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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条约》第六款中法文本之辨析
来源:中外关系 作者: 中外关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1-30

        雍正二年(1 724),清政府颁令禁止天主教之后,明清之际活跃的天主教传教活动逐渐转入“地下”。在清方档案里,天主教被称为“西洋教”“洋教”“邪教”,其事迹混杂于中国民间秘密宗教的教案中,传教士重新公开进入中国本土则要到鸦片战争之后。①1842年《南京条约》规定传教士可以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口通商口岸活动,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规定传教士可以进入内地,从此天主教、新教(以下同时称呼时作“基督教”)开始了在中国传教的新时代。

        在讨论基督教在中国的“本土化”进程时,论者习惯将义和团运动作为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强调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基督教自觉地走上了中国本土化的道路。这不无道理。但是,从比较文化的角度看,所谓“本土化”,当西方传教士踏上中国大地甚至仅仅面对中国人时即已开始,因为传教士招募信徒,必须要用中国人能理解的汉语乃至方言来编写宣教文本,而只有深入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传教士才能获取更多的入教者。反过来说,中国信徒的多寡和影响力的大小也反映了基督教本土化的强弱。因此,与以往的研究的视角不同,本文理解的“本土化”是一个较长时段逐渐展开的过程,构成这一过程的重要起点是中法《北京条约》第六款。以下,本文具体检讨第六款汉文本与法文本之异同及其在同治初年引起的纠纷,最后利用旧金山大学利玛窦中西文化历史研究所收藏巴黎外方会在广东购买田产的地契文书揭示以往研究所忽视的另一个面相。②

        一、《北京条约》第六款汉文本与法文本之比较

        1860年10月25日,清政府与法国签订《在北京增补天津条约的和平附加协定》(Convention de paixadditionnelle au Traité de Tien-Tsinconclue Pékin,le 25 octobre 1860,中文原稿写作“法国续增条约”),此即通常所谓的《北京条约》,根据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北京条约》汉文本原件,第六款内容如下:

        第六款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谕,即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所收《北京条约》第六款将上文“颁示”作“晓示”,“查拿”作“查挐”,④另有一段插页漏录:“谨按西历一千八百四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即道光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大清大皇帝谕旨:前因教民被难,其查抄入官之教堂、善举公所以及所属茔地与别项房舍,均应转由驻华大法国钦差大臣一并饬交各该本主收回。”⑤

        第六款的核心内容有两点:第一、如道光二十六年(1846)上谕所述,赔还禁教时代没收教会的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第二、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同为第六款,法文本《北京条约》则呈现出另一番内容,王铁崖在《中外旧约章汇编》所收该条约同款下指出,本款法文本规定如下:“按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谕,将前谋害天主教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无“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规定。⑥法文本原文如下:

        ART.6.Conformément l'édit impédal rendu le 20 mars 1846,par l'auguste Empereur TaoKouang,les établissements religieux et de bienfaisance qui ont été confisqués aux chrétiens,pendant les persécutions dont ils ont été victimes,seront rendus leurs propriétaires par l'entremise de Son Excellence le 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auquel le Gouvernement impérial les fera délivrer avec les cimetères et les autres édifices qui en dépendaient.⑦

        这段法文直译如下:

        根据1846年3月20日由尊敬的道光皇帝颁布的帝国法令,从被迫害的基督徒受害者手中没收的宗教和慈善设施,通过法国驻中国全权代表,清帝国政府将把坟茔和其他从属建筑,一并交还给其所有者。

        此处译文与前引汉文本略有差异,但意思是一样的:法文本只有汉文本第一点,没有第二点。汉文本第二点传教士购地置产是如何写进去的呢?历来众说纷纭,如法国神甫艾嘉略(Louis Delamarre)所为,⑧孟振生(Joseph-Martial Mouly,C.M)与董若翰(Jean-Baptiste Anouilh)合谋,⑨等等。据王绳祖的研究,法国使馆翻译美理登(Baron de Méritens)1876年在香港刊行的《读威妥玛修的节略笔记》中供认:“法文本与中文本不完全一样,这不是别人的而是我本人的过错”。⑩至此,“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系美理登所为似无疑义。但是,美理登不是传教士,1857年来华后在法国使馆做译员,后任福州海关税务司(1861-1871),他没有必欲为之的主观动机,因此,恐为艾嘉略与美理登合谋的产物。(11)


       尽管有《北京条约》汉文本第六款,但是,这个文本受到另一个文本——1858年中法签订的《在天津签订的通商航海友好条约》即通称《天津条约》(Traité d' amitié,de commerce et de navigation concul TienTsin,le 27 juin 1858,entre la France er la Chine,中文原稿写作“和约章程”)之掣肘,该条约签订于1858年6月27日,1860年10月25日与《北京条约》一起交换批准,其中第三款法文如下:

       ART.3.Les communications officielles des Agents diplomatiques et consulaires avec les autorités Chinoises seront écrites en ,mais seront accompagnées,pour faciliter le service,d'une traduction chinoise aussi exacte que possible,jusqu'au moment où le Governement Impérial de Pékin,ayant des interprètes pour parler et écrire correctement le ,la correspondance diplomatique aura lieu dans cette langue pour les Agents et en chinois pour les fonctionnaires de l'empire.Il est convenu que jusque-l,et en cas de dissidence dans l'interprétation donner au texte et an texte Chinois an sujet des clauses arrêtées d'avance dans les conventions faites de commun accord,ce sera le texte qui devra prévaloir.

Cette disposition est applicable au présent Traité.Darts les communications entre les autorités des deux pays,ce sera toujours le lexte original et non la traduction qui fera foi.(12)

       清方汉文本内容与此处由法文译出的内容出入不小,文曰:

       第三款凡大法国大宪、领事等官有公文照会中国大宪及地方官员,均用大法国字样,惟为办事妥速之便,亦有翻译中国文字一件附之,其附件务尽力以相符,候大清国京师有通事谙晓且能译大法国言语,即时大法国官员照会大清国官员公文应用大法国字样,大清国官员照会大法国官员公文应用大清国字样。自今以后,所有议定各款,或有两国文词辩论之处,总以法文做为正义。兹所定者,均与现立章程而为然。其两国官员照会,各以本国文字为正,不得将翻译言语以为正也。(13)

       而据法文本直译,似应如下:

       法国外交代表处和领事馆与中国当局的正式通讯应用法文写成,但为了方便服务,应附带一份尽可能准确的中文翻译,直至北京帝国政府拥有可以正确掌握法语说写机能的译员之前,法国官员和中华帝国官员的语言应保持一致。直到此时,在协议中达成共识的预先规定条款中,法语文本和中文文本解释有异议之处,法语文本拥有优先权。

       本规定适用于当前的条约。在两国当局的沟通中,将总是以原始文本而非翻译本为准。

       与这里的译文比较,清方汉文本语义上存在模糊之处,暂且不谈。可以确认,法国在与清政府交涉时的权威语言是法语,如果在法文本和汉文本间出现解释上的歧义,“法语文本拥有优先权”。对于没有任何国际法约束力的汉文本这则条文,清政府完全可以根据《天津条约》第三款与法方交涉并拒不履行,但由于清政府负责外交的恭亲王奕等既不谙国际法,亦不通法文,致使白纸黑字,弄假成真。对此,教会史专家赖德烈(Kenneth Scott Latourette)评论道:“权威的条约文本是法文的而不是汉语的。这正是冲突的根源之一,而且这个根源长期没有得到消弭。”(14)这也是学界论及这段历史时的共识。法国译员在《北京条约》汉文本擅加“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真实不虚,但是,这则条文作为“冲突的根源之一”是否如中外学者所说尚需进一步考察,且看第六款实施的具体情况。

二、汉文本《北京条约》第六款之实施

       《北京条约》第六款汉文本和法文本皆重申了道光二十六年(1846)上谕关于赔还禁教时代没收的教会财产,所不同的是,此上谕当时仅适用于五口通商城市,而《北京条约》则将其扩大到内地。教会索赔的财产最远可溯及明末,这些财产有成为私产的,有充为公产的,法国传教士凭旧契索赔,当事人不可能立即予以响应,于是传教士诉之于官府。清朝地方官府原本效率极低,对这种诉案又无经验,大多虚与委蛇,最后传教士告之于本国外交官,外交官进而与总理衙门交涉,民事诉讼演变为外交纠纷。吕实强《中国官绅反教的原因》一书辟专节考察了索还田产所引起的教案,列举了六类案件,略述如下:

       (1)原址辗转典卖,建筑原形已变。咸丰十一年(1861)八月,法国传教士持乾隆二十二年(1754)教徒邓林用45两银买下的入官之天主堂向奉天牛庄防守尉和海城县索还。该房产已有13家住户,典买契约增至银1600余两。最后,历时七年,地方官迁出住户和维修费用共近5000两银结案。(2)原址改建为地方文化教育机构。雍正二年(1724)禁教后,山西绛州教堂(原为明朝一王府)被改为“东雍书院”,奉祭至圣先师及诸贤。绛州士绅在抵抗之后不得不交还给传教士而另建新书院。(3)原址已改建为民间社团公用场所,且已大为扩充。河南南阳城内的江浙会馆几经扩充,有房124间,值约5000两银。但是,该会址原为天主堂,在传教士再三索赔下,直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才以地方官在教徒聚居地出资修筑围寨结案。(4)旧堂改建为仓廒,另行择地抵还。1864年太平天国灭亡后,同治四年(1865)法方即来南京要求查还旧址。1865年清方另拨空地并赠传教士寓所结案。(5)原址查还困难,另行择地抵给。围绕四川重庆长安寺的所有权法方与地方绅民争执不下,结果导致暴力冲突,绅民打毁教会各种设施、杀死教民一人,击伤数十人,造成四川第一例大教案。最后,地方绅民赔给传教士范若瑟和教民银15万两结案。(6)查还田产,传教士强索过去租息者。四川大邑县、直隶深州等地,法国传教士在追索被没收田地时附加要求利息,由此造成难以迅速结案。(15)

       吕氏在胪列完上述案例后指出:“总之,查还旧堂,曾载于约章,但此项条款,既由武力强迫而来,再加以无理索要,横生枝节,自易激起中国官绅的愤恨。”(16)浏览《同治筹办夷务始末》《教务教案档》等专门史料集不难看到,吕氏基本概括了咸丰末年、同治初年围绕法国传教士索赔田产的历史轮廓,其“无理索要,横生枝节”容易引起中国人的“愤恨”之评论很是中肯。但是,根据“武力强迫而来”的条款进行索赔,所遭致的“中国官绅的愤恨”在各地是否均等无差,尚需具体分析。吕氏所列举的六类典型案例,前4类虽然不乏周折,最后还算平和地解决了;第5类案例十分特别,可以说在同类赔还田产案中独一无二;第6类由于牵涉地价跌落等问题,亦属例外。在赔还田产案中,人们不难发现不在吕氏所列六类案例中的“例外”,即主动交还者。咸丰十年十一月十六日(1860年12月17日),恭亲王奕等上奏称北京东西堂业主情愿报效请旨奖励:

       所有东、西两堂地基房屋,臣等现饬地方官逐处查明。查有东安门外干鱼胡同地方,旧有东堂地基一处,外房六十间,现系户部学习郎中陆调阳接买之业。兹据[该]员呈称,系道光二十四年伊祖陆有恒置买,计价京钱一万吊,声称自愿报效,不敢领价。又查有西直门内横[桥]地方旧有西堂基外房十一间,现系正黄旗汉军举人庄福接买之业。据该举人呈称,系伊父正黄旗汉军马甲长青置买,计价京钱二千四百吊,声称亦愿报效,不敢领价各等情前来。(17)

       原来,《北京条约》第六款“生效”后,天主教神甫孟振生立刻向清方索还被没收房产,订立城下之盟不久的清方只得照请办理:“将宣武门内南堂地基一所,给与该国主教孟姓”。北堂地基时为惠略所居住,“给与惠略官房一所,令其迁移”。接着,孟主教又索要东西堂两处房产,两处房产分别系户部学习郎中陆调阳和正黄旗汉军举人庄福所有,两人自愿“报效”。为此,恭亲王奕诉上奏咸丰皇帝请予以奖励。

       身处京师的陆调阳和庄福大概体谅朝廷的难处,不待交涉即主动献出家产,可见,在经济纠纷之外,政治上的权衡也起了很大作用。京师(北京)与地方的差异提醒论者,在赔还田产问题上,需要考虑地区性差异,其中政治因素的作用尤须予以关注。

       同样的案例也见诸汉文本《北京条约》第六款“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这条非法的条文最为论者病诟,被视为是造成中外/民教“冲突的根源之一”。在江苏,清朝平定太平天国之后,法国传教士即急于进入内地,由此挑起了吕氏所列之(4)江宁赔还田产案。在此之前,上海通商大臣、江苏巡抚李鸿章对于包括该条文在内的第六款(涉及第十款)予以了抵制。他针对道光二十六年上谕关于查还田产一条指出,该上谕所适用的范围应该是五口通商城市所在省份。同治四年正月(1865年2月),法国驻华全权公使柏尔德密向总理衙门递交文书中转述上海总领事的信函:“因该总领事现与江苏巡抚意见不和,争辩天津续增条约第六款所载事宜等情。查第六款所言原甚明晰,乃李巡抚仍谓传教士等于通商各口岸外,不得买地建造天主堂及各善举公所。”(18)原来,李鸿章认为,“查法国和约第十款所载买地建堂一节,只为在通商口岸而言。嗣后续增条约,亦曾言及各省。但今仍当依据原立第十款,可以晓然。各省二字,即指广东、福建、浙江、江南之通商各省,如当日立约有意该括此外省,即应于各省下加增地方内字样”。(19)以中法《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为据,李鸿章的抵制最后虽无成功,但堪称利用对条约文本的解释维护和争取自身权益的盛举。

       李鸿章之外,各地督抚对于传教士在内地“查还旧址”、“租买田地,建造自便”,普遍持抵制态度。与当事人涉及直接经济利益不同,地方官的抵制一则出于维系地方统治的需要,基督教进入内地后,既不能如对僧道官一样进行管理,也不能像对“邪教”一样予以弹压。另外一个原因乃是担心外国传教士一旦在内地获得田地房产,这些地方一如法外租界,从理论上成为“国中之国”。李鸿章的抗拒没有成功,最后换来的是在“租买田地”上的修辞胜利。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五日(1865年2月20日),总理衙门致法国驻华全权公使柏尔德密函称:

       所有天主堂公产一事,昨维议定,嗣后法国传教士如入内地置买田地房屋,其契据内写明“立文契人某某(此系卖产人姓名),卖为本处天主堂公产”字样,不必专列传教士及奉教人之名。现已函致江苏李抚军查照办理。信稿抄录送关,专此布达。(20)

       对于法方来说,“立文契人某某(此系卖产人姓名),卖为本处天主堂公产”字样,受益者是天主堂,天主堂的所有者是法国神父等神职人员,分分明明,绝无异议。但是,对清方来说,这一修辞背后深藏着清方打消自身顾虑的期盼。总理衙门在致李鸿章函中解释道:“契内声明买作天主堂公产,缘奉教者虽奉外国之教,究系中国之人,尚与径行卖给外国有间。”“其契据内只写立文契人某某,卖为本处天主堂公产字样。契据内特书本处字样,则其仍为中国之地,并为中国人之产可知。”(21)至此,围绕《北京条约》第六款之辨析可以暂时告一段落了。

三、巴黎外方传教会广东地契文书之解读

       对于汉文本《北京条约》第六款,虽然以往多有言及,但迄今尚无关于买卖田产契约文书的研究,原因不外乎缺少相关史料,旧金山大学利玛窦中西文化历史研究所收藏的广东巴黎外方会地契文书——“广东档案”(Canton Archives)为笔者涉入该领域提供了一个路径。据笔者的粗略考察,从1861年到民国,“广东档案”收录了大量地产买卖地契文书,其中关涉同治元年(1862)白米巷的地契文书最多,现将初步整理的、可以确定买卖人姓名的9件胪列如下:

(1)同治元年,天主教会向持有人购买白米巷坐西向东铺地契纸,契书写道:“立永远断卖契人许希程,承母妆奁地后,今将卖与明主教,即收回价银壹佰大元,当中即收,并无少欠,恐口无凭,批此契尾,交执为据。同治元年壹月拾柒许希程的笔。”卖契人许希程以100大元将继承母亲陪嫁地契卖给“明主教”。

       该地位于太平门内白米巷,是一间面积甚大的店铺:坐西向东,深二进,前进阔十五桁,后进阔十七桁,四围墙壁上盖瓦面,门扇俱全,前至官街,后至赖宅,左至周宅,右至何宅,俱以墙心为界。从契纸看,该地产曾因所有者“急用”,六易其主。乾隆六十年,赖恩观在中人陈世昌等三人见证下卖给黎天禄,番银115两(纳税科银四十两六钱);道光十年黎天禄子黎杰兴以70两价银卖给联胜堂,中人吴开泰、文泽发;道光十五年,联胜堂凭中人梁德辉、吕广英以310两转卖与姚叶祥堂;道光二十三年姚叶祥以370两卖给简思谦堂,中人陈昌汉、余克中。其后,道光二十三年简思谦堂在族人/中人族弟陈昌汉见证下,以220两卖给简两闰堂;道光二十六年,简思谦复以400两卖给黄氏,中人也为陈昌汉。

       (2)白米巷东向。同治元年,“梁门曾氏前夫遗下之业,今已烧成白地,又因家贫,情愿自行卖与明主教,即日收足价银柒拾大员,并无少欠,此系两厢情愿,如有来历不明等情,乃梁曾氏理明,买主无涉,今欲有凭,批明契尾为据。”嘉庆十九年,梁允高以180两从何睦和处买进。

       (3)“白米巷北约东向一间阔十七桁,深二进,踢靴一进一间,深一进,半阔十三桁,二间俱上盖下地四围墙壁砖瓦木石铺,窗门扇楼阁板樟,一应俱全。”同治元年“收回天主堂地价银壹佰肆拾元杜铭勲的笔”。嘉庆八年,杜广宁堂以银430两从谢达祥处买入。

       (4)“坐落新城白米巷北约第十一间,坐西向东,深两大进,阔十七桁,四围墙壁,中分为界,上盖瓦面,前后楼神楼板帐楼梯井灶天阶门扇街石内外,一应俱全。”“同治元年九月十二日收回地价银柒拾大员,即将此地卖与天主堂营业,如有来历不明,卖主自理。”此地系嘉庆十六年梁桂廷以银195两从谭允新处买入。

       (5)“坐落省城新城内白米巷东向,今因铺内霉烂倒塌,后进无银修整,情愿出字召人承买。同治元年到铺地价银壹佰六元。”乾隆五十八年,杨溥堂以银150两从柳天植处买入,同治元年开照以100大元买入,复卖给天主堂。

       (6)白米巷北约第九间铺。道光二十六年,胡氏母子以395两银卖与徐氏。同治元年,天主堂以地价银50元买进。

       (7)白米巷南约东向铺地及柳树巷内第二间西向铺地。“同治元年收回天主堂,此契地价银壹佰大元,即日收足,如有来历不明,卖主自理。”道光二十二年,敏慎堂吴宅以银330两从胡贤举处买入。

       (8)白米巷铺地。同治元年,“将此地契卖与天主堂,即日代亲女苏郭氏收足银叁拾捌大元”。嘉庆二十年,苏氏祖上(作“苏宅”)以100两银从梁廷锦处买进。

       (9)白米巷东向屋地。同治元年,何以文将陈萃谷堂赎卖之地给天主堂,得银50元。“如日后或有别情,与买主无涉,惟何以文堂与担保人是问”,“再此地并无地契,日后查出,是为废纸”。担保人为明性堂。乾隆五十四年,陈萃谷堂从周时礼买进,实价银130两,中人潘悦宁。(22)

       以上地契文书如何从社会经济史、巴黎外方会在广州传教史的角度进行研究,留待日后。就本文主旨来看,9例中前两件卖与“明主教”,“明主教”即明稽埒(又作明稽章)主教(Bishop Philippe Zéphirin Guillemin),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传教士,广东、广西教区主教,显然后六件卖与“天主堂”也就是卖与“明主教”。按:白米巷属于广州府南海县,(23)交易时间在《北京条约》生效之后,明稽埒依据的是汉文本《北京条约》第六款。所有交易都是在当事人之间、有中人见证下进行的,符合民间的惯习,与地方官府无涉。

       明稽埒在白米巷一带大量购买店铺和土地,意欲何为?根据科龙班(Eudore de Colomban)撰写的明稽埒传记,追寻明主教的行状不难知道,此前明主教根据道光二十六年上谕与两广总督交涉“查还旧址”之事,索赔被没收的9座天主教会财产,最后看上了原两广总督叶名琛的府邸,该地位置较佳,英国也试图将其作为广州领事馆的选址。(24)叶名琛府邸荒废多时,且“已被视为诅咒之地”,在法国公使和海军的支持下,两广总督同意将其让与天主教会。(25)

       叶名琛旧府邸南向城墙,其他三面邻近街道。1863年,在法国国王波拿巴的资助下,明稽埒在此建造耶稣圣心大教堂,历时25年,于1888年建成了至今屹立的花岗石结构的哥特式大教堂。这是后话。且说在如愿得到这块土地后,明主教很快发现周围存在一些“问题”并采取措施:

       然而在这块地产的周围,尤其是在毗邻的街道上有很多店铺(boutiques)、赌坊和妓院(maison de jeu et de dé bauche),这些是过去在官员默许之下营业的,除了供其自身娱乐之便外,还能提供一些回扣。一方面,对我们的住所和教堂而言,很难让这些未来会烦扰到我们和年轻基督徒的邻居继续存在于此。另一方面,这些业主又在此长期经营,驱逐他们不可能不招致怨恨和报复,这将会给我们带来后续的诸多麻烦。解决难题的唯一办法是购得(faire l' acquisition)这些房产,尽管这将耗资不少,但相较于未来可能遭遇的烦恼和懊悔而言,这又是必要的牺牲。蒙上帝恩赐我们目前的有利形势,我们可以不流血、不树敌地净化我们的地块,清除所有可能成为耻辱和威胁的存在。(26)

       这说明主教在大量购买临街的房产和土地。1861年7月30日,明主教购得白米巷敦厚里南边出西向东平排两间屋铺。法文本地契写道:“购得‘官府区’附近房产,250大元”(achat de 2 maisons au coin rue du grouppe du Mandarinat),其中rue du grouppe du Mandarinat是地址。1861年8月9日,先后以50和60大元购得白米巷南边柳树巷的房屋两间,法文地契上的地址仍是grouppe du Mandarinat。8月23日,以600两价格购得白米巷南丰盛桥脚下的房屋一间,24日,100大元购得白米巷口一店铺。(27)这些土地和房产被用来建设传教士们的居所、讲道者(catéchiste)与信众(catéchumène)的居所,还有修道院(séminaire)和孤儿院(orphelinat),等等。(28)有理由相信,“广东档案”里的地契文书就是这一系列购地置产举动的产物。

       翻看广东档案里的地契文书,1861年8月23日购置的地契中,法文地址为grouppe du Mandarinat,另一个1861年的地契中文地址为“白米巷”,法文为 du Mandarinat,la rue du riz blanc。法文中,Mandarinat为“官府”、“官员”,la rue du riz blanc为“白米巷”。同样的法文标记“白米巷”出现在1861年9月6日的一份地契文书中。从1861年开始,尤其是1862年,地契文书的地址大都是“白米巷”,但法文本的对应地址却有三个:一是直译的la rue du riz blanc。直到1879年7月21日的一份地契,la rue du riz blanc还是对应白米巷的铺子。(29)二是 du petit Mandarinat或grouppe du Mandarinat。不同于la rue(巷), 意味着“在……附近”,中文本地契仍对应“白米巷”。由此可以推断,白米巷在1860年代是一条东西向的街道,南侧便是“叶府”,故而petit Mandrinat就是指旧总督府“衙门”,白米巷位在“衙门”附近。1861年9月22日的另一份地契中法文地址对应 droite du petit chemin du du Mandarinat,意味“在Mandarinat附近的一个小巷子的右侧”,中文地契中的地址是“白米巷南”,这似乎可以进一步印证上述推测。即Mandarinat指“衙门”附近。三是“白米巷”三字的发音,出现在1862年7月16日的地契法文本中,中文地址依旧对应的是“白米巷”。(30)那么,白米巷确切的地理位置在哪儿呢?1860年美国传教士与制图学家丹尼尔·弗曼(Daniel Vrooman)所绘制的《广州地图》(Map of the city and entire suburbs of Canton,1855,1860)标明了其确切位置。

四、结语

       以上,本文是重审《北京条约》第六款中法文本及其影响,初步考察了旧金山大学利玛窦中西文化历史研究所所藏巴黎外方传教会广东地契文书,似乎可以得出如下暂时性的结论:

       第一、关于《北京条约》第六款中法文本。以往研究多引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所收《北京条约》,而将之与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原件比较可以发现,这部影响至深的最权威的史料集存在瑕疵和漏录问题。此外,中法签约期间由法方提供的汉文本《北京条约》第六款和法文本存在若干不甚契合之处,作为重要的近代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条约,今后的研究应该关注译文上的歧义及其对运用的影响。

       第二、关于汉文本《北京条约》第六款的内容。以往的研究多关注“租买田地,建造自便”这则“非法”条文的影响,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存在本质主义的认识倾向,据笔者对《教务教案档》等史料集的研究,围绕该条款发生的纠纷和冲突几乎都是地方性的、个案的,尽可归于地方政治经济的语境中加以考察。相反,同治初年引起纠纷乃至冲突的主要是“合法”的条文——“查还旧址”。传教士所要查还的旧址皆可上溯一百年前,时过境迁,或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关涉地方官府的形势要害,加之传教士不依不饶的强硬态度,使得中法、民教之间的对立激化。

       旧金山大学利玛窦中西文化历史研究所所藏巴黎外方传教后广东地契文书,形成于汉文本《北京条约》第六款“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生效之后,提供了鲜为人知的新的事实。在“查还旧址”上,明稽埒狡计有余,迫使两广总督屈服并出让旧总督府遗址。而在“租买田地,建造自便”上,他按照中国民间惯例,与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易,一步步地买进白米巷的店铺和土地,从而开启了基督教本土化和风细雨的序章。科龙班在明稽埒传记中不无得意地写道:

       我们也应该庆幸,这些购得的地产在1882年的今天就不太可能了,所有人都渴望住在教堂附近,享受“幸福之风”(vent du bonheur)所带来的商贸福利。(31)

*2017年4-5月,笔者在访问旧金山大学利玛窦中西文化历史研究所期间得以阅读巴黎外方传教会广东地契文书,对于该所提供的便利,谨致谢忱。

[收稿日期]2017-11-10

注释:

①孙江:《作为他者的洋教——关于基督教与晚清社会关系的阐释》,孙江:《作为他者的宗教——近代中国的政治与宗教》,博扬文化,2016年。

②关于汉文本《北京条约》第六款,自吕坚《关于近代史上教会内地置产协议》(《史学集刊》1988年第2期)开拓性的研究之后,虽有不少大同小异的重复性研究,但对该条款汉文本与法文本均缺乏比较研究,更没有涉及其实施过程中的不同面相。犹忆读研究生时(1986年)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阅读教务教案档期间吕坚先生所给予的帮助,30年后撰写这篇小文,权作对吕先生的回报。

③⑤《法国续增条约》汉文签署本,台北“故宫博物院”藏,载“中华民国外交部保存之前清条约协定”数据库,网址:http://npmhost.npm.gov.tw/ttscgi/npmkm3/ttswebx?@0:0:1:npmcpkmo@@0.36673534384874795,访问时间:2017-10-23。

④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第147页。

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47页。

⑦Reinach,L.de,Recueil des traités conclus par la France en Extrême-Orient(1684-1902),Ernest Leroux ,1902,p.89.

⑧赖德烈根据当时人的记录推测:“法方的主要翻译德拉迈(Delamarre)是一名传教士,据猜测,这些改动来自他的建议,而且有可能是他擅自而为的”。Kenneth Scott Latourette,A History of Christian Missions in China,Macmillan,1929,p.276.赖德烈:《基督教在华传教史》,雷立柏等译,道风书社,2009年,第238页。

⑨当时替法国侵略军充当翻译的法国天主教士孟振生(J.M.Mouly)、董若翰(Jean Baptiste Anouilh)还在北京条约的中文约本上私增“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条文,替后来天主教会在内地广置产业,霸占田地伪造了条约根据。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华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129页。

⑩转引自王绳祖:《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中文本私增条文问题》,《近现代国际关系》第3辑,《南京大学学报》专辑,1988年12月。

(11)1865年3月15日,法国驻华全权公使柏尔德密在致法国外交部信中指责该条款系艾嘉略和美理登“背着陛下公使馆加进去的”。参见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下),黄庆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591页。

(12)Reinach,L.de,Recueil des traités conclus par la France en Extrême-Orient(1684-1902),p.50.

(13)《和约章程》汉法文签署本,台北“故宫博物院”藏,载“中华民国外交部保存之前清条约协定”数据库,网址:http://npmhost.npm.gov.tw/ttscgi/npmkm3/ttswebx?@0:0:1:npmcpkmo@@0.36673534384874795,访问时间:2017-10-23。又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05页。档案所见《天津条约》第三条中文文字与王铁崖书无差异;法文文字与芮恩纳书在关键字母大小写上有不同。

(14)Kenneth Scott Latourette,A History of Christian Missions in China,p.277.赖德烈:《基督教在华传教史》,第239页。

(15)吕实强:《中国官绅反教的原因》,“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16),1967年初版,1985年三版,第64-81页。

(16)吕实强:《中国官绅反教的原因》,第82页。

(17)《恭亲王奕等奏为东西堂业主情愿报效请旨赏收并给以奖励片》,咸丰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第1册,中华书局,1996年。

(18)《总署收法国柏尔德密函,苏省李抚驳拒教士内地置产不符和约语义》,同治四年正月十六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1辑(一),“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第50页。

(19)《总署收法国柏尔德密函,附致李鸿章函,译送李中丞覆上海领事教士不准在各处买地信函》,同治四年正月十九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1辑(一),第51页。

(20)《总署致法国柏尔德密函,附致李鸿章函,申明嗣后教堂购地视为教内公产不得列教士及奉教者之名并附函知照李大臣》,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五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1辑(一),第52页。

(21)《总署致法国柏尔德密函,附致李鸿章函,申明嗣后教堂购地视为教内公产不得列教士及奉教者之名并附函知照李大臣》,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五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1辑(一),第54页。

(22)Canton Archives,No.157; No.161-1; No.161-2; No.164; No.165; No.169; No.170; No.172; No.174.旧金山大学利玛窦中西文化历史研究所藏。

(23)道光《南海县志》卷六,同治八年刻本,第190页。

(24)Eudore de Colomban,Hommeset choses d'Extrme-Orient(1ère Série),Zéphyrin Guillemin:évêque de Cybistra,préfetapostolique de Canton(1814-1886),Imprimerie de l' Orphelinat de l' Immaculée-Conception,1919,p.139.另参见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下),第595页。

(25)Eudore de Colomban,Hommeset choses d'Extrme-Orient(1ère Série),Zéphyrin Guillemin:évêque de Cybistra,préfetapostolique de Canon(1814-1886),p.144.

(26)Eudore de Colomban,Hommeset choses d'Extrme-Orient(1ère Série),Zéphyrin Guillemin:évêque de Cybistra,préfetapostolique de Canton(1814-1886),pp.144-145.

(27)Canton Archives,No.130; No.129; No.128,122.旧金山大学利玛窦中西文化历史研究所藏。

(28)Eudore de Colomban,Hommeset choses d'Extrme-Orient(1ère Série)□Zéphyrin Guillemin:évêque de Cybistra□préfetapostolique de Canon(1814-1886),p.178.

(29)Canton Archives,No.124; No.123; No.83.旧金山大学利玛窦中西文化历史研究所藏。

(30)Canton Archives,No.168; No.157.旧金山大学利玛窦中西文化历史研究所藏。

(31)Eudore de Colomban,Hommeset choses d'Extrme-Orient(1ère Série),Zéphyrin Guillemin:évêque de Cybistra,préfetapostolique de Canton(1814-1886),pp.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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