此之外,朝鲜外署还致函驻京城的各国总领事、公使等,陈述“虽蕞尔小岛,关系紧要,不可轻易借人。……今者敝署致函于英馆,据义论辩,再有小牍送英国政府及北京英使馆,均已托英领事达电速答”,“惟伏请贵公使及各与国公使下示明教,以保自有之权”(46)。对此,德国总领事曾额德认为:朝鲜“其言甚属在理”,表明支持朝鲜的立场(47)。美国临时公使福认为:英国“未曾有忘友谊于朝鲜之意也明矣……故朝鲜政府亦不能强论英国所为”(48)。朝鲜此举也是李鸿章对日外交措置之一,目的是借朝鲜之手将巨文岛事件推上国际外交舞台,这样一方面可使英国迫于各国压力退出巨文岛,另一方面借助与朝鲜有约各国的相互牵制,抑制日俄借口侵占朝鲜其他领土的行动。事后李鸿章评价:“朝鲜办理此事,深合适宜,英恐亦无以谢各国之公论也。”
5月31日,丁汝昌完成任务,“由朝回津,赍到朝鲜王来函,并录送与英国往复辩论,及各国复函全案”(49)。朝鲜将日本以及英美德各国有关巨文岛事件的外交文书抄送中国之举,足可窥见此时中朝外交关系之密切。可以说,中国在处理巨文岛事件的过程中,使中朝宗属体制在外交关系上一步步走向实体化,《天津条约》后处于中日两属之国的朝鲜,逐渐恢复到《天津条约》前的中国专属状态,日本之朝鲜“独立国”论受到严重冲击。
2.日本对朝鲜外交的干涉。
就在李鸿章派遣丁汝昌前往朝鲜密书朝王,使朝鲜的对英外交步伐与中国一致时,日本也对朝鲜展开了外交攻势。当日本驻朝鲜公使近藤真锄接到朝鲜外署致各国驻京城公使信函时,立刻以个人名义复函朝鲜外署(50),内容如下:
本公使窃念此事关系贵邦国权,似属重大矣。乃阅英大臣密函,但言应防不测。试思英国之所可防者,假为与贵国修好订约之国,则攸关不更大乎。夫同盟各国内若不幸有失和之国,其一欲据贵国地方,以防不虞,贵国许之,利于一国而害一国,恐反局外相待胥处之道。然而贵大臣既答英大臣,以非徒贵国之不敢许。即各国有请,断无可准之理,诚之当之言也。今英国有此举,各与国未知贵国之意之所在,将疑英国之举或出于贵国之肯语也。为今之计,似宜将告英国之意告各与国,俾知英国占该岛为贵国之所未曾准,则各国自釈疑而公论有所归。(51)
此复函虽为近藤个人见解,但尚可从中窥见日本政府在巨文岛事件上的对朝外交政策。从复函中可以看到,日本此时的外交重点就是通过“公论有所归”的方式,使有约各国参与解决巨文岛事件,以此削弱中国在其中的地位。近藤部署这一切的时候,全然不知中国已经通过丁汝昌的渡朝之举完成对朝鲜的外交部署,况且日本此策也正是李鸿章外交策略之一,并没有给中国造成威胁。总之,在控制朝鲜外交这盘局上,日本的外交行动既迟了一步,又未能见其功效。
三、中日在巨文岛事件中的外交交锋
围绕巨文岛事件,中日在对英、对朝外交舞台进行较量的同时,两国之间还进行了一场正面外交交锋。这场交锋由日本发起,从4月开始一直持续到7月。其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4月、5月即中日两国各自开展对英、对外交时期。第二阶段是6月、7月即中国控制巨文岛事件局势,日本处于被动局面时期。第一个阶段以4月28日(52)和5月10日日本驻天津领事原敬与李鸿章的两次会谈为主(53)。第二阶段以6月5日井上馨与驻日公使徐承祖会谈(54),和7月初日本驻北京公使榎本武扬与李鸿章会谈为主(55)。
自英占巨文岛后,虽然英国外交部通知了日本,但此后再没有与日本交涉此事,日本一直苦于没有中英两方面的情报。鉴于此,井上馨训令天津领事原敬,命其与李鸿章会面打探中国动向(56)。遵照井上馨指示,原敬于4月28日与李鸿章进行了第一次会面,这一天恰好是英国向中国出示《协定草案》的日子。会谈中,原敬试着用提醒李鸿章的口吻说道,英占巨文岛“对贵我两国乃属重大之事。地理上对贵国影响更大。若该岛成为军事屯集据点,贵国之渤海湾、旅顺口、芝罘都将成为易攻之地”,之后向李鸿章打探“贵大臣以为,英国此举是临时占领还是长期占领?如是临时占领,则是不幸中之幸。然而纵使英国是临时占领,待英国去后俄国必将取而代之,贵国有如何措置”(57)?对此,李鸿章以宗主国身份告知原敬,英国如“有长久占据之迹象,中国则先问朝鲜是租借的,还是被掠夺的。如被掠夺,中国不可坐视不问”,表明了宗主国立场。原敬没有从李鸿章那里得到有价值的情报(58)。第二次会面中,原敬依旧设法向李鸿章打探情况,这次李鸿章有意告知,中国已“递书朝王”开始指导朝鲜外交,请日本不必担忧(59)。很明显,李鸿章的目的就是不给日本参与巨文岛事件的机会。可以说,井上馨布置的两次对中国会谈,日本非但没达到预期目的,反被李鸿章借机重申了中国对朝鲜宗主国之立场。
进入6月以后,看到中英控制巨文岛事件的局面有不可阻挡之势,且日本的对英、对朝外交对策又均未奏效,加上英国公开承认中国对朝鲜宗主权的国际形势(60),井上馨决定采取回避与中国争论朝鲜属邦问题,实行切实可行的外交对策以打开不利局面。具体做法就是将日本的外交重点由对英、对朝外交转向与中国直接交涉外交(61)。为此,井上馨特别强调:“日清两国在朝鲜政略上截然不同,中国视其为属邦,而我国从很早开始就视其为独立。此正是中日不同之根,也是中日各按其主张实施对朝政策之根本。”(62)就是说,无论日本制定怎样的外交对策,视朝鲜为“独立国”的政治立场始终不会改变。6月5日,井上馨招请中国驻日公使徐承祖至其官邸,开始了他的对中国外交(63)。井上对徐承祖以“英占巨文岛可能招致俄国侵占朝鲜领土”为理由,强调“日本近海可能成为争乱纠纷的中央地区,整个亚洲也将失去和平”(64)。又以“朝鲜外务办法与日本、中国利权大有关系,如任其自为,必至外交之枝节横生,中日利权重受其累”为背景,强调朝鲜外交与中日利害攸关(65)。作为解决方法,井上向徐承祖提出由中日两国共同控制朝鲜内政外交即《朝鲜变法八条》,其内容如下:
一、李中堂与井上伯爵密议朝鲜外务主意,办法既定之后,由李中堂饬令朝鲜照办,务使其办到。
二、朝鲜国王不得与内监商议国政,应将内监与闻国政之权除去,一切国事均不准内监干预,国王当与其照例委任之大臣商议。
三、朝鲜大臣中必择最为忠荩者托以国政,国王如有擢用重臣,无论如何必先与李中堂相商,中堂再与井上伯爵斟酌。金宏集、金允植、鱼允中诸人,皆可托以国事也。
四、国事之最要者,如外部、户部、兵部事务,均应委托以上所举之忠荩重臣办理。
五、应择美国之有才者一人,令朝鲜政府委用,以代穆麟德。
六、中国驻扎汉城之坐探国政大员,急宜遴派才干较长于现在驻扎之员。
七、中国委派之坐探国政大员,并荐与朝鲜替代穆麟德之美国人,必奉有中堂详细训条,俾晓日后办事主意。其赴朝鲜时,可令其顺途过日往见井上伯爵。
八、中国坐探国政大员,比与日本署理公使情意敦笃,遇有要事互相商酌办理。(66)
观其内容,井上在朝鲜问题上似乎是承认了中朝宗属关系。但是,如前所述,井上馨的《朝鲜变法八条》是日本在坚持朝鲜是“独立国”方针下制定的。具体分析《朝鲜变法八条》的第一、三、七、八条,就可得知,井上馨的目的是通过“共同”干涉手段,取得与李鸿章同等地位,进而参与争夺朝鲜控制权。就是说,面对不利局面,日本采取了在政治上坚持朝鲜“独立国”立场;在现实外交交涉中,采取利用中国宗主国地位达到与中国抗衡,打破不利局面的外交策略。6月5日会谈后,徐承祖将《朝鲜变法八条》转寄李鸿章,同时告诫日本此举“居心叵测”,应予警戒(67)。
6月10日,井上馨训令日本驻北京全权公使榎本武扬赴天津,与李鸿章就实施《朝鲜变法八条》进行交涉(68)。到6月29日为止,榎本与井上馨之间通过电报不断联系,商量与中国交涉方法(69)。7月1日,榎本武扬到达天津(70)。就这样,自《天津条约》后的又一个中日“天津谈判”即将开始。对井上馨的《朝鲜变法八条》,李鸿章认为其内容对控制朝鲜内政外交“尚中肯綮”,“顾其立意,似欲护持朝鲜勿被俄人吞并,洵与中日两国大局有裨”,但在具体做法上则认为另当别论(71)。
7月2日,榎本、李鸿章就《朝鲜变法八条》开始在天津进行交涉(72)。李鸿章对榎本表示“此事关系重大,井上持论甚正”,但同时强调“第中国于属邦用人行政向不与闻,日本系朝鲜与国,亦不应搀预朝鲜外交内政”(73)。在这里,李鸿章对日本采用的外交理论是:一方面遵循传统宗属体制,强调中国的属邦政策是不干涉内政外交,一面告诫日本作为条约体制国家,不应干涉朝鲜内政外交,即采用了传统宗属体制和近代条约体制并用的二重外交手段。最后,李鸿章以“朝鲜外务与井上密议,既惧无此权利,若朝王不能遵办,亦难使其事事办到。况朝鲜外务如与井上密议,相距甚远,何从面筹办法。至用人既由中国商办,又与井上斟酌,未免越界揽权,事多致窒碍”为理由,对《朝鲜变法八条》示以难色(74)。之后,李鸿章经与总理衙门商议,以“不同意第三条”为理由,拒绝了日本共同干涉朝鲜内政外交的要求(75)。
得知中国拒绝的消息,井上馨于7月15日电命榎本,取消会谈立刻返京。井上馨的理由是“如果中国不同意变法八条中的第三条和第七条,而只同意实施其他条款的话,则没有了两国协同的实益,相反会留下我政府同意中国扩张其主权的痕迹,这不符合我政府一贯的政治主张。如果中国不同意第七条,我政府就撤回全部内容”(76)。榎本接到命令,于20日返回北京,就此中日第二个天津谈判以中国拒绝日本的要求告终(77)。
综上所述,这场由日本发起的中日直接外交交锋,无论在情报上还是具体外交对策上,日本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既没能扭转在巨文岛事件中的被动局面,也没能实现通过《朝鲜变法八条》继续维持《天津条约》中取得的朝鲜两属之国的状态。正如被中国拒绝后,井上馨所言“清国在名实两方面都使朝鲜成为了中国的属邦”(78)。可见,井上馨已经看到,在中国面前,日本之朝鲜“独立国”的主张被彻底封锁了。以中国拒绝日本《朝鲜变法八条》为契机,直至1887年2月英国退出巨文岛为止,有关巨文岛的外交交涉一直都是由中国主导,在中英俄三国之间进行,日本完全被置于孤立状态。对此局面,井上馨哀叹“我国对朝鲜的局势,只能是旁观放任顺其自然了”(79),深知日本在外交上再没有机会插手朝鲜问题了。
四、结语
综上所述,《天津条约》后的中日关系,以巨文岛事件为契机发生了巨大变化。它打破了《天津条约》签订后中日在朝鲜对等地位的局面,形成中国掌控东亚外交主动权,日本孤立被动的格局;同时中国通过巨文岛事件,在东亚国际关系中强化了中朝宗属体制,将《天津条约》签订后朝鲜中日两属的状态恢复到之前的中国专属状态,最终给日本的“独立国”论和“属邦批评”论打上封印,使得日本不得不放弃外交手段,另辟新的途径抗衡中国,这正是1885年巨文岛事件在甲午战争爆发前中日关系中具有的历史意义。
观其经过,可以看到:围绕巨文岛事件,中日两国在三个不同层面进行了一场外交较量,这实际是一场在东亚国际关系上围绕宗属体制的较量。具体而言,首先是对英外交方面,中日都是利用英国牵制对方,坚持各自的“属邦”论或“独立国”论。在这个回合上,中国对英国采取了从“默认”到“不画押”的外交手段,警戒日本借口巨文岛事件侵占朝鲜领土的威胁,并利用英国公开承认中朝宗属关系的国际形势回击日本。日本则利用巨文岛事件否认宗主国的出兵权力,并采取对英国强调朝鲜是“独立国”的策略,排除中国对巨文岛事件的干预,但是由于英国重视宗主国中国的态度和李鸿章实施的以防御日俄为主要目的对英外交,未见收效。其次是对朝鲜外交方面。为控制朝鲜应对巨文岛事件的外交对策,中日双方同时对朝鲜展开了外交攻势。中国通过李鸿章密函形式指导朝鲜外交,使中朝对英外交步调一致,由此不但彻底封杀了日本侵占朝鲜领土的借口,还加强了中朝外交关系,为重建《天津条约》后的中朝宗属体制争取了有利条件。而日本采取了鼓动朝鲜将巨文岛事件推向国际舞台,通过与朝鲜签订修好条约的各国的参与干涉方式,削弱中国在巨文岛事件中取得的强势地位,但这恰好又是中国牵制日本之计,因此未对中国造成威胁。最后是在中日两国之间展开的外交方面。此回合由日本发起,中国终结。当日本看到对英、对朝外交不奏期效,中国逐渐掌握巨文岛事件的主动权时,日本就将外交中心转向直接与中国交涉上来,试图通过中日“共同”干涉的外交手段(《朝鲜变法八条》)扭转不利局面。但是,此外交手段遭到中国拒绝,而告失败。
总之,1885年中国在巨文岛事件外交上的胜利,使日本失去了在《天津条约》中取得的外交优势和通过外交手段解决朝鲜问题的途径,也使巨文岛事件发生之后的十年期间,《天津条约》一直呈现出一种空洞化状态。1894年6月,日本有意启动“属邦批判”论,悍然发动了甲午侵略战争。
注释:
①本稿将英占巨文岛事件 一律统称“巨文岛事件”。有关英占巨文岛之背景,各国学界的研究多指出系英俄矛盾在东亚的体现,对此笔者并不否认这一观点,同时也认为这种观点其实忽略了当时中日两国在朝鲜的竞争关系与巨文岛事件的联系,即英占巨文岛有防日援中之目的,对此笔者近期将有专稿发表。
②1885年4月18日,李鸿章和伊藤博文在天津签订的条约,又称《天津会议专条》,为方便起见,本稿一律称《天津条约》。
③朝鲜问题是明治政府成立以来最大的外交课题之一,主张朝鲜“独立国”,批判中国的朝鲜“属邦论”即“属邦批判”论是明治政府在朝鲜问题上对抗中国的基本外交手段。
④有关1885年《天津条约》之后中日关系的研究尚无人问津,其根本原因就是,所有研究都集中在日本或中国对朝鲜的外交政策上,重点指向日朝关系、中朝关系。而忽略了此时期中日关系与列强的干涉(巨文岛事件)密切相关之事实。日本学者高桥秀直《日清战争への道》(东京:创元社,1995年)、中塚明《日清战争の研究》(东京:青木书店,1994年)、藤村道生《日清战争》(东京:岩波书店,1973年)、崔硕莞《日清战争への道程》(东京:吉川弘文馆,1997年)等等皆如此。
⑤参看孙昉、禚柏红:《晚清中国在巨文岛事件中的外交斡旋(1885-1886)》,《淮阳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吕萍:《朝鲜巨文岛事件与清政府的对策》,《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张礼恒:《论巨文岛事件与甲午战前的远东国际关系》,《东岳论丛》1995年;以及日本安梦弼:《イギリスの巨文岛占领事件1885-1887年》,《经济论集》(东京),第26号,大东文化大学经济学会,1997年;小林隆夫:《イギリスの巨文岛占领(1885年)と对中日政策Ⅰ-1880年代半ばのイギリスの东アヅア政策(3)》,《人间文化》(日本),第20卷,爱知学院大学人间文化研究科,2005年;姜范锡:《巨文岛事件とその后》,《广岛国际研究》(广岛)第5号,1995年;朴日根:《巨文島と李鴻章の对韓政策》,《韩》特集·韩末外交史(东京),通卷106号,1987年;崔硕莞:《日清战争への道程》,东京:吉川弘文馆,1997年;冈本隆司:《属国と自主のあぃだ—近代清韩关系とアヅアの命运》,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4年,第345页-362页。
⑥《英驻清国公使パ一クスと日本驻清国公使榎本谈话》(1885年3月20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追补年间,东京:岩南堂书店,1962年,第326-327页。
⑦英国在占领巨文岛前后都没有通知朝鲜,最后还是在日本驻英国公使督促下才正式通知朝鲜的。英国特命全权给井上外务卿宛(《巨文岛占拠ニ关ツ英国外务大臣ノ电报内容通牒ノ件》,明治18年4月25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东京:岩南堂书店,1962年,第600-601页)。
⑧有关“中国和朝鲜之关系”或“中国和韩国之关系”等用语问题,一律采用“中朝关系”,“朝”即朝鲜,单独用语时采用“朝鲜”。此外,一律采用史料或论文著者原语。
⑨《驻天津领事原敬ヨリ井上馨》,明治18年4月28日,[日]伊藤博文编:《秘书类纂·外交篇》下卷,东京:原书坊,1969年,第367页;《寄译署》,光绪十一年三月十七日酉初到(1885年5月1日),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编:《李鸿章全集》电报一,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1卷,第523页。
⑩复总署《论花鸟山电线》,光绪十一年四月十六日(1885年5月29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98页。
(11)《直督李鸿章致总署英据朝鲜哈米敦岛防俄船电》,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1885年4月5日)后刻,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3年,第496页。
(12)《伊藤特派大使李鸿章ト谈判记事(第5回)》,1885年4月12日,金正明编:《日韩外交资料集成》天津条约篇,东京:岩南堂书店,1962年,第4卷,第377页。
(13)《伊藤大使李鸿章天津谈判ノ件(五)》,1885年4月12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281页。
(14)崔硕莞:《日清战争への道程》,东京:吉川弘文馆,1997年,第126页。
(15)《天津条约调印ニ付朝鲜官宪安堵ノ件》付属书伊藤大使ョリ机密内信写,1885年4月28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315页。
(16)李鸿章:《密陈伊藤有之国之才》,光绪十一年三月初五日(1885年4月19日),吴汝纶编:《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六,译署函稿,卷17,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年,第3262-3263页。
(17)《曾候致译署》,光绪十一年三月十七日酉初到(1885年5月1日),《李鸿章全集》电稿一,第21卷,第522页。
(18)《巨文岛协定案》的出台过程,参照先行研究整理如下:1885年4月8日,驻英公使曾纪泽通过中国驻英公使馆洋人参赞马格里向英国外交都咨询巨文岛占领情况并表示:如英国希望与中国协议,中国对此欢迎,但中国希望英国承认中国对朝鲜的宗主权,希望英国以协商中国的态度请中国同意英占巨文岛,并告知如英不占此岛,俄迟早会占。4月16日英外交部答复曾纪泽,英国不会损害中国威信。并已备好草案。4月27日曾纪泽遵总理衙门指示,请英国出示草案内容。4月28英外交部向曾纪泽出示《巨文岛协定案》。为论述方便,本文统称为《协定草案》。
(19)有关英国在巨文岛事件前后对中朝宗属关系态度转变问题,参看[日]冈本隆司:《属国と自主のあぃだ一近代清韩关系とアヅアの命运》,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4年,第345-347页。
(20)附《译署来电》,光绪十一年三月十七日(1885年5月1日),《李鸿章全集》电稿一,第21卷,第523页。
(21)附《译署来电》,光绪十一年三月十七日(1885年5月1日),《李鸿章全集》电稿一,第21卷,第523页。
(22)《寄译署》,光绪十一年三月十七日酉初到(1885年5月1日),《李鸿章全集》电稿一,第21卷,第523页。
(23)《寄译署》,光绪十一年三月十七日酉刻(1885年5月1日),《李鸿章全集》电稿一,第21卷,第523页。
(24)复译署《论花鸟山电线》,光绪十一年四月十六日(1885年5月29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21卷,第498页。
(25)《寄译署》,光绪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亥刻(1885年5月3日),《李鸿章全集》电稿一,第21卷,第524页。
(26)《寄译署》,光绪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亥刻(1885年5月3日),《李鸿章全集》电稿一,第21卷,第524页。
(27)《寄译署》,光绪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亥刻(1885年5月日),《李鸿章全集》电稿一,第21卷,第524页。
(28)附《译署致曾候》,光绪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亥刻到(1885年5月4日),《李鸿章全集》电报一,第21卷,第525页。
(29)[日]安梦弼:《イギリスの巨文岛占领事件1885-1887》,经济论集26号,东京:大东文化大学经济学会,1977年,第105页。
(30)复总署《论花鸟山电线》,光绪十一年四月十六日(1885年5月29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98页。
(31)英国公使ヨリ井上外务卿宛:《朝鲜巨文岛占拠通牒ノ件》,明治18年4月20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599页。
(32)井上外务卿ヨリ三條大政大臣宛:《朝鲜近海巡洋ノタメ军舰派遣方ノ件》亲展第百十九号,明治18年4月21日付,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373-374页。
(33)井上外务卿ヨリ英国公使宛:《英国ノ巨文岛占拠ハ日本ニ取リ重大关心事タルヲ以テ之カ真相ノ,十分ナル报道ヲ得ル迄ハ本件ニ关シ意思表示ヲ留保スル旨回答ノ件》,明治18年4月22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600页。
(34)英国特命全权プランケットヨリ井上外务卿宛:《巨文岛占拠ニ关シ英国外务大臣ノ电报内容通牒ノ件》。明治18年4月25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600-601页。
(35)英国特命全权プランケットヨリ井上外务卿宛:《巨文岛占拠ニ关シ英国外务大臣ノ电报内容通牒ノ件》,明治18年4月25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600-601页。
(36)附《译英署使照会朝鲜文》,光绪十一年三月初十日(1885年4月24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84页。
(37)《筹议巨文岛》,光绪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1885年5月5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86页。
(38)京城即今韩国首都首尔。为避免地名的混乱,本文统一采用当时的称呼“京城”。
(39)《论巨磨岛事》,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五日(1885年5月18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91页。
(40)《与朝鲜国王论巨磨岛》,光绪十一年三月二十日(1885年5月4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86页。
(41)附《朝鲜国王答书》,光绪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到(1885年5月12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89页;吴汝伦编:《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六,译署函稿,卷17,第3265-3266页。
(42)附《朝鲜国王来书》,光绪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到(1885年5月31日),吴汝伦编:《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六,译署函稿卷17,第3268-3269页。
(43)附《朝鲜派员与英国船主晤谈节略》,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三日(1885年5月16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90页;附《朝鲜派员在长崎与英提督辩论节略》,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五日(1885年5月18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92页;附《朝鲜派员致英国水师提督函》,光绪十一年四月初六日(1885年5月19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92页;致总署《译录英国水师提督复函》,光绪十一年四月初六日(1885年5月19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93页;吴汝伦编:《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六,译署函稿。卷17,第3271页。
(44)附《朝鲜外署致英领事书》,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七日(1885年5月20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93页。
(45)复总署《论花鸟山电线》,光绪十一年四月十六日(1885年5月29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98页。
(46)附《朝鲜统理衙门致中国总办及各国公使函》,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七日(1885年5月20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93页。
(47)附《德国总领事复函》,光绪十一年四月初八日(1885年5月21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95页。
(48)附《美国代理公使复函》,光绪十一年四月初十日(1885年5月23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95页。
(49)致总署《论巨磨岛》,光绪十一年四月十八日(1885年5月31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499页。
(50)此函史料记载日期是5月13日,笔者认为有误。因为朝鲜外署致函在京城各国公使的日期是5月20日,而丁汝昌将朝鲜关于巨文岛事件交涉文书带回中国是5月31日,所以可断定近藤复函朝鲜外署的日期应是5月20日到5月31日之间。可以推测此史料的日期记载是将23日错记为13日了。
(51)《日本代理公使近藤真鋤覆函》,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二日(1885年5月13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490页;《日本代理公使近藤真锄复函于督办交涉通商事务金允植内开,自此致书以秘故不载》,《李朝实录》第五十四册,《高宗》卷二十二,东京:日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53年影印本,第336页。
(52)驻天津领事原敬ヨリ井上馨宛:《在天津原敬ノ书简》,明治18年4月28日,[日]伊藤博文编:《秘书类纂·外交篇》下卷,第366-370页。
(53)驻天津领事原敬ヨリ井上馨宛:《在天津原敬ノ书简》,明治18年5月11日,[日]伊藤博文编:《秘书类纂·外交篇》下卷,第372-377页。
(54)《井上馨外务卿ト徐公使ノ应接》,明治18年6月15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册第15编《善后商议》,第352-356页。
(55)《榎本公使ト李鸿章ノ对话》,明治18年7月2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册第15编《善后商议》,第361-383页。
(56)驻天津领事原敬ヨリ井上馨宛:《在天津原敬ノ书简》,明治18年4月28日,[日]伊藤博文编:《秘书类纂·外交篇》下卷,第366页。
(57)驻天津领事原敬ヨリ井上馨宛:《在天津原敬ノ书简》,明治18年4月28日,[日]伊藤博文编:《秘书类纂·外交篇》下卷,第366-367页。
(58)驻天津领事原敬ヨリ井上馨宛:《在天津原敬ノ书简》,明治18年4月28日,[日]伊藤博文编:《秘书类纂·外交篇》下卷,第370页。
(59)驻天津领事原敬ヨリ井上馨宛:《在天津原敬ノ书简》,明治18年4月28日,[日]伊藤博文编:《秘书类纂·外交篇》下卷,第372页。
(60)井上馨ヨリ驻英国河濑公使宛:《英国ノ巨文岛占据二关シ之ガ对应策ニッキ训令ノ件》,明治18年6月13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第601-602页。
(61)《外务卿ノ机密信第三十二号》,明治18年6月15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册第15编《善后商议》,第383页。
(62)《外务卿ノ机密信第三十二号》,明治18年6月15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册第15编《善后商议》,第383页。
(63)照录问答:《与日本外务井上馨问答》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1885年6月5日),郭廷以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58年。第1845-1846页。
(64)《井上馨外务卿ト徐公使ノ应接》,明治18年6月15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册第15编《善后商议》,第353页。
(65)附《日本公使榎本武杨钞呈外务井上函》,光绪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1885年7月5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503页。
(66)《附日本公使榎本武杨钞呈外务井上函》,光绪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1885年7月5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503页。《井上馨外务卿ト徐公使ノ应接》,明治18年6月15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册第15编《善后商议》。第380-381页。
(67)《与日本外务井上馨问答》,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1885年6月5日),郭廷以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4卷,第1846页。
(68)《榎本公使ヘ训令》,明治18年6月10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册第15编《善后商议》,第356-357页。
(69)《榎本公使ヘ训令》,明治18年6月10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册第15编《善后商议》,第361页。
(70)《榎本公使ト李鸿章ノ对话》,明治18年7月2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册第15编《善后商议》,第361页。
(71)复总署《论朝鲜国政》,光绪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1885年7月8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504页。
(72)《榎本公使ト李鸿章ノ对话》,明治18年7月2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册第15编《善后商议》,第361页。
(73)复总署《论朝鲜国政》,光绪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1885年7月8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504页。
(74)复总署《论朝鲜国政》,光绪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1885年7月8日),《李鸿章全集》信函五,第33卷,第504页。
(75)《後ニ其第三ケ条ニ不同意》明治18年7月9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册第15编《善后商议》,第381页。
(76)《外务省ノ机密信》三十二号ノ机密信,明治18年8月15日,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册第15编《善后商议》,第384页。
(77)《榎本公使ト李鸿章ノ对话》,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册第15编《善后商议》,第383页。
(78)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册第15编《善后商议》,第386页。
(79)日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明治年间追补,第1册第15编《善后商议》,第386页。^
(转引自:《文史哲》(济南)2013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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