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外藩体制内的朝觐年班与朝贡制度
张双智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0日
[摘要]清朝视国内的蒙古、新疆、西藏等边疆民族地区以及境外的国家为“外藩”,这可以划分为“内属外藩”和“境外外藩”两大层次。清朝针对内属外藩,创建了边疆民族首领朝觐年班制度;针对境外外藩,清朝延续前代实施了朝贡制度,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关键词]清代 外藩 朝觐年班 朝贡制度
众所周知,以美国费正清教授为代表的中外学者对中国古代朝贡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众多成果。就目前来看,有关朝贡制度的研究侧重于中外关系层面。实际上,中原王朝的朝贡关系涵盖对象主要包括国内边疆民族以及境外国家两大部分。但是,中外学者很少区分国内边疆民族与外国遣使朝贡的性质。当然,中原王朝与国内边疆民族的隶属关系随着朝代的不同经常发生变化,并不利于总结概括朝贡关系的特点。就清代而言,清朝对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等民族地区实施了有效的主权管理,建立了军府制度、盟旗制度、伯克制度、土司制度、噶厦制度等等。其中,清朝创建的朝觐年班是管理边疆民族上层首领的行政制度,既有朝贡制度的特点,又与对境外国家实施的朝贡制度有显著的不同,独具清朝特色。
从西周到清代,华夏(汉)民族往往笼统地称其他民族为蛮夷戎狄,有民族、文化、地理等含义,当然还有匈奴、鲜卑、突厥、女真、蒙古等等民族称谓。此外,中原王朝还从天下中国的角度出发,赋予其他民族地区为外藩、内藩、藩国、属国、藩服、藩部等政治称谓,泛称臣服的边疆民族或外国,内涵既大致相同又有细微区别。在清代,“外藩”则是称呼边疆民族及境外民族或国家的政治词语,含义丰富、层次分明,是重要的政治概念,又与朝觐年班制度和朝贡制度有密切的关联。
一、“外藩”概念的历史演变
“藩(蕃)”字在先秦就已出现。《周礼》贾公彦疏:“方千里曰王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言藩者,以其最在外为藩篱,故以藩为称。”本意为一城、一家之外的篱笆,引申为保护、边域、屏障之意。在政治层面,夏、商、周分封亲族为诸侯,以屏藩王畿。先秦人的观念是:天子居天下之中,中央是“中国”;“中国”之外为“四海”,内外有别。天子居内,诸侯居外。“天下中国”以外的四海诸侯为“藩”。西周分封同姓宗亲为诸侯,授土授民,以屏藩王畿,是为“宗藩”;在“宗藩”之外,再分封有功异姓诸侯以及要服、荒服之“蛮夷”,作为外层的“藩”,保护“宗藩”。先秦虽然没有出现“外藩”之词,但是其意思已经很明显,外是对内而言,西周王畿之外的“藩”都是朝觐天子的主体。
(一)“外藩”在《二十四史》中的含义
“外藩”一词出现在《二十四史》中105篇文献里,最早见于《史记》记载:“其外藩,九卿也。”大致来看,“外藩”有三种含义。
分封在外的宗室。秦汉以降至明代,宗藩制度仍存在。中原王朝皇帝分封宗藩都在郡县之地,拥有管辖大小不等的地域、属民的权力,形成内地郡县与封建藩王的两级地方建构。由于分封宗藩都在地方为“藩王”,相对于京城为外,故古代常以“外藩”称呼京城之外的藩封。
西汉哀帝未当皇帝之前,授封为定陶王,所以后人称:“哀帝以外藩援立”。唐高宗时,唐太宗的十四弟霍王“及在外藩,朝廷每有大事,或密制问焉”。南宋孝宗生在秀州,因宋高宗无后,故选其为帝,后人对孝宗的评论是:“然自古人君起自外藩,入继大统,而能尽宫庭之孝,未有若帝。”孝宗之后为光宗,《宋史》记载:“丞相允文复以请,孝宗曰:‘朕既立太子,即令亲王出镇外藩,卿宜讨论前代典礼’。”孝宗立恭王(光宗)为皇太子之后,令判临安府,领尹事。明英宗遭遇土木堡之变被俘后,兵部尚书于谦为安稳国家政局,拥立景泰帝。后,英宗乘景泰帝病危之际重登皇位,遂诛杀旧臣,“于谦、王文以谋立外藩,诛死,其事遂不白云”,是以“外藩”来称谓景泰帝为藩王之时。
京师以外的州郡重镇。西周以王畿之外的各诸侯国为外藩。秦汉以降,内地为郡县之制。京城之外的郡县则为“外藩”、“藩臣”。东汉董卓之乱后,孙策曾“数诣(张)纮,咨以世务,曰:先君与袁氏共破董卓,功业未遂,卒为黄祖所害。策虽暗稚,窃有微志,欲从袁扬州求先君余兵,就舅氏于丹杨,收合流散,东据吴会,报仇雪耻,为朝廷外藩。君以为何如?”孙策认为所据东吴之地为汉朝廷的“外藩”屏障。
唐代的房琯得罪皇帝之后,唐肃宗谕令:“宜从贬秩,俾守外藩”,贬其为汾州刺史。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这些据有郡县拥兵自重的节度使藩镇也是朝廷的“外藩”。唐德宗时,宰相“祐甫对曰:‘正己奸诈,诚如圣虑。臣请因使往淄青,便令宣慰将士,因以正己所献钱锡赉诸军人,且使深荷圣德,又令外藩知朝廷不重财货’。”此处“外藩”指的是淄青“藩镇”等。
臣属的边疆民族或外国。汉朝以降,内地对边疆民族、外国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扩大了“外藩”的范围。北魏时,被高车打败的“蠕蠕主阿那瓌、后主婆罗门并以国乱来降”,皇帝征询凉州刺史如何对待,袁翻的意见是:“若婆罗门能自克厉,使余烬归心,收离聚散,复兴其国者,乃渐令北转,徙度流沙,即是我之外藩,高车之勍敌,西北之虞,可无过虑。”意思是蠕蠕族的首领若是能重整余部,复兴其国,就会是北魏的外藩屏障。唐朝借助回纥兵收复长安后,“唐天子以可汗有功,故将女嫁与可汗结姻好。比者中国与外蕃亲,皆宗室子女,名为公主”。此处“外藩”指的是和亲的“吐蕃”等边疆民族。明代时,朝鲜、安南、琉球等外国与中国交流密切,“其(琉球)虔事天朝,为外藩最云”,视周边朝贡国为“外藩”。英宗幼冲,明廷“不欲疲中国以事外蕃,故远方通贡者甚少”。此处“外藩”代指的是海外诸国。
从上述来看,古人“外藩”之称都取在外屏障之意。在外的宗室亲王或郡县藩镇为京城屏障,边疆民族地区或外国则为拱卫中原王朝内地之“外藩”。
(二)清代的“外藩”之义
“外藩”是清朝官方频繁使用的一个政治词语。“外藩”一词在历朝《清实录》中出现1458次,既称呼国内的蒙古各部、回部、西藏等,也可称及境外各国,大量记录在历朝《清实录》、《起居注》、《理藩院则例》、《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朱批奏折》等官方文献中。
统称国内的蒙古、西藏、回部。蒙古为外藩,“议政王大臣等议覆,理藩院题,外藩四十九旗,管旗扎萨克,及索伦总管,请俱照内都统例,各颁给印一颗。应如所请”。此处“外藩”指内蒙古。乾隆朝第一次金川之役后,“军机大臣等议覆,川陕总督张广泗奏称,金川善后事宜,经军机大臣遵旨定议,归入西藏管辖。但西藏终属外藩,以塞内土司,归其管束,形势实有未便,莫若以治藏之法治之”。清廷视西藏为外藩。
新疆边境卡伦以外的安集延、布鲁特、哈萨克等外族。《回疆则例》是清廷专门针对新疆回部及境外的安集延、布鲁特、哈萨克等族制定的行政法规。例如,回部“嗣后如有前往外藩贸易者,视其路途远近,勒限给票”;“自回部入版图后,外藩商人往喀什噶尔、叶尔羌诸城贸易者,三十抽一”;“外藩来贸易者,三十牲畜内抽一”。上述所指“外藩”是与新疆毗邻的境外安集延、布鲁特、哈萨克等中亚地区的部落。
朝鲜、安南(越南)、缅甸、琉球、苏禄、俄罗斯、荷兰、英国等外国。康熙曾针对俄罗斯扰边的情况,深刻洞察:“至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总之中国安宁,则外衅不作,故当以培养元气,为根本要务耳。”乾隆曾谕令:“嗣后外藩各国赍表来京贡献方物使臣,其朝鲜国,仍照向例令礼部照料办理外,所有安南、缅甸、暹罗、南掌等国来京使臣及随从人等,应行照料事宜,俱著内务府经理,仍著礼部派委司官二员,帮同照应。”此处“外藩”涵盖了朝鲜、安南、缅甸、暹罗、南掌、琉球、荷兰等朝贡国。
与此同时,清代“外藩”一词还涵盖了“藩国”、“属国”、“藩服”、“藩部”之义。“藩服”为外藩服属之义。“属国”是“外藩属国”之义。清朝称邻边的外国为“外藩”,亦可称为“属国”。例如,乾隆曾针对清朝使臣入朝贡国,册封国王仪礼纠纷事,“谕军机大臣等,安南世为本朝属国。凡遇朝使册封,至伊国内,自应遵行三跪九叩头礼。乃该国王狃于小邦陋见,与册使商论拜叩仪注,原属无知。经德保、顾汝修援从前杭奕禄等指示成例,始知恪遵。外藩不谙体制,部臣应预行宣示,著传谕礼部存记”。 “又谕,向来钦差大臣,出使高丽。闻入境时,该国王备舆迎候。此固属国敬礼天朝敕使,以昭恭顺……止须豫备马匹,其备用肩舆之处,永行停止……而外藩亦稍省繁文,以示体恤”。上述称及安南、朝鲜都并提“属国”、“外藩”。安南国内有民众投清,乾隆谕令地方官务必妥善处理,和睦邻邦:“朕思安南为我朝外藩,素常恭顺。务有以服安南国王之心,而不失统御外藩之大体。”外藩与部落合用,是为“外藩部落”,例如,乾隆称新疆境外的哈萨克、布鲁特“究属外藩部落”。
清代的“外藩”、“藩部”亦用于称呼国内的蒙古、西藏、回部;“属国”、“藩属”、“藩国”则用于称呼外国;而“藩服”则可用于兼指二者。但是,对于俄罗斯、英国、日本这些国家,清廷回避了以含有臣服之意的“藩部”、“藩属”、“属国”称谓,而是多以“外藩”称之。在理论上,“外藩”应用范围最广,皇帝视内地以外的民族地区和外国都为“外藩”,是重要的政治地理概念。
此外,从《清实录》来看,清代的“外藩”、“藩部”、“属国”、“藩属”、“藩服”、“藩国”之称已经不包括土司、东北的赫哲等族、台湾的原住民“生番”等。清廷统治稳定之后,多命将军、督抚直接管理所辖土司、头人等。皇帝视其所属为内地,例如,雍正谕:“自此土司,所属之夷民,即我内地之编氓;土司所辖之头目,即我内地之黎献。民胞物与,一视同仁,所当加意抚绥安辑。”对桀骜的金川土司,乾隆强调:“尔小金川原系内地土司,所有番众,即与中国百姓无异,向俱安享太平。”清朝与沙俄勘定黑龙江边界之时,咸丰谕军机大臣:“中国满汉人等,悉移右岸”。“左岸均为中国打牲人等旧居”。此处“中国人”指的是黑龙江沿岸的索伦、鄂伦春人等。清帝已经把土司、头人地区都视为内地,“夷民”为“黎民”,不是“外藩”。清廷对于这些“特殊”的内地之民,因俗而治,实行渐进式的内地化管理。
二、外藩体制内之内属外藩和境外外藩
总括来说,“外藩”是以中原中央政权为中心的政治地理概念,“天下中国”为中心,之外的边疆民族及外国统为“外藩”,构成了层次分明的政治体制,也是中原王朝处理与边疆民族、外国的一种政治关系模式。一些学者则用“宗藩体制”来描述。实际上,“宗藩”与上述词语的含义差别很大。检索《二十四史》,共有67篇文献出现“宗藩”一词。无一例外,“宗藩”都是指皇族子孙,未指与边疆民族或外国的关系。例如,最早出现于《史记》记载的“宗藩”:“越荆剽轻,乃封弟交为楚王,爰都彭城,以强淮泗,为汉宗藩。”此处“宗藩”是指刘邦封弟弟刘交为楚元王,作为汉之宗藩。《宋书》记载:“后中原大乱,宗蕃多绝,唯琅邪、汝南、西阳、南顿、彭城同至江表,而元帝嗣晋矣。”此处是指西晋皇帝的子嗣封王。在宋、明时,“宗藩”一词使用的最多。明朝为了严肃对“宗藩”的管理,特颁布了《宗藩条例》。 “宗藩”之意重点在“宗”,西周把天子亲族分大宗、小宗,有本支之别,规定了一套严密的宗法,形成成熟的“宗藩”制度;并把宗亲分封建国,拥属民、土地,以屏藩周王,起到治民、备边、守土的职责。古人说:“内而宗藩,外而诸蕃。”非常形象地说出皇族与异姓诸侯的区别,内外有别,等级分明。西汉时,皇帝鉴于宗藩封国的势力过大,曾努力采取削藩政策。以后,历代王朝都非常警惕宗藩封国的势力,“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到清代完全废除了分封皇亲为“诸侯”的制度。《清实录》中“宗藩”一词指的也都是皇帝宗族子孙。从来没有指称蒙古、西藏、回部、朝鲜、安南等,当今学者以“宗藩”关系讨论秦汉至清的中原王朝与边疆民族的关系是不妥当的。所以,研究古代中原王朝与边疆民族、外国的关系,不适合以“宗藩体制”论述。
清代存在分层次的外藩体制。这首先与清朝统治边疆的能力密不可分。除了元代,历代疆域广阔者未如清代。就对西藏、新疆的实际管控能力来说,清朝又胜元朝。清廷把蒙古、新疆、西藏等边疆民族地方完全视为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制定了比较系统的行政管理制度,对控制和稳定边疆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皇帝根据不同情况的“外藩”划分层次,采取不同的行政管理体系,而朝觐年班和朝贡制度就属于根据不同的层次,实行的行政管理制度。《清史稿·宾礼》曾把“清初藩服分两类,分隶理藩院、主客司。隶院者,蒙古喀尔喀、西藏、青海、廓尔喀是也;隶司者,朝鲜、越南、南掌、缅甸、苏禄、荷兰、暹罗、琉球等,亲疏略判。西洋诸国,始也隶于藩部,逮咸同以降,为敌国。无论属国、与国,来者皆为宾,我为主人,故皆宾礼也。分藩国通礼、山海诸国朝贡礼”。概括理藩院的职责管理蒙古、新疆、西藏等国内地区,也扩大到与西部边疆有关的廓尔喀、浩罕、哈萨克、俄罗斯等外国。《清史稿》仅是根据理藩院、礼部的职能划分“外藩”,还需要重新界定。
根据前文,“外藩”可以划分为性质完全不同的内属外藩和境外外藩二类。道光朝《礼部则例》记载:“外藩蒙古王公等位次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在宗室亲王之下,依品级为序”;“外国贡使在西班百官之末行礼,以朝鲜为领班”。在实际操作中,清廷根据隶属性质不同,将外藩分成两类:第一层是蒙古、新疆、西藏等内属外藩;第二层是浩罕、哈萨克、布鲁特、廓尔喀、朝鲜、越南、琉球、缅甸、俄罗斯、英国等境外外藩。
(一)内属外藩:蒙古、西藏、回部
清廷统一各部之后,视蒙古、新疆、西藏为内属之地,这是与其他境外外藩本质的区别。乾隆朝《大清会典》载:“国初,蒙古北部喀尔喀三汗,同时纳贡。厥后朔漠荡平,庇我宇下,与漠南诸部落等。承平以来,怀柔益远,北踰瀚海,西绝羌荒。青海厄鲁特、西藏、准噶尔之地,咸入版图。”此处准噶尔之地主要指的是新疆,包括了回部。这样,《会典》指出蒙古各部、西藏、新疆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
对内属外藩,清廷管控程度又有差别。蒙古各部因为归顺早晚不同、地区分布广泛、政治亲密程度不同,清廷的政治态度也不同。清廷按地域分布分别称蒙古各部为内蒙古、外蒙古、西套额鲁特蒙古、青海蒙古;从政治隶属程度来讲,则把内蒙古归为内扎萨克;外蒙古、西套额鲁特蒙古、青海蒙古归为外扎萨克;察哈尔等为内属蒙古。
内蒙古是为内札萨克,归顺最早,与清廷联姻最多,政治关系最亲。外扎萨克归顺清朝比较晚,政治亲密关系次之。所以,清廷强调:“外藩四十九旗,虽各异其名,视内八旗无异也。蒙古诸部,有喇嘛、厄鲁特、喀尔喀,视四十九旗,又为外矣。”清廷以理藩院“掌内外藩蒙古、回部之政令,控驭抚绥,以固邦翰”。
而内属蒙古则包括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部、厄鲁特、唐努乌梁海、阿尔泰乌梁海、阿尔泰诺尔乌梁海、达木蒙古等。清廷对各部控制严密,剥夺其自治权,编旗设都统、总管等,或由当地的将军、大臣管理。
清朝夺取全国政权后,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对西藏的管理。清帝视西藏为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康熙帝曰:“今大兵得藏,边外诸番悉心向化,三藏、阿里之地俱入版图。”乾隆帝言:“岂知我国家中外一统,西北辟地二万余里,累译皆通,而西藏喇嘛久隶天朝。”雍正五年(1727),清廷正式派任驻藏大臣加强主权管理,并陆续健全噶厦管理体制,定立噶伦、代本等官职,颁布《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有效管理西藏军政事务。
清朝在攻灭准噶尔部、平定大小和卓木之乱后,彻底统一了新疆,“今准噶尔全部荡平,伊犁皆为内属”。在伊犁设官驻防,等同于内地;在天山南路维吾尔族地区各大城,派驻大臣总领伯克,又分授伯克品级。其中又有分别,哈密、吐鲁番归顺早,功劳大,清帝更以内属视之,“内如吐鲁番,原系内地”。 “凡回众,惟哈密、吐鲁番治以札萨克。内属者回城八,各统其治于军,若大臣,而以达于院。”乾隆在敕修《大清一统志》时,特别谕称新疆是内属之地:“至西域新疆,拓地二万余里。除新设安西一府及哈密、巴里坤、乌噜木齐,设有道、府、州、县、提督、总兵等官,应即附入甘肃省内。其伊犁、叶尔羌、和阗等处,现有总管将军及办事大臣驻札者,亦与内地无殊,应将西域新疆,另纂在甘肃之后。”
(二)境外外藩
清廷把国境以外的外族、国家都视为境外外藩。例如,西北边外的哈萨克、布鲁特、浩罕、爱乌罕、坎巨堤、克什米尔、拔达克山、安集延等中亚地区的部落和国家;西南西藏边外的“藩属”不丹、锡金(哲孟雄),廓尔喀(尼泊尔);东南、东北边外的缅甸、安南(越南)、南掌、苏禄、暹罗、朝鲜、琉球以及俄国、西洋诸国等外国都是境外外藩。
根据与清廷政治关系亲密程度,境外外藩可分为三个层次。
亲密朝贡的外藩属国。清朝对朝鲜、琉球、缅甸、安南(越南)、南掌、暹罗、苏禄等国,程度不等地保持敕封国王的权力,通过遣使、敕封、朝贡、宴赉、赏赐、贸易等维持政治关系,对它们的政治、文化影响力比较大。这些国家“朝贡”清廷的时间有早晚,但在确立正式朝贡关系后,出于政治、贸易的目的,一定时期内对清廷都比较“忠顺”。清廷视他们为“属国”,虽然各“属国”“奉正朔”的时间长短不等,“忠顺”程度不同,但毕竟一度尊重清廷的地位。我们可以称为亲密的朝贡国。
邻近西部边疆的外藩属国。它们主要是与中国西部西藏、新疆安全息息相关的境外部落或国家。西藏周边的作木朗、锡金、拉达克、不丹等小国都尊重西藏的宗教地位。考虑到它们远处边徼,与西藏的宗教、贸易关系更加密切,清廷将之列为西藏的藩属。清廷在击退廓尔喀第二次侵藏之后,确定了其对清廷的朝贡关系。
清朝在统一新疆过程中,不断遣使到中亚各部招抚,谕以天朝恩德。乾隆将鄂博、卡伦以外的哈萨克、布鲁特、浩罕、爱乌罕、坎巨堤、克什米尔、拔达克山、安集延等部,都归为新疆藩属。其中与新疆边防安全最密切的哈萨克、布鲁特、浩罕等部时常遣使进京朝贡。
上述国境以外的哈萨克、布鲁特、浩罕、廓尔喀等部,都不是内属,也都不如朝鲜、琉球等国与清朝的政治、文化关系密切,但对西藏、新疆的安全形势影响甚大。
通市外藩。清廷视部分“通市之国”为朝贡国。例如,俄国、荷兰、英国与中国的贸易关系比较密切。其中俄国、荷兰与清廷政治联系较早,但从不“称臣”,保持与清国的平等地位,只图贸易上的实惠。俄国从一开始就抗议叩头礼节,签订了《尼布楚条约》等国际条约。荷兰是贪图贸易之利,首次遣使朝觐顺治帝,虽然行叩首礼,但“表文”是平等的国书语气。英国正式派马戛尔尼使团进京“朝贡”,所发生的礼仪争执,是要求清廷平等地对待英国。此外,还有一些南洋、西洋诸国,只在广东等沿海港口贸易,不遣使行“朝贡”之礼。清廷“深知肚明”,宣称是以通贡贸易羁縻远人。对这些国家,我们也可称为是清廷想象的朝贡国或想象的外藩。
到了晚清,国内外局势都发生了变化,西方列强大规模侵略中国,所谓的通市外藩,一变而为敌国,侵略清朝周边的“外藩属国”。英国侵略西藏外围的不丹、锡金、廓尔喀;沙俄侵略新疆外围的哈萨克、布鲁特等;英、法侵略西南边疆以外的缅甸、越南等;日本侵略琉球、朝鲜等。清朝的“外藩属国”沦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清朝也成为半殖民地国家。所谓的“外藩”、“属国”、“藩服”等概念随之过时,近代的国家、民族、主权、宗主权、保护国等概念传入,清廷对国家安全的认识发生了变化,积极的筹边固圉,而这正是近代化国家的特征。朝贡关系逐渐被近代的国际政治关系代替。
三、朝觐年班制度与朝贡制度的区别
外藩体制内朝觐与朝贡两种制度的区分,是清帝对国家、疆域、民族、外国的认识反映,也是传统华夷意识和治边政策及综合实力的反映。“外藩”对中国是有亲疏远近之分的,如同心圆状,中心是内地,然后是内属外藩;次之是外藩属国;最外是通市外藩。从内而外,中原王朝对“地方”的控制力、对外国的影响力是依次递减,直至消失于遥远的国家。从外向内看,是从中外平等的中外关系,然后依次增强对内地的向心力。如何体现这种亲疏关系,外在表象是朝廷对外藩实施的朝觐年班和朝贡制度的管理方式。本文把针对内属外藩实施的管理制度称为“朝觐年班制度”;把针对境外外藩实施的管理制度称为“朝贡制度”。
清代官方并没有把“朝贡”与“朝觐”词义严格区分。在历朝《清实录》、《大清会典》、《理藩院则例》中,“朝觐”与“朝贡”经常混合使用。清廷对蒙古、西藏、回部的朝觐,有时也称为“朝贡”。这产生了一个似乎矛盾的概念混淆问题。实际上,从概念上讲,“朝觐”与“朝贡”并不矛盾,有着密切联系。从西周起,“朝觐”作为朝见天子的政治行为,就包含了纳贡的内涵,“朝贡”也是纳贡称臣的政治行为。但是,“朝贡”不一定必然包含朝觐天子的意思。所以,“朝觐”更能够确指朝见天子,“朝贡”的意思更宽泛一些。可以根据不同的语境,恰当地运用。虽然“朝觐”与“朝贡”概念没有特别清晰的界线,但是,从制度管理角度讲,清廷对蒙古、新疆、西藏实行的朝觐年班制度,与对朝鲜、琉球、缅甸、浩罕、廓尔喀、俄罗斯、荷兰等外国实施的朝贡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分。
(一)内属的政治性质
1、内属外藩都被纳入朝觐年班制度。内属外藩的蒙古、西藏、回部朝觐年班体现的是中央与地方的政治隶属关系,这是与朝鲜等外藩属国朝贡最本质区别。
清朝针对国内边疆民族上层人士实施的朝觐管理制度,其核心和重点是年班制度。清廷官方文献定义为:“凡朝正于京师,内扎萨克王以下,各以其班至,曰年班。”指内扎萨克王公台吉等分班轮流进京朝觐庆贺元旦之礼,故称“年班”。这是最早针对漠南蒙古王公台吉实施的管理制度。以后,伴随着清朝统一边疆民族地区,朝觐者的范围包括了蒙古、西藏、新疆、青海、甘肃、云南、四川、台湾等地区的民族首领。朝觐年班有蒙古王公台吉年班、围班、御前乾清门行走年班、公主额驸姻亲台吉年班;西藏达赖、班禅年班;回疆伯克年班;四川西北藏区的土司年班,蒙甘青川滇地区的喇嘛年班等。清廷在年班之班次、人数、日期、沿途支应、贡道、贡品、廪给、筵宴、赏赐、朝礼等仪制方面,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此外,边疆民族首领在皇帝大婚、皇上、皇太后万寿、皇帝行围、出巡、冬至节等等,都可以亲自或遣使朝觐,清廷在管理上,都参照元旦朝觐年班制度来执行,是为独具特色的朝觐制度。朝觐年班的创立和形成也标志着清代朝觐制度的正式确立和成熟。
清廷所设立的朝觐年班制度是在统一边疆民族地区之后,配合军府制度、盟旗制度、伯克制度、噶厦制度、土司制度等,专门针对民族首领实施的一种主权管理行政制度。
2、外藩属国都被纳入朝贡制度。清廷对境外的朝鲜、琉球、安南、缅甸各国,及列为新疆藩属、西藏藩属的外族,都归为“外藩属国”,反映了一个基本的政治态度,就是从来没有认为它们政治上隶属于清朝。清朝对与周边的外族和国家接壤的地方,都设立鄂博和卡伦,以之为“国界”,虽然不能同于现在国界,但也反映了清廷对本国疆域范围的认识。即使如朝鲜之国奉正朔,清国基本上不干涉内政,不派驻军队、大臣,不管理行政。事实上,朝鲜等外国仍政治独立。
清军统一新疆之后,清廷在修《大清一统志》时,将“至哈萨克、布噜特、巴达克山、爱乌罕等部,俱照外藩属国之例编辑”,附在新疆之后,作为藩属。对毗邻外藩哈萨克、布鲁特,乾隆公开宣布说新疆是我清国的土地,境外的布鲁特、哈萨克不必内属,若来朝觐,即赏赉。平时,各守边界,不侵扰对方。 “你不侵扰,我不干涉”。清朝也不以天朝之兵介入外藩之争,奉行和平的边防政策;境外各部之间的争斗,只要不威胁新疆的安全,不侵入、不勾结内属回部为乱,清廷是置之不问。和平共处成为清廷对待外藩属国的基本方针。在卡伦内外游牧的哈萨克、布鲁特部落,清廷视作卫护新疆边防安全的屏障。“无事,则卫我藩篱;有事,则用为间谍,寄以侦探。诚为万世不易之良法。”清廷也不积极主张卡伦以外的哈萨克、布鲁特人内附,“自乾隆四十四年以后定例,凡哈萨克投诚者皆不纳”。表明,清廷对境外外藩不以侵占土地、人口为目的,内属与不属的界线分的很清楚。
嘉庆时期,浩罕国崛起并侵扰周围的邻部,支持和卓后代劫掠卡伦,威胁到了新疆的安全。清廷并不主张对浩罕用兵。对中亚各部的态度说明,清廷未把新疆边境外的地区视为国家的一部分。到了晚清,随着沙俄的侵略,乾隆时期设立的新疆边境最外层卡伦逐步被侵占,导致边界被迫回撤,乾隆时原属新疆的地域遂丧失。
同样,清廷对廓尔喀等外族,奉行“你不侵扰,我不干涉”的原则。廓尔喀部崛起之后,向外扩展,遂与英属印度发生争端。廓尔喀向清廷求助,嘉庆帝的态度是:“廓尔喀与披楞互相争斗……天朝岂能过问,乃屡次渎求赏助金银,并向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求为帮给口粮,殊为贪诈……况天朝抚驭外藩,从无赏给饷银,令与邻国构兵之理。……若此时帮助尔等,岂披楞前来求助,亦帮助披楞乎。如此明白晓谕,该国王自不能再行渎请。至阳布地方关系紧要,不可不密为备御,固守藩篱……如披楞与廓尔喀只在边外构衅,总当置之不问。倘或披楞之兵,竟敢闯入边界,侵扰阳布地方,必当示以兵威,痛加剿杀,立时驱逐出境,勿稍疏懈。”这反映出清前期皇帝一以贯之对待外藩属国的态度,不认为是国家的一部分,就不会出兵干涉。
所以,清朝与境外外藩之间的朝贡关系主要是一种名义上的大国与小国的政治尊卑关系及贸易关系,而不是政治上的隶属关系。
(二) 朝觐年班与朝贡制度管理的区别
清廷对内属外藩实行了朝觐年班制度。朝觐年班是与盟旗制、伯克制、军府制度、封爵制度等相互配合的,对国内边疆民族上层人士实行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制度严密,有强制性,体现了国家对边疆民族的有效管理。在历朝《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中,清廷都规定了对蒙古、西藏、回部的上层人士朝觐管理的内容。康熙《大清会典》就明确规定蒙古各部“乃令各守其地,朝岁时,奉职贡”;是以置理藩院“董其黜赏罚、朝会往来之事”。《清朝通志》记载理藩院的职能:掌内外藩蒙古、回部及诸番部封授、朝觐、贡献、黜陟、征发之政令,控驭抚绥,以固邦翰。清廷规定理藩院主要工作职责之一是管理内属外藩的朝觐。蒙古、西藏、回部各地上层人士按年轮流朝觐,遵守年班制度。清廷执行朝觐年班是有强制性的,如果朝觐者无故不履行朝觐义务,会受到惩处。即使到了清末内忧外患,清廷仍重申严格执行朝觐年班。
朝贡制度既体现了清朝与外国的政治关系,也是管理外国使者、贸易互市的一种制度。除了朝鲜国,清廷对朝贡的各国,没有强制性的制度管理,听认朝贡国的自愿。
清朝夺取全国政权后,沿袭明朝旧制,继承了传统的中外朝贡关系。清廷对与蒙古、新疆、西藏安全密切相关的俄罗斯、布鲁特、哈萨克、浩罕、廓尔喀等周边国家或外族,是以理藩院管理为主;对待朝鲜、琉球、缅甸、安南等,以及西洋、南洋各国等通市之国,朝贡事务是以礼部接待为主。清廷对朝贡国在贡期、贡道、贡使人数、贡品、宴赉、廪饩、仪礼等都有制度规定,建立了朝贡管理制度。但与对蒙古、西藏、回部的朝觐事务管理有本质的不同。清廷对朝贡国没有派驻军队、大臣、管理内政的“义务”,与这些国家发生的政治、贸易关系,都是以朝贡关系为表象。朝贡国是否遵守贡期,何年来朝,大部分取决于自愿,可以提前或推迟,清国也可以接受或推却,是“王者不治夷狄,来者不拒,去者不追”态度。例如,平定准噶尔之后,乾隆宣谕:“哈萨克、布噜特等,俱属外藩。伊等入觐,虽藉抒诚悃,亦为希冀赏赉。如果情词恳切,自应准其来京。候朕酌量加恩。若未经祈请,亦任伊等各安游牧,何必督令前来。可传谕兆惠、纳木扎勒、富德等,嗣后外藩入觐,听其自来,无烦催促。”清廷将外国遣使界定为“朝贡”是维系中国周边安全的一种手段。这种朝贡关系,除了政治往来之外,更多的体现出一种贸易管理形式。
(三)来朝者的身份及政治态度
内属外藩朝觐是边疆民族上层人士亲自来朝,政治象征意义最强烈。蒙古、新疆、西藏在内属之后,蒙古王公台吉、达赖喇嘛、班禅、回部王公伯克都承认自己是皇帝的臣民。参加年班者都是各部的上层人士,不仅是有职权的盟长、扎萨克、伯克等;还有各寺庙的大喇嘛,及闲散的王公、台吉等。在盛世时,王公、官员频繁来朝,积极主动,甘心效忠,履行臣子的义务。西藏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外蒙古哲布尊丹巴等重要的宗教首领都有定期的朝觐年班,派遣堪布进京朝觐。虽然亲自来朝不定期,但时机成熟之时,也会积极主动进京,五世达赖喇嘛、六世班禅额尔德尼、十三世达赖喇嘛、一世哲布尊丹巴等都主动进京朝觐,代表了他们自认为臣属朝廷的政治态度。
外藩属国朝贡是以派遣使臣为主,一般国王不会亲自进京朝觐。境外外藩认为本国不内属于清朝,最恭顺者如朝鲜国王都没有来朝过,与清国关系密切的朝鲜、琉球、安南、哈萨克、布鲁特等遣使,身份最尊贵的是世子或王室贵族。这是外藩属国与清朝政治关系的一个反映。外藩属国从来不认为自己是中国的臣子,实际来往中,对清朝的态度就不会如中国典籍记载的那样恭顺。甚至最亲密的朝贡国朝鲜,也不是无原则的忠顺。
清朝官方文书将来中国贸易的使者都当作来朝纳贡,而相关外国文献并不认可。双边贸易被冠以“朝贡”名目:一是中国的原因,有天朝传统的自骄心理,或者想借此作为维持边疆安全的措施;还有就是中国官吏为取悦皇上,故意写成表文形式,朝贡国臣服的态度被夸大了。二是外国的原因,外国人为达到政治或通商的目的,也往往不计形式名分,表文按照中国乐于接受的措词撰写。双方可能都明白,中国一般来说也不会利用这种表面上的“朝贡”关系来干预外国事务。
总的来看,清代外藩体制是古代中国传统的民族、国家意识的继承和反映,将天下分为内地与外藩的政治地理层次。基于天下、华夷观念,内地以外的民族地区都是“外藩”,普天之下的“外藩”都要“臣服”天子。而朝觐年班制度和朝贡制度则是以天下中国为中心,针对外藩实施的处理政治、民族、贸易关系的一种模式,内属外藩和境外外藩区分明显,管理方法也有本质不同。这是清帝中华各民族统一体的民族、国家意识的体现。正是有了强烈的国家一统意识,清帝才在蒙古、西藏、新疆等边疆民族地区设立驿站、卡伦,划定行政区域范围;派驻军队、大臣、将军;颁布各种法规;设立盟旗、噶厦等行政机构,强化主权管理。所定措施都体现了蒙古、西藏、新疆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清帝划定内属外藩,制定民族首领定期朝觐年班的目的,就是要体现出中央对地方的主权管理,这是与中外关系中的朝贡制度最本质的区别,也是朝贡制度从西周发展到清代对中国边疆民族地区统一和内地化历史发展趋势的客观反映。到了19世纪,列强侵略中国,加速了时代变革,代表传统意识的外藩观念、外藩体制、朝觐年班制度、朝贡制度走向了消亡。
(转引自《清史研究》2010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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