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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中国的近代人口调查
来源:历史地理 作者: 历史地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8-02

关于近现代社会调查兴起于何时,社会学界一般认为,1914年左右北京社会实进会从事的有关人力车夫的调查是中国现代社会调查的开端。拙文《清末中国现代社会调查肇兴刍论》在学术界首次提出,中国现代社会调查肇兴于清末。依据一些学者的观点,社会调查起兴于清末,现已成为近代史学界的共识。不过,根据最新掌握的材料,作为一种社会潮流的社会调查肇兴于清末应该没有问题,但中国人最早从事近现代社会调查的时间可能前推至1871年。1871年,黄宽在《海关医报》上发表“Report on the Health of Canton for the half year ended 30th September”一文,这是笔者目前发现的中国人所作的最早一篇社会调查成果。此后,黄宽相继发表了一系列有关广东地区传染病的调查研究文章。

人口调查是清末社会调查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调查一致,近代人口调查也初兴于清末。对清末的人口调查,社会学界关注得不多,历史学界、人口学界则作了一定程度的研究。

 

一、学术界已有研究

 

清末户口普查期间,一些调查结果纷纷对外公布,国内外学者和报刊舆论对有的调查结果进行了评论。就某种角度而言,这些评论可视为对清末人口调查的最初研究。

清末的户口数量,在清末像谜一样的存在,各家的估算相差巨大。清末户口普查,并没有为解决此一问题提供清晰而有力的数据。其本身也逐渐成为一个谜。其结果是否可靠?众说纷纭。对普查结果的修正、重新估算,也是言人人殊。讨论其结果可靠性,对清末人口数量重新估计,成为学界研究清末户口普查,乃至整个清末人口调查的一条主线。

1932年,王士达根据清政府民政部户口普查的一些原始材料,在借鉴已有观点的基础上,对各省户、口数量和全国户口总量进行了修正、重新估计,认为全国共有70,430,432户,372,563,555口。王氏对清末户口普查评价较高,认为它承上启下,给后来各次户口调查开辟了新的路径,它深入民间,较清代所有的户口编审都可靠。1934年,陈长蘅在借鉴王士达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国民政府内政部所接收的清末户口普查的原始档案材料,经过重新估算,认为全国总计有71,268,651户,368,146,520口。

当代,何炳棣从研讨普查机构及其效能出发,认为清末户口普查结果不足信,他甚至认为自咸丰元年(1851)至1949年间,虽有数字,实际上却是人口统计学的真空时期。姜涛较为赞同何炳棣的观点,认为清末户口普查的质量不高,相对而言,户数调查要比口数调查可信度高一些。

米红等人利用清末民初两次户口调查的一些资料和其他回顾性调查资料,建立数学模型,分省检验两次调查结果的一致性,对1912年中国人口数量重新估量,认为1912年的人口总数应为392,618,884人,同时,假设民国时期人口自然增长率当为8‰左右,而依据1953年的全国人口数据,推定1912年的人口总数约为4.2亿。侯杨方指出了米文的缺憾之处,并认为宣统年间人口调查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人口普查,其调查结果可以说是1953年以前中国历史上最精确、最全面的人口统计之一,同时利用1953年人口普查的结果和其他的一些人口指标,分地区校正陈长蘅的估计,估算清末全国人口总数为399,224,019人。杨海贵也对1910年前后的中国人口数量进行了考订,认为当时全国共计403,022,889人,并认为流行于20世纪前半期的“四万万同胞”之说当是事实。

学界除了研商清末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外,还有些学者对清末人口普查的其他方面和其他人口调查给予关注。

应该说,对清末人口调查,学术界已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本文的写作具有启发、借鉴作用。不过,对清末人口调查的复杂性、多样性,学术界关注得还不够,从整体上把握清末人口调查的发展脉络还较为欠缺,一些研究的具体论点尚有可议之处。本文拟根据所掌握的原始材料,在借鉴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近代人口(户口)调查在清末初兴的情况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以就教于方家。

 

二、近代人口统计知识和理论的传入

 

在近代人口统计学系统地传入中国之前,以具体调查统计为载体的近代人口统计知识已在一定的范围内得到传播。

占领香港后不久,英国殖民者即在香港进行人口统计调查,并编有《人口调查报告》。而报刊对人口统计的报道应该更早,18355月《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刊登了英属殖民地和一些独立国家的人口数量,并将英属殖民地人口数量与中国进行了简单的比较。事实上,早期出版的由西方人发行的期刊曾刊登过许多人口统计结果和消息。

有关报道虽然简短,却多少透露出一定的人口统计知识。如从1872年的一篇报道中,可以知道美国每隔十年举办一次人口普查,同时还举办土地、产业清查,以此作为社会治理、救济的重要依据。从1873年发表的《伦敦生死册记》可以知道伦敦不仅进行人口出生登记,死亡人口也要登记,从出生人数与死亡人数对比来看,伦敦当时的人口自然增长率还是比较高的。从1876年的《各国按地方里数科算人数单》可以发现各国的人口密度之高低,人口密度应属人口统计的重要内容。从1887年《折中计寿》可知,不同职业的人平均寿命不同,平均法是重要的人口统计分析方法,职业类别是考察人口问题的参考因素之一。从1889年《核计识字人多寡》可以观察各国识字率之多少,文盲率、识字率乃至教育水平当为人口统计的重要内容。从1870年《美国客民数清单》和1880年《美国客民稽数》可以了解欧洲各国移民美国的人数和亚洲与欧洲移民美国人数之间的差距,对一个移民国家而言,移民信息统计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从1870年《野人数目》可知美国统计到的印第安人人数及其信仰基督教的情况,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族裔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纳入人口统计。

以上事例是单个的、片断的,与人口统计学著作相比,所反映出来的统计知识是零碎的、不成系统的。但如果将其综合起来,还是可以获得人口统计所须掌握的信息成分,甚至会发现一些简单的人口统计分析方法。如将其同与人口有关的分析文章结合起来考察,所得可能会更多。1891年发表的《各国形势民籍考略》等文将各国的人口数量和地域方里、政事等分别罗列出来,以资比较,从中发现各国国力强弱。1877年发表的《大英国事:前后三十年比较兴旺清单》列表比较1844年和1874年人口数、收入支出和进口出口总值及其人均价值,以说明英国这三十年的发展状况。该文认为一国所产财富足敷国民使用,即使人口增加了,国民人均使用之价值不见减少,此种财富方可称为“取之不穷、用之不竭之财”。这两篇文章不仅运用了统计分析法,而且也反映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关于国力竞争、国民财富的观念。面对英法德美等国不同的人口增长态势,《论各国民数增减》一文批驳了已有的生产发展导致人口增长、各族性喜移民导致人口增长等观点,文中的批驳还是比较有力的,不过其结论却很荒唐,它认为各国人口增长的原因,不是人所能解释的。马尔萨斯人口理论1880年前后由传教士丁韪良传入中国。而1892年《格致汇编》中的一篇文章虽没有正面批驳马尔萨斯的观点,却提出了不同的人口问题解决办法,该文认为只要充分利用太阳的光合作用,必能生产出足够的粮食,而工业生产只能改变事物的形态,并不能加增事物的数量。这篇文章在某种程度上对马尔萨斯理论提出了修正,同时也宣扬了西方经济学中重农学派的某种观点。

1896年,清政府已开始派遣学生留日,1898年,湖北湖南两省也开始派遣留学生赴日。庚子之后,大批中国人到日本留学。通过他们,包括人口统计学在内的统计学开始系统地输入中国。

清末,对中国统计学影响最大的非日本统计学家横山雅男莫属。当时在中国较为流行的统计学著作主要有:1903年钮永建和林卓男各自翻译的横山雅男《统计学讲义》,1908年孟森翻译的横山雅男《统计学通论》,1909年沈秉诚以横山雅男讲义为蓝本编写的《统计学纲领》和1907年彭祖植编写的《统计学》等。单是孟森翻译的《统计通论》就先后出版过10次。横山雅男之影响,可见一斑。《统计通论》共9篇,人口统计乃其中一篇,篇幅占该书的1/5

依据现有的材料,与横山雅男齐名的日本另一名社会统计学家吴文聪对清末中国统计的影响似乎不大。但早在1901年,南洋公学译书院就试图翻译吴文聪译著《社会统计学》,至于该书有没有最终译成出版不得而知。1902年,梁启超在《禁早婚议》中讨论社会不良分子多为早婚父母所产时曾提到过吴文聪,这说明他至少接触过吴文聪的理论。

从日本传来的统计知识,除了系统的统计学著作外,还有关于具体人口统计的统计方法方面的总结。1908年《预备立宪公会公报》对东京市势调查(实即人口调查)的介绍就是很好的一例。公报首先介绍了东京市势调查的历史和具体做法,其次讨论了调查的标准、事项、方法、结果及应用。

人口统计知识、理论的传入,为清末近代人口统计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并有力地促进了近代人口统计在中国的兴起。1909年,清政府发布“宪政编查馆奏定统计表总例”,同时公布“民政统计表式解说”和“财政统计表式解说”。其中,人口(户口)统计隶属民政统计之下,民政统计表式共148种,人口(户口)统计表式数占民政统计表式数1/4强,达40种。从这些人口统计表式中可以看出统计表拟订者对近代人口统计及其与新政相关事宜、清政府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之间关系的理解。

 

三、近代人口调查的实践

 

中国自古就已有人口统计调查现象发生,殷商时期甲骨文中有关“登人”的记载可谓中国最早的人口调查,周代三年一“大比”,每三年清查一次户口,战国时期韩、赵、魏、秦等国推行上记制度,对民户、垦地等进行登记调查。清初,曾实行三年一度、五年一度的丁口编审。乾隆年间,清政府决定停止丁口编审,要求各省每年编查一次保甲,并上报户口实数。至清末,保甲编查户口渐成积习,多数不实,在时人看来,已不适应现实之需要。受西方、日本的影响,国人开始从事具有近代特征的人口调查,而近代人口调查在清末中国的初兴则经历了一个从点到面、从地方到全国的过程。

(一)地方巡警(警察)机构的人口(户口)调查

1897年福建长乐高凤谦曾列一表,上列中国各省人数、面积、人口密度以及全国总人数、总面积、人口密度等。他的数据,不知来自何处。该表中所列四川人口数量只有2143万,显然过少,与1897年前后各家的估计、调查均不符,而各省面积、全国面积,当时中国本国并无相关确切数据。

依据上海《字林西报》的报道,1896年李鸿章出访欧美八国期间,在德国柏林时曾接受有关国际学术组织请求,同意调查中国人口的确切数量,以作为该组织汇查世界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或许能成为中国进行近代人口调查的一个契机,可惜的是,此次调查流于旧有之渠道和形式,其结果甚至成为一个笑话。丁韪良曾批评指出,数年前,中国稽查全国人数,比之往年,竟三分去其一,而户部不加究问,真是可笑。

戊戌时期,湖南积极推行维新变法。1898年成立的保卫总局被视为中国近代警政的滥觞。而保卫总局制定的清查户籍章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称:“清查户籍为本局第一要义。”保卫总局调查户籍目的、内容及后续所欲进行的户籍常态登记均已逾出传统户口调查范畴,而归属近代人口调查范畴。而且,此前尚无组织、个人提出如此清晰的主张,至少目前还未发现相关资料。不仅如此,在此后较长一段历史时期内,警察机构、队伍都是从事人口(户口)调查的主体力量之一,警察机构至今仍是户籍登记、管理组织。因此,将湖南保卫总局的创立及其清查户籍章程的制定视为中国近代人口调查的发端亦不为过。

1902年袁世凯在直隶保定创建警务局和警务学堂,其《警务学堂章程》第四章明确指出警察工作入手以清查户口为先,清查有两法,一为定时清查,二为随时清查。继保定之后,袁又在天津创办巡警总局。其后,巡警局连年在天津进行户口调查。

直隶警察机构的创设,对清末地方警务制度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示范作用,各省警察机构逐渐成立起来。与直隶类似,调查户口、户籍也成为许多省份、许多地方警察机构的重要工作和职责。对此,他们或在机构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或在具体户口调查中拟定警察的工作范围、权限,有些甚至制定或修订专门的警察调查户口章程。

事实上,各省、各地的警察机构也从事了大量的户口调查统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一张统计表很有意思,这张表胪列了黑龙江省城、各府厅州县警察机构数量、警察人数、警察机构的收支和卫生、消防的收支以及户、口的数量。从这张表可以看出,1909年前黑龙江巡警局的卫生、消防工作刚刚起步,因为在包括省城在内的20处巡警局中只有4处巡警局(省城、绥化府城、呼兰府城、木兰县)有卫生方面的收支,只有3处巡警局(省城、绥化府城、呼兰府城)有消防方面的收支。与此相对,各处巡警局均从事了户口统计,其结果则可以作为此后黑龙江户口调查的一个比对参数。根据该表,可以推断,户口统计方面的收入、支出应占各处巡警局总收支的一定比重。

(二)巡警部、民政部主持下的北京户籍调查、全国户口实数调查

1905年清政府决定改工巡局为巡警部。19061月巡警部奏定巡警部章程规定,警政司下设户籍科,户籍科掌理审定稽查户口章程、管理各省地方户籍报告、户口统计,各省寺院僧道人数、教民人数都应予以调查统计,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者也归户籍科管理。4月,巡警部奏请在京师清查户籍,认为各省保甲设施久成故事,年终户口报告形同具文,内外城巡警厅现已设立,拟从京师开始调查户籍,先查户,不查口,先易后难,徐图缜密,俟办理有效,人民咸知利益,再行详查丁口。尔后再定详细章程,通行各省。京师王公以下,二品大员以上,暂不查户,待将来详查丁口时再拟定办法予以调查。同时,巡警部还制定了十二条稽查户口章程。根据该章程,京师按区位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分厅,每厅下分若干区,每区按户由第一号编起至500号止。门牌分五种式样,五分厅各占其一,宗室、世袭勋爵、满汉二品大员以上府邸门牌上加特别标识以示尊崇。所编户口册分为三种,草册存于各区,副册存分厅,正册存总厅。居民有迁徙者,应报告各区,区员随时修改册籍,每三日汇报分厅一次,分厅每旬向总厅汇报一次。

对京师查户方案,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御史王步瀛上奏批评,王公、大员应该起到率先垂范作用,如不查他们,何以服人,而且更易使人怀疑这些地方乃藏污纳垢之处。对实际的查户过程,也有人指出其中的不足,京师地广而户又极杂,未分段而先以白粉编记号,由西向东尚未竣事,西边住户已迁至东隅,辛苦一月而查户工作还毫无头绪。

1906116日,清廷下旨将巡警部改为民政部,京师户籍调查工作归由民政部负责。经过努力,查户工作告一段落,统计内城正户45,035户、附户34,988户,外城正户25,438户、附户18,329户,共123,790户。19072月,民政部奏请详查丁口。两个多月后,为了回应王步瀛针对江西教案提出的调查教、民,山西道监察御史顾瑗提出的参酌中西成法,刊定程式,由各省将军、督抚组织实施户籍调查,以及学部因推进教育之需提出的调查学龄儿童的奏议,民政部在京师丁口调查尚在进行时,奏请各省参考京师户、口调查办法,按照颁发表式,逐项清查户口,填写总表汇齐报部,详细册籍留存该管官厅。

依据现存史料,很多省份如江西、江苏、湖北、浙江、河南、四川、广东、甘肃、陕西、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均曾组织实施,不过,学界目前只搜集到东三省、京师、甘肃等的部分调查结果。笔者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发现一本《江都县宜陵镇西广德乡彰墅庙户口一览表》,从其调查内容和成文时间来看,可以认为它是此次调查的一项成果。这本书是关于彰墅庙户口的清册,从其内容来看,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应该说,有关清末某个具体地点的户口清册目前已不多见,这本书无疑弥足珍贵。该书开首一表反映了彰墅庙的行政隶属、地理状况、出产情况、祠庙善堂等情形,第二张表为入户调查空白表,依据该表,须调查的主要项目有户主、年龄职业、籍贯、男女人数、学龄儿童、入学堂(塾)、未入学、种田若干、存谷若干、有无吸烟者等,但实际上只调查了户主、年龄职业、籍贯、男女人数和种田若干。其有关种田若干的记载大体上反映了彰墅庙的土地占有、租佃和雇佣情况,此为该书一大特色。

就调查的宗旨、组织者、实施者、方法、内容、程序、结果等方面而言,民政部(巡警部)主持的北京户籍调查、全国户口实数调查可以视为随后而来的全国户口普查的预备性调查。这三次调查的组织者均是民政部(巡警部),而民政部在奏呈户口调查章程时曾明确指出三次调查之间的承续关系。这三次调查主要实施者均为地方官、警察、地方绅士。拟定调查表式、按表调查填写,先查户后查口,先分区分段编订号牌再行调查,调查男女人数、学龄儿童数,分正户、附户调查,调查、编订其他性质的户与口,调查时应注意访探其他社会事项,上报何种结果,留存何种结果,编定户籍后注重婚姻、出生、死亡、迁移的动态登记,等等,这些在宣统年间户口普查中的规定做法,实际上在此前的民政部主持的户口调查中已得到实施。

(三)宣统年间户口普查

对宣统年间户口普查的大致过程和各省调查情况,学术界已做了较为详细的探讨,毋庸赘述,但已有的研究对普查的复杂性认识得还不够充分。

民政部奏定的《调查户口章程》于190911日奉旨颁行后,许多省份都按要求制定了施行细则。不过,各省制定的施行细则所依据的虽然都是民政部《调查户口章程》,但有些差别还比较大。如《安徽省调查户口细则》共102条,而山东《调查户口施行细则》只有33条,前者显然要比后者详细得多,所规定的范围也要比后者广泛些;二者所附录的表式也有差别,前者附录的是“户口异动簿填载式”和“查户册式”,而后者则附载“州县城乡各区段户数总表”、“州县户数清册”、“州县各区段户口总数表”和“州县户口清册”,前者表式侧重查户,后者着重调查结果——户和口的汇整。对于如何调查京师户口,民政部特别制定了《京师调查户口施行细则》《民政部暂定京师调查户口守则》《户口管理守则》《调查户口员官长警遵守守则》《调查户口执行法》《户口调查总簿填载式》《户口异动簿填载式》等,内容详尽,涉及户口调查、户籍管理诸多环节。浙江省还就如何调查户数做了规定。

除了省一级之外,还有县甚至乡镇也制定了实施细则。这些地方在制定细则时,应该考虑到本地的实际情形和现实行政的需要。不仅如此,有些地方专门就特别户的调查订定了简章。在调查过程中,有些省份还根据需要修改调查办法。

根据民政部章程,各省以巡警道为总监督,未设巡警道的暂以布政司为总监督,调查事务归下级自治董事会或乡长办理,其自治机构尚未成立的地方由各该监督率所属巡警并遴派本地方公正绅董会同办理。现实中的调查较为复杂。有些省份,如江苏先前未设巡警道,由布政司主持调查,后巡警道成立,改由巡警道监督实施。有的省份,如河南,先由调查局主持调查,有的省份的调查由调查局、巡警道共同主持,但以调查局为主导。热河地方的户口调查本应由直隶布政司主持,但热河都统以“布政司与口外州县向不接洽,本都统又与该司并无统属之分”为由申请改由热河道为总监督,同时还申请筹办自治一事也改归热河道兼办,民政部同意其量为变通。19106月,直隶总督感于户口普查意义重大,但各省各地调查办法不一,头绪纷繁,滋事颇多,咨商民政部应将调查之要政专责于巡警道,民政部尚书肃亲王善耆极是其说。然而,有些省份,如安徽的一些地方迟迟未能设立巡警机构,仍命令以编查保甲的方式调查户口。对安徽巡抚来说,这也许是权宜之计,却与民政部的调查务以确实为主、应力除从前保甲虚行故事之积习的要求相违背。

按照民政部章程,查户应分两阶段进行。然而实际情形也较为复杂。至19103月,河南省已进行第四次调查,须重新调查的原因每次均不同,或因分区不详,或民教不分,或城乡分别不明晰。其中的缘由,与阶段的划分并无直接的关联。像河南这样多次调查的情形,在各省各地都会或多或少的存在,因为须重新调查的原因同样存在。事实上,民政部、各级监督都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视,对不实的、有疑问的,均会发回要求重新核查。

以往学术界在讨论户、口数量,尤其是探讨每户平均人口数时,对一些特别形态的调查并未给以应有的重视,甚至完全忽视了其中一些类别的调查。宣统年间户口普查中特别形态的户口调查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种:(1)少数民族户口调查。清政府对少数民族户口调查允许实行特殊政策,要求凡未设行省如内外蒙古、青海、西藏等地方应由各该管长官照民政部章程另定细则,北京大学图书馆收藏的《拟订蒙古编审户口条例》即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对满族户口的调查,民政部曾要求与汉族一样编钉门牌,调查户数、口数。作为统治民族,满族自然不能被视为少数民族,民政部这一要求,亦是当时满汉融合思想的一种反映。然而,编造户口册不分满汉的想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对满人的调查仍然依赖宗人府、内务府、旗制处等原有的旗人管理机构,而非地方政府或警察机构。(2)海外华侨的调查。1907年民政部就曾颁发表式要求驻外使领馆调查,1909年的章程再次要求驻外使领馆汇报华侨户口情况。可惜的是,最终公布出来的结果,各种华侨的数目只有58,275口,委实太少。(3)租界的户口调查。清政府曾命令地方政府调查租界户口,也曾与有关外国使节交涉,要求其同意中国进行调查。由于觉得与其行政管理权相冲突,一些租界当局、驻华使节还是拒绝了清政府的要求。(4)教民户口的调查。民政部曾通知各省另编教民户口表,并为此制定了调查表式。(5)对衙署局所、工厂、学堂、商户、庙宇、乐户、会馆、船民、棚户等的调查。其中,船户、棚户完全是人户,其他的虽然是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业团体等,但其内亦有常住人户。这方面的调查各省各地略有不同。《四川官报》曾刊登一张表,上列40余种此类户别的数据。

宣统年间的自治户口调查亦可视为户口普查的一部分,二者的关系实则一体两面的关系。地方自治是宪政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自治户口调查和户口普查均应宪政选举而起,均与民政部有密切关系,最终均由警察机构、地方绅士负责实施,调查内容也具有交叉和关联关系。不同的是,自治户口调查虽由民政部指导,但地方的自主性、自发性更为突出,主持者为地方自治机构,调查内容方面二者虽有联系但也有所区别。直隶是清末新政改革先行的省份,地方自治也走在全国前面。1906年,天津就开始试办地方自治,户口调查是确立选举人、被选举人和试行地方自治的必要前提。1907年,清政府发布命令允许各省可以模仿直隶实行地方自治,江苏省的一些地方开始成立自治试办机构,并举行户口调查。190911日,民政部调查户口章程奉旨通行全国后,江苏、湖南等省都制定了自治调查和选举调查章程。民政部先于1910年颁发自治区域调查表式十四件,1911年又制定了《调查厅州县城镇乡旧有境界及户口要例》、《城镇乡户口调查表》和《城镇乡旧有境界调查表》。就调查结果而言,各省各地自治户口调查的内容虽有所差别,但有两点是必须具备的,一是所在区域的面积和户口数,二是区域图。前者与自治区域的划分、选举人数和被选举人数的确定有关,后者与自治区域的最终决定有关。

(四)其他人口(户口)调查

1.全国性调查

为了因应新政改革之需,19071022日宪政编查馆奏请在各直省设立调查局,在各部院创立统计处。根据这份被批准的奏折,清政府迅速在上下各级建立了统计机构。12月民政部遵旨成立统计处,经过半年的试办,该部统计处拟好各项统计表式并经民政部上报宪政编查馆复核。1909311日,宪政编查馆奏定统计表总例、民政财政统计表式解说,要求各省以1907年为始基,每年一报,按照表式将统计结果上报,以供施行新政参考之用,供汇编统计年鉴之用。如前文所言,民政部所拟订的民政统计表式中有关人口(户口)统计的表式达40种。各州县理应按照期限将各种人口(户口)统计表逐层上报,后由各省汇总分别上报民政部、宪政编查馆等。奉天调查局曾申请将民政统计上报期限展限半年,宪政编查馆严令只许展限一个月。广东劝业道也曾申请将1908年统计作为第一次统计造报,宪政编查馆驳斥不准,却允许在分清年限的情况下,可将1907年、1908年两年统计并案办理。广东劝业道掌管的虽不是民政统计,但从宪政编查馆的答复来看,宪政编查馆还是坚持一年一报这一基本要求的。应该指出的是,作为办理宪政的统领机关,在户口普查的过程中,宪政编查馆也曾就如何调查户口作过指示。

19088月,宪政编查馆会奏宪法大纲并逐年应行筹备事宜。依据这份奏折,第三年应汇报各省人户总数,编订户籍法,第五年应汇报各省人口总数,颁布户籍法,第六年实行户籍法。调查户口由民政部、各省督抚同办,制定户籍法由宪政编查馆、民政部同办。调查户口与制定、实行户籍法存在密切的关系,这点在民政部奏定调查户口章程折中有着明确的论述。制定户籍法应先从调查户口入手,而调查户口应以制定、实行户籍法为指向。

据有关报道,法部为了编纂户籍法,于1909年通知各省要求按照拟定表式,进行民户统计、民籍统计、国籍统计、国户统计,并将民户分为贵族户、绅富户、上等户、平民户、下业户、无业户、不正营业户共七等。法部的通知与民政部主持的全国户口普查显有不同,不过,在实际普查中,清政府也要求王公住所钉以不同式样的门牌以示尊崇,也要求特别调查船户、棚户等,并要求调查员特别注意一些危险户别,并在备注中注明。目前还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法部的要求在全国得到推行。

学界已有人注意到甘肃图书馆藏有该省各厅州县地理调查表,并认为这些调查表是清末人口普查中基层调查信息登记汇总的简表,也有人认为是清政府为了议员选举而进行的一次普查。这两种观点并不准确。这些地理调查表,实为陆军部军咨处(后来的军咨府)发起的地理调查的部分成果。依据甘肃各厅州县地理调查表,这次调查的内容主要由乡村镇名目、方向位置、离城里数、户数、人口、附记和区域图等部分组成。1909年华阳县向四川总督禀告有关地理调查的情形。据其禀告,1908年底,陆军部为了辑制行军地理图,要求各省各厅州县将相关内容调查明确,以资参考。是次调查以城市村镇为经,方向、里数、户口、附记为纬,并绘制区域图以辨方位,而署局之建置、学校之成立、庙宇之兴废、古迹之流弊、井堰之疏凿、山川之险要则作为附记于图标内分别注明。c显然,甘肃地理调查表与华阳县所言具有较强的一致性。陆军部要求调查的咨文,至少得到甘肃、四川、直隶、吉林、江苏、江西、安徽等省的响应,但最终将调查表填写完毕汇报给陆军部的却较少,直到19105月前陆军部只收到四川70余州县填送的地理调查表。

190710月,民政部上奏要求各省每年都填写地理报告表(土地报告表),但民政部的地理报告表式并不包含人口(户口)一项。可见,陆军部的“地理调查表”与民政部的“地理报告表”并不是同一事情。不过,在现实调查汇报中,则有可能被当作同一事情来处理。

尽管全国性调查发起者各异,但最终实际调查承担者均是基层官员和地方绅士。除了人口调查外,清政府各部门还发动了其他全国性的调查,加之清政府的一些新政措施和各省倡导的调查,这些都有赖基层官员的落实和地方绅士的配合。正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官员、地方绅士被迫陷入疲于应付的境地。

2.地方性个例调查

比较常见的是因治安、清乡需要而作的调查。维持治安是传统保甲、团练和近代警察的重要职责,而调查户口(人口)则是维持治安的一个重要手段,有时也被视作前提。清末报刊杂志对此类调查的报道很多,此处不再赘述。应该提到的是,当时一些调查者还将治安户口调查与将来实行地方自治联系起来。另外,1906年杭州拟对新城客民进行调查,1910年江苏巡抚应驻军要求命令警务公所调查元和县朱家庄户口,虽然较为特殊,但亦可视为治安户口调查。

地方行政管理区域的变更、设立,往往也需要调查户口。1907年,民政部参议厅提议东三省将新设厅州县各属疆界界址、村镇名目、距城道里、户口数目调查清楚,并报告民政部。1910年,民政部奏请饬令云贵总督派人测绘新设永康州的地图连同户口清册一并报部存案,以便划界。1911年,奏请下令凡改土归流的地方应划清行政区域并调查户口。

受灾的地方在救灾时,也常常调查户口,以确定被救助的对象和救灾物资分配方案。1901年,江西九江府江北地区遭灾,苏皖筹赈公所对受灾田亩和户口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调查。1909年,江苏海州发生水灾,筹赈总会调查被灾人口,并公布所需预算,目的是要向社会筹集救济款,发动社会踊跃捐款。

另外,调查主体也会根据其他需要而进行调查。如1904年河南南阳县知县潘守廉,调查南阳县的户口、物产、畜牧等,并绘制有《南阳县全境舆图》。潘的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战思想。一些地方为了兴学,在调查学务时,也调查学龄儿童人数,甚至会调查当地的总体户口状况。有些地方还调查了当地户口职业情形和某类职业的户口状况。

3.特别调查。

较为引人瞩目的主要有以下三种:

首先是烟户调查。这里的烟户,专指含有吸食鸦片之人的家庭,非指一般民户。清末,调查烟户,被当作禁烟的一种重要手段,一般由禁烟公所主持。调查后,编列特殊的“烟户册”,并在烟户门首编钉特殊的门牌,使人一看便知此户是烟户。

其次是对移居东北的韩民的调查。此类调查,涉及对在华韩民的管理,也涉及中朝、中日关系,被当作维护有关地区的行政管理权甚至领土主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法。《东三省政略》就载有相关韩民调查表。

再次是对外国人的调查。曾有人调查东清铁路沿线、营口埠中外人口,也有人对黑龙江对面俄屯的户口进行暗访。民、教矛盾是近代中国比较突出的矛盾,地方政府及时调查、了解辖区内教堂外国传教士和教民户口状况显得尤为必要,在1909年奏定的统计表总例中,宪政编查馆也曾要求各地每年按照表式填报在华外国人口和教民人口的统计表。1905年江苏省曾命令苏州三首县调查教堂现存户口确数。19092月署理伊犁副都统咨呈军机处宁远县传教士名籍和教民数目清册一本。

 

四、调查结果之构成及户口普查结果再讨论

 

无疑地,清末近代人口(户口)调查应比上文归纳的更为丰富多彩。由于年代久远、保存不善等原因,现存下来的清末人口统计调查材料较为零落。也由于个人精力有限,未能充分利用全国各家档案馆、图书馆馆藏的有关材料。相信还有一些材料,也许是非常重要的材料,尚存于世,有待学术界、档案界进一步挖掘、整理。

(一)调查结果之构成

根据笔者已掌握、已了解到的材料,清末近代人口调查的结果大致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单重单层级或单个调查结果。所谓单重单层级,以陆军部地理调查结果最为典型。陆军部的地理调查虽为全国性调查,但其最终成果基本上是各省的厅州县地理调查表的汇总。各地巡警(警察)机构所从事调查的结果今天已难以发现,从《天津人口史》所引用的有关人口统计表来看,天津巡警总局的调查成果应属于单重单层级,但依据《天津巡警总局重定调查户口要规》,天津人口调查结果应该还有各分局、区户数移动簿,各分局、区户口草册、清册等,显然应可归为多重多层次调查结果。

单个调查结果往往表现为一篇调查报告、一张统计表,或各种统计表汇总,与个例调查常常发生关联。不过,清末报刊报道的个例调查相当多,但调查成果保存下来的却很少。

另一类是多重多层级结果,以民政部主持的京师户籍调查、全国户口实数调查和户口普查为代表。此处,仅以宣统年间户口普查为例加以说明。当代学界一般仅关注到民政部调查第一次人户总数折单、汇造各省第一次查报户数表册、第二次调查人户总数折单、汇造各省第二次查报户数清册和民国元年内务部汇造的《宣统年间民政部调查户口统计表》,而且是通过王士达、陈长蘅的文章了解到这些信息。其实,依据民政部调查户口章程,调查结果还应包括各段户数册、口数册,各区户数册、口数册,各厅州县户数册、口数册,各省户数表册、口数表册,人口动态登记表,出生人口数目表册,迁移人口数目表册,死亡人口数目表册,各特别户户口调查表册等。查口票既是调查工具,填写后则是某户人口状况最原始的数据来源。各户缴回查口票所获得的调查证,有点类似于今天的户口簿。1909年浙江省针对第一阶段户数调查制定了专门的详细规则。依据该规则,其结果应包括各段户数底册,各段户数清册,各区户数总册,厅州县户数总册,厅州县户数表,全省户数表等。

(二)原始材料之收藏

就笔者所掌握的情况来看,有关清末人口(户口)调查的原始材料主要藏于以下几类地方: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该馆收藏了大量的有关户口调查(含传统调查、近代调查)的奏折、往来咨文、一些调查表式及其他公文,同时收藏了一些调查成果,既包括传统调查的成果,最具代表性的为1906年的《广东省户口调查清册》,以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结算法来标识各州县男女人口增减变化;也包括近代调查的成果,如《民政部具奏遵章第一次人户总数折单》、民政部《奏报遵章调查第二次人户总数折单》《民政部汇造各省第一次查报户数表册》《民政部汇造第二次查报户数清册》自治区域表、一些省份上报的户口统计表和驻军旗户册,以及1908年京师各种特别户调查表册、铺户人数增减表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该馆还收藏了1911年京师出生人口数目系列表册,这是学术界未曾注意到的。

2.一些图书馆,如国家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甘肃图书馆均藏有清末户口调查材料。国家图书馆收藏的旗民比丁册、户口册和京师内外城统计书等,北京大学图书馆收藏的《江都县宜陵镇西广德乡彰墅庙户口一览表》,甘肃图书馆收藏的该省各厅州县地理调查表均很有特色。有关图书馆收藏的《东三省政略》《民政部统计书》《民政部调查京师内外城并区后最近户数表(光绪三十四年)》等也包含相关人口统计材料。

3.地方档案馆,如四川、江苏吴江档案馆等也藏有相关材料。其中江苏吴江的档案先被汇编成册,后被《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收入公开出版。

4.清末报刊杂志。清末报刊杂志刊载了大量有关人口(户口)调查的奏折、上下级往来公文和一些统计报告(表),有关人口调查的消息、结果的报道以及与人口调查相关的其他材料。

5.台北“故宫博物院”。该院收藏的主要是有关人口(户口)调查的奏折。

6.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该馆收藏的主要是涉外户口调查档案。

此外,国民政府成立后,内政部曾发文要求北平档案保管处将前清光绪三十四年至民国元年的户口文卷检运到部。这些档案文卷包括民治司、疆理司户籍卷112724包,各省户口表册272包,度支部移交民治司户籍卷43611包,疆理司过继卷27511包,民政部汇造各省第一次查报户数表册、民政部汇造各省第二次查报户数表册、内务部汇造户籍表册等各种表册55捆,度支部移交11卷、吏部移交5卷又27卷共1包,内外城各区调查户口册112本、光绪三十四年各警察局稽查户口清册50本共25包,满文驻防丁册样本1包,总计83包。这些材料数量巨大,户口普查资料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这些材料对研究清末户口状况非常重要,它们是否还留存于世,是否静静地躺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或其他某个地方的角落,不得而知。

(三)户口普查结果准确与否之讨论

前文已指出,何炳棣从研商普查机构及其效能出发,认为清末户口普查结果不足信。其实,具体调查者为谁并不是决定调查结果准确与否的主要因素。即使调查者全为警察,也未必能确保结果准确,因为当时警察队伍除了有少数警察学校毕业生外,多数还是由旧式力量组成,如1902年福建、安徽芜湖开办的巡警分别由原来保甲局、保卫营改组而成,1905年天津组建四乡巡警,规定每50100户挑一名年力强壮、粗识文字者即可充任,1906年江西直接将绿营改为巡警。何炳棣以广西、广东两省反对户口调查风潮为例,说明普查进行得匆忙而混乱,进而质疑普查结果的准确性。这只是观察问题的一个角度,如反过来观察,这岂不说明,清末户口普查已深入穷乡僻壤?事实上,有些地方的调查还是比较细致的,如四川华阳县创办讲习所对调查员、调查长进行岗前培训,许多地方都张贴白话告示,宣传调查的好处,其中江苏宜兴新任知县的告示较为通俗易懂,据报道,安徽南陵县发生系列滋事事件,目的是要索回调查员已填好的各户人名草册,江宁乡民之所以起衅,是调查员调查了乡民的生日时辰,当地又恰逢时疫盛行,有一家全部死亡,遂致谣言流传。

就所须调查的户和口这两个基本元素而言,并不需要对近代人口知识有多深的了解。调查员是否认真负责,调查前是否经过深入、适当的宣传,地方政府能否给以必要而强有力的支持、协调,出了问题能否积极妥善的处理,民众对调查是否有一定的了解,采取的是抵制、隐瞒还是相对合作的态度,是影响调查结果准确与否更为重要的因素。

正如王士达所说,清末户口普查承上启下,也深入民间,这是积极的一面,但在调查中也确实存在许许多多影响结果准确性的不良做法和不利因素。

除了实际操作过程存在各种不良做法外,从人口学的角度而言,此次调查存在如下不足:

首先是调查标准时间不确定。调查的时长原计划持续五年,后因决定提前立宪,调查的时长也随之缩短为三年。这三年全国各省厅州县人口状况都有可能产生变化,具体民户的户口状况甚至会发生突变。其次,对常住户口和籍贯户口并未进行严格的区分。再次,调查结果所显示出的性别比、各年龄段间的人口比例不符合一般人口规律。

由于原始数据的缺失,也由于原始数据并不十分可靠,欲准确计算或估算出宣统年间的户口数量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本文并不打算像已有研究那样对清末人口进行估算,这里只想指出以往研究未曾注意到的清政府要求调查的户口项目和实际调查中出现的一些情况,这些项目、情况实实在在存在,对清末的户和口总量的估算、计算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这些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可能少估的情形。

1.一般民户的户、口漏报现象。在近代中国人口调查中,女性漏报瞒报、小孩少报的现象比较常见。宣统年间户口普查的结果也间接地说明了这一点。在实际调查中,整户整户的遗漏也是有可能的。依据有关奏折,乾隆年间浙江民户户数即达到4,029,487户,男女大小达到20,221,402丁口。太平天国运动时期,浙江户口遭受极大损失,1868年浙江男女大小只有6,429,804丁口。同治年间,浙江户口增长极为缓慢,1872年,浙江男女大小才有6,643,333丁口。光绪年间,浙江户口有了较快的增长,光绪三十二年(1906)浙江男女大小统计12044325丁口。这样的增长很不正常,对此,较为合理的解释应是同光年间的浙江户口申报流于虚应故事,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根据陈长蘅的估计,1911年浙江户数为4,251,383,口数为18,072,226,户数比乾隆年间高,口数较乾隆年间还低。相对于五年前,大量的户、口应被登记、检查出来。根据有关材料,1908年黑龙江户、口的数量分别为170,733户、1,261,281口,或213,090户、1,455,657丁口,而1911年则达至269,433户、1,858,792口。这可以说明,1908年黑龙江有大量的户、口没有被调查、登记出来。广西临桂县1909年调查所得人口总数为286,890人,1910年则为320,876人。后者比前者增加了33,986人,增长了11.85%,显然,1910年调查检出了更多的户与口。

2.特别户调查问题。清政府曾要求调查衙署局所、工厂、学堂、商户、庙宇、善堂、乐户、会馆、船民、棚户等特别户,并规定这些特别户如住有人户,这些特别户列为正户,人户列为附户。但在有些地方的人口统计中,除了正户、附户外,还出现了不列户、假定户户别的数据。京师曾对铺户、庙宇、乐户、会馆、报馆、衙署局所等作过较为详细的调查、登记,湖南曾调查过船户,山西也曾汇造过户口和工厂人数表。在民政部汇造的《各省第一次查报户数表册》中,江西省船户户数也赫然列于其中,那么其他省份是否较为严格地调查过这些特别户,并将特别户列入整个户口统计之中?

3.少数民族户口问题。清政府对少数民族的户口调查实行特别措施,但许多地方的少数民族的户口并未得到有效的、确切的调查。西藏地区未经调查,广西一些少数民族户口未编入调查,奉天醴泉蒙人不服调查,一些省份土司统治地区的户口未能按要求调查。19091月贵州巡抚庞鸿书曾奏请切实调查苗族户口,一个多月后,他上奏汇报贵州编查户口情形,苗族户口依然由土司造报。

4.租界、商埠人口。普查期间,清政府曾特别要求调查商埠、租界人口。在民政部汇造的《各省第一次查报户数表册》中,江苏、江西、广东等省的商埠户数被单独列出。由于租界当局的阻扰,清政府未能在租界中进行实际的户口调查。各省是否将本省的商埠、租界户口统计入本省的户口总量中?又如何得知租界户口的确数?

5.华侨人数问题。清政府曾要求驻外使领馆按表填报华侨人数。在民政部《改正侨居各国华民人数表》中,华侨人数只有58,275,显然过少,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最终汇总的全国人口数中,凡具有中国国民资格的华侨理应被统计在内。但如何认定华侨的中国国民资格,既牵涉中国国籍政策,也牵涉华侨所在国、地区的国籍政策,非常复杂。而在当时并不具备前往各国进行详实调查的条件。直到现在,华侨华人到底有多少人,仍然是未解之谜。

6.有些省还有一些厅州县未及上报户口调查结果。

第二种,可能多估的情形。

清政府虽然要求调查人民的籍贯,并将虽在本地常住但籍贯不在本地的人也纳入调查,但并未明确要求原籍所在地将这部分人排除出户口总数统计之外。东三省移民多数来源于山东,其中许多人是季节性移民。当东三省统计这些移民时,其原籍地是否也给以统计?奉天辽源州1911年统计人口时,发现本年人口总数比上年夏季少,原因是外城垦户多有春种时来秋收后回籍者。

第三种,不能确定的情形。

1.行政区划的新设、调整。在三年普查期间,东三省曾新设一些州县,西南诸省改土归流也曾新设州县,由于实施自治的需要,一些地方的自治区域也曾作过调整。所有这些,都给所在地方的户口调查带来不确定性。

2.未确定调查标准时间。三年中各地人口既有出生,也有死亡;人户既有新增,也有消亡。

3.延吉等地的韩民户口数问题。清政府1909年才颁布《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颁布前已采取措施,要求在华韩民剃发易服、领照纳租,与华民一律编籍为氓。颁布后,韩民必须依据国籍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才能加入中国国籍。取得中国国民资格的韩民才能、也应该纳入最终户口总数统计之中。然而,哪些人已取得中国国民资格,取得中国国民资格的韩民人数有多少,在现实中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五、清末近代人口调查的多样性、复杂性

 

依据现有史料,清末近代人口调查的多样性、复杂性大致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概述。

首先是调查本身的多样性、复杂性。

前文已多有交代,这里不作详论。整体而言,各种调查的调查主体,调查的目的,调查的内容、程序、做法均不尽一致。清末近代人口调查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不过,多数调查没有留下调查结果,只有报刊杂志对其进行过报道。

宣统年间的户口普查,虽有民政部的统一部署,但各省各地的具体落实、具体表现也不尽一致。其间,由于提前实行宪政,调查进程大为缩短,由预订的五年缩短为三年,且由于时局的变化,一些省份未能最终完成调查任务,民政部也未能汇总最新全国调查结果。

与人口是一个社会的基础相一致,清末户口普查与新政改革的各个方面也发生密切关联,其本身亦被视为新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应宪政选举的需要是户口普查的直接原因,然而,清政府实施户口普查的目的并不仅仅如其向民众宣传的那样,只是为了宪政选举。在调查户口章程折中,民政部明确指出,划分自治区域、普及教育、征集民兵、整理租税等无不以户籍为根本,各国均以户口为内务行政之大端。同时,要求另行调查学龄儿童数、壮丁数,无疑亦与兴办教育、征集民兵有关;要求调查员注意一些危险户别,也无疑与维持治安有关。在完成户数调查后,要求各地进行户口变动登记,则是实施近代户籍管理的一个尝试,而实施有效的户籍管理则是近代社会治理的基础。此外,户口普查所引起的反抗风潮,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触动了清政府统治的根本。

在调查过程中,户口普查与地方自治区域调查交织在一起。清政府将地方自治划分为城、镇、乡三级,并依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对自治区域进行确定或调整,有些地方为了划分、调整自治区域甚至发生了激烈的争执。人口多寡、男性纳税额是计算选举人、被选举人数的两个重要指标。因此,自治区域户口调查又与选举调查紧紧联系在一起。自治区域的确定、调整势必对户口调查产生影响,调整后的区域有重新进行户口调查的必要。清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可以视为其近代化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政权触角亦有可能凭此由县城延伸至镇、乡等广大乡村地区。

其次是近代人口调查中的传统因素。

这又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直至宣统年间,传统户口调查一直存在。自1740年开始,清廷一直要求各省每年上报民数。上报民数,行久渐成故事,有些省虚假捏报,有些省则不按时造报。但这事一直坚持至宣统年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有一些督抚上报民数的奏折,其中光绪年间以浙江省为最多,也最为连续,其次是安徽省。19073月的报刊曾登载一张光绪三十一年(1905)各省户口统计表。1908年,也就在民政部发起调查全国户口实数期间,该部上奏要求各省妥筹办法查报民数,该折声称,度支部已将各省光绪三十二年民数清册移交民政部,凡未报的省份应由民政部催取。1909年,湖南省按要求上报光绪三十四年民数、谷数,贵州省详报保甲调查汉民民数的经过和结果。1910年,度支部、实录馆由于各自业务需要,还发文要求各省造报民数。四柱户口清册,是传统户口调查结果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1908年,湖广总督曾上报光绪三十三年湖北的四柱户口清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也藏有一本1906年汇成的广东省四柱户口清册。

另一方面,清末户口普查中含有大量的传统因素。各省调查实际承担者依然以广大士绅为主,调查户数、口数、编钉门牌等做法在传统的保甲调查中也较常见,一些地方的敷衍塞责,与传统调查如出一辙。

当然,受近代人口调查及其理念的影响,一些传统调查也呈现出近代特性来。如1908年民政部要求各省造报民数,必须按照民政部所拟表式据实填写。19091月,贵州巡抚庞鸿书奏请切实调查汉、苗户口,这已突破以往苗族户口由土司造报的传统做法。

再次是清末近代人口调查与外国人在华人口调查发生交错、碰撞。

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国近代社会半殖民地性质的一种反映。清末外国人在华对中国人口状况的调查大致可以归为四类:第一,学者或学术组织的调查。如俄罗斯地学会曾对中国人口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于1894年公开发表。第二,海关的人口调查。清末海关的人口调查与地方政府密不可分,各地海关常常照会清地方政府请求调查所管地方的户口,以往学术界在探讨有关问题时,尚未注意到地方政府在海关人口调查中的角色和作用。第三,殖民者在租界、割让领土内的调查。英占香港后、上海设租界后、日本割占台湾后都曾进行过户口调查,甚至是定期调查。第四,殖民者对中国人口的非法调查。如18991901年俄人在营口编钉门牌、进行户口调查。1896年,日本意图在山东威海进行户口调查。19071909年日人试图在中国延吉编钉门牌、调查户口。编钉门牌、调查户口,进而施行户籍管理是主权国家应有的、专属的权力,日本人、俄国人的行为显然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行政管理权。更有甚者,日本军方为了侵略需要,1905年竟然派人深入顺天府乡间调查户口和纳税情况。

国人从事的人口调查与后三者均曾发生过程度不等的交错或碰撞。海关的人口调查本与清地方政府户口编查密切关联。租界被殖民当局视为禁脔,殖民当局严防中国政府涉足。1899年,沙俄就拒绝了盛京将军调查金州租界的要求。宣统年间,上海租界当局也一再驳回清政府调查租界户口的请求。更为可悲的是,调查本国教民户口本来完全是自己主权范围之内的事,但个别地方政府错误地致函当地教堂,从而引来外国领事的干涉。针对殖民者的非法的人口调查,中国政府一面展开交涉,一面在东北尤其是延吉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户口调查。韩民越江移垦中国东北,本是一种正常的移民现象,但经过日本一番操弄,俨然已成为日本介入中国东北地方事务、侵略中国东北的一个媒介。

综上可知,清末国人从事了大量的近代人口调查。不过,当时是近代人口调查初起的时期,近代人口调查还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调查过程中,也存在各种不良的做法。如果以西方比较完备的人口调查制度来衡量,国人的这些调查与其差距还较大。这恐怕也是何炳棣对宣统年间户口普查评价较低的重要原因。但如果将近代人口调查与传统调查相较,并照观其所受近代知识、理念的影响,还是会发现其具有不同的时代特征。揆诸当时历史情境,或可给清末近代人口调查归纳出一个判断标准:受西方、日本近代人口统计学理论、知识或理念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以近代人口统计方法进行的人口调查,均可归为近代人口调查。还应该指出的是,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日本,人口统计学都在不断发展进步着,人口统计、调查也随之得到不断发展、完善。同样,在中国,近现代人口调查也处于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本文原刊《清史研究》2020年第1期第25-43页,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2020年第5期转载。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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