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军战时的俘虏政策与管理
——日军对中外俘虏管理的比较研究
李 力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战线 》 2009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
摘要:日本俘虏管理政策的形成是在日俄战争时期。1904年日本陆军省通过《俘虏管理规则》,海军省通过《俘虏管理规则》,此后,又制定了《俘虏邮政规则》、《俘虏管理细则》、《俘虏劳役规则》、《俘虏收容所条例》、《关于俘虏的处罚》、《俘虏自由散步及民家居住规则》等十余项相关法令。从日俄战争开始到全面侵华,日本对中国不断发动不宣而战的侵略战争,并且一方面大肆屠杀中国俘虏,奴役数十万中国战俘劳工,一方面又不承认有中国俘虏存在,形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在俘虏政策上的双重标准。
关键词:战俘劳工;战俘政策;日本侵华
对日军战时的俘虏政策与管理的研究现在正成为研究日军战时暴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中国的“特殊工人”到关押盟军战俘的俘虏收容所,研究角度多有不同。本文拟从日军的中外俘虏政策的异同出发,对日军俘虏政策的制定、俘虏收容所的设立、俘虏的劳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 日军俘虏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演变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后,很快就走上了一条通过不断发动对外侵略战争促进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军国主义道路,但是其俘虏管理政策的形成则是在日俄战争时期。
1904年2月10日,日本对俄国宣战; 14日,日本陆军省通过《俘虏管理规则》; 17日,日本海军省通过《俘虏管理规则》;此后,又制定了《俘虏邮政规则》(1904年3月3日)、《俘虏管理细则》(1904年5月15日)、《俘虏劳役规则》(1904年9月10日)、《俘虏收容所条例》(1905年2月2日)、《关于俘虏的处罚》(1905年2月28日)、《俘虏自由散步及民家居住规则》(1905年3月18日)等10余项相关法令。
陆军省《俘虏管理规则》和俘虏情报局围绕它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条例构成了日本近代俘虏管理制度的核心。《俘虏管理规则》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废除为止,曾根据各时期的不同情况,在1904年11月、1905年2月、1914年、1943年进行了4次修改。而俘虏情报局则是在日俄战争期间(1904—1906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4—1920年)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1941—1945年)先后成立了3次。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增加了俘虏收容所向俘虏情报局定期通报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又增加了《俘虏收容所令》(1941年11月23日)、《俘虏给与规则》(1942年2月20日)、《俘虏派遣规则》(1942年10月21日)、《俘虏处罚法》(1943年3月9日)、《军扣留者管156理规程》(1943年11月7日)等法令。
日俄战争期间,日军共俘获俄军79 367人,运回日本国内72 408人。根据《俘虏管理规则》,分别关押在2个俘虏收容所。日俄战争结束后陆续释放回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日本对德国宣战。1914年8月日军开始进攻德国占领的中国山东青岛等地,共俘获战俘4628人。战俘被运回日本国内12个俘虏收容所关押。1919年6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同年12月俘虏被释放陆续回国。1928年日军进攻占领济南的北伐军,俘虏北伐军1047人,没有设立俘虏收容所,而是由日本驻北京公使交给了奉系军阀。
1931年日本关东军在沈阳挑起“九一八”事变,侵占了中国东北。在东北扶持起傀儡政权伪“满洲国”。面对东北抗日义勇军的武装反抗,日军调集了大批军队进行镇压并逐步侵占了全东北。据不完全统计, 1932—1937年日军警共俘虏抗日武装人员9510人。此外,在伪满建立初期还有大量的投降日军的原东北军和各种地方武装,仅1934年“应该工人化者就有三四十万人”。日军对待这些放下武器的军人,并没有按照《俘虏管理规则》给予俘虏的待遇,而是建立了一些对外以“奉天工程队”等相称的集中营,进行暂短的训练后,以“特种工人”的名义强制编成劳动团体在铁路、公路和各种工程中使役。
1937年7月7日,日军发动卢沟桥事变,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日军虽然在短时间内把绝大多数军队派到中国战场,对中国军队发动了全面进攻,却没有像日俄战争和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那样立刻成立俘虏情报局处理战俘事务,也没有要求参战部队执行《俘虏管理规则》。中国军俘虏也就不能享受“应以仁爱之心管理俘虏,决不可加以侮辱虐待(第二条)”和“不得随意限制其身体(第四条)”等待遇了。日军大肆屠杀战俘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在日本防卫研究所编的《战史丛书》中,在1938年8月武汉会战以前的多次会战中,在日军的战果统计中竟然找不到关于大量俘获中国军战俘的记载。
从1938年8月开始的武汉会战以后,中国战俘开始大量出现在日军的战果中。到1941年中国东北开始大量使用战俘劳工后,俘虏数量也迅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 1938年到1945年中国战俘总数达293 745人。同时日军还招降了大量的所谓“归顺匪”,有67 923人,其中也有相当多的人被作为战俘劳工处理。
为了关押这些战俘,日军在北平、太原、徐州、石家庄、大同、济南等军或师团所在地都设有对外称为“劳工教习所”、“工程队”的战俘集中营。战俘在当地“从事军役或补助华北建设”。 1940年末以抚顺煤矿为首的东北大企业通过华北伪政权开始引进战俘充当劳工。1941年5月,关东军也向日本陆军省和参谋本部提出“从华北军战俘中调7000人到东北修建边境工事”,“准照俘虏管理”。 10陆军省同意了关东军的请求,并明确其“管理要执行《俘虏劳役规则》”。从此开始了向东北大批输送俘虏劳工,应其需要日本华北军先后在石家庄、
北京、太原、济南和塘沽设立了5个劳工训练所。战俘在这里经过短期培训后,被送往东北和日本国内劳动。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12月8日,日本向美国宣战。12月9日,中国向日本宣战。12月23日,日本公布《俘虏收容所令》(敕令第1182号); 12月27日,设立俘虏情报局。战争初期日本在香港、南洋俘获了数十万欧美战俘,从1942年2月起,先后在香港、上海、泰国、马来亚、爪哇、婆罗洲、菲律宾、缅甸、苏门答腊、台湾、沈阳、朝鲜和日本国内的函馆、仙台、东京、名古屋、大阪、广岛、福冈等地设立了19个俘虏收容所,收容欧美战俘。
收容欧美俘虏的俘虏收容所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关押为主劳动为辅的俘虏收容所,设在被俘地附近,如香港、泰国、马来亚、爪哇、婆罗洲、菲律宾、缅甸、苏门答腊等俘虏收容所。另一类是以劳动为主关押为辅的收容所设在需要劳动力的地方,如台湾、沈阳、朝鲜和日本国内的各收容所。战俘首先被关入第一类俘虏收容所,之后大部分健康的俘虏又被转到第二类俘虏收容所进行劳动。中国战俘被俘后,首先被集中到附近的对外称为“劳动教习所”、“劳动训练所”、“工程队”的俘虏集中营,经过暂短的训练后,大部分以“特殊工人”的名义被送到中国东北,在日本关东军或大型日资及伪满国营企业的直接监视下劳动。
二、抗日战争时期日军中外俘虏劳动管理政策的比较
在抗日战争期间,日本为了弥补军需产业的劳动力严重不足,把大批俘虏运到日本国内和其控制的伪满洲国,在恶劣的环境下进行劳动。如何管理这些从事劳动的俘虏就成为日军俘虏管理政策的重要一环。由于日军采取对中外俘虏区别管理的政策,在对俘虏的劳动管理上也形成了两个体系。对待欧美俘虏主要依据陆军省《俘虏劳役规则》和《俘虏派遣规则》及各俘虏收容所制定的劳动管理规则进行劳动管理。在中国东北的中国俘虏由于分别处于关东军和大型企业的监管下,则主要依据《关东军筑城工事就劳特种工人管理规定》(1941年6月)、《第五军筑城工事就劳特种工人管理规定》(1941年6月)、《关东军特殊工人管理规定》(1943年7月13日)和伪满洲国《特种工人使用及管理规程》(1942年5月)、《辅导工人管理要领》(1942年9月9日)进行管理。对比日军对中外俘虏的管理规定,可以看出有以下几点不同:
1.中外战俘劳工的称谓不同
欧美战俘被直接称为俘虏是没有问题了。中国战俘到东北后则有“特种工人”、“特殊工人”、“辅导工人”等多种称谓。《特种工人使用及管理规程》明确指出,“所谓特种工人系指由华北军移交于满洲国之俘虏和投降兵”;《辅导工人管理要领》指出,“所谓辅导工人者是指在华北蒙疆地区之俘虏投降兵和归顺匪”。
2.使用中外俘虏劳动的场所不同
欧美俘虏只要“不有辱于本国军队和社会,不与本国作战有直接关系”,可以参加各种公私劳动。从有关资料看,欧美俘虏多在日本的军需厂、军用被服厂、沈阳的飞机制造厂等工厂劳动。在东北的中国俘虏受关东军管辖的主要是在中苏边境修筑工事、修建军用道路;在企业劳动的中国俘虏则限于“制铁业、采煤业及特殊工程”等矿山劳动。而且“原则上须避免在电力设施、火药库等重要之要警护设施及其附近之作业使用外,对于危险之物件勿使其使用”。
3.管理中外俘虏的机构不同
欧美俘虏所在的俘虏收容所由日本陆军大臣直接设立,俘虏收容所长通过所在地军司令官向陆军大臣负责。需要使用俘虏劳动的企业应向俘虏收容所所在地军司令官提出申请,获
得批准后,经俘虏收容所长同意,才能使用俘虏劳动。俘虏劳动时受俘虏收容所监护。中国俘虏属关东军管理的由使用部队直接管理;在企业的由企业直接管理,当地宪兵警察机构协助。需要使用俘虏的企业向伪民生部提出申请,由关东军统一与日本华北军协商。
4.中外俘虏关押环境不同
关押欧美俘虏的俘虏收容所要求“设在不损害俘虏名誉、健康并能防止其逃跑的军用建筑、寺院或其他房屋内”,并要求设有病房等设施。而中国俘虏的居住地则只强调“收容设施与一般工人隔离”,“周围设外栅(必要时设铁丝网)以便监视”。
5.中外俘虏的劳动组织和监管方式不同
欧美俘虏在俘虏收容所内没有自己的组织,在外出劳动时可“编成30人的作业队,由老俘虏担任指导”,俘虏不可单独活动,不可与外人接触,不可与其他工人混杂劳动。在中国东北的中国俘虏一般编成“特殊工人”大队,由原军官任各级队长、班长,负责俘虏的日常生活和与企业主联系。俘虏“以宿舍为单位编成班,实行连坐制”。在劳动时,与普通工人相隔离,由日系指导员监督。
6.中外俘虏的基本人权保障不同
欧美俘虏被俘后其名单和关押地点由日本政府通过中立国通报给各国政府,并能享受有限的通信自由,可以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有限的援助;国际红十字组织可以视察欧美俘虏收容所。而中国俘虏则完全丧失了这些基本人权,只能被日军强制劳动。日本在战争期间,从未承认有中国战俘存在,也从未给予他们应有的战俘待遇。
综上所述,日本近代俘虏政策起于日俄战争,终于1945年战败投降。奴役战俘、强迫俘虏劳动则贯穿其全程。而对中国不断发动不宣战的侵略战争,也成为这一时期的一个特点。一方面大肆屠杀中国俘虏,奴役数十万中国战俘劳工,一方面又不承认有中国俘虏存在,从而构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在俘虏政策上的双重标准。全面研究日军战时俘虏管理政策和奴役俘虏的实况,是揭露日本侵略者侵华暴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俘虏情报局:《关于俘虏通报之件》,俘发第21号及追加, 1914年10月11日;俘虏情报局:《关于俘虏的法规》, 1918年9月10日,修订第三版,第70-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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