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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至清初卫所空间形态与地理志书书写
来源:《历史研究》2024年第2期 作者: 傅林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4-30



明代根据职能的不同,将卫所分为卫、屯卫、陵卫、护卫及军民指挥使司等,并因所处地理位置不同,有“在京”与“在外”、“腹里(内地)”与“边方(边地、边)”、“沿边”与“沿海”之分;或根据与府州县是否同城,有“同城”与“专城”之分。在明代地理志书中,一部分卫所的记载体例与府县相同,另一部分被记于驻地所在府州或土司各卷“公署”等子目中,是编纂者通过书写格式差异对卫所的又一种分类。清修《明史·地理志》以“实土卫所”专称与府县记载体例相同的卫所,但未解释何为“实土”。由此,卫所又被清人分为“实土”、“无实土”两类。

1935年,谭其骧对实土卫所进行解释,称卫所“本与地方区划不相关。洪武初或罢废边境州县,即以州县之任责诸都司卫所;后复循此例,置都司卫所于未尝设州县之地,于是此种都司卫所遂兼理军民政,而成为地方区划矣”;并特别说明《明史·地理志》“无实土者不载,以其与地理无涉也”。简言之,实土卫所兼具“地方区划”(即行政区划)的性质,无实土卫所与“地理”无关。1991年,他进一步强调,“所谓实土卫所指的是设置于不设州县处所的卫所,无实土卫所则指设于有州县处”,指出两类卫所与府县空间位置关系的不同特征。19861989年,顾诚提出多个关于明代疆土管理和卫所制度的观点,如“明代军事系统的都司(行都司)、卫、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一种地理单位,负责管辖不属行政系统的大片明帝国疆土”;“在内地人口比较密集的地方设置的卫所也有一块不属州县管辖的屯田,严格地讲也是一种地理单位”。两人均言及“地理”,观点却似乎相左。

府州县、卫所及土司,三者各自拥有行政空间,地理志书必须在行政区划范围内记录府县、卫所、土司和其他地物。明人谓卫所为武制,“以地立,以人举,以政行”。近年来,有关明代卫所“人”、“政”的研究取得很大进展,本文将从空间角度对卫所的“地”作进一步探讨,考察不同类型、时期的地理志书如何记载卫所,分析其中不同的记载格式、一些互相矛盾的记录和编纂者的言论,以厘清明代和清初人们对卫所空间属性的认识。此外,实土卫所管理着大片疆域,无实土卫所也占有大量营盘、屯田,梳理、解释府州县与卫所作为地理单位在空间属性上的差异,可以推进对明代地方治理特点的认识。


一、地理志书中的两种书写体例与实土卫所


《明史·地理志》有关卫所的记载,明显受到明代及清初地理志书影响。下文将重点考察地理志书如何记载卫所、书写体例反映时人怎样认识卫所与府县空间关系,以及少数卫所的特殊记载样式或书写体例变化,反映当地怎样的政治地理情形。

(一)两种基本书写体例的形成与规范

明代全国《一统志》、各省通志对卫所有两种书写体例,一种与府州县相同,另一种记在府州或土司各卷之内。这两种体例始于洪武年间。洪武中成书的《大明清类天文分野之书》,以府级政区格式记载了四川平越军民指挥使司、辽东都指挥使司,以州县格式记载了辽东都司下属盖州等卫所。在《凡例》中亦谓:“今将直隶府州县,及十三布政司、辽东都卫府州县数分配十二分野、星次,大略见于后。”显然,该书编纂者认为“州县皆未立”的辽东都卫(正文中为辽东都司)镇区域,与府县一样是国家疆域的组成部分。现存洪武年间纂修的方志记载了坐落于府州境内的苏州、太仓、永州、靖州等卫,承袭了志书记载境内其他机构的传统。景泰《寰宇通志》和天顺《大明一统志》(以下简称“天顺《志》”)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天顺《志》后成为各省编纂通志和地方志的样板。由此,以府县的体例记载部分卫所,初见于洪武中,成型于景泰、天顺年间,体现了《一统志》编纂者及朝廷官员的普遍认识,并形成以下三方面规范。

其一,一部分卫所以府、直隶州的体例记载,自成卷目,子目也相同;另一部分卫所记载于其所在的府州之下。以《寰宇通志》为例,前者如卷100《宁夏》有“建置沿革”、“郡名”、“山川”等子目;后者如卷13《苏州府》“公廨”目中有苏州、太仓、镇海三卫和吴淞江、崇明两守御千户所的简单信息。

其二,一些同城之卫作为一个整体被记载。宁夏城初置宁夏卫,增置宁夏前、左屯、右屯、中护四卫。《寰宇通志》以“宁夏”(目录中为“宁夏卫指挥使司”)为名,记载宁夏城五卫,可解读为五卫共在一个区域。天顺《志》中的“宁夏卫”包括宁夏、前、左屯、右屯四卫,职能不同的宁夏中护卫被置于该卷“公署”中,记载更为严谨。驻地不在宁夏城的宁夏中卫单独成卷,表明其自成区域。正统《宁夏志》将宁夏地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记载,同时在“属城”子目中记载灵州(灵州千户所)、应理州(宁夏中卫)、韦州城(宁夏群牧千户所)的沿革,表明各属城与宁夏城有所不同,即异城的宁夏中卫、灵州所与宁夏城诸卫处于一种模糊的分离形态。《一统志》的记载使这种异城卫所之间的界限更为明确。同城之卫在地理层面被视作一个整体,与卫所的制度设计有关。卫兵力有限,对重要城池的守卫力有不逮,只能派驻数卫同驻一城,共同防卫某一区域。这与同城州县分疆而治不同,在千户所、百户所层面也是如此。因此,同城数卫或数所共同守护一座城池并有共同的防区(信地),相互之间没有政区地理上的界限,可能只是在守城的营盘上有所区分。个别同城之卫情况不同,如建昌卫与建昌前卫有编户十八里,似各有管辖之民众与区域。

其三,部分卫所的行政层级与文本记载层次存在差异。大部分实土所以府级政区的格式记载。万全、辽东两都司和四川、陕西两行都司以都司或行都司为整体,以府级政区的格式进行记载,下属各卫以县级政区的格式记载,造成这些卫所的行政层级与文本记载层次不一致,卫对守御千户所的统辖关系也被文本体例遮没。如四川行都司下辖建昌等6卫,形成6个地理区域;各卫下辖守御礼州等7个千户所,其中2个千户所共守礼州城,又形成6个次一级地理区域。在天顺《志》和万历《四川总志》中,这些卫所的记载体例相同,只有通过具体内容才能了解各卫对千户所的统辖关系。

明代各省通志对卫所的记载主要也是这两种体例。在现存南直隶和山东(不包括辽东都司)、河南、山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等省的通志中,只有第二种体例,卫所被分别记载在“城池”、“军事”等子目下。陕西、四川、云南、贵州、湖广五省通志中,两种体例并存。

景泰《寰宇通志》、天顺《志》和万历《大明一统志》(以下简称“万历《志》”)中以府县体例记载的卫所,除贵州和云南的个别卫所外(见下),其他各卫所境内均无州县。前引谭其骧观点是对这种现象的归纳,即按卫所与府县的空间位置关系——驻地是否在州县境内,被分成两类。为何同样的卫所会被区别对待?天顺《志》谓:“疆理之制,则以京畿府州直隶六部,天下分为十三布政司……以统诸府州县,而都司卫所则错置于其间以为防御……边陲之地,都司卫所及宣慰、招讨、宣抚、安抚等司,与夫四夷受官封执臣礼者,皆以次具载于志焉。”此处“疆里”指明朝疆域。卫所与府州县的空间关系被编纂者作了这样的定义:府县地区的都司卫所是“错置”于府县之间,其职能是“防御”;边陲地区的都司卫所和土司则与府州县相似,都是国家疆里的组成部分,因而“皆以次具载于志焉”。

(二)特殊记载与省情差异、认识变化

一些省份政治地理情形复杂多样,或是编纂者的认识有所不同,在《一统志》和部分通志中就有了少数坐落在府县境内、以实土卫所体例记载的特例。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云贵两省部分与府州同城之卫以府县体例被记载。在《寰宇通志》中,贵州普定、新添等10卫被记载为实土卫所,天顺《志》增加了安南卫,万历《志》将普定、都匀、清平、安庄卫改为无实土卫所。弘治、嘉靖、万历3部《贵州通志》虽然体例有异,但记载的实土卫所数量相同,即龙里、新添等14卫和黄平、普市2御千户所,贵州、贵州前、都匀、普安等卫及隶属于湖广都司的平溪等卫均在各府州的“公署”目中记载。其中一些卫先后与府州同城,打破了上述记载体例,需逐一分析。

都匀卫在《寰宇通志》与天顺《志》中为实土卫所。弘治七年(1494)置都匀府,与卫同城,3部《贵州通志》和万历《志》由此记载为非实土卫所。天顺《志》成书时间在前,记载格式符合体例。《寰宇通志》与天顺《志》成书时,普定、安庄、安南3卫虽不在府县境内,但只有防区而无辖区(不辖土司),不符合下面将要探讨的卫所与土司空间关系。3部《贵州通志》成书时,普定、清平、安庄、安南4卫或与州县同城,或只有防区而无辖区。

这种现象的形成大致有三方面原因。首先,从区域范围来看,卫境(防区域)往往比同城州县辖境更宽广,如安顺州“南抵定番州界,六十里,北抵镇宁州界,三十里”,同城普定卫“南抵金筑安抚司界,二百二十里,北抵(贵州)宣慰司界,二百七十里”,两者接壤的行政单位不同,里距差别很大。贵州与其他各省不同,先有卫所,再设府县,形成卫所、府县、土司的插花形态,“合属府州、卫、土司,多联络一方,且并治城而不相属者,析之则离,合之则混”。三者合一是较明确的区域,三者分载则很难区分。徐霞客在日记中写到,普定卫与安顺府、安庄卫与镇宁州、安南卫与永宁州同城,“考《一统志》三卫、三州,旧各有分地,‘卫’俱在北,‘州’俱在南。今州、卫同城,欲以文辖武,实借武卫文也。但各州之地,俱半错卫屯,半沦苗孽,似非当时金瓯无缺矣”。他注意到《一统志》中的卫、州各有“分地”,相互分开,而现状是州地与卫地、苗地(土司)错杂。徐氏客观描述了当时现状,也反映了他以内地的经验去观察、认识贵州。

其次,贵州有以卫所为主的传统,府州县处于次要地位。王士性指出,“贵竹、粤西两省,杂以为僮夷苗,主以卫所,间以土酋,咸不成省”。“府与卫同城者,书府书卫;卫与州县同城者,书卫书州县”的原则,虽然只是舆图编纂中的一项规定,但从侧面反映了贵州政治地理的特殊性。都匀置府以后,同城的都匀卫就被3部通志列入无实土卫所,说明“书府不书卫”这一原则被较早确立并得到志书编纂者执行。

再次,正统三年以后,普定、安庄、安南3卫长期领土司,只有屯防区域而无辖区,3部《贵州通志》将3卫与坐落在四川境内的永宁等卫以府县体例记载。这说明卫所在贵州地区长期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已形成与其他各省不一样的观念和传统,将卫所屯防区域视为本省版图的组成部分。

第二种,山西、陕西两省对阳和诸卫、榆林卫的记载存在差异。《一统志》为全国性志书,所载卫所与府县的空间关系比较笼统。山西行都司的阳和诸卫与大同府、陕西榆林卫与延安府的空间关系有相似之处,但在各自通志中的记载体例不同,提供了卫所与府县空间关系的微观样本。

山西行都司与所辖大同前、后2卫同驻府城,其余沿边各卫不与州县同城。大同府各县分布在府境中南部,北部仅有附郭大同县,大片区域不属于县境。通过核对小地名,可知大同右卫、阳和等卫驻地虽在府境内,却在县境以外。正德《大同府志》记述山川时,先以府城,次以天城、阳和等卫城和井坪堡城,最后以各县为方位进行记载;土堡也是以各卫所州县为单位进行记载。这些表明阳和等卫、井坪千户所都有或曾经有过管理区域或防区。成化《山西通志》与《一统志》相同,将行都司与山西都司各卫以相同体例记载,无天城等卫的山川。由此可知,卫所驻地虽在县境之外,并且有大片管理区域,但由于坐落在府境之内,仍被志书编纂者视为无实土卫所,反映了编纂者严格判断卫所与府县空间位置关系的一面,即实土卫所驻地必须在府境之外

榆林卫位于陕西北部延安府北端,设置于成化六年(1470)。弘治《延安府志》在肤施县“公署”目中有延安卫、榆林卫,说明编纂者将两卫视作无实土卫所。在嘉靖《陕西通志》中,既在延安府“疆域”目中记载“其榆林卫东至山西白沟营五百九十五里,西至宁夏长宁墩界五百九十里”,又在宁夏中卫与岷州卫之间记载了榆林卫,前后矛盾,而万历《陕西通志》的记载与嘉靖志相近,说明两省的认识有所差异。


二、卫所与府县、土司、军镇城堡的空间关系


明代有相当一部分卫所坐落在府县或土司境内,它们有军事上的营盘,有一些不属州县管辖的屯田,或有城池。下文将重点考察明人怎样认识卫所与府县、土司的空间关系,它们的关系受哪些因素影响,军镇制下的城堡管理区域或防区又对卫所空间带来哪些冲击,进而解读地理志书中一些看上去矛盾或不符合书写体例的记载。

(一)卫所与府县

明人常说卫所“错置”、“错落”在府县地方,或“合为郡,合郡为省,合省为天下,而卫附焉”,或“我朝酌古准今,既设郡县,而复于要害之地设置卫所,参错其间”,比较宏观或简略地叙述坐落在府县境内的卫所与府县的空间关系。地理志书纂修者多是文官、文人,对卫所的记载可能会有一些倾向性。军镇志、卫所志的监修者多为武职,修志目的是“志武制也”,从中可见武职官员对卫所与州县关系认识之一斑。

一些卫志明确记载本卫坐落在府县境内。金山卫为沿海专城之卫,正德《金山卫志》有“边域”而无府县志那样的“疆域”,四至记载的是防区的范围;明确记载卫所、营堡坐落在各县乡保之内,卫城和金山营在华亭县仙山、云间两乡,青村、南汇嘴2千户所在上海县长人乡。嘉靖《临山卫志》谓“卫坐余姚县东三里三都”,“今卫在会余姚之封域中焉”,与《金山卫志》的观念相同,并特别说明所记山川属于府县,“郡之山川近连卫之四望者,正所以表有土之险固也”。

卫所志中的“疆域”多为防守之界与递报之程,所记四至八到数据需要具体分辨,大部分是卫城距相邻府州县城、城堡的里距。如山海卫“东三十里至辽广宁前屯卫中前所,南十里至海,北八十里至义院口关,西九十里至抚宁县,此延之大端也”,看上去有一个很宽广的区域,实际上屯地面积不大且散落在抚宁县境内:“析而算之,东逾关七里为关瞭望地,余悉属。西、南、北三方虽山及一市一廛,多为抚宁民赋地,卫屯、牧所散落,计仅十之一耳。”明人认为这些四至八到数据包含两层意思:古人体国经野,“必先审察疆域,以,所以慎防守之界,而递报之程也”。

卫所城池之外多为州县管理之地。志书对一些卫所区域范围的记载表面上存在矛盾,很可能指的不是同一层面的空间。首先看潼关卫。志书记华阴县“封域东包潼关,接阌乡界四十里”,阌乡县“西至华阴县界六十里”。清康熙《潼关卫志》记载了两县交界处的地名:“水桥西为陕西华阴界,至县四十里;东为河南阌乡界,至县七十里。”潼水桥即潼津桥,一名石桥,坐落在城中潼河(潼津河)上,潼河南北向流经潼关卫城。由此可知,陕西华阴与河南阌乡两县是以城中间的津河为界,指的是行政区划层面的界线,并没有因为潼关卫城的存在而发生变化。隆庆《华州志》纂修者张光孝谓:“潼关,地在三省之交,城之外,盖称狭隘,东至阌乡县界二里,西至华阴县界二里,南至洛南县界五十里,北至蒲州界三里。”“潼关”是指潼关卫城,这组数据是从卫所占有土地的层面来说的,即潼关卫除了城池外,城外东西各2里之内区域也属于卫的营盘,2里之外则由州县管理。雍正二年(1724)裁卫,五年以卫地置潼关县,“东至河南阌乡县界五里,西至满城西门外华阴县界五里,南门外不数武即华阴、阌乡二县界,北至山西蒲州府界一里”,这里的记载也是从行政区划的层面说的。改设潼关县后,东西里距从“二里”变为“五里”,应是设县时重新划定。

又如天津三卫所在的天津卫城,坐落于顺天府武清县和河间府静海县交界地带,“卫实界于两县之间也”。天津三卫屯地“俱在各州各县,远有三四百余里不等,津城附近反无统属,西门、南门以外,即为静海县地方;北门、东门以外,仅隔一河,又系武清县地方”,城外为州县所管,附城之地的范围比潼关卫更小。这里说的是雍正三年裁卫置州后的情形,也应为天津三卫存在时的状况。威海卫也是如此,“卫城建置文登县辛汪都之三里,地近海滨,城隍而外,寸土皆县治,惟险要塞墩台海口专归卫治”。除了卫城与墩台、海口由卫专管外,城外就是县署管理的地方。

(二)卫所与土司

在行政关系层面,明代土司分属府县和卫所两个系统;在空间层面,卫所驻地或在土司境内,或在土司境外并下辖土司。《一统志》中卫所的书写体例,对土司地理的记载和各省辖域的完整性产生了影响。土司地区的卫所因驻地、隶属关系不同,在通志和府县志中出现了一些特殊记载。

第一,被隐藏在《一统志》“公署”目之中的辖区。卫所驻地在土司境内,因其与土司的行政关系不同可区分为三种情形。其一,卫所下辖土司,土司辖境成为该卫所辖域的组成部分,在地理志书中以府县体例记载卫所和土司,如湖广施州卫与下辖施南宣抚司、东乡五路安抚司等。其二,卫所镇摄土司而无隶属关系,即土司隶属于布政使司或府州,相当于卫所坐落在府县境内。在志书中,土司以府县体例记载,卫所被记在“公署”目中,如贵州宣慰使司与贵州卫、贵州前卫。其三,上面两种情形兼而有之。如云南澜沧军民卫在明初辖有北胜、永宁、3土州,并与北胜州同地,澜沧卫相当于下辖3个土司。永乐四年(1406)升永宁为府,正统六年以北胜州改隶布政使司,卫仅辖蒗蕖州。从正统六年起,澜沧卫与北胜州同地,两者无隶属关系,卫对北胜州仅起镇摄作用,同时又下辖蒗蕖州。《一统志》和景泰《云南图经志书》以府级政区的体例分别记载北胜州和澜沧卫,在澜沧卫下以县级政区体例记载蕖州。

卫所驻地在府县境内,同时管辖不属于府县的土司,《一统志》将这类卫所及其所辖土司均记在府县“公署”目中。如四川重庆卫与重庆府同城,重庆卫下辖的石砫、酉阳宣抚司等被记在天顺《志》重庆府“公署”目下。该志所记重庆府四至里距,只是所辖各县的区域,不包括土司的区域。这种体例导致卫所下辖土司的地理信息没有得到记录,该省疆域存在或大或小的空白点,或者说被“隐藏”起来了。

第二,在各省通志和府县志层面,地理信息更为详细,编纂者往往采用变通的方式进行记载。常见的是将较大的土司按府级政区记载,不再考虑其隶属关系,避开了制度难点,如正德《四川志》中,播州、永宁、酉阳、石砫等土司单独成卷。另一种是在《一统志》体例的基础上进行微调。成化十九年,云南北胜州改设流官知州为正州,澜沧卫与北胜州空间关系发生了变化。若北胜州与澜沧卫依旧以府级政区记载,违反了与府县同地的卫所为无实土卫所这一准则;如仿照《一统志》体例在北胜州“公署”目下记载澜沧卫,蕖州的地理信息无法显示;但也不适合在北胜州之下、以县级政区记载澜沧卫或蕖州,因为两者无隶属关系。万历《云南通志》将北胜州作为府级政区,在其下附设“澜沧卫属州沿革”子目,内容为蕖州的地理。这样解决了州卫同城的问题,但模糊了澜沧卫的行政层级。

四川泸州卫因制度的变化,在几部通志中的记载形式前后不同。泸州卫最初与泸州同城,《一统志》将其记在泸州卷内。成化四年平定都掌蛮之乱后,该卫南迁至江安县宋江渡(一作渡船铺,今兴文县古宋镇),镇摄并管理东至永宁卫界、西至九姓长官司界、南至太平长官司、北至纳溪县界的少数民族地区。正德《四川志》对此作了变通处理,在泸州卷中,泸州与泸州卫并列叙述,先是记载“本州”、各县,再为“本卫”。泸州卫不单独成卷,但在泸州卷中又详细记载该卫地理信息。此后嘉靖《四川总志》仍将泸州卫记在泸州卷“公署”目下,保留有沿革、四至道里(辖区)。以上不同记载说明不同修志者对泸州卫的认知差异。

因史料来源、详略不同,湖广九溪卫、永定卫在通志中的记载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九溪卫在永乐四年开始管辖新设的桑植安抚司,卫下辖的安福所一开始为土官,后改调汉官;添平所、麻所起初也是土千户所,后演变为“土汉杂用”,这些千户所的辖境是土司地区,不属于慈利县。弘治《岳州府志》在慈利县下有永定等卫的记载,地理信息较为简略。嘉靖《湖广图经志书》也是简单记载了这些卫所。隆庆《岳州府志》以类似州县的体例记载安福所、麻所、桑植司的四至,在慈利县后记载了“荒缴”地区的安福所竹寨山、添平所马头山、麻寮所鼓城山等。万历《湖广总志》卷4《岳州府》“沿革”目下记有九溪卫、永定卫,并称桑植安抚司等土司隶属于九溪卫;卷6在“施州卫”之后又有“九溪永定二卫”,被合并为一个府级政区单位,记载相关地理信息。可见,府县志对卫所管辖的土司地区地理信息记载的详略,影响通志编纂者的认识和记载方式。

第三,分属两省卫所、土司辖域归属问题。贵州北部永宁、兴隆、乌撒卫分别与四川永宁宣抚司等土司处在一区域内,分属两省管辖。《一统志》和万历《四川总志》均将这些贵州卫所记载在四川土司各卷内,3部《贵州通志》则用府县体例记载卫所。这些卫所之地究竟属于哪个省?

最典型的是永宁卫、赤水卫、普市所与永宁宣抚司,它们基本上处在同一区域内,只有赤水卫南部在永宁宣抚司辖境外。永宁卫置于洪武五年,是贵州地区较早设立的卫所之一,与永宁宣抚司夹江而城。对于这一段省界,天顺《志》认为永宁宣抚司的南界(即省界)大致在赤水河一线,《贵州图经新志》认为永宁卫“北至四川纳溪县界八十里”,同时承认永宁宣抚司属于四川。永宁卫没有下辖土司,《贵州图经新志》中记载的幅员应是屯防区域。显然,该书认为两卫一所的屯防区域是贵州省境的一部分。

时人对这种现象有所评论。王士性称,贵州“开设初只有卫所,后虽渐渐改流,置立郡邑,皆建于卫所之中,卫所为主,郡为客,缪绅拜表祝圣皆在卫所”。川贵总督朱燮元认为:“昔年设立黔省之初,止置卫所而无郡县,止有屯堡而无村落。及后渐次充拓,添设府州县治。”贵州由于先设都司,后置布按两司,境内土司众多,卫所屯田与土司田地大多以插花形式存在,因而《贵州通志》的编纂者将大多数卫所视为行政区划,邻省则认为永宁等卫所是分布在本省土司境内的普通卫所。贵州、四川两省通志的记载各有依据,《一统志》编纂者站在全国高度将贵州的永宁、兴隆等卫视为无实土卫所,符合普遍准则,但忽视了贵州地情的特殊性。

明代及清初一些史料中,对湖广坐落在贵州黎平府境内的五开卫也有类似记载。万历年间,五开卫有屯田125140.3亩,屯粮16598.78石,是湖广都司屯田较多的卫所;黎平府万历六年(1578)的秋粮只有2621.99石。这种卫强府弱的局面一直延续到清初。康熙年间,贵州巡抚杨雍建描述府卫情形称:“黎平属在贵州,其黎平同城之五开卫又属湖南,地土人民数倍于黎平。”五开卫虽然屯地、户口众多,天顺、万历两部《大明一统志》、嘉靖《湖广图经志书》仍将其记为贵州境内的无实土卫所。但是,景泰《寰宇通志》谓“置黎平、新化二府于五开卫地”,王士性认为“黎平府立于湖广五开卫之中,原为犬牙相制之意”,历官兵部、吏部尚书的杨博称“黎平寄治湖广五开卫”,均是站在湖广立场,与贵州认为永宁等卫屯防区域是本省辖域的观念非常相近。

(三)卫所与军镇城堡

被地理志书赋予行政区划或“疆域”属性的边地卫所,本质上仍是军政单位。明代军事制度经历了从卫所制到军镇制的转变,各镇分路设营,戍守城堡关隘,军事指挥系统和布防格局大大突破了卫所制旧轨。军镇志又是如何记载边地卫所与城堡的关系?

仍以卫所为地理单位进行记载的,主要有辽东和甘肃等镇的志书。正统《辽东志》和嘉靖《全辽志》中,“疆域”等多个子目均以卫所为单位进行记载,同城有多个卫所者,以城为单位;分别以“山川地理图”、“卫境图”画出卫所的管理区域和至相邻卫所之界的道路里程;只有“武备”等子目以当时军事系统进行记载。

以城堡为单位进行记载的,主要有宣府镇的志书。在天顺《志》中,宣府地区的长安岭、雕鹗、赤城、云州、马营等5堡与卫所一样以县的格式进行记载。此5堡设立时间比宣府地区各卫晚一些,建于原有卫所区域外,因而5堡的防区也是万全都司辖域的组成部分。万历《志》则增加了四海冶堡。

在明代两部《宣府镇志》中,均将全镇“疆域”分为镇城和东、南、西、北、中五路。正德《宣府镇志》谓万全都司“今辖二十一卫所、三十六城堡”,即除镇城直接管辖区域外,下辖36个城堡(含卫所驻地之城堡)及其管理区域;在“治属”子目中,除镇城外,东路有永宁等6城堡,南路有顺圣东西城等5城堡,西路有万全右卫等10城堡,北路有独石城等8城堡,中路有葛峪堡7城堡;“山川”目以镇城和36城堡为方位分别记载;“城堡”目中分别记36城堡下辖的堡砦庄屯等聚落。虽然“建置沿革”目中少了四海冶、深井等10个城堡,但仍可见该志总体上是以镇城和36城堡为地理单位,分别记述各种地物。各卫所原有防区或管理区域被路、城堡区域替代,志中的卫所区域仅仅是与各堡一样的防区或管理区域。

嘉靖《宣府镇志》编纂者企图重新回归到《一统志》的体例,在“疆域考”、“山川”等子目中改为以卫所为单位记载相关地理要素。“疆域考”以路为单位,只记述了天顺《志》中的5堡和东路的四海冶堡。正德《宣府镇志》所记其他各堡均被称为“外有”,如南路“外有黑石岭、深井,俱分兵戍守”,以此强调两类城堡的差异。

清初宣府地区改为以路为区域编纂志书。综观现存3部志书,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与正德《宣府镇志》相似,在路下以卫城和各堡为地理单位进行记载。康熙《宣镇下北路志》的“疆域”、“山川”目中有龙门卫、葛峪堡等;“城池”目记载了这些城堡的“属堡”,如葛峪堡辖有常峪口堡等5处属堡。其二,这些作为地理单位的城堡,以及个别驿站均有管理区域。康熙《新续宣府志》专记宣府镇城,记载了镇城、深井堡、鸡鸣驿的四至,镇城有属堡118屯堡,深井堡有属堡42处,鸡鸣驿无属堡。其三,“沿革”目除记载明初卫所置废外,还详细记载了军镇制下武职及相关文职的设置。如康熙《宣镇西路志》记载了副总兵、参将和同知、通判的置废。由此可见,康熙初年成书的三部宣府方志,编纂观念与正德《宣府镇志》一脉相承,均以现行军政区域代替明初卫所辖区。

康熙《畿辅通志》中,宣府成为一个府级区域,列在直隶八府之后。“宣府沿革表”有“总部”、“郡国(直隶州附)”、“卫堡”三个层级,“卫堡”对应各府沿革表中的“州县”。明代北直隶地区没有通志,康熙《畿辅通志》首次在通志层面将堡与卫所、州县以同样体例记载,堡成为县级行政单位。随着清初管理体制的转变,天顺《志》中万全都司各卫的管理区域或防区被完全消解,各城堡的管理区域共同组成了宣府、各路的“疆域”。

宁夏镇志的记载则采取折中方式。如前所述,正统《宁夏志》以全镇为单位进行记载,弘治《宁夏新志》将广武营等作为宁夏镇的属城,并分记这些城的地理情况。万历《朔方新志》有宁夏等33守御千户所的沿革,也有广武营、玉泉营、平虏城、洪广堡的四至,说明最迟在弘治年间,广武营等城堡也被修志者认为是一种地理单位。


三、府县与卫所空间属性的差异


前人对明代卫所“地理”问题进行探讨,得出似乎互相矛盾的结论。

“社会空间从来不是处于一种中性的自在状态,其中产生的议题可能涉及事物的本质,因而具有决定意义”。为此本文用不同的空间层面来解释府县与卫所空间属性的差异,并提出“政区空间”(行政区划)、“行政空间”、“权力空间”(或“职能空间”)三个主要概念。

郡县制历史悠久,是我国传统社会管理地方的主要行政制度。自《汉书·地理志》以来,历代正史地理志均以郡县等行政区划反映该王朝疆域或直接控制地区,郡县就具有了“疆域”属性。唐以来全国性地理总志、《一统志》及相关正史地理志,先后录入具有行政区划意义的縻府州、土司或军管型政区,使得王朝疆域和政区的呈现更趋全面。直至今天,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市县等行政区划仍是反映国家疆域的重要方式。历代郡县这种具有“疆域”属性的空间,可称为“政区空间”(行政区划)。

从国家层面说,行政区划是经常变动的;但在大部分地区,政区设置后很少变动,行政区划空间也是相对静止的。地图、明清缙绅录或今天行政区划表中的行政区划,并不能反映地方上设官治理的真实情形。在政区空间层面之上,反映一个区域设官治理状况的是各种官署的行政空间。如唐建中二年(781)“乃以河南府之河阳、河清、济源、温四县租税入河阳三城使,河南但总领其县额。寻又以汜水军赋隶之”。在《元和郡县图志》中,这5县仍记在河南府下,但在河阳县下特别说明:“自河阳以下至河清等五县,今权隶三城节度。”即河南只在名义上拥有这5的情形延续到会昌三年(843),以河阳等县置孟州、河南府的辖境缩小而告结束。因此,河南府作为一个行政区划,在这一时期实际上存在着河南与河阳三城使两个机构并分区管理。清末,直隶省热河地区的主要管理机构是热河都统衙门,因而直隶总督李鸿章有“其实有两京兆分管二十四州县,热河都统分管承德府,直省何曾仅止督”的感叹。

由此可见,在某个行政区划内,可以存在多个不同性质的管理机构及其行政系统、行政范围,并形成各自的行政空间。河南府作为一个行政区划,在唐代一度同时存在河南与河阳三城使的行政空间,河南府的政区空间与河南尹(行政机构)的行政空间并不完全吻合。晚清直隶作为一个省级政区空间,存在直隶总督、顺天府尹、热河都统3个行政空间。明清时期存在着外驻或分防佐贰,同城的佐贰官衙门之间也会有职能与管理范围的差异,由此产生各自的行政空间。

如果某一个公署或衙门存在着多项职能,而且管理对象、管理范围有差异,那么就会存在多个不同的“权力(职能)空间”。前文较少涉及“权力空间”,但明代随着外驻府州佐贰的普及,有关卫所治理的各种权力空间就有了讨论的必要性,因而一并提出。衙门设置相对稳定,官员职能的调整则会随着地方治理的需要有所变化。行政空间是整个行政机构或公署的综合性空间,权力(职能)空间则是某个官署或官员单项事务的空间。

明代府州县承袭历代以来郡县的“疆域”属性,具有政区空间。驻地在府县境内的卫所不具有政区空间,只有行政空间。前引嘉靖《临山卫志》谓“今卫在会余姚之封域中焉”,强调临山卫的驻地在余姚县境内,也可以理解为临山卫的行政空间在余姚县“封域”(政区空间)中。府州县境内的民政(即府州县署)、军政、盐政或其他机构的管辖地区就形成了不同的行政空间。以明代松江府来说,它有1个府级政区空间和华亭、上海、青浦3个县级政区空间。在松江府政区空间范围内,长期存在着松江府署与民地、金山卫署与城堡及屯地、浙江盐运使司松江分司(驻下沙镇)与盐场等3个管理系统及相应民政、军政、盐政的行政空间。正德《金山卫志》谓“乡镇皆松江府属,盐场皆浙江运司属”,表明两者属于不同的管理系统,拥有各自的行政空间。军镇制出现后,松江府境又出现以江南副总兵为代表的新的军事指挥系统和军事空间。

一些看上去矛盾的记载,如果从政区空间和行政空间这两个不同层面进行解读就会容易理解。如明人谓“卫所虽非郡所统,然地属于我”,认为台州、海门、松门3卫虽不归台州府管辖,但卫所管辖的地方在政区层面仍属于府。又如“平溪、清浪、镇远、偏桥一带,虽系黔境,实属楚地”,“黔境”指政区空间,“楚地”指行政空间。再如清人认为分置卫所,“则地域于州,而土地、人民多非州有”,“地域于州”指的是行政区划层面仍然属于州县,但是屯地、军户在行政空间层面已经不属于州县管辖。

一些地理志书注意到府县政区空间与卫所行政空间(或屯地空间)存在的属性差异:“州县幅员方广,疆界不必缕分。若卫,则屯粮之坐落尽在各州县图内,间有军粮一注或十数亩,或二三亩,参杂民田之内。”行政区划层面的州县辖区比较完整,行政空间层面的卫所屯地则是星散零落,显示出两种不同的空间形态。“昔皇帝画野分州,得百里之国,万区皆有定域,故得而幅员纵广之。而(九)溪域不与,以其屯所参伍于各州县界内,有定属而无定域”。此处“定域”也可理解为政区空间,“定属”则是行政空间。清人认为,明代“州县俱有大界,而卫独无”,点出了两者空间属性的重要差异。

借用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这一组概念,可进一步解释政区空间与行政空间的差异。驻地在州县境内的卫所,其土地(包括屯地以及专城的城堡、汛等营盘地)从州县境内分离出来,成为卫所的行政空间。郡县的管理区域(即行政空间)由此缩小,但仍拥有原先的政区空间范围。换言之,卫所在州县境内占有土地后,仅拥有本卫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州县仍然拥有这些土地在行政区划层面的所有权。由此,方志中仍记录这些卫所的土地,典型案例如前述关于潼关卫的不同记载。清初废除卫所过程中,卫所或被改建为新县,或被裁撤后将屯地并入州县。卫所屯地的属性被改变,或成为新县的行政区划(新县拥有所有权,如天津卫改天津州),或重新成为原县行政区划的一部分(原县重新获得这些土地的占有权,如潼关卫),或归入他县成为插花地(原县失去所有权,并入的县拥有所有权和占有权)。

边地卫所在洪武年间设置之初,或所在区域无府县,或与府县共存。随着府县被裁撤,这些卫所成为当地管理者。《一统志》和通志为了记载全国疆域或全省辖域,就以府县体例记载这类卫所。这些卫所(包括军民指挥使司)的防区或管理区域,由此被赋予“疆域”属性或行政区划属性,拥有政区空间。如陕西岷州卫的辖域是继承元代的岷州而来,并载入《一统志》和陕西通志,因而拥有政区空间,而行政空间还要包括散布在本卫、静宁州、清水县等8个区域内的屯寨区域。一些卫所拥有大量屯地,且与州县的土地呈插花状分布,如蔚州与蔚州卫所属之地难以区分清楚,在明《一统志》中,蔚州卫被记载在山西大同府“公署”目之下,仍不能获得行政区划属性。卫所在行政空间基础上,也可以析分为军事(防区)、屯垦等多个不同的权力空间。随着军镇制的形成,一些地区的卫所军事戍守空间逐渐消失或缩小,被营堡军事戍守空间所代替。

清初,随着卫所制度的变化,地理志书对部分卫所的记载也发生改变。山西大同诸卫,在顺治九年(1652)刊行的《云中郡志》中,基本参照明正德《大同府志》体例进行记载。顺治初年,诸卫改军户为屯户,顺治十一年改由大同府同知管辖,顺治十五年裁行都司。康熙《山西通志》卷3述各府州县沿革,在大同府各州县之后列有大同左云川卫、阳和高山卫、平远卫等,将同城之卫作为一个地理单元;卷4在灵丘县后有大同前、威远、左云等卫距府治的里距,体例均与州县同。直隶地区的延庆卫、山海卫、天津卫,在康熙《畿辅通志》中作为县级政区分别记在顺天府、永平府、河间府中。康熙《陕西通志》亦将潼关卫记在西安府内。已有研究从治城(即专城)、屯田等要素分析,认为这些卫所的“政区性质”较强,且管理这些卫所的都司或行都司已裁撤,因而改隶于附近的府。显然,在北部地区,这些军事属性被消除、改属于府、屯地较多的卫所,已成为一种非军事、以生产为主的组织,因而被认为是与县相似的行政单位,其空间属性也发生变化。

成书于康熙年间的万斯同《明史·地理志》及王鸿绪《明史稿·地理志》中,山西行都司各卫均为无实土,是承袭了明人的观念。乾隆年间成书的张廷玉《明史·地理志》将其作为实土卫所进行记载,显然是受康熙《山西通志》的影响。以清代的观念记载明代事物,是该志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的梳理和讨论,可以得出以下三方面认识。首先,府县与所在空间上存在诸多不同。如空间形态的差异,州县疆域有较为明确的界限并且比较完整,并且卫所有营盘、屯地星散零落。二者主要是空间属性不同:府县拥有政区空间,卫所只有行政空间。在府县的政区空间内,同时存在着府县的行政空间、卫所的行政或军政空间(包括防区与屯区)以及其他机构(如盐场等)的行政空间等。从行政区划层面的土地权属来说,州县拥有所有权,卫所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那些地处边地或下辖土司,而且驻地在府州境外的卫所,因行政空间内没有州县,在地理志书中以府县的形式记载,被视为行政区划。

在研究卫所的地理问题时,需要区分卫所的不同职能及其差异。大部分在外卫所作为一个地理单位,拥有的区域至少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军事防区(信地),由营盘或城堡、瞭望地等组成,在九边地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和内地的空间形态可能有所不同。另一类是屯区,有的集中在一起(如金山卫屯地主要在上海县长人乡),大多散落在多个州县;少数的在防区之内,大多数在防区之外,即屯区与防区不一定重合。少数卫所因无屯田而无屯区。明代中后期,在实施军镇制的地区,卫所的防区先后被城堡的防区替代。

部分卫所存在一些附加职能,因而具有民事管理空间。军民指挥使司兼管民户,因而具有行政区划属性。一些卫所下辖土司,土司管区成为卫所的管理区域,如泸州卫在成化四年后除了屯区外,新形成的辖区为少数民族地区。在北部沿边地区,卫所设立前后裁撤府县并将民户内迁,进而卫所拥有征派赋役等行政职能,也形成与屯区不同的民事管理区域,且与防区不一定完全重合。

其次,实土卫所是地理志书规范的结果。明清地理志书记载卫所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与府县同样体例、单独成卷的都司卫所,是国家或本省“疆域”、“疆里”的组成部分,即今人所说行政区划,这些卫所与府县共同拼成了王朝或一省的版图;二是记载在府县、土司各卷“公署”等子目下的卫所,是单纯的军政单位,这种地理单位虽然拥有屯地等行政空间,但不具有“疆域”或行政区划属性。这两种编纂体例开始于洪武年间,形成于景泰《寰宇通志》编纂完成时,各省通志基本遵循这种体例,仅在贵州、云南、陕西等省通志中存在一些特例。这两种记载形式是《一统志》和大部分通志编纂者的共识,可视为国家层面的认识。但由于特例的存在,这种基本体例可能只是书写层面的约定,不一定有制度层面的明确规定。清代那些以府县体例记载的卫所,在康熙年间被称为“专地卫所”,《明史》称其为“实土卫所”,乾隆间官修《续文献通考》时被称为“实地卫所”。

通过梳理《一统志》中以府县体例记载的卫所,可知成为“实土卫所”的客观条件:在府县地区,卫所驻地不能在府境之内,卫所屯地可以在府县境内。在土司地区,卫所下辖土司为实土卫所,卫所镇摄土司则不是。在府县、土司相邻地区,卫所驻地在府县境内,虽然下辖多个地域广阔的土司,但仍是无实土卫所,如重庆卫。地理志书以府县体例记载“实土卫所”的原因,应如天顺《志》卷首《大明一统志图叙》所言,是为了记载国家的“疆里”,即不仅仅因其管理民政事务,更重要的是为了记载王朝或一省的“疆域”全貌。

《一统志》的记载体例存在先天不足,无法完整记载王朝的全部疆域。土司因隶属关系不同,隶属于府县者成为辖域的一部分,隶属于驻地在府县境内卫所者只记载名称,其辖域属性、地理信息在地理志书中被隐藏。为此,一些省变更通志体例,将土司单独成卷,与州县一样记载地理信息及其隶属关系,虽然从行政归属上稍显混乱,但更接近本省辖域全貌。

如前所述,这两种记载形式不一定有制度层面的明确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也无法顾及区域差异。由于各省政治地理形势多样,部分省份存在一些空间关系比较特殊的卫所,在通志中形成了一些特殊记载。如3部《贵州通志》将坐落在邻省土司地区的永宁、赤水等卫记为实土卫所,反映出贵州省有着与朝廷或其他省份不同的认识,造成差异的原因应是贵州独特的发展过程(即先有都司卫所、后设布政使司)与政治地理环境。3部《贵州通志》虽然对《一统志》体例有所突破,但没有根本性颠覆,贵州卫等仍被列入无实土卫所;与此同时,它们对两类卫所的书写规范基本相同,可视为一种地方性认识、习惯与书写制度。个别省份通志的编纂者或有不同认识,或更关注实际情形,以变通形式进行叙述。如嘉靖《陕西通志》在西安府各县沿革后有潼关卫沿革,又如正德《四川志》对泸州卫的记载。此后的编纂者往往没有延续这些变例,而是回归《一统志》的书写框架之内。

地理志书虽以府县体例对无府州县地区的卫所进行记载,但这些卫所本质上仍是一种军政单位。随着军事系统转变,各地形成了与卫所不同、以镇营和城堡为主的军事组织和防区。部分边地卫所原有的防区被分解,政区属性也被消解,成为单纯的军政组织。边地卫所被记载为行政区划的基础被动摇,在志书中出现以现行军事防区进行记载的新体例,最典型的是宣府镇。

万历《志》为私修,且基本体例同天顺《志》差别不大,无法体现明中后期朝廷的观念是否发生变化。万历年间各省通志对卫所的记载体例,大多与天顺《志》相同。清初,随着制度变革、军事属性消除及隶属关系变化,山西大同诸卫和直隶天津等卫、陕西潼关卫等被康熙朝各省通志编纂者视为行政区划,也是一种共识。乾隆年间定稿的《明史·地理志》将山西行都司记为实土,是以清代的观念记载明代事物。

最后,相关概念的辨析。谭其骧认为实土卫所是“地方区划”,无实土卫所与“地理”无关。“地方区划”即地方行政区划,“地理”解读为正史地理志的“地理”更合适,含义侧重于辖域政区。此说是从行政区划层面对两类卫所进行解读,与屯田无关。顾诚认为绝大多数卫所是一种“地理单位”,负责管辖不属行政系统的大片明朝“土地”或“疆土”,是在探讨耕地数量基础上,进而探讨王朝疆土的管理体制。此说的“地理单位”关注的是卫所营盘、屯田,可从行政空间层面进行理解。两者的“地理”各有所指,各有侧重,不在一个空间层面上。

周振鹤提出“军管型政区”概念。明代实土卫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军民指挥使司,为军政兼有民政职能的机构,洪武十五年开始享有与府州县相同的祭祀社稷山川等礼仪权,可视为一种“标准”的军管型政区。另一类是除军民卫所之外的实土卫所,也管理一些民政事务,但不一定有民户可管辖,民政职能与府县相比并不完整,或所占甚少,是一种广义的军管型政区。宣府镇志中,与卫所同样体例记载的城堡,也可归入军管型政区。

“实土卫所”的“实土”概念源自南朝的“实土郡县”。清初徐乾学在修《明史·地理志》时,以“实土”特指部分卫所,其含义当指疆土、疆域,即这部分卫所与府州县一样具有行政区划的属性,而不仅是卫所管理的田土(屯地)。一些研究认为位于沿海和内陆边区、坐落在府州县境内、占有大片土地和人口的卫所,具有一定的行政区划意义,提出“准实土卫所”的概念,显然与明人的认识不合,误解了清人的“实土”概念。在现有史料条件下,可以从卫所的管理区、防区、屯区等不同属性或层面的空间探讨卫所的地理问题,而不是用一个宽泛的概念去界定。



(本文原刊《历史研究202427599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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