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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中英议修商约中的米谷转运出口谈判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9-24
 

1902年中英议修商约中的米谷转运出口谈判

陈童敏

发布时间:2013-9-24

    摘要:1902年中英议修商约谈判是清末清政府积极修约实践的重要事件。这次修约涉及中英关系的诸多方面,并对晚清中外关系的整体格局有所影响。在这次谈判中,有关外人参与中国口岸米谷转运出口的问题,成为修约谈判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中英双方几经会谈,签订了《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该条约使清朝取得了一定的自主权利,实现了在一定程度上对外人权益进行限制的目的。在这次议修商约谈判实践中,充分显示出清政府外交态度之转变,其在外交上维护自身利权的意识逐渐加强。在清政府积极修约态度的变化之中,还可以看出其中对外交涉与内政变化的密切关联,外交观念的转变中有对外国势力逼迫下政治经济主权利益的切实诉求。这种努力虽然不能改变屈从列强的大格局,但却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出清末政府外交中值得注意的动向。光绪末年显露的清政府外交态度之转变成为国人外交观念转变之趋向。  

     关键词:清末/中英议修商约谈判/米谷转运出口

    《辛丑条约》签订后不久,清政府与西方列强展开了为时数年的修约谈判。1902年中英议修商约谈判(也称马凯议约),则是首开其端的重要事件。这次修约涉及中英关系的诸多方面,并对晚清中外关系的整体格局有所影响。在这次谈判中,有关外人参与中国口岸米谷转运出口的问题,成为修约谈判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有关清末重修商约的问题,学术界已展开较多研究。但对中英谈判中米谷转运问题的争论及其背景和后果,则迄今甚少有人论及。本文拟对这一具体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理清至今尚不清晰的一些史实,进而探究清政府在修约过程中的表现及其内外背景,并尝试分析晚清外交与国内经济状况之联系。
    
一、米谷出口转运问题的历史背景
    
晚清米谷输出问题包括米谷出口及出洋两个方面。米谷出口指米谷在国内各通商口岸间贩运,米谷出洋则指运出外国。本文欲梳理的米谷输出约章主要是指针对国内各口岸间米谷转运出口问题的对外条约。
    
由于人口压力和区域间经济分工的发展,清代粮食贸易的规模达到空前水平,米谷转运由此能够带来可观的利益,长江流域一带尤其如此。清朝米谷转运的政策有其自身的发展变化。清初,米谷在国内各关卡间允许自由流通,灾年则移粟就民,鼓励邻省相互济运,严禁地方官员遏籴遏粜。清代的米谷输出政策在晚清发生了变化。甲午前后,由于灾歉频仍、甲午战事等原因,由清初鼓励自由流通、相互济运,转向禁米出口。同时,为了抵制外人对米谷转运过程中利益的觊觎,清廷针对外国人参与中国各口岸间的米谷转运亦开始加以限制,甚至打算徐图禁止。朝廷官员在顾及地方民情的基础上,开始以各地丰歉为由,与坚持进行米谷转运的外国人进行争辩。这些新举措背后还有对捐税、厘金等地方财源收归的考虑。
    
由于米谷转运过程会产生巨大的利益,外国人在19世纪后期开始参与清朝各口岸间的米粮贸易,主要觊觎长江流域的米谷运输权。英国在长江流域侵占了最多的利益,自同治年间始,英商太古、怡和等洋行即在长江流域争夺把持清政府的米谷运输权,[1]并参与米谷的贩卖运输。在与清廷签订的各相关约章中,外国人已经取得一定的米谷运输权利,条约允许各国洋商将所贩米谷依照税则纳税后,在通商各口间载运贸易。咸丰八年(1858)签订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对米谷输出作了详细规定。其第5款规定不准将米谷运出外国,只准在通商各口间依照税则纳税后,进行转运贸易。[2]稍后清政府又在咸丰十一年(1861)与各国签订的《长江各口通商暂行章程》第9款中,明确了洋商在各口间贩运米粮等货物的具体程序。[3]该年与各国签订的还有《通商各口通共章程》,此条约对洋商在长江各口岸来往贩运土货进行了规定,其中的第2、第3款,对相关税则进行了规定。[4]然而,上述条约中并无针对米谷输出问题的单独条款,只将其与油、麻、铁、麦食等土货在国内各口间贸易的规则一并作了规定,但西方各国尤其是英国,却利用这些条款从米谷贸易中牟取了巨大的利益,将其侵夺利益的触角伸展到中国内地。上述《善后条约》第5款、《暂行章程》第9款及《通共章程》等,即成为之后中外交涉中常被援引的旧案旧约
    
米谷转运问题之所以具有相当的重要性,还在于其中涉及各项厘金、税项的征收等所带来的利益。米粮转运事关清政府饷需,其运输权益与军事经济均密切相关。但厘金的征收每每引起外人非议,逢关纳税,过卡抽厘的规则一直让许多外商感到税收繁苛,中外之间自咸丰年间开始就一直存在争议。光绪二十年(1894),芜湖关禁米出口,米谷改由镇江关出口,免征出口税,却在芜湖关之旁增设江省米厘局,专职缴收过关米厘。当时赫德即已表示,内地各关税项繁多,米厘繁重,令英商感到厌恶麻烦,强烈要求清政府对他们在内地各关所购土货予以免厘免税。[5]与米厘关联的还有如复进口半税等长江各口土货运输相关税则问题。虽然上述《长江各口通商暂行章程》以及之后的《通商各口通共章程》中,有对土货贩运税则规定,却并未细化。这种不明确的状况为英国人争夺贩运的利益提供了空间,也使两国之间不时因此引发交涉。同治二年(1863),中英就江汉关出口土货是否应缴纳复进口半税曾发生过争论。英商意图减少将土货从上海运进长江各口,或从长江各口将米谷等粮运往上海的成本。如此,长江流域米谷贩运中的各种繁重税项是英国人一直想要寻求调整的内容之一。[6]甲午战争以后清廷对米谷出口转运的政策更是愈益收紧。此时,西方列强趁中国国势衰弱,觊觎通过修订商约谋取米谷贩运中的利益。清政府在长江流域一带常关所征收之米厘是英国所要求裁厘中的重要部分。《辛丑条约》签订以后,清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米谷输出和转运政策愈发紧收。外国列强尤其是在长江流域占据较多利益的英国,对参与米谷输出与转运的要求进一步扩大,而其要求被清政府频频以地方灾歉条约例禁等理由拒绝。英国人则怀着将长期争夺的米谷出口权益加以扩大并纳入正式约章的企图,与意图收紧这方面规则的清政府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碰撞,清廷与英国都欲对已有条约进行调整。到中英修约谈判中,米谷转运出口问题遂成为谈判的焦点。双方的争议具体体现在米谷转运自主权、军漕二粮禁运问题以及米谷禁运限期办法三个方面。
    
二、关于米谷出口自主权利的争议
    
清末中外议修商约的一系列活动,其依据是《辛丑条约》第11款中对清政府修约义务的规定,[7]这是中英谈判的直接起因。清政府在交涉中长期对外妥协,但对不平等条约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尝试加以修订。《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因赔款额巨大,急欲增加海关关税等税饷收入,更希望通过修约修改税则。这样,中英之间就此展开修约谈判。光绪二十七年(1901),英国派遣马凯(Mackay, J. L. )为议约专使,提交修约要求24款。马凯来华前,清政府已任命盛宣怀为办理商务大臣,[8]着其与刘坤一、张之洞会商,并着税务司戴乐尔(Taylor, F. E. )、贺璧理(Hippisley, A. E. )随同办理,筹备与英议约。[9]其后,又增派吕海寰同为会议商约大臣。[10]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19021),双方正式开始议约,[11]至光绪二十八年八月(19029)条约最后的画押签订,前后持续了近8个多月的时间。
    
英使马凯在向清政府开列的商约条款目录下,将米谷输出的问题,列于第3款,要求清政府对中外五谷运出外洋,或由通商彼口运至此口予以放松限制。[12]从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19021)双方议约谈判开始到光绪二十八年五月(19026),为议修商约的第一阶段。[13]此阶段的初期,即十二月的前7次主要谈判中,马凯坚决要求将米谷出洋弛禁,而盛宣怀痛驳不允[14]理由是向来条约所无。张之洞也向马凯指出所争论的运米出洋弛禁,为向章不允[15]此时,商约辩论的重点在于裁厘加税问题,米谷出口问题是在洋盐进口问题讨论中顺带进行的,所以针对该问题的争辩并不多。[16]谈判进入到光绪二十八年后,马凯在米谷出洋弛禁的要求未获允准之后,继而坚决要求转运米谷的权利。于是,谈判议题逐渐从争论米谷出洋是否弛禁,转向讨论米谷在国内各口岸间的转口贩运规则,米谷转运问题成为之后谈判的焦点。于是,自五月底(19027)开始,此次商约谈判进入第二阶段。在此阶段,双方关于米谷转运出口规则的争论变得激烈,几乎每次会议均涉及该问题,一直相持不下。[17]如前所述,光绪年间清政府米谷输出政策已发生转变,此时,清廷极力想要维护其灾年禁止米谷转运出口的自主权,而英国人也极力想要修改清廷灾年的米谷出口规则。于是,关于灾年米谷转运出口禁运规则的讨论就成为双方争论的一个重点。从保留清政府在灾年自主禁运米谷出口的权利的角度出发,吕、盛二人认为马凯所提出之24款要求无一非损我利权,而谷米禁令为必不可允之款,决心严词驳拒[18]此次谈判应达到我收回禁运之权,而非允外人以利益之目的。[19]清政府认为洋商运米出口一条为害甚大断不可行,令吕、盛二臣务与马凯极力切实磋商。[20]
    
在谈判中,马凯认为,依照旧约,中国已无随意禁米出口的权利。吕海寰用原约条文辩驳,坚持清政府一直依照约章持有禁米的自主权,他称:原约载明,稍宽其禁,是我禁止之权并未全弛,故订约后数十年来,常有禁米之事,英不得以我违约[21]“运往彼口虽津约所准,如遇岁歉及有别故致不能不禁运,向来如此办理[22]马凯则坚称津约(即《天津条约》)并未提及清政府灾年可禁米出口,[23]且依该约,清政府如欲于荒年禁米出口,应先与各国商酌,变更成章,而无自行决定米谷是否禁运的权利。[24]所谓旧约,除《天津条约》之《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外,还有后来的《长江各口通商暂行章程》。如前所述,这两款条约中确是未曾有针对米谷出口禁运问题的单独条款,但经过甲午,再至辛丑,双方实则已就禁米出口问题有过多次交涉,清廷也已多次以米价腾贵、民食维艰为由实施过禁米出口。如光绪二十年(1894)沪镇芜三关禁米出口事,[25]光绪二十八年(1902)因为沿江米价腾贵而于湖北等地实施禁米出口的事件等。[26]清廷官员对于旧约已不是单纯地遵守,而是借马凯照约之说辞,以利用约章,争取灾年米谷禁或弛的自主权益。
    
三、关于军、漕米粮禁运的争议
    
谈判的另一个焦点,在于漕米、军米是否应该包括在米谷禁运条款之内。此争论焦点的背后,牵涉到外商所运之商米与清廷官府所运之官米在纳税豁免权上的利益冲突。《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及后续的几则约章当中,尚未明确由清政府官船所承运的军、漕二项米谷的出口规则,但对军、漕两项米粮,清政府一直掌握自主控制运输的权利。由于同治十一年(1872)轮船招商局创设以后,其承运政府的军粮、漕粮,与外国轮船势力展开竞争,于是,该二项米粮运输的特权也成为外国人一直极力想要攫取的利益之一。
    
漕粮、军粮为清政府官方所承运的米石,清廷常以回漕货物免税等措施予以优待。至光绪年间,用于赈需、军需的赈米、军米得以请领执照,免税过关。又由于赈米、军米为清政府官船或招商局雇用的船只所运送,此免税过关的特权又拓展至运输米石的官船,而并无官船特权的洋船需照纳出口税及船钞等税项,致使外国人逐渐对清政府的这项特权有所不满。总税务司赫德就曾向总理衙门申述过长江流域官船运输难以稽查的状况,除了华洋各商船、军船,还有一些不知道真正属于谁,却声称自己是官船或以官用为目的而得以免税的船只在沿江、沿海各口岸行走[27]中英议修商约谈判之前,遭逢灾年,清廷频颁米谷出口禁令,军、漕两种米粮却得以排除在禁令之外,而外商所运的商米则频繁受到禁令限制。至中英议修商约,此问题随即引发了围绕漕米、军米输出办法的专项争论。
    
基于清政府官船及华商船只于漕、军二项米粮的转运出口中的特权,有碍外商利益,马凯提出,在灾年禁米出口规则中,应将此二项米粮与其余商米视同一例,于米禁实施期间应同样禁止转运出口。盛、吕两位商约大臣在谈判中力驳,理由是:漕粮兵米皆关国用,与商贩用于谋利的米谷不同,[28]漕米、军米一系正供,一关兵食,万不能与商米一律,应决绝不允[29]马凯先利用旧章成案辩驳,指称今禁商运,何以官运不禁,恐我专禁洋商,由有违旧约[30]“谓岁歉商米应禁,官米更应接济穷民,何以只禁商米而不禁官米[31]而吕海寰、盛宣怀仍坚持漕粮为天舆正供,有关民食,不能不有禁运之权,却断不能因此一隅灾歉,而置京仓于不顾,坚决将漕、军二粮排除在禁米令之外。马凯继续坚持要求一律无论何项米粮,都统一实施禁或弛,中方也坚决驳拒,此专指商米而言,自可华洋一律,惟漕粮军米向不在禁止之列[32]针对马凯要依照津约所许利权办理的说辞,吕、盛二人也照约辩驳:英国既仍欲照约办理,自应允许以一切办法悉照旧章,不日照约,而日办理,悉照旧章者,即仍始从前办法随时可以禁运之意。”[33]双方争辩不下。
    
吕海寰、盛宣怀二人因为意识到英方极力要求米谷出口的背后,是太古洋行对漕运权的争夺,于是电达外务部及江鄂两督,密令江苏粮道将太古洋行的运漕合同设法撤销,那么马凯将技不得逞[34]这里的运漕合同是指,该年(1902)三月,轮船招商局上届下半年所赶运的新、旧漕及江北漕,还剩余8万多石,因火车岔道未及运送,须待三月底再行运送,但添增修造米栈用于存储漕粮,所费不赀。恰在此时,有漕运委员与华人王增禄,私下订立合同,要用太古洋船揽装漕米30余万石之多,并要求所带货物概行免税,与正无力承运的招商局争夺该年漕粮运输权。[35]马凯见太古洋行承运漕米的合同已被撤销,才允许漕米、军米在示禁时,声明起运数目若干,即均可不在禁例之内。[36]由此事可见两位商约大臣对谈判一事的苦心经营。
    
四、关于米谷禁运限期的争议
    
以上中英双方争议的是一般情况下的米谷转运出口规则问题。这个问题一个难以避免的特殊性在于,它要受到歉收和灾荒的影响。光绪二十七年底(1901),顺直各属被灾。[37]至光绪二十八年五月(19026)间,正在双方谈判转向争论禁米出口规则时,又恰逢苏松太道被灾,该地米价腾贵,民不聊生,频频请求朝廷借拨漕粮以赈济灾区。于是上海、江苏等地禁米出口,[38]湖南、湖北等地也禁米出口。[39]正在淞沪两地请求延展禁米期限的时候,英商的太古、怡和两行却仍有米存栈待运。英领事函告外务部,请求将禁令推缓数日实施,以便两洋行将米石运完。而江海关道袁树勋则禀请外务部,不能允准英领事的这一要求,理由是此前协泰行存米,以糯米与食米的不同为由,已经先行请照出口,加上此时米粮匮乏,民情惶急,他担心此端一开,难免奸商影射朦混,穷民有所借口,并且一经通融,各国援请,无从再阻[40]直至六月间,朝廷依然未有弛禁,米谷禁运的实施拓展至两湖地区。吕海寰、张之洞曾于五月初,奏议暂准华洋商人运米出口,而限以石数,不准多运,并设法令米行按石抽赈粜捐,却遭外务部反对。[41]可见期间虽然出现松动,但仅为权宜之计,此次沪苏灾歉前后,各地米谷一直严禁出口。中英对米谷出口权益的争夺促使了上海、江苏及两湖地区对米谷出口的严禁,而对米谷出口的严禁又越发促使清政府在谈判过程中,对米谷禁运权的极力维护,并以灾歉为由抵拒英使,此间略微可见其中的微妙之处。
    
由于在上述沪苏遭逢灾歉之时,中英双方对于禁米限期意见有异,而英国又想迫使清政府放宽灾歉时期禁米出口转运的期限以使英商尽可能地获取权益。在六七月(78)的谈判当中,米谷禁运期限以及弛禁条件成为另一个争辩的焦点。马凯提出,商米需要禁运出口时,要提前1个月通知,一旦弛禁,则须以6个礼拜为限方可再行禁止出口。[42]外务部当即电致吕海寰、盛宣怀,认为所议新约中,以6礼拜为限,为日太久,恐有牵制。[43]双方又争论提前通知,以及中间如果弛禁之后,再行实施禁令的期限。南洋大臣刘坤一即电请外务部,指出马凯显然想以此为掣肘,他称禁案不能使我令出即行,惟此节看似轻,所关却非细,建议诸议约大臣设法商短期限,能使灾黎获益[44]吕、盛两大臣用米缺价昂民食维艰等说法,竭力商减预告时间,望减至5日至多1旬,称禁米,必米缺价昂,民食维艰,非至万不得已,决不愿禁,若须先一月通知,则此一月中必纷纷贩运出口,殆过一月禁运,米更缺乏,然马凯坚决反对。这背后仍牵涉到英商在芜湖等地装米出口的利益。英商声称先前因为未能事先预知禁期,致受赔累,马凯称,英商调拨轮船,若期短必致亏损。[45]双方在这样的细节上针锋相对,相持不下。至此,谈判已拖延将近七月份,英政府已多次催促马凯尽快将条约画押签定,马凯也声称要在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初六日(190289)回国,并已多次往后延迟,遂在谈判当中有所退让,[46]同意将禁米出口的预知期限减期至3个礼拜,而弛禁后复禁的期限仍坚持不肯缩减。[47]最终,清政府也有所退让。至此,米谷出口的规则约章初步形成。
    
五、谈判之结果
    
中英双方几经会谈,于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初四日(190295)画押签订了《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48]并于光绪二十九年六月初四日(1903727)互换批准,由外务部颁行实施。[49]在该条约的第14款当中,明确规定了清政府灾年米谷转运出口禁令实施办法,重新细化了米谷转运出口的准则、时限等,尤其详细了禁米令。约文条款中规定:兹彼此应允,若在某处,无论因何事故如有饥荒之虞,中国若先于二十一日前出示禁止米谷等粮由该处出口,各商自当遵办。表明清政府得以按照自身灾歉情况,通过实施禁米措施来控制灾年米谷的流通供给,取回一定的自主权利,实现了在一定程度上对外人权益进行限制的目的,其积极争取的谈判举措取得一定实效。条约内还规定:惟米谷禁期之内,应于示内声明漕米、军米不在禁列;如运出口者,须先载明数目若干。但此项米谷虽在不禁之列,而应于海关测簿逐日登记进出若干。除此之外,其余他项米谷一概不准转运出口。其禁止米谷以及禁内应运之漕米、军米数目并限满弛禁各告示,均须由该省巡抚自行出示。这表明漕、军粮仍得以排除于禁令之外,并可由各省巡抚自行出示禁止与否,但也通过于洋人充当税务司的海关登记数目加以一定限制。再者,倘船只为转租运谷米而来,若在奉禁期前或甫届禁期到埠尚未装完已买定之米谷者,仍客准予禁期七日内,一律装完出口,以及倘于既禁之后,如准无论何项米谷载运出口,则应视该禁业已废弛。若欲再行禁止,则须另行出示,自示之后,以四十二日为限,方可照办。该两则规定确定了争辩许久的禁米期限问题,从中可见,英人达到其攫取较为宽松的米谷转口运输时限之目的,米谷私运的难以禁绝以及四十二日的较长复禁时限,致使该条约的实施步步维艰。另外,条约中以的方式再次重申米谷禁运出洋。[50]
    
综上所述,1902年中英议修商约谈判实践中,充分显示出清政府外交态度之转变,其在外交上维护自身利权的意识逐渐加强,几位议约大臣能在一定程度上努力争取权利,为此依据形势不惜与马凯长时间周旋。在清政府积极修约态度的变化之中,还可以看出其中对外交涉与内政变化的密切关联,外交观念的转变中有对外国势力逼迫下政治经济主权利益的切实诉求。然而,在清政府外交举措的逐渐转变中,亦显露出其非自觉的一面,在与英使谈判过程中,并非完全清晰地意识到哪些是关乎主权利益而应予以收归,只是立足于内政的现实利益,据理力争。这种努力虽然不能改变屈从列强的大格局,但却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出清末政府外交中值得注意的动向。《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签订后,中英之间单独针对米谷转运出口规则的修约谈判未再进行,但是围绕此新订约章,中外关于运米出口权利的争夺事件仍层出不穷,各事件中仍频繁得见中外对于成案的多次交涉辩驳。光绪末年显露的清政府外交态度之转变成为国人外交观念转变之趋向。
    
注释:
    ①
参见李永胜:《清末中外修订商约交涉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王尔敏、陈善伟编:《清末议订中外商约交涉》(香港: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93),王尔敏:《晚清商约外交》(北京:中华书局,2009),李育民:《中国废约史》(北京:中华书局,2005),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日]川岛真著、田建国译:《中国近代外交的形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等书,以及一些论文,均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
    ②
参见王尔敏:《晚清商约外交》(北京:中华书局,2009)以及李永胜:《清末中外修订商约交涉》(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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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税务司1891年至1901年通令汇编》NO. 981,光绪二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清光绪年间海关总税务司通令》,《江汉关档案》,LS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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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收商约大臣盛宣怀电为英使交来应议商约条款事》,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专题类-商约收电档-光绪027311120270001
    [13][16][17][48]
李永胜:《清末中外修订商约交涉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1516330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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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商约大臣盛宣怀电为痛驳五谷洋盐等条事》,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初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专题类-商约收电档一光绪027311120270014
    [15]
《收湖广总督张之洞电为暂准运米出口事》,光绪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综合类-收电档-光绪02820412028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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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1]
《发吕海寰等电奉旨运米出口一事著切实磋商以重民食》,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初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综合类-发电档-光绪-028203120280360
    [21][32][34]
《米谷禁止出洋仍坚持原议办法电奏》,盛宣怀:《愚斋存稿》卷22,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13),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
    [23][30][42]
《收商约大臣吕海寰等电为运米出洋事》,光绪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专题类-商约收电档-光绪028311120280112
    [24]
《外务部为饥荒禁运米谷待各国议定新约后再照办事致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照会稿》,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大学、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编:《清代外务部中外关系档案史料丛编——中英关系卷》,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40页。
    [25]
《收南洋大臣刘坤一电为沪镇芜三关禁米出口事》,光绪二十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综合类-电报档-光绪020202120200900
    [26][39]
《发南洋大臣电为禁米出口事》,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综合类-发电档-光绪028203120280333
    [27]
《海关总税务司1885年至1889年通令汇编》NO. 4321888716日,《清光绪年间海关总税务司通令》,《江汉关档案》,LS2514,第493页。
    [28]
《外部致吕海寰盛宣怀马使要求运米出口决不能允其入约电》,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光绪朝清季外交史料》卷154
    [29][43]
《外部致吕海寰盛宣怀米谷出口尊处不准极是电》,光绪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光绪朝清季外交史料》卷154
    [35]
《寄外部》,光绪二十八年三月初二日,盛宣怀:《愚斋存稿》卷57
    [38]
《发总督张之洞电为各省米价事》,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综合类-发电档-光绪028203120280334
    [40]
《收江海关道袁树勋电为上海禁米出口事》,光绪二十八年六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专题类-商约收电档-光绪028311120280095
    [44]
《收南洋大臣刘坤一电为运米出洋事》,光绪二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专题类-商约收电档-光绪028311120280116
    [45]
《收商约大臣吕海寰等电为运米出洋事》,光绪二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专题类-商约收电档-光绪028311120280119
    [46]
王尔敏:《晚清商约外交》,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206页。
    [47]
《收商约大臣吕海寰等电为英使辩驳事》,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专题类-商约收电档-光绪028311120280177
    [49]
《外务部为颁行中英续定通商行船条约事致户部等咨稿致总税务司各关监督札稿》,光绪二十九年六月初四日,《清代外务部中外关系档案史料丛编——中英关系卷》,第51页。
    [50]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2),第101页。^

(转引自:学术研究(广州)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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