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十三行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基于对外贸易政策和官商关系的视角
张丽
内容提要: 英国东印度公司和广州十三行同是16~18世纪欧亚贸易大规模扩张的产物,并都带有那一时期的垄断特征。然而,二者虽同为贸易垄断组织,但在组织形式、运行方式和经营内容上非常不同。本文认为中英两国在对外贸易政策和官商关系上的巨大不同造就了广州十三行和英国东印度公司在组织形式、运行方式和经营内容上的巨大不同,也造就了二者不同的商业成就和命运归宿,以及中英两国不同的国家命运。英国东印度公司为英国获得海外霸权和国家崛起做出了巨大贡献,并在国家崛起后失去存在意义,最终被解散;广州十三行曾在一定时期帮助清政府应付了海外贸易急剧扩大的巨大压力,也为朝廷提供了一定的财富,为自己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但行商们一直是在中外挤压下苟存,清朝廷对海外贸易扩大的权宜性应对政策和其对行商的限制压迫是行商最终破产失败的主要原因。
关 键 词: 对外贸易;官商关系;代理人
一 导言
在经济史的研究中,不少学者都注意到了16~19世纪明清中国与西方海洋扩张国家在对外贸易政策和官商关系上的巨大不同,其中的一些学者认为这些不同是导致中西大分流的一个重要原因。1在《从王直和德瑞克的个人命运看中英两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官商关系之不同》一文中,笔者曾将大航海时期中英两国在对外贸易政策和官商关系上的不同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点。
(1)大航海时代的英国追求海外扩张,一是谋取海上贸易垄断权,二是谋取殖民地占领,其终极目的是获得海上贸易利润和海外财富。因此,英国政府不但鼓励对外贸易,而且鼓励私掠和仗剑经商。相比之下,明清政府主要是从国内农业税收中获取财富和国家财政支出,并没有争夺海上贸易垄断权和获取殖民地的海外扩张意愿。因此,明清政府对中国海商的海上贸易活动采取的多是限制、禁止和剿杀的政策。
(2)在追求海外扩张中,英国政府与商人密切合作;商人、贵族、官员在身份上相互重叠,不仅有王室和官员参与商人的投资,而且商人和官员的身份可以相互转换;许多议员本身就是商人,商人也可以变成议员。然而在中国,商人和官员则分属于两个彼此独立、互不交叉的社会群体。
(3)英国王室、官员和议员常常掺金入股英国商人的海上贸易和海盗活动,并在对外政策上予以配合。相比之下,明清皇帝和官员从不掺金入股中国商人的海上贸易活动(或任何商业贸易活动),也不像英国那样把海商海盗作为一种国家扩张的力量利用。为了追求和维持靠农业税收运转的社会经济的稳定,明清政府不但不在外交政策上予以配合,为本国商人牟利,在财政上和军事上支持本国商人的海上活动,反而把中国的海商和他们的海上贸易活动视为一种危害国家稳定的威胁。
本文认为如同王直和德瑞克的个人命运把中英两国不同的贸易政策和官商关系表现得淋漓尽致一样,广州十三行和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历史命运也把中英两国不同的贸易政策和官商关系表现得淋漓尽致。本文将从全球经济发展的视角考察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发展、终结的历史背景,以及广州十三行兴衰背后的贸易推动力量和清政府维稳目标下的权宜应对之策。论文将从组织形式、运行方式、经营内容、官商关系和命运结局等方面对二者进行对比,并试图从对外贸易政策和官商关系的角度寻找造成广州十三行与英国东印度公司截然不同的利益驱动力量。论文认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和广州十三行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经营内容上存在巨大不同,这些不同充分体现了英中两国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官商关系;两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官商关系上的巨大差异造就了英国东印度公司和广州十三行两个商业组织截然不同的组织性质和经营使命,这些差异不仅决定了两个商业组织在各自国家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它们自身的发展道路和命运结局,而且深深影响了两个国家的国运,并成为造成中西大分流的重要原因。
二 英国东印度公司和广州十三行成立的历史背景和目的
16~18世纪常常被誉为欧洲商业革命的时代,其实这也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全球海盗时代,一个追求贸易垄断的重商主义时代。欧洲商业革命包含的不仅是新航线的开辟、贸易规模的扩大、贸易商品种类的增加,而且有传统“地中海式”军事武装贸易方式向全球的扩展。仗剑经商和亦商亦盗是那个时代的贸易主流方式,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用军事手段追求对海上贸易航线的垄断和对供应市场和售地市场的垄断。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国家级别的贸易垄断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就是在这样一个全球海上贸易急剧扩张,各种势力角逐海上贸易垄断权的历史背景下诞生的。广州十三行同样也是欧亚贸易大规模扩张的产物,也同样带有那个时代的“垄断”特征,只是前者剑指海外,是国家追求海外扩张的产物,后者意在维稳,是王朝应对急剧增长的外国对华贸易需求特别是欧洲海洋扩张国家对华贸易需求的产物。
- 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的历史背景和目的
从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起,一直到18世纪下半叶英国成为全球海上霸主之前,争夺海上贸易垄断权和殖民地土地占领是欧洲海洋扩张国家之间激烈竞争的核心内容。1600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授予一批伦敦商人经营东印度贸易的垄断权,这就是英国东印度公司(EIC)的起始,也是欧洲各国东印度公司的起始。1602年,荷兰紧跟英国,也授予一批荷兰商人经营亚洲贸易的垄断权,成立了荷兰东印度公司(VOC)。之后,丹麦于1616年、葡萄牙于1628年、法国于1664年、瑞典于1731年,也都分别成立了自己的东印度公司。
欧洲各海洋扩张国家在17世纪和18世纪纷纷成立东印度贸易垄断公司,一是源于欧洲国家在全球海洋上角逐海上霸权的活动愈演愈烈,参加者越来越多;二是因为在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海洋贸易扩张和殖民地掠夺后,欧洲海洋扩张国家的商人和国家都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有了成立大型贸易垄断公司的资金积累;三是在之前上百年的海洋贸易扩张中,各国主要是靠分散的船队与他国竞争,在这样的经验积累中,一些国家首先开始意识到,集中力量,成立贸易垄断公司,避免本国商人在海外相互竞争内耗,将是一种更为有效的国际竞争手段。四面环海的英伦半岛是17世纪欧洲海外扩张中的后起之秀,也是第一个建立海外贸易垄断公司的国家。
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之前,欧洲各海洋扩张国家主要是依靠分散的船队与他国竞争;尽管这些船队也都有王室的许可证,甚至掺金入股,但他们常常各自行动,缺少配合。面对西班牙对美洲大陆和葡萄牙、西班牙两国对大西洋奴隶贸易的垄断,英、荷、法等国在16世纪主要是用私掠政策,通过颁发私掠证,鼓励私掠船抢劫从美洲返欧的西班牙宝船和在美洲和非洲之间航行的葡萄牙贩奴船,挑战和打击西班牙、葡萄牙两国的海上霸权势力。11588年,英国海军和集合起来的私掠船共同作战,打败西班牙无敌舰队。此战后,西班牙虽然大力发展造船业,强大海军,基本上保证了美洲贵金属运输航线的安全,并在后来十几年英西两国断断续续的海战中取得了一定的胜利,但西班牙的海上第一霸主地位业已丧失。此时,日渐式微的西班牙海上力量已难以阻挡英国作为一个海上强国的崛起。1604年,已陷入多年战争僵局的英西两国签订了“伦敦条约”,终止了两国长达19年的正式战争(自1585年英国正式军事介入西荷战争始)和自16世纪中期以来就开始的非正式战争(英国私掠船对西班牙宝船的私掠)。英西海上战争的结束使英国东印度公司可以较为平安地游弋海上。
1589年,即英国打败西班牙无敌舰队的第二年,伦敦的一些商人就向伊丽莎白女王提出了进入印度洋的要求,并在获得女王许可后分别于1591年和1596年组织了两次到印度洋的航行。尽管1596年的第二次航行以船队的消失而告失败,但这并未使伦敦商人望而却步。1599年9月24日一批伦敦商人又向女王提出了成立东印度贸易公司的请求,并在1600年12月31日获得女王的特许状。
伦敦商人迫切要求进入印度洋,最大的目的就是要挤进利润巨大的亚洲香料贸易,与自16世纪初就开始秘密落脚香料群岛,主宰欧亚香料贸易近一百年的葡萄牙和后来也开始染指亚洲香料贸易的荷兰进行竞争。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的另一个目的是为英国毛纺织品寻找海外市场,但从早期英国东印度公司船只航行的目的地主要是印度尼西亚的摩鹿加香料群岛,而不是印度大陆,船上携带的主要是贵金属而不是英国毛纺织品来看,伦敦商人申请成立东印度公司的主要目的还是进入亚洲香料贸易。
英国是欧洲继葡萄牙和西班牙之后,第三个开始加入大航海的国家。早在1496年亨利七世就授命航海家约翰·卡布特(JohnCabut)为英国寻找从大西洋到亚洲香料群岛的航线。4在160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前的一个世纪里,英国一直在用各种方式挑战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海上霸权,寻求海外贸易势力范围的扩大。1589年———英国打败西班牙无敌舰队的第二年,一些伦敦商人便向伊丽莎白女王提出了进入印度洋的请求,并很快获得了女王的批准。1599年一批伦敦商人又向伊丽莎白女王提出成立东印度贸易公司的申请,一年多后也获得批准。显然,英国海上军事力量的日趋强大使英国的商人和王室都认为此时的英国已具备了参与亚洲贸易竞争的海上军事力量。
所以,从一开始,英国东印度公司就是面向海外,追逐海外贸易利润,与他国争夺海上贸易垄断权的产物。其目的主要是集中本国商人力量,更有效地与他国竞争。英国东印度公司后来逐渐获得可以拥有军队、发动战争、缔结和约、铸造货币、建立殖民地政权和管辖殖民地等诸权力,也是在海外扩张中,为了更有效地与他国竞争,英国王室和议院与东印度公司配合,为保护和加强东印度公司的竞争能力,因时因事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后来,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813年被解除对印度的贸易垄断权,1833年被解除对中国的贸易垄断权,1858年被国有化,交出印度管辖统治权,以至到1874年最后解散。这些也都是基于当时的现实需要所做出的政策调整。
从1600年成立到1874年解散,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每一个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它不同的历史使命。东印度公司为英国创造了巨大财富,造就了无数个英国富人,为英国工业革命开辟了广大的原材料供应市场和工业制造品销售市场,为英国在亚洲的海上霸权建立和殖民地的占领和统治做出了巨大贡献。
- 广州十三行诞生的历史背景
所谓广州十三行,就是由政府指定,专门从事对外贸易垄断的行商。自18世纪中期始,广州十三行又被政府指定负有为政府管理、约束、担保外商行为之责任。
关于广州十三行的起始,一些学者把1685年粤海关设立作为广州十三行的起始;一些学者把1686年两广总督、广东巡抚和粤海关监督经过合议后,分开征收对内贸易商税和对外贸易商税,从行商中分出专门经营对外贸易的洋货行,作为广州十三行的起始;还有一些把1720年广州16家洋货行歃血为盟、第一次成立洋货行公行的年份作为广州十三行的起始;一些学者把1760年广州行商第二次成立公行的年份作为广州十三行的起始;更有一些学者把1702~1704年闽粤两地的皇商制度视为公行的起始。梁嘉彬认为这些时间划分上的混乱,源于一些东西学者忽视了公行和十三行之间的区别,错把公行等同于十三行。梁嘉彬认为,广州十三行早在1685年粤海设关和1720年第一次公行成立之前就已存在;十三行起始于明代对外贸易中的官设牙行制度。“明一代,对外贸易盖以官设牙行为媒
介;......万历以后,广东有所谓‘三十六行’者出,代市舶提举盘验纳税,是为‘十三行’之权舆”,又言:“论此种牙行之性质,初不过为官所设,任‘与民贸易’之责。”《粤海关志》的作者梁廷枏也说:“国朝(按:指清朝)设关之初,令牙行主之,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
然而,虽然说粤海设关之初,清廷令十三行主持对外贸易是“沿明之习”,但面对前所未有的海外贸易规模和西人的贸易方式,无论是在规模上、组织形式上、经营方式上还是管理责任上,此“十三行”都已不再是彼“十三行”。本文所讨论的广州十三行主要是粤海设关后的广州十三行,而它的兴起和变化是在16世纪初中叶以来,中外贸易规模———特别是中西贸易规模急剧扩张的产物。
1498年,葡萄牙探险家达·伽马在葡萄牙王室的资助下,发现了沿非洲西海岸绕过好望角,进入印度洋,最后到达印度南部港口卡里库特的航线。自此,葡萄牙开始在印度洋残酷打击阿拉伯商船,攻占港口,筑建堡垒,一方面在香料群岛建立贸易据点,从事从亚洲到欧洲的香料贸易;另一方面参与亚洲内部贸易。尽管葡萄牙极力在欧洲掩盖其在香料群岛的活动和贸易,欧洲人还是很快知道了可以从欧洲经非洲西海岸,进入印度洋,然后到达东南亚,从事利润丰厚的香料贸易。同时葡萄牙参与亚洲内部贸易的成功也吸引和激励着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等其他欧洲海洋扩张国家进入亚洲。16世纪中叶西班牙先后在秘鲁和墨西哥发现巨大银矿,美洲白银开始大量从美洲流出。此后,拿着美洲白银到亚洲购买香料和其他产品更成了欧洲商人向往的贸易。欧亚贸易由此大规模扩张,其中一项重要的贸易就是到中国购买中国的丝、茶、瓷器和其他手工业品。广州十三行就是这种贸易大规模扩张的产物。
从1685年粤海关设立,到1757年“广州一口通商”,再到1842年鸦片战争后广州十三行失去存在的意义,一个半世纪中,广州十三行在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上发生了很多变化,清政府在对广州十三行的监管使用上也出现了很多变化,但有一点自始至终未变,那就是广州十三行一直是清政府用来应对巨大海外贸易需求、保持国土安全、维持原有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稳定的工具,在获得海关贸易税收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海外贸易发展对社会的冲击。政府在给予十三行对外贸易垄断权的同时,也强加给他们很多责任,诸如登记货船、代征关税、招待外商,到后来还要为洋船垫付关税,帮助政府约束、担保外商行为,维护境内华夷秩序等。在这一过程中,广州十三行不仅是一种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的中介商业组织,而且更是清王朝降低海外贸易发展对中国社会冲击的滞缓器。作为政府和外国商人之间的贸易和外交代理人,他们所得到的对外贸易垄断权不过是朝廷令他们为政府管理海关,征收货税,维护稳定而赐予他们的一个副产品,而在政府的眼中,十三行行商自身的商业利益并不重要。
因此,与英国东印度公司是在英国王室、贵族、政府官员和商人共同追求海外扩张利益的催生下诞生不同,广州十三行是清王朝面对难以阻挡的外来贸易要求所采取的一种防守式的应对政策;其主要目的是在大量洋船停泊口岸,要求购买中国产品的形势下,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内原有社会经济秩序不受干扰,同时朝廷还可以获得较大海关税收,是一种典型的别人敲门来买东西,主子指使仆人开门接待,并保证买家安全和不扰乱现行社会秩序的商贸组织。
在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官商关系下,英国东印度公司是“我要什么!”式的主动性进攻扩张,广州十三行是“你要什么?”式的被动防守性应对。前者体现的是英国追求海外扩张利益下的外向型施压政策;后者体现的是清王朝依赖国内赋税、追求王朝政权稳定下的内向型施压政策。英国东印度公司主动进攻性的扩张式经营和广州十三行被动防守性的应对式经营也充分表现在二者的组织形式、运行方式和经营内容上。
三 组织形式及政府关系上的巨大不同
-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组织形式及与政府的关系
英国东印度公司从一开始成立就是面向海外、追求海外扩张的产物。这一目标使英国东印度公司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有着单一权力等级结构的商业组织。
1600年12月31日,一批英国商人在经过一年多的几次请求后,终于获得了女王伊丽莎白授权他们经营东印度贸易垄断权的特许状。公司原名“Governor and Company of Merchants of London Trading into the East Indie”,以股份公司(joint stock)的形式出现。公司最初资本68373英镑,入股者217人。除了商人外,英国女王、英国贵族和一些政府官员等个人也都参与了股份投资。为了保证自己和其他投资人的利益,女王伊丽莎白一开始就指定英国东印度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Iimited Iiability Inc.),即股份投资人不会因为东印度公司的经营不善而受到比失去本金更大的损失。这使得
英国东印度公司成为世界上最早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许状不仅授予公司在好望角以东和麦哲伦海峡以西的贸易垄断权,
而且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权力结构进行了阐明。在后来的发展中,英国东印度公司虽然根据形势的需要不断调整公司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经营内容,但最初设计的管理制度基本没变。
1600年的特许状屡次强调东印度公司必须是一个一体化管理的公司(should be one Body Corporateand Politick)。1这使得英国东印度公司从一开始就跟英国之前的那些松散的所谓的“股份”(joint stock)贸易公司不同。在英国东印度公司之前,英国也有许多拿有王室贸易垄断特许状的“合股”2贸易公司,如莫斯科贸易公司、摩洛哥贸易公司、黎凡特贸易公司等,但这些所谓的“joint stock”贸易公司不过是由许多私船组成的松散贸易组织,入股私船有资格参与那个地区的贸易,但公司名义下的贸易活动则是独立分散的;各私船独立筹资自己的每次航行,贸易公司自身并没有一个单一的权力等级结构对公司的贸易活动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特许状里称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最高执行官为Governor(可译成总督、执行官或董事长),他和他下面一个由24人组成的委员会或董事会(Court of Committees)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执行机构。董事长和董事由“股东委员会”(General Courtor Court of Proprietors)选举产生;董事长和重要董事需要定期向“股东委员会”汇报经营情况,“股东委员会”则有权否定董事会的决定。
这样的权力组织制度寓示着“股东”是公司名义上的最高权力人,因此为股东盈利也就在名义上成了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最高经营准则,这与现代西方企业的经营宗旨非常相像,尽管也同现在一样,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很多股东实际上并没有资格行使他们的权力,其利益也未必能够得到保障。
英国东印度公司虽然实行“股东第一”的制度,但并不是所有股东都有资格投票,参与公司的经营,只有持有一定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投票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长和董事。17世纪上半叶,只有持有500英镑股份价值以上的股东才有资格在“股东委员会”里投票,持有超过2000英镑股资价值的股东才有资格被选为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董事。
按照1600年的特许状,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董事长和24个董事中的几个重要董事(5~6个)需要定期向“股东委员会”汇报公司经营状况,“股东委员会”有权推翻董事会的决定。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公司董事长和董事本身就是公司的大股东,且公司的生意是在遥远的东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们享受着相当自由的独立经营权,“股东委员会”一般不会否决董事会的决定。公司对王室和其他股东的最大责任就是盈利,王室和其他股东最关心的也是盈利,以期得到好的分红和股票的上涨(英国东印度公司1616年第一次公开出售股份)。因此,1609年,当查理一世将公司原来15年的贸易垄断权无限延长时,一个明确的条件就是,如果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其贸易垄断权将被收回。
东印度公司刚成立时,入股资金并不作为公司的永久资本,而只是入股某一次航行。待该航行结束后,马上与入股人进行利润分配结算。然而,这种短期的入股形式并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1612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苏瓦里战役中打败葡萄牙。这虽然是一次不大的军事胜利,但它标志着英国东印度公司在亚洲有能力挑战葡萄牙在亚洲的海上霸权。苏瓦里战役后,英国东印度公司开始出售较为长期的股份(可入股四年,每年有一次航行),一些投资者也开始愿意延长他们的股份结算时间,连续入股几次航行。1657年9月19日英国护国公克伦威尔正式授权英国东印度公司实行永久股份持有制。这不仅在资金上解放了东印度公司的手脚,也使得“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更加长久、固定和紧密。这种紧密的关系一方面表现为英国东印度公司把为股东营利作为公司的最高宗旨,且为了利润不惜手段,在对印度殖民地的残酷掠夺和对中国的鸦片贸易中臭名昭著;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作为英国东印度公司股东的王室、官员和议员在很多时候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国家法律和政策上迁就、妥协和配合东印度公司的海外经营。
从1600年成立到1874年解散,英国政府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关系在最开始的150多年中,更多的是一种紧密的合作,更多地表现为政府对公司的支持、配合和放权,虽然其间也有王室、议院和公司之间的争斗和博弈。但从18世纪中期,特别是1769年孟加拉爆发大饥荒后,一直到1874年东印度公司被解散,英国政府对英国东印度公司则更多的是约束和收权。
这是因为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之初,正是英国亟须海外扩张,王室和商人都希望能从海外贸易中获得更多的收入,且英国刚刚在海上霸权角逐中崭露头角。那时候的东印度公司肩负着为英国开辟海外贸易,与葡、荷海上争霸的历史使命。为了英国的崛起,也为了保护和加强自己作为公司股东的利益,王室和议员在东印度公司成立早期热切盼望公司的成功,并积极支持与配合。特别是在面对国际竞争的时候,政府更是毫无保留地在外交政策上、军事上和法律上应东印度公司之求,予以支持配合。在英国东印度公司最初从伊丽莎白那里得到的特许状里,并没有英国东印度公司可以拥有军队和海外领土的说明,但当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建立商站、占有土地后,王室不但没有追究,反而予以支持配合。1670年,查理二世授予东印度公司一份新的特许状,专门规定东印度公司拥有可以铸造货币、拥有军队、攻城略地、发动战争、缔结和约、建立殖民地政权和对殖民进行行政管理的权力,从而使英国东印度公司在贸易竞争中自行发展起来的权力得到了充分的法律承认。英国东印度公司从此更是如虎添翼,最终使英国成为全球第一海上霸权。然而,当英国在18世纪60年代彻底获得印度、成为世界第一海上霸权并开始工业革命的时候,英国东印度公司强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便显得多余和令人不安了。18世纪中期后,英国政府开始适时适事地削减东印度公司的海外贸易特权,并对其在印度的统治行为进行约束,直到1858年收回公司在印度的土地和对印度的行政统治权,1874年正式解散公司。
可以说,从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上,英国东印度公司从一开始就有现代企业的雏形,不光董事长、董事会、股份投资人、公司雇员,无所不有,而且他们之间的责任关系非常明确。在与政府的关系上,东印度公司无疑是国家追求海外扩张的工具。虽然英国政府的很多官员和议员都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股东,公司也为英国的财政收入和海外霸权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英国东印度公司从来都是国家的工具,它与英国王室和政府的从属关系不可动摇。当然,在某种程度上,它与政府又是合二为一的。由于王室、政府官员和议员很多是公司股东,他们与公司在很多方面利益一致。这与广州十三行在中国的情景非常不同。此外,英国政府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监管主要是通过议院立法,这与广州十三行在中国的情景又是非常不同的。所以,尽管英国东印度公司有自己的游说集团,并向议员和官员大量行贿,但主要是为了收买选票,通过左右议员投票而获得有利于公司的各种法律和法案的通过,并阻止不利于公司的法律和法案的通过。相比之下,广州十三行行商之贿赂官员主要是为了获得官员个人权力的关照,官员对行商的摊派和勒索也不是通过立法予以实现。
- 广州十三行的组织形式及与政府的关系
由于广州十三行是清政府利用传统牙行制度,委任行商作为政府对外贸易代理人,应对大量洋舶来华贸易的产物,所以它从来不是一个严密的商业组织,更没有一个单一的权力执行机构。公行成立前,广州十三行不过是一个个持有政府经营许可证的个体行商;公行成立后,在商业经营上,公行更像是一个行会组织,而在与政府的关系上,公行则更像是政府控制和压迫行商的一个中介组织。正是通过公行,清政府得以更有效地控制行商,推行保商制度,摊派捐款,实行连坐式的责任还贷制等。
梁廷枏在《粤海关志》中说“设关之初,令牙行主之,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然而,按照明朝的传统,官设牙行不光做出口贸易,而且做国内贸易。在大量洋人船舶泊岸广州的情况下,粤海关设立的第二年(1686),两广总督、广东巡抚和粤海关监督经合议后就决定分开征收对内贸易商税和对外贸易商税,设立专门经营对外贸易的洋货行。这是广州十三行在海外贸易扩张形势下的第一次组织形式上的变革。此后,广州十三行主要是指洋行。1760年,在潘振成等九家洋行倡导下,清政府又在洋行中分出专办欧西货税的外洋行。这是中欧贸易持续扩张形势下广州十三行在组织形式上的又一次应变。此后,广州十三行则主要是指外洋行。
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相比,广东十三行在组织形式上,从来都不是现代企业的形式。行商均为家族企业,并不是社会性的有限股份公司,更没有皇帝和高官的掺金入股,也没有董事会、董事长、雇员和股份投资人这种组织结构。1720年公行首次成立之前,广州十三行不过是由彼此独立、分散经营的行商组成。各行商自行其是,虽都为政府指定可从事对外贸易的商行,但之间并无联合合作,而且彼此间还经常打价格仗,恶性竞争。因此,公行成立前,作为一个群体的行商虽可以垄断对外贸易这个行业,但因行商间自由竞争,并不能对货物出口价格进行垄断;那么对外商而言,不能对出口货物价格进行垄断的中方洋行其实是没有什么垄断的。
1720年,广州16家行商歃血盟誓成立公行,试图创造出一种集体合作机制,以期在对外贸易上协调配合,统一行动,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行商的名誉和利益。然而,由于公行更像是一个结构松散的行会组织,并没有一个在财政上和经营上统一管理的权力执行机构,且各家洋行都是独自经营,所以约束行商行为的更多是神像前歃血盟誓的“行规”“行约”,其主要依靠行商们的个人道德来自觉遵守和维系。所以,即使是在公行成立后,依然有行商间的恶意价格竞争。1813年,粤海关监督德庆在奏请朝廷允许在行商中择一二人总理洋行事务,与外人贸易,统一货价的奏折中就再次提到:“而不肖疲商于夷船进口时,每有私向夷人私议货价,情愿贵买贱卖,只图目前多揽夷货,不顾日后亏折。”这说明虽然公行行约里有“各行商应与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之行规,但公行本身并没有一个权力执行机构来真正约束行商的行为。
而且,公行自身的存在也很不稳定,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政府坚定不移的支持,而政府不能坚定不移地支持公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清朝廷的对外贸易代理人广州十三行与它的委托人清朝廷在目标上并不一致,缺少共同利益。朝廷委托广州十三行垄断对外贸易,主要是为了维稳和获得贸易税收,而对于行商们的经营利润,朝廷并不十分在乎。朝廷既没指望行商为朝廷开疆拓土、开辟海外贸易,皇帝和官员也没有掺金入股行商的生意。而行商们愿意承担政府附加给他们的那么多非商业责任,无非是为了获得对外贸易的权利而已。公行1720年第一次成立后,第二年就被废止,而废止的原因竟然是非公行行商因对公行行商垄断贸易不满而怂恿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闹事,大班以不允丈量船只手段要挟政府官员停止公行制度,公行因之被撤。
1760年,在潘振成等九家洋行的倡导下,公行第二次成立,但在1771年又被废止,而被废止的原因竟然是最初倡导者潘振成接受了英国东印度公司10万两白银,并用此钱转贿两广总督,使总督下令撤销公行。从中可见,由于公行只是一个行会式的组织,而不是英国东印度公司那种财政上和经营上一体化的企业公司,连公行权重人物潘振成都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私下交易,为一己之私损害公行众行商的利益。1775年,两广总督企图重新组织公行,英国东印度公司得知后,想联合欧洲其他国家一同抵制,但未得到其他国家的合作,公行遂得再次复兴。此后,公行制度逐渐稳定下来,一直维系到1842年因五口通商而失去存在的意义。
面对空前的贸易量和前所未遇的欧洲式的,特别是荷兰和英国东印度公司式的贸易诉求和贸易方式,清朝廷对广州十三行的监督管理政策也在发生变化。粤海设关时,朝廷令十三行主持对外贸易,其职责不过是登记船货、代收关税、操办出口货物和承销洋货等,但是随着越来越多欧洲商船和商民的到来,以及他们颇有进攻性的贸易方式,如擅自在广州租房设站、建造商馆、插挂国旗、雇用仆役且动辄就抗议告状等行为,使清政府越来越担心海外贸易对原有社会秩序的冲击,于是又把约束外商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附加给了广州十三行。至此,广州十三行除了作为清政府与外商之间的贸易代理人外,还成了二者之间的外交代理人。1745年,乾隆皇帝批准两广总督兼粤海关监督策勒提出的保商制度,“于各行商内选择殷实之人,作为保商,以专责成”,确保外国商船缴纳税银,并承担管理和约束外商行为的责任。1754年,清廷规定每艘外国商船进港后都必须有一名保商作保,由保商负责完税并稽查管束外商行为。1757年“广州一口通商”后,清廷又规定行商不但要管理约束寓居外国商馆的外人行为,而且要担保,“如有纵夷人出入,以致作奸犯法者,分别究拟”。也就是说,被担保的外国人如有不端行为,担保的行商也要受到责罚。这种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制度似乎降低了清政府对外贸易的管理成本,但非常不利于行商的发展,迫使行商在清政府和外商的双重压力下艰难生存。
为了维护朝廷的脸面,清廷还规定行商不得向外商借贷,并对欠款外商的行商予以严厉惩罚,不但要求加倍偿还欠款,而且会将欠款人收监下狱、流放充军。清政府后来还在公行里实行了近乎连坐制的还贷责任制。如有任何行商向外商借贷且无力偿还,其他行商须负责一起将借贷偿还。然而,清政府对外商拖欠十三行行商钱款的事却既不关心,也不作为,以致丽泉行行商潘长耀不得不在从1804年至1823年的19年间,三番五次托人在美国打官司,追讨美国私商拖欠他的货款。
英国政府也监督制约英国东印度公司,也用东印度公司与他国贸易,而且用东印度公司统治印度。这似乎看起来也有点“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意思。然而,这与清朝廷的“以官制商,以商制夷”有着本质上和内容上的截然不同。英国东印度公司是英国用来开辟海外市场,与外国争夺海外霸权的工具。在英国东印度公司与其他国家竞争时,英国政府会毫不犹豫地站在东印度公司一边,为其排忧解难。1792年,英国国王乔治三世派马戛尔尼率使团访问中国,就是要帮助英国东印度公司打开对中国的贸易;而1840年英国与中国的鸦片战争同样是为了支持和保护英国商人的利益。而清朝廷的“以官制商,以商制夷”制度则完全是内向施压型,是让中国行商在中国疆土内为政府管理对外贸易和维持社会稳定埋单,减少海外贸易对原有社会秩序的冲击。
四 运行方式和经营内容上的巨大不同
- 1. 运行方式上的巨大不同
在运行方式上,英国东印度公司和广州十三行也非常不同。在英国追求海外扩张的政策下,英国东印度公司面向海外的经营性质要求它必须面对海洋上和殖民地市场上的国家间竞争,以及殖民地原有政权和当地人民的反抗。因此,东印度公司不可能只是一个单纯从事贸易的商贸公司。它要挤进和垄断欧亚贸易的经营目标和它面对的海洋贸易竞争环境,要求它在贸易外,还一定要有军事的和殖民统治的功能。
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之初,组成公司的很多商船是原来的武装商船,但公司本身并不拥有军队。进入亚洲后,英国东印度公司很快便进入了与葡萄牙“亚洲帝国”和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激烈竞争,而且这种竞争常常是以军事对抗的方式进行的。1612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苏拉特的苏瓦里和葡萄牙军队发生了战斗,并取得胜利。1623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安汶岛逮捕和虐杀了10名英国东印度公司雇员(安汶岛大屠杀),引发英国国内舆论哗然。为了打击荷兰的海上霸权,英国于1651年颁布《航海条例》,规定凡到英国殖民地运货的商船必须是英国船只等条例。《航海条例》引起荷兰人的极大不满和对抗。1652~1654年,英荷第一次战争爆发;1665~1667年,第二次英荷战争爆发;1672~1674年,英荷第三次战争爆发。这种为争夺海上贸易垄断权和殖民地占领在欧洲海外扩张国家之间所发生的频繁军事对抗,是英国东印度公司需要拥有和发展自己军队的现实所在。正是基于这一点,1670年,英国国王查理二世正式授予英国东印度公司可以拥有军队、发动战争、缔结和约、发行货币、享有国外领土自治权,并在占领土地上建立民事和刑事管辖机构的特权。可以说,为了更有效地与欧洲海洋强国竞争和对付殖民地人民的反抗,东印度公司必须要集政治、军事和经济权力于一身。
而有了军队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在英国和其他国家争夺海外霸权时,自然不会袖手旁观。因此,英国东印度公司军队与英国皇家海军常常比肩作战;在英国与其他欧洲国家的海外战争中,很多地区都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军队与他国开战。在英荷三次战争中,很多战斗发生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之间;这既是为国家而战,也是为东印度公司自己的利益而战,因为英荷战争的起因就是争夺亚洲海上贸易航线和殖民地市场,而海上贸易垄断和殖民地掠夺正是东印度公司的利润来源。在1856~1863年的“英法七年战争”中,英法在印度战场上的较量,也主要是由两国的东印度公司完成的。
关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军队规模,虽然学者们的估算数据有异,但并不影响公司拥有强大军队的结论。根据格兰德·波亚特(GeraldBryant)的估算,1750年前,公司常规部队只有3000多名士兵,1750年后开始迅速增加,1763年,公司军队拥有士兵26000名,1778年,达到67000名。根据尼克·罗宾逊(NickRobins)的研究,从1763年到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军队规模增长了约8倍,从1763年的18000名士兵到1805年的154500名士兵。而根据威廉·达尔林普尔(WilliamDalrymple)在《英国卫报》的文章,1803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拥有士兵260000名,其规模是英国国家军队规模的2倍。强大的军事力量使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很大一部分利润并不是来自商业贸易,而是来自殖民掠夺。175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军队在普拉西战争中击败法国支持的孟加拉王公军队。胜利后,英国东印度公司用一百多条船将缴获的金银财宝运送到加尔各答。从这一次胜利中,英国东印度军队总司令可利威(Clive)为公司赢得了250万英镑的财富,相当于今天的26.2亿英镑,而他自己则获得了234000英镑,相当于今天的2450万英镑,可利威因之成为当时欧洲白手起家富人中最富有的一个。176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迫使莫卧儿皇帝沙·阿拉姆二世将孟加拉的征税权交给英国东印度公司。拿到征税权后,英国东印度公司立即将征税额提高20%,用各种方法,包括拘捕、刑审等,从孟加拉1000万居民手中搜刮财富。
所以,与其说英国东印度公司是一家商业公司,不如说它更像是一支远征部队、一支殖民军。然而,王室授予英国东印度公司所有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特权全是针对海外的。公司虽然可以拥有军队,铸造货币,但并不是在国内。公司在英国有造船厂和军官学校,但也都是为其海外经营服务的。公司要向政府纳税,给股东分红,缴纳保持其持有贸易垄断权的保证金。政府通过议院立法,保护和支持公司的海外活动,也会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限制、制约和减少公司的权力。虽然很多王室贵族、议员和政府官员是公司股东,但有更多的官员和议员不是公司的股东。英国东印度公司与英国政府本质上是合作关系,但很多时候也有斗争和博弈。英国政府与英国东印度公司是管辖与被管辖的从属关系,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是在国家利益的大前提下进行,这一点不容置疑。
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剑指海外,集政治、军事、经济权力于一身的运行方式相比,广州十三行则主要是身居国内,为外商采办国货,承销洋货,并为朝廷管理、约束外商的行为等。18世纪中叶前,虽然一些行商也常派些小船到马尼拉和巴达维亚等地贸易,但都是行商的个人商业活动。他们没有为清朝廷争夺海上贸易垄断权的使命,朝廷更没有授予他们什么海外的政治、军事、贸易特权。
公行成立前,各洋行间只有竞争,没有合作。行商成立公行,原本是为了创造出一种各行商能够联合起来,统一价格,保证货物质量,排斥私贩等协同作战的合作机制,但由于公行并不像英国东印度公司那样是一个有着单一权力等级结构的一体经营组织,而更像是一个行会组织,所以尽管定有行规和行约,并没有一个行政权力机构保证行规和行约的执行。
1720年,16家行商在神像前宰鸡歃血盟誓成立公行,订下十三条行规:
第一条:华夷商民,同属食毛践土,应一体仰戴皇仁,拆图报称。
第二条:为使公私利益界划清楚起见,爰立行规,共相遵守。
第三条: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倘夷商得买贱卖贵,则行商必致亏折,且恐发生鱼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与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货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
第四条: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本行应与之协定货价,俾得卖价公道,有自行订定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
第五条:货价即经协议议妥帖之后,货物应力求道地,有以劣货欺瞒夷商者,应受处罚。
第六条:为防止私贩起见,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受惩罚。
第七条: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国画之类,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经营贩卖之。
第八条: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指古瓷),任何人不得自行贩卖,但卖者无论盈亏,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
第九条:绿茶净量应从实呈报,违者处罚。
第十条:自夷船卸货及缔订装货合同时,均须先期交款,以后须将余款交清,违者处罚。
第十一条: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须归本行同仁摊分之,有独揽全船货物者处罚。
第十二条:行商中对于公行负责最重及担任经费最大者,许其在外洋贸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余则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头等行,即占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者六;新入公行者,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入三等行内。
十三条行规规定行商在与外商做生意时要相互协商、统一价格、保证质量、维护行商信誉、防止私贩,以及各行商该如何较为公平地分享出口贸易利润等。然而,如何使这些规则得到贯彻执行,执行机构是什么,执行人是谁,这些行规里却鲜有提及。除了歃血盟誓的道德约束外,公行里并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约束机制。这与英国东印度公司从一开始就有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委员会和公司雇员之间明确的权力、责任、义务的制度设计很不一样。
1721年,公行成立第二年就被政府解散。1760年公行再次成立,1771年又被解散。1784年后公行才终于稳定下来,但一直到1842年广州十三行失去存在的意义前,公行也没有把行商之间以及行商与公行之间在商业经营上的权力、责任、义务完全明确地确定下来,更没有一个权力执行机构予以贯彻。但是,政府通过公行摊派捐款,实行保商制度,用洋商管理约束洋人的控制机制倒很明确。这些都表现出清政府在对外贸易政策上的应对性和内向施压型,也表现出作为政府与外商的贸易中介,行商更多的是在国内被动地满足外商的市场需求,为外商采办出口货物,并承销洋货,而不是主动地到海外开拓市场,主导贸易。
- 2. 经营内容的不同
英国东印度公司最早只是一个想挤进亚洲香料贸易的贸易垄断公司,但是在后来的经营中,却逐渐发展成了一个既从事商业贸易,又攻城略地、发动战争、建立殖民统治、经营殖民地生产基地的超级国际大企业公司,集政治、经济、军事权力于一身。
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是要进入印度洋贸易,然而那里路途遥远,而且已有葡萄牙和荷兰人在那里活动。为了更快更安全地进入亚洲贸易和更好地与他国竞争,公司就要有更大和更坚固的商船,于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在1607年在伦敦东南的德特福德(Deptford)建立了自己的造船厂。后来,英国东印度公司造船厂地点在英国几经搬迁,但英国东印度公司一直没有放弃自己的造船业。然而,由于造船需要大量橡木,公司在英国的造船厂威胁到英国橡木对英国皇家海军的供应。173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把造船厂移到印度苏拉特,并在后来的经营中获得很大成功。19世纪初始,苏拉特造船厂已经可以造出拥有2000吨位并配有84尊大炮的战船;从1792年到1811年,公司船队总吨位从79913吨上升到110000吨。
为了挤进亚洲贸易,获得最大利润,并以最低的价格买到亚洲产品,英国东印度公司还要在亚洲贸易地点设立商站,建立加工厂,殖民当地,强迫当地人生产并以最低价格卖给东印度公司的产品。这就与具有同样经营宗旨的其他欧洲国家产生了竞争。这又需要公司拥有强大的军队。
英国东印度公司最初的几次航行主要是到印度尼西亚的香料群岛;它的第一个海外商站是1601年在印度尼西亚的万丹(Bantam)建立的。21608年东印度公司船只第一次进入印度,到达印度西部的苏拉特,但公司在印度的第一个商站于1611年建立在印度的默苏利柏德姆(Machilipantnam)。1612年,看上了孟买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在苏瓦里战役中打败葡萄牙,这给了英国东印度公司极大鼓励,开始加速扩大公司在印度的商业冒险活动。1652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苏拉特委员会建议公司从葡萄牙人手中购买孟买;1654年,公司将这个建议向克伦威尔提出;1659年,苏拉特委员会再次向公司提出,一定要用一切手段从葡萄牙国王那里拿到孟买。31662年,英国国王查理二世迎娶葡萄牙公主凯瑟琳,孟买作为凯瑟琳的嫁妆被葡萄牙国王赠予英国。显然,在与葡萄牙国王商议迎娶凯瑟琳公主之事时,查理二世没有忘记英国东印度公司要他用一切手段拿到孟买的建议。
英国东印度公司最初主要由私人武装商船组成。在最初的150多年中,由于公司主要是与葡萄牙、荷兰、法国争夺贸易港口和产品供给市场,很多战斗都是局部的、小型的,所以军队扩张的速度并不大。1750年前,公司常规部队只有大约3000名士兵。但情况在1750年后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主要源于英法两国在北美大陆和印度大陆日趋激烈的竞争,特别是1756年“英法七年战争”爆发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和法国东印度公司军队以及受到法国支持的印度王公军队屡屡发生战争。这就需要更强大的军队。1757年普拉西战争后,公司继续扩进,与印度莫卧儿王朝及其他王公军队展开战争,并不断取得胜利。179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击败迈索尔王朝,从此拥有绝大部分的印度。大规模殖民土地的获得使英国东印度公司更加需要庞大的军队,以对印度进行殖民统治。随着殖民地的迅速扩张,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军队也随之迅速扩张。1763年,公司军队有士兵26000名;1778年,有67000名;1803年,有260000名,是英国国家军队规模的两倍。为了使公司军队更加训练有素,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808年又在伦敦南边的阿迪斯科建立了英国东印度公司自己的“军官学校”。至此,英国东印度公司军队的运行机制趋于完善。
除了拥有自己的军官学校外,英国东印度公司还在1806年在英国建立了自己的东印度公司学院,专门为公司培养文职人员。1818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还在伦敦办了一所私立精神病院,专门照顾那些在印度服务期间被诊断为精神病患者的东印度公司雇员。这些使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经营范围已远远超过其当初公司成立时的“贸易公司”范畴。
除了从事商贸、殖民统治、军事战争的经济、政治、军事经营外,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另一个经营领域就是创建殖民地生产基地,一是为了减少英国东印度公司贸易中的白银支付,二也是为了获得生产利润。为了减少白银支出,并扭转对华贸易逆差,英国在如何用印度殖民地产品换取中国商品上做出了很大努力。英国东印度公司先是企望把印度棉花作为与中国贸易的支付媒介,用之购买中国的茶叶等商品,后来,英国东印度公司用鸦片取代棉花,作为公司扭转对华贸易赤字的支付媒介。一些学者认为,英国棉纺织业的飞速发展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寻求用鸦片取代棉花作为对华贸易支付媒介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英国东印度公司一方面打击印度棉纺织业的发展,鼓励和强迫印度人植棉,并将大量印度棉花运到英国,满足曼彻斯特棉纺织工业发展对原棉的需求;另一方面在印度大力推动鸦片生产,并用配额制度鼓励港脚商人将印度鸦片贩运到中国,东印度公司再用贩卖鸦片得到的金银购买中国商品。英国东印度公司不仅为英国棉纺织工业输入印度棉花,而且用殖民手段,把印度变为英国棉纺织品的销售市场,并最终用鸦片贸易解决了对华贸易的赤字问题。
1857年,印度发生反抗英国东印度公司殖民统治的暴动。次年,英国政府将英国东印度公司国有化,取消公司对印度的行政统治权,印度由英国王室和下面特设的印度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军队亦被收为国有,但是英国政府保留了公司与中国继续进行茶叶贸易的权力。3为什么保留这个权力呢?因为当时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茶叶生产基地正处在即将取得成功的关键阶段。因此,政府在收回公司在印度的各种权力时,单单把与中国茶叶贸易的权力继续留给公司。早在19世纪30年代,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加尔各答秘密培育罗伯特·福辰(RobertFortune)从中国秘密带出的茶苗,希望在已经拥有茶叶贸易利润的情况下,再获得茶叶的生产利润。40年代,英国东印度公司在阿萨姆等地大力推广茶叶种植,发展茶叶生产基地;60年代末,英国在印度的茶叶生产基地已经有能力向英国出口大量印度茶;70年代初,东印度公司在斯里兰卡成功建立茶叶生产基地。至此,英国已成功进入茶叶生产领域,并开始获得可观的茶叶生产利润。1874年,英国政府将英国东印度公司股票收购并转为国债,英国东印度公司正式解散。
英国东印度公司这种远超一个商贸公司的贸易、军事、政治、生产经营范围,显然不是广州十三行可以比拟的。相比之下,广州十三行的经营内容则显得简单而乏善可陈。其一是作为政府与外商之间的贸易代理人,为洋船采办货物,承销洋货,为大班和洋船水手提供食宿,为外商船货垫付关税;其二是作为政府与外商之间的外交代理人,按照政府的指令和规定,管理、约束洋人行为,并为洋人的行为担保。
结论
大航海时代,中西国家在对外贸易和官商关系上的不同是后来中西大分流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不同也体现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和广州十三行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经营内容上,同时也体现在二者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和自身命运结局上。
英国东印度公司应海洋贸易竞争之需求而生,欧洲列强在印度洋和中国东南海对海上贸易垄断航线和殖民地市场的角逐是它诞生的历史背景。从1600年诞生到1874年解散,273年中,英国东印度公司为英国开疆拓土、殖民印度、垄断欧亚贸易、建立殖民地生产基地,为英国工业革命开辟原材料供应市场和工业制造品销售市场,同时也为英国在印度打败法国、用鸦片扭转对华贸易赤字,以及为英国挤进茶叶生产领域及后来之垄断世界茶叶市场做出了巨大贡献。其间,它为英国创造了巨大的财富,造就了大批英国富人,为英国海外霸权的建立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然而,也正是英国的逐渐强大和海外霸权的确立使得英国东印度公司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失去了它继续存在的理由。随着海外霸权的建立,英国已无须再靠庞大的海外贸易垄断公司与他国竞争。随着英国散商要求分享海外贸易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让更多国民更多地分享国家霸权利益在英国政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加之,自18世纪末以来,英国因鸦片贸易而与中国的贸易关系日趋紧张,由散商向中国贩卖鸦片远比东印度公司自己从事鸦片贸易更加安全,也更能帮助英国政府撇清干系。1798年,已经完全垄断了印度鸦片生产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明文禁止英国东印度公司商船向中国运销鸦片,但鼓励和要求散商将英国东印度公司生产的鸦片运往中国。在英国已完全殖民印度、需要散商向中国输送鸦片的形势下,英国政府于1813年向英国人开放印度贸易,取消英国东印度公司除茶叶贸易和对华贸易之外的垄断贸易权。1834年,在中英鸦片贸易纠纷愈演愈烈,英国散商已成中英鸦片贸易主力的情形下,英国政府又取消英国东印度公司除茶叶外的对华贸易垄断权,但留有其对印度的行政管理权。1857年印度民族起义,殖民统治成本越来越大,英国东印度公司在英国广受指责。1858年,英国政府将英国东印度公司国有化,公司失去印度的行政管辖权,留下的只有代英国政府在印度继续从事茶叶贸易的权利。1874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正式解散。
相比之下,广州十三行是在清政府应对大量来华商船的贸易需求中诞生的。行商虽然垄断着对外贸易,但并不是一个有着单一权力组织结构的股份公司,更不是一个旨在争夺海上贸易垄断权和殖民地占领,有着政治、军事权力的海外扩张性公司。行商的生意活动主要集中在疆土之内,代政府呈报和管理海关税收,为外国商船采办中国货物,承销洋货,担保外国商船和商人。这与英国东印度公司不仅垄断贸易,而且建立和统治殖民地,建立殖民地生产基地,完全不同。与英国东印度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王室、官员、议员以股份投资人的身份分享公司利润,并用自己的权力为公司的利益保驾护航不同,广州十三行则是一个由多家行商组成、组织松散的贸易垄断组织。清朝皇室和政府官员并不是行商的生意合伙人,也不以股份投资人的身份分享利润,而主要是以税收、摊派、勒索和受贿的形式分享行商的贸易利润。在中西贸易纠纷中,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不但不保护行商的利益,反而厚彼薄己,重罚本国行商,保护外商利益。
因此,与英国东印度公司是英国海外扩张的剑戟并为英国海外扩张做出杰出贡献不同,广州十三行不过是清政府不得不应对外来压力的一个权宜之计。清朝廷没有与西人竞争海上贸易垄断权和殖民地的意愿,广州十三行也不是“将在外而君命有所不受”的准军事商贸组织,而更多是帮助朝廷维护国内经济秩序稳定的对外贸易和外交代理人。所以广州十三行的行商们只能在清政府居高临下的颐指气使下憋屈地讨生活,受着清王朝和西洋商人的双重压迫和欺凌。在这样的官商关系、对外贸易政策、公行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下,行商只能在外国对中国产品大量需求的框架下发财致富;其对国家的贡献也无非是为朝廷内务府提供了财政收入,促进了商品特别是出口商品的生产和运输。然而,清政府这种面对西方强势扩张而采取的被迫式防守应对,最后一定会被突破防线,而随着国家海关主权的丧失,广州十三行也必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这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英国实现海上霸权和完成对印度的殖民统治政权机构建立后而失去存在意义的性质完全不同。
文章转引自《世界近现代史研究》(第十四辑)第78-103页。
(注释从略,请参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