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争后六年间长江流域通商口岸日租界设立问题述论
李少军
内容提要:《马关条约》订立后,日本为了在华享有与西方列强同样的地位与权益,急于在长江流域一些通商口岸设立专管租界。但清政府根据张之洞等的建议,以设立本国拥有主权的外国通商场来应对,同时接受李鸿章主张,试图引入列强来牵制日本。围绕在苏州、杭州、沙市、汉口、重庆、上海设立日租界问题,双方交涉6年多。日本始终想剥夺中国对日租界的行政管辖权,实施治外法权,同时尽量将设租界的负担转嫁给中方,但遭到相关各地官府和总理衙门的抵制。日本最终以强权迫使清政府屈服,在苏州、杭州确立专管租界框架后,推及其他口岸。此间,日本很顾忌西方列强的反应,其在上海设立专管租界的图谋与英美扩大公共租界相抵触,加上别无有利之处,最终选择放弃。张之洞曾主导中方抵制设立日租界,但在转向对日“联交”后,态度与举措大有改变。
关
键 词:日租界 苏州 杭州 沙市 重庆 汉口 上海 张之洞
甲午战争结束后,日本加紧落实以《马关条约》攫取的侵华权益,而清政府也做过一些应对。这个过程的一个侧面,就是双方围绕在长江流域一些通商口岸设立日租界,在6年间进行的交涉。在近代长江流域与日本关系史上,这是体现质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已有一些论著,就当时双方交涉的脉络、黄遵宪和张之洞等人的相关主张及对中方举措的影响等,做了程度不同的叙述和论析。①但主要限于原始史料不足,加上论者旨趣各异,对于当时双方的相关筹划与决策,新开口岸官府与总理衙门共同抵制日本设立专管租界但终遭失败的历程,各口岸交涉的关联与异同,张之洞对日态度和举措的变化,以及日方的步骤和手法,为回避与英美冲突而最终放弃在上海设租界等问题,述、论还有一些欠缺乃至于偏差。近年来,有日本学者关注近代长江流域日租界的历史,兴趣主要在于日租界与周围社会的关系、日侨等在其中的经营与生活等方面,而甚少就日租界设立情况做深入研究。②笔者拟运用所见中日相关史料做些述论,希望有助于增强薄弱环节,并祈方家指正。
一、日本要求设立租界与清政府筹划对策
《马关条约》规定:中国新增苏州、杭州、沙市、重庆为通商口岸,并按照中西条约,重新订立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③但是,该条约中并没有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日租界的明文。然而,在日本政府看来,早已由西方国家设立的租界,正属于日本在华要一体均沾的“优例及利益”,故在着手以《马关条约》为基础与清政府恢复国交时,就将设立日租界的问题列入了日程。1895年6月1日,日本外务大臣陆奥宗光传令即将就任驻华公使的林董,强调:“我帝国在中国的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由此自然而来的结果,就是我帝国在中国的一般利害要迅速与欧美各国形成同一关系”,须“指挥驻中国的帝国领事进行调查,特别是在新开市场选定我租界等”。④
林董和新任驻上海总领事并兼辖长江口岸日本商务的珍田舍己,于1895年6月下旬、7月上旬先后到任。⑤珍田舍己随即致力于在上海为日本商民取得特权,以“自由购买和拥有土地,用于建立厂房仓库等及其他晾晒场所”。而当时的日本外务次官原敬也明言:在上海设日租界,“对彼此都便利”,要“预选适合作为租界的土地”。⑥8月中旬,林董致电代理外务大臣西园寺公望,认为在中国新增口岸“首先要办理的要务,是确定我租界的地位”,请为此向珍田舍己发出训令。⑦同时,日本要在杭州设立日租界的传闻,也出现于上海报端。⑧珍田舍己报告说:这种传闻使苏、杭地价上涨,外国人也开始动作,如日本不加快行动,好位置就会被他国占据,故请下令派总领事馆人员“到苏州、杭州等长江沿岸各口岸,考察设租界所需场所,并对该区域等进行调查”。⑨1895年9月30日,西园寺公望传令珍田舍己率员“巡阅”新增四口,调查将在四口设立的日租界的界址等事项,“会同各地地方官,将……认为适宜的场所作为预定地,向地方出示”。⑩10月6日,林董奉命为此照会总理衙门,请“电饬各该地方官与该总领事妥为商办,俾其顺便尽责”。(11)而珍田舍己则从1895年10月13日起(12),赴各新增口岸,选择日租界“预定地”。
从上述可见,日本政府将在华设立租界视为已到手的权益,要以新增口岸作为下手之处,并推及上海等向开口岸;而在着手实施时,所考虑的只是他国与日本争夺有利位置的可能性,以及拟设租界之处地价上涨对日本的不利影响,却完全不将设立日租界作为与清廷交涉的问题,只敦促其传令相关地方官府予以协助,其态度之骄横可见一斑。然而,出乎日本政府意料的是,清政府的应对,使其如意算盘不能轻易实现。
原来,《马关条约》签订后,光绪帝“力图挽救”,针对与新增口岸关系最为密切的第六款,传令“川鄂江浙各督抚预筹善策”(13),这些督抚也都迅速做出了回应。而1895年7月28日署理南洋大臣和两江总督的张之洞发给江苏巡抚奎俊等的电文,则是目前所见清朝官方就日本设租界表态的最早文件。该电文针对“苏州将设租界”的消息,表明了“急筹取益防损之道,早占先著”的立场,并提出了应对原则:不让日本单独设租界,不让租界设在交通运输便利之处,限定租界范围。(14)显然,日方不与清廷交涉租界设立问题,而要直接在张之洞所辖或影响的区域内推行,客观上把张之洞推到了对日折冲的正面。其后,一直到1896年10月日本迫使清廷屈服之前,张之洞出于对日本侵华的愤恨和掌控局面的自信,在租界问题上充当了应对日本的主导角色。其对策除了有关界址的上述考虑以外,最终目标是要设立面向各国侨民、而由中国掌握行政管辖权和警察权的通商场。这在1895年8月4日张之洞致宁绍道的电文中,就已和盘托出,内称:“闻洋人在宁波并无租界,谓之洋人寄居之处,中国官出款为雇巡捕,弹压保护,办法较他口为妥……拟于苏、杭新开等处仿照办理。”(15)8月26日,张之洞就《马关条约》上奏19条建议,其中第l条就是:“今日本新开苏、杭、沙市三处口岸……应照宁波章程,不设租界名目,但指定地段、纵横四至,名为通商场,其地方、人民管辖之权,仍归中国,其巡捕、缉匪、修路一切,俱由该地方官出资募人办理……不准日本人自设巡捕,以免侵我辖地之权。”(16)对此,总理衙门也表示赞成。(17)8月28日,清廷下旨,肯定张之洞所言“堪资采取”(18),将其确定为中方在各新增口岸与日本交涉设界问题的原则。
关于上述原则的形成,杨天石等推论当时任职于江宁洋务局的黄遵宪有可能产生过影响。(19)而日本所存1895年11月中旬黄遵宪在上海与日本总领事馆译员槽原陈政的谈话,不仅可以证明他确有影响,而且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张之洞等提出上述原则的由来。
这篇谈话的缘由是:珍田舍己认为黄遵宪通晓外交事务,又是张之洞的助手,从苏州返沪后,见黄正在那里办理教案交涉,便令曾以黄为师的槽原陈政前往拜访,以了解清政府对于设日租界的“意向计划”,而黄也愿借此机会阐明中方立场。
黄遵宪称:关于日本设界,应先确定其性质,然后展开具体交涉。中国通商口岸已有的租界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上海的实行“过分的治外法权”的租界,第二类是广州沙面的“中外之人不杂居的租界”,第三类是宁波的“中外之人杂居的租界”。第一类“等于中国政府将租界地区完全划给外国,超出现有条约规定的治外法权范围之外”,这是由于以往清政府无力抵御太平军而将“行政警察大权委诸外人”所致,并不符合“条约明文”。第二类则是外国官吏在租界内有“统治之权”。第三类“租界内道路、桥梁、码头等之营造归中国政府承担,警察权也由中国政府掌握,与配置警察、保护外侨的贵国居留地无异”。新增口岸适用哪种章程,《马关条约》并未明言。原有通商口岸设租界时,可用荒地不少,但内地口岸难觅空地,如果日本与别国都要设其租界,中国政府无法提供相应的土地。中国政府在内地也难以像在上海那样划出土地给外国。按黄个人所见,“依据现行条约规定,中国政府没有管理外人之权自不待言,但租界土地管理权依然归中国政府,因而不能一并抛弃”,“设立中外杂居的租界对双方皆宜”,应“划出一区,设各国公共通商场,各国和中国商民在该区域内杂居、自由营业,道路、桥梁、码头等的筑造营缮归中国政府承担,同时中国政府拥有警察权,管理街衢道路,以租界外几方里地方作为行走地域,准许不持护照任意行走通商”。这种安排与日本居留地章程相同,也与现行宁波租界章程相同。如果日本一定要照上海租界之例设租界,中国政府只能按广州沙面租界之法办理,划出距城区稍远的地方,并禁止华人杂居。这样,不仅损害中国利益之深实不可测,且日本通商利益也会受损,不能达到在内地贸易的目的。日本对于过分的治外法权严重损害独立国的利益,曾“积年忧虑”而设法摆脱,现在岂有逼迫中国在内地贸易场实行超出现有条约范围的租界章程之理?围绕租界的交涉,日本公使与总理衙门协商自不可少,但即使总理衙门决定的事,地方总督难以实行也会拒绝,地方实权在总督手中,故最好是日本政府将议定租界章程的全权授予驻上海总领事,与两江总督进行协商,这样黄本人也将参加交涉,可以迅速做出决定。(20)
从黄的谈话可以看出,张之洞及其僚属在清政府已签订《马关条约》的情况下,为了寻求根据和办法来抵制日本设界损害中国主权,对以往所设租界作了全面探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上述原则。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黄遵宪援引日本处理本国“居留地”问题的做法及其努力废除治外法权的历史,来反对其逼迫中国实行超出条约范围的租界章程。至于强调地方当局在设界交涉中的重要作用,则是出自张之洞的授意,因为张曾告知刘坤一、赵舒翘:“四省租界章程,自以并议为妥。弟原电总署,拟饬黄道与日领事在沪并议。”(21)
尽管如此,仍须看到,张之洞等在提出交涉原则时,对日方意图并无确切了解,而是以日方“断不致因此决裂”这一主观推断作为前提。(22)即使黄遵宪,对于日方在设界交涉中是否会讲理、接受中方提出的“对双方皆宜”的主张,也是没有定见而又抱有希望的。他们所做的最坏打算,是让日本设立与广州沙面同类的远离城区而中外之人不杂居的租界。
还须指出的是,当时在清政府内部,还有以李鸿章为代表的另一种意见。1895年10月6日,总理衙门为日租界之事,向负责对日谈判商约的李鸿章征询意见。(23)李刚经历《马关条约》的签订,深知日本横暴,在回复中明言:“通商口岸划分租界,几成通例”,“日本必不允照宁波一处办法”。故此,他赞成总税务司赫德提出的设“外国公共租界”之议,认为以此可“免各国纷纷请给地段、自立租界”,并建议:在各新开口岸“由该地方官会同税务司及日本并诸大国领事,踏勘地址,划定界限”。(24)质而言之,李鸿章是想援引列强来抵制日本“自立租界”。清廷对此予以认可,通过总理衙门传令相关督抚:派员“会同江海、浙海、宜昌、重庆各关税务司,并各国领事,公同履勘,详议章程”。(25)此外,上海道蔡钧在1896年1月,也奉命就苏、杭两地设公共租界问题,向各国驻上海领事发出了照会。(26)然而,列强的反应却令李鸿章和清廷尴尬:先是总税务司赫德很快改口,声称“日本援优待均沾之益,亦欲自立租界,似未便驳诘”,还指责清政府对日本“阻碍刁难”(27);继而在1896年1月中旬,正在竭力扩大上海租界的各国驻上海领事开会,在宣称均沾《马关条约》规定的权益的同时,又表示目前并不急于在苏、杭等地得到租界,而要先观察日本设专管租界的情况,再考虑是各国分设租界还是设公共租界,他们还抱怨上海道为此发出照会“在程序上不当”。(28)究其缘由,在于英国等国当时从实利出发,认为苏、杭虽然开埠,但“在外商方面,不见得会出现任何涌往那里去开设分行的情形”,因为“中国人在所有港口之间的贸易经营上都能比英国人干得更便宜些”,使得英商等“不再进行竞争,甚至也不再为此而埋怨”。(29)从实情来看,在苏、杭两地航运对外商开放后,的确只有“少量悬挂着英国旗帜的汽艇从事这一行业”,而“最后它们全部撤出了”,“这块阵地全部让给了日本人和中国人”。(30)在此状况下,英国等国并不急于在苏、杭设租界,也就不足为怪,至于在沙市、重庆,更可推知。故此,清政府想以设公共租界来援引它们抵制日本自立租界,无异于缘木求鱼。
中日双方围绕日租界设立的交涉,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展开的。日本在与清政府的应对发生碰撞后,为了利于达到目的,不得不把总理衙门和相关地方官府都作为交涉对象。而从整个交涉过程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从1895年10月中旬珍田舍己赴各新增口岸选择界址,到1896年10月中旬日本政府向清廷发出最后通牒之前,是第一阶段。此间在交涉中,中方充分运用预拟的对策抵制日方设专管租界的要求,而日方则采取了先易后难、最终以胁迫制胜的手段。从1896年10月中旬日本向清廷强加《公立文凭》,到1898年5月上旬沙市洋码头被焚事件爆发,是第二阶段。此间清政府被迫同意日本在多个通商口岸设专管租界,但仍有抵制其予取予求的表现,最引人瞩目的是围绕沙市日租界的交涉陷入僵局,但中方关键人物张之洞对日态度正在酝酿转变。从1898年5月清政府为沙市事件与日本交涉,到1901年9月下旬中日订立《重庆日本商民专界约书》,是第三阶段,此间清政府、特别是张之洞对日方针的重心已转向联络,日方不仅在新增口岸,而且在其向来注重的汉口,都按其欲望设立了专管租界。另外,日本在上海,自始就想设专管租界,但为回避与英美冲突等缘故,权衡利弊只得作罢。以下试分别述之。
二、中日围绕设界在苏州、杭州、沙市之相持
日本在新增口岸进行设界交涉,本是全面铺开的,珍田舍己为此于1895年10月中旬到苏州,11月下旬到杭州(31),12月底到沙市(32),1896年2月中旬到重庆(33),所到之处,都会见地方官,寻找有运输之便、靠近贸易中心、地势开阔且卫生条件好的地面(34),提出设立日租界的要求。而总理衙门则致电署南洋大臣张之洞,表示:“此事本署难以遥制,应请尊处妥筹办法,力与磋磨”,可见并未决定妥协,并将相关疆吏作为对日折冲的主力。张之洞则既不推脱交涉之责,更无对日退让之意,在回复中称:“苏、杭、沙市系新开,当可用宁波章程”,“内外坚持,断无不成之理”。他还致电川督鹿传霖:“重庆……似亦可仿照宁波章程办理……祈一律坚持为祷。”(35)而鹿传霖也随即响应,电令重庆关道:“宜预为筹画,照宁波通商场章程最妥。”(36)故此,各新开口岸官府都向珍田舍己表示:遵奉饬令,按宁波之例设各国公共通商场,由中国政府修筑并管理界内道路、沟渠、桥梁、码头等,并行使警察权。(37)珍田舍己要求本国政府施压,而日本政府则指责清政府的设界原则“碍难允洽”(38),令驻华公使林董于1895年12月6日与总理衙门“约明”:“在苏开设日本国专管租界”(39),“杭州亦仿照苏州一律筹办”。(40)由此,在新增口岸设日租界开始成为两国中央政府交涉的问题。
当时在长江中上游,轮船航运难度较大,日商对市场的渗透力尚弱,故还没有日商到沙市和重庆从事经营,1896年5月日本驻沙市领事永泷久吉到任时,并未看到日商踪影(41),而珍田舍己滞留重庆期间,不仅未见日商,就是见到的西商,也“不过二人,行栈不过四家”。(42)因此,在珍田舍己赴四个口岸进行了第一轮交涉之后,日方就将交涉的重点放到靠近上海、日商易到的苏州和杭州,中方也采取了沙市“俟杭苏定后再议”、重庆“务与苏杭沙市等处同昭一律”(43)的顺序。这样,双方在苏州、杭州的交涉紧锣密鼓,而在沙市的后续交涉则略晚一些。至于重庆,在珍田舍己要求日侨寓居城内被拒、接受该地官府以王家沱为界址的提议(44),并声称由日方“雇设巡捕、管理道路,俟苏州、杭州、沙市办法议定照办”(45)之后,直至1901年2月,才由日方重新提出交涉。(46)
在苏州、杭州的后续交涉中,日方起先不理中方维护本国主权的立场,而要按其所选区域确定界址及其范围,但遭到了中方坚决抵制。
关于苏州设界,珍田舍己在1896年1月24日致苏抚赵舒翘照会中称:无论中方是何考虑,“只遵我政府训令,将拟定乙区(即盘门外相王庙对岸之地——引者)作为我国专管租界之事备文奉告”,而“由贵国设立捕房工局等事,本总领事断不能赞同”,对中方先前提出的“划出沿河十丈之地于租界外”,也不能接受。(47)林董在同一天照会总理衙门,建议“所有管理一层,不如暂且作为悬案”,而先“速将经议之处彼此交收,以便两国商民获益”。(48)而在中方,苏抚赵舒翘向珍田舍己表示:“在苏开设日本国专管租界等,本部院与南洋大臣均未奉有总署电报公文”,“所有沿河划留十丈之地,及由我国设立捕房工局……毋庸赘述”。(49)日方为尽快设界,对沿河十丈土地问题作了退让,由林董于2月3日照会总理衙门:承认“界址沿河十丈地方系为建立码头、开设马路等项之用,应由地方官次第举办”,“但将来别国租界若将地方归其管理,我国亦当一律照办”。(50)随后,驻上海总领事馆派出二等领事加藤义三到苏州,要办理租界交接手续。(51)而江苏官府则答以奉命先定设界章程、后议界之四至等问题,并提出了所拟章程草案,其中规定:“所有界内捕房自应地方官设立,以尽保护之事”;“凡应改为马路之地,自应留出,归地方官修理管辖”;等等。(52)显然,当地官府没有改变既定立场。因此,到3月下旬为止,尽管加藤义三在上海与苏州之间往返两次,但都徒劳无功。(53)1896年3月27日,日本驻苏州领事荒川巳次到任,声称只议租界区域及地税、地租、土地交接办法,“先索城内元妙观、城外阊门南濠繁盛之处,继索胥门外坛庙最多地方,后始议定盘门外相王庙迤东空旷地亩作为通商场”(54);而中方“始终要抗辩的是租界内警察权和道路管理权两项”。(55)此时张之洞已回湖广总督本任,但仍高度关注苏、杭设界交涉,在看到4月13日黄遵宪向荒川巳次递交的《专议章程六条》(56)后,不满于其中第4条使界内道路、桥梁、沟渠、码头“筑本既归无著,岁修亦且缓议,受亏太甚”,第5条为日本设专管租界埋下伏笔,违反了“除专管之弊”的“原议”,不利于实行“我收权之策”,且会使中方修筑道路、沟渠的费用“尽付他人”。(57)故此,张之洞向赵舒翘和总理衙门明言:六条“不能作为定论”,“必宜设法补救”。(58)由此可见,他的固有立场毫无松动。而此时已回两江总督、南洋大臣本任的刘坤一,也明确表示:“苏州拟照宁波办法,自设巡捕,以收管辖之权,自是扼要之策……洵足救弊补偏。”(59)可见,他的态度与张之洞是完全一致的。
在杭州,浙抚廖寿丰于1895年12月18日看到珍田舍己的照会,内称两国议定“在苏即行开设日本专管租界……杭州亦仿照苏州办理”,故现在要确定“本总领事所拟租界地基丈尺”,“又沿河纤路,应妥筹本国租界之便,永立为公道”。而廖寿丰的回复与苏州方面并无不同:“近日所接总理衙门文电……并无允日本设立专管租界,亦并无捕房一切归日本自管之意”,“工局、捕房一切事宜,本是我国地方官应有之权,且有本省宁波、温州两处成案具在,杭州自应一体办理”。(60)同时,对于珍田舍己“所勘地方”,他也不认可,称:“丈尺四至彼此并未议明,且图内界线未将纤路丈尺留出,有碍商旅往来,实难应允。”(61)日方遭到抵制,且看到在苏州交接所指区域不成,只好暂停交涉。
在这前后,中方为了贯彻既定原则,还着眼于先发制人,为在苏、杭设界区域行使管辖权、警察权做准备。1895年12月29日,张之洞以“商埠地段已定”,令江苏官府“速饬先清靠河地,赶划十丈,填筑路基,务在洋商未来之前动手”(62);1896年1月28日,又要江苏官府筹拨厘金并借拨江海、镇江两关税款,用于“新开商埠沿河建造税关、马[码]头、捕房、电灯等费”,并促其“速提款开办”(63);在得到总理衙门首肯之后,又于1896年2月29日令赵舒翘“速将各事一律兴工,以示我志坚定,彼谋自折”。(64)1896年3月20日,张之洞致电刘坤一和赵舒翘,主张:“赶派租界委员,布置捕房、工程局一应事宜,似以税司雇西人用西法,即如日本租界办法,彼即饶舌,我亦有词。”(65)故此,江苏官府于1896年4月将总税务司赫德举荐的江汉关总巡、英人钱尔德聘为襄办,开始组建警察。(66)而1896年11月下旬珍田舍己再到苏州办理交涉时,看到拟设界区域内已由官府筑了宽4丈的马路,并听说每丈费用为50余元,共花了2万余元。(67)杭州方面在1895年12月下旬,接到张之洞所转总理衙门来电:“倘有建筑马[码]头、酌设巡丁、设局修理街道,均应中国自办……马[码]头由官筹费,饬税司承办,或径自办。”(68)而浙抚廖寿丰也致力于“保国家利权而全商民生计”(69),“以界内设关及捕房、马路等事,系地方自有之权,均应预为筹备”,“电商总理衙门,饬派前代理宁关税务司、头等帮办李士理来杭,会同局员相度基址,并由沪雇觅西洋营造司及总捕头”(70),“一并开工筑造”(71),同时还组成了一支25人的巡捕队伍。(72)1896年11月16日,廖寿丰电告总理衙门:“杭埠购地、筑路、募捕、造屋,经营半年,费十余万。”(73)
日方面对僵局,为了尽快让日商享受权益,又试图采取先易后难之策,以逐步实现其目标。
驻苏州领事荒川巳次在进行了一轮交涉后,认为:“姑且先将租界区域定下来,然后再涉及地税、地租以及土地交接办法,这是有益而且得当的顺序。”他还说:“到若干帝国臣民居住在日本租界内时,如在管治上感到有必要,可以随时只对帝国臣民施行我警察权。”言外之意,是希望在交涉中暂将这个问题搁置起来。(74)但日本外务大臣陆奥宗光却强调:苏州是日本在中国最先设立租界之地,“租界警察权及道路管理权的归属以及购买土地方法等的确定,自然会成为先例,影响其他新开口岸的帝国租界,它们各自势必会在所有方面都仿效苏州之例”,因而荒川巳次须在“慎重调查”后听候指令。(75)其后,代理外务大臣西园寺公望为打破僵局,于1896年6月13日和7月7日分别传令荒川巳次和驻杭州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在要他们始终“主张帝国的权利利益”的同时,又表示:“关于警察权及道路管辖权,从既往交涉情况看,不能轻易得到中国委员同意,如果谈判久拖不决,帝国政府将改在北京直接与总理衙门开谈,而贵官则当将上述权力问题作为未定的悬案,努力就区域确定、土地拍租等实际问题与中国地方官员充分协商,使我商民尽快享受到通商贸易的实利”;万一中方在悬案解决之前拒不商议实际问题,“可让一步……采取临时处置,提出在帝国租界内警察事务的执行由帝国政府临时委托给中国政府执行的条款”;但即便如此,“租界章程也要随帝国之意裁定”。此外,还向两人下达了由外务省审定的租界章程草案。(76)
7月初,荒川巳次又与苏州海关道陆元鼎及黄遵宪等交涉两次,仍无进展。7月4日,中方照会荒川巳次,驳回了日方提出的章程草案:
查贵领事面交外务批示苏州租界章程八条,欲将界内一切行政归日本政府办理,其租界界址除东西南三面照前议外,北界欲直达运河等语。查马关新约第六款,将苏州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云云。是新约所许,只许通商,下文所谓照向开口岸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一律享受,系承上文日本臣民从事商业工艺者而言。遍查华文、日本文、英文,均无在苏州让给一地、准令日本管理之文。外务所拟,实难照行。至运河沿河十丈官路,上年十二月廿一日既准林公使照会,此路不入界内,亦难改议。(77)
但是,日方仍坚持“照所议作为专界,并争界内之权”,荒川巳次“自谓已由彼政府改饬林公使在京议办,伊无议章之权,延不续议,旋即起程回国”。(78)这样,交涉依旧陷于僵局。
然而,在原本要仿效苏州的杭州,却因小田切万寿之助的手腕更加灵活,出现了另一种局面。
双方从1896年8月1日重开交涉。中方立场是“界内全归我管”(79),首先围绕“通商场”还是“租界”这个名称问题,与日方相持不下。小田切万寿之助采取了“变通办法”,提出:正式名称由日本公使与总理衙门最终确定,此前姑且以英语settlement来代称。对此,出面交涉的署浙江布政使聂缉椝及在幕后掌控的廖寿丰都表示同意。于是,作为settlement音译的“塞德耳门”,就开始出现在双方照会之中;中方还特意在其前面加上英语foreign(音译为“福连”)一词,言明:“杭州添设通商口岸,应立为各国通商场,即今议称福连塞德耳门之名义。”小田切万寿之助认为这“颇欠妥当”,但又不愿为名义之争拖延时间,加上“听说此前英、德两领事(大概是驻上海的领事)就设租界问题有所要求”,便将交涉引向划定设界区域等问题,索要先前珍田舍己所指拱宸桥北运河东岸地方(东西两面约300丈、南北两面约360丈)。但中方只同意在“福连塞德耳门”范围内让日本“尽先租赁地基,建屋居住”,至于面积,也只同意给日方所要的三分之一、充其量一半,且强调:“一切章程应按照福连塞德耳门持平商办”。其后,中方聚焦于日界面积大小、警察权和道路管辖权的归属,坚持先就这两个问题同时进行交涉。小田切万寿之助认为,警察权对日本是“权利事项中最重要的问题”,但当下在杭州并非燃眉之急,而确定日界面积才是头号实际问题。另外,其时当地绅耆反对将外国租界区延伸到拱宸桥南,“有可能竭力采取手段来阻碍”,且“长公桥河以北之地坟墓累累,迁移不易,如强行则有激怒民心之忧”,也令小田切万寿之助有所忌惮。(80)于是,在聂缉椝一再强调警察权与道路管辖权问题无论如何不能接受日方要求之后,小田切万寿之助决心将此转到北京谈判(81),而遵外务大臣之命,在杭州继续就设界具体问题进行交涉。(82)1896年9月27日,聂缉椝与小田切万寿之助签署了《杭州日本商民居住塞德耳门章程》。(83)而从小田切万寿之助为此发出的报告来看,日方认为其最重要的内容有四点:
第一,警官及道路在两国政府议定之前,可有条件地属于地方官管辖,但日本臣民不在中国警官管辖权之下。
第二,关于土地面积,同意将中国委员最终提出的方案上报(从第八区到第六十九区画一直线,以北地基十七万坪)。
第三,使对方同意杂居,但主要以中国人为对象。
第四,日本臣民得以永租人资格,每亩(中国一亩相当于日本六亩廿四步五合)交纳地税二元,分别按二百五十元、二百元和一百五十元的等次拥有土地。(84)
上列第一点,符合此前日本外务大臣训令的精神,只是在两国政府做出最后决定之前暂行,故并非承认中国对日界拥有警察权和道路管理权。第二点所涉及的日界面积,小田切万寿之助曾屡次要求更大面积,但不被中方接受,为了避免久拖而损害日本通商利益,才接受了中方方案。据《民国杭州府志》第174卷《交涉》载,此次“订定通商场地址,共计一千八百九亩二分六毫,内划分七十四段”。对于第三点所涉及的中外杂居问题,双方在交涉中争论激烈,中方为了杜绝本国人托庇于治外法权的弊端,自始就提出完全禁止本国人居住于日界,但日方从经济利益出发,援照上海、汉口等地成例,拒不退让。中方退而要求对在日界内的中国人拥有干预之权,并最终达成妥协:限制在日界居住经营的中国人的资格,并规定在中日双方官员“会同查确”的前提下,中国地方官可惩办“不安本分、不奉章程”的中国人。至于第四点所涉及的地税、地租,中方原本要求日本商民每年按上、中、下等次缴纳地租,不纳地税,但小田切万寿之助“从长远利益起见”,要求采取中国各口岸通行的租地方法,并竭力压低中方提出的各等次地租和地税标准。(85)此外还应指出的是,日方在警察权等问题上采取权宜之计,使中方任事者受到迷惑,对原本十分重视的沿河十丈土地不归界内问题,没有坚持在章程中作明文规定,从而留下了隐患。(86)
总之,在杭州,日方看似在界区管辖权和警察权上有所让步,但实际上只是暂作悬案,以免僵持,而在本来准备讨价还价的日界面积、地租、地税及中日杂居、沿河十丈土地等问题上,则都取得了重要进展;而中方从总体上看,反对设日本专管租界而要设中国管辖的外国通商场这一底线,并无改变。
再看沙市方面的交涉。
中方在该地应对日方,一直由张之洞直接操控。1896年3月,日本政府照会中国驻日公使,指责中国对新增四口设日租界“设置无谓的障碍”。(87)但就在3月24日,张之洞仍札饬荆州官府“切勿遽与开议”。5月3日,他又传令:“通商场巡捕工食,即准在开关经费下开支”(88),足见他坚持将日界归入中国拥有管辖权和警察权的通商场。其后,张之洞派人到沙市,会同荆州官员,与日本领事永泷久吉进行交涉。(89)此时,日方因在苏、杭的交涉中尚未取得进展,反应并不急切。7月4日,日本外务大臣西园寺公望向永泷久吉发出训令,提出了设界的具体方案,重申此前由珍田舍己选择的界址,将日界定名为“日本帝国租界”,还规定:界内警察权、道路管辖权及其他种种行政权统归日本,居民对界内公用水井、沟渠、道路没有纳税义务;界内道路、桥梁、沟渠、码头等修筑费用由中方承担,将来随着商业繁盛,由日方向界内住户收取每年所需修缮各费;界内土地由中国官府向土人购买,然后以竞拍之法让日本商民永租;界内民房坟墓拆迁等费用由日本领事与地方官商议处理;界内地税分上、中、下三等,每年定期由日本领事征收后交给中国官府;允许华人和别国人在界内自由居住营业;等等。(90)8月9日,永泷久吉照会荆州道俞钟颖,要求“妥行商定”设立日租界事宜。(91)从8月下旬到9月下旬,双方围绕界址及其面积、地租、沿江堤基和公共道路进行谈判。日方要求将界址向地势较高的海关地界移动,索取长800丈、宽80丈的地面,中方均表反对,只同意最多以长380丈、宽60丈的地面用作日界;至于道路、沟渠、堤防修筑问题,双方亦无成议。(92)9月13日,张之洞札饬荆州道:“凡各国人住寓之处,不得分给专管之租界,只应定有总租界,所有界内事宜,应由地方官会同各国领事官商办,其道路码头巡捕等项,应由中国建设经管。”(93)9月25日,他又致电总理衙门,针对日本“欲于新开四口独擅租界”,“专本总界之说”,认为“总界成则……界权亦自归中国”,请总理衙门“电饬苏、杭,一律以总界相持”。(94)于是,永泷久吉在报告中指责沙市官员“颇有异词”,而日本公使林董则促总理衙门“电饬”,以“妥速了结”设立日本专管租界事宜。(95)
上述中日在沙市的交涉事项,与苏、杭不尽相同,但基本分歧在三地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围绕日界是租界还是通商场、实际体现日界性质的管辖权与警察权谁属的对立。而其后的事实是,日本通过对清政府蛮横施压,在这个根本问题上达到了它的目的。
三、日租界性质确定与清政府之有限抗争
(一)日本政府发出最后通牒与日租界性质确定
如前文所述,《马关条约》订立后,日本政府在设租界问题上,是以比照西方国家在华既有租界作为方针的,即使出于策略考虑变换一些手法,也决不意味着改变这一方针。1896年9月,大隈重信就任外务大臣,日方对华姿态更显蛮横(96),竟然为设日租界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对清政府动用了最后通牒手段。
原来,在中日围绕设日租界展开交涉之前,两国政府从1895年9月中旬开始,在北京就订立通商行船条约举行谈判。(97)此间,中方提出了对在华日厂的产品按值百抽十征税的要求。(98)而日方经过权衡,认为:如在华日厂产品免税,会使清政府没有理由对本国厂商征收厘税从而大为减轻其税负,不利于日本国内工业品在华开辟市场,为了“尽量防遏中国制造工业的进步,乘间大力发展我制造工业”,“牺牲”少数在华日厂的“私益”也是“不得已”。(99)但即便如此,也必须“从对方得到特别报酬”,“即对方允许在上海、天津、厦门、汉口四地,与新开口岸一样设立日本专管租界,并让与专管租界所附带的警察权及道路管辖权”。(100)此外,日方还不满于“添设通商口岸期满不即开办”,指责中方不与日方“妥商而定”苏、杭海关章程,且有清军在威海卫的日军“驻守之区内”驻扎。(101)为了一举排除对日本实现在华权益的“障碍”,日本公使林董奉命于1896年10月17日向总理衙门发出最后通牒,声称:对于日方提出的各项要求,“惟有允否两字而已”。(102)清政府经受不住逼迫,全盘接受,令总理衙门于10月19日与林董签订《公立文凭》。其中,有关设立日租界的规定是:“添设通商口岸,专为日本商民妥定租界,其管理道路以及稽查地面之权,专属该国领事”;中国政府在比照本国臣民对在华口厂产品征收“税饷”的同时,允许“在上海、天津、厦门、汉口等处,设日本专管租界”。(103)至此,日租界的性质被明定为专管租界,而中方为阻止日本在租界中剥夺中国行政管辖权和警察权所作的努力,也就完全告败了;日本还将其专管租界的设立范围扩大到四个向开口岸,包括在长江流域最为重要的上海和汉口。
(二)清政府之有限抗争及其结果
在《公立文凭》订立之后,清政府对于日本设立专管租界已无可奈何,但还是做过有限的抗争,这在其后苏州、杭州、沙市分别进行的交涉中,都有所体现。然而,主要因为经受不住日本的压力,加上别的因素,都遭到失败。至于日方,只是对其要求略有调整而已。
1.苏、杭方面之后续交涉
先看苏州方面。
1896年11月下旬,珍田舍己奉命再到苏州,与新任江苏布政使聂缉椝等重开交涉(104),除了重新确认界址之外,主要谈判沿河十丈土地是否归入租界、界内道路与桥梁等由谁修筑、界内土地租借方法及地租地税的规定、华人杂居等问题。
围绕沿河十丈土地问题,争议最大。日方认为“该地区对我租界占据最枢要之处,码头建立、船舶停泊、货物上下等都须仰赖于这个地区,能否管辖,对于将来租界各方面经营有最关痛痒得失之感”,故竭力要将其纳入日租界内。然而,中方为了掌握该地段管辖权,作了最顽强的抵制,严拒日方要求。双方僵持不下,使这一问题转归日本公使与总理衙门谈判。日本代理公使内田康哉声称:日租界如不包括沿河土地,则完全不能设立专管租界,且其他口岸无此先例。但总理衙门以此前已与林董达成协议且日人也可自由使用沿河土地而拒绝日方要求。日本政府得报,认为“苏州租界的设立因此而拖延下去,将很不利”,决定继续搁置这一问题。但是,内田康哉并不马上让步,又向总理衙门提出:以日方“担承其专管苏埠租界内筑路经费”,来换取沿河十丈土地纳入日租界等项。(105)见总理衙门仍不同意,才于1897年2月1日表示:“暂将苏界沿河十丈地段一层作为悬案”,而中国政府须“允日本臣民任便用该地段,将来倘允别国将沿河地方列在租界内,日本亦当一律办理”。对此,总理衙门表示“自可照办”,同时言明:“此项地段原议留归中国自用,日本臣民只能任便行走,不能在该地面上有所建造”。(106)双方的争议虽由此缓和下来,但中方仍付出了代价,即不向日方索还先前为日租界内筑路所投入的费用。(107)
关于日租界内道路、桥梁等的修筑,如聂缉椝所言,日方欲“全归我国代办”(108),声称这是“当然之义”,但中方表示应由拥有管辖权的一方承担。日方又提出如中方不修,则应从地租中扣除相关费用,中方亦加反对,但最终以无偿提供修路用地(即道路用地免租免税)作为让步。关于日租界内土地租借方法,日方要求由中国官府买下后再租给日人,而中方则以没有先例且非《马关条约》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表示反对,但未能坚持到底。至于界内地租的标准,双方同意一律定为每亩160元。而租价维持的年限,中方本提出5年,又以日方同意缩小无偿提供道路用地的面积为条件,延长为10年。关于地税,双方议定每亩每年缴纳4千文。此外,日方还迫使中方承担日租界内坟墓、民房迁移的所有费用。在华人杂居问题上,中方要求对华人拥有征税、保护之权,但被日方“彻头彻尾予以排斥”,最终依照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先例定议。(109)
1897年3月5日,聂缉槊、苏州海关道陆元鼎与珍田舍己签订了《苏州日本租界章程》,并就租界地税、“租界章程内未经刊载之事”(即免纳地租地税的租界内道路用地与修路时须付地租的用地,日方不承担租界内房屋坟地迁移等费),互换了照会。(110)
再看杭州方面。
小田切万寿之助于1896年11月11日接到本国政府电令,要求删除杭州原章程中与租界管辖权和警察权相关的第二、三、十三条,并对其他条款也作相应更正。而浙抚廖寿丰,此时也得知《公立文凭》订立,十分愤慨。(111)11月17日,廖寿丰电询总理衙门:日本既设专管租界,先前已用于日界筑路、募捕、造屋的经费十余万如何归还?未竣之工应否停止?他同时还指出:如果在日方取得管辖权和警察权后,原章程“其余各条照旧由中国办理,既非宁波向章,又非沪上向章,无论何口,皆无此例”。而总理衙门的回复则称:杭州用过的经费应由日本筹还,未竣之工应由日本接办,同时原章程“全章自应删订”。廖寿丰随即知照小田切万寿之助:奉总理衙门饬令,拒绝日方“所提之事”,“按上海办法从新议定章程”。日本外务大臣得报后,指责其“殊为无谓”,要求总理衙门“严饬该抚”按日本条件开议。(112)但是,在12月5日小田切万寿之助提出按日方条件交涉之后,浙江官府在12月8日回复中仍表示:“或仍用原章十四条,不须改动;或尽不用,照马关原约而引用他口章程”;如删除原章程有关管辖权和警察权的条款,则有关中方义务的条款也应删除。(113)中国驻日公使裕庚也奉命于12月14日照会日本政府,声明:中方对杭州日租界“不能再认工程”。(114)但是,中方最终还是在日方压力下,围绕原章程的改订进行谈判。
交涉在杭州和北京两地进行,争议最大的是沿河十丈土地是否纳入日租界的问题。1897年3月30日,总理衙门照会日本公使内田康哉,称:日租界沿河十丈土地问题,“苏杭两地事同一律”,应按苏州章程办理。(115)4月24日,裕庚向日本外务省递交节略,提出杭州日租界沿河十丈土地、地价及筑路经费等事,“均可照苏州章程办理”。(116)但日方以原章程“已将该道路纳入租界界内”,扬言“不容再有纷议”。中方“举全力争之”,坚持“援引苏州之例”。同时,还有地方绅耆向杭州官府和总理衙门**,坚决要求将沿河十丈土地划出日租界、由本国政府管辖,“其势力颇为强大”。(117)在此情况下,中方拟出条款:“其沿河十丈本属官塘大路,已由地方官修筑作为马路。现议日本商民任便往来行走,上下客货,系泊船只,并声明不得在该地面上有所建造。将来倘允别国将此官路列在居留地内,日本亦当照办。”日方担心争执下去会危及已到手的权益,且不利于其争取降低租界内地租,故在本国政府规定的范围内略作让步,一方面坚持“此路当在界内”、“按照上海公堂章程办理”;另一方面又同意“此地系中国民人往来出入、下接官塘必由之路,议仍作公共往来行走之路,应听凭中国人任便上下行走,系泊船只,不设限制”。(118)即便如此,在管辖权这个根本问题上,双方的分歧依然没有消除。中方直到5月初,都要求按所拟定议,但日本政府却于5月7日电令内田康哉施压,“称杭章一层,宜速严行总署转饬依议,画押盖印”。(119)至此,总理衙门被迫屈服,以“碍难久待,饬局速办”(120);廖寿丰亦“思彼界管权已去,只此十丈地面,所争已属细微……不得不以速了为贵也”。(121)
关于中方已为租界筑路等工程投入的经费,日方无偿获得租界内道路用地,以及华人在租界杂居等问题,也是交涉的重要事项。1897年1月13日,大隈重信致电内田康哉,称:在筑路经费问题上最终能做的让步,只是“提出让租地者偿还之议”;苏州官府已向日本领事承诺无偿提供租界内道路用地、准许华人杂居,杭州也要同样办理。(122)2月1日,他又致电小田切万寿之助,表示:可通过酌情增加租界内地租,来补偿中方为筑路和无偿提供道路用地而发生的实际费用。(122)
而在交涉中,日方先是拒绝返还日租界内筑路费用,而提出在今后承担租界内筑路经费,并附带四项交换条件:一是降低原章程所定而实际上含有道路修筑费用的地租地税;二是中方不要求日方偿还已用于筑路的费用;三是日租界内道路用地免租免税;四是今后租界内筑路经费的收支专由日本领事决定。在遭到中方反对后,又按本国政府训令表示:“所有中国政府为筑路用过经费及为筑路所购地基价值,均归租地日本臣民承担。”(123)对于中方所列已用之款81208元(为沿河筑路、购买沿河和租界内的道路用地、巡捕、租界内房屋坟墓拆迁各项费用之合计)(124),日方只认沿河筑路款23000元和租界内房屋坟墓拆迁费用11408元,同时还将还款与降低租界地租和地税标准相联系。结果,对上述两笔款项,双方同意在日本商民租地造屋贸易时由日本领事加征偿还,同时按日方要求,写明“必须俟商兴隆,由领事官设法筹备,自行送还”,中国地方官“不得时时催索”。至于日租界地租地税,中方原本主张沿苏州之例,但最终接受小田切万寿之助要求,按上、中、下等级分别定出地租,地税也比苏州定得更低。此外,关于租界内道路用地免租免税,在日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堂,也按日方要求定议。(125)关于日租界内华人杂居问题,廖寿丰曾要求限制来往商民的职业种类,以防有人私自贩卖武器弹药等妨碍治安、败坏风俗,对地方官府统治造成困难。而小田切万寿之助则表示,可在日租界内作出规定,对这些行为予以处置。(126)
1897年5月13日,杭州海关道王祖光与小田切万寿之助签署了《杭州日本商民居住塞德耳门续议章程六条》,其中除了为落实日本“专管”而根本改变原章程关于租界管辖权和警察权的规定外,还涵盖了上述交涉的主要结果。同时,浙江布政使恽祖翼等还与小田切万寿之助互换若干照会,就日方返还沿河马路造路工费和坟墓房屋拆迁费用的办法,在沿河马路上除了街灯、沟渠、自来水、电柱等类外“不得有所建造”,处置日租界内“中国不守本分商民违禁营业”的办法等,作了规定。(127)
从上述可见,《公立文凭》订立后,清政府在已失去对日租界管辖权和警察权的情况下,在苏州和杭州仍尽力争取对于日租界沿河十丈土地的管辖权,结果在苏州基本达到目的,但在杭州却因受制于原章程和日本政府施压而告败,只对日方有所制约而已。清政府还致力于保留苏、杭官府保护和干预日租界内华人的权力,但因日方固守治外法权而都归于落空。在日租界内土地、道路问题上,清政府被迫对道路用地免租免税,并降低了其他土地的租价。至于清政府以往为实现对日界管辖权而用于筑路等的款项返还,只在杭州成为交涉的问题,且确定返还的数额很少,时间遥遥无期。
2.沙市方面之后续交涉
《公立文凭》订立后不久,中日双方从1896年10月29日起,在沙市为日租界问题重开交涉。备感无奈的张之洞仍不愿对日本百依百顺,在11月13日对荆州道的札饬中规定了交涉原则:“我只可与议定界址,订明承租日期,姑为修一土堤,暂免水淹而已”;“界内桥梁、道路、沟渠、马[码]头如何修造……均由其自管自理,我不能过问”;“华民不得在内居住”,“日人界内游行,应不准改用华装,不遵者作华民论,归地方官审办”。同时,他还一改以往要沙市与杭州保持一致的态度,称“杭州章程必不得体”,“断不能曲从”。(128)但是,在交涉中,日本领事永泷久吉却“谓界内道路、沟渠、桥梁、堤防、码头一切工程,应归中国办理……中国商民必须随便居住”(129),土地也要由中国官府买下后拍租给日本商民。(130)遭中方抵制后,永泷久吉竟“拍案作怒,立逼定议,坚持不允”。(131)
11月28日,荆州官府向永泷久吉提出方案六条:
一、议定自英商东起沿江直下长三百八十丈、深八十丈、一百二十丈不等,以草约为据,为日本专管租界,界内一切桥梁、沟渠、道路,均归日本租地自行修造、自行管理。
二、沙市地势低洼……中国格外优待,先为修一围堤,但嗣后日本界内堤段岁修培补,均归日人自理,并订明此堤将来设有坍塌决坏情形,各安天命。
三、现既定为日本专界,华民自应不得在内租赁房屋、开设行店,免占日人地界而杜争端。
四、现已查明日本界内之地共七百零六亩六分零,每亩照杭州下等地价定洋一百五十元……限于六个月内,将界内之地尽行照价承租,倘六个月后尚未租完,则第一年期内应照现价每亩加洋五十元,第二年期内每亩加洋一百元,第三年期内每亩加洋一百五十元,三年之后,所有日本未租之地,任凭地主租与他国商人,不得作为日本界内之地。
五、界内之地,自英商东界起,沿江匀分作甲乙丙丁四段,日商租地,从甲段租起,先将甲段租满,方能租乙段,乙段租满,再租丙段、丁段,三年之后,所有日商未租之地即不得作为日本租界。
六、所有以上简明五条未议及者,将来悉照汉口英、德两国租界章程办理。(132)
张之洞见报,不满于荆州官府在“华洋不杂居、道路归彼修”尚未定议之前便答应修筑堤坝,令其“告以非此两议商定,堤仍不修,且修费浩大,应摊增地租,不然仍不修”。(133)交涉持续到12月下旬,永泷久吉表示:“工程、杂居两层,外间不能商定,必待两国政府核定。”(134)其后,双方拟出《在沙市口日本租界章程》15条,涉及界址及其面积、分为上中下三等的地租及土地租出时间、界内土地招租方法、界内原有房屋坟墓拆迁及其费用、界内地税标准及其征收办法、界内土地转租办法、对别国人在界内租地的限制、日本领事在界内码头向停泊船只征税之权、中日官方商定在界内建造会审公所、对界内兴修码头趸船等的规定、日本人墓地、日租界与日本商民一体均沾他国租界和他国人民享有的权益,等等。然而,1896年12月26日,永泷久吉接到日本政府电令:沙市租界章程要等苏、杭两地租界章程订立之后方可确定。(135)1897年6月1日,日本外务大臣大隈重信又令永泷久吉就三个问题再作交涉:一是言明“日方没有承担堤防工程的理由”,“清政府要在订立租界章程后一年内修筑堤坝,并负责今后随时修理”;二是日方可承担租界内道路、桥梁、沟渠及码头等的修筑,为此所用土地免租免税,同时还要全面降低租界地租,且保持永久不变,充其量仿苏州之例,规定10年后按租界邻近地方公平价格租借;三是参照苏、杭租界章程,允许华民在租界内杂居。(136)对此,张之洞提出“以准杂居、减地价两条为抵换修堤一条之计”,要日方在二者之间择其一。(137)
此时,苏、杭租界章程已定,日方自不可能放弃“准杂居、减地价两条”;同时,因为沿江堤坝关系到日租界整体的稳固,更不会在要求中方修筑问题上让步。而在交涉中,堤坝成了焦点。永泷久吉声称“堤工程归中国办理,不然另择地区”,而中方则驳以“各口租界堤工,均系各国自修,汉口即其明证”。(138)日本政府为打破僵局,又提出将堤坝修筑暂作悬案,先议定其他问题。(139)但张之洞不肯接受,令荆州官府“截然推绝”、“勿稍放松”。(140)由于当时在沙市设租界对日本仍非燃眉之急,而汉口在贸易上的重要性远超沙市,也促使日本转移对长江中游口岸关注的焦点,加上日本势力正在强化对张之洞的游说和笼络,因而没有为沙市租界问题进一步施压。(141)
1898年5月9日,沙市湖南客民与招商局人员冲突,引发火烧洋码头事件,使日本领事馆及其擅自设立的邮局都被焚毁,永泷久吉等撤往汉口。日本抓住这一事件大做文章,加上张之洞对日态度发生重大转变,使得日本在沙市设专管租界的图谋最终实现。
其时,张之洞向日方解释:沙市事件“实非与贵国为难”。(142)但日本政府却立即向汉口和沙市派出军舰,永泷久吉于5月20日向外务大臣提议:除了向清政府索赔损失并要求惩办“暴徒”、处分镇压不力的官兵外,还要借机使沙市租界“起于招商局下界”,“则地区可保稍高,又靠近街区,优于先前所拟地区数等”;同时要求“中方须从速在沿岸及下侧修筑堤防”。(143)5月28日,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会总理衙门,提出解决沙市事件的五项条件,其中包括“沙市专管租界章程速以杭章为本议定”,及“岳州、福州、三都澳均设日本专管租界”的条款。(144)6月上旬,张之洞致电总理衙门,对沙市设日租界问题,仍言“鄂、浙情形不同,当就近比照汉口例”(145),但同时又直接向日方表示:“地价酌减、华民杂居两条自可照办,此外如实有彼此互益之事,仍可详商办理”,并强调:“自去冬神尾大佐两次来鄂之后,屡与贵国人谈,均明东方大局”,“两国修好……京外专主此说者,鄙人而已”,希望不因沙市事件而影响两国的“绝大联交”。(146)这表明,张之洞此前就在酝酿对日“联交”,故在沙市事件爆发后,一见日方重新提出沙市租界问题,不待交涉,就做出了重大让步,答应核减租界地租、华民杂居,且暗示修筑堤坝问题也可商议。日方随即进逼,由矢野文雄于6月22日照会总理衙门,称:在就沙市日租界重开交涉之前,清政府要先允四条:一是日租界内道路用地免租免税;二是日租界地租“通行酌减”;三是准中国商民在日租界内居住;四是“江堤工费由两国政府各认其一半”。(147)对此,张之洞在6月28日向总理衙门表示:同意“沿江堤费两国各半”,日租界内道路用地免税,租价“随意酌给”,“界内租地价酌行核减”。(148)7月6日,总理衙门以此照会矢野文雄,9日又向其致函,准中国商民在沙市日租界杂居。(149)至此,除了道路用地租价由全免改为“随意酌给”外,日本为在沙市设专管租界而正式提出的要求都得到了满足。8月13日,荆州洋务局人员与永泷久吉就租界地租及道路用地租价的确定、租价上涨的时限和幅度等进行磋商。18日,荆州道俞钟颖与永泷久吉签订了《沙市日本租界章程》。(150)
《沙市日本租界章程》的框架与苏、杭日租界章程并无二致,证明张之洞对日本的抵制告败。当然,日本亦非完全如愿,因为沙市日租界沿江堤坝费用巨大,加上张之洞保证对日“联交”,使日本调整了要中方承担全部费用这一过于荒谬的要求,同意自担一半,并按租界内地租(将中方起初所提价码减半)的十分之二支付道路、沟渠用地的租价。(151)
四、汉口与重庆日租界之设立
日租界在汉口、重庆的设立,是在苏州、杭州和沙市的相关交涉都已定局之后,因而清政府再也没有什么抗争可言了。鉴于其过程在以往的论著中多语焉不详,下面再作些具体叙述。
(一)汉口日租界之设立
在日本迫使清政府订立《公立文凭》的1896年10月,其驻沙市领事永泷久吉便前往汉口,为设立日租界作实地考察,涉及当地商业中心、沿江码头及其与中外轮船公司的关系、长江与汉水形势及水位、汉口城外状况,尤其注重英、俄、法、德租界设立的过程及其现状,还收集了这些租界的章程。在此基础上,经过比较权衡,他认为德租界以下的沿江地方适于设立日租界。(152)11月14日,日本外务次官小村寿太郎传令永泷久吉:对在汉口设立日租界的相关实际情况,诸如设租界的位置与面积、组织制度、清政府立场、该地各外国租界现行制度等,从速进行调查并报告。(153)而永泷久吉则于1897年1月4日向他提议:比照汉口德租界,将其下沿江300丈地方划为日租界,对该地方之内别国人已占有的土地允其“永租”,同时由日本加以管控;让华人和别国人在日租界杂居;由日本政府出资逐步修筑租界内道路、沟渠、堤防、码头;管理权与警察权、所有行政权都归日本;等等。(154)随着苏州、杭州设立日租界交涉的完结,1897年10月29日,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会总理衙门:“愿将汉口城外自德租界之北起、沿扬子江而下长三百丈、横一百二十丈之地,作为日本专管租界。”(155)
但日方没有料到,在这年12月底,张之洞向总理衙门回复:日本要求设租界的区域,数月之前“已定为汉口铁路发端之地,马[码]头、堤岸、货仓、车站、制造各厂、学堂、局栈一概在内,已于五月间出示晓谕”,“欧西通行公法,凡铁路应用地段,不论何国民人租住,悉应迁让。即汉口新订俄、法、德租界条款,亦载明兴办铁路应用地基照原价让还,不得藉词不允”。(156)而在此之前的12月2日,江汉关道瞿廷韶也将卢汉铁路督办大臣盛宣怀发出的同样信息告知永泷久吉。永泷久吉认为“这给日租界的设立造成障碍”,要求本国政府迅速交涉。(157)但是,矢野文雄在了解情况后,并无疑义,认为要中方调整铁路用地有很大困难(158);1898年5月看到总理衙门转递的盛宣怀对汉口德租界以下地面与卢汉铁路关系的说明,承认“所言甚属周详”。(159)这说明,张之洞并非出于抵制日本在汉口设租界而作出上述回复。实际上,在这期间,他已听进了日军大佐神尾光臣所宣扬的中日“同文同种,同处亚洲,必宜交谊远过他国,方能联为一气”,表示“亟愿面商一切切实办法”,且通过盛宣怀与刘坤一筹划“联络英倭”之策。(160)所以,面对日本在汉口设立租界的要求,张之洞很快接受盛宣怀的建议(161),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在德界千丈以外,紧靠铁路,让给租界三百丈”;二是在日方所拟、但已作为铁路用地的区域内“设法抽给”、“让出一百丈”。(162)但消息传出后,德国驻汉口领事立即对中方同意紧挨德租界设日租界提出“激烈抗议”(163),德国公使海靖也在1897年12月31日照会总理衙门,声称:“如按日本所请允照办理,于本国商务防[妨]碍甚重。”(164)
在此局面下,永泷久吉奉命再到汉口作实地考察,基于进一步掌握的情况提出意见:德租界千丈外沿江地方,有利之处只有靠近卢汉铁路一点,但地势低洼,沿岸水浅,不便停泊轮船,今后建厂也没有充分便利,且与市场相隔很远,对贸易十分不利,除非万不得已,不能选择;汉口街市与城墙之间、大智门到礼智门之间、对岸汉阳的空地都过于狭窄,且不便于停泊轮船;武昌城外沿江地方已引起外国人注意,但非通商口岸范围,中方难以同意设立日租界,且粤汉铁路通车为时尚远,设日租界会陷于孤立。因此,他还是力主紧挨德租界设日租界。(165)矢野文雄对此表示赞同而上报,于1898年5月27日奉命照会总理衙门,表示:“将原拟划德界以下三百丈,减成一百丈长,横至铁路止,作为日本专界。但以界址过于狭窄,将来商户满盈,则当临时酌妥情形,推广界限,仍在丹水池以下,由领事官随时与地方官商酌购买妥宜地基,以便日后设立工厂。”(166)至此,中日双方在汉口日租界界址问题上基本达成一致,加上已有现成的日租界制度框架、张之洞在沙市事件发生后要竭力维持对日关系平稳,因而剩下的事情几乎只是办理手续、订立章程了。
1898年6月27日,曾一手设立杭州日租界的日本驻上海代理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受本国政府指派、张之洞屡次电催,抵达汉口办理设立日租界事宜。其交涉对手名义上是江汉关道,实为张之洞的心腹幕僚、候补道钱恂,故他认为自己近乎与张直接交涉。在交涉中,双方之间并没有引起争执的问题,只在日租界内道路用地之事上,因已有不少土地为外国人占有、地方官府难以买下,日方调整了条件,同意将一概免租免税改为对不属官地的交租免税。此外,为了便于日后扩界,小田切万寿之助促使张之洞同意:日方今后可在丹水池至沙口之间任便选地设厂。至于其他事项,或依据杭州章程,或仿效汉口别国租界之例,都很快确定下来。如果说有点波澜,也只是汉口德租界委员柯达士遵本国公使之命,抗议日租界紧挨德租界设立,使张之洞一度准备略为推迟签约的时间而已。小田切万寿之助明知张之洞无奈,但决不放松压力,而以延期签约“会使日本朝野完全失去对张之洞的信任”相逼,迫使张在预定的1898年7月16日,派江汉关道瞿廷韶与之签订《汉口日本专管租界条款》。(167)而对于德国的抵制,日方则通过其公使与海靖“婉商”,保证德国人先前在日租界内已租土地“仍归德国人为主”,而使之最终撤回了抗议。(168)
对于十分顺利地订立的汉口日租界章程,小田切万寿之助还不满足,因为卢汉铁路“绕本国租界西北端处,形势尖斜,以致地状不能方正……殊不合用”。他多次与盛宣怀交涉,要求“依允本国租界西面一带与德界地线同深,其长一百丈由德界西界之北端起,画成直线,此为本国租界西界,所有北界,由东界之北端江口起,至西界之北端为止,画成直线”。而照此办理,卢汉铁路就要“再绕向西,颇费工力”。但盛宣怀却征得总理衙门和张之洞同意,答以“通融情让”,“准如此次送来图样办理”。结果,日方完全如愿,且通过日租界西界取直,增加了面积十二三亩。(169)
(二)重庆日租界之设立
如前文所言,1896年4月,日方在重庆明确提出设专管租界,同意以王家沱为界址。而在其后几年中,并无日本商民到重庆居住,西人也只有个别洋行、传教士买地建仓库、厂房、教堂和住宅,而不急于设立租界,因而日本政府便将此事搁置起来。但在八国联军打进津京之后,日本驻重庆副领事山崎桂看到英、法加大了在当地买地的力度,法国领事有设立租界之意,而英国领事还鼓动日本设立租界,便于1901年1月6日向日本外务大臣发出报告,声称“此时落实条约权利、设定我国租界,是当务之急”。(170)而后者则在2月19日传令山崎桂:寻求时机与重庆地方官交涉,基于以往珍田舍己与中方的预定协议,比照杭州、汉口等地,缔结重庆日租界章程。同时,日本政府还对相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基本要求是向别处已设立的日租界看齐,并特别指出:租界内如有别国人所占土地,或有必要修堤,则分别按汉口、沙市日租界的先例办理。(171)
1901年4月16日,山崎桂照会川东道宝棻,提出“在渝开设租界事宜,须应议立定章”,要“速与贵国妥议”。而宝棻则奉四川总督之命,于4月24日告以委派重庆知府鄂芳、巴县知县张铎“妥商办理”。(172)其后在交涉中,日方首先提出的是王家沱有无别国人买地,声称:如有,则重庆官府必须将其买回。张铎当面保证绝无此事,才算作罢。(173)接下来,中方提出在日租界设立后日商不应再住重庆城内,但遭日方拒绝。(174)此外,成为难点的还有如何处置王家沱的坟地问题。巴县官府因受民众抵制而难将坟地买下,要求将其划到租界之外,但日方坚持原拟租界区域不能改变。双方最终议定:由双方支付费用迁移坟墓,对不愿迁移的筑墙围护。(175)双方还商定了租界地租地税,并按中方要求,对“沿河岩坎以至岩坎下沙滩”这一“中国人民上下往来必由要道”,作了与杭州日租界沿河十丈土地类似的规定。(176)至于其他相关事项,实际上都是按杭州章程办理。日方还以照会声明:“将来别国倘到王家沱以外开埠,应许日本同至别处择地经营租界,并随所择地段多寡,以原定之地抵换一节,保持不变”;“倘别国人在王家沱一带以外之地买租地段,制造贸易,日本人亦可一律照办,以符均沾之约章”。(177)1901年9月24日,川东道宝棻与山崎桂签订了《重庆日本商民专界约书》。(178)随后,《申报》于10月14日报道:“日本驻渝领事馆在南岸王家沱指定地方,辟为租界”,“惟日本现无商人在渝,故并未出资租地”。(179)
五、日本放弃在上海设立租界之经纬
前文已经述及,日本在上海设租界的欲望,在《马关条约》订立后很快就流露出来,而所谓《公立文凭》又对此作了明文规定。但是,此事最终却被日本放弃。在长江流域多个通商口岸设立日租界的过程中,这是一个不能撇开的问题。已有学者依据相关中文史料对此作过简述(180),但从日本现存史料来看,仍有进一步释明的余地。
日本在上海设立租界的准备工作,从1895年8月就开始了,当时的日本外务次官原敬传令驻上海总领事珍田舍己,在上海预选适于设日租界的地方并详细报告。(181)珍田舍己立即进行了各种调查,并听取长年在上海的日商意见,得出的结论是:上海枢要之地都已被各国租界和中国厂房占据,只有十六铺、浦东、杨树浦及其下游江岸尚有余地设立日租界。但十六铺民房密集,又是民船停靠的码头,如设日租界会激起住户与航运业者的强烈不满,且地价高昂,又在别国租界上游,如吴淞浅滩疏浚不成,还会使别国租界感到不便。浦东虽便于停船,但与上海城、各国租界及其他地方之间交通不便。杨树浦靠近美租界,已有数家工厂,且有英美租界工部局所修道路,如设日租界,难保不与英美发生矛盾。而杨树浦下游江岸只适合于设厂建仓库,不利于日侨居住。权衡利弊,还是杨树浦下游江岸相对合适,但如果不宜于停船,则当选择别处。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在上海的日侨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在英美租界中,各国人只要拥有一定财产资格,都可拥有土地、从事经营、参与政务,与英美人权利相同,谁能掌握租界实权纯粹是个经济问题,故不一定有必要设立日租界。但珍田舍己却强调:日本人在上海,各方面都还远在英美人的下风,所以很有必要设日租界,且须将在租界内拥有土地的权利限于日本臣民,否则别国人会凭借实力最终掌握日租界实权。(182)同时,还有在上海的日商向本国政府**,声称:要改变日本人在上海的劣势,必须设立日租界,“一旦实现我租界开设,则工厂可以自由得到土地,仓库可设于江岸适当场所,商民生活费用可以降低……为与所谓中国人根性竞争开制胜之端,且能以众多商民势力压倒欧美人”。(183)日本国内的钟渊纺绩会社社长中上川彦次郎,也敦促驻华公使林董“洞察本邦产业家中有志于向海外投资者的苦心,致力于在上海获得广阔且便利工商业的地域作为本国租界”。(184)但由于当时日本将设租界的重点放在新增口岸,同时也要对欧美在上海扩大租界的动向作进一步观察(185),因而没有急于与清政府交涉在上海设立租界问题。即便如此,为了尽量争取列强的支持,日本还是积极参加了英美德等国为扩大上海租界而向清政府施压的行动。(186)
日本政府在逼迫清政府订立《公立文凭》之后,于1896年11月14日传令驻上海总领事珍田舍己,就在上海设立租界的位置、范围和租界组织制度等作出详细报告。(187)而珍田舍己随后报告说:此时最大的障碍来自于英美要扩大租界,因为英美计划扩大的区域“倍蓰于现在租界的面积”,而适于日本设立租界的杨树浦及其下游江岸,正在其扩界的范围内,“各国驻上海领事的态度,似乎都持反对日本设立租界的意见,一般外侨也同样是反对的,上海的英文报纸认为日本包藏祸心”,如果外侨了解到日租界内将只许日本人拥有土地,反对声浪还会升高。有鉴于此,珍田舍己改变了先前看法,转而建议避开英美锋芒,甚至考虑以不设日租界来换取清政府给予别的“优待、特益”。(188)其后,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又派译员楢原陈政对上海有可能设日租界的地方再作细致考察,而楢原陈政考察的结果,与先前珍田舍己所言情况并无不同。他通过分析日本与英美关系、在杨树浦以外地方设立日租界的投入与回报、当时日商在上海的实际需要,认为设立日租界在目下既难施行、亦无实利,不如以不设租界为条件,换取清政府同意日本小火轮在沪杭间的嘉兴、嘉善、桐乡、石门等重要市镇上下客货,在棉花收获季节停靠通州等棉产地,并准日本人在通州等地为收购棉花设立仓库,或允许日本人在蚕茧产地设生茧蒸杀所,或允许日船在鄱阳湖、洞庭湖及联通两湖的河流上从事航运,或允许日船停靠鸭绿江、输出蚕茧大豆等。(189)他的意见,得到了代理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的支持。(190)因此,后来当清政府表露出让日本在杨树浦设租界之意时,日方并不予以正面回应。(191)
日方尽管为情势所迫,感到在上海市区设日租界不利,但并没有轻易作罢,又转而图谋在吴淞设立。原来,当时黄浦江航道淤积问题突出,而淞沪铁路又通车在即,于是“与上海来往之路又极便”的吴淞,就被一些日本人看成“日后必大兴胜之地”,而于1897年初在报上发出了“日本当择租界于吴淞”之议。(192)到1898年4月,小田切万寿之助获悉清政府将在吴淞自行开埠,便对本国政府提出在该地设日租界的建议,并前往考察,就其附近形势、内部各区域状况、适于设租界之处,写出报告书。(193)1898年5月31日,日本公使矢野文雄奉命照会总理衙门:请“允上海之处改自吴淞口灯塔起,沿江而南一百丈,其北亦沿江二百丈,共合三百丈,东至西之南北两面各五百丈,西边自北而南,亦三百丈之地,作为日本专管租界”。(194)至此,围绕在上海设立日租界的中日交涉,正式提上日程。
对日本的要求,南洋大臣刘坤一以“吴淞商埠与约开通商口岸不同,各国均无自立租界之例”,予以拒绝。(195)而上海道蔡钧也向刘坤一禀称:日租界还是设在杨树浦“最为相宜”。(196)故此,1898年8月17日,总理衙门照会日本代理公使林权助,称“上海县属之杨树浦地方颇为妥便”。(197)但日方早已判定在杨树浦设立租界会遭英美激烈反对,同时又认为中方的提议也有可利用之处,故仍然不置可否。(198)1899年2月8日,上海道蔡钧又照会小田切万寿之助,称:日租界“所需地段以杨树浦起至周家址拟之”,但美国总领事却要“将所拟上海日本专界地段统行并入公共租界之内”,请日方表示态度。而在此之前,美、英总领事已分别对小田切万寿之助告以扩界计划,希望日方不要设置障碍。故此,小田切万寿之助于2月14日回复蔡钧,称:在上海设立日租界“尚未定议”,杨树浦至周家址地方由“英美等国商请作为公共通商场,尚属无妨”;“此后若再有某国拟在上海宝山川沙界内设立专界,或推扩租界之事,必须先向本署总领事商议,与本国设立租界之权无碍,方可施行”。(199)这意味着日本既顺从了英美扩大租界的需要,又将在上海宝山川沙设租界视为自己的优先权利。1899年5月10日,上海道李光久出示“推广公共租界”,指明扩界范围“东自美界杨树浦桥起,至周家嘴止”。(200)1900年1月19日,日本政府传令小田切万寿之助,对上海公共租界扩界表示认可。(201)这样,日本在杨树浦设立租界也就再无可能了。
从上述可知,甲午战争后,日本在上海设专管租界的欲望十分强烈,却不料与英美扩大公共租界的行动迎头相撞,碍于对英美的依赖,不得不避其锋芒;而当时无关英美利害的上海其他地方,又都不便于日本设立租界、最大限度地牟取利益;同时,英美租界原则上向别国之人开放经济、政治权利,使日本仍能在上海取得相应的立足点。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导致日本最终放弃了在上海设立专管租界的计划。但是,日本对清政府,依然坚称其拥有此项权利。1901年10月,有谣言说德、俄要在上海设立专管租界,日本政府即令代理总领事岩崎三雄告知当地官府:“如果中方有意对他国许之,则因我方有优先权,当由我国先行选定相当之地区。”(202)
至于日本曾向清政府提出的在吴淞设立租界的要求,后来也不了了之。对其缘由,1906年12月7日驻上海总领事永泷久吉发出的报告,或有助于解释,内称:现在“进出船舶直航上海而不在吴淞停泊,只有邮船、大型轮船及军舰因吃水关系不能开入黄浦江而都停泊吴淞港外,在此处将客货转至小轮船开往上海,故不需要陆上设施”。由此,尽管清政府“在吴淞设了通商场,修了道路,还筑起可观的堤坝,但一直没有外国人居住吴淞、展开经营,而一任道路杂草繁茂”。(203)显然,曾被日本人看好经济前景的吴淞,那时并没有在中外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原因正如论者所言,在于当时黄浦江的疏浚取得了进展,使航道加宽加深,便利了外国商船直航上海。(204)在此状况下,日本如在吴淞设立租界,对其经营活动并不上算,它也就不再坚持了。
《马关条约》订立后,日本迅速着手在所有新增以及上海等向开口岸设立专管租界,为此与清政府先后交涉6年多。本来,如果日本只是从其商民在华活动的实际需要来考虑,此事并非急务。因为在这6年间,长江中上游的沙市与重庆并无日商前往,即使靠近上海的苏州、杭州,日商的贸易活动也不多;而在向开口岸上海和汉口,西方国家的租界对于日本商民来说,也并非不能利用。但是,日本却急于在这些口岸设立其专管租界,甚至为此对清政府发出最后通牒。其目的正如陆奥宗光所言,是向西方列强看齐,要在华迅速享有与之同样的地位和权益。正因为如此,日本在相关交涉中,就把效法别国租界、剥夺中国对日租界的行政管辖权、实施治外法权,作为最重要的事项,强迫清政府接受。同时,日本还要尽量减轻其对租界的投入而转嫁负担给中方,作出最有利于日本商民的规定,这也在交涉中充分体现出来。此外,日本对交涉的手法也煞费心机,既广泛提出要求,又把苏、杭作为突破口,当交涉陷于僵局时,先易后难,软硬兼施。还须看到,日本在设界过程中最为顾忌的是列强的态度。在上海,见其设立租界的图谋与英美扩展租界发生抵触而又别无合适之处,便最终选择放弃;在其他口岸,因得到英美支持,就步步推进;在汉口因紧靠德租界设界而遭德方反对,便通过婉商来化解其阻力。总之,日本在长江流域多个口岸设立专管租界的过程中,充分显现了其压迫中国、与列强为伍而又依傍英美的面目。
就清政府而言,相关各地官府和总理衙门对于日本在新增口岸设立专管租界的要求,曾基于维护本国主权的立场而大力抵制,试图设立由本国管辖的外国通商场,尤其是张之洞,在此过程中充当了主导者。同时,清政府也采纳了李鸿章的主张,设法引入列强势力来牵制日本设立专管租界。这说明在《马关条约》订立后,清政府对日本侵华的抵制并没有停止,只是结果仍遭失败,即使日本最终放弃在上海设立专管租界,也非清政府抵制所致。清政府之败,根源无疑是其在战败后无力顶住日本的强权压制。此外还应指出,当时对清政府相关决策影响很大的张之洞与李鸿章,对日本和列强判断的舛误也是显而易见的。李鸿章以列强牵制日本之策毫无效果。张之洞等因对日本的蛮横缺乏足够估计而在苏、杭采取的一些举措,反使中方加重了损失。张之洞在转向与日本“联交”之后,对日本设立租界的态度和举措变化之大,也反映出其为政风格中不佳的一面。
注释:
①费成康、袁继成关于近代中国租界史的论著,提及日本在华设立专管租界情况。杨天宏《口岸开放与社会变革——近代中国自开商埠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张建俅《清末自开商埠之研究》(台北,花木兰出版社2009年版)对黄遵宪促使清政府以“宁波模式”将日租界纳入中国拥有主权的通商场、中方在苏杭交涉中的得失等作了探讨。此外,一些论著叙述了有关日租界界址的交涉,如徐云《苏州日租界述略》(《苏州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金普森、何扬鸣《杭州拱宸桥日租界的几个问题》(《杭州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汉口租界志》编纂委员会编《汉口租界志》(武汉出版社2003年版),熊月之《日本谋求在上海设立日租界的档案——台北访档之二》(《档案与史学》2001年第3期)等。涉及黄遵宪、张之洞相关主张和作为的论著,有郑海麟《黄遵宪传》(中华书局2006年版)、杨天石《黄遵完与苏州开埠交涉》(《学术研究》2006年第1期)、吴剑杰编著《张之洞年谱长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杨大春《张之洞与苏州租界的开辟》(《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等。
②笔者管见,日本在战败前,有关在华日租界的代表性论著,是植田捷雄的《支那に於ける租界の研究》(東京,巖松堂1941年版),其中提及长江流域口岸日祖界的设立,但未具体叙述交涉情况。近年日本的相关主要论著,是大里浩秋、孙安石编《中国における日本租界—重慶·漢口·杭州·上海》(東京,御茶の水書房2006年版)。其中,田畑光永的论文《長江上流の影薄き夢の跡—重慶租界》叙述了重庆日租界设立过程,而大里浩秋等关于杭州、汉口日租界的论文,对其设立只略加概述,并未展开。
③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15~616页。
④《林董赴任二付陸奥宗光ノ注意要略》,[日]伊藤博文編,栗野慎一郎、平塚篤校:《秘書類纂·外交篇》下卷,東京,秘書類纂刊行會1935年版,第407頁。
⑤参见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7册,1972年编印,第4327页。《日官谒客》,《申报》,1895年7月2日,第3版。
⑥《当港外国居留地外二於テ製造所等建設区域取定方ノ件》(1895年7月23日),《外国人居留地外二工埸設置ノ地ヲ得ル件二付回答》(1895年8月6日),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属“外務省記録”的日文档案,藏所在后面注释中不再标明。
⑦《新開市埸二於ケル我居留地劃定ノ義二関シ申進ノ件》(1895年8月14日),外務省記録,B—3~12~2~28之001。
⑧《划分租界》,《申报》,1895年8月19日,第3版。
⑨《驻上海总领事珍田舍己致外务次官原敬》(1895年8月24日),外務省記録,B—3~12~2~28之001。
⑩《清国新開市場巡回二関スル訓令》(1895年9月30日),外務省記録,B—3~12~2~28之001。
(11)《收日本国公使林董照会》(光绪二十一年八月十八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7册,第4464页。
(12)参见《在蘇州本邦租界預定ノ件二付上申》(1895年11月19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1;《巴山话雨》,《申报》,1895年5月3日,第2版。
(13)《收军机处奉上谕》(光绪二十一年六月十六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7册,第4392页。
(14)《致苏州奎抚台、邓藩台、苏州府三首县》(光绪二十一年六月初七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8册,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367~368页。
(15)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8册,第371页。此后,张之洞一再催促该道迅速提供相关参考资料。关于宁波“洋人居住之处”,参见杨天宏的《口岸开放与社会变革》对“宁波模式”的论述。
(16)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4册,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446页。
(17)参见《日本派员赴苏杭等处议划租界本系照约办理恐难拒所请》(1895年10月7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总理衙门档案,01~25~044~01~052。“总理衙门档案”的藏所在后面注释中不再标明。
(18)王彦威纂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第2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1973页。
(19)参见前述杨天石、郑海麟、杨天宏、张建俅的论著。
(20)《在蘇州本邦租界預定ノ件二付上申》(1895年11月19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1。
(21)《致江宁刘制台、苏州赵抚台》(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22)《致杭州廖抚台》(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初十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46页。此前,张之洞在《致苏州赵道台、洋务局陆、罗、朱、杨道台、刘守》(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中亦称:即使日本领事不接受中方安排,“不过回上海电公使向总署饶舌耳,无所谓决裂也”。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36页。
(23)《日本派上海总领事即赴苏杭等处选择租界是否和约相符》(1895年10月6日),总理衙门档案,01~25~044~01~050。
(24)《日本派员赴苏杭等处议划租界本系照约办理恐难拒所请》(1895年10月7日),总理衙门档案,01~25~044~01~052。
(25)《日本领事赴苏杭沙市重庆等处履勘租界请饬属妥筹办理》(1895年10月10日),总理衙门档案,01~25~044~01~065。
(26)《蘇州杭州二於テ各国共同居留地設備方二関スル件続報》(1896年1月20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1。
(27)《收总税务司赫德函》(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7册,第4527页。
(28)《蘇州杭州二於テ各国共同居留地設備方二関スル件続報》(1896年1月20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1。
(29)《英国驻上海领事哲美森1895年度上海贸易和商业报告》,李必樟译编,张仲礼校订:《上海近代贸易经济发展概况:1854~1898年英国驻上海领事贸易报告汇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898页。
(30)徐雪筠等译编,张仲礼校订:《上海近代社会经济发展概况(1882~1931)——〈海关十年报告〉译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
(31)《在杭州帝国居留地地区予定ノ儀二付具申》(1895年12月18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
(32)《在沙市帝国居留地予定ノ儀二付復命》(1896年1月24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4~001。
(33)《在重慶帝国居留地地区選定ノ儀二付復命》(1896年3月1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5~001。
(34)这是珍田舍己赴苏州时就已确定的选择界址的方针。参见《在蘇州本邦租界預定ノ件二付上申》(1895年11月19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1。另外,关于中日围绕苏杭日租界界址交涉的情况,可参阅前已提及的相关论文,拙文中基本从略。
(35)《致苏州赵抚台、杭州廖抚台》(光绪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致总署》(光绪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致成都鹿制台》(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九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50、52、63页。
(36)《重庆关监督与税务司会勘日本租界》(1896年2月11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85~02~007。
(37)参见《在蘇州本邦租界預定ノ件二付上申》(1895年11月19日)及所附1895年11月12日苏抚赵舒翘致珍田舍己的照会,《驻上海总领事珍田舍己致临时代理外务大臣西园寺公望报告》(1895年12月18日)及所附1895年12月13日赵舒翘致珍田舍己的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1;《驻上海代理总领事永泷久吉致外务次官原敬报告》(1896年2月25日)及所附1895年12月18日浙江按察使聂缉椝致珍田舍己的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在沙市帝国居留地予定ノ儀二付復命》(1896年1月24日)及所附1896年1月16日荆宜施道周懋琦致珍田舍己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4~001;《在重慶帝国居留地地区送定ノ儀二付復命》(1896年3月1日)及所附1896年2月25日川东道重庆关监督张华奎等致珍田舍己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5~001。
(38)《日本代理外务大臣西园寺公望致中国驻日公使节略》(1896年3月14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1。另见《照抄日本外部送来节略》(1896年4月8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1~026。
(39)《驻上海代理总领事永泷久吉致临时代理外务大臣西园寺公望》(1896年2月3日)所附1895年12月29日苏州洋务总局致珍田舍己的照覆,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1。
(40)《日本代理外务大臣西园寺公望致中国驻日公使节略》(1896年3月14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1。
(41)参见[日]永泷久吉《回顧七十年》,東京,永泷久吉1935年版,第56~60页。
(42)《珍田舍己致川东道张华奎、四川洋务局总办候补道赖鹤年》(1896年4月6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5~001。
(43)《周道来电》(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84页;《重慶帝国居留地地区選定ノ儀二付復命》(1896年3月1日)所附川东道台张华奎等致珍田舍己照会(光绪二十二年正月十三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5~001。
(44)参见《咨送重庆关道与日本珍田续议重庆租界各情形》(1896年5月1日),总理衙门档案,01~25~047~01~049。
(45)《重慶帝国居留地地区選定ノ儀二付復命》(1896年5月1日)及所附1896年4月6日珍田舍己致川东道张华奎等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5~001。
(46)《日本外务大臣致驻重庆副领事山崎桂》(1901年2月19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5~001。
(47)《蘇州租界二関シ巡撫ト往復ノ件》(1896年2月1日)所附1896年1月24日珍田舍己致赵舒翘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
(48)《驻华公使林董致临时代理外务大臣西园寺公望报告》(1896年2月5日)所附1896年1月24日林董致总理衙门王大臣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
(49)《蘇州租界二関シ巡撫ト往復ノ件》(1896年2月1日)所附1895年12月29日苏州洋务局致珍田舍己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
(50)《苏界沿河十丈之地亦不得归别国管理至完税事应照马关条约第六款办理》(1896年2月3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1~01。
(51)《派加藤书记生办理租界事宜希电饬地方官速交经议之处》(1896年3月2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1~018。
(52)《在蘇州帝国居留地受取ノ為メ初回ノ出張二関ヌル報告書》(1896年3月17日)及所附江苏洋务总局所拟租界章程,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
(53)《第二回蘇州出張ノ報告復命書》(1896年3月31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
(54)《咨送苏州日本租界章程》(1897年4月23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1~038。
(55)《蘇州日本人居留地指定济亚二取扱書案裁可相成度件具申》(1896年4月14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1。
(56)《专议章程六条》原文见《苏州海关志》编纂委员会编《苏州海关志》,苏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
(57)《致苏州赵抚台》(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初六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113页。
(58)《致苏州黄道台公度》(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初六日)、《致苏州赵抚台》(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初三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114、112页。
(59)《复郑筱赤》(光绪二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编:《刘坤一遗集》第5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181页。
(60)《驻上海代理总领事永泷久吉致外务次官原敬报告》(1896年2月25日)所附浙江按察使聂缉椝致珍田舍己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此次双方照会的主旨,廖寿丰也曾提及,见《十一月巡抚札洋务局照覆日领事》,陈璚修,王棻纂,屈映光续修:《民国杭州府志》第174卷,1922年版影印本,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1993年影印版,第2~3页。
(61)《杭州日本租界业与日领事会勘尚未作定兹将与日领事来往照会及地图咨呈》(1896年1月10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2~001。
(62)《致苏州赵抚台、商务、洋务局各道台》(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67页。
(63)《致苏州赵抚台、商务局陆、罗、朱道台》(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81页。
(64)《致苏州赵抚台》(光绪二十二年正月十七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102页。
(65)《致江宁刘制台、苏州赵抚台、洋务局》(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初七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103页。
(66)参见《苏州海关志》,第154页。
(67)《在蘇州帝国居留地章程商議之状况具報並請訓》(1896年12月29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2。
(68)《致苏州赵抚台、杭州廖抚台》(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初六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60页。
(69)俞樾:《浙江巡抚廖公墓志铭》,见《春在堂杂文》光绪六编六,第20页。《清代诗文集汇编》编纂委员会编:《清代诗文集汇编》第68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49页。
(70)《浙抚奏杭州开埠一片恭录朱批并原片知照由》(1896年5月4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3~002。
(71)见《二十二年五月设立洋关奏请铸颁杭州税关监督关防》,陈璚修,王棻纂,屈映光续修《民国杭州府志》第174卷,第3页。
(72)参见《帝国居留地二関スル当地地方官ノ挙動二ッキ荒川領事卜往復件報告》(1896年5月9日),《予定居留地二対スル当国地方官ノ挙動二関ッ前報後ノ状況具報ノ件》(1896年6月18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
(73)《致荆州俞道台》(光绪二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164页。
(74)《蘇州日本人居留地用地指定済並二取扱書案裁可相成度件具申》(1896年4月14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1。
(75)《外务大臣陆奥宗光致驻苏州领事荒川巳次》(1896年5月14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1。
(76)《外务大臣西园寺公望致驻苏州领事荒川巳次》(1896年6月13日),《外务大臣西园寺公望致驻杭州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1896年7月7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1。
(77)《帝国居留地設置案清国委員卜商議不調ノ件具報》(1896年7月10日)所附7月4日中方委员面交荒川巳次的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1。
(78)见《咨送苏州日本租界章程》(1897年4月23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1~038。
(79)见《日本商民居住塞德耳门地基按照苏沿河十丈地所一体办理情形》(1897年4月4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2~013。
(80)《在杭州帝国居留地設定事件二関シ清国地方官卜商議ノ情形具申第一》(1896年8月10日)、《在杭州帝国居留地設定事件二関シ清国地方官卜商議ノ情形具申第二》(1896年8月18日)及所附1896年8月12日聂缉椝致小田切万寿之助照会;《在杭州帝国居留地設定事件二関シ清国地方官卜商議ノ情形具申第三》(1896年8月25日)及所附1896年8月22日小田切万寿之助致聂缉椝函,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
(81)《在杭州帝国居留地設定事件二関シ清国地方官卜商議ノ情形具申第四》(1896年8月26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
(82)《在杭州帝国居留地設定事件二関シ清国地方官卜商議ノ情形具申第五》(1896年9月1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
(83)《杭州日本居留地取扱書送呈並二交涉ノ情形具申》(1896年9月28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
(84)《驻杭州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致外务大臣大隈重信电》(1896年10月1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
(85)《杭州日本居留地取極書送呈並二交涉ノ情形具申》(1896年9月28日)及所附《杭州帝国居留地取極書理由說明書》、《杭州通商口岸事宜十条》,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
(86)后来,中方要求杭州仿苏州将沿河十丈土地划出日租界,日方借口“与议定图内所载不符”而拒绝。见《照复杭埠沿海地方按照苏章办理与原议不符碍难转行领事请代达浙抚》(1897年3月20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2~012。
(87)《日本政府致中国驻日公使照会》(1896年3月),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4~001。
(88)《致荆州曹道台、余守》(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致荆州曹道台》(光绪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105、117页。
(89)《帝国居留地設備ノ義二付具申》(1896年5月21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4~001。
(90)《外务大臣西园寺公望致驻沙市领事永泷久吉》(1896年7月4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4~001。
(91)《沙市居留地ノ義二関シ電信並二啓文写相添申進ノ件》(1896年9月2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4~001。
(92)《帝国居留地開設商議二関スル儀二付具申》(1896年9月27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4~001。
(93)见《帝国居留地開設商議二関スル儀二付具申》(1896年9月27日)所附1896年9月19日荆州道台俞钟颖致日本驻沙市领事永泷久吉的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4~001。
(94)《致总署》(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见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152~153页。
(95)《沙市二於ケル我専有居留地谈判ノ義二関シ電信並二啓文往復等写相添申進ノ件》(1896年10月14日)所附1896年10月7日林董致总理衙门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4~001。
(96)总理衙门1896年10月19日奏称:“日本政府更换后,林董……非复前此和商。”见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6册,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版,第3326页。
(97)《通商航海条約締結二関シ総署へノ照会写並二該大臣卜对話筆記相添申進ノ件》(1895年9月20日),外務省記録,B—2~5~1~055~000~001。
(98)《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6册,第3325~3326页。
(99)《清国製造業課税ノ義二付建議ノ件》(1896年10月8日),见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29卷,東京,日本国際連合協会1954年版,第519~520页。
(100)《单独要求提出方訓令ノ件》(1896年10月6日),见《日本外交文書》第29卷,第517页。有论者将日方借机索取“特别报酬”,说成以在华日厂产品交纳制造税来换取清政府对设日租界作重大让步,不确。
(101)《日本公使林董节略》(1896年10月11日),总理衙门档案,01~25~048~02~010。
(102)《条約励行ノ義二関シ往復文書等相添申進ノ件》(1896年10月23日)所附林董于1896年10月17日递交总理衙门的照会,见《日本外交文書》第29卷,第557页。
(103)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86页。
(104)《外务大臣大隈重信致驻上海总领事珍田舍己》(1896年11月16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1。
(105)《蘇州二於ル帝国居留地設立二関スル訓令》(1897年1月28日),《蘇州居留地沿岸十丈ノ地二関シ総署大臣卜談判始末報告》(1897年1月21日)及所附1896年12月16日、20日内田康哉与总理衙门相互发出的照会、第9号附件,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2。
(106)《蘇州居留地沿岸十丈地ノ義二関シ電信並二照会往復写相添申進ノ件》(1897年2月17日)及所附1897年2月1日、8日内田康哉、总理衙门相互发出的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2。另见《苏界沿河十丈地方暂作悬案仍不准日本臣民在该处有所建造》(1897年2月9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1~028。
(107)1896年12月16日内田康哉致总理衙门照会提出:在苏州“中国政府用过之筑路经费不向日本政府讨回”(《蘇州居留地沿岸十丈ノ地二関シ総署大臣卜談判始末報告》附件,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2)。而1897年6月13日浙抚廖寿丰致函总理衙门称:如日方同意沿河十丈土地不归入杭州日租界,则“索还工费”本可不提(《函送杭埠界图》,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2~022)。由此可推知苏州方面在交涉中未向日方索还工费的原因。
(108)《咨送苏州日本租界章程》(1897年4月23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1~038。
(109)《在蘇州帝国居留地章程商議之状況具報並請訓》(1896年12月29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2~002。
(110)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91~696页。
(111)《杭州我居留地取扱書調印二関スル商議ノ情形具申並二請訓》(1896年11月18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
(112)见《杭州日本租界章程公立文凭事仍请转饬驻杭领事公平商办》(1897年12月4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2~006。
(113)《日领请删杭章之务经驳照复情形抄稿知照由》(1896年12月27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3~008;《杭州日本居留地取極書中ョリ三条删除ノ件二関シ地方官卜ノ往復文書具稟》(1896年12月29日)所附1896年12月8日仁和县知县伍桂生致小田切万寿之助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2。
(114)《中国驻日公使裕庚的节略》(1896年12月14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1。另见《致日本外部节略》(1897年1月14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2~007。
(115)《苏杭沿河地所事同一律希饬杭领事照办》(1897年3月30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2~011。
(116)《函呈致日本外部辩论杭界节略》(1897年4月24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2~017。
(117)《杭州居留地取扱書修正二関スル協議ノ情形具申》,《杭州居留地沿河道路管理二関シ北京我公使へ発電理由具申件》所附《居留地取扱書修正談判二関シ発電ノ顛末報告之件》(1897年3月17日、4月1日),《杭州居留地沿岸十丈地ノ義二関シ総署大臣卜談判ノ件》(1897年4月3日)及其所附1897年3月30日、4月1日总理衙门与内田康哉的往复照会,《杭州居留地沿岸十丈ノ地二関スル件》(1897年4月14日)及其所附1897年4月4日、10日总理衙门与内田康哉的往复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2。
(118)《杭州日本居留地追加取扱書送付並二協議ノ情形具申》(1897年4月10日)及所附《杭州日本商民居住塞德耳门续议六条》,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2。
(119)《杭州居留地取扱書ノ件》(1897年5月8日)及其所附1897年5月7日内田康哉致总理衙门照会,《杭州我居留地追加取扱書調印二関スル交涉情形具申》(1897年5月14日)及其所附1897年5月6日仁和县知县伍桂生致小田切万寿之助函,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2。
(120)《杭界议妥画押盖印》(1897年6月13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2~021。
(121)《函送杭埠界图》(1897年6月13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3~02~022。
(122)《外务大臣大隈重信致代理驻华公使内田康哉》(1897年1月13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2。
(123)《杭州居留地取扱書修正二関スル訓令》(1897年2月1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2。
(124)《杭州居留地取扱書ノ義二関シ総署卜談判始末ノ続報》(1897年1月4日)及其第9号、第12号附件,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2。
(125)《杭州居留地取扱書修正二関スル協議ノ情形具申》(1897年3月17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2。
(126)《杭州日本居留地追加取扱書送付並二協議ノ情形具申》(1897年4月10日)及所附小田切万寿之助、伍桂生互致照会底稿,《杭州日本商民居住塞德耳门续议六条》,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2。
(127)《杭州我居留地追加取扱書調印二関スル交涉情形具申》(1897年5月14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3~002。
(128)《驻杭州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致外务大臣大隈重信》(1897年5月13日)的附件《杭州日本商民居住塞德耳门续议章程六条(汉文本)》,5月13日小田切万寿之助与浙江布政使恽祖翼、杭州海关道王祖光、仁和县知县伍桂生互换的若干照会,外務省記録,B—13~12~2~32之3~002。另见《杭州日本租界续议章程》及其《附二:往来照会》,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703~704、705~709页。
(129)《致荆州俞道台》(光绪二十二年十月初九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162页。
(130)《函陈日本沙市租界章程草约十五条其界内工程及华民杂居两款尚未商定并详修堤不便各情》(1897年3月15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7~01~001。文中江汉关道疑为荆州道之误。
(131)《帝国居留地取扱商議ノ状况二付具申》(1896年12月25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4~001。
(132)《俞道来电》(光绪二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165页。
(133)《帝国居留地取扱商議ノ状況二付具申》(1896年12月25日)及其所附《沙市通商场划议日本租界段落价值六条》,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4~001。
(134)《致荆州俞道台、梁令敦彦、魏令远猷》(光绪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168页。
(135)《函陈日本沙市租界章程草约十五条其界内工程及华民杂居两款尚未商定并详修堤不便各情》(1897年3月15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7~01~001。
(136)《驻沙市领事永泷久吉致外务大臣大隈重信》(1896年12月27日)及其所附《在沙市日本租界章程别约》、《在沙市日本租界章程》,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4~001。
(137)《外务大臣大隈重信致驻沙市领事永泷久吉》(1897年6月1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4~001。
(138)《致荆州俞道台》(光绪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233页。
(139)《帝国居留地取扱商議二関スル件具申》(1897年7月15日)及所附1897年7月9日荆州道俞钟颖致永泷久吉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4~001。
(140)见《居留地取扱書案修正二関スル復申》(1897年9月20日)转述的1897年8月16日日本外务次官致永泷久吉的密令,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4~001。
(141)《致荆州俞道台》(光绪二十三年八月初七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250页。
(142)参见永泷久吉《回顧七十年》,第63~64、70~77页。
(143)《沙市事件二関シ張之洞ョリ接電ノ件》(1898年6月2日)所附张之洞致小田切万寿之助函,外務省記録,5~3~2~0~15。
(144)《驻沙市领事永泷久吉致外务大臣西德二郎机密信》(1898年5月20日),外務省記録,5~3~2~0~15。
(145)《沙市事変二関シ附属書類写相添始末申進ノ件》(1898年7月15日)所附1898年5月28日矢野文雄致总理衙门照会,外務省記録,5~3~2~0~15。
(146)《致总署》(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316页;《沙市事変二関シ附属書類写相添始末申進ノ件》(1898年7月15日)及所附1898年6月10日李鸿章向矢野文雄出示的张之洞来电,外務省記録,5~3~2~0~15。
(147)《致上海盛京堂》(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320页;《沙市事変二関シ附属書類写相添始末申進ノ件》(1898年7月15日)所附1898年6月9日盛宣怀转给小田切万寿之助的张之洞来电,外務省記録,5~3~2~0~15。
(148)《沙市事変二関シ附属書類写相添始末申進ノ件》(1898年7月15日)所附1898年6月22日矢野文雄致总理衙门照会,外務省記録,5~3~2~0~15。
(149)《致总署》(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初九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326页;《沙市事変二関シ附属書類写相添始末申進ノ件》(1898年7月15日)所附1898年6月28总理衙门收湖广总督电,外務省記録,5~3~2~0~15。
(150)《函复中国商民可在沙市日本专界居住》(1898年7月14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7~01~007。但日方所存总理衙门告知准杂居的函件,时间为7月9日。见《沙市事変二関シ附属書類写相添始末申進ノ件》(1898年7月15日)所附1898年7月6日总理衙门致矢野文雄照会、7月9日李鸿章等致矢野文雄函,外務省記録,5~3~2~0~15。对于日本在岳州、福州、三都澳设专管租界的要求,总理衙门在这两个文件中承诺:岳州、三都澳“如将来他国设有专界,自可准允日本一体照办”;福州则由该地方官与日本领事商议办理。
(151)《驻沙市领事永泷久吉致外务大臣大隈重信》(1898年8月18日),外務省記録,5~3~2~0~15。《沙市日本租界章程》(汉文本),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791~793页。
(152)《沙市日本租界条款草约抄录知照》(1898年11月12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7~01~014。
(153)《驻沙市领事永泷久吉致外务次官小村寿太郎》(1897年1月4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6~001。
(154)《外务次官小村寿太郎致驻沙市领事永泷久吉》(1896年11月14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6~001。
(155)《驻沙市领事永泷久吉致外务次官小村寿太郎》(1897年1月4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6~001。
(156)《驻华公使矢野文雄致外务省》(1897年10月30日)所附1897年10月29日矢野文雄致总理衙门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6~001。
(157)《致总署》(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272页。
(158)《驻沙市领事永泷久吉致外务次官小村寿太郎》(1897年12月7日)及所附1897年12月2日瞿廷韶致永泷久吉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6~001。
(159)《漢口居留地ノ義二関シ電信写相添申進ノ件》(1898年1月8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6~001。
(160)《汉口日本租界酌准划减附还原图即祈核覆由》(1898年5月27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4~01~014。
(161)《致日本参谋大佐神尾君光臣》(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初四日)、《致江宁刘制台》(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致江宁刘制台、天津王制台》(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276、278页。
(162)参见《函送铁道详图并拟就丹水池迤下划给日本租界由》(1898年4月25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4~01~012。
(163)《致总署》(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272页。
(164)《漢口居留地ノ義二関シ電信写相添申進ノ件》(1898年1月8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6~001。
(165)《日本汉口租界事电咨鄂督转饬妥商办理由》(1898年1月4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4~01~010。
(166)《驻沙市领事永泷久吉致驻华公使矢野文雄》(1898年1月17日),《驻沙市领事永泷久吉致外务次官小村寿太郎》(1898年5月7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6~001。
(167)《漢口居留地ノ義二関シ照会並二電信往復其外小田切総領事代理へノ機密往信写差出ノ件》(1898年6月11日)所附1898年5月27日矢野文雄致总理衙门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6~001。另见《汉口日本租界酌准划减附还原图即祈核覆由》(1898年5月27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4~01~014。
(168)汉文本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788~790页。关于交涉过程,参见《漠口日本居留地取扱書結定二関スル交涉状況報告並二意見具申》(1898年7月22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6~001;《会议汉口日本租界条款抄录知照由》(1898牟11月12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4~01~021。
(169)《汉口租界德使已与日本使妥商不再辩驳由》(1898年10月27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50~01~039。
(170)《漢口二於ケル日本居留地境界及其他二関スル件続報》(1898年7月29日)及所附1898年7月25日小田切万寿之助致盛宣怀照会、1898年7月29日盛宣怀回复小田切万寿之助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6~001。另见《汉口日本租界通融让给》(1898年8月8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4~01~019。
(171)《重慶居留地確定談判開始二関スル情况》(1901年6月13日),《外务大臣致驻重庆副领事山崎桂》(1901年2月19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5~001。
(172)《外务大臣致驻重庆副领事山崎桂》(1901年2月19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5~001。
(173)《重慶居留地確定談判開始二関スル情况》(1901年6月13日)及所附1901年4月16日山崎桂致宝棻照会、1901年4月24日宝棻致山崎桂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5~001。
(174)《重慶居留地確定談判開始二関スル情况》(1901年6月13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5~001。
(175)《驻重庆副领事山崎桂致通商局长杉村》(1901年8月12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5~001。
(176)《在重慶専管居留地取扱ノ交涉二関スル情况二付具申》(1901年8月26日),《重慶専管居留地取扱書謄本提出之件》(1901年9月27日)所附《重庆日本商民专界约书》第四条之二,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5~001。
(177)《在重慶専管居留地取扱交涉落着ノ件二付具申》(1901年9月22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5~001。
(178)《在重慶専管居留地取扱ノ交涉二関スル情况二付具申》(1901年8月26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5~001。
(179)汉文本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5页。
(180)《日辟租界》,《申报》,1901年10月15日,第2版。
(181)熊月之:《日本谋求在上海设立日租界的档案》,《档案与史学》2001年第3期。
(182)《外国人居留地外二工埸設置ノ地ヲ得ル件二付回答》(1895年8月6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183)《本邦居留地設定二関スル件》(1895年9月),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184)《上海帝国居留地新設管見》(1895年9月20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185)《钟渊纺绩会社社长中上川彦次郎致驻华公使林董》(1895年10月7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186)《驻上海代理总领事永泷久吉致外务次官原敬》(1896年1月24日)报告了自上年8月下旬以来英羡扩大租界的动态,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187)《上海二於ケル英米協同租界及佛租界取拡ノ義二関シ総署卜米大使ノ照復写相添申進ノ件》(1896年11月20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188)《外务次官小村寿太郎致驻上海总领事珍田舍己》(1896年11月14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189)《上海二於ケル帝国居留地開設ノ件二関シ機密送第二六号及機密送第三〇号二対スル答申》(1897年1月14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190)《上海二於ケル帝国居留地選定二関ケル報告》(1897年10月8日),《楢原陈政致外务大臣大隈重信意见书》(1897年10月8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191)参见《上海二於テ帝国居留地選定二関スル件回稟》(1898年4月18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192)《江海关奉复日本在沪拟设专界查明杨树浦地方颇为妥便请酌核示复》(1898年8月6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6~01~007。同卷档案都曾由熊月之在《日本谋求在上海设立日租界的档案——台北访档之二》(《档案与史学》2001年第3期)中发表。
(193)《东方杂事》,见《时务报》第22册,第22页。此点参考了杨天宏在《口岸开放与社会变革》第63页的叙述。
(194)《吴淞二於テ我専管居留地選定二関スル件報告》(1898年4月23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195)《日本拟在吴淞设立专管租界妥议声复》(1898年6月4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6~01~005。
(196)《日本在沪拟设专界事已饬关道妥速核议》(1898年6月23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76~01~006。
(197)《江海关奉复日本在沪拟设专界查明杨树浦地方颇为妥便请酌核示复》(1898年8月6日),总理衙门档案,01~18~076~01~007。
(198)《上海及吴淞専管居留地ノ義二関シ総署ョリノ照会寫並諸井総領事事務代理へ機密信等相添訓令請求ノ件》(1898年8月20日)所附1898年8月17日总理衙门致林权助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199)《英米居留地拡張二関スル件》(1898年12月28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200)《上海二於ケル英米居留地拡張ノ義二関シ上海道卜往復セシ書面写送付之件》(1899年2月15日)及所附1899年2月8日蔡钧致小田切万寿之助照会、1899年2月14日小田切万寿之助致蔡钧照会,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201)《当港公共居留地確定之件》(1899年5月12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推广租界示》,《申报》,1899年5月24日,第3版。
(202)《外务大臣致驻上海代理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1900年1月19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203)《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致驻上海代理总领事岩崎三雄》(1901年11月12日),《上海二露国居留地設定ノ風说二関スル件》(1902年1月17日),外務省記録,B—3~12~2~32之1~001。
(204)日本外務省通商局編:《清国事情》第1輯,東京,外務省通商局1907年版,第502页。
(205)杨天宏:《口岸开放与社会变革》,第66页。
(转引自《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