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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锁香港”(1868-1887)问题再解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6-30

“封锁香港”(1868-1887)问题再解

毛立坤

 

内容提要:19世纪60年代晚期,随着香港转口贸易日趋繁荣,华商假道香港走私之风日渐猖獗,广东官府采取“封锁香港”遏制歪风。此举引发粤港双方旷日持久的争执,随着双方围绕反对封锁行动的人士是否具有代表性、粤方的封锁行动是否侵犯香港主权、《天津条约》涉及贸易问题的条款该如何解释、粤方是否蓄意毁灭香港贸易繁荣景象、封锁行动是否对合法民船贸易造成危害、粤方在开展缉私行动时拥有多大权限等六类纠纷的争辩日渐深入,相关问题的症结也次第凸显,走私者、地痞无赖、基层税务官员三种隐藏幕后的害群之马相继浮出水面。此后,鉴于阻碍问题妥善解决的各种困局相继得到消解,赫德成功推动了粤港双方达成妥协方案,“封锁香港”问题最终得到解决。

关 键 词:广东沿海/走私/封锁香港/中英交涉

 

      香港是近代中国华南地区重要的贸易转口港,又由于英国在19世纪一直是中国最为重要的贸易对象国,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香港,便拥有了开展大宗贸易活动的有利条件。这些有利条件奠定了香港在近代中国外贸领域所据有的重要地位①。就19世纪60年代晚期至80年代中叶这段时期香港的贸易状况而言,诚如当时香港永安泰行行东褚清衡所描述的那样,香港此际的贸易条件非常优越:一、华商运来的土货在香港销路甚好;二、港府不会随意没收华商的财产,也不搞敲诈勒索;三、从香港可以便宜地采购到大量欧洲货②。由于香港是自由港,中外商人很早就注意到借助于香港开展走私活动或者故意绕道香港开展内贸活动,可以偷逃掉大笔税赋开支。而清政府方面(具体表现为广东地方政府,简称粤方)也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便于19世纪60年代晚期开始派遣巡船封锁香港,稽查进出香港的华商民船,绵延了近20年的封锁香港问题便由此而生。

      这一问题很早就引起了学者的关注。马士在其《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一书中辟有专章介绍这一问题,对该问题的成因及阻碍其妥善解决的诸多障碍皆有概略性的分析③。另一名在华外人莱特,也在其《中国关税沿革史》一书中详细论及此问题,但他侧重于从中英双方出台的多种征税方式和贸易管理体制入手,对封锁香港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加以阐述④。当代研究海关史的学者连心豪,也对19世纪后半叶环绕香港的走私活动及清政府方面的缉私行动进行过深入探讨,但受研究倾向的局限,其著述与本文所涉时段相关的研究较为单薄⑤。此外,陈新文、曹英等学者亦撰文论及与封锁香港有关的问题,然而由于资料的局限性,某些文章对关键史实的阐发有失偏颇⑥。

      上述研究成果使后辈学者对封锁香港问题从宏观层面有了相对完整的把握,但这些成果在呈现封锁行动微观层面的具体运作方面着墨不多,亟待新资料的发掘来充实这一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试图借助于新史料尽可能详尽地为读者呈现出封锁香港问题的内幕细节。

      一 “封锁香港”的起源——涉港贸易活动的走私色彩渐趋浓厚

      在香港发展成为大型贸易港之前,粤海关⑦对经民船运输的货物征税并无太多困难,因为可以通过在始发港、途经港、终点港核发、核验船只的纳税单据来管控民船贸易。但当香港崛起为大宗进出口货物集散地之后,情况就不同了。很多民船从未设税关的汊港载运出口货直驶香港出售,又从香港载运各类进口货直驶汊港卸货。商人搞此类走私活动可偷逃掉多项税赋,导致粤海关的关税收入锐减⑧。由于整个珠江水系的入海口太多,粤方很难从源头上对走私活动加以防范;同时鉴于绝大多数的走私活动都与香港存在关联,因此粤方除了把香港封锁起来,对进出香港的民船所载的货物实施盘查征税之外,实在没有别的办法来解决由走私导致的税收漏卮⑨。

      1868年两广总督瑞麟知照英国驻广州领事罗伯逊,向他解释了华商民船假道香港走私货物导致粤方税赋流失的原委,并通告对方粤方已就此特立新规,在香港港口东西两处出入口、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区域设立了水上或陆上厘金局,负责对进出香港的华商民船征收厘金,并查缉走私。此举收效明显,以致粤海关监督后来也照猫画虎,在上述区域设立常关税卡,负责对进出香港的民船征收()关税。广东盐运使不甘自己的利益受损,也加派船只在香港周边水域巡逻,查缉从香港走私食盐入境的私盐贩子。至此,三股缉私力量相继投入运转,正式建立起对香港的封锁,于是一度颇为猖獗的走私活动很快遭到强力压制。进出香港港口的民船纷纷在上述厘金局或税卡前排队缴纳厘金、常关税等税费并获得纳税单据,如此可确保船只在后续行驶途中免于被缉私船查扣⑩。

      1874年,广东官府拟订出一套更为完备的管理涉港民船贸易的办法,在(香港港口)维多利亚湾东西两处出入口航道附近的佛头洲和长洲两个岛屿(属中国所有)上设立固定的税卡,上述三类征税、缉私机构将合署办公,过往民船可在上述税卡报关纳税以取得统税单据。民船在后续行驶途中遇到缉私船盘查时只需出示此单据即可获放行。同时粤方延聘外籍员司驾驶彭超海号蒸汽巡船统一调度指挥粤海关、厘金局、盐运使三个机构名下的缉私船围捕走私船,封锁之势愈加严密(11)

      粤方的上述举动注定会引起港英方面的反对和抗议。这年年底,随着港英方面围绕此事提交的各类材料陆续上报给英国政府殖民地部、外交部等机构,英国殖民地部大臣、外交大臣开始关注并过问此事。留存至今的大量往返于港府、英国殖民地部、英国驻广州领事公署、英国外交部之间的信函及其附件,为后人研究粤港双方围绕此事而产生的纠纷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下文将分析有关各方在此期间激烈争辩过的六类问题。

      二 各执一词——有关各方围绕六类问题的争辩

      在香港被封锁期间,粤港双方争执不断,尽管引发双方争执的具体缘由五花八门,但总体上基本可归纳为以下六类:反对粤方封锁行动的人士是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粤方的封锁行动是否侵犯了香港的主权或违反了中英两国间的有关条约、《天津条约》涉及贸易问题的条款究竟该如何来解释、粤方是否蓄意要毁灭香港的贸易繁荣景象、粤方的封锁行动是否对进出香港的合法民船贸易造成危害、粤方在开展缉私行动时拥有多大的权限。下文将围绕这六类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细致的辨析。

      1.出面指责粤方封锁行动的人士和社会团体究竟有没有广泛的代表性

      粤方开始封锁香港以后,很快就有各方人士及社会团体出面指责粤方的行动。香港华商很早就为此向港府**,据说整个**过程声势浩大,但是肯在**结束后提交的**书上签名者却不多,最终签名者基本都是那些香港大型华资商行的行东。大多数参与**者不敢签名,据称原因乃是惧怕中国官府会拘禁或迫害他们在内地的亲属以示报复(12)1874914日,另外一批香港商人在香港市政厅集会抗议粤方的封锁行动,并草拟了集会决议,可最终在此决议上签名者不多,原因同上,该决议中还特意指出广东官府在残害民众方面丝毫不会手软(13)。再以个人为例,香港永安泰行行东褚清衡在向港府递交的**书中也指出,由于粤方缉私船严重滋扰进出香港的华商民船,华商都有了一种强烈的恐惧感,华商们热切期待港府出面扭转这种令人忧虑的局面(14)。作为社会团体的代表,香港洋商总会在呈递港府的**书中声称粤方的封锁行动激起了商人们的强烈抱怨,请港府出面解决这一问题(15)。此外,奉港督坚尼地之命成立的“封锁香港问题专门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也发现,往返于粤港之间做生意的商人,除了明确表示缉私船拦截民船检查确实存在诸多违规操作之外,大多不愿配合调查或提供证据,因为他们担心自己和家人会因此而受到官府的迫害;但是闽台商人及福建以北省份的商人则因没有家眷在广东,往往都会积极提供有关的证据(16)。如果上述各方人士、商会和调查委员会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就表明反对粤方封锁行动者为数不少,因而他们的意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怡和洋行作为此际香港营业额最大的一家英资洋行,其业务不可能不受到粤方封锁行动的影响。在港督坚尼地看来,该洋行大班惠代尔是一位德高望重且能够明辨是非的商人,而他却对粤方的封锁行动另有看法(17)。惠代尔指出,凡是那些从事合法贸易的商人都不会去抱怨粤方的封锁行动,粤方只不过是在正当地行使征税权,意在将进出香港的民船贸易纳入与进出广州的民船贸易一样的管理体制当中。粤方在执法过程中确实有违规行为,但并不如某些人所宣称的那样严重,某些人的论调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贩货来香港贸易的民船商人如果按照粤方规定的流程纳税,其船只就不会被缉私船查扣,而被查扣的民船基本都是走私船。粤方有权在其辖境内的水域征税,故指斥粤方“封锁”香港实属污蔑之词,现行的体制保护了占主流的那一大批诚实纳税的商人的利益,只会给走私者造成不便,香港的繁荣主要是建立在与前一批商人做生意的基础之上,而非与偷逃税款的走私者做生意的基础之上。广州领事罗伯逊也认为惠代尔的看法切中肯綮,正确辨析了相关问题的是非曲直(18)

      罗伯逊指出,前述出自各方人士、商会和调查委员会之手的**书、决议或备忘录中所述及的内容只能视为“一面之词”,唯有参考其他方面的资料作为旁证之后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断。这里不妨以打着华商的名义提交给港府的一份**书为例来加以辨析,该**书严词责难粤方缉私船的滋扰行为,从表面上看并无破绽;可是稍一仔细审读该**书的内容,就会发现诸多疑点。其一,执笔人竟敢在**书中批评英国政府的对华政策过于“怯懦”“卑屈”,这是一种极为冒犯的语气,华人绝对不敢在致英国女王陛下的函件上使用这样的措辞。其二,华人在缮写文书时会恪守一套通行的行文礼节,在提及尊贵人物(尤其是皇帝)的名号时,务必要另起一行并抬高两格(从顶格)写起,以示恭敬。可在这份**书当中,女王陛下的名字恰恰是顺文缮写的,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其执笔人可能根本不是华人,而应是外国人。其三,该**书上的文字简直走形到难以识读的程度,这就更令人怀疑其究竟是否出自华人之手;教育水平低的华人书写的文字可能会难看、潦草,但是如此走形的汉字华人恐怕是写不出来的。由此罗伯逊做出了以下推断:该**书并非出自华人之手,而是出自某个略懂中文的外国人之手,此人凭借其浅陋的中文功底整出了一份如此蹩脚的中文稿件,随后拿着这份中文稿去找华商签名,可是香港大多数有威望的华商都拒绝在这份**书上签字。在《香港行名录》一书中列举的66家大型华资商号中,只有11家商号的行东在这份**书上签了名,其余签名者都是些无名之辈。罗伯逊的分析逻辑也受到英国殖民地部大臣的认可,该大臣也认为这部分香港商人并没有对整个事态发表客观、公允的意见(19)

      2.粤方封锁香港是否侵犯了香港的主权,违反了中英两国间的有关条约

      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军占领香港之后随即宣布香港为自由港,并宣称任何损害香港贸易自由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对香港主权的侵犯(20)。这一点便成为某些人指责粤方侵犯香港主权的依据。调查委员会就认为,由于香港是自由港,因此任何从香港出口的货物都不能被视为违禁品,任何船只从香港驶出后,只要尚未驶入中国口岸或在中国领土上卸货,都不能被定性为走私。而且港府理应保障来此经商的华人享有完全自由的贸易权,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贸易,都无须缴纳任何税费。而粤方把进出香港的民船视为利薮,进而无视香港的自由港地位和中英两国间的条约规定,强行征税以填其欲壑,这就是对香港主权的公然侵犯(21)。香港洋商总会也指出,香港既已割让给英国,清政府便无权封锁香港港口的出入口,不能对香港与外界发生的贸易活动征税(22)1874914日在香港市政厅集会的那批商人也提到,粤方的封锁行动违背了1869年粤港双方达成的协议(23)

      上述说法触及一个核心问题,即中国领地(含领水)的界限问题,也就是哪些区域属中国领地,船只一旦驶入这些区域即须接受清政府方面的盘查、征税等。英国殖民地部大臣、前驻华公使阿礼国和广州领事罗伯逊均认为,此际香港的辖境包括香港岛和九龙半岛(含陆地近岸水域)以及两者之间的维多利亚湾,这一区域外围的水域则为中国领水,因此清政府有权在邻近香港港口的香港辖境外水域对过往民船征税(24)。亦即只要粤方的缉私船不驶入维多利亚湾、不在香港岛和九龙半岛近岸水域缉私,就不构成对香港主权的侵犯;而无论封锁香港港口的出入口也罢,拦截查扣民船也罢,都属于粤方在自己辖境内的举动,与是否损及香港的自由港地位无关。此外,1869年粤港双方达成的协议只是规定严禁心怀歹意之徒驾驶悬挂海关旗帜的巡船到海上强行拦截商船违规征税。罗伯逊认为该协议只是禁止个人违规动用海关巡船从事与海关公务无关的工作,这与缉私船奉命打击走私活动是两码事(25)。他还指出,诚如港方会认为粤方的做法损害了其正当权益一样,港府对此类民船走私贸易的纵容同样也损害了粤方的权益。一部分走私者成功逃避了本应向粤方缴纳的赋税,还有一部分走私者在被缉私船擒获之后又挑动港府出面代其向粤方交涉,而港府若出面干预此类事件,不仅涉及繁杂的交涉手续,而且也没有健全的法规可以依据,结果只会是自找麻烦(26)。这就进一步表明粤方封锁香港的行动纯系中国内政,没有侵犯香港的主权。广东地方政府的相关表态当然更为直白:华人虽可赴香港经商牟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粤方由此便丧失了对这些华人属民的管理权,粤方在中国领水内打击属民开展的走私活动与香港无涉(27)

      3.《天津条约》涉及贸易问题的有关条款究竟该如何解释

      罗伯逊曾提及中国内贸活动的纳税程序,即货物从一处运往另一处时,需要在始发港缴纳内地税之一出口税,在目的地港缴纳内地税之二进口税,此外还有一些额度不固定的小额杂税,在广州,这类杂税被称为销号税。19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香港作为中国内贸中转站的地位日形巩固,问题便随之而来。那些载货直驶香港的民船只在始发港缴纳过内地税之一出口税,却未向任何税关缴纳过内地税之二进口税;那些由香港载货直驶内地口岸的民船同样也只需缴纳内地税之二进口税,却未向任何税关缴纳内地税之一出口税;而销号税在这个过程中也被逃掉了。这就促使粤方采取措施来加以反制。粤方指出,由于香港是外国港口,民船载货进出香港应当按照《天津条约》所规定的对外贸易税率缴税。民船须在始发港缴纳内地税之一出口税之后,在驶抵香港之前还须在粤方设在香港港口外围的税卡按照对外贸易税率再度缴纳(对外贸易)出口税,返程时亦然,否则当按逃税处理(28)

      下文将会述及民船由内地载货驶往澳门的税赋支出较之驶往香港低40%,其原因就在于民船进出香港要按照上述对外贸易税率缴税,而进出澳门则只需缴纳前述两种内地税即可。这就引发了商人的不满,在他们看来,港澳同为自由港(29),缘何一个税轻一个税重,商人由此质疑粤方有何权力对进出香港的华商民船按照对外贸易税率征税。但罗伯逊认为,《天津条约》的相关条款在基本立意层面暗含了要对出口到外国或从外国进口的货物按照对外贸易税率征税,而不论这些货物的货主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由于港澳此际分属外国港口和中国国内港口,两地税率不同实属正常(30)

      英国殖民地部大臣却认为,粤方以《天津条约》相关条款为依据对涉港贸易先行征收内地税之后,再按照对外贸易的税率二次征税,完全是乱弹琴。他注意到《天津条约》只是规定了在通商口岸城市从事对外贸易的英国商人须按照对外贸易税率纳税,而这与华商的贸易活动完全不搭界。因此该大臣指出,《天津条约》的主旨是按照货主的国籍来判定其到底适用哪一种税率,而不是按照货物的输出地或来源地来判定适用的税率。况且华商贩货至马尼拉、西贡等外国口岸时,也无须在缴纳内地税之一出口税之后,再按照对外贸易税率二次缴纳相应的税赋,唯独对贩货驶往香港的民船实施二次征税,这无疑会使那些在内地与香港之间贩货往来的华商损失惨痛。因此他强烈质疑粤方究竟有没有这样的权力对此类涉港贸易两度征税(31)。可见,由于《天津条约》相关条款的意涵不明确,进而造成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理解,但从今日的思维模式来看,罗伯逊的理解似更合乎逻辑。

      4.粤方是否打算毁灭香港的贸易繁荣景象

      有不少香港华商认为,香港开埠后商贸活动日渐繁荣,这使得广州昔日所享有的那种“天子南库”的地位逐步陵夷,由此导致广东官府以嫉妒的心理来审视香港的发展,进而借助于封锁行动来遏制香港的繁荣(32)。以香港永安泰行行东褚清衡、KHS号民船船主倪明亭为代表的一批商人则痛批广东地方官员是在利用香港政府的友善态度以遂其贪心,打着缉私的名义或将进出香港的船货押往广州没收、变卖以自肥,或向商人实施敲诈勒索,从而变相逼迫商人放弃香港改赴广州等口岸开展贸易活动(33)。例如,有台湾船只在驶近香港时被缉私船查扣,在船主进行交涉的过程中,对方勒令其缴纳的罚金从1000元暴涨至3290元。港府大律师海勒认为,粤方此举毫无任何法律依据可言,要求当事人缴纳如此巨额的罚金简直就是赤裸裸地敲诈(34)。还有很多华商指出,粤方之所以要对贩货驶往香港的民船在始发港和途经港(如广州)或香港外围税卡两度征税,就是为了弥补不能在香港直接征税所造成的损失。此外,调查委员会也发现,即便被扣船只事后经核实确系合法商船而非走私船,船主所得到的赔偿额也极低(35)。若上述言论属实,就反映出粤方拟借助于封锁行动乃至敲诈勒索之类的手段来毁灭香港的贸易繁荣景象,进而使广州恢复昔日的地位。

      但罗伯逊则明确表示上述论调有悖于常理。他指出,香港作为小岛型城市,主要职能是借助其优越的港口条件和自由港制度来中转中外贸易大宗商品;而广州则是面向广大内陆腹地集散和分销货物的中心。就在经济层面所发挥的功能来看,这两个城市并不存在太多竞争关系。广东官宪很明白这个道理,又岂能毁掉香港繁荣的贸易局面从而自断税源呢?他认为,广东官宪对香港的不满只有一处,即香港渐渐发展成为一个走私巢穴,导致粤方的税赋流失。因此,只要港府能够妥善解决好来港贸易的华商依照规定向粤方缴税的问题,那么粤方肯定会乐见香港的贸易日益繁荣(36)。罗伯逊科学分析了香港、广州两城市在贸易领域所发挥的不同功能,有力驳斥了某些别有用心者的论调。

      况且到了70年代中叶,粤方已就民船与香港发生贸易往来时所应遵循的纳税方式做出了四条明确规定:一、从香港贩货至中国内地,船只须先驶往粤方设在香港港口外围的税卡呈单纳税以取得盖有官印的统税单据,在后续行驶途中遇到缉私船盘查时凭此单据显示单货相符可获放行;二、如果船主在申领统税单据时隐匿或虚报货物,或以其他方式逃税,被缉私船拦截检查后发现单货不符,则将会面临船货全部被没收的处罚;三、从内地贩货至香港的民船,也须先行驶往邻近口岸或沿海税卡呈单纳税以取得统税单据供沿途缉私船检查,若遇到缉私船盘查时拒不呈验此类单据,船主(或货主)将被视为走私者;四、准许沿海税卡发放统税单据的目的纯粹就是为了便利商船与香港开展贸易往来,从而免去商船绕道广州获取统税单据的麻烦。由于商人驾船从内地驶往香港与从香港驶往内地都可以很方便地获得统税单据,因此缉私船检查民船是否携有与船货相符的统税单据,就成为判断该船是否参与走私的可靠手段(37)。港督坚尼地与有关官员讨论了粤方的上述征税体制之后表示,这套方案总体而言还算差强人意(38)。由此可见,民船商人要获取统税单据并不难,因此遇到缉私船盘查而无法出示此类单据者十有八九属走私者,粤方对走私者施以严惩并无不妥。

      5.粤方封锁香港是否对进出香港的合法民船贸易造成危害

      香港洋商总会的一些商人认为,粤方的举动使往来香港的华商皆有不堪滋扰之苦。如粤海关监督曾强令所有民船在驶往香港之前,均须先赴广州缴纳相关的税费,否则被缉私船拦截后将会面临船货一并没收的处罚。香港与周边汊港及海南岛等地的贸易渠道原本很便利,可是照此规定,由这些地方驶往香港的民船日后将不得不额外行驶90英里到广州缴税,商人因此裹足不前。而当厘金局、盐运使下辖的缉私船只不断增多,并由洋员操驾彭超海号蒸汽巡船统一指挥之后,封锁之势愈加严密,一度使得任何民船在驶离香港之际都会遭到此类船只的野蛮拦截和盘查。加之粤方派有大量谍报员在香港港口刺探民船动向,缉私船所得情报颇为可靠,甚至有民船刚刚驶离香港海岸数英尺,即遭缉私船火力攻击(39)。此外,在粤方开展封锁行动的早期,还时常伴生令诚实守法的商人感到冤枉的缉私行为。这些商人其实并未参与走私活动,只不过是在他们雇来运输货物的船上发现了其他商人夹带的走私物,由此导致全船货物统遭没收,这种简单化的缉私方式必然会殃及无辜(40)

      另一部分香港华商则指出,粤方的行动使香港陷于邪恶的“封锁”当中,导致大量商船遭查扣,贸易活动因之一片萧条。有华商声称,“仅在过去两年间(按:1872年下半年至1874年上半年)就有300余艘商船被押送至广州扣留,粤方的行动已经引发了商人群体的恐慌,很多华商已不敢再往香港运货”。1874年,调查委员会及港府总注册师史密斯、永安泰行行东褚清衡等人也曾向港府报告,每天都有驶往香港的民船在香港附近水域遭粤方缉私船查扣,曾经非常繁盛的民船贸易此际已经变得极为萧条,特别是香港与广东西海岸地区及海南岛的民船贸易已近乎陷于停顿,香港市场上英国工业品的销路因此大受影响(41)

      针对上述斥责粤方滋扰华商民船的言论,罗伯逊指出,税卡及缉私船所征收的各项税赋是清政府财政收入的正当组成部分,此类民船往返香港贩货的贸易越繁盛,清政府所能征收到的税赋也越多,因此粤方怎么会去恶意滋扰乃至破坏此类贸易进而自断财源呢?那些反对粤方封锁行动之人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粤方的行动欲置香港于死地”,可却拿不出任何实实在在的证据来证明粤方确实怀有这样的预谋;而民船走私逃税就是在欺骗政府,粤方的行动只是为了应对此类欺诈行为,并不会伤及合法贸易活动。从这一时期的《香港政府宪报》上所刊载的民船贸易统计数据来看,除了贸易大萧条的1873年之外,其他年份与香港发生贸易往来的民船数量都保持了稳定增长的势头。即便是在1873年,进出香港的民船也只比1872年减少1291艘次,就算将这一结果完全说成是由粤方查扣民船造成的,那么这一减少量也只占全部民船数量的4%,不足以从整体上对民船贸易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从1872年下半年到1874年上半年的两年间,累计只有18桩涉及缉私船查扣民船的案件经由港府出面委托领事本人与粤方交涉,如果大量涉案民船商人果有冤情需要申诉的话,恐怕不会只有区区18桩案件吧。真实的情况是船主已诚实纳税的那些民船很少会被查扣,以在广州—香港间承运大宗货物的船只为例,这类船只所载运的货物多为值钱的鸦片、茶、丝等进出口物资,如果粤方缉私船对此类船只狠敲竹杠的话将会获利丰厚,可他却从未听说此类船只被缉私船查扣过;因为这类船只已在广州或香港外围税卡缴纳了相关的税赋并取得了统税单据,缉私船当然也就不会查扣这类船只了。大多数被查扣的商船都是在广东沿海从事走私贸易的民船,由于粤方很难从源头上对此类船只加以监管,因此只得从末端入手在香港周边水域拦截、盘查,这乃是正当的缉私行为,毋庸非议(42)。罗伯逊最终指出,固然人人皆盼望涉港贸易活动免遭任何不义之举的危害,但是下面的结论其实颇为公允:备受部分商人抱怨的粤方缉私船拦截、查扣民船的行动并非旨在扼杀进出香港的合法贸易活动,也不会对此类贸易活动造成危害,只有那些搞走私的商人会由此而感到不便(43)

      粤方的封锁行动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进出香港的民船贸易,也肯定会有从事合法贸易的民船遭到缉私船的滋扰。一些案件当事人就曾声称,民船在遇到缉私船拦截盘查时,为了避免耽搁,几乎不得不向参与盘查的员司馈赠礼品以示打点,而此类礼品从未被拒收过(44)。但这种滋扰行为是主流还是支流却值得进一步辨析。如果仅凭某些人的一面之词,就会误以为粤方的缉私行动充斥着各种腐败行为,笔者在整理史料时最初就曾产生过这样的印象。而在充分研判、辨析了众多交涉案件所曝出的事实真相之后,就会得出下述与罗伯逊相似的看法:一些华商(尤其是奸商)已习惯于援引外部力量(如港府)来干扰粤方正常的执法行为,即便他们根本没有遭到不公正的对待,也会采用小题大做或栽赃于粤方的伎俩来争取有利的结果。总体而言,缉私员司的滋扰行为肯定不可能彻底杜绝,但并不能就此全盘否认粤方的缉私行动具有正当性;相比之下,那些提请港府出面与粤方交涉查扣船只案件的华商则基本都不是诚实本分的商人,而是走私者(45)。由此可见,走私者才是粤方的封锁行动所主要针对的害群之马,而从事合法贸易的商人所受到的滋扰不会很严重。此外,关于在早期的缉私行动中屡屡出现的那种殃及无辜的行为,粤督刘坤一于1876年发布文告予以纠正,代之以只对具体的走私者施以处罚,进而树立起不知情者不为罪的原则,此类冤案的数量遂明显减少(46)

      针对前述指责粤方的封锁行动导致香港贸易活动一片萧条之类的说法,罗伯逊特意开列出1867-1873年香港棉、毛纺织品进口量统计表,从表中可以发现,尽管进口量存在年际波动,但是并没有表现出明显下降的趋势。此外,香港华人聚居区的人口不断增多,新建房屋的数量也在持续增加,且房租与地价均呈上涨之势,这恰恰反映出香港华商的生意日渐兴隆,而非不断衰退(47)。针对某些商人引用香港港务局的统计数字所证实的“进出香港的民船所承运的货物大幅减少”这一提法,罗伯逊也进行了细致分析。他认为由于1873年是一个贸易大萧条的年份,由国外运货经停香港的轮船数量本身就有所减少,而且这样的场景在各个通商口岸都在上演,香港的贸易活动不够活跃也实属正常。因此某些商人所抛出的“如果粤方停止封锁,民船贸易就能维持昔日那种繁盛的态势”之类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因为粤方封锁香港并非造成香港贸易萧条局面的根本原因。此外,进出香港的民船数量有所减少这种现象也不具有全局性,香港港务局的报告特别指出民船贸易的缩减集中出现在两个方向,其一为香港—澳门方向,其二为香港—粤东北方向。而这两个方向的水道近来恰恰新开辟了轮船航线,原先由民船承运的货物已有不少改由轮船运输了,因此导致这两个方向的民船贸易规模缩减的原因也就不难体察了。进出香港的民船数量虽有所减少,但实际的贸易量则未必也有相应比例的减少,这才是港务局的报告所要表达的确切意涵;可是某些商人却将港务局的报告断章取义地解读成一种偏离事实真相的场景。同时,1875年的特大台风造成大量民船倾覆或损坏;部分外贸商品(如汕糖)近来也不再经香港转口输往海外市场(如日本),改为直接出口海外市场。诸如此类的因素都会导致进出香港的民船数量有所减少,而这都与粤方的封锁行动无关(48)。罗伯逊继而指出,近年来进出香港的民船数量基本维持在56 000艘次/年,绝大多数船只在进出香港时都载满了货物。这些船只当中有2/3来自东南沿海地区,可见粤方的封锁行动并没有将民船驱离香港。粤方的做法实际上保护了那些诚实纳税的商人免受走私者的不正当竞争,进而将涉港贸易活动纳入到一种正规的管理体制之下。这与前些年洋税务司制度登场之后,各口海关开始规范进出口贸易管理体制的做法如出一辙(49)。罗伯逊此言把香港贸易萧条(及民船贸易量缩减)与粤方的封锁行动之间那种“莫须有”的关联撇清了。香港立法会的一些议员也指出,尽管粤方采取了封锁香港的行动,但香港的贸易场景却一年比一年繁荣(50)。此言无意间道出了真相。

      6.粤方开展缉私行动时拥有多大的权限

      这里要分析的是两类本不应引发争辩的问题,其一是粤方在缉私时能否越界执法,其二是粤方有没有权力拦截非广东省的民船并强行征税。但这两类问题却并不容易处置。

      第一个问题原本无须商榷,清政府当然无权在香港管辖的区域(含水域)内缉私。但实际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有时候也会在一些意外因素(如天气原因)的影响下确实发生越界缉私行为,争议也就随之而来。一些香港华商认为与封锁相伴的缉私行动基本上都是在香港水域内进行的,因为这一水域是船只驶往香港港口的必经之路,在此缉私如同瓮中捉鳖,而假如在这一水域之外缉私,难度就会增大(51)。调查委员会也认定了华商的上述说法。而当罗伯逊就此与粤方进行交涉时,粤方表示已三令五申禁止缉私船驶入香港水域滋扰民船,并承诺会进一步核查有关缉私船越界执法的指控是否属实(52)

      随着调查的深入,罗伯逊逐步确认了“近乎全部的拦截和查扣民船的行为都是在香港水域发生的”这种说法与事实不符。尽管确实发生过缉私船在追击走私民船的过程中闯入香港水域并查扣船只的事件,但两广总督事后严惩了涉事缉私船的管带和船员。这就说明粤方并不支持此类越界执法的行为,而且此类行为最终经调查坐实者为数不多。此类行为之所以被某些人(特别是走私者)大加渲染,往往是这些人出于“反咬一口”的动机而故意抛出一些歪曲之词和不实之词(53)。这一点在下文将要述及的KHS号民船走私案中表现得很清楚。

      第二个问题则涉及不同省份乃至广东省内不同征税机构之间的利益争夺。有很多民船从香港载货之后,原拟驶往广东省外的口岸,此类民船同样也会被粤方缉私船拦截,并在被迫缴税(从而获得统税单据)之后方可继续驶往目的地口岸。民船在缴税后获得的统税单据应当视为所有赋税一概缴清的证明,可是当这些船只在驶抵福建等省的口岸之际,又被当地税关勒令再次缴纳相关税赋,其先前在广东缴税后获得的统税单据并不被认可(54),甚至连本省海南岛的官宪也不认可船主出具的在省会广州或沿海税卡取得的统税单据,强令商人再次缴税(55)。这就说明粤方在无力充分保障统税单据效力的前提下,强行对外省(及一部分本省)民船征税,的确使部分商人因重复纳税而蒙受损失。

      对此,粤方只是答复船只从外省载货驶往香港,除应(在始发港)缴纳厘金之外,还须按照对外贸易税则在邻近的通商口岸缴纳(对外贸易)出口税。如果这类外省民船只能出示厘金单据而不能出示外贸出口税单据,就足以证明其涉嫌逃税,理应由粤方代为补征(56)。粤方这样操作确实有据可依,后文将通过详解KHS号民船走私案来展示粤方这样做的合理性。至于福建及海南岛等地的官宪不认可统税单据的效力,则是基层官场盛行贪腐之风的典型例证,后文将述及这些基层官员也是一伙妨碍正常贸易活动顺利开展的害群之马。

      通过对以上六类争议问题进行解析,孰是孰非不言自明。诚如罗伯逊所言,香港的存在助长了华人的走私之风,粤方必须设法应对。粤方封锁香港之后,那些习于靠走私牟利之徒处处碰壁,于是便有了无休止的抱怨之声诉诸港府。走私活动是引发粤港双方互不信任乃至失和的源头,有远见者应从大局着眼来维护中英关系的和平态势,而不应从保护某些小团体的利益出发来处理双方的纠纷。从他经手交涉的一些纠纷案来看,几乎每一桩案件的涉案人都在大搞走私活动。港府对贸易活动的保护不应超出必要的限度,对于那些来香港纯粹就是为了搞走私的华商,港府更不应对其滥施保护。这样的保护只会导致粤方选择和港府对着干,使港府的处境更加被动。针对某些人所发出的种种扰乱视听的言论,港府最明智的做法就是置之不理。等这些人意识到他们的“喊冤”“叫屈”之声不再能博得外界的同情之后,就会放弃走私,改而通过合法方式来香港做生意。粤方无疑有权在其辖境内以最有效的方式对民船贸易征税,现行的征税体制有助于解决很多令人恼火的问题,民船在香港附近的税卡缴税之后即可免去很多麻烦,而且没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粤方此举旨在扼杀香港在贸易领域所具有的旺盛活力,因此也就不能谴责粤方的此类封锁行动有何不当(57)。罗伯逊的立场最终得到英国殖民地部大臣的肯定,该大臣也认为:当前的事态将香港置于一种保护走私贸易的污名之中,并使有关各方均感恼火;而广东沿海汊港众多,洋面广袤,如果粤方不采取现行的这套制度来打击走私活动,就无以遏制其猖獗的势头,因此粤方在其领水内或外海(公海)拦截并搜查其本国属民的船只,当属一种无可非议的权利(58)

      三 真相揭秘——谁是真正的害群之马

      由封锁香港而引发粤港双方交涉的案件层出不穷,以下先概要性地列举曾引发有关各方激烈争执的五桩代表性走私案件,旨在使读者了解此类案件的一般性质;继而择取三桩影响大的案件加以详解,意在阐明在这些争执当中谁是真正的害群之马;最后补充叙述粤方负责征税和缉私的基层官员、兵弁的丑恶行径,以期展示这伙人对正当贸易活动造成的危害。

      1.民船走私活动概览

      18736月~187411月间发生了五桩具有代表性的民船走私案。如表1所示。

     

      以上案例展示出的缉私场景使我们初步了解了走私活动的危害性及猖獗性,也基本弄清了谁是真正的害群之马。当走私船被查扣之后,涉案人总是绞尽脑汁来周旋应对,或试图使部分案犯免受处罚,或要求降低罚款额,乃至想通过抵赖、捏造事实、假造单据、胡搅蛮缠来逃避处罚。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则竭力散布与事实不符的小道消息,利用部分公众反对粤方封锁行动的心理来造势,从而将水搅浑误导舆论,下文将详述三桩典型案件。

      2.典型案件详解

      KHS号民船走私案、WCL号民船逃税案、(1876)粤方()谍报员敲诈香港华商案三桩案件,或曾引发有关各方的激烈争执,或曾产生过较大的社会影响,因而有必要加以详解。此外,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也曝出很多与走私和缉私相关的秘闻,这些秘闻所反映出的内幕场景有助于我们深化对封锁香港问题的认识。

      其一,KHS号民船走私案。

      这是一桩颇为典型的民船走私案。涉案船主一度将水搅得很浑,令旁观者真伪难辨,莫衷一是。不过在调查过程中案情得以逐步澄清,走私真相也大白于世。

      18743月,该船从台湾淡水港载货驶出,在当地已缴纳过厘金等税费,后在驶至香港附近的鲤鱼门水域时被粤方缉私船拦截,因船主无法出示统税单据,故该船被押往广州处置。案件当事人倪明亭指出,台湾属福建省管辖,从不设海关的淡水港载货驶往香港只须缴纳厘金,不须缴纳出口税,船只行驶途中可经停厦门,若货物不拆包,则无须在厦门缴纳任何税费,这种贸易方式已延续了七八年之久。倪明亭指控粤方横生枝节,以船主不能出具统税单据之类的理由在香港周边水域(尤其是英属水域)拦截查扣由台湾驶往香港的船只,最终导致该船连同所载船货被没收后变卖。他虽然提请港府出面交涉,但具体负责交涉事宜的广州领事罗伯逊则有意偏袒粤方,致使此案不了了之。他最终认定,粤方此举的真实目的乃是迫使原先驶往香港开展贸易的民船改赴广州进行贸易(59)。港府大律师海勒也颇为关注此案,他认为,代理此案涉案人出面向港府提出交涉请求的赖兴是香港的一位德高望重的商人,此类商人是按照香港当初辟为殖民地之际所发布的自由贸易宣言来港经商的,这份宣言承诺港府有责任保护这些商人的权益不受侵犯。而对于驶入香港水域的船只,港府当然有义务加以保护。此际粤方公然在香港水域查扣民船,已可等同于海盗劫掠,罗伯逊就此案进行的交涉完全是敷衍了事,粤方就此案所做的答复也令人很不满,案件的处理过程极不公正(60)

      案发后,当事人与缉私员司各执一词,罗伯逊感到有必要召集双方当事人当庭对质。可KHS号民船当事人始终不愿赴广州当面与粤方缉私员司对质(61),理由是他担心一旦到了广州就会被粤方投入监狱;随后其代理人又声称强令当事人亲赴广州对质,恰恰暴露出粤方查扣民船的不正当性(62)。在KHS号民船当事人迟迟不赴广州对质的情况下,粤方最终将其船货变卖;其代理人又辩称在船货已被变卖、所得赃款已被各级官员瓜分的情况下,再令当事人赴广州对质,这种做法纯粹就是一个骗局。种种迹象表明KHS号民船当事人企图将水搅浑,借机诬陷粤方(63)

      清政府早有明文规定:船只从不设海关的港口驶出,如欲驶往香港,可先驶往邻近设有海关的口岸缴纳关税,然后便可驶往香港。台湾船只一般均会经停厦门,缴纳关税后再驶往香港。这条规定已实施多年,当事人不可能不知道。可当事人在提请港府出面交涉此案时却只字未提这些规定,而是改换成了其他旨在证明粤方违规拦截民船的证据(如船只是在香港水域被扣),表现出十足的滑头倾向。当事人自称其所在商行有八艘民船常年往来于港台两地运货,且从未申领过统税单据,据此可推知所涉逃税额度巨大。同时,当事人递交给港府的材料和递交给粤方的材料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却又以“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为由,拒不赴广州当堂对质以澄清有关事实,恰恰彰显出其做贼心虚的面目(64)。罗伯逊认为,综合各方面的证据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走私案,粤方处理此案的方式并无不妥之处。而令他感到纳闷之处在于,当事人既然不愿赴广州当堂对质,却又提出要粤方赔偿损失的无理要求,他不明白当事人凭什么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清政府从未将自己辖境内(含领水内)的属民管辖权让渡于其他主体,因此粤方在中国领水内打击其属民开展的走私活动实属天经地义。他主张港府别去干预不在香港辖境内发生的那些纯属中国内政的事情,那样会损害中英双方的友善关系。粤方的执法行动没有值得非议之处,也没有得到港府的配合;若港府出面替那些走私者交涉,就会刺激各类欺诈性的贸易活动大行其道,促使走私之风愈加猖獗(65)

      其二,WCL号民船逃税案。

      此案原本只是一桩简单的民船逃税案,只不过由于粤方处理此案的方式确实殃及无辜,加之一些小道消息在案件交涉过程中越传越玄,致使包括英国殖民地部大臣在内的很多局外人都深受误导,从而使原本简单的案情变得扑朔迷离。而此案的定案过程也有助于后人体悟粤方处理此类案件的难度,进而认识到走私活动给各方造成的麻烦。

      此案的“基本案情”并不复杂,据船主声称,187536日,WCL号民船载运匹头货由香港驶出,初拟赴CC税卡缴税,并已备齐缴税所需呈验的各种单据。岂料突遇恶劣天气,该船被风吹至香港水域的YS湾,随后该船便被粤方缉私船以走私为由查扣(66)。案发后不久,经港府代理总注册师特诺奇之口传出的一些小道消息开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案发时天气极为恶劣、被扣船只上的两名船员被粤方投入监狱后遭到严刑拷打等等(67)。随后粤港双方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一系列交涉:一、WCL号民船是蓄意逃税还是受其他因素影响而偏离航道未及缴税;二、案发时天气状况如何,船只被查扣的地点是在香港水域还是在中国水域;三、被捕船员是否遭到粤方狱吏的严刑拷打。

      案发后,负责出面交涉的是货运代理人王子善,船只被查扣时他并不在场。后经核实,王子善事先已向船主支付过30块银圆并命其向CC税卡缴税,而船主则想将这30块银圆私吞,因此驾船意欲绕过CC税卡,结果被缉私船俘获。关于天气恶劣之说也不成立,当时天气很好,这可从当日《香港政府宪报》《德臣报》《孖剌报》上所刊登的气象讯息中得到证实。该船被俘获的地点也不在YS(属香港水域),而在CC税卡以南的中国水域,因此该船企图逃税的事实完全成立。复经会审公廨提审两名在押船员当堂对质,两人均否认曾遭严刑拷打,因此特诺奇所言不实(68)。这就是此案经初步交涉后得出的一些基本结论。

      为了进一步弄清真相,英国殖民地部大臣要求港督坚尼地询问特诺奇是如何获知前述小道消息的。特诺奇答复称,在中国监狱这种阴暗的魔窟里,囚犯肯定会遭到严刑拷打,只是因为他们害怕被官府报复,所以在受审时往往不敢说自己曾遭到严刑拷打。他是从王子善那里获悉船员遭受酷刑折磨的消息,而王子善又是从被押船员翁凯沃的来信中获知其遭受了严刑拷打。王子善则声称他确实收到过翁凯沃的来信,信中述及其在监狱里受到虐待;不过此后双方的交涉主要围绕着被扣货物展开,船员是否遭受严刑拷打一事后来未及进一步核实真伪,因而船员的来信只能算孤证。同时特诺奇还指出,关于香港报纸上刊载的天气情况与当事人所描述的天气情况大不相同之说,也不矛盾,众所周知“一公里外两重天”的道理,报纸上刊载的只是香港港口内的天气情况,与事发地的天气情况未必相同(69)。至此,船员翁凯沃是否受到严刑拷打固然还无法确定,但特诺奇关于案发时天气情况的解释显然过于牵强(70)。后来特诺奇再度就此案发表意见,称船员翁凯沃到底有没有遭受粤方的严刑拷打可能确实是件“说不清楚”的事情,不过此人确实曾对王子善说过自己遭到了“虐待”,而他认为“虐待”一词含义宽泛,诸如供给的食物不足以维系基本的生存、病重之际得不到起码的救治以及牢房里累积的粪便污物不予清除等等,都可视为“虐待”,而这与“拷打”在性质上并无不同(71)。此说显然意在辩白其早先所传播的小道消息并没有严重失实,可见在传言无法得到确切事实佐证的情况下,特诺奇只好借助于曲解“虐待”一词的意涵来自圆其说,而这恰恰反映出其早先的说法是一种信口开河的言论。至此案情真相大白:WCL号民船船主心怀蓄意逃税的动机,案发时天气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导致该船偏离航道而未及缴税的因素,船只被扣地点位于中国水域,被捕船员未遭粤方狱吏严刑拷打。

      其三,1876年粤方()谍报员赖阿龙等敲诈香港华商案。

      1876424日,有四名华人被带往香港警察局对质。其中一人被另外三人指控犯有谋杀罪。警方随即进行审讯,警察局华人翻译官翁阿彷以译员的身份全程列席,由于翁阿彷昔日曾在粤方彭超海号蒸汽巡船上任职,故当场认出人犯之一赖阿龙为一诈骗惯犯,由此也就使警方迅速查明了案情真相。此案令港府感到震惊之处在于其所曝出的一些缉私秘闻,这些秘闻令港府意识到粤方对香港华商华人的挟制和滋扰可能远超乎预期的想象(72)

      此案是一桩典型的敲诈案,以赖阿龙为首的三名华人企图向SL号渔船船主郭波立敲诈勒索钱财,所采用的借口是诬陷其子参与了谋杀活动。郭波立当场抵拒了这一敲诈行为,随后三名敲诈者及郭波立之子被带往警察局接受讯问。审讯之后,郭波立之子无罪释放,三名敲诈者被判刑。后经香港法院查实,此三人皆参与过粤方在香港开展的谍报活动,彭超海号蒸汽巡船上的员司与这些潜伏在香港的谍报人员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对进出香港港口的民船的预期动向了如指掌(73)

      翁阿彷曾在彭超海号蒸汽巡船上供职多年,在此案审理期间他向港府提供了众多涉及粤方缉私活动的机密信息,令港府为之震骇。据翁阿彷言,彭超海号的管带是一名英国人,该船经常借口补给淡水和食物驶入香港港口停泊,并伺机与粤方派驻香港的谍报员联络。所有从香港驶出的民船皆需先行驶往粤方设在香港附近的税卡缴税,否则彭超海号就会调拨武装缉私艇将逃税民船查扣。粤方之所以能够获知民船走私活动的确切情报,缘于其在香港派驻有大量专职的谍报人员负责监视民船的动向。这些谍报人员持有广州海关洋员核发的证票,因而有资格向彭超海号提供涉及民船走私活动的情报,于是粤方的缉私船即可有的放矢地去围追堵截那些走私船。从既有的案例来看,无论是从香港载运鸦片外驶,还是从广东沿海地区载运铁锅、生猪等货物偷运香港,十有八九被谍报人员预先侦知,进而遭到缉私船的查扣。作为酬报,这些谍报人员可从所查获的走私物中分取30%作为提成(74)。这样的事实一经披露,港府就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

      本案主犯赖阿龙恰恰就是持有证票的粤方谍报员,但他所持的证票并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很可能是该证票的原主将该证票遗失后被他拾获的。这就为他提供了招摇撞骗的机会。他极有可能是与走私者串通一气,进而蓄意向粤方散布一些虚假的走私消息,意在将粤方的缉私船引离特定的驻泊区域,驶至虚假消息所描述的区域张网守候,而走私者即可趁缉私船驶离之际驾船离开香港,据猜测,走私者分给此人的提成远高于粤方明文规定的30%的比例。在一桩典型的调虎离山欺诈案中,此人谎称一艘民船载有大量走私货企图闯关逃税,并凭借其证票成功使彭超海号驶至某偏僻水域张网守候达四天之久,结果却未能等来所谓的走私船。事后缉私员司断定此人显系与走私者合谋,故意利用其证票调离彭超海号,其间肯定有真正的走私船趁机从其他路线驶离香港(75)。翁阿彷称,自己当时就在彭超海号上全程体验了被赖阿龙所诓骗的过程,故确信此人显系地痞无赖之徒(76)

      香港立法会的一些议员及香港大律师金斯梅尔都认定,此案反映出由粤方主导的一套邪恶的谍报侦查制度早已在香港落地生根,粤方雇用一伙社会最底层的华人渣滓充当谍报人员,这伙人进而采用威胁、讹诈、勒索等方式滋扰香港无辜商民,手段极其卑劣(77)。香港大法官约翰·斯梅尔则指出,此案多亏翁阿彷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才没有殃及无辜,而1875年发生的另一桩性质类似的敲诈案,则直接导致香港一位非常尊贵的华人的兄弟在汕头被粤方处死。事后经核查,此人的“犯罪事实”竟然都是敲诈者凭空捏造出来的。近年来这样的案件为数不少,很难想象其中到底有多少冤假错案(78)。这说明原本是服务于缉私活动的谍报侦查制度,已脱离了粤方的掌控,表现出巨大的危害性。

      3.粤方基层税吏、缉私员司对贸易活动的危害

      内地某些口岸的基层税吏以及一些底层缉私员司同样也难以恭维。18749月,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曾联名发布了一份文告,宣称从香港驶出的民船可在位于香港港口东西两处的税卡一次性缴纳完毕所有名目的税赋,并由此获得一份统税单据,凭此单据即可在抵达目的地口岸时免缴任何后续的税赋。这就剥夺了一部分基层税吏借乱征税自肥的机会,于是广东西海岸地区的税吏便拒不执行上述命令,对入港民船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强行征收进口税。此类行为使粤方高级官宪的文告流于形式(79)。尽管派遣洋员监控缉私行动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部分缉私员司的违规行为;但这种监控不可能是全方位的,在实际操作层面肯定还有一部分小型缉私艇的行动不便加以约束(80)。时评亦指出:“中国之巡船……所用司役之人未免狐假虎威,借此以饱私囊;是故遇有行船必多方盘诘,逾格需索。”(81)而且在某些“潜规则”的支配下,粤方也无意于纠正此类底层缉私员司的违规行为。罗伯逊就此与粤方进行交涉时,发现粤方对于加派洋员监控此类员司的建议极为反感(82)

      综上所述,敢于无视上级官宪政令的基层税吏以及脱离洋员监控制度约束的基层缉私员司,构成了除走私者、地痞无赖之外的第三类害群之马。走私者的危害性主要有两点:一、逃避理应缴纳的赋税,在给国库造成损失的同时也使合法纳税的商人处境被动;二、违禁品走私活动会严重危及清政府相关专卖制度的正常运转(如食盐走私),甚至会加剧基层社会的动荡形势(如军火、弹药走私)。地痞无赖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掩护走私活动、滋扰无辜民众的日常生活乃至制造冤假错案等等。而一部分基层税吏和缉私员司的危害性则表现为妨碍正常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使从事合法贸易活动的商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四 纠结的困局——“封锁香港”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

      封锁香港问题引起了中英双方的高度关注,但由于形势复杂,各涉事方一时都拿不出立竿见影的解决方案,加之澳门方面的搅局,共同导致了封锁香港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1.英方无法诉诸武力来解决问题

      香港商人群体很早就主张动用武力来解决这一问题,他们表示:港府必须采取果断行动来扭转当下这种被动局面,譬如由港督会同广州领事联合向两广总督、粤海关监督施压,迫使其终止此类缉私行为;如果粤方不配合,港府则应调动驻港英军驱逐盘踞在香港周边水域里的缉私船,取缔粤方设在香港港口附近的税卡(83)。调查委员会也曾建议港府针锋相对,加派武装汽艇守卫香港的港口及周边水域,保障进出香港的华商民船不受滋扰(84)KHS号民船船主也强烈要求港府配备火力强大的巡船,来制止粤方缉私船在香港周边水域滋扰华商民船的行为(85)。总之,香港各界人士屡屡敦促港府采取强硬手段捍卫自身的威望(86)

      英国殖民地部大臣虽然也对粤方的封锁行动颇有微词,但他对于港府发出的求助之声也仅是给予道义上的支持。比如他曾在18753月表示,如果粤方的行动确实妨碍了香港的贸易活动顺利开展,他将会敦促英国政府采取必要的手段来改变事态的走向;不过他基本上还是想靠外交手段来解决问题,为此他委托外交大臣训令驻华公使提请清政府对粤方的缉私行动加以规范,尽量不要对进出香港的民船造成不必要的滋扰(87)。而英国外交大臣则反应冷淡,只是表示会训令驻华公使敦促清政府注意此事,便再无下文(88)。港府所能支配的水上武装力量相对薄弱,确实无力保护那些经常往来于香港与内地间的华商船只;而英国政府此际财政匮乏,似也意在维持一种友善的对华关系,不愿意为此再打一场“亚罗号”战争,这就导致港督无力对粤方的封锁行动做出强硬的回击(89)。部分香港华人当时就意识到,港府对于粤方如此出格的举动竟然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只能说明港府确实畏惧粤方(90)

      2.早期酝酿的解决方案不具可行性

      为了解决由封锁香港所造成的各种难题,港督坚尼地于18748月提出了如下三条建议:一、粤方撤走非直接隶属于粤海关监督的各类缉私船;二、粤方全面澄清中国相关税收法规的意涵,使商人们明白每一个口岸及税卡具体负责征收哪些税种;三、由中英双方共同派员组建一个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当常驻香港或(清属)九龙,专司调查和处理各类纠纷案件。他认为,要将这些建议付诸实施,尚需预先解决很多难缠的问题,比如协调有关各方的利益冲突,为盐、军火、弹药、硝石等违禁品贸易设计出一套能令各方接受的管制方式等(91);港府大律师海勒也表示上述联合调查委员会必须保证所有配合调查的证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承诺在调查结束之后将对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惩处(92);香港洋商总会主席莱瑞也建议中方出任上述委员会督察一职的官员必须与粤海关监督没有关联,这样才能减轻华商所遭受的种种欺凌,并约束缉私员司滥施权力的行为(93)

      罗伯逊对上述建议表示反对,理由如下:一、参与封锁行动的缉私船分别隶属于两广总督名下的厘金局、粤海关监督名下的常关以及盐运使名下的缉私机构,这三类缉私船承担的任务有别,又各自直接对所属上级负责,所征收到的赋税也有不同的用途,故不可能将不归常关辖制的另外两类缉私船撤走;二、广东省虽为内贸征税体制制订过相应的税则,但是每个府又都会结合当地的特殊情况出台一些地方性税则,这就意味着要彻底弄清粤方的税目税则将会颇费周折;而且粤方也不愿向港府提供这类材料,因为他们担心这样做会导致日后出现更多纠纷;三、依据过去的经验,由中英双方派员组建委员会去调查有关事项,只会引发中英双方无休止地纠缠,并导致涉案人向港府或粤方更高级别的官员提出上诉,招来无穷的麻烦。总之,坚尼地等人构想的上述解决方案完全脱离实际(94)

      3.晚期酝酿的解决方案需要双方进行旷日持久的交涉

      英国殖民地部大臣后来主张以驻华公使威妥玛提出的建议为底本来设计解决方案,即接纳一名中国领事官常驻香港,由其负责向来香港做生意的民船商人核验内地海关开具的出口税单,向载货驶离香港的民船商人预征进口税并签发进口税单,这样即便这些船只离港后驶往未设税关的汊港,也没有逃税之嫌了。他不主张将此视为一种权力的让渡,认为这只是认可了清政府有资格派员管理其境外属民而已,依照国际惯例,接纳这样一名领事官无可厚非(95)。后来该大臣又屡次重申此方案是医治当下各类缉私乱象的良药,能够将现行的这套广受抱怨的封锁体制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96)。这反映出英国政府无意于将事态扩大化。

      香港洋商总会则反对上述方案,认为这会给某些贪官污吏提供滥施权力的机会,此类官员的存在及其所要履行的职责将会破坏香港的自由港地位,也会使大英帝国在香港华人眼中威严扫地。同时,接纳这样一名领事官对于保障香港华人的福祉而言,恐怕也难发挥积极功效(97)。罗伯逊也不完全支持上述方案,理由是将进出香港的规模庞大的民船贸易置于一名品行和独立行事权均难以保障的中国领事官的管辖之下,实在过于危险。他建议由外国人代表清政府出任此职,这会有助于将粤方现行的征税体制调整至一种港方所能接受的程度(98)

      港府更为看好的一种方案则是在香港设立一个由外籍税务司管理的中国海关的分支机构,负责处理进出香港的华商民船所涉税务事宜。不过要落实此方案同样会涉及很多繁杂的问题,需要与清政府进行旷日持久的交涉(99)。英国殖民地部大臣后来也表示,在香港设立由外籍税务司管理的中国海关的分支机构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可以避免接纳一名中国领事官常驻香港必然会遇到的强大阻力;只是这需要与清政府进行交涉,恐短期内难以达成协议,导致封锁香港问题愈拖愈久。不过他还是提请外交大臣派员尽早与清政府展开协商,以回应各界的热切期待(100)。至此,解决封锁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总算确定下来。

      4.粤港双方的利益诉求尖锐对立

      香港洋商总会对粤方的封锁行动所持的立场在香港商界中颇为流行,香港洋商总会认为,粤方必须撤走全部封锁香港的船只,取消设在香港港口出入口处的税卡。只要进出香港的民船被粤方以任何名义强行征税,香港的自由港地位就是一纸空文(101)。从中可以发现,香港洋商总会只从商人自身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无视粤方所享有的正当征税和缉私的权力,因而这样的要求完全不可能被粤方接受。而罗伯逊则指出,粤方其实也颇感棘手,民船假道香港开展走私活动非常猖獗,所以封锁香港也就成了粤方迫不得已推出的一种应对措施,加上粤方也得不到港府的协助与配合,故开销很大。粤方也知道此举注定要遭到部分商人的非难,进而引发粤港两地政府失和。罗伯逊认为这种局面的形成不能完全归罪于粤方,那些反对封锁行动的势力除了斥责和谩骂之外,都提不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替代性方案来缓解困局,恰是这种远非明智的态度加大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使粤港双方都很难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他最终断言,除非能够设计出一种替代性的制度安排,确保粤方能够征收到其应得的赋税,否则,粤方封锁香港的行动绝对不会停止(102)

      5.澳门搅局

      1887年中葡两国正式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之前,清政府并不承认澳门为葡萄牙属地,而只认可澳门为葡萄牙向中国租借之地。澳门此时(1887年之前)尽管在事实上已然享有和香港几乎同等的自由港地位,但在清政府看来仍属国内港口,与香港这一外国港口显然不同。在性质上,华商赴澳门开展贸易活动属于内贸,而赴香港开展贸易活动则属于外贸,两者当然不能等量齐观。因此当葡澳当局强力撵走粤方驻澳门的征税机构之后,粤方也派遣缉私船对澳门实施了类似的封锁,在澳门港口外拦截进出澳门的民船补征税款。由于粤方对进出澳门的民船按照内贸税率征税,而对进出香港的民船按照外贸税率征税,这就导致民船载货进出香港的纳税负担更为沉重。先以糖出口贸易为例,若从广东下四府载运糖出口香港,须在始发港按照0.12两纹银/担的税率缴纳内地税之一出口税,然后在将糖运往香港之前须先运往广州,在广州按照0.08两纹银/担的税率缴纳销号税及0.2两纹银/担的税率缴纳对外贸易出口税,三者累计为0.4两纹银/担。而若将糖运往澳门,则只需在始发港按照0.12两纹银/担的税率缴纳内地税之一出口税,在澳门港口外向缉私船缴纳同样额度的税赋即可驶入澳门港,两者累计只有0.24两纹银/担,较之运往香港少纳40%的税赋(103)。再以棉花进口贸易为例,若从澳门贩运棉花至广东西海岸地区,累计纳税额为0.383两纹银/担。而若从香港贩运棉花至广东西海岸地区,则须先在香港港口外的税卡按0.525两纹银/担的税率缴税以获得统税单,在抵达目的地口岸时还须再行缴税以满足基层官员的贪欲,前后累计缴税额将高达0.819两纹银/担,是前述从澳门贩货缴税额的两倍以上(104)。有鉴于此,华商希望粤方能将涉港贸易与涉澳贸易划一办理,毕竟在华商眼中澳门与香港的地位实质上没有不同,都是外国管辖下的自由港,粤方理应等同对待(105)。殊不知澳门事实上所享有的自由港地位并没有得到清政府的承认,华商仅从一己之私出发要求清政府将港澳一视同仁,对民船贸易统按涉澳贸易的低税率征税,其理由委实站不住脚(106)

      华商在澳门开展贸易活动,至少就纳税额低这一关键要素而言,条件确实比香港更优越,英国殖民地部大臣对这一点非常敏感。因此澳门的地位如果不加以厘清,对香港的前途而言就始终是一种威胁。港府也担心如果在封锁香港问题上处置失当,可能会导致澳门的贸易条件显得更为优越,最终迫使华洋商人舍弃香港进而转战澳门做生意,届时香港会不得不将远东巨埠的地位拱手让与澳门。况且当时已有香港华商向港府代理总注册师表态,如果港府不采取措施来矫正这种从港澳两地贩货赋税轻重不一的局面,他们将不得不考虑把大宗生意部门迁往澳门办公以减低赋税支出。对于香港而言这显然意味着财富的流失,港府非常不愿看到这一幕的发生。港督在致宗主国大臣的信函中也曾屡次提及这种可能性,这就导致港府不敢轻举妄动,生怕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无形中也就不得不容忍粤方的封锁行动(107)

      五 “封锁香港”问题的最终解决及其历史启迪

      诚如广州领事罗伯逊总结的那样,除非能拿出一种令各方都能接受的替代性方案,否则粤方的封锁行动不可能终止。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于80年代以后开始介入此事,致力于调解各方的纠纷,力争拿出一种折中的解决方案。他在1886年率先与澳门方面达成协议,葡方同意“会同中国在澳门……征收洋药税项事宜”,而中方则允诺澳门归“葡萄牙国永远驻扎管理”(108)。这个协议带有以主权换赋税的色彩,葡方在真正意义上获得了对澳门的管辖权,而清政府方面则获得了对进出澳门的民船贸易按照对外贸易税率征收赋税的权利。随后香港方面也顺势与清政府达成协议,港府同意清政府在香港设立一个中国海关分支机构(即后来的九龙关),由赫德指派一名英籍海关税务司主持该机构的日常工作,该机构将负责管理往来于香港和内地之间的华商民船,在征收常关税的同时也代征厘金;赫德还会派员对民船与税卡或缉私船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查明定断”。这些措施均有利于消除香港华商对厘金局、常关员司滥施权力之风的担忧。这样一来,港方在70年代中叶就已开始酝酿的解决方案最终得到落实,封锁香港问题由此画上了句号(109)。赫德的这种安排基本照顾到了粤港双方的利益诉求,唯一的缺憾就是正式承认了澳门为葡萄牙属地。

      这一问题从产生到解决的全过程,似乎可以修正我们对中国近代史领域若干“定论”的看法。今日的一些主流学术成果依然非常强调政治史、革命史的观点和立场,用一条线索、一种矛盾来给百年中国近代史定性,这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中国近代史是否就是一段“一团漆黑”的历史,没有一点值得称道之处?外人对中国是否竭尽欺压之能事?清政府在面对列强咄咄逼人的势头时是否唯有步步退让这一种选择?本文的研究所展现的场景恰恰不支持这些“定论”,英国驻广州领事罗伯逊处事非常公道,绝没有与港方沆瀣一气,粤方在面对港府施加的压力时毫无惧色,且在很多情况下表现出强硬的攻势,港府反而常常被逼入一种守势当中不知所措。因此笔者斗胆断言,19世纪90年代之前的清政府尚未衰败到无力有所作为、事事仰人鼻息的程度。然则中国近代史的研究该何去何从?笔者认为从微观层面的具体问题入手展开细致的实证研究不失为一种“突围”方式,在破解具体问题的过程中,研究者的思路往往不易受到特定史观的干扰,并会随着对特定问题的思考不断深入,从而形成研究者自己对特定历史事件、人物、场景的看法。这样的看法可能不系统、不完善,但却跳出了传统观念的窠臼,对封锁香港这一问题的剖析就使笔者切实感受到这种研究路径的可取之处。

      ①霍启昌:《晚清期间香港对内地经济发展之影响》,《学术研究》1988年第2期。

      ②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三》(Hong Kong Government House,Enclosure 3 in Governor Sir Arthur Kennedy,C.B.,K C.M.G.,to the Earl of Carnarvon.下文同类函件均采用首字母作为简称来标注),爱尔兰大学出版社编:《英国议会文书·中国问题(25)——关于香港事件的相关函件汇编(1862-1881)(Irish University Press ed.,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Vol.25,Correspondence Dispatches,Reports,Returns,Memorials and other Papers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Hong Kong 186281.),香农1971年版,第379页。(以下简称BPP.Vol.25.)

      ③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420430页。

      ④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95317页。

      ⑤连心豪:《近代中国的走私与海关缉私》,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490页。

      ⑥陈新文:《“封锁香港”问题研究(1868-1886)》,《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1期;曹英:《两难的抉择:晚清中英关于香港在中国沿海贸易中的地位之争》,《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4期。

      ⑦此机构为粤海关监督下辖的税赋征收机构,其性质为常关;而外籍税务司管辖的广州海关(有时也称粤海关)的性质为海关(洋关)[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173637]

      ⑧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reign Office,Enclosure 1 in Foreign Office to Colonial Office.下文同类函件均采用首字母作为简称来标注)BPP.Vol.25.,第393页。

      ⑨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435页。

      ⑩有学者认为此类封锁香港的行动单纯是为了查禁鸦片走私,对其他类货物走私则并不严究,这种说法显然与史实不符,且有悖于常理。参见陈新文:《“封锁香港”问题研究(1868-1886)》;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五》(HKGH,E 5 in K to C.)BPP.Vol.25.,第373374页。

      (11)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365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五》(HKGH,E 5 in K to C.),BPP.Vol.25.,第373页。

      (12)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一》(HKGH,E 1 in K to C.)BPP.Vol.25.,第359页。

      (13)(14)(16)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390377378365页。

      (15)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四》(HKGH,E 4 in K to C.)BPP.Vol.25.,第372页。

      (17)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HKGH,K to C.)BPP.Vol.25.,第389页。

      (18)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 1 in FO to CO.)BPP.Vol.25.,第395396页。

      (19)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 1 in FO to CO.)BPP.Vol.25.,第397399页;(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卡纳封致坚尼地专函》(Downing Street,The Earl of Carnarvon to Governor Sir Arthur Kennedy,C.B.,K.C.M.G.下文同类函件均采用首字母作为简称来标注)BPP.Vol.25.,第408页。

      (20)(21)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360365367页。

      (22)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四》(HKGH,E 4 in K to C.)BPP.Vol.25.,第373页。

      (23)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之四》(HKGH,E2,E 4 in K to C.)BPP.Vol.25.,第389391页。

      (24)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 1 in FO to CO.)BPP.Vol.25.,第398页;(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殖民地部致外交部专函》(Downing Street,Colonial Office to Foreign Office.下文同类函件均采用首字母作为简称来标注)BPP.Vol.25.,第426427页。

      (25)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七、之八》(HKGH,E7,E 8 in K to C.)BPP.Vol.25.,第391393页。

      (26)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365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五》(HKGH,E 5 in K to C.)BPP.Vol.25.,第374375页;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reign Office,Enclosure 1 in Foreign Office to Colonial Office.下文同类函件均采用首字母作为简称来标注)BPP.Vol.25.,第401页。

      (27)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二》(FO,E 2 in FO to CO.)BPP.Vol.25.,第433页。

      (28)(30)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 1 in FO to CO.)BPP.Vol.25.,第430431432页。

      (29)葡澳当局于1844年自行宣布澳门为自由港,但这种自由港地位在1887年以前并未得到清政府的承认。

      (31)(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殖民地部致外交部专函》(DS,CO to FO.)BPP.Vol.25.,第437439页。

      (32)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360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HKGH,K to C.),BPP.Vol.25.,第449页。

      (33)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361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三》(HKGH,E 3 in K to C.)BPP.Vol.25.,第379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四》(HKGH,E 14 in K to C.)BPP.Vol.25.,第384页。

      (34)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366367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五》(HKGH,E 15 in K to C.)BPP.Vol.25.,第386387页。

      (35)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365页;(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殖民地部致外交部专函》(DS,CO to FO.)BPP.Vol.25.,第438页。

      (36)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 1 in FO to CO.)BPP.Vol.25.,第399页。

      (37)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六》(HKGH,E 6 in K to C.)BPP.Vol.25.,第375页。

      (38)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八》(HKGH,E 8 in K to C.)BPP.Vol.25.,第376页。

      (39)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四》(HKGH,E 4 in K to C.)BPP.Vol.25.,第370371页。

      (40)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之二》(FO,El,E 2 in FO to CO.)BPP.Vol.25.,第440441页。

      (41)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361362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366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HKGH,K to C.)BPP.Vol.25.,第368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三》(HKGH,E 3 in K to C.)BPP.Vol.25.,第378379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389390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四》(HKGH,E 4 in K to C.),BPP.Vol.25.,第454页。

      (42)(43)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 1 in FO to CO.)BPP.Vol.25.,第394395398页。

      (44)(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殖民地部致外交部专函》(DS,CO to FO.)BPP.Vol.25.,第437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一》(HKGH,E 1 in K to C.)BPP.Vol.25.,第443页。

      (45)(47)(49)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 1 in FO to CO.)BPP.Vol.25.,第421422396398400页。

      (46)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之二》(FO,E1,E 2 in FO to CO.)BPP.Vol.25.,第440441页。

      (48)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 1 in FO to CO.)BPP.Vol.25.,第396397页;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二》(FO,E 2 in FO to CO.)BPP.Vol.25.,第423424页。

      (50)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一》(HKGH,E 1 in K to C.)BPP.Vol.25.,第451页。

      (51)(52)(54)(56)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361365366366367页。

      (53)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 1 in FO to CO.)BPP.Vol.25.,第399400页。

      (55)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四》(HKGH,E 4 in K to C.)BPP.Vol.25.,第371页。

      (57)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五》(HKGH,E 5 in K to C.)BPP.Vol.25.,第375页;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 1 in FO to CO.)BPP.Vol.25.,第393398页。

      (58)(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卡纳封致坚尼地专函》(DS,C to K.)BPP.Vol.25.,第406408页。

      (59)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361362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七、之十一、之十四》(HKGH,E7,E 11,E 14 in K to C.)BPP.Vol.25.,第381383384页。

      (60)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五》(HKGH,E 15 in K to C.)BPP.Vol.25.,第384387页。

      (61)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九》(HKGH,E 9 in K to C.)BPP.Vol.25.,第376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五》(HKGH,E 15 in K to C.)BPP.Vol.25.,第381383384页。

      (62)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四》(HKGH,E 14 in K to C.)BPP.Vol.25.,第384页。

      (63)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六》(HKGH,E 16 in K to C.)BPP.Vol.25.,第388页。

      (64)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三》(HKGH,E 3 in K to C.)BPP.Vol.25.,第378379页。

      (65)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 1 in FO to CO.)BPP.Vol.25.,第400页。

      (66)港府:《奥斯汀致卡纳封专函附件》(HKGH,E in A to C.)BPP.Vol.25.,第417页。

      (67)(68)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三》(FO,E 3 in FO to CO.)BPP.Vol.25.,第425426页。

      (69)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五、之六》(HKGH,E5,E 6 in K to C.)BPP.Vol.25.,第446447页。

      (70)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HKGH,K to C.)BPP.Vol.25.,第442页。

      (71)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HKGH,E in K to C.)BPP.Vol.25.,第454页。

      (72)(73)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HKGH,K to C.)BPP.Vol.25.,第442页。

      (74)(75)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一》(HKGH,E 1 in K to C.)BPP.Vol.25.,第442444444页。

      (76)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444页。

      (77)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三》(HKGH,E 3 in K to C.)BPP.Vol.25.,第444445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一》(HKGH,E 1 in K to C.)BPP.Vol.25.,第451页。

      (78)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四》(HKGH,E 4 in K to C.)BPP.Vol.25.,第445446页。

      (79)(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殖民地部致外交部专函》(DS,CO to FO.)BPP.Vol.25.,第405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HKGH,K to C.)BPP.Vol.25.,第448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三》(HKGH,E 3 in K to C.)BPP.Vol.25.,第452453页。

      (80)港府:《奥斯汀致卡纳封专函》(HKGH,A to C.)BPP.Vol.25.,第415416页。

      (81)无名氏:《论香港缉私事》,《申报》,1874624日,转引自陈新文:《“封锁香港”问题研究(1868-1886)》。

      (82)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 1 in FO to CO.)BPP.Vol.25.,第421422页。

      (83)(84)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389390365页。

      (85)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一》(HKGH,E 11 in K to C.)BPP.Vol.25.,第381383384页。

      (86)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五》(HKGH,E 15 in K to C.)BPP.Vol.25.,第385387页。

      (87)(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殖民地部致外交部专函》(DS,CO to FO.)BPP.Vol.25.,第404405页。

      (88)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FO,FO to CO.)BPP.Vol.25.,第405页。

      (89)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一》(HKGH,E 1 in K to C.)BPP.Vol.25.,第360页。

      (90)(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殖民地部致外交部专函》(DS,CO to FO.)BPP.Vol.25.,第429页。

      (91)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HKGH,K to C.)BPP.Vol.25.,第363364页。

      (92)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十五》(HKGH,E 15 in K to C.)BPP.Vol.25.,第386387页。

      (93)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435页。

      (94)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二》(FO,E 2 in FO to CO.)BPP.Vol.25.,第432433页;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303页。

      (95)(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卡纳封致坚尼地专函》(DS,C to K.)BPP.Vol.25.,第407408页。

      (96)(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卡纳封致奥斯汀专函》(Downing Street,The Earl of Carnarvon to The Officer Administering The Government.下文同类函件均采用首字母作为简称来标注)BPP.Vol.25.,第417418页。

      (97)(101)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二》(HKGH,E 2 in K to C.)BPP.Vol.25.,第435页。

      (98)(102)(103)英国外交部:《外交部致殖民地部专函附件之一》(FO,E 1 in FO to CO.)BPP.Vol.25.,第421423401431432页。

      (99)港府:《奥斯汀致卡纳封专函》(HKGH,A to C.)BPP.Vol.25.,第416页。

      (100)(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卡纳封致奥斯汀专函》(DS,C to A.)BPP.Vol.25.,第418页;(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殖民地部致外交部专函》(DS,CO to FO.)BPP.Vol.25.,第418419428页。

      (104)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三》(HKGH,E 3 in K to C.)BPP.Vol.25.,第453页。

      (105)(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殖民地部致外交部专函》(DS,CO to FO.)BPP.Vol.25.,第438页。

      (106)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HKGH,K to C.)BPP.Vol.25.,第448页。

      (107)(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殖民地部致外交部专函》(DS,CO to FO.)BPP.Vol.25.,第438页;(唐宁街)英国首相官邸:《卡纳封致坚尼地专函》(DS,C to K.)BPP.Vol.25.,第439页;港府:《坚尼地致卡纳封专函附件之三》(HKGH,E 3 in K to C.)BPP.Vol.25.,第453页。

      (108)《澳门督宪罗大臣商同总税务司拟议条约摘要备呈中国葡萄牙国核定之底稿》(光绪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草约》,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页。

      (109)《香港鸦片贸易协定》,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87488页。

 

(转引自《史学月刊》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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