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驻外参赞研究
李文杰
内容提要:参赞是驻外使馆中仅次于公使的职位,负有沟通上下、辅助公使的重要职责。在晚清,包括参赞在内的驻外使团人员由公使自行聘任。由于出洋差使保奖优厚,且并无身份及外语能力的要求,因此成为公使及高级官员安插亲友、部属的机会,参赞成为谋求官场机会的奔竞之途,少有参赞久于其任,这些影响到参赞的来源、质量和外交效果,导致驻外使馆只能长期依赖洋员办事。庚子事变之后进行的外交改革,确定外交人员内外互换的原则,参赞来源开始出现大的变动,外交官培养逐渐走向职业化。
关
键 词:驻外参赞/近代外交官/晚清外交
在19世纪的国际关系中,驻外公使是大多数国家派驻他国使馆的馆长,参赞则是仅次于公使的外交官职衔,主要负责协助公使工作,并在公使缺席时,代办使事。参赞既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外交官职位,也是公使的后备力量。晚清时期,中国向外派出常驻使团,其首长的正式称谓是“钦命出使大臣”,又称公使①。公使之下有参赞、领事、随员、翻译。其中以参赞地位最高,作用最大。
晚清驻外使团,有搜集情报、保护侨民、奉命交涉、购买器械、监督学生等诸多职责,与当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关系甚巨。外交人员的来源、选任、整体素质与其承担的职责及外交的效果息息相关。现已清楚的是,驻外公使通过保举的方式,由实力督抚及朝中大臣向皇帝推荐,形成“使才”名单,在公使替换时,由皇帝咨询军机处与总理衙门意见,从中圈选。由于推荐人的标准不一,因此公使人选参差不齐;又由于保举与圈选近乎临时遣将,故晚清公使并无溯之较远的培养和选拔机制。他们的获选,有的是因为好言“洋务”,有的是与派系相关,有的则是因贿而得②。晚清外交的诸多表现,多少与他们的素质有关。事实上,参赞作为公使的重要助手,在对外交涉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是外交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外交官职业化的趋势中,更成为公使的后备人选。本文即探究驻外参赞制度的由来,驻外参赞的来源、招募及其群体特点,分析他们对外交行政造成的影响,并进而探讨晚清驻外外交官群体演进的趋向。
一
驻外参赞的制度设计
在今天的国际通例中,参赞(Counselor)是外交官职务的一种,也是职业外交官的一种衔级,次于公使(衔),高于秘书(衔)与随员(衔),由后两者循级升迁而至③。汉语“驻外参赞”一词的形成,以及清人对其职责的认识,有过曲折经历。
在鸦片战争前后,英、法、美等国在与清朝官方进行文书往来时,一般自行将文书译成中文后递送。为自抬身份,公使之下的外交官常将自己的职务翻译成“副使”④,也有人冠以颇具新意的“使外郎”之名⑤。事实上,大使、公使并无副职,副使之名,仅存于清朝与周边国家的交往模式中⑥。西方外交官自称“副使”、“使外郎”,是他们比附中国制度的自创。
在西方人无法为“Counselor”找到合适汉译的同时,清朝也在为如何称呼西方公使属下的外交官而困惑。咸丰十年(1860年)之前,当英、法、美外交官自署“副使”时,清朝官员在照会中袭用这一称呼。当年七月,怡亲王载垣等人在与英国公使所派的威妥玛、巴夏礼谈判之际,使用清朝体制中的“参赞大臣”之名称呼对方;九月,奕等人在与法国签订《北京条约》时,首先写一“据单”,称中法双方“各带本国参赞及翻译大员,在北京礼部会晤”⑦。此后,无论总理衙门还是英法人士,都习惯用中文的“参赞”或“参赞官”称呼仅次于公使一级的外交官。
光绪元年(1875年),在交涉“马嘉理案”的过程中,英国提出由清朝派大臣赴英致歉。清朝选派郭嵩焘前往,并将筹备多年的派遣使团常驻国外的计划付诸实施,任命郭嵩焘为首任驻英公使。次年,在使团赴任前夕,总理衙门制定出使经费章程、出使章程各一种,确定驻外使团的人员构成、薪俸标准、遣使的程序及使团的运作规则。出使经费章程将使团人员分为公使、领事、参赞、翻译、随员、医官、武弁、供事、学生共9种,其中,参赞又分为头等、二等、三等,薪俸分别为每月银500、400、300两。头等、二等参赞的薪俸分别与总领事、领事相同,仅次于公使⑧。
而出使章程则规定了参赞及其他使团人员的选用规则:“出使各国大臣所带参赞、领事、翻译等员,应由该大臣酌定人数,开列姓名等项知照臣衙门查核,各该员亦随同出使大臣以三年为期,年满奏奖。如有堪留用者,应由接办大臣酌留,倘不能得力,亦即随时撤回。”⑨
从上述章程可看出:第一,尽管从薪俸看,参赞与领事相当,但因领事分驻于华人聚集的重要城市,不在使馆之内,故参赞是使馆中仅次于公使的外交人员。第二,参赞的任用权掌握在公使手中,由公使自行开单请调,将结果知会总理衙门即可,且章程并未限制他们的出身和身份。第三,参赞的黜陟权掌握在公使手中,公使可选择留用前任参赞,也可以随时辞退自己任用的参赞。第四,如果参赞不被留任,则任期与公使相始终。第五,参赞在三年任满之时,可获得劳绩保奖。
如果将驻外使团的设计放在清朝政治制度的框架中,同时比照通行的职业外交官制度来观察,还可发现参赞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参赞与公使相同,皆属于临时(三年)差使,而不是附带品级的正式职位。这一制度设计看似平常,但对于驻外人员的实际影响却极大。由于为临时任命,本身并无品级,其上升与流动必须依赖原有的带有品级的本职来实现。例如首任驻美公使陈兰彬,在获得出使任命前为正五品的刑部郎中,后逐级升任候补三四品京堂、太常寺卿、宗人府丞、左副都御使⑩。因在美任差,故这些本职他多未到任。但问题在于,陈的上升,必须依赖于这些与他并无关系的职务。参赞的设计与公使类似,也属于差使、无品级。参赞要实现向上流动,必须依赖他们在国内的候补知县、知州或六部主事、员外郎之类的本职。这种设计造成的最大后果,就是外交人员不愿意安于其位,不甘心长久地投身于外交界,他们最终的目的,旨在设法实现本职的上升。
“差使”的设计,完全来源于传统制度。对于驻外人员的选用,当时各国通行的方式,是由外交部从通过外交官考试的人员中,统一派遣(11)。清朝令使臣自行组建使团的做法,与此大相径庭,其形式同样源自传统。例如学政一类的差使就是由官员自行招募下属,组成幕僚团队。
与此同时,历史经验也对这一制度设计有所启示,总理衙门在后来解释说:“伏查出使绝域,事体与内地不同,所带随员,自须该使臣所素习,乃可收指臂之效,是以历届皆准由出使大臣自行奏调,略仿汉制,得自辟僚属之意,以专责成。”(12)
可见,公使、参赞这些新出现的职位是依据西例而创设,然而其特性、招募方式却传递出诸多传统制度的因素,由此也造成迥异于西方外交的一系列效果。
各使团参赞人数不一。后经总理衙门随后奏定,各使团参赞限制为2员,如有兼摄他国,在该国设有使馆,则可酌情增添1员(13)。截至光绪二十七年外务部成立,清朝共派出驻外参赞约90人。
参赞是驻外使馆中地位仅次于公使的外交人员。他们部分出身科举,有功名在身,在国内为现任或候补官员。根据其本职的高低,又可分头等、二等、三等名目。其中,头等参赞较为少见,仅邵友濂在光绪四年经崇厚奏调赴俄时有过这一头衔。当时,邵的本职是工部员外郎(从五品),兼差为总理衙门章京(14)。
总理衙门奏定出使章程并未写明参赞的职责,不过,从档案史料来看,参赞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公使办理交涉。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代办使事。驻俄德公使洪钧荐举属下参赞时,曾说:“出洋使臣向有参赞,设遇使臣因公他往,而所驻之国值有庆会典礼暨交涉事件,即由参赞代行代办。”(15)清朝在派遣驻外公使时,出于节约经费的考虑,多让一位公使兼领数国。其所兼国家,有的据地理位置而定,如驻英国公使一度兼任驻法国、驻意大利、驻比利时公使;有的则据交涉性质而定,如驻美公使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华工,而华工问题在美国及南美西班牙殖民地最为严重,故驻美公使也兼任驻西班牙、驻秘鲁公使。这些国家之间相距较远,公使不可能常年巡视,因而只能驻扎于主要国家,而另外派遣小型使团常驻其他使馆。这些小型外交使团以参赞领衔,另派翻译、随员协助办事。
2.办理文牍、协助交涉。与国内总理衙门依赖正途出身的章京而非胥吏办事相同,驻外使团的文牍不经胥吏处理,而是交由参赞办理。使馆与国内的信函、奏折,使馆与所驻国政府的照会文书,都由参赞起草完成。例如驻美公使伍廷芳曾邀请梁启超赴美充使馆参赞,梁启超致函康有为称,伍给他交代的主要任务是“在使馆代笔墨之劳”(16)。又由于公使地位较崇,处理一般事务时不便事事出面,所以与各地领事馆、驻他国参赞进行往来沟通,与驻在国政府的低级官员进行联络,都由参赞出面。除此之外,参赞还须协助公使处理使馆的各类重大事务,协助公使完成交涉事宜。例如陈兰彬曾在保奖下属的奏折中描述参赞朱和钧的职事,称:“该员随臣出洋,于光绪四年六月到差,派驻金山总领事,署内嗣因拟设夏威仁国商董,派该员前往体察情形,近又委赴日国接署参赞事务。该员不惮勤劳,事无贻误,实属异常出力。”(17)驻英公使刘瑞芬称其属下参赞李经方“派令驻英办理紧要交涉事件,接待英国官绅及各国往来宾客”(18)。可见,参赞角色类似国内督抚及道府州县所雇的首席幕僚,不同的是,参赞属于制度内的差使,有着稳定的薪金,且有升任公使的机会。
3.包办涉外事务(外籍参赞)。在驻外使馆的参赞中,有一类人在任期、职责和发挥的作用上与普通参赞迥异,此即使馆所雇的洋员。由于缺乏外语人才,在遣使初期,公使所奏带的翻译官无法草拟措辞严谨的外交文书,也无法在交涉时准确口译,故各使馆皆聘有外国翻译,负责文书翻译及会谈口译,为人亦较为可靠,故后来多被提升为参赞。这里仅以驻英使馆参赞马格里为例。
马格里(1833-1906)本为英国军医,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随英军来华。战后因得李鸿章信任,受聘在江苏督办兵工厂。郭嵩焘出使英国时,带其随行并任命为三等翻译官,后逐渐升为参赞(19)。关于马格里在外所办的事务,第三任公使刘瑞芬曾在保奖奏折中称:“英文二等参赞官·二品顶戴·总领事佩衔二等第三双龙宝星马格里,该员系英国使署旧用之员,经本大臣留用,派令总办英文文案,兼办俄署法文紧要函牍,随同本大臣往来英俄两国兼驻。”(20)马格里在使馆任职前后近30年,驻英公使汪大燮曾在给国内的信中总结称:“英馆数十年来之使者,大率专靠洋员马格里一人……又闻人言马去春病时,使馆有公事,尚须派人就马枕边请其口述之,而后能行文,故尤恐闹笑话。后值考政大臣到英,兄请客,其请帖尚寄至苏格兰马家改正,而后能出。”(21)由上述引文可知,清朝驻英使馆的英文文件几乎都是马格里一人在包办。
二
驻外参赞的来源与招募
晚清京官陈康祺曾言,当时官场壅滞,补缺困难,致使一些便于迁擢的美差被人追逐,这些美差概括起来称作“帝师、王佐、鬼使、神差”。“鬼使”即公使、参赞等驻外人员(22)。前文已述,总理衙门奏定的出使章程规定:公使所带参赞等员,出洋以三年为期,年满奏奖(23)。即在年满时进行“劳绩保奖”,便利他们职务的升迁。对于不带品级、缺少名分的驻外差使,劳绩保奖可起到劝励、补偿的作用;但在晚清官场壅滞、流动困难的特殊环境中,这些差使就变成诱人趋利的“奔竞”之途,对外交人员的来源、也对外交事务的开展,产生负面的影响。
尽管总理衙门将公使自行选调参赞一事,解释为仿照汉制自辟僚属的做法,但在事实上,这样做的主要原因在于:清朝对于遣使驻外,缺乏全盘及长久的规划,因此也未能储备足够的外交人才备选,只能将招募下属之事交给公使去做。由于公使在参赞选用一事上具有绝对的发言权,制度又无限制参赞身份的条款,参赞招募就显出较多的私人特性。随着官场壅滞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希望打通与驻外公使的私人关系,进入使团,争取差满后,获得好的劳绩保奖。
正因为如此,驻外参赞的招募,与公使本人的关系网息息相关,常体现公使本人的意愿、偏好、地域、身份等特性。公使在考虑参赞人选时,有时会将才能、学行作为首要因素,有的则更愿意调用自己的部下、亲属、朋友。还有一些参赞人选,是来自公使此前的上司或保举人的推荐。少数参赞,是由驻外人员系统中低一级的随员、翻译官升任。此外,总理衙门与海军衙门章京,也曾被当作驻外参赞的后备人选。依据现有的史料,可对上述招募类型稍作展开。
1.以才能招募。由于参赞在使团中作用重大,尤其是在一些兼驻国,参赞更负责代办公使事务。公使在选用参赞时,都会选用至少一位才能学行较优者。例如光绪二十二年驻美公使伍廷芳赴任时,邀请梁启超任二等参赞,梁启超在致康有为信函中说:“其觅超也,则实其不得已,盖彼中人无一通文义者也。”(24)参赞的待遇优厚,且差满可得到保奖,这样的位子,公使自然不愿轻易授人,但也不能在使团中遍插亲属故旧,而导致无一人能办事。所以梁启超称伍廷芳延揽自己进入使团,是出于“不得已”。由于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的参赞在外交官群体中并不多见,因此,稍优秀的参赞有时会被公使争相延揽。例如黎庶昌随同郭嵩焘一同赴英,任驻法参赞,被曾纪泽评价为“历襄使职,和平接物,黾勉从公,办事三年毫无贻误,实属办理洋务不可多得之才”,驻美公使陈兰彬在见识过黎庶昌的才能后,与曾纪泽商量,调黎入其使团,任驻西班牙参赞并代办公使事务(25)。
2.任用亲属、同乡、部属。据总理衙门称,公使自行奏调下属,可收“量才器使”的效果。而公使最为熟知、最能衡其才能的,当然是亲属、同乡这一类私人关系紧密的人群。同时,因使团人员在差满后可以获得保奖,无异仕途上升的别途与捷径,故公使也更愿意将这种机会留给“自己人”。这样,公使的亲属、同乡人群就成为驻外参赞的重要来源。公使的亲属、同乡、部属,构成驻外参赞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3.高级官员的推荐。定期的“奏奖”,使得驻外任差成为官场“利薮”,“递条子”、托关系推荐参赞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由于公使的保举人、军机处、总理衙门在其选任过程中起着重要甚至决定作用,故公使的荐主、军机大臣、总理衙门大臣向驻外公使递“条子”推荐参赞,驻外公使一般不好推辞。清朝各驻外使团建立之初,行事谨慎、顾全声名的官员对此避而远之,即便如此,据陈兰彬称,他的使团中,“出使随员,大氐有人推举”(26)。光绪二十二年底,伍廷芳被任命为驻美公使之后,第一天就收到各处请托“条子”300余张,梁启超称“彼处条子数百,非王爷叫来,即政府勒令”,明说政府(即军机处)、王爷(即奕、奕劻、世铎)向伍廷芳推销私人(27)。
4.由翻译官升任参赞。在晚清的驻外参赞中,有一部分人是由翻译官升迁而来。清朝在遣使驻外的初期,对公使的外语水平没有要求;而公使奏调参赞、随员,主要考虑与他们的私人关系及办事能力,也并不注意他们的外语水准。由于公使、参赞、随员少有精通外语之人,故日常文书草拟、宾客酬应、对外交涉,须借重翻译官,翻译官的地位就得以凸显。这样一来,翻译官的职司就自然扩展到本属于参赞的领地,他们因此能顺理成章地升任参赞。例如驻美参赞蔡锡勇,英文水平高、文字能力也较强,到美国后,先派充翻译官,不久就升任参赞(28)。
5.由总理衙门章京、海军衙门章京派任参赞。光绪十六年二月,詹事府詹事志锐上折称,总理衙门、海军衙门办理紧要洋务,需要大批精通洋务的人才,两部门章京应借机出洋学习。因此奏请在此后派遣公使时,从总理衙门章京、海军衙门章京中遴选人员,由公使随带,以便学习考察。总理衙门随后复奏,决定“嗣后西洋出使大臣,准由海军衙门酌派章京二员,随同前往”,“总理衙门章京二员,无庸指定满汉员数”,亦一同前往(29)。从此,驻英、法、俄、德、美大臣在出使时,按规定皆须奏带4名章京。不过,尽管规章如此,但截至光绪二十七年总理衙门改组为外务部,总理衙门、海军衙门仅派出章京7人随同出洋。
由外交、国防部门向驻外使馆派遣参赞及武官,是当时和今天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总理衙门章京出任参赞、随员,海军衙门章京出任驻外武官,在工作时不仅有熟悉业务的便利,也可借此得到历练和提升。该计划的实施并不理想,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从总理衙门章京、海军衙门章京方面考虑,两署都有优厚的保奖制度,以总理衙门为例,章京两年保奖一次,每次有半数人员可以入选,且条件优于其他各式保奖;而驻外使馆三年期满才能保奖一次,且在条件上颇有限制。对于一般章京而言,出洋任差不但饱受跋涉之苦,还会错过优厚的保奖机会,故他们没有外出的动力(30)。
从两署章京之外的官场考虑,出洋任差在仕途拥挤的时代被视为上升捷径,无数人都在处心积虑找关系、通关节,请托出洋,他们对总理衙门章京、海军衙门章京出洋心存抵制。李经方被任命为驻日公使后,李鸿章写信向他亲授机宜,指导用人之法,称言:“海署会奏新章,尚须派随员,恐难推辞,少一个好一个。前任熟手,亦不能不酌留一二,挤来挤去,殊费踌躇。”(31)李鸿章是在告诉李经方,章程的规定不执行也不行,但奏带两署章京,尽量越少越好。
三 驻外参赞的保奖、升迁与出路
前文已述,驻外参赞与公使一样,为差使而非职缺。对参赞而言,实质意义的升迁,必须通过本职的向上流动来实现。差使与职缺的关系是人们在选择任差时主要的考量因素。通过办差得到保奖,促进本职升迁,也是驻外使馆参赞越洋过海、奔走异域的主要动因。保奖不仅影响着参赞的来源,也决定着参赞日后的升迁。
光绪二年总理衙门奏定的出使章程十二条规定,出使人员差满可以获得保奖,但未规定保奖的具体内容(32)。事实上,驻外使团的保奖条件较优,可归入“异常劳绩”之内,类似于襄办典礼、皇陵工程、军机章京与总理衙门章京保奖一类的“大保案”(33)。
清朝遣使初期,多数士人认为朝廷向外派驻公使,发端于为“马嘉理案”致歉一事,属于辱国的行为。去父母之邦,替夷狄办事,绝不是光彩的差使,因此对公使、参赞多有辱骂、谴责,对出洋任差避而远之(34)。又因为进入驻外使团并无出身的限制,且用人权取决于公使本人,故在驻外使团中,出身正途、拥有实缺的官员并不多见,尤其缺乏正途出身的京官。不过,随着官场拥挤情形的加剧以及国内风气的日渐开放,出洋任差也逐渐成为众人营求的对象(35)。
由于与国内同级官员相比,驻外使馆参赞月薪丰厚(虽然到后来未能足额发放);加之官场日渐壅滞,京官通过出洋来增广见闻,可以赢得熟悉洋务的声名,给仕途发展带来机会,随着时间推移,一些京官也格外属意参赞一类的差使,甚至有翰林加入其间(36)。翰林营求出洋任差,其动机较为多样,但饱受官场拥塞之苦,希望借此历练以图更多的机会,这大概能代表出洋京官的普遍心态。
官场对驻外参赞营求如此,那参赞的实际发展又如何呢?从后续情况来看,庚子前晚清驻外参赞的出路大概有以下几类。
1.升任公使。这类参赞多有多次出洋任差的经历;或出身同文馆,长期在外担任翻译官,积累了较多的外部知识和交涉经验。例如黎庶昌、徐寿朋、庆常、张德彝、李经方、汪凤藻(37)。
2.担任督抚幕僚。由于参赞在国外协助公使处理交涉,与国内官员相比,他们熟知外情,因此在回国后,有一些能被网罗进南北洋大臣或沿海沿江督抚的幕僚之中,协助他们办理洋务。在这群人中,做得较为出色的有蔡锡勇、徐建寅、徐寿朋数人(38)。
3.任道府州县。根据吏部奏定的保奖章程,驻外人员一般保举外官。而据清朝官规,保举只能循级而上,不能越等保举。一般而言,本职为六部主事的京官,若改外官,可保直隶州知州、知县;本职为员外郎、郎中者,可保至知府、道台;本职为外官者,则可根据保举逐级上升。因此,绝大多数的参赞回国后,都以候补、候选或实缺道、府、州、县作为归宿。
此外,海军、总理衙门章京若出洋任差,回国后仍回原衙门。
驻外参赞的去向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多半参赞在外任差时间较短,参赞们留任外交界的比例亦较小。这一方面由于参赞在驻外使团中地位较高,担任这一差使上升空间不大,更重要的则是因为驻外使馆有着独特的人事制度。
清朝驻外人员由公使自行招募、奏带,公使具有安排人事的全权,其所奏带的参赞、随员、翻译、学生、供事,相当于一个庞大的幕僚团队,因此,驻外使团带有强烈的个人特色。由于出洋任差可获劳绩保奖,公使一般会将部分位置留给自己的亲属、同乡、故旧,其他人则往往依靠请托而来。这就造成历届使臣在出使时往往奏带过多亲属、亲信及能力欠缺的人员,即便是作为公使助手的参赞,也多半难以胜任其职,这种招募方式在后来饱受批评。光绪十四年,御史赵增荣奏请慎选驻外使臣及其随带人员,总理衙门随后在议复奏折中肯定了参赞、随员招募方式的合理性,称言“此中具有权宜,其偶带一二亲属,远涉重溟,借资臂助,既由出使大臣量才器使,但使不至专徇私情,贻误公事,自亦例所不禁”(39)。总理衙门不愿依照当时西方国家的通例改变使臣自行奏带参赞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驻外使团可谓“一朝天子一朝臣”,历届使臣出使,自然会将使团参赞这一重要职位留给自己人,前任参赞只能差满回国,留差续任的可能性极小。于是,参赞难以久任,参赞的经验和知识无法延续、传递,这一差使只能沦为使臣部属混取保举的手段。
四
驻外参赞及其他驻外人员相关的政策调整
与驻外参赞及其他驻外人员相关的政策调整,在晚清有四次。第一次是在光绪十四年,在驻俄公使洪钧的建议下,总理衙门修改驻外人员选用规则,规定此后驻外公使可在总理衙门章京中,择才识通达者,酌情选派参赞、随员(40)。第二次是在光绪二十七年外务部改制之时,新章程称:左右丞、参议备出使之选,“郎中、员外郎、主事,可备参赞、领事、随员之选”(41)。
第三次是在光绪三十二年,由前总理衙门章京张元济主导起草的储才馆章程时,调整外交官选任方式:“各国使署参赞、领事、随员、翻译,向章可由臣部司员充当,惟每馆或仅派一人,或未派往。嗣后各国使署所有参赞、领事、随员、翻译,应专用臣部所调人员充补。”(42)
第四次政策调整是在光绪三十二年底。外务部在议复驻法公使刘式训改革奏议时,将张元济建议扩而充之,首先确立一条总原则,即“参、领各员,欲除任意调用之弊,非由部内外调用不可”。即由外务部司员担任参赞、领事。具体措施是,参赞须由外务部奏补派往各馆,“各馆人员均不得由出使大臣任意调用,三年保奖旧例亦一律停止”(43)。
上述各次政策调整的总原则,都是实行外交官内外互用原则,即让总理衙门、外务部官员与驻外人员互相调用。不过前两次仅将此作为可选之项,后两次改革则以此作为必选之项。第四次的改革最为得力和彻底。这一时期,驻外参赞在日后成为职业外交官的比例,明显提高很多。例如刘式训、唐在复、吴宗濂、戴陈霖、陆征祥、刘镜人、王广圻、沈瑞麟、张荫棠、章祖申,都是因任参赞,逐级成为资深外交官,从而活跃于清末及民国外交的舞台。
参赞是使馆外交官中仅次于公使的席位,负有沟通上下、辅助公使的重要职责,本应通晓国际事务、娴于交涉。在清朝,包括参赞在内的驻外使团人员由公使自行聘任。由于出洋差使保奖优厚,且并无身份及外语能力的要求,因此成为公使及高级官员安插亲友、部属的绝好机会;同时,因为保奖章程对京官有较大限制,京官对此多有顾虑,这也影响到参赞的来源和整体质量,导致驻外使馆只能长期依赖洋员办事。
清朝驻外使馆参赞的招募方式,决定了多数参赞随公使共同进退,差满回国接受保奖。相对于随员、供事等而言,参赞因地位较高,保奖内容较为优厚,多能回国任候补道府州县官员,获取在国内三年无法得到的收益。不过,若从外交官职业化的角度来考量,参赞官的上述去向却不利于外交人才的养成。伴随总理衙门改组为外务部,国内制度的剧变,驻外外交人员群体在晚清最后10年也出现结构性的变动。其中促成因素主要有以下两点:在外务部内外互用原则的扩展下,部内司员外任参赞的情况逐渐增多;其次,外务部司员自身结构的变化,相应改变了驻外外交人员的结构格局。外交官的职业化,也在这一过程中悄然实现。
①在19世纪,各国互派的使团首长主要有大使、公使两种级别,全称分别为“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而清帝给驻外使节的敕谕及其他官方文书中,皆称清朝驻外使节为“钦命出使某国大臣”。由于当时西方各国与日本对华派出的使节都是公使级,因此,在非正式场合,清朝的出使大臣也相应被称为公使,但并不加“全权”字样,也无全权的理念。
②李文杰:《晚清驻外公使的保举与选任》,(新竹)《清华学报》新43卷第1期(2013年3月),第171—216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大全》,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5—108页。
④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档案》,《美国副使卫致天津道照会》(咸丰九年六月初三日),01—02—016—04—006。
⑤《长芦盐政文谦单》(咸丰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道光咸丰两朝筹办夷务始末补遗》,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2年版,第354页。
⑥例如,清朝派往朝鲜、琉球、越南的册封使节,一般为正使、副使各一人。见托津等纂:《大清会典(嘉庆朝)》卷31,台湾文海出版社1991年影印版,第13—14页。
⑦《载垣、穆荫给英使额尔金照会》(咸丰十年七月)、《法兰西据单》(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立),贾桢等修:《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7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304、2507页。
⑧奏折及清单目录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随手登记档,光绪二年八月十三日条。奏折原文见《申报》1879年1月2日,第4—5版。
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总理衙门拟出使章程十二条清单》(光绪二年九月十二日),档案号:03—9444—030。《清实录》对该章程内容有摘录,但并不完整。
⑩梁碧莹:《陈兰彬与晚清外交》,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00—401页。
(11)在1815年英国建立外交人事制度之前,驻外使节自行遴选属员,且国家对他们不付给薪俸。此后,驻外外交人员的选派改由外务大臣决定。1856年之后,则增加考试程序,作为外交人员的初步遴选方式。参见(英)哈罗德·尼科松(Harold Nicolson)著,眺伟、倪征燠译:《外交学》,世界知识出版社1957年版,第143—144页。
(12)《总理衙门议复御史赵增荣奏请慎选使臣》(光绪十四年),刘锡鸿等:《驻德使馆档案钞》下册,台北学生书局1966年版,第730页。
(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总理衙门折》(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档案号:03—9379—009。
(14)秦国经主编:《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第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页。
(15)吴琴整理:《洪钧使欧奏稿》,《近代史资料》第68期,第2页。
(16)(24)(27)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17)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总理衙门清档》,《陈兰彬折》(光绪七年十月十五日军机处交),第256册。
(18)(20)《收出使大臣刘瑞芬册报》(光绪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总理衙门清档》第50册。
(19)Demetrius Charles Boulger,The Life of Sir Halliday Macartney
K.C.M.G,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
(21)《汪大燮致汪康年》(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初九日),《汪康年师友书札》第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883—884页。
(22)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85页。
(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总理衙门拟出使章程十二条清单》(光绪二年九月十二日),档案号:03—9444—030。《清实录》对该章程内容有摘录,但并不完整。
(25)《参赞期满销差拣员充补疏》(光绪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喻岳衡校点:《曾纪泽集》,岳麓书社2005年版,第16—17页。
(26)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总理衙门清档》,《收出使大臣陈兰彬函》(光绪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第255册。
(28)《郭嵩焘日记》第3册,第56页;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总理衙门清档》,《收军机处交出陈兰彬抄折》(光绪七年十月十五日),第256册。
(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总理衙门折》(光绪十六年四月十五日),档案号:03—9379—017。
(30)李文杰:《论总理衙门的保奖制度》,《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8期,第94—103页。
(31)《李鸿章致李经方》(光绪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5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3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总理衙门拟出使章程十二条清单》(光绪二年九月十二日),档案号:03—9444—030。
(33)清朝传统的大保案,又称“异常劳绩”,只有五项:军功、河工、襄办大典礼、军机处保案、皇陵工程。后来总理衙门保奖,与大保案近似。获得保奖的官员,可得到加官加衔,极大促进地位的上升。参见崇彝:《道咸以来朝野杂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37页。另参考李文杰:《论总理衙门的保奖制度》,《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8期,第94—103页。
(34)汪荣祖:《走向世界的挫折——郭嵩焘与道咸同光时代》,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166—171页。
(35)光绪十三年,李鸿章在给前留美学生监督区谔良的信中称,此前遣使出国,人皆视为畏途,“近则翰林参赞,曹郎游历,推而更广,皆向来所无。窃喜风气日开,则人才辈出。然前则悬利禄以为招,后则设资格以相限,保举则严,经费则节,视为常法”。见《复工部区》(光绪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李鸿章全集》第34册,第243页。
(36)最早以编修身份任参赞的官员是汪凤藻,他后来还出任驻日公使。曾广钧也曾试图以翰林出任驻外参赞。《复翰林院曾广钧》(光绪十九年正月初四日),《李鸿章全集》第35册,第478—479页。
(37)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4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028—3042页。
(38)秦国经主编:《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第5册,第714、599、644页。
(39)《总理衙门奏片》(光绪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第2册,第1298页。
(4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驻俄德公使洪钧折》(光绪十四年九月初七日),档案号:03—9657—049;《总理衙门折》(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档案号:03—9379—009。
(41)《外务部章程》(光绪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中美关系史料(光绪朝)》第4册,第2954—2956页。
(4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外务部折》(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二十二日),档案号:03—5459—159;《代外务部拟办理储才馆事宜奏折》(1906年6月13日),《张元济全集》第5卷,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28页。
(43)《外务部奏议复出使法国大臣刘奏请变通出使章程折并清单》(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大清新法令》第2册,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57页。
(转引自《历史档案》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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