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澳门华商与孙中山问题的再认识 ——以谭世宝先生之商榷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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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3-10-24 |
关于澳门华商与孙中山问题的再认识
——以谭世宝先生之商榷为中心
林广志
发布时间:2013-10-24
《历史研究》2012年第1期发表的拙文《澳门华商与孙中山的行医及革命活动》,旨在以澳门华商与孙中山围绕推广西医与鼓吹革命的互动为视角,探讨在近代澳门华商崛起的背景下,华商与孙中山的关系及其对孙中山医务与革命活动的支持,已引起史学界同仁关注。谭世宝先生特别撰文予以评骘,但对拙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并无实质性的“质疑”与评论。
一、关于“对相关研究的‘挂一漏万’”问题
第一,谭文列举2011年9月18日在澳门理工学院举行的“辛亥革命与澳门”学术研讨会有关论文,试图说明笔者不尊重前人的学术成果。拙文草成于2010年底,投稿在2011年初,对2011年及以后所发表的论文与著作,尽可能予以追踪和学习,如2011年8月出版的盛永华、张磊主编之《辛亥革命与澳门》、金国平发表于《澳门研究》2011年第3期的《孙中山与澳门二题》等,但谭文对拙文诸如此类的文字视而不见。
第二,关于澳门华商与孙中山问题研究最为深入的学者及其主要著述,拙文已有详细说明,如陈胜粦、张磊、费成康、黄宇和、盛永华、陈树荣、金国平等。而其他论著(包括笔者先前的著作)是否需要全部罗列,自然要视情况而定。如谭文所指李敖《孙逸仙和中国西化医学》虽然出版较早,但其关于孙中山在澳门活动的叙述,多为史料胪列,史实分析较少,更缺乏对澳门华商与孙中山的各自心态及其变化的阐释,没有列入主要参考书目的必要。而有些论文乃一题多篇,史料与观点并无明显差异,如陈树荣先生有关“孙中山与澳门”的论文就有若干篇,笔者择其要者参考并作出说明,无需或难及其余。这是学界的通用做法。
第三,谭文写道:“最明显之例,就是笔者曾将拙文《孙中山在清末向澳门镜湖医院借钱的两张单据辨伪》的注释及附图全部删节,交会议论文集刊印,在论文中以及会上报告时都明确强调,有关孙中山的第二张借据及还款记录单是笔者此文率先作录文校点与研究并公开发表的,而林先生作为本人报告时的会议主持人,对此曾加以肯定。但是,他后来竟然把其提交是次会议的论文微加修补成林文,其中显然有受拙文启示而添加对第二张借据及还款记录单的论述,却完全不提拙文。他还把现存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同志故居’管理中心的第二张借据及还款记录单,误说成‘现存澳门镜湖历史纪念馆内’”。此段叙述存在问题。
(一)谭文自认为孙中山向镜湖医院借钱的“第二张”借据及还款记录单是其提交于上述“辛亥革命与澳门”学术研讨会的论文“率先作录文校点与研究并公开发表的”,误导读者认为“第二张”借据是其首先公布的。事实上,有关借据早已公布:盛永华、赵文房、张磊编的《孙中山与澳门》(文物出版社,1991年)公布了吴节薇的借据;盛永华、张磊主编的《辛亥革命与澳门》(澳门地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2011年8月)分别披露了吴节薇、何连旺两张借据及还款记录单。以上二书出版时间均早于2011年9月18日谭文所称提交会议的“此文”。笔者在写作及修订时,乃参考以上二书,并到镜湖历史纪念馆对相关单据作了核实,也作了注释说明。
(二)谭文说,在上述学术研讨会上,笔者看到其文《孙中山在清末向澳门镜湖医院借钱的两张单据辨伪》,“而林先生作为本人报告时的会议主持人,对此曾加以肯定”。笔者既然引用了相关借据,自然信其为真,对谭氏的所谓“辨伪”怎么可能“加以肯定”呢?
(三)笔者以拙文参加上述“辛亥革命与澳门”学术研讨会,目的是向与会专家请教。会上,确实有学者如莫世祥教授指出了拙文的错误,张磊教授帮助辨认孙中山与卢煊仲信函的时间等,对拙文帮助甚大,文末已有注明。会后,笔者向会议主办方申明拙文已投《历史研究》,不要收入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这难道也违反学术道德吗?
谭文所谓“挂一漏万”问题,实质上是指对其《孙中山在清末向澳门镜湖医院借钱的两张单据辨伪》、《孙中山在澳门开创“中西药局”的一些问题新探》、《略论清末民初澳门华商之两头蛇——以暴发的首富卢九在中葡矛盾中的投机活动为中心》三文的被“遗漏”。诚如前文所言,《孙中山在清末向澳门镜湖医院借钱的两张单据辨伪》公布于拙文投稿之后,笔者所引之借据的实物及其相关文献出处已于文内详细说明,且均早于其文。更奇怪的是,谭氏将第二张借据发现者的荣誉归为己有,在不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以此为标准强行要求他人“提及”;《孙中山在澳门开创“中西药局”的一些问题新探》一文,对中西药局的相关问题有所论述,但在前人基础上,其材料、视角、认识等并无多少进展,不足为训;至于《略论清末民初澳门华商之两头蛇——以暴发的首富卢九在中葡矛盾中的投机活动为中心》一文,更是大量引用并肯定笔者的研究成果,而且对“孙中山与澳门问题”毫无涉及,不提也罢。
二、对谭文所谓“加工”、“移花”、“伪注”及“纠正”的辩驳
关于“杨四寇堂”。谭文认为,笔者“将其独特‘加工’的‘杨四寇堂’故事,插进《革命逸史》”。首先,笔者只是增引《革命逸史》的一段文字来印证孙中山与陈少白、尤列、杨鹤龄等人的交往,并没有说《革命逸史》称杨鹤龄寓所即“杨四寇堂”;其次,笔者称水坑尾之杨寓为“杨四寇堂”,并加上括号,乃取通常之说以引起注意,并非引文,怎么就将之“插进”了《革命逸史》呢?此外,谭文说,“林文还将‘四大寇’故事的‘演绎’,插入孙中山《建国方略》”,“同样,《建国方略》并无一语可证孙中山等人‘经常聚于水坑尾杨鹤龄寓所’”。其实,笔者所引所注,是《建国方略》之“所谈者莫不为革命之言论……”一语,并非拙文前述“……众所周知,孙中山、陈少白、尤列经常聚于水坑尾杨鹤龄寓所,谈论时政”。这是常识。
关于孙中山对卢九等人的“赞语”。笔者原文是“经卢九、何连旺等人大力推广,孙中山乃声名大振,慕名病患日多,其医务迅速发展。……多年之后,孙中山仍对华商在其医务上所给予的协助满怀感激:‘予既卜居澳门,澳门中国医局(指镜湖医院——引者注)之华董所以提携而嘘拂之者无所不至……’”谭文称,笔者“将孙中山的赞语‘移花’于卢九等人”,“将孙中山多年之后对‘澳门中国医局(镜湖医院)之华董’的感激记述,‘移花’为对刊登《春满镜湖》的卢九等商人的感激”。实际上,卢九、何连旺等人在1892年前后均担任过镜湖医院的总理,①对镜湖医院乃至澳门华人社会影响甚大,而且实际上对孙中山在澳门行医给予了大力支持,笔者所言“孙中山仍对华商在其医务上所给予的协助满怀感激”,仅是泛指,且上下文意甚明,何来“移花”之说?
关于《镜海丛报》葡文版“引语”。谭文称笔者“用伪注显示其直接阅读和翻译并节引有关葡文档案资料”,对《镜海丛报》之葡文版“引语”,笔者“乃节取自金译第二段,只有几处小改”,“而且林先生并非葡语专家,故可以推定这是其后来抄袭前者而非相反”。此语大谬。笔者视金国平先生为师,多年来,金老师无私为笔者及诸多年轻学者提供或翻译了大量的中葡文史料,这已成为学界佳话。笔者在撰写拙文时,深感葡文史料之不足,为此,金老师乃提供并翻译了上述“引语”,笔者在文末对金老师的帮助已有注明,并表示了谢意。这一点,金国平先生完全可以作证。后来,金老师将“引语”翻译并撰成《〈镜海丛报〉之主笔考》时,对某些语句进行修饰改动,这也是常理,何来笔者“小改”?
关于“对卢九父子之评介商榷”,谭文主要针对拙文的“四、卢九父子:‘最称顽固’与鼎力襄助”一节。此节主要是将卢九父子对待孙中山政治活动的不同态度进行对比,第一段概述卢九父子与孙中山的关系,第二段介绍卢九生平及其“最称顽固”的政治态度,第三段叙述卢九四个儿子对孙中山革命活动的支持,其逻辑顺序与文意十分清晰,而谭文却说拙文“窜改为‘卢九父子:最称顽固……’这一点,即可知其对史书文字引述之任意。”这完全是谭氏对拙文的误读曲解。
关于谭文所谓“纠正有关卢九推荐孙中山入镜湖医院及救其脱险之讹说”。笔者引用《卢公怡若传》所述,借以说明卢九与孙中山的关系,一是卢九曾参与推荐孙中山进入镜湖医院,而谭文在无以任何材料确认卢九没有参与推荐的情况下,反而称“为何从来没有其他文献提及此事?同样,从来没有其他文献提及卢九因此事而赏识孙逸仙,‘挽其留澳,荐以镜湖医院医席,为镜湖西医之首任’。即使是经后人伪造过的孙逸仙向镜湖医院借钱的两张借据,其担保人与见证人中也没有卢九”。然而,“没有其他文献提及此事”,就没有发生过吗?卢九推荐了孙中山,一定或必须担当借据的担保人或见证人,又是什么逻辑?二是关于1895年10月孙中山逃至澳门转往日本事,笔者以此说明卢九曾参与协助孙中山脱险,虽然这是孤证,有待于进一步探究,而谭文称其为“私家孤证伪说”,却不能举证说明当时的具体情形,反而展开其想象:“……以卢九当时的财力远胜于飞南第,其独力雇船送孙中山去香港自不成问题,何必再转求他人呢?况且孙中山在1893年不接受卢九等人的《春满镜湖》有关行医广告安排,断然决定立即离澳赴穗从事假行医真革命之大业,应该已经相当严重地得罪卢九等人。”完全是假设和臆想。
关于谭文所谓“破卢九的四个儿子早已成为孙中山的热心同志之伪说”。首先,拙文已经阐明,卢九四个儿子成为孙中山的“热心同志”,有其曲折过程,且并未称“早已”二字;其次,关于照片题记的真假,对孙中山与卢氏兄弟等人的合照,谭文说,“特别是其列为主要证据的照片题记,是卢怡若在事隔多年之后的失忆情况下对拍照的时间做了伪误的追记。其意图造成此一题记是在孙中山拍照当日写下的,正好露出了作伪的马脚。因为按照当时聘请摄影师照相取相的过程起码要隔天才能拿到照片,绝对不可能即影即有卢怡若亲笔题记之照”。此说卢怡若“伪误”题记时间,言之凿凿,甚为武断。为什么不可以在摄影之后,将题记写好,让摄影师冲印时添上去呢?对孙中山题赠卢怡若的照片,谭文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以错误的逻辑循环论证,竟然称“鉴于原载此照片的《卢传》纯属伪造历史之作,故可以推断此照片之题赠也应为卢怡若模仿孙中山赠李镜荃先生照片之题款的伪作”。难道因为《卢传》是所谓“伪造”的,其中的照片题记也是假的?再次,谭文并无真凭实据证明卢九四个儿子并非孙中山的“热心同志”,却大量引用拙文并未使用的网络资料和其他记述来对拙文的论述进行反驳,而且还称“以往有关人士的回忆录以及今人的研究论文,提及辛亥革命时期在澳门筹饷的同盟会员为林警魂,主要出钱者为陈永安,并无提及卢怡若”。按照谭氏的逻辑,此所谓“有关人士的回忆录”和“今人的研究论文”,难道就是真实和准确的吗?
谭文诸如此类所谓的“加工”、“移花”,所在皆是,笔者拟另文辩驳。
三、关于中西药局的创办时间与原址问题
关于中西药局的创办时间,谭文称,以往研究者“根据《揭本生息赠药单》的签订日期,来断定中西药局开创于1892年12月18日,并把这作为孙中山开始在草堆街的中西药局行医的日子,乃是误断”。事实上,这一问题早于2008年由黄宇和教授在《孙逸仙澳门行医探索》一文中予以辨正,且最终得出“中西药局似乎迟至1893年7月29日才终于开业”的结论,笔者脚注已清楚说明。谭氏所作《孙中山在澳门开创“中西药局”的一些问题新探》在黄宇和关于中西药局的创办时间论述基础上并无丝毫新意,既没有增添一条新史料,也没有作出更深入的论证。不知谭氏所谓不征引其文意在何为?按照谭文逻辑,拙文是不是要将黄文之后论述这一问题的所有文章都罗列在内,或者继续炒其冷饭?
关于中西药局的原址,澳门学者高美士(Luís Gonzaga
Gomes)和陈树荣、台湾学者庄政、内地学者张磊以及《澳门百科全书》编撰者、《新澳门编年史》编撰者等学者,均认为是在草堆街80号。近年来,黄宇和依据实地采访和口述资料再次推断药局原址“可能是80号”,刘羡冰、蔡佩玲、金国平等先生亦不断有史料新发现以证明之。②但谭氏全面否定前人及时贤的研究成果,指中西药局位置尚未确定,③并主观臆断“84号说”是“长期作为主流”。
笔者一直认同“80号说”,并认为草堆街80号的业主是曹有家族,主要依据有四:一是《澳门宪报》1908年2月29日第9号附报的“文告”,文告列举了曹善业的物业,其中就有“草堆街第八十号屋,注册五百二十三号第三号B簿第一百五十页后幅,估价银五千元为底”;二是曹有于1896年去世,《澳门宪报》1896年12月26日第52号“通知”,宣布曹有“所有遗下产业,经已开列立案。其开列立案者,乃系其总理产业之头人曹善业”;三是《澳门宪报》1905年9月2日第35号所刊布曹善业的“告白”,证明曹善业所持物业来自曹有生前“遗嘱”,其中包含“存善堂”;四是刊行于1904年的《曹永荣堂业钞册》,上载“曹善业翁名下纳各一业钞纸”,其中“存善堂”列有“草堆街80号”。最近,笔者又在澳门历史档案馆查得一份中文档案,其记录年份为“1889/08/24—1889/11/11”,档案来源是“民政厅”,档案号为MO/AH/AC/SA/01/00983,索取胶卷号为A0707,该档案载明:“代理曹有收租人陈亮,缘有草堆街第八十号铺,赁与翰文斋,欠租银三十五元,兹已闭门逃走,是以求大人饬写字往开门看阅,禀者将铺取回另赁。理事官大人台前。”这份档案说明,1889年时,草堆街80号已是曹有的物业。这就进一步证明笔者此前的推论。
而谭氏否定这一观点,主要依据是澳门特区政府文化局所设“草堆街80号专题网页”公布的一份档案。④需说明的是,这份档案乃手写体葡文,因年代久远,漫漶不清,许多文字难以辨认。后经“个别人士”提供“英文撮译”(笔者按:此乃该专题网页上的特别标志,说明并非政府或机构聘请专家审阅后的结果),然后再进行“中文撮译”。笔者对这份史料一直存有疑问,不敢轻易使用,而谭氏竟以这样“撮译”的史料否定拙文的观点,罔顾中文档案文献资料的存在。
此外,谭文写道,“笔者的《孙中山在清末向澳门镜湖医院借钱的两张单据辨伪》已经指出,在中西药局正式开业后的第三天,亦即1893年8月1日起,该局就连续在《镜海丛报》刊登《中西圣药》的售药广告,目的是要人来花钱买药而非免费送药”。在关于“中西药局问题再探讨”的尾段又写道:“值得注意的是,霍启昌的新作‘分析最新发现仁慈堂当年租借给孙先生的物业租约及其他相关重要文件,引证孙先生所住的地点是议事亭前地14号A’,这为破除林文所主孙逸仙是居住于草堆街80号之误说提供了一点新证。”可见,第一,谭氏认定中西药局开业于1893年7月29日;第二,认可霍启昌的观点,孙中山所租用的物业是议事亭前地14号A,但霍启昌《最新发现有关孙中山先生在澳行医时居住地点译码》一文的结论是,“从以上新发现的文件中可得知孙先生最后可能是为了免麻烦,决定不租16号,于(1893年——笔者按)8月26日转租了14A的物业”。⑤谭氏对药局开张于“7月29日”与物业租赁于“8月26日”之间的矛盾视而不见,却以此为“破除”拙文认可的“80号说”的“一点新证”。值得注意的是,“80号说”,如前文所述,乃许多学者的主张,并非笔者独见。
四、关于卢九父子的评价问题
关于《卢公怡若传》,笔者曾说明,“2007年8月,卢怡若孙女卢美颜女士将此稿电子版赠予笔者”,并无最早或独家获取之意,而谭文称“并非林先生首先独家获赠的资料”,显有讥讽之意。另外,谭文认为《卢传》是“私家自我娱乐的游戏之作”,多有“伪说”。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卢传》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有自夸或误记等等,使用时必须小心谨慎,但作为澳门近年发现的、极其少见的华人口述之作,该书记录了近代至民国时期的许多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对卢九父子,谭文虽称“虽然卢九及其子都有过‘行善积德’之举,值得赞扬,但是治史者必须善恶分清”,但通篇所见,却多加诋毁。这里便涉及如何客观、全面、公允地评价卢九父子的问题。
谭文称,卢九“一生丑行甚多。这是其行善之功德不能掩盖的。[原注:参见谭世宝:《澳门华商之两头蛇》,林广志、吕志鹏主编:《卢九家族与华人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⑥现在,不妨看看《澳门华商之两头蛇》是怎样“略加研究揭露”的。
该文为2010年11月13日澳门有关机构举办的“卢九家族与华人社会”学术研讨会之论文,由于谭氏对相关人物并无研究,该文乃仓促拼凑而成。他说,“由于笔者过去对清民之际的有关人物缺乏系统研究,故只能在吸收时贤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略谈一些浅见而已”,并且说,“尤其是林广志先生对卢九等人作了一系列的研究专论,嘉惠学林,对笔者启发甚大”。该文除了对卢九抵达澳门的时间略加考证外,其余均是大量引用笔者的研究成果而加以恣意发挥,以此论证卢九作为“两头蛇”的“首鼠两端,投机取巧”,并无任何新意。其中可注意者,该文引用了“何廷光像”而不注明出处,按谭氏逻辑,算不算有违学术规范?
谭氏曾对笔者评价卢九之说予以肯定,称“正如2007年11月23日林广志先生在澳门文化局举办的一次题为‘卢九的家世与为人’的学术报告中,‘总结卢九的生存之道,一是内博功名,外入葡籍,达至双重效忠,两边得益;二是督府常客,澳葡官员,显示他为人长袖善舞,着力斡旋……’这显然是比较符合实际之论”。⑦事实上,关于卢九父子的功过是非,近年来笔者已有系列评说。对于卢九之过,笔者曾指出,卢九作为澳葡政府的“政治帮手”,以开发沙岗为由,变相协助澳葡侵占中国领土;⑧对卢九父子为澳门经济社会发展所作贡献,笔者也曾撰文明确指出。⑨谭氏在谈及卢九时,充分肯定笔者对他的评价,而谭文涉及卢九时,却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在没有充分掌握碑刻、家谱、档案、口述等文献史料,在不顾所谓“时贤”研究成果的情况下,对卢九父子的人品进行恶意定性,难道这就是其所谓“治史者必须善恶分清”吗?谭氏早已知晓“林广志先生对卢九等人作了一系列的研究专论”,而在评论卢九时,却不“提及”笔者上述二文,难道是不小心的“遗漏”吗?
笔者自2000年攻读历史学博士,开始学习、研究澳门历史,尤其是华人华商史。至2005年完成博士论文《晚清澳门华商与华人社会研究》,已对澳门华商、孙中山与澳门、卢九父子等问题多有涉及。近年来,也对此进行不断思考与探索。随着各种史料的发掘,以及师友的指点,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拙文也仅是利用现有材料,站在澳门的角度,对澳门华商与孙中山的互动及澳门华商对孙中山的帮助和支持尽可能作出准确的、符合史实的叙述,以推进孙中山与澳门问题的研究。尽管如此,还不敢说对上述问题已入其堂奥、得其精髓,欢迎学界同仁提出善意的、建设性的批评和指导。
责任编审:李红岩
注释:
①吴润生主编:《澳门镜湖医院慈善会会史(1871—2001)》,澳门:镜湖医院慈善会,2001年,第245—246页。
②拙文第77页注⑥提及“草堆街八十号论证会”补注:出席此次会议者有刘羡冰、陈树荣、林发钦、蔡佩玲、林广志、谭世宝等人,以上学者除谭世宝外大多主“80号说”。会后与会者的文章发表于澳门《文化杂志》2011年第81期。另见黄宇和:《孙逸仙澳门行医探索》,《九州学林》(香港)2008年第6卷第2期;黄宇和:《三十岁前的孙中山:翠亨、檀岛、香港(1866—1895)》,香港:中华书局,2011年,第480页;金国平:《草堆街八十号·药局·孙宅》,《澳门日报》2011年3月2日,第F01版。
③谭世宝:《孙中山在澳门开创“中西药局”的一些问题新探》,《文化杂志》(澳门)2011年第81期,第43页。按,谭世宝所谓商榷文称,据中山翠亨村孙中山故居纪念馆网站所载“杨鹤龄”条目“据杨鹤龄之子杨国铿回忆,当时杨鹤龄变卖位于澳门龙嵩街的一所房子与吴节薇,所得资金全数赠给孙中山作发展事业之用”之记录(参见http://www.sunyat-sen.org:
1980/b5/sunyat-sen.org/cuiheng/show3.php? id=84),认为“此说亦出自杨氏家传,虽未必百分百准确,但至少可证清末杨鹤龄在澳门原有的房屋位于龙嵩街”。很明显,谭世宝此处直接相信杨鹤龄后人的口述,而自己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断然否定中西药局草堆街80号的口述资料。而且谭世宝此处引用一条来自网络资源的孤证,却无视经过包括研究者及亲历者后人多人多次提供的口述及研究成果。在资料取舍上,谭世宝显然基于个人需要采取双重标准。
④http://www.macauherirage.net/80/cn/content.aspx?
page=historyInfo.
⑤霍启昌:《最新发现有关孙中山先生在澳行医时居住地点文件解码:纪念孙中山先生在澳行医120周年》,《市民日报》(澳门)2012年12月26日,“政经论坛”版。
⑥参见林广志、吕志鹏主编:《卢九家族与华人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民政总署,2011年,第132页。按:谭文收入此书时,编辑将之更名为《略论清末民初澳门华商之两头蛇——以卢九在中葡矛盾中的投机活动为中心》。
⑦谭世宝:《略论清末民初澳门华商之两头蛇——以卢九在中葡矛盾中的投机活动为中心》,林广志、吕志鹏主编:《卢九家族与华人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37页。
⑧参见林广志:《晚清澳门华人赌商的产业投资及其特征》,《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按:此说曾得到谭世宝大篇幅引用和认可,参见谭世宝:《略论清末民初澳门华商之两头蛇——以卢九在中葡矛盾中的投机活动为中心》,林广志、吕志鹏主编:《卢九家族与华人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36—137页。
⑨参见《镜湖医院115周年纪念特刊》,澳门:镜湖医院慈善会,1986年,第85—88页。关于卢九父子对澳门经济社会的贡献,参见林广志:《卢九家族与澳门的现代化》,《文化杂志》(澳门)2011年第80期,第119—145页。
(转引自:《历史研究》(京)2013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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